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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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论文

银行理财论文范文1

(一)法律结构模糊

个人理财产品名目繁多,但从法律性质的定位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产品;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附带银行保本的理财产品;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附带银行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理财产品等。而实践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签署的协议通常是“认购协议”或“认购书”而不是“委托协议”。尽管协议使用了“认购”的表述,但双方建立的却不是买卖关系。这种模糊性地表述可能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当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认购人的权利如何实现,是否应该纳入破产债权的范畴;二是银行接受客户的资金后,这些资金的所有权是归属银行还是客户也将涉及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

(二)信息不对称

1、理财产品宣传和销售中的信息不对称

一方面,银行在宣传和销售个人理财产品时,容易发生夸大预期收益,掩饰投资风险,或突破认购协议或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中的约定而擅自对客户进行口头宣传或承诺。另一方面,客户群体自身特定的缺陷或局限,委员会未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了解和收集客户识别风险、认知风险的能力等有关信息。一般投资者在购买某个产品时都是先了解产品情况和收益情况,以便作出投资判断,但很少有银行理财销售人员会事先对投资者做出风险测评。

2、合约内容的概括性

银行在推出理财产品的时候,为了更大程度地吸引客户,增强产品的竞争优势,往往通过认购协议或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内容模糊性来淡化风险,规避责任。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关风险分配的约定不够明确,尤其是潜在风险的提示不够充分或不全面,或提示的方式不够醒目;二是有关投资方式、方向的约定不够清楚,该问题与产品的性质有关,一些所谓的“挂钩”产品更是如此。三是收益的分配约定不明,银行对投资收益在手续费、管理费之外的银行收益、客户最终收益等的分配机制上缺乏明确的规定。

3、交易标的的虚拟化

国内银行最近开发的一些投资标的越来越复杂多样,而且其虚拟化色彩越来越明显,尤其是一些与股票指数、利率、汇率、期货指数、美元信用、特定股票价格等挂钩的理财产品。这种趋向使得人们无法从产品的名称去清晰的把握具体投资标的物,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后,也很难准确地知悉自己资金的最终去向。另外,对于与股票指数、期货指数以及实物价格与指数挂钩的理财产品,由于银行直接投资这些领域有关产品的法律限制因素的存在,因此银行必须借助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并通过衍生工具将所谓的投资去向虚拟化。

4、风险揭示不充分

银行在销售其理财产品时不能充分揭示风险,主要表现为(1)在产品名称中显示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承诺性收益安排的字样;(2)在认购协议和产品说明书中有关风险提示的表述处于不明显的位置,或将风险因素分散在不同的条款,有意淡化风险;(3)用过于专业化的语言来描述产品风险,丙有意将风险因素抽象化、模糊化。这些诱导性、模糊性的说明很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不正确地判断。

(三)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合约中的免责条款

自2007年12月以来陆续曝出银行理财零收益、负收益事件。如李小姐去年花了10万元买了一款理财产品,到期后银行给了39.6元的收益。问及银行,才知这39.6元还是央行调息所得的收益,产品收益实际为零。对此,银行的解释是,许多人认为银行把钱拿去买股票中的任意一只都会获利丰厚,这是一种误解,银行不能直接去买股票进行投资,银行只能拿出投资者的本金去买固定收益票据、债券等获得保本的作用,同时用这部分的利息从大的国际投行购买股票的期权,获得较高收益的投资机会。

二、银行理财业务迷局的破揭

(一)对认购协议法律结构的确认

本文已阐述个人理财实际上为委托业务,投资者与银行之间应为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在协议中应明确写明委托字样,以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以便解决法院在直面因这种协议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时的两难境地,另外还可以认定当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认购人的权利及银行接受客户的资金后这些资金的归属权问题。

(二)信息不对称的法律约束

面对不但高涨的各类存款和投资意识的复苏,各商业银行日益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监管当局也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风险控制给予高度关注。中国银监会在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强调:“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像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也规定:“商业银行在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为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银监会日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时,要首先考虑客户的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遵循保证收益类产品的设计规定审慎、合规地开发设计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销售环节,《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和无定价依据的理财产品。同时,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和潜在客户群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适当的销售起点金额,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目前,商业银行销售的部分理财产品是从国际投资机构购买而来。对此,《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自主设计开发理财产品,不得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等情况,对客户的产品适合度进行评估,并由客户对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通知》还特别指出,对于与股票相关或结构较为复杂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尤其应注意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防止错误销售。商业银行对理财客户进行的产品适合度评估应在营业网点当面进行,不得通过网络或电话等手段进行客户产品适合度评估。为了向客户提示风险,《通知》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为了确保客户能及时获取信息,《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应定期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商业银行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在未与客户约定的情况下,在网站公布产品相关信息而未确认客户已经获取该信息,不能视为其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全面、透明、方便和快捷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提供合理的投诉途径,配备足够的资源接受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应至少包括处理投诉的流程、回复的安排、调查的程序及补偿或赔偿机制。以上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将会有效遏制理财业务中的收益迷局,弥补其中的法律盲点。

(三)对银行免责的抗辩

首先从认购协议的条款来看,应认定为格式条款。它是银行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的。格式条款简化了订立合同的过程,但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共同参与条款的拟定,容易造成权利的不公平。《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银行在认购协议中的免责应基于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资者注意免除或限制银行责任的条款。而上述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的迷局已充分显示银行只强调收益,根本不提及风险,更没有对免责条款予以说明。比照《保险法》:“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应认定认购协议中银行免责条款也无效。

其次,按民法理论,只有自由缔结的契约,法律才承认其效力。故而对“信息的弱者”的保护就与合意的瑕疵理论联系在一起。合意的瑕疵理论强调信息优势的说明义务。若在缔结法律行为时,一方当事人就影响对方当事人的缔结意思的重要事项负有说明义务却保持沉默,此种沉默构成欺诈。银行在宣传销售时,对产品风险、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及其主要依据未作说明,投资人可以银行构成“欺诈”抗辩银行的免责主张。

再次,从另一层法律关系看,在委托理财的合同中存在着一些随附义务。这些随附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法定义务,即合同没有约定,银行作为受托人应该给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勤勉义务,及时定期向投资者报告资金运作情况,否则投资者可以侵害其知情权为南追究银行的责任。

银行理财论文范文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居民的财富也快速增长,投资理财意识逐步增强。尤其是面对我国的高通货膨胀率,大众对于保值增值的需求更加旺盛,这推动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据普益财富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31日,国内商业银行共发行47008款理财产品,较2012年增长29.58%。从发行主体来看,各类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量均上升,同比涨幅最大的是国有银行。而从总发行量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产品数量以绝对优势位居首位,国有商业银行紧随其后,城市商业银行位列第三。从理财产品的到期情况来看,2013年到期的理财产品为41643款,其中披露到期实际收益率的产品为28708款,披露率为68.9%。在披露到期收益率的产品中,达到预期收益率的产品为28535款,达标率为99.4%,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无论是发行数量还是发行规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保持了逐年递增的趋势,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已逐步发展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投资期限短、收益率高的的特点使其吸引了大量的储蓄存款客户。在我国金融市场持续发展和渐进改革的大背景下,2013年我国银行理财市场迎来了发展的第10个年头。银行理财可以将“无风险”的银行存款与“高风险”的权益投资联系起来,在二者之间建立一个风险-收益程度适中的固定收益理财市场。较低的投资风险、丰富多样的投资期限、稳定的投资收益等优点使其赢得了市场的青睐,为广大居民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安全可靠的投资渠道。2012年,全国开展理财业务的18家主要银行为客户实现投资收益2464亿元,有效提高了居民财产性收入。

2理财业务发展对储蓄市场影响的实证研究

银行理财业务是指通过收集整理客户的收入、资产、负债等数据,倾听客户的希望、要求、目标等,为客户量身打造投资组合、储蓄计划、保险投资对策、继承及经营策略等财务方案,以求客户的资金实现最大限度地增值。但在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起步较晚,目前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其主要模式仍然是发行理财产品。其中,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我国银行理财业务中规模较大,比较具有典型代表性。为了验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对于储蓄市场的影响,本文采用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选取月度数据,通过实证分析,研究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快速增长对于储蓄市场的影响。

2.1模型解释与变量说明(1)VAR模型。在该模型中,变量之间的关系并没有特定的经济理论基础。模型基于数据的统计性质,将系统中的每一个内生变量都作为系统中所有内生变量的滞后期值的函数,通过这种构造方法,从而将传统的单变量自回归模型推广到了多元时间序列组成的“向量”自回归模型这样一种非结构化模型。在VAR模型中,每个方程的右边都是前定变量并且都相同,不存在非滞后的内生变量,因此使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或广义最小二乘法(GLS)估计方法就可以得到一致有效的估计量。关于滞后长度p和r的确定,一般是希望其足够大,以能够更好地反映所构造模型的动态特征。但是滞后阶数越大,模型中需要估计的参数也就越多,对模型的自由度会产生限制。通常是根据AIC信息准则和SC准则取值最小的原则来确定模型的滞后阶数。(2)变量说明。对于理财市场,选取了当月理财产品发行数量(m)作为理财产品市场的动态规模,数据来源于和讯网;对于储蓄市场,则选取全国储蓄存款月余额(sa)作为参考,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2.2变量的平稳性检验对时间序列进行分析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伪回归的问题,这就需要首先对时间序列进行平稳性判断。在众多的检验统计量中,最常用的就是单位根检验(Dickey-Fuller检验)。但考虑到本文中的时间序列存在高阶滞后相关性,不能满足随机干扰项是白噪声的假设,因此本文使用扩展的DF检验法,即ADF检验来对m、sa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该方法是通过对3个模型(模型1不含有常数项和时间趋势项,模型2含有常数项但没有趋势项,模型3同时含有常数项和趋势项)进行检验,只要其中任何一个检验模型中ADF值大于临界值,就可以认为该序列是平稳的。借助统计分析软件EVIEWS7.2,根据施瓦茨准则设定变量的滞后阶数,得到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由表2可以看出,在各个置信水平之下,2个原始时间序列都是非平稳的。而进行过一阶差分后,在5%的置信水平下,2个序列都是平稳的。这说明这2个时间序列都是一阶单整I(1)序列,满足协整分析的条件。下面就在单位根检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协整检验,来判断2个时间序列否具有单阶同整的协整关系,分析二者在长期是否具有稳定的均衡关系。

2.3变量的协整检验恩格尔(Engle)和格兰杰(Granger)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协整的概念。它的基本理念是认为,虽然2个或者2个以上的变量是非平稳的,但其经过线性组合后,有可能成为一个平稳的变量,即在2个或2个以上非平稳变量之间存在一种均衡关系。协整检验根据检验对象可以分为2种:①Johansen协整检验,即基于模型回归系数的协整检验;②E-G两步法,即基于模型回归残差的协整检验。本文选用的是第2种检验方法,其思想是对二者回归方程的残差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若残差序列是平稳的,则表明2个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反之则不存在。所以协整检验分为以下两步:首先用普通最小二乘法估计m和sa之间的方程,计算其非均衡误差;第二步,检验残差et的单整性,看残差是否是平稳序列。其残差序列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通过表3可以看出,ADF的检验值小于显著性水平为1%的临界值-2.5980,可以认为残差序列e是平稳序列。即m和sa是一阶协整关系,也就是说二者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2.4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经过上述协整检验,虽然可以确定m和sa之间存在协整关系,但对于理财产品市场与储蓄市场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没有明确地结论。为了检验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使用格兰杰因果关系进行检验,设定模型。由表4可知,当滞后期为2时,得到了sa不是m的格兰杰原因的P值为0.0316,在5%的置信区间下拒绝了原假设,说明sa在滞后二期是m的Granger原因;当滞后期为3时,得到了sa不是m的格兰杰原因的P值为0.0840,在10%的置信区间下拒绝了原假设,说明sa在滞后三期是m的Granger原因。这表明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量的增加,会对储蓄余额产生单方向的影响,且这种影响有滞后效应。

2.5研究结论通过以上VAR模型分析的结果表明:理财产品的发行量与储蓄存款的余额存在显著的长期均衡关系,即理财产品发行量的增加会对储蓄市场产生影响。这就验证了本文在第二部分的理论分析,即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大量发行和销售吸引了较多的市场资金。如果考虑到其他的理财业务,如互联网金融等,那对储蓄市场的影响作用将会更加显著。

3政策及建议

银行理财论文范文3

(一)目标服务对象余额宝没有门槛限制,最低一元即可购买,所以主要服务于拥有小额零碎的沉淀资金的消费群体,仔细研究余额宝的理财模式后可以发现,它是专门针对网络消费群体提供的创新型个性化的理财产品,是“零用钱”理财工具,让曾是“鸡肋”消费余额也获得了增值价值;而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较高,起点基本都在5-10万,所以主要服务于大额资金客户,二者市场的差异化,使得二者都有各自生存和发展的土壤。

(二)销售渠道余额宝嵌入在支付宝之中,而支付宝作为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拥有超过8亿注册用户,这给予余额宝极大的发展空间。而银行理财产品主要通过传统的银行渠道销售,没有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手续繁琐。

(三)流动性余额宝的T+0赎回模式,赎回资金实时到账,使得它的流动性明显更强。而且随时将账户余额用于实时消费和转账的模式将理财和支付融为一体,符合支付宝用户的消费特征。而银行理财产品,几乎都是封闭式运作,即在固定的投资期内,不能提前赎回也不得转让;即使目前滚动销售的理财产品在运作期内也会冻结资金。因此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之前必须对资金的流动性需求做好预估。

(四)收益性由于余额宝和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性和流动性不同,二者的收益率也没有太多可比性。但就目前表现而言,余额宝上比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盈利水平略胜一筹。余额宝自推出的第五日起,七日年化收益率均保持在4.20%以上,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该基金的盈利能力。

(五)风险性余额宝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两部分,一部分是来自于它的投资对象,货币基金主要以短期的银行存款以及有固定利息的债券等安全性高、收益稳健的金融资产为投资对象,所以投资风险相对较小;另一部分来自于它的运作模式,余额宝的运作过程全部在互联网上完成,投资者在享受便捷性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网络风险。而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则主要来自于它的投资对象,标的资产不同的理财产品风险也不同,从整体上看,它的投资范围更加广泛,还涉及股票等高风险的金融资产。所以从投资领域上讲,整体上货币基金的风险小于银行理财产品。

二、余额宝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影响以及银行的应对策略

(一)余额宝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影响余额宝是“零用钱”理财工具,而银行理财产品的客户群体是具有一定投资需求的大额投资者。所以从短期来看,差异化目标客户使二者没有太过直接的竞争关系。除非一些超短期理财产品,他们的收益与余额宝并无太大差异,但是与余额宝相比,它们的投资门槛最低也要5-10万,变现时间也相对较长,并且赎回和转让的条件要苛刻的多,风险还要更大,因此,部分超短期理财产品的客户会转向余额宝,一定程度上对商业银行造成冲击。但从长期来看,余额宝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影响不容小觑。一方面余额宝的收益率高出活期存款利息十几倍,而理性的投资者具有逐利的本能,将会使得更多的活期甚至是定期存款的客户资源流向余额宝,这从长期来看就是在分流银行理财产品的潜在客户;从另一方面来看,余额宝这种创新型个性化产品有着更加明确精准的客户定位,市场定位明确,加速对活期甚至定期存款的替代效应,再加上支付宝等支付平台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便捷性,使得余额宝相比银行理财产品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从长远来看,这也会对银行理财产品造成很大程度的冲击。

(二)银行的应对策略1.形成“以客户为中心”的客户服务模式。由于国家政策的保护,再加上商业银行几乎垄断了产品的设计发行与销售渠道,所以逐渐形成了一种“银行为中心”的客户服务模式。而此次余额宝的推出,说明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客户模式才能更精准的抓住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为此,商业银行应换位思考,从客户的角度创新产品,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2.在存款及对存款起替代效应的竞争性业务上针对性的加大创新力度。从短期小额理财模式来看,即在活期存款业务方面,活期客户长期被定义为银行的非主流服务客户的传统银行服务模式必须被打破,商业银行应以客户为中心,加强活期存款的个性化服务,如相应的推出活期余额理财服务等业务,还可利用自身的资金、客户资源、渠道等优势推出一些第三方机构无法进行的业务;从长期理财市场来看,商业银行对于低收益的理财产品可以采取降低购买门槛、宽松申购与赎回的条件等措施加强客户黏性。对于中长期的高收益产品,在销售模式上,银行可以借鉴P2P模式,与互联网技术紧密结合,并加强风险防范,提升客户服务价值。3.聚焦互联网信息技术与银行传统业务的深度融合。互联网信息技术是余额宝成功推出的技术支撑,它使即时消费成为可能。而商业银行有天然的资源优势,加上余额宝引领的基金T+O赎回技术等日趋成熟,为了减小互联网金融产品带来的冲击,应加紧互联网技术和传统垄断业务融合的步伐,相应地推出类似产品,如拓展T+0货币基金支付功能等。4.积累数据,构建跨界电子商务平台。余额宝成功的关键在于支付宝平台积累的巨量客户交易信息。这彰显了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创新核心的地位。近几年,商业银行在金融信息化方面进行了创新尝试,但由于缺少评估客户信用的有效信息而难有突破。在此背景下部分银行开始联合谋求共赢,它们利用资源和渠道优势,共同建设一个跨界电子商务平台,通过云计算等来收集客户相关信息。另外不可忽视的一点是,商业银行要积极培养金融知识和信息技术知识兼备的综合性人才,这样才能促进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有效决策,更有效的迎接互联网金融的挑战。5.顺应潮流,寻求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新定位。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许多传统行业都在震荡洗牌。互联网已经不再局限于与传统行业竞争的一个或几个行业的角色,而变成了一个平台,一种机遇。商业银行要抓住这个平台和机遇,加快转型步伐,以客户为中心设计出更贴近客户需求的创新金融产品。

三、结论与展望

银行理财论文范文4

1.1理财收益“预期化”,超额收益“被费用”调研发现,无论理财产品的类型和实际收益如何,我国银行均按协议约定的预期收益率结算各理财产品及未配置完的理财资金的到期收益。即当基础资产收益低于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时,为留住客户,在激烈竞争中保有一席之地,我国银行会采取“挪补”方式补足差额,以降低声誉风险;而在基础资产实际收益高于预期收益时,银行也仅支付预期收益,超额部分则以托管费名义作为银行的理财投资收益。

1.2前、中、后台未有效分离《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清楚划分相关业务运作部门的职责,采取充分的隔离措施,避免利益冲突可能给客户造成的损害。其中,理财风险分析部门、研究部门应当与理财的销售部门、交易部门分开,保证有关风险评估分析、市场研究等的客观性。但从宁波我国银行理财业务的内控流程来看,部分银行理财产品方案及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的设计、理财资金的管理运用、理财收益的测算等均由同一部门负责,不相容岗位未有效分离。

2理财业务会计核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理财手续费的收入确认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商业银行通常按一定比率向客户收取手续费。如该手续费属管理费性质,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将其作为递延收益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分期确认。但商业银行一般在理财产品申购时点直接从理财申购资金中扣除手续费作为当期收入,或直至产品到期日才确认理财收入,收入确认与权责发生制原则不符。

2.2非保本产品基础资产的终止确认有违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逐项进行认定,将不符合转移标准的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纳入表内核算,并按照自有同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管理。其中,“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是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前提。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往往以与客户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产品类型作为表内核算或表外披露的划分依据。如协议约定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则视同几乎所有的风险报酬已转移给客户,银行对该理财产品仅作表外披露,理财产品对应的本行存量资产也终止确认;反之,则纳入表内核算,对应的基础资产也在表内反映。然而,出于揽存、维持市场份额和维护银行声誉的压力,无论是保本还是非保本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一般都按照预期收益率结算客户最终收益,或以“备用信用”或“抽屉协议”形式向客户承诺理财产品的保本性。此外,对公众投资者的权利主张,商业银行也会承担事实上的保兑义务,即提供道德上的追索权。因此,单以购买协议作为表外业务表外披露和表内核算的划分依据不够准确。

2.3“资产池”理财产品未单独建账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除为理财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银行并未对滚动发售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建立独立账户,而是直接将其纳入“资产池”,导致一笔理财资金同时对应着资产池中的多笔资产,每一期理财产品与整个资产池中的基础资产不能做到一一对应,无法单独进行估值和收益测算。另外,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内部调剂匹配“资产池”内投资资产,采用期限错配、内部转移利润等手段,调节各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达到期限短、收益高的目标。显然,在资产池运作模式下,商业银行无法对理财产品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无法准确核算每一个理财计划的投资收益。

3对策建议

3.1建立统一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会计核算指引,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目前,监管部门对理财产品会计核算的监管要求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原则性较强,约束力不够。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业务会计处理标准不统一、方法不一致、信息不可比的现状,建议联合有关部门出台统一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会计核算指引。指引应区分理财产品业务类别(如保本和非保本),从会计科目设置、台账管理、初始确认和计量、终止确认、信息披露等环节提出更具操作性的要求,使得监管规定从原则性向规范性方向发展。可以参照《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对每一项或一期个人理财产品均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报告,月末年末编制合并报表以反映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整体情况。

3.2多渠道加大监督、引导和培训力度,提升商业银行会计处理准确性建议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理财业务会计处理专项检查,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会计处理、收益测算、台账设置、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检查,从而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会议等方式,搭建理财业务会计同业探讨的平台,引导提升商业银行对理财业务会计处理的关注,并加大对其会计人员培训力度,提高业务水平,提升业务处理准确性和合规性。

银行理财论文范文5

1.1银行业服务中高素质的理财人才严重缺口个人理财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综合业务,理财人员不仅仅要精通专业知识,熟知金融工具的各个功能、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工作经验,还要有很好的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我国理财人员的从业准入的门槛标准不一,商业银行对理财人员也缺乏专业培训,大部分理财人员不仅缺乏专业的理财知识还缺少工作经验。这种只是经过简单的业务介绍就可以上岗的人员主要是为了拉业务,完成银行给定的销售任务,这些人员经手的理财业务容易造成客户理财的失败。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优秀理财人员距离当代人民理财的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

1.2营销效果不佳及缺乏创造市场的意识在银行理财业务中,营销是较为关键的,但是我国大部分银行的营销水平普遍不高。常会出现商业银行花费了大量的人、财、物在一些理财产品上,然而营销的效果却不尽人意,只是在小范围起到了作用。各家商业银行都会在自己的网点、网站进行理财业务推销和介绍,但是由于缺乏市场开阔意识,理财经理很少会积极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只是被动的等待客户主动咨询。当然银行理财方案的宣传不到位自然也会影响销售效果,营销方案要做到能让客户理解理财业务的流程、风险、收益计算方式等内容。同样银行落后的营销理论、营销方式、缺少有品牌的理财产品,都会商业银行营销水平不高的影响因素。

1.3市场的定位不准确及其客户划分单一现今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大部分存在市场定位不准确,对理客户的划分依据单一。商业银行对理财客户的划分主要依据理财客户在银行里的储蓄余额的多少进行简单划分,这种划分显然是不妥当的,这样简单划分不能使银行设计出得理财产品与理财客户对理财产品的需求相匹配。如今的理财客户不仅对产品要求要有差异化,还要求银行提供的服务要有特色,因此商业银行仅依据客户储蓄余额划分客户等级依等级设计出来的理财产品便会缺乏针对性。大多数商业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划分时很少会结合客户的年龄、心里承受能力、风险偏好、从事的职业、年收入等进行比较综合的分析,使得银行的市场定位出现不准确的现象。

2解决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现有问题的措施

2.1密切金融机构间合作,加强跨行业间的交流我国法律规定金融行业要进行分业经营,各个金融机构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各自经营自己的业务,商业银行不能涉及证券业、保险业。但是商业银行要想更好的促进理财业更好的发展,就要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机构的合作,促进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商业银行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密切其他非金融机构的联系。机构之间的合作广度可以有意识的扩大,也可以采取措施提升彼此合作的深度。二、机构内部人员加强交流。商业银行可以与其他机构举行业务交流活动、讲座,加强行业交流,促进商业银行了解其他行业的情况与客户的需求。商业银行与其他行业机构合作交流可以为理财产品的创新提供源泉。

2.2重视理财产品的创新,提供多样化的理财产品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理财产品都较单一,创新的理财产品很少见。商业银行如果想占据更多的个人理财市场份额,商业银行就必须增加理财产品研发的资金投入,增强创新能力。商业银行不仅应该为理财顾客提供有差异又有正对性的理财服务,还要注重自己核心品牌产品的研发和培育。如增强商业银行的实力、优化自身资源为客户提供具有综合性的理财服务,而不再限于原有的单一的理财服务。包含的服务不仅仅只是个人财务的规划,还包含整个家庭的财务管理、家庭事务的管理、各种理财资讯服务、购房、购车、子女教育的财务规划等符合客户需求的服务。又如,用具有有特色、多样化的理财产品代替原有的单一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积极与其他机构合作,做为第三方机构提供包括证券、基金、信托、保险等领域的理财产品,同样商业银行业要加强自身理财产品的研发,积极为客户提供有特色又有品牌的理财产品,注重客户忠诚度的提高。

2.3注重专业理财人员的培养,提高理财人员的素质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有赖于优秀的理财人员,高素质的理财人员的培养在我国的理财业务中是十分的关键。商业银行应采取多种措施培养理财人员。商业银行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积极与各大知名的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计划。这些高等院校负责理财人员的培养并将具有专业知识又有实用性的人才推荐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负责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实习岗位。二、商业银行引进理财人员要经过严苛的招聘流程和考核制度。商业银行在招聘理财人员时,要对应聘者进行专业金融知识得考核,还要对应聘者的其他方面进行考核,让具有综合素质与能力的人才从事银行的理财业务。三、提高理财人员业务能力。理财从业人员后续教育也是相当重要的,所以商业银行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要注重对理财人员的培训。如与其他金融机构理财人员的经验交流活动、组织理财人员进行专业学习、按期举行专业知识考试、聘请理财专家对理财人员进行专业指导。

2.4重视营销人员水平提高,增强开拓市场的意识商业银行要通过各种方式提高营销效果,在个人理财市场中占据有利的地位,扩大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打造有特色、有品牌的理财产品,进而树立好的名誉,增强客户对自有理财产品的忠诚度也是提高营销水平的方式之一。同样商业银行业应该通过如下方式提高自己的营销水平:一、印制和发放理财产品的宣传单。理财产品的宣传单要有独特性,也要有一些基本的内容,方便客户理解理财产品,包括理财产品的名称、独具的特色、安全性、风险性、计算收益的方式等。二、利用多种形式的广告进行宣传。包括电视中的广告、路牌小广告、各种报刊、杂志、海报等刊登的广告,还有有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分布广阔的网点刊登广告。三、组织专业人员到户外进行宣传。银行可以派一些专业人员到一些人流量比较多、比较繁荣的地带举办理财产品咨询活动、宣讲会对路过的人进行有关理财产品的介绍和推销。四、银行内部宣传,要营造不断开扣市场的氛围。内部人员对每一种理财产品都要深入了解这样才能更好的为客户提供好的服务,当然也应分配营销人员一定的任务,对完成任务的人员给予激励,营销扩展市场意识。

3总结

银行理财论文范文6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创新

1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必要性

1.1满足个人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1月底,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16.2万亿元,相比去年同期增长近9.3%。个人金融投资理念的不断成熟为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如此大的基数释放出一个不大的比例就会产生巨大的市场容量。从个人角度来看,个人居民储蓄的增加,金融投资产品和渠道的多样化,个人资产及消费欲望的增加,人口老年化及老年人口相对贫困化,从一而终就业模式的消失及社会保障体系重建,人生模式的多样化及财务风险的增加,使得专业性的金融系统理财服务成为一种需要。

1.2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

(1)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利润最大化是商业银行的最终经营目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逐步过渡,各银行之间的金融竞争越来越激烈。为改善对客户的服务,各家银行都在努力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项目,开发新的业务品种。因此,拓展经营领域,深化服务内涵,寻求功能创新是我国银行业在这种经营环境下的必然选择。

(2)个人理财业务有利于商业银行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我国银行业的现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社会信用过于集中在银行;银行业务主要集中在对公业务、批发业务上,对私业务以及零售业务所占比重较小;资产负债业务所占比重过大,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所占比重较小。上述三个方面问题使我国银行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而个人理财业务不仅经营风险较小而且能带来可观的经营收益,有利于商业银行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实现从单一的资产负债业务向全方位的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相结合的多功能个人金融服务的转变。

1.3适应变化的国际竞争环境

2006年年底金融业已经全面对外开放,外资银行全面享受国民待遇。外资银行出于网点、人才等因素限制,不会将存贷业务作为重点来发展,而会将中间业务的发展作为“切入点”,逐步扩大他们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品种。个人理财业务将是国内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争夺的重点之一。

外资银行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灵活的经营机制、丰富的管理经验,早已对我国零售银行领域潜在的巨大发展空间虎视眈眈。为了应对外资银行进入的挑战,国内商业银行纷纷将发展中心转移到零售业务中来。根据国际通行的“二八法则”,在零售业务中,20%的客户将带来80%的利润。因此,争夺最高端的20%的优质客户资源对商业银行的发展至关重要。而要在零售业务中赢得优质的高端客户,个人理财业务极为重要。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以其领域广、批量多、风险小、个性化、收入稳定、附加值高等特点,成为商业银行生存与发展的必然趋势。

2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

个人理财服务在国内虽然刚刚开始起步,但是,随着我国居民财富的迅速增加和个人投资意识的增强,国内个人理财业务己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尤其是从2002年开始,对优质客户的理财服务成为国内各大银行的竞争焦点。虽然各商业银行开办了各种各样的业务,但其共同特点表现为:银行的理财服务产品,以结算类为主,层次低,品种少;理财服务也仅是为客户咨询,提供理财建议书,理财服务设置的门槛过高;对于国际上主流的个人信托业务涉足少;侧重于推销银行现有产品,对客户的个性化服务不够;国内各银行所提供的理财产品基本上同质,缺乏品牌。

3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因素

3.1分业经营限制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

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确定了银行、信托、保险、证券等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限制控制了业内风险,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金融交叉发展和相互促进,也限制了个人理财拓展的空间。银行、保险、证券各自为自己的客户理财,三个市场割裂,客户资金只能在各自的体系内循环,无法利用其他两个市场增值。同时,理财机构不能代替客户直接投资,个人理财业务最核心的部分无法实现。银行不能涉足保险、证券、基金等,无法对个人资产进行全权管理,其理财服务也只能停留在方案上。这从客观上限制了我国商业服务个人理财服务的发展。

3.2金融市场不发达制约了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

我国目前尚未实行利率市场化,金融企业竞争只能通过产品和服务进行,而无法在货币价格上给予优质客户更多的优惠,更无法通过货币价格在产品上有所创新。相比之下,国外银行可以在交叉销售时制定更为灵活的定价策略。

中国资本市场不健全,可供投资的渠道有限。股票、保险、债券品种单一、基金刚起步,外汇资本项目尚未放开,制约了国内外汇业务的发展,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这使得中国现在的理财市场必然受到局限。

3.3银行自身业务体系不完善制约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1)理财品种不丰富。理财业务与传统业务最为不同的就是其“个性突出”,不同理财机构针对不同的客户群,利用自己在某一投资领域的比较优势,安排最适宜的投资期限,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差异化需要。虽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名目众多,但各家银行推出产品实质上大同小异,互相效仿,产品整体技术含量较低,营销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也基本一致,仅局限于利率、汇率挂钩与国债、央行票据等投资组合的几种产品,不能根据客户的需求有差别、有选择地进行产品设计和客户服务,产品同质化严重。

(2)专业理财人员素质不高。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业务,要求理财人员必须全面了解理财产品的各项功能,熟练掌握投资、银行、保险、法律、税收、财务等多方面知识,具备丰富实务操作经验,并有良好的交际和组织协调能力。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一般都对理财业务人员资格有明确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时间较短,理财经理多由个人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兼职。由于人员素质跟不上,目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主要是资产管理业务,且仅停留在产品上,深层次的理财业务还无法开展。

(3)组织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缺乏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没有一个专门部门来对个人理财进行统一规划、研究开发和协调指导,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展处于自发状况,部门之间条块分割,相互之间协调不顺畅,也影响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创新。

(4)信息系统不健全。多数银行的业务运行系统建立在账户基础上,客户信息极为有限,无法有效地加以分析利用。同时,商业银行间、商业银行与证券、保险、信托之间的客户信息资料不能共享,客观上造成客户信息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向纵深发展。

4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4.1要加快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步伐

(1)尽快实现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后,银行就可以在除了产品和服务竞争以外,展开价格的竞争,进一步可以在货币价格上进行商品创新,实行更为灵活的定价策略。

(2)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

(3)允许银行混业经营。综合性个人理财业务开展的先决条件是允许金融的混业经营。当前,客户对银行的理财要求是希望银行能够提供一揽子的保值增值服务,但我们的银行目前基本上只能设计一些简单的金融理财服务方案。因此,政府应对现有限制银行个人金融理财业务的政策法规进行修改,从而使各商业银行可以丢掉经营政策上的镣铐,大胆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4.2要加大理财市场的培育

(1)要设计符合中低客户需要的产品,开发中低客户市场。当前我国各大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基本上是针对高端客户而言的,市场准入门槛高,许多有理财愿望的中小客户被拒之门外。诚然,对银行来说,抓住高端客户非常关键,但我国的实际情况却是中小客户占绝大多数,中小客户个人理财市场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为实现银行的长期利润,商业银行不应忽视这一市场。

(2)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十分迅速,个人经济活动也十分活跃,但是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步伐却大大拖后,无法对个人经济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管和惩治,造成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即使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也要承担不必要的风险。这种资源浪费想要尽快解决,唯一的方法就是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一方面推动各级人大立法,另一方面为个人信用管理提供协助和技术支持,实现信息共享。

4.3要提高理财人员的整体素质

(1)要选拔一批理财专家培养对象,在选拔上要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将一批具有熟悉金融专业知识、具有投资意识和营销经验的业务骨干选拔到理财岗位上来。

(2)强化专业性的系统培训,重点加强投资理财知识、客户营销技巧、理财方案设计的培训。可以通过与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横向交流使理财人员全面掌握各类投资市场知识。

(3)实行资格准入制。统一对理财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和考核管理,做到持证上岗。

4.4要加快金融创新

我国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种类不多,特色不突出,由于市场和客户需求的多样性且不断变化,为了充分满足客户需求,商业银行应:

(1)不断推进理财产品的创新。理财产品的创新首先是要新,商业银行设计产品或服务时,不要一味地模仿,要充分体现本行的智慧和优势,在做好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寻找市场发展空间。

(2)开发适用性产品。个人理财产品只有适用才有客户和市场,才能给商业银行带来利润。为此,商业银行提供的创新产品要有准确的市场定位,而准确的市场定位来自于对客户进行细分,即按一定的标准(如按收入、年龄、风险偏好等标准)进行分类,然后量身定做理财产品,突出产品的个性和差异,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客户群投资理财的需要。

(3)开发有价值的产品。要真正能给客户带来增值收益,只有真正满足客户委托理财的增值目的,才能吸引大量客户的加入,才能推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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