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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范文1
【关键词】 服务型政府;依法行政;行政改革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改革步伐,十以来,在一系列讲话中着实强调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并坚持以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共推进为根本方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政府管理方式创新,着力打造法治化服务型政府已成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和政府管理体制创新的根本目标。本文就服务型政府理念下依法行政的建构进行简要分析论述,以期能够加快推进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进程。
一、服务型政府、依法行政基本内涵及关系
1、服务型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
(1)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含义及特征。服务型政府的第一要务要求政府必须以服务于公民和社会为本位,在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建立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公正执法为行为准绳,有效促进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政府组织形式。
服务型政府相对其他政府形态而言,侧重于服务,但并非不考虑管理方面的因素,而是至始至终把服务的核心理念渗透到政府管理体系模式之中,使管理作为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的有效工具和有效途径,最终为整个社会和公民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服务型政府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公共服务性。提供公共服务平台是建构服务型政府的首要目标,其核心是以人民利益最大化为着眼点,大力推进公共设施的建设、公共秩序的维护以及公共服务制度的完善。第二,合法有效性。服务型政府的建构须在法治理念下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转变,依法行政是确保服务型政府有序发展的根本途径。第三,权责统一性。服务型政府是人民民主政府,同时也是为人民负责的政府。这决定了政府的“能”与“为”,也就决定了政府的“权”和“责”。
(2)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及要求。依法行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正确管理公共事务、行使行政权。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法定权力,并履行相应法定职责,既不可越权,也不可不作为。依法行政必须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六大具体要求。
2、服务型政政府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1)依法行政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基本前提。上文已就服务型政府和依法行政的内涵作简要概括,那么为什么依法行政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前提?在明确这个问题的答案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建设服务型政府这一理念是建立在建设法治政府基础之上提出的。换言之,法治政府倾向于从依法行政和完善政府法制建设的角度来分析,而服务型政府则着重于强调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角度来阐述,二者是内化关系。而依法行政可在最大范围内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实现高效有序公共管理的目的,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和基本前提,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前提和手段。具体表现为:依法行政有利于实现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宗旨,即为民服务的宗旨;另外,依法行政还有利于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从而切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进程。
(2)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拓宽依法行政的外延。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详细规定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核心内容是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那么如何转变政府职能,如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如何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如何规范行政行为,如何加快行政程序规范化进程,如何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等一系列问题对我国如何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标准。这些具体新要求、新标准将极大丰富了依法行政的外延,使二者密切紧密的结合起来。
二、我国依法行政的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化进程随着经济迅速崛起也逐步加快了改革的步伐,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虽积累了一些实务经验,但从依法行政在我国实施以来,在以下方面仍显不足:第一,行政立法层面。在行政法体系中,有“法无明文授权不得为”和“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这样的原则,我们不难看出行政立法的质量将直接影响依法行政的效能,现行法律法规与建设中新问题存在脱轨的现象。第二,工作制度层面。我国现行行政工作制度中存在不同工作性质混杂的现象,比如政事不分,这使得行政执法主体划分界限略显模糊。第三,执法过程层面。行政主体在整个执法的过程中存在整体执法人员素质不高,重结果轻程序的现象。第四,行政监督层面。我国行政监督体系除立法方面的不足,还存在体制不健全的问题。
三、构建服务型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
依法行政虽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根本前提和途径,但在我国现行法治社会建设的实践过程中,离依法治国伟大战略目标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通过以下途径可以有效建构服务型依法行政:一是加强依法治国、法治政府理念的推广教育;二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程,实现简政放权;三是明确权责划分,规范权力运行;四是完善人员设置,提高行政效能;五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建设。在漫长的法治文化建设中,借鉴发达国家法治文化建设宝贵经验的同时,也要注重与中国本土文化相结合,建构具有本土特色的依法行政理念,兼并以规范服务为行政的根本出发点,不断从思想上进行转变,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才能构架新式服务型依法行政体系。
【参考文献】
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范文2
一、建立宪法权利诉讼制度的原因
随着立法的保护范围不断的增多和完善,权利体系的日渐丰富,我国法律理论与实践和核心问题越来越体现在权利问题上。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的深层次矛盾开始显现,各种形式的利益冲突也不断以表面化形式发展,公权力滥用所造成的侵权现象和由私权利滥用造成的民事侵权现象也不断随之增多。可是我国目前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加之部门立法尚不完备,因此宪法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宪法权利规范本身得不完整,在加上现有的宪法权利救济制度不够完善,违宪侵权现象一时很难得到有效的纠正。
二、公民宪法权利诉讼制度面临的诸多障碍
首先,由于宪法立法的规范程度本身并不高,所以宪法司法的适用性遭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宪法基本权利规范本身的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程度并不是很高,难以适应当今社会发展及对权利保障的需求。例如,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规定来说,目前仅限于保护公民某些方面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对于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尚存在空白。在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款中,规定了“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然而上述“禁止”的几种行为并没有完全涵盖人格尊严可能受到侵害的全部行为,这样就难以避免在权利保障上出现相当遗漏现象。其次,当前诉讼制度所存在的局限同样不利于宪法诉讼的有效顺畅运行。如果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目前仅能够通过提请宪法诉讼来纠正,而公民基本权利的被侵害,一定程度与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具有联系。在实际生产生活中,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对公民基本权利产生的侵害,有很多本身就体现于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上。然而,按照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审判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尚不具有的审查权,这就对宪法诉讼制度的根基形成了影响。我国要建立完备的宪法诉讼制度,确有必要赋予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实质审查的权力。行政机关的相关的行为若违反宪法的规定、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法院应有权裁定因其违法性而确认该行为无效。再次,宪法制裁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局限。从我国当前宪法的规定看,撤销和罢免是宪法的两种制裁方式。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被撤销,也即宣布其无效。而罢免则是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制裁,它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单位行使。宪法诉讼中,制裁的形式一般分为两类:一是确认行为的违宪,因此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此种情况下,只要确认某种行为违反宪法规定,则此种行为可认定为无效。据此,公民被侵犯的权利便可顺理成章得到恢复。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益的决定、命令。二是要确认基本权利受侵犯的状态,从而进一步判定行为人要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宪法争议的发生并不涉及行为是否有效,也可以说:确认行为的有效性并不是使公民被侵犯的权益得到恢复和补救的有效方法,而需采取另外的措施来补就。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是树立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因此,建立完善的宪法保障制度就成为了法治建设的核心工程。宪法诉讼制度经过实践证明,是十分有效的宪法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宪法保障制度,建立符合法定程序的宪法诉讼制度,是中国当前法治建设最为迫切的任务之一。
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范文3
【关键词】高等教育 治理现代化 法治思维 依法治校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12C-0106-0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高校治理现代化”正是为顺应这一时代主题在教育领域提出来的一个重要课题。高校实行依法治校,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众所周知,要善治必先立良法,立善法于教育,则教育治。因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高校要实现治理现代化的发展战略目标,必须按照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要求,将法治化治理理念引入高校治理各环节中,使高校运用法治思维推动高校的各项管理,发挥法治在高校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推动高校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一、法治在高校治理现代化中的必要性
(一)法治是高校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法治思维,在高校领域是指领导层在长期分析解决问题时以一种法律逻辑和法律精神的思维模式来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从“人治”到“法治”不仅是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从主观性、随意性和无序性向合法性、权威性和规范性转变的内在要求。高校主体本身对追求平等、遵守规则、维护权利等有着强烈的需求,意味着运用法治思维或法治方式是推动高校治理现代化最有效的理念或途径。高校全面实施依法治校,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建办学主体与政府、社会的新型关系,规范办学主体部各项治理行为,维护办学主体与师生三方面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营造浓郁教育环境,其本质就是要让高校治理行为在法律轨道内,对个性为主体的权责利能做出法律规定,确保高校推进治理过程的每一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就是高校进一步完善内外部治理结构与环境、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二)法治是高校治理现代化的客观需要。新的历史时期,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高校也正悄然地从传统治理模式向现代治理模式转变,而现代高校的治理模式从根本上讲就是“依法治校”。而依法治校就是突出法治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提升高校管理法治化水平,处理好办学主体与政府、社会的关系,协调好学校与师生之间各方的利益关系,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都迫切需要依法治校作为规范与引领,提升学校治理的法治化水平。由此可见,高校治理现代化不仅强调在治理过程中微观方面的师生权利的保护,而且强调和突出治理过程中宏观方面的制度建设。因此,推进高校治理现代化,既要加强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建设,为构建政府、学校、社会和谐融洽的新型关系提供法治保障,又要健全高校各项体制机制,为维护好学校、教师、学生各方面合法权利保驾护航,最终达到教育治理能力的有效发挥,化解教育治理现代化进行中碰到的各种矛盾与问题。
(三)法治是高校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各领域的改革与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推进高校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迫切需要通过法治来保障高校改革与发展的成果,并通过法治来保障高校治理结构内部各项公共权力的合理配置。要合理配置这些权利,保障与畅通学生、教工民主参与途径,进行突破性的改革,都需要在法律法规、大学规章等框架内进行,确保改革的成果得到有效维护,改革的顺利推进得到可靠保障。高校治理现代化就是要通过依法治校,把法治精神与理念渗透到高校治理实践当中、把法治原则与方法贯穿到高校治理过程的每一环节,逐步形成高校各项事业的治理都依靠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治理,切实提高高校治理法治化水平 。由此可见,依法治校与高校治理现代化在诸多方面存在共同性,依法治校既是高校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也是高校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为高校治理现代化进程提供重要保障。
二、高校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困境
目前,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在制定与完善上已取得了初步成效,高校治理方面的改革也不断推进,突出地表现在:针对高校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高校内部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各项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不断完善。但是,在依法治校的时代背景下,高校在推进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还存在诸多法治困境。
(一)国家法治层面: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现代大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日益成为一个开放的组织系统,与外在世界有着千丝万缕的复杂联系,传统“象牙塔”式的高校已不复存在,高校治理逐步从与社会隔离的“自治领地”转化为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受社会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高校治理中,来自政府与社会的介入和限制成为必然趋势,而这种介入和限制需要在依法治校、依章治理的框架下,通过系统共治以增进理解、促进合作。在我国,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建设取得了突破性成效,初步形成了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架构,但是对于高等教育来说,立法还是处于起步阶段。教育法制建设在国家整个法制建设中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还不能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制定的教育法律体系不仅在数量上需要增加,在质量上也需要进行必要的修订,使教育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不断提高,可诉性明显增强。目前,我国制定的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尽管对高等教育的活动进行了规范,但还是存在许多问题,不能与时俱进地适应高等教育活动不断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我国的教育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教育改革进行中遇到困难或挫折后对其进行总结和反思的。因此,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与高等教育改革的不相适应或者滞后性的事实,必定要求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
(二)高校制度层面:高校规章制度有待进一步规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强调,加强大学章程建设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必要条件。凝聚大学精神与治校理念的大学章程和具体规章制度,是实现高校内部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准则,是处理高校与社会、政府、市场等外部关系以及高校党委、行政、教学、管理等内部关系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国绝大部分高校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规,经过不断地探索与完善,制定了较为系统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为高校依法自主k学提供了重要依据,为回答高校治理现代化的核心问题提供了科学指南。但纵观这些内部“法”,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高校章程在高等教育法制体系的地位不够明确。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制定的大学章程只规定了制定依据,且在制定依据的表达上各执己见。由于章程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势必导致学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错位或者越位现象,影响高校法治秩序的构建以及师生合法权益的保护。二是章程的执行力度不够。大学章程作为高校依法治校的主要依据,其制定的目的在于形成既“有章可循”又严格“依章治理”的法治局面,但是目前很多高校指定的大学章程条款未能真正全面贯彻执行,势必影响高校治理能力的提升。
(三)管理者层面:管理者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高校管理者既是“依法治校”方略的具体实施主体,又是大学规章制度的主要执行者,因此,高校管理者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贯彻执行。影响高校治理环境的重要因素既包括学校的规章制度,又包括管理者法治意识与法治观念水平。换言之,在大学章程的制定上,法律素养高的管理者与法律意识淡薄的管理者相比,在法律层面上肯定会更规范与科学。众所周知,在高校行政法制体系内,章程即校内“宪法”,大学校规制定应以学校章程为立法依据,是章程的具体化或细腻化。由于目前我国很多高校管理层法律思维或意识不强,混淆大学章程与校规的定义,因此很多高校存在校规与章程相违背的现象。再者,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根深蒂固,高校治理过程中的行政管理模式仍然比较严重,很多高校“轻法治、重人治”的思想仍然存在,领导者在工作过程中,主要以领导的文件为主导,而不用法律来表达诉求或寻找解决问题的依据,丧失了法律的权威,这对高校依法治校势必产生消极影响,不仅阻碍了高校和谐校园的构建,而且制约了高校内部治理现代化的推进。
三、法治导向下高校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
在大力推进高校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由于受多方面因素影响,面临多重法治困境,制约了高校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运行。笔者结合目前我国高校的具体实际,以法治为导向,从高校外部治理环境、内部章程构建、校园文化营造等方面探究高校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
(一)以建立高校外部治理环境为基础,健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当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建成,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得到进一步巩固,人们的法治意识与法治理念整体增强,但自觉主动去学法、用法、守法的意识还有待加强,这势必对高校治理现代化产生或多或少的消极影响。我国高校的治理理念和治理体系与多元的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高校治理现代化和依法治校的实现,必然依赖于整个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和依法治国的实现程度。因此,健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提升依法治教整体水平,为高校治理现代化营造良好的外部治理环境,必然增强高校治理现代化的法治成效。另一方面,我国高校的建设发展是在政府的干预与推动下进行的,高校的办学未能脱离政府行政权力的介入,从而导致高校治理的行政化倾向较为严重,行政权力对高校的影响比较深远。尽管我国已初步建成教育法律体系,但不管是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不能完全与国家法治的整体推进相适应以及不能紧跟教育改革步伐与发展需要。因此,制定、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高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已成为迫切需要。
(二)以构建学校内部章程为核心,完善大学制度体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要把大学章程建设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在高校内部,章程即大学之“宪法”,是大学履行各项工作的最高行动纲领,是高校立规建制的基本依据。然而,当前我国很多高校仍然没有摆脱传统官本位的管理理念,在其影响下高校制定的章程蜕变成行政管理的工具,方便了管理者权力的运行,而忽视了师生利益群体的权利诉求。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及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时代背景下,高校依法治理已成为时代的主题,高校章程的制定必须始终遵循法制统一,必须把充分反映广大师生员工的意愿与着力规范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利运行结合起来,凝练成广大师生员工共同认同的办学理念与发展目标。高校章程的制定应始终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在制定过程中应广泛收集来自各方面利益群体的意见,确保师生的意见能充分表达,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在章程实施过程中,应充分遵循章程在高校内部作为“宪法”的主体地位,既要确保章程成为建规立制的基本规范依据,又要发挥章程作为“宪法”的规范引领功能,完善高校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高校内部办事、议事等各种运行机制,形成以高校章程为核心的规范、科学、统一的内部治理制度体系。
(三)以营造校园法治文化为重点,提升师生法治思维水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对高校来说,高校构建法治文化对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培养师生知法、守法以及提升师生法治思维整体水平有着重要作用。可以说,法治文化建设是依法治校的灵魂。营造浓郁法治文化氛围,首先必须从师生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入手,加大培养力度,把法治精神的培养作为衡量师生整体素质提升的一个重要依据,作为师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让法治精神渗透到高校文化建设的方方面面,内化于心,外化于高校师生的自觉行动,才能让法治成为师生共同自觉践行的生活准则。其次,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高校教师及其管理者应注重平时法律知识的积累,自觉养成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习惯。同时高校教职工必须树立学生为中心的法治教育理念,在对学生法律知识传授中,不断创新授课方法,与时俱进,切实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提升学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再次,不断优化校园法治环境。高校师生处在优良的校园法治环境熏陶中,对他们法治文化的培养必定起到“润物细无声”的渗透作用。因此,一方面,高校必须充分发挥校园官网、广播、宣传橱窗等媒介的作用,对校园法治文化建设进行宣传报道;另一方面,高校必须充分利用法治课堂或法治宣传日等平台,对学生进行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治教育,组织各种法制宣传活动,使法治文化氛围渗透到校园的每个角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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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梁平.迈向现代化的高校治理――《高校现代化治理与运行机制研究》评介[J].山东社会科学,2016(3)
【基金项目】广西2016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基于法治思维视角的高校治理现代化问题研究”(KY2016YB581)的阶段性成果
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范文4
以医疗工作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强化医疗服务质量、注重人才开发培养、加强医院科学管理为重点,积极探索新的经营模式,群策群力,团结协作,力争五年内建成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环境优美、设施完备、管理规范、技术精湛的二甲医院。
二、医院规模和任务:
㈠医院规模:
⒈开设床位250张。
⒉年门诊量10万人次,床位使用率≥85%。
⒊职工人数300人。
⒋固定资产总值5千万元。
⒌年收入达2千万元。
㈡主要任务:
⒈实施人才开发战略,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医院科技培养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职称管理制度,使专业技术职务真正成为反映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专业技能水平的标志。重视继续教育,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建设有活力的学习型医院。制定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计划,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鼓励医务人员结合自己本专业特点进行科学研究。
⒉加快重点学科和专科建设。
根据医院规模、人才结构、综合实力及战备目标,支持高技术、高效益的原则,制定较优为完善的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激励机制,努力培育有特色、的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
⒊引进高精尖医疗设备及技术。
根据医院医疗[术发展需要,按照投资回报、综合效应的原则,购置C型臂造影X光机,用于提供心血管介入、肿瘤介入和其它疾病的介入治疗。
⒋深化医疗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按照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进行运营,积极探索新的经营模式,转换经营机制,全面推行全成本核算,完善管理目标责任制,推出部分科室(口腔、美容、体检中心、临检中心)走入市场独立经营。认真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实行计划及预算管理工作,进行财务预期测、控制,为医院进行总体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⒌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
思想,合理配置后勤服务资源,走后勤社会化的路子,建立一支结构合理、技术雄厚、功能齐全、保障有力的后勤保障队伍,实现“优质、高效、低耗、便捷”的目标。
⒍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创建“绿色医院”。
创建“绿色医院”是医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其核心是高新科技加人文关怀。创建心人为本的服务模式,实现医患关系零距离;创建以人为本的管理机点击查看本资料原创网站更多文章制,实现服务保障零障碍;创建以人为本的医院文化,实现人际关系零隔阂。五年内,力争通过创建“绿色医院”实现“环境园林化、条件合适化、设备现代化、病房家庭化、服务人性化”目标。
三、发展思路:
㈠坚持一个中心。
医院始终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患者的医疗需求。
㈡构建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人才问题是医院竞争的核心问题,医院既要培养一支医德高尚、技术精湛、善于合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又要培养一支会经营、善管理的人才队伍,实现人才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目标责任制化。
㈢完善管理体系。
完善院科两级目标责任制管理体系,搞活用人机制,通过目标责任书,加强对科室的管理,以达到激励科室、促进医院发展的目标;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以医疗质量为核心,以病案质量管理为中心强化质量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完善二级质控组织和质量评价体系,实施全员全程全面质量管理;完善成本核算体系,强化经营理念、市场意识,坚持质中取胜、量中增收的原则。推行全成本核算,进行成本量化管理,切实降低医疗成本。加强医保费用管理,积极推行单病种费用控制办法,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降低病人费肜,减轻病人负担。
㈣推进创新机制。
进行院体制改革,积极尝试产权制度改革;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创新人事、分配、人才激励机制;进行技术创新,通过各种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科开展科研、新技术、新项目;进行管理创新,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创造和优化一个宽松和谐、安全稳定的内外部环境,实现医院人、财、物及各种资源科学全理有效整合配置,使其发挥最大效益。
四、实施措施:
㈠以“三个代表”做为我们的行动的指南。
深入学习、领会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病人利益为最高准则,以医疗、安全、高效为目标,把为病人提供“价格合理、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作为医院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㈡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
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坚持发展做为兴院的第一要务,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关系,一切以发展和稳定为大局,合理调整收入结构,保持医院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㈢坚持以法治院、以德治院,加强制度建设。
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范文5
维护市场秩序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涉及政府、企业和公众利益的复杂经济社会问题,近年来这一问题之所以受到人们普遍关注是因为市场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灵或混乱现象。但是,市场失灵绝不仅是一个机制失范问题,更重要的还是一个涉及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伦理问题。如果说以往市场中出现的假冒伪劣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侵权的经济问题的话,那么最近刚刚揭示出来的劣质奶粉销售影响到婴儿健康成长(“大头娃娃”)、土地滥占滥用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粮食减产)等问题则直接表现为对人本价值的伤害。在这种意义上讲,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来维护市场秩序正是要解决市场经济的人本价值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得好不好,应该是衡量各级政府部门“政绩”的重要标准之一。
以市场配置资源发展经济较之以计划配置资源发展经济更能表现出巨大的经济发展活力,这一点已经体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和发展中。但正如计划机制体现了较强的社会目的一样,市场机制也不单纯是工具或手段,而是蕴含着相应的人的目的或人本价值。一般来说,市场包含产品或服务的供给者和需求者两个方面,反映的是人的某种社会关系或价值关系。一个社会只有在有关市场的制度安排方面使产品供给者和需求者双方达成一种价值平衡,尤其产品的使用价值必须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生活,才能真正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如果站在供给者立场上仅仅把需求者看作达到私人利益、企业利益或经济利益的工具或手段,或仅仅强调交易价值而忽视使用价值,那么就可能通过“滥用市场”方式无视作为需求者或消费者的多数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和自然生态的良性发展,直至影响人的安全和健康或人的全面发展。更进一步说,如果这种市场滥用无法得到政治权力的遏制甚或受到“权力滥用”的“怂恿”,那么这种危害人的生存和生活价值的情形就更加可怕。
市场秩序维护的人本价值意含本身包含了产品的供给者关注和保证需求者利益的市场道德自觉,但这种道德自觉需要政府监督来维系。政府应该通过产权改革等手段,从对企业的具体管理活动中抽身出来,把更大的精力、财力转移到发展、加强法治建设(立法与司法)和市场监管方面上来。这里维护法治、维护市场秩序的核心问题不是告诉(“批准”或“审批”)企业或个人应该做什么,而是要从人文关怀出发防止一些人或企业通过欺骗手段做损害他人权益、损害公众利益的事情,特别是要防止生产危害人身健康的产品以及制造污染等。
维护市场秩序的根本方法是发展和维护法治,但法治只有与以人为本有效结合起来才能真正维持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这里的法治精神一般包括三方面含义:一是法律和政府规章制度要规定企业或私人不准做什么(即那些危害公众或人本价值的事情);二是政府通过自己的监管来发现和确定企业或私人不能做的事情;三是政府对那些做了不能做的事情给予相应的公正惩罚。第一方面当然涉及到反映人本价值的立法过程,它的政治诉求在于人民民主途径,而后两个方面直接体现了政府维护市场秩序的具体行为。政府这种行为是否能够做到以人为本还要依赖于自身的廉洁和有效行政。在这里,通过建立一套法规体系,将政府机构的职能、权限以及对市场运行的管制和干预明确地置于法律的监督和控制之下,应该说是政府机构规范市场秩序过程提高执法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的治本之策。也就是说,我们的社会只有从人本价值出发对“市场滥用”和“权力滥用”给予同等的对待和惩罚,才能真正使市场行为规范起来。
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范文6
关键词: 公民社会、公民道德、道德权利、
一、道德权利:公民道德的题中之义
“公民”(citizen)这一概念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国家,其原意就是“市民”。在古希腊,公民就是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他们着重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来界定公民权利。对古希腊人而言,权利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的资格,公民权利主要是政治权利,它是公民社会的根本。而在古罗马时期的公民,则强调法律对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利益的保障,特别看重个人私有权或公民权利的私人性,这对近代以来西方公民权概念的发展起着深刻的影响。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自然法的理论出发,把公民权看成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自由平等权利,而在社会中实现这种自由平等,就必须使国家保障人们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动。资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之后,就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人人平等”和“主权在民”的原则。全体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国家的主人,因而也是国家的公民,所以,在西方形成了“公民意识即权利意识”的传统。
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属于臣民社会,即没有实现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分离,个人是从属于国家的,是国家中的“子民”,没有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公民概念。臣民社会的基本构架是单向度的国家权利与个人义务,即国家拥有无限度的权力,而个人则有尽不完的义务,从“五伦”“十义”到“三纲五常”,都是义务性规范。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专制造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而这种失衡反过来又强化了封建的专制统治。因为一个社会的人民,如果没有权利意识,就没有自保意识;没有自保意识,就只能企盼“青天大老爷”的出现,统治者就可以为所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意味着中国进入了一个真正保障公民权益的社会,人民成了真正的主人。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思想路线以及计划经济的影响,我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范项目“法治社会中的德治问题研究”(01JA72004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建华(1959——)男,湖南桃江人,哲学博士,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周蓉(1979——)女,湖南衡阳人,中南大学哲学系在读硕士研究生。
们对公民社会的特性缺泛应有的认识,甚至出现过公民权利普遍遭践踏的局面。因为经济上的高度计划性指令和政治上的绝对服从,使得在道德生活领域也是主体性丧失,尤其是无权利可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不仅在法的意识上而且在伦理意识上,都明确了权利意识。现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权利看作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与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意识相一致的。所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但是公民社会的法治基础,也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权利精神作为一种伦理精神,首先体现着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现代文化环境使个体人格通过法律权利的保障而从社会整合中独立出来。在依法治国中,不管是与自然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诸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主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择业自主权等,还是和法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如企业(公司)名称权、所有权(经营权)、产品的商标权等都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下来。这些权利规定,从本质上讲是使各种法律主体更加个体化,突出其个体存在及其能量的释放,从而也使个体在法律权利的营养中健康成长、发展壮大。可见,倘没有法律权利的营养,则自然人与法人便无法以独立的人格生存和发展,从而也很难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
其次,权利精神体现人的尊严实现和人格的完善。权利的道德意义就在于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包括道德选择的自由,人们在一定道德关系中的地位、尊严和受惠性以及道德行为的公正评价。从而使道德主体因行为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生命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满足感。R·冯·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举例说,一个英国游客为了保卫古老的英格兰权利,为抵制旅店老板和车夫的过分要求,宁愿为此花费十倍于他被索要的钱财,也要讨个公道,索回自身在精神上的利得。这样的争权利难道不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怀吗?相反,在侵权者面前一味地容忍退让或者任意地割让权利,尽管也可以说是“自我牺牲”行为,但决不属于高尚的道德精神,而是出卖或牺牲公正的卑鄙!权利的品德和作风不仅直接表现为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还表现为对肆意侵犯权利现象的反抗和斗争。一个人对自身正当权益的追求本身就是对善的、幸福的期待和向往。而如果他是出于对肆意剥夺自身权利行为的反抗,那么他就具有抗恶的意义,从而道出了“为权利而斗争”——权利精神的道德意义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