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9 04:50:27
1.1帮助学生理解晦涩理论尽管中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并非直接的法律渊源,法律的学习也不是以判例为主体,而是要学习法律理论及相关条文,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法学理论的学习过程中,案例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辅助作用。这一点在环境法的教学过程中体现的也十分明显,较之于其他部门法,环境法具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的特征,因此,在正式讲授环境法的法学知识之前,需要向学生简单介绍环境法的自然科学基础。这里就涉及许多自然科学领域的知识,而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多高中时学的是文科,所以对于生态系统的了解非常有限。如果给他们讲生态系统的基本规律时只是照本宣科的讲解各种规律的概念,必然无法让他们清楚了解各个规律的涵义,以及这些规律对于环境立法的重要影响。所以在介绍这些规律时,笔者一般都会附加相应的案例,譬如讲到物物相关律时,给学生讲澳大利亚的甘蔗蟾蜍灾难,让学生更加深刻的认识到随意在生态系统中引入原先没有的物种会带来怎样的后果,讲到风险预防原则时,会讲气候变化问题,讲到环评制度时,会介绍一些未做环评的建设项目所引发的生态不利后果,这样让学生能够切实体会到环境法中的原则、制度之所以存在的原因及其重要意义,而不是局限于死记硬背这些内容。
1.2提高学生听课兴趣和思考能力如果只是将课本上的条条框框或者法条传授给学生,会很难吸引学生专心听讲。一方面,课本上的知识和法律条文过于枯燥,缺乏趣味性;另一方面,大学生的自学能力大多比较强,如果教师在课堂上没有课本之外的内容讲给他们听,他们会认为自己到考前复习的时候再看书一样能够应付考试,没有必要认真听课。这样的教学效果当然不会好。而适当增加一些案例,既能够生动形象的将课本上枯燥的概念转化为学生更容易理解的直观印象,也能够增加课堂的趣味性,提高学生的听课兴趣。此外,案例教学中也可以积极引导学生去思考,告知他们大致案情,让他们作为法官或者当事人,站在不同角度来分析案件应当如何处理。通过让学生去认真思考,来加深他们对某部分知识的认识和把握。与自然科学领域敢于接受新思维、不断创新的态度不同,法律领域的思想变革较为困难。法律人通常严谨、保守,墨守成规的惰性积重难返。因此,法学教师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更要注重启发学生的独立思维,甚至是离经叛道的能力,鼓励学生求错、证错
。尤其是在我国目前环境立法、执法、司法都还存在较多缺漏的法治背景下,让学生求错、证错并非过于困难的任务,师生可以在不断发现目前环境法不足的基础上,积极探寻完善路径。
1.3锻炼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绝大多数法学教育归根结底应当定位为实践性教学,大多数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并不是要从事纯粹的法学理论研究,而是要进入到法律相关的工作岗位中,譬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在众多部门法中,环境法的实务操作性尤为显著。如果在环境法教学过程中单纯的向学生讲授理论知识,当他们忽然接触到法律实务工作时,会感觉措手不及。因此,在课堂上让他们尽早接触到实际案例,在对案例进行思考和讨论的过程中,可以锻炼学生的法学思维和逻辑分析能力,让他们能够更好地了解“生活中”的环境法,可以帮助他们将来参加工作时更快更好的适应。
2环境法教学中案例教学的方式
2.1教师讲解案例这种方式是环境法教学中进行案例教学的主要方式。教师在讲授某些环境法学理论知识或某些规则后,举出相关案例以帮助学生更好的去理解相关知识,也可能是在介绍某些理论知识或规则之前,以案例作为切入点,从案例入手来介绍该案例涉及到什么样的理论知识或规则。前一种属于演绎式教学,主要是由教师讲解,学生紧跟教师的思路,通过案例学习加深对前面所讲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后一种则属于归纳式教学,它体现出从具体案例到普遍理论的认识过程,先向学生介绍具体的案例,再从案例中归纳总结相关的概念或原理,英美法系国家比较常见这种教学方法。由教师来讲解案例属于案例教学的初级层次,案例被有机地融入到知识与理论的介绍与讲解之中,较为灵活方便,但缺少严密细致的分析过程。
2.2学生讨论案例由学生进行案例的讨论,需要建立在教师对案例涉及的相关法学知识已经进行了系统讲解的基础之上,并且需要强调相关理论中的重点和难点,提醒学生要格外注意哪些方面。在此基础上,教师可以选择一些合适的案例组织学生进行讨论,这里对案例的选择也很重要,过于简单的案例不适合,这样的案例处理结果十分确定,没有讨论空间,而太过复杂的案例也不适宜,因为学生的知识储备毕竟有限,不是经验丰富的法官和律师,所以如果案例中法律关系过于繁杂也会令学生在讨论时无从下手。一般来说,教师应当选择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涉及到的法律规则较多、结构比较完整、处理结果存在争议性的案例,这种案例的讨论价值比较大,能让学生有发挥空间。笔者在讲完环评制度的主要内容后,将圆明园铺膜事件的始末介绍给学生,让学生讨论该事件中行政机关、圆明园管理部门以及环评机构各方的做法是否合法、合理,并由此分析我国环评制度存在的问题,学生的讨论十分热烈,并且也很好的总结了我国环评制度存在的不足,这种学生自己主动总结得出的结论必然要比教师硬性灌输而给学生留下的印象深刻得多。比较这两种不同的案例教学方式,由教师来讲解案例能够让教师更精准的把握好授课时间和节奏,也能够比较清晰的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让学生对案件的学习更有条理性,但这种方式也有其缺点,主要在于它仍然是传统的灌输式教学,学生在听教师讲授案例的时候思维只是简单的跟随教师的讲解,而没有主动积极的去思考,逻辑分析能力无法得到明显提高,以灌输教育为主也是我们经常诟病的中国学生缺乏创造力的原因之一。而让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可以较好的锻炼他们的法律思维,在讨论和发言的过程中,有利于培养学生的逻辑分析和语言表达能力,这两种能力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尤为重要。当然,让学生进行案例讨论也并非有百利而无一弊,学生的讨论有可能会走进死胡同,或者找错关键点,在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上大费周章,却未能真正找到对案件起决定作用的那些法律规则,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导致教师无法很好的掌握课程进度,在一些争议性较大的案例讨论中陷入僵局。
3环境法教学中案例教学的要点
3.1方式选择前文对不同的案例教学方式已有介绍,教师讲解案例和学生讨论案例各有利弊,笔者认为,这两种方式都有其更加适用的场合。譬如案情比较简单、结论较为明确的案例,不宜用来让学生讨论,可以由教师在讲解某些理论知识或法律规则时进行介绍,予以辅助学生理解教学内容。而学生讨论案例有利于发挥学生的创造力,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在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过程中十分重要,我们应当加大这种方式案例教学的比重。但为了不影响正常的课程进度,应当将案例的思考分析放到课外去进行,教师通过布置作业的形式,让学生在下节课之前对某个案例进行研究,可以分小组在课外讨论,也可以单独思考,去确定自己对于这个案例的想法,并须充分论证自己观点的理由。在下次课上,全班一起讨论。要注意的是,教师在布置作业时,不是仅仅简单的向学生介绍案情,而应当有所提示,告知学生本案的关键点在什么地方,涉及的法律法规大概有哪些,让学生能够少做一些无用功。
3.2态度宽容法学教育毕竟不同于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培训,不是单纯立足于现行法律条文的教育,因此,在向学生讲解案例或者让学生讨论案例时,须注意不应囿于现行法规则,而是要在现行法规则之上进一步考虑学理上进行法律完善的可能性。按照案例发生时的立法来处理是怎样一种结果,按照讲解或讨论案例时的立法来处理是怎样一种结果,以及当下立法存在哪些问题,按照这些立法来处理会不会导致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结果,如果会,立法中的不足有哪些?以后进行立法完善时如何对这些不足予以修改?这些都是我们在案例教学中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现在我国大多数高校法学院的本科教学中都存在“灌输式教育”的弊病,教师讲完自己对法条的理解后即认为大功告成,却未能发现和及时解答学生的疑惑,而学生从小即接受的是填鸭式教学,直至上了法学院仍无法开拓自己的思维广度与深度,很难寻获法学学习的乐趣。笔者认为,教师在讲解案例和让学生讨论案例的过程中,应当持一种宽容的态度,允许学生从各个角度、各个时代的立法去考虑案例的处理方式,这样可以拓宽他们的思维广度、提高他们的思维深度,也就培养了他们的思维能力。
(一)传统教学理念根深蒂固作为高校教育核心课程之一的环境法,其受重视的程度远不如其它传统课程。学校、教师和学生都将环境法课程作为新生事物来看待,并没有理性地思考其真正的价值和意义。特别是教师,作为环境法教学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其传统、固有的教育理念早已根深蒂固。他们认为环境法作为无法与刑法、民法等大家公认的“大法”相较的“小法”,理应被搁置。于是他们将备课、上课、写教学反思等一切与环境法教学相关的工作,视为毫无意义。从不受重视、被动接受、到强迫执行,环境法教学面临着严重的危机。另外,上升到国家高度来说,国家司法考试中涉及环境法的内容少之又少,这客观上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高校对环境法教学的重视,同时也给学生传递着一些环境法不重要的负面信息,这种从上到下的教育理念成为环境法教学的一大障碍。
(二)教学模式过于陈旧僵化由于环境法课程是一门新兴的课程,在各高校的开展程度也不同。在一些环境法教学刚刚起步的高校,教师缺乏丰富的教学经验,往往延续传统“满堂灌”式的教学模式,将学生完全视为被动接受物,只注重在规定时间内将任务讲完,其实就是照本宣科式的讲解。学生也不加思索,只是一味跟着教师的步伐,一是一,十是十地记、背,从来不考虑“为什么会是这样”之类追根溯源的问题。也许这种对学生识记环境法相关理论知识确实起到一定的效果,学生探索新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止步不前,遇到实际问题只能束手无策。换言之,这种教育模式只能培养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高分低能型人才。因此,必须创新教学模式。
(三)教学过程重理论轻实践环境法教学应注重理论联系实践,切忌在教学中将理论与实践割离,这会造成环境法教学头重脚轻,严重影响教学效率。目前,很多高校的环境法教师在教学中只注重对概念和原理的透彻解析,而完全忽视了对环境法实践课程的开展。课堂上教师过分重理论轻实践的行为,使他们呈献给学生的环境法案例特别少,不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有些教师甚至从来不提案例的事情,只是每天按部就班的督促学生背书、记忆东西。这一行为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学生毕业后很难适应社会提供的工作岗位,容易被社会激烈的竞争所击败,陷入难以自拔的境地。
(四)教学内容繁杂无体系关于环境法教学内容方面,大体可以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依然暴露出了很多问题。首先在是分论和总论的关系界定,环境法教学中对这种关系体现的不明显。其次,分论是教学的主内容,由于其繁杂的特征,许多教师教学中主次不分,造成教学侧重点偏差。再次,环境法教学内容将概念作为主体,而忽视案例分析,看规范分析重于价值评判。“重一家之说,轻百家之言”成为环境法教学内容体系的弊病,这种弊病一天不解决,势必会影响整个环境法教学的质量。
(五)教师的教学技能普遍较低随着环境法受重视程度的加深,环境法课程教学改革逐步展开,这对环境法教师的教学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由于种种原因,各高校环境法教师的教学技能普遍偏低,很难适应教学改革创新的要求。例如,法学中的双语教学要求教师必须掌握两门以上的语言,但很少教师可以完全驾驭两种语言。以英语为例,双语教学中,部分教师虽然能够掌握英语,但由于专业知识不够扎实,在进行实际教学中总出现一定的问题。教师环境法教学技能低下的现状,也严重影响着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改革和创新环境法教学的有效途径
针对当下该校环境法教学现状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笔者根据多年的教学研究,开辟出改革与创新环境法教学的有效途径,主要通过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一)提升重视程度,改革教学理念近年来,环境法教学始终处于一个发展的怪圈,相较于民法、刑法等“大法”来讲,环境法似乎永远都无法摆脱被忽视的命运。学校、教师、学生的不重视,甚至国家司法考试都将其置于毫不显眼的位置。传统教学理念始终固守成规地阻碍着环境法教学的顺利实施。为了适应环境法改革的发展要求,必须提升重视程度,改革教学理念。国家层面,教育部要改革教育理念,将高校环境法课程置于高校本科教育的重要位置。司法考试也要加大对环境法相关内容的考试力度,势必运用多种策略提高人们对环境法的重视。学校层面,学校要将环境法作为法学的必修课,并且鼓励、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环境法意识,明确学生的学习动机,逐渐剔除学生为考试而学习的功利性目的。教师层面,应转变传统、机械的教学理念,抛开以往对环境法歧视的态度,全身心投入到环境法的教学中,注重对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逐步探索、创新环境法教学技能。以提高大学生环境保护意识、法制观念和促进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
(二)创新教学模式,活跃学生思维创新教学模式是环境法教学改革和创新中不可或缺的步骤。环境法教学改革要求教师要摒弃传统环境法教学模式中的不适应改革发展的部分,并为创新教学模式注入新的源头活水。传统只注重概念讲解的“照本宣科”式教学模式,不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作用,课堂气氛沉闷缺乏生气,环境法教学效率低下,可见一斑。因此课堂上教师要创新教学模式,尝试多样化的教学方式,激发学生学习的动力,活跃学生的思维,达到中环境法教学的初级目标,继而不断向目标最终迈进。例如,教师可以采用多媒体、案例解析、以学生为教师等教学模式来达到环境法教学质量的提高。媒体教学方法的使用受到了包括高校在内的几乎所有学校的普及,但部分高校的教师只重视对重要课程采用多媒体教学,对环境法的教学,多媒体的运用尙不得普及。因此,环境法教师应勇于应克服缺陷,在教学中应重视多媒体网络技术的教学方法。有趣并贴近实际的案例,为枯燥的理论学习带去一丝清凉,教师在教学中应注重对各种环境案例的搜集,课堂上组织学生讨论,提升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另外,教师可以鼓励学生自己当老师,这样不仅锻炼学生的胆识,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还有利于课堂学习效率的提高。
(三)理论实践并重,关注经典案例为了提高环境法的教学效率,绝不可忽视其实践性的特征。因此,在环境法教学中要更要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原则。传统的环境法教学课堂极其封闭沉闷,满教室都是教师讲解理论知识和学生死记硬背的声音,完全缺乏学习朝气与创新气息。为了适应改革对实践教学的要求,必须实行开放式教学,将理论与社会实践置于同样的发展平台上,将实践教学作为环境法教学改革的重中之重。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各高校可以开展一定的环境实践活动,比如,教师可以带领学生走出传统课堂,定期组织学生观看一些法庭审判,明确环境案例的解决措施;以课堂为法庭,模拟法庭教学;开展保护环境的相关公益活动等为提高学生的环保意识、树立积极的环境观意义重大。为了增强课堂的实效性,教师作为课堂的引导者,应在理论课讲解时将案例分析置于重要地位,特别是那些永不过时的经典案例,教师应透彻分析,通过设问、诱导、激励等方式促使学生参与案例讨论,逐步提高学生分析环境法律问题的能力。教师要适时抓住一些新型的、可以吸引学生眼球的案例,这些案例对提升学生环境法意识、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四)优化教学内容,理论联系实际首先是正确界定分论和总论的关系,认识到二者是个别与一般,个性与共性的关系。在分论中,有的教师讲解环境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建设法、自然资源法等,有的教师在讲解中则忽视生态建设保护法,只讲剩余的两个。这就要求合理优化教学内容,实现教学内容的一体化、系统化,形成科学的内容体系。其次,环境法内容繁杂,且重理论轻实际的课程内容极为不合理,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精选教学内容,并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将案例较少的内容加之具体的典型案例,多多分析,从而时学生达到在理论的指导下可以顺利完成实际案例的效果。例如,教师在讲解各部门支部法律的时候,除了对具体的重点内容(概念、原则、制度等)进行详细分析之外,还要借助具体的案例,引导学生针对案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在反复的学习和讨论中,学生不仅巩固了所学理论知识,同时养成了探疑、析疑、解疑的能力,这对其实践能力的提高至关重要。最后,在每讲解完一部分后,教师应运用图表法或树状结构图等方式将知识串联起来,使知识具有一定条理性,便于学生学习和记忆。
(五)提升教学技能,打造金牌教师提升教师教学技能首先应提升教师的专业素养。环境法教学具有综合性的特点,这就要求教师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这种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广泛性,既包括政治、经济,也包含文化、科学等。细化为环境经济学、环境伦理学、行政法律等学科。因此教师要不断的学习,关注各学科最新的环境动态,不断吸取宝贵的学科知识和经验,促进环境法教学在活跃生机的教学环境中进行。其次,学校要鼓励和引导教师加强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巩固,并定期对教师进行教学技能方面的相关培训。对教师的培训可以从三方面展开:一是加强对多媒体使用技能的培训,如计算机的熟练操作、多媒体硬件的无障碍使用。二是提供相应的经费为进行双语教学的教师创造学习外语的有利条件,可以在本校进行外语学习,也可以将一些优秀的教师派遣出国,加强学习和深造。三是重点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技能培训,不仅要重视其专业知识的提升和教学技能的培养,更应该从思想上转变其教学观念,打造最具有潜力的金牌环境法教师。
三、总结
1、赋予版权人网络传播权的意义及立法模式著作权制度从来都是以不断地吸纳包容的方式将新的传播方式纳入新的传播技术的范畴。而网络时代的传播权与传统的传播权之间既不属于戏剧、音乐作品的表演,也不属于文学作品的范畴。因此为了弥补这些原有传播权不足以覆盖的缝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形成了著名的“互联网公约”——WCT和WPPT两个条约。这两个条约明确赋予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录制者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表演及录音制品的专有权。但是,该条约只是勾勒了这种新专有权的外形,并没有限定具体的保护方式和权利内容,而具体问题由成员国的国内法作出,因此,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一些法学专家认为,如何赋予版权人网络传播权,目前可以选择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第一种为“隐含式”,即用版权人现有的发行权、公开表演权和公开展示权覆盖作品的网络传播[]。第二种为“重组式”,即对版权人的各类作品传播权进行重组,把除复制发行权之外的其他传播方式(包括网络传播)统一为一种综合性的传播权。第三种为“新增式”,即不改变现有版权的范围,赋予版权人控制作品网络传播的权利。2、我国对网络传播权的认可现状及立法要求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目前尚没有对网络传播权的立法规定。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网络传播权进行了部分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肯定了网络传播应为作品的一种传播形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其中的原因是实践中某些人擅自将他人在传播媒体上发表的作品“移植”到网站上使用,或将他们发表在一个网站上的作品擅自“移植”到自己的网站上使用,由此产生了许多版权纠纷。如果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处理起来就比较困难,因为它们都直接涉及到版权人是否有权控制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问题,而这在我国《著作权法》里是找不到的,这就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肯定。例如,“瑞得(集团)公司诉宜宾市翠屏东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版权侵权案”就是这样一起案例(6)。原告瑞得公司设立“瑞得在线”网站,并在每个栏目的主页上有特定标志。可是,在1998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设立的“东方信息公司”网站主页内容与“瑞得在线”主页部分内容相似,并且进行了公证。后来原告依法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侵犯其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又未向原告支付报酬,而使用原告享有版权的主页上的内容设计,并将该主页上载到国际互联网络,而且在其主页上设立“商业性征集广告”等栏目,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及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应承担相应责任。这说明法院既然认为擅自将他人享有的版权上载到互联网构成对版权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犯,那就说明法院认定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属于受版权人控制的作品方式之一。从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现状来看,版权人无疑也需要网络传播权。而频频出现的“涉网纠纷”就说明了这一点。并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条约WCT和WPPT的出现说明网络传播权已被提到了版权国际保护的桌面上。上文提到网络传播权的三种模式即“隐含式”、“重组式”和“新增式”,有些专家认为可以采取“隐含式”网络传播权来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7)。因为从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之规定的版权人各项专有权来看,发行权、公开表演权和播放权最有可能解释为“隐含”的网络传播权。但从国外立法情况比较中,大多数专家认为发行、公开表演、播放权这三项权利包含不了网络传播权。根据《著作权法》,“发行”指向公众提供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作品复制件的行为,而网络传播并未导致有形载体转移,因此不能称之为发行。而“表演”从传统习惯来讲,仅指现场表演,即实物在现场表演,更不用说网络传播了。“播放”指通过广播电视对作品的传播,而网络传播显然是不同于广播,而不能被广播所包容。可见这种“隐含式”的解决方式是不妥贴的,但是上述的“涉网案件”的判决似乎也都表明网络传播权的问题是根据现有法律就可以解决的。有些法学专家认为主要有两方面的依据,一是网络传播权是必定存在复制的,因此借助《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可以达到保护版权人的目的。而其中有些复制(上文提到的“浏览”)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不需要取得版权人的授权外,复制作品都必须取得版权人的授权,否则即构成侵权(8)。虽然与网络有关的作品复制的范围和性质还有些争议,国内外的专家也没有形成共 识,但像作品数字化这样明显的复制不论在国外还在国内早已形成了结论。因此,擅自将他们的作品数字化,上载到互联网,存储在互联网的服务器中的行为至少侵犯了复制权。二是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并没有将版权人的专有权利所涉及的作品使用方式作穷竭式的列举。该项规定“版权人享有以复制、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一个“等”字为版权的权利扩展提供了可能。伴随现在网络媒体迅速发展的现实,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应当属于《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所规定的“等”作品使用方式中的一种(9)。因此,未经版权人允许在网络上传播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在最高司法解释没出台以前,这种解释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也不是立法机构作出的立法解释。而且《著作权法》对表演者、广播组织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有的权利作了穷尽式的列举。网络传播权无法被解释在内。相反MP3的普遍采用,使大量的录音制品得以在网络上传播,网上广播甚至网上实况也在迅速发展。因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广播组织者等显然也需要拥有网络上的传播权。WPPT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分别就其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在网络上的传播享有专有权”。而最高法院也根据这一点,将网络传播作品作为著作权法的一种传播方式肯定下来(10)。因此,我认为知识产权的各项权利都是随着传播技术发展起来的,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作品的传播方式也应与数字化相融合。因此,综合性的广义的传播权是版权保护发展的必然结果。三、结语应当指出,国际互联网已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尤其是传统的获得与使用信息的方式,传统的对版权的法律保护手段已不能保护其在虚拟空间的对其作品所拥有的独占性权利,版权人的利益岌岌可危,知识产权法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因而在现有的尚不完善的网络技术基础上,对知识产权法进行适当的修正以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是必须面对的现实。注 释1、以郑成思为代表的一批知识产权专家坚持认为这是一种“复制”,因为它没有任何创新,而国内另一派学者则认为应该是“演绎”,因为数字化是一种全新的东西。应当指出,“演绎”说是站不住脚的,在国际各国立法即著作权相关国际条约中,也都认为这是一种“复制”,而非什么演绎。2、 参见汤兆志,《网络传输的著作权保护-----谈六作家诉“北京在线”著作权侵权案》,《著作权》2000年第1期,第8-11页。3、参见薛虹《因特网上的版权及有关权保护》,载《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郑成思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参见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5、参见蒋志培,《依法加强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著作权》2001年第1期,第49页。6、参见徐清玲:《国际互联网环境下有关版权问题的权利》,载《知识产权文丛》(第四卷),郑成思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7、参见李明德,《数字化和因特网环境中的版权保护》,《著作权》2000年第3期,第21页。8、参见《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9、参见杨柏勇,《著作权法对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法律适用》,《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第2期第28页。10.但我国的做法与国际通行的传统版权保护原则并不一致,国际通行的传统版权保护原则是一种严格责任。参见《版权法》P225-230,郑成思著,1997年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编)2000年8月1日版。9、 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0、 《电子知识产权》编辑部,《电子信息产业知识产权研究》,电子工业出版社。11、 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2、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3、 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三、六、七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4、 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 15、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编辑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研究中心主办,《判解研究》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
4.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状况障碍分析 自从我国宣布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我国毕竟现在还处于转型期,在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改革方面还有很多不确定和不成熟的因素,因此现行的体现市场化要求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要么滞后,要么相当超前,有许多值得深入变革的地方。比如我国建立了环境信息制度,但是在哪些环境信息公开、如何公开环境信息、企业和个人如何索取环境信息资料以及不公开应公开的环境信息或公开错误的环境信息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很不健全。不健全的环境信息制度在一些情况下必然使外商丧失许多利益,从而诱发许多纠纷。 5.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实施障碍分析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实施者是人。而只要是人,他就有其独特的利益衡量与追求个性,如果失去了强有力的监督与制约机制,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实施就会因为制度实施者的利益衡量与追求个性走调甚至变性。这就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在地方特别是基层得不到落实的最根本原因。如果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在实施中遇到"近视"的地方保护主义,那么那个地方的环境和经济利益就有可能因地方政府追求税收短期的增长而受到外国低劣的产品、落后的服务、技术和设备的侵入而受到不应有的损害。而要加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监督、削弱地方轻视环境保护的经济增长主义势力则会遇到地方既得利益者的强大阻力。 (二)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与WTO要求兼容的理论与现实基础分析 虽然存在众多障碍性因素,但是中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还是存在与WTO有关环境保护要求兼容的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其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为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与WTO的适应奠定了经济体制基础。WTO对其成员国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实行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一个典型的特征是实行产品、人才与服务的自由流动和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这个特征在资本主义国家存在,实践证明在实行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中国也存在。因此从本质上讲,中国属于市场经济国家。那么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之间的一些不涉及意识形态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如环境保护市场调控制度)从根本上讲不存在质的和不可逾越的学习障碍,两者之间可以"对话",并可以相互借鉴和学习。这意味着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通过借鉴和移植还是可以逐渐适应WTO 原则和规则的要求的。 其二,我国的经济建设成就为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与WTO的适应奠定了基本的经济基础。一个国家加入WTO,是为了从开放和自由的多边贸易体制寻求比较优势,学习他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改革开发二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比如在环境保护产业领域,我国虽然比发达国家起步晚,但是起点比较高,从1993年起,我国开始了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弃物的集中处理、环境保护工艺、设备、技术与工程的采购、环境咨询与技术服务等产业的市场化历程,目前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采用了落后技术、设备和工艺的淘汰制度,并正在动植物产品的检疫、绿色标志及ISO14000系列的认证方面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相信在幼稚工业保护的例外规则的扶持下,我国的绿色产业将很快获得国际合作和竞争的能力。 其三,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成果已经为适应WTO的要求奠定了基本的法制基础。 从20世纪70年代特别是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虽然目前面临着进一步市场化及与国际接轨的挑战,但已经形成了体系比较完备、结构比较严密且协调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框架体系。我国目前除了对计划经济制度下创设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计划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事故的应急措施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税费制度、排污申报登记与许可证制度、环境标准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进行市场化变革和完善之外,还在结合实际创设和实施综合决策制度、环境规划与宏观调控制度、环境信息制度、风险预防制度、环境基金和责任保险 制度、污染集中处理制度、落后设备、工艺和技术的淘汰制度、污染物的总量与浓度控制结合的制度、生态安全等新的制度。这些具体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正逐渐组合成由环境保护法律、规划、政策与决策的制定、环境保护法律职责、环境保护法律权利、环境保护法律义务、环境保护市场准入与市场运行、环境责任与纠纷处理法律制度体系六个方面构成的环境保护法律权利(力)享受、义务履行与责任的实现制度体系。这样可以减轻今后出现的WTO环境保护法律制度适应阵疼症状。
一、环境史的学术界定
什么是环境史?对于这一问题,国外环境史学者给出了多种答案。环境史这个概念,第一次是在R纳什的著作中提出的,在书中他认为人类和居住环境之间存在历史联系,进一步说明过去和现在有一定的统一性和连续性。W克罗农进行了细致地分析,他认为环境史探讨三方面内容:第一,特定地区生态系统下人类从事的社会活动;第二,人和自然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关系;第三,环境政治和策略探究。美国环境史学会对环境史提出了这样的看法:环境史主要以人和自然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重在理解自然怎样向人类提供选择,如何设置障碍,人类又该如何改变生存的系统,在非人类的世界中如何缔造信念、价值观等,又怎样将政治、文化深刻的塑造,并提出环境史涉及范围广泛,包含了历史学、地理学、人类学、自然科学等众多学科,是一种跨学科的研究。国内学者吸收借鉴国外环境史学者的思想,对环境史也做出了自己的学术界定。包茂宏在2000年发表的《环境史:历史、理论和方法》一文中,对环境史也提出了以下的定义理解:
环境史是以环境科学和生态科学为依据、以当代环境主义为指导,应用跨学科研究方法,针对人类发展和社会环境之间关系作用的一种探究;通过反对环境决定论、反思人类中心主义文明观改善当前环境失衡的境况,并为人类的文明发展探寻新的发展线路即生态中心主义文明观。这是国内学者第一次对环境史进行规范性的定义,重视环境史研究的生态学意识,为以后国内学者对环境史的学术界定奠定了基础。
此后,多位学者对于环境史下了定义,景爱、梅雪芹、高国荣等是其中的代表。景爱认为,环境史主要研究的就是人类和自然的关系,通过历史分析方法探寻人类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过程中的得失,并总结经验教训,为日后发展提供借鉴。梅雪芹在其著作《环境史学与环境问题》中,引入马克思主义解释德芒戎的定义逻辑,并以此来界定环境史学,认为环境史是人类实践活动与自然环境之间形成的作用探寻,是历史研究的新领域。高国荣认为,定义环境史要注重涵盖环境史研究的丰富内容和现实意义,他认为环境史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由于环保运动的推动而引发,此概念是将生态学作为了理论基础,重点探讨的是历史上人类发展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此时自然环境就作为了一种社会中介,存在的这种社会关系也带有显著的批判色彩,是一种新学科。王利华引入人类生态系统作为环境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对环境史学的研究对象进行了新的界定,最终将其定义为,环境史在现代生态学理论基础上,运用多种学科研究方法对一定时空下人类发展过程做了探究。这其中,人类社会和自然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整体,对他们之间存在的相互反馈、相互作用、及协同演变的动态关系进行探究。
环境史作为一门正在蓬勃发展的学科,中国学者和国外学者对它的认识和界定都处于一样的阶段,进行深入研究也需要一个过程。包茂宏在其后期论著中,以菲律宾森林滥伐史研究为例,阐述了环境史定义的狭义和广义之分。他认为环境史狭义含义就是对人和环境相互作用关系的历史研究,能填补之前历史研究中缺少环境内容研究的缺失。而广义的环境史是指人与环境之间产生的相互作用的历史研究,不仅包含了狭义的研究内容,还为研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和历史思路。周琼认为,定义环境史要摒弃人类中心观和自然中心论,注重界定环境的内涵,且应兼具区域性思维及全球性视野。他认为环境史兼具了整体共性和区域个性两个方面的特征,为此环境史定义可有广义、狭义之分。周琼最终将环境史广义含义定为:环境史是研究自然界中生物和非生物生成、发展、演变和相互作用的历史,主要的关注点是人和自然生物之间存在的相互关系、影响和变迁的历史,以对自然界和环境发展的产生原因、规律和后果开展有效的历史学研究;认为是对不同区域、不同分类生物构成要素的界定。
上述对环境史的种种学术界定说明,什么是环境史这一问题得到了中外环境史学者的重视,许多学者从不同的学科及视角出发,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给出了自己的定义。虽然观点众多,表述也不尽一致,但是总的共识是存在的人与自然的历史的关系无疑是环境史研究的核心。国内学者对国外学者的观点进行了总结和发展,为环境史的学术定义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二、环境史的学科理论
环境史研究兴起于国外,这一概念对中国史学界可谓舶来品,国内学者对环境史理论的阐述也借鉴了国外学者的论著和理解。国内学者首先大量发文介绍了国外环境史理论和观点,既有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理论思考,又扩大范围至非洲、澳洲、亚洲等国家和地区的研究观点。国内学者对国外相关研究进行了解释和总结,并开始创建尝试自己的环境史理论。
包茂宏总结国际环境史理论研究,最早尝试阐述了环境史理论,他认为环境史理论就是要找出人和自然环境之间存在的关系进行相互作用、因果关系规律。而这种规律要从具体、特殊事件的发生中抽象和总结出来。不然,环境史就成为了按照事件顺序排列的事件。当然,这个抽象和分析的过程要注重关系的复杂性,最终实现普遍和特殊的有机结合统一后得出的因果关系,也就是环境史理论。同时,包茂宏还对环境史理论发展对传统世界史的编撰思路产生的影响和挑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她提出人类历史观会经历循环史观、进步和现代化或发展史观、可持续发展史观三个阶段;并重点对可持续发展史观优势做了分析,认为可持续发展史观将人类回归到生态系统中,还原历史本来的面貌,以生态和发展这两个动态的标准作为人类持续性和断裂性的评判依据;还能从正确角度对科学带来的负面效应进行分析,反对过度热衷科学,支持理性崇拜,实现对人类发展的重新评价;它将人类设定为历史的主角,以生态主义和全球主义为支点对历史进行组织,并在一定程度上跨越了民族、国家和欧洲中心论实现了对传统编史模式的改革,将其警示和借鉴作用充分发挥,让读者更加清醒的正确理解现实问题。此后,他又连续发表一系列研究国外环境史学成果的文章,为国内学者提供给了更加全面、深入的研究,对环境史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侯文穗总结了国外学者对环境史的多种理论诠释,强调环境史与生态学的密切关系,分析指出环境史学者的生态学意识主要体现在他们研究历史的整体意识和人文情感上,认为必须对自然树立起尊重观念,并树立起人是自然重要组成部分的生态伦理意识,将人实现真正的回归。一个对环境史进行研究的学者自身是负有在历史中让自然享有不比人高,也不比人低的地位的任务。
梅雪芹在《马克思主义环境史学论纲》一文中发展了环境史理论研究,提出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指导环境史学科建设的理论。梅雪芹首先分析环境史学如何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以硬币的正反面作为比喻,认为一面是对自然环境和人类文明之间的关系的研究。
另一面,重点探讨物质、政治、精神文明构筑的人类文明发展对环境带来的作用和影响,反思其中的反作用,来对自然环境和人类文明发展产生进一步的认知和理解。随后,作者比照马克思主义关于地理条件和社会发展之关系的理论,指出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在环境史中的理论和研究方向是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原则的,能够实现对唯物辩证理论的贯彻,在中国环境史科学的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高举马克思主义,将唯物辩证法作为基本的理论指导从,从而形成马克思主义环境史学派。梅雪芹的这一主张,得到了国内其他学者的重视和认同。李根蟠也曾撰文认为环境史研究完全可以从马克思主义那里获得理论的支持和理论的指导,而马克思主义的历史理论也可以通过生态环境史的学术实践获得丰富发展,并强调为了保证我国环境史学科健康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是不可或缺的。王利华也认为马克思就曾多次强调人类和自然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强调自然史与人类史的密切关联和相互制约,辩证唯物论的历史解释体系中其实已经具备了不少关于社会与环境双向互动、彼此作用的历史观念,非常值得珍视和发挥。
随着环境史的发展,环境史研究产生了从注重生态分析转为注重社会文化分析的趋势。王先明研究了环境史研究的社会史取向,认为在人类生活的实践中,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改造,在历史进程中始终是同一的,而不是分离的。因此,真正的环境史学不能不包含这两个方面。高国荣研究了美国环境史的文化转向,并对社会文化分析做了进一步的研究和解释,自然是一种客观存在,与此同时也是社会文化的一种构建,为此自然和文化之间存在没有很清晰的界线;自然具有变动特性,并不是一沉不变、稳定有序的。种族、阶级以及性别等人类相关的特性都在环境史的研究中广泛的应用,加快了与社会科学史的融合。
王利华对于环境史理论建构问题的思考深刻卓著,发人深省。首先,如前文所述,他引入了人类生态系统概念作为环境史的核心概念。随后,他又撰文倡导根据我国实际和史学传统,创建自己的环境史学理论方法体系,并就环境史的研究思路和思维框架提出了全新的主张和构想,初步对生命中心主义概念进行了阐述。最近,王利华在《探寻吾土吾民的生命足迹浅谈中国环境史的问题和主义》一文中对这一概念做了进一步的申论。他提出生命中心论,用以调和生态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冲突,并主张把生命关怀作为环境史学的精神内核。对于基于生命中心论立场如何认识历史上的人与自然关系这一问题,作者强调如下观念:环境史是对人类不断拓展生存活动区域过程,并与自然界发生相互作用、反馈过程的一个研究;环境史研究要对历史发展过程中与其他生物和非生物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关系进行了解和解说;环境史对不同阶段、不同文明中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的生态关系做了探讨;环境史凸显生命的价值,追寻生命的历程,可谓是生命史学。
由上述研究综述可以看出,国内学者在环境史学科理论研究方面,首先对国环境史研究进行了简述和总结,之后对中国进行环境学研究理论体系建设作了探索。在国内学者的共同努力下,人与环境之间存在的关系、相互作用及因果变化的认知越来越清晰化,人与环境关系这一历史理论层面上的剖析和阐释愈见明了,我国的环境史理论的阐述和构建取得了显著的发展与进步。
三、环境史的研究方法
鉴于环境史研究对象具有多学科特征,环境史在开展研究时就不能仅限制在此学科中,必须实现学科跨越才能完成。对此,国内学者分别从跨学科研究的原因、内涵、运用等角度撰文进行了具体论述。同时,针对环境史独特的学术定义和理论基础,国内学者又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环境史研究的众多其他方法,为环境史研究扩大了思路、丰富了内涵。
包茂宏在《环境史:历史、理论和方法》一文中,对环境史的跨学科研究方法最早给予论述。他提出跨学科探究是进行环境史深入探索的一个最基本的方法。环境史本身涉及面广,累积了多个学科的知识,研究方法也应该是多个学科的一个继承。对环境史的研究,不仅要对历史学开展基本训练,也要掌握一定的环境和生态学知识。此外,人类是高级动物,行为复杂多变,因此环境史的研究上还要涉及到地理学、人类学、哲学等多个学科。尽管涉及学科众多,但落脚点一定是历史学,历史学整合了社会、政治、经济等多个方面,并从动态上进行分析,掌握何时优势最优、困难最少。并指出,跨学科研究是进行环境史研究的一个重要的方法,但客观上同样存在难以融合的问题,认为环境史是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工程科学之间的持续不断的对话。
高国荣在论述环境史跨学科研究方法的起因时,认为环境问题具有涉及面广、复杂性强且与多个学科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特点,且环境史研究要要大量的资料支持才能开展,这些都说明环境史的研究必须采取跨学科研究方法才能顺利完成。王利华在对环境史跨学科研究进行内涵的具体阐述时强调,跨学科,指的是环境史的研究兼具了对社会学和自然学两大学科领域的研究,社会科学理论方法是必须的,还要将自然科学理论方法加以运用;其次,跨学科还有一层涵义:环境史涵盖了自然领域的多个方面,任何一个历史学家都不可能有如此丰富的知识库作为支持,因此在环境史课题提出后,需要多个学科的学者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合作。梅雪芹在分析环境史的时候,就合理应用了跨学科的方法,曾撰文就泰晤士河污染及其危害一例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环境史的跨学科研究,不仅要对生态学、地理学、环境科学等学科有理论知识掌握,还要熟悉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并能通过主题设定能针对性的进行深入、全面的拓展,这样的环境史研究才能获得成效。
【关键词】 环境审计; 审计; 综述; 统计分析
【中图分类号】 F23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3-0112-04
一、引言
近两年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大气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用行动表明了我国政府致力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决心,也为我国环境审计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将在理论和实践上极大地促进我国环境审计的发展,由此确有必要回顾我国环境审计研究近年发展现状以判断未来发展方向。
二、近五年我国环境审计研究统计分析
(一)样本选取与统计方法
本文采取如下方式选取样本: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高级检索/关键词“环境审计”,检索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数据(更新截至2016年8月20日),通过人工筛选剔除与环境审计主题无关文献,最终选取样本文献共计687篇。本文按年度、来源期刊类型、研究内容与方法进行分类统计,望能清晰描述我国近五年环境审计研究状况,并以此为据提出展望。
(二)年度与来源期刊类型
本文对该687篇环境审计样本文献按其发表年度与来源期刊类型进行统计。从论文数量年度分布看,大体呈上升趋势,环境审计依旧是学术界热门研究方向。从来源分布看,来源为核心期刊的文献共计205篇,约占30%,与张长江[ 1 ]2011年统计数据相比,比重有所下降但数量仍大幅增长,从侧面反映了非核心期刊对环境审计关注度显著提高。在核心期刊中,会计、审计类期刊仍占主导,但经济、环境、农林等其他类期刊比重接近21%,涨势明显,表明环境审计研究在非会计审计以外的学术界受到更多重视和参与。
(三)论文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本文借鉴潘煜双[ 2 ]的研究,将论文研究内容分为基本理论与综合、环境审计实务、环境审计方法专论、国外环境审计介绍、环境审计规范专论五个方面(表1)。本次统计中,归为基本理论与综合类的样本文献所占比重为63.61%,与潘煜双[ 2 ]统计数据79.83%相比下降明显;关于环境审计实务的研究占13.25%,环境审计方法专论占14.26%,二者较均衡;国外环境审计介绍相关文献相对涨幅不大,占6.55%;但关于环境审计规范专论的文献五年内仅有16篇,比例甚至有所下降,仅占总体2.33%。
从研究方法和手段来看,仍多采用常规方法进行研究,但多样与新兴的研究方法也开始运用到研究中来。在环境审计实务文献中,大多数学者运用常规研究方法(如表2所示),此外,有3篇文章采用实证研究法,有7篇采用跨学科研究法,有3篇采用模型法进行分析研究。在环境审计方法专论文献中,方法的多样性体现得更为明显,费用效益分析法、生命周期评价法、层次分析法等方法被运用于环境审计评价体系的构建中,还有学者引入未确知测度等数学工具以构建相关模型对环境审计风险进行计量评价。
三、我国环境审计研究特点评述
(一)环境审计基本理论研究内容丰富
1.环境审计的概念
国内学者对环境审计的认识大致可以分为独立监督论、鉴证评价论及环境管理责任论三种。张丽华[ 3 ]等学者认为环境审计是一项促进和加强环境管理的经济监督活动;王淡浓[ 4 ]等学者指出资源环境审计是由政府审计机关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有关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管理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进行的监督、评价或鉴证工作;张莹[ 5 ]等学者则认为其产生于环境受托责任背景下,并以解除受托环境责任为目的;黄道国[ 6 ]提出由多个审计主体、不同审计客体、不同角度、多种审计方式组成的多元环境审计构想。
2.环境审计的主体
我国环境审计作为审计的一个分支,审计机关和审计组织是主要的实施主体。张爱民[ 7 ]等众多学者认为环境审计主体由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三部分构成;左睿[ 8 ]等则认为在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下,政府审计应积极倡导并逐步推行环境审计,以企业内部审计为主,加强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二次审计;刘静[ 9 ]指出我国碳减排审计主体单一,未能充分发挥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与企业内部审计的协同作用。
3.环境审计内容与目标
环境审计的内容主要围绕资金、政策、管理、项目四个方面展开。黄道国[ 6 ]指出多元环境审计内容覆盖以上四点,具体涉及财政审计、行政事业审计、金融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企业审计、农业审计、外资运用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及境外审计九类;唐洋[ 10 ]认为环境审计的内容涵盖合规性审计、环境管理体系审计、环保资金审计、废弃物和有害物质的处理审计、清洁生产审计、环境友好型产品审计及环评报告审计七个方面。关于环境审计目标,我国学者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一元目标论、二元目标论和三元目标论。李曼静[ 11 ]对比上述三种理论,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符合国情的环境审计总体目标、中间目标和具体目标;李雪[ 12 ]等学者重新构建环境审计二元目标体系;沙珍珍[ 13 ]等将利益相关者理论引入环境审计二元目标研究;时军[ 14 ]则分析指出环境审计目标设置应具有预见性、可操作性、特定性以及清晰性,并在终极目标指导下针对不同审计主体设立相应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
(二)环境审计研究地域特征明显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自然生态环境、经济发展状况大不相同,相应的,各地环境审计也呈现明显的地域特点。例如,江苏省位于东部长江三角洲,河川交错,湖泊密布,自然条件极好,经济发达,环境审计开展较早并取得一定成效,该省环境审计从水审计、资源审计、农业资源审计、农村环境绩效审计到清洁能源审计、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绩效审计等均有涉及,相关文献内容丰富。中部地区中,江西省及周地区的环境审计研究多围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这一重要国家战略规划展开;湖南省及周边地区环境审计注重对高污染、高能耗、高物耗产业聚集且生态系统严重受损的湘江流域治理的研究;汉江流域资源要素密集,也是我国重要的农业区及主要商品粮基地之一,湖北省近年来关于该流域的环境审计研究迅速发展。西部云贵地区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系统多样、物种多元且不乏珍稀濒危物种,环境审计研究也多围绕保护资源、物种多样性等展开。
(三)注重环境审计的跨专业多学科交叉
近年来,众多学者在环境审计研究过程中引入多学科的不同方法、理论与模式进行创新,取得丰富成果,环境审计学科正从单一性学科发展为多种学科交叉的新学科。例如,秦荣生[ 15 ]利用物理“无影灯效应原理”探讨政府环境审计,吴洁伟[ 16 ]将模糊数学与层次分析法相结合对地区环境审计作出客观评价。除了与物理和数学等基础类学科相融合,我国环境审计也与其他人文、社科类学科相交叉,例如:李兆东[ 17 ]等将能质流分析法运用于新型企业环境审计模式构建,杨柳[ 18 ]等将生命周期评价法与环境审计相结合,宗元勇[ 19 ]从道教哲学的角度探讨了环境审计的原则体系,陈波[ 20 ]指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形成与发展基于资源环境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的融合。
(四)对国际经验的分析研究热情不减
我国环境审计在国际上起步较晚,为更好地顺应国际环境审计发展潮流,我国学者一直注重对国际经验的借鉴。侯婷婷[ 21 ]等对比我国与加、德、印环境审计各组成要素,李明辉[ 22 ]等评述大量国外环境审计理论研究,游春晖[ 23 ]等对美国环境审计制度变迁进行了回顾,张珂[ 24 ]选取与我国环境审计起步时间相仿但后来居上的日本为对象进行研究。除分析借鉴发达国家环境审计模式外,我国学者对在环保方面有成熟经验的不发达国家环境审计模式也有所关注。例如,杨丽萍[ 25 ]对南非政府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方面的经验进行分析,为我国政府主导环境审计工作提供了诸多启示。
(五)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成为热点新命题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制度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后迅速得到学术界关注,成为环境审计研究领域的热点新命题。林忠华[ 26 ]、蔡春[ 27 ]等学者围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理论体系进行了一系列探讨研究,丰富并完善了相关理论;湖北省审计厅课题组、安徽省审计厅课题组就本省自然资源资产专项审计工作进行了专项调研和理论探讨研究;张宏亮[ 28 ]等设计了主副指标相结合的资源环境管理指标体系,构建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独特模式、方法及应用体系并通过案例证明其可行性,为相关实务的开展提供了指导。
四、我国环境审计研究展望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对未来环境审计研究方向提出以下展望:第一,探索构建创新型环境审计理论体系。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阶段,这一特殊经济背景对环境审计理论体系提出更高要求,为了适应国内和国际经济环境的深刻变化,不断创新环境审计理论体系、积极探索合理有效的实施机制将成为未来研究的重要方向。第二,加强环境审计评价体系研究。环境审计评价体系是环境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指南,目前对评价体系的研究大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可操作性差,缺乏实际应用价值,实际工作中也常面临诸多困难,因此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存在理论必要和现实必然性。未来应加大对环境审计评价体系的研究力度,更多运用实证检验研究成果,并不断结合实际加以改进和完善。第三,深入环境审计法律制度体系研究。环境审计法律制度体系是环境审计的基础和保障,我国环境审计法律制度基本确立但仍存在立法体系不完善、内容不充足、实践不充分等问题,未来学者应更注重分析研究环境审计法律制度,为我国建立健全完善有效的环境审计法律制度体系提供理论指导,有利于尽快实现环境审计法制化、规范化。第四,加大对民间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关注力度。民间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是我国环境审计的重要主体,应积极探索有利于我国民间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发展的有效路径,丰富相关领域研究。第五,进一步促进环境审计跨专业多学科交叉融合。环境审计与其他专业、领域的融合,有助于开阔研究思路,通过多元化的研究视角进一步丰富我国特色环境审计内涵。
【参考文献】
[1] 张长江,陈良华,黄寿昌.中国环境审计研究10年回顾:轨迹、问题与前瞻[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3):35-40.
[2] 潘煜双,李云.中国环境审计研究述评:基于国内1997―2008年研究的分析[J].财会通讯,2010(33):65-68.
[3] 张丽华.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研究[J].财会通讯,2011(12):121-124.
[4] 王淡浓.加强政府资源环境审计,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J].审计研究,2011(5):18-23.
[5] 张莹,宋传联.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谈中国环境审计关系人中存在的问题[J].生态经济,2013(7):85-8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