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范例6篇

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范文1

《监督办法》确立了依法行政工作的新标准和尺度,以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为监督对象,以权力制约权力,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和垂直管理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开创了新的路径。这是依法行政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依法行政制度创新的成果,对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督促行政首长依法履行职责必将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法制机构要将《监督办法》纳入依法行政知识培训中,特别是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要把学习贯彻《监督办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制任务,制定学习计划和落实措施。要深刻领会贯彻落实《监督办法》对于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现实意义。

二、以《监督办法》为依据,积极主动地履行监督职责

依据《监督办法》,行使监督权的行政机关一定要增强监督的主动性,严格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将本地区、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全面纳入监督视野,整合已有的依法行政监督资源,提高依法行政监督效能,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违法行政行为,要通过日常检查、媒体曝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领导批示等途径,及时发现、及时监督,保证依法行政工作顺利推进。对本地区、本系统依法行政监督不力而造成依法行政工作滞后或出现重大问题的,要依法追究监督机关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监督办法》对依法行政监督的组织领导、监督的内容、方式以及程序、考评与奖惩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七大监督种类和37项具体监督事项,内容系统规范,保障措施具体,既有很强的针对性,又有可操作性。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监督重点,使依法行政监督成为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的助力器,为全面推进我市依法行政提供保障。

监督机关每年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依法行政监督工作。依法行政监督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督察、重大问题调查、统计分析、审查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等方式。

三、积极配合监督,自觉执行监督决定

被监督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自觉对照《监督办法》规定的监督内容开展自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于上级行政机关在监督中需要的文件资料要如实提供;上级行政机关需要询问有关人员时,要如实说明情况;对于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要自觉、不打折扣地认真执行。

不配合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监督的,要予以通报批评;下级行政机关在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监督过程中弄虚作假,欺骗上级行政机关的,要依法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不执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监督处理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执行;拒不执行的,由有管辖权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行政首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完善依法行政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能

《监督办法》规定,依法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监督的内容涉及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依法行政监督必须加强领导,各级行政机关一把手要亲自抓,要把依法行政监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绝不能消极对待、被动应付。

市人民政府按照《监督办法》的要求,依照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每年适时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对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监督办法》规定,各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办依法行政监督工作。因此,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对于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本级行政首长提出监督建议,行政首长要及时召集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研究,对于确实属于《监督办法》规定的监督事项,要及时批准法制工作机构的建议。法制工作机构要及时制定实施方案,经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组织实施。依法行政监督实施完毕后,如发现问题确需纠正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被监督机关书面发出依法行政监督意见,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及时向本级监督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本级监督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承办监督事务

按照《监督办法》的规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依法行政监督工作的需要,适时向本级机关首长提出全面检查、专项督察、重大问题调查的建议,经本级机关首长批准后,组成检查组、督察组和调查组并开展监督工作。在依法行政监督工作中,检查组、督察组、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督工作的需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等方式掌握情况,查清事实。调查组在调查后发现有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本级机关对调查组的处理建议应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超出本级机关处理权限的,报有权机关依法决定。处理结果需要公布或向有关方面反馈的,应当及时公布或反馈。

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范文2

各村(居)、各大办公室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监督办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监督办法》纳入学习计划,组织集中进行学习,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各单位负责同志要自觉带头学习《监督办法》,掌握基本要求,领会精神实质,迅速贯彻执行。

二、明确工作要求,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

各村(居)、各大办公室要按照管理权限,向镇纪委主动申报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接受监督;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申报已确定的本年度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当时未能确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随时发生随时申报,对特殊情况不能事先上报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后一周内报镇纪委备案。镇纪委每年从各村(居)、各大办公室上报的“三重一大”事项中选择3-5项有影响的事项进行立项监督。对立项监督的每一事项必须包括立项审批、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提出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等程序。对未立项的事项要采取随机监察和专项监察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实施一事一监督,明确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监督。健全监督档案资料,实行“一事一记”,为检查、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三、明确职责分工,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程序、内容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四部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县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范围为县城、各建制镇、草堂寺景区及高新草堂科技产业基地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建掘开式、坑(地)道人防工程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高新草堂科技产业基地受县人防办委托自行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人防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技术工作依据的标准规范包括:《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及国家现行的其他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人防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协调处理重大人防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三)检查受监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人防工程专用设备、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营业范围及有关质量情况;

(四)负责对人防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质量监督;

(五)抽查人防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

(六)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人防工程施工状况,定期向县政府报告有关质量监督情况。

第六条县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行人防办主任负责制,人防办主任对质量监督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章监督工作程序、内容

第七条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监督。

(一)设计质量监督范围:

第二条规定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应依法修建人防工程项目。

(二)设计质量监督须提供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设计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

1.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质量监督:

人防工程开工前,县人防办将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民防空工程部分)等规定,审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凡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2.设计变更的技术性质量监督:

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随意变更,因故确需变更设计的,涉及到规模、抗力等级、防护结构、出入口和使用功能的变更,必须经原设计文件批准部门批准。

(四)设计质量审查工作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

第八条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条规定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县人防办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第九条开工前的监督准备工作。

(一)确定质量监督工程师(员);

(二)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人防工程专用防护设备、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四)开工前进行质量监督交底。

第十条对人防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五)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县人防办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实施〈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对人防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对人防工程实体监督。

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方式为主,并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

(一)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检测报告和地基验槽记录;

4.抽查基础砌体、混凝土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二)主体结构工程抽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体、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抽查情况和检测;

4.活门、防护(密闭)门及其他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三)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1.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2.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检测;

4.水、电、暖、通讯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

5.工程观感质量。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内容。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实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县人防办应在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部门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人防工程基本情况;

(二)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的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责任制检查情况;

(四)结构分部、防水分部、孔口防护分部、建筑装修分部、给排水分部、采暖通风与空调分部、建筑电气安装分部监督抽查情况;

(五)观感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六)人防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意见;

(七)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商品混凝土、隐蔽工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

(八)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九)对人防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

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范文4

(一)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由来

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始于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根据该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同年5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2012年2月1日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3年5月1日施行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都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含电子招标)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含电子招标)中的违法行为。

依据招投标法律法规,国务院确立了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为主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国内各地方也通过制定招标投标条例,明确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如《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经贸、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行政监督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主要模式

1.由招投标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进行监督。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分散在各行政主管部门中,由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这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一种主要监管模式。如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会员负责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等。

2.设立招投标行政监督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监督。为克服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分散监督的弊端,国内有的地方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行政监督事项集中在一个部门,或是专门设立一个机构进行统一监督。如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将原来分散在各个部门的招标采购监管权集中到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统一行使,专门管理合肥市招标投标工作,统一受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并依法作出处理。

3.实行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监督。为了解决分散监管可能带来的多头管理、同体监督、推诿扯皮等问题, 2005年7月14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由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等11个部门组成。国家发改委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牵头单位。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主要作用是促进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规定的统一,形成合力,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有的地方也建立了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如:南京市于2005年《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建立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和市住建委等部门组成,市发改委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我国现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主要特点

1.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性。按照监督内容和形式,可以分为综合监督和分散监督二大类。综合监督即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等行政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综合监督管理。分散监督为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或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监督权限可以分为部级、省级、市级、县级四个层级。部级,指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省、市、县级地方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客体的广泛性

一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涉及多个招投标当事人。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及评标专家等。对招标投标当事人的监督主要通过设定条件、资格管理、制定行为规范等进行监督。二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涉及多种行业(或产业)。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涉及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多个行业或产业。对这些行业或产业的监督,主要通过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3.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手段的多样性。一是通过招标方案审批与核准、自行招标备案进行监督。《招标投标法》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是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的现场行使监督权,及时发现并制止有关违法行为。在电子招标投标施行后,现场监督也可以通过网上监督来实现。

三是通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媒介、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等内容,行政监督部门通过获取书面报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是通过受理投诉举报、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调查处理。

五是其他监督方式。如: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招标机构资格管理规定、监督检查、项目稽查等,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等等。

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行政监督平台的法律规定及要求

(一)行政监督平台的概念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对行政监督平台进行了定义: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与项目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共同构成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这三个平台既相互区别,又功能互补,其中交易平台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是枢纽,监督平台是手段。一个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可以仅具备交易平台的功能,也可以具有交易平台和监督平台两大功能,或在这两大平台功能的基础上,兼具公共服务平台某一方面的功能。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监察机关可以自行建设行政监督平台,或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的监督通道连接交易平台的招标投标项目,也可以直接在交易平台中设置行政监督通道或窗口,通过监督通道或窗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行政监督平台的主要功能

1.基本功能。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信息平台,由行政监督部门结合本单位电子政务建设进行设置。

2.数据交换功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对项目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向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交换数据信息进行了规定。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数据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已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换信息。

3.投诉处理功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通过相关行政监督平台进行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处理投诉时,通过其平台发出的行政监督指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应当执行,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协助调查处理。

(三)行政监督平台的主要技术手段应用

1.通过充分信息公开进行监督。规定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如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2.通过对信息的集成分析进行监督。规定公共服务平台,连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规定的公告媒介,交换、整合和招标项目的主要信息。通过对招标投标信息的集成分析,掌握招标投标基本信息,及时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事项,依法做出处理。

3.通过信用信息公开进行监督。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在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公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和投诉,以及有关信用信息。除此之外,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整合分析相关数据信息,动态反映招标投标市场运行状况、相关市场主体业绩和信用情况的功能。这也是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监督平台应充分考虑信用信息公开的需求。

4.通过改善行政监督管理载体进行监督。与传统纸质招标的现场监督、查阅纸质招标文件、评标流程手工记录等相比,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把行政监督移到网络平台上。行政监督部门通过依法设置监督平台各项功能、公布行政监督的职责权限、连接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实现对电子招标投标的在线监督管理。

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电子化改革的基本目标及措施

(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建设要做到“公开、透明”

1.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要在监督平台上公开。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行政监督平台公布本部门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责,以便招投标当事人、人民群众进行社会监督。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提出,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监督能力,依法设置并公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监督的依据、职责权限、监督环节、程序和时限、信息交换要求和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2.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事项及法律依据要在监督平台上公开。按照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事项主要有:招标范围核准、自行招标备案、邀请招标的批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批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的监督、评标报告备案、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投诉处理、行政处罚等,这些事项要在行政监督平台公开。公开监督事项时,要标注其法律依据。

(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电子化改革要“为民、便民”

1.行政监督平台要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和做好服务的关系。行政监督部门既要保证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又要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服务。一方面,行政监督部门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实施的监督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依法实施。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在行政监督平台功能设置上,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所有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行政监督,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任何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定权限,直接参与或干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另一方面,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在行政监督平台设置公告栏、办事指南、咨询窗口等多种形式,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事项事先予以告知,让招投标当事人提前获知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督要求,为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打好良好的基础。

2.行政监督平台各项监督方式要体现人性化、易操作性等特点。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交易平台技术规范施行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有了法律保障,行政监督平台作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做好推广应用工作。一方面,要按照办法和技术规范的法律和技术要求,抓好监督措施的落实。另一方面,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从“为民、便民”角度出发,对各项行政监督事项予以优化、整合,进行统一办理和集中管理;对网上办事大厅进行虚拟场景设置,采用引导式服务模式,既能满足行政监督需要,又能让招投标当事人乐于接受;此外,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提出管理要求,降低网上交易的相关费用,促使招投标当事人主动实施网上招投标活动,使行政监督平台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电子化运行要做到“规范、高效”

1.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监督要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监督,主要是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实施的监督,落实到行政监督平台监督环节的设置上,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程序监督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主要是对招标文件发出之前的监督;事中监督,是招标文件发出到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间的监督;事后监督是从签订合同之后包括履约情况、合同备案等的监督。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平台功能设置,均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控制,通过实时监控,强化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

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范文5

20*年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省纪委七届四次全会和市纪委二届四次全会的部署和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维护行政纪律,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一、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开展对中央和省委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监管监督部门,紧紧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止出现大的起落这一促进科学发展的首要目标,及时跟进,全程参与,严格检查,积极提供服务和保障,确保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把专项检查、巡回检查等多种措施结合起来,不定期对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使监督检查工作更加有效地开展起来。要针对中央投资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涉及内容新、时间紧迫、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等特点,以检查中央投资项目为主线、以资金流向为重点,特别是要抓住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涉及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地区,以及投资规模大、工作难度大、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集中开展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确保政策措施落实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工程项目规划、立项情况的监督检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投向,坚决防止盲目铺摊子、乱上项目,坚决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以及楼堂管所项目,坚决防止不顾客观条件盲目攀比;加强对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依法依规办事,坚决防止和纠正各行其是、先斩后奏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行为,坚决防止一些部门把关不严、随意变通、简化程序甚至等行为;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国家开发银行政府类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管理使用科学合理、规范有效、公开透明,严防滞留、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豆腐渣”工程;加强对改善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二)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土地审批和供应建设用地,坚决纠正违规办理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违规发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行为。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的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清理,全面落实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点是积极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进一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提高市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比例。加大查办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工作力度,严肃处理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的行为,坚决查处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对区域内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多发高发和查处不力的,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实行问责制。

(三)加强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政府节能减排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各地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措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促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开展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强化对环境行政审批权、评审权、执法权的监督。继续加强对节能减排“双三十”目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纳入省级节能减排目标考核的30个重点县(市、区)及30个重点企业工作进展和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年度考核,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行政问责,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发展。强化和改进挂牌督办措施,严肃查处违反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重点查处违反产业政策、规避环保审批、环境执法和环保项目审批评审中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以及基层查处阻力较大的环境污染问题,分批挂牌督办,实施全过程跟踪督办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督促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推动节能减排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治理腐败开展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督检查。一要建立监督检查沟通机制,准确及时地了解掌握抗震救灾资金的筹措划拨和援建进度等情况。二是强化对援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部门采取紧密跟踪资金流向的措施,针对资金的筹集、管理、拨付、使用等环节,开展不同形式的专项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运行规范、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三要加大对规划重建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及时与受援方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沟通,并适时赴当地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努力实现监督检查的无缝隙对接。

(二)认真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的突出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开发建设等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对各地2007年以来涉及提高容积率、更改规划、变更用地性质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督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制度,对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条件、审批程序及管理措施作出具体规定,严肃处理和纠正擅自变更规划、提高容积率和违规减免缓收规费等问题。继续加强对中央关于城市住房工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财政资金投入使用等情况,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肃查处在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中涉及的征地、拆迁、规划、开发建设、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和城乡规划管理中失职渎职、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问题,为全面落实住房各项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供纪律保证。

(三)加强对《招标投标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创新,规范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逐步推动建立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分别监管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推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和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建设,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加强监察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违纪违法案件。

三、围绕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开展监督检查

(一)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保障经济繁荣稳定。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督促、配合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农资市场、建材市场、食品药品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等进行治理和整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监督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对因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导致市场秩序管理混乱的问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积极参与对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发改委、粮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开展对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粮食清查品种、数量、质量等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资金及挥霍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维护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粮食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一步加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强化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坚决查处事故瞒报及、权钱交易、违规投资入股等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纪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保障调查处理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下半年,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对2007年以来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要努力做到监督关口前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切实保障生产安全。要认真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促进各项安全生产法规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加强行政效能监察,促进政府机关改善行政管理、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范文6

一、推行政务公开中存在问题及原因近年来,在推行政务公开中,政府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推进了依法行政,增强了工作透明度,改进了工作作风,取得了积极成效,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这项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

(一)对政务公开的认识不到位。当前,少数干部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义缺乏必要的认识,工作被动应付,有的认为公开就是公布,公布了也就完事了;有的仅仅把政务公开作为应付公众舆论或上级检查的一个形式,办了政务公开栏,却无重要的、群众关心的公示内容。究其原因,一是求稳怕乱、思想保守。认为政务公开会带来人心不安、社会秩序不稳而不想公开。二是思想轻视。认为政务公开起不了多大作用,对干部、群众的意见重视不够,研究不够。

(二)政务公开内容不够规范。目前国家尚未对政府政务公开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因此,部分政务公开范围小、内容少,对群众关心的部分热点问题,应该公开的未能做到全部公开,使群众难以了解全貌;有些应事前公开的内容变成了事后公开。还有的对公开内容避实就虚,只注重对办事依据、程序的公开,却对办事结果不公开或少公开,使群众无法实施监督。

(三)政务公开的渠道不畅。当前,政务公开的方式还比较单一,加之在山区农村,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信息通道有自身的局限,并不能完全满足当前信息社会的现实需要。由于信息不灵通,导致政务公开渠道不畅,不仅使信息资源浪费,群众不理解部分政策和要求,形成行政管理难、执法难;而群众想解决某些问题,由于不清楚政策,不知如何着手,更谈不上有效的监督。

(四)政务公开社会影响较小。由于山区农村信息闭塞,对群众来说,政务公开似乎离他们较远,与他们的生产生活无直接联系,因此不关心,漠然置之,导致政府部门对政务公开重要性认识的弱化,因而使政务公开的社会影响不够,收不到实际效果。

二、对策建议

针对政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人大及常委会要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对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努力。

(一)增强主动性,强化监督意识。政务公开囊括了政府行政行为的全过程,监督工作量大面广,人大的监督职权是否履行到位,监督是否取得实效,思想认识是一个重要因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三方面着手,增强主动性,加大监督力度,才能取得较好效果。

首先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的认识。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掌握推行政务公开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形式,不断提高监督政务公开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使监督工作具有一定的依托和基础,才能坚定做好监督政务公开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增强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二是讲究方法,做到善于监督。从监督目的看,人大监督和政务公开工作虽属两个范畴,职责不同,但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目标一致,都是为了促进和推动依法行政。因此,人大在监督工作中要把政务公开放在提升全县民主法制建设水平的高度,与支持和促进政府工作、切实履行人大工作职责结合起来,努力做到监督、支持相统一,一方面对政务公开中涉及法律法规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依照法律程序主动实施监督,另一方面对符合本地实际的行政权力的实施积极主动的给予支持。同时,充分发挥人大联系代表和群众广泛的优势,及时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宣传政策,化解矛盾,在政府和群众之间搭起一座相互理解支持的“连心桥”,推动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实施。

三是注重实效,做到敢于监督。监督是否取得实效,体现在狠抓落实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政务公开监督工作中,要明确目的,不做表面工作,突出“注重效率”这一原则,监督课题一经确定,就契而不舍,实行全程监督,抓出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效果。

(二)注重针对性,找准监督重点。政务公开工作范围广、内容多。因此,具体监督工作中,必须注重针对性,注意把那些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群众十分关注、强烈要求解决的热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运用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方法,拓宽政府与群众联系沟通渠道,努力让人民群众知情知政、参政督政。同时,注重充分吸纳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使人大监督工作具有更强的针对性,使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切实保障。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实施监督:

1、围绕政务公开工作中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当前,依法治国进程不断加快,国家对维护群众利益,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相关政策法律陆续出台,相关的政策性、管理性文件、规章、规定的公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执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始终将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监督的重点,着重从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民主等方面入手,监督和支持政府切实推行政务公开,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目标落在实处。

2、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这个中心进行重点监督。公开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是推行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通过加强监督来保障生产力发展,推动经济建设,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这项工作中要积极探索、总结和完善监督方式、制定监督办法,推进此项工作监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保证重大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在 计划与财政预算的监督上,要进一步完善对计划和预算草案以及变更、调整方案进行审查的程序,督促支持政府进一步细化完善部门预算编制流程和配套办法。要认真落实《汉阴县人大常委会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办法》,严格按照对财政预决算监督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工作程序和方式方法办事,促进县人大财政预决算监督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努力监督和支持政府替人民管好“钱袋子”,推行“法制财政”、“阳光财政”,提高依法理财水平。

3、围绕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进行重点监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行政行为的监督,必须坚持抓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即那些关系全局、影响长远、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要突出重点,对全县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重点工作集中力量开展监督,并且注意务求实效,一抓到底,督促和要求政府把相关情况及时公示,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吸纳好的建议,进行整改落实,使政务公开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在全县顺利开展。

4、围绕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强力监督。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监督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纳入议事日程,实行强力监督。在群众关心的减负、增收、退耕还林、税费改革、计划生育等惠农政策方面加大对政务公开的监督力度。要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一要完善公开内容,明确对相关政策的项目及标准并完整公示,同时负责做好解释工作;二要规范公开程序,相关内容在什么地方公开,由谁公开都必须明确,并积极深入基层调研、视察,倾听群众公开意见和要求,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运行、监督和评价体系,保证政务公开落在实处。

(三)提高保障性,做好基础性工作。

监督实践中,必须做好基础性工作,拓宽工作思路,创新监督形式,完善监督方法,提升监督水平,才能为政务公开监督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1、深入调研掌握实情。监督工作必须以了解实情为根本,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掌握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政务公开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人大监督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查研究的深入细致程度。要把调研视察作为密切联系群众、扎实推进工作这个重点贯穿于整个政务公开监督工作之中。对重要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时,要注重有计划、有重点、具有针对性的进行,事前调研或深入视察,收集社会方方面面的反映及群众意见,掌握相关情况,为常委会审议提供有份量、有深度的调查报告。

2、认真审议摸清症结。对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过程中,特别是在具体审议时,要做到有审有议,审大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完整,程序是否规范,工作思路是否明确,工作措施是否可行,从而做到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再根据政府相关报告,结合常委会调查视察所掌握的第一手资料,深入分析讨论,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意见。同时,在审议时,坚持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人大代表列席制度,使审议发挥更大作用,促使政府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

3、审议意见准确可行。政务公开审议监督后,特别是对政府重大问题的决策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审议后,要形成书面意见进行交办。审议讨论后形成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要确保质量,内容要准确、要具体、要可行。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政府办理的结果,要及时公示和宣传,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