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论文范例6篇

非物质文化论文

非物质文化论文范文1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下的合作者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如何在法律保护仍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动社会力量来促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力救济,值得研究。笔者对河南省武陟县某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乡镇的调研资料整理后发现,当前社会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三种力量: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及外力保护人。国家制定相应法律、法规,颁行相应政策,成立相应机构,投入大量财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广泛演出,广收学徒(但作用、效果有限),以达到传承、保护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外力保护者鼓励、引导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不断发掘处于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争取政策、财政支持,同时为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言献策,向国家切实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保护需求,为政策导向提供相关现实依据,外力保护者扮演着沟通国家和传承人的桥梁作用。这三种力量相互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理论的成效在于理论能够指导实践、解疑释惑、指引未来方向,并转化为广大群众改造客观世界的现实力量。”[1]理论研究的不足可能对实践保护产生消极影响。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对“为什么要保护”的理论研究不足,只停留在“因为要保护,所以要保护”的基础层面,没有给出保护的具体理由,亦没有给出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学者等外力保护人介入的充分理由。例如,国家作为保护主体之一,其保护义务源于职责使然,自不待言;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同处于保护主体行列,不禁令人心生疑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基于其传承地位(身为传承人,自然不能令其在本代失传)或基于其生计需要(混口饭吃)?但笔者经调查发现:75%①的传承人生活殷实,年收入大约为两万元,其并不靠卖艺为生;某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只有5人,平均年龄为75岁,由儿女供养,不用为生活而发愁。②外力保护人大多为高校学者,这与他们的工资或者职称评定关系不大,他们为什么会介入,似乎个人英雄主义还有些道理。[2]显然,一句“因为要保护,所以要保护”根本无法解答上述问题。从博弈理论看,世界上任何两者之间都存在着博弈,任何两者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意义。显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多方合作中,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的关系。通过博弈论,我们可以数学建模的形式,将三方主体之间的合作问题给予清晰的解答,帮助我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协调三方保护者的合作关系,达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佳效果。

二、博弈论下的合作原因分析

(一)博弈论概述

博弈论又被称为对策论,它是现代数学的一个新分支,也是运筹学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博弈圣经》中将博弈论定义为:“是二人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意义。”博弈论研究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环境中主体如何行动,预测博弈者在特定博弈情况中的行动选择,为分析人类行为提供了一套有力的工具。同时,博弈论坚持理论选择的均衡分析思路,“运用理性行动者模型,设定博弈者希望最大化其个人收益”。[3]博弈结果由所有人的行动共同决定,既然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会运用他所有的知识和信息追求效用最大化,则他选择行动时就会考虑别人同样为理性的。博弈论的经典案例“囚徒困境”体现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上文中提到,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都以合作者的姿态出现(国家出于责任而合作,传承人出于传承而合作,外力保护人出于学识及研究而合作),他们都基于不同的期望,在平等的对局(指保护的准入)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以期待达到均衡效果,从而实现自己的期望。可见,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围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因和互动,可运用博弈论做出恰当的解释。他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的关系———国家与传承人之间、传承人与外力保护人之间和国家与外力保护人之间的理性博弈。据笔者调查资料显示,影响三者间博弈均衡路径的因素主要有二:一是传承人不合作的预期成本,包括可能受到的财产损失,名气衰落,历史负罪感等;二是保护的可执行性,这又取决于国家的倡导力度,外力保护人(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等)围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的信息构成以及信息搜索和检验成本等。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依据他们在博弈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掌握的信息,将博弈分为三种形态: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国家和传承人之间)、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下的博弈模型

1.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国家与传承人的博弈)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国家与传承人之间的博弈类似于斗鸡博弈。假定两人举起火棍从独木桥两端走向中央火并,各有两种战略:前进或后退。都前进则会两败俱伤;一方进一方退,进者胜退者丢面子;若都退,双方皆丢面子。[4]数字表述见表1。这个博弈有两个纳什均衡:一方进一方退。国家和传承人的博弈与此类似。双方目的明确,国家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了发扬文化,提高国际影响,传承人为了该技艺被开发而获得财政补贴,两方目的明确。可以假定他们在法律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B(传承人,下同)欠A(国家,下同)100,金额可以协商。若合作,A可以获π=90,减免B债务10,B可获π=10;如果一方强硬一方妥协,则强硬方π=100,而妥协方π=0;如双方强硬,发生暴力冲突,A无法收回债务,损失-100,则A的收益支付是π=-200,B的收益支付π=-100,支付关系如表2所示。A、B各有两种选择策略:合作或不合作;选择自己的最优战略时都假定对方的战略给定:若A合作,则B不合作是最优战略(100>0);若B合作,A不合作将获得较大收益(100>0);于是双方都不合作,企图获得100的收益,却不曾考虑这一行动会给自己和对方带来负效益的100。即国家和传承人为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会选择不合作,因而陷入囚徒困境。就上述博弈而言,须外力介入(如引进可协调的推动行为)才有可能改变博弈支付,走出囚徒困境。

2.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在上述博弈中,究竟哪方应合作,需要通过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来解决。尽管形式上有两个纳什均衡,但由于当今我国保护机制不佳,故B首先会选择不合作,因此,这是一个动态博弈。A在B选择不合作后,不会再选择不合作,因为收益支付为-200<0,故A只能选择妥协(合作)。上述结论也得到了田野调查相关资料的印证,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地区)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其目的正在于通过这种途径加强与专家、学者的联系,与上述外力保护人合作,达到共同保护的目的。而在双方不合作的情形下,B虽然收益-100<0,但B会预期,他选择不合作时A必然会选择合作,故B的理性战略为不合作。因此,这一博弈的纳什均衡实际上是:B不合作A合作。但在这一博弈中,传承人即便是实力相对弱小,但可选择抵赖,其可视为另一种意义上的不合作。故即使B实力相对弱小,上述纳什均衡仍成立。公权力如需打破上述均衡,须引进第三者:外力保护人(专家或学者,当然还可以引进民间社团,声望绅士)。该条件下外力保护人和传承人的博弈可以如图1所示。设外力保护人(专家、学者等)成本为10,保护成功则在收益中扣除,不成功则自行承担,保护成功后专家或学者的收益是全部收益的40%。外力保护人介入后,传承人可选择合作与不合作。若传承人选择合作,有完全合作和部分合作两种情况,前者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收益支付为30,0,后者收益支付为26,10。传承人选择不合作后,外力保护人也有合作与不合作两种选择形态:如双方都不合作,学者无法完成学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亦得不到保护,故收益支付为-110,-100;若传承人合作,双方皆耗费成本10,收益支付分别为-10,90;90>-100,-10>-110,说明外力保护人不合作,传承人亦不合作、此后外力保护人的最优战略选择则应当是合作。而与其介入获益-10,还不如不介入。可见,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外力保护人难以达到保护和研究的效果,这一点也得到田野调查结果的支持。

3.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的博弈如图2所示。N为自然,外力保护人可调度资源分为丰富和欠缺两种情况,Χ代表外力保护人可调度资源大小的概率。假定外力保护人介入保护的成本为10,保护成功则在收益中扣除,保护不成功则自行负担,保护成功后外力保护人的收益可设定为40%,传承人不合作需承担成本10。若传承人不合作,外力保护人合作,则收益支付分别为90、-10。本论文中所调查的专家或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保护行动开始阶段,受保护传承人不知道外力保护人的社会可调度资源,外力保护人也不知道传承人的信息。如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不及,则双方可能各导致损失-100,因而可能发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至使其衰败、没落甚至灭绝。此时,外力保护人,传承人收益支付分别为-110,-100。如果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强大,无论如何必定要比传承人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思考,因为外力保护人作为外来力量,不能“坐吃空山”、有“先入为主”的观念,需付出一定努力方可启动保护行动,故双方都不合作将导致外力保护人损失-5,传承人损失-200。在该博弈中,Χ值可通过如下不等式计算:-200•Χ+90(1-Χ)<10Χ>0.276,即当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大于0.276时,传承人的最优办法是选择合作。而外力保护人基本上都是专家、学者或者财力强大的人士,所以其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通常会大于0.6>0.276,故传承人为避免更大的损失-200,最优策略选择只能是合作。此时,外力保护人、传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别为26、10,传承人的收益是通过达成一定意向协议,争取到收益是剩余(90)的40%再扣除成本10,国家收益为(100-10)60%=54。因此,国家发动公权力之外的外力保护力是合适的,也是合算的,大多数情况下达到了保护的目的。但个别情况下,外力保护人不合作,传承人不合作,国家最后放弃,外力保护人、传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别为-10、90(减少即失败,因没有将手中的资源转化为财产)。至此,从博弈论—纳什均衡理论角度分析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的合作关系完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

博弈论清晰地解读了为什么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会相互合作,同时致力于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究竟该如何解决合作问题,笔者在此提出一些可操作性的建议。

(一)传承人的发展

针对传承人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后继无人,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失传的问题,传承人首先应该对自己所掌握的技艺进行整理和完善,加强自身的储备。其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录音、录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完整保存,不至于某传承人去世后他人再无从知晓该遗产内容。再次,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场”的保护,[5]传承人可自发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社团(例如戏曲可成立剧社等)使其处于活态的演绎当中。同时配合外力保护人的采访和帮助,在申报国家项目过程中展现自身的特点。但是,传承人也会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事项:没钱维持该艺术的继续存活;工具破烂不堪,无法使用;外出汇演没有经费,吃住行全都要自己掏腰包;由于自身小农的局限性,传承人没有高度的纪律性;不服领导者安排等。剧社运作逐渐困难,没有成绩,效率很低,且该运作弊端自身无法解决,剧社运作处于恶性循环之中。①这时就需要外力保护人的介入和帮助。

(二)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的合作

外力保护人在传承人自身无法解决困难的情况下介入,帮助传承人成立剧社,并与同行进行交流。同时外力保护人利用自己的人脉资源以及其他方法帮助他们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期得到国家或者财团的资助,使剧社能够良性运行。同时,外力保护人需要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乡村文化,它无法离开生它养它的地方存活,应将其置于“适宜的生活场、自由的生存场、给力的艺术场”中才能不断发展[6]。因此,外力保护人应暂时退出运作行列,将该社团组织置于乡村的自治状态之中(虽然乡村自治仍会有很多弊端)。但由于传承人普遍具有的局限性,没有高度的纪律性,不服统一管理,致使该社团组织处于不良的运作状态。这时,外力保护人需再次介入,采取一系列措施,盘活该剧社,使其回到良性运作中。

(三)国家与传承人、外力保护人的合作

非物质文化论文范文2

近现代以来,中医在其生成的本土不断被边缘化。这一处境是政治、经济、文化多重力量交织作用的结果。近代中国的民族危机,在本质上是一场文化危机,在中西文化交汇和冲突的背景下,民族知识分子在寻求文化出路的时候,常常积极地以西学来改造中学,力图达到救国存亡的目的。因此,他们比较中西文化的时候,常常用进化论思想,排列和对比中西方文化,以西方为进步,以东方为落后。从最初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师夷长技以制夷”逐渐走向了全面向西方学习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也就是说,近现代的文化史,是一场知识分子用西方启蒙主义思想观点,以“科学”作为价值评判标准,来宣布自身社会的迷信和落后的过程。中医就被包括在这种迷信、落后和不科学之中。①中医在近现代中国的边缘化正是这一社会背景下的结果。1929年,国民政府通过以余云岫为首所提出的“规定旧医登记案原则”等四项废止中医的提案,2006年张功耀以“告别中医中药”一文再次提出废除中医,并在互联网上贴出《征集促使中医中药退出国家医疗体制签名公告》,何祚庥、方舟子等知名人士相继批评中医,方舟子出版《批评中医》一书,声称中医是“伪科学”,从而引发了新一轮中医学发展的困境与危机。②此种有关中西医之争的现象正如杨念群所说的,是一种科学隐喻,“在这种隐喻的控制下,中医得为无法用科学方法治愈身体疾病承辩护也得从是否具有‘科学性’入手才有说服力。”①以医学人类学的政治经济学观点分析,上述中西医之争的本质在于,资本主义的全球扩张,致使西方科学主义成为一种统治性价值和观点向非西方社会推进。以“科学”与否判定中西医学之优劣,本质上是一种政治权力和文化隐喻。伴随知识分子对西方科学的推崇和鼓吹,政府在制度层面上建立了以西医为主体的现代医事制度,它是资本主义扩张的一种表现方式,也是非西方社会接受以“科学”为评判标准的一种象征。

因此,“疾病与医疗模式的改变,隐喻了文化和政治的扩张和征服。国家和政府处理疾病和医疗的策略和方式,恰好反映了‘科学’政治殖民的隐喻。”②这一场科学政治殖民的隐喻对中医所带来的困境是空前的。中医的处境在科学的节节胜利下,陷入不断萎缩的局面。有学者对目前中医的这种困境有着精炼地概括:“‘中医教育’在大量安排西医学课程的同时,中医基础理论中掺杂的牵强附会的西医学诠释内容也越来越多。‘中医科研’全面采用西医的思路、方法和价值标准。实验研究、动物模型、还原分析、客观标准、定量数据几乎成为‘中医科研’的全部内容,课题的设计、立项、鉴定、评级完全按照西医的标准与规范。‘中医临床’以辨证分型为特色而纳入西医病名之下,使其变成辅助疗法;‘中药研究’实际上是植化研究提取有效化学成分,使其变成辅助西药等等。”③除此之外,中医从业人员从清末民初的80万人,至1949年剩下50万,现今仅有27万人。此外,“各中医院仅有约10%的中医开汤药方,即按中医思路看病的不到3万人。……尤其可怕的是:许多中医基本上不会用中医思路看病,只会看化验单。”④至于在宣传层面,国家缺少公开正规地对国民开展中医学的知识普及,偶有的与中医药相关的影视作品亦远离真正的中医,因此国民对中医的认同也在消解。许多老中医忧心忡忡:21世纪,中医学界陷入了严重的乏人又乏术的尴尬境地。此种现象,似乎真的把千百年来护卫民族身心健康的中医陷入“遗产”位置上:即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却处于濒危状态的文化。

二、“申遗”:中医复兴之路及其悖论

当原来是千百年来中国人一直使用的活态的中医,陷入萎缩乃至消亡的危险之境,中国政府积极投身于世界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请,成为一种被多数人认为是表达中医、展示中医、拯救中医、复兴中医的途径和方法。自2003年,中国政府启动了中医“申遗”工程。在首批10类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传统医药便为其中一类。不少中医界的从业和研究人员都积极发文,按照联合国教科文所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来确认中医是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符号来拯救处于困境中的中医。如沈劫指出,“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在与疾病作斗争的漫长实践和历史性观察认识中不断发展起来的原创性学科,包含着丰富的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它世代相传,与中国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并随着中国历史的发展不断地被再创造,得到广大中国人民的认同和尊重。中医药学完全符合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应当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⑤把中医往“非物质文化遗产”上靠,获得“合法性”、“话语权”、“生存空间”,并非不是。至少如刘更生所言,“(中医)申遗最大的好处是在思想基础上、指挥上、国家和人民的观念上达成共担责任。反过来,为中医识。”①这种对中医重视认可的共识,是中医复兴的基础。然而,在中医申遗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困难、思路与做法,却存在理论上的矛盾和悖论。

一方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1972年制定《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开始,到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再到2007年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多样性公约》都不断地在调整文化遗产的分类和评估体系,以确保文化主体性和多样性保护的初衷。换而言之,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的文化持有者应当在积极探索自身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来形成自己的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体系,参与到“世界遗产”的博弈中。在这一方面,日本和韩国就是典型。他们“坚持不懈地以本国的遗产保护和遗产理论研究,引导和推进着基于传统文化的遗产本体认知:强调多样性、无形性、非精英性、活态的民间民俗遗产类型,并最终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的形式,拓展和重构了世界遗产的崭新体系。”②反观中医,我们一直缺乏从中医自身出发,来强调建立一套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这可以从中医申遗之路具体经历中看到:我们如何一直在“屈从”当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概念”、“定义”、“规定”和“体系”,而不断地分解自己的整体性来“削足适履”地适应它们,以获得“中医非遗”的符号和地位。2003年,为避免中医药文化遗产也(诸如端午节一样)被其他国家抢先申报,中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始酝酿中医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在当时起草的“中医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方案”中,第一步是将中医药学整体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③2008年9月,中国将“中医”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然而却因为不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规定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申报规则的具体要求,撤回了中医的申报,在2009年10月改为“中医针灸”申报。④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年所申报的35项中,“中医”被认为是“最重要、无需讨论与评审”、“名列榜首”的选项。恰恰是这被中国人认为是重中之重、无需讨论的“中医”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非遗部的评审委员会认为是不符合相关规定。这是一件非常值得深思的事情,它折射出了中国文化的独特性以及这种独特性未被纳入到国际遗产体系标准中去博弈、接受、吸纳的事实。王旭东先生曾撰文对该事件和现象进行了分析,概而论之,有这几个层面:首先,根据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即“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达、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进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中医申遗必须符合所有的条件,而在评审委员会看来,中医的非遗申报中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遗产项目使社团或群体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凝聚力。⑤其次,《公约》规定“非遗”的形式包括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这就是对文化“形式化”的约定。中医的形式极为丰富,但是,从项目名称上,专家们却无法看到“表现/表演”之类的具体形式。这是因为“中医”二字不是项目名称,而是一个知识领域的总称。

因此,评审专家无法将其与《公约》规定的五类项目形式对应。①基于上述分析,王先生认为,要想解决中医申遗的障碍,必须要使中医具备《公约》中所规定的明显的形式感,否则无法通过申报。因此,需要将“大中医”分解为“小项目”,以“针灸”、“养生”、“气功”等等作为单项分别申报,否则连审查都无法通过。他认为“要认真组织专家改变或完善申报方略,认真解决‘持续的认同感’、‘代表性特征’两大核心问题,……只需要顺应UNESCO审批非遗项目的思维习惯和价值取向,中医申遗应该是毫无悬念。”②由此可见,王旭东先生从中医“申遗”的困境及其原因出发,为了能适应联合国“申遗”的要求,提出把中医“化整为零”,去符合《公约》所规定的非遗的几种形式,比如“针灸”。无疑,这一过程表明了,在申遗的过程中,我们为了符合联合国的标准,而忽略了按照自己的遗产特点来建立自己的遗产理论和实践体系。在我国首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0类)中,传统医药作为其中一类被纳入其中。在这一类别下包括了中医生命与疾病认知方法、中医诊法、中药炮制技术、中医传统制剂方法、针灸、中医正骨疗法、同仁堂中医药文化、胡庆余堂中药文化,藏医药等9项内容。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而言,这种分类体系延续了“化整为零”的思路,以更加符合UNESCO的认定标准和思维。尽管中医生命与疾病认知方法、中医诊法、中药炮制技术、中医传统制剂方法、针灸、中医正骨疗法等六项被认为“基本上是涵盖了中医药的精髓”③,但是并不能体现中医的整体性、系统性。无论是中医诊法、中药炮制技术又或中医传统制剂方法、针灸等,它们都是在一个共同的哲学、宇宙观层面下的“技术”,是一种“道用”。现在中医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在其“道”的层面濒临危机,即“中医认知方法、价值观念、思维特点越来越难以被现代人领会和理解,中医文化的根基面临萎缩乃至消亡的危险。这才是中医必须申遗的最关键的诉求。”④实际上,中医作为“非遗”的亮点,是它所根基的中国传统文化宇宙观层面的“道”,在这个“道”之下所形成的自身的知识分类体系本身就是一个非常重要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诸如此类种种,在中医的“申遗”过程中都不能得到很好的主张和认可。更不用探讨更多深层的细节问题,诸如,“中医药所具有的系统完整性特征说明中医药知识自身的密切不可分割性、认识主体和客体的相融不可分割性,同时也具有和自然生存环境的相融和不可分割性特征”⑤、中医系统里头讲究“医药不分家”的辩证事实,等等。

三、启示:中医中的中国“非遗”理论图式

作为一个文明未曾中断的古国,中国拥有大量的文化遗产。在加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各项遗产公约的短短二十多年的时间里,我国便拥有了47项世界级的遗产,名列世界第三;有36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列世界第一。但是,“所有申报成功的‘遗产’都是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遗产的知识体系和管理体系为根据,都是‘项目性申报’的成果,未能体现中国独立的遗产体系。”⑥上述“中医”申遗而改为“中医针灸”这一事件恰好注脚了我们有着丰富的遗产却未形成自己独立的遗产理论体系这一现实。从中医角度而言,在“遗产”时代的大背景下,虽然我们还会痛惜中医沦为“遗产”的地步,但是,如果能认识到中医沦为“遗产”的原因,并加以弥补,我们应该庆幸中医能够成为“非遗”而得到新的生机。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实践和理论角度而言,中医作为一个极具中国文化特色的遗产,如果能得到自我的表述,不仅仅是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体系探索的一个很好的实践,也是增进和完善世界遗产评价标准的实践。彭兆荣先生在探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体系的时候,指出要在我国传统中寻找和建立遗产体系,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自己的非物质文化理论体系。他认为可以从“遗存之道、遗存之相、遗存之技和遗存之法”四个核心内容展开。所谓“遗存之道”是指中国传统文化中哲学层面的普适性观念,涉及宇宙观、人观和价值观等;“遗存之相”是指现象学层面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验、逻辑和文化语法,一套自己的认知、命名、概念和分类系统;“遗存之技”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体系的践行系统,包括形而下层面工艺、技术、技能;“遗存之法”是指一整套应变逻辑、策略和模式,以保持活态遗产生命力。①下文拟从这四个面向来探讨中医作为中国一项突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在中国的文化脉络中表达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自己特有的整体性和体系性。

1.医道:遗存之道

中医之于中国文化而言,她承载着中国传统文化最为核心的内容。“医以载道”,中国文化中最抽象的要素,如气、阴阳、五行、和合、中庸都集中体现在中医之中。离开中国文化的“道”,中医就不成为中医。中医的理论核心包括阴阳、五行、脏象、经络、气血,药物的四气五味,诊断的四诊八纲,都是中国文化核心之“道”的体现。《易经》中的“阴阳”是中国哲学最核心和抽象的概念,其运用大到无外,小至无内。日月昼夜四时方位男女人伦都能用阴阳来解释。而整个中医的核心和基础就是“阴阳”,《内经•素问》“阴阳应象大论”说:“阴阳者,天地之道也。万物之纲纪,变化之父母,生杀之本始,神明之府也。治病必求于本。”②健康和谐就是阴阳的平衡,反之就是阴阳的失调。故而《内经》中说“阴平阳秘,精神乃治。阴阳离决,精气乃绝。”③出自《尚书•洪范》的“五行”是中国文化中另一个核心的概念,指自然界五类基本物质木、火、土、金、水的相互作用和运动变化。中医将五行特性及其生克制化规律用以解释人体内脏之间的相互关系、脏腑组织器官的属性、运动变化及人体与外界环境的关系。木火土金水的特点和属性不仅对应了了肝心脾肺肾五脏、怒喜思悲恐五志等的功能和特性,同时“五行”相互资生相互制约的密切关系也对应了五脏五志等的生克乘侮的关系。当人体的五行相生相克保持平衡时,身体表现为健康;当正常的生克过度,转为乘(乘虚侵袭,克制太过)侮(被克强势,反欺侮主),人体就会产生相应的病变。相应的,在治疗的方法上,也运用五行相生相克的规律来进行医治,如“虚则补其母,实则泄其子。”④因此,“‘五行’在中医学中的运用,应是‘天人相应’的实体化。”⑤阴阳五行是中国最抽象的哲学概念,也是贯穿整个中医理论和实践始终的概念。无论是从致病理论、八纲辨证、还是“君臣佐使”的用药配伍,又或者是人与晨昏四季八方等自然环境之间的整体联系、以及人与社会环境之间的整体联系,都蕴含着阴阳五行、形神合一,天人合一的思想,无不展现着整体性与辩证之美。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中医承载着“道”,也彰显着“道”。离开“道”,而谈中医,就是失去了灵魂;更不用说离开“道”而专注于某一味“药”,某一门“技”。因此,医道既是中医之“道”、也是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道”。是在“道”这一层面上,根本性地决定了中医整体作为“非遗”的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价值。也是在这个层面上,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应是以“项目”的形式单独孤立地面对世人,而应该从自己最深的“道”的层面———即宇宙观、人观和价值观上入手来建立自己的遗产理论体系。

2.医学:遗存之相

我国首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中医名录包括中医生命与疾病认知方法、中医诊法、中药炮制技术、中医传统制剂方法、针灸、中医正骨疗法、同仁堂中医药文化、胡庆余堂中药文化,藏医药等9项。诚如前述,这9个项目是作为单独的项目被列出来的,而不是以一套依照中医自有的文化逻辑、理论要素、基本研究单元及其结构模式,以系统的、整体的方式呈现出来。在中医非遗之路上,我们依然没有摆脱以“科学的”、“他者的”的标准来“修正”自己。上述中医“非遗”实践的逻辑延续了从晚清以来的历史困境和悖论:中医始终在西方科学隐喻下,无法以自己的体系完整地自我言说和证明,而要用近代科学和西医学作为自身价值评判标准。时至今日,中医学界需要采用西医的概念、术语、标准、规范,应用西医的病名、病因、病理、药理来解释中医药的有关理论,来获得所谓合理性、创新和发展。关于这一点,柳长华先生曾以《神农本草经》指出问题的症结:“多年来,人们习惯地认为传统知识没有标准,也无法制定标准,标准必须是可以量化的、可以被实验室证明的。其实,有些传统知识是有标准的,如果需要的话,也是可以制定标准的。以中药新药和中药专利的申报、审批为例,我们多年来采用西方化药的标准,其所带来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使得民族产业受到压制,因为至今仍有人认为中药本身没有标准。其实,中药在长期的应用过程中,形成了自身的标准———从《神农本草经》的出现,到历代本草文献的总结,实质上都是在追求实现一种‘标准化’,只是这种安全有效的传统标准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承认而已。有的人一谈标准,就要求与国际盲目接轨,从没想到尚不存在的‘国际标准’是需要自己去建立的……”①上述提到的从《神农本草经》到《本草纲目》的“本草”形制就是中医医药学的一类从自己文化、经验出发的一套认知、命名、概念和分类系统。在《神农本草经》中,将中药分为“上、中、下”三品,在《本草纲目》中,李时珍“析族区类,振纲分目”把中药材分为矿物药、植物药、动物药。此外,有关经络、穴位、疾病等等,中医也有自己的命名和分类系统。以疾病中的痹病为例,“痹”一词就是中国文化中对于“风湿”一类疾病的命名,并有自己的解释和分类。中医学界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形成了一套关于“痹”的表述系统:痹病是人体正气不足或脏腑气血功能失调,风寒湿热燥等外邪侵袭(也可内生五邪及瘀、痰引起),造成经脉气血不通、不荣,出现以肢体关节肌肉疼痛、重着、麻木、肿胀、屈伸不利,甚则关节变形,或累及脏腑为特征的一类疾病的总称。单单关于“痹”的成因上,又分为:按外因命名(风痹、寒痹、湿痹、热痹、八风五痹、八风十二痹、风冷痹、外感痹、暑湿痹、湿风等);按内因命名(内伤痹、实痹、虚痹、痹弱、气虚痹、血虚痹、阳虚痹、阴虚痹等);按不内外因命名(食积腰痛、损伤痹、蓄血痹、瘀痹、瘀血痹、痰痹、溢饮等)。②事实表明,中医中极为丰富和特色的关于宇宙、生命、身体、疾病、医药等认知、概念、命名和分类系统,本身就是一套能自我言说的“非遗”知识体系,要充分梳理出自己知识谱系,参与到世界遗产的构建中来。因此,“如果想不照搬西方知识谱系来框囿中国的遗产事项,就必须回到中国丰厚的遗存中去,从名实之辩的根本点出发,梳理千年中国的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谱系。”③

3.医技:遗存之技

由前述可见,中医在“道”的统摄下,用自己的概念、术语、标准、规范建立起来自己的分类体系和知识系统的“学”。然后,在“学”下,生长出各种具体的用来预防、判断、医疗疾病,维护身心健康之“技”:它涉及到了生态亲和、器物工艺、活态操演、身体技术。现在被列入首批部级非遗项目的医药类非遗中的“中医诊法、中药炮制技术、中医传统制剂方法、针灸、中医正骨疗法”都可以算是属于“技”的层面。此外,中医的导引养生功、心理疗法、食物疗法、推拿、巫祝等都是属于具体用以预防、判断、治疗疾病的“技”。这些“技”是显在的,能为一般人所接受。在中医中,还有一种潜在的“技”———“内证法”。因为它的神秘性、直观性,为一般人所难以理解和接受,从而成为一种真正濒危甚至消亡的“非遗”。但是它很细微、很精深地存在于传统文化中,却是不可否认的事实。①在某种程度上,诸如针灸(经络、穴位)、正骨、制药等技术的形成和有效性是建立在“内证”这门神秘的技术之上的。由于中医除了治疗人的肉体,还治疗人的精、气、神,其精气神部分,比如经络穴位、五运六气、五藏六腑,而这些就需要通过内证的方法来获得。②这门极其精深细微级别的“非遗技术”完全是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通过自身修炼来实现的。著名当代中医刘力红曾经举了《胎胪药录》一书中提到“胎息”来大致解释“内证”获得的条件,即人要恢复到胎儿时期的特殊呼吸状态(胎息),心明的状态就会自然产生,从而就能达到内证所需要的条件,而进行“内视反观”。古人讲的经络穴位、药物气味、药物的归经,并不都是思考出来的,而是内证实验出来的。③由于后世之人越来越少有人能掌握并亲证这门技术,而只是直接应用这门隐性技术所证得的显性技术(如针灸),所以“内证”慢慢就淡出了人们的经验和认识。因此,要真正成就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存之技”,不仅仅要整理和保护显在的“技”,还要重新认识和恢复隐性的“技”,这是中医所特有的,区别于西医的精华之所在。今天,我们绝大多数人之所以对中医所主张的“精、气、神”的东西无法信任,原因在于长时间地中断了“内证”之“技”的践行(doing),因而影响到了中医(尤其是其形而上方面)的存续(being)。“非物质文化遗产唯有‘技’的践行(doing)而成就其存续(being)的本身。”④

4.医承:遗存之法

中医千百年来早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一套“遗存之法”,使得中医能几千年以来不断地保持生命力,一代一代地延续下来。这套“遗存之法”概而言之,有这样几点:

第一,培养一个“完备”的人。中医不仅仅只是一种医疗技术,它更是一种深厚的文化,从一定程度上而言,优秀的医者需要具备良好的天文地理道德等的全面修养。中医理论与中国儒释道的文化精神相同,即便是民间的医生,通常也要把医德放在首要位置。古代很多读书人未考中功名转而学医,上手很快,成就很快,说明中医医承之法的首要在于保持它所依存的文化生态———中国儒释道的传统文化。

第二,研读《黄帝内经》、《伤寒论》、《金贵要略》等中医经典。从张仲景开始一直到当代的颇具威望的李可、刘力红、徐文兵、倪海厦等中医,凡是在中医领域有所成就的,无一不是从研读经典中成就出来的。尽管后世中医著述汗牛充栋,但是都无法超越和替代经典。

第三,师徒带。中医这门特殊的学问和西医标准化、科学化的教育不同,它强调“师徒相授”,强调“师传”,通过师传的方式,得到言传身教、耳提面命、随师临床、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如此依师三到五年,出师后即能临床。近现代以来,中医之所以式微,就与上述三种最基本的中医“遗存之法”逐渐被取消,取而代之以“现代的”、“科学的”、“西式的”教育和传承的方法有关。古人“不为良相,即为良医”,从事学习和从事中医者都是综合素质极佳,通晓天文地理道德等的全面修养的人,现在很多人考中医是因为分数线不够,无奈才选择中医,而非如张仲景等古德“感往昔之沦丧,伤横夭之末救,乃勤求古训,博采众方”⑤,奋而学医,以救苍生。所以,现在在中医人的传承上,出现的一个问题是“高素质的人对中医不屑一顾,低素质的人压根儿又学不好中医”。考入中医学院后,学校里头的教学方式又是按照现代西制办学,使中医内部结构科学化,外部形式现代化,用西医的理论、方法和实验研究来发展自己,对于中医的经典之作,不仅没有加以研读,反而被认为是传统的、过时的、阻碍中医进步的内容,处于选修,选读的地位。作为中医的学生,倒是花了大量的时间学习解剖学、细胞学、各类实验,床头放《内经》、《伤寒》等经典加以日日研读的几乎没有。如此在中医学院毕业后出来的中医生,自然无法用中医来临床而取得成效,现代中医教学体制基本上是一个扼杀中医传承的助推剂,因而中医后继乏人,青黄不接。从非物质遗产层面而言,中医传承中的一代一代口传心授、心领神会、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中国传统文化教育形式,是一种非常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无形性、活态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现代的中医学院的教育方式恰恰是忽视和否定这种深层次传统文化传承方式的核心,从而导致中医药非物质文化的传承随之出现了断层。由此可见,在中医“申遗”的道路上,只是去争取一个中医的非遗项目是远远不够的。西学的性质决定了它的标准化、批量化的现代课堂的传授方式;但作为中国文化遗产的中医在本土社会中所采取的“遗存之法”有自己与其性质和生态相适应的的生命力法则和逻辑。在追求中医“申遗”的道路上,重新去理清和传承“人”、“经典”、“师徒制”的中医传续之法、传习之法和应变之法,才能恢复和保持中医生命力,使之源源不断地传承和发展。

非物质文化论文范文3

1.1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英文为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展现、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制品和文化空间[1]。”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传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是表演艺术;三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四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是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2]。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3]”。

1.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国务院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本文给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体育文化表现形式及文化空间。具有非物质性、不可再生性、活态性、地域性、民俗性等特征。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8项)[4],其中,高脚马被列为竞技类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之一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

2高脚马的发展概况

2.1高脚马简介

高脚马是湘、鄂、渝、黔四省边境各县市广大土家、苗寨盛行的一项民间传统的体育活动,同时也是土家族的一项传统竞技类体育项目,是由土家族苗族儿童嫁戏工具发展而成,多少年来一直为该地区各民族青少年儿童所喜好。它与我国北方的踩高跷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土家山寨用高脚马代替雨靴踏过泥泞的穷困,已经成为过去。但是,人们依然留恋站在脚马上高瞻远瞩的好处。左手提起左脚,右手提起右脚,循环往复,可促进大脑两半球的平衡发展。高脚马的比赛,除了竞速和对抗外,还可以进行越野、障碍和竞艺比赛。所谓越野赛跑,就是在郊外赛跑,需要跨过溪沟、通过泽沼或稻田、走过沙滩、穿过小林等。所谓障碍赛跑,就是在竞速的途中设几个障碍的跑。所谓竞艺,就是骑着高脚马在规定的场地内,以不下马为基本条件,从姿势花样类型、动作优美程度、难度等方面比试。

2.2高脚马的发展历程

2.2.1高脚马的起源。就高脚马而言,就是截竹为马,一手在前提马头,以拨转方向,另一手在身后扬起,有跃马扬鞭之势,在庭院内来回往返跑,多为儿童嬉戏时的一项民间体育活动。例如杜牧写有“郎骑竹马来,绕床弄青梅……”,说的是几岁儿童,骑着这种竹马在庭院内或床周围来回奔跑嬉戏。“青梅竹马、两小无猜”大概就是出自这里。骑竹马最早的文字记载见《后汉书•郭级传》记:“司部到西河美稷,有儿童数百,道次迎拜……”。这说明骑竹马这项民间传统体育活动,不但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而且在当时已经超出了儿童嬉戏的内涵,逐渐发展成为迎接大小官员和贵宾时群众自发的欢迎队伍[5]。

2.2.2高脚马的发展。高脚马的发展,还是建国以后的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在各个领域都奉行这样的政策,即宪法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方的教育、科

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体委和国家民委制定了“积极提倡,加强领导,改革提高,稳步发展”的方针,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对民族传统体育抓紧挖掘、整理、提高、发展,从而促使中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之花的繁荣盛开。湖南省体委和省民委于七十年代末组织并号召少数民族地区体育工作者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进行广泛、深入地“挖掘、整理、提高、发展”等工作,高脚马才逐渐被挖掘、整理出来的。1985年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首府吉首举行了湖南省首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在湖南省体委和省民委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完成了《高脚马竞赛规则》的制定工作并把高脚马列为正式比赛项目。2001年,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将高脚马竞速列为第七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首次竞赛项目。比赛的项目为男女100m、男女200m、男女2×200m接力、男女4×100m混合接力。

2.2.3高脚马的繁荣。高脚马项目已经连续在宁夏、广州、贵州三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上崭露头角,充分展示了我国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阶段性的保护成果。不管是省民运会还是全国民运会都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的英明与正确,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进民族团结、振奋民族精神,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和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2.3.1高脚马表演项目登陆央视春晚。由湖北电视总台选送的民俗歌舞《山乡春来早》凭借强劲实力跻身中央电视台2009年春节联欢晚会,演唱部分是土(家)苗兄妹组合、比兹卡组合的精彩放歌,舞蹈部分由中国电信武汉艺术团演员、武汉音乐学院以及湖北民族学院学生倾情演绎。这一节目受到广泛关注,不仅是因为土(家)苗族的众多演员登上央视春晚大舞台,更有大家对土苗民族文化如何更好推介的深思。

2.2.3.2高脚马对抗表演项目亮相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多姿多彩,其丰富的内涵反映出了各民族的生活、劳动、习俗、性格和追求,具有浓郁的民族风格和强大的生命力,是中华文化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四年一届的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已列入《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成为我国少数民族群众展示体育文化、增进团结友谊的民族盛会。为淡化金牌意识和锦标意识,促进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科学化与规范化,国家民委将改革奖励方式,将竞赛表赛项目金、银、铜牌的奖励体系,改为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的奖励体系,扩大了奖励面,突出了参与性。例如,2007年9月,湖北省代表队的高脚马团体操荣获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表演项目技巧类银奖;2011年9月,一支由16名湖北民族学院体育学院学生组建的高脚马对抗表演团队,荣获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表演项目团体金奖。

2.2.3.3湖北省首届少数民族文艺汇演空降湖北大剧院。湖北省首届少数民族文艺会演,是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民宗委、文化厅、广电总台共同主办,演出于2011年11月在武汉举行。本届汇演以“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展示少数民族独特的艺术风采,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为主题,来自全省民族地区和部分散居地区的22个县市和有关大专院校的1500余人参与演出,参演剧(节)目包括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各种类型的主题文艺晚会、综艺晚会,其中包括由湖北民族学院的高脚马对抗表演项目。

2.2.3.4高脚马100m竞速打破世界吉尼斯记录。梁绍伦,广东佛山人,广东省佛山市高脚竞速教练,于2013年8月创高脚竞速100m世界吉尼斯纪录。

3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活态传承要素

3.1传承人与传承群体要素

传统高脚马能以一种“活文化”的状态存在于社会文化系统中,是“传承”在其中扮演了核心的角色。然而,传承的载体需要依赖具体的人,由人存续,因人繁荣,传统高脚马进行活态传承不可或缺的传承主体始终离不开人。同时,传承人将扮演着具有质朴民间气息的传统高脚马继续发扬光大的关键角色。然而容易造成人们错误的做法是将传承人只局限于个人或者个体,没有把传承个人与传承群体的更好地结合起来。高脚马文化本身就是文化元素多样的综合体,想要得到比较完整的传承往往是需要群体性参与,而非个别参与。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群体的概念,可以将它置于社会群体的系统中去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体泛指一切通过持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互动或传承关系结合起来进行共同活动,并有着共同利益的传承人员集合体[6]。毋庸置疑,传统高脚马的活态传承依赖核心载体的传承人以及传承群体,然而,无论是基于个体或群体性传承,归根结底所折射出的是对地域性的民俗文化环境的适应,其中,包括对该地域祭祀祭典、风俗文化等民间文化的心理继承以及文化认同。事实上,在传统高脚马活态传承历史链条上,其核心传承模式仍是以群体性占据主要地位的。

3.2活态存在要素

活态传承的观念是来源于对物质文化遗产的“静”态保护,是对其的一种衍生。活态传承是高脚马文化延续与继承的传统路径,其中“活态”是传统高脚马传承与保护的真魂所在,进一步呈现的是一种继续着的生活状态,守住真魂,保护创新,即可实现对传统高脚马在形式延续与内容发展的扬弃传承。高脚马项目在文化形式上具有鲜活的特征,这既叙述了项目本身表现形式的“活”,又描述了高脚马项目在民间大众群体中的强大感染力,正是由于这种“活”的存在,贯穿于整个民间大众的日常生活,不仅是动态的文化气氛的集中反映,而且深深地影响着“活着”的民间大众。

3.3传承制度要素

传统高脚马的活态传承路径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的传承制度,并且要从传承的主体、对象、路径、评定、遴选及退出等多方面不同的因素进行明文规定[7]。其中,高脚马项目的传承制度必须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完整系统中进行制定,才能促进高脚马传统文化取得更好的保护与传承。在传承制度的支持下,高脚马项目的传承将逐渐走向规范化,消除原有的封建思想以及带有封建色彩的观点、条例,避开一切阻拦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偏见。完善的制度还能给予活态传承更加稳定的支撑与保障,比如,不同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传承人通过相互的沟通交流,达到通力协作、相互发展。这既是传承人之间相互提高、协作发展的理想途经,又能营造出传统高脚马活态传承、走向广大的活态氛围,为传统高脚马项目的活态传承做出贡献。

3.4人文生态环境要素

无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还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活态传承都始终离不开使其诞生并繁荣发展的人文生态环境。也就是说,不同地域文化都包含着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过不断的发展与繁荣成为当地传统、民间文化的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历着诞生—发展—繁荣的生命历程,不同项目有着其独特的基因结构与生命系统,它们与同质的民俗、民间行为、心理所构成的人文生态环境紧密相关。任凭人文生态环境如何变迁,项目本身都是典型性的代表。正所谓一方水土养一方人,都不同程度地彰显着同地域、同文化群众的性格特点,同时也是地域性的民俗行为习惯的集中反映,还是大众群体对该地域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生态环境相对适应的凸显,只要原生态的文化生态环境不遭到破坏或出现变更,就不会发生变异或消亡。例如,土家族苗族高脚马源于湘、鄂、渝、黔的民俗民间文化,在世世代代的发展过程中脱胎换骨,在该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原始、朴素、大方等民风的影响下,最终发展成为集铿锵有力、潇洒大方、豪放刚烈、剽悍威武于一体的多种特点,从而揭开具有浓厚、神秘的“湘”、“鄂”、“渝”、“黔”地域特色的面纱。

4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活态传承途经

4.1结合市场,构建活态传承机制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这个大环境下,文化多样性以及文化传承在全球各角落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其动因也正是文化多样性的生存遭到挑战,以土家族苗族高脚马被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可发现佐证。需要指出,传统高脚马保护的重点是“本真传承”,同时更需要将其发扬光大。然而,这就对传承的途径提出了要求,传承需要继续,途径需要创新,这样传统高脚马才能保持活力。当下,社会强调对传统高脚马进行活态保护与传承,那么是否可以基于市场经济体制对“高脚马”项目进行“项目操作、商业开发”?所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构建其活态传承机制,以及如何把“高脚马”项目的活态传承与市场介入较好地结合成为一个现实问题。众所周知传统高脚马具有艺术表现强、审美价值突出等表演特征,因此在其对市场经济体制的主动适应,且实现最大的目标利益之前,应该将传统高脚马借助节日庆典、旅游活动的契机同市场演出结合,逐渐地扩大中华民族传统体育优秀文化传承的受众面,也使得一定数量的受众可能成为传统高脚马传承人的转化目标。从文化传承角度上讲,市场与传统高脚马项目的结合或许不是最理想的,但可以作为试探性的生产性保护与传承,尤其是在我国民族、民俗文化得不到年轻人的认同以及缺乏专职传承人、传承制度捉襟见肘的今天。

4.2融入校园,展开活态传承新局面

教育的勃兴与文化记忆息息相关,并成为拯救其文化传承的一个重要工具。事实上,传承范围的不断缩小、后续动力严重不足的尴尬局面正是传统高脚马的未来发展所面临着的。造成这种局面的罪魁祸首正是“师带徒”模式,并一直流传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而项目的精髓就难以真正得到传承人的掌握。因此必须拓宽受众面,才足以支撑其项目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而高脚马自身的传承同样经历着类似的窘境。传统高脚马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应落实到人与人,逐渐发展形成为良性的传承群体。因此,把传统高脚马的传承工作引进学校教育领域,将会获取较为立竿见影的效果。首先,在课程设置方面,建设以“理论传承为基础,实践传承为核心”相结合的教育教学模式,促进学生群体广泛了解传统高脚马的文化背景与历史渊源,全力推动其技艺与实践的学习;在教学团队的组建方面更是可以引入“教师+民间传承人”的模式,相互协作、同台授课;既实现传统高脚马活态的存在,继而促使传统高脚马的民间艺人与学生群体建立面与面的交流形式,帮助学生了解、学习高脚马文化。同时,推广建设校内专用高脚马训练馆,为硬件方面做好保障工作,建立完善校外教育传承实验基地、培训机构,以达到内外兼修、协作发展的教学模式。

4.3利用传媒,控制活态传承新形势

大众传媒是积极有效宣传、造势民俗文化最好的利器,融入当代、融入大众、融入生活,完成宣传、保护与传承的工作。传统高脚马活态传承之根本是突破原有的时间与空间的束缚,扩大传统高脚马的传承受众面与时间,具体操作如下:一是借助传统媒体,可在电视、广播、报纸、墙报等传播媒体上,通过打造高脚马专题节目、开设高脚马的特色报导、增加高脚马的专栏板块、筹备高脚马专题图文展,同时,可以创办高脚马文化学术专刊,加强理论研究,丰富文化内涵。此外,增强传承核心人物与媒体的沟通、交流、宣传,精心制作,巧妙安排,以最大限度地增加群众关注、了解,继而达到跃跃欲试的冲动。二是借助网络媒体,加大对政府以及新华、网易、腾讯、搜狐、新浪等大型门户网站的宣传投放,或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传统高脚马专题官方网站(如土家族苗族高脚马网),设立视频、照片示范专区、构建高脚马核心传承人数据库、开办交流网络社区、贴吧,以保证覆盖面广、内容详实、快捷与便利。此外,传播的扩展面还可以渗透到手机信息平台(微信、微博等)、卫星数字电视载体等信息媒介,时时将各高脚马文化信息、内涵背景、内容特色等讯息传播、,达到和谐的交流与沟通,推进高脚马等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健康有序地传承。

4.4全民健身,挖掘活态传承新途径

非物质文化论文范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思考

[中图分类号]G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6-0073-01

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的进行,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名词的认知程度已经越来越高,但是这些认识大多停留在表面层次,事实上,它具有自己的内涵和特点以及保护它应该遵循的原则。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及分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文化遗产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类。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被称之为无形文化遗产,最早提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织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概念是什么呢?在联合国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回答。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另外公约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1.通过口头流传和表述,这其中包括了用来传播的交流语言;2.各种各样的肢体表演的艺术;3.不同民族的各种风俗习惯、节日礼仪等;4.通过实践总结出的各种知识,包括自然界和宇宙;5.通过各种活动总结得到的手工艺技能等。而在我国,又在原有公约的基础上,补充上了“文化空间”的概念。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在学术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的研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和理论,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及分类的理解,总结出其具有的以下几个典型的特点。

(一)本土性。所谓的本土指的是生存的空间、根基。从本质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从某一特定空间外传入的,而是在这一空间地域内土生土长的,具有这一地域特点的。它的产生受到该地区历史环境的影响,是本地区人们通过长时间的生活习惯形成的,并世世代代传承下来的。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不同的,就算是同一民族、不同地域也可能产生不同。

(二)民族性。人的生存与活动都是一种以历史为前提的实践方式,不同民族人的生存方式与实践活动都有着各自的差异,所产生的结果也必然带有一定的民族差异。所以作为不同民族创造而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很强的时间和地域的文化差异,即鲜明的民族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点。

(三)整体性。这一点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结构来说的,任何一种文化遗产都包含历史环境、传承载体和精神内涵这三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缺少任何一种都无法称之为文化遗产,同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例外。特定的历史环境、传承载体和精神内质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相互作用形成统一的文化整体,从而产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所必须遵循的规律,也是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所必须注意的。

(四)传承性。相比较于传统的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正在,而且以后还会继续传承下去的文化遗产,它在特定的群体、时间、地域依然具有相当旺盛的生命力。而这些是物质文化遗产所不具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依然在群体中传承并且不断改变着,这里的改变是基于特定的文化主体的前提下,原有的内在精神是不会发生改变的。比如说传承中的民族语言、歌曲、舞蹈等。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要遵循的原则

人们已经越来越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但是如何保护才能达到较好的实际效果呢?通常情况下为了很好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生命原则。作为一种人类精神创造的结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自己旺盛的生命力,这一生命力的存在包含很多条件的存在。所以如果想要不断维持增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就必须通过调研等手段,寻找到这一生命的存在根本,把握其精神灵魂。即贯穿其中由特定民族精神(心理)凝铸的核心价值观,从而在源头和根本上准确认识,精心保护。

(二)创新原则。从逻辑上说,这是第一项原则的必然延伸。既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生命存在,它就不可避免地在与自然、社会、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发生变异。这种变异,有正负两个方向:其负向为畸变――走向扭曲变形,导致自身基因谱系的损伤以至断裂;其正向便是创新――它是非物质文化自身生命在面对新的生存环境时,吐故纳新,顺应同化,自我调节变革的结果。这种积极创新,促使保护对象得以应时而变,推陈出新,生生不息。

(三)整体原则。有两重意思:一是生态整体――这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性特征决定的。二是文化整体。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她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是多种多样、丰富多彩的,虽然在具体内涵、形式、功能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该民族精神情感的衍生物,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是同源共生、声气相通的文化共同体。我们所要保护的,正是这样一个文化整体。

总之,如果保护工程能在这样的原则下进行,可以肯定,保护力度越大,就越有益于对象生命力的恢复与发扬,同时避免新的破坏,真正实现“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余悦.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十年回顾与理性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10(9).

非物质文化论文范文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产权;所有权;保护期限

早在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而后又在2003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已然引起了重视,近年来更是在国内外出现大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通过各种不同的途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第一次明确规定是在《公约》中的第二条第一款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公约》随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而我国在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界定,结合了《公约》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其范围在此基础上更加具体化,可以看出,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是具有浓厚的我国的民族性和地域性的传统文化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内外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已经有了大量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2011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我国成为《公约》缔约国后,为履行公约义务而颁布的第一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内立法。该立法从基本原则到保护形式,比较完整地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具有重要的保护意义。

而在地方的法规条例也很具体详细,各省几乎都有本省的立法。例如2002年云南省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即《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同样出台较早的还有2002年颁布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还有江苏省、广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都颁布实施了本省的保护条例。此外,不管是地方立法还是中央立法,都认识到了采取数字化技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均开始立法规范这种保护措施。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一) 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问题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笔者在此文中只是就其中的两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另一个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也是一种新型手段,而经过数字化技术加工处理过后的作品的版权归属也是现阶段一个关注度很高的问题。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客体之间是有共通性的。根据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知识产权表现为著作权、商标权和实用新型等权力。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识别性标识和传统科技三类。所以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共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保护法》则突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和传承人的正当权利保护。该法第5条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和传承人的正当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主要分为个人主体、群体主体和国家主体。而在具体的情况中,非常大一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始发源者是无法确定的,当然一项民间文艺的表现形式也不可能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贡献,是长时期以来传承创新的结果,所以很少会有个人作为权利的归属主体,为了便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行使和管理,笔者比较赞同的一种模式是可以采取确立权利代管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集中管理,这种权利代管机构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基础上得到确立。②

其次,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成品的知识产权归属。例如,将剪纸手工艺人的剪纸过程录制下来,保存至数据库中,这是对于剪纸艺术的传承是非常好的一种手段,避免了以后剪纸艺术的失传和失真。但是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应该属于谁?需要慎重考虑。根据《著作权法》的第42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仅仅享有权利,因为在后款又有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手工艺人的表演者权是受到的保护的,即应该纳入《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权的保护中,在此就不在赘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问题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问题来说,笔者认为,这与其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是有一定相似之处的。在这里依然可以分为三个所有权主体,即国家、集体和个人。

国家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濒危性和特殊性,是学术界对其研究大多侧重于理论方面,具有较强操作性、可行性、实践性的研究还较为少见,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需要依赖于强有力地政府的支持。因此,有学者认为,浓厚的行政权力的介入没有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私权属性,其不属于私有财产,而属于政府介入的公权利。再者,法律中也有确立文化部门的行政管理地位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和自治机关负有维权和提讼的保护原则。③政府主导的保护非遗工作是政府运用行政权力进行的保护,其实质是公权力的运用。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是可以作为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人的。

集体所有,这里的“集体”包括了民族和社群。虽然法律中明确了政府主导的保护非遗的原则,但是决不能否认传统社群的文化贡献,否认其创造的价值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时罔顾传统社群的利益,伤害传统社群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虽然上文有说到集体是可以作为非遗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人的,但是在所有权上实行却是有一定难度的,如果真的按照集体所有人制度的话,且不说是按照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来进行权利分配,单是出现利益纠纷的时候就很难解决。

个人所有。许多的民间传统技艺都是单传的,所以,将所有权归于个人也是比较合理可行的一个方案。个人所有权这一问题主要的焦点就在于非遗的传承人、持有人与使用非遗的外部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分配。因为保护非遗还是要注重“人文把握”,保护文化的多样性、鲜活性和文化生态平衡才是最根本的目的。

(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问题

在保护期限上,国内的众多学者都认为应该无期限的保护下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而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则没有期限限制。如果适用《著作权法》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一是著作权无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部内容进行保护,即使是民俗表现方式,也未能保护其全部内容;二是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过后,绝大多数的民间文学作品,就表面来看大都会出现进入公有领域的尴尬进而产生消极影响。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群体通世代相传的共同努力而形成的智慧结晶。这一权利的掌握是由其群体范围内的所有人共同所有的。并且这种权利具有明显的地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和群体的生活习惯等特征密切相联的。但信息的公开和公有并不等于每一个群体的成员都能掌握和运用,也不是不特定的任何人都可随意享用的精神财富。④因此如何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期限问题,以及保护期限能够延长到何种程度都需要仔细考虑。

上文也有说到录音录像制品的问题,同样,录音录像制品也面临着保护期限的限制。在首次制作完成50年后进入公共领域。就现在的情况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保护是不应该有时间限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本身的特性就是长期的不断地发展、传播、传承的过程中逐渐成熟完善的,如果对其进行有期限的保护,必然会引起更多的问题。一方面传承人或者外部第三人会在期限内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宣传以获得更多利益,从而导致最初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往不好的方向发展,成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另一方面,不应当限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不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征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不断沉淀。⑤

相比较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这三种知识产权,地理标志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为相近,因此,可以利用地理标志的权利永久保护性这一特点来适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延至永久。不过地理标志有一个缺陷是它的亲农性,没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象都包括进去。笔者认为应该在立法上单独开辟一条途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单独做出规定,而无需借助其他权利保护的模式来适用。(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L13CFX012”阶段性成果之一。

注释:

① 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117).

② 程惠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N].经济观察报,2006-06-12.

③ 臧小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的特点及立法建议[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在我国2004年8月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该《草案》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转引自安雪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与互动[J],河北法学,2007.(12).

④ 安雪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与互动[J].河北法学,2007(12).

⑤ 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117).

参考文献:

[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N].中户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2):138-145.

[2] 裴张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9.28(4)

[3] 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117)

[4] 马知遥.非遗保护中的悖论和解决之道[J].山东社会科学,2010(3).

[5] 任敦姬(Dawnhee Yim),白羲.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现存人类珍宝的保护:经验与挑战[J].百色学院学报,2013.26(1)

非物质文化论文范文6

关键词:回族;口承文化;传承;保护

中图分类号:127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2-0586(2012)02-0122-05

毋庸置疑,在全球化和现代性的趋同浪潮中,人类在历史长河中创造的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遇着日益严重的危机。在这样的情况下,保护和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国际社会面对的重大课题,从而也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术语在时下民间和学术界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口承非物质文化作为回族文化的重要因子之一,承载着回族人民的民族个性和审美理念,也凝聚着回回人民的精神品质。历经千年,传延至今。而今在时代潮流面前,回族口承文化的边缘化和被消解窘境,使保护和传承工作亟须跟进。

一、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的表现内容

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是回族群众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口头传承的语言以及口头语言传承的各种文化知识和民间文学、民间艺术等的总和。包括回族语言,民间文学中的神话、传说、故事、歌谣、谚语、歇后语、谜语以及民间艺术中的民歌、说唱等。

(一)回族语言

主流学术界一般认为“回回民族的形成以有了汉语为共同语言为一个标志”,基于此,学者们认为回族以汉语为母语,没有自己的民族语言。有的学者则通过对回族“小经”的研究,认为“小经文字应被视为回族的民族文字”,进而认为回族有其内部使用的“回族汉语”。另外,有学者认为回族有自己独特的使用语言,并将其称之为“回族语言”,即回回民族在构建民族文化体系、自我认知手段和民族标识时,将普通汉语中的许多词语赋予特殊功能,而逐渐习俗化,并在使用中掺有阿拉伯、波斯等语言词语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民族语言。窃以为,作为“小经”的“回族汉语”,还是习俗化了的“回族语言”,或更准确地说是“回族话”,都属于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的重要内容。

(二)回族民间文学

1 神话。关于神话的定义,一般都认为它是远古初民创造的、反映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主要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幻想性故事。关于回族是否有神话,学术界有三种观点:“回族有神话”“回族没有神话”“回族神话外来说”。即使有学者认为,回族作为一个非远古的民族,其缺乏产生神话的历史文化土壤,然而回族社会中间的确流传着神话,这是不争的客观事实。回族社会流传的神话主要有起源神话和自然斗争神话。其中起源神话以解释宇宙万物的起源为主要内容,代表作品《阿丹与好娃》《人祖阿丹》《阿丹与海尔玛》等等;自然斗争神话以解释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主要内容,代表作品《阿当寻火种》《雪和雨的传说》《插龙牌》等等。

2 民间传说。民间传说是民众创作的与一定历史人物、历史事件和地方古迹、自然风物、社会习俗有关的故事。回族民间传说“体现了回族穆斯林理求真、意求善、性求美、身求洁、心求圣的高尚追求和美好心灵”,有人物传说、史事传说、风物传说、物产传说、风俗传说等几种类型。其中人物传说主要是关于历史上著名人物的故事。回族人物传说代表作品有《蜜枣的传说》《与蜘蛛鸽子》《的劝告》《世界上最早成为穆斯林的人》等等。回族史诗传说是回族民众对过去重要事件的集体体悟与经验,是回族集体传承的历史知识和族群记忆,此类传说有《回汉自古是亲戚》《宛尕斯》《回回的来历》《西域回回》《灵州回回的传说》《回回原来》《红军三过单家集》《彭老总在豫旺》《红军标语》等等。风物传说是关于山川古迹、风俗习惯或乡土特产的由来和命名的解释性传说。回族中流传的此类传说有《缠河的传说》《凤凰城》《六盘山为啥药材多》《教子胡同的来历》《飞来寺的传说》等等。

3 民间故事。根据故事反映的情节内容,可以将回族民间故事分为生活故事、幻想故事、寓言和笑话。生活故事讲述的是日常生活、人间百态,表现的是普世的经验和哲理。回族生活故事代表作品有《泥水匠巧治地主》《索里哈的故事》《伊玛目的故事》《赛里买的故事》《不见黄河心不死》《阿里和他的白鸽子》《主玛和月亮姑娘》《曼苏尔》《孝顺媳妇》《艾思麻的四个儿子》等等。幻想故事,一般也称神奇故事、民间童话等,它将神奇的幻想成分同现实生活交织在一起,反映主人公生活境遇由匮乏到满足的变化,或表现他的冒险经历与奇遇等。回族幻想故事有《太阳的回答》《白兔姑娘》《龙盘》《仙子下凡记》《金鸡》《白鸽子与阿里》《金雀》《黑娃和银华》等等。“民间寓言是一种带有明显教训寓意的、短小精悍的动物故事或人物故事。”回族寓言故事代表作有《猴儿也有丢盹的时间》《一亏的一补》《无义之人不可交》《松树的话》《狼心狗肺不久长》《装成羊的狐狸》《爱叫的蝉》《青蛙与蚯蚓》等等。“笑话是和生活故事接近而篇幅短小的一种故事题材……是口头叙事文学中专门进行讽刺和嘲笑否定性言行和现象的故事。”回族笑话代表作品有《作诗睡热炕》《穿衣镜》《哑谜》《亏心事》《两个阿洪讲经》《机灵和精明》《巧货》《火龙衣》等等。

4 谚语和歇后语。谚语“是民间集体创造、广为流传、言简意赅并较为定型的艺术语句,是民众丰富智慧和普遍经验的规律性总结”。根据反映的内容,回族谚语包括反映的谚语,如“真主喜欢的教是伊斯兰教”“虔诚的穆斯林,临危也念着伊玛尼”“九九盼雪,伏天盼雨,回回只盼伊玛尼”等等;反映良好生活习惯的谚语,如“身上不净,礼拜没用”“污秽以清水洗净,罪孽凭讨白消除”“洗浴不能少,费水使不得”“回回亡人死得高,清水洗净白布包”等等;传播生活知识和生产经验的谚语,如“东明西暗,等不到吃饭”“早穿皮袄午穿纱,晚抱火炉吃西瓜”“冰雹打一线,寒霜冻一片”“苦里出能人”等等。歇后语,是一种用巧妙的手法,表达抽象思想的艺术语言,具有通俗、诙谐、风趣的特点。歇后语一般由两个部分构成,前半截是形象的比喻,后半截是解释、说明。回族歇后语前半部分的比喻部分主要与回族的、生活习俗及地域分布密切相关。例如“穆民没有伊玛尼——丢了根本”“老回回喝盖碗茶——先刮两下”等等。

(三)民间艺术

1 民间诗歌。民间诗歌,主要是抒情性的民间歌谣和民间叙事诗。就回族而言,民间歌谣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花儿”。“花儿”又被称为“少年”,流行于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等部分地区。根据音乐旋律特征和歌词格律形式,回族花儿被分为河湟花儿和洮岷花儿两大系列。其中“洮岷花儿仅仅流行于甘肃的岷县、康乐县等部分县区,相对而言,河湟花儿流行的地域和民族最为广泛,音乐曲令和歌词格律丰富而独特,影响也更大。”花儿表达的内容极为丰富,唱词蕴含丰富,包括人民的日常生活、男欢女爱、辛酸悲苦等等。

民间叙事诗,是民间口头创作和流传的、篇幅较长的韵文或韵散结合的作品。亦有完整的故事情节和注意塑造形象为其基本特征。回族民间叙事长诗,主要有两类:一是爱情类,反映女情生活中的热恋、相思与困惑,这类叙事诗在回族叙事诗中占大多数;二是英雄叙事诗,展示回族历史人物及其活动。回族爱情叙事诗代表作品有《马五哥与尕豆妹》《吆骡子》《红杜鹃》《织手巾》《相思秀》《蓝桥相会》等等;回族英雄叙事诗的代表作是《歌唱英雄白彦虎》。

2 民间说唱。民间说唱俗称“曲艺”,是一切说唱曲种的总称。它以说说唱唱的形式,给人说故事、唱故事、说笑话、说情唱情,反映社会生活。回族的民间说唱主要以宴席曲为表现形式。宴席曲可分为四类:散曲、叙事曲、说唱曲和茶曲。散曲有《恭喜曲》《青溜溜青》《十绣》等等;叙事曲有《兰桥会》《方四娘》《四贝姐》《杨家将》等等;说唱曲有《打财主》《园子家》《十二个月》等等;茶曲有《尕老汉》《飞凤凰》《数麻雀》等等。

二、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传承的现状及面临的困境

(一)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及保护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维持人类文化多样性和文化创造力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在当下世界范围内掀起的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潮中,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也随之全面展开。

1 政府部门的努力。政府部门对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主要集聚在宁夏。作为全国唯一的省级回族聚居区,宁夏在抢救和保护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规。2005年8月,宁夏政府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宁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面启动;2005年9月,宁夏政府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2006年9月,宁夏政府颁布实施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工作有了法律保障;2007年3月,宁夏政府公布了31项首批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2007年7月,宁夏政府印发了《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标志着宁夏回族自治区初步建立了地方一级的名录申报体系¨“。在制定相关保护法规的同时,政府部门还支持民间资本于2005年在宁夏永宁县建立中华回乡文化园,并于2006年在回乡文化园建立了大型回族博物馆,集中展示回族伊斯兰文物,宣传回族历史及其文化。另外,校园的传承保护工作也被提上政府日程,迄今为止,宁夏教育部门和文化部门已在宁夏的西吉、海原、盐池等县的农村小学课堂教唱濒临消失的“山花儿”,对50名音乐老师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唱“花儿”的能力,而“花儿”专家编写的《简编花儿教程》也已下发到宁夏各农村中小学。

2 学者的努力。在抢救和保护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学者们积极有为,记录和出版了大量相关资料。众所周知,对回族口承文化进行整理、研究工作肇始于20世纪初的北大歌谣运动,这时期主要体现在对回族花儿的关照。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受全国范围内第一次大规模的民间文学采风工作的影响,回族歌谣、叙事诗、传说、故事、谚语等口头传统的搜集和整理也初见成效,这为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奠定了基础。改革开放之后至今,回族口承传统的搜集、整理与选编获得了丰硕成果,宁夏在这方面作出了历史性的卓越贡献,编辑出版了大量回族民间故事集或作品选、叙事诗集以及回族民间文学概要等著作;编辑出版了“回族民间文学三套集成”;为数不少的相关研究论文也发表在各类期刊。2005年,宁夏大学回族研究中心建立了全国第一家回族文物展馆,其中包括对回族口承文化遗产的收集与保存。

(二)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面临的困境

虽然相关方面的工作成就明显,但毋庸讳言,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仍然面临诸多困境。

1 回族口承文化面临现代经济发展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特定的社会和地理环境中产生和存在的,其区域属性往往会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改变,从而使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生存的土壤。回族口承文化是回族人民长期生产生活智慧的结晶,其主要靠回族民众生活的需要而产生,靠回族民众口耳相传而生存,靠回族民众代代沿袭而传承发展。然而,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物质需求的不断高涨,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的不断变迁,尤其伴随着电视机、多媒体、互联网等现代化媒介传播产品的普及,回族群众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被淡忘、遗忘。在社会发展大潮中,人们对传统文化失去了热情和信心,从而使得口承传统的空间越来越窄,口承传统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环境、生态环境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2 回族传统口承文化面临社会转型的冲击。在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中国社会正经历着社会转型,城市化作为社会转型的一个表征,对回族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在此背景下,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回族年轻人甚至中年人到城市打工,另一方面现代交通和通信媒体的发达,缩短了回族民众与城市及城市文化间的距离。与城市的频繁接触使越来越多的回族年轻人强化了作为“农民”或“少数民族”的身份意识。他们认为城市生活或现代文化是先进的、有趣的,而乡村传统的文化则是落后的、土气的。在此认知心理中,传统口承文化已无多大吸引力。我们知道,以口传心授为主要传承方式的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其生命力在于代际相传和人心所向的民间风俗,一旦失去具有文化认同的传人,一旦失去集体互动的民风,就可能迅速地消亡。

3 回族口承文化面临现代教育的冲击。现代的、标准的学校教育,对于回族文化的传承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其为回族民众获得更广阔的知识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另一方面,其又以新的知识体系将回族民众和本民族文化隔离开来。现代的学校教育,通过一套为适应现代生活的、权威的知识体系,将受教育者纳入到现代公民的身份认同中去,使得回族孩子在接受现代教育知识的同时远离了地方传统和本民族的日常生活经验知识。作为家长的回族民众在现代教育模式的影响下,认为将孩子送进学校接受现代教育,能够使孩子有更多的机会脱离农村进入城市,成为“有知识”的人。因此,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传承危机在所难免。

三、回族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对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工作的开展以及相关保护措施的出台,给回族口承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带来新的希望,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正当其时。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是一项公益事业、公共事业,国家和政府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并担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窃以为,在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传承、保护中政府应有以下作为:一是应该通过积极引导,把握保护工作的方向,进行指导和规范;二是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保护体系;三是应当从财政上予以支持,并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引进社会资金用于回族口承文化的保护和开发;四是在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文化主体的地位,能够做到尊重文化主体,不能反客为主。

(二)对回族口承文化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进行科学认定、立档和保存

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再生性,一旦消失就会成为历史的遗憾。因此,面对口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式微,调查与摸底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在普查过程中,可以邀请相关理论研究专家,进行普查方法的指导,开展人员的专业培训,培养专业的普查人员;在具体方法上,应当采取全面摸底式的清查,以乡为单位,在“踏查”基础上确立普点;采用基层逐级上报和学者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另外,需要对收集到的回族口承文化进行科学的认定、立档和保存,如建立完整科学的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字档案;拍摄完整的关于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类学纪录片,并制作成光盘,以方便长期保存和传承之用;建立“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使各种口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物质化、文本化;发挥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文化机构的作用,在条件成熟时可设立专门的博物馆或展示厅。

(三)建立健全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

传承人在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传承过程中至为重要,就如学者所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总是与人的活动息息相关,如果从事民间艺术和技艺的人日益减少,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出现断脉,甚至断绝。”因此,建立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传承机制首先要建立良好的传承人机制。这需要对传承人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鼓励,给他们发放资助金,鼓励他们继续进行创作和积极主动地招收传人。邀请传承人在学校、广场或其他公共场合进行口承文化的现场艺术表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回族民众保护非物质文化的文化自觉观念和意识;将回族口承非物质文化纳入到回族地区的中小学及高校课程中,让年轻一代参与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