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运营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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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运营管理办法

自媒体运营管理办法范文1

一、企业转型 改变观念先行

我们认为在企业最大的思想政治工作就是把企业做大做强。要实现公司互联网转型的变革,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就要从全员改变观念开始。这几年我们频繁组织中高层管理人员到一些国内知名互联网企业参观学习,了解他们的企业文化、组织架构和工作模式;走出去的同时,我们也不断请一些有思想、有经验的互联网人士来公司讲课,更新观念、创新思维。让互联网思维成为我们一切商业思维的起点。

快乐购注重学习更注重分享,凡公司外派员工参观学习,回来必组织分享会,把看到的、学到的、感悟到的模式、流程、观念、方式方法与大家分享。这几年我们通过这些分享会,充分向员工宣导互联网精神,并且组织了大大小小的互联网转型讨论会,对员工潜移默化。员工是最了解企业的人,在学习和讨论中,他们从自己的工作岗位和思考角度出发,提出了很多有闪光点的意见和建议,互联网思维在公司内部酝酿、发酵,逐渐演变成了快乐购人在思维方式上的一次文艺复兴。

二、快速迭代 组织行为变革

快乐购是一家年轻、时尚的公司,对新思维、新观念、新方法十分敏感。在2013年4月,四川雅安地震发生的当天晚上,公司利用了微信这个社交工具,对赈灾工作全面进行调度,无论是在指挥室还是在赈灾调拨物质仓库,无论是在赶往灾区的车队还是已经在灾区的先遣队,所有指令同时到达,反馈信息快速流转,一切尽在筹划和掌控之中。没能亲身去前线的同事们,也通宵达旦守候在微信上,为前线同事加油鼓劲,极大的鼓舞了赈灾士气。

这次赈灾行动是我们组织行为互联网化的有益尝试,也借此方法运用到公司运营管理、信息管理、情感交流工作中来。在运营管理上,从高管到中层、从每个中心到每个业务板块,都有自己的微信群,进行工作的指挥、调度、商议、决策,降低了沟通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在信息管理上,一是快速宣导,通过“快乐商学院”微信公众号公司信息、传递行业动态、宣导企业文化,二是正确引流,通过部门信息联络员微信群搭建一个员工意见反馈平台,及时反映员工需求,帮助他们解决问题,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在情感交流上,公司的快乐情感官,也充分借助微信微博等社交工具,对员工进行情感疏导、心理援助,帮助员工走出心理误区。

平等和去中心化是互联网组织行为的基本原则。这几年公司一直倡导无边界组织,不同部门的人组合在一起,在一个项目经理领导下,思想火花的碰撞迸发层出不穷的创造力。例如狗小二,就是一个由普通员工担任项目经理,撬动全公司资源的项目队伍,创造的快乐购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产品。又比如快乐购工会,不再像过去那样花钱费力组织员工搞活动,而是将工会平台化,着力培植圈子文化,鼓励一个个有着同样爱好的群体独立发展为社团,独立开展活动。每个社团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有自己的运营计划,工会就不再是少数人自娱自乐的事了,它是N个圈子组成的小社会。平等和去中心化打破行政官僚那一套,极大程度调动了每个人的积极性,由“要你做”变为“我要做”。快乐购的组织生态正越碓教近互联网。

三、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这几年来快乐购的互联网转型有观念、有实践、也有成果,但要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必须依靠制度保障。快乐购商业道德制度建设,就是公司互联网思维下化的一个产物。快乐购作为一个极具商业价值的平台,各种商业利益随之而来,现代商业纷繁复杂,使员工身边充满了诱惑、陷阱和各种不确定性。有些“中间地带”,现行的法律、法规或传统的伦理道德都难以全面覆盖。因此,公司设立了《快乐购商业道德准则》这个公约,填补制度的空白,使商业道德成为一种公德,融入员工的灵魂,它也成为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快乐购商业道德准则》在国内企业尚属首创,在2012年被评为湖南省企业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

2013年以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两学一做专题教育活动的开展,也极大地助力了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公司班子成员以各种形式走近员工,听取意见以及对公司发展的建议。班子成员提高了思想认识,感受到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正能量;员工们通过畅所欲言的提意见和建议,看到公司在实实在在地改进工作,感觉领导和他们距离越来越近了。随后,公司主要领导还采取了“开门有你”方式,在每个月最后一周的周五,全天时间在办公室听取大家的工作建议和想法,将征求意见制度化、长期化、常态化。

自媒体运营管理办法范文2

Construction Practice of Operation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 of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Abstract:In the era of big data, data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resource for enterprises, the enterprise’s 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 has an immeasurable value. The construction of enterprise operation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 lays the foundation for the analysis and application of large data in the future. In this paper, the idea and content of the national network of Zhejiang Province electric power company operation monitoring management system to create, are introduced in detail and the typical experience of the main way in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on, and summarizes the achievements of and experienc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other enterprises have draw lessons from a meaning.

Key words: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operation monitoring management system

一、运营监控管理体系建设的背景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司”)发展正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管理转型期和改革攻坚期。随着人、财、物的集约化管理和大规划、大建设、大运行、大检修、大营销五大工作体系的逐步构建,浙江公司在专业条线上的纵向管控模式已经非常完备,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公司内部跨专业、跨部门的横向协同模式还尚未完全建立,这也大大影响了公司运营效益与效率的提升。运营监控管理体系的建设,是浙江公司在国家电网全面深化“两个转变”、加快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创建“世界一流电网、国际一流企业”,以及“三集五大”工作全面开展的大背景下提出的一项重大管理创新工作。运营监控管理体系的建设,可以有效加强公司内部各专业条线间的横向协同配合力度,大幅提升公司运营水平,是公司管理方式的重要变革,是企业发展方式的重要转变。

1. 实现浙江公司科学发展的需要

运营监控管理体系的创建,是公司管理方式的重要变革,是企业发展方式的重要转变。以服务公司发展战略为目标,以核心资源和主要经营活动管控为重点,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全流程综合运营管理平台,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战略执行力,有利于破解公司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难题,对于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从传统企业向现代企业的战略转型,实现建设“电网坚强、资产优良、服?沼胖省⒁导ㄓ判恪毕执?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具有重大促进意义。

2.提高浙江公司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的需要

浙江公司的经营目标需要通过一系列经营和管理活动来实现,跨专业、跨部门活动的相互协同能力、各业务部门、各单位的执行能力是制约管理效率的关键因素。创建运营监控管理体系是加强业务过程综合管控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科学的运营监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搭建信息和管理的桥梁,消除专业管理壁垒,优化业务管理流程,解决专业条块管理中的盲点问题,增强跨专业、跨部门协同能力,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融合,实现公司核心业务和整体资源的集中运作和高效管理,为实现公司经营目标提供保障。

3. 增强浙江公司风险防控能力的需要

浙江省作为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电力需求增长迅速,在此背景下,浙江公司面临着诸多法律、政策、监管、舆论各方面的风险。社会各界对电力企业的关注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监督越来越严。运营监控管理体系的建设将成为浙江公司对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监测、风险分析和加强管控的重要手段。它能够全面、准确地把握公司核心业务流程和资源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风险点,有效识别经营管理异动和问题,及早研判各类风险、提出预警,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快速协同反应,形成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协调解决问题的闭环管理机制,保证公司全部资源和经营行为可控、在控,坚持依法从严治企,切实增强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公司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运营监控管理体系创建的内涵和主要做法

1. 运营监控管理体系建设目标与内涵

(1)建设目标

以省、市两级运营监控中心建设为依托,充分发挥浙江公司信息化建设与应用优势,深度整合公司数据资源,实现对省市县各级单位经营管理全天候在线监测分析;实现对规划、建设、运行、检修、营销、人资、财务、物资等业务全方位监测分析;实现对计划预算、购售电、资金收支、项目全过程、物资全过程、业扩报装、电费管理等全流程监测分析;督促、协调、解决监测分析中发现的问题,构建集全面监测、运营分析、协调控制、全景展示于一体的综合管控平台。运营监控中心是浙江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综合运行部门,承担保障浙江公司运营安全、有序、健康、高效的协调职能;负责对浙江公司主营业务活动和核心业务资源的全面监测;负责开展浙江公司综合绩效、发展能力、竞争能力、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运营分析;负责对浙江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异动和问题进行预警并协调解决;负责对浙江公司管理成效进行实时、全景展示。

(2)建设内涵

建设以省市两级运营监控中心为核心、全面覆盖省市县三级供电企业的运营监控体系,全面衔接并支撑总部运营监控业务,打造集全面监测、运营分析、协调控制、全景展示、运营数据资产管理于一体的综合管控平台,以强化公司运营数据资产管理和“大数据”挖掘为手段,在省公司和地市公司有序高效开展监测、分析、运营数据资产管理、协调控制与全景展示等五项业务,实现对省市县各级单位人资、财务、物资、规划、建设、运行、检修、营销等主营业务活动、核心资源以及客户服务的全天候、全方位、全流程24小时在线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异动和问题并协调解决,促进企业资源全面集约与高效利用、业务紧密衔接和高效协同,不断提升公司运营效率与效益。实现对公司管理成效、发展成果、经营业绩、责任实践的实时、全景展示,展现公司良好形象。

运营监控管理体系的核心业务包含全面监测、运营分析、协调控制、全景展示及运营数据资产管理五大方面。具体工作开展方式是:以反映公司运营状况的指标数据为着眼点,通过设置指标的预告警规则实现对各类数据变化情况的全面监测,对监测发现的运营指标异动或问题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协调专业部门开展协同治理工作,并实时跟踪治理情况,通过闭环管理的方式保证异动问题得到最终解决,同时将重点指标数据和重要业务流程等通过全景展示方式在运营监测大厅予以集中展现。

浙江公司通过对主营业务活动、核心资源和客户服务的实时在线监测分析、协调控制并集中展示,把运营监控中心建成公司运营的“实时在线监测中心、在线运营分析中心、综合协调控制中心、企业形象展示中心、数据资产管理中心”,全面掌控公司经济运行状况,增强业务管理的透明度,增强公司的集团管控力和风险防控力,确保运营监控体系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有力支撑,为提高管理绩效和经济效益提供保障。

2. 运营监控管理体系创建的主要做法

(1)开展运营监控制度建设工作

自浙江公司正式成立运营监控中心以来,按照“科学规范、协同高效、简洁实用、持续改进”的工作原则,全面构建运营监控“1+3”制度体系框架。即以运营监控工作管理办法为总纲,以部门工作制度为基础、业务管理制度为核心、运营保障制度为支撑的三位一体制度框架体系,规范业务流程,明确职责和工作界面。通过设计、起草、试行、修订和不断完善,逐步形成运营监控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和技术标准,确保运营管理科学高效、保障机制安全可靠。

“1+3”制度框架体系中各项制度之间的关系如下:“1”是指《运营监控工作管理办法》,作为浙江公司运营监控管理体系的根本制度,在整个制度体系中发挥指导、统领的重要作用,是作为制定其他各项制度的主要依据。“3”是指部门工作制度、业务管理制度和运营保障制度三类制度。部门工作制度是围绕监测大厅环境、参观接待以及值班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定的工作措施,是实现内部管理效率提升、对外服务高效的前提和基础;业务管理制度是围绕中心全面监测、运营分析、协调控制、全景展示和运营数据资产管理业务编写的管理制度,是整个制度体系的核心;运营保障制度是围绕外部“业务支撑和技术保障”建立的配套制度,确保运营监控管理体系实现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三类制度之间是一个有机整体,相互补充,缺一不可。

(2)创建运营监控指标体系

浙江公司运营监控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需要以全面监测为基础,全面监测业务的实现则依托于海量数据的支持,创建运营监控指标体系,可以将海量数据有效梳理归类为“综合绩效”“核心资源”“运营状况”等条块,保证公司在开展运营监控工作时有的放矢。

浙江公司在开展大量的业务调研工作、对指标需求进行详细梳理的基础上,形成了浙江公司运营监测指标体系,并全面完成14条业务主线共计1409项指标的接入,实现关键业务流程的全面监测、分析。随着公司人、财、物集约化管理及大规划、大建设、大运行、大检修、大营销体系的全面建成,浙江公司通过开展多项专题监测研究,开展运营监控指标系统的二期梳理,不断扩充完善监测分析指标,选取核心指标,优化预告警规则和准确性规则,不断提高数据质量,持续提升运营监控中心的实时在线监测能力。

浙江公司运营监控指标体系由3个核心要素、17个关注维度、79个关注点、1409项指标组成,其中,主要反映公司战略目标实现情况的综合绩效指标由“电网状况”“资产质量”“服务水平”“业绩水平”4个关注维度构成,进一步分解为13 个关注点;主要反映公司运营状况的指标由“人力资源集约化”“财务集约化”“物资集?s化”“大规划”“大建设”“大运行”“大检修”“大营销”“其他业务”9个关注维度构成,进一步分解为56个关注点;主要反映公司核心资源的指标由“人力资源”“财务资源”“物质资源”“其他资源”4个关注维度构成,进一步分解为10个关注点。

浙江公司运营监测指标体系的1409项指标中,年指标148项,半年、季、月指标855项,周、日、实时指标406项;涉及业务部门14个,其中财务专业、营销专业指标最多;涉及专业信息系统32个;全景展示业务涉及指标289项;取数范围到地(市)的指标724项。

(3)建设运营监测大厅

浙江公司运营监控中心设监测大厅、独立监测区、互动体验区、会商区、设备区、备班办公区六大功能区域,地市公司运营监控中心设监测大厅、设备区、备班办公区三大功能区域。运营监测大厅建设满足监测人员7×24时监测运行。运营监测大厅是全方位展示浙江公司建设浙江电网的突出能力、经营业绩和责任实践成果的重要载体,是运营监控管理体系全景展示工作的重要内容。浙江公司充分利用先进的可视化技术和各类展示载体,面向地方政府、公司内部领导及社会各界,制定丰富直观的展示方案,实现对公司经营业绩、管理成效、发展成果和责任实践的全面立体展示。

(4)建立运营监控保障体系

强化信息支持系统建设。强而有力的信息支撑系统是运营监控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保障。采用省公司总体部署,功能涵盖省、市、县三级监控业务的总体架构,构建支撑运营监测(控)业务在全公司开展的信息支撑系统。运营监控信息支撑系统是以一体化平台和业务应用系统为基础,在融汇集成相关功能的基础上,建设形成支撑运营监控中心业务开展,具有全面监测、运营分析、协调控制和全景展示功能的业务系统。运营监控信息支撑系统体系架构由四个层次组成,包括由人、财、物、规划、建设、运行、检修、营销等相关业务应用构成的业务层、基于数据中心的数据层、由综合查询分析(含辅助决策)和业务流程监控等构成的监测分析层,以及基于可视化展示平台的展示层。

支撑系统的四个逻辑分层之间存在着依赖关系,其中,展示层负责对监测分析层处理完毕的数据进行综合展示,二者之间通过Web服务、消息、数据集成等方式进行交互;监测分析层则对来自于数据处理层的数据进行分析统计,为展示层提供分析结果;数据层则将位于业务层的各个业务支撑系统中的数据按照业务主题进行分析汇总,计算各类指标,形成流程实例,存储大屏展示信息;业务层管理各个应用的数据,为数据层提供业务明细数据。

运营监控信息支撑系统包括工作台、数据资源管理工具、可视化系统三个部分。目前,工作台已实现323个场景、1357个指标数据项的在线监测功能,大屏可视化系统已实现25屏、315个指标数据项的监测展示,完成了26个业务系统的接口开发部署及数据接入。

强化人才队伍建设。运营监控中心业务涉及公司各个专业领域,每个领域的指标都有可能出现异动和问题,这就需要运营监控中心的员工在业务能力上综合程度更高,在管理水平上跨专业协调能力更强。浙江公司在选拔公司业务骨干充实到运营监控队伍的同时,通过交叉培养、实战练兵等多种培训方式,加强运营人员素质建设,不断提升全面监测、运营分析、全景展示业务能力,满足服务决策层与管理层的日常信息与决策支持。另外,通过建立由高校、咨询机构、电力系统内部三方组成的运营监控专家队伍,为运营监控中心各项业务开展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撑,提升运营监控中心的分析能力、预判能力及决策支持能力。

三、运营监控管理体系创建的实施效果

运营监控管理体系的创建是实现公司科学发展的一项重大改革实践,更是一项在国际企业管理中史无前例的创新工程。运营监控管理体系自运行以来,有效弥补了公司管理机制的不足,帮助消除跨专业、跨部门的信息壁垒,使公司资源配置更优、内部控制力更强、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更好,促进企业安全、有序、健康、高效运行。

1. 公司运营分析能力显著增强

浙江公司按照“全天候、全方位、全流程”在线监测的要求,强化运营数据资产管理,进一步夯实数据基?A,接入指标1409项,累计接入指标数据2310万余条,明细数据6928余万条,实现了对公司运营情况的实时监测;围绕公司领导的关注点、企业运营的关联点和管理创新的启发点,深入开展信息采集、筛选、解读和分析,编制完成外部环境监测周报18期;根据公司运营情况,剖析公司运营特点,编制《运营动态》40期,实现了对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动态研判;完成电力成本分析、社会责任对利润的影响分析等22项专题分析,通过引入风险管理成熟度模型,梳理和评估公司整体层面的风险管理水平,提出风险管理的战略性建议,有效防范了企业的运营风险;完成异动分析52044项,梳理出运营异动535项,发出协调控制工作单194份,会同相关部门保证了高压电费回收风险可控率、物资库存周转率多项重大问题持续改进。

2. 有效防范公司经营风险

运营监控中心作为独立第三方,通过对主网作业现场、配网作业现场、基建作业现场、营业场所等生产一线场景的3G移动视频监控,实现了对作业现场违章的“立查立纠”,强化了安全风险管控;通过计划与预算专题监测,发现公司个别资本性项目资金发生金额超出当年计划预算,协助相关部门研判和预警可能出现的运营风险;通过对退运设备的监测分析,发现公司废旧物资管理上的隐患,防止违规事件发生。

3. 强化战略执行力度

运营监控中心以海量数据为基础,构建了一套反映企业整体经营状态的监测分析体系,并且将重点指标集中展示,增进了各部门业务透明度,保证了公司全部资源和经营行为在控、能控。运营监控中心围绕关键管理环节,细致梳理了相关的上、下游关联节点,找到了当前管理的瓶颈,严格规范与之相关的管理与工作要求,打破专业信息壁垒,实现资源共享,增强跨专业、跨部门协同能力。职能部门针对风险、异动、问题做出反应,提前防控,显著提升公司的安全、健康运营水平。

4. 促进公司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有效提升

通过开展“二十四节气、重点工作任务、督察督办”工作监测,强化过程管控,工作效率与成效得到大幅提升;通过物资库存监测,协同业务部门开展盘活利库工作,提高物资利用效率;通过开展营销稽查,公司累计追缴电费及违约金106.9万元;通过开展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绩效改进工作,形成公司资产全寿命周期的管理体系,促进资产精益化管理,提升公司经营效益、效率;通过对供电抢修服务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测评价,已经形成供电抢修协同工作新机制,基本解决工单回退问题,大幅提升抢修效率,全省故障工均处理时长同比下降71.78%,故障平均修复时长缩短46.6%,投诉工单数量明显减少,客户满意率得到持续提升,整体供电服务质量得到明显提升。

自媒体运营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是我国新农保制度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后形成的养老保险基金,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核心条件,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能否实现保值增值是该制度成败的关键。自2011年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全面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以来,据人社部统计,2012年年末城乡居民保险基金结余为2302亿元,2016年年末基金累计结存5385亿元,基金规模快速扩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从2012年的48370万人增长到了2016年的50847万人。因此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群、基金规模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能否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不仅关系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发展,更影响着城乡居民的老年生活水平。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困境

1.1基金统筹层次低,管理分散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试点实践阶段从县级统筹起步,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向市级或省级统筹过渡。但有鉴于中国城乡多样性、复杂性和机构设置的特殊性,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基金大部分停留在县级统筹阶段。在县级统筹状况下,县级社会保障部门成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基金的收缴、管理、支出及监督的权力都掌握在县级单位手里,造成了基金管理的分散化,也给基金投资和监管环节的有序运作埋下了巨大的隐患。分散的碎片化基金无法发挥投资的规模化效应,现代的多元化资产配置策略也无法灵活运用,基金投资风险大且收益无法保证。过低的统筹层次使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管理出现投资管理人才匮乏、管理信息不畅、管理流程僵化、监管不力等问题。

1.2资金筹资不力,缺乏有效激励机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目前我国虽然国家已经对不同的缴费档次给予了不同的缴费补贴,但激励效果并不显著。以河南省为例,100~400元档次补贴30元,500~1000元档次补贴60元,但大多城乡居民选择的是一年100元的最低投保档次,仍不能有效提高城乡居民的缴费积极性。根据我国国情,城乡居民相对集聚的区域,大多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可支配少,基础薄弱,地方政府可投入财政资源少。另外,尽管政策文件中有对集体补助的表述,但缺乏指导性,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依靠集体经济来支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显然遥不可及,集体补助很难落实。根据人社部公布的数据测算,自201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运行以来,2012—2016年五年间,个人缴费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3%、31%、29%、25%、25%。①总体来看,在基金实际运营过程当中出现了过度依赖中央财政、个人缴费档次偏低、集体补助缺乏的现象,使基金来源面临着重重挑战,基金发展缺乏内生动力。

1.3缺乏成熟投资运营机制,基金保障效果不良

据人社部统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收入比从2012年的62?9%提高到了2016年的73%,这无疑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平衡带来了很大的压力。①与此同时,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高通货膨胀率、基金规模的扩大,使得基金投资运营成为关乎基金保值增值的首要问题。但在过去我国采取了保守型的投资策略,只有国债和银行两种投资方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资产缩水严重。因此我国于2015年8月出台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拓宽了基金投资的渠道,使基金管理模式向采取中央集中运营、市场化投资运作的方式转变,但目前该养老保险投资方案缺乏具体操作方案尚未落地实行,所以目前城乡居民社保基金投资收益仍然较低。可以预见的是由于统筹层次较低,以省级为单位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可委托投资的基金规模有限;且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完善、缺乏成熟机构投资者等原因都给基金投资运营带来较大市场风险,因此基于委托关系而成立的基金信托管理模任重而道远。缴费档次低、政府补贴有限、基金投资收益率最低终造成的后果就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付水平偏低,保障效果不良。以2017年为例,全国城乡居民月基础养老金最低为每人每月70元,江苏省最高为每人每月135元,这一标准远远低于全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效果不良。

1.4监管机制存在漏洞,基金违规问题凸显

首先,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包括行政监督、专门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金融机构监督)、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及法律监督。但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较低,县市级人社部门既是基金的管理者又是监管人,从“执行与监管分离”的角度看,基金监管缺乏独立的监管机构,因此造成了众多基金违规操作的问题。其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法律层次较低,特别是各级地方城乡对基金的监督与管理只依靠简单的相关规定,监管相关政策法规滞后,使得基金监管无法可依。再次,内部监管效果不良。我国的内部监管由统筹地区社保各级监管委员会和内部监察机构负责,但是监管人员由于缺少相关监管知识和手段,使得内部监察机制不能发挥应有作用。最后,基金运营管理信息不够公开透明,基金管理的监督与管理缺乏公开与公正性,且又因为城乡居民的权利与法制意识不强,社会监管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并且,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入金融市场投资运营,如何做好金融混业背景下的基金监管也成为了基金管理的重大课题。

2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管理困境的对策

2.1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较低的统筹层次不仅给基金管理带来很大的制约,使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发展明显受制于地方财力,将进一步拉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地域差距,也限制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均等和地区均等,造成新的不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当然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需要国家政策和中央及地方财政的大力支持。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统筹层次:第一步要逐步从县市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第二步要由省级统筹最终实现全国统筹。鉴于我国各统筹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基金贡献水平不同等因素的制约,在向全国统筹的进程中如何协调各个统筹地区的利益是改革的重难点。实行全国统筹后,可以通过合理划分市、省及国家各级管理机构的责任,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效率。县市级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业务。省级社保管理机构负责各市、县的基金调剂和管理部分后备金。国家社保部门负责基金管理政策的顶层设计,引导基金管理在各个环节的发展方向。[1]

2.2健全基金多方筹资机制

合理划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缴费责任。进一步明确合理的缴费激励机制,对于早缴费、多缴费、长缴费的参保人予以适当的缴费补贴,合理设计缴费补贴激励梯度以达到激励缴费的效果。政府在资金运行中的财政给付责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分担居民的缴费责任,影响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能力以及居民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认可程度,从而影响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公平化进程,因此应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责任。[2]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发展地方经济、集体经济,使得集体补助落到实处。建立常态化的待遇调整机制,结合工资增长水平、城乡居民消费指数等指标设计科学的待遇调整机制,促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给付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也能有效激励群众的参保积极性。

2.3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投资运营机制

要想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就必须促使基金向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方向改革发展,集中投资运营下的信托管理模式是必然选择,该模式的实质就是政府主导、市场化运营、多元化投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作为政府主导的集中基金管理机构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统筹管理。鉴于政府部门在基金投资运营能力、金融市场风险控制能力的局限性,建议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作为委托人选拔有资质的外部机构投资者作为人来负责具体的基金投资运作。为了兼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政府尤其是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必须肩负起监管的责任,一方面,通过适度政策优惠吸引资本市场中具有成熟管理经验的机构法人积极参与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另一方面,制定严格的养老保险基金经营机构资格选拔条件,对基金投资的规模、投资品种、投资风险及收益做明确规定,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力求监管适度,确保基金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

2.4健全基金监管机制

健全基金监管机制是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依法管理运作的保证。首先,要修订滞后的基金监管政策,尤其要加强金融混业背景下对社保基金投资的监管,为基金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其次,革除过分倚重行政监督的弊端,构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统领下的多元监督机制,优化专门监督细则,加强人社、审计、税务、财政等部门间的协同性,避免过高的监管成本和过低的监管效率带来的麻烦,对基金管理的各个环节及业务流程进行无缝隙监督,提高专门监督的实效性;再次,明确以政府为主的监管主体,建立专门独立的外部监管机构,保持监管权力的独立性原则,吸纳高水平监管人才,确保内部监督落到实处;最后,建立严格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提高基金管理信息透明度,加强宣传和政策引导,充分调动参保人、群众及媒体等社会监督的力量。

参考文献:

[1]雷娜?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模式的对比分析[D].西安:西北大学,2010?

[2]栾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制度困境与破解机制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4?

自媒体运营管理办法范文4

在目前全国性银行、地方性银行、小贷公司和村镇银行构建的体系中,无论是网点覆盖,服务人群覆盖,服务的信息化程度都已非常高,银行网点对个人用户的服务态度较之以前也有非常大的改观,同时也垄断着目前金融领域里高利润项目。在这场国家政策主导下的金融体系国退民进的变革中,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体系的需求是迫切的。

今年6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的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7月5日,国务院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在这份被称为金融“国十条”的意见中,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为民间资本设立银行亮起了绿灯。随后,有关于民营银行申报的消息不断传出。

民营银行话题持续升温

7月31日,在银监会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尚福林首次对外提出“试办自担风险的民营金融机构”。

8月9日,银监会表示将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放宽了对于境内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中资银行的条件。与此同时,国务院也首次提出推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的银行。

9月11日,国务院总理在2013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上发表特别致辞时表示,在金融等领域要放宽市场准入。9月13日,有媒体报道,全国首份地方版《试点民营银行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下称《办法》)已完成并报至银监会,其对民营银行的设立门槛、股东资质、股权变更、公司治理以及机构撤销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规定。

地方版民营银行《办法》中提到,在设立门槛方面,民营银行需一次性拿出不低于5亿元不高于10亿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在股东要求方面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所有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其中主发起人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这三年内年终分配后的净资产占比全部资产的30%。此外,《办法》规定民营银行应该以信贷业务为主,以服务“三农”和社区银行的形式合法经营,且原则上不在行政区辖外设立分支机构。

实际上《办法》中主发起人要求门槛不算高,目前所有申请设立民营银行的企业都具备此资质。而民营银行定位在服务“三农”和社区银行,这种定位也在预料中,以体现与现有银行体系的差异化。“民营银行的资本金、资产状况决定它不可能跨区经营”,金融专家赵庆明指出,“目前这种运营模式的框定总体来说还是比较合理的。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需要一批小型银行、社区银行来参与其中。”

“除了村镇银行要求需要由银行作为主发起人这条之外,《办法》的这些规定,跟村镇银行设立的要求很像。”一位资深民间资本人士认为,这只是地方的设想,至于银监会在收到众多地方试行办法后,如何制定细则仍难说。

民营银行申报热潮涌现

在阿里通过余额宝小试了互联网金融的威力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体系的热情被全面激发。加之地方版《办法》上报银监会消息传出后,各地民企加入民营银行申办的争夺战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自苏宁云商宣布筹办苏宁银行后,北京、广东、温州等地的多家民企也筹划申请设立民营银行。目前已知,温州已向银监会递交了两份民营银行申请,广东已有3家民营银行的设立请示呈报至银监会。红豆股份、凯乐科技等上市公司也纷纷传出申请民营银行的消息,目前至少已有10家企业在争夺首张民营银行牌照。而根据最新消息显示,腾讯公司已经递交申报材料,成为民营银行申办的一匹“黑马”。至此,广东已有3家民企加入民营银行申办争夺战。另外两家递交申报请示的民企是广州的香江集团和来自广东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的一家民企。此外,民间资本活跃的温州也跃跃欲试。此前有温商联合投资中心负责人透露,10家温州商会正筹资50亿元计划设立民营银行。

不过,专家预计年内或仅有一至两家银行获批试点。“民营银行的大量出现,一定是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完成之后,也应是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起来之后。”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未来不排除中国出现数百家甚至数千家民营银行,但现在我们应先试点探索,先积累经验,为下一步大规模开放做好准备,“预计年内最多只有一两家民营银行获批试点”。

坊间消息称,今年10月以前,各地方征集发起人并签署发起协议的工作应该基本完成。此外,有业内人士预计,今年11月至明年1月间,很可能在温州、北京和深圳三地选择性地批准一到三家民营银行,将完成股东资格审核和验资工作,“如果进展顺利,明年3月前,全国第一家民营银行将会核准开业”。

民企对民营银行设立的热情在不断上涨。不过,狂热背后,有另一种声音。在民营银行具体操作细则尚未落定前,业内人士透露许多民营企业尚在观望中。而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甚至已申办民营银行的企业也并无太大积极性,主要是地方政府的推动。“没有看到细则,不知情况怎么样,现在只是因为地方政府要求申报才做的申报,企业并没投入什么精力去做准备。”

民营银行加速推进

民营银行推进步伐可能比想象中更快。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官网显示,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已经获得核准。此次民营银行工商注册过关,表明民营银行在成立银行道路上又走出了坚实的一步。

央行行长周小川在《求是》杂志发表署名文章《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推进包容性金融发展》中明确提出,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该文章提出,要适度放宽市场准入,支持小型金融机构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关于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办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引导其立足小微金融的市场定位。

事实上,这并不是周小川第一次就民营银行作出表态。早在今年7月15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上,周小川就表示,与大型金融机构相比,小型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具有信息、成本等方面的优势。要放宽对民间资本设立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准入,同时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为小型金融机构创造与大型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的环境。

近两年来,在监管层的有意推动下,中国资本市场上的各类金融创新频出。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金融“国十条”,明确提出了多项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其中,有关“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的措辞,点燃了银行业金融创新的热情。作为银行业的主要监管者,银监会对新一轮的创新热潮则表达了审慎的态度。

对于当下如火如荼的金融产品创新,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日前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十三次会员大会上首度提到了“栅栏原则”:由于一些表外创新业务已与存贷款“互联互通”,因此,需要对信贷类业务、理财类业务、类业务和有价证券投资类业务实行“栅栏”防护,并鼓励在“栅栏”内积极创新。尚福林强调,进一步深化银行业改革,要抓住公司治理这个关键,重点完善有效制衡机制,提高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运营管理的稳健性。抓紧着手一系列金融改革,先要放宽银行业准入门槛,专家认为不妨就从民营银行的建设开始。当前,主要的金融资源都控制在国有银行手中。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在今年“两会”期间提供的数据显示,现阶段,大型国有银行与政府控股的商业银行占商业银行资产总规模的95%,民营银行仅占商业银行资产总规模的5%,其中“工农中建交”五大行占比更在60%以上。国有商业银行对处理中小企业贷款缺乏热情,效率较低,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而民营银行具备草根性、社区性,与中小企业具有先天的血缘关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取代”地下钱庄的作用。通过允许民间资本设立民营银行把他们由地下引导到阳光下,不仅能为他们获得合法的生存空间,也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由此,在充分释放民营银行所蕴含的改革红利的同时,逐步破除大银行的金融垄断。

民营银行风险防控

从政策层面上看,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相关体制障碍已基本扫除,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支持这一工作的推进。目前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民资进入和防控风险之间寻找合适的平衡点。不同于普通企业,银行业具有风险外溢的显著特征,一旦经营不善破产倒闭,容易带来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将对金融稳定乃至整个宏观经济带来巨大冲击。因此,在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同时,应有效防范潜在的风险。一位来自监管层的人士表示,在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实践中,需要强调投资者有充分的意愿和能力来自担风险。

然而在当前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的背景下,如何在民资进入金融业的同时防范风险仍面临不小的挑战。虽然当前民间资本对进入金融业并增加话语权的要求和热情较高,但是在实战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相对于商业银行,民间资本相对弱小,人才资源匮乏,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弱。此外,一些民营企业“跑路”现象的出现,也促使人们对民间资本能否有充分的意愿和能力自担风险产生疑虑,而一旦经营不善,则会出现由谁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风险的产生归根到底在于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因此,呼吁通过改变股权结构来改变银行业的治理结构的呼声响起。实际上,无论从是否新设立民营银行还是增加民间资本在金融业的话语权来看,都涉及到银行的股东持股这一敏感问题。专家表示,这个问题在国际上都比较复杂,不要期望在短期内解决。一般来讲,如果持股比例过低可能导致股权比较分散,不利于银行形成有效的总决策机制。如果股权比例过高,又会存在大股东控制银行的局面,容易产生关联交易。当前的规制较符合我国现阶段金融业发展的现状,下一步如何优化,则需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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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政策扶持、综合利用、规范运营、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安全保障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以及土地征收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及其安全保护区内相关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消防监督管理和反恐工作,维护治安秩序。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用地保障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土地储备、城市管理、环保、卫生计生、林业和园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安监、质监、价格、人防、水务、地震等部门、政府应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运作。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体系,实行统一归集、专项管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协调机制,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筹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跟踪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需要。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控制规划以及与其相衔接的专项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与铁路、民航、公路、城市道路和其他交通规划相衔接,并与居住区、商业、旅游、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的现状及未来发展状况相适应。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征求社会公众和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对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进行严格控制管理,优先保障相关用地,满足一体化交通网络建设发展需要。

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和地下空间,与周边建筑、地下空间整体设计,相互融合,相关规划应当预留必要的衔接条件。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划拨方式供应。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时序及时供应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

需要在已划拨或者出让的土地上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设施建设所需用地协商一致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变更土地使用权;协商不成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对土地使用者有限制和特别要求的,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及相邻土地使用权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法实行分层登记制度。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登记资料、规划资料和建设使用情况等确定。

未经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扩大地下空间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桥梁等工程改造相衔接。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使用地下空间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和降低对相邻建(构)筑物的影响;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沿线建(构)筑物、管廊(线)、设施进行查勘、检测和鉴定时,应当提前告知相关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相关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调取和使用输油、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管廊(线)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工程档案资料的,相关部门、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无偿提供,并现场交底,配合勘察、施工。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临时迁移监控设备、交通、环卫、公共照明、体育健身、广告牌、宣传栏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迁移、保管和回迁,相关费用经市审计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管廊(线)的,管廊(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管廊(线)迁移方案及时迁移,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管廊(线)产权单位或者规划要求增加管廊(线)容量、数量或者提高现行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管廊(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移植绿化苗木的,由沿线县(市)区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优化移植方案,并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负责组织移植。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内的附属绿化工程,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同期工程项目统一组织实施,并与辖区绿化主管部门做好绿化移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开工前,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监测以及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应当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由市城乡建设、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试运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经评审符合试运营基本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开展不少于1年的试运营,试运营期满验收合格的,投入正式运营。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车站、场段命名方案,经市地名管理机构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车站、场段命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需要缴纳的税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方案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和财政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在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商业、物业、广告等资源的综合开发经营权。

对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在结构上不可分割、统一实施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实施综合开发利用。

综合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配套设施,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综合开发所得收益纳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收入来源,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结合车辆段、停车场等设施实施的开发项目,需要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所得净收益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周边建(构)筑物需要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其所有权人提出的连通方案应当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要求,并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对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商业设施,遵循有偿使用原则,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其所有权人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连通工程产权发生变更的,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监督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规范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要求,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营服务社会评估机制,定期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定期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改进。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评价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进行。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确保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整洁卫生,环境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妥善保管危险化学品,减少风亭运行和地面线路列车运行产生的噪声污染。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车站出入口周边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维护责任区域内的卫生及良好秩序,确保车站出入口外畅通、有序。

第三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信息查询系统,提供人工问讯、电子信息查询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线路代码、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安全提示、换乘指示、行驶路线、站名、票价和投诉电话以及其他必要的运营服务提示信息,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电子显示屏以及网络平台、新闻媒体等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

第三十二条 市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半径500米范围内统筹设置城市轨道交通站外导向标志,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物业范围内设置导向标志的,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配合。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轨道交通导向标志。

第三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未经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线路运行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刻或者列车因故延误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

组织运动会、文艺演出、展览展销、庆典等大型活动,需要提前或者延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间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0日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提前或者延迟运营时间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票价标准时,应当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票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规定的票价,对乘客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证件进站乘车,并接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票务稽查。

乘客违反规定乘车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在出站前主动补交超程票款;

(二)乘客自入闸时起超过规定时限乘车的,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因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除外;

(三)遗失、折损车票的乘客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

(四)无票、持无效车票、伪造或者变造优惠乘车证件以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按照应当补交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第三十六条 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交还车票,拒不交还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收回车票并按照无票乘车处理。

乘客1年内有3次以上无票、持无效车票、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行为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将其逃票行为函告公共征信机构,录入其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乘客伪造、变造优惠乘车证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乘客进入付费区后不予退票,但存在禁止乘客进站乘车情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原因的除外。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7日内持有效车票要求退还票款。

第三十七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社会公德,服从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合理指示及要求,爱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

第三十八条 乘客不得携带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进站乘车,违反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禁止、限制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检区并预留候检(缓冲)区,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乘客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乘客强行进站或者拒不出站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反恐工作,确保乘客乘车安全。

第四十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物品;

(二)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包装物;

(三)揽客拉客、乞讨、卖艺、散发宣传品;

(四)擅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其他销售活动;

(五)堵塞通道、出入口;

(六)躺卧、多占或者踩踏座位,追逐打闹;

(七)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轮滑)、溜冰鞋、平衡车、骑独轮车;

(八)散布虚假消息;

(九)滋事斗殴、酒后闹事、猥亵他人或者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十)拦截或者阻碍车辆正常运行;

(十一)在车站付费区及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

(十二)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安全门、屏蔽门、列车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

(十三)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桥梁、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十四)攀爬、跨越或者推挤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十五)其他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学龄前儿童、醉酒者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健康成年人陪护下进站乘车。

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对公共安全有危害的人,不得进站乘车。

残疾者携带服务犬进站乘车的,应当出示残疾人证、服务犬工作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明,服务犬应当佩戴导盲鞍、牵引链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行动不便人员在无人陪护情况下进站乘车的,可以联系车站工作人员获得帮助。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设置广告或者商业网点等活动的,应当事先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置广告、商业网点的,应当合法、规范,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设置广告、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消防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乘客出行情况和其他公共交通运行情况,合理编制运营计划,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客运周转量、运营里程、运营班次、客运服务指标、运营收入与成本等运营数据的统计分析,并定期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有异议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答复的,乘客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遗失物招领制度,及时乘客遗失物招领信息。招领信息自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移交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处理。

遗失物为难以保存的易腐、易变质等物品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即时处理。

第四章 安全保护区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分为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其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影响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地下车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结构周边外侧50米内;

(二)高架车站、地面车站以及线路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严格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地下车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结构周边外侧15米内;

(二)高架车站、地面车站以及线路外边线外侧15米内;

(三)车站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跟随所、冷却塔等建(构)筑物、设备外边线外侧以及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建筑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高压电缆沟、架空线等供电设施以及室外给排水设施(含排水检查井、给水水表井、化粪池、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给排水管道及阀门等)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根据前款规定及实际情况编制安全保护区设置方案,经征求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因地质条件、规划调整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征求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安全保护区调整情况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易遭破坏或者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区域设置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边界标志。

第四十七条 严格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非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但与城市轨道交通整体设计、融合建设的建设项目以及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交通、国防、环保、抗震设防和人防工程,并依法取得主管部门许可的除外。相关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

经许可确需在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作业单位应当分析、论证施工活动和建(构)筑物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影响,施工过程应当接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

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垂直投影区域内禁止非法占用土地,禁止未经许可堆放物品、停放机动车辆、机械设备等。高架线路桥下空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或者按照要求进行绿化。因公共利益需要合理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的,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并应当为高架线路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预留条件。

第四十八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活动,除应急抢险外,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监测及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动态监测方案、应急预案),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组织实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廊(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土、采石、挖沙、疏浚河道;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荷载的活动;

(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在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前,组织专家对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作业单位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期限开工的,应当重新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并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注明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前,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落实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中各作业项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相关费用。

作业过程中发生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因配合作业单位采取的临时安全补救措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共同确定停止各项安全防护和监测措施。

第五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工作,向相关主管部门定期报告巡查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进入作业活动现场巡查,要求作业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文件和资料,发现隐患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纠正;对作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接到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责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消除妨害。

在安全保护区内敷设管廊(线)的,管廊(线)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管廊(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确保管廊(线)安全。

第五十一条 安全保护区外的工程项目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作业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外使用塔式起重机等机械进行起重作业的,应当确保其作业范围或者器械倾覆范围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及地面以上设施结构外边线外侧6米外。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五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遮盖、损坏安全警示标志、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等;

(二)损坏车辆、隧道、桥梁、线网、轨道、路基、车站、安防设备、人防设备、护坡、排水沟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电缆、机电设备、自动售检票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

(四)非紧急状态下启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抛投物体进入轨道运行区或者致使风筝、气球、飞行模型、孔明灯以及其他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

(六)不当使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七)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屏障物、影响行车信号的广告牌、霓虹灯等障碍物,以及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八)在通风亭、疏散通道、车站出入口、高架桥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九)在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外侧5米范围内堆放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摆设摊点、候车拉客以及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建设、运营情况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

发生地震、火灾、洪水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停止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运营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在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加强设施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工程保护和监测设施。

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评价,发现问题的,督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整改。

第五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设施设备和监控设施设置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和值守制度,及时处置有关违法行为,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五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和列车内配置消防、防汛、防爆、反恐、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更新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运行。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施系统,并与公安机关的相关系统连接。

第五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恐怖袭击、治安、消防的突发事件,由公安机关负责制定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指挥处置。

第五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管理机构,设置应急救援场所,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储备救援物资,组建应急咨询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安监、公安、卫生计生、人防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应急联动演练。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动机制,提高协同处置能力。

第六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单位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制度,及时向社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救援信息和换乘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应急信息需要广播电视媒体、通信运营等单位支持配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十二条 因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运营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同时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三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客流,并及时预警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并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封站等临时措施,并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确保运营安全。

采取停运、封站、限制客流量等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调,安排增加其他客运运力等应对措施进行疏解。

第六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先组织抢救伤员,及时排除障碍,尽快恢复建设、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妥善保留证据、维持秩序,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公安、安监等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事故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供运营信息查询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配置相关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和保养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储备救援物资或者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暂停线路运营未报告或者未向社会公告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物业范围内擅自设置城市轨道交通指引导向标志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有第十一项至十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剧、设置广告设施或者商业网点等活动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规范设置广告、商业网点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垂直投影区域内非法占用土地,堆放物品、停放机动车辆、机械设备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作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未经许可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或者未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的;

(三)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情形的,未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补救措施或者未报告许可作业的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

(四)拒绝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入作业活动现场巡查的。

第七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变电站(所)、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停车场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通风空调与采暖、消防及给排水、火灾自动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屏蔽门(安全门)、标志标识、乘客信息系统、隔音屏障、人防设施、广告设施等设施设备,以及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为乘客提供便利服务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安全保护区,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建设和运营,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的保护区域。

试运行,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冷、热滑试验成功,系统联调结束,通过不载客列车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施设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

试运营,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有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整体系统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经过试运行检验合格后,在正式运营前所从事的载客运营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方式城市铁路

凡是为城市交通服务的所有形式的轨道交通都可看作城市铁路。这里特指作为干线铁路中

的铁路枢纽,利用现有的运输资源,能在市区内开行的公交化(站距短、停站多、密度大)的旅客列车线路。

市郊铁路

利用干线铁路或修建专用线路,开行于城市中心区到卫星城、卫星城到卫星城间(站距较大 、停车次数较少、行车密度不太大)的旅客列车,叫做市郊铁路。它主要用于通勤、通学、旅游、赶集等加强城郊联系的社会、经济活动。

地下铁道

地下铁道泛指建在地下的干线铁路。但是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只有具有一定规模运量,按运

行图行车,运行于地下的旅客列车,才叫做地下铁道。由于地下铁道一般建在城市里,加上具体线路的建设条件不同,它的延长线或部分线路,甚至整条线路可能建在地面或高架,也统称为地下铁道,如北京的13号线和上海的3号线都是地面或高架线路形式,但由于它的技术制式如车辆、信号、通信、线路都和其他地铁线路一致,故也把北京13号线、上海3号线称之为地铁系列的线路。也有人怕混淆地铁概念,又把这类线路笼统叫做城市轨道交通。世界上第一条地下铁道于1863年在伦敦诞生。

轻轨交通

它是一种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运输系统。英、美称之为LRT,俄国称为OPT,其意为“

轻轨运输”或“轻轨系统”。德国把它称为“城市铁道”,日本称为“轻轨电车”。它可以运行在地下,也可以建成高架轨道形式,也可在地面运行,它是由现代有轨电车发展起来的,既可在技术上自成体系,也可采用地铁技术制式,几乎与地铁难以辨别。但从宏观上说,轻轨交通最主要特征是其运量规模比地铁小,其单向高峰小时断面流量在10000人~30000人。因此,有人把凡是高峰小时断面流量在这个范围的其他形式轨道交通如单轨交通、新交通系统、直线电机驱动的城轨车辆交通等都称之为轻轨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

世界上第一条有轨电车线路正式开通是在美国弗吉尼亚州里士满,时间是1888年5月。中国第一条有轨电车线路于1920xx年3月5日在上海南京路上建成。旧式有轨电车速度低、运量小、舒适性差,技术落后。许多国家都对其进行了改造或拆除。中国的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长春、哈尔滨、鞍山、香港等城市和地区,都曾经有过有轨电车,目前只有大连、鞍山、长春、香港还保留着有轨电车。大连、长春还对有轨电车进行了改造。

单轨交通

它是由车辆在一根导轨上行驶的交通工具,具有中等运量,分为悬挂式和跨座式两大类。悬挂式单轨交通,也称为空中轨道列车,始建于1920xx年的原联邦德国的伍珀塔尔市。由于其造价低、工程快、无污染、占地面积小、可拆卸等优点,现在逐渐引起很多国家的重视,被视为是最经济环保的交通工具之一。日本第一条跨座式单轨交通线路始建于1961年,当年投入运营。中国正式作为城市交通用途的单轨交通已于20xx年6月18日在重庆正式建成运营,型式为跨座式高架,全长14.35公里。

磁悬浮交通

它是一种运用“同性相斥、异性相吸”的电磁原理、依靠电磁力使车厢悬浮并行走的轨道运输方式。磁浮交通有常导和超导两种类型。常导式磁浮线路能使车辆浮起10毫米~15毫米的高度,运行速度较低,用感应线性电机来驱动。超导式磁浮线路能使车辆浮起100毫米以上,速度较高,用同步线性电机来驱动,技术难度较大。日本使用超导体产生的磁力使列车悬浮,列车时速可达500多公里。德国使用常导相吸原理达到磁浮,时速也提高到400多公里。中国的上海浦东建成的磁浮交通,最高时速可达430公里。

自媒体运营管理办法范文6

XX年,作为**高速公路管委会的年度先进单位,我所在处的指导下,全面开展了创建**高速公路文明行业活动。

为了实现创建目标,管理所年初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广泛深入宣传,开展一系列的创建活动,做到了动员广泛,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充分发挥团员青年的先锋作用,激发每位团员青年的创造力,通过创办《征费期刊》展现我们高速公路收费员的风采,紧紧围绕“群众满意”这个中心,围绕树立“四个形象”抓住“五个结合”开展创建文明行业的工作。

一、以顾客满意为中心,强化服务意识,树立“四个形象”

作为一个特殊的服务性行业,满足客户的合理要求是我们应尽的责任。文明行业创建工作只有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才算真正达到目的。为此,管理所广泛向社会宣传我们的创建工作,为过往司机客户发放了《服务承诺》千余份,做到“百分之百的收费员向百分之百的客户使用文明用语”,诚恳地希望过往司乘人员对**高速公路文明行业创建活动给予大力支持,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服务卡还公布了服务监督电话。

为保证服务承诺的切实落实,我所从难点、热点工作入手,做了很多工作。例如:

1、**高速公路车流量每年以较快的速度增长,高峰时段易出现堵车现象。在黄金周期间,拥堵情况更加明显。这种情况特别容易造成社会不满,给企业造wenmi.net成不良影响。针对这种情况,所多次组织调查、统计、分析,确定了日、周、年的保畅重点并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在一天中,早晚上班时间是重点;在一个月中,每周的周末两天是重点;在一年中“三个黄金周”和清明节前后的休息日,是我们突击的重点。我们根据重点分别制定“保畅通工作预案”,确保早、中、晚24小时车道畅通。

在黄金周抽调人员备岗加班,在收费站增开备用车道,尽最大努力最大限度地保障车辆安全畅通。我们的服务感动了司机,求得了过往司机的理解。冬天,看到收费员冻僵的双手,夏天,看到收费员满头大汗,许多司机都为收费员的付出所感动。在黄金周期间不但没有投诉,还受到有关媒体和领导的表扬。去年春运期间,管理处领导路过我们**所,特意下车慰问收费员,对我们的工作表示满意。

2、强化文明用语,体现人文关怀。收费员的文明用语的使用情况纳入到了收费所《劳动纪律考核办法》及《收费员考核细则》,收费科加大了检查考核力度,对收费员跟踪稽查,并经常进行暗查,对文明用语不规范的员工,给予引导教育乃至处罚,确保文明用语使用率达到100%。在此基础上,我们根据顾客提出的建议,将原来入口的“您好,请走好”改为“您好,欢迎走**高速”;遇重大节日,我们会说“您好,祝您节日好”;雨雪天气,我们会提醒司机“请您注意交通安全”,受到了过往司机的好评。在不同场合接触社会各界人士,都对我们的文明用语印象深刻,也受到上级领导的好评。

3、指路服务是我们**收费所传统的延伸服务项目之一。**仙都风景区是国家级风景旅游点,周边景点多,新开发的道路多,过往司机经常向收费员问路。根据群众的需求,去年“五一”黄金周前,管理所重新整理、印制了《行车指南》1000余份。该项服务措施的提出,方便了游客出行,受到了广大司乘人员的一致好评。

**新区建成后,一度使我们很尴尬,由于地域广阔,新建成的多条道路纵横交叉,而且全面启用道路新名称,甭说是我们年纪轻的收费员,很多“老**”也找不到地儿,遇上外地司机问路常常是一脸茫然,回答不上来。根据群众反映,我们组织人员到新区及周边进行调查,及时熟悉新区道路、区内企事业单位位置,要求收费员准确掌握。现在我所wenmi.net全体收费员,都能为前往**各地的司机准确指路。

4、在道路养护和环境美化方面,及时向管理处建议,要求路产养护重新施画了部分路段的道路标线,对收费站安全岛和灯杆进行了彻底粉刷,补植绿化隔离带,增设警示牌,在美化路容路貌的同时也减轻了该路段的交通压力。针对出口匝道路段坡陡弯急,容易引发事故的情况,XX年,管理处组织人员在此路段铺设了“振动减速标线”,以增加车辆的刹车阻力和提醒疲劳驾驶的货车司机,提高了道路安全系数。一系列道路养护和环境美化的施工作业,为过往车辆提供了安全、畅通、优美的行车环境。

二、创建 工作与加强规范管理相结合,加强企业各项基础工作共3页,当前第1页1

所领导多次在会上提出,必须把文明行业创建和规范化管理结合起来。没有管理的规范化,文明行业创建就没有基础,就经不住考验,创建成功了也不会长久。

管理所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以来,按照各项运营管理标准的具体要求,加强了各项工作的规范化,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去年初,收费所组织全体员工就《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和《**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和严格的考试,并将这一工作纳入到各收费班组的日常学习教育工作和业务考核项目之内,作为一项常抓不懈工作抓实抓好。

管理所建立了完备的检查考核体系:办公室专门负责建章建制,收费科负责日常稽查。两个职能部门及时进行阶段考核工作,把考核工作的落脚点放在及时发现问题、弥补管理漏洞上,以科学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大大增强了管理所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通过对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从中查出不合格项及时予以改进,发现好的管理做法则加以强化。做到从管理人员到一线收费员,工作有检查考核、发现问题有整改措施、每月和年终有指标兑现。在不断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总结经验、解决问题的良性循环中,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和各项工作的不断改进。

在各收费班组之间开展了相互交流学习工作。经过交流学习和统一,对整个队伍的规范化管理起到了明显的作用。

为规范员工行为,管理所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照文明行业标准,结合工作实际,本着易记好懂、言之有物、思之有理的格言形式,制定了收费员、稽查员、监控员、及办公室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并印成小册子发到手上、挂在墙上使大家随时可见,并通过检查执行情况,有效地规范了员工的行为,纠正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现象。

三、创建工作与员工队伍建设相结合,全面提高员工素质

我们认为文明行业的创建活动就是要通过“亮化”员工个人形象来达到“亮化”高速公路整体形象的目标,通过内强素质达到外树形象的目的。围绕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我们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目的是尽快提高整个员工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业务技术素质和文明服务水平。

XX年以后,员工队伍有了变化,为了能够保持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质量不受影响,我们始终紧密结合实际,抓住岗前、岗中两种形式的培训,在全处率先实施竞聘上岗、末位淘汰制,有效的保持了队伍的稳定,提高了员工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了文 明形象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抓好岗前培训。两年来,我们进行了数次培训、军训。员工经过严格的军事训练磨练了意志、强化了纪律、规范了行为,又通过业务培训使他们掌握了岗位的基本要求。

坚持岗中培训。在岗的收费员每周都要进行各项业务学习和技能训练;为了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和业务技能,全面掌握各岗位技能,打造一支全能型的队伍,结合管理处效能建设有关精神,我所在全线率先于XX年6月—9月开展员工岗位轮换、管理人员下车道学习活动,每个班组都为轮岗人员指定一名老员工作师傅,结成帮教对子,采取“师带徒”的方式进行帮教,使每个员工成为能够胜任收费所各个岗位工作的多面手,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在一对一的基础上,又采取了骨干小组专项帮教,对考核不合格、单项业务较差的员工缺什么补什么。这样老带新、好的帮差的,有责任书、有检查、有总结表彰,使大批的“新员工”上岗,能够平稳过渡,也得益于这种岗中培训的方式。

通过岗中培训,员工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各项业务指标,例如收费速度、结账速度、点钞速度、识别假币能力及识别假行驶证能力不断被突破。XX年,我们还积极为前来交流学习的兄弟所进行业务操作、模拟现场识别假行驶证演示,受到了兄弟单位的一致赞扬。

管理所坚持“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原则,按照管委会和管理处有关制度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平等、择优、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XX年,通过1-5月份的动员筹备,8月份顺利进行竞聘上岗。员工勇跃参与竞聘,全所竞争气氛浓烈,通过员工自荐报名、业务考试、日常考核、员工评议及各考评小组对其演讲答辩打分和管理处(管理所)集体综合意见,最终按照得分高低选择高分为上岗人员实行聘任,通过这次竞聘,有四位收费员在管理人员、监控人员和收费班长的竞聘中脱颖而出。竞聘上岗充分激励了员工发挥自己的创造性,调动了大家的积极性和竞争意识。

四、创建工作与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促进良好风气的形成

1、通过调研,确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

管理所人员平均年龄27岁,这些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最终成型。要让他们在完成收费任务的同时,又能对外展示四个形象,要求确实比较高。如何管好、教育好这样一支队伍,是我们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课题。

只靠简单说教、靠造声势的大轰大嗡的工作方法,肯定收不到好的效果。必须知道他们想什么、要什么,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做到知员工情、答员工疑、解员工 难、聚员工心。

为此,自XX年开通以后,收费所领导立即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活动,召开了数次座谈会,全体一线员工参加了座谈。事后整理意见和建议,主要反映了他们关心的今后出路问题、如何继续学习问题、岗位考核太多、管理太严有些不适应、生活枯燥等问题。共3页,当前第2页2

通过调研,获取了第一手信息,确定了思想教育的重点,认为,在严格管理的同时,必须附之以良好的服务与真诚的关心。把思想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以人为本”,把无情管理和有情服务相结合,把打击歪风邪气和弘扬正气相结合,把普遍教wenmi.net育和个别帮助相结合。目前在管理所,各级管理人员了解收费员需要,关心收费员思想和生活,已成为共识。今年管理所工作报告提出了“走动管理”的工作方法,即“走进收费岗亭、走进员工生活”。目的是了解员工的思想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2、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文化活动。

根据收费员反映生活枯燥单调的问题,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春节前,各员工自编自演文艺节目,层层演出,一批反映员工工作、生活实际,弘扬爱岗敬业精神的小品、相声,被创作出来,一批文艺骨干脱颖而出。管理处团总支组织的庆开通一周年演出,我所数个节目参与,基层几百人观看,反映强烈,即愉悦了生活,又达到了教育的目的。

XX年至今前后几次投入资金,建造活动场所如篮球场、乒乓球室等,配备了文体器材开展文体活动,使员工充分感受到领导的关心和温暖,使员工更加热爱工作,增加了队伍的凝聚力和团队精神。

3、完善制度,不断建立有效机制。

从XX年上半年开始,所领导经过详细调研,结合我们收费工作的实际,将原先的“四班三运转”改为“四班两运转”制度,极大地提高了收费效率,同时保障了三班人员的休息,使每位员工有更饱满的热情面对过往司乘人员。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实践,证明了这一制度的有效性,并得到管委会认同,目前已在**全线得到推广。

4、学先进、树标兵,发挥典型的带头作用。

根据**高速公路管委会、管理处的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管理所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开展了评选先进和三文明评选活动。通过开展此项活动,在广大员工中开创学先进、讲奉献、争一流、比贡献的新局面,为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实现创建目标打下良好的基础。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评选办法,管理所在全所范围每月开展三文明评选活动,目的是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在三文明的评选活动中,开通以来有150余人次先后荣 登光荣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