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论文范例6篇

经济法学论文

经济法学论文范文1

中国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是由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引发的。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已经成为现代化的强大推动力,但法治进程相对滞后,经济增长缺少稳定的制度支持,甚至不时受到某些过时的宪法条款的掣肘。另一方面,我国宪法学理论受学科壁垒、各自为政的科教体制影响和阶级分析方法的长期束缚,正变得日益贫乏、狭隘和僵化,不仅无力解答中国现代化面临的问题,在建构自身的学科理论体系方面更显得力不从心。21世纪的中国宪法学必须实现从科学分析到人文综合的转变、从阶级冲突到利益协调的转变、从政治宪法到经济宪法的转变,才能走向成熟,为中国现代化提供可靠的理论指导。因此,建构经济宪法学理论,不仅可以促进宪法学自身理论体系的完善,对于协调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关系,保持经济现代化与现代化同步进行也具有现实的指导作用。

一、经济宪法与宪法经济

经济宪法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德国的经济法理论,是国家广泛干预经济生活的产物,与人们对市场缺陷的强调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在弗莱堡学派经济学理论的影响下,德国学者弗兰茨。伯姆(FranzBoem)把经济宪法定义为一种有关“经济与社会的合作程序”的种类与方式的综合决定,如财产权保障、契约自由、企业经营自由、选择职业自由、限制不正当竞争以及社会化的原则等等。德国行政法学者恩斯特。鲁道夫。舒伯(ErnstRudolfHuber)区分了形式意义上的经济宪法和实质意义上的经济宪法,认为前者是指在宪法上已经全面或概括列举的经济宪法,后者则是实际上与财物、劳力、企业经营秩序等有关,并随时规制它们的交互作用与整体功能的最高法律原则。在此基础上,德国经济法学者林克(Rinck)提出,经济宪法是指“国家为了确定经济自由的范围,施行监督或经济统制,作为依据的基本法律原则与宪法规范”。[1]同时,德国经济学界在社会市场经济的理论研究中也比较重视对经济运行的宪法与制度环境分析。可以说,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经济宪法的概念始于经济法学,实际上就是根本经济法,最初是为政府权力的全面扩张服务的。随着近代自由市场经济和经济自由主义的终结,国家获得了全面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和限制国家经济权力的经济宪法也就应运而生。

英美法系不承认经济法的存在,法学家们并不关心经济宪法的问题,运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宪法问题首先是从经济学家们开始的。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JamesM.Buchanan)等人把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运用于政治与宪法问题,形成了当代西方经济学中的公共选择学派。在研究范围方面,如果说传统经济学研究的是个人在既定宪法和法律制度结构下的经济选择,那么公共选择就是研究约束人类经济和政治选择的宪法和法律制度结构本身。在研究方法上,正统经济学把市场上的经济人视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而把政治决策的官员们看作无私的圣人,公共选择学派坚持政治研究与经济研究在方法上的一致性,认为在市场上自利的经济人在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人或官员时,其自利的品格和本性不会发生根本变化,掌权者滥用其政治权力去促进特殊利益是“事物的自然趋势”。[2]经济政策好坏的关键不在于经济学家的政策建议或政治家的行为,而在于对政策制定与政治过程的规则约束。因此,权力必须受到宪法的约束。由于公共选择学派运用经济学方法研究政治决策,并特别注重对政治决策的宪法约束,因而又有“新政治经济学”和“经济宪法学”之称。

大陆法系的经济宪法是一个实证性的概念,突出了规范经济运行的根本法规则;而英美法系的宪法经济则是一个思辨性的概念,强调了宪法和政治运行中的经济原理。在我国,经济法曾被当作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备受青睐。但由于概念不清,公私混淆,不仅对民商事法制建设形成干扰,对建设也造成了冲击。笔者认为,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是存在的,但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中一部分可归人经济行政法,另一部分是经济宪法,传统的经济法概念应当抛弃。我国经济宪法应有三个方面的内涵:首先,它是指过程的经济原理、原则或观念;其次,它是一种规范个人、组织和国家的根本法规范;最后,它是—种宪治经济的现实状态。因此,经济宪法学就是研究经济宪法的原理、规范与实践的交叉学科。

经济宪法不能简单地把经济与宪法结合起来,明确政府与市场间的界限、区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承认私法与公法的划分,是经济宪法学的理论前提。宪法产生于自由市场经济时期,那时个人权利与自由受到强调,政府奉行不干预市场,放任经济自由发展的政策。英国、美国和法国等早期立宪国家的宪法都力图对经济事务保持中立。[3]即使在当代,美国和一些西方国家在并用和解释宪法时,也都倾向于在经济政策问题上保持中立的立场。德国联邦在1954年投资援助一案的判决中说:“基本法在经济事务上的中立立场仅仅在于这样的事实:即‘制宪权’并没有采纳某种特定的经济制度。这样立法机关就可以在不违背基本法的前提下,实行它认为合乎具体情况的经济政策。”[4]经济是社会生活中最活跃的领域,处于不断变化发展过程中,而宪法作为政治法律制度结构的核心,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稳定性。要协调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与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变性之间的矛盾,宪法对经济制度就不宜规定得过多、过细,经济政策则应完全留给执政党和政府根据经济形势灵活掌握、自主决定。否则,不是宪法阻碍了经济发展,就是经济发展损害了宪法的最高权威。经济宪法学主张宪法对经济事务严格奉行经济中立原则,不承认宪法具有全面统制经济生活、解决一切经济问题的魔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宪法要保持对经济事务的完全中立则是不可能的。即使在放任经济自由发展、依靠市场自发协调的近代自由市场经济时期,宪法也不是纯粹的政治宪法,而是包含着经济宪法的因素,与经济事务毫无关系的宪法是根本不存在的。首先,西方国家的宪法产生的直接动因并不是启蒙学者反复论述过的那些崇高理想和原则,而是封建君主在财政危机的压力下不得不向市民等级提出金钱要求,市民等级趁机向君主提出权利要求,是金钱与权力较量的结果。在英国,国王通过授予第三等级各种特权和自由来换取他们的财政支持,后者则通过付出金钱成功地达到了制约王权的目的。[5]“不纳税则不出代议士,不出代议士就不纳税”,正是对国王与市民等级讨价还价最生动的描述。法国宪法的产生同样与国王面临的财政危机有关,与英国不同的是,国王与第三等级在讨价还价时互不相让,以至双方不能成功地进行金钱与权利的交换,第三等级只得用暴力夺取权利。美国宪法也是在殖民地与宗主国发生贸易和税收争执的过程中出现的。可以说,近代宪法的产生本身就是一个经济过程。其次,早期立宪国家强调财产权保障,注重维护契约自由,后来又为政府干预市场提供依据。宪法将财产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征用私有财产必须给予公平补偿。财产权保障不只是个人获得自由、追求幸福不可缺少的手段,也是社会公共秩序赖以建立的基础,财产得到了保护,自由、秩序以及其它一些基本宪法价值的实现也就有了保障。当然,财产权保障的最直接、最明显的结果就是提高了经济效率,增加了社会财富。近代宪法不遗余力加以维护的自由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契约自由。美国宪法第一条禁止任何州制定“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赋予国会管理州际贸易的权力,从而为经济自由和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改革的实践证明,经济快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所有制结构、经济体制等宪法上制度的变革。加强对个人和社会团体财产权利、经济自由与经济权利的宪法保护,强化对政府财政、税收、货币等经济权力的宪法制约,应当成为我国宪法规制经济活动的基本方式。但由于传统宪法学基本上是政治宪法学,专注于阶级分析,没有把宪法与经济的关系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来认识和研究,致使宪法的经济功能难以充分发挥出来。

当代市场经济已不是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而是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以不同形式结合起来的混合经济,不是市场主导的,就是政府主导的。市场机制不是完美无缺的,政府干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矫正市场缺陷。政府同样不是万能的,政府干预也会出现失败。把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结合起来,也不能保证两者的结合就是优势互补而不会缺陷叠加,而且把市场与政府结合起来的方式也可能存在问题。因此,我们所能有的最好经济体制似乎只能是“在不完善的市场和不完善的政府以及两者之间不尽完善的组合间的选择”。[6]因此,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宪治经济,它迫切需要良好的宪法和法律制度来克服市场缺陷、政府缺陷以及市场与政府结合方式上的缺陷,法治是市场与政府之外能够长期支撑经济增长的第三动力。宪法乃法之根本,它不仅为市场竞争提供了基本制度结构,而且通过界定个人权利、规范国家权力,协调社会经济主体间的利益关系,能够比其他法律部门更全面、更有效地克服市场失灵、政府失败以及市场与政府结合方式的不完善。相对而言,民商法可以规范市场行为,矫正市场缺陷,不能克服政府缺陷;行政法可以规范政府行为,克服政府失误,却不能纠正市场失灵。

二、理论前提与研究方法

(一)经济宪法学的方法论前提

无论研究者能否自觉地意识到,是否明确地表达出来,任何社会科学研究都要以一定的伦理价值观、哲学世界观和经济利益观作为自己立论的基础。宪法学同样要以某些经济利益观为其立论的基础或基本理论前提,这些方法论前提包含了我们的经济世界观、经济人性观和经济社会观等等。

第一,资源的稀缺性,宪法学的经济世界观

经济宪法学的世界观可以简单地概括为资源的稀缺性。也就是说,在我们生活于其中的这个世界上,资源是稀缺的。人的问题永远是:无穷的欲望,有限的资源。有着无限需要的人生活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上,不得不面对各种纷争与不幸。在任何时候,物产都不可能丰富到人人自由取用的程度,不存在什么千年王国里的永恒的正义与幸福。这是各门科学必须面对的现实,也是它们能够存在的理由。如果资源是无限丰富、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就无需生产和交换。也不会出现利益的冲突,就没有必要创造出宪法和法律来界分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了,研究经济学、宪法学也会是多余的。

初民社会,人的技能十分有限,生产出来的社会财富往往难以满足自身的基本生活需要。

随着人类生产能力的提高,社会财富日渐丰富,自然资源开始变得稀缺。为了使现有物质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缓解资源稀缺引起的利益冲突,财产权被创造出来。资源越稀缺,财产权保护越完备。当物质资源的稀缺状态进一步加剧时,对财产权更加缜密的保护带来的收益开始递减,这或许可以看成是19世纪后期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受到猛烈抨击的经济原因。

在物质资源日益稀缺化的条件下,经济增长必然转向对人力资源的依赖,以寻求资源替代。经济的高度发展或迟或早将引起人力资源的稀缺,促使劳动力价格上涨。随着人力资源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人的伦理价值最终也将普遍提高。人生短促,没有来世,生命、健康、自由在时间的约束下显得格外珍贵。个人要追求人生幸福,实现人生价值,就必须成为自己短暂人生的主宰。每个人都具有自身独特的、无可比拟和无可替代的最高的价值与尊严,他的生命、健康和自由既不是他人可以替换的,也不是金钱所能购买的。这些都只有在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物质资源变得稀缺以后,才能被人们所理解和接受,人权保障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本的要求。“人的经济价值之不断增长也迫使社会额外设立一些有利于人力因素的权利”。[7]运用宪法来保护基本人权,不仅有利于维护人的伦理价值与尊严,也是正确应对人力资源稀缺性的基本方略,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增长。

如果说经济学是关于有效配置和使用稀缺资源以满足人类需要。的科学,那么宪法学就是研究如何配置稀缺资源的权利以协调利益冲突的科学。经济宪法学把宪法的基本规则与资源的稀缺状态联系起来,认定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具有长期性和不可避免性,把资源配置的实质理解为权利配置,提出了国家职能从资源配置到权利配置转变的基本命题,来解释我国从市场经济到法治国家的经济宪法实践。

第二,个体主义与理性主义:经济宪法学的人性观法律是主体的规则,法学是主体的科学,对人性的基本估计应当成为宪法学的逻辑前提。

经济学假定,作为市场主体的人都是“理性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其行为的基本目标。经济宪法学把这一基本假定推广运用于作为宪法关系主体的个人,认定个人具有自利的天性,每个人都具有发现自身利益的认识能力和实现自身利益的行为能力。这种经济宪法学的基本人性观,可以概括为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和有限理性主义。

个体主义,是指个人具有自利的天性。应当承认,个人既有自利倾向,也有利他情怀,利己倾向与利他情怀可以在一个人身上统一起来。但从市场机制和法治发挥作用的机理来看,自利是人性中的基本倾向。古典经济学创始人亚当。斯密指出:每个人所盘算的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并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8]德国社会学大师马克斯。韦伯认为,获利的欲望、对营利或金钱的追求存在于并且一直存在于所有的人身上,“尘世中一切国家、一切时代的所有的人,不管其实现这种欲望的客观可能性如何,全都具有这种欲望”。[9]马克思和恩格斯也说:“对于各个个人来说,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10]

生命必然有所追求,自我实现、自我扩张、自我延续是任何生命现象的基本目标。人不仅具有肉体生命的追求,更有精神生命的追求。个人为了实现、扩展和延续自身的生命,不断创造物质财富,追求新的精神境界,这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前提和文明发展的根本动力。正因为人人都深切关注自身利益,不断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法律规则才能对人的行为发生作用。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不仅是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也是每个人对社会的延续和发展应负的责任。一个人无所追求,把自己生命的存续寄托在别人的利他行为上,他就不会努力创造财富,享受生活,还会给社会增添不应有的负担。权利的设定,缘于利在其中。正因为人具有自利的天性,就需要宪法和法律制度确认和保障人权与公民权利,以满足人们合理自利的需要,维护个人的正当利益不受侵犯。如果人人都舍弃自身利益,当然就不再有竞争与冲突,什么宪法或法律也就没有必要了;当每个人都没有顾忌自身利益的“后顾之忧”的时候,人类行为将无法调控,法治和秩序都将失去赖以存在的基础。个人关注自身利益远胜于关心他人的利益。一般来说,人生性贪婪,具有无穷无尽的欲望,在没有规则和制度约束的条件下,无论普通公民还是政府官员,无论他属于哪个民族、国家或群体,都可能不择手段、不惜损害他人以谋求自己的利益。宪法和法律为个人设定义务,就是为了防止人的贪婪对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侵犯。

“当个人由市场中的买者或卖者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者、纳税人、受益者、政治家或官员时,他们的品性不会发生变化。”[11]不仅普通个人具有自利的天性,政府官员和国家同样具有自利的倾向。在没有规则制约的情况下,市场上的投资者、生产者、经营者将不惜以消费者利益为代价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政府官员同样可能以选民利益为代价来实现自身权力的最大化。帕金森定理揭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机构膨胀、冗员增加,政府规模自发扩大的趋势,其动因之一就是官员谋求自身权力的最大化。正是扩张权力的内在需要,使官员制造官员,机构设置机构,政府增长呈现荆轮效应。国家也有其自身利益,它的基本目标是谋求自身合法性的最大化,国家合法性的根基在于它的财政状况,它通过向社会提供秩序、安全和权利保障来换取财政收入。近代宪法产生于封建政府的财政危机,是财产权战胜财政权的结果。宪法制约国家权力的关键就在于制约政府的财政权。

有限理性主义,是指个人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认识和实现自身利益的能力。个人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要及其满足程度,只有他自己才有最深切的感受,他人无法确切地认识和了解。任何先知的教诲、权威当局的计划,都不能代替个人对幸福的主观体验。启蒙运动不是由少数先知去教导多数人应当怎样生活,而是引导“人类脱离自己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使人们“在一切事情上都有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12]只要能够自由运用自己的理性,经过深思熟虑、充分讨论、审慎选择,人们不仅能够认识自身利益的所在,而且能够采取适当的行为实现自己的利益。市场就是个人自由运用自己独特的知识、信息,自由选择一定行为来实现自身利益的经济结构。民主政治的基本信念就是,每个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凡是与决策利害相关的个人都有权参与决策的制定。人类理性既是个人作为自立、自主、自治的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前提,也是国家合理预期、有效调控人们的行为,进行社会管理的基础。如果人都失去理智,不可理喻,其行为就难以预测,无法控制,他们就既不配享有权利,也无力承担义务,更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国家管理将无法进行,社会秩序也不复存在。

人类理性是不完全的,有限的。人自身的生理、心理、文化和社会局限性,加上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使任何人都不可能全面收集和正确处理与决策相关的全部信息,也不可能作出完全正确的决策并正确地实施这些决策。在无限复杂的世界面前,我们的无知是无边无际的海洋,而我们的知识不过是无知大海中小小的孤岛,注定是有限的、残缺的,我们所能得知的最准确无误的知识就是我们的普遍无知。人类没有理由自命不凡,狂妄自负,企图以有限的理性重新安排世界的秩序。我们必须尊重自发的市场秩序,自觉培养传统并学会尊重这种传统,不能滥用制宪权和立法权,任意创造规则。詹姆斯。麦迪逊强调:“必须进-步节制我们对人的智慧的力量的期望和信赖。”[13]任何人都没有资格以救世主自居,掌握不受限制的权力。即使政府及其官员都把公共利益作为惟一目标来追求,理性的有限性也使他们不可能全面掌握决策的相关信息、完全正确地作出决策并正确地执行其决策。宪法学在高扬人的价值和尊严、关怀人的福利的同时,不能高估人的德性、智慧和能力,尤其不能把官员都视为全知全能、一贯正确,永远不犯错误的人。在国家和社会管理的问题上,“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4]必须依靠法治,运用宪法和法律的力量来约束权力,强化对官员行为的监督和控制,以矫正政府缺陷,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对人民权利的侵损。

第三,行为的外部性:经济宪法学的社会观在资源稀缺、人们对利益的追求没有止境的情况下,一个人对资源的独占性使用就是排除其他人使用的可能性,一个人的所得可能正是另一个人的所失。经济学认为成本的支付与收益的获取应当在同一个人身上统一起来,不能由一个人支付成本而另一个人坐享收益;宪法学主张人们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之间应当是对应的、对等的、一致的,享受权利的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义务的人应当享有权利。可见,宪法学和经济学共有一个基本前提,即人们之间在利益上不是完全孤立、互不相干的,而是相互交错、相互关联的。人们常常获得某些收益而无须支付成本,受到某些损害而没有得到补偿。经济学把这种利益上的非对称性称为外部效应或外部性(包括外部收益和外部损害两种形式,[15]认为外部性的存在表明了资源的无效率配置,只有将外部性内在化,使已经付出成本的人取得其应得的收益,已经获得收益的人付出应付的成本,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传统宪法学用根本利益一致性的假定回避和掩盖了矛盾,从而使自己无所事事;[16]经济宪法学承认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复杂性、矛盾性,把宪法的基本规则与社会利益冲突联系起来分析,寻求使宪法发挥利益协调功能的途径。我们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设定和界分视为将外部性内在化的基本形式,权利和权力是对外部收益的内在化,义务和职责是对外部成本的内在化,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权力和职责相统一,就是要保持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均衡,这是市场经济的成本与收益相统一的原理在宪法上的表现。

(-)经济宪法学的分析方法

经济宪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是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

第一,宪法价值与经济效率:经济宪法学的规范分析方法规范分析就是对事物和现象进行价值判断,回答事物“应当怎样”的问题。自从19世纪中叶实证主义思潮兴起以后,规范分析方法长期受到排斥,宪法学、经济学和其他社会科学都有一种否定伦理价值标准的客观性,排除人权、自由、正义概念的倾向。20世纪中期以后,随着实证主义思潮走向衰落,规范分析方法才重新被人们所重视。著名的瑞典经济学家冈纳。缪尔达尔(GunnarMyrdal)指出:“研究的客观性问题不能仅仅通过试图排除价值观念来解决。相反,社会问题的每项研究,无论范围多么有限,都是且一定是由价值观念决定的。‘无偏见的社会科学’从来就不存在,将来也不会有。努力逃避价值观念是错误的,并且注定是徒劳和破坏性的,价值观念和我们在一起,即使我们把它们打人地下,它们仍然指导我们的工作。”[17]

宪法是人们法律价值观念的集中表现,它以秩序为基本价值追求,以自由为最高价值目标,把人权、民主、法治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制度,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解放,宪法学应当充分肯定并继续弘扬这些基本宪法价值。经济宪法学还要求对宪法的制度和规则进行经济评价,经济评价的首要标准自然是效率标准。当代西方经济学的效率评价标准主要有两种:一是帕雷托效率(Paretoefficiency)最优标准,即严格的效率标准。据此,一项交易只有在不使其他人的境况更坏的条件下能够使至少一个人的境况变得更好,才被认为是有效率的。把宪法视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把改善人们生存条件的希望寄托在一部分人的财富被剥夺之上,显然是无效率的。但在现实社会关系中,绝大多数利益调整都会牵涉到第三者,不使一些人的境况变坏,往往难以使另一些人的境遇变得更好。帕雷托最优标准过于理想化,与现实生活相去甚远。二是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Kaldor—Hicksefficiency)标准,即放宽的效率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只要一项交易的净收益大于第三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这项交易所进行的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这一标准也称潜在的帕雷托标准,因为获利者在补偿了受损者的损失以后,还有剩余利益存在。但是,除非受损失的第三者的损失得到实际补偿,否则资源的配置就不是帕雷托最优的。

资源配置必须讲究效率,而宪法作为市场竞争的基本制度结构,具有资源的原配置功能,与一般经济、政治和法律现象相比,它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往往更为广泛和深远。因此,效率也属于基本宪法价值之一,制定宪法、实施宪法、维护宪法都不能忽视经济效率问题。宪法以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谋求人的福利为根本目标,而人的伦理价值只有在人力资源的经济价值不断提高的过程中才能得到确证。因此,宪法所维护的许多价值目标都有助于提高效率,如自由权和财产权保障就是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基本前提。从一时一事来看,民主、法治要求实行权力制约,决策必须经过集体讨论,集体投票,经过法定程序,履行一定的手续,决策者受到其他机关和人员审查,似乎不如专制、人治来得有效率。但从长远和全局来观察,结论就会完全相反。因为权力本身是无所谓善恶的,它既可以被用来创造财富,提高效率,也可以被用来毁灭财富,阻碍经济增长。民主、法治条件下的决策经过了深思熟虑、充分讨论和审慎选择,出现失误的可能性较小,而专制独裁和人治体制下的决策具有随意性,权力经常被用来毁灭财富,阻碍经济发展,决策越便利,效率损失就越大。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和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的一个重大缺失就在于单纯强调法律制度的经济效率,没有摆正人的价值与经济价值在宪法中的地位。

第二,成本收益分析:经济宪法学的实证分析方法

实证分析就是对事实和现象进行客观的描述,回答事物“是什么”的问题。实证分析要求我们不为现有结论、权威意见或个人偏见所左右,保持客观、求实、理性、批判的态度,运用历史资料、经验观察材料、调查统计数据来说明宪法问题与过程。在事实面前,我们必须随时准备放弃自己不成熟的观点和错误的结论。人类社会是我们面对的最复杂、最不确定的事实,“人类最难控制,难以证实,最不遵守法则和最难以预测”,[18]由于人的参与和能动选择,宪法就不是确定不移的纯粹客观过程,同样条件下同样的行为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因此,经济宪法学的目标不是发现并宣布某些终极真理,而是提供观察宪法问题的另一种思路和视角。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把实证分析推向极端,得出了“恶法亦法”的臭名昭著的命题。因此,实证分析不等于实证主义,不能把实证分析推向极端,否定对宪法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评判。在经济活动中,判断资源配置是否有效,最基本的方法就是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成本收益分析就是将一项活动所耗费的资源与取得或预期将要取得的收益加以比较,以便用尽可能小的付出换取尽可能大的收入。可以说,人类一切活动孜孜以求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尽可能降低成本,以换取最大限度的收益。“做任何事情都必须考虑收支问题”,[19]会计制度就是对经济活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制度化形式,财政预算制度则是对政府活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制度形式。各国宪法都规定了财政预算制度,赋予议会对政府活动进行财政监控的权力,我国宪法第67条也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审查权。公民支付诉讼费用,请求司法机关保护其权利,也需要对费用高低、胜诉的可能性进行盘算。宪法的制定、实施、对违宪行为的纠正和制裁,都要估算成本与收益。然而,过程的成本收益并不像具体经济活动那样一一对应。简单明了,其得失往往需要从长远和全局着眼加以判断,不能目光短浅,惟利是图。

过程中的成本与收益不像市场过程中成本与收益那样紧密关联,因而选民需求过剩

和政府生产过剩成为普遍现象。在市场上,消费者既不能指望他人为自己的选择付款,也不必为他人的选择“买单”,他只需且必须自己支付全部价款以购买所需商品与服务。通过价格机制的作用,市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供求平衡。在过程中,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价款是用税金支付的,决定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结构、范围与规模的无论是少数官员还是多数民众,都没有降低开支的动力,因为税款可能主要是由另外的少数人承担的。集团消费膨胀,财政赤字高居不下,正是因为成本与收益之间缺少密切的关联。与市场相比,政治过程通常要用较高的投入,得到较低的产出。

这就要求宪法限制公共决策的领域,尽可能扩大市场决策的范围。

第三,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

宪法的属性是多层次的,丰富多彩的。对于立宪活动,应当着重从伦理方面来定性,正当性、合理性就成为定性分析的首要标准。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合宪性则是定性的基本标准。宪法也是法,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授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设定他们的职责,都应当能够通过法院裁判来实现。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进行定性分析,就是要确定宪法关系主体行为的合宪性。脱离合宪性标准,就不可能确定宪法问题的性质,肯定“良性违宪”的主张是自相矛盾的,[20]因为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凡是合宪的行为都是良性的,凡是违宪的行为都是恶性的。正如没有卑鄙的高尚,没有贞洁的一样,也没有良性的违宪。对宪法产生、存在的根源和运行的机理,则应侧重于从其经济、社会属性方面来探究。经济宪法学在承认宪法也是法的前提下,更多地关注人权、民主、法治及权力制约中的经济因素。为什么专制制度在人类历史上长期盛行,无需特别保障,而民主制度却显得比较脆弱,要使民主制度长期稳定,就必须建立可靠的宪法保障?对此,按照“人多力量大”的观点是无法理解的。如果把统治形式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就易于理解了。专制君主维护其统治属于个人行动,行动的成本低,收益也由君主个人独占,因而这种统治往往显得强有力,捍卫民主政治需要采取集体行动,其组织与行动的成本很高,而集体行动的收益分摊到每个成员身上,就十分有限。集体的每个成员都希望别人付出成本,自己分享收益。集体行动收益不变,成本与集体的规模成正比,行动能力与集体规模成反比。在国家这样一个庞大的集体内,多数民众基本处于无组织状态,更容易成为少数人的统治对象。只有运用宪法建立民主制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才能使多数人有效行动起来,共同维护民主制度。

定量分析最初是研究自然现象之间数量关系的方法,社会现象长期被认为难以用数量关

系加以精确解释。19世纪瑞士经济学家瓦尔拉斯(Warras)与他的学生帕雷托率先用数量分析

方法研究市场均衡,创立了数理经济学,定量分析开始进入社会科学领域。到了18、19世纪,孔多塞(Condorcet)和数学家博尔达(Borda)等人就曾用数学方法对投票过程进行过分析。此后,定量分析在经济领域获得了巨大成功,在政治和法律研究方面却沉寂了-个多世纪。对宪法进行数量分析作出开拓性贡献的是公共选择学派代表人物布坎南,公共选择学派运用数学模型对国家、政党和选举等诸多问题加以分析,对经济学、政治学和宪法学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经济学成功地把数学工具运用于人类行为分析,“获得了其他社会科学无与伦比的技术上的优势”。[21]这是由生产、交换与分配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数量关系,货币成为衡量一切物质财富乃至精神财富的一般等价物的事实促成的。宪法的制定与实施,实际上就是利益的冲突与取舍的过程,对于冲突中的利益如何抉择,首先当然要确定各种要求的合理性和合宪性,保护合理、合宪利益,舍弃不合理的、违宪的利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合理、合宪利益相互间的冲突往往更加普遍。应当进行定量分析,比较冲突中的合理、合宪利益的大小,按照舍小取大的原则来解决。现有宪法学由于缺乏定量分析的手段,在解决合理、合宪利益冲突时显得力不从心。中国宪法第51条作为权利冲突条款,在对冲突中的利益进行取舍时,既未进行定性分析,也未进行数量比较,而是按照主体的身份决定取舍。即凡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无论其合法与否,都受到保护,只有公民个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才按合法性标准来取舍;至于各种利益的大小,则完全不予考虑。这既违背了现代法治的平等原则,也损害了社会经济效率。在宪法领域,数量关系是大量存在的,完全可以借鉴经济学处理数量关系的模型、公式和定律对投票、立法过程、财政与税收等诸多宪法问题进行定量分析。

三、经济宪法学的理论体系

我国传统宪法学理论的最大问题就在于不研究问题,它试图通过研究宪法现象,揭示宪法本质,进而发现宪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把宪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实际上并没有解决宪法学应当研究什么的问题。因为,在全部社会现象中,要确定哪些是宪法现象,哪些不是,即使是可能的,也会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宪法现象总是与其他各种现象相互混杂、交织在一起的,其间没有一望便知、一览无余的明确界限。即使存在某种界限,也是变动不居的。总之,我们既不可能指认出全部宪法现象,也无法断定这些现象与其他现象之间的边界,也不可能全面列举其内容,更无法划定其范围。因此,把宪法现象作为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根本不解决问题的。传统宪法学研究宪法现象,目的是要揭示深藏其后、不可观察、只能用理性思辨来把握的宪法本质。针对本质主义之滥觞,苏力教授宣布:法的本质乃是一个虚构的神话。[22]但这并不构成对本质主义宪法学的实质性挑战,因为一切科学理论都不是终极真理,不可避免地带有猜想的性质,都含有或多或少神话的成分。我们对本质主义宪法学的合理质疑只能是:本质在宪法学研究中何以如此重要,具有决定一切的巨大魔力?本质主义中是否为上帝留有一席之地?至于发现宪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表现了宪法学的科学精神,但这种科学精神却常常被科学主义的阴霾所遮蔽。宪法现象属于社会现象,社会现象是人的活动造成的,每个人在参与过程时,总是带有自己主观的目的、期望和价值观念。没有与主体无关的纯粹客观的宪法现象,也不存在脱离各个个人主观观念的纯粹客观的规律。要在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找到完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是徒劳无益的。因此,传统宪法学从现象到本质,从本质到规律的三部曲是行不通的,由此开始不可能构建起合理、系统、适用的宪法学理论体系。

经济宪法学摒弃人为分割研究领域的科学主义思路,倡导人文综合研究与整体研究。宪法作为根本法,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制度文明的集中表现,是与近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的。经济宪法学力图把宪法的基本问题放在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中考察,把发展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紧密关联起来,以三大文明的相互作用来研究,重构政企分开、政教分离、公法与私法划分等近现代法律制度的结构性特征。在这种方法论背景之下,明确科学研究应当从问题开始,提不出问题,或者没有真正的问题,就没有理论研究。按照海德格尔的说法,就是要“使问题得以成立,使问题得以提出,迫使自己进入这一发问状态”。[23]宪法的基本任务就是界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职权与职责,维持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动态平衡,经济宪法学应以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作为宪法的基本问题,系统研究和解答个人与国家、国家机关之间,国家与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权利与职责、义务与职权的关系,权利的确认与保障、权力的授予与制约、义务与职责的设定与责任的追究等问题。

经济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大体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经济宪法原理即财产权理论,把财产权作为宪法的历史起点和理论的逻辑起点,把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理解为个人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的冲突,并把这一冲突置于产权、人权与政权的相互作用中来研究。

第二,人权与公民权利保障制度。重点研究公民的财产权利、经济权利、经济自由的确认与保障,认定没有财产权保障的权利是毫无保障的权利,权利保障,首先要强化对财产权的保障。

第三,国家制度,探讨国家的经济权力及其制约,着重分析财。政权、税收权和经济调控权力的规范与制约。提出财政权不受制约的权力是无限制的权力,权力制约,关键是加强对财政权的制约。

注释:

[1]参见施启扬、苏俊雄:《法律与经济发展》,(台湾)正中书局,1974年版,第74~75页。

[2]詹姆斯·布坎南:《宪法经济学》,见刘军宁等编:《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42页。

[3]所谓经济中立,就是宪法作为竞争的基本规则,并不涉及社会经济制度和国家经济政策,对各种经济主体一律给予平等保护。

[4][美]路易·亨金、阿尔伯特·罗森塔尔编:《与权利》,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74页。

[5]参见[美]道格拉斯·诺斯、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北京;学苑出版社,1988年版,第115~117页。

[6][美]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

[7][美]西奥多·舒尔茨:(论人力资本投资),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0年版,第30页。

[8]参见[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7页。

[9][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748页。

[10]《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1卷,第147页。

[11]詹姆斯。布坎南:《宪法经济学》,见刘军宁等编:《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42页。

[12][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2、24页。

[13][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81页。

[14]《邓小平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第3卷,第379页。

[15]外部性就是没有参与活动而获得收益或付出成本的现象,参见道格拉斯。诺斯、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北京:学苑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2版下册),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193页。

[16]参见拙著:《资源配置与权利保障》,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页。

[17][瑞典]冈纳·缪尔达尔:《亚洲的戏剧:对一些国家贫困问题的研究》,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3页。

[18][美]艾伦·艾萨克:《政治学:范围与方法》,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3页。

[19][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9页。

[20]郝铁川教授最先提出了“良性违宪”概念,参见他的《论良性违宪》,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经济法学论文范文2

中国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是由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引发的。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已经成为现代化的强大推动力,但法治进程相对滞后,经济增长缺少稳定的制度支持,甚至不时受到某些过时的宪法条款的掣肘。另一方面,我国宪法学理论受学科壁垒、各自为政的科教体制影响和阶级分析方法的长期束缚,正变得日益贫乏、狭隘和僵化,不仅无力解答中国现代化面临的问题,在建构自身的学科理论体系方面更显得力不从心。21世纪的中国宪法学必须实现从科学分析到人文综合的转变、从阶级冲突到利益协调的转变、从政治宪法到经济宪法的转变,才能走向成熟,为中国现代化提供可靠的理论指导。因此,建构经济宪法学理论,不仅可以促进宪法学自身理论体系的完善,对于协调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关系,保持经济现代化与现代化同步进行也具有现实的指导作用。

一、经济宪法与宪法经济

经济宪法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德国的经济法理论,是国家广泛干预经济生活的产物,与人们对市场缺陷的强调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在弗莱堡学派经济学理论的影响下,德国学者弗兰茨。伯姆(FranzBoem)把经济宪法定义为一种有关“经济与社会的合作程序”的种类与方式的综合决定,如财产权保障、契约自由、企业经营自由、选择职业自由、限制不正当竞争以及社会化的原则等等。德国行政法学者恩斯特。鲁道夫。舒伯(ErnstRudolfHuber)区分了形式意义上的经济宪法和实质意义上的经济宪法,认为前者是指在宪法上已经全面或概括列举的经济宪法,后者则是实际上与财物、劳力、企业经营秩序等有关,并随时规制它们的交互作用与整体功能的最高法律原则。在此基础上,德国经济法学者林克(Rinck)提出,经济宪法是指“国家为了确定经济自由的范围,施行监督或经济统制,作为依据的基本法律原则与宪法规范”。[1]同时,德国经济学界在社会市场经济的理论研究中也比较重视对经济运行的宪法与制度环境分析。可以说,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经济宪法的概念始于经济法学,实际上就是根本经济法,最初是为政府权力的全面扩张服务的。随着近代自由市场经济和经济自由主义的终结,国家获得了全面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和限制国家经济权力的经济宪法也就应运而生。

英美法系不承认经济法的存在,法学家们并不关心经济宪法的问题,运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宪法问题首先是从经济学家们开始的。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JamesM.Buchanan)等人把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运用于政治与宪法问题,形成了当代西方经济学中的公共选择学派。在研究范围方面,如果说传统经济学研究的是个人在既定宪法和法律制度结构下的经济选择,那么公共选择就是研究约束人类经济和政治选择的宪法和法律制度结构本身。在研究方法上,正统经济学把市场上的经济人视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而把政治决策的官员们看作无私的圣人,公共选择学派坚持政治研究与经济研究在方法上的一致性,认为在市场上自利的经济人在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人或官员时,其自利的品格和本性不会发生根本变化,掌权者滥用其政治权力去促进特殊利益是“事物的自然趋势”。[2]经济政策好坏的关键不在于经济学家的政策建议或政治家的行为,而在于对政策制定与政治过程的规则约束。因此,权力必须受到宪法的约束。由于公共选择学派运用经济学方法研究政治决策,并特别注重对政治决策的宪法约束,因而又有“新政治经济学”和“经济宪法学”之称。

大陆法系的经济宪法是一个实证性的概念,突出了规范经济运行的根本法规则;而英美法系的宪法经济则是一个思辨性的概念,强调了宪法和政治运行中的经济原理。在我国,经济法曾被当作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备受青睐。但由于概念不清,公私混淆,不仅对民商事法制建设形成干扰,对建设也造成了冲击。笔者认为,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是存在的,但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中一部分可归人经济行政法,另一部分是经济宪法,传统的经济法概念应当抛弃。我国经济宪法应有三个方面的内涵:首先,它是指过程的经济原理、原则或观念;其次,它是一种规范个人、组织和国家的根本法规范;最后,它是—种宪治经济的现实状态。因此,经济宪法学就是研究经济宪法的原理、规范与实践的交叉学科。

经济宪法不能简单地把经济与宪法结合起来,明确政府与市场间的界限、区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承认私法与公法的划分,是经济宪法学的理论前提。宪法产生于自由市场经济时期,那时个人权利与自由受到强调,政府奉行不干预市场,放任经济自由发展的政策。英国、美国和法国等早期立宪国家的宪法都力图对经济事务保持中立。[3]即使在当代,美国和一些西方国家在并用和解释宪法时,也都倾向于在经济政策问题上保持中立的立场。德国联邦在1954年投资援助一案的判决中说:“基本法在经济事务上的中立立场仅仅在于这样的事实:即‘制宪权’并没有采纳某种特定的经济制度。这样立法机关就可以在不违背基本法的前提下,实行它认为合乎具体情况的经济政策。”[4]经济是社会生活中最活跃的领域,处于不断变化发展过程中,而宪法作为政治法律制度结构的核心,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稳定性。要协调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与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变性之间的矛盾,宪法对经济制度就不宜规定得过多、过细,经济政策则应完全留给执政党和政府根据经济形势灵活掌握、自主决定。否则,不是宪法阻碍了经济发展,就是经济发展损害了宪法的最高权威。经济宪法学主张宪法对经济事务严格奉行经济中立原则,不承认宪法具有全面统制经济生活、解决一切经济问题的魔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宪法要保持对经济事务的完全中立则是不可能的。即使在放任经济自由发展、依靠市场自发协调的近代自由市场经济时期,宪法也不是纯粹的政治宪法,而是包含着经济宪法的因素,与经济事务毫无关系的宪法是根本不存在的。首先,西方国家的宪法产生的直接动因并不是启蒙学者反复论述过的那些崇高理想和原则,而是封建君主在财政危机的压力下不得不向市民等级提出金钱要求,市民等级趁机向君主提出权利要求,是金钱与权力较量的结果。在英国,国王通过授予第三等级各种特权和自由来换取他们的财政支持,后者则通过付出金钱成功地达到了制约王权的目的。[5]“不纳税则不出代议士,不出代议士就不纳税”,正是对国王与市民等级讨价还价最生动的描述。法国宪法的产生同样与国王面临的财政危机有关,与英国不同的是,国王与第三等级在讨价还价时互不相让,以至双方不能成功地进行金钱与权利的交换,第三等级只得用暴力夺取权利。美国宪法也是在殖民地与宗主国发生贸易和税收争执的过程中出现的。可以说,近代宪法的产生本身就是一个经济过程。其次,早期立宪国家强调财产权保障,注重维护契约自由,后来又为政府干预市场提供依据。宪法将财产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征用私有财产必须给予公平补偿。财产权保障不只是个人获得自由、追求幸福不可缺少的手段,也是社会公共秩序赖以建立的基础,财产得到了保护,自由、秩序以及其它一些基本宪法价值的实现也就有了保障。当然,财产权保障的最直接、最明显的结果就是提高了经济效率,增加了社会财富。近代宪法不遗余力加以维护的自由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契约自由。美国宪法第一条禁止任何州制定“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赋予国会管理州际贸易的权力,从而为经济自由和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改革的实践证明,经济快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所有制结构、经济体制等宪法上制度的变革。加强对个人和社会团体财产权利、经济自由与经济权利的宪法保护,强化对政府财政、税收、货币等经济权力的宪法制约,应当成为我国宪法规制经济活动的基本方式。但由于传统宪法学基本上是政治宪法学,专注于阶级分析,没有把宪法与经济的关系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来认识和研究,致使宪法的经济功能难以充分发挥出来。

当代市场经济已不是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而是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以不同形式结合起来的混合经济,不是市场主导的,就是政府主导的。市场机制不是完美无缺的,政府干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矫正市场缺陷。政府同样不是万能的,政府干预也会出现失败。把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结合起来,也不能保证两者的结合就是优势互补而不会缺陷叠加,而且把市场与政府结合起来的方式也可能存在问题。因此,我们所能有的最好经济体制似乎只能是“在不完善的市场和不完善的政府以及两者之间不尽完善的组合间的选择”。[6]因此,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宪治经济,它迫切需要良好的宪法和法律制度来克服市场缺陷、政府缺陷以及市场与政府结合方式上的缺陷,法治是市场与政府之外能够长期支撑经济增长的第三动力。宪法乃法之根本,它不仅为市场竞争提供了基本制度结构,而且通过界定个人权利、规范国家权力,协调社会经济主体间的利益关系,能够比其他法律部门更全面、更有效地克服市场失灵、政府失败以及市场与政府结合方式的不完善。相对而言,民商法可以规范市场行为,矫正市场缺陷,不能克服政府缺陷;行政法可以规范政府行为,克服政府失误,却不能纠正市场失灵。

二、理论前提与研究方法

(一)经济宪法学的方法论前提

无论研究者能否自觉地意识到,是否明确地表达出来,任何社会科学研究都要以一定的伦理价值观、哲学世界观和经济利益观作为自己立论的基础。宪法学同样要以某些经济利益观为其立论的基础或基本理论前提,这些方法论前提包含了我们的经济世界观、经济人性观和经济社会观等等。

第一,资源的稀缺性,宪法学的经济世界观

经济宪法学的世界观可以简单地概括为资源的稀缺性。也就是说,在我们生活于其中的这个世界上,资源是稀缺的。人的问题永远是:无穷的欲望,有限的资源。有着无限需要的人生活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上,不得不面对各种纷争与不幸。在任何时候,物产都不可能丰富到人人自由取用的程度,不存在什么千年王国里的永恒的正义与幸福。这是各门科学必须面对的现实,也是它们能够存在的理由。如果资源是无限丰富、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就无需生产和交换。也不会出现利益的冲突,就没有必要创造出宪法和法律来界分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了,研究经济学、宪法学也会是多余的。

初民社会,人的技能十分有限,生产出来的社会财富往往难以满足自身的基本生活需要。

随着人类生产能力的提高,社会财富日渐丰富,自然资源开始变得稀缺。为了使现有物质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缓解资源稀缺引起的利益冲突,财产权被创造出来。资源越稀缺,财产权保护越完备。当物质资源的稀缺状态进一步加剧时,对财产权更加缜密的保护带来的收益开始递减,这或许可以看成是19世纪后期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受到猛烈抨击的经济原因。

在物质资源日益稀缺化的条件下,经济增长必然转向对人力资源的依赖,以寻求资源替代。经济的高度发展或迟或早将引起人力资源的稀缺,促使劳动力价格上涨。随着人力资源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人的伦理价值最终也将普遍提高。人生短促,没有来世,生命、健康、自由在时间的约束下显得格外珍贵。个人要追求人生幸福,实现人生价值,就必须成为自己短暂人生的主宰。每个人都具有自身独特的、无可比拟和无可替代的最高的价值与尊严,他的生命、健康和自由既不是他人可以替换的,也不是金钱所能购买的。这些都只有在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物质资源变得稀缺以后,才能被人们所理解和接受,人权保障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本的要求。“人的经济价值之不断增长也迫使社会额外设立一些有利于人力因素的权利”。[7]运用宪法来保护基本人权,不仅有利于维护人的伦理价值与尊严,也是正确应对人力资源稀缺性的基本方略,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增长。

如果说经济学是关于有效配置和使用稀缺资源以满足人类需要。的科学,那么宪法学就是研究如何配置稀缺资源的权利以协调利益冲突的科学。经济宪法学把宪法的基本规则与资源的稀缺状态联系起来,认定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具有长期性和不可避免性,把资源配置的实质理解为权利配置,提出了国家职能从资源配置到权利配置转变的基本命题,来解释我国从市场经济到法治国家的经济宪法实践。

第二,个体主义与理性主义:经济宪法学的人性观法律是主体的规则,法学是主体的科学,对人性的基本估计应当成为宪法学的逻辑前提。

经济学假定,作为市场主体的人都是“理性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其行为的基本目标。经济宪法学把这一基本假定推广运用于作为宪法关系主体的个人,认定个人具有自利的天性,每个人都具有发现自身利益的认识能力和实现自身利益的行为能力。这种经济宪法学的基本人性观,可以概括为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和有限理性主义。

个体主义,是指个人具有自利的天性。应当承认,个人既有自利倾向,也有利他情怀,利己倾向与利他情怀可以在一个人身上统一起来。但从市场机制和法治发挥作用的机理来看,自利是人性中的基本倾向。古典经济学创始人亚当。斯密指出:每个人所盘算的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并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8]德国社会学大师马克斯。韦伯认为,获利的欲望、对营利或金钱的追求存在于并且一直存在于所有的人身上,“尘世中一切国家、一切时代的所有的人,不管其实现这种欲望的客观可能性如何,全都具有这种欲望”。[9]马克思和恩格斯也说:“对于各个个人来说,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10]

生命必然有所追求,自我实现、自我扩张、自我延续是任何生命现象的基本目标。人不仅具有肉体生命的追求,更有精神生命的追求。个人为了实现、扩展和延续自身的生命,不断创造物质财富,追求新的精神境界,这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前提和文明发展的根本动力。正因为人人都深切关注自身利益,不断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法律规则才能对人的行为发生作用。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不仅是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也是每个人对社会的延续和发展应负的责任。一个人无所追求,把自己生命的存续寄托在别人的利他行为上,他就不会努力创造财富,享受生活,还会给社会增添不应有的负担。权利的设定,缘于利在其中。正因为人具有自利的天性,就需要宪法和法律制度确认和保障人权与公民权利,以满足人们合理自利的需要,维护个人的正当利益不受侵犯。如果人人都舍弃自身利益,当然就不再有竞争与冲突,什么宪法或法律也就没有必要了;当每个人都没有顾忌自身利益的“后顾之忧”的时候,人类行为将无法调控,法治和秩序都将失去赖以存在的基础。个人关注自身利益远胜于关心他人的利益。一般来说,人生性贪婪,具有无穷无尽的欲望,在没有规则和制度约束的条件下,无论普通公民还是政府官员,无论他属于哪个民族、国家或群体,都可能不择手段、不惜损害他人以谋求自己的利益。宪法和法律为个人设定义务,就是为了防止人的贪婪对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侵犯。

“当个人由市场中的买者或卖者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者、纳税人、受益者、政治家或官员时,他们的品性不会发生变化。”[11]不仅普通个人具有自利的天性,政府官员和国家同样具有自利的倾向。在没有规则制约的情况下,市场上的投资者、生产者、经营者将不惜以消费者利益为代价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政府官员同样可能以选民利益为代价来实现自身权力的最大化。帕金森定理揭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机构膨胀、冗员增加,政府规模自发扩大的趋势,其动因之一就是官员谋求自身权力的最大化。正是扩张权力的内在需要,使官员制造官员,机构设置机构,政府增长呈现荆轮效应。国家也有其自身利益,它的基本目标是谋求自身合法性的最大化,国家合法性的根基在于它的财政状况,它通过向社会提供秩序、安全和权利保障来换取财政收入。近代宪法产生于封建政府的财政危机,是财产权战胜财政权的结果。宪法制约国家权力的关键就在于制约政府的财政权。

有限理性主义,是指个人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认识和实现自身利益的能力。个人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要及其满足程度,只有他自己才有最深切的感受,他人无法确切地认识和了解。任何先知的教诲、权威当局的计划,都不能代替个人对幸福的主观体验。启蒙运动不是由少数先知去教导多数人应当怎样生活,而是引导“人类脱离自己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使人们“在一切事情上都有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12]只要能够自由运用自己的理性,经过深思熟虑、充分讨论、审慎选择,人们不仅能够认识自身利益的所在,而且能够采取适当的行为实现自己的利益。市场就是个人自由运用自己独特的知识、信息,自由选择一定行为来实现自身利益的经济结构。民主政治的基本信念就是,每个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凡是与决策利害相关的个人都有权参与决策的制定。人类理性既是个人作为自立、自主、自治的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前提,也是国家合理预期、有效调控人们的行为,进行社会管理的基础。如果人都失去理智,不可理喻,其行为就难以预测,无法控制,他们就既不配享有权利,也无力承担义务,更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国家管理将无法进行,社会秩序也不复存在。

人类理性是不完全的,有限的。人自身的生理、心理、文化和社会局限性,加上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使任何人都不可能全面收集和正确处理与决策相关的全部信息,也不可能作出完全正确的决策并正确地实施这些决策。在无限复杂的世界面前,我们的无知是无边无际的海洋,而我们的知识不过是无知大海中小小的孤岛,注定是有限的、残缺的,我们所能得知的最准确无误的知识就是我们的普遍无知。人类没有理由自命不凡,狂妄自负,企图以有限的理性重新安排世界的秩序。我们必须尊重自发的市场秩序,自觉培养传统并学会尊重这种传统,不能滥用制宪权和立法权,任意创造规则。詹姆斯。麦迪逊强调:“必须进-步节制我们对人的智慧的力量的期望和信赖。”[13]任何人都没有资格以救世主自居,掌握不受限制的权力。即使政府及其官员都把公共利益作为惟一目标来追求,理性的有限性也使他们不可能全面掌握决策的相关信息、完全正确地作出决策并正确地执行其决策。宪法学在高扬人的价值和尊严、关怀人的福利的同时,不能高估人的德性、智慧和能力,尤其不能把官员都视为全知全能、一贯正确,永远不犯错误的人。在国家和社会管理的问题上,“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4]必须依靠法治,运用宪法和法律的力量来约束权力,强化对官员行为的监督和控制,以矫正政府缺陷,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对人民权利的侵损。

第三,行为的外部性:经济宪法学的社会观在资源稀缺、人们对利益的追求没有止境的情况下,一个人对资源的独占性使用就是排除其他人使用的可能性,一个人的所得可能正是另一个人的所失。经济学认为成本的支付与收益的获取应当在同一个人身上统一起来,不能由一个人支付成本而另一个人坐享收益;宪法学主张人们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之间应当是对应的、对等的、一致的,享受权利的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义务的人应当享有权利。可见,宪法学和经济学共有一个基本前提,即人们之间在利益上不是完全孤立、互不相干的,而是相互交错、相互关联的。人们常常获得某些收益而无须支付成本,受到某些损害而没有得到补偿。经济学把这种利益上的非对称性称为外部效应或外部性(包括外部收益和外部损害两种形式,[15]认为外部性的存在表明了资源的无效率配置,只有将外部性内在化,使已经付出成本的人取得其应得的收益,已经获得收益的人付出应付的成本,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传统宪法学用根本利益一致性的假定回避和掩盖了矛盾,从而使自己无所事事;[16]经济宪法学承认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复杂性、矛盾性,把宪法的基本规则与社会利益冲突联系起来分析,寻求使宪法发挥利益协调功能的途径。我们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设定和界分视为将外部性内在化的基本形式,权利和权力是对外部收益的内在化,义务和职责是对外部成本的内在化,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权力和职责相统一,就是要保持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均衡,这是市场经济的成本与收益相统一的原理在宪法上的表现。

(-)经济宪法学的分析方法

经济宪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是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

第一,宪法价值与经济效率:经济宪法学的规范分析方法规范分析就是对事物和现象进行价值判断,回答事物“应当怎样”的问题。自从19世纪中叶实证主义思潮兴起以后,规范分析方法长期受到排斥,宪法学、经济学和其他社会科学都有一种否定伦理价值标准的客观性,排除人权、自由、正义概念的倾向。20世纪中期以后,随着实证主义思潮走向衰落,规范分析方法才重新被人们所重视。著名的瑞典经济学家冈纳。缪尔达尔(GunnarMyrdal)指出:“研究的客观性问题不能仅仅通过试图排除价值观念来解决。相反,社会问题的每项研究,无论范围多么有限,都是且一定是由价值观念决定的。‘无偏见的社会科学’从来就不存在,将来也不会有。努力逃避价值观念是错误的,并且注定是徒劳和破坏性的,价值观念和我们在一起,即使我们把它们打人地下,它们仍然指导我们的工作。”[17]

宪法是人们法律价值观念的集中表现,它以秩序为基本价值追求,以自由为最高价值目标,把人权、民主、法治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制度,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解放,宪法学应当充分肯定并继续弘扬这些基本宪法价值。经济宪法学还要求对宪法的制度和规则进行经济评价,经济评价的首要标准自然是效率标准。当代西方经济学的效率评价标准主要有两种:一是帕雷托效率(Paretoefficiency)最优标准,即严格的效率标准。据此,一项交易只有在不使其他人的境况更坏的条件下能够使至少一个人的境况变得更好,才被认为是有效率的。把宪法视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把改善人们生存条件的希望寄托在一部分人的财富被剥夺之上,显然是无效率的。但在现实社会关系中,绝大多数利益调整都会牵涉到第三者,不使一些人的境况变坏,往往难以使另一些人的境遇变得更好。帕雷托最优标准过于理想化,与现实生活相去甚远。二是卡尔多一希克斯效率(Kaldor—Hicksefficiency)标准,即放宽的效率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只要一项交易的净收益大于第三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这项交易所进行的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这一标准也称潜在的帕雷托标准,因为获利者在补偿了受损者的损失以后,还有剩余利益存在。但是,除非受损失的第三者的损失得到实际补偿,否则资源的配置就不是帕雷托最优的。

资源配置必须讲究效率,而宪法作为市场竞争的基本制度结构,具有资源的原配置功能,与一般经济、政治和法律现象相比,它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往往更为广泛和深远。因此,效率也属于基本宪法价值之一,制定宪法、实施宪法、维护宪法都不能忽视经济效率问题。宪法以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谋求人的福利为根本目标,而人的伦理价值只有在人力资源的经济价值不断提高的过程中才能得到确证。因此,宪法所维护的许多价值目标都有助于提高效率,如自由权和财产权保障就是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基本前提。从一时一事来看,民主、法治要求实行权力制约,决策必须经过集体讨论,集体投票,经过法定程序,履行一定的手续,决策者受到其他机关和人员审查,似乎不如专制、人治来得有效率。但从长远和全局来观察,结论就会完全相反。因为权力本身是无所谓善恶的,它既可以被用来创造财富,提高效率,也可以被用来毁灭财富,阻碍经济增长。民主、法治条件下的决策经过了深思熟虑、充分讨论和审慎选择,出现失误的可能性较小,而专制独裁和人治体制下的决策具有随意性,权力经常被用来毁灭财富,阻碍经济发展,决策越便利,效率损失就越大。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和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的一个重大缺失就在于单纯强调法律制度的经济效率,没有摆正人的价值与经济价值在宪法中的地位。

第二,成本收益分析:经济宪法学的实证分析方法

实证分析就是对事实和现象进行客观的描述,回答事物“是什么”的问题。实证分析要求我们不为现有结论、权威意见或个人偏见所左右,保持客观、求实、理性、批判的态度,运用历史资料、经验观察材料、调查统计数据来说明宪法问题与过程。在事实面前,我们必须随时准备放弃自己不成熟的观点和错误的结论。人类社会是我们面对的最复杂、最不确定的事实,“人类最难控制,难以证实,最不遵守法则和最难以预测”,[18]由于人的参与和能动选择,宪法就不是确定不移的纯粹客观过程,同样条件下同样的行为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因此,经济宪法学的目标不是发现并宣布某些终极真理,而是提供观察宪法问题的另一种思路和视角。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把实证分析推向极端,得出了“恶法亦法”的臭名昭著的命题。因此,实证分析不等于实证主义,不能把实证分析推向极端,否定对宪法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评判。在经济活动中,判断资源配置是否有效,最基本的方法就是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成本收益分析就是将一项活动所耗费的资源与取得或预期将要取得的收益加以比较,以便用尽可能小的付出换取尽可能大的收入。可以说,人类一切活动孜孜以求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尽可能降低成本,以换取最大限度的收益。“做任何事情都必须考虑收支问题”,[19]会计制度就是对经济活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制度化形式,财政预算制度则是对政府活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制度形式。各国宪法都规定了财政预算制度,赋予议会对政府活动进行财政监控的权力,我国宪法第67条也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审查权。公民支付诉讼费用,请求司法机关保护其权利,也需要对费用高低、胜诉的可能性进行盘算。宪法的制定、实施、对违宪行为的纠正和制裁,都要估算成本与收益。然而,过程的成本收益并不像具体经济活动那样一一对应。简单明了,其得失往往需要从长远和全局着眼加以判断,不能目光短浅,惟利是图。

过程中的成本与收益不像市场过程中成本与收益那样紧密关联,因而选民需求过剩

和政府生产过剩成为普遍现象。在市场上,消费者既不能指望他人为自己的选择付款,也不必为他人的选择“买单”,他只需且必须自己支付全部价款以购买所需商品与服务。通过价格机制的作用,市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供求平衡。在过程中,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价款是用税金支付的,决定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结构、范围与规模的无论是少数官员还是多数民众,都没有降低开支的动力,因为税款可能主要是由另外的少数人承担的。集团消费膨胀,财政赤字高居不下,正是因为成本与收益之间缺少密切的关联。与市场相比,政治过程通常要用较高的投入,得到较低的产出。

这就要求宪法限制公共决策的领域,尽可能扩大市场决策的范围。

第三,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

宪法的属性是多层次的,丰富多彩的。对于立宪活动,应当着重从伦理方面来定性,正当性、合理性就成为定性分析的首要标准。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合宪性则是定性的基本标准。宪法也是法,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授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设定他们的职责,都应当能够通过法院裁判来实现。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进行定性分析,就是要确定宪法关系主体行为的合宪性。脱离合宪性标准,就不可能确定宪法问题的性质,肯定“良性违宪”的主张是自相矛盾的,[20]因为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凡是合宪的行为都是良性的,凡是违宪的行为都是恶性的。正如没有卑鄙的高尚,没有贞洁的一样,也没有良性的违宪。对宪法产生、存在的根源和运行的机理,则应侧重于从其经济、社会属性方面来探究。经济宪法学在承认宪法也是法的前提下,更多地关注人权、民主、法治及权力制约中的经济因素。为什么专制制度在人类历史上长期盛行,无需特别保障,而民主制度却显得比较脆弱,要使民主制度长期稳定,就必须建立可靠的宪法保障?对此,按照“人多力量大”的观点是无法理解的。如果把统治形式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就易于理解了。专制君主维护其统治属于个人行动,行动的成本低,收益也由君主个人独占,因而这种统治往往显得强有力,捍卫民主政治需要采取集体行动,其组织与行动的成本很高,而集体行动的收益分摊到每个成员身上,就十分有限。集体的每个成员都希望别人付出成本,自己分享收益。集体行动收益不变,成本与集体的规模成正比,行动能力与集体规模成反比。在国家这样一个庞大的集体内,多数民众基本处于无组织状态,更容易成为少数人的统治对象。只有运用宪法建立民主制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才能使多数人有效行动起来,共同维护民主制度。

定量分析最初是研究自然现象之间数量关系的方法,社会现象长期被认为难以用数量关

系加以精确解释。19世纪瑞士经济学家瓦尔拉斯(Warras)与他的学生帕雷托率先用数量分析

方法研究市场均衡,创立了数理经济学,定量分析开始进入社会科学领域。到了18、19世纪,孔多塞(Condorcet)和数学家博尔达(Borda)等人就曾用数学方法对投票过程进行过分析。此后,定量分析在经济领域获得了巨大成功,在政治和法律研究方面却沉寂了-个多世纪。对宪法进行数量分析作出开拓性贡献的是公共选择学派代表人物布坎南,公共选择学派运用数学模型对国家、政党和选举等诸多问题加以分析,对经济学、政治学和宪法学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经济学成功地把数学工具运用于人类行为分析,“获得了其他社会科学无与伦比的技术上的优势”。[21]这是由生产、交换与分配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数量关系,货币成为衡量一切物质财富乃至精神财富的一般等价物的事实促成的。宪法的制定与实施,实际上就是利益的冲突与取舍的过程,对于冲突中的利益如何抉择,首先当然要确定各种要求的合理性和合宪性,保护合理、合宪利益,舍弃不合理的、违宪的利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合理、合宪利益相互间的冲突往往更加普遍。应当进行定量分析,比较冲突中的合理、合宪利益的大小,按照舍小取大的原则来解决。现有宪法学由于缺乏定量分析的手段,在解决合理、合宪利益冲突时显得力不从心。中国宪法第51条作为权利冲突条款,在对冲突中的利益进行取舍时,既未进行定性分析,也未进行数量比较,而是按照主体的身份决定取舍。即凡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无论其合法与否,都受到保护,只有公民个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才按合法性标准来取舍;至于各种利益的大小,则完全不予考虑。这既违背了现代法治的平等原则,也损害了社会经济效率。在宪法领域,数量关系是大量存在的,完全可以借鉴经济学处理数量关系的模型、公式和定律对投票、立法过程、财政与税收等诸多宪法问题进行定量分析。

三、经济宪法学的理论体系

我国传统宪法学理论的最大问题就在于不研究问题,它试图通过研究宪法现象,揭示宪法本质,进而发现宪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把宪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实际上并没有解决宪法学应当研究什么的问题。因为,在全部社会现象中,要确定哪些是宪法现象,哪些不是,即使是可能的,也会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宪法现象总是与其他各种现象相互混杂、交织在一起的,其间没有一望便知、一览无余的明确界限。即使存在某种界限,也是变动不居的。总之,我们既不可能指认出全部宪法现象,也无法断定这些现象与其他现象之间的边界,也不可能全面列举其内容,更无法划定其范围。因此,把宪法现象作为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根本不解决问题的。传统宪法学研究宪法现象,目的是要揭示深藏其后、不可观察、只能用理性思辨来把握的宪法本质。针对本质主义之滥觞,苏力教授宣布:法的本质乃是一个虚构的神话。[22]但这并不构成对本质主义宪法学的实质性挑战,因为一切科学理论都不是终极真理,不可避免地带有猜想的性质,都含有或多或少神话的成分。我们对本质主义宪法学的合理质疑只能是:本质在宪法学研究中何以如此重要,具有决定一切的巨大魔力?本质主义中是否为上帝留有一席之地?至于发现宪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表现了宪法学的科学精神,但这种科学精神却常常被科学主义的阴霾所遮蔽。宪法现象属于社会现象,社会现象是人的活动造成的,每个人在参与过程时,总是带有自己主观的目的、期望和价值观念。没有与主体无关的纯粹客观的宪法现象,也不存在脱离各个个人主观观念的纯粹客观的规律。要在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找到完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是徒劳无益的。因此,传统宪法学从现象到本质,从本质到规律的三部曲是行不通的,由此开始不可能构建起合理、系统、适用的宪法学理论体系。

经济宪法学摒弃人为分割研究领域的科学主义思路,倡导人文综合研究与整体研究。宪法作为根本法,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制度文明的集中表现,是与近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的。经济宪法学力图把宪法的基本问题放在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中考察,把发展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紧密关联起来,以三大文明的相互作用来研究,重构政企分开、政教分离、公法与私法划分等近现代法律制度的结构性特征。在这种方法论背景之下,明确科学研究应当从问题开始,提不出问题,或者没有真正的问题,就没有理论研究。按照海德格尔的说法,就是要“使问题得以成立,使问题得以提出,迫使自己进入这一发问状态”。[23]宪法的基本任务就是界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职权与职责,维持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动态平衡,经济宪法学应以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作为宪法的基本问题,系统研究和解答个人与国家、国家机关之间,国家与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权利与职责、义务与职权的关系,权利的确认与保障、权力的授予与制约、义务与职责的设定与责任的追究等问题。

经济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大体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经济宪法原理即财产权理论,把财产权作为宪法的历史起点和理论的逻辑起点,把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理解为个人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的冲突,并把这一冲突置于产权、人权与政权的相互作用中来研究。

第二,人权与公民权利保障制度。重点研究公民的财产权利、经济权利、经济自由的确认与保障,认定没有财产权保障的权利是毫无保障的权利,权利保障,首先要强化对财产权的保障。

第三,国家制度,探讨国家的经济权力及其制约,着重分析财。政权、税收权和经济调控权力的规范与制约。提出财政权不受制约的权力是无限制的权力,权力制约,关键是加强对财政权的制约。

注释:

[1]参见施启扬、苏俊雄:《法律与经济发展》,(台湾)正中书局,1974年版,第74~75页。

[2]詹姆斯·布坎南:《宪法经济学》,见刘军宁等编:《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42页。

[3]所谓经济中立,就是宪法作为竞争的基本规则,并不涉及社会经济制度和国家经济政策,对各种经济主体一律给予平等保护。

[4][美]路易·亨金、阿尔伯特·罗森塔尔编:《与权利》,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74页。

[5]参见[美]道格拉斯·诺斯、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北京;学苑出版社,1988年版,第115~117页。

[6][美]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

[7][美]西奥多·舒尔茨:(论人力资本投资),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0年版,第30页。

[8]参见[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7页。

[9][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748页。

[10]《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1卷,第147页。

[11]詹姆斯。布坎南:《宪法经济学》,见刘军宁等编:《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42页。

[12][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2、24页。

[13][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81页。

[14]《邓小平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第3卷,第379页。

[15]外部性就是没有参与活动而获得收益或付出成本的现象,参见道格拉斯。诺斯、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北京:学苑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2版下册),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193页。

[16]参见拙著:《资源配置与权利保障》,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页。

[17][瑞典]冈纳·缪尔达尔:《亚洲的戏剧:对一些国家贫困问题的研究》,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3页。

[18][美]艾伦·艾萨克:《政治学:范围与方法》,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3页。

[19][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9页。

[20]郝铁川教授最先提出了“良性违宪”概念,参见他的《论良性违宪》,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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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的选择与确立

选用的教材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基础知识》,本学期课时为80课时,选取教材的其中的项目作为本学期的项目教学内容,项目的选取难度不宜过大,分别为:项目一经济法基础概述,项目二经济法律关系,项目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项目四内资企业法律制度,项目五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项目六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项目七公司法律制度,项目八合同法律制度。

(二)项目式教学的呈现

1.案例教学方法的穿插

课堂案例教学方式是最常用的案例教学方式,也是进入新课的最佳导入方式,在学习的过程中,先进行经济法知识点的讲授,再结合有关的实际案例,由教师进行指导,用案例激发学生的求知兴趣,最后再上升到理论的高度进行再次的讲解,课堂案例教学方法中,教师是指引者、协助者,学生是学习的主导者,真正成为教学的主体,而不是教学活动中被动的参与者。这种教学方法需要教师精心做好备课工作,根据教学的需要,精选一个或几个案例,充分运用多媒体资源事先介绍案情,要能有效引导学生进行讨论,学生,教师与案例三者之间的有效交融互动是案例教学方法的关键,有些案例也可要求学生课外收集、整理,案例的讨论可以在课堂进行,也可以在课外让学生有组织的进行。总之,通过课前的精心准备,不必占用过多课堂时间,把课堂有限的时间用来传授关键理论知识点,让学生一起分析案例,群体性的思考案情,并且,任一案例均没有所谓的标准答案,让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体。

2.项目式教学的总结、评价

此阶段是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对于项目式课堂教学的课后总结与反思。此一阶段的的学习可以通过几种方式来展示学生把握知识点的成果,如通过有关视听资料《经济与法》、《今日说法》等栏目,先通过视听资料呈现案例,由学生进行案例的分析,结合所学经济法内容进行相关解决方法的探讨,最后再由视听资料后面的专家点评,揭开相关案情的处理方式,一方面给出了学生较为准确的解决答案,另一方面也加深了学生的理论知识的记忆。

3.项目教学成果的展示

项目式的教学有无取得实质性的成果,需要通过有关项目知识的展示体现出来,课堂上可通过模拟法庭案例教学表现出来,本学期安排四次模拟法庭,分别对劳动合同争议、合伙企业纠纷、破产纠纷、合同纠纷四个知识点进行及旁听庭审等形式,这是在课堂知识点的传授基础上由学生自主进入实战阶段,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扮演案件当事人,如法官、双方律师以及原告、被告等诉讼参与人,以实际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物,模拟案件审判的一种实际教学活动,模拟法庭应把握以下两个环节:

(1)准备阶段。由于学生都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因此对有关法庭审判的过程演练可能较为生疏,为了让学生能达到活动的预期目的,必须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模拟法庭的场地准备和法庭审判的知识能力准备。可直接在课堂内完成法庭场地的布置,同时,学生统一穿着校服,一方面可体现一种正式、庄重的氛围,另一方面可以让学生更加重视此次课堂的学习。

(2)实战阶段。这一阶段分为庭前准备、庭审过程和庭后总结三个环节,这是项目教学成果展示的核心。从角色的选择、开庭的审理,到庭审结束的讨论,通过模拟法庭,进行了对学生经济法律知识能力、心理素质的一次全面检验,同时,也可通过学生们在模拟法庭上的精彩表现,展现了项目式教学的实质性成果。

二、项目实施中应注意事项

项目式教学以项目作为载体开展教学过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一般以小组形式由学生自主进行,在整个项目式教学中,教师成为教学活动的组织者、监督者和学习辅导者,学生才是课堂的主导者,这也充分体现了项目式教学与传统式教学的区别。此外,项目式教学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应考虑课时、学生学习状况和业余时间、软硬件等教学条件。

(2)考虑中技学生的年龄、背景、知识水平、学习能力和未来的职业需求,项目教学中所选择的项目,难度应适中,不宜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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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宪法学,经济宪法,经济学

经济学关注政治、法律问题,法学注重相关经济因素,是一个由来已久的学术传统。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紧密关联,学科理论高度综合化的条件下,总结法学、宪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交融的历史过程,对于更新宪法学理论与方法,实现经济宪法学理论创新,是很有意义的。

一、法学与经济学交汇中的宪法理论

把政治、法律和经济联系起来思考的最初尝试,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和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管仲、墨翟等古代先哲。到了近代,亚当。斯密率先结合政治和法律制度分析经济发展,从而开创了古典政治经济学[1]。美国实用主义法学家霍尔姆斯大法官在19世纪末曾预言:未来的法律属于研究统计学和经济学的人们[2]。这些早期探索已经昭示着法学、宪法学与经济学交融的前景。

在法学与经济学相互融合的过程中,经济学家在研究领域的拓展和研究方法的更新方面充当了理论先导。法学家则提供阵地扮演了组织者的角色,并将两个学科的结合引向系统化。

(一)旧制度经济学的领域拓展

20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的世界经济大萧条,全面暴露了市场体制的缺陷,动摇了人们对“看不见的手”的信念。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使经济活动与法律事务的关系更加密切,经济学开始向法学渗透,形成了以美国经济学家康芒斯等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

制度经济学主张“法制居先于经济”,明确地将财产权和法律制度纳入经济学范围,宪法在其中也受到重视。康芒斯认为,法院对经济利益冲突的调节“系根据宪法上关于合法程序、保护财产和自由以及平等的法律保障这几方面的条款来行动的”,制度经济学试图把“法律制度配合到经济学里面,或能配合美国司法机构所采取的这种根据宪法的路线”[3].制度经济学虽然通过把宪法和法律纳入经济学范围实现了经济学研究领域的拓展,但由于未能更新研究方法。以致法律与经济的结合显得随意而松散,宪法问题也未得到充分的研究。

(二)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更新

根据研究法律制度的需要更新经济学方法的任务。是由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学派完成的。1960年科斯在《法与经济学杂志》发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提出后来被称为“科斯定律”的基本思想:如果市场交易是无成本的,则权利的界定对经济效率没有影响;但事实上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因而权利的初始界定必然影响经济制度的运行的效率[4].新制度经济学以交易费用为理论基础,以财产权为逻辑起点,全面考察制度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为对法律制度进行经济分析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框架,更新了经济学研究方法。该学派对宪法与政治已有一些探讨,以道格拉斯。诺斯和哈罗德。德姆塞茨的分析最有代表性。

诺斯在研究制度变迁时十分注重作为基本制度规则的宪法,认为宪法的“目的是通过界定产权和强权控制的基本结构使统治者的效用最大化”[5].其目标是:建立财富与收入分配方式;为竞争界定一个保护体制;设立执法体制的框架以减少经济部门中的交易费用。诺斯指出:“离开产权,人们很难对国家作出有效的分析。”[6]他运用产权理沦研究国家,提出了“新古典国家理论”,认为国家决定产权结构,因而应对产权结构造成的经济增长、衰退或停滞负责。国家有三个特征:一是为取得收入而提供“保护”和“服务”作为交换;二是为使收入最大化而为每个不同的集团设置不同的产权;三是面对其他国家或国内潜在统治者的竞争。因而国家有双重目的,既要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又要降低交易费用使社会总产值最大化以增加国家税收。这两个目的之间的矛盾、冲突和对抗,就成为国家兴衰的原因。

德姆塞茨用科斯定律研究民主政治,指出:“当政治竞争的功能完好无缺时,个人对从事政治活动的偏好不再与民主制度有较大的关系”[7].但是,了解政治和候选人情况需要信息费用,投票者个人不能决定政治结果,因而不愿进行政治投资。所以民主是不完全的,其中“少数人有权力去影响政治结果”[8]。这就为政党、政治投机、利益集团和政治垄断提供了一种解释。但新制度经济学忽视法律的自身价值,把研究的侧重点放在财产法、契约法和侵权法方面,对宪法的研究显得粗略。正如美国国际开发署经济政策与制度发展问题专家诺曼。尼称尔森所说:“宪法秩序还是制度分析中关于运行改进的对策中最不清晰的一块。”[9]

(三)法律经济学对宪法的经济分析

与康芒斯的制度经济学几乎同时出现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直接导源于实用主义法学,其重要倾向之一就是“强调经济学”[10]。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率先为法律专业的学生开设经济学课程,聘请经济学家执教。1958年,经济学家迪莱克特教授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创办《法与经济学杂志》,从而为新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但是,直到70年代以前,法学家们在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领域并无很大的理论建树。1973年芝加哥大学法学教授波斯纳的巨著《法律的经济分析》问世,才从根本上改变了局面,标志着法学与经济学进入了全面系统化的双向融合阶段。波斯纳的经济分析不仅包括了普通法中的财产法、契约法、侵权法和刑法,也包括了政府调节市场、商业组织与金融市场、收入与财富分配等方面的法律以及程序法,宪法和联邦制也成为经济分析的对象,从而形成了法律经济学的庞大体系。

在对宪法所作的经济分析中。波斯纳认为:“宪法解释比一般法规的解释更灵活这条原则,表明变更宪法的成本要高于变更一般法规的成本。”[11]宪法在州与联邦之间、联邦政府内部分权,是为了提高改变宪法条文的成本,而对个人权利的宪法保护与此不同,是为了增加剥夺权利的成本。在谈及普选制、代议制和分权制时,波斯纳认为,对任何群体选举权的剥夺都会引起该群体的财富向选举中实力强大的集团再分配,选举权的普及将增加财富再分配的难度;由于昂贵的信息费用使民众通过直接民主形式不可能作出明智的决策,代议制可以节省信息费用:“分权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对国家强制性权力的垄断”[12],这种垄断形式的成本可能高于其他一切垄断形式。此外,波斯纳还就经济正当程序、联邦制的经济属性、种族歧视、思想市场等宪法问题作了专章阐释,颇有新意。

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对宪法问题的分析虽然比新制度经济学更加具体深入,但仍谈

不上全面、系统和深刻的研究。而且,波斯纳以财富最大化目标和效率价值取代宪法的其他重要价值,因而据此得出了一些错误的结论。如在种族歧视问题上,波斯纳针对著名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一案提出,法院应该要求南部各州为黑人教育提供更多经费作为保留学校种族隔离的条件。从而把种族歧视视为可以通过支付一定成本后,如何阻止它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运用其经济和政治权力损害公众?“[13]

对此,公共选择派的答案有两个:其一是从政治上回归18、19世纪的立宪主义立场。布坎南声称,自己的理论是“18、19世纪传统智慧精华部分的表达和再现[14]”。公共选择以社会契约论和个人主义为政治信条。崇尚民主、平等、自由、公平和个人权利的宪法价值观,认为宪法须适应民主的要求,民主应有宪法保障。其二是,从经济上复兴亚当。斯密倡导收支平衡的政治经济学传统,把“限权政府”的要求重点放在限制政府经济权力方面。布坎南批评凯恩斯主义把家庭肆意挥霍的愚蠢行为当作国家理财的明智之举,主张国家和家庭一样需要节俭和量入为出[15]。因此。公共选择学派主张制约政府征税、财政和货币方面的权力,实行预算平衡。

公共选择自60年代出现以来,已经产生了广泛的实践和理论影响。自70年代开始,布坎南等人亲身参与倡导、草拟和讨论宪法修改建议,展开了宪法改革运动,在部分州获得了成功。到80年代,平衡预算与限制征税的宪法修正案草案得到了里根政府持续的支持,通过了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审查并被提交国会两院审议。该草案虽然于1982年秋被国会否决,但它在公众中的影响仍然长期存在。已有一些州吁请召集制宪会议,考虑限制政府的财政支出。从理论上看。新制度经济学,法律经济学的宪法与政治分析乃至一般宪法学和政治学理论,都受到公共;选择的影响,正统的西方经济学家也不得不承认它的地位。应当承认,公共选择学派对宪法价值的重视、对宪法克服政府缺陷的功能分析、对集体行动的研究都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一定的实际意义。但在运用理性经济人假定和主观价值论时则走向极端,甚至把公平税赋与个人或群体脱离共同体的自由联系起来,则是不可取的。而且,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具有高度的综合交叉性,包括了财政学、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和宪法学等诸多学科,在内容上相互交错,并没有一个完整、系统而一致的“宪法经济学”体系。

三、挑战与回应:走向经济宪法学

经济学在宪法领域的开拓和渗透,法学对经济学方法的吸纳,已经对传统宪法学理论形成挑战。宪法学不得不面对挑战。创新理论,走向经济宪法学。

(一)宪法学对经济研究的初步尝试

有人考证,“经济宪法”问题是由德国宪法学家F.伯姆最先提出的。目前,在德国、法国、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经济宪法”已经成为学者们公认的宪法学范畴,并受到专门的研究,经济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正在形成[16]。

在我国,宪法学理论一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而马克思主义对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观点就是经济的观点,对宪法的经济研究本应成为我国宪法理论的优势,但遗憾的是,马克思主义对宪法的经济观被教条化。宪法的经济研究长期不受重视。直到1992年以后,宪法学界才对宪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恢复罢工自由等与经济关系最为密切的宪法问题进行探讨,有的学者还提出了经济宪法的概念,开始运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和公民权利保障[17]。这些探索显然是很有价值的,但还只是初步尝试,总的说来,表现出泛泛而论甚于深入具体思考,感性认识多于理性分析的弱点,尚未进入拓展研究领域、更新研究方法的阶段。

(二)经济宪法学:宪法学的视角转换、领域拓展和方法更新

首先,要正确估价并利用经济学与宪法学各自的相对优势。经济学面对生产、交换和分配领域内普遍存在的数量关系,成功地将数学工具运用于人类行为与制度分析,因而“获得了其他社会科学无与伦比的技术上的优势”[18]。经济学利用这种优势完善了实证分析方法。构造许多理论分析模型,因而得以向其他社会科学领域扩张、渗透和入侵,人们形象地称之为“经济学的帝国主义”。有趣的是,“经济学的帝国主义”倾向在部分法学家身上表现得比经济学家明显得多。这些法学家不仅全面采信经济学,而且以效率概念取代正义概念,试图把传统的法律概念从法学中剔除掉,波斯纳代表了这一极端。另一方面,“不少传统的法学家瞧不起分析法律的经济学家的工作,却又因之忐忑不安。他们常常还没有弄懂经济的方法就试图反驳经济方法”[19]。著名法学家德沃金代表下全面否定经济分析的另一极端,[20]他的“法律帝国”与波斯纳的“经济帝国主义”适成对照。

笔者认为,对经济学在技术与方法上的优势视而不见。简单拒绝它们对宪法的分析价值,或者全面采信经济学来替代宪法学,都是不可取的。前者可能使宪法学丧失自己的阵地,失去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力;后者忽视宪法价值,终将削弱宪法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节能力。因此,经济宪法学应当正视经济学在研究方法和技术上的优势,并予以吸收和采纳,使宪法学面向建设、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实践,研究社会经济关系的宪法调整,摆脱单纯的条文注释和把目光盯在书面宪法上的局限性。同时,宪法作为根本法,是法律价值的集中体现,系统地确认了秩序、公正、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和人权等法律的基本价值,宪法学在对这些价值的规范研究方面具有优势。应继续拓展和深化这种研究,弘扬宪法的理想。可以说,经济宪法学就是要在坚持宪法理想的前提下,促使宪法学的视角从书面宪法向现实宪法转变。

其次,拓展宪法学的研究领域,在市场、个人与国家的动态关系中把握宪法。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市场与民主的联系,从多方面估量,乃是一个惊人的历史事实[21]。同样,平等、自由、人权、法治既不是个人主观愿望的结果,也不是来自政府掌权者的恩赐,而是内生于市场的价值机制、竞争机制的供求规律之中。不理解市场经济与宪法的关系,就不能理解市场,也不能理解宪法。

布坎南曾把当代社会面临的挑战说成是政治和制度方面而不是经济方面的挑战,是不全面的。美国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林德布洛姆的看法更为中肯,他说:“在世界上所有的政治制度中,大部分政治是经济性的,而大部分经济亦是政治性的。[22]传统宪法学理论把宪法视为公法,宪法学眼中只有政治宪法,应当说是片面的。事实上,宪法不仅授予并制约公共权利,同时也确认、保障并限制私人权利,我们只能把宪法视为一切法律的母法。

因此,在经济学把政治、宪法作为自己研究领域的同时,宪法学也应向经济方面拓展。研究市场关系、市场机制及其对宪法的影响,形成经济宪法的理论。

再次,更新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传统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单一而片面,只讲定性分析和规范分析,忽视定量分析和实证分析,定性分析被简化为揭示宪法的阶级性,规范分析被局限于宪法条文注释,因而难以说明复杂的宪法现象。

经济宪法学应继承和发展宪法学的现有研究方法,同时采纳经济学提供的新的研究方法与技术。定性分析应从宪法多层次的属性着眼,说明宪法的经济属性以及经济属性与法律属性和政治属性的关系,阶级性只是政治属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宪法领域也存在着大量的数量关系,选举制度、个人与集体、重大利益与一般利益等等都需要进行定量分析。经济宪法学应从经济学中借鉴定量分析的方法与技巧。在运用规范分析方法时,应摒弃简单的条文注释。在对宪法现象进行价值判断时,必须把宪法价值与市场经济的机制联系起来分析。同时。宪法具有特定的经济功能,能够对经济增长作出贡献,宪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要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来说明。实证方法不等于实证主义,实证主义思潮的势头在当代已开始衰退。但实证分析方法并不因此而丧失其运用价值。此外,经济宪法学应广泛运用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资源的稀缺性和外部效应等基本假定,引入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等经济学基本方法。以及效率价值,全面研究宪法及其与经济的关系,着重考察经济制度、经济权利和经济权力等经济宪法现象。

总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必须注重建设,在理论上“注重对宪法进行经济学论证或者说对经济进行宪法学论证”[23]。经济学与宪法学对各自研究领域的拓展和研究方法的更新,使它们之间的相互渗透、交叉与融合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经济宪法学的产生乃是这一历史过程的逻辑结果,是宪法学对经济学挑战的积极回应。

注解: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39、240页;巫宝三主编:《中国经济思想史资料选辑》(先秦部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2][美]戈尔丁:《21世纪美国法理学与法哲学》,《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5年春季号。

[3][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9页。

[4]参见[美]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论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0一24页。

[5][6][美]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杜1994年版,第229、21页。

[7][8][美]德姆塞茨:《竞争的经济、法律和政治维度》,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50、55页。

[9][美]V.奥斯特罗姆、D.菲尼、H.皮希特编:《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3页。

[10][美]戈尔丁:《21世纪美国法理学与法哲学》,《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5年春季号。

[11][12]RichardB.Posner,EconomicAnalysis,Little,BrownandCompany,1986,P58l一583.

[13]RicharB.Mekenzic,ConstitutionalEconomics,PrefacebyEdwinJ.Feulner,Jr.,Lexington,1984.

[14]James.M.Buchanan,ConstitutionalEconomic,()xford,1991,P43.

[15]参见[美]布坎南:《赤字中的民主》,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1、180—184页。

[16]参见徐秀义、韩大元:《宪法学原理》(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6页。

[17]参见许崇德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页;拙作:《平等、自由和公民权利的经济观》,《法律科学》1995年第5期;邹平学:《的经济功能初探》,《法律科学》1996年第2期。

[18][19][美]罗伯特·考持、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9、10、11页。

[20]SeeRDworking,WhyEfficiency?AResponsetoProfessorCallabresiandPosner,HofstraLawReview563(1980);参见朱景文:《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91页。

[21][美]查尔斯·林德布洛姆:《政治与市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1994年版,第4页。

经济法学论文范文5

关键词:现代经济学;方法论;功利主义;主流化

一、前言

对任何科学的理论研究来说,研究思维和方法论都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每当一个理论体系和一门学科遇到现实意识和理论意识的挑战之时,就有待于方法论的突破,从而最终导致新的研究范式出现。显然,如果没有一个较为明确而合理的方法论,那么所谓的研究往往只能是观点的陈述,或者只是作些机械的数据处理工作。这样,所谓的研究就根本上升不到理论层次,而只会落入庸俗实用主义的窠臼之中,从而必然无法全面地认识经济现象和经济规律。另一方面,任何学科的研究方法都应该与其研究对象相适应,不同学科会因其研究对象的差异而呈现出迥异的特征以及偏重某种独特的研究方法。显然,关注“人”的经济学与研究“物”的自然科学在研究方法上就应该存在很大不同,这可以从两方面加以解释。一者,社会现象总是在不断变化的,其影响因素也随历史、文化而不断改变。因此,在社会科学领域,相同的条件往往只有在一个惟一的时期之内出现,而人工隔离则往往会消除那些在社会科学中极为重要的因素。二者,人类社会中存在强烈的俄狄普斯效应和自我反馈效应,第二次进行实验的条件必定会受到以前已经进行过的实验的影响,即现在的状态往往被过去的事件所规定。因此,在社会科学中,看似重复出现的事件的经验与原来事件的经验是不同的,而重复往往是产生新的、习惯性的条件,每一个被观察到的事件都是新的。正是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随着经济学研究对象的拓宽,经济学的学习和研究就不能仅仅停留在阐明一些诸如需求定律、生产要素边际分配净尽定理、M-M定理、科斯定理、纳什均衡以及阿罗不可能定理等基本原理以及引述支持这些原理的论据;相反,要真正理解一个经济理论,必须能够理解科学共同体内隐含的共同价值观,必须能够明白理论提出者在提出理论时的基本思维、价值理念以及希望达到的目的,以及这种理论潜含的其他效应。

其实,在包括经济学在内的社会科学领域,即使是同一个理论或学说,其隐含的意义在不同立场的学者看来也存在很大差异,例如,现代主流经济学中那些被视为一般性结论的东西,往往就不能为马克思主义学者、激进主义学者、制度主义学者、女性主义学者乃至奥地利学派学者等所认同。因此,豪斯曼强调,“与学习任何科学一样,学习经济学并不仅仅是理解诸如需求规律一样的概括性命题。在人们享有价值、语言和观点的同时,人们也在了解事实、命题和方法,这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显然,正是出于对主流的凯恩斯一新古典综合之失败的一种反应,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降,学者们就开始重新寻找经济学与哲学思想之间的联系,从而涌现出了像霍奇逊、哈奇森、布劳格、罗森伯格、考德威尔、巴克豪斯、豪斯曼、博兰、克兰特、劳丹、劳森、梅基、胡佛、亨德森、汉兹、雷德曼、马奇、温特劳布以及麦克洛斯基等一大批新的经济学方法论专家;同时,另一些非主流的经济学家也开始从方法论上对主流经济学展开了更深层次的批判,这包括奥地利学派、后凯恩斯主义者、制度主义者、马克思主义者以及女性主义者,甚至出现超边际学派等等。与此相对应,有关经济学方法论的思想观点、论文数量等在西方学术界也出现剧增趋势,并出现了《经济思想和方法史研究》、《经济学和哲学》以及《方法》等讨论方法论的刊物,以致“现在可以把经济学方法论看作是经济学领域内可以清晰识别的一个分支学科”。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尽管在新古典经济学成为方法论批判的对象已有了30多年历史,但它依然没有对这些批判做出回应,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调整迹象;即使那些开始关注研究方法的主流经济学家,也往往几乎都是将其精力用于经济学的建模方法上,而不是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前提进行反思。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反常的现象呢?本文就此作一系统分析。

二、方法论转变与经济学发展

自经济学从其他社会学科独立出来以降,方法论就是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大师们所关注的基本问题,如古典经济学家配第、斯密、李嘉图、萨伊、马尔萨斯、西尼尔、穆勒父子、麦克库洛赫、凯尔恩斯,历史学派学者西斯蒙第、琼斯、缪勒、李斯特、施穆勒、韦伯、桑巴特、凡勃伦、康芒斯、加尔布雷思,边际效用学派先驱杰文斯、瓦尔拉斯、门格尔、克拉克、马歇尔、威克塞尔,以及现代经济学家罗宾斯、米塞斯、哈耶克、马克卢普、库普斯曼、罗宾逊夫人、弗里德曼、卢卡斯、森等等。霍奇逊指出,“在大约100年的时间里,(方法论)这一问题占据了科学研究中一些最伟大的思想家的头脑,而且这一问题是多数社会科学和经济学分析的中心。”而且,每当经济学范式面临转换之时,方法论上的争论就尤显激烈,例如,经济学从古典主义向新古典主义过渡时期的方法论之争表现为:历史学派对古典学派的挑战、边际学派对历史学派的挑战、制度学派对边际学派的挑战。同样,当今经济学的理论发展,诸如凯恩斯革命、凯恩斯综合、理性预期革命、新凯恩斯综合等等,以及各种流派的出现,无一不是首先在方法论上出现反思和革新,宏观经济学对微观经济学的革命、凯恩斯内部左右两派的争论、理性预期的反革命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讲,经济学说发展史实际上也就是一部经济学方法论变换史。

一方面,每一次经济思想的重大创新和发展都是伴随着方法论的变革,经济学学术史中的四次革命和四次综合都是建立在方法论转化的基础之上。譬如,在斯密之前,重商主义者的思想主要源于对历史和现实的观察,而斯密第一次把政治经济学提升到了演绎科学的殿堂,从而构建了古典经济学的基本框架和学说体系;而针对后来李嘉图、萨伊、西尼尔等人把演绎法极端化以及将经济学孤立于其他学科的取向,穆勒重新将归纳法和演绎法结合了起来,并将社会学、心理学和伦理学等都引进到经济学之中,从而形成了古典经济学的综合。再如古典经济学后期的门格尔、杰文斯和瓦尔拉斯等人一反古典经济学从劳动的分析角度探讨财富增长的思路,而是以商品的稀缺性和人的欲望及其满足作为经济学研究的出发点,着重研究消费(需求)、分配(流通)、价格(竞争)、市场机制以及个体经济等微观经济理论,并再一次抛弃了归纳法而强化了抽象的演绎分析,从而掀起了边际革命;而马歇尔则把古典经济学从客观成本分析的思路和边际效用学派从主观需求分析的思路结合起来,构建了供求均衡的分析框架,并再次吸收了归纳分析的基本思路,广泛运用生物学的原理如有机体组织、进化论、生存竞争等解释经济现象,从而形成了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综合。因此,正如门格尔指出科学的创造和革命是由那些不停地钻研科学方法的人们所推动的,即使他们没有清楚地意识到自己在使用正确的方法,或者没有转过去研究这些方法,但他们的成功仍可以归结为正确方法的运用。

另一方面,任何经济学流派的研究方法都与其研究对象和内容相适应,这也已经为经济学说发展史所证明:无论是历史学派、制度学派还是凯恩斯学派或者是理性预期学派都形成了与其研究对象相适应的研究路线。譬如,当经济学从古典主义转向新古典主义之时,由于研究对象发生了从公共领域到私人领域的转化,相应地也就产生了从平均主义到边际主义的方法论革新。显然,通过重新审视经济学的演化以及现代经济学的特征,我们可以更好地发现经济学方法论的变革趋势,并对现代经济学方法论进行反思。事实上,按照新古典主义的正统经济理论范式,整个经济中的总产出和就业都是由个体最优化行为下微观层次上的均衡状态决定的,但新古典主义的诸多限制性假设却大大削弱了其对现实经济活动的解释力;为此,凯恩斯将预期和不确定性引入自己的体系之中,并以非均衡分析为起点来构造宏观经济理论,这正是对新古典经济学信奉的自由市场经济及其自动出清或均衡的否定。可见,凯恩斯对新古典经济学最突出的反叛,不在于他所提出的理论,而在于他对新古典经济学范式的否定;同样,凯恩斯之后,无数的追随者们对凯恩斯体系本身存在的种种“空隙”和“硬伤”给予修正、弥补、完善,这些都是凯恩斯经济学得以发展、充实的重要前提和体现。当然,这些弥补主要体现在逻辑推理和假设前提上,而这些是方法论的较低层次;相反,在方法论较高层次的研究思维上,却依旧承袭古典主义后期就不断凸显的自然主义思维。

正是根基于自然主义思维,着眼于微观分析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主要是解释性的而非预测性的。而且,这种解释的视角是以均衡为参照系,从而并不能发现和解决现实问题。正是出于对新古典微观经济学这种解释性学说的反对,凯恩斯提出了其宏观经济学以对总体经济变量进行分析和预测。不过,凯恩斯经济学也面临着两方面的挑战:一者,它作为应对短期萧条经济的应用政策经济学而出现,从而无法满足历史的经验检验和预测未来经济发展,并且很快就遇到了实践的挑战;二者,它的宏观经济理论过分强调预测性而疏于解释性,从而无法满足逻辑推理上的一致性检验,并且很快就遇到了新古典宏观学派的挑战。与此相对应,新古典经济学确立的成本一收益以及供求均衡的分析范式的逻辑往往显得更为严密和系统,从而更容易为追求科学性和客观性的学者所接受;为此,在经历了凯恩斯经济学的宏观冲击之后,20世纪70年代弗里德曼、卢卡斯等人又主张回到新古典去,以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选择来构建宏观经济学的分析基础,并重新占据主导地位。正是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将宏观经济学的经验分析和微观经济学的理性推理结合起来,从而引入并壮大了逻辑实证主义;同时,由于新古典宏观学派以“假设的现实无关性”为理论指导思想,从而日益偏盛于基于理性的数理模型和细枝末节的实证分析。于是,以数理化为特征的现代经济学研究范式就确立了。任何问题的研究都需要量化,即使制度、关系、文化、精神乃至宗教等都要转化为可量化的指标;同时,量化的分析往往又是建立在理的基础上,一切不确定都被转化成理性选择问题。

当然,现代经济学方法论的确立也经历了三次大的争论和变革:一是19世纪70年代在门格尔和施穆勒之间爆发的那场影响深远的方法论之争,它最终确立了抽象演绎法的主流地位;二是20世纪初在J,内维尔,凯恩斯、罗宾斯以及哈奇森之间爆发了一场经济学方法论大战,他们分别发表了《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与方法》、《经济科学的性质和意义》以及《经济理论的意义和基本前提》而对方法论提出了迥然不同的观点,并开始把波普尔思想引入到经济学理论研究中;三是二战之后萨缪尔森、弗里德曼以及卢卡斯等对经济学方法论提出了系统的意见,特别是弗里德曼的逻辑实证主义最终成为经济学难以撼动的方法论基础。当然,弗里德曼、卢卡斯等人仅仅是强化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论思维,或者发展和补充-些分析工具。正是对新古典经济学分析思维的强化,自逻辑实证主义方法论被引入进经济学以后,经济学就日益把物理学视为榜样而试图构建一般性的理论;结果经济学越来越关注细枝末节的技术工具,而越来越不关注理论研究的哲学思维,以致方法论的探究日渐式微。而且,正因为现代经济学把经济学当作一门自然科学来对待,并极力模仿自然科学的单一研究方法,导致经济学方法论的探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已经被淡化了;即使在20世纪50、60年代就出现了波普尔、库恩以及拉卡托斯这样的方法论大家,但弗里德曼引领的逻辑实证主义在经济学领域却占有牢不可破的统治地位。

可见,经济学的发展本身就伴随着方法论的转换和发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也应该与其研究对象和内容相一致。因此,只有通晓经济学的方法论思维,才可以更好明白经济学的发展轨迹,才会产生真正的问题意识,并发现理论和实践中的症结。一般地,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则源自特定的社会环境和时代课题,而既然社会发展呈现出否定之否定的规律,经济学的研究路线也必然是否定之否定的。事实上,正是基于这种规律,自从其他学科中独立出来并开始形成自己的学科体系算起,经济学的发展就已经经历了四次危机、四次革命以及四次综合。不幸的是,尽管方法论对经济学的理论研究如此重要,但随着经济学中数理模型和计量分析的主流地位日益强化,涉足经济学方法论领域的人就越来越少,方法论问题也越来越引不起经济学研究的兴趣,绝大多数人热衷的是在新古典经济学框架下以数据来为最大化的理提供一些注解。因此,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越来越不讨论方法论问题,但流行研究几乎都内含了特定的研究思维:数理模型的构建和计量检验的分析都以特定的方法思维为前提,这个思维就是自然科学的导向。沙克尔写道:“数学家倾向于把经济学视为机械来研究。对于机械,我们总是有可能(有时实际也是如此)对其进行抽象的讨论,从而可以不顾过去与未来之间存在的差异,可以设计一个系统,在其中,‘大部分’的影响不会超过它对重力作用的影响,把所有对象都视为确定的、预先设计好的、司计算的。”

三、现代经济学的方法论困境

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强调基于形式逻辑的数理建模和基于计量实证的量化分析,从而将现代数学工具大肆应用到经济问题的研究中,但显然,注重计量和数理的研究思维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当前日益拓展的经济学内容。究其原因,现代经济学越来越涉及到社会生活领域,不仅生活领域中人类行为所根基的是心理逻辑而不是数理逻辑,而且绝大多数社会因素都是无法量化的,更不要说社会经济现象本身还在不断变动;而“数学所能够探讨的,要么是其本身就可以隐含地表达的含义,要么是已经给定的含义。社会的经济事务方面的数学模型可以把社会成员视为稳定地或逐渐地获得知识的个模型无法将我们所说的创新包含在内。”然而,尽管自20世纪70年代以降的经济学在研究内容上已经发生了如此巨大的改变,但数理化和逻辑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却没有发生相应的修正,相反还以一往直前的扩展冲动不断渗入到其他传统上的非经济领域;结果现代主流经济学尽管满足于形式逻辑的日益精致化,却元法满足理论与经验事实的一致性检验。显然,这也正是现代经济学的危机根源。霍奇逊写道:“今天(有关一般性与特性、统一性和差异性的方法论讨论)这一问题却被大多数人忽略了。绝大多数社会科学家都没有察觉这一问题。而且教科书中这一问题也被忽略了。不论是新古典经济学家还是后凯恩斯的经济学家,似乎都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虽然较早的理论学家,如马克思和康芒斯研究了这一问题,但是当代的马克思主义者和制度主义者却很少关注这一问题。”因此,我们就必须对流行的数理化经济学取向进行反思。

其实,正是由于迷信于数学对于经济学科学化发展的作用,结果不但使得为这些学者提供纯粹智力体验和展示的假设前提变得日益不现实,而且也使得由此得出的推理结论与现实实践越来越相脱节。霍奇逊写道:“主流大学经济学系主要的注意力并没有集中在当今世界的紧要问题上,他们通常并不培养对现实经济过程、体系和制度的研究。智力资源虽然没有完全浪费,但却严重配置不当”,“即使建模者对新古典理论的标准假设提出了挑战(偶尔出现的关于相互依赖的偏好关系、粘性价不完全信息等等的正式文章),这些挑战常常也是以智力难题的形式而不是对现实现象的考察提出来的。”在某种意义上讲,现代主流经济学的两大流派——凯恩斯主义流派和新古典经济学以及由此衍生的新古典宏观学派,都存在理论上的严重缺陷。有人就诙谐地说,“在20世纪末,经济学被分为宏观经济学家和微观经济学家,前者观察不能够解释的现象,后者解释不能观察的现象。”尤其是,随着资本内涵的变化和外延拓宽以及人类需求的变化,经济学所涉猎的领域越来越宽,而当经济学为了保持其“客观性”和“科学性”而极力将数理模型化分析应用到这些新领域时,往往就会产生令人匪夷所思乃至荒唐的结论。

尽管现代经济学的数量化已经暴露出了严重问题,但是,这种发展的步伐不但没有稍作停顿,反而有加速的趋势。为此,罗宾逊夫人1977年在《问题是什么》一文中就质疑道:正统经济学在多大程度上受意识形态错误地驱使?这种状况为什么能够一直持续下去?是否因为经济学研究对象的变化太过频繁,以至于其一般的“法则”才一直没有获得承认?为什么新古典经济学不能在社会生活中的历史性时刻起到适当的作用?经济增长的目的是什么或作为一个富足的社会我们希望实现什么?为什么那么多的经济学家认为民族国家的组织原则是理所当然的?经济学解释的发展多大程度上可以被理解为对(不)适当的方法的“选择”,如选择数学而不是参与者的行为学?显然,现代主流经济学面临着更大的挑战:不仅关乎社会现实问题的变化,如近年的次贷危机就显示了这一点;而且关乎人类社会的文化、心理和思维问题,如当前社会中暴露出来的交往合理性的危机。麦克洛斯基等甚至指出,历史上发生的经济学危机和革命与这一次危机相比就根本算不上是什么危机,也没有产生什么真正意义上的革命。

因此,要解决当前经济学的理论危机,现代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术语、主要分析思维乃至整个逻辑体系都需要重新进行审视。一般地,当前经济学危机的深层原因在于:西方社会意识形态的裂变导致了科学主义的衰落。一方面,根植于根深蒂固的自然主义思维,西方社会所产生的整个社会科学都是科学主义的产物;正是基于这种思维,尽管社会科学的各个分支迄今还很不成熟,但人们相信,它们终归有一天会像自然科学一样成熟起来,因而主流经济学不断将其自然主义思维拓展到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另一方面,经济学数量化趋势的盛行也是20世纪上半叶整个世界经济计划化的产物:当时全球的物质资源非常稀缺,因而经济学主要关注如何更有效地使用这些稀缺性资源这一根本性课题;正是由于当时经济学所处理的对象是自然物,因而可以有效地将自然主义思维加以拓展,人类工具理性的挖掘也确实在对人与物之间关系上取得一些重大发展,这包括线性规划、投入产出等等。然而,在经济学研究内容已经如此不同的今天,如果依旧在这种科学至上主义引领下局限于经济学的数理化一途,就会带来完全适得其反的结果。

不幸的是,尽管理论与现实已经越来越相脱节,但现代主流经济学并不努力改进研究思路以求更有效地发现和解决问题,相反,在20世纪80年代后经济学的研究旨趣和研究方向却逐渐发生了蜕变:主流经济学家不再把经济学研究与实用主义挂钩起来,而是把经济学研究作为展示其智力的一项活动,并从基于各种假设变换而推演出的各种具有启发性意义的结论中获得乐趣,但这并不能提供具体的应用而只能锻炼人类基于不同角度的思维方式。霍奇逊写道:“经济学越来越成为应用数学的一部分,在这里,经济学的目标也已不再是去揭示经济世界的真实过程和结果,而是为了自身的兴趣去探索数学技巧。……经济学因此成了一种数学游戏,一种用自己的语言来玩的游戏,游戏的规则是由那些带着玩游戏的人指定的,不再受到描述的充分性或者参照现实这些问题的限制。”事实上,现代经济学的研究取向一般有两种:一是把经济学视为一门艺术科学,在象牙塔里基于逻辑推理而享受乐趣;二是把经济学视为一门思维科学,从基于不同视角对具体现象进行思辩的过程中获得认知的增进。显然,由于主流经济学把经济学视为一门自然科学而热衷于建立经济模型,而这种研究除非具有高智力的“天才”是很难取得成就的,因而经济学越来越成为那些智力超群人士的专门领域。

正因如此,那些享受智力挑战乐趣的数理经济学家们往往乐于维护自己的这一领地,而方法论的任何反思得到的往往要么是挖苦、要么是忽视。正如劳森写道的:“在当代经济学家中,尤其是主流经济学中,对详尽的方法论的分析和评论普遍表示不赞同,……对方法论研究的有力阻挠……明显地表现在主流杂志不愿发表许多这方面的文章”,而且,即使像哈恩这样的主流经济学家“既发表了关于方法论的文章,……又经常参加当地方法论的辩论”,但他所有的行为都是为了为主流经济学的公开方法论进行辩护,“他的公开的立场长期以来一直是反对学习和研究这类问题的。……在其退休时,哈恩以忠告年轻经济学家的形式提出了若干‘反思’。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反思包括建议年轻经济学家应‘像躲避瘟疫一样躲避讨论“经济学中的数学”’,至于方法论,根本就不要去想。”序言事实上,在20世纪整个50到70年代,西方经济学界少量的方法论文章也主要是围绕弗里德曼的《实证经济学方法论》一文而展开,除此之外几乎没有什么其他经济学方法论的文献;博兰写道:“有关方法论的论述方面,能够算得上具有实质性内容的任何论述,都被罗列在大多数中级理论教科书的开篇中,人们除非在这方面有所增添,否则就没有更多可说的。所有的教科书都可以归纳为两类:第一类教科书提到弗里德曼。……另一类则包括那些根本不提及方法论的教科书。”

既然经济学研究已经越来越成为那些智力超群人士的游戏,那么,绝大多数的智力平庸之士又能干人。……这样一什么呢?一般地,他们只能在这些经济学大师所制定的游戏规则下作一些机械地模仿,尽管从中并不能得到一些起码的乐趣,但在学术研究和教师都日益世俗化的情况下,却可因更易而获得一些教职以安身立命。博兰写道:“一些主要的杂志不愿接受不涉及模型建立的任何论文,今天出版物已等同于使用数字描绘的研究。其原因是明显的。无论是对研究人员或审稿人来说,用数字描绘来得安全,不会出问题”,结果,尽管科学研究的特点在于批判,但“今天,倘若批判是针对建立模型的方法,则批判就成为一项不可能的任务。倘若你想讨论人们在开始建立模型前肯定要提出的该方法论思想(比如人们假定决策者会采用何种学说理论?),你将会面对这样的审稿人,他将要求你提供一个模型以讨论模型的建立!这种老一套的作法充斥于经济学的方法中,但不允许任何人对此加以批评”;显然,正因为“杂志编辑也不愿意拓宽经济学问题的思路”,因而“倘如聪明而有学识的研究生为了能成功地做一名学院的经济学家而不得不面对什么主题的话,我敢肯定许多人都将选择(方法论)另外的课题。”

可见,尽管作为深化认知和思想交流的主题,方法论探讨往往比撰写那些以数理模型为基础的冗长乏味的论文更有意义,从而也应该更能够引起学者们的兴趣;但是,由于当前学术界强盛的主流化现象以及自以为是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心态,以致绝大多数主流经济学者对方法论问题往往都持不屑一顾的态度。博兰认为,这种态度就尤如正人君子对待性问题一样,主流经济学也把方法论视为思想领域中的色情文学,视为因很少有露面的机会而得以哗众取宠但缺乏实质内容的东西;因此,它们对待方法论的态度往往是一种冠冕堂皇的方式:“对不起,请免谈方法论,我们是经济学家。”而且,正是这些数学出身并控制了学术取向的经济学大师始作俑,导致了越来越少青年学子能够去反思流行的研究方式,即使对社会中大量存在的那些悖论现象往往也是熟视无睹,或者千方百计地将这些现象纳入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下进行解释,而很少去发现和解决问题。这样,经过二、三代的强化效应,现代学术界中的大部分经济学者对注重数量化的主流经济学所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当前经济学研究内容的变动取向都丧失了察知能力;而且,学术界的功利主义也令他们毫不关心,相反,为了追求所谓的科学和“实用”而不断地推动经济学在数字游戏之路上不断畸形膨胀。一个明显的现象是,在20世纪70、80年代,“经济学危机”之类的词汇还经常出现在各种出版物上,但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危机”的提法就似乎已经过时,整个经济学界日益单向度化,而否定和反思的声音则日渐消逝。

四、现代经济学忽视方法论反思的原因

经济学说史告诉我们,每当处于支配地位的经济学遇到巨大的现实问题冲击后,一些经济学大师就会重新去关注方法论、寻找新的研究方法。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使得凯恩斯、希克斯以及罗宾逊夫人等重新审视新古典经济学的均衡分析,而20世纪70年代的滞涨又促使弗里德曼、卢卡斯以及哈耶克等关注凯恩斯经济学的逻辑缺陷;其他如熊彼特、奈特、缪尔达尔以及森等也都对经济学方法论提出了独特的贡献。同时,正是由于20世纪60年代末期至80年代,不断更迭的主流经济学在预测甚至解释社会经济现象上都接连碰壁,因此,欧美学术界在拉卡托斯的引领下对经济学方法论的探讨也大有复兴的趋势。豪斯曼就写道:“我们的上一代人对经济学的哲学和经济学方法论又重拾兴趣。这种兴趣的基础广泛。哲学家、经济学家、其他社会科学家以及普通民众都感到更需要了解经济学,了解它是怎样的一种专业科学,了解它所宣称的那一套在何种意义上可信”,“对经济学兴趣增加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它们不像以前表现得那么好了。……对主流经济学的信任在60年代达到顶峰”,“现在不但一般大众怀疑经济学家,就连经济学家自己也在怀疑自己。在这样一种氛围中,经济学家转向方法论的反思绝不会令人惊讶,它们希翼着能够找到以往经济研究的缺憾,或者,更积极一点儿,希望找到新方法来更好地指导将来的研究”。

在豪斯曼看来,有三个重要的理论原因使得现在比以前更关注经济学方法论:(一)“不但许多经济学家、甚至人类学家、政治科学家、社会心理学家和受经济学家影响的社会学家近来都在主张‘经济学方法’是唯一合法的、富有成效的人类行为研究方法。……它们主张,经济学是所有社会科学必须效法的模范”,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许多经济学家对它们的理论充满疑虑之时,某些经济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家不断对经济学方法的普遍有效性夸下海口”;(二)“在‘经济学方法对于人类行为研究十分适用’这类说法正在被炮制出来的时候,受认知心理学工作传统深刻影响的心理学家和经济学家正在用严格的心理学方法来检验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基本结论。它们的结果现在看来仍不明确,但他们认为,主流经济学家的很多结论存在着问题”;(三)“科学哲学家们对于科学史以及当代科学的发展状况进行了超越前人的、更加系统和细致的研究。虽然大多数此类研究集中于自然科学方面,但对于经济学的哲学关注也在增加,因为对于哲学家而言经济学实际上是一门很有趣的科学。”事实上,有关经济学方法论的文献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十分有限,但20世纪80年代以后方法论已经在经济学领域登堂入室了。不仅出现了布劳格、博兰、考德威尔、罗森伯格、科兰德、劳森、豪斯曼、克兰特、麦克洛斯基、米洛斯基、司徒尔特、豪利斯、内尔等经济学方法论专家,而且整个20世纪80年代相关的经济学方法论文章以及论著不断出现。

尽管如此,直到20世纪90年代,方法论问题却依然没有得到主流经济学的重视,而且,那些主流经济学家甚至比60、70年代的同行对方法论更缺乏了解。例如,魏因特布就指出,“方法论对于经济学实践没有任何影响,方法论只是诸多哲学论题中的一部分,并且引起了实践科学家日益增加的不信任”;其理由是,经济理论必须用经济证据而不是外部的证据来评价,因而方法论企图以一种一般的理论化说明来统治特定的经济理论是不可能的。同样,培森也认为,方法论对经济学的研究没有什么意义,他说:“对经济学方法论与认识论及其与哲学关系的研究可能对阅读与写作是有益的,但这些研究不能使经济学研究与教学更为科学。如果说这些研究有什么作用的话,它对经济学的科学性程度也只能有负面效果”;…’其理由是,这种研究已经创造了一个自身不同的问题——全神贯注于哲学而不是科学,科学实践自身很少依靠科学哲学。问题是,尽管主流经济学家指责经济学方法论的评价是经济学共同体之外的“哲学”评价,但这个指责是毫无道理的;究其原因,尽管存在不同的话语共同体,但并不存在一个共同体的观念不应该被另一个共同体使用的任何先天理由。那么,为什么经济学方法论的反思之声如此微弱、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研究范式如此顽固呢?

一般地,可从这样两个方面加以说明:一者,迄今为止的方法论探究还主要停留在画地为牢的批判层面,它们由于没有形成建构型思想而无法对经济学的研究和教学提供多少实质性帮助;二者,现代主流经济学本身已经陷入了教条主义窠臼,而且,它可以获取主流化现象所产生的所有收益,从而不愿接受新的东西。就前者而言,博兰归纳了当前方法论文章的三种类型:一是研究经济思想史的历史学家,他们撰写的是关于已故经济学家的方法论观点;二是经济学哲学家,他们为经济学是否是一门科学而担忧;三是传统的经济学方法论者,他们争论假设是否永远都必须是现实的,如果不是,那么应该如何选择采用非现实假设的最佳理论。而且,这三个群体都具有一个令人不快的共同特征:对其他观点不宽容,他们往往举办大型研讨会,却往往只邀请那些与其观点保持一致的人;例如,某些搞经济思想史的历史学家最喜欢与这样的方法论者相处,他们谈论的是:在经济学中是否曾有进展,如果有进展,那又是什么。正因为经济学方法论者所发表的文章往往只有方法论者才会感兴趣,因此,关心现实问题解决的主流经济学对这些文章就缺乏兴趣。就后者而言,随着经济学理论在实际经济领域中的作用逐渐淡化,它主要成为解释而不是预测的学问,更不是用于改造社会的学问;结果,当前经济学就在一系列大大小小的范式制约下逐渐形成了不同的解释共同体,它们往往依据特定的术语和逻辑体系进行逻辑上的诠释,而共同体之外的批判往往被置之不顾。正如温特劳布写道的:“事实上,人们不可能用一个方法论的命题驳斥或否定一个经济学的主张。经济论断,就像对通货膨胀的解释,总是要在经济学范围被评估。不存在独立的评估基础:哲学不可能构建通货膨胀理论。”

其实,现代经济学主要为美国的一些主要大学和那些获得诺贝尔奖的教授所把持,他们把自己的学生派遣到各个高校,并垄断了主要的学术刊物以及各种学术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不仅美国的学者在追随主流经济学的研究框架,世界其他国家的学者也模仿美国的主流研究范式。于是,经济学界的“主流”意识得到不断的强化,而反思和批判声音则日渐微弱,其最终结果使得经济学危机日益深重。事实上,正是在这种排斥异己、拒绝兼容并包的体制中,现代经济学“已经变成一个封闭的体系,它更像一种宗教,而不是一门科学。”显然,上面所列举的导致方法论批判缺乏效率的两方面因素在国内经济学界也普遍存在,甚至还更为严重,这里也分两方面加以说明。

就前者而言,国内经济学存在严重的宗派化和利益集团化的倾向,一些团体往往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控制着一些资源,并进行“我向思考”(autistic)式的讨论:他们热衷的是对其他宗派观点或方法的批判和对自身观点或方法的维护和宣扬,而根本不愿认认真真地以对方的批判来审视自己的观点和方法,最多就是既不攻击他人,也不接受他人批判地和平相处。正因如此,在国内经济学界,崇尚自由主义和演化理性的学者可以围绕在哈耶克思想的周围而专门阐述哈耶克以及其他奥地利学派的思想,崇尚理性分析的一群人可以把卢卡斯推为宗师而相互应和,崇尚产权私有化的学者则可以在科斯定理的基础上把芝加哥学派视为自己的思想来源,热衷于企业和组织问题的学人往往集中于威廉姆森——德姆塞茨的研究框架,热衷于社会制度理论问题的一群人往往会围绕在凡勃伦——康芒斯——诺斯的思维路线上,偏爱公共事物治理实践的一群人则又往往围绕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以及印第安纳学派所发表的著作周围。在方法论问题上更是如此:搞经济思想史研究的人往往就事论事地阐发经典大师的方法论主张,而至于如何为当代经济学所借鉴则往往不甚了了;研究经济学方法论的则主要是在阐发西方的一些前沿观点,而究竟如何修正当前的中国经济学范式则往往被置之一旁;而研究经济学与其它学科交叉的少数学人也形成一个小团体,热衷于宣扬其他学科中的一些最近发现,如基因经济学、神经元科学等等。

就后者而言,国内经济学界截然分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两个派别,两者除了在一些具体观点(次要的是方法论)上相互攻击外,平时基本上在各自感兴趣的问题上自我思考:不仅不理会对方究竟如何展开研究、在研究什么问题,而且不参加对方的任何学术活动,甚至也不允许对方参加自己的学术活动。例如,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往往热衷于马克思本人已经着手研究的那些领域,尤其是那些曾经引起争议或西方学者批判的几个理论问题,并且,基本上都在自己的单线上作“完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探索;相反,西方经济学则很少关心事物的本质问题,也不关心现实中的异化和剥削问题,而是基于供求或博弈分析来对现状进行描述,特别是热衷于基于细枝末节的实证来印证主流经济学的理论。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尽管这两大派别都在努力地掌控影响社会改革的话语权,尽管两者的努力方向往往存在差异:正统马克思主义者往往以立国的指导思想来影响上层政府的决策,而西方经济学家则通过教材和舆论来影响青年学子和基层政府的行为。正因为两者都掌控了一定的学术的、社会的资源,从而呈现出一种相对均衡的态势;同时,两者对其他独立学人基本上都采取排斥的态度,以致独立的创新很难有生存的空间。

当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学在国内经济学界逐渐占据了支配地位,它们不但逐渐排除了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而且也很少接受和阐发西方社会中的“非主流”经济学派。因此,尽管国内确实已经存在了一些自得其乐的小型学术团体,但基本取向则是一如既往地抱着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范式,热衷于数学建模和计量分析。事实上,现代主流经济学尤其是它的数量化取向在国内学者的盲信跟风下已经成了一种拜物教。麦克洛斯基指出,“对客观证据、定量检验、实证分析以及其他赋予信念之物的热诚,在现代主义那里充分展现出来,并被一再重复,于是这些东西也带上了魔咒似的光环。现代主义在经济学当中极富影响力,但并不是因为它的前提经过了仔细考察并被发现是正确的。它是一种天启宗教,而不是理性宗教。”因此,在国内经济学界,除了传统的两大经济学分支——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之间还周而复始地进行方法论的争论外,已经越来越少有学者尤其是青年学子对方法论感兴趣,更不愿就方法论展开深入而实质的争论;相应地,杂志上发表的真正对经济学方法论进行探究的文章非常罕见,即使存在一些方法论文章也大多是对西方学者相关争论的介绍。

可见,经济学的数量化仅仅体现了特定群体的方法论或工具选择偏好,它并非是最适合经济学理论的研究方式,而且,这种不适合性随着经济学研究对象的扩展而日益显现。不幸的是,现代主流经济学却极力排斥方法论的探讨,更不容忍对其主流地位的挑战。显然,这根本上与当前功利主义的学术风气密切相关,也反映出经济学界存在的主流的傲慢倾向:在掌握学术资源的主流与非主流的博弈中往往对非主流的任何挑战采取漠视的态度。究其原因,主流经济学家本身已经控制了经济学领域的主要杂志和大学,为了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而不能容忍对其地位的挑战,即使自身也看到了这种缺陷,也会力图掩盖它而不是提请公开讨论。因为他们担心,方法论的探究会证明其堆砌的著作要么是空洞无物的,要么是浪费时间的,从而丧失自身的学术地位。正因如此,主流经济学家往往刻意避免与方法论者探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该论文将回答或解决什么问题?为什么它是一个令人感兴趣并值得讨论的问题?正如休谟写道:“与那些固执于自己原则的人的争论,较之于一切其他争论是最令人厌烦的;或许只有与那些全无诚意的人的争论除外,那些人其实并不相信他们所维护的观点,他们之所以参与争辩乃是出于装模作样,出于一种对抗精神,或者出于一种炫耀其机趣和技巧比其余人类高超的欲望。在这两种人中,所能期望的是他们对自己的论争的同样盲目的坚持、对他们的对手的同样轻蔑和对坚持诡辩和谬误的同样强烈的热心。由于推理不是这两种争论者各自导出他们的信条的源泉,因而期望任何不涉及感情的逻辑将使他们接受更健全的原则都是白费心思。”显然,这种学术风气也对国内经济学的研究取向产生了深远影响。

五、简短结语

方法论对经济学的理论研究而言非常重要:尽管从事经济学研究的人并不一定都成为经济学方法论专家,但是,每位从事理论经济学探究以及打算将经济学理论应用于实践的人至少对经济学的研究思维有一定的了解。博兰曾指出,当人们建立经济学模型时,他们必须作出方法论决策,每一位模型建立者都必须思考他们将如何把经济理论模型化;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这样的一个困境:当他们开始从事模型建立时,他们必须是有关建立模型的方法论方面的专家,但他们在上岗前,却又必须从未讨论过方法论问题。显然,如果我们对经济学方法论作一探究,就会很容易发现现代经济学在方法论上的内在缺陷,从而会对数学的滥用保持高度的警惕。究其原因,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应该与其研究内容保持一致,研究内容发生了变动,研究方法也应作相应地调整;新古典经济学以最大化和均衡为目标的数理化路线就适应于物质资源配置的传统经济领域,并茁壮于建构理性主义膨胀的计划经济时代。然而,随着经济学研究领域的不断拓宽,经济学理论越来越呈现出这样两种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特征:一是具有强烈的思辨性,因为经济学本质上属于社会科学,从而首先必须对事物的本质进行探究;二是具有浓郁的规范性,因为经济学的研究需要对现实进行改造,从而必须具有一种社会理念或理想。显然,就复杂多样的经济现象而言,形式化数学模型往往会窒息思想的丰富性,从而永远不能代替文字或图表等形式所具有的开放性和灵活性。正因如此,我们必须对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方法论进行深刻的反思。

经济法学论文范文6

关键词:整体主义个体主义经济法学基本方法

一、经济法对研究方法之期盼

德国法学家拉伦茨认为“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其研究方法科学与否对于学科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传统法学方法的研究体现出明显的“非自足性”,而经济法学是在传统法学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双重缺陷无能为力的背景下,为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而建立的新型学科,如果囿于传统部门法学的研究方法,就无法从新视角审视经济法学的特有理论内涵,也难以探索实现经济法学价值目标的路径。因此,经济法学研究不能照搬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应当在方法上进行创新。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是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学的重要标志。批判地吸收现代哲学方法是经济法学方法的重要来源,主要是引入价值判断来评价法律现象,就是以社会对经济法的需求为出发点,研究经济法怎样满足不同主体的需要,多维度地对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基本价值等理论进行诠释。本文试图论证哲学中的整体主义方法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二、整体主义在哲学范围内的发展

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间的争论是西方哲学的一条重要线索。整体主义认为社会集团决不能视作只是个体的集合体,它具有个体所不能包括和解释的独特性质,群体的行为规律不能还原为个体的行为规律,整体是一切社会解释的出发点,必要时可牺牲个体利益以取得整体利益。个体主义认为整体主义强调的社会是由个体组成的,个体利益的总和就是社会利益,个体是社会存在的目的,社会的存在正是为了促进个体的幸福和利益。

作为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相互指责对方的缺陷。个体主义方法认为,整体主义方法根本不具有操作上的可能性。当代著名哲学家、方法论个体主义的重要倡导者波普尔认为“如果我们要研究一事物,我们就不得不选择它的某些方面。我们不可能观察或描述整个世界或整个自然界;事实上,甚至最小的整体都不能这样来描述,因为一切描述必定都是有选择的”,描述和活动的选择性使得人们难以运用整体主义方法从整体上把握社会,而所有的社会现象都可以用涉及该现象的个体情境来解释,因此,科学研究只需从个体角度出发考虑个体的动机、信念、生理状态及其所处环境等因素,不需要考虑社会整体的制约。而整体主义方法论认为个体被看成是社会化的人,社会整体不是其构成元素的简单相加,比个体具有更多的结构属性。因此,社会不但不能还原为个体,而且会因为这种结构属性成为决定和制约个体行为的原因性力量,所以必须把对象世界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体加以把握。。整体主义方法则提供了截然不同的视角,它认为社会整体具有独立于个体的独特属性,社会整体不同于个体总和,社会整体显著地影响和制约其部分的行为或功能。依此方法,应当从社会整体出发,把社会整体看成分析的基础,在总体上把握社会现象,而不纠缠于个体分析。

三、整体主义作为经济法学方法的理论基础

经济法学研究需要探讨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研究如何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增长,并在各利益主体之间实现公平分配。因此个体与社会、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整体主义研究方法的选择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路径,界定了研究活动的思维体系、考察研究的切人点、论证步骤和层次的安排等问题。

(1)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的视角之考察

传统民法认为,个体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社会利益是个体利益的总和,只要充分保证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就可以促成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只有靠社会活动参与者自由博弈而产生的自发秩序才是好的社会秩序。民法学理论的架构往往诉诸于人的生物属性或抽象的人性,立足于私人经济生活以个体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强调人格在抽象意义上的平等性及其一般共性,并以平等自由等为原则,通过法律关系模式来安排社会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然而民法忽视人与人之间因差异而产生的互补性和依赖性。存在于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的个体,在社会利益相对恒定的情况下,某一个体利益的过度膨胀必然导致对他人利益的侵占,自由至上的市场对此冲突无可奈何。历史证明:在亚当·斯密“自由放任”思想的指导下,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力迅猛发展,经济个体在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推动下,沿着经济规律的发展之路,走向了垄断。经济个体合理的追求个体利益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整体秩序,市场失灵了,而民法调整经济关系没有宏观把握的能力,对于发生混乱的经济秩序无能为力。因此,必须借助新的法律制度来完善其经济管理职能,主动介入经济生活对社会经济进行管理,经济法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经济法学将社会看成是一个超越个体的独立存在,有其独立于个体利益的社会公共利益。因而经济法学基于整体主义的方法;看问题从整体出发,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以良好社会秩序和社会整体经济的稳定发展为价值目标。

(2)经济法学的理念体系视角之考察

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是对立而统一地存在着的。一方面,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如能够实现合理分配必然能够使个体的利益增进,而个体利益的增进在某些情形下也可以促进社会整体的利益的增进,因而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具有统一的一面。历史证明:个体私利的自由追求曾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确能既利己又利他,有力地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向前发展,实现了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相对和谐。然而,另一方面因为社会作为整体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也存在对立的一面。事实上,在高度现代化的条件下,由于人类具有趋利的本性,如果对他们的行为不加以一定的限制,势必会危害社会并最终殃及自身。因此,亟需要特别维护有遭受损害之虞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重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新格局。所以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合理分配是每个部门法需要考虑的问题。然而基于民法理念认为个体利益的追求能自然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进而着重考虑个体利益的保护,因此不过分关注社会整体利益。

而经济法是适应生产社会化的客观需要,弥补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对社会经济关系调整的不足而产生的。经济法学认为社会整体利益不是构成社会的每个个体利益的总和,而是社会中独立存在的有机整体的利益。个体行为具有外部性和普遍性,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目标决定了经济法从产生之日,就肩负着从“社会本位”出发,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重任。

经济法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法律制度,其理念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平稳协调地增长,从而带动全社会所有个体利益的增长,以消除个体权利无限制行使对整体社会经济发展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发展。为了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经济法有时需要对个体的权利加以必要的和合理的限制,通过限制个体的部分自由去为其换取更大的自由,牺牲个体部分利益去为其获得更多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各自最大化和相互和谐发展。可见,经济法学的研究视角是整体主义的。

(3)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之视角考察

经济法就是将主流经济学关于市场经济运行所需的条件,及克服市场缺陷的方法等理论的制度化。经济法体现了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翻译”,依赖于经济学原理,许多经济学的概念与论断直接为经济立法所吸收。“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以个体利己主义的方法论基础通过对“经济人”的分析奠定了理论主导地位。他认为一切经济现象都可以视为在交换过程中彼此会发生冲突的无数个体愿望和追求的结果。古典经济学认为个体效用最大化与社会整体效用最大化是统一的。在这样的经济学理论指导下,民法学认为,经济活动应当排斥国家的干预,只要人都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社会就会走向幸福和繁荣。超级秘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