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范例6篇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范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现状 保护 发展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1-0078-02

1997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届大会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决议。2001年5月18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第一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19项代表作获得通过,中国昆曲入选。至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特定的专业术语逐渐进入国内学术界视野。20世纪后期以来,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日益严重的危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中明显存在盲目性、机械性、片面性等问题,为解决以上问题,需进一步对国内诸多学者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现状及保护措施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总结,为其探寻出路。

一、国内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内涵的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Nonphysical cultural heritage)(以下简称“非遗”)又被译为“无形文化遗产”,就教科文组织的定义,它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集体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包括所有形式的传统、大众或民间文化。它们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关于“非遗”的内涵,国内学者白云驹做了广义和狭义的深入研究,他认为广义的“非遗”除特定的口头文化外,还应当包括人的行为文化。而狭义“非遗”则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希望予以保护的文化范畴。张春丽和李星明将“非遗”的内涵界定概括为三个方面,分别是“非物质形态”的“非遗”,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物质形态”的“非遗”,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实物、器具、工艺品等;文化场所(或文化空间)全面总结了“非遗”的研究领域与保护范围。而刘玉清在列举了“非遗”的各个具体实例后,认为“非遗”应该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形态文化;另一类是具有鲜明民族和地域特色的行为文化,以民俗形式出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价值、意义和功能

国内一些学者认为“非遗”这一概念出现的时间较短、概念和内涵不是很清晰,这不利于我们对“非遗”制定相关的具体保护措施,所以对“非遗”的特征、价值及功能性研究有助于我们深层次地理解“非遗”。

王宁对保护“非遗”的难易度方面及其特点进行研究,他总结出:高度的个性化、浓缩的民族性、传承的经验性这三个特点。贺学君沿“生命”本性深入考察,活态性、民间性、生活性、生态性是他归纳出的特征,他强调,“非遗”只要还继续存在,就是生动鲜活的,“有灵魂的”是“非遗”的本质表现。而费安玲从法律性质将“非遗”的特征理解为:特定民族性、活遗产性、以口传身授方式体现的利益性和传承性。

“非遗”的价值、意义及功能方面,同志在全国文联第七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保持和发展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大力弘扬民族精神,积极吸取世界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成果,实现文化的与时俱进,是关系广大发展中国家前途和命运的重大问题。”报告充分肯定了优良传统与民族文化在中华民族发展中的作用,体现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族文化建设方面的价值。

而韩基灿则从历史价值、精神价值、文化价值、和谐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教育价值和经济价值八个方面研究“非遗”的价值,并将其意义总结为四个“有利于”。刘魁立从人类视角出发,认为“非遗”具有群体认同、民族认同等重要功能与价值;而从旅游者角度出发,“非遗”可以承担认知历史、认知世界、认知特色文化的需求。朱祥贵认为,“非遗”的价值不止是工具性价值,应该在保护深层次内在价值的基础上,使人作为传承主体承担对“非遗”相应的生态义务和责任。

三、国内学者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党中央十分重视对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的保护,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国内学者对于“非遗”的发展现状有持乐观态度的,同样也有否定批判的。

刘魁立在以分析的态度对待“非遗”时表示,提高全民珍视和关怀“非遗”是最重要、最根本的任务。张晓雁则对我国“非遗”的保护与利用存消极态度,她认为由于传承、利用措施不落实,以及人们对“非遗”的忽视,我国“非遗”名存实亡。乔晓光也认为,我国“非遗”现状不容乐观,尽管文化遗产比较丰富,但也消失较快。其原因是整个社会对“非遗”的认识不够,缺乏智能资源、法规措施和抢救保护资金,并且传承渠道不畅,民俗流变冲击大。

而李春霞既分析了近年来我国“非遗”保护做出的成绩,又指出了“非遗”的发展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1)对民间文化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不够;(2)非遗保护人才青黄不接,研究民族文化的人才短缺;(3)过度的建设和“保护”开发行为,对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4)许多地方与企业表面上热衷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以旅游开发之实,而以保护“非遗”为名。

时吉光和喻学才从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遗”保护角度出发,认为在旅游业迅速发展的今天, 如何将“非遗”转化为物质化的东西, 纳入旅游吸引物的行列,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满足游客的文化需求做到实处, 也是国内研究者们面临的挑战。

(二)我国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理解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根植于民族土壤的活态文化,是发展着传统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因而,它不能脱离生产者和享用者而独立存在,它是存在于特定群体生活之中的活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是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因素。

1.保护主体

保护主体在有效、有序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中占有不可缺的重要作用。王文章对保护主体的界定是指负有保护责任、从事保护工作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相关机构、团体和社会有关部门及个人。他们承担着不同的保护任务,但是工作目标却是一致的,只有各级保护主体明确并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护工作才能顺利开展,王文章认为的保护主体主要有以下三个:国际组织、国家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当中则认为政府职能部门、学界、商界、新闻媒体是保护主体,书中认为保护主体是由政府主导,他们处于传承圈之外,虽与传承无直接关系,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起着重要推动作用的外部力量。

与王文章不同的是,苑、顾二人将商界和新闻媒体也归为保护主体的范围,尤其是对商界的肯定,会牵扯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前景。

2.传承主体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建立“人类活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中提出:实际上,创造行为是没有物质形式的,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间断,“人”是决定性因素。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解决传承主体即传承人的问题。

所谓传承主体,王文章认为,是指民间文化艺术的优秀传承人,即掌握着具有重大价值的民间文化技艺、技术,并且具有最高水准的个人与群体。他同时认为,保护“非遗”就是要保护好传承主体,他分别从传承主体、政府、领导干部三个方面阐述了如何保护好传承主体。

陈映婕、张虎生在《完善之路: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保护》中提出不同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中的传承主体有差异也有共性,并以民间类文学传承人为例阐述了传承问题正是现在“非遗”保护的瓶颈与难题所在。现已出台了相关法规政策认定传承人,并规定了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要将其不断细化深化。

(三)我国学界对于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办法概述

面对我国“非遗”消失和濒危的现状,2003年党中央要求文化部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的保护方针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在对于如何保护的措施上,我国学界的观点难以一致,就以王文章为例,他提出七点,其中,他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保证是立法保护,只有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保护意识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序进行。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基本物质保障,应不断加大财政收入,加强与其他国家交流合作。此外,还应将采取系统科学的有效方式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环节。

与之相对应的是苑利、顾军的观点,他们认为保护方法也有七点:(1)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四级名录体系;(2)开展全国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大普查;(3)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登记制度;(4)收藏与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5)建立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6)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口述史调查制度;(7)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数据库。同时,林秋朔以昆曲的保护为例,指出要积极推进民间“非遗”的产业化发展,适当鼓励以民间资本进入民间传统文化的形式进行产业开发。

四、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途径理论概述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单纯保护很难实现,单纯保护不但会缺乏资金支持,客观上也很难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充分展现。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一部分学者则认为要引入商业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中明确指出两种发展途径,一是商业化经营,二是产业化开发。二者并不相同,“商业化经营”指的是将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成品作为商品而进行的商业化营销;而所谓的“产业化开发”,则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通过现代化技术和企业化管理模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规模化生产或整体性开发与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究竟能否进入市场,能否进行商业化经营,作者认为决定于该遗产原有的生存方式。至于产业化开发,作者并不反对商业社会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些元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的产业化开发,例如将民间传说改编成电影。作者表明保护与开发必须要“分别实施”和“同时并举”,只有这样,才可为今后的产业化开发创造出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范文2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广州 510006)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许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传统艺术销声匿迹或被历史的浪潮推向边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各个相关学科的研究热点。本文是在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了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行性和制定障碍,并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5-0257-02

我国传统文化丰富多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传统艺术销声匿迹或被历史的浪潮推向边缘。保护传统艺术刻不容缓。近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各个相关学科的研究热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首次出现的官方文件是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而真正明确详细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定义的,是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UNESCO)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第二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其具体范围包括:(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则出现在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2]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由以上的概念我们可以概括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有:

一是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是指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精神生产这层涵义上的非物质性,其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

二是传承性。非物质文化并不是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所能创造的,它的完成和完善是需要几代人,甚至是几十代人的原始创造,或者是同一时代许多人共同创作而成, 加之后来的努力和改进, 才能达到今天极具饱满和精华的技术状态。

三是民族性。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3]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其民族性,它是一种通过某个民族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造活动而产生的结果。

四是公权与私权兼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都有着相似的无形性,而且都是智力劳动成果,而知识产权则是私权。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这些民俗、传统常常表现为该民族所独有,是一种群体性、地域性特征很明显的“公有领域”,但这也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集体私权”。[4]

二、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当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其本质是信息,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从某种程度上讲,客体决定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取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法律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无形性,是知识财产的一种。就工艺品而言,古代匠人制作的工艺品属于物质文化遗产,现代人制作的工艺品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而现代人掌握的关于工艺品的某种制作工艺技能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现代人从前人的技艺中不断学习而来的智力成果。从民法的客体理论看,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对其保护应采用物权制度;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抽象的,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应划归知识产权的客体范畴, 对其保护应采知识产权制度。

(二)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障碍

1.知识产权制度的客体范围过于狭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著作权法里,保护的仅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和风格。”我们从上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可以看出,现有的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各项客体并不能完全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范围。

2.权利的性质不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特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过程中,倘若以保护私权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不利于其继续流传;若采用保护公权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又恐难以防止权利主体的权利不受侵害。因此,在非物质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中面临着公权保护和私权保护的矛盾。

3.独创性和权利人都难以确定

知识产权制度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要求受保护的对象具有独创性,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几代或十几代人经过不断模仿、学习而传承下来的文化成果,首位创作人或许早已消失,而后人在模仿、学习的过程中也有不断地创新和改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创造性活动经历了一个持续而缓慢的过程,创作主体具有群体性与不确定性,其独创性和权利人都难以确定。

4.保护期限的冲突

著作权法第21条、商标法第38条、专利法第42条均对作品、商标、专利的期限进行规定。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其形成往往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世代相传的、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产生的具有创造性的产品,并且在一代又一代的流传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不断地加工、补充和完善。如果为其设定保护期限,就不能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传承和保护,甚至会造成断层。

三、对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法律思考

(一)做好排查统计工作,尽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库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多种形式散落在民间,明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和数量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要工作。2004年8月,我国政府正式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要求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国家名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落实到地方,乡镇文化站作为最基层的文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排查统计工作;提倡各地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妥善保存和展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实物、资料;积极申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建立各级(部级、省级、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地数据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依据。

(二)完善权利人认定标准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和民族性,因此它的权利主体难以确定,从而成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道障碍。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通过传承人的表达才能让人们感受到它的存在,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和传承人的离世,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失去了遗产生存的环境而慢慢消亡、流失或退化,最终可能导致其灭绝。因此,要适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先完善其权利人的认定标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把权利主体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是指根据某群体、部落或社区的习惯法和做法,得到该群体、部落或社区人民认可,委托由其作为文化表现形式的监护人或保护人的群体、部落或社区或人群、或个人。[5]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性质,因此,在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时,依据具体情况,该权利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某个群体或组织,甚至是国家。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三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完善意见

1.专利模式

专利权模式主要适用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的第四类和第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公约》第2条的规定,第四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主要指天文、地理、自然、人文、医药等,包括有关大自然和宇宙的观念( 如时间和空间观念和宇宙观) 、农业知识和实践、生态知识和实践、药物知识和治疗方法、航海知识和实践等;第五类为传统的手工艺,主要指世代相传的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区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手工技艺,传统生产、制作技艺等。对于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基础而产生的新发明最适合专利保护模式。[6]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和群体性,所以依据专利模式保护仍然存在难以新颖性和难以保障权利人利益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第一,应当在完备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的基础上确定其新颖性;第二,建立专利申请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声明制度。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利益,对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知识产权的申请者应该明确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出处,并提供证据表明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获取和使用是经其来源国或社区事先知情同意的,而且与该来源国或社区分享利益,否则专利申请应被驳回。

2.著作权模式

著作权模式主要涵盖《公约》中的第一类和第二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民间文艺。根据《公约》第2 条的规定,第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主要指在民族民间流传的口传文学、诗歌、神话、故事、传说、谣谚等,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相关濒危的语言;第二类为表演艺术,主要是指在文化群体的节庆或礼仪活动中的表演艺术,包括肢体语言、音乐、戏剧、木偶、歌舞等表现形式。以上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部分适用著作权保护模式,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相关濒危的语言”除外。[7]

对于著作权保护模式,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方式存在着权利的二元性特点,即区分为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权利拥有者应该属于一定区域内群体共同所有。财产权利是与精神权利相对应的,在实践中,财产权利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将抽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某种形式具体表现出来以获得财产;二是通过邻接权的方式实现的。这样便出现权利的享有者分离和权利主体不确定的现象。笔者建议可以采取确立以权利代管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集中的管理,即无论精神权利还是财产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全权转让给权利代管机构,此机构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占权利,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甚至转让的权利,将所获的收益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分配给权利人。

3.商标权模式

商标权模式适用于商业开发中的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尤其适用于保护土著群体特殊符号和标记。商标权保护模式具有很多优点,比如说成本低,可以提供一个能够续展的保护期,更大的优势在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化开发。商标权保护模式可以借鉴我国商标法中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把一些特点的符号申请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这样不仅能够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以及特定品质,而且还可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利用时不被歪曲、变形。

参考文献:

[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011-01-01). 载于找china.findlaw.cn/fagui/guojifa/gj/22/19334_4.html.

[2] 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3] 田圣斌、蓝楠、姜艳丽. 知识产权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思考[J]. 湖北社会科学. 2008年第2期,第148页.

[4] 张邦铺. 知识产权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年第6期,第78页.

[5] 严永和. 民族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评价与反思[J]. 民族研究. 2010年第3期,第20页.

[6] 齐爱民.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J]. 电子知识产权. 2007年第6期,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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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

一、保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传统手工技艺、民俗、传统医药等十类。

(二)保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

保定是历史文化名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量丰富,种类齐全、品质高、分布广,开发潜力大。截至2013年12月,保定拥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2项,其中民间音乐3项、民间舞蹈2项、传统戏剧3项、民间美术1项、传统手工技艺2项、民俗1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35项,其中民间文学1项、民间音乐9项、民间舞蹈、传统戏剧6项、曲艺1项、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2项、传统手工技艺8项、民俗2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90项,其中民间文学6项、民间音乐35项、民间舞蹈14项、传统戏剧15项、曲艺3项、杂技与竞技28项、民间美术13项、传统手工技艺61项、民俗9项、传统医药6项。

二、保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开发的意义

(一)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开发是是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在保护这些项目本真性和核心技艺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利用,不仅可以为保护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而且可以在市场环境中更好的推动这些项目的传承发展,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发展,增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和活力,既传承了文化,充分发挥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有利于保定市文化名城形象推广

区域旅游商品往往肩负着历史文化传承的使命,是旅游目的地形象的有效传播媒介和城市的名片。合理开发保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优势,开发特色鲜明的旅游商品,传播保定深厚的历史文化。

(三)有利于优化保定市旅游产业结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商品开发有利于优化保定市旅游产业结构,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近年来保定市旅游业发展迅速,但是与旅行社、景区景点良好发展不匹配的是旅游商品单一、缺少文化内涵、粗制滥造。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旅游商品开发将极大丰富旅游商品文化内涵、促进旅游商品的多样化。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商品还能优化和完善产、供、销的商业链条,优化旅游产业结构。

(四)有利于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群众的收入

随着越来越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纳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单单依靠政府资金支持已经不能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因此,在保证科学合理的利用非物质文化开发前提下旅游商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化能增加遗产继承人的收入,更好的实现文化传承。

三、保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策略

(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基础,市场为导向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开发,一方面要注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一方面要结合市场需求。以保定安新舞狮为例,由于受人员、地域、时间等限制,开发受到一定限制。要打破这种限制,可以录制表演光盘,拍摄影集,出版相关图册,制作精美的舞狮雕塑,开发舞狮表演模型和玩具,与当地芦苇画结合等等。

(二)整合资源,注重有序开发

目前,保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开发较为成熟的包括刘伶醉酒、曲阳石雕、易水砚、安新芦苇画等,商品推广渠道通畅、品牌效果良好、产业规模较大。但是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开发到位。有必要对保定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整合分类,分期有重点的进行开发。

(三)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产业链条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开发纳入完整的产业链条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初始创作,包括遗产继承人、通过培训的人员进行最初始的产品设计和创作。通过举办文化节、展览会等进行商品的展示和销售。与旅游商品生产商进行合作,开发相关的衍生品。通过多种渠道,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如景区、专卖店、零售店、网站、博览会、展销会等。

(四)建立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进行实现一区一品

非遗生产性保护,是在保护的前提和基础上进行合理利用,以推动非遗更好地融入当代、融入大众、融入生活。但是,非遗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当地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基础,所以建议在非遗发源地就地建立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进行生产和开发,保证非遗的文化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实现一区一品。

四、注意问题

(一)保护与传承是重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瑰宝,进行非遗旅游商品开发的首要目的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传承,在旅游商品开发过程中一定要避免过度商业化、庸俗化、功利化,要坚持把保护和传承放在首位。

(二)各参与主体相互配合与协调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化过程中,政府、居民、企业和遗产继承人构成了影响其传承与延续的参与主体。政府作为管理者和协调者,当地居民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和规划中不可忽视的力量,企业是非遗旅游商品开发过程中的重要主体,遗产继承单位和个人是遗产文化的中坚力量。(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段忠贤,金颖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J].贵州学院学报,2009(1).

[2]康保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2012)[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3]佘署初.金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开发[J].长江大学学报,2012(2).

[4]苑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研究[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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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现状

    近年来,以“原生态”样貌展现在民众面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市场上越来越受到关注。通过市场运作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资金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一些得到深度开发的产品已经形成了巨大的产业利益,同时它们也极大地改变了长期以来形态单一、受众差异被忽视的文化产品系列。典型的如中医药、雕刻、刺绣等成为社会资金的投资热门。

    从产业的形式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呈现了三个的倾向:经营主体的大型化、展示与传播方式追求高科技化和文化消费产品的快餐化。比如,部分地区将文化节庆活动搬到新建的园区中再现。由于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这种通过建设文化园区的方式引入了大量资金,形成具有当地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从效果看,这三个倾向是适应国内、国际市场需要的。通过集中资源、快速扩大文化产业规模是严峻的市场竞争必然选择,尤其是在相对落后的领域内,高科技手段的积极运用不仅大大增强了我国文化创新能力,更是直接催生了新的文化产品形式。

    虽然在一定的时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开发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唤醒了社会意识,极大地改变了某些文化资源的生存状态,但仍然处于粗放的状态,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一是非物质文化资源具有极强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但是目前的一些与文化产业相关的商业活动却有意识地将文化资源肢解开来。一些传统的民俗庆典歌舞活动被集中在公众统一的假期内,迎合游客的需要而被重新塑造,导致了关键的文化内涵的丧失。这种空壳化的经营方式如果长期得不到改变,甚至会对文化资源造成新的伤害。比如片面追求产业化规模,导致以家庭作坊式生产的传统手工艺产品生存状态趋于恶化。由工业化方式生产的的工艺品快速占领市场,在短期巨大效益背后,传统技艺却面临消失。

    二是在开放过程中,在资金投入时追求效益最大化往往选择较有影响的文化资源进行开发,这导致文化资源开发出现了“两极化”。这种方式并没有较好地解决一些小范围内的非物质遗产的生存问题。比如江西较有影响的兴国山歌得到重视,而另一江西省独有的艺术形式畲族山歌几乎不为人所知。尤其如新建得胜鼓、九江县“三声腔”山歌等区域内的艺术形式,随着产业化开发的进程,它们的生存境况更加严峻。

    三是从开发的主体看,目前的文化资源产业发展存在着较为突出的民众缺位现象,尤其是当地的民众受益过少。一般情况下,政府、专家与民众均无法参加到文化产业开发过程。由开发商进行的商业活动没有得到监督和有效的规划,损害了文化资源的样貌。同时,在开发过程中,也没有进行利益的公平分配,伤害了非物质遗产传承的群众基础。

    这种开发模式在语言资源的开发显得更加突出。

    一般所说的语言资源主要是针对语言教育而言,包括母语和第二语言教育两大类,一般所说的翻译、语言培训等就是此类。但语言资源的内涵远非如此。如果从经济特征来考察,语言具有可利用、稀缺、专有和共享等特征。因此,语言资源的开发利用并非只能由一个国家的管理层面进行宏观的设计或由其来主导开发过程。比如,各类服务领域的语言,如旅游、广告、地方戏曲演出等等,需要突出的区域属性而非语言资源的全民族属性。这是由语言自身的社会属性决定的。总的来说,语言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包含一切以语言为载体的文化形态的保护、传承与商业化活动。

    2 语言资源开发利用的意义

    围绕以语言为核心建设文化项目,是文化产业的一种模式。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发展的经济项目、文化项目而具有其独特的产业属性。就当前的社会现状而言,解决其内在的生存和发展是第一位的。目前,最为迫切的是“非遗”产业开发必须先考虑项目的核心技艺和价值得到传承保护,在开发过程中,不能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必然的思路只能是依据“非遗”项目的可生产属性进行适度的标准化和开发。其规模不应成为开发时的首要选项。

    以“人”为本是所有经济形态的本质特征,文化产业更不例外。人民网在2013年06月17日发表了题为《台湾地区社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印象》一文,介绍了台湾地区的“社区总体营造”计划和2002年启动的“新故乡社区营造计划”。这种基于基层社会进行的文化产业开发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和灵活性。其最大的优势是能够整体精细地研发某一小范围的文化资源,并将其进行产业化发展。显然,这并不是着眼于大型化、规模化的开发方式。

    这是围绕文化资源的“生存——生产——消费”基本模式而产生的开发方式,文化资源与人的关系得到了妥善的解决。从理论看,这一方式的包容性在于形成相对完整的文化资源生存环境。从各类文化资源的生存环境看,它依托的是社会生产生活系统,这是它的客观生存土壤。台湾的作法正是基于系统性留存而进行的适度开发。这一开发模式的总体思路与大陆在2012年2月出台的《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一致。其共同性就在于,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充分利用社区和村落形态对文化艺术资源的保护与开发,这是保护“活态”文化的有效方式,用生产性保护来解决文化资源的生存问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等五大部分。在其中,民间艺术形式无法脱离其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而独立存在,它完全依附于区域文化的个性和人群而存在。民间艺术形式大多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在历史的长河中以口耳相传作为传承机制而得以延续至今。因此民间艺术形式与人的活动密切相关。一方面语言本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构成部分,另一方面考察它与其他要素的关系,语言的交际功能和思维工具的功能决定了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占有重要位置。相对于普通话的通用语言地位,非物质遗产所提的“语言”更多情况下指的是区域性特征明显的方言。而在特定的区域里,方言往往支撑着一个自成体系的文化形态,并发挥了构成完整的语言资源、???至文化资源的作用。我们熟知的歌曲、戏剧、神话、故事、谚语等口耳相传的传统文学艺术形式都是以方言为载体的,社会实践、礼仪和节庆活动等也都与方言结合在一起,甚至于在传统的手工艺中,方言也是不可分割的。

    因此,摆脱片面追求规模化的认识,坚持以人为本以语言文化消费和语言文化修复为突破口的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也是对语言资源开发的方式。以方言作为载体进行创造的民间曲艺、民歌等艺术形式,也是以语言为工具的语言经济的组成部分。可见方言不仅仅需要保护,它本身就是资源,是可消费的。

    科学地开发利用丰富的语言资源可以有效地解决身份认同的问题,培养了基于情感的语言消费,最终为文化艺术产品消费提供动力。从市场角度看,弱势方言民众有强烈而迫切的语言表达需求和提供方言服务的需求,这种情形在和强势方言发生接触时体现最为明显。语言资源的生产和消费尊重了个体的意愿和权利,形成了消费主体的多样性。从个性角度看,方言也具有独特的文化气息,以方言为载体的艺术形式如一首原生态的歌曲或一出乡土戏曲,不仅仅是对文化的怀念,也是对长期生活方式的尊重。这些艺术形式能够满足特定群体的情感需求。当大量的以方言为载体的艺术作品能够生存并发展时,文化产业必定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多元化样貌。

    围绕语言资源开发文化产品的效益还体现在语言是“活态”的文化产品存在的重要形式。歌舞演出、节庆习俗、手工制作等都是基于语言的文化资源。构建起以语言为平台的开发模式,有利于建构起适应所在地文化生态的生产性保护区,从而为所在地原生态的区域文化传承发展创造条件。在社区、村落等较为基层的社会组织形式中,文化产业的发展除带来经济效益外,将能够带来更多的潜在收益,例如民众对文化资源保护的自觉意识将逐步提高,所在地的教育水平得到发展。

    3 完善语言资源开发模式的措施

    围绕语言资源开发利用发展文化产业是一种建设模式。以戏曲表演为例。村落社区的戏曲表演往往同特定的节庆活动、空间场所、社会事件有关。戏曲表演过程中的戏台、表演团队、乐器、服装、表演方式等文化信息高度浓缩,这也是“活态”的文化产品的生存样貌。在这个商业活动中,表演者和景区经营者、生活在村落中的民众、戏曲的研究与创作者就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生产和销售团队。因此,在机制上配套成为保障商业行为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形成健康的开发模式,政府、专家、民众和商业开发机构四位一体,这是前提。政府对文化资源的整合、社会文化消费的认知、相关经济政策的制订等都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专家是对语言资源进行开发、包装、深入研究并扩大影响的重要群体,也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智力保障。民众是方言的使用者,也是语言资源构成的社会基础。他们直接参与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过程,这在村落的文化表演中体现最为直接。商业开发机构对整体语言资源的开发提供资本、推向市场,并最终产生经济效益。

    利益分配机制的创新是基本保障。目前的开发模式中突出的弊端是利益分配时存在的“缺位”现象。对绝大多数文化产品而言,其依托的生产生活方式是系统性的,而工业化的生产则割裂了文化产品与其培植的土壤间的关系。在中国,村落社区是数千年来的民族文化基本形态,众多类型的文化资源特征依附于它。区域特征较强的节庆活动是在景区中常见的文化商品,但在脱离村落形态后,只留下了商业特征,这只会形成新的“文化沙漠”。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范文5

长尾理论是传播学和经济学上的一个重要理论,它是由《连线》杂志主编Chris Anderson在2004年十月的《长尾》 一文中最早提出,用来描述诸如亚马逊和Netflix之类网站的商业和经济模式。以“淘宝”为例,阿里巴巴“淘宝”站的商品玲琅满目,有热门商品,更多的是大量的非热门商品。将前20%热门商品所占市场份额和后80%的非热门商品所占市场份额相比,它们之间是旗鼓相当的,甚至后者会超越前者。简单的说,只要产品的存储和流通的渠道足够大,需求不旺或销量不佳的产品所共同占据的市场份额可以和那些少数热销产品所占据的市场份额相匹敌甚至更大,即众多小市场汇聚成可产生与主流相匹敌的市场能量。众多的小市场所涉及的冷门产品涵盖了几乎更多人的需求,当有了需求后,会有更多的人意识到这种需求,从而使冷门不再冷门。在信息高速公路时代,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主流媒介改变了80%的小市场在夹缝中谋求生存的状态,网络平台为用户提供了几乎无穷多的产品可以选择,几乎任何东西都可以在这条长尾上找到;用户真正喜好的产品被挖掘出来,那些非主流的众多产品开始进入用户的视野,并被他们所选择。而网络营销反过来也使这条尾巴越来越长,无限的网络为几乎所有的商品提供了无限的延伸空间,为他们提供了出售的机会。有学者总结出“长尾市场”有以下三个特征:1)非热卖品;2)单一特征的商品市场窄;3)商品繁多。对比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主题,非遗的产品多为少数民族文化,鲜少经过专业的市场包装与开发,对游客的吸引力有限,属于非热卖品;单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窄,只能吸引一部分特定的游客,其中以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者和特定爱好者为主;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量大,它的特点恰恰促成了它以集合的形式成为旅游的“长尾市场”。

二、旅游需求“长尾”与供给“长尾”的契合

(一)游客旅游需求“长尾”的形成按照全球休闲与旅游业发展的一般规律,一个国家当人均GDP达到1000-3000美元,就将进入休闲消费、旅游消费的爆发性增长期。根据最新一期的GDP数据显示,我国已有部分省市赶上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破万,促使旅游业不断展壮大,形成规模效应。全民出游的大背景下,传统的旅游景点已无法满足旅游者多样化的需求,旅游者的需求不断细分,以张扬个性从而更好地满足精神需求为目的的个性化旅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他们与传统的主流观光游客形成明显的差异,这就使得游客的“长尾”逐渐发展壮大,“头部”的大众化旅游需求市场广阔,“尾部”的个性化旅游需求市场单体需求量低,但是其集合需求量可堪比“头部”,形成了明显的游客旅游需求的“长尾”市场。

(二)旅游目的地“长尾”的塑造游客需求的差异化大大提高了“长尾市场”开发的价值和利润潜力。以前人们关注较多的诸如桂林山水甲天下,三山五岳等,都是选自自然风光绝美之地,而对人文内涵的景点较少关注。现在,我们走进了文化旅游的时代,人们精神生活的需求亟待满足。近年来,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断挖掘、开发,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录、立项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以集合的形式走入游客们的视野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它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其文化性奠定了旅游开发的有效价值。截至2009年,我国共有昆曲、古琴艺术等26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羌年、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3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目还在收录当中,作为旅游产品的“长尾”,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有很大的挖掘潜力。

(三)信息化时代架起沟通的桥梁互联网走进人们的生活使得人们出行不再依赖旅行社,通过网络,我们可以即时获得所需要的信息,进而合理安排行程。传统的组团旅行最大的弊端是对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忽视。而现在,家用的小车(有时是自行车),一台智能手机加载着行程所需的所有APP,就能完成一趟旅行。吃、住、行、游、购、娱乐等各方面不再由旅行社全权掌握,自己可以根据需求选择产品和服务,追求旅行的自由与个性。同时,旅游产品的无形性使其可以利用网络上虚拟的无穷无尽的货架空间,零租金、零成本,毫无负担地成为旅游产品的长尾。

三、长尾理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意义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化时代的来临推动了旅游业的快速发展。热门景点游客爆满,冷门景点无人问津暴露出我国旅游的供需矛盾。在经济学中有着重要意义的长尾理论或许是我们缓和旅游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

(一)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景点盈利。非物质文化遗产景点一般规模较小,有时甚至只是个别的继承人,没有能力采用诸如广告一类的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但是利用网络平台,可以用低成本达到广覆盖、快传播的传播效果,网络还拥有可永久储存的特点,比传统的营销方式更为优越,广泛地传播可以吸引游客的进入从而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景点获利。

(二)培养和满足游客多样化的需求。新浪旅游论坛传出“驴友”一词,“驴友” 是旅游的旅的谐音,特指参加自助旅行、一般性探险、爬山、穿越等爱好者,也特指以风景、人文、生活的体验或采风为目的的旅行者,而非那些以度假为目的的游客。近几年流行于社会各阶层的一种旅游方式。“驴友”的出现正是游客需求多样化的真实写照。他们不需要加入旅行团,个人或者小团体组织只需要最简单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就能游历大江南北。伴随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网络广泛传播,可以培养一大批潜在游客,满足游客多样化的需求。

(三)分解旅行社和景区的合作关系。如果加入旅行团旅游,旅行线路都是由旅行社自主设计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旅行社规划旅行线路往往照顾与其有合作关系的景区,限制了游客对景区的选择,往往满足不了游客的需要;而现在,只要利用搜索引擎,消费者就可以自己寻找合适的景点,这就使景区对于传统旅行社的依赖减弱。

(四)适当缓解黄金周热门景点过于拥挤的情况。2013年的十一黄金周,四川九寨沟景区,因为接待能力不够,致使几十万游客滞留,引发游客强烈不满,最后把售票点都“攻陷”了。知名旅游目的地已经不堪重负——旅游服务接待能力透支,游客满意度下降。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旅游的“长尾产品”可以帮助热门景区在黄金周时期有效地分流顾客,这既保证了“热门”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也能更好地满足顾客多样化的需求。

(五)扩大旅游产业的整体规模。旅游“长尾产品”可以克服热门景区环境容量的限制,培养和满足游客的个性化需求,鼓励更多的潜在游客出游。同时,旅游业的乘数效应高,开发大量有生命力的“长尾产品”,可以创造出大量的就业岗位,从根基上扩大旅游产业的整体规模,真正做大做强旅游产业,带动当地的就业和经济发展。

(六)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在的非遗传承人的创作和传承之路都很艰苦,政府虽然开始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在经济上给予传承人一定的补助,但这远不能满足其对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要求。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不仅能很好的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更能增强非遗传承人的文化自尊心和自信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和生存环境。

四、非热门景区开发旅游市场“长尾”的对策

基于长尾理论在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意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应把握机遇,积极发展,针对广阔的散客市场,运用“长尾”营销体系,满足高层次旅游者的定制化旅游需求,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使游客们各取所需,实现旅游目的地网络“长尾”营销的核心价值:

(一)建设旅游网络营销平台长尾理论的发展是建立在网络的普及和运用的基础上的。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首先要搞好旅游网络营销平台的建设。然而,网络的大容量也会带来过量的信息而使得消费者面临信息的选择困难,构建信息过滤与游客推荐相结合的网络营销平台,是消除选择障碍,缩短购买过程的有效途径。 其次,我国现有的旅游网站大都只是一些旅游景点、路线的简单介绍,有的景区景点甚至都没有利用到网络进行有效宣传,这在传播效果上来说是非常不利的。搞好网络平台的建设要根据游客的多样性需求,本着分类清晰、信息全面、可信度高,可获得使用信息量大的原则,为游客建立一个专门的产品信息库。内容要涉及到吃、住、行、游、购、娱乐等各方面。并及时对这些信息进行更新,以便为游客出行提供最可靠的信息。同时还可以网上开辟论坛或与一些自媒体诸如微博之类的合作,通过超链接的方式连接网站和自媒体,将游客在旅游中的分享的见闻在网站上公布,让游客分享旅游中的点滴,通过亲身经历的分享培养更多的潜在游客,在竞争中克敌制胜。

(二)景区景点之间的团结合作对于绝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知名度相对较低,所以为了打响招牌,借助其他热门景点的“东风”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在知名度高的自然风景区,如果加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人文的组合可以在互补中做强、做大、做精。各方可以通过合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互为客源地和目的地,共同培育居民的旅游意识,互相宣传对方,提高出游率。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应该通力合作,以集合的形式共同发展。单个的非遗产品或许力量弱小,也不能停留在原地自怨自艾,应该把握机遇,绽放光彩。由一种文化的发展推动多元文化的组合,非遗产品的团结合作,也有利于其开发富有特色的产品组合。多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内容可以通过共同合作,相互互补,共同推动,打响品牌。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模式范文6

[关键词] 城市更新;杭州;关键问题

[中图分类号] F2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8-0098-03

[作者简介] 温日琨,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建筑经济学。(浙江 杭州 310016)

一、引论

目前有关城市发展的研究中常常提到城市更新问题,城市更新是什么?笔者认为城市更新是对城市现有环境的进化,其核心的表现形式应该是对旧有建筑、道路、水系的局部调整和改动,以及对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与发展。保护是城市更新中不可忽略的重要问题,更新与保护是相辅相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新和以历史建筑等为代表的物质文化遗产的更新以及城市道路、水系等交通体系的优化是城市更新的重要问题之一。更新与保护的成果对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居民环境、促进商贸旅游发展以及营造历史文化与现代文化同城辉映的氛围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外有关城市更新不乏经验和案例,费城的富兰克林大道,圣路易斯的弧形地标能给我们较多的启示。

二、杭州近代建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新与保护概要

作为国家首批历史文化名城的杭州,自南宋建都以来一直都是文人荟萃,人杰地灵的地方,近代的潘天寿、茅以升、黄宾虹等名人名士在杭州留下深深的印记,同时留下了以名人故居及近代居住坊巷为代表的杭州近代建筑文化。与此同时,“梁祝传说”、“白蛇传传说”、“越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直作为杭州精神文化生活的代表融于杭州现代城市生活的文化空间中。在杭州城市更新进程中,对近代建筑的保护与更新自2003年以来一直是积极的,并有较大的开拓性和创新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更新自2006年以来有了良好的开端。

(一)杭州近代建筑更新体系

1.十大历史保护街区。2003年杭州市政府出台了《杭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划》确定对清河坊、小营巷、中山中路、湖边村、北山街、西兴老街、思鑫坊、小河直街、拱宸桥桥西、长河老街共10个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保护。明确了十大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原则、使用方向、居民安置、现代基础设施引入等内容。

2.历史保护地段。2004年,杭州市规划局公布新增12处有关近代建筑的拟保护地段。分别为兴安里、韶华巷-恰丰里、泗水坊、平远里、惠兴路、五柳巷、龙翔里等。保护地段的规划目标延续以上历史街区的风格各有不同。2005年,杭州市率先在五城区开展了“一区一街”历史街区保护试点工作。上城区元福巷、拱墅区小河直街、下城区武林路、江干区笕桥老街、西湖区留下老街的更新因这项工作的开展而得到了快速提升。

3.招商与具体的保护案例。2005年1月,杭州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第一次在自己的内部网站上公布了5处近代建筑的招商公告。这5处近代建筑分别是静逸别墅、玛瑙寺、穗庐、北山路95号、宝云寺遗构(疗养院)。同年5月“江南文学会馆”正式入住穗庐别墅,以招商带动保护的工作开始初见成效。“保护─招商─利用─保护”为杭州近代建筑的更新注入了新的思路,在解决更新保护资金来源的同时实现近代建筑使用价值和文化价值的提升,实现双赢。

4.小河直街的更新与保护。2007年1月,杭州小河直街历史保护街区更新与保护工程启动,作为再现清末民初江南运河边居住文化的小河直街更新改造工程截止2007年12月底已基本完成。改造中街区内的建筑根据其文化价值的等级分保护、改善、整饬、拆除和新建这五个等级。目前小河直街的历史建筑有12组共15间的结构是按照原模原样的模式保留下来的,在此基础上,对其室内的卫生、隔音隔热、通风等设施进行适当改善。

(二)杭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新体系

1.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6年12月22日,杭州公布了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录共有 99项,10大类。并由此确定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代表作名录、每两年评审公布一次的制度体系。

其中“白蛇传传说”、“梁祝传说”、“越剧”入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杭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新的原则。2006年11月,杭州颁布了《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规划确定了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新与保护的原则。原则简单概况为“建章立制、深入普查、搭建平台、属地管理、分级保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3.杭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新方法。(1)平台与渠道的建设。“西湖狂欢节”、“风雅颂”等民间艺术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新的相关会议、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新的相关图书、建设一批诸如余杭中国江南水乡文化博物馆和杭州天石微雕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夯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新的重要平台。

(2)教育培训制度。带徒传艺、举办相关传习班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培训制度的重要途径。民间艺人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与文化事业单位人员同等的权利。编写民间艺术乡土教材,在中小学、职业学校、大学的选修课中开设民间艺术课程等是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培训制度的重要方法。

(3)文化贸易与交流。出版民俗文化丛书、光盘,开发民族民间文化特色服饰、饮食、工艺品、纪念品,建立民间文化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基地是进行非物质文化贸易的多样化途径。临安钱王故里生态保护区、富阳古亭乐舞生态保护区是杭州“十一五”期间的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新项目。

(4)旅游业带动的非物质文化更新。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景区,努力挖掘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一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观光业的融合,增加景区人文内涵。将非物质文化更新与旅游业相结合,设计非物质文化旅游产品。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经典景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新的经济价值。

(5)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基地。杭州铜雕、王星记扇业、张小泉剪刀、都锦生丝织、西湖绸伞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基地的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新的重要保障。通过产业基地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市场。依赖于产业基地,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更新。

三、杭州城市更新与美欧城市更新的比较研究

(一)杭州城市更新

杭州市委书记王国平指出:杭州城市更新的核心集中于“七大挑战”。“七大挑战”的重点是“保老城、建新城”之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挑战,实施西湖综合保护、西溪湿地综合保护、运河综合保护、市区河道综合整治等重大工程之保护城市环境的挑战、“城中村”改造之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的挑战以及“道路更新”和“河道更新”的挑战等。近几年杭州经过城市更新,城市魅力越来越体现。主要特色集中于:

(1)将城市更新视为城市发展的重要战略。中心区的城市更新改造一直是杭州城市建设的重点。背街小巷整治、风景区改造、以道路改造带动城市街景整治带来了良好效果。 科学的城市更新理念使杭州城市建设进入了良性循环,房产需求增加促使房价地价上升,财政收入增加使得更多的资金投入城市更新。

(2) 优化设计基础上的城市更新。杭州城市更新自上世纪90年代以后,开始注重原有城市功能和空间肌理的保护与继承。城市设计重视城市人文环境与建筑文化环境的营建。

(3) 城市更新带来城市品质的提升。政府规划协调、开发商出资建设,杭州城市更新的二元体系已基本建立。政府积极投资建设城市路网、环境小品等城市公共空间,开发商积极营造开发项目。城市更新历程使杭州居住环境品质迅速提升。

(二)美欧城市更新案例比较研究

(1)纽约的南街海港[4]。纽约的南街海港是美国在1970年进行更新的历史保护街区,“中国号”地标、专门卖鱼的市场,原来的外墙全部保护住,里面进行大规模地开发使南街海港成了曼哈顿区很重要的晚上要去的地方。南街海港更新的成功体现了美国政府在城市更新中的以下策略取向:

1.更新项目操作者应该是一个公共公司或制度的合伙人,而非政府或开发商的独立力量。由政府的公信力和开发商的合力结合之下才能把城市更新做得更好。

2.城市更新中注重把城市的形象建立起来。高效率的规划过程为城市更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3.产权问题清晰为城市更新提供了较好的条件,法规的灵活使用为更新提供了足够的动力。

(2)德国的亚琛[5]。欧洲在旧城更新与保护方面强调必须从旧城原有的形态入手。德国有个城市叫亚琛,在二战期间曾经被严重破坏。经过了半个世纪的发展,城市的机理和以前依然非常的类似,更新与恢复成功最深层次的原因是城市内部的机理被保持下来,这种内部的机理包括营养和休息、清洁和自我清洁、居住和工作以及交通和交流。内部机理的延续是其在城市更新中依然能保持原有的文化精神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杭州城市更新与保护的若干关键问题

杭州城市更新与国外城市更新的案例对比研究中能够体现杭州城市更新与保护工作中的亮点。在以历史建筑更新及非物质文化更新为主线的城市更新进程中,“整体街区”、“重大工程建设的带动”、“各种效益的发挥”、“杭州城市文化特色”等理念在城市更新过程中贯穿始终。结合已有工作及城市发展的需要,杭州城市更新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关键问题集中在以下几点:

1.历史建筑与非物质文化更新是提升城市质量的重要基点。“城市的可识别性”是决定城市质量的重要因素,巴黎的埃菲尔铁塔、北京的胡同等都是这些城市重要的可识别性特征。杭州最具有可识别性的特征是西湖、运河与南宋文化。如何通过历史建筑与非物质文化更新这条主线,在杭州城市更新中充分展现西湖文化、运河文化与南宋文化,提高城市的可识别性,开创出一些标志性的“地标”,将杭州的城市形象建立起来是杭州城市更新的重要基点。

2.重大工程建设是杭州城市更新的重要途径。西湖综合保护、西溪湿地综合保护、运河综合保护、市区河道综合整治等重大工程是近几年杭州城市更新的重头戏。“西湖西进”、“北山路整治”、“八卦田景区开发”,西溪湿地一期、二期工程,包含“富义仓”、“小河直街”、“水上巴士”等在内的运河综合整治工程,包含清淤、护岸、截污纳管、拆除违章建筑等在内的273条市区河道的综合保护工程是近几年杭州城市建设也是城市更新的亮点。目前为止,杭州通过12条河道的整治共梳理27处历史文化遗存的城市更新实践是值得称道的。未来的工作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

3.更新主体多元化、操作模式制度化是杭州城市更新的重要保障。就象美国的城市更新一样,城市更新的主体不应该仅仅是政府本身,开发商的介入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将公与私的力量集中在一起才能将城市更新工作做得更好。如何约定政府与开发商的合伙人关系是问题的关键。政府、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房地产商、居民应是城市更新过程的最核心的四个主体。成熟合理的多元更新主体关系有待于政府制定出针对十大历史保护街区、12处历史保护地段以及非物质文化更新的明确细化的更新与保护细则,调查特定保护街区、保护地段的居民产权情况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情况,适时提供一定的政策优惠。此外,规划设计方案的政府主管部门认可审批制度,城市更新操作程序的制度化等都是目前杭州城市更新中应该进一步细化的关键问题。

4.城市更新的阶梯性原则是杭州城市更新的重要依据。采用模糊聚类分析FCA法[1]对杭州近代建筑文化价值进行分等定级,认真筛选保护内容,根据历史建筑的文化价值等级对其进行有针对性、分层次更新的阶梯性原则是城市更新的重要原则之一。通过模糊聚类分析或假定评价法[3]确认的部分少量文化价值不高的建筑是否能被整体更新应该是城市更新中不可避免的选择。更新设计方案的确定应该从杭州历史文件中寻求方向、尺度与灵感。对杭州老城文化、人文生态及建筑形态的深入研究应该是优秀的更新设计方案的前提。方案应同时尊重街区原来的绿化环境,坚持小规模、渐进式的开发,而非一步到位。部分技术文物如桥梁、绘画、雕刻等作品的容纳和突出可以对方案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5.开发城市更新效益是杭州城市更新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由于文物建筑在保护、使用、产权等方面有诸多限制,如何以非文物建筑为核心,优化设计,在融合历史传承的同时使城市更新的各方主体都能获得良好的效益是杭州开创有特色的城市更新之路的主要方向。非文物建筑一定的产权出让、出租或自营,应该是开发商获得回报的主要途径。“江南文学会馆”、河坊街的浓厚商业氛围、重大工程建设的各方利益回报、杭州地价的持续攀升应该说实现了杭州城市更新的浅层次效益循环。但如何避免这一循环带上房地产泡沫的阴影是目前值得研究的深层次的问题。以非文物建筑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新为核心,融入保护、出让、出租、自营、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基础建设、旅游开发、非物质文化贸易与交流的商业经营模式,将容易开发出一条有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城市更新之路。

6.解决社会发展不平衡问题是城市更新需要同时关注的重要方面。城市更新有可能导致对城市贫困人口不利的利益分配,如何让城市更新效益在社会中再合理地分配,以体现社会公平原则,达到社会总体和谐发展的目标是城市更新需要同时关注的重要方面。建筑环境的更新与经济振兴是相辅相成的,经济的需求带来更新的需求。历史建筑更新在拆迁过程中给居民合理补偿,对有意向还迁的居民应尽量满足其意愿。只有在更新过程中时时刻刻为居民着想,才能有效解决更新中拆迁难的难题,解决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五、结语

城市更新与保护是目前中国很多城市都面临的问题,其关键问题的提取将为我们的工作指明前进的方向。杭州城市更新在有关历史建筑更新、非物质文化更新及重大工程建设带动城市更新的实践等方面都体现了一定的先进理念,但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和城市更新效益的进一步发挥是值得我们更深入研究的。

参考文献:

[1]温日琨.基于FCA的近代建筑文化价值分级评价研究[J].四川建筑,2001,(3).

[2]温日琨.杭州近代建筑历史街区保护模式探讨[J].中外房地产导报,2005,(10).

[3]饶及人.美国旧城更新和改建的案例分析[OL/OB].焦点房地产网,2006-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