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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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范文1

关键词:少教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西部大开发;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5-0066-02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约占全国人口的8.41%,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人口约占我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5%。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各民族创造了各具特色、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各民族文化相互影响、相互交融,增强了中华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不断丰富和发展着中华文化的内涵,提高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感和向心力。因此,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问题对于增进民族团结。实现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来说意义重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2年通过的《世界遗产公约》中将世界遗产界定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两大类。后来文化遗产的概念得到进一步发展。又分为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建筑群、遗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根据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洧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

我国自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2005年由国务院办公斤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附件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界定为: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盲;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此界定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界定大致相同,并无本质区别。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具有活态传承性、非物质性、民族性、地域性等特性。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的难度上要大大超过物质文化遗产。

1.活态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依靠传承人的口传授和言传身教。虽然物质文化遗产也具有传承性,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更具有自己的特色,即在传承过程中的活态性,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继承与传播过程中会与当地的历史、文化和民族特色进行相互融合,从而发生变异,另一方面就是传承人的作用,传承人掌握并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精湛技艺,他们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

2.非物质性。这是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的而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抽象的文化思维,它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所以从本质意义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不像物质文化遗产那样是有形可感的物质。因此。所谓非物质性。并不是与物质绝缘,而是指其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

3.民族性和地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一定的民族、地域有密切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与发展与各个民族在不同地域的独特生活方式、民族文化传统、民族心理、民族风俗习惯有关,充分体现了各个民族的个性和民族审美习惯。

二、西部大开发中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应有之义与重要内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指出,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文化多样性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各民族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反映了特定历史地域和不同民族的特点,其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固有财富。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能够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有利于增进民族团结,也有利于促进中华文明的繁荣与共同发展。

我国对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日渐重视,截至2009年6月,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有云南丽江古城和布达拉宫。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有四川黄龙、九寨沟和云南“三江并流”自然景观,被列入世界人类口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蒙古族长调民歌。2006年5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8项,其中少数民族项目165项。约占全部项目的31.9%。2008年6月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0项,其中少数民族项目248项,占全部项目的48.6%。至此,我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项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但在现代化与城市化的冲击之下,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仍然不容乐观。

一方面,西部大开发中。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迅速发展,但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现在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变化,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发展的大环境遭到破坏,很多少数民族民间传统手工艺濒临灭绝。例如,据资料记载,贵州民间产漆器的地区清末至解放前泛指毕节、大方、德江等10地。现在仅大方县还保持有漆器生产,与原来生产的地域相比贵州省蚕桑技术的保存只占加%,不仅如此,原在威宁等5个县分布均匀的民间开采铜矿技术现在全部消失,此外,桐梓的井盐、毛毡,遵义的油绸,仁怀的沙酒,赤水的竹篦和先炳生铁锄,思南的丝线,安顺的皮革器和牛皮毯,雷山的石印,黎平的树皮布,安龙的龙溪砚,铜仁的葛布和麻布,兴义的三清镰刀等都几乎已消失。还有沿河的土家族乐器,盘县的雕版印刷,贵阳的雄精雕等。贵州省博物馆传统工艺课题研究组最近初步调查统计,贵州传统工艺濒临失传的项目占15.6%。已知失传的项目约占5.6%。

另一方面,由于外来文化、主流文化的冲击,很多年轻人对本民族的传统文化缺乏兴趣,使得很多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出现“人在技艺在,人走技艺失”的现象。例如,流传于宁夏贺兰县的以秦腔和道情为主的皮影戏。有自己独特的演出风

格,但因为现代化媒体及娱乐方式的冲击,现在仅仅只是一些老年人身藏的技艺,很难再看到。面临相同境遇的还有宁夏泾源县的回族踏脚舞,回族踏脚舞是从西域传人中国的一种回族攻防武术。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现在同样面临后继无人的尴尬局面。

三、西部大开发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建议

1.制定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本法。我国目前涉及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有《著作权法》、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如2000年云南省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5年广西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6年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及2008年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此外,还有部分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也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这些地方性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全国性立法缺失的不足。但现有的立法主要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立法层次偏低,不利于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且各省立法各有特色,有的省侧重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的省侧重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我国少数民族分布的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对一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或申报时往往需要各省或各地区的合作。因此在实践中容易发生冲突,也需要一部上位法来进行统一协调。

2.明确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政府责任。同时鼓励民间组织参与保护。因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属于公益性项目,因此不论是联合国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还是国务院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都明确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政府的责任,但仅仅只依靠政府是不够的,尤其在目前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少数民族又多分布在偏远地区。各地政府经费投入不足而很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濒l临灭绝,迫切需要保护的情形下,应当鼓励民间力量的介入,并对在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奖励。例如宁夏民营企业建成了“中华回乡文化园”和“吴忠民俗展示馆”等项目,采用市场运作的规则保护与发掘回族传统文化,取得了良好效果。

3.完善少数民族非物质遗产传承制度,加大对传承人的鼓励和保护制度。首先,要完善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集体智慧的结晶。由特定群体共同创造完成,超越了个人智力成果的范围。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确认便成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问题。实践中。近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中。同一项遗产在同一族源中或家族支系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现象不断增加,有的因家庭成员意见不一致,而造成申报失败或遗产流失。其次,要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经费资助办法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宁夏灵武市郝家桥镇崔渠口村四队的马氏口弦被命名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点后,其代表传承人马兰花老人已经成立了口弦表演小组,但是经费欠缺依然是困扰其发展传承的一大问题,且由于家族式传承的方式因受众面狭窄,在一定程度上也束缚了传承。而“穆斯林八卦太极拳”创始人于志祥,改变了过去回族武术秘不外传的做法,于1982年把自己全部武术技艺贡献出来并汇编成书;“汤瓶功”第6代传人杨华祥,倾心编写了《中国汤瓶功》等论著。还在银川市建立了伊斯兰汤瓶功传授中心,对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起到了良好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范文2

“当今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受现代化进程的强烈冲击,其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考验,许多文化遗产濒临消亡,大量珍贵实物和资料遭到毁弃或者流失境外,滥用和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浙江省文化厅厅长杨建新对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逝深表担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关键是对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保护。这一点,在2007年刚出台实施的《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也得到了明确。

2007年6月1日,浙江省正式出台实施《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明确将通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实质性的保护。

可正当大家看到希望的同时,又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现实:当学者们惊呼发现了消失数百年的古老染布绝技的时候,最后的夹缬艺人说他宁愿做个个体户;深山里的皮影老艺人还在不断钻研着皮影的制作工艺,他的儿子却对此不屑一顾,一心想着出门打工……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活的传承”,固然是条好路子。可如何保护传承人,又是摆在我们面前不得不解决的一个新课题。

无人传承的尴尬

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八岱村农民薛勋郎,作为夹缬艺术的最后传人,继承着有1000多年历史的手艺,被日本、美国和国内众多专家当作宝贝,但如今他却因为夹缬没有市场,在赔了20多万元后,不得不让作坊熄火。

余姚有个曲艺品种,叫“雀咚咚”,2004年当地进行民间艺术普查时,了解到还有4位老艺人懂得这项曲艺。可等到文化部门去访问采录时,却迟了一步,这4位老艺人均已过世。还好,2005年,慈溪市在普查时发现有个敬老院里还有位82岁的老人会唱“雀冬冬”,文化部门当即把老人演唱的曲目一一记录在案,并进行了录音、录像。没过多久,这位老人也离开了人世。老人的演唱,成了绝唱。

浙江省民艺办主任郭艺透露,黄杨木雕的发源地在温州乐清,早在20世纪,就有著名艺人朱子常的“捉迷藏”等优秀作品,在南洋劝业会和太平洋万国博览会上展出并获奖。“乐清曾有木雕作坊几百家,目前仅有9家。每次去乐清,总会有一些年轻的民间艺人对我说:郭老师,我改行了,去开餐馆了,或是去开美容店了。”年轻人都想过好日子,但传统手艺却不能让他们奔上小康之路。

跟这些技艺一样,松阳高腔、乐清细纹刻纸、诸暨西路乱弹等,均已处于濒危状态。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专家吴露生,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过程中,还遭遇了不少这样的情景:在丽水的景宁、嘉兴的桐乡、杭州的余杭,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刚刚记录完毕后不久,民间老艺人便离世了。

这就是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保护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一方面,它们是宝贵的精神财富,是民族文化的基因,是草根文化的精粹;而另一方面,在工业化、全球化、都市化的冲击下,它们又显得那样脆弱,无论是传人的去世,还是青年一代的漠然,对它们都是致命的打击。

一位一直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这样分析当前形势:如果说,以往的岁月中,由于战争兵燹、政治运动、浩劫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出现了急剧衰微甚至中断的话,那么现在,正在推进的现代化进程,正在使民众的生活条件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农耕文明逐渐消失,民众的价值观和审美观也随之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加之传承人的自然衰老和死亡,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些门类,逐渐走向式微,甚至消亡,传承和延续面临着严重危机。

三大问题困扰传承人机制

如果没有那些老艺人、老工匠、老师傅,就不可能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如果不对传承人进行保护、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只能是句空话。

吴露生认为,从目前情况来看,传承人保护机制还面临三大问题的困扰,而这也正是传承人机制当前急需研究解决的课题。

第一,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后继乏人。吴露生说:“我接触过很多传承人,他们并不在意政府给自己多少补贴,而是在意自己的技艺由谁来接。”可是,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更多的年轻人都崇尚现代文明,对民族传统和文学艺术失去兴趣,不愿学习和继承这些老技艺。

为说明问题,他还特别举了个例子:乐清的细纹刻纸,是在一寸见方的纸面上刻细纹线条。老艺人陈朝芬精上求精,细上加细,能够刻出52根,创造了“细”的最高纪录。刻制纹样时,依凭竹刀划了经纬格子线,老艺人们能在小方框内随心所欲地刻剪出丰富多彩的装饰纹样。这项技艺在全国是独一无二的,可又有哪位西装革履的年轻人可以静下心来学这项技艺呢?不是没这个耐心,就是觉得这样做是浪费时间,没有任何意义。

吴露生说:“类似的还有海宁的硖石灯彩、皮影戏等,我知道浙江有10多个地方的民间技艺处于濒危状态,大部分并不是因为缺钱,而是后继乏人。”

第二,非物质文化的传承缺少一个好的文化生态环境。谈到这点时,吴露生还讲了他去衢州进行民间艺术普查时遇到的一件事。

衢州江山二十八都民歌,是浙中的民间山野小调,后来入选浙江省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当地的文化馆长、镇长陪吴露生一起,去拜访一位会唱江山二十八都民歌的老大爷。走到院子里,镇长就说:“大伯,我们来听你唱歌了。”没想到,当即就遭到了老大爷的拒绝,“山歌要到山里唱的,我在屋子里唱得出来的啊?”

也许,老大爷指的,不仅仅是一个地理环境,而是指一种文化氛围。后来,镇长出了个主意,因为老大爷平时喜欢喝酒,而且喝了酒就爱唱山歌。于是,他们为老大爷买了瓶酒来,老大爷一口气就喝了三分之一,然后一路小跑到一个有点坡度的山上,唱开了。一首接一首的山歌,引来了无数村民围观,不一会儿就有年轻人开始跟他对歌,后来又有位老大妈也跟他对歌,结果老大爷就越唱越有劲。也许,除了这座山,山下的氛围才是老大爷真正需要的。

吴露生说:“建立文化生态环境,不仅要给钱,还要给好的氛围。大熊猫只有在有竹子有水的地方才能生存,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一样。要引导大家形成比较好的乡土文化氛围,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传承下去。否则就算有人肯学,也只是摆在自己脑子里,摆在堂屋里,不可能有再传承下去的可能。这是更深层次的文化触觉和感悟。”

第三,明确传承人的身份定义。《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的表现形态;在一定区域内公认有代表性或有较大影响性;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就这个规定,在业界曾引起过争议。有人提出,群艺馆、文化馆的有些干部,实际上也是传承人,因为他们掌握技艺,并且积极培养后继人才,而且在当地也有一定影响。可吴露生却坚决反对。

他认为,大部分民间老艺人社会活动能力、公认度相对较低,但正宗的传统技艺却是从他们那里开始的。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靠口传心授,言传身教。正因为这些特殊性,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更显珍贵。但文化馆和群艺馆的人大部分是二传手,是采风时感受到的,不正宗。吴露生说:“传承人是个特定的群体,我们不要把这个特定的群体从传统文化中剥离开去,不要使传统文化垄断化、凝固化。”

据了解,2007年5月浙江申报文化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名单里,凡是担任公职的、在事业单位里有职务的,全部都没有入选。

浙江通过立法保护传承人

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后继乏人的现状,急需立法保护。

2007年6月,浙江省出台实施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应通过提供必要场所、给予适当资助、促进交流与合作等方式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除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外,可给予适当的津贴。其中,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年龄在65岁至74岁之间的每人每年可获得政府津贴3000元;75岁以上的每人每年4000元。

《条例》还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享受下列权利: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依法向他人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取得有关活动相应的报酬;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支持等。但必须承担以下义务: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积极开展展示、传播等活动;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养新的传承人等。

事实上,除了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保护的法制化进程,浙江省作为全国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第一批综合性试点省份,早在几年前就开始着手传承人的保护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早在2002年,全省各相关部门就开始深入到每一个乡镇、每一条街道,对民间文艺进行了“地毯式”普查,要求不漏艺人,不漏村镇,不漏线索,不漏种类,以文字、摄影、摄像三位一体进行普查。截至2007年6月,普查工作已经告一段落。据统计,浙江的民间艺术不少于6万项,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艺术近200个,首批列为正式保护项目的共64个。

2005年6月,浙江省率先公布了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有64个民族民间艺术项目被列入其中。2007年5月,文化部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为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共224名代表性传承人,其中浙江省共有16位传承人成功入围。

保护传承人,更要保护传承机制

为了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条例》中有这么一条规定,“鼓励、支持教育机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教育内容,开展普及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活动,建立传承教学基地,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

对此,很多地方都做了一些各具特色的探索:通过与中小学联合建立创作基地,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后备人才培养基地;选择具备民间艺术传承条件的学校、部门和乡镇作为艺术培训基地;把民间工艺引进中小学第二课堂,进行乡土文化教育;请老艺人到高校开讲座等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范文3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献典籍 保护与实践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精华、民族智慧的象征和民族品质的结晶。文心相传,千古不绝,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传承民族文化的文脉,我国的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可以在文献典籍中寻找到他的踪迹,从蔡伦造纸到毕昇发明活字,从耕耘稼穑到纺织晕染,在典籍中都有翔实的记载。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典籍,是指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关的文献资料记载,它是一种特殊的地方文献,现今,挖掘和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文献典籍以及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运用科学的现代化手段将其文献化,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延伸和扩展,因为他承载着民族文化的厚重,是中华古老文明和灿烂文化的载体,也是中华民族共同心理的历史积淀。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创造过程中,创造了无比丰厚灿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积累了丰富多样的文献典籍,这些民族文献典籍同样是祖国宝贵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更是贵州各民族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中的文献典籍资源

贵州地处云贵高原东部,有汉、苗、布依、侗、土家、彝、仡佬、水、回和白等17个世居民族,作为一个多民族集居的省份,每个民族因不同的历史原因,形成了各自具有鲜明特色的民族习俗,构成了贵州绚丽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充满着生存的智慧、创造的乐趣、审美的情调、人际的醇厚,它们是贵州先民世世代代传录至今的生活方式的总汇,是贵州向全人类奉献的精神文化财富。2005年12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了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侗族大歌”等91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入选。此后,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及广大文化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贵州省在遗产普查、申报、传承人认定、宣传教育、开发利用和立法保护及分类保护等方面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目前,贵州省已有“侗族大歌”世界级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1项,国家级名录73项125处,省级名录440项,市(地、州)级名录882项,县级3438项。这些代表作名录都具有鲜明的民族和地方特色,反映着贵州各族人民特有的人文精神和气质,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和艺术价值。其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文献典籍部分更显珍贵,在贵州省分布的第一、二、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中的文献典籍有:民间文学的中的经文唱词如:苗族神话叙事歌《仰阿莎》、苗族《古歌》、苗族口头经典“贾”、侗族民间文学《珠郎娘美》、布依族摩经、苗族民间文学《阿蓉》、布依族口传史诗“布依族盘歌”、苗族的“刻道”“歌棒”、苗族古歌古词、独山愿灯、盘县彝族毕摩祭祀等;民间音乐类的曲目唱本,如:侗族琵琶歌、侗族大歌、洪州琵琶歌、布依族铜鼓十二则、盘江小调、布依族“好花红”等;民间舞蹈类的舞蹈作品文本,如:苗族格哈舞、锦鸡舞、畲族粑槽舞、反排木鼓舞、鼓龙鼓舞长杉龙、布依族“雯当姆”、瑶族打猎舞、松桃瓦窑四面花鼓、莲花十八响、苗族板凳舞、彝族撮泰吉、苗族芦笙技巧舞“滚山珠”、苗族大迁徙舞、彝族铃铛舞、采月亮等;传统戏剧中的戏曲剧目,如:侗戏、思州傩戏傩技、福泉阳戏、思南花灯、德江傩堂戏、石阡木偶戏、布依戏、安顺地戏、阳戏、花灯戏、仡佬族傩戏、蓬莱布依地戏、马路屯堡地戏等。曲艺中的剧目,如:嘎百福、君琵琶、安顺唱书、水族双歌等等;当然还包括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中记录其中传承谱系、工艺流程、历史沿革的地方文献典籍等,这些文献典籍既是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历史证明,能客观公正地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源流,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存好这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传承好这些人类的精神财富,是我们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的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范文4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保护

一、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意义

随着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意识逐步增强,各界纷纷作出了努力,以期使其能够更好的传承和发展。首先是部分省份率先制定了地方立法,如2003年贵州省颁布实施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该条例第二条对民间文化范围的规定内容包含了民间文学艺术。其次,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立法,虽然《著作权法》仅有一个条文对此作出委任性规定,即要求国务院另行制定保护办法,但确定了民间文学艺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精神。2011年,我国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将同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部分民间文学艺术纳入了保护范围。无论是地方立法还是国家立法,主要是从行政的角度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规制,即要求相关部门作好收集、整理、保护和保存的工作,并未明确其权利主体。《著作权法》颁布后,时隔多年,经过长期的多方论证,2014年国家版权局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然而,部分专家学者对这一规定持怀疑态度。所以,界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是十分必要的。

(一)理论意义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人与人的关系。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是法律关系确立的基础要素,是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的主体不确定,客体和内容也就无从谈起,则不能构建法律关系,也不能设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因此,想要建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规范,首先需要确定其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不确定,将是阻碍制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法律规范的障碍之一,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

(二)实践意义

基于民间文学艺术自身的商业价值,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利用增多,在利用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歪曲、篡改等不当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行为,甚至某些外国人来中国以各种名义无偿获得民间文学艺术后,通过改编、演绎等方式赚取巨大的商业利益,这些行为虽然没有歪曲、篡改民间文学艺术,但客观上极大的损害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商业价值。当发生侵权行为后,需要相关主体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甚至诉诸法律以求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若主体不确定,则发生侵权行为后无人主张权利,或虽有人主张,但可能会因为诉讼主体不适格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查阅以往的司法判例,曾有当地的文化主管部门对侵害民间文学艺术的行为提起诉讼,通常情况下被告在答辩时都会以原告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法院都认定当地的文化主管部门有权起诉,但是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不能够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法院的判决只能够为以后的司法提供参考而不能够直接依据判例作出裁判。确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原告起诉时将于法有据,不会再次面临因为主体不明确而可能被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二、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

目前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的观点主要有三种,分别为:

(一)国家作为权利主体

基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变异性、创作主体不确定性等特点,难以确定权利主体为具体的某一个人,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将权利主体确定为国家,所得利益最终将体现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当发生侵权行为时,国家有强大的能力能够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强有力的保护。虽然将权利主体确定为国家能够快速的解决纷争,但一律将民间文学艺术归于国家,损害了特定民族的利益和情感。另外,国家的职能部门数量有限,不可能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面面俱到的保护,可能对某些侵害民间文学艺术的行为无从知晓,难免对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不周。

(二)集体作为权利主体

虽然民间文学艺术开始是由个人创作而成,但由于时间久远已无法查明最初的创作者,后期在特定区域的集体中传承下来,民间文学艺术是集体智慧的结晶,集体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流传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此时由特定区域的集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无可厚非。然而,对于存在于几个地区,由几个民族共同传承与发展,甚至对流传于一国之内的民间文学艺术,如果将这些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确定为某一特定群体或者民族,势必会引起其他地区的群体或民族的不满。

(三)个人作为权利主体

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并无不同,应当将其与普通作品作相同的对待,将其纳入著作权法框架下给与保护,著作权主体应当为个人,推定民间文学艺术最近的传承人为著作权人,旗帜鲜明地否定了国家和集体作为权利主体的说法。只要能够找到民间文学艺术最近的传承人,就能够快速确定该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主张个人作为权利主体,能够解决民间文学艺术具有传承人传承和发展的这部分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肯定了传承人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鼓励传承人尽职尽责,充分做好传承和发展的工作,同时也能够享受到民间文学艺术带来的商业利益等财产性权益和其他应享有的权利。然而,民间文学艺术种类纷繁复杂,并非所有的民间文学艺术都能够找到具体明确的某一个传承人,部分民间文学艺术可能由多个地区的当地居民传承,导致同一时期可能会出现不同的传承人,此时个人权利主体说在适用上将会存在障碍。

三、个人为主、国家为辅的权利主体概述

(一)有关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

通过对比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地方立法和有关的司法判例,民间文学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对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延比民间文学艺术的外延广,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了部分民间文学艺术。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现行有效的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立法。除《著作权法》的一个条文外,仅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有所涉及,该法规定了国家政府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负有保护、保存义务,但没有规定相关政府部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虽说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等的,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总体来说是一部公法性质的法律,即从公法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并非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进行保护,并不强调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履行了保护、保存职责之后并不一定享有民间文学艺术相对应的权利。该法还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认定代表性传承人,规定传承人负有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但不能够因此得出传承人为权利主体的结论。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只规定了负有保护、保存义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主体,也规定了符合一定申请标准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并没有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因而不能够进一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但该条例目前并未生效,不能够因此确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此外,地方立法中均没有说明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归属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范文5

【关键词】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5)01-0194-01

河南省地处中原,在历史上曾经创造了无数的辉煌文化。但在市场经济的强烈冲击下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仍面临巨大的问题。为此,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河南省的非遗保护和传承保驾护航。

一、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河南省作为全国的文化资源大省,蕴藏着丰富的文化资源。据统计,河南省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美术和曲艺等艺术形式一百多项,其中入选国家级第一、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78种,河南省拥有“文化艺术之乡”七十多个。

随着各级相关部门对非遗的日益重视,中原非遗的保护和传承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作为拥有诸多民间艺术形式和丰富文化资源的河南省,还有更多的非遗亟待我们去挖掘、保护和传承。以南阳市为例,国家级、省级以及市级的非遗就有八十多项,还有一些艺术形式尚未被发掘。由此可见,当前河南的非遗的传承和保护,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需要保护性挖掘的艺术形式还有很多,同时保护和传承的方法和机制仍需继续完善,可谓“任重而道远”。

二、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一)生产性保护。对于开封市朱仙镇木版年画等民间美术类的艺术形式,我们可以一方面大力开发,另一方面进行适量的生产,使之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便更多的人参与其中。对于诸如梁山伯与祝英台传说、董永和七仙女传说等民间文学,我们应着力以文化为基点,以媒体和宣传为媒介,以传说发生地为平台,大力打造旅游资源,扩大其影响力。

(二)记录性保护。对于一些民间音乐、曲艺、杂技等民间艺术形式,传承人岁数较大,行动不便的,我们可以采用录制音频、视频的形式加以保护。对于一些舞狮、武术和杂技等大型的民间艺术形式,我们也可以通过录像,在网络上、媒体上进行宣传和保护。

(三)收藏性保护。对于一些弥足珍贵且濒临灭亡的民间美术类艺术形式,可以依靠政府的力量,对该类形式的作品通过有偿购买、自愿捐献等形式加以收藏,并成立相应的收藏机构,为捐献人提供收藏证书及相应报酬,以此来加强对该类作品的收藏和保护。

三、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一)政府参与,为非遗的传承提供保障。各级政府在整个非遗的传承和保护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表现在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应该是一项政府行为,政府承担着相关政策的制定,使这项活动能够有章可循,增强活动的可信度,增加民众参与的积极性。其次,政府在后期的传承过程中,可主导对传承形式的制定、对传承过程的监控,针对有关艺术形式成立相关机构等。

(二)采用多种形式,为非遗的传承提供平台。诸如民间舞龙、舞狮、武术、杂技、曲艺、戏曲等形式,我们可以利用互联网传播,也可以举办相应的比赛,设置一定的奖项,让更多的民间艺术传承人参与进来,增强其荣誉感和传承自信心。另外,对一些民间美术作品,我们可以采用自愿捐献和有偿购买等形式把这些优秀遗产集中起来,存放于博物馆,供大家学习和参观,许昌学院美术学院的“钧瓷文化艺术馆”的做法就很值得我们去学习和效仿。

三、全民参与,为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营造良好环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植根于民间,服务于大众,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它的传承和保护不是某个部门或者某个人能够完成的,只有全民提高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发动一切力量广泛地参与进来,才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营造出良好的环境。

非物质文化是中华民族发展的见证,对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吴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国家文化形象的建构[J].前沿,2011,(21).

[2]胡惠林.文化产业发展与国家文化安全[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

[3]涂成林,史啸虎.国家软实力与文化安全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范文6

摘 要:本文对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现状与相关文献进行分析,并找出研究存在的不足,为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价值评估体系打下基础。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体系;分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顾名思义是非物质的形态存在的,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耳口相传的经验、技艺、精神。可以看出,其最大的特点是紧密地与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联系起来,是民族个性“活”的体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载体,是源远流长的文化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那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表现形式多姿多彩,尤其是我国这样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大国,更是如此。面对浩如烟海的传统文化现象,如何确立抢救保护的认定标准,是一个现实和重要的问题。我们需要构建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价值评估体系,以客观地可度量的标准为基础,对众多传统文化现象的历史价值、艺术审美价值、科学价值等进行综合评判,这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的前提和基础,首先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价值评估体系研究现状进行分析。

一、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制定并公布《人类口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时,对如何确定这些遗产代表作的标准进行了归纳,大体有这样几个标准:①必须是高度集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②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必须具有突出的价值;③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植根于当地社团;④民间文化必须对本社团的文化特性起到重要作用;⑤必须在技术和质量上都非常出色;⑥具有反映现存文化传统的价值;⑦其生存受到某种程度上的威胁。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实际上也从社会、政治的角度提出了标准,规定“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说,符合人权标准、相互尊重和顺应社会发展,是衡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应受到保护的基本尺度。这些标准虽然是就全球范围而言的,但对我们具有很大的参考性,对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基本尺度。如表1-1所示。

现在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具备体现人类创造性的优秀作品的特殊价值。在日本,对于“无形文化财”的认定标准则凸显国家特色。

综上所述,总结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标准的特点如下: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是具有突出珍贵的价值(历史、艺术、科学等);②它是独特的,具有民族、群体文化特征的;③它是依附并现存于特定民族、群体、区域或个体生活中的;④它是面临濒危状况、需要抢救和保护的;⑤它是符合人性、顺应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进步的。

二、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在传统工艺美术方面,1997年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标准规定为:“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品种和技艺。”依照此标准,国家建立了评定机构,保护了一大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命名了二百余名“工艺美术大师”。随着全国保护试点名录的推出,文化部颁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可以说,工作取得了很好的实际效果,建立了一批专业队伍,形成了基本的规范和模式,这都为我们在法律上确立认定标准、建立保护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现在我国相关价值评估体系的构建研究比较薄弱。主要有尹华光、彭小舟二人所撰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研究》,文章从定量与定性的角度分析了四大主要价值的指标要素,初步构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指标体系,但该文仅有一、二级指标,缺乏三级评价因子作数据支撑,并且在问卷调查过程中,参与问卷的对象仅选取高校等各界的旅游专家,有很大的局限性;钱永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与保护实践》一文,对“文化遗产主导者以自身观点、意愿决定文化遗产名录”提出了质疑,令人深思。文中从“本征价值”、主观价值与功能性价值等三方面对非遗价值进行了区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建设性的意见。

三、国内已有研究存在的不足

通过对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标准相关研究文献的阅读和分析,可以发现国内学g领域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价值评估的研究已进行了部分尝试与努力,但暂未形成科学、系统且行之有效的评估体系。大多研究成果都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某项具体的角度出发,如资源价值、旅游价值、开发价值等,极少从总体进行研究,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非遗项目价值评估体系。实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不仅要从纵向、沿着历史的时间长河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精神价值这些历时性基本价值,而且还要从横的角度、视野开阔地扫视宽广空间,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价值、和谐价值、审美价值这些共时性基本价值,纵横结合,时空交叉,立体地、全面地认识非遗的基本价值。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条提出的国家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其中的四大主要价值(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至今未展开系统的整体评估研究。

综上所述,现有研究涉及非遗的价值评估体系建构仍在探索之中,缺少科学、简便、可操作性强的评价体系。至于结合湖南本土非遗资源和非遗管理实践的评估体系更是空白。因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价值评估体系构建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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