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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安管理办法范文1
三、工作职责
公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全市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指导市、县(区)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开展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和网络建设;做好信息系统设备的选购、安装调试、使用、管理;负责业务技术人员、信息采集人员的培训;组织修理、回收拆解企业做好信息采集、传输工作;负责全市机动车的信息采集、制卡工作;对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交通部门:负责提供机动车修理企业的基本情况等信息;协助公安部门推广信息系统;督促修理企业安装、使用信息系统。
工商部门:负责整顿机动车修理市场经营秩序,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加强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日常监管,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商务部门:配合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经营秩序,依法取缔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的经营企业;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信息系统的安装、运行。
物价部门:负责对信息系统的销售、安装服务价格(收费)进行调研,依法制定信息系统的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宣传部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取得广大企业和机动车车主的理解,提高安装、使用信息系统的自觉性。
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辖区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启动准备阶段(2008年9月15日至9月30日):
进行信息系统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成立各级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和业务培训阶段(2008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
公安、交通、商务、宣传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信息系统建设的社会宣传发动工作,对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统一登记造册。同时对各级系统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设备安装阶段(2008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
由市公安局协调相关部门,配合承建单位进行中心端、县分局端、客户端的系统设备安装调试。
(四)调试、试运行阶段(2008年11月21日至12月21日):
对信息编辑、通用查询、统计模板、布控、报警比对引擎、单位状态监控进行性能测试调试,开始试运行。
(五)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12月22日至2009年1月22日):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通报各地系统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组织验收并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提高公安机关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加强阵地控制、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市政府成立开展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商务局、物价局、宣传等部门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各县(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企业治安管理办法范文2
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道路客运的安全管理,预防、减少交通事故,维护道路客运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道路客运安全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服务的运输公司、车站等企业、个体运输户(以下统称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
城市大型公共汽车(电车)的客运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整顿道路客运秩序,改善道路客运环境。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治安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依照国家和本省的交通行业标准、规范和制度,对客运企业的生产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设置客运线路和站(点),应当合理规划,方便群众,考虑道路容量和交通安全因素,不妨碍道路畅通。
客运线路和站(点)在设置前,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对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有异议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提出意见的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交通、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配合,保障客运站(点)周围具备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第六条 对客运企业实行经营资质等级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根据客运企业的资质等级,确定其可以经营的客运线路种类。根据对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的考核结果,重新确认或调整该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及所经营的客运线路种类。
前款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客运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对驾驶员及其他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企业应当加强对挂靠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监督,承担管理责任。
第八条 客运企业聘用、借用驾驶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对营运客车驾驶员的条件规定。
高速客运班线的驾驶员必须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年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记录;快速客运班线的驾驶员必须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年资和8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记录。
第九条 客运企业安排客运班次和驾驶员,应当保证驾驶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对600公里以上的高速和快速客运班线,以及400公里以上的普通客运班线,应当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换班驾驶。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交通发展情况,对前款规定的标准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客运车站应当建立和完善门检工作制度,配备合格的门检工作人员。
客运车站对出站车辆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车辆有机械事故隐患、人员超载等不安全因素的,应当制止其出站,待不安全因素消除后方得放行。
第十一条 凡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应当按时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并按规定予以解体,不得继续行驶。
第十二条 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客运治安秩序,在客运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控制,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安全管理和保护,依法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出市区营运的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出租车驾驶座与乘客座之间应当安装安全隔离设施。公安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督促有关客运企业实施。
第十五条 禁止使用下列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业务:
(一)货运车;
(二)摩托车;
(三)拖拉机;
(四)残疾人专用车;
(五)农用车,但本办法施行前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六)拼装客车;
(七)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装或者改型的客车;
(八)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
第十六条 在客运过程中,禁止一切个人、单位从事下列行为:
(一)携带、运载、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各类违禁品;
(二)进行赌博、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活动;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 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营运车辆不得超速行驶;
(二)营运车辆上行李、物品应当按规定装载,不得超载;
(三)营运车辆不得超过核定的载人数载客;
(四)不得使用威胁手段或纠缠方法强行揽客。
第十八条 乘客及客运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交通繁忙地点随意拦车;
(二)不得向车窗外抛掷物品;
(三)车辆行驶中,不得擅自开门或者跳车。
第十九条 客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适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可以采取责令停车、停班、停线等措施,并可以根据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的规定,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客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滞留车辆、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客运车站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门检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继续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号牌、行驶证和车辆,对车辆实施强制报废;对车辆所在的客运企业处5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xx元罚款。
符合延缓报废条件的车辆,不按规定接受检验并继续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主处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对第(六)至第(八)项所述车辆,还应当予以扣留,并实施强制解体。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律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按超载人数每人处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xx元;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为人处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因途中超载或者其他违法情形,客运车辆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滞留或暂扣的,客运企业应当立即联系车辆疏运乘客;客运企业不具备疏运能力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组织疏运。疏运费用及对乘客所造成损害的赔偿,由客运企业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客运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客运规定条件的单位、人员以及车辆,予以核发证照、确定资格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
(二)不按照规定标准确认客运经营资质等级和核定客运质量信誉状况的;
(三)不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造成后果的;
(四)侵犯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或乘客的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按照国家及本省的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的方式道路班车客运
道路班车客运是指以道路和站点为基础,在城市与城市,城市与乡村、乡村与乡村之间的中、长距离的线路运输,其基本特征是使用大中型客车,有规定的停车站点、规定的行驶线路、规定的发车班次、规定的发车时间,这是道路客运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运输方式。
出租汽车客运
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以轿车、小型客车为主,按乘客意愿行驶随叫随到,停歇等待,不定线路、班次、站点、时间。
旅游客运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者游览观光为目的,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旅游需求激增而新产生的营运方式。旅游客运的营运路线主要是在城镇与旅游点间和旅游点与旅游点之间。
企业治安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和谐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暂住证申领办法》、《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和住建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区或乡镇,在暂时居住的人员。所称出租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来暂住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各乡镇政府要加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内容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经费,各乡镇应逐步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和本系统的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第四条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综合管理、资源共享”和“以房管人”的原则,按照“综治牵头,公安为主,部门参与,综合治理”的要求,建立县、乡(镇)、社区(村)三级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机制。
第五条建立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工作机制,按照城区每500名、农村每800名暂住人口配备1名协管员的标准和社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需要,原则上每个乡镇配备1-2名协管员。由人社部门按照公安部门提供的用工条件,全县招录40名协管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全县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工作。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综治部门成立综合性的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领导小组,依托乡镇公安派出所组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服务中心),建立综治、公安、人社、税务、财政、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暂住人口管理的相关工作。涉及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事项由公安机关负责。
社区设立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区服务站)。服务站与社区警务室合署办公,协助做好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办证和协助代征相关税费等日常工作,负责协管员的具体使用和考核。对劳务用工较多和流动人口居住集中的区域,应当成立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组。
第七条协管员经费保障。协管员工资标准适当高于城区最低工资,同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依照国家政策从再就业公益性岗位补贴专项资金和依法代征代收相关税费的手续费中予以保障。
第八条协管员应在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做好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及办证等日常管理服务和治安防范等工作;了解、掌握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变动和各类治安情况,及时报告、提供相关信息;适时向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反映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当事人的合法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协助、配合税务人员工作;协助做好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协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城区再就业的援助对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身体健康;能独立完成相应的职责和工作任务;思想觉悟高,为人公道正派,工作责任心强;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十条综治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将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管理职责,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现状和问题,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加强指导、协调和督办,不断强化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建立对各职能部门绩效考核机制,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终考评,使管理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全面落实。
第十一条公安部门:负责掌握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底数,登记暂住人口、办理暂住人口《暂住证》;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适时组织开展对暂住人口、出租房屋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将暂住人口中有违法犯罪嫌疑的高危人群纳入工作视线重点控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监督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落实治安和防火责任;负责协管员的使用和绩效考核,适时更新暂住人口、出租房屋信息。
第十二条人社部门:负责暂住人口的用工管理,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的劳动合同管理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办理暂住人口《就业登记证》和《失业登记证》;完善、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民工职业培训,开放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求职登记、岗位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再就业援助对象中招聘符合条件的协管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组织岗前培训,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用工管理。
第十三条房管部门: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组织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办理《房屋租赁证》;配合公安、人口计生、人社、工商等部门核查暂住人口《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照,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健全收费手续。
第十四条税务部门:依据国家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征税政策和办理程序,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代征房屋租赁等相关税费,完善代征手续;协助有关部门核查暂住人口《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及时向财政部门编报代征税费款手续费预算及办理相关支付手续,按月结算。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将协管员经费(再就业公益性岗位补贴专项经费和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列入年度专项经费预算,按月拨付给人社部门;及时核批代征手续费用款计划和拨付代征手续费的经费,按月结算。
第十六条人口计生部门:健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管理体制,保障暂住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免费技术服务措施的落实,为暂住人口育龄妇女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强化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查询有效信息反馈工作,协助公安、房产、税务等部门检查验收有关证照。
第十七条工商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做好暂住人员经营活动的管理。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对个体外来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落实暂住人口管理各项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核查《暂住证》、《房屋租赁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照。
第三章暂住人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暂住人口实行《暂住证》、《就业登记证》、《失业登记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登记、办证、查验管理制度。
《暂住证》是暂住人员在暂住地的合法居住证明,应受法律保护。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扣押《暂住证》。
第十九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乡镇,在辖区内暂住的人员应当到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报居住登记。在辖区内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暂住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的次日到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领《暂住证》。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可只申报暂住登记,其中住宿(宾馆、招待所)或住院就医的,住宿登记或住院登记视作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但从事经营活动在旅馆(宾馆、招待所)包房居住一个月以上者,应当申领暂住证。
凡暂住在直系亲属家中的人员(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劳教人员除外)不办理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第二十条申报暂住证登记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
申领《暂住证》,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应当提交暂住人员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3张。
第二十一条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单位负责到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建筑施工场所或个体经营场所的,由场所负责人到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带其到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持《户口簿》和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到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五)暂住在内河水域船舶上的,由船主到船舶较固定停泊地的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六)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到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应在接到暂住人口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3日内办结《暂住证》。
第二十二条《暂住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暂住的,暂住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持原《暂住证》到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办理延期或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暂住人口在就业、子女入学时,应出示《暂住证》;有关部门在办理暂住人口就业、经商、子女入学等手续时,应查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对无《暂住证》的,应当告知其先办理《暂住证》,再办理就业、经商、子女入学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安、人社、房管、税务、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依据职责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档案和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实现网上查询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聘(雇)用暂住人口较多的单位和业主,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协管人员,并与公安部门签订《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督促暂住人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不得聘(雇)用应申领而未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
第二十六条实行暂住人口流入地与流出地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调综治、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和基层组织,从源头抓起,落实对本地流出人员的管理措施。
第四章租赁房屋管理
第二十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租赁关系时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由房管局负责办理。备案时应严格核查出租人与所在地有关部门签订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查验承租人提供的《暂住证》。
房屋出租人应自暂住人口房屋租赁关系确立、变更、解除之日起两日内向所在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登记备案,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每月应向房管部门报送出租房屋备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租赁房屋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房产、规划、治安、人口计生、卫生、环保、税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房不能使用的;
(二)已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三)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
第三十一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出租房屋时,房主应查验暂住人口的居民身份证和育龄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填写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登记表,尚未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应当督促暂住人及时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出租。
(二)房屋出租人应当与公安部门签订《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三)房屋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交纳房屋租赁税(费)。
(五)房屋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应向承租人出具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印制、使用的票据。
(六)遵守房屋出租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租房屋时,向出租人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育龄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房屋转租、转借的,必须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向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报备案。
(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违章搭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四)禁止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嫌疑人、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禁止利用出租房屋进行传销或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禁止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违法犯罪活动。
(七)禁止利用住宅出租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八)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已婚育龄暂住人口不得政策外怀孕和政策外生育。
(十)遵守租赁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税务登记,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发现有偷税、漏税等违法情形的,应及时向地税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暂住人口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对直接责任人或暂住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三十五条聘(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扣押暂住证及其他身份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三十六条房屋出租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不查验承租人的婚育证明,向无生育证明的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由人口计生部门依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五)项之规定,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房屋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六)、(七)、(八)项之规定的,由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五)项之规定的,由卫生、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规定的,由人口计生部门依照《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企业治安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流动人口 居住形式 治安管理 影响
近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深刻变革,城市流动人口随之增多,特别是在一大批沿海经济发达的大中型城市中,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涌入和积聚。2012年8月,国家人口计生委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指出,2011年中国流动人口总量巳接近2.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7%。中国特殊的户籍制度,使得流动人口几乎成了除了市民、农民之外的第三大人口群体。
应该清醒看到,流动人口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给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生机与活力,为发展注入了“人口红利”,带来的是机遇;另一方面出租房乱象等治安管理问题不断增多,流动人口犯罪率上升相对较快,带来的是不稳定因素。余姚市作为副省级城市宁波市下面的县级市,在开明开放和“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四连冠的大环境带动下,流动人口呈现出明显增加的趋势。余姚市作为中小城市,随着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多,居住问题已成为影响当前治安管理的一大因素。因此,改善城市流动人口居住条件,有助于促进社会治安管理,是推动社会和谐稳定、构建以人为本社会、打造幸福城市的大势所趋。目前对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研究多数集中在所存在缺陷研究、管理模式创新研究和社会管理体制研究等方面,通常建立在基层政府行为基础之上,而对于流动人口居住与治安管理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在参考和借鉴优秀研究成果与论文的前提下,主要从城市流动人口居住与治安管理的视角人手,通过对余姚市的实证分析,深入挖掘城市流动人口居住对治安管理的影响与原因分析,切实为当地有效解决“成长中的烦恼”提供理论参考。
一、城市流动人口居住对治安管理的影响
大规模的流动人口给流入地,尤其是大中城市的承载能力提出了严峻的要求和挑战。流动人口进入城市,所要面对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居住问题。有数据表明,上海非本地户籍人口犯罪率达到了70%以上,杭州、深圳的非本地户籍人口犯罪率甚至趟过了90%。2013年第二季度,余姚市破获刑事案件317起,查处治安行政案件562起,刑事拘留流动人口559人,行政拘留723人,强制教育61人;共抓获犯罪嫌疑人834人,其中流动人口559人,占67.54%;抓获“两抢一盗”涉案的流动人口213人,七类恶性案件涉案的流动人口48人。
1 流动人口居住场所的复杂性亟需不同的治安管理手段
我国流动人口在居住方式上包括“村落型”聚居、集中居住在单位或工棚、分散居住等三种类型。流动人口居住以出租屋为主,涉及面广量大、分散,租住人员复杂。少数不法分子主要在城乡结合部出租屋藏身,这部分人员属于“黑色群体”,是治安防范和打击的重点。
从2013年3月余姚市阳明街道流动人口居住区域分布及居住时间分析。从区域分布来看,居住在建城区范围的有37568人,占43%,居住在建城区外农村的有50289人,占57%(见图1)。从居住时间来看,居住6个月以下的有22123人,占25%;居住6个月至1年的有28978人,占33%;居住1年以上的有36756人,占42%。由此看出居住一年以下的人数相对居住一年以上的人数较多,流动人口的不稳定性较高(见图2)。
2 流动人口集聚和高犯罪率对治安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
随着城市流动人口规模的迅速扩大,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强,导致社会控制减弱,犯罪率升高。流动人口违法犯罪人数在全部案犯中的比例直线上升,从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来看,流动人口犯罪数量也在逐年增多。大量流动人口往往通过亲朋好友、老乡关系介绍来到此处,因而流动人口带有浓厚的地域和乡土观念。在犯罪活动中,这些人往往利用同村、同乡、同县等较为有利的地缘、亲缘,拉帮结派组成团伙相互壮胆进行犯罪,形成盗窃、抢劫、诈骗、流氓、贩毒等团伙来危害社会,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的正常秩序。余姚的流动人口大都来自安徽、贵州、河南、湖南、四川等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其中安徽籍12.4万人,占余姚流动人口23.3%;贵州籍11.1万人,占余姚流动人口20.8%;河南籍5.5万人,占余姚流动人口10.3%;湖南籍5.1万人,占余姚流动人口9.6%;四川籍4.5万人,占余姚流动人口8.4%。上述籍贯的流动人口总和,占余姚市全部流动人口53.3万人的72.4%(见图3)。
3 流动人口的流窜作案增加了治安管理的难度
流动人口的流动特性决定了其犯罪的流窜性和犯罪目标的随机盲目性。从流动人口作案的地域看,大范围的流窜作案呈递增之势。同时,由于流动人口大多居住在城乡结合部,治安管理松散而薄弱,因而这些区域成了流动人口犯罪的多发区。而从作案的场所看,旅馆、娱乐场所、建筑工地是流动人口居住的密集区,因此,这些场所也就成为流动人口作案的集中地。由于流动人口的活动规律难以掌握,一旦其落脚点发生变化,原暂住地掌握的各种信息很难被其他地区共享,容易导致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动态治安管理失控,使违法犯罪人员有机可乘、逃脱法律的制裁。同时,从业场所和职业的多变,致使流动人员的居住地频繁更换,居住在余姚市城区的流动人口变更多,注销率高,流动性比农村的大,给动态治安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据统计,余姚市29个城中村流动人口数量激增,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之比达到1.7:1,“反客为主”现象明显,极易引发“抱团式”,形成各类不安定因素隐患(见表1)。
二、流动人口居住形式影响治安管理的原因
1 工作及生活方式差异极易引起社会冲突
城市流动人口聚居区内发生的很多侵财型案件主要由犯案人员务工方式的特点而引发。而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之间在思想观念、文化背景、言行习性等方面存在很多差异,从而导致流动人口因生活方式差异引发违法犯罪行为。流动人口本来就对城市缺乏归属感,与城市社会的隔阂使其难以形成本地居民应有的道德规范和法制观念,而流动人口不同的生活习惯易引发本地居民的不满情绪,他们又由于本地居民的偏见和歧视而更加产生疏离感。同时,部分流动人口有着对高生活水平的向往和仇富心理,看到周围人的富有,而又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自己所期望的财富,容易产生不公正感,乃至采取违法犯罪手段来夺取财富。加上许多出租屋的房主都不在本村居住,流动人口的大量涌入,增加了治安管理的隐患。从而不同人群都缺乏安全感,最终导致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社会治安状况日益恶化。
2 治安管理力量不足,经费保障不到位,防控机制薄弱
基层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管理的根基。目前普遍存在警力不足、存在治安盲区的现象,既要做好辖区内常住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又要负责冶安和刑事案件的查处及侦破工作。重打击、轻防范的思想依旧存在,制度上的缺陷使其防控流动人口犯罪的功能未能体现出来,打击流动人口犯罪处于被动状态。“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基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缺乏必要的财政预算工作经费作为保障,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开展中进展不顺利,工作积极性难以有效发挥。职能部门之间缺乏内在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十分有限。同时,基层公安机关对于流动人口的社会治安防范功能未能得到真正发挥,导致流动人口中各类治安问题目趋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没有建立起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各部门间相互协调问题突出,“条”、“块”矛盾比较明显。
三、改进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对策措施
1 创新工作思路,实现由管理控制型向高效服务型转变
一是注重信息共享。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核心在于全面而准确地掌握流动人口信息。稳定信息采集员这支队伍,在确保城市流动人口居住信息完整准确基础上,加强流管办、公安、计生、劳动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交流,提高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率和综合利用率。健全完善分工合作机制,形成信息共有、资源共享和责任共担的联动体系。二是注重普法教育。通过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定期对城市流动人口发送普法教育短信。街道(镇)派出所会同综治办、司法所等部门,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和社区民警深入辖区流动人口集中的城中村、工地和企业等居住地,同时利用培训班、座谈会、广播电视、横幅、发放资料等方式,加强对流动人口普法宣传,对即将入住的流动人口进行专项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文化修养。调解各类纠纷,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三是注重引导预防。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模式创新的核心是构建新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核心体系。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制定科学合理的流动人口落户政策,加快推进居住证制度和“积分”制度,使流动人口能安心就业、安定生活。同时,对一些居住在辖区内有前科的流动人口,做到经常性的走访见面,了解其就业等基本情况,采取“警钟常敲”的方式预防其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从长远来看,以服务推动管理是未来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大趋势,代表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2 强化队伍建设,实现由分散粗放化向集中精细化转变
一是加强保障管理力度。加大对公安队伍建设和警务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始终把公安队伍建设和警务保障放在重要位置,坚持从优待警,抓好协警、保安队伍的专业化培训和管理,适当提高协警相关待遇,加强对派出所的支持,切实提高派出所的战斗力。同时,坚持“警力跟着警情走”的原则,实行弹性和错时等工作制,形成责任明确、联动运作、集约高效的管理模式。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承担”原则,把流动人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单列。二是加强专职队伍建设。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对流动人口综管员采取“三结合”的方式,即上岗前培训与定期培训相结合、定期例会与每月考核相结合、工作业绩与奖惩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工资奖金福利同所负责区域外口管理工作实绩捆绑计发,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积极性,着力构建一支综合素质过硬的专职流动人口综管员队伍,筑起治安管理的“篱笆”。三是加强各类资源整合。进一步完善治安防控机制,联合有关单位,加强流动人口落脚点与活动点等重点场所的管理,将打击和预防流窜犯罪作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重点。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化管理模式。把市街道(镇)村“三级”流动人口专管员和出租屋综治管理服务人员整合成一支队伍,将服务、管理、维权、执法等各项工作融入到镇社会服务管理中心,从而解决领导交叉、职责重叠的问题,为城市流动人口实现服务均等化提供有力保障,共同编织出一张“安全防范网”。
3 改进管理方法,实现由单一行政式向多元合作式转变
一是联合部门,推行“服务式”管理。建立多层次、多主体的服务管理模式,加强流动人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积极探索“以外管外”,吸收部分在余姚时间长、威信高,热心为群众办事的流动人口参与服务管理。探索建立由流动人口代表、村干部、派出所民警、镇外口办、司法所、劳动保障中心和规模企业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和谐促进联谊会,成立以信息员、宣传员、调解员、服务员、监督员“五员合一”为特征的和谐促进员队伍,提高居住信息收集率。同时,强化对城市流动人口相对集中,治安问题频发有关区域和场所,比如城乡结合郎、出租房、建筑工地等实行定朗的治安管理整治行动,对那些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及无正当工作或经济收入等“三无”流动人口开展及时清理、同时对他们给予关爱,开展合理疏导与帮扶。二是联合企业,推行“委托式”管理。依托用工单位居住地建立“流动人口员工之家”,由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家长”,严格落实用工单位负责制。由每个用工单位指定一名流动人口管理员,负责单位内部流动人口居住的登记、办证、教育等工作,做到“用人登记、人走销户,实时统计、实时上报”。三是联合房东,推行“名册化”管理。流动人口的管理,离不开其所居住的房屋。改变管理办法,实现由传统的“以户籍管人”、“以证管人”向“以房管人”方向转变。建立以出租房为依托的模式,把服务管理融入到房屋中居住的流动人口。通过“公安主管”与“房东协管”有机结合,推行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名册化”、“旅馆式”管理模式。将房东确定为“户主”,一户一册建立出租房屋“流动人口户”,要求“户主”及时登记、申报户内人员情况及变更情况,提高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登记率,保证“人户一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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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安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油田企业 油区 治安稳定
近年来,随着国际原油供求形势的变化,石油天然气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价值不菲的物资、器材、设备置于野外,地上、地下的“油、气、电”输送管线纵横。再加上个别人“靠山吃山、靠油吃油”等思想作祟,油区内破坏油田设备、盗窃油田物资、私拉乱接油田水、电、气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结合油区秩序现状,对油田企业油区治安稳定工作作如下思考。
1.当前油田企业油区治安稳定工作现状
近年来,随着油田勘探开发步伐逐步加快,生产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油水井和管线逐年呈较大幅度的增长。在油区治安形势日趋复杂,油区治理任务日益艰巨的情况下,经过油地各方面的不懈努力,各类涉油案件和问题得到一定控制,油区治安保持了持续稳定的态势。但是,局部油区涉油问题还比较突出,油区治理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维护油区稳定的任务依然艰巨繁重。
1.1局部油区打孔盗油案件仍呈高发态势,成为当前影响油区治安秩序的主要因素。打孔盗油不但给国家的财产带来损失,而且易发生着火、爆炸、污染等重大事故,给油区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的破坏和影响。由于历史和企业管理上的原因,个别建筑与输油输气管线紧密相邻,为不法分子打孔盗油带来可乘之机,给打击和管护带来了不便。
1.2盗卖原油、非法收购问题难以彻底解决。尽管油区治安环境总体上不断好转,但个别地方影响油区治安的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非法收购、盗运原油问题受利益驱使,屡禁不止,成为诱发涉油违法犯罪的潜在隐患。
1.3各类涉油矛盾纠纷日趋复杂。目前,油区治安环境大有好转,但原有的历史矛盾仍未有根本性解决,因土地征用、环境污染、损失赔偿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和油田施工中引发的阻车挡路、地企纠纷日趋复杂。法律宣传针对性不强,普法宣传重点不突出,宣传力度不够,致使周边群众对涉油相关法律存有模糊认识。
1.4从油田内部管理来看,个别干部职工思想认识不到位,对油区治理工作重视不够,工作措施不得当,甚至个别油田内部职工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盗卖、侵占油田物资。油田发展快速,油井和管线日益增多,管护难度加大,公安、稽查、护卫力量不足,专业监管队伍力量薄弱,依靠非专业岗位职工来看管,难以对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
2.做好油区治安稳定工作的相关建议
油区秩序问题是诸多社会矛盾和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必须从政治、经济、政策、法律和教育等多层面来研究分析,综合治理。油区稽查工作作为油田新兴工作方式,旨在与公安、护卫共同在上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单位、地方政府部门的全力配合支持下,全面落实油区治安管理措施,着力解决影响油田油区秩序中的突出问题,为油田生产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针对当前油田油区秩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相关建议:
2.1彻底取缔非法、违规小(土)炼油厂。小型化工厂、收油站点的存在是引发盗油的根本原因。堵死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是从根本上解决涉油犯罪问题的关键。偷油源于收油,收油诱发偷油。因此,要把取缔非法收油点作为油区治理的关键措施来抓,做到堵源截流,对各类非法收油点和土炼油炉,发现一个,摧毁一个。要集中各方力量,对发生的影响大、危害大的涉油案件限期破案,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震慑涉油犯罪,有效净化油区治安环境。
2.2提高全民涉油法律意识。治标先治本。要提高油田内部职工、周边村庄群众对油区治安稳定工作的正确认识,自觉维护油区秩序,确保油区整治取得长治久安的效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各类法制宣传教育,向油区广大职工群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及时宣传油田企业在带动地方发展、改善城乡基础设施、解决民生问题等方面的重大成效,提高职工群众参与油区治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油违法犯罪问题的发生。
2.3加大职工爱岗敬业教育,落实“内防为主”。教育引导油田职工要爱岗位、爱油田、爱国家,增强职工“油田是我家”的主人翁自豪感和责任感,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归属感,要有“当一名石油工人多荣耀”的自豪感和光荣感。要为广大岗位职工提升素质、有所作为搭建平台和舞台,为员工创造全面发展的条件和空间,配齐防护装置,增强自卫能力,满足不同层次员工一定的需求,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研究探索油区管护的新措施、新办法,在“防”字上下功夫,在“管”字上做文章,认真落实《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强化油田内部管理,加强防护设施建设,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井,确保企业内部不出事。
企业治安管理办法范文6
为了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城县社区建设的总体部署,进一步理顺社区关系,强化社区职能,提高城县社会化管理水平,实现城县基层基础工作社区化、社区建设社会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社区人口管理
(一)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
1、公安机关是人口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户口登记工作,包括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和暂住登记。
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设立专(兼)职户籍协管员,在协助公安机关搞好户口登记的同时,负责对公民申请的户口事项进行核查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配合社区民警搞好户口核对调查,及时督促居民进行户口登记。
2、根据《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设立的暂住人口管理站及配备的专(兼)职户籍协管员,在社区民警的指导下负责办理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登记,定期核对并及时上报变动情况。
用工单位、外来务工单位、社会办学单位负责人及个体业主是暂住人口管理责任人,应协助暂管站搞好暂住人口登记。
(二)理顺管理关系,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1、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设立集体户口簿。集体户口簿由单位户籍协管员负责保管、保存,公安机关办理公民申请登记的事项时,直接在集体户口簿上进行签注或增撤,单位给予必要协助。
2、社区居委会辖区内居住的家庭户口,在“村改居”前已由村(居)委会登记建档管理的,仍继续管理并保管档案,设立主户户头。
“村改居”后新纳入管理的部分,对居住集中、自成一院、自成一区的,根据需要在该社区居委会名下设立分户单独建档管理;“村改居”后新纳入管理的零散家庭户,统一纳入到主户户头,与“村改居”前该社区居民一同管理。
3、社区居委会辖区内的集体户、家庭户,统一由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登记管理权,依照政策决定人口的出、入、登、销。社区居委会和有关单位根据居民(成员)申请,负责对申请事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无合法理由不得拒绝。
(三)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原则,适时开展社区户口整顿。
1、社区居民户口管理的原则是: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即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一个公民有几个居住地的,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
2、适时开展户口整顿。社区居委会挂牌成立后,要及时根据社区区域立即开展户口整顿,对居住该社区的人口逐步将其常住户口过户到该社区,以便于社区各项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社区治安管理
(一)公安机关是社区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治安工作。
(二)社区居委会要做好社区实有人口的管理工作。对社区内常住人口、暂住流动人口、派出所工作对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建立健全人口档案,并及时做好各类人口的调查和跟踪考察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社区内要建立敌、社情动态信息员,在社区民警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及时掌握社区内敌情、社情动态,及时预防和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的发生。同时,社区警务人员要建立各类特情耳目,及时搜集信息,帮助破获案件。
(四)做好社区安全防范工作。一是加强社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区专职治安联防队伍,并指导带领社区驻区单位的治保、保卫人员开展站岗值班、巡逻检查等治安防范工作,同时,充分发挥社区内治安积极分子(楼长、社区党员干部、社区志愿工作者等等)的作用,维护社区治安秩序。二是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广泛宣传安全防范知识,教育社区群众遵纪守法,提高自我防范能力。三是积极调处民事纠纷,化解各类矛盾,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大的案件和的发生。四是积极推广物防、技防措施。动员社区单位和居民安装物防(如防盗门窗、车棚等)、技防(如无线报警器、电视监控等)设施,提高防范能力。
(五)做好社区治安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的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租赁房屋、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品管理,落实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措施。
三、社区人口与计生管理
(一)计生行政部门是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街道计生办负责辖区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以及工作、生活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承担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 综合服务的职能,协助政府做好本辖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社区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企事业单位要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抓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承担主要责任。落实好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办公场所及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等有关政策和各项保障措施。支持、协助和参与社区计划生育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社区居委会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使社区内常住人员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纳入正常管理,重点人员专人管理,确保无违法生育,流动人口持证率、验证率、建档率达到上级要求。
四、社区环境卫生管理
(一)明确职责
按照“政府组织,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原则,明确责任,加强社区环境卫生综合管理。
1、县建设局负责县区综合卫生管理和主要街道、人行道、县中心广场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公共厕所的卫生保洁,县区垃圾的统管统运,道路两边各单位门前“六包”(包卫生、包绿化、包治安、包规范车辆停放、包清除门前摊点、包铺换人行道)的监督检查。并对城区四环路内所有单位清运到垃圾处理厂的生产、生活、建筑垃圾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处理。
主要街道有:密州路(东外环—西外环)、兴华路(东外环—西外环)、人民路(东外环—西外环)、繁荣路(东外环—西外环)、东郊街(南外环—北外环)、东关大街(南外环—密州路)、府前街(人民路—南外环)、和平街(兴华路—密州路)、西关街(兴华路—繁荣路)、西郊街(兴华路—密州路)、老母庙巷(和平街—市场街)、沧湾小区步行街(府前街—和平街)、广场路(府前街—市场街)、电视塔东、西侧路段(密州路—潍河桥中间)。
2、县区各单位负责各自院内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门前“六包”。各单位的垃圾原则上由县建设局统管统运,单位自运的,到建设局办理准运证后,在指定垃圾厂倾倒垃圾,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
3、社区居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除县建设局管理范围以外的所有路段、街巷、居民小区的环境卫生保洁。按照既方便居民,又便于卫生管理的原则,根据人口密度,合理布设垃圾点,并将垃圾点上的垃圾负责收集清运到县里统一规划设置的垃圾中转站,由建设局统一清理清运到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
社区居委会可以采取公开招标,市场化运作方式将各路段、街巷承包到人,落实责任,并加强监督管理。
(二)属地收费
社区居委会负责收取本辖区内的卫生管理费。卫生管理费经社区共建委员会协商同意,在街道的指导下,根据需要由街办城管所和社区居委会负责向辖区单位和居民收取。社区居委会要依据有关标准及时向建设部门交纳垃圾清运和处理费,防止双头收费。
五、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建设管理
社区居委会的办公服务用房面积要保证工作需要,新建居民小区,有关部门在规划时要按每个居民小区设一个居委会的要求,将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纳入统一规划。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开发建设时,必须向社区居委会无偿提供房屋建筑总面积1的管理服务用房,否则县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有关建设、施工手续。
六、社区物业管理
在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成立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的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及其经营者进行选择、聘用、监督。
(一)明确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物业公司应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鉴于目前房屋紧张的实际,社区居委会可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合署办公,由物业管理公司为居委会提供办公场所,挂社区居委会和社区物业公司两块牌子,物业管理负责人原则上兼任社区居委会成员,参与社区的建设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依据物业条例制订物业管理办法;
2、审验物业资质和年报工作;
3、组织物业企业参与争创文明小区活动;
4、培训物业从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