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范例6篇

大气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防治范文1

[关键词]大气污染;危害;防治技术

中图分类号:X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8-0245-01

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气环境污染状况已非常严重,高度发达的科技水平在长期累积的环境污染的治理上也显得力不从心。大气受到污染之后,不仅会给人民群众日常的工作出行带来诸多的不便,还会对周围的动植物造成很大的危害。这些年来,随着大气污染对人民群众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也意识到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对于城市环境的保护,主要是是对城市及其周边的地区进行绿化的工作。

1 大气污染的影响及危害

1.1 对人类健康的危害

污染的大气会给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非常大的危害。最容易受到损害的器官就是人的肺脏,人们每时每刻都需要呼吸,当大气受到污染之后,人们吸入肺部的空气都是有毒有害的,那么将会对人们的肺部器官造成极大的伤害,严重的影响人们的呼吸系统。其次就是人们的眼部容易受到伤害,受到污染的大气,空气中漂泊着一些有害的颗粒,进入人体的眼部之后,会对人们的眼睛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人们如果长期生活在受到污染的大气之中,将会对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

1.2 对地球生物的危害

大气污染可以随大气环流进行扩散,当一些动物吸入了污染空气,或是吃了受污染的植物之后,就会对其自身造成影响,严重的还会导致动物的死亡,而且大气污染会降低植被抵抗虫病害能力,一些植物长时间在污染空气的环境里,会停止生长有的甚至会死亡。而且酸雨的形成也与大气污染有关,酸雨对动植物、农田以及植被的生长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1.3 对全球气候的影响

人类社会到冬天,会大量使用化石燃料进行供暖、取暖,这些化石燃料燃烧完排放大气中CO2浓度的不断增加,会造成温室效应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由此带来的气象灾害会明显增加。同时CO2气体还会影响太阳对地球空间的辐射,从而使地球表面正常的气候发生变化。

1.4 造成臭氧空洞

臭氧层可以保护地球上的动、植物免受紫外线产生的辐射。但是,如果大气被污染,就可能造成臭氧层空洞,进而对地球上的生物造成影响。

2 防治大气污染的技术

2.1 控制排放污染物

我国现阶段大气污染主要的源头为排放污染气体,因此,对大气污染进行防治时,应提倡用没有污染的环保材料和清洁能源,使能源的结构不断优化,在日常的生活里可使用低污染能源,也可以用先进的技术减少排放污染物。污染物进入到大气里,会随大气循环进行扩散,因此在防治大气污染的过程里,应对污染物进入到大气这一环节的防治作为重点的环节。在该过程里,可以利用一些较为简便消烟除尘的技术、污染物的回收处理以及冷凝技术等方法对废气进行滤化,尽量使得排放到大气里的污染物的浓度降低,从而降低大气污染,让大气处于一个比较健康的状态。

2.2 合理布局城市的功能分区以及工业区

在规划城市新建的城区或功能区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环境因素,合理规划功能区的布局,尽量将那些工业区安排在下风向的区域。这是因为工业区不但会对大气和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还会产生噪声污染。因此,要做好工业区的规划工作,就要尽量让工业区远离城市中心区域,以减少工业区给城市居民造成的不良影响。

2.3 控制好居民区中的污染源

大气中出现污染的原因有很多,除了工业区排放的有害气体和汽车尾气等,居民区内的垃圾箱和饭店烟囱排放的油烟等也会对大气造成O大的污染。因此,在防治大气污染时,要控制好居民区中的污染源,有效预防这些污染源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鉴于此,建议环境保护部门承担起自身的责任,加大对居民区内部污染源的治理力度,降低污染源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2.4 区域集中供热

分散于千家万户的燃煤炉灶,市内密集的矮小烟囱是烟尘的主要污染源。发展区域性集中供暖供热,设立规模较大的热电厂和供热站,用以代替千家万户的炉灶,采用高效率的除尘器和高烟囱排放,减少燃料的运输量。

2.5 加强清洁能源的利用

核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多重复利用可以有效的降低由于化石能源造成的污染。在人们的生活生产中利用的建筑材料也应该多用那些环保材料,从而减少污染气体的排放。最后,化石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产生的有害气体不能直接将其排放到大气中,必须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并采用气体处理技术进行废气处理以降低污染物的浓度,从而减少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的目的,核能是比较好的能源,用最少的能原材料去创造出更多的能源财富,这样就可以使大气保证一个比较健康的状态,使环境更加和谐。

2.6 做好城市绿化

做好城市的绿化工作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第一个方面是控制城市里的污染源,第二个方面是做好在城市中多种植一些绿色植物。控制城市的污染源主要是控制城市中工业厂区污染气体的排放和汽车尾气的排放。这就需要城市的环保部门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加强对工业厂区和汽车尾气的污染气体的管理和监督。多种植一些绿色植物,主要是充分利用城市的空间资源,在城市和工业区接壤的地区多种植一些植物,这些绿化植物不仅可以阻挡和吸附污染物的流动,同时还可以吸收大气中的有毒物质。

3 结束语

大气污染影响深远,做好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尽量控制排放污染物,合理布局城市的功能分区以及工业区,控制好居民区中的污染源,控制燃煤污染,加强清洁能源的利用,做好城市绿化,保证空气质量,协调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将粗犷型和高污染性的经济发展模式逐步向经济节约型的发展模式转移,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徐士远.大气污染的危害及防治技术研究[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4.

大气污染防治范文2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和城市建设,保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保证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改进能源结构,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渔业、铁路等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计划、经济贸易、建设、市容环卫、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规划等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和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六条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对大气环境实施质量控制。

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程序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杭州、宁波、温州、绍兴、湖州等国家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并可以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保持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稳定达标。

第九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污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其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本省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国家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各地大气环境容量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制定全省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总量控制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主要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应当削减的污染物排放量及削减时限要求。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本辖区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要求,可以对国家和本省尚未实施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有关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产业发展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及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拟定有关排污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排污单位对拟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复核并答复申请人。

公示期间排污单位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申请经复核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十三条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其他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超过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排污单位应当如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包括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

第十五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设置采样装置或者监测采样平台;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主要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排污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实行大气环境质量日报制度,逐步开展预报工作。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

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二十条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燃烧高硫份煤炭。

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

已建的火电厂、热电厂、水泥厂等单位,应当采用低硫份煤炭,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采取脱硫、固硫、除尘措施。

第二十二条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禁止或者限期停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对特定区域以外的民用炉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其他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划定特定区域限制或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进口、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燃煤锅炉。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治理规划,采取措施,促使饮食服务等经营单位限期停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对机动车船实施排气污染年度检测制度。

依法承担机动车船检测的单位,必须将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列为必检项目。

从事机动车船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报告,建立检测情况档案,并定期将检测情况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驶中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机动车车主或者驾驶人员应当配合公安交通、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抽测,不得拒绝、阻挠。

现场抽测应当快捷、便民、文明,不得收费,不得扣押车辆。

第二十八条经检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船,公安、交通等部门不得核发牌证,不得通过年审。

经监督抽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经修理后污染物排放仍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用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机动车辆报废标准予以报废。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机动车船。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城市市区内限制摩托车的行驶范围,限期禁止使用燃油助动车。

第三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船用燃料。

第五章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三十一条排污单位向大气排放粉尘或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粉尘的,必须依法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或者净化处理,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化工、医药等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第三十二条在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居民居住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生产甲壳素、骨胶、骨粉、鱼粉;

(三)从事屠宰、畜禽养殖及生物发酵等经营活动。

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三十三条蚕桑氟污染的防治,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建造废弃物焚烧炉必须统一规划,合理选址,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废弃物焚烧炉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运行,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五条贮存、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建设施工场地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施工车辆进出施工场地,应当采取喷淋或者冲洗等措施。

装卸、运输可能产生扬尘的货物的车辆,应当配备专用密闭装置或者其他防尘措施,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装卸、运输作业,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作业,应当符合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排放油烟、烟尘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城市市区范围的居民住宅楼或者商住楼内,不得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除外。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油烟、烟尘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污染事故预防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大气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迅速、妥善处理污染事故。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治大气污染工作的实际需要,制订重大、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保养检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

排放或者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必须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接受备案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单位的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十条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或者泄漏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停止、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二)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三)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及危害;

(四)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责任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作出有关事故发生的书面初步报告。

事故查清后,责任单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以及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重大、特大大气污染事故或者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二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采取必要的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封闭部分道路和区域,疏散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人员。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违反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条件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未能如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停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安装采样装置、监测采样平台、在线监测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本条例施行前已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逐步限产或者关闭。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燃烧高硫份煤炭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生产甲壳素、骨胶、骨粉、鱼粉的,或者从事屠宰、畜禽养殖及生物发酵等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排放的油烟、烟尘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未制订事故应急预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法批准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违法批准发放排放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限期治理项目,违法验收通过的;

(三)违法实施检查、收费、处罚的;

(四)泄露检举人的情况,或者泄露排污单位的技术、业务秘密的;

(五)在执法活动中向违法单位通风报信或者有放任、包庇、纵容环境违法活动等行为的;

(六)对辖区内发生的大气污染事故失察或者缓报、瞒报的;

(七)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在处理大气污染事故中、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范文3

为此,建议:

1.进一步强化全国机动车污染防治。2014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64亿辆 (其中汽车1.54亿辆),年消耗汽、柴油近3亿吨,排放污染物超过4500万吨,且主要集中在城市区域,已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一是建议国家层面进一步明确公安、环保、交通运输、质检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出台可操作性的规则和措施,切实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工作的落实;二是全面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交出行率,提升公交出行和换乘的便利程度,积极在各地推行错时上下班制度,避免上下班高峰堵车问题频繁发生;三是建议国家整合相关资金渠道,建立和增加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专项补贴资金;四是不断提升车用油品标准和质量,加强车用油品管理,确保合格油品在全国范围内供应。

2.优先考虑城镇化进程中生态环境问题。由于缺乏科学规划,我国大部分城市“摊大饼”式发展,城市社会经济活动相对集中,局部区域污染物排放强度大,同时缺少必要的风道、生态廊道,加上城市发展重建设、轻管理,重景观、轻生态,污染物既不能及时扩散,也不能及时净化,超标自然成为“新常态”。为此,一是建议城市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与环保、气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要把风道、生态廊道等生态环保的要求作为硬任务;二是建议强化城市生态学的研究,系统分析城市结构、布局等因素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三是按照减缓与适应的原则,在削减污染物的同时,突出抓好城市及周边生态建设,重视城市园林绿化过程中的生态功能,切实提升区域污染物消纳、自净能力。

大气污染防治范文4

近年来,广东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珠三角区域城市空气质量平均达标天数比全国74个重点城市平均值高出15.8个百分点。

然而,由于产业能源结构不合理,防治体制机制不到位等原因,当前广东大气污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4月1日~11日,记者在广东各地暗访时发现,部分地区违法排污行为仍大量存在,小锅炉小冶炼仍大行其道,扬尘、汽车尾气污染问题也不容小觑。

排污大户 拖延整改

火电厂、热电厂等用煤大户,烟气外排前必须经过脱硫脱硝,这是国家推进节能减排,治理大气污染和减少雾霾的重要措施之一。然而,有些烟气排污大户,面对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环保部门三令五申的整改通知,却无动于衷,以各种理由拖延整改,继续违法超标排污。

位于汕头市金平区金环西路的汕头经济特区万丰热电有限公司,因为废气超标排放于2013年被环保部挂牌督办,必须于2013年年底前完成两台220蒸吨/小时锅炉的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除尘改造等整改措施。与此同时,汕头市环保局给该企业下发了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通知书。

然而,整改时限已过数月,记者来到该厂时发现,该企业竟然没有落实任何整改措施,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工作至今仍未启动,甚至连落实整改、解决问题的方案都没有。

针对该企业拖延整改的行为,今年3月2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向该企业下发了《关于限期治理完成锅炉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除尘设施改造的通知》,要求企业于2014年4月10日前按程序制定彻底解决该问题的实施方案,并于2015年3月底前完成脱硫脱硝设施建设,确保烟气达标排放,否则,将采取关停措施。

“我们已经提前着手做可行性研究报告。”该企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不过目前企业高层还在与汕头市政府协商,还未最终确定是否启动脱硫脱硝设施的加装工作。“一年时间肯定完成不了。”对于汕头市政府给定的最后整改期限,该负责人表示完成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即使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两台锅炉的脱硫脱硝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工程招标、施工,到后期的设备调试等工作,要在一年内完成太困难。

令记者费解的是,既然知道工期这么赶,为什么企业在2013年环保部对其挂牌督办之时,不抓紧时间进行整改。

“广东电网高层想将万丰出售,但买家还在谈,还没最终确定下来。”该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电网高层想让接手该企业的老板自己出钱去建设环保设施。据估算,这项环保工程建设大概需要花1个亿的资金。

据了解,汕头万丰热电隶属于广东电网,主要为汕头市金平区潮汕路金园工业城周边企业供热和供电。

“企业烟气在线监控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最高达1600mg/m3,而国家排放标准为400mg/m3。”环保业内人士表示,工业园区集中供热项目初衷是减少能源资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率,更重要的是便于园区排污企业的管理,最大程度减轻对环境的污染。汕头万丰热电就是属于该类项目,然而,该企业却舍不得拿出资金建设环保设施,根本没有起到减轻污染的作用,反而成了集中污染。

落后产能 大行其道

落后产能是国家明令淘汰的大气污染罪魁祸首之一,也是雾霾的重要贡献者之一。

然而,在珠三角区域内雾霾天数偏多的省会广州,却居然还有数十家产能、设备和工艺落后的小冶炼、小塑料厂聚集在花都区炭步镇,以塑料垃圾、编织袋及各种废弃边角料为主要燃料。

在茶东二路一带,记者粗略统计了一下,大概有40家这样的小冶炼、小塑料厂。记者随机走进数家企业,废铁、铁锭、垃圾在厂区内随意堆放,厂内烟雾缭绕,没有专门的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工厂烟囱不时冒出浓浓的黑烟。许多排气扇排出的废气、废尘,气味呛人,黄色烟雾清楚可见。

记者走进其中的一家五金厂,工人正在给小锅炉加火,正准备对废铁进行熔炼。该厂负责人对记者说:“企业准备搬迁,目前已经停产了”。然而,记者后脚刚踏出厂门,该厂的烟囱就又冒出了浓浓的黑烟。走进另一家厂,还能看见一口大锅在烧着,炉底的柴烧得正旺,萦绕着黑色的烟雾。一名女工在旁边洗头,他们就这样和“小锅炉”生活在一起。

小冶炼,小塑料厂常年焚烧煤炭和固体垃圾,排出大量的污染黑烟,又没有任何的治理设施,茶东二路的墙都被染成了黑色。离开茶东二路,在省道上回过头还能看见炭步镇笼罩在一层黑色的烟幕中。

环保业内人士介绍,像小冶炼、小塑料厂这种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在珠三角区域内早就应该被淘汰,更别说是在省会广州,如果不是亲眼所见,根本无法想象,还有几十家这样的落后小产能企业存在。

中山市神湾镇某染织有限公司,锅炉以柴、生活垃圾、毛线边角料等为燃料,燃烧产生的废气只经过简单的水雾处理就直接排放,黑烟滚滚。

东莞麻涌镇新沙港片区,天空烟雾缭绕,片区内烟囱林立。在水乡大道附近,一个企业厂区后面的烟囱冒出大量偏黄偏黑的烟气,工人正忙着往锅炉里运煤。

而片区内一家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至今还在使用只有5蒸吨的燃煤小锅炉,有时还烧装修废弃木板。企业表示自己也希望停用这台小锅炉,但工业园区还未能提供集中供热,要生产只能继续使用。

记者从广东省环保厅大气处了解到,为解决这一地区大气污染现状,早在去年7月份,省环保厅就对东莞麻涌新沙港片区工业锅炉集中整治工作进行了督办,要求加快推进锅炉连片集中整治项目,但早该完成的片区集中供热改造项目,至今进展缓慢,空气环境得不到改善。

据了解,东莞麻涌新沙港集中供热项目,计划引进中国国电集团投资建设天然气热电冷多联供项目,建设3套燃气――蒸汽联合循环供热机组,并通过集中供热主管网,向新沙港用汽企业进行供热。有关环保专家初步测算,项目建成后,可淘汰或拆除13家受热企业设置的19台燃煤锅炉,每年可减排二氧化硫近3000吨,氮氧化物600吨,节约煤近8万吨。

产业转移 污染搬家?

“产业转移”具体是指珠三角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东西两翼、粤北山区转移。随着区域经济的高速发展,珠三角环境容量日趋饱和,进入转型升级阶段,劳动密集型、高耗能高环境容量的产业势必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产业转移有助于粤东西北的经济振兴,然而它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肇庆市广宁县古水镇,在承接珠三角陶瓷行业的同时,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投诉案件增多。

在前往肇庆市广宁县古水镇陶瓷工业园区的高速公路旁,远远就能望见古水镇高地上林立的烟囱以及喷涌而出的烟雾。

记者随环保执法人员对园区内的部分陶瓷企业进行环保突击检查,发现其中一家陶瓷企业就存在部分环境违法行为。“树叶枯萎,呈现泛黄的色调,显然受到陶瓷厂废气中氟化物的影响。”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该企业不仅锅炉烟尘未经处理肆意排放,而且烟气中氟化物也有超标排放嫌疑,因为邻近废气排放口的植物有没有枯黄是考证烟气是否达标排放的最好风向标。此外,厂内煤气站焦油废水未经过处理,直接从应急池排入雨水通道中,应急池俨然成了偷排池。园区内其他陶瓷企业也存在或多或少的环境污染问题。

“要对当地的老百姓负责。”环保专家介绍,粤东西北等产业转移地,在承接珠三角转移产业时,不能降低产业准入的环保门槛,在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健全监管体制机制,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产业转入,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尾气扬尘 不容小觑

在广州、深圳、东莞等城市中,马路上公交车或者一些黄标车一发动,马上喷出一股股浓浓黑烟。“珠三角地区机动车排放对PM2.5的贡献或为30%左右。”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环境气象研究所所长范绍佳介绍,随着城镇化加速发展,汽车尾气和工地扬尘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据了解,根据环保部给广东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广东约有129万辆各类“黄标车”需在2017年淘汰。

大气污染防治范文5

【关键词】大气污染 区域联防联控 问题 建议

一、区域联防联控提出的背景

21世纪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新时期,GDP不断上升,国民收入增加,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有所提高。但是这种以牺牲环境利益来换取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所带来的严重后果。“雾霾”、“PM2.5”、“光学化烟雾”等大气污染问题,给人们的出行和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并且随着近年来工业结构的变化,促使污染问题也发生转变,城市间污染物相互影响并逐渐污染加重,通过大气运动等方式,有毒的污染物质传播被到其他地方,在大区域内循环,导致严重的区域环境污染问题[1]。已成为我国许多城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的主要障碍,给大气污染的防治和管理带来严峻挑战。

二、区域联防联控的概念和内涵

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是指以解决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为目标,依靠区域内地方政府间对区域整体利益所达成的共识,运用组织和制度资源打破行政区域的界限,以大气环境功能区域为单元,让区内的省市之间从区域整体的需要出发,共同规划和实施大气污染控制方案,统筹安排,互相监督,互相协调,最终达到控制复合型大气污染、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共享治理成果与塑造区域整体优势的目的。

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主体机制,指关于区域联防联控主体范围的确定以及主体进入、退出等涉及联防联控主体问题的原则和制度体系的总称;第二,目标机制,指是建立某种合作关系必须有具体明确的目标,并保证目标的有效性;第三,运行机制,指为了保证合作既定目标的实现,所建立的包括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所需要的要素、合作规则以及具体运行组织、规则和程序的体系;第四,制度保障机制,即为了保障城市合作的稳定、顺利进行,在其他一切具体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建立的一套明确的制度保障体系。

三、国外区域联防联控的实践经验

(一)美国联防联控的具体措施与经验。

1970年美国国会成立了环保署不久,又在全美建立了10家区域办公室,负责管理10个大的地理区域,些区域与普遍接受的地理和社会经济区域一致,也按各州的州界划分。美国的经验主要体现在:1、政府设立专门的行政机构,进行区域联防联控措施实施过程的管理。2、各区域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指定区域内防治措施,同时加强区域之间的交流和合作。3、加强技术的投入和注重在环境治理方面优秀人才的培养。

(二)欧盟联防联控的具体措施与经验。

自1973年以来,欧盟共制定了六个行动规划,内容包括了一系列在规划期内的任务,其实质上是成员国对环境政策目标达成的共识,需要进一步制定实施规划所需要的措施,即以制定指令为主要方式来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可以看出欧盟通过制定法令,以一种强制限制式管理方法,来达到区域联防联控环境改善的目的。

四、我国目前区域联防联控措施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于联防联控的基础研究不足,缺乏有力、高效的科学技术指导,治理工作对于高技术的需求很大。虽然我国环境问题已经有很多年的历史,但是对于环境问题的重视时间还是很短。对于环境污染治理的研究,开始较晚,研究结果不突出。区域污染的检测、传输和影响评估报告平台尚未完全构建。使得我国区域环境联防联控的基础不牢固,难以支撑高节奏的区域治理工作。

第二,区域联防联控大多被“形式化了”, 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支持,虽然有相关政策做支撑,但是对于该政策的响应能力和实践能力较差。国家环保部出台了《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为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指明了方向,配以相应的技术指南。但是仅仅是从宏观指导以及规划的基础上,还是停留在理论与思想方面。没有具体的行动与实践,过于形式化。

第三,相应的基础设施不足,配套软、硬件准备不足。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和评价系统尚未启动;区域污染排放底数不清,导致区域联防联控规划编制时带有浓重的 “各自为政”的特点,缺乏从区域角度整体的考量,无法实现科学化、目标化和定量化的区域联防联控管理目标。

五、完善中国联防联控体系的几点建议

针对目前中国在实施联防联控中的缺点与不足,结合国外联防联控的成功案例,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就完善联防联控措施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自上而下的联防联控环境监管体制。

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能够有效的改善环保部门“孤军奋战”和“有心无力”的尴尬位置。由中央到地方、由上级到下级,这样层层监督和制约,这样就能够建立一个完整的联防联控监督体系。

(二)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环保部门的监督、执法权力。

就目前来说,环保部门的权限较小,难以针对众多的环境问题给予恰当、有力的惩处,如果我国能够在法律上完善环保部门的权限,保证其执法、监督的绝对性,这样就能在对污染问题的惩罚上取得很好的成果。有利于区域内各环保部门执法的统一性,减少环保工作的漏洞。

(三)设置专门的行政机构,对联防联控的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

欧美及我国奥运会等成功经验表明,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已成为解决区域性大气污染的根本途径和有效措施。通过制度的变革和高科技的运用,是推进区域复合型大区污染防控和管理的必经之路。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的发展时期,积极抓住这一机遇,倡导区域之间的协作,不仅仅是解决环境问题,即使对于经济发展,教育等其他社会问题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大气污染防治范文6

关键词: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措施

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的现象。大气污染不仅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产生威胁,导致人们生活的舒适感下降,也会造成气候的变化以及生态失衡,严重影响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要明确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防治,提高大气质量,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1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必然会造成大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如大量工业活动会导致工业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排放量急剧增加,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很多废弃物的焚毁、汽车尾气的排放、建筑扬尘都会造成大气污染,臭氧、氮氧化物、细颗粒物等污染物的二次转化还会引发雾霾天气,二氧化硫的排放会引发酸雨问题。近年来,大气污染导致的群体发病率不断上升,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活动及人群健康,因此,必须要加大环境工程中大气污染防治,提高空气质量[2]。

2大气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2.1缺乏系统科学的防治技术和防治手段

大气防治工程项目所需的技术支持较多,但目前我国大气防治活动中还普遍缺乏科学、完善的技术支持方法和手段,严重影响大气防治工程的质量。我国在大气污染防治与科学技术研发过程中的资金投入仍然存在不足,也导致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发展速度较慢,难以满足当前治理的需求。所以,需要加强对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工作的支持,适当在人才培训及资金补助方面予以倾斜,是十分必要的[3]。

2.2缺乏行之有效的防治机制

科学系统的大气污染防治方案与对策是保证大气污染得到有效处理的前提,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仍然缺乏系统科学的防治机制,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缺乏精准性,难以做到针对性的污染防控工作,导致大气污染防治效率无法得到有效提升。例如,我国一线城市和准一线城市大多推行限号政策以限制在同一时间内城市的车流量,但这种单一的限号措施对大气污染的有效性亟待精准评估。另外,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不能满足当前环境保护的需求,仍然延续着以往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导致很多污染物和大气污染活动无法得到有效的约束和规范,严重影响大气污染的防治效果[4]。

3环境工程中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的相关对策

3.1建立健全大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制定完善科学的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是保证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能够得以顺利推行的前提,结合当地大气污染的主要问题,针对性地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排放标准,结合现代工业发展和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适当优化和扩展大气污染防治内容,合理制定现阶段的管理指标,并及时完善和优化相应的排放体系。其次,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对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与控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约束,对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的责任人进行严肃的处理。企业和个人排放的废气必须要满足相应的制度要求,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当地的大气环境。

3.2加强高效除尘装置的使用

大气污染中的固体颗粒物会对人们的健康和呼吸道产生严重危害,因此,必须要加强对固体污染物的控制与管理。首先,要减少固体颗粒物的产生途径,我国绝大多数的大气中的颗粒污染物是由传统的能源资源,比如煤等燃烧所产生的。所以,要尽可能的加大清洁能源的使用比例以代替传统的能源材料,减少大气中固体颗粒物的产生。其次,还需要不断优化传统能源材料燃烧和使用过程中的工艺,有效防治污染物的产生。通过新型生产工艺例如干湿法,可以控制粉尘扩散,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污染问题,提高环境质量[5]。

3.3建设绿化工程造林项目

植物的光合作用可以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放出氧气,改善城市中的氧含量,而且,大规模的绿化工程项目还可以避免城市的热岛效应,降低风速,并吸收空气中的粉尘,净化空气,从而改善城市中的大气环境。因此,环保部门需要加强建设绿化工程造林项目,并进一步深化植树造林工作。在城市整体规划过程中融入绿色空间规划理念,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加快促进城市绿色生态网络的建立。同时,在城市规划与居民区的设置过程中,要求工业区的规划要与居民区保有一定的距离,并在工业区的附近栽种大量的绿色植物,减少工业生产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影响[6]。

3.4加大宏观调控力度

大气污染相对来说治理难度较大,是一个国家性的管理问题,仅靠个人或企业难以有效进行大气污染的防治。因此,国家环保部门需要重视起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将大气污染治理活动上升到战略的层次,并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政策鼓励和项目支持,组织科研人员不断研发新型能源应用技术和科学的大气污染处理措施,保证大气污染的治理效果。同时,还需要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整改产生大气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改变原来的工业生产方式,降低污染物的排放,并通过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使得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互协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实现自然与经济的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