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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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范文1

我国地域辽阔,气候多样,地质地理条件复杂,形成了种类繁多、奇异独特甚至是世界上唯一的地质遗迹。包括各种岩溶、丹霞、火山、冰川、海岸、花岗岩奇峰等奇特的地质地貌景观,典型的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以及丰富多样的古生物化石等。在东北,黑龙江五大连池有“中国火山博物馆”之称,吉林长白山火山地貌景观,内蒙古克什克腾不仅有美丽的大草原,而且有神奇的地质地貌景观,美丽的湖泊河流和火山遗迹;在华北,发育了许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剖面和古生物化石产地,如天津蓟县的前寒武纪地质剖面,蓟北、辽西中生代热河动物群、河南西峡恐龙蛋化石遗迹、山东山旺中新世化石群、二连的恐龙化石群,北京周口店猿人遗址,还有著名的中岳嵩山,不仅文化遗产丰厚,而且在地质学上是世界上典型的前寒武纪构造运动和地层遗迹等;在西南,云南路南石林以千姿百态的岩溶峰林引人入胜,澄江动物群以丰富的古生物化石展现了寒武纪早期地球生命大爆发的过程,还有贵州织金溶洞,川西北龙门山的飞来峰,雅鲁藏布江大峡谷,高大挺拔的喜马拉雅山等;在西北,有秦岭北麓的翠华山的山崩地貌奇观,秦岭地区的高山峡谷、独特的风蚀地貌和冰蚀地貌,雄伟的西岳华山,还有著名的矿产地如白云鄂博、甘肃白银、金川等;在东南,湖南张家界以奇特的砂岩峰林地貌景观独娇天下,旅游胜地江西庐山有著名的第四纪冰川遗迹,广东仁化以奇特秀丽的丹霞地貌引人入胜,福建漳州有以“火山盆景”著称的滨海火山景观,福建和浙江独特的沿海海蚀地貌,还有大型矿产地紫金山、西华山等。这些不仅是中国的财富,也是世界的财富,它们在生物演化及人类生存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保护好地质遗迹资源,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客观要求,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1·地质遗迹的保护

1.1国际地质遗迹的保护概况

国际上对地质遗迹保护十分重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了地质遗产工作组,专门负责全球地质遗迹保护工作。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地质遗迹保护工作也十分重视,其中以美国、加拿大、英国等经济发达国家的地质遗产保护管理工作领先,它们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体系,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国际上对地质遗迹保护的通行做法是建立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地质公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9年4月提出了创建世界地质公园计划,目标是每年建立20个,全球共创建500个,并建立全球地质遗迹保护网络体系。

1872年美国率先建立起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公园,为了保护间歇性喷泉和美丽地质景观及生物多样性,并逐渐制定了利于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后又陆续建立起大峡谷,夏威夷火山、猛犸洞和大沼泽地等380处国家公园。随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也陆续建起了国家公园,如加拿大的阿尔波特恐龙国家公园、冰川国际和平公园等,日本的拜神山地和屋久岛国家公园,英国的吉安特考斯威国家公园,澳大利亚的大堡礁,印度的恒河三角洲,非洲的乞力马扎罗国家公园等。现今,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已成为全球的共识。

1.2我国地质遗迹保护现状

中国是世界上地质遗迹资源比较丰富、种类齐全的少数国家之一,在世界自然宝库中享有盛名。我国十分重视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地质遗迹多是作为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区中的一项保护内容。1987年,出台了《关于建立地质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我国开始建立了第一批独立的地质自然保护区。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5年出台了《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2000年8月25日成立了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领导小组和国家地质遗迹(地质公园)评审委员会。2000年10月,对全国18个国家地质公园申报材料和单位的答辩进行了评审,最后同意石林、张家界、庐山等11个申报单位为第一批国家地质公园。2001年,国土资源部又继续审定批准了第二批33个国家地质公园。2002年7月29日国土资源部正式《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2004年2月,国土资源部公布了第三批国家地质公园名单,河南王屋山、四川九寨沟、浙江雁荡山等41处被评为“国家地质公园”。至此,我国的国家地质公园已增至85处,分布在30个省(区、市)。建立国家地质公园最多的省份是四川、河南、福建、安徽、云南、河北等。2005年6月开始申报第四批国家地质公园。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地质遗迹保护规划(2001-2010)》,从2001-2010的10年时间里,我国将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310处,并力争使5至8处纳入世界地质遗产名录。目前我国已经有12处(全球世界地质公园总数33个)被评为世界地质公园。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门积极推进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职能逐步向基层延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地质遗迹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于2002年7月1日起实施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条例》,广西国土资源部门积极与海关配合,查处了大批走私古生物化石及钟乳石案件。各省积极编写地质遗迹保护建设规划,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并投入一定资金用于地质遗迹保护。一些省还开展了地质遗迹调查和评价工作。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建立国家级、省级、县(市)级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426个,其中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形迹46处、古生物化石36处、地质地貌景观344处。近年来,保护区及面积有较大幅度增加。我国地质遗迹资源主要有如下保护形式:(1)国家地质公园。它是指具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珍奇或秀丽景观特征的自然保护区。这些特征是该地区地质历史、地质事件和形成过程的典型代表;(2)独立的地质遗迹保护区;(3)含地质内容的自然保护区;(4)国家风景名胜区中的地质遗迹;(5)国家森林公园中的地质遗迹;(6)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猿和古人类遗迹;(7)矿山公园。矿山公园是以展示矿业遗迹景观为主体,体现矿业发展历史内涵,具备研究价值和教育功能,可供人们游览观赏、科学考察等特定空间地域。今年6月,全国首批国家矿山公园开始申报并建立。

1.3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地质遗迹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加之宣传力度不够,国民的地质遗迹资源保护意识比较淡薄,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认识比较模糊,致使许多有价值的地质遗迹被人为地破坏,地质遗迹保护工作还面临许多问题。主要是:一是地质遗迹保护法规不健全,现有法规执法力度不够,滥采滥挖,甚至到保护区内非法采集生物化石进行非法买卖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地质遗迹保护经费严重不足,有效的保护设施和保护工程不能及时上马,因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造成的地质遗迹破坏仍然很严重;三是对地质遗迹保护认识程度不够,重开发轻保护,造成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内地质遗迹不断破坏;四是地质遗迹资源的基本状况不清,缺乏系统、完整、翔实的基础资料;五是地质遗迹保护区数量过少,许多有价值的地质遗迹资源尚未得到有效的保护;六是相关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管理权属不明确,管理涉及林业、旅游、文物、卫生、海洋等多个部门,出现政出多门和相互推诿现象;七是宣传力度不够。

1.4地质遗迹保护对策和措施

(1)开展全国地质遗迹调查和评估。摸清家底,建立资料档案和地质遗迹数据库,统筹规划,实行合理分级保护。

(2)加强各级领导对地质遗迹保护的责任,明确各部门管理权属。必须明确各级领导的责任。其次,理顺各级各层次间的领导体制以及明确其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职能。

(3)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法规。结合地质遗迹发育的特点深入探讨、拟定法律法规。力求做到依法行政管理,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对于新出现的问题,拟定新的法规及有关新的管理规定。进行包括地质遗迹保护在内的地质环境综合评价,遏制重要地质遗迹的破坏。

(4)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多渠道、多层次筹集地质遗迹保护资金,国家和地方重要地质保护纳入国家与当地财政计划。建立示范保护区,带动其他保护区的建设。积极开辟新的投资渠道,广泛吸引社会各方面的投资进行地质遗迹保护。

(5)加强科学研究,提高地质遗迹的科学价值。在开展科学研究的同时进行国际学术交流,学习国外的先进科学技术,并把我国的独特的地质遗迹和有关的管理经验推向国际。

(6)大力开展地质遗迹科普宣传工作。由于地质遗迹保护的公益性,应广泛开展地质遗迹保护的宣传。在宣传工作中加强地质遗迹知识的科学普及,提高全体公民自觉保护地质遗迹的意识。

(7)加强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监督,加大古生物化石出入境的管理。

(8)加快国家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设。许多地质公园不仅是地质遗迹研究基地,地质科普教育基地,也是广大旅游者休闲娱乐的好去处。

2·地质遗迹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保护地质遗迹资源并不排斥对其的合理开发利用,目前,我国境内的一些地质遗迹资源区,由于成功地执行了保护与利用、学术与科研、旅游与开发一体化的旅游发展行动计划,从而获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1)要本着“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保护是开发和发展的前提。只有保护好地质遗迹才能为旅游活动提供基础和前提,地质遗迹一旦遭到破坏就失去了作为旅游资源的条件。我国的地质遗迹,有很多都是国家级乃至世界级的,具有重大的科学研究价值,在目前的经济技术条件下作为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存在一定的难度,有些还涉及到开发后的环境、社会、经济及可持续发展问题,因此,应先予以保护而后逐步开发,始终把保护放在首位。

开发是目的,不开发资源,社会经济就无从发展,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资源保护归根到底是为了更好的发展,地质遗迹资源必须通过开发利用,才能招揽游客,发挥其功能和效益,也才能具有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资源保护的必要性只有通过开发才能得以体现,开发是旅游业发展的先导,是促进旅游资源价值充分体现的手段。地质遗迹保护是需要投入资金的,有的还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这对中央财政是一种负担,资金不足导致保护工作难以有效进行。将地质遗迹作为旅游资源开发,既发展了地方经济,成为地方经济新的增长点和支撑点,同时,开发地质遗迹资源促进旅游发展带来的旅游收入的一部分还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返回地质公园,用于地质遗迹的保护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的改造,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旅游资源的开发也有助于地质遗迹的保护。

(2)地质遗迹资源开发,要实行总体规划。在开发之前,要制定科学的地质遗迹开发利用方案,以防止出现公园建设城市化的倾向,防止生态系统固有的自然性和优美性遭受破坏;在开发利用阶段,监管部门要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破坏地质遗迹的行为,避免为了追求最大经济效益,过度开发,造成资源、环境的破坏;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地质生态旅游的新概念,使人们对大自然充满尊重、热爱,在欣赏自然美景的同时,关注、重视地质遗迹资源的保护,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目前,我国许多地质遗迹区已经先行开发成旅游区、旅游景点或疗养基地等,对已经开辟成旅游区的地质遗迹区,应把旅游开发与遗迹保护合理地统筹规划,对未开发旅游点的保护区应考虑制订旅游开发规划。

(3)生态保护和地质遗迹资源开发并举。随着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会得到很大改善,自然生态系统得以恢复,进而可以形成自然生态系统和野生生物资源的研究与开发,因此,在论证与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同时,应进行生物资源的调查及其开发利用规划。在建立保护区后,应使其成为自然生态系统研究示范区和生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区。

(4)地质遗迹资源的开发要与人文景观相结合。地质遗迹是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存在着巨大的科学研究和文化学术价值;自然遗迹与人文景观相结合存在着巨大的旅游价值,二者相得益彰,互为补充。

(5)地质遗迹资源的旅游开发要科学普及到位。在游客中心、博物馆、展示厅、标本陈列室有标本和科研专著、科普读物、科普小册子、画册、照片、幻灯片、光盘、纪念品、工艺品展示与出售。这对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提高公民的参与和保护地质遗迹的自觉性大有裨益。结合实地参观和光电或多媒体演示,使游人在欣赏游览的同时,获得不少地学知识。积极开展教学、科研、科技咨询等活动是地质遗迹资源科技开发的重要内容。在缓冲区和试验区建立教学实习、实验基地和科学研究基地,广泛开展科技服务活动是充分发挥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社会效益的重要途径。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渤海;海岸线;法律问题;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6-0102-02

长期以来,对渤海治理的关注集中在陆源污染、湿地保护、渔业资源、底栖生物的保护,忽略了对渤海海岸线的保护。海岸线是海陆的分界线,是人类开发海洋,进军海洋的基地,是抵御海洋灾害的第一道防线。邻近海岸线海域也是众多海洋生物的产卵场。然而,目前对渤海海岸线的保护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对渤海海岸线保护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对促进渤海海岸线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渤海海岸线开发保护现状

(一)渤海海岸线开发利用情况

渤海海岸线的大规模开发利用伴随着我国四次围填海的兴起,海岸线利用也伴随着围填海用途的转变经历了盐业生产、农业用地、海水养殖、工业用途等方式的转变.目前渤海海岸线大部分被海洋石油化工、钢铁、港口、重装备、冶金等行业占据,海岸线的开发和利用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相关的监测数据表明,1995-2008期间海域转化成工交建设用地的现象表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1]。

(二)大规模开发对渤海海岸线造成的影响

1.自然岸线大规模减少,人工岸线增加

大规模的开发导致自然岸线减少。以辽宁省为例:据1975年国务院[78]号文件,辽宁省海岸线为2 178km,2000年海岸线长度为1 838km,25年共减少340km,年均减少13.6km[2]。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约2/3岸线成为人工岸线。河北曹妃甸附近大面积海域丧失海洋自然属性,曲折的自然岸线变成了平直的人工岸线,沿岸海岛变成了陆连岛,曹妃甸附近海域已无自然岸线。天津滨海新区自然岸线呈逐年减少趋势,与1995年相比,2008年减少了97%。

2.海岸侵蚀加剧

经过长时期的自然演变,海岸线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状态,在各种因素如海水动力、泥沙淤积等环境的影响下,形成了一个动态的平衡。但人类的活动却打破了这种平衡,如大规模围填海造地工程、堤坝工程等,改变了海岸线的形态、结构等长期稳定的因素,诱发海水动力的改变,诱发海岸侵蚀。据相关研究表明,近100年来特别是近50年来,环渤海地区的海侵现象比较突出,秦皇岛、昌黎、天津汉沽、黄骅大口河、莱州湾、乳山口、五垒岛、大连湾等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海侵,使沙质海岸与岩质海岸不断后退[3]。

二、渤海海岸线保护现状及面临的威胁

(一)渤海海岸线保护现状

1985年开展的海岸带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报告资料汇编显示,在调查之前环渤海地区无海岸防蚀自然保护区,天津贝壳堤的保护也划归为珍贵动植物的保护,在此之后才开始了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工作,如辽宁蛤蜊岛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北方贝库),河北秦皇岛多群体森林公园(自然环境、人文估计、黄金海岸)、天津海河公园(护堤林带、绿化、美化)等。截止到2011年,从环保部统计的数据来看,建设的旨在保护海岸线的保护区有,河北石臼坨诸岛海洋海岸(省级)自然保护区、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黄骅古贝壳堤(省级,国土管辖)自然保护区;辽宁仅有海王九岛(市级)海滨地貌、海岸景观及鸟类自然保护区;山东黄河三角洲海洋海岸(国家级,林业管辖)自然保护区,崆峒列岛海洋海岸(省级)自然保护区,荣成成山头(省级)自然保护区,滨州贝壳堤岛与湿地海洋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沾化海岸带湿地(市级林业)自然保护区;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自然保护区。

(二)渤海海岸线面临的威胁

1.人为因素的影响加剧

海洋发展战略加快实施,国务院批准了沿海多个区域规划,启动了海洋经济发展试点。沿海地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能源、重化工业向沿海地区集聚,滨海城镇和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在沿海布局,各类海洋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海洋新兴产业迅速发展,建设用海需求旺盛。

2.自然因素的影响趋于强烈

2011年中国海平面公报显示,2011年渤海沿海海平面比常年高79毫米,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平面变化预测结果,山东沿海海平面的上升预测值最高,辽宁、天津沿海次之,河北沿海上升较为缓慢,而海平面上升将加剧岸线的侵蚀和后退。

三、渤海海岸线保护相关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首次在法律条文中使用海岸线一词,使海岸线正式具有了法律含义。但现行的法律法规,未明确指出海岸线的保护,而是以海岸、岸滩等方式提出。相关法律法规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因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本身的滞后性,海岸线的管理也存在诸多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对海岸线保护的认识不足

对海岸线的保护认识不足,对于海岸线的保护仅局限在具有特殊保护价值、重要经济价值(如港口岸线)和重大科学文化价值、海岛岸线以及受侵蚀岸线的保护上,对普通岸线的保护不足,还存在粗放利用、过度浪费的现象。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仅规定“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对海岛开发过程中海岛地形、岸滩,对海岸侵蚀地区的综合治理、严禁在海岸采挖砂石。《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也仅对“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仅规定了对港口岸线的保护。

(二)对相关法律概念缺乏界定

对海岸线的界定不明确。《海域使用管理法》首次赋予了海岸线法律含义,但对海岸线缺乏清晰明确的法律定义,虽然国家标准对海岸线做了界定,但并无法律上的意义。国家标准对海岸线的划定是推荐性标准,无强制执行力,且存在“平均大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和“多年大潮平均位时的海陆分界线”两种不同的界定方式,具体的界定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对海岸线界定的不明导致对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的界定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导致涉海工程的管理混乱。

(三)海岸线使用管理制度的缺失

1.海岸线审批制度的缺失

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仅规定了对不同用海规模的审批权限,但未明确规定海岸线的审批标准,导致海岸线的利用粗放。《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提出到2020年自然岸线比例要控制在35%,但缺乏相关的制度保障,比如对自然岸线的界定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仅在港口法中规定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的审批权限。

2.海岸线修订模式不规范

目前我国未规定海岸线的修订周期,最近的海岸线修订是通过908专项开展的,且存在各省各自为政的现象,辽宁、河北、天津、山东均各自启动了海岸线修订工作,并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公布。我国的海岸线公布模式有政府文件形式加以确定、以条例的形式加以明确、技术单位测量后政府批准。这就导致某个地区的海岸线出现多个数据,难以辨识,如河北海岸线数据,海岸带综合调查显示的大陆岸线长度421千米,而有关论文显示为487千米[4]。数据模式的多样化也导致了数据管理的混乱。同时也对公众的知情权产生影响。

(四)海岸线自然保护区建设不足且管理不到位

从我国海洋保护区建设的情况来看,对海岸线的保护力度较小,保护类型单一,全国范围内以海洋自然遗迹和非生物资源保护的自然保护区仅有19个,其中海洋地质遗迹8个、海洋古生物遗迹6个、海洋自然景观5个。当然加上其他类型的保护区对海岸线的保护,不排除我国海岸线自然保护也相对较多的事实。但另一个更为严峻的事实也摆在我们的面前,海洋保护区建而不管、建而管不了的现象普遍存在,管理体制复杂,制约保护效率;保护区经费不足;总体布局规划有待完善;法规体系不完善;科研工作滞后。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诸多问题导致海岸线保护区作用不明显,如位于河北省黄骅古贝壳堤自然保护区内沿海岸的岐口――狼驼子贝壳堤已经不复存在,山东省境内滨州贝壳堤岛与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内,在贝壳堤几十米后修建了养殖池导致贝壳堤受侵蚀[5]。

(五)海砂开采管理不到位

目前关于海砂开采的法规仅有《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中的若干规定,且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执行措施。海砂管理部门多,彼此间缺乏有效的配合,监督管理体制脱节,有些地方海砂主管部门没有海上执法船舶,缺乏查处非法采砂的必要执法手段,造成“能管的部门无权管、有权管的部门不能管”的尴尬局面。

四、保护渤海海岸线的建议

渤海海岸线的保护需要贯彻综合管理、海陆统筹的原则,除加强海岸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围填海管理等普遍强调的问题,还需要从新的角度考虑完善海岸线的综合管理与利用,加强对一般岸线的保护和受损岸线的修复工作。制定《海岸带综合管理法》或《围填海管理法》,设专章加强对海岸线的保护,建立各项制度实现对海岸线的有效管理,如海岸线审批制度、海岸线修编制度、海岸线比例制度、海岸保留区制度等。

(一)明确海岸线法律含义

海岸线是海陆的分界线,也是划分管理权限的重要标准。自然科学也对海岸线有不同的划分标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明确“海岸线”、滩涂等概念法律含义的复函》中也未明确答复,建议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海洋局进行充分论证后拿出划定方案。从科学性、合理性和便于管理的角度,应把平均线确定为海岸线,(下转129页)(上接103页)并明确平均线的确定方式;从实践上来讲海洋局无论从组织机构、法律法规,还是从人员设备齐全、管理有效、海洋档案资料完备及监管工作延续等各方面,都要优于国内其他单位和机构,因此适合对海岸滩涂进行管理[6]。关于平均线的确定,要加强自然科学的研究,确定平局线的计算年份,使平局线不再是一个模糊的定义,进而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二)明确海岸线审批制度

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对不同的用海规模划定了不同的用海审批权限,但未明确规定海岸线的审批标准,仅在港口法中规定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的审批权限。因需要明确其他用海行业的岸线占用审批标准,对养殖、工矿业、建设用地等不同的用海方式设定岸线占用比例,对不同的用海规模设定岸线占用比例,以占用自然岸线的长度划分为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以此加强对自然岸线的保护,有效遏制海岸线的粗放使用和浪费现象。

(三)统一海岸线机构,实行海岸线修订制度

鉴于目前海岸线机构比较混乱,为确保海岸线数据的权威性,应统一全国的海岸线机构。海岸线的修订和收归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由国家海洋局主管全国海岸线的修订工作,各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海岸线的修订工作。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海洋的利用加剧,同时海平面上升导致的海岸侵蚀,应定期开展海岸线修订工作,为海岸线的综合管理提供精确的基础数据。

(四)设立海岸线保留区制度

海岸线具有稀缺性也具有普遍性,不可能对全部的岸线都建立自然保护区加以保护,因此需要创新保护方式保护珍贵的海岸线资源。对于大多数的海岸线来说,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建立海岸线保留区制度。根据不同的岸线类型,确定不同岸线的保留比例。海岸线保留区制度以保护居民接近自然海岸线为目标,使其可以满足后展的需要,同时也满足了当代人的需求。

(五)实行海岸退缩线制度

海岸线区域是海陆作用最为明显的区域,全球气候变化加剧了海平面上升的趋势和海洋灾害的发生几率。同时海岸线附近地区也是人口最为密集的地区,一旦发生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也相对较大,因此需要禁止对靠近海岸线的一定范围内的某种利用,如海岸退缩先向海一侧不允许有任何建筑,以避免海水侵蚀和破坏。海岸退缩线的设定可以海平面上升率为主,参照海岸类型。因此山东的海岸退缩线距海岸线最远,辽宁、天津河北依次递减。同时海岸退缩线的制定还要根据具体的海岸情况来确定。

参考文献:

[1]左丽君,徐进勇,等.渤海海岸带地区土地利用时空演变及景观格局响应[J].遥感学报,2011,(3).

[2]范晓婷.我国海岸线现状及其保护建议[J].地质调查与研究,2008,(1).

[3]段永侯.渤海海岸带变迁及其环境地质效应[J].水文地质工程地质,2000,(3).

[4]宋素青,刘爱智.河北省海岸线开发利用与保护研究[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9,(9).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国家海洋公园;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海洋资源

[中图分类号]F591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3283(2013)04-0105-03

基金项目: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W2012229);辽宁对外经贸学院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2012XJYQ01)。

国家海洋公园是由中央政府指定并受法律严格保护的具有一个或多个保持自然状态或适度开发的生态系统和一定面积的地理区域(主要包括海滨、海湾、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等);该区域是旨在保护海洋自然生态系统、海洋矿产蕴藏地以及海洋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等,供国民游憩娱乐、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的特定地域空间。

一、我国国家海洋公园的建设背景

(一)国际背景分析

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国家海洋公园,其中澳大利亚大堡礁海洋公园,总面积35万km2,有效地保护了海洋生态系统,每年吸引超过200万世界游客,可为澳大利亚带来45亿美元的收入。在不影响保护目标的前提下,美国的海洋保护区尤其是国家海岸公园对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据统计,滨海旅游业已成为仅次于海洋运输的美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巨大驱动力,平均每年有2亿人前往海滨休闲度假,为当地社区带来近百亿美元的经济效应。

(二)国内背景分析

我国陆上有众多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矿山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等,但直到2011年5月国家海洋局才正式公布首批国家海洋公园,目前我国海洋资源环境保护的主要形式仍为自然保护区。我国地大物博,从南至北纵跨热带、亚热带及温带,气候差异性较大,且拥有32万km的大陆海岸线和岛屿岸线,320万km2的广阔海洋空间上分布着6961个大小岛屿(未含海南岛、台湾岛及台湾地区224个海岛、香港183个海岛和澳门的3个海岛),还拥有着丰富的海洋资源及各具特色的海洋景观。

从1956年设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广东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直至今日我国已建立起庞大的自然保护区体系,据2009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共建立各级自然保护区2541个,总面积约147万km2,已达到国土总面积的147%,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19个。

然而,我国对海洋区域的自然保护重视尚有不足。目前我国仅设立各类海洋保护区170处,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32处,分别占我国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量的669%和1003%,其中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仅16处,与我国所管辖的海域面积相对照,海洋保护区的面积仅占112%,有效覆盖我国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保护区网络远未形成,海洋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

此外,我国的海洋保护区在分布和类型上还存在明显的缺陷。在已知的32处国家级保护区中,以海洋、海岸带生态系统以及野生动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约占875%,而其他各种类型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总数之和才占125%。这些已经建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中大多以珊瑚礁、红树林、海岛以及河口湿地生态系统中的野生动植物为其主要保护对象,却忽略了对生物多样性及非生物资源保护。而且,这些海洋自然保护区多是陆地自然保护区向海洋的自然延伸,远不能代表我国纵跨三个气候带的庞大海域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以及非生物资源等。同时,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选址的聚集现象也不容忽视,在现有的32处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中,仅在渤海海域就分布了9个,广东到海南则分布了10个之多,然而从黄海至东海,包括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这五个省的一段漫长的海岸线上却只寥寥分布了13个海洋自然保护区。目前的这种状况导致了海洋保护区的分布不均,促使海洋保护区重复建设的现象较为严重。如此一来,原本就紧缺的建设经费变得雪上加霜,更为严重的是应该被重点保护的海洋资源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必须指出的是,目前我国的保护区政策主要关注当地社区生产活动对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影响,很少考虑保护区的建立给社区带来的社会经济影响,很多情况下,自然保护区把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游憩娱乐等活动机械地割裂开来,并没有为解决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提供更多解决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区域开发利用优势资源、发展经济的进程,从而导致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并且影响了当地建设自然保护区的积极性,进而影响了生态保护的效果。

此外,在我国现有的208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710处国家森林公园和182处国家地质公园中,陆地类所占比重偏大,而海洋类所占比重甚小。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为例,海滨海岛型的只有10个,仅占总量的481%。对海洋区域缺乏系统地旅游开发及利用,无法满足我国旅游业迅速发展的需要。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目前仍是以开展旅游项目为主,而生态保护功能则严重缺失,导致保护与开发失衡,无法起到对自然生态系统有效保护与维持等作用。

二、我国国家海洋公园的建设目的

根据各种类型保护区的性质差异和管理目的不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将世界各地种类繁多的保护区归纳为6大类,即:I严格的保护区;II生态保护和休憩区;III自然特征保护区;IV通过活动管理进行保护区;V陆地及海洋景观保护和休憩区;VI生态系统可持续利用区等。从保护区的分类不难看出:不同的保护区类型有不同的管理目标,有的以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为主,如Ia/Ib/IV/VI类保护区;有的则结合公众的游憩娱乐活动进行保护,如II/III/V类保护区(见表1)。

在IUCN分类体系中,前面所述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基本上属于I、IV以及V类。这些保护形式在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目标上常常无法得以协调。鉴于此,应统筹现有的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两大体系,在借鉴国际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中国的国家海洋公园体系,把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完美地结合起来,走出一条可持续利用海洋的新路。通过比较国家海洋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三者之间的关系(图1),可以发现,我国建立集保护和开发于一体的国家海洋公园体系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是未来我国海洋保护区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图1国家海洋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

自然保护区三者之间的关系

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全民族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不仅关系到海洋事业的健康发展,更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正处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最关键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别指出:“科学规划海洋经济发展,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积极发展滨海旅游。制定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海洋经济空间布局。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海洋管理体制。强化海域和海岛管理,推进海岛保护利用,扶持边远海岛发展。统筹海洋环境保护与陆源污染防治,加强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控制近海资源过度开发,完善海洋防灾减灾体系,完善涉海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大海洋执法力度,维护海洋资源开发秩序。保障海上运输通道安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海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保护的需要,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依法批准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

国家海洋局的《海洋保护区宣言》中也特别指出:“继续大力推进海洋保护区建设,努力实现到2015年和2020年分别使海洋保护区面积达到我国管辖海域面积的3%和5%的规划目标;建立起类型多样、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理有力、保护有效的海洋保护区网络体系,使我国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物种、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得到有效保护;将继续以人类的智慧善待海洋,以人类的情感关爱海洋,全力构建海洋生态文明,永葆蓝色世界生生不息。”

2010年颁布的《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指出:“根据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地理区位、资源环境状况、海洋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海洋特别保护区可以分为海洋特殊地理条件保护区、海洋生态保护区、海洋公园、海洋资源保护区等类型。为保护海洋生态与历史文化价值,发挥其生态旅游功能,在特殊海洋生态景观、历史文化遗迹、独特地质地貌景观及其周边海域建立海洋公园。”

三、我国国家海洋公园的建设现状

自2011年5月19日国家海洋局公布首批国家级海洋公园名单以来,2013年1月7日国家海洋局又批准建立了一批国家级海洋公园,截至目前,我国已有国家级海洋公园18处,分别是:广东海陵岛国家级海洋公园、广东特呈岛国家级海洋公园、广西钦州茅尾海国家级海洋公园、福建厦门国家级海洋公园、江苏连云港海洲湾国家级海洋公园、山东刘公岛国家级海洋公园、山东日照国家级海洋公园、江苏海门蛎蚜山国家级海洋公园、山东山国家级海洋公园、山东长岛国家级海洋公园、江苏小洋口国家级海洋公园、浙江洞头国家级海洋公园、福建福瑶列岛国家级海洋公园、福建长乐国家级海洋公园、福建湄洲岛国家级海洋公园、福建城洲岛国家级海洋公园、广东雷州乌石国家级海洋公园、广西涠洲岛珊瑚礁国家级海洋公园。此外,浙江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加挂国家级海洋公园牌子。至此,我国的国家海洋公园体系已初步建成,成为了我国海洋保护区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为建设海洋强国、打造美丽海洋做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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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国三亚门户网站《海洋保护区宣言》在三亚发表[EB/OL]http://wwwsanyagovcn/ news/syaw/data/ t20100927_ 22164shtml, 201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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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本太建设国家公园,促进区域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J]环境保护,2008,407(21):35-37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 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条 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第七条 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第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第十二条 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条 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

第十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三章 调查评估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

(二)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农业生产设施与商贸流通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农用地毁损程度和数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需要救助的伤残人员数量,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生产设施,需要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等;

(四)环境污染、生态损害以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等情况;

(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和隐患等情况;

(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以及河势和水文情势、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影响情况;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八)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地震部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 恢复重建规划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二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第二十七条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主体功能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 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况,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复核,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害状况和区域分析,恢复重建原则和目标,恢复重建区域范围,恢复重建空间布局,恢复重建任务和政策措施,有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保护,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实施步骤和阶段等主要内容。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条 地震灾区的中央所属企业生产、生活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三十二条 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和乡村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新址进行论证,听取公众意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应当及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修改、其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城镇恢复重建应当充分考虑原有城市、镇总体规划,注重体现原有少数民族建筑风格,合理确定城镇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广播影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助、农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社会福利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影视、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问题的专题研究,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工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农业生产条件恢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商贸流通、工业生产设施等恢复重建。

环保、林业、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产、地震、气象、测绘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及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维护和稳定地震灾区社会秩序。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进口恢复重建物资、境外捐赠物资的验放、检验检疫。

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震废墟进行现场调查,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划定范围,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

第三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族事务、建设、环保、地震、文物等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及其区域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应当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保护的原则实施。发现地震灾害现场有人类生命迹象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第三十九条 对清理保护方案确定的地震遗址、遗迹应当在保护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抢救、收集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资料,并在不影响整体风貌的情况下,对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加固,对废墟中有毒、有害的废弃物、残留物进行必要的清理。

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但将来可能恢复重建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

对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及时抢救、整理、登记,并将清理出的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运送到安全地点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 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应当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清理出的遇难者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清理出的财物,应当对其种类、特征、数量、清理时间、地点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有条件的,可以通知遇难者家属和所有权人到场。

对清理出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废弃物、残留物,应当实行分类处理,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震灾区的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对清理出的动物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 对现场清理过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废旧建筑材料以及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动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城镇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因地震灾害毁损的耕地、农田道路、抢险救灾应急用地、过渡性安置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庄和工矿旧址,应当依法进行土地整理和复垦,并治理地质灾害。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复审;确有必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六条 对地震灾区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十条 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五十一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第五十四条 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将捐赠款物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人员服务以及安排实施的多双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地震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第五十七条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

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地方税收优惠措施。

第五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国家在安排建设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地震灾区的交通、铁路、能源、农业、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工程设施建设。

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等设施因地震遭受破坏的,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受灾群众参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六十二条 地震灾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监护人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地震灾区的其他学生,其父母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

第六十三条 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国家鼓励非地震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援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第六十四条 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第七十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第七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 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其他有关法律的适用和有关政策,由国务院依法另行制定,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出规定。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6月10日《人民日报》)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范文5

一、馆藏机构管理体制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第349号令《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经##省编办批准,我省国土资源厅于20**年3月24日下文设立了省地质资料馆。地质资料馆为厅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能为:负责全省地质资料的接收、保管、编研与提供社会利用。核定编制人员7人。

二、地质资料汇交情况

我省自**年以来,部、省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探矿权证和国家出资安排的地质工作项目共234个。其中:(1)、地质大调查项目共有39个,除有1个还在续作外,其他项目成果资料已全部汇交。(2)、中央财政补助项目共有40个,已汇交11个,在做或续作的13个,国外4个,其余12个待汇交。(3)、危机矿山项目共有11个,均未结束,待项目结题后汇交。(4)、地方财政项目共有133个,其中续作和在做的49个,已汇交成果资料的52个,调整变更17个,另外15个待汇交。(5)、采矿权证项目11个,成果资料已全部汇交。

近年来,从汇交到省地质资料馆的成果地质资料来看,无论是纸质资料,还是电子文挡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一)纸质资料

1、汇交的资料不规范,不符合地矿行业报告编写规范、制图规范格式要求。

2、报告印制质量和装订质量不符合要求,报告采用铁钉甚至用活页夹装订;有些汇交的资料是复印件,字迹不清,存在缺页、重页、错页、页码倒装订等现象。

3、图件折叠不规范,把图的信息面折叠在外,且图折叠过大超出了标准装具的规格。

(二)电子文档

1、电子文档的格式、命名与组织方式不符合标准要求,没有按电子文档的汇交格式组织电子文件,而是直接把印制报告的分散电子文件拷备汇交,一册附表中的页面混杂不统一。

2、电子文档不齐全不完整,缺少插图源电子文件,缺少部分与纸质资料相对应的电子文件,没有汇交MAPGIS软件的矢量化数据文件及相应工程文件、系统库、汉字库,或系统与所交图件不匹配。

3、电子文档图文信息缺失,文字部分的源文件在系统内转换成存档电子文档时信息丢失,插图和图版的色彩纸电不一致;图件部分的图件转成光栅文件时存在丢色或严重偏色现象,甚至做的图件不符合国家或部的制图标准。

4、所汇交的源电子文档不是最终的矢量文件。

5、图件在输出图件时选择的参数不对,存档文档的分辨率过低,无法正常浏览。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及时分析原因,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措施予以解决。一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汇交单位资料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从根本上解决汇交资料质量不高的问题;二是落实责任制,把好资料接收审验关。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后坚决退回,限期返工修改;三是对个别存在差错的,由地质资料馆帮助修改后汇交。通过上下努力,较好地保证了汇交资料的质量。

三、地质资料馆藏建设情况

(一)馆藏机构建设标准化条件基本具备

对照国土资源部第16号令《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逐项检查陈述如下:

1、我省国土资源厅已将地质资料馆的场所建设纳入南京地质博物馆二期改造工程(地质大夏)中。该大厦已于20**年底封顶,其中5、6层为地质资料馆库房、阅览室等办公所场。两层建筑面积约2169平方米。目前正在进行内部装修,计划2009年底迁入。启用新场所后,我省地质资料馆场所面积基本上达到了甲级档案馆的标准。

2、目前,馆内有工作人员7名,均为参加过上岗培训的非档案专业的人员,其中地质专业一名。缺少地质专业及档案专业的人才。

3、根据《条例》和《条例实施办法》,我省制定出台了《##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和《##省成果地质资料借阅管理规定》。地质资料馆还制定了一整套涵盖地质资料管理全过程的规章制度,以及各岗位工作要求提示牌,基本做到了政策规定明确、岗位要求明确、工作目标明确、操作程序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4、我省地质资料馆成立后,就以社会服务网络化为奋斗目标之一,并于20**年12月23日正式建成开通了##省地质资料馆网站。20**年,省地质资料馆又以“地质资料查阅的新窗口、业务信息的新渠道、业务交流的新桥梁、业务学习的新课堂、政府决策的辅助新支撑、企业投资的辅助新顾问、公众信息服务的新平台、资料档案政策宣传的新阵地”等八个新为建设目标,开展了馆网站改版建设与服务提档升级工作。改版后的新版馆网站于20**年10月20日正式上线运行。新版馆网站,栏目更加丰富,栏目层次结构更加合理,查阅更加方便,网页设计新颖、动静结合、图文并茂,较好地展现了档案资料馆藏机构“藏、展、阅”三大基本功能,其服务功能被网民评价为“有着秀才不出门便知馆中事”之功效,有力地促进了资料档案政策的宣传和地质资料的公开利用。在部组织的全国地质资料网络服务检查评比中得96分,获第一名,具备较强的网络化服务能力。

6、我省地质资料馆高度重视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20**年率先建成开通了省级地质资料馆网站。除在网站上公布馆藏地质资料目录外,还率先在网站上了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资料文字报告全文,为社会提供公益。20**年又自主研发了地质资料电子阅览室系统,建成开通了电子阅览室,推进了查询方式现代化变革,促进了借阅效率和地质资料利用率的提高。

(二)实物地质资料库房建设情况

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与要求,我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处及时开展了省内、外调研工作,提交了调研报告及实物地质资料实物库建设预可性研究报告,经厅党组讨论批准后,已上报省发改委。

四、地质资料信息社会化服务情况

(一)基础业务建设与促进利用情况

20**年,我省地质资料馆成立后,围绕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结合资料馆现状、社会需求以及发展趋势,先后开展了“以促进资料社会化服务为主题”的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完善服务手段,提升便民服务能力、建设信息共享平台,拓展服务时空、依靠科技创新,推进查阅方式现代化变革、加强编研,宣传馆藏内容,引导资料收集、强化需求调查,提高服务针对性等六个方面基础业务建设活动,提升服务能力,促进利用。

1、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促进利用

我省地质资料馆成立后,在学习、调研的基础上,编写了一套涵盖地质资料管理全过程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人手一份,遵照执行。其中,借阅规定、服务承诺等9项制度上墙,接受社会监督;以精细管理为指导,细化岗位要求,制定各岗位职责并制作案头提示牌,要求工作人员做好本职工作。构建完善了地质资料管理法制化体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促进地质资料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制度保证。

2、完善服务手段,提升便民服务能力,促进利用

通过多方挖潜,我们先后添置了数码复印机、工程复印机、大幅度扫描仪和绘图仪,服务手段基本实现了现代化,为借阅者提高资料收集效率提供了物质保证。

3、建设信息共享平台,拓展服务时空,促进利用

我省地质资料馆成立后,就以社会服务网络化为奋斗目标之一,并于20**年12月23日正式建成开通了##省地质资料馆网站。20**年,省地质资料馆又以“地质资料查阅的新窗口、业务信息的新渠道、业务交流的新桥梁、业务学习的新课堂、政府决策的辅助新支撑、企业投资的辅助新顾问、公众信息服务的新平台、资料档案政策宣传的新阵地”等八个新为建设目标,开展了馆网站改版建设与服务提档升级工作。改版后的新版网站于20**年10月20日正式上线运行。馆网站上不仅提供有地质资料目录查询服务,还有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资料文字报告全文,基本实现了地质资料社会服务网络化,同时也促进了用户查阅地质资料方式的转变。

4、依靠科技创新,推进查阅方式现代化变革,促进利用

自主研发了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地质资料电子阅览室系统软件,建成开放了电子阅览室,实现了我省地质资料查询利用方式现代化变革,促进了我省地质资料管理水平“五大”提高:一是提高了用户查阅效率与资料的利用率;二是提高了资料合规借阅保障程度;三是提高了地质资料合规、合法利用的监督力度;四是提高了资料利用情况统计分析水平;五是提高了地质资料安全利用保障程度。

5、加强编研,宣传馆藏内容,引导资料收集,促进利用

为揭示馆藏内容,宣传馆藏内容,提升社会各界对##地质工作程度与取得的成果资料的知情度,我省先后编撰了以馆藏资料专业分类目录和地区分类目录为主要内容的地质资料开发利用指南,区域性地质调查成果资料目录检索图集等。尤其是后者,清晰直观地揭示、宣传了##区域性地质调查工作发展历史、程度与取得的成果资料,为用户有的放矢收集利用好地质资料提供了导向服务与帮助。

6、强化需求调查,提高服务工作有效性,促进利用

为提高服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与实用性,我省地质资料馆将用户需求调查作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一是在借阅接待服务过程中,给每位借阅者发放地质资料利用情况信息反馈表,主动倾听借阅者的意见与建议;二是上门走访,座谈了解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对地质资料的需求与愿望;三是召开全省地质资料用户征询大会,广泛、全面了解各领域、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为提升服务层次与目标提供依据。

通过上述6个方面的业务建设,初步构建完善了我省地质资料管理法制化体系,为促进地质资料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初步建成了网上查阅与馆内查阅两大服务体系,服务手段基本实现了现代化,为促进地质资料利用提供了物质保障;全面提升了馆藏资料信息社会共享程度,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模式由过去“封闭式”,步入了“走出封闭、走进开放、走入社会、走向现代化”的新的发展之路。

(二)围绕扩大内需,主动做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工作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为扩大内需项目做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下发后,我省地质资料馆迅速行动,积极投身于“扩内需、保增长”行动中,结合##实际与社会需求,围绕扩大内需,开展了如下几个方面的服务活动。

1、推出了十项便民服务,促进地质资料利用,服务扩大内需

面向全社会用户,发出《##省地质资料馆关于开展十项便民服务活动,服务扩大内需与促进地质资料利用的通知》,正式推出“邮赠目录、代客收集、上门服务、绿色通道、向导接待、按页定密、全文在线、多样复制、对口编研、远程咨询”等十项便民服务活动,为扩大内需项目提供全方位服务保障。

2、研发、集成资料信息,为扩大内需项目选址决策提供“一站式”地质资料信息服务

我省地质资料馆按照地质资料集群化、产业化新思路,选择为建设项目选址决策提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为突破点,进行了初步探索实践。集成矿产地、探矿权与采矿权、矿产勘查开发规划区、地质遗迹保护区等数据库资料,研发成功了建设项目选址压矿调查分析系统,为建设项目选址科学决策,提供分析速度快、分析对象全、表达形式丰富、服务内容科学,查询报告形成及时、周到的技术支撑服务。截止2009年6月底,共为68个建设项目选址决策提供了“一站式”地质资料信息服务。

3、加强馆藏内容宣传,引导资料收集,让地质资料通过各领域更加广泛地服务于扩大内需项目

为“扩内需,保增长”做好工作是当前各部门、各单位的重点任务之一。为了让地质资料在各领域发挥更加深入、广泛的作用,加强馆藏内容宣传,引导资料收集显得尤为重要与必要。据此,我省地质资料馆选择了“集服务内容介绍、专业分类目录与地区分类目录、地质资料管理与利用法律法规汇编于一体”的《##省地质资料馆地质资料开发利用指南》(简称《指南》),和“由反映##地形、地势、地貌的序图、地质调查成果资料目录检索图及参考性图件组成”的《##省地质资料馆区域性地质调查成果目录检索图》(简称《图集》)两种编研成果作为首批邮赠对象,并在馆网站上了免费邮赠《指南》和《图集》的通知,对需求者均及时用快件方式为其邮送去《指南》和《图集》。此外,根据扩大内需项目选址一般需开展地质灾害性危险性评估工作这一实情,我省地质资料馆还选择全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为优先服务对象,从省厅地环处等有关处室了解其联系方式,主动邮送去《指南》和《图集》,为其在为扩大内需项目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提供馆藏内容信息支撑。

4、开展上门服务,调研了解用户需求,提高服务工作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为提高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实用性与有效性,先后到##地勘局第一地质大队、##省交通工程建设局开展上门服务活动。送去《指南》和《图集》,宣讲我省地质资料馆藏内容、业务建设、服务能力、借阅规定以及如何查阅地质资料,座谈了解对地质资料服务工作的需求、愿望与建议,为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工作理清方向与目标。与此同时,还主动给水利厅、建设厅、省铁路办等部门去函,联系上门服务事宜。

五、其他情况

(一)地质资料图文数字化情况

地质资料数字化是地质资料“四化”建设目标之一,也是地质资料社会服务网络化的前提与基础。我省自**年以来,一直稳步推进馆藏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已于20**年全面完成了馆藏A类资料数字化工作,并启动了B类资料数字化工作,朝着建成全数字化地质资料馆方向迈进。与此同时,我省高度重视数字化成果的利用,率先启动与强化了已有数字化成果电子图书制作工作,即PDF格式转换工作(即将扫描图片,转换成电子图书),并将这一工作环节纳入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流程中,做到地质资料数字化成果一下“数字化生产线”就能方便被利用。

(二)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情况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我省积极响应,精心组织,快速行动。在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清理工作的使命感与责任感的基础上,制定了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和有力的质量保证措施,以“率先、创优”为行动目标,扎实贯彻执行“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依据、统一标准、统一细则、统一操作”六统一和严格的“双百”质量检查制度。截止20**年11月10日,全面完成了馆藏地质资料清理、登记、信息录入和验收审批,并率先运行了按件定密提供利用的新模式,馆藏资料公开利用率由原30%飚升至82%,方便了借阅,促进了利用

(三)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是我国地质工作六项主要任务之一。地质资料集群化、产业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现馆内人员力量、专业结构、投入经费与这一全新的使命与任务要求不相适应。建议加强专业技术力量与经费投入,为完成新使命奠定人力资源和经费保障基础。

2、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应“常态化”。促进利用,服务社会是资料档案工作永恒的主题。为扩大内需项目做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工作只是当前首要任务或者说扩大内需项目是当前重点服务对象。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根本任务是促进地质资料广泛利用,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应有的作用与价值。所以在做好重点服务工作的同时,要咬定最终目标不放松,也就是说要将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常态化”。

3、理清抓手,加大投入,为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常态化”提供保障。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工作的中心任务,就是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做好服务和地质资料信息支撑。解决好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工作自身科学发展问题是履行好中心任务的关键所在。那么,如何才能履行好这一中心任务?一句话就是“两个全面”。即,全面贯彻落实“统一汇交、公开利用、权益保护”三项基本制度,和全面推进“地质资料管理法制化、馆藏设施标准化、地质资料数字化、社会服务网络化”四化建设,这是履行好中心任务最根本的路径与保障措施。建议从人、财、物三个方面加大投入,促进与保障三项基本制度贯彻落实到位与四化建设到位。

4、创新实践,满足需求。满足用户需求是地质资料服务工作的最高目标,也是衡量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工作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的标尺。随着社会的发展,用户对地质资料服务将会不断产生新的需求。及时调查了解,分析研究用户新需求,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应是馆藏机构思考研究的现实课题。

作为馆藏机构来讲,提供“查阅方便、调阅方便、收集方便、利用方便”四方便服务是最基本的任务。努力消除束缚地质资料被方便查阅、收集、利用的障碍应是当前急需要解决的现实课题,为此,建议推进如下三个方面创新实践工作。

(1)依靠技术创新,实现按页定密,扩大公开利用信息量,方便查阅

地质资料清理工作完成后,实现了由传统的按档定密管理提供利用模式向按件定密管理提供利用模式的转变。运行按件定密管理提供利用新模式后,##馆藏地质资料公开利用率虽由过去30%提升至82%,“解放出”了一大批资料,但仍存在“二次解放”的空间。##地质资料馆研发的电子阅览室系统具有自动识别屏蔽保密与受保护资料的功能,通过系统软件升级研发,可实现按页定密,就可“解放出”的文、表件中不的内容,实现地质资料的“二次解放”,扩大公开利用的信息量,让用户方便查阅件中不的内容变成现实,可有力地促进地质资料的利用。

(2)开展制作公开类地质资料信息产品实践活动,方便收集

利用数字化地质资料可再编辑或修饰这一特性,开展数字化地质资料公开利用技术处理研究是扩大公开利用信息量的又一重要途径。一方面可利用图像修饰编辑功能,将图像格式的地质资料中的要素处理掉,转化为公开类地质资料;另一方面,针对矢量化的图件,可通过提取件中不内容,组合生成公开类地质资料。以此方式逐步丰富上网的全文地质资料信息量,让用户方便收集资料变成现实,对促进地质资料的利用十分有益。

(3)启动“第二代”数字化,方便利用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存在问题;发展对策;泉州市

中图分类号:X36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10-0024-02

1 引 言

自然保护区是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法定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自然保护区的主要功能是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证生物遗传资源、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景观资源能够可持续利用,为科学研究、科普宣传、生态旅游等提供基地,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随着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活动的兴起和人类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具有典型意义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物种和地质遗迹,已成为一个国家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

2 泉州市自然保护区情况

2.1 基本情况

泉州市自然保护区建设始于1984年,至今共建省级以上森林、野生动物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4个,面积24753.88hm2,分别为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面积7045.88hm2)、永春牛姆林省级自然保护区(面积250hm2)、安溪云中山省级自然保护区(面积3986hm2)和德化戴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13472hm2),自然保护区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24%。初步形成了布局较为合理、功能较为完备的自然保护区网络,有效地保护了该市的野生生物物种,保护了极为重要的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森林生态和湿地生态系统。68种国家重点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21种珍贵树木的主要栖息地、分布地都得到了有效保护。同时,自然保护区在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以及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及促进泉州市生态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2.2 保护管理措施

2.2.1 合理区划 科学管理

各自然保护区认真制定《总体规划》,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对于不同的区划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对核心区的生物多样性实施绝对保护;在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不影响保护的前提下,允许实验区适度开展生态旅游,合理利用生态资源,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知名度,使生态效益转化为经济效益。通过严格保护使自然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高度统一,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持续利用相协调。

2.2.2 依法治区 促进保护管理规范化

泉州市各级政府根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分别制定了《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告》(泉政[2004]8号)、《福建戴云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德政[2002]444号)、《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云中山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通知》等规章制度,规范了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科研和社区发展等各方面的工作,使保护区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同时,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了各项工作制度,包括上下班、学习、护林防火等责任制度,促进各项工作的制度化。

2.2.3 合理利用资源 促进经济发展

针对保护区周边群众对保护区资源的依赖,该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减少社区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依赖。戴云山自然保护区大力推广沼气,建立沼气综合利用体系,减少资源消耗,形成良性循环,减轻了当地群众对森林资源的依赖,改善了环境,提高了社区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时,戴云山自然保护区还建立了黄花远志繁殖和栽培示范片50亩,鼓励群众种植中草药,并免费向群众提供苗木,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保护了野生黄花远志野外资源。

2.2.4 发展生态旅游 带动产业结构调整

自然保护区大都地处偏僻林区,地上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地下有宝贵的矿产资源,为进一步保护好地上和地下资源,促进社区产业结构的调整,永春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封禁了牛姆林保护区及周边危及生态安全的100多个煤矿,并开发建设生态旅游区,积极引导居民转变观念,拓展其他产业发展,逐步向服务业、种、养殖业转变,从而带动社区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了社区经济的发展。云中山自然保护区完成了撰写《安溪云中山生态旅游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介绍保护区的旅游资源,开展生态旅游。

3 自然保护区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建设管理资金缺口大

保护区大多地处偏远地区,基础设施薄弱,日常管护费用无固定来源,国家资金投入也十分有限, 资金缺口大,导致一些保护项目无法正常开展,大多数保护区的管理仅维持在简单的看护水平,有的保护区甚至连最基本的保护界桩、界碑及标志性的大门也没有建设,个别哨所、t望塔、防火林带长期失修,巡护交通工具缺少、监测工具不足,失去了防火功能。更严重地制约了科研、宣传力度,自然保护区职责难以履行,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难以统一,造成了目前自然保护区建而不管、管而无力的尴尬局面。

3.2 保护管理队伍素质不高

随着生态保护越来越被社会广泛关注,保护管理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对管理队伍的要求越来越高,原有机构、设施及技术力量越来越显得薄弱,再加上保护区一般地处偏僻林区,高素质的人才引不进来、留不住,导致很多的科研项目无法开展,管理手段、管理技术比较单一。保护、管理技术与手段方面也比较落后,在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自然资源动态监测等方面都缺乏现代技术和手段。

3.3 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矛盾突出

一方面自然保护区大多分布在偏远贫穷地区,有不少自然保护区建立后,当地政府按《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把社区居民的具有保护价值的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划入保护区后,限制了社区居民对保护区资源的依赖。长期以来,一些群众包括林农、渔农“靠山吃山、靠海吃海”,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很大。自然保护区建立后,居民的生产生活来源被 “切断”,国家又不能及时给予合理的补偿,保护区居民误认为是自然保护区所为,导致自然保护区与社区的矛盾加剧。另一方面,保护区的建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当地政府的知名度和形象,但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因保护区的严格管理,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当地政府为了发展的需要,忽视保护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建立自然保护区会阻碍地方经济发展的认识误区,当地政府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存在为难和消极抵触情绪。

3.4 管理体制不顺

一些保护区涉及多个行政区域和管理部门, 不同地区和部门在湿地开发利用方面存在各行其是、各取所需的现象,矛盾非常突出。如对于保护区的水域、土地和违法破坏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等现象,保护区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难以协调监管,形成条块分离、多头管理的格局,管理目标的冲突和利益上的矛盾导致政策规划多样、多变,建设管理混乱。

4 自然保护区保护发展对策

4.1 加大资金投入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深入调查,进一步制订和完善保护政策,把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特别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更应加大投入,确保管理有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并努力使一批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保护区能够建成示范样板,与国际接轨。同时,积极争取国际援助,吸引国内捐助,鼓励社会投资,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泉州市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

4.2 提高管理水平

根据国家林业局要求,每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必须要有一个管理法规、一本科考报告、一本规划、一套影像资料、一套制度、一套班子(简称六个一工程),省级自然保护区也要逐步达到上述要求。同时各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要积极认真地组织技术培训,充分利用信息技术、3S技术等现代技术,改善野外巡护、观测、科研、信息输送等,实现信息化管理。

4.3 搞好社区共管

在处理自然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上,要不断探索, 社区共管,成立社区共管委员会,找出最佳的结合点,努力实现“双赢”。

4.4 理顺管理体制

针对目前一些保护区涉及多个行政区域和管理部门,存在多头管理的现状和弊端,建议理顺管理体制,严格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各个相关管理部门都是由多种环境要素和资源组成的有机综合体。林业部门作为森林、野生动物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主管部门,更应真正承担起政府对这些保护性区域的统一监管职责。统一协调好各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能作用,努力把保护区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