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意见范例

监督意见

监督意见范文1

 

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切实保障年全区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程审计监督的意见》、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年民生工程审计监督的意见》和区政府《关于年实施36项民生工程的通知》以及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区年民生改善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强我区年民生工程审计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进一步认识实施民生工程的重大意义   实施民生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顺应广大群众要求、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加强对民生工程资金的审计监督,保障国家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是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区审计局将进一步加大对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的审计监督力度,确保民生工程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二、明确审计内容,突出工作重点   ㈠确定审计内容。区审计局在审计工作计划安排上,将把加强对民生工程资金的审计监督作为审计重点。除省、市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任务外,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根据实际选择一些重点项目,制定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审计。   ㈡强化资金监督。为保障民生工程资金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区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各级财政分担的配套资金是否到位,项目资金的拨付是否及时,补助资金的发放是否公开透明,项目资金是否被挤占挪用,有无降低标准发放或克扣截留项目资金,有无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是否存在损失浪费等方面的问题。   ㈢保障工程质量。区审计局将针对工程建设类项目的特殊性,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跟踪审计和滚动审计,必要时延伸审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有关事项,切实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维护群众利益。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项目审批是否合规、及时,招投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舞弊及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程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完整、可行,工程监理是否有效,工程造价是否真实,投资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是否良好,项目后期管理是否科学并达到预期目的等方面的问题。   ㈣加强分析研究。区审计局将在坚持揭露、查处问题的同时,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的评估,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将密切关注制度建设、机制运行、数据库管理等方面的情况,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强化分析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各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㈤加大整改力度。区审计局将进一步加强与民生工程牵头责任部门的沟通,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部门的协作,健全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各种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将依据《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审计结果公开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民生工程资金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同时,加强审计整改,及时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确保民生工程实施质量。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㈠加强对民生工程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领导。成立区审计局民生工程资金审计监督工作领导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邦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科长徐成发兼任联络员。   ㈡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根据民生工程资金审计监督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定期研究民生工程资金审计会议制度》、《民生工程资金审计项目责任制度》、《审计组工作制度》、《民生工程资金审计整改制度》和《民生工程资金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   ㈢加强审计队伍自身建设。按照审计工作转型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整合审计资源,运用先进的审计技术和手段,提高审计效率,更好地服务民生工程建设。   ㈣强化工作督查。区审计局将根据区民生工程协调领导组的统一安排,抽调审计业务骨干,参与民生工程各项督查工作。对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在向区民生工程协调领导组汇报的同时,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以提高民生工程项目实施效果。

监督意见范文2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强制医疗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强制医疗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防卫措施是以社会本位为价值取向,以人身危险性的预判为标准对被强制医疗人的人身自由加以剥夺,实施强制医疗,从而消除潜在的社会危害性。由于这种特殊的刑罚措施是以剥夺被强制医疗人的人身自由为代价,不可避免地隐藏着侵犯人权的风险,而在封闭的强制医疗执行环节,被强制医疗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维权能力和救济途径的受限,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无疑是维护被强制医疗人合法权益,对其进行权利救济的最现实途径。而对监管场所实施监督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检察机关的传统业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由此可见,《诉讼规则》明确了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主体,规定对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二、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内容

1.交付执行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强制医疗交付执行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后,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将强制医疗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是否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公安机关收到法院的执行文书后,是否按照规定将被强制医疗人送交安康医院等医疗机构;强制医疗机构是否收治了不应当收治的人员;强制医疗机构是否对应当收治人员拒绝收治;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员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发现有上述违法情形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2.强制医疗活动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的执行活动监督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对被强制医疗人员生活待遇的监督;二是对被强制医疗人员医疗情况的监督;三是对被强制医疗人员权利保障的监督;四是对强制医疗机构是否对被强制医疗人员进行诊断评估的监督,也是对强制医疗活动监督的重点。

3.保护性约束措施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临时性的保护措施既是为了保障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也是为了防止被强制医疗人员实施新的犯罪。在保护性约束措施监督过程中,通过查阅保护性约束措施使用登记和审批手续、现场检察、听取医生和监管干警的意见等方法进行检察;执行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适用保护性约束措施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一旦发现公安机关在对涉案精神病人执行保护性约束措施时有殴打、虐待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械具、约束措施等违法情形的,应当立即提出纠正意见。

4.解除强制医疗的监督。

解除强制医疗的监督主要是检察机关对解除强制医疗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及解除强制医疗是否合法的监督。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害性,不需要继续进行强制医疗的被强制医疗人员,强制医疗机构是否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人民法院解除强制医疗的批准程序和批准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机构能够立即为被强制医疗人员办理解除手续等都属于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的解除进行监督的范围。

5.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

受理被强制医疗人的及其近亲属、法定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责。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强制医疗机构设立检察官信箱,通过与被强制医疗人谈话、定期接待被强制医疗人的近亲属、法定人等方式,及时受理被强制医疗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材料。监所监察部门办理控告、举报和申诉案件,应当对材料及时审查处理,对控告人、举报人和申诉人要求回复处理结果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控告人、举报人和申诉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审查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申诉,认为原决定正确,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直接将审查结果答复申诉人;认为原决定可能错误,需要复查的,应当移送做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

三、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完善

(一)设立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专门法规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对于人民检察院监所监察部门来说是一项全新的业务。监所检察部门开展该项工作时几乎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刑诉规则》只对强制医疗的执行监督作了相对原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在总结各地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的基础上,适时制定专门的《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检察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为监所检察部门在对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时提供法律依据。

(二)构建强制医疗程序监督的协作机制

1.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

在相关法规中应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采取约束措施后是否立即改变刑事强制措施应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取证过程中是否合法、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程序是否合法等情形只有在检察机关及时掌握的情况下才能切实发挥监督作用。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建立网络信息共享平台,能够便于检察机关随时掌握对被强制医疗人员信息和执行、变动情况,能够进行实时监督,促进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连续性和可针对性。

2.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

为保证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监督的连续性,法院作为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也应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以下法律监督职能:一是加强庭前的评估预判,认真听取被告人近亲属及法定人的意见,与侦查人员能充分沟通,做好强制医疗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工作;二是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时,派员出庭;三是发现人民法院在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时,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发现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是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不当的,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四是对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作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判决后,拟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检察机关应当在庭审中发表意见。

3.检察机关部门之间。

《刑诉规则》规定,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由公诉部门负责;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通过与公诉部门进行信息沟通,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及时掌握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情况,以便提前做好强制医疗交付环节的监督准备情况。在执行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犯罪线索的,监所检察部门独自或联合其他自侦部门进行立案查处,通过检察权的行使强化监督的效果。

(三)建立强制医疗执行同步监督机制

1.检察机关应当对强制医疗执行的全过程进行同步监督。

一是检察机关通过与强制医疗机构建立信息联网平台,便于检察人员及时掌握被强制医疗人员情况。二是深入被强制医疗人员“学习、治疗、生活”三大现场,主动了解被强制医疗人员的各种情况,实现过程性监督。三是对关系被强制医疗人员切身利益的强制医疗期限的变更实行同步监督,通过监督是否定期对被强制医疗人员进行诊断评估,查看被强制医疗人员病情,审查评估诊断报告和是否对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审查人民法院对解除强制医疗决定程序是否合法等构建对强制医疗期限变更的同步监督。

2.检察机关应对强制医疗场所实行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相结合的监督模式。

上级检察机关应向强制医疗机构派驻检察室,同时引入巡视检察,整合上下级检察机关的分工,实现两种监督方式的互补。鉴于强制医疗专业性强的特点,在巡回检察人员的组成上,可以以检察人员为主体,聘请精神医学领域的专家、医生参与,为强制医疗的法律监督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巡回检察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开展工作,如查阅有关案卷、档案材料,检查法律手续是否齐全,管理、治疗尤其是强制治疗手段的程序是否合法,调看监控录像和联网监管信息、实地查看强制医疗场所和被强制医疗人员治疗、生活场所,与主治医生交谈,听取派驻检察室对情况的介绍等等。

(四)完善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执行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

1.完善检察建议制度。

随着检察法律监督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检察建议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重要方式。检察建议的根本属性是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针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在诉讼中轻微违法行为,不宜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对审判机关的判决书、裁决书不宜提出抗诉的,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被建议单位改进。当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强制医疗决定不适当,基于强制医疗的非诉性,可以考虑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

2.合理使用纠正违法通知书。

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实践中常用的一种权力。在强制医疗法律监督中,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职能,对于发现的强制医疗过程中违法违规问题,根据情节的轻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必须赋予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应有的法律效力,要求接到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单位在限期内予以纠正,才能使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保证法律监督的实效性。

(五)加强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能力建设

监督意见范文3

本文主要论述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在现代医院管理的作用以及提出几点工作建议。应当将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和重点监督相互结合,以及将全过程监督和全体员工监督相互结合,促使纪检监督职能在现代医院发挥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监督职能;现代医院;管理

医院的纪检监督职能对于现代医院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监督工作是党委以及医院的重要工作。通过监督有助于找到医院管理当中的薄弱环节以及其中的问题,从而通过科学有效的措施加以完善。对医药机械的监督可以促使医药器械成本下降以及提升医院的经济效益。纪检监督对医院加强监督,可以促使医院向着健康、正确的方向发展。本文主要分析了监督的作用,同时提出了改进监督工作的意见。

一、监督主要方法以及手段分析

(一)全过程监督

全过程的监督就是对事前、事后以及事中等多个环节采取有效的监督,全过程的监督,保障公正以及公平,体现纪检工作的严格性以及严肃性。通常来讲,事前监督主要是对开标的环节实施监督。事中监督主要是对评标以及定标等环节加以监督。事后监督主要对合同履行阶段实施必要的监督。其中,监督招标方式以及招标程序等符合单位制度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督促招标以及投标工作的人员遵纪守法以及查出其中的违法乱纪问题。此外,对于医院的员工招聘、中层干部聘任、药品机械采购员等环节加强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二)全员工监督

为了促使医院形成优秀的医院文化,监督的工作不但是相关监察部门的任务,而且是医院全体员工的共同的责任。在监督的过程当中应当强化党委的责任以及要求,促使干部更加良好履行上下级相互监督的任务,医院的领导对相关科室以及负责人员的监督,而科室主任对本科室的医生以及护士加强监督,从而上级监督下级促使工作顺利开展。在职能科室应当高度重视分管的工作。比如,审计部门应当对医院的经济状况实施监督,工会需要对党务公开以及院务公开等环节实施监督,相关医务室需要对医院的廉洁状况实施监督、党务需要对干部以及党员作风状况实施监督。纪检部门应当发挥检查以及监督的作用,并且做到参与不干预以及不擅自介入,做好自身对医院事务的系统监督工作,发挥出全医院员工的自我监督以及群众监督作用,扩大全体员工对医院监督工作的参与权以及知情权。

二、医院监督工作建议以及意见

(一)建立必要的监察办公室对医院实施监督

建立以及健全医院检查委员会。需要定期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医院监察对象以及重点方向,建立必要的监察办公室对医院的日常工作进行监察,在办公室当中可以配置相关专职干部以及主任对重点监督以及专项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纪检委员以及党务干部应当加强对日常工作的监督,以及听取群众对医院的建议,主要听取关于医院领导、医院班子在廉洁方面的意见、建议等,群众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办公室报告。其次,可以建立医院科室以及员工的三级监督系统,自我监督和他人监督相互结合以及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相互融合,对医院的专职业或者兼职人员定期进行必要的培训,从而提升其技术水平以及专业素质。

(二)完善医院监察制度为监督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具有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以及稳定性等特征,在医院开展廉政建设应当高度重视对制度建设并且将制度建设加以落实。首先,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医院的规章制度重新修定,并且提出科学有效的医院管理制度,促使制度建设根据时代变化进一步创新以及发展。在医院可以建立医院的廉政监督制度,由纪检带头,人事处、基建处、药物处、科教处以及医务处等多个办公室共同参与其中,探讨在医院的廉政建设当中的重点难题以及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强化医院的廉政管控以及重点监管,建立廉政谈话机制对员工实施廉政教育,促使员工形成廉洁的意识。对医院当中有信访或者投诉的干部人员加以提醒或者警告,发现其中不良问题应当告诫,使问题消失于萌芽的状态。对干部约谈记录、整改措施以及落实情况等应当纳入廉政档案系统,并且严格管理以及妥善保管。在监察的过程当中应当加强健康服务以及发挥医院职能优势。

(三)加强信访工作以及建立医院沟通渠道

应当在医院当中建立信访制度,建立监察部门为主体以及医务处、门诊部以及党务处相互合作,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以及做到工作合理有序,设立必要的公开投诉电话以及电子邮箱等。对信访工作以及举报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对信访的信息进行收集、归类、预测以及监察的工作,并且建立必要的应急处理制度。采取提醒以及谈话的措施,完善医院监督的工作。在监督的过程中应当发挥社会成员的重要作用,加强医院的政风建设以及开展监督评议工作,监察医院相关人员的办事效率、服务态度以及办事公开度等。对于医院的服务态度、医德医风以及医疗环境等定期召开座谈会议,征求对医院服务体系的相关意见、建议,从而促使医院健康、稳定的发展。

结语

综上所述,监督采购环节可以促使药品器械价格下降以及提升医院经济效益,监督医院内部管理可以及时找到医院运营当中的问题以及缺陷,从而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完善和改进。监督主要包括全员监督以及全过程监督,监督工作应当加强信访、完善监察制度、建立监察办公室等。

作者:袁方 任天彤 丁明 袁红政 单位: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参考文献:

[1]朱江华,刘彦秀,游巍.监督职能在现代医院管理中的作用与实现[J].中国医药导报,2016,13:162-165.

[2]方鹏骞,张霄艳,谢俏丽,张凤帆.中国特色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与发展路径[J].中国医院管理,2014,10:4-7.

监督意见范文4

一、攻坚目标

到2020年第一季度末,全县2019-2020年秋冬季PM2.5平均浓度低于97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同比减少6天。秋冬季攻坚期退出全省空气质量排名后二十。

二、攻坚措施

(一)工业企业方面

1.电力行业。按照市发改委安排部署负责,2020年3月底前关停利民糖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备电厂。〔牵头部门:县发改局,责任单位:政府〕

2.铸造行业。2020年1月1日开始,对全县51家绩效评级为C级的铸造企业全部实施停产达标整治,完成一家、验收一家。2020年3月底前,实现全县在生产铸造企业达到B级及以上标准。〔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页岩砖行业。根据全市“以需定产”计划确定的页岩砖生产厂家名单。2020年3月底前,根据需求总量和污染物排放绩效排序择优确定页岩砖厂家。完成对确定生产厂家的停产达标整治,验收后的企业确保基于基准含氧量为18%的情况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50mg/m3、100mg/m3。2020年3月底前,全县页岩砖生产厂家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生产过程在线监测全覆盖;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报请县政府实施关停。〔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有关乡镇(办事处)政府〕对发现有非法采砂行为的页岩砖厂,有水务部门予以高限处罚并进行预警提示。对于再次被发现有非法采砂行为的,立即予以关停取缔。

4.全面推进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按照《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深度治理的工业企业,实施停产达标整治。2020年3月底前,全县范围内所有燃气锅炉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5.推进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按照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企业名单,2020年3月底前,完成热电、兴柏集团、上置供热、华泰纸业、金怡化纤、金鱼油漆、欣港制药、古桥化工、汇康制药、友谊颜料等重点涉气企业分表计电升级改造,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对企业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精准管理。〔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扬尘源方面

6.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开展建筑工地扬尘达标整治专项行动,全县在建和新建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十二条”措施和建筑工地“六个百分百”及视频监控、PM10在线监测设备“两个全覆盖”要求;推广“五星”工地经验,力促建筑工地扬尘整治达标率100%。晚10:00至次日早6:00,建城区内施工工地全面禁止土石方作业和拆迁施工作业。〔县住建局负责〕县相关部门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加强施工过程监管,对规定时间段擅自进行土石方和拆迁施工作业的工地,发现一次,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停工整改;发现两次,责令停止施工至2020年3月底;发现三次,将施工单位拉入建筑行业“黑名单”,上报各对口市直部门,禁止在辖区内承揽工程。〔县有关部门负责〕推行县城建成区自建房(包括城中村、沿街及外来户)备案制,采取必要的抑尘措施,在拆除、开槽、挖掘、运输等工序,采取湿法作业,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大风期间,停止涉扬尘作业。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不落实自建房备案制度,违规建房的个人,严厉处罚。〔政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7.加强城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清扫率,推行“以克论净、深度保洁”的作业模式,对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主干道进行全天候清扫保洁、视天气情况进行洒水喷雾作业,对机械清扫无法实施、需人工保洁的路段,改变清扫方式,最大限度降低扬尘污染。〔县综合执法局负责〕

8.加强公路扬尘治理。加大对国省干线公路的机械化清扫保洁力度,公路路面范围内达到路露本色、无严重破损,无杂物、无遗撒、路旁无垃圾堆放。〔县交通局负责〕

9.强化堆场扬尘管控。加大对工业企业料场堆场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厂区物料堆垛、运送、倒运、装卸过程管控,对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县工信局负责〕对重点区域的煤场、料场、渣场实现在线监控和视频监控100%覆盖。〔县生态环境局负责〕

10.强化裸露地面管理。1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裸露地面排查工作并建立摸底台账;3月底前,按照“发现一处、登记一处、整治一处、销号一处”的原则,完成土地硬化或复绿工程。对城区、城乡结合部的各类煤堆、灰堆、料堆、渣土堆等做到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防尘网苫盖或抑尘剂固化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扬尘污染。〔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负责〕

11.强化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严格落实《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县城建成区全年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建城区内禁止所有民俗烤火和违规野外用火。〔牵头部门: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交通源方面

12.缓解城区道路通行压力。在落实《重型柴油货车绕城临时路线》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中重型柴油车绕行路线,合理安排警力,强化绕行管控措施,引导货运车辆远端绕行,减少尾气污染。〔县交警大队、县交通局负责〕

13.加大物流园车辆管控。物流园内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汽车或新能源汽车,禁止使用国Ⅴ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国Ⅲ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县商务局负责〕

14.加大推进新能源汽车规模应用。按照市要求,推广新能源汽车规模应用;〔县工信局负责〕城区公交车全部实现新能源替代。〔县交通局负责〕

15.强化蓝牌货车管控。参照《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对排放低于国Ⅳ标准、燃料为柴油、非封闭式或厢式的蓝牌(轻型、微型)货车,限期安装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减少烟尘排放。鼓励使用排放达到国Ⅳ及以上清洁能源汽车或新能源汽车。〔县交警大队负责〕

16.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2020年2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备案登记,未进行备案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进入施工场地开展施工作业。加强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力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存在冒黑烟、超标排放、未按要求安装尾气净化装置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实施停用或撤场维修。鼓励淘汰使用超过10年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县住建局、综合执法局、交通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

17.严厉打击运输车辆违法行驶行为。加大对渣土车、重型柴油货车、蓝牌货车(大金刚、小金刚)、拖拉机等运输车辆的检查力度,严查非法改装、超载超限、带泥上路、抛洒滴漏、偷倒乱倒、无通行证、不按规定时间或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建成区内禁止使用拖拉机、三马车、四不像等冒黑烟车辆)。〔县交警大队、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局负责〕

(四)涉VOCs企业方面

18.汽修喷漆行业。2020年3月底前,完成建成区汽修喷漆行业VOCs升级改造;推进汽修喷漆行业管理规范化,选树汽修喷漆行业标杆,引导全县企业对标对表,未能达标排放的实施停产整治,倒逼企业达标排放。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最多保留10家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最优的喷漆房(车间)正常生产,其他一律关停。〔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9.餐饮油烟行业。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整治,餐饮场所全部配备油烟净化器,餐饮油烟去除率不小于90%,油烟排放限值浓度加严至1.0mg/m3。2020年3月底前,建成区内大中型餐饮企业50%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装置,确保油烟排放达标。〔县生态环境局负责〕

20.强化VOCS深度治理。对全县采用UV光解、低温等离子和活性炭吸附等单一VOCs治理工艺的企业实施达标整治,确保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严格执行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鼓励产生低浓度、大风量废气的涉VOCs企业,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对产生高浓度废气的涉VOCs企业,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21.组织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以农村、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等为重点,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监管和专项整治行动,对排查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取缔一起,坚决打击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2.组织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持续加大对储油库和加油站点监管力度,以城乡结合部、大型停车场、各类施工工地、道路运输主要路段等为重点,采取集中排查、部门联查、错时巡查、日常检查等方式,整治清理黑加油站(点、车)、购销劣质油品;对不达标的油品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储存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对有关涉案人员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将储存和销售劣质油品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县生态环境局负责,严查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一起、绝不姑息。〔牵头部门:县商务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交警大队;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3.组织开展劣质散煤专项整治。加强流通领域监管,强化散煤输入管控,严格燃煤企业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和使用劣质散煤违法行为;以“禁燃区”和“双代”完成区域为重点,持续开展县、乡镇(办事处)、村(社区)三级散煤治理专项检查行动,严禁散煤复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大对洁净型煤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对抽检不合格的型煤严禁出厂配送,确保农村燃烧合格型煤。〔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4.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行为。全县范围内严格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杂草、垃圾及其他可燃物。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充分发挥红外线视频监控平台作用,监控平台推送的火情,相关单位必须第一时间签收、处置,并及时反馈销号。每发现一处火情,算作一个问题。〔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25.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办事处和政府相关部门要将本实施意见作为开展第一季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力抓手,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协调联动,齐抓共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和“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统筹推进负责领域重点任务,扎实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确保完成第一季度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月至少研究一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调度,全面加大污染治理和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力度。

26.强化执法检查。统筹县、乡(镇)环境执法力量,围绕第一季度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重点任务,突出暗查暗访,常态化开展专题式、集中式、突击式执法检查,保持执法高压态势。特别是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督导检查,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深入基层、企业对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应急响应期间应急预案执行到位、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一厂一策”实施到位,切实降低污染物排放、发挥预警响应效应。加大处罚力度,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手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监督意见范文5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1989年11月,同志在新闻工作研讨班上曾经说过:“我们的宪法规定,言论、出版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依法运用新闻工具充分发表意见、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和自由,享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新闻监督的权利和自由。”因此,探讨新闻媒体的行政新闻监督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

一、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的含义

关于新闻媒体监督的含义,有的人认为新闻媒体监督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的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这种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揭露违法犯罪现象等。其特点是反映快、震动大、影响广。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通过新闻形式的特殊性能够较快地督促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从而达到对法的实施的有效监督。有的人认为新闻媒体监督是指通过社会情况信息和舆论信息之间的沟通和互动所形成的一种对社会运行中偏差行为的制衡和纠差机制。更有人已经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式:事实—新闻报道—舆论—舆论监督。笔者认为新闻媒体监督是指新闻媒体运用新闻报道的形式,把群众的意见和评论报道出来,对相关的权力部门起到一定监督作用,在一定程度督促相关权力部门纠正一些不当的行为,从而达到有效地监督。

二、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机制的建立

经历了的洗礼和市场经济的严厉冲击,中国的新闻媒体经历了深刻的蜕变,现代社会中的新闻监督是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最基本的形式,主要通过报纸、广播等新闻传播媒介,进行新闻报道、政治评价,以此达到监督行政权力机关的目的。因此,新闻媒体的监督已经深入到了社会运行的各个方面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其他种类的监督相比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体制有着自己独特魅力。

(一)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机制的特点

1.因为新闻媒体主要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视、新闻影片等新闻传播媒介进行新闻报道,因此新闻媒体监督涉及的范围不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具有广泛性的特点。2.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其他种类的监督相比有着自己的独具一格的魅力的原因是新闻媒体监督从一开始就是以一种最公开的形式进行的,把监督的内容和监督的对象大咧咧的摆在社会大众的面前,通过人人都知晓,人人都参与的形式进行。因此新闻媒体监督具有公开性的特点。3.新闻之所以称之为新闻,就是因为新闻本身的特点要求及时、迅速、直接的传达,让众人知晓。正式因为新闻本身具有的特点,新闻媒体监督比其他形式的监督形式更及时,社会大众才能在第一时间内形成有组织的、有能量的监督,并立即产生社会监督效应。因此,新闻媒体监督具有及时性的特点。4.新闻要真实有效才能让众人认可,因此,新闻媒体监督在调查的过程中要客观、真实、细致、全面的反映每一个要报道的具体事实,这样才能达到监督的目的。因此,新闻媒体监督具有真实性的特点。5.新闻媒体具有客观、真实性,在传播新闻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评价色彩,只有鲜明的表明自己立场的时候,新闻才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因此,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是以赞成与反对,表扬与谴责等方式对监督对象作出自己独具一格的评价,表达社会大众的在某些时候的心理压力,以此到达监督的效果,因此,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具有评价性。

(二)建立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1.建立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机制的主观要求。在社会发展变迁中,社会其他监督管理机制大多需要多层次、多程序、多环节来进行。人民在行使自己监督权的过程中遇到了重重阻力,以至于很难达到监督行政权力机关的依法行政。而新闻媒体监督则不需要多层次、多程序、多环节来进行,且能以人民利益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平等原则、宪法和法律原则出发,直接、细致、全面、客观的报导每一个与人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以达到监督行政权力机关依法行政等目的。因此,建立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机制是社会大众的主观要求。2.建立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机制的客观要求。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机制的建立意味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再创新高,新闻媒体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新闻工具,反映社会全体成员参政议政行为,反映党和政府依靠人民力量同自身和腐败、落后现象作斗争的过程,反映社会的不断自我完善和不断进步。因此,建立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机制是社会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客观需要。

(三)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机制的建立

自1949年建国以来,新闻媒体一直在跌跌撞撞的成长。从一开始强调新闻媒体监督的重要性到的直接剔除新闻媒体监督,再到十一届三中全会新闻媒体监督的复苏,各种电视、报纸、广播都开辟了新兴栏目,对社会上一些破坏党纪、政纪、法纪的问题进行批评揭露,这就进一步明确了新闻媒体在我国社会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由此可见,我国的新闻媒体监督自建国的时候就存在了,但新闻媒体监督在发展过程遇到很多困难,例如:a、很多新闻媒体为了经济利益,帮助一些被整改的单位恢复其光鲜亮丽的社会形象,使社会大众蒙受损失。b、新闻媒体监督本身在面临很多问题,例如:批评性的监督很难见报。在采访过程中一些权力机关不提供真实性的材料,甚至采用对抗的形式对新闻媒体记者进行抨击报复。

三、新闻媒体的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

(一)健全法制,使新闻媒体监督具有法律保障

我们的宪法规定,言论、出版自由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依法运用新闻工具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和自由,享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新闻监督的权利和自由。1980年,法学界很多人开始呼吁新闻法的立法,1983—1984年要求新闻法的呼声越趋高涨。1987年新闻法立法提上了议程,当年产生了三个新闻法的草本。通过十几年的酝酿新闻法仍旧没有出台。但宪法中已经明确赋予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具体化,并且强调了要调整政府、公民和新闻媒体之间的信息传递关系。笔者认为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要确立新闻媒体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虽然很多时候一些政府官员都特别强调媒体需要自律,但如若真的出现报道与事实偏差,也应该先考虑通过中间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协调,然后再走司法程序,弄清事情真相。如在真相还没有揭开之前,就运用权力来压制甚至控制媒体,这必然导致社会因为没有监督而失去阳光。因此,只有在法律保障下的新闻媒体才具有权威性,只有在法律保障下新闻媒体在发表言论的时候才能真正做到有效监督。当今社会,很多国家都制定了新闻法,一些国家的新闻法明确规定新闻媒体揭露政府腐败新闻报道受法律保护。因此,我们国家应尽快让新闻法出台。因为具体法律规定越完备、越周全,越能体现宪法精神。为了让新闻媒体更好的行使行政监督,必须加快脚步制定新闻法,只有这样新闻媒体的发表舆论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不会被落空;也只有这样新闻媒体才能成为监督体系中最强大的主体。#p#分页标题#e#

(二)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整体素质

新闻工作者是新闻媒体的流动着的血液,是新闻媒体事业发展的主体力量。但我国新闻媒体工作者的整体素质不高,在新闻报道时会出现新闻报道越位的情况。

1.一直以来,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司法活动都是新闻媒体监督的热点。因一些新闻媒体工作者的素质不高,在报道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时发表评论过于随意,导致在社会上先期形成一种倾向性意见,这种倾向性意见被公检法称之为“舆论审判”,舆论审判会直接影响到侦查权、检察权和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实践中,法院在判决案件的时候迫于舆论的压力作出判决,博得一时的大快人心,但我们应该要认真的思考一下,迫于舆论压力而产生的判决有利于司法公正吗?显然是值得商榷的。因此,新闻工作者在报道有关于公检法的新闻的时候,就应明确自己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的职责,自己是一名新闻记者,不是警察,不是检察官,更不是法官,而办案、定罪、判刑时司法部门的事情,作为新闻工作者不能越俎代庖。新闻工作者应该要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客观公正的为司法公正需要提供有建设性的新闻舆论监督,而不是用新闻监督去破坏司法公正。

2.自小时候开始学习语文,我们就知道公开和保密是相互对立而存在的,新闻媒体公开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对行政机关进行必要的监督。但因我们新闻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新闻记者为了获取所谓有价值的新闻的独家新闻,有时不惜以身试法,不择手段窃取、刺探国家秘密,制造所谓的轰动效应。近些年来,在发展市场经济这个大背景下,新闻媒体整体把关不严格,通过新闻媒体泄密事件日益增多,它主要表现在:擅自披露军队建设的重大规划;擅自公开公安机关工作秘密,比如:侦破手段;擅自公布国家尚未公布的统计数字等;擅自侵犯企业法人的商业秘密,例如:生产工艺等。因此,新闻工作者应该在保持新闻传播活动活跃程度的同时做到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本人作者认为,一个优秀的新闻工作者应该做到向群众报道国家大事,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把握好增强透明度与保守国家秘密之间尺度。

监督意见范文6

1.1监督检查的理论基础

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监督的理论基础主要来源于分权制衡理论。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有权权利的人容易滥用权力”,因此,孟德斯鸠提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需要用权力制约权力”。一直以来,司法被认为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将彻底阻断人民的救济途径,这会导致社会矛盾不断加深,社会秩序的混乱。如英国思想家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剧烈,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同样,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若将该程序实体权力和程序权力集中于某一机关中,也必将会引起司法腐败从而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从分权制衡的角度上设立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司法监督有利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1.2监督检查的实践基础

(1)立法方面。

我国的母法是宪法,宪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相关的法律监督职权。检察监督是指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实行监督职能,对诉讼程序进行司法监督是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能的一个方面。在强制医疗程序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以上相关法律为我国在强制医疗程序法律监督方面存有立法基础。

(2)执法方面。

检察院虽在我国为司法机关,但检察院对司法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归属于广义上的执法活动,将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的任务归属于检察院不仅是遵循法律规定的要求,同时也是建立在检察院有良好的实践条件之上。无论是在法律还是在实践中,检察院都是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关,对诉讼程序进行监督是其履行职能的表现。检察院内部分工明确,长期以来都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实施法律监督的实践经验。同时检察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不依附于审判或者行政机关,能更加中立公正的实施法律监督。

2对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监督问题进行现状评析

2.1存在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司法监督方面的法律空白

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但因法存在局限性使得它并不能调节到社会的每个方面,因此社会在某些方面法律存在空白,正如强制医疗程序正是在我国运行的是较短,在某些方面存在法律空白。法的空白性在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方面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空白:未规定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监督的具体检察院;未规定检察院介于强制医疗程序对其进行监督的时间,如没有对强制医疗程序的侦查鉴定方面的监督做法律规定;未规定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有效监督的措施。

2.2有关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化,缺少操作的具体措施

虽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89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但是却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应怎样实施监督。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会造成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无法具体有效的实施,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2.3监督范围狭窄,其手段方式模糊

强制医疗程序运行时限较短,缺乏实践经验。我国在刑诉修正案中只规定了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但是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作为一种非诉司法程序,它有明确的诉讼阶段包括立案"侦查鉴定"检察院审查"审理决定"执行"救济等,法律应对整个程序完整的进行监督,确保每一阶段的司法公正。同时法律以及其司法解释都未对检察院对强制医疗进行监督的手段方式做明确的规定,使得监督操作难以具体实施。

2.4从监督主体而言,其监督的责任主体混乱

新刑诉修正案规定公安机关发现需要被强制医疗的人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请强制医疗的意见书,再有检察院向法院提起申请;或者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需要被强制医疗的向法院申请强制医疗。检察院既为强制医疗程序的提起主体,同时又为强制医疗程序的司法监督主体,因司法监督同时也包括对于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进行监督,在此方面存着检察院自身监督自身的问题。检察机关既是该程序的启动主体,又是监督主体,容易造成责任主体混乱。

3对强制医疗程序监督的完善建议

3.1对强制医疗申请的监督

(1)对精神病人危害行为性质进行审查。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是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条件之一,但法律对于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未做具体的规定,这使得许多人可以以此为理由使得无辜的人以强制医疗的名义被限制人身自由,因此检察院对于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的危害性应当进行审查监督。(2)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中,鉴定程序的启动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提起,并由合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对于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司法程序法律岁未作明确的规定,应参照相关刑事诉讼的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是精神病人是否需要进行强制医疗的关键,它密切的关系着行为人的切身利益,若鉴定程序的不合法很有可能导致无精神病的人免受刑事责任或者以强制医疗知名已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因此有必要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加强监督。

3.2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

(1)适用该程序的必要性进行监督。无论是依申请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还是以法院职权而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检察院都应当对是否适用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监督。强制医疗决定不仅关系着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同时也关系着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长期或者短期的限制"剥夺。无论是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启动,检察院都应参与并且对该程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2)防止非精神病人逃避惩罚。在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中因存在适用条件的模糊"适用对象的狭窄,鉴定程序启动的垄断等问题,它会使得某些人滥用职权使一些非精神病患者通过强制医疗程序免于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需要加强对该程序的监督,切实保障监督措施的实施。(3)保障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医疗。我国已经步入“精神病时代”,“被精神病”事件频频出现,这直白地揭示了我国法律对强制医疗程序加强法律监督的必要性。精神病患者犯罪案件的不断攀升致使迫切需要完善强制医疗程序法律监督,以保障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医疗以顺利回归社会。

3.3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

监督意见范文7

随着近几年“新医改”政策在我国大部分公立医院的落实,医院对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工作愈发的重视,但是这一体制仅仅是在解决医患纠纷、处理医患关系方面得以利用,这并没有使法律顾问制度的关键性作用彰显出来,在这种体制的参与下,大多数公立医院的管理体制并没有从本质上实现改革的目标。

关键词:

管理体制;法律顾问制度;构建

从以上简要的论述我们可以获得这样的信息:独立性强、完整度高的法律顾问制度的构建与健全,是使我国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实现彻底改革的主要内驱力,因此公立医院大力抓好独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对独立法律顾问制度体系的内容进行解析[1],继而浅析这一新型管理机制实施的意义,最后探索这种制度在我国公立医院履行的业务形式。

一、参与独立法律顾问制度体系构建的内容

(一)健全法律风险预防与管控体系是该制度得以构建的基础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的是,独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构建需要公立医院与律师事务所相互配合才得以完成的,独立法律顾问制度体系的构建最终想要达到的目标是对医院的违法犯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纠正以及管控,对医院内进行法制宣传工作进行科学的评价并对工作人员提出合理的建议。总之作者认为健全法律风险预防与管控体系,公立医院需要进行的工作有聘请一律师事务所作为本医院的法律顾问机构、同时明确总法律顾问需要由高官人员承担的原则。在风险预防与管控体系完整的情况下,公立医院的监督部门在法律顾问制度以及总法律顾问的全力配合下,有效的对医患纠纷以及医疗争端进行处理工作。本文作者之所以认为独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对法律风险预防与管控体系的确立具有极为强烈的依赖性,是因为这一制度包含的各项内容能够从根本上遏制或者是杜绝法律风险势头的产生,法律风险预防与管控体系能够大力协助法律顾问对风险的节点进行及时有效、系统采集、规范梳理以及科学分析等工作内容,在这一特殊体系的协同下,独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内容更加完整,它能够对医院风险节点进行准确的评估工作并编制有效的应对方案。总之,在法律风险预防与管控体系得以健全的基础上,独立法律顾问制度日趋完善化,同时这一制度将公立医院风险节点的处理视为一种常态工作。

(二)解析独立法律顾问制度构建的路径选择[2]

公立医院独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构建,需要目标、原则以及观念转变这三大版块内容的参与,换句话说以上这三项内容可以被视为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内容,以下本文作者将对其进行详细的解析工作:

1.一个核心目标。

在公立医院中,独立法律顾问制度构建以及应用最终想要达到的目标是将法治化管理的格局得以有效的建立健全,此时公立医院管理机制得以优化,那么在这种法治化管理的环境中,公立医院新型管理体系的构建是对“新医改”政策的落实与实践。总之,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目标可以认为是时刻坚持“依法治院”的管理理念,依法进行医疗事业的策划、依法开展医疗卫生活动以及依法处理复杂的医患关系等项目。在法律顾问制度这一体系中,其构建的目标包括使医疗卫生服务人员树立法治这一健康的意识,当制度的目标明确以后,公立医院的法律法规培训工作顺利的运行,医疗纠纷或者其他隐患问题得到科学的分析与妥善的解决。

2.两个指导原则

在独立法律顾问制度中,原则一是将公立医院的合法权益朝最大化的方向演变,另一个原则是彰显律师事务所诚实信用。前一原则的落实需要法律顾问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时刻将医院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借助专业性、具体性以及有效性法律法规服务资源,那么在此基础上公立医院各种形式的法律风险就得到定性的分析,此时风险根源以及风险节点的科学预测协助了法律意见书的拟定,使院方的基本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也就是说医院的合法权益有了基础的依托;诚实守信原则在法律顾问制度中是这样体现出来的,它要求律师严责遵守法律法规准则,以院方的意愿或者是权益为工作的出发点,获得的医疗卫生事业的文件信息对外采取不公开的的原则,这样律师顾问为医院提供的服务满意度才会实现最大化。

3.三个思想转变

思想的转变总体上可以被认为是服务由低层次向高层次的转变这是律师顾问体制得以实施的根本保障,此时要求律师顾问对医患纠纷等常见问题有先见意识,在事件未发生之前对其进行行之有效的防范工作,此时法律风险扼杀在萌芽中,在这样管理思想理念的辅佐下,公立医院参照法律法律开展治理、医疗政策的实施以及卫生服务事业的运行;第二种思想转变是向主动服务模式靠近,即法律顾问不是在法律风险产生之时去参与矛盾的化解工作,而是加强与院方各科室之间的关联,定期的进行法律事务的采集与汇总工作,对有苗头的法律风险事件进行及时的预防;第三中思想转变是团队整体服务观念的形成,这是是对个体法律风险服务的有效转型,总法律顾问参照医疗事业中各种法律风险的属性、特征将职责细化,这样在公立医院中医疗卫生事业、行政事业以及后勤事务都有与之对应的法律服务。总之以上三个思想的顺利转型,使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质量得以提升,专业法律顾问以及主管法律顾问的法律效能淋漓尽致的发挥出来,在转变的环境中,我国公立医院的各项医疗活动井井有条的、依法进行。

二、浅谈公立医院中法律顾问制度构建的作用

(一)对医院内部管理制度起到了强化的作用

外聘形式以及内设形式的采用,使公立医院大大小小的医疗纠纷事故得到及时的处理。独立法律顾问制度更为贴近内设形式,它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管理模式主要是化解医生与患者或者是患者家属之间的矛盾,它发挥着监督的性能;

(二)对我国社会整体化体制的构建起着导向的作用

从微观的角度对公立医院独立法律顾问制度进行分析,它使医院营造规范性的管理格局,同时也维护了求医者的合法权益,时刻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原则,调节好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规范性、法治性的求医环境被构建,那么我国社会的发展前景也是和谐而光明的。

三、探究法律顾问的业务种类

(一)使医院的合同管理机制得以完善

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与健全,使各类合同谈判工作就有专职律师以及专职法律顾问的参与身影,这样与药品耗材采购有关的合同、租赁合同以及房产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有了保障;

(二)参与医院投资、投招标以及院内房产建设工作

法律顾问制度的构建是对“新医改”政策的追随,此时公立医院的产权实现明确化,权责落实清晰化。在法律顾问制度的配合中,我国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权益得到充分的施展,专职法律顾问以及总法律顾问等律师事务所的人员对医疗事业的各项投资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对合作方的产业结构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对医院在投资模式的选择以及投招标形式的选取进行规划,法律意见书的编写使我国公立医院的投招标以及其他建设工作得到全面的保护。

四、结束语

其实,在我国公立医院独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构建是对国外医院管理体制的借鉴,在这一体制落实的基础上我国的医患关系简单化目标就会尽快实现;当然这一法制性管理体制的健全也可以使我国公立医院中医疗暴力事件发生的几率变小。总之,本文作者认为,独立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公立医院的建立健全以及落实应用,一方面可以杜绝医疗服务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它维护了患者以及院方的合法权益,对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作者:刘良 单位:湖南省妇幼保健院

参考文献

监督意见范文8

目前医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模式普教化倾向严重,存在课程设置不合理、教学模式单一、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落后等问题。教学大纲普教化教学大纲是教学计划中的教学指导性文件[3]。教学大纲具备以下功能:指导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保证教育目标的实现和教学任务的完成;可作为选编教材、装备教学设施、配备师资力量的直接依据;也可作为检查评定学生学习成绩和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尤其是可作为领导部门评估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4]。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专业知识基本空白,因而教学大纲内容较多、范围较广,许多学校简单地将普通高等教育教学大纲应用于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内容繁多,重点不明确,忽视了对成人高等教育学生重点能力的培养。对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大纲的定位应基于技术高等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授课方式普教化许多学校及管理人员对成人高等教育重视不够,在安排教师时缺乏针对性,相当一部分教师也有轻视成人高等教育的心理,在课堂教学中照搬普通高校的授课方式,甚至原封不动地拿普通高校的课件授课,陈旧的授课内容加上落后的授课方式,课堂教学效果可想而知。

附属医院的双重管理制约着临床课程教学目前,许多学校对附属医院只有人事管理权,附属医院同时受卫生部门管理,是一种双重管理。附属医院有单独财务权,在财务上不受学校管理。学生人数少时,依靠医院的投入支持学校临床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基本能保证临床课程教学质量。但随着成人高等教育扩招,学生的激增,学校的经费更多地用于加强学校的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以及提高教师的待遇。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医院作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不可能拿出更多的经费投入到成人高等教育临床课程教学中,导致临床教学的软、硬件建设明显滞后,从而影响成人高等教育临床课程教学及实践教学质量。

学校自身的管理制约着教学各医学院校的成人教育学院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教学部门,其教学各方面均是自行安排,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由成人教育学院直接与各系部及附属医院联系,而各系部或附属医院对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轻视,甚至敷衍了事,在无形中将成人教育教学边缘化,影响了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

国家的财政性投入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在我国现阶段,要力争使教育经费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4%,除了国家财政不断增加投入以外,还要多渠道筹集资金,补充国家对教育投入的不足。”尽管如此,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在现实中的执行情况尚不够理想。国家有限的高等教育财政投入也倾斜于普通高等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对成人高等教育的投入可以说基本没有,这必然导致教学经费的减少。

学校自身投入不足近年来,随着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多类型、大规模的教育对象使成人高等教育发展规模过于庞大,发展面临着投资严重短缺的困境,其教育发展目标很难实现[5]。因此,社会乃至许多从事高等教育的管理人员对成人高等教育的认识存在偏差。许多高校将成人高等教育看成是创收的渠道,成人高等教育也依托学校资源,凭借学费收入促进发展。学校自身投入的不足,导致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发展缓慢。还有许多学校重普通高等教育、轻成人高等教育,认为成人高等教育只是学校的组成部分,没有必要花过多精力从事成人高等教育工作。而且,上级主管部门也看不到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取得的成绩,因此,在工作人员、设备设施、教育发展、远景规划等方面投入也远远不足。

实践教学缺乏问题许多学校管理者认为,医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中专或专科阶段已参加过实习,可以不用实习;有些学校从经费角度考虑,认为实习花费较大,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学生因工作、家庭等原因也不愿意实习。因此,现在许多学校的医学成人高等教育已不再安排实习,缺少实践教学的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

督导机制缺乏问题目前,各高等学校都成立了教学督导组,但侧重点在普通高等教育方面,成人高等教育基本放任自流,使得目前医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方面存在的问题难以解决。

在医学成人高等教育中加强教学督导的必要性

现代教育管理极其重视督导的作用,督导在教育管理系统中起到独特的、无可替代的作用。教学督导是高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照有关规定对教学活动全过程及其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从而保证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发展的一种制度[6]。它通过对教学活动全过程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就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意见。对于医学成人高等教育来说,教学督导有着独特的必要性。

1改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风的必要性相对于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更加散漫,虽然学习动机明确,但受各种因素影响,其学习自律性与纪律性较差。医学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来自各医疗单位,有些学生将一些不良习气带进校园。教学督导人员在教学一线跟学生零距离接触,督导能帮助其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2改善教师教风的必要性在一些成人高等教育教师眼中,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习目的就是一纸文凭,加上到课率较低,影响了教师授课的积极性,因而有些教师教学态度不端正。教学督导人员深入教学一线,随机听课、检查,通过熟悉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以及学生的学习态度,帮助教师找到适合个人特点、适合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特点的教学方法。同时,也对师生形成适度的压力,促使教师端正教学态度,熟悉教学业务,规范教学过程,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促进教师成长。

3提高管理效率的必要性各校的成人高等教育管理人员,深入教学一线不足。教学督导人员通过听课、检查和调查等很容易掌握第一手资料,能根据医学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和学生的特殊情况,发现、分析、处理问题,并及时向管理部门反映,为教学及管理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促进学校教学质量和管理决策的提高和完善,从而提高医学成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4协调教学各环节的必要性教学督导人员长期处于教学一线,经常深入教室听课,巡视校园和考场,积极主动地配合教学工作,使教学与督导协调配合。他们与学生、教师、管理者通过对话协商方式解决问题,营造了一种平等、民主、和谐的校园气氛。#p#分页标题#e#

适应医学成人高等教育特点的教学督导机制的探索

鉴于医学成人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以及教学督导的作用,应根据学生特点及成人高等教育自身规律,探索合理可行的教学督导机制。

1督导员的选择

1.1基础课教师与临床课教师相结合在构建学生专业知识体系中,基础理论与专业理论缺一不可。基础课教师侧重教授基础理论,临床课教师侧重教授临床实践技能。基础课教师与临床课教师相辅相成,形成专业知识结构较为完整的督导队伍。

1.2人文课教师与专业课教师相结合专业课教师在提高学生专业水平方面有更多的优势。但医学即人学,人文属性是医学科学的本质属性之一[7]。加强人文素质教育是现代医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培养合格医学人才的迫切需要[8]。人文课教师的加入对医学教育融入人文思想将起到一定作用。

1.3离退休教师与在职教师相结合离退休教师时间充裕,有较多的时间参与教学督导;教学经验丰富,能为授课教师提供课堂授课经验。但相对来说,离退休教师有些观点更新不够,所以,督导队伍在职教师要有一定的比例,年龄有一定梯度,使整个督导队伍在经验与年龄结构上有层次变化。

1.4专职教师与管理人员相结合专职教师能更多地从教学环节把握质量,寻找不足;而管理人员则侧重找出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可能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两者结合,做到教学与管理齐头并进。

2督导过程的选择

2.1教学前的督导(1)教学计划的针对性。除主干课程外,可增加大量选修课程,供不同专业、不同需求的学生根据自身情况选择。(2)授课教师的选择。医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应选择授课经验、临床经验丰富的教师,根据学生特点选择合适的授课内容和授课方式。(3)教案的设计。要针对医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特点制订科学、合理的授课方案,其质量高低直接影响课堂教学质量,影响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学生在职学习的特点制订授课计划,医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多为基层、临床一线工作人员,他们希望学习与自己工作相关的知识与技能,授课计划应侧重临床实践知识与实践技能。

2.2教学中的督导(1)教师授课方式的选择。授课方式要抓住学生的心理,医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会将在临床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带到课堂上,希望通过学习得到解决。教师应采用多样化的授课方式,如PBL教学、研讨式教学等模式,避免纯理论教学;授课内容要重点突出,不能面面俱到。(2)学生管理的督导。要求有一定的到课率,但又不能太高。到课率要因学生情况、因课程情况而定。如理论基础较好的学生,可以允许到课时数少;有些学生本身在某个学科有相当的造诣,可以允许其不到课,但考核必不可少。(3)考试方式和成绩评定的督导。对医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应选择多种考核方式,如开卷考试、技能考核、作业、小论文、讨论、病例分析、问题研讨等,可将一种或几种方式相结合。督导要使考试和评定落到实处,不能走过场。

2.3教学后的督导医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在职学习、在校学习时间很短,如果只依靠在校时间,很难让学生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得到很大的提高。因此,必须充分发挥教学后的督导作用。如学生作业的完成情况及统计分析,考试成绩的统计分析,对学生提出问题的及时反馈,改进教学方法的各种策略,对教学问题的研究等。

3督导方式的选择

3.1全方位督导教学过程是教学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共同参与的活动过程,教学管理是核心,课堂教学是关键,学生学习是中心,一切都应以帮助学生学习为目的。督导包括督管、督教、督学,三者有机结合,以充分发挥督导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