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经营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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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营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请帮工、带学徒和私营企业招用职工(以下统称雇工)的劳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局主管全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工作,区、县劳动局主管本区、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的登记、劳动合同管理、劳动争议调解等日常劳动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以下统称雇主) 可以从城镇待业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农村村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允许的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中雇工。

第五条  雇主不得雇用下列人员:

 (一)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家庭服务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禁止雇用的人员。

第六条  雇主雇工, 必须在雇主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雇工登记。雇主填写雇主登记卡,申领《用工簿》;受雇人员填写受雇职工登记卡。雇佣双方当事人必须依照登记项目如实登记,不得隐瞒。

登记事项变更时,雇佣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未办理雇工登记的,不得雇工。

第七条  受雇人员办理雇工登记, 应持有户籍证明(包括非本市户口的在京《暂住证》)和求职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必须持有相应的证明。

 (一)从事饮食业、食品生产和经营的,应当持有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持有有关主管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证明。

 (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应当持有技术职称证明。

(四)残疾人应当持有符合民政机关要求的残疾证明。

(五)退休人员应当持有退休证明。

(六)法规、规章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

第八条  雇主与受雇职工应当依据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受雇职工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要求;

(二)试工期限、合同期限;

(三)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受雇职工试工期限不得超过15天。试工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

在试工期间,受雇职工不符合条件的,雇主可以自行解除劳动合同;雇主不履行试工期间劳动合同规定内容的,受雇职工可以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雇主破产倒闭的。

(二)雇主的生产经营项目改变,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

(三)雇主未按劳动合同规定给付劳动报酬的。

(四)雇主违反劳动保护法规、规章,危害受雇职工身体健康的。

(五)雇主强迫受雇职工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活动的。

(六)受雇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病愈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七)受雇职工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

(八)受雇职工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纪律的。

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7天前通知对方;借故不在7天前通知对方的,按违反劳动合同处理。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未满, 受雇职工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的或者治愈后仍然可以从事原工作的,雇主不得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 或者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劳动合同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和解除, 雇佣双方当事人应当向雇主经营场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后,受雇职工需要转户受雇的,必须持受雇职工登记卡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转户登记。

劳动合同期未满或者劳动合同未经依法解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受雇职工的转户登记。

第十六条  雇主必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规章, 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保障受雇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受雇职工的日标准劳动时间为8小时。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雇主必须征得受雇职工的同意,并比照标准劳动时间给付超时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雇主必须为受雇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保险公司制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市、区、县劳动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对未按规定办理雇工登记擅自雇工的,责令雇佣双方于3日内补办雇工登记;逾期不补办的,对雇主按雇用人数每人每逾期一天处10元罚款。

(二)对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责令雇主立即清退,并视情节轻重,每雇用一人,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营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对雇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家庭服务员或者雇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禁止雇用的人员的,责令雇主立即清退,并每雇用一人处1000元罚款。

(四)对未按规定办理受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令雇主于3日内投保。逾期不投保的,按未投保人数每人每天处100元罚款。

(五)对不按劳动合同给付受雇职工劳动报酬或者不给付超时劳动报酬的,责令雇主立即给付,并处未给付报酬金额2倍的罚款。

(六)对违反劳动保护法规、规章从事生产经营的,按有关法规、规章处罚。

第十九条  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处理。对调解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区、县劳动局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  对拒绝、阻碍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 必须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执行监督检查职务时必须佩戴和持有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标志和证件,作出调解、复议和处罚决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侵害雇主或者受雇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商业经营管理办法范文2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于1858年起源于美国。零售业特许经营作为特许经营发展较早的行业之一已经逐渐成为该行业二十一世纪的主导模式,是继百货商店、连锁超市之后的零售领域中的第三次革命。然而我国特许经营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随着意大利纺织金融集团进驻中国,特许经营初次露面于中国市场。经过近20年的酝酿,零售业特许经营在我国已经有了初步的发展。

一、我国零售业特许经营发展的特点和历程

(一)我国零售业特许经营的特点

1、特许经营的概念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在第二条规定: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特许经营作为特殊经营模式的特征是特许人通过合同转让使用自己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在内的特许经营权,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受许人按照合同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双方的合作基础分别是特许人的知识产权和经营模式,以及受许人的投入资本。特许人一般会通过合同掌握特许加盟店的最终管理权,而受许人对自己的投资拥有所有权。双方通过合作各自取得收益。

2.我国零售业特许经营的特点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零售业特许经营的发展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从发展阶段看,我国零售业已经完成了特许经营的始创路程。从近些年我国特许经营的发展情况看,一方面,涌现出上海华联、联华等规模较大的特许经营企业,积累了一些较为成功的经验;另一方面,诸多企业已开始按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等特许经营原则进行运营、磨合出具有较高质量的特许经营运营手册。这些都预示21世纪我国零售业特许经营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2)从发展规模看,扩张速度有加快的趋势。截至2004年6月,全国共有特许经营体系600余个,其中一半以上是2000年以后才开始发展加盟店的。2005年我国特许经营在多个行业又有了快速的发展,特许经营体系已超过1000家。特许经营企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增加。

(3)从发展方式看,呈现出多种结构类型。一般特许与区域特许并存发展;第一代特许经营与第二代特许经营并存发展,第一代是商标特许,第二代是经营模式特许;特许经营与连锁直营并存发展。

(二)我国零售业特许经营发展历程

零售业特许经营在我国的发展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分别是发展萌芽期、探索期和推广期。

1、我国特许经营发展萌芽期(1984-1992年)

80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零售企业开始拥有一定的经营自,于是也开始了对特许经营的探索。运用品牌优势,发展联营店,以实现规模扩张。上海一百、王府井百货大楼、东安集团等设立了分店。这些尝试可视为我国零售业特许经营的萌芽。与此同时,国际著名的零售特许经营企业以直营或联营的方式在我国发展加盟店。如1984年8月意大利纺织金融集团以商标特许者身份确定了在北京首家皮尔•卡丹专卖店。此外还有富士、柯达、柯尼卡等洗相专业店等,这些国际特许经营商在我国合资、联营开店,是我国零售业特许经营发展的萌芽阶段,为我国零售业发展自己的特许经营提供了借鉴经验。

2、我国零售业特许经营发展的探索期(1992——1996年)

在这一时期,国际著名的零售特许经营企业及我国零售企业开始尝试以特许经营方式进行扩张。前者需要一个本土化过程,后者则需要一个标准化过程。此时,我国政府还没有出台特许经营方面的条例,整体发展处于探索期,诸多国外海外服装企业由直营转向特许。诸如皮尔•卡丹、鳄鱼恤、佐丹奴、苹果、7-11便利店等都开始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发展。这一时期,我国零售企业也开始启动特许经营工程。1994年,深圳华润超市办起了10多家特许连锁店,1995年、1996年上海华联、联华超市也开始了以特许加盟方式发展新店。

3、零售业特许经营发展的推广期(1997年至今)

在这一时期,我国零售企业对特许经营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政府管理部门加大了对特许经营发展引导和管理的力度。1997年11月14日,国内贸易部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1998年12月8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成立了特许经营委员会。2005年2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统计,2005年全国各行业特许经营企业约有1000多家,在全国连锁百强中,特许经营企业占61家;加盟店的销售额达270亿元,占百强总销售额的17%;店铺数5400家,占百强店铺总数的40%,加盟店的销售额和店铺的发展速度都超过直营店的发展。这些表明我国特许经营开始规范,并向成熟化方向迈进。

二、我国零售业特许经营的存在的问题

1、我国经济不发达、市场机制不完善。我国经济发展起步晚,大部分地区未达到特许经营的最低经济要求。我国新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底,特许经营的吸引力不强。一些地区行政干预特许经营的事常有发生,政府把“拉郎配”式的特许经营作为挽救濒临倒闭的中小企业的手段。

2、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不健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一部关于特许经营的专门法律规定,可以适用或类推适用的法律有: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但这些法律的有些条款与特许经营的国际惯例是不相适应的,这给特许经营的管理带来了混乱。虽然近几年我国陆续出台了几部有关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如2005年2月1日正式实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但仍应看到和特许经营企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有关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很难大规模发展特许经营。

3、我国零售行业的产业的集中度过低,企业规模偏小。中国的零售企业在经过改革之初的迅速扩张之后,基本上陷入了数量不断增加,但是规模始终大不起来的循环中。我国的零售业市场竞争主体仍处于各自为政、大而全、小而全、行业集中度不高,整体上缺乏具有超级规模的企业集团地步。企业的形象意识和质量管理意识都比较薄弱,缺少特许经营所需的成熟的可供转让的商业品牌及经营技术。

4、我国零售企业缺乏自主品牌。从国外经验看,一些特许经营组织都是在创出产品品牌与创出知名度以后,才开始实施特许经营。没有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和产品,没有消费者对品牌的认同,很难吸引到加盟者。我国的零售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人员素质与国际特许经营业的管理水平还有很大差距。例如,我国特许经营企业普遍缺少大规模的物流体系,交通运输、仓储等条件滞后,加盟店的存货量大等占用了大量资金,信息化水平还有待提高,降低了加盟体系的运作效率。达不到特许经营所需具备的条件。

5、缺乏特许经营专门人才。优秀的管理人才是企业成功经营的关键和重要的前提,由于我国零售业特许经营起步晚,再加上观念和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到目前为止,在我国的零售特许经营企业内,还不存在真正接受过培训的特许经营人才。人才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零售业特许经营快速发展的一大障碍。

三、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创造有效的法制环境。特许经营属于商业技术的转让与使用,应有专门的法规对其行为加以规范。但是除了2005年2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外,我国还缺乏针对特许经营的一些专门性法规。法规的不健全一方面使得特许经营合同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内容,为以后特许商和加盟商之间产生摩擦甚至特许经营关系的破裂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保护特许经营双方的合法权益。目前特许经营领域中的许多纠纷,很大程度上源于特许商和加盟商之间信息的不对称,这加大了加盟商的风险。

2、利用本土化优势,创立和发展我国零售企业的自有品牌。文化是一个民族或群体特有的习俗和文明,是风俗习惯、行为规范、生活方式等意识形态的总和。文化所固有的这些属性必然会对外来者造成一定程度的进入壁垒。顾客的任何消费行为都是由深植在属于文化范畴的具体的意识形态的影响下进行的。我国的零售业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在收集、整理、分析消费者对某类商品需求信息的基础上,提出新产品的开发设计要求,选择合适的生产厂家,或自行生产,并在本企业内以自有品牌进行销售。

3、汲取国际特许经营成功经验,走国际化、现代化的路子。特许经营在一些发达国家已有上百年的发展史,建立了许多国际知名品牌和运作体系。面临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挑战,中国发展特许经营更应该引进外商汲取国际成功经验,避免走弯路。

4、组建行业协会,发挥中介组织职能。在特许经营发展的过程中,行业协会注定要发挥重要作用,在国外,主要是由特许经营协会来加强约束特许商的道德行为规范,只有成为特许经营协会会员的特许商才能取得加盟商的信任,才有资格开展特许经营业务。我国的特许经营也应尽可能地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职能,让它们真正起到特许商之间、加盟商之间、特许商与加盟商之间桥梁的作用。

商业经营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融资担保公司;信用担保;现存问题;解决措施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一、国内融资担保公司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国内一些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现状深入的调查,我们发现就当前的经济环境和行业背景下,我国的融资担保公司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担保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我国融资担保公司服务的客户主要是中小微型企业。虽然近些年国内的中小微型企业已经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是由于经济周期无规律、快速的转变和国家宏观经济控制持续收紧等因素的影响,也使得中小微型企业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增加。除此之外,由于国内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工资也持续上涨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国内中小微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大幅度提高,经营活动所创造的利润急剧下降,流动性风险以及企业破产的可能性也逐渐增加。中小微型企业所面临的这些风险都有可能导致企业的资金链断裂,从而导致违约率提高,而最终就会使得融资担保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大幅度增加。

(二)与银行的担保合作地位不匹配,议价能力低下

从银担合作的角度来看,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在合作中容易出现地位不平等、以及合作机制不通畅等问题。由于国内很多融资担保公司都是小型的民营企业,但是很多银行对于合作的担保公司的门槛设置过高(通常对合作融资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较高)。那么国内这些小型的融资担保公司就很难得到银行的授信支持,其业务的发展空间受到极大的限制。而且,在风险和收益方面,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地位也存在不对等性。融资担保公司为客户提供贷款连带责任担保后,只能获取不超过银行基准率一半的担保费用;而银行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自身所面临的风险,则将全部的风险转嫁给融资担保公司,使融资担保公司面临两倍的风险。甚至有的银行为了避免有的融资担保公司在担保后期破产,而强行要求融资担保公司提前缴纳保证费用。

(三)行业内部的发展不平衡

相较于其他类似的行业,融资担保行业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国家在融资担保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完善,再加上融资担保行业自身的一些特点,使得国内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存在极大不规范的现象:一是缺乏专业人员。融资担保活动对于人员的专业性要求较高,从业人员需要精通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但是目前来看,融资担保企业拥有较高专业素养的工作人员较少,不能很好地满足国内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二是融资担保公司的“异化”现象日趋严重。由于融资担保公司存在较高的风险性,且收入利润普遍偏低等原因,已经有一部分的融资担保公司开始采取一些不适当的手段(如高息揽储、非法放高利贷等)来谋取更快、更高的收益。这种偏离性的手段不仅会加大其他融资担保公司的金融负担,增加融资担保公司活动的风险更会扰乱该行业经济市场秩序。

(四)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管理混乱

由于融资担保公司在我国起步比较晚,发展的时间较短,导致国内仍然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制约、管理。虽然中央在过去几年里根据该行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出台了《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但是仍然缺乏在法律层次上进行监督管理的条约,整个行业的法制法规建设还不够完善,已有的《管理办法》不能很好的对该行业的某些违法行为进行约束,缺乏严格制约的力度。

二、解决融资担保公司发展问题的建议与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结合当前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如下建议与改进措施:

(一)建立健全的法制法规体系,加强政府对其活动的监管

作为一个起步较晚的行业,且对我国中小微型企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的行业,政府应该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的重视程度,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管力度,以保证该行业能够健康、持续的发展。政府应该深入调查该行业的发展现状、发展前景以及发展趋势,深入了解该行业的特点,以此来完善该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更具有针对性。如: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规定那些为了获得更高利益而采取不适当手段的融资担保公司应该被怎么进行惩罚,提高尽量提高法律的约束作用和惩戒作用。

(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在上文中我们已经提及,很多银行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自身所面临的风险,而将全部的风险转嫁到融资担保公司,这就使得融资担保公司所面临的风险更加集中。榱思跎偃谧实19司的风险,可以采取风险分担机制――可以借鉴国内外风险分担机制建立的成功经验,并且结合双方合作的实际情况,对总的风险进行分担。这种风险分担机制既有利于降低融资担保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也有利于提高银行和中小微型企业的责任意识,能够更好的推动融资担保公司、中小微型企业以及商业银行的合作,促进国内经济市场更好的发展。

(三)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意识,提高其自律意识,规范经营活动

首先,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有足够认识风险、及时处理风险的能力;其次,融资担保公司要逐渐树立起合法、合规的理念,在公司内建立起科学、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体系,对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自觉的接受行业和社会的监督,共同抵制公司内部和行业内部的不正之风,提高公司和行业在经济市场中的占有率和竞争力。

(四)创新盈利模式,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融资担保公司应该大力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专业人才,更好的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积极响应“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战略,大力引进具有相关方面创新能力的人才,不断进行担保业务品种创新和管理体系创新,以创新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促进公司更快、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闫海,王聪.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发展的法制保障[J].江南论坛,2014(8):52-55.

商业经营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特许经营;战略联盟;和谐关系

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的零售商业发展主要进行了三次革命性的变化。第一次是19世纪中期,以百货公司的诞生为标志;第二次是20世纪30年代,以超级市场的出现为标志;第三次是20世纪中叶,以连锁商店的迅猛发展为标志。连锁商店最初是以单一所有权形式即正规连锁形式出现的,随着长期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以正规连锁、自由连锁和特许连锁三种形式并存的局面。其中,特许连锁经营发展大有后来居上的态势,著名的未来学家奈斯比特曾断言:“特许经营将成为21世纪主导的商业模式。”

一、特许经营的内涵和特征

目前,世界各国对特许经营的定义有很多种,且不完全一致。其中较为普遍接受的是国际特许经营协会的定义:“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并给予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与帮助,受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我国在1997年11月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上,将特许经营定义为:“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使被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交付相应的费用。”

特许经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转让。特许权一般包括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诀窍等无形资产,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特许商可以不受资金的限制,通过特许合同就可以迅速扩展业务,提高市场占有率。同时特许商还可通过集中采购降低经营费用,集中精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2. 双方的关系是通过签订特许合约而形成的。为维护连锁的统一性,加盟申请者对合同条款几乎没有修改的余地,他必须服从特许合约的约定,按照统一的销售模式或技术标准来经营企业。既保证了加盟店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处于统一水平,消费者又可以放心得到质量保证的商品和标准化服务体系,这种值得信赖的企业形象一般比较容易为消费者接受。

3.所有权分散与经营权统一。特许经营中,加盟者都是独立所有者,在人事、财务上自主,因此所有权是分散的。但是在经营方式上,统一使用商号或商标、统一进货、统一店面布置、统一人才培训、统一价格、统一广告宣传。这种统一经营方式对加盟者而言,可以极大降低经营失败的风险,包括直接从总部那里获得更多的帮助,保证货源,减少库存费用,享受总部统一实施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

4. 经营的排他易特征。在特许经营关系中,受许人必须在特许人允许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特许人授予的制造、销售、服务的经营方式,并受到相关的限制。且受许人在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后,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给第三人,除非受许人所取得的是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的这一排他易特征也决定了受许人对特许经营权具有有偿性、期限性和保密性。

二、特许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美国近年来社会零售总额中有半数以上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实现的,平均8分钟就有一家特许加盟店开业。特许经营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开始在我国出现,至今已成为世界上特许经营体系最多的国家。从经营业态看,以超市、便利店为主,发展到专卖店、精品店、货仓式商场;从行业看,从零售行业向餐饮、生产资料扩展,从有形商品经营向服务经营扩展。特许经营成为企业扩张的主要手段。但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1. 特许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特许经营是双方通过签订特许合同而形成的契约关系,是以特许人授与加盟者经营权为前提的,并严格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一切都要求有健全的法制为基础。而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缺乏。目前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法规只有《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的法律关系的调整还主要依赖于其他民、商法的补充应用,结果导致一系列相关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影响了特许经营的发展。

2. 加盟者的动机问题。从国内外众多失败的案例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最重要的失败原因还是加盟动机问题。加盟商盲目认为特许经营只是一种短期投资获利的行为,或者错误认为加盟就是出点钱,一切由总部来管理。没有认识到特许经营是一种以半市场半企业形式运作的经营模式,特许方与受许方的关系不同于完全平等的市场主体也不同于企业内部管理。在实践中大多数加盟者不是过分依赖特许总部,就是企图脱离特许总部的控制,还有就是加盟商会把自己的利益跟特许总部利益或品牌的建设对立起来,总是想用最低的投入获取最高的回报,比如抵制统一的销售政策和促销管理,甚至出现掺杂造假、窜货等严重缺失诚信的现象。

3. 特许企业的问题。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经营管理水平不高, 我国现有的特许经营企业大都规模小,对企业形象、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意识较差,缺乏先进的经营思想、管理方法、管理技术,规范化程度较低,不能对加盟者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不少特许商在不具有客观条件的情况下盲目扩张,结果超过了自己管理能力,出现失控现象。有的连锁企业网点开发、市场定位、经营范围没有根据风险最小化、利益最大化原则来确定,出现了网点布局不合理等现象。

4. 社会环境因素问题。首先是制度环境的制约,我国目前的市场化水平还较低,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地区间生产要素的流通存在着各种障碍,无法实现特许经营的规模效应,这直接影响了特许经营业的进一步发展。其次是文化、思想观念的落后,国民的团队合作精神不强,分工合作观念很淡,法律意识薄弱,契约观念也不强,因此违反合同、侵犯知识产权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落后的文化和思想观念对于经济系统的发育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制约了我国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

三、构筑特许商与加盟商之间的和谐战略关系

在特许经营中,特许商和加盟商的关系主要包含三个层次:合同关系、业务合作关系、和谐战略关系。最初通过签订特许协议结成了合同关系;在接下来的日常运作中,他们又结成了业务合作关系;最后,他们由于都是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所以都会各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但从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却是和谐战略关系。特许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筑和培育与加盟商的和谐战略关系。

1. 认真选择合适的加盟商。对于特许商来说,特许事业能否成功,未来的关系是否和谐,选择合适的加盟商就是第一步的工作。特许商可以参照以下的标准来选择加盟商。一是过去经验、工作经验或学历;二是对特许商、市场及商品的了解;三是加盟商的心理准备与加盟动机;四是申请者的自有资金状况和融资能力;五是申请者的经营能力,以及经营潜力。

2. 与加盟商进行有效的沟通。特许商与加盟商之间不是附属关系,也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因此双方必须互相沟通、互相了解。首先,双方应该进行信息沟通。特许商应该定期地派员到各加盟店进行巡视,了解加盟店的具体运营情况并向总部汇报;加盟商也要定期向特许商汇报其运作情况、营业情况和竞争环境等,让特许商准确、及时地了解消费市场的情况。其次,是进行情感沟通。特许商可以通过培训、特许会议、研讨会、谈话、聚餐、业务支持与帮助等这种直接面对面的交流方式拉近与加盟商的情感距离,从而建立互利互信的关系。此外,频繁使用行为沟通来增进双方的感情,如在开业初期给加盟商提供相关的初始服务。

3.通过合同和流程的完善对加盟商的进行管理。一份完善的特许经营合同以及配套的特许经营辅助合同,应该详细规定商标、商号等的使用,合约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加盟店的经营控制,纠纷的解决途径等内容,也尽量地在合同里事先预见加盟商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并规定好严厉的预防、中断和惩罚措施。这样既可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也是特许商日后用以维护自己权益的有力武器。其次要完善业务流程的运作程序,加强指导。特许经营的最大特点就是各加盟店的经营方式的统一,因此流程和程序的科学化、简单化、系统化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4.提供详尽的培训,完善相关的配套服务。在加盟者正式签约后,特许商必须对新加盟者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如设备的操作、店铺的经营技巧、店铺相关事务的管理方法等。同时,提供完善的相关配套服务。如:店铺的专修、商品货源、广告和促销、现场技术问题的解决、整体业务咨询等等,以协助加盟店的业务发展顺利,保障经营成功。

5.建立强有力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管理的核心,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对于特许企业来说更有其独特的意义。连锁扩张实际上也是一种文化的扩展,只不过这种文化的扩张应该是融入式和渐进式,而不是强制式或征服式。特许企业的企业文化既有共有的特性,又有自己独特之处,只有做到特许商和加盟商的形神合一,才能确保连锁体系的稳固与发展。因此特许企业必须建立强有力的企业文化,运用文化管理去培养连锁系统内的共同情感,共同价值观。

6.建立加盟商信用档案。为每个加盟商建立一个单独的终生信用档案,此档案可作为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加签特许经营合同、安排督导计划、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商等的依据,也可为该加盟商的可能欺诈发生提供预警。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

参考文献:

[1]郑曙光.商业特许经营:经济法视野下的考察与分析[J].宁波大学学报.2006(3)p86.

商业经营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特许经营 应用现状 发展对策

特许经营的概念及特征

特许经营是特许者与被特许者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并给予人员培训、组织结构、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与帮助,受许人按合同规定在特许人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可见,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其本质特征是知识产权的转让及运作,通过转让,使得无形资产的真正价值得以体现。

特许经营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特许人对双方合同涉及的授权事项拥有所有权及(或)专有权,而受许人通过合同获得使用权(或利用权)及基于该使用权的收益权;

2.独特的商业特权――授予的商业权利必须具有独特性,与竞争对手相比有明显的优势。特许经营中的授权是指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利用权),而非有形资产或其使用权;

3.缴纳费用的义务――受许人有根据双方合同向特许人缴纳费用的义务;

4.统一模式的商业活动――统一经营模式是特许经营的最基本特点。加盟者必须按照盟主的规范去执行,受许人应维护特许人在合同中所要求的统一性。

5.培训、支持及监督――盟主提供必要的培训、指导和协助;监督和控制整个连锁体系的营运标准和形象标准。

我国特许经营发展的历程

1.1986~1992年为萌芽阶段。以麦当劳、肯德基等在80年代中后期陆续进入我国为契机,引入了特许经营这一新的经营手段,当然由于政策规制以及市场问题,它们主要以建立合资企业而不是出售特许权的方式进行,严格意义上的以出售特许权为特征的特许业务基本上不存在;同时以北京全聚德、天津狗不理包子、上海荣华鸡等一些餐饮老字号企业普遍采取联营、输出品牌技术等带特许性质的经营方式来拓展自身规模,这可以说是我国特许经营的发端,为以后的经营中采纳了一些与特许经营相类似的做法积累了经验。

2.1993~1996年为起步阶段。有了前期的经验以及国外的模式参照,中国企业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现代特许经营活动。

3.1997年至今为推广与规范阶段。这一时期国内企业开始用特许经营的方式发展分店。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统计,2002年以来,我国特许经营在多个行业又有了快速的发展,目前特许经营体系已超过1000家,所涉及的行业超过50个,除传统的餐饮、零售、个人服务业外;其他新兴行业,如教育文化、商业服务、家庭服务、汽车服务、IT业等的特许经营也在快速推进。

我国发展特许经营的潜力

作为一种先进的商业模式,特许经营有别的商业模式难以逾越的优越性,我们有必要通过对我国发展特许经营的条件和潜力进行分析,以进一步发展具有我国特色的特许经营体系。

1.发展我国特许经营的必要性

(1)对特许企业而言,首先有助于缓解一些企业的意图扩张但资金缺乏的问题。我国很多名优企业都碰到资金不足的问题,导致无法扩大生产规模,效益下降。而特许经营则无需投入太多的自有资金,它是依靠自身无形资产的扩张,并可收取被特许者交纳的各种费用,所以,只要保证自身的核心无形资产,并谨慎选择、管理好加盟者,企业就可以实现低成本低风险的迅速重组和扩张;其次是有助于企业开拓市场,由于特许经营具有极强的渗透性,企业可以通过特有的经营机制、扩张功能和网络体系向各个地区扩展。一些企业已把零售和服务网络从中心城市周边城镇拓展;第三,鼓励国外特许人进入中国开展特许经营,有助于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如果加以吸收和转化,必然将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管理水平。

(2)对于受许人而言,特许经营是中小投资者投资的重要渠道。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我国的中小投资者逐渐增加,希望通过投资使自有的资本增殖,但又不具备自我创业能力。而通过加盟特许经营,在支付一定加盟费后,就可以经营一个知名品牌,并长期得到母公司的指导、管理监督和配套服务,为中小投资者带来较好的发展天地。

(3)对广大消费者而言,有利于提高生活水平。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与发展,人民收入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多元化,消费者在购物中更加注重商品品牌,由于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大都具有知名品牌,产品服务的质量好,因此能为消费者提供高质、可靠的商品与服务。

2.发展我国特许经营的可行性

(1)特许人市场的建立:一方面,我国有很多老字号企业,它经过多年发展,形成了自身独特的传统经营特色和高超的服务技术,另一方面,90年代后涌现出如上海华联、全聚德烤鸭、李宁服装等一批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经营规范的特许经营企业,为我国特许经营业许人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我国涌现出相当数量既有一定经济实力又有市场经济观念的中小企业与个人。他们构成了潜在的受许人市场,这也为发展特许经营业务提供了人力资源基础。

(3)我国发展特许经营的法律环境已经初步形成。我国在90年代后,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特许经营的法律,还制定了《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十多条法规。立法的加强为我国发展特许经营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4)我国加入WTO,也为我国特许经营提供了极广阔的发展空间。

目前我国特许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对特许经营的了解不够深入。特许经营是一种回报较高的营销方式,它对特许者和被特许者的资金、管理水平等要求都很高。然而,有些企业品牌知名度并不高,在没有形成自身品牌的基础上就忙于发展,追求数量而忽视了效益,结果随着规模的扩张而导致效益下降。而有些特许经营体系扩张过快,不考虑自身的后续服务能力,这就出现培训不力、服务不到位、现场指导不充分、合作性降低等一系列问题。

2.投资者不够理性,跟风冒进。而很多投资者在对特许者的品牌、管理经验等一知半解的情况下,不对目标市场进行充分的调查,盲目加入体系,导致自身投资的失败。

3.特许经营的运作不规范,国际著名的特许经营企业都有高质量的加盟手册、运营手册等使它们在各地的店铺尽可能保持一致的形象风格。然而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99年对32家特许经营企业调查,发现近30%的企业没有加盟手册,20%多没有运营手册;有手册的企业也没有很好的贯彻与执行。有些店只是统一了店名和标识,但实际仍是单店操作、各自为政,这就很难进行统一采购配送,更无法统一的核算和管理。

4.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立法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从国外实践来看,特许经营事业的健康和迅速发展,一定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特许经营方面的主要法规是1997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1999年内贸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特许加盟的通知》。前者是部门规章,内容过于原则和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而后者仅是一个通知性文件。这两个文件对加盟总部的后续服务、费用收取、信息披露程度等具体经营环节都未作详细规定。因此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立法虽然是有法可依,但却还不完备。

发展我国特许经营的建议

1.加强理论指导,正确宣传,提高经营者的素质。由于特许经营在中国发展还不长,人们并不十分了解,有些经营者虽已经采取这种方式经营,但对特许经营的实质、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许经营的运行机制等也还不很明确,因此,各种纠纷不断出现。舆论媒介及理论界应介绍特许经营方面的相关理论和知识,让更多的企业和经营者了解特许经营的实质、特征及其优越性,宣传一些特许经营企业的成功经验和案例,进一步认识特许经营的必备条件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等等,以帮助企业和经营者转变观念,开阔思路,提高自身经营素质。

2.政府合理引导,确立多元化、多层次,渐进式的发展格局。我国发展特许经营不能搞一刀切,更不能运用行政手段进行催化,强制特许。这样,既可以控制特许发展的盲目扩张行为,又可以缓解各特许让之间的过度竞争。应当要综合考虑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形势,不须强求统一,更不能搞一哄而起。在所有制形式上,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多渠道共同发展,除继续发展国有企业的特许经营,还要注重对非国有企业、中小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的引导,还可以有选择地与国外著名特许企业合资经营,或对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的特许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以提高特许经营整体企业的组织化和经营的规范化程度。在地区选择上,可先从大城市、经济发达地区等有市场需求的地方起步,探索经验,培育优势品牌和龙头企业,再逐步向区域性和全国的特许网络发展。在业态选择上,我国除继续发展超级市场和餐饮店的特许经营外,还可以发展大型百货公司、洗染店、冲印店、加油站及其他服务项目的特许经营。

3.对于企业来说,需加强特许经营企业的规范化运作。加强规范化运作,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企业内部运作规范化,包括严格的统一管理、采购、陪送、核算以及定期的人员培训和服务质量检验;二是外在的标准化,包括店铺结构、促销手段、操作规程和企业形象设计的标准化。在规范化经营的同时要强化总部职能,具体措施包括建立专业化的职能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并制定一套较为成熟的管理制度和调控系统,以明确各项职能部门的职责。

4.建立健全立法制度与监控制度,维护经营者利益。正如我国入世承诺表所示,我国在入世三年后对特许经营的准入将不做限制,为保证特许经营在中国的健康发展,《特许经营法》的出台将十分紧迫。与以前的部门规章相比,法律应当更加全面详尽,操作性更强,应对特许经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比如特许经营的形式以及管理机构、特许人的权利义务、特许经营的合同、特许经营的信息披露、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以及违法责任等问题。同时各地内贸、工商、技监等有关部门应携手合作,共同规范特许经营活动。

5.大力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在国外,主要是由特许经营协会来加强约束特许经营企业的道德行为规范,只有成为特许经营协会会员的企业才能取得加盟者的信任,有资格开展特许业务。我们也应尽可能地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让它们真正起到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加盟总部之间、加盟者之间、加盟总部与加盟者之间的桥梁作用。特许经营协会应当继续加强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并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和专业培训;同时积极协助政府制定有关特许经营法规和规划布局,同国内外有关机构的联系和交流,多举办有关博览会、研讨会以协助特许企业进行跨地区、跨国界的特许经营活动。

参考文献:

1.张然,《特许经营操作实务》,新华出版社,2000年

2.朱明侠,《特许经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

3.王霖,《特许经营》,中国工人出版社,2001年

商业经营管理办法范文6

对此,兴业银行管理团队作了详尽而又令人信服的说明。当投资者问到应当怎样看待中国经济发展前景时,该行行长李仁杰表示,从长远看,他坚定看好中国经济,就目前而言,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中国的外贸进出口均有较大幅度下降,国际化受到冲击,工业化也面临产能过剩的矛盾,在外部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的双重作用下,国际化和工业化作为当前经济增长的动力作用有限。因此,拉动内需的重点在于城市化,加快推进城市化已成为经济刺激的引导性方向。“城市化意味着港口、铁路、公路建设,简而言之,就是房子、基建。这些领域都是本行强项,所以本行非但不受影响,还面临许多重要机会。做银行就是在风险和收益之间灵活保持平衡。”

事实上,经过6年多的持续快速发展,兴业银行2009年上半年在资产和负债规模超预期增长的情况下,不良贷款率下降至0.7%的历史最低水平。有机构投资者感言,公司在保持信贷规模较快扩展的同时,把握住了风险控制的根本原则。

治理层面:植入绿色基因

在传统意义上,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因素为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作为国内领先的绿色银行,兴业银行开创性地拓展了商业银行传统风险管理范畴,将环境社会风险纳入其内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在治理层面注入绿色基因,推进银行风险管理的进一步完善。

2008年3月,兴业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将“研究拟定银行社会责任战略和政策,监督、检查和评估银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作为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的一项职责予以明确,并将其正式写入新修订的《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规则》,确认将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金融作为核心理念与价值导向,并用以指导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

2008年底,兴业银行董事会制定并了《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政策》,将环境因素纳入商业决策的考量范围,通过建立科学、紧密、统一的环境社会风险管理体系,落实和加强环境社会风险管理,支持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作为兴业银行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领域的原则性、导向性、纲领性规范文件,该政策旨在从根本上提升银行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能力,促进管理规范化,既涵盖了银行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的指导方针、声明与承诺、职责与机构、适用标准、管理措施、管理流程、信息披露等基本内容,又着重体现了对组织机构和信贷制度在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定位与规划。在该政策指导下,兴业银行积极着手构建环境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全面定义银行风险,加强信贷业务的环境社会风险评估,将环境和社会因素纳入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中,为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兴业银行董事会对环境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视,实质反映了其公司治理理念从早期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到“构建和谐多元利益主体”的升华。近年来,尤其是以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和公开上市为契机,兴业银行进一步探索履行社会责任与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到公司治理之中,落实到银行经营管理的具体环节。

目前,兴业银行已经形成了“董事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层-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相关部门”这一比较科学和完善的风险治理框架,各层级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在这一风险治理框架下,兴业银行加强风险监控力度,积极开展行业调研分析,摸清风险状况,下发风险提示,并通过制定《风险容忍度管理办法》,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社会与环境风险等指标进行定期监测、预警、评估和分析,同时成立压力测试工作小组,协调组织各类风险的压力测试工作,为有效识别银行可承受的风险提供有价值的计量参考。此外,在银监会贷款五级分类制度的基础上,兴业更严格地将信贷资产风险细分为9级,对正常和关注类贷款的分类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并根据贷款的不同级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政策。

2009年,兴业银行董事会提出了“坚持按照商业银行规律办事,求质量、保稳定、保安全”的工作新要求,其中保安全的关键一条是“重点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完善体制,改进工具,持续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对可持续金融领域风险管理的积极作为,高建平董事长认为,这实质上源于兴业银行董事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将其作为公司治理理念予以持续深化和提高。

能效融资:践行风控新思维

自2006年5月,兴业银行联合国际金融公司首创推出能效融资项目(亦称节能减排项目贷款),专门面向环保、节能和开发使用新能源的企业和项目发放贷款。

如果说银行传统贷款模式是赚利差,主要看重抵、质押物,那么在绿色信贷领域这个方式行不通。“我们做绿色信贷的时候,这些企业多属创业型、科技型企业,所以一般会出现没有充足抵押物的情况,同时它们未来的现金流都相对较好,但风险也比较大,收益不确定。” 兴业银行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朱力勇介绍说。

为了适应能效融资的新需要,兴业银行从风险控制、组织管理、信贷流程、团队建设等层面做了一系列改革与创新。

信贷流程方面,跟一般贷款比起来,节能减排项目融资更要注重项目贷款的实地考察,并咨询外部专家,询问和该项目有关的技术部分,并了解该项目能节约多少标准煤和减少多少二氧化碳排放,确保清楚并遵守有关社会和环境的法律法规。业务中充分体现了社会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所有的贷款项目在审批前都需要进行专业的项目属性认定,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测算项目的节能减排效果、项目实施的技术成熟度等。

风险控制方面,节能减排融资是依托新的风险管理工具,科学分析、正确把握且着重考量借款人和项目现金流,侧重于第一还款来源的有效性,大胆创新并运用信用增级方式。

“‘信用增级’也叫信用捆绑。”朱总解释说,对于从事环保发电或供气的项目,银行采用的有效办法是和企业约定好――如果不还款,它客户的钱就直接划到银行;如果按时还款了,后续贷款时可将利率适当压下来。”

能效融资的优点是融资速度快,不需要抵押物,今后还有信用增级激励。“这些项目在节约能源的同时,通常伴随提高产量、产品质量、降低原材料消耗、减少废品率等附加效益,环境效益也十分明显,能有效降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大气悬浮颗粒物和污水等污染物的排放。并且目前为止这些项目还没有出现不良贷款。”朱总表示。

此外,在团队建设方面,兴业银行业务营销团队逐步专业化,总分行内培育了一批节能减排业务的专业营销人员,并在项目的审查审批过程中,也积累了节能减排项目贷款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经验。

为了提高员工认知和能力建设,兴业银行还建立了自学、部门内部培训,行外专家培训、行内专题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培训机制,以加强员工对该领域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兴业银行企业金融部可持续金融中心负责人感言,技术含量高、风险控制要求高等因素,一方面给商业银行业务的开展带来较高成本,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进入壁垒和核心竞争力,节能金融服务目前还属于银行业的“蓝海”。

商业模式升级

从2002年专注发展对公批发和资金业务、强调规模扩张到近年来的能效融资及加入赤道原则,强化风险可控的可持续金融理念对兴业银行的商业模式转型产生了深远影响。

6年来,兴业银行从对公批发为主向批发、零售兼营转变,从规模扩张向有效风险控制下的利润导向转变。具体业务上,公司业务初具领先优势,零售业务尤其是信用卡业务开始实现盈利突破;全国统一客服热线、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日益健全。

特别是“银银平台”,是兴业银行同业业务中颇具特色和发展前景的领域。在银证、银保、银基多年来合作实践的基础上,兴业银行推出“银银平台”品牌,致力成为中小金融机构的银行服务专业提供商。银银平台业务以“共享资源、创新服务”为基本理念,通过输出核心产品、服务和技术,与拥有区域性网点优势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成长,从而达到中小型银行的和谐共生和多赢局面,并力争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多的网点服务便利和更优质的整理金融服务。

目前,银银平台覆盖了支付结算、财富管理、科技管理输出、资本及资产负债结构优化、融资、资金运用、外汇、综合培训等业务板块。在实际操作中,兴业银行通过输出管理和技术、设计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实现创收;中小银行则提高了服务客户的能力和水平,留住了客户,提高了竞争力。与此同时,合作各方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各有侧重,合理分工,还有利于强化自身在特定领域的特色和优势,避免伴随同质化发展的重复建设。

从更高的角度看,银银平台是践行社会责任的可持续商业模式之一。“我们把它叫‘高速公路’,让城商行农信社等中小金融机构的系统(例如柜面系统、灾备中心)和我们连接起来。中小银行节省从科技到员工培训各项投入的同时,提升了金融服务。”兴业银行总行同业业务部总经理郑新林说。

利人亦能利己,通过修通这样的“信息高速公路”,将银行产品有效输送出去,兴业同样收获了渠道网点。“就网点数量而言,国内的大行,如工行全国接近有4万个,建行有3万个,交行有1万个,而兴业银行仅有约450个网点。通过这样的多赢模式,兴业银行的网点可实现十几倍甚至数十倍的增长,从而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主流银行。我们推广这种“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业务模式,实际上也是兴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过程。” 郑新林介绍。

银银平台,拓宽了国内金融机构间的合作思路,开辟了国内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和业务模式,运用差异化的竞争手段突破金融产品同质化的“怪圈”,驶入广阔的“蓝海”。据悉,截至2008年末,与兴业银行签约合作协议的中小银行达到202家,实现系统联网上线138家,柜面连接网点约1万个;2008年全年实现理财产品销售约155亿元,今年1季度即已实现56亿元;科技管理输出业务成功上线6家城商行,1家村镇银行。

尽管兴业银行的可持续商业模式作出了大量的探索,但公司董事会并未止步于此。对于2009年的工作,兴业银行董事会提出“转型依然是今年业务工作的主线”,这体现在金融创新、专业服务、交叉销售与结构优化上。“可持续性既是好的管理,也是好的业务。”高建平董事长强调。

绿色转型:国家利益的召唤

从工行最早实践绿色信贷,到兴业银行加入赤道原则,折射出中国金融机构渴望实现绿色转型的迫切与坚持。

在中国,环保问题并非一时一事,离开经济问题谈环保无异于缘木求鱼,也不可能靠环保部门与一两家金融机构就能完全解决,因此还需要有更多务实的新形式,而眼下接受赤道原则、加速绿色信贷转型已具有相当的迫切性和必然性。

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金融机构在海外的项目融资日益增多,在这一转变的过程中,因为没有注重环境和社会责任的评估,没有监控项目的环境保护和劳工保护而遭遇国际规则“阻击”并不令人吃惊。中国不能简单地将国际NGO的批评看作国际竞争对手设定的“新贸易壁垒”,最好的应对策略就是“严于律己”,按国际准则和惯例行事,避免在金融业上沦为以较低的标准“向下游竞争”的推动者。因此,遵守赤道原则实现绿色转型,是中国实行“走出去”战略的必然选择。

加速绿色转型,也是中国现实国情的迫切需要。2007年上半年,中国工业平均增加值增长18.5%,六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更是增长20.1%,高于平均水平1.6个百分点。同时期,全国大型恶性水污染事件频频发生。作为单纯的行政手段,“区域限批”和“流域限批”已是环保总局现有法规内最强力的措施,从现实来看,难以从根本上遏制“两高”企业的扩张趋势。

从国际分工看,由于在国际产业链中处于低端,大量产品的出口加剧了中国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据估算,约30%的二氧化硫、25%的烟尘和20%的化学需氧量的排放源于出口贸易,承担了发达国家巨大的转移排放。与此同时,西方发达国家正在加速发展新能源,尤其是美国奥巴马政府上台以后,强调新能源发展,通过了新能源法案。

环保部长周生贤指出,应该把应对金融危机看作是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环境保护、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机遇。积极扩大内需,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和绿色产业、毫不松懈地推进主要污染物的减排、促进十大产业振兴调整规划的落实、切实解决城市环境问题、统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以及倡导和引进绿色消费。

央行金融稳定局的官员认为,采纳赤道原则,接受NGO等利益相关者的监督,担负起应尽的环境与社会责任,符合中国长远的国家利益。

事实上,实施绿色转型、增强风险管理能力也是银行业自身发展刻不容缓的要求。按照改革的时间脉络,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体系的演变清晰地划为三个阶段。1997年国内银行业的商业化改革阶段,银行风险管理理念薄弱,风险管理体系缺乏,资产质量和经营绩效差,造成银行业累积了大量不良资产,对国内金融体系的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在1998―2003年的银行业市场化改革阶段,贷款的信用风险被逐渐关注,信贷风险的评估和确认成为改革的主要目标,符合国际惯例的贷款五级分类普及,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体系逐步建立,部分银行开始改革审贷制度和信贷流程,银行资产质量风险有所降低,新增不良贷款得以控制,银行经营绩效有所提升。而从2004年至今的银行业股份制改革阶段,全行业开始全面推进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改革,不仅信用风险得到持续关注,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开始得到重视,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开始建立。

然而,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中国银行业发展还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风险量化管理落后,衍产品金融市场尚未形成,风险管理工具缺乏,巴赛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对我国银行来说不啻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因此,在过去粗放的风险管理难以为继的情况下,以引入赤道原则实现绿色转型为切入点,有助于银行进行真正意义上的风险管理,进而促进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建立在专业化基础上的全能银行业务模式正在加速形成,这似乎为中国银行业盈利模式的转型指明了方向。据悉,在此次危机中,那些损失最惨重的是独立的投资银行以及固守基础银行业务的规模较小的银行,它们没有足够的规模和多样化的业务,来消化抵押贷款和公司债券违约不断增加所带来的损失。而那些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虽然也因金融危机的影响亏损累累,但其凭借低杠杆和雄厚的资本金实力、稳定的资金来源和便捷的央行借款通道具有更强的对抗金融危机的能力。相对严厉的监管和保守的风险管理策略也使得这些全能银行和业务较为多样化的机构相比之下受到的冲击较小,更容易渡过难关。而以中国银行业现有初级粗放的经营模式,因为核心竞争力缺失,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前景难言乐观。

留给中国银行业的时间已经不多,加快风险管理模式和商业经营模式的转变迫在眉睫。

结语

当前,我们正处在从化石能源时代向可再生新能源时代的转折点,从工业文明走向生态文明的关键节点,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而历史经验表明,每一次重大的经济危机都会孕育着新的技术革命,每一次能源变革都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成果,改变产业结构,改变人们的生活。中国银行业把握规律、与时俱进,深入推进绿色转型,既是对社会履行应尽的责任,也能在这场脱胎换骨的变革中开拓新的增长空间,真正引领与支撑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兴业银行卓有成效的探索,至少给国内银行在可持续金融发展战略下实现风险管理模式和商业经营模式的转型以两点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