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例6篇

电力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文1

四川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设施的管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节目顺利优质播放,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转播台、实验台、收讯台、监测台、卫星地面站、差转台、微波站、有线广播站、有线电视系统等单位的下列公共设施:

(一)节目制作设施,包括录播室、控制室、机房及其附属设备;

(二)节目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防雷设备、地网、天线场地及其附属设备;

(三)节目传送设施,包括架空或埋设的传音电缆线路、同轴电缆线路、光缆线路、有线广播和电视线路、微波接力通信站、微波通路、卫星地面站、差转台及其附属设备;

(四)节目接收台(站)及其附属设备;

(五)节目监测台(站)及其附属设备;

(六)广播电视录音录像、转播等专用车辆。

广播电视专用水源、桥梁、道路、电力、通信设施的保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第四条 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各级广播电视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经当地县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六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射、接收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广播电视制作、发射、接收机房和有明显标志的保护区域;

(二)在节目制作、播音、控制室外安装实测噪声大于七十分贝的设备(噪声测试点为节目制作、播音、控制室外一米范围内);

(三)破坏广播电视录音录像、转播等专用车辆;

(四)拆除或损坏天线场地及其附属设备的围墙、围网、标石、标桩和其他标志物;

(五)利用广播电视台(站)发射的高频辐射能量照明;

(六)向天线、馈线及其附属设备投掷物品或者射击;

(七)在距天线、馈线五百米范围内点火烧荒;

(八)在中波天线周围二百五十米范围内建筑施工;

(九)在短波天线前方五百米种植成林树木、堆放金属物品;

(十)在馈线两侧各三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种植高杆作物、馈线两侧各五米范围内种植树木;

(十一)在广播电视台(站)地网附近距天线场地边界二百五十米内建筑施工;

(十二)在以广播电视台(站)铁塔天线顶端为圆心、二百五十米为半径的水平圆周线上计算起点,在圆周处新建高度超过外向仰角三度的建筑物,或在圆周内新建高度超过铁塔天线顶端的建筑物。

第七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节目传送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标志埋设地下电缆线路的两侧各五米范围内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

(二)移动、损坏地下电缆终端杆、架空线路的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

(三)在标志埋设地下电缆线路的地面上倾倒垃圾、矿渣和含有酸、碱、盐化学物品的液体;

(四)切断、损坏架空的传送线路;

(五)在架空传送线路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和其他物品;

(六)移动、损坏架空或埋设的传送线路的标桩和其他标志物;

(七)种植农作物和树木与架空传送线路的间距小于二米;

(八)在传送线路塔桅(杆)周围一米范围内挖沙取土;

(九)以架空线杆及其拉线上攀登、拴牲畜、搭挂喇叭或其他视听设备。

第八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节目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天线监测设备周围十五米及面向天线的一侧二百五十米范围内新建高于监测天线的建筑物;

(二)以监测台(站)五百米保护区内设置金属构件;

(三)移动、损坏监测天线杆及其附属设备。

第九条 在标志埋设广播电视地下电缆线路二米范围内施工作业、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及平整土地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的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在距天线、馈线五百米以外点火烧荒仍或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广播电视部门,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对超越架空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线路保护间距的农作物和树木,广播电视部门依据本细则有权剪除其超越部分。

第十二条 凡必须在广播电视专用架空线路上挂接喇叭或其他收看、收听、放音设备的,应当向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由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的专业人员安装。

第十三条 凡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应当事先征得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的同意,并在专业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搬迁、拆除广播电视设施时,必须事先向当地广播电视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广播电视、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同意,报上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搬迁、拆除无线电广播电台(站)时,由广播电视、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

申请应承担搬迁、拆除和按原标准复建的全部费用。

第十五条 废旧物品收购单位和个体户必须依法经营废旧广播电视器材;发现盗卖变卖广播电视器材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广播电视部门。

第三章 奖励与赔偿

第十六条 认真执行本细则,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广播电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忠于职守,表现突出的;

(二)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抵制和检举揭发,功绩显著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应向广播电视部门赔偿损失;引起停播的,还应赔偿因停播给广播电视部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损失赔偿费用于广播电视设施的修复工作。

第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或损害其工作效能的,县以上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劝阻;不听劝阻的,或给予警告,责令退出保护区域、停止使用、消除危害,或按下列规定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八)、(十一)、(十二)项,第七条第(一)、(四)项,第八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四)、(五)、(七)、(九)项,第七条第(二)、(三)项,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一)、(六)、(十)项,第七条(五)、(六)、(七)、(八)、(九),第八条第 (三)项,第十二条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十一)、(十二)项且不属于经营性行为的,或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二)、(三)项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必须严格照章、凭据,并一律上缴财政。

第十九条 非法经营废旧广播电视器材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广播电视部门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广播电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日制定的《四川省保护广播电视网设备设施安全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广播电视设施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设施,包括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信号专用传输设施、信号监测设施。

具体地说: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电力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文2

按照《2009年全国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要求和《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切实做好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结合客观实际,按照大力宣传、打防结合、群防群治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了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有效遏制了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案件的发生,确保了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现将市广电局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充分认识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重要性

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重要的舆论宣传阵地,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精神生活需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市广电系统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层层部署,落实到人,从严从细,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防范各类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二、建立健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防范体系

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采取了人防、物防、技防等多种措施,建立健全了应急预案,严格按照《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强化日常安全管理与维护,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加强协调,组建了专群结合的巡护队伍、建立了巡护机制,配备了车辆和防护装备,切实加强对案件多发线路、地段、时段的巡逻防控,确保了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共建立治安保卫机构8个,现有治安保卫人员40人,投入防范资金22.95万元,组建专职巡护队伍50支,队员134人。

三、加大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宣传力度

全市各播出机构大力宣传《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9年甘肃省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等保护“三电”设施的法律法规,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利用专题报道、张贴标语、制作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宣传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重要性,为深入推进“三电”专项斗争的开展,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自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在电台、电视台共播出专项斗争新闻180条,公益广告129条,宣传相关法规累计播出428小时。

电力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文3

【关键词】安全用电事故;风险管理;措施

0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电力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村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性等基础指标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安全用电仍需进一步完善措施,以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障农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保增长、促发展创造良好的用电环境。

1 常见的农村安全用电事故类型

1)在高压电线下盖房、伐树等触及高压线造成的安全事故;

2)线下移动超高金具、有关部门野外测量铝合金标尺等触及高压电线而发生的安全事故;

3)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私自攀爬用户长期停用的配电变压器发生的安全事故;

4)高压线路下垂钓,甩钓鱼竿接触高压线而发生的安全事故;

5)因抽水浇地、农民建房等临时用电造成的安全事故;

6)因外力破坏导致倒杆断线电线落地或者线路老化造成的安全事故。

2 企业对农村安全用电事故的责任

1)高压线路设备造成的人身安全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安全事故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依照受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③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④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如果有免责的情形的,供电企业可根据法律规定免责,不承担用户的损害赔偿。否则,如果存在过错,则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 企业防范安全用电事故应采取的措施

1)细化完善供用电合同,在合同中将供电企业的设施与用户资产分界点加以清晰明确,确定各自的维护责任,避免因产权不清而无辜承担责任。对现场实际地点进行查勘,并对产权分界点进行划分。在供用电合同中除了用文字进行进行详细描述外,要绘出与现场实际情况完全相符的示意图,以直观表明产权分界点。同时,对一些重要分界点,可以现场照片的形式标注产权分界点,双方签字确认。

2)严格用电流程管理。新上电或者新增负荷用电要申请,用电设施的施工安装要符合技术规程和规范,对达不到用电要求的一律不予接电。在同用电户签订《供用电安全协议》的同时,发放《用电安全告知书》。通过宣传、警示以及加强管理等防范手段控制安全用电事故的发生,达到规避供电企业法律风险的目的。

3)加强用电安全知识宣传。采用发放传单、手机短信以及报纸、电视等媒体手向公众宣传电力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用电意识,从源头减少供电企业的安全事故纠纷。同时,可以利用农村有线电视广播网络播放录像和讲解用电常识,组织放映与用电安全有关的电影等,让事实说话,以案例服人,以典型的违法违章行为和事故案例,集中宣传农村用电安全的“热点”、“难点”问题,教育村民安全用电,保护电力设施。在危险地点和重要设施区域,要张贴悬挂醒目的图文并茂的警示标志,切实做好危险点提示。在部分偏远地区,人们的安全用电意识相对淡薄,悬挂警示标志是防范风险的一个重要措施,如果现场有了警示牌,即使当事人因存在过错忽视警示标语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产权人承担的责任的比例也会很小。

4)做好电力设施建设安装工作。要严格安装施工规范和施工标准,保证电力设施的土建和电力设备的安装施工工作质量。要严格设备的采购和安全检测,确保设备质量。要优化施工工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建设指导思想。特别是线路、变压器及相关电力设施对地距离、对建筑物距离需要满足规程标准的要求。要合理选择接点,避免迂回供电、卡脖子线路;线路要尽量短,转角、跨越尽量少,满足施工,运行维护方便。此外,要远离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并尽量避开容易受山洪,雨水冲刷的地方。电缆维护工作量小,安全性高,不受气候和环境污秽影响,送电性能稳定,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选用电缆作为输电线路。

5)做好电力设施运行巡视工作。巡视工作一方面能够保证电力设施在运行过程中符合要求,同时能够及时发现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公司由此而产生的过错责任。公司设备巡视工作应根据电力设施外部环境状况和自身运行情况,细分为定期巡视、夜间巡视、特殊巡视以及故障巡视4类,结合各类巡视工作的特点,切实保证巡视质量。在进行巡视工作时,要携带一些常用警示标志、保护电力设施宣传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隐患通知书以及常用工器具、零星材料等。对巡视中发现的小问题就可以立即处理,如杆塔设备缺少警示牌、拉线松动等。对在线路附近进行基建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要发给安全用电宣传单,发现有威胁线路安全运行或人身安全的行为,要给以及时有效的制止。必要时可以请求相关行政部门以行政执法的形式进行制止,积极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避免供电企业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6)依法开展用电检查,认真履行应尽义务。《电力法》第34条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五条均规定了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用电的标准、规范,对用户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作业、装修作业,以及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配装漏电保护装置;使用电气设备必须要有施工安全用电方案,落实安全用电措施。临时用电线路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架设;对已老化、破损的导线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各种刀闸、插座等露天配电装置及照明设施必须符合防雨、防水要求;电气设备的保护性接地接零必须完备可靠。同时,对用电单位的进网作业电工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保障措施,受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反事故措施、设备巡视制度等内容进行全面检查。

电力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文4

关键词:电力设施保护 原因分析 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F40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电力设施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但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工程、基础项目建设不断,城市框架拉大,农田变厂矿、变道路,平房成高楼,尤其是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施工、作业,以及线房、线树、线路矛盾日益突出,一些法律法规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需要。同时,也给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电网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供电企业在当前形势下应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保证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杜绝人为外力破坏事故,依法规避法律风险,避免陷入事故纠纷。

1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电力设施保护组织流于形式。湖南省各地市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大都成立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等类似的组织。但由于认识上的原因,长期以来,这些组织的成员单位没能有效地发挥监督、检查和协调作用,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机构的缺失导致电力设施法定保护区内违法施工、违法植树、违章建房、违法施工等行为屡禁不止,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不断产生,电力设施保护成了电力企业管理和地方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顽疾”。

(2)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尚未到位。电力体制改革后,原有的电力行政执法划归了政府经贸部门。但由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不是政府经贸部门的主要业务,所以很难纳入工作日程。加之公安部门警力有限和认识上的差异,一般的电力设施案件不能立案侦察,作为一般的普通盗窃案件对待。破坏盗窃电力设施违法行为得不到很好的处理,给一些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随着电力设施产权的延伸,缺少了公安及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这些问题将会愈发凸显。

(3)全员防护意识亟待加强,应作为一项考核标准纳入地方综合治理考核。网改前,农村电力资产都是农民自己出资或者合资形成的,电力设施如果受到盗窃和破坏,就是给农民自己造成损失,农民保护电力设施就像保护自己的财产一样。网改后,人们认为电力资产归电力企业管理,电力设施的产权和维护都是电力部门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窃电者和破坏电力设施者总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而使那些胆大妄为者更加有恃无恐。特别是一些村、组干部,在农村是最有影响力的代表,他们的思想不转变,广大农民一时更难转变。

(4)部门法律适用之间时有冲突。《电力法》要求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进行修剪或砍伐,但《林业法》则规定对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树线矛盾导致基层生产运行部门常与林业部门及个别村民引发报批和赔偿等纠纷。另外,一些基层乡镇为完成上级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不问良田劣地随意种植树木,更不考虑高压线路的存在,给输电线路带来严重的隐患。

(5)企业依法自保机制薄弱。主要表现在技防、人防、物防体系不完善,保护经费投入不足,技术手段落后。另外,基层群众护线员的护线补助费偏少,每年每人仅200元,难以激发群众护线员的工作积极性。

2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国家电网公司提出的“一强三优”的企业发展战略,对电网安全生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必须按照“三抓一创”的工作思路,系统思考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将电网安全视为电力企业的“生命线”,大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全社会对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安全性的意识,时刻准确掌握危及电网安全的外力破坏隐患信息,努力提高电力设施保护人员的素质,形成政企结合、内外结合、上下结合,左右联动,密切协作的立体防护坚强堡垒,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牵涉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没有政府出面和各部门之间的配合许多问题难以解决。因此,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电力企业要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以及沿线(输配电线路)乡镇的工作联系,保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信息的畅通,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作用,形成电力设施立体保护网络,使电力设施外力破坏隐患得到及时发现、整治,最大限度地减少故意、过失等外力破坏引发的电网故障、事故。各地的电力行业协会也要积极发挥作用,向政府争取政策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

(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我们要在宣传相关法律、条例上下工夫,要在宣传电力设施的常识、作用和重要性上下工夫;充分发挥民俗民约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深入持久地搞好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取得社会各级政府的理解、支持、关注,形成全社会、全方位、多层次的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局面和氛围,依法维护供电秩序,为经济发展提供公开、公正、诚信、稳定的市场环境。

(3)按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德要求,实行属地管理机制。电力资产虽然是国家委托电力企业进行管理,产权与用户无关,但电力供应是依托电力设施输送到千家万户的。保护好电力设施,才可能保证正常供电。电力设施作为一种公用设施,具有面广、线长、点多的特点,仅靠电力企业去管理,力量显然不够。只有大力推行电力设施保护属地管理机制,即采用行政命令与经济杠杆并用的手段,不分电压等级,不分资产隶属关系,实行乡包片、村包段、人包杆的办法,逐级签订承包合同书,电力设施才可在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和支持下,保障安全正常运行。

(4)建立长效保护机制。①建立一支精干的保卫队伍。保卫队伍是承担电力设施保护任务的主要力量,这支队伍的思想作风、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的高低对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影响极大,必须予以高度重视。②充实专业运行人员,严格检查和执行岗位责任制及有关规章制度,专人专线,按周期巡视,杜绝巡视设备不到位的情况发生。对发案较多的地段和重点设施,要增加巡视次数,定期分析和汇报设备的安全情况。③强化电力设施护线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要把那些思想好、群众威望高,作风正派的人选聘为护线员,并对他们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推行“三大体系”即保证体系、执法体系、监督体系和基层群众护线组织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供电设施进行立体保护。④ 定期开展例行违章清障工作。

(5)加大联防打击力量。 ① 向政府争取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行政执法地位。政府作为一级组织,各项工作千头万绪,很难为了一个违章建筑而四处奔波。而企业为了要维护自身的利益,防止事故的发生,就会不遗余力去做各种工作,在这样的前提下,企业如果没有行政执法的权利,工作的力度就不够,就难以消除某些隐患,电力部门应建议政府部门成立联动机制,利用政府部门权力优势(如安监一票否决权,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等)。②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在公安内部明确一支电力公安专门队伍。在目前治安形势还很严峻,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公安部门来保护电力设施不受侵犯是远远不够的。电力企业应像铁路、林业部门一样,以电力稽查大队为依托,建立一支电力公安队伍,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研究并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和反窃电工作,加大对涉电犯罪的查处打击力度,以更好地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③经常性地开展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专项斗争。近年来,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案件逐年上升,规模越来越大,已由过去的单个犯罪,发展到团伙犯罪。作案形式由过去的顺手牵羊,偶尔少量犯罪,发展到有组织有计划的大量盗取,形成盗取、运输、初级产品加工、交易“一条龙”,破坏性越来越大。只有加大惩处力度,经常性地开展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专项斗争,才能有效地遏制案件的上升。

总之,在当前形势下电力企业必须牢固树立起“宣传、防范、依法处置”的工作理念,多措并举,强化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理的在控、可控力度。同时,充分依靠和发挥政府的行政职能、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才是我们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根本所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S].1996.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s].1998.

电力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文5

关键词:输电线路;高海拔;外力破坏措施;对策;

Abstract: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transmission line of Qinghai power grid in recent years in the external damage situation carries on the analysis to its laws and characteristics,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and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transmission line; high altitude; measures of external forces;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994

引言:

青海大部分地区海拔在3000~5000米之间,西高东低,西北高中间低,地形复杂多样,且电网具有电压等级复杂、交直流混合运行、接线方式特殊等特点,是西电东送的重要出口和通道。

近年来,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引发的输电线路设备短路、倒杆、倒塔、停电等外力破坏事故、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给供电企业带来巨额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对电网安全运行、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了极大的威胁,造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外力破坏输电线路设施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影响线路的安全运行,给线路运行维护、电网安全运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隐患。据统计,2004年全国平均供电可靠率出现了十年来的首次负增长,下降为99.866%。而70%的停电事故都是因为外力破坏电网引起的。而青海地区2010年至2012年因外力破坏导致供电可靠率下降也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为了进一步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有必要输电线路受外力破坏的情况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1外力破坏对输电线路的危害

1.1外力破坏的特征

外力破坏是指人们有意或无意而造成的线路故障,而大量的外力破坏是由于人们疏忽大意、蓄意或对电的知识了解不够而引起的。近年来,输电线路遭到人为过失破坏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例如:砍伐树木、引发山火、野蛮施工、违章建筑、机耕作业、采石爆破、偷盗、交通事故、以及放风筝等等。

1.2输电线路外力破坏的危害

由于输电线路长期野外,而且面广、线长,多数线路处于高海拔地区,分布广泛,有些线路还处于人口密集地区,输电线路一旦遭受外力破坏,不仅仅影响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给生活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制约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在输电线路上轻轻触碰即可导致整段线路的更换,若是带电线路后果更为严重,而盗走杆塔上的几块塔材则会导致整条线路的坍塌,甚至导致整个电网的瓦解瘫痪,后果不堪设想。

2原因分析

2.1设备被盗

近年来少数利欲熏心的犯罪分子把目标盯准了输电线路。进行疯狂盗窃,给线路的安全运行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这些犯罪分子有的盗窃停用的输电线路,有的对运行的带电线路也进行偷盗。

2.2机械碰撞

随着城乡建设的加快,输电线路走廊周围的施工越来越多,各地大规模兴建,各种大型机械、吊车等大量分布在输电线路走廊附近。吊车等施工机械碰撞导线的事情时有发生,电网频频“受伤”。有时基建期间协调工作未做到位,造成与当地村民的矛盾未得到解决,使一些违章建筑和线下树木在投入运行前得不到拆除和处理。而新的违章建筑和新种植的树木又会不断出现,新旧问题交织在一起,加大了线路运行维护工作的难度。

2.3宣传力度不够

《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保护电力设施的法规宣传力度不够,需要电力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不断努力,做好电力法规的宣传。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不全,缺乏专业执法队伍对《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宣传力度远远小于《森林法》、《土地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青海地区,地域广泛,地形复杂,而且多民族聚居,宣传力度尤为缺乏。当电力设施遭到破坏时,很少有新闻媒体进行深层次的报道,他们对这些事件的报道没有造出声势,宣传力度不够,宣传范围不广,宣传效果不佳,从思想意识上重视不够,使这项工作长期处于一种似有实无的状况。

2.4护线员没有发挥作用

电力部门指派的群众护线员没有真正发挥其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工作没有做到位。特别是在地广人稀的高海拔地区,做好沿线群众的工作和建立严密的巡线制度尤其重要,良好的护线员制度可以积极有效的第一时间发现隐患,减少外力破坏的发生次数。

3措施及对策

3.1深入开展电力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必须争取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大力支持。依靠地方政府积极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请他们想方设法帮助解决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避免和减少外力损坏事件的发生。主动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说明,施工范围所涉及的电力线路电压等级、保护区范围,并在施工区域内及周边尽可能多的设立安全警告标志牌,通过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相应安全施工协议书的方式,促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提高风险防范的意识,并且要广泛持久地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张贴《电力设施保护公告》,刷写双语宣传标语、公告牌,使高海拔牧区的少数民族群众得到更深入的了解,使得电力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知法、懂法,使电力法实实在在的深入人心。

3.2对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和法规进行修改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在电力设施保护的内容中有漏洞,因而可操作性较差。建议国家电网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对上述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适应今后电网发展的需要。

3.3为电力设施投保

当电力设施受到外力破坏时,无论是自然外力或者是人为外力,不仅会给电力企业自身利益带来损害,而且有可能给广大用户带来巨大的损失。为了保证电力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为电力设施进行投保。当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给电力企业和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可由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或全部,若属于人为外力破坏,电力企业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挽回经济损失。

3.4加强对群众护线员队伍的动态管理

组成一支能深入基层,熟悉乡情的农电员工为主的护线员队伍,群众护线员是对专职护线工作的一种有益补充 。对于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对于不按合同规定护线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解除合同。同时供电公司线路运行维护人员定期对群众护线员进行线路结构、巡视重点、电力设施保护等方面进行技术培训,相互交流经验,使他们掌握必要的护线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5健全电力行政执法机制发挥联合执法作用

电力体制改革后,供电企业作为单一的企业实体,单独以行政机关执法的模式来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已不可能,但这也并不排除供电企业通过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的模式。由于输电线路保护区内的植树、建筑等行为涉及到林业、土地等若干个政府部门,这涉及到若干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建议由政府组建由经贸委及其他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人员参加的电力联合行政执法队伍,加强电力设施保护,进一步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行政执法力度。并严格控制电力行政执法人员条件,充实电力执法队伍,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业务和电力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电力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配备车辆,落实办公经费,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为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电力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文6

关键词:10kV配网;配电网路径;配电网工程勘测定位;电网容量

中图分类号:TM7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1)36-0156-03

10kV线路在配电网系统中担当着分配和输送电力的重要任务,在配电网中运用十分普遍。尤其在线路走廊紧张、城乡用电量日渐增大的今天,对供电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稳定性提出了新的挑战,加强10kV线路的设计研究,进一步提高10kV配网输送能力是一项摆在广大电力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但是,由于架空10kV线路分布广,长期处在露天环境下,容易遭受各种自然灾害和外力的破坏,在运行中频发故障和事故,影响居民正常供电,构成危害。因此,对10kV电网容易发生的故障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对减少、预防线路故障发生具有现实

意义。

一、10kV线路设计原则

10kV线路的施工常面临地质不良、交通不便、环境复杂、线路拥挤等困难,为了减少10kV线路针对上述问题出现的施工隐患及后期运行安全隐患,需要研究线路设计应该遵循的原则。

(一)实地勘察路况,避开不良地质

在施工之前务必进行实地勘察,详细了解情况,组织测量、地质、工程等专业人员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测量和资料原始收集。详细了解沿线可能出现的各种自然环境,例如:线路途径黄土地区时,应尽量避开冲沟,陷穴;线路途径山区应尽可能避开陡坡、毁损破、坍塌、泥石流易发地等不良地段;线路途径矿区时应避开火药爆炸可能波及的地方。

(二)因地制宜,精心设计方案

配电线路的设计是电力配送实施的前提条件,设计质量的好坏优劣直接关系到电力线路工程建设的存在的价值、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因在充分了解施工概况及条件后,应精心设计方案。设计方案是根据勘察结果,分析施工概况与条件,充分考虑施工地方当前路况、自然环境以及可能的自然灾害等,因地制宜,尽可能设计多种方案,然后科学筛选,最后定出最佳方案。例如:当途经技术上难以解决的严重腐蚀地段、易受热带风暴袭击的沿海地区城市的重要供电区以及大城市高层建筑秘籍地区时就要考虑使用电缆线路,在电缆线路选择上考虑电缆的规格、额定温度等选择最佳电缆。

(三)科学施工,减少生态破坏

施工应遵循效率和效益双优先、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并重的原则,力求施工路径长度最短,转角最少,特殊跨最少,水文地质条件最好,做到材料节约、投资少,见效快。尽可能沿线交通便利,以利于施工后期的运行和维护以及巡查。

1.科学定位不良地质、地段,减少基础施工量。线路不宜选在易被洪水冲刷淹没的地方,应避开河岸、堤坝、悬崖、陡坡,尽量减轻工程难度系数。

2.明确施工责任,保证线路质量。线路质量是线路有效运行的保障,如果在前期质量上出现问题,良好的设计也是徒劳,为保证10kV配电网线路建设的质量,必须明确施工责任,加强质量控制,把工程关键部位或薄弱环节如原材料设备的检验、拉线安装、绝缘监测作为质量重点控制点。

3.树立环保意识,杜绝对环境的破坏。施工前,制定环保制度,加强施工人员上岗环保教育,提高环保意识,施工过程中,尽量减少对植被、耕地、水质的破坏,减少对当地居民的妨碍和干扰,保护农业设施;施工后做好植被的修复工作,处理好工程垃圾,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四)吸取一、二期农网改造的经验教训

在一、二期农网改造中遇到了不少的问题,主要包括:设备技术含量低、设备材料选型运用不科学、改造技术原则执行不严、施工工艺质量较差等方面。因此在做好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应注意到下面这些

问题:

1.做好“三个把握”。把握好“新建”与“改造”之间的关系;把握好设备材料的选型,做好新设备、新技术的应用;把握好技术细节。

2.注重改造升级规划“四个结合”。总体规划应和已编制完成的农网“十二五”规划相结合;总体规划和农网改造升级3年实施规划相结合;总体规划应和当地县城市政规划相结合;总体规划应和已批复的项目相结合。

二、10kV配电网设计与分析

(一)10kV配电网路径

路径最重要的是要正确选择接点、线路导线截面,消除、绕路、避免迂回供电、近电远送以及线路的重建,10kV配电网路径选择还应与城市建设规划一致。而且,高压线路需伸向负荷中心,力求路径最短,转角、跨越最少,方便施工和维修,最后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并科学配置。

(二)配电网工程勘测定位

新建、改造的线路可以直接用标杆“三点一线”目测定位,此种方法比较适用施工现场,测试措施

如下:

1.如线路为一条直线,在路径一端竖立醒目标志花杆,一端也竖立垂直标杆。测试者站立于标杆前面,使测试的眼睛、始端标杆和终端标杆成一直线。

2.利用皮尺或测绳,沿着直线,按规定档距数值测量,于参考地形竖立标杆。测试者运用“三点一线”原理,尽可能利用对讲机指挥,防止无效的语言沟通,使标杆前后左右移动最终位于这条直线上。

3.标杆位置即“杆位”,钉上标桩后倒换使用标杆,顺次测量剩余“杆位”。有转角时,先测定角度杆位置,然后按上述办法测定始端杆、转角杆和终端杆各直线段的杆位。用标杆测量简单但不能测出各杆位标高,不能准确测出各转角角度,所以适用于地势平坦距离较短的配电网。

4.如线路长且要求高,需借助经纬仪测量。测量定位时要确保导线对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充分考虑定位误差、施工误差、加工误差和装配误差等,要保证需求的安全距离须留有余地。

(三)配变布置

生活照明的配电变压器需遵循“密布局、短平径、小容量”原则,配变要尽量安装在用电负荷中心,农村地区供电半径控制在500m范围内,城镇供电半径控制在150~200m范围内,或者采取多台配变照明时划块供电,避免线路交叉,防止同杆双电源,保证用电安全。

对于200kVA以下的配电变压器,单杆式的布置型式结构简单,占地少、节省材料以及安装方便,配电变压器的安装高度需在2.5~3m范围之内(通过车辆较多的繁华地段安装高度可适当提高),电杆和拉线处设置反光警示标志。

(四)导线截面的选择

为了保证供电系统安全、可靠、优质、经济地运行,导线和电缆截面的选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发热条件。导线和电缆在通过计算电流时产生的发热温度,不应超过其正常运行时的最高允许温度。

2.电压损耗导线和电缆在通过计算电流时产生的电压损耗,不应超过正常运行时允许的电压损耗值。对于工厂内较短的高压线路,可不进行电压损耗校验。

3.经济电流密度高压线路及特大电流的低压线路,一般应按规定的经济电流密度选择导线和电缆的截面,以使线路的年运行费用(包括电能的损耗费)接近于最小,节约电能和有色金属。所选截面,称为“经济截面”。此种选择原则,称为“年费用支出最小”原则。

4.机械强度。导线的截面应不小于最小允许截面。由于电缆的机械强度很好,因此电缆不校验机械强度,但需要校验短路热稳定度。此外,对于绝缘导线和电缆,还需要满足工作电压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用户对低压照明线路电压质量要求高,相对线路长,一般按照允许电压损失条件选择导线截面,宜用以下公式:

其中,P为线路中输送的有功功率,L为线长度,为电压损失百分数的数值。

(五)容量选择

合理选择配电变压器容量,充分利用的原则上,负荷一般为配变容量的65%~80%,专用于照明的变压器,照明和动力合用的配变容量,按最大负荷选择。此外,配电变压器容量选择还应考虑到3~5年内负荷的增长及负荷性质的变化,因此其在计算理论容量的数值上要略有所放大。

三、配电网工程故障防范措施

(一)科学设计配电线路,改善配网结构和布置

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严格遵照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等相关制度,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二)监理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工程施工前,针对施工要求与施工队进行技术交流,提供给施工队材料设备要求、线路路径图、线路平断面图、线路杆塔明细等施工图纸和施工要求;工程竣工后,细致认真核对计划材料,对照施工图纸与现场实际是否相符进行逐一核对,设计人员须配合局有关职能部门对安装质量、隐蔽工程、安装工艺等关键控制点进行逐项检验,发现问题须及时消除以确保线路质量。

(三)定期进行检修巡查,加强保护力度

一方面应定期进行检修巡查,尽可能缩短检修时间,才能及时发现线路问题,排查隐患,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通过推广断路器及封闭式电器,提高设备的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通过大力推广故障指示器,缩短故障寻找时间。

(四)加强宣传,减少外力破坏

电力运行管理单位可以通过醒目设施引起外界注意、加强宣传教育等方式改善配网运行环境,减少外力破坏。例如,在杆塔上涂上醒目的反光漆牌,以引起车辆驾驶者的注意,减少车辆盲目撞杆塔;通过安全警示牌、印发传单、在杆上粘贴标语等方式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教育,通过事故案例进行警示教育,防止攀登电杆塔、打破线路绝缘子或往导线上扔铁丝等异物。同时呼吁城市在建设时对电力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考虑充分电力设施的配套工程,防止设施建设杂乱无章。

(五)加强部门协调,对运行维护提供支持

近年在10kV配电线路走廊种树、建房现象严重,使线树(特别是速丰桉)、线房矛盾更为尖锐突出,给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威胁。要通过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沟通,使政府对电网建设和运行维护提供强有力支持。

四、结语

10kV配网线路的设计与施工必须遵循科学设计、科学施工原则,否则不仅对居民生活和生产带来不便,还会埋下安全隐患,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施工后必须保证定期对10kV配网线路进行安全巡查,替换老部件,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组织力量排除,同时应加强宣传,避免人为故障,保障10kV配网线路电力线路的安全、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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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曹杰.农村10kV配电网故障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J].大众用电,2007,(7).

[3] 刘涤尘,张琳,齐晓曼.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信息分析管理专家系统的实现[J].继电器,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