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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考试制度范文1
一、瑞典国家考试制度的现状
(一)国家考试制度的主要内容国家考试制度包括强制或自愿参加的全国学科考试、自愿使用的诊断性测试材料以及基于网络的试题库。目前,瑞典国家教育署为2年级和7年级提供诊断性测试材料,为3年级、5年级和9年级提供强制性参加的学科测验(详见表2)。高中阶段(10~12年级)国家考试科目最多。学生必须根据自己选学的不同专业,参加相应的国家科目考试。[2]为确保国家考试制度的正常运作,瑞典国家教育署负责委托大学和研究机构建设题库以及历次国家考试实施后抽样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并全国及区域性分析报告。目的在于方便学校与全国考试情况进行比较。
(二)评分系统原来的常模参照评分系统主要反映学生个体成绩在当年学生群体中的百分排位,更多地带来竞争的压力。新的评分系统采用的是标准参照制,具体分数的意义参见表3。瑞典教育系统规定,8年级以上的学生开始用分数评价,高中学生所有课程都要评分。而8、9年级学生成绩如果达不到10分,则不计成绩。标准参照评分制基于课程大纲规定的学科目标,是基于评分标准的等第制评分。评分标准相当于“学业成绩标准”,规定了学生得到某个分数等第需要完成规定的相应目标以及具有的学力。每一个等第成绩都代表着相应的学生学业目标的具体说明。不同的分数等第对应不同的能力层次、知识水平的要求。在国家考试科目的教学中,教师可以依据其评分标准对学生进行评分。标准参照评分制成绩的意义是反映学生个体的学业达标情况,不足之处在于相同等第的成绩无法反映出学生个体的不同。为此,依据规定的“学业成绩标准”,教师还要给出一个描述学生优点及缺点的个人成长报告,并包括学校为学生的成长提供的支持和帮助。个人成长报告必须包括学生所修习的每一门课程,且为书面形式。个人报告为学生提供了更多有关学业能力的信息,有利于促进学生在课业上的能力发展。
(三)国家考试的目的和组织1.目的国家考试是瑞典国家教育署对全国整体教育质量监测时收集数据的重要渠道。瑞典国家教育署负责考试结果数据的收集,并进行国家级、市政级和学校级的汇总分析。收集的数据来自所有的参试者,即全样本收集。分析基于性别、移民背景、父母受教育水平和学生的最终成绩等信息与国家考试的相关性。这些分析结果是国家监测全国教育质量的重要数据支持。国家考试的结果用于支持评价和评分,也为学生和父母提供学生为达到学习目标需要获得具体帮助的描述。这些成绩与学生的能力回顾和个人发展计划结合起来,希望能准确描述学生的能力。当一个学生在他的知识能力发展中有明显的不足时,必须为学生草拟相应的补救计划,以确保个体的特殊需要,为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提供帮助。学生的最终评价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既包括国家考试结果,也包括学生的日常表现及教师给出的评价。义务教育的9年级进行的瑞典语、英语和数学的国家考试是终结性的,既是检测学生是否达到大纲要求的工具,又是校准学生校内评分的重要工具。5年级的国家考试是形成性的,分析学生的长处和不足。考试主要用于为学生及其父母提供相关信息,并不用于辅助评分。在8年级之前,瑞典学生没有分数说明。诊断材料将提供给教师,以便教师了解学生真实的知识发展水平。高中阶段学生的国家考试成绩包含选拔的功能。国家考试成绩与校内成绩均是标准参照评分系统,这两部分的所有科目的成绩将按照一个公式转换成一个平均分数(GradePointAverage,简称GPA)。该转换公式包含所有科目、科目的学分以及科目的权重,经过转换以后,将得到一个0~20的数值。在公式中所有的科目分数都是平等的,但是权重依据课程时长的不同而不同。[3]高中阶段的GPA是大学入学选拔的重要依据。2.组织开发一次国家考试需要1.5~2年,每次约需150万克朗(约合21万美元),由瑞典国家教育署全权负责。开发过程包括很多内容,例如决定考试内容、考试实施的条件、任务格式、结果解释等。当开发一个国家考试时,首先需要建立一个框架。这个框架包括考试的目的、内容、结果的使用、考试的结构、试测、试测并调整考试题目的偏倚、在此次测验开发中使用的技术、不同的作答情况与完成的学习目标的关系以及评分标准、考试结果数据的收集等。印刷和分发国家考试试卷的费用目前全部由瑞典国家教育署承担,对学校和学生都是免费的。非强制性的国家考试试卷则仅向学校收取印刷和分发的成本价。瑞典国家教育署还负责国家考试试题的保密工作,要保证接触试卷的各个环节的保密。国家考试的具体日期和时间由瑞典国家教育署决定(口语子测验除外),日期决定后,所有学校将同时开始相应科目的国家考试。此外,瑞典国家教育署正在进行着基于互联网的考试的研发。
(四)国家考试的影响1.国家级考试结果的收集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瑞典自由选举的政体模式,导致了新的党派成为执政党。而新的执政党推行基于目标的政府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对统计数据的需求变大。而有关国家考试的统计数据为随后的追踪调查提供了基础。其二,对全国教育质量监测以及地方教育质量提高的职责使得对全国的整体统计数据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学校和市政层面也更需要对提高自身教育质量有帮助的统计数据信息。而在家长和学生层面,选择学校的自由也使得他们需要有关学校的质量信息,以便做出决定。其三,国家考试的数据分析,也为与PISA、PIRLS、TIMSS等国际项目的测试结果提供比较信息。这一点对于政界和媒体来说也很重要。2.国家考试让各方更清楚各自的位置多数校长和教师认为,国家学科考试很重要并且满足了很多需求。例如,可以清晰了解学生在完成学习目标中的优点和缺点,以便更好地完成学习目标。一部分教师认为,这些国家级考试有助于对教学大纲的了解,也为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目标提供了很好的测验例子。大多数教师不会有意迎合考试,也不会被考试控制教学。但也有教师认为国家考试加重了工作负担,所以不希望再扩大范围。很大一部分教学人员会利用国家考试的结果信息进行后续的追踪改进。教师们能感到,学生会积极地尽最大可能去准备考试,在考试前会感到焦虑和压力。3.国家考试在不断改进中瑞典国家教育署为了研究评价和评分的标准一致性问题,已经实施了几次调查研究。2000年,专门举行了一次全国考试,根据这次考试暴露出的不足,实施了一些初步措施。瑞典国家教育署还研究国家考试评分与学生最终评分的一致性。9年级的全国考试成绩是该研究的重要对象。虽然9年级的全国考试成绩并不能反映学生对所有目标的掌握情况,但是这个成绩能反映各个学校对标准的理解和使用的情况。研究表明,不同的学校、不同的地区对评价标准、评分标准的理解存在差异,还需要开发更多的工具解决一致性问题。
二、评析
(一)瑞典国家考试制度是与其他教育改革配合的体系,是逐步形成的众所周知,瑞典是著名的高福利发达国家。教育政策一直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策略。平等受教育,是实现个人民利、整个社会民主化的重要途径。在瑞典独特的中央集权化的福利国家模式下,以预留资源、法律法规为保障,在教育体系中形成了统一的综合义务教育学校和统合高中(职业导向和学术导向的高中合并)。这种模式保证了人人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保障了平均分配教育资源。基础教育中基本没有全国统一的考试。主要原因是防止竞争思想和意识的产生。然而,弊端也随之产生。比如,有些人过度占用教育资源。研究表明,高就学率或许意味着教育系统的低效率,很多瑞典人利用成人教育项目、在职学习弥补学习缺失,使中学教育持续的时间特别长(至少10%的瑞典人一生都没有完成中学教育),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4]社会人士也认为,学校缺少评分体系,公民选择权太少,尤其是择校权,同时几乎没有评估教育的工具和标准。针对以上这些情况,加之瑞典经济环境的变化,教育体制改革终于逐步实施,分权化、选择和引入市场竞争力成为主流。课程大纲决定权下放到各市政一级,允许开办私立学校,允许学生择校。此时,国家考试制度也作为配套改革的措施逐渐进入到基础教育体系中。第一次全国9年级数学考试于1989年开始,之后推广到核心科目。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仅有9年级的数学、英语、瑞典语的国家考试必须参加。2009年,3年级、5年级的瑞典语、数学、英语成为强制性国家考试。生物、物理、化学成为9年级的全国考试科目。同时,逐渐完善的国家考试制度配合了教育体系中的分权化改革和择校改革。教育体系中的分权化改革促使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选择权、自授予了瑞典地方、学校,这带来多样化的同时,也导致国家监测和评估教育质量遇到了新问题。由此,统一考试内容、统一评分标准的国家考试成为收集数据的有效渠道,这一点至关重要。此外,教育体系改革的亮点——给予学生、家长择校权,使得有关学校质量的信息变得至关重要。而瑞典相关法律规定,国家考试结果必须在相关媒体公布,这些信息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家长、学生合适且必要的提示。
(二)充分发挥国家考试的教育质量监测功能和服务功能在瑞典,基础教育阶段的考试除了国家考试以外,还有瑞典学能测验(SweSAT)。瑞典学能测验是一个独立于学科的能力测验,目的是为了测试学生进入大学以后的学习能力,重点测试语言文字能力、分析推理能力,并以分数为学生排序。该测验所有学生都可以参加,有一定的考试费用,类似于美国的学能测验(SAT)。SweSAT的题目全部为选择题,共160个。考试结束后由计算机自动评分,经过标准化过程,将原始分全部转换为0.0~2.0的对照量表的标准分,增量为0.1。[5]基础教育阶段的国家考试与SweSAT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体系。SweSAT的成绩主要用于申请进入大学,约30%~60%的高等教育招生名额根据申请人的SweSAT成绩决定。尤其是当申请的学位有限时,大学就会根据GPA成绩或SweSAT成绩来决定录取名额。学生可以自由选择是用自己的GPA成绩还是SweSAT成绩申请。而且,对于那些没有完整的高中GPA成绩的申请者,参加SweSAT就是重要的申请途径。另有30%~60%的高等教育招生名额根据申请人的GPA成绩决定。国家考试科目是GPA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申请大学时,GPA成绩与SweSAT成绩有着同等重要的作用。而参加这两类考试的人,有一部分高度重合。另外,SweSAT是独立于学科教育的一种考试,无论命题、评分等都与中学教学无关。所以,挖掘国家考试数据中与SweSAT成绩相关的部分,可以发现学校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此目的,专家们对1997-2002年的SweSAT成绩及相应学生的GPA成绩进行了实验研究,结果表明,瑞典学生的GPA成绩有明显的提高趋势。但是原因并不是学生的能力提高了,而是教师在评分上放宽了标准。[6]该研究的重要意义是印证了两类考试之间的相互关系,从中学学校体系之外对中学教学质量进行了监测。对于一种考试制度,通常应用最多的是其选拨、评价功能。极端的例子就是通过考试给学生打上分数的标签。而瑞典国家考试制度在设计之初,就只是选择核心的科目,并且尽可能降低比例。瑞典高中课程计划规定学生无论选择国家专业计划中的哪类课程方案,都必须包含8门核心课程,即英语、数学、瑞典语(或作为第二语言的瑞典语)、艺术、体育与卫生、科学、公民、宗教。[7]核心课程总学分约占高中生毕业所需学分的30%。而这些核心课程中也只有数学、英语、瑞典语是国家考试科目。如此,国家考试中的学科成绩占学生最后总成绩的比例很小。为了尊重并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瑞典已经将国家考试的排名作用尽量削弱。瑞典教育主管部门希望国家考试制度的实施能为相关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首先,充分利用国家考试这个途径收集信息数据。目前,国家考试科目统计分析采用的是所有学生的全样本数据,并建立完备的数据库,而且数据库对公众开放。其次,在数据统计分析的过程中,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提供不同侧重点的报告。报告大体分为三类:一是为教育研究、咨询、决策者提供的报告。此类报告信息完整,多有反映教育现状的概貌信息及比较信息,并加入根据数据分析出的显见趋势分析等信息,有利于研究者继续进行深入、有针对性的决策研究。二是为市政、学区、学校中各级教育管理者提供的报告。这类报告相对中观层面,区域性的比较分析信息较多,在比较中,多呈现对相同目标、相同标准执行结果的不同,希望为管理者提供管理方面的借鉴,从而维护教育的整体公平、公正。三是为学生、家长提供的报告。这类报告属微观层面,强调对个体的服务。内容包括对学生个体学业情况的说明及原因,而不只是报告分数等第,同时包括家长需要的信息。
(三)瑞典国家考试制度是一个终结性评价和形成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重视学生的主体性评价瑞典国家考试制度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一次终结性考试。该体系是终结性评价和形成性评价相结合,既有必须参加或自愿参加的全国学科考试,例如9年级国家考试的学科测验都是终结性的,又有自愿使用的诊断性测试材料以及基于网络的试题库,例如5年级国家考试的学科测验就是形成性的。而终结性的考试可以认为是学业成就考试,考察学生是否达到学科教学目标。形成性考试不仅要考察学生是否达到学科教学目标标准,还具有诊断功能。形成性考试中有些任务既可以给一个人完成,也可以由一个小组完成。教师可以根据测试结果为学生个体制定相应的学习计划,调整自己的教学。在评价体系理论中,个体自评、互评也是非常重要的模式。为此,瑞典国家考试的学科测验中,设计了基于表格模式的限定性问题和完全开放性问题,用于学生自评。限定性问题是要求回答“是”或者“否”的题目。主要测试学生本人对自己知识能力掌握程度的认识,鲜有感彩。而开放性自评题目则主要是收集学生对学科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的使用信息等。所有这些都说明,为了能让学生有兴趣回答自评的题目,以收集到有用的信息,出题者尽量在考试时间、试卷的长度等方面有严格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开发出合适的形式。充分以学生为中心、尊重学生个体的意见,坚持肯定自我评价的作用,并能够真正贯彻执行。
教育考试制度范文2
关键词:科举;考试制度;自学考试;影响
作者简介:许文静(1985-),女,江苏淮安人,江苏广播电视大学教务处,研究实习员。(江苏 南京 210036)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04-0047-02
在中国历史长河中存在一千三百多年的科举考试制度已经被废除一百多年了,但它至今仍对当代社会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尤其是近二十年来,随着自学考试制度的建立、公务员考试的开展,尤其是高考制度的改革,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科举考试制度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从而引发了对科举制度新一轮的研究热潮。[1]由此可见,科举考试制度虽已退出历史的舞台,但是从现今多种考试制度及其改革中均可窥出其历史痕迹。
有学者认为:“如果说现代高考与古代科举仅仅是在考试形式和作用影响上有一定的相似性,那么高教自学考试与科举的血缘关系则要亲近许多。”[2]创建“科举学”的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刘海峰教授更是把科举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关系往前推进一步。他认为:“科举具备了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这三个要素。从其考试和教育的层面来看,科举属于古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3]原教育部考试中心主任杨学为也认为:“自学考试制度直接源于我国古代的科举考试制度,自学考试继承和发展了科举考试的传统。”[4]因此,科举考试制度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科举制度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影响之一:开放性
不论是在古代,还是当今社会,对科举制度的谴责从未停止,但人们也不得不承认,科举制度为封建社会的贫苦阶层提供了一个读书学习并且有望在朝为官的机会。与之前的察举制相比,科举制度在招收学习对象方面有了很大的开放性。“从报考条件上看,科举将官僚系统向全社会开放。从隋唐到清末报考限制越来越少,清代除倡优、皂隶之家与居父母丧者外,原则上人人皆可报考,且无须地方官举荐,可‘怀碟自进’。”[5]“普通人无须推荐,可以自愿报名参加官府的考试,即可‘自进’、‘自举’。”[6]没有年龄、家庭背景限制的科举考试使全社会的知识分子投入其中,包括广大农村地区。
科举制度的这种开放性深深地影响了当代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这为人人参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创造了无限的机会,任何人在任何时候有任何学习需求均可自愿选择任何专业参加考试。自学考试制度这种彻底的开放使得社会中有志于汲取新知识的各类人员有机会通过考试的形式来获得高等教育文凭,进而提升自己。
二、科举制度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影响之二:公平性
“公平竞争既是科举考试的基本原则,也是科举文化的本质特征。科举制之所以被称之为‘中国的一大发明’,科举文化精神之所以传承不辍,就在于它具有公平竞争的文化本质。”[7]科举制度以考试为考查人才的主要方式,以考试成绩为选拔人才的主要标准,具有超越其时代特征的公平竞争性。正如王炳照教授所认为的:“公平是科举制度的第一块基石,是它历时1300年长久保持生命力的源头活水。”[8]科举制度“教考分离”的原则使科举制度的公平性得到了保障。科举制度以考试的形式甄别人才、选拔人才,为达官贵族与贫民百姓提供同一平台来展现自己的才华。虽然这种公平性不是绝对公平,但这种相对公平在封建社会的时代条件下已是弥足珍贵。
受科举制度“教考分离”原则的影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也严格遵循“教考分离”的原则。自学考试的考生可以接受辅导,但辅导的内容只涉及解题的思路和技巧,与具体的考试内容无关,也不存在划重点、难点,考生需将所有考试科目的主要内容都基本掌握才能通过考试。因此,无论考生是否能够接受有关院校和机构的辅导,在考试之前他们对考场上的试卷内容都是一无所知,这体现了考试内容的公平。
此外,自学考试为广大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特别是满足了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地的人员获得高等教育文凭的需求。这些考生拥有着接受高等教育的能力,但受到家庭收入、区域教育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无法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低成本、高收益的特点为他们提供了获得高等教育文凭的机会和实现途径。这正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平性的体现。正是这种面向全民的理念满足了不同人群接受高等教育的渴望,使那些无缘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人们通过这一考试形式圆了大学梦。
三、科举制度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影响之三:考试形式与教育形式
科举是国家考试。授予进士出身的殿试是以皇帝的名义举行的,进士则被称为“天子门生”;乡试、院试(明清)是由皇帝派出的学政大臣主持的;县试、府试也由知县、知府主持。[9]与之类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也是国家举行的全国统一性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各地考试机构负责组织报名,管理考籍,安排考试和组织阅卷。这种考试的形式保障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权威与可信度。由此可见,自学考试的考试形式和科举考试从根本上是一致的,都是一种国家考试。
从教育形式上来看,科举考试将国家考试、学校教育与个人自学结合在一起。考生可以通过到书院学习获得一定的考试指导,但是受到经济条件、地理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不少考生,尤其是农村或者偏远地区的考生,还是以个人的自学为主。如今,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这种社会助学的形式与古代科举考试制度中的书院制度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虽然社会助学为考生提供了学习的机会,但很多考生由于工作、家庭、经济及地理位置的限制,无法参与到社会助学的活动中去,与古代科举考试制度中的书生类似,仍然以个人自学作为最主要的学习方式。可见,受科举考试制度的影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也是采用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教育形式。因此,有学者认为“科举考试这种以国家考试制度、以官学为代表的学校教育和以自学为基础、以私学与书院教学为辅助的社会教育的结合形式,也为自学考试这种集国家考试、社会助学和个人自学于一体的教育考试制度提供了很好的示范。”[10]
四、科举制度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影响之四:以考促学,以考促教
科举教育是指以科举为重心的教育,科举考试即以考促学、以考促教的考试。[3]科举考试制度大大提高了整个社会人员读书学习的积极性,无论是否怀抱着做官发财的目的,科举考试都促进了人人向学的社会氛围的形成,“读书、考试、做官”成为普天下读书人的人生轨迹。“学而优则仕”使得社会各个阶层都能自觉地读书学习,从而形成了整个社会的良好学习风气。科举考试所考查的内容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大部分都是经过历史积淀保存下来的精华,积极学习这些知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学习者的学习能力,丰富了学习者的个人内涵。此外,正如上文所分析的,正是科举考试制度的开展促进了书院教育的发展。书院教育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能够让学生顺利通过科举考试。随着社会与时代的变迁、科举考试制度的不断发展变化,书院教育也在不断与时俱进。
科举考试这种“以考促学、以考促教”的方式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也是通过考试的形式,让考生对自己的学习成果进行诊断与评价。通过考试,学生能够认识到自己学习的不足,从而在日后加以改进。此外,虽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直贯彻的是教考分离的原则,但是随着自学考试的不断发展,为考生参加自考提供帮助的各类社会助学单位也在不断改进。社会助学单位通过辅导学生参加自学考试能够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并根据学生的考试结果加以总结,为后来的考生提供经验建议。这也可以看做是某种意义上的“以考促教”。正是通过“以考促学”和“以考促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无需国家投入大量经费就能控制学生学习的质量,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文化教育水平。
但是,科举考试“以考促学、以考促教”的影响并不完全是积极的。因为在自学考试的各个环节中,国家考试的地位无疑是最重要的,各级考试部门都把它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但忽略了自学考试的教育过程,因此普遍存在着“重考轻学”的现象。从长远来看,这种不均衡必将阻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发展。
五、小结
综上所述,科举考试制度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既有深远的历史影响,也有现实的指导意义。无论是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开放性、公平性,还是从考试形式、教育形式以及考试的作用中都可以寻找出科举考试制度的深刻烙印。但科举考试制度自身所具有的局限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发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考促学、以考促教”的形式导致了部分考生片面地追求考试过关,忽视教育过程和学习过程。这部分考生往往不能深刻理解与掌握所应掌握的知识,同时缺乏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而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这种国家考试、社会助学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学习方式往往会导致助学单位没有对考生在学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指导。一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管理分散,良莠不齐,还有一些助学单位没有按照正规学校的形式对学生进行管理与指导,甚至有部分助学单位完全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开办,很难保障教育质量。在个人自学这一方面,某些学习能力有限的考生靠个人学习并不能真正理解与掌握知识,致使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与困难,有的半途而废。因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应该积极借鉴汲取科举考试制度的优点,并且根据当前的时代特点与自身发展情况不断进行改革与调整。只有这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才能在古代科举考试制度的积极影响下为提高个人的文化修养和国家整体的文化水平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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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考试制度范文3
关键词:考试制度改革;价值取向;实践选择
【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reform in the examination system and its theoretical research, there is always a distance between value orientation and choice of practice, contradiction and conflict.
【Key words】Exam system reform;The value orientation;Practice to choose
如何在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层面真正厘清时代价值取向与实践选择之间的关系,进而形成主导教育考试改革的科学的思想理论和方法,对于我们今后积极、健康地推进教育考试改革,深入持续、卓有成效地开展考试理论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的价值取向与实践选择
所谓考试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是指人们对历史和现实的考试制度及其改革实践进行认识、评价和选择所依据的价值准则与倾向,它既存在于人们推行的考试制度改革的现实进程之中,也体现在人们对于考试制度改革的认识、评价以及相应的理论研究之中。而考试制度改革的实践选择,则主要是指在人们推行考试制度改革的现实进程中,经过权衡、选择而作出的相关的考试制度、方法和模式的设计与安排,它虽然也会受到主体的价值理念和价值取向的影响,但它毕竟不属于人们思想意识活动的范畴。
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的价值取向与实践选择,作为两个概念范畴,有着其各自不同的内涵与特质。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的价值取向问题,其本质内涵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所谓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的价值取向,反映的是人们在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的一种主观意识和态度,是人们从应然的角度去思考、衡量、评价考试制度改革的现状、进程的一种意识活动,它是与人们在教育考试制度改革实践中采取的实然的教育行动相对应的一个范畴。第二,所谓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的价值取向,反映的是人们在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所坚持的价值标准、原则,这种价值取向决定着人们在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的态度与行为;而且,由于人们价值取向或理念的差异,还常常导致人们在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的态度与行为的分歧甚至冲突。在现阶段教育及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以人为本和素质教育、创新教育的理念是主导我国教育考试制度改革的基本价值理念。同样,作为关于考试制度改革的实践选择,也体现着两个方面的本质内涵:第一,所谓考试制度改革的实践选择,是指人们在考试制度设计与改革的领域里的实践活动,是一种已然、实然的现象,它与那些仅仅只是停留在理论思考、探索层面的人们的认识活动以及主体基于现实所产生的认识和评价之间的区别在于,二者分属于人们的实践活动和思维意识活动两个不同的领域。第二,所谓考试制度改革的实践选择,是人们基于多重社会因素的影响而作出的关于考试制度改革的现实的抉择,其中,既有人们关于教育及教育考试的价值理念导向,也有现实的社会和教育因素的影响与干预。从价值取向与实践选择之间的关系看,考试制度改革的实践选择,既受人们的教育价值理念与取向的指导、规范和制约,又与这些价值理念与取向之间保持着距离,体现着差异甚至存在着冲突。
二、对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的价值取向与实践选择冲突的认识
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的价值取向与实践选择之间的一定的距离与差异,是一种客观、现实的存在,我们应当对这样一种教育现实保持理性、清醒和科学的认识。这是保证我国教育考试制度特别是高考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向前推进的思想前提。
首先,要充分认识到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的价值取向与实践选择之间的冲突的必然性和一定意义上的合理性。我国现阶段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的价值取向与实践选择之间的冲突,是由人们的认识与实践活动的一般规律所决定的。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的价值取向所体现的理论形态和理想性的特征,决定了它与人们所进行的关于教育考试制度改革实践之间的距离、差异及冲突。
其次,要充分认识到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的价值取向与实践选择之间的冲突所造成的现实困境,特别是要对当前教育考试制度改革进程远远落后于人们的价值理念与期待的现状保持足够的认识。一方面,我们认为,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的价值取向与实践选择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和张力,具有积极的意义和合理的价值;但同时也必须强调,这种距离和张力应当是合理的,即应当能够保持、维系二者之间的张力均衡,如果二者之间一旦出现张力失衡,那么,就意味着这样的教育格局所呈现的必然是一种畸形、病态。当前,我国教育考试制度改革进程远远落后于人们的价值理念与期待的现状,正体现了现行教育制度和格局的畸形与病态。现阶段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的价值取向与实践选择之间的冲突,不仅为人们的认识与实践活动的一般规律所支配,同时也受到我国现实的社会发展环境的制约和影响。
三、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价值取向与实践选择冲突的应对与调适
基于上文的分析,应对和调适考试制度改革及理论研究中价值取向与实践选择之间的冲突,从宏观上应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教育考试制度范文4
一、实施发展性教师评价制度的必要性
实施发展性教师评价制度是我国目前克服现行教师评价制度弊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深化教育改革的迫切需求。80年代以来,我国教师评价主要以奖惩为目的,侧重对教师教学效能的核定,并由此做出人事管理决策。这种控制性的评价制度导致了管理中诸多问题的产生,主要有:第一,奖惩性教师评价制度无法吸引广大教师的积极参与。第二,奖惩性教师评价制度兴师动众,往往得不偿失。第三,奖惩性教师评价不能对全体教师具有激励作用。这种评价制度只会对少数不称职教师或少数优秀教师发生影响,绝大多数称职教师对这种评价在心理上反感,一旦通过,则不再感到压力,也就不会更努力地提高其教学水平。即:奖惩性教师评价只能促使称职教师达标,而不能激励他们达到优秀。
发展性教师评价制度与奖惩性教师评价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能有效地克服现行教师评价制度的弊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首先,发展性教师评价以教师专业发展为立足点,不再将评价结果与解聘、晋级、加薪等联系起来。其次,发展性教师评价是形成性评价,为教师提供优缺点、长短处的信息,以使得学校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帮助他们发展。最后,发展性教师评价制度着眼于教育质量的提高,面向全体教师,鼓励所有教师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提高其专业水平,发展其专业素质,使教师评价的实效性大大增强。
总之,发展性教师评价作为一种双向的评价过程,在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上进行,以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为目的,有利于激发教师的内在动机,对提高评价的实效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均有重要作用。
二、实施发展性教师评价制度的可行性
(一)教育改革为发展性教师评价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客观条件。从国际范围来看,各国在面向二十一世纪,以提高教育质量为重心的教育改革中,普遍形成了共识:教师素质与教育质量有着密切的关系,尤其是教师的专业素养与个人品质是影响教育质量的决定性因素。在这一背景下,侧重于教师专业发展的发展性教师评价率先在英国研究推行,并很快在其它西方国家流传推广。展示了教师评价的未来发展趋向。从国内来看,素质教育的推行要求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为提高教师素质,一方面要加强职前的师范教育,另一方面必须对在职教师提供职后培训。这种在职培训必须是针对教师的素质、能力的缺陷,为提高教师素质和水平实施的有效培训。发展性教师评价制度是一种积极的过程,通过更加符合实际的决策,让教师获得更多的工作满足,接受更合适的在职培训,更好地规划教师的生涯发展。从而改善学校教育质量,保证素质教育的推行。以上情况表明:在国际教师评价趋势影响下,在国内教育改革形势下,新型的发展性教师评价制度已具备了滋养其发展的土壤,呼之即出之势已现,很快将成为我国教师评价制度的主流。
(二)现代科学为发展性教师评价制度的实施提供了理论基础
发展性教师评价制度建立在三大理论假设之上。第一,对教师来说,内部动机比外部压力具有更大的激励作用;第二,教师工作在得到足够的信息、有用的建议后,就有可能不断根据新情境调整自己的能力,达到预期的水平。第三,作为专业工作者,教师对其本身的职业具有高度的热情。这三大假设分别来源于管理心理学中的激励理论、系统科学中的信息反馈原理及科学的调查研究结果,为发展性教师评价制度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石。由此出发,发展性教师评价制度应建立自我控制与同行评价相结合的机制。这一机制使教师不断对自己的教学进行评价、诊断、调整下一步努力的新方向。在这种周而复始的过程中,教师的专业水平不断提高,不断获得自我发展,不断实现更高的目标,形成教师专业发展的螺旋式上升过程。
三、发展性教师评价制度的实施策略建议。为保证发展性教师评价的有效性,需要精心设计一些必要的策略。从发展性教师评价制度的基本理论出发,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以下策略建议:
(一)确立“面向未来、发展为本”的评价指导思想。传统的教师评价大多是面向过去,着眼于教师个人的工作表现,特别注重教师评价之前的工作表现。而发展性教师评价制度是一种新型的、面向未来的教师评价制度,它不仅注重教师个人的工作表现,而且更加注重教师的未来发展和学校的未来发展。故,以“面向未来,发展为本”作为教师评价的指导思想,更符合发展性教师评价制度的要求。
(二) 实施全员评价、全面评价和全体参与。全员评价指的是,发展性教师评价制度是面向全体教师的,不是面向少数优秀教师或少数不称职教师,它要求包括领导在内的全体教师都要接受评价。全面评价有两层含义:第一,要求对教师职业道德、学科知识、文化素养、教学能力、参与意识、合作能力、终身学习以及课堂内外的全部工作进行全面的评价。第二,要求在评价过程中,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全面掌握评价信息,以确保教师评价结论的准确。
(三)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在教师评价过程中,需要对评价数据、信息、评价结果等进行量化处理,以数据形式反映评价结论。这样做有助于认识的精确和深化,便于对评价结论进行数量比较。但教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劳动,它决定了定量评价不是教师评价的唯一手段,还必须实施定性评价。只有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互结合,才能使教师工作的质与量都体现出来,提高评价的科学性,也为教师教学工作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分析和建议,增强评价的实效性。
教育考试制度范文5
关键词:初中语文;自主阅读指导;教学;实践
中图分类号:G633.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561(2015)32-0028-01
学生的许多能力和素质都可以通过阅读教学来培养,而且阅读教学中涉及到的许多知识点与语文的其他知识密切相关,比如字词、作文教学等等。在应试教育的影响下,语文的阅读教学更多的是一种任务式教学。学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多少道题,完成多少阅读任务,完全没有自主性,一切听老师的安排,没有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性,这种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即使考试成绩再高,也没有在社会上竞争立足的素质和能力。因此,语文教师要改变以往的阅读教学方法,寻找新的更有利于学生接受的方法。
一、对自主阅读指导教学的理解
(1)自主阅读指导教学方式的内涵理解。自主阅读指导教学是初中语文教学中的一种重要有效的教学方式。它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有目的、有方法地自主获得语文知识的过程。它不再像以前那样在课堂上教会学生一些阅读的方法技巧,然后再拼命地做阅读题,以此来获得成绩的提高。自主阅读指导教学给了学生和教师更多的自主选择的空间,学生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看的书,并能进行积极有效的阅读探究。
(2)自主阅读指导教学的特点。自主阅读指导教学是一种新的初中语文阅读教学方式,它具有一些新的特点。首先,自主阅读教学提倡学生的自主学习,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但并不是说就不需要教师的指导,完全放开让学生自己学,而是教师更多的是发挥一种指导性、引领性的作用。其次,教师与学生间的互动性较多。由于自主阅读指导教学不固定形式,所以师生间的交流互动就比较多,有利于学生真正获得阅读方面的指导。最后,自主阅读教学不受时空的限制,能鼓励学生在课外或课后自主进行阅读探究,以此来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探究能力。
二、自主阅读指导教学的实践意义
(1)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探究精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要取得成功,关键是靠一个人的综合素质。素质教育的本质就是要培养出高素质的综合型人才。提高初中生的综合素质,核心的方法就是培养学生的自主探究精神,有了这种精神,学生才会多进行自主探究,其综合素质正是在探究的过程中提高的。而自主阅读指导教学的模式无疑是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主探究精神,从而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2)有利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积累起深厚的语文知识。对于语文的学习来说,学生的知识面与知识的积累非常重要,一方面语文的学习需要知识的积累,另一方面,语文知识的学习又有助于学生知识拓展与积累。自主阅读指导教学让学生有了更多的选择性,在学生看的书、看的时间和地点等方面都有了更大的自由,正是在这种轻松的阅读环境中,才有利于学生进行知识的积累。
三、自主阅读指导教学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1)一些教师的课堂阅读教学方式落后。虽然在自主阅读教学中让学生有了更多的自主性,但学生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学校里度过的,学生接受知识的途径也主要是在课堂上。初中语文课堂教学的内容大部分都是与阅读相关的,或者说大部分都是教授阅读部分的内容。这就需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作用,积极采取新的教学方式。例如,在教人教版七年级上册第五单元鲁迅的《风筝》这一课时,可以在上课时先让学生分享一下自己看过的鲁迅作品的感悟,再与本课要学到的课一个对比探究,而不是老师一上课就从头讲到尾地把课文中的阅读知识点都讲出来。
(2)学生课后和课外阅读量不足,积累不够。由于有中考的压力,一些学校为了学生整体成绩的提高,有时就会牺牲掉一些语文、英语等学科的时间来补数学、物理等学科,再加上学生的作业多,学习时间紧,这就导致了学生的课后和课外阅读量不足,学生的积累不够,最终影响了语文成绩的提高。
四、自主阅读指导教学实践的建议
(1)要注重学生平时的阅读积累,养成良好的自主阅读习惯。对于语文学习来说,要注重学生平时的阅读积累,可以从教师的硬性与学生的自主这两方面来进行。教师要让学生做读书笔记、做摘抄笔记,并定期检查,每天的量可以不是很多,但一定要每天都有,贵在坚持。我们不提倡一月读完一本《水浒》,更希望把古典名著用一生去品鉴。
(2)要注重阅读方法技巧的运用。在课堂上,教师往往让学生掌握了许多阅读方面的技巧,但忽略了重要的一点,那就是这些技巧的运用,只有学以致用,才会加深记忆理解,真正掌握。可以让学生在自主阅读中积极运用,并把在阅读中学到的一些技巧运用到作文写作中来。
五、结束语
总之,阅读是语文学科中重要内容,甚至可以说是语文学习的根本,因为不仅语文知识中有阅读内容,还在于通过阅读的方式才能学习语文。语文自主阅读指导教学,是现阶段新形势下的教学要求,也是今后语文教学改革的重点与主要方向。语文是一门培养学生人文素质、思想情操的学科,阅读教学在语文教学中占有重要地位,可以说是语文教学的核心,是一种更具有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教学训练,阅读教学必须引起语文教师的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教育考试制度范文6
关键词:考试;立法;作弊;思考
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297(2008)08-091-02
今天的考试,已经在各个领域里普遍存在。大规模的考试有中考、高考、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研究生考试、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另外还有职称考试、公务员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司法考试和其他各种资格考试等,其他一些规模较小的考试更是不计其数。可以说,一个人从上小学、中学到大学,再到工作岗位,直至退休,需要经历大大小小各种各样的考试,以致有人戏称“考试人生”似乎并不为过。在中国,每年参加考试的人数多达5000多万,堪称世界第一考试大国。毋庸讳言,有考试就有作弊。作弊不是中国人的“专利”,西方人也作弊;作弊不是现代人的“发明”,古人也作弊。尽管人们对考试中的作弊行为深恶痛绝,对应试教育大加鞭挞,却又不得不承认古往今来,考试制度确是一种选拔人才行之有效的机制,是评价教育教学效果的手段,是一种带有激烈竞争行为的活动。到目前为止,人们还没有找到一种能够替代考试的、兼顾公平和效率的更好的手段。于是,只有转向如何规范考试,使其更加科学合理,从而杜绝作弊。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在法治深入人心的今天,最好的途径就是立法。
一、考试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法律现状
近年来,考场上作弊屡禁不止、花样翻新:从传统的夹带、抄袭、交头接耳、换卷子,到现在的复印、缩印、口袋书、手机、电脑、网络和“”。作弊方式伴随着科技的进步向更高的“技术”层面发展。考试作弊的参与人员也有了变化,集体作弊、联合作弊越来越多,甚至有监考老师监守自盗,积极配合考生作弊。还有一类考试作弊,不是在考场内,而是在考场外,如考前的泄题和考后阅卷过程中的“人情分”等。目前,英语等级考试、成人高考已成考试作弊的重灾区,而大学校园内的课程考试作弊已成泛滥之势。考试作弊真正引起国人关注的,则是在社会影响面最广、规模最大的高考中出现的舞弊案。如曾经引起全国轰动的湖南嘉禾高考集体作弊案、广东电白高考舞弊案、安徽毫州高考舞弊案等,无不让人触目惊心。
2003年底全国自学考试中,河北石家庄和沧州两市共查出考试作弊考生1600余人;2005年成人高考中,吉林省公安机关将涉嫌组织考生集体舞弊的l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深圳市某考场使用“手机探测仪”,揪出了l2名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的成人高考考生;安徽省阜阳市在2005年成人高考中清理出200多个“”,l4名监考老师受到处理。倘若任上述舞弊现象泛滥下去,作为现代社会人才选拔的考试机制,将会出现信誉危机。考试作弊最大的危害莫过于戕害社会的诚信观念,加剧社会的信用危机。那么,如何治理愈演愈烈的考试舞弊现象呢?唯一的办法就是尽快为考试专门立法,依法惩治作弊的参与者和责任人,还考场一片净土。
我国目前已颁布的各类考试规章制度,全部由各省、市、自治区及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并且都以“规定”、“试行”、“暂行”、“决定”、“意见”、“通知”的形式出现,如《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关于坚决制止和严肃处理各类高等教育考试中替考等违纪舞弊现象的通知》、《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其中,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是我国目前针对考试制定的最高级别的规范文件。这些行政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考试行为起到了规范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比较分散、效力等级低、稳定性差、处罚力度小、约束力低等。现有考试制度在面对日益复杂的考试问题时显得苍白无力,面对考试作弊的学生,有时滥用惩罚侵犯考生合法权益,有时又对一些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考试舞弊鞭长莫及,难以有效遏制考试作弊,使得作弊之风愈演愈烈。如广东电白高考舞弊案,法院审理时难以找到法律依据,不能以高考舞弊行为作出判决,最后只得以“行贿”、“受贿”、“”进行判决,这样难以把握处罚的尺度,考生的合法权益有可能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近年来,由于考生法律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而状告考试机构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这既给试图通过违纪舞弊蒙混过关的考生和谋取私利的考试工作人员提供了可乘之机,也让代表国家秉持考试正义的考试机构感到无可奈何。
除上述所列情况,目前我国还存在考试法立法层次较低且已不合时宜,以及现行法规标准不一,缺少维护考生考试权益和司法救助方面的内容,当这些考生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相应的救济措施在现行的考试法规中尤为缺失。
二、对考试立法的思考
(一)清楚界定考试法的适用范围
笔者的观点是考试法的内容应为《国家教育考试法》。即考试法的范围仅应当包括国家教育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即: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自考、成人高考等,而不应当包括:
第一类:其他部门和社会机构组织的考试,如司法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托福、雅思等。
第二类:由地方组织的非全国性考试,如中招等。
第三类:各学校自己组织的种种考试,如期末考试等。
理由如下:
1.从立法的角度即统一考试立法的必要性上来讲,没有必要制定大的统一的考试法。立法要讲究统一,但是要有统一的理论基础和可能,必须是一个科学、严密的规范体系,如果将没有统一基础的事项硬性的连在一起立法,则可能产生拉郎配的效果。
上述各种考试的性质和指导原则、指导思想都是很不一致的,有的是选拔性的考试,如高考、研究生考试;有的是资格性的,如统一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这些考试的录取原则、所要收到的效果也各不相同,如果不分彼此的将这些考试规定在一部法律当中,不但收不到好的效果,反而可能会相互牵掣,难以实施。
2.从教育、考试制度的现实即统一考试立法的可能性上来讲,统一考试立法缺乏相应的客观条件,不可能实现。当前我国的考试名目非常之多,各项大考、小考数不胜数,并且不断有新的考试形式产生,另外,各项考试的规范程度各不相同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如果将这么庞大的考试体系都纳入到一部考试法当中加以管理,是很不现实的事情。因此,国家教育考试的范围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事项和人群,有其特定的目的和操作模式,必须和其他考试区分开来。对于其他的考试如公务员考试等非国家教育考试等,可以通过一些单行法律或者专门的行政立法加以解决,这比期待一部法典式的统一考试法更为现实和有效。
当然,“考试法”作为一部规范考试行为的法律,其内容绝不只是针对考试作弊行为,它应该规范考试的全过程,包括招生宣传、考生报名、命题管理、试卷保密、考试后的阅卷、登分、分数的公布、考试最终结果的和通知,以及成绩、录取通知书的发放等各个环节。此外,它的法律责任主体,也不仅仅是考生,而应包括所有考试参与者,如命题人员、印卷人员、保管人员、监考人员、评卷人员、考试机构和考区、考点的工作人员等等。
(二)完善考生权利救济途径
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的一种补救工作。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的权利是没有保障的权利。在教育考试领域中,法律关系主体在教育考试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均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由于参加考试的考生居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教育考试法应当有力地保护考生参加教育考试和知晓考试结果的权利,在其考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得到方便、迅速、有效的法律救济。在实践中,教育考试法律救济的主要途径有四种:
一是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被处罚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做出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根据,并听取其对事实的陈述和申辩;
二是被处罚人对教育考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15天内,可以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申诉,后者在接到申诉后30天内予以复议,并做出最终的复议决定;
三是被处罚人对违反教育考试法受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根据国家《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是被处罚人对违反教育考试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受到的刑事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据国家《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上诉或者申诉。此外,还应积极发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比如天津市2005年开始实行国家教育考试争议裁决办法,成立公信力较高的裁决组织,对国家教育考试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居间裁决,收到了较好效果,教育部也给予充分肯定。
(三)与考试制度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为了确保考试顺利进行,严厉打击作弊行为,在考试法出台后,必须由相应的法律制度配合,以保证考试法的顺利实施。首先是刑法的修订,考试法的一个重要突破就是对考试作弊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那么必须在刑法中规定相应的罪名来处罚,否则就会名存实亡。例如在以前的广东电白、湖南嘉禾两起案件中,涉案的教育部门主管官员被处以罪和贪污罪,而对于协助舞弊的监考老师和社会人员的处理则束手无策。其次是行政处罚法和民法也要做相应的修改,对某些作弊主体作出明确的规定。民法中也要规定相应的救济,如录取中被冒名顶替的人员如何获得赔偿特别是精神赔偿等。最后是相关教育方面立法的完善。以前一些关于考试作弊规定的《规章》、《规定》 该废止的废止、该准用的准用,要做出明确的规定。一些新的法律也要加紧出台,如招生相关立法等。
也许有人会问,难道有了一部法律,真的就可以制止甚至杜绝考试作弊吗?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法律不是万能的,它只能在最大程度上尽可能地保护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法治社会是一种不断趋于理想的境界,它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结果,考试作弊的最终根除,有赖于社会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总之,制定“考试法”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减少作弊,同时也是对考生权益的一种保障。让法律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让法律驱散某些考场里面存在的乌烟瘴气,让神圣的考场真正成为平等竞争的竞技场。
参考文献
[1] 王海,丁俊丽,李光泉.从考试制度现状论国家考试立法的迫切性[J].天津大学学报,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