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制度创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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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制度创新

农业制度创新范文1

关键词:农业科技推广;制度创新;农业科技服务

1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属于公共物品范畴的农业科技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府供给的基础,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但是,我国现阶段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主要是依靠政府主导发挥作用来实现有效供给,导致农民需求表达缺乏,很难实现农业科技的有效推广。因此,必须把握好农民对农业科技的需求,解决好农业科技在推广、服务与应用方面的难题,这需要“将政府农业科技推广与农民科技需求结合起来,以促进农业科技有效推广为导向,摸清农民对农业科技的真正需求,树立创新意识积极推进农业科技推广和转型,因为农业科技服务和应用的最终目标始终是农民,农业科技成果也是为农民服务的,只有农民接受,积极将其应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才能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要发挥好农业科技推广员的作用,以政府推广为基本目标,深入农民与村庄进行调查,动员农民积极参与到农业科技推广中来,摸清农村农民的底细,以他们的利益诉求与思想动态为基础,以村情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方向等进行普遍调查和非正式访谈,并集中村集体一切可利用的力量,深入研究和分析农民对农业科技的需求,集中小组讨论,搜集整理出农业发展所需要的资料,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出发探索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理清思路把握好农业科技服务的真正意义,从评价、应用效果出发,以农业科技服务存在的问题为基础动员农民积极参与到农业科技推广中,并将信息反馈到当地的农业科技推广部门中,农业科技推广部门汇总和整理各种信息,传递到农业科研部门,结合每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动员高校科研人员、村里研究人员与农业科研部门共同开展课题研究,强化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商品化、市场化为基础及时传递到农业科技推广部门,强化地方政府的作用,瞄准时机有效地整合农村地区农业科技服务的推广资源。总之,农业科技推广需要以农民需求为基础,以农业科研、推广与应用为导向,构建完善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在保障农业科技供给效率的基础上,满足农民对农业科技的需求,提升农业科技服务效率,从而切实促进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变。

2建立健全表达机制

在农业科技推广过程中,要把握好政府推广与农民农业生产活动的需求,从农民的农业科技需求出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以农民农业科技需求为基础建立健全表达机制,从而准确表达农业科技需求,强化农业科技研发推广部门的作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形成农业科技推广的双向沟通机制。实际上,受体制因素的影响我国农业科技推广效率不高,农业农业科技需求缺乏一定的表达渠道。因此,必须建立畅通的农民农业科技需求表达机制,确保农业科技部门和农民进行互动,在保证农民理性、合法、有序地表达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和分析农业科技的愿望和要求,积极培育相关组织强化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制度创新。因为我国农民普遍呈现分散的、小规模的生活活动经营,农民对农业科技的需求因人而异、千差万别,必须全面、准确地把握每位农民的需求。一方面,要积极培育与村情相符合的村民自治组织,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激发村民参与农业生产活动的积极性,以农民代表会议为基础动员农民和农村合作社等组织对农民科技需求进行摸底调查,深入研究、判断、整理、分析和整合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到达,再通过农业科技推广员和推广部门,有针对性地向农民传达农业科技政策方针,形成良好的决策机制,将其与农民农业科技需求表达机制结合,因地制宜、因人施策。另一方面,要拓宽农民需求表达和诉求的渠道,增强农民参与和表达意识,结合村情积极开展农业科技服务培训,激发广大农民的公民意识、参与意识与在科技需求表达机制中的作用。

3结语

农业制度创新范文2

一、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

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具有三个基本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取得方式的非竞争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私人产品是可以由个别消费者占有和享用,具有可分性、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还存在一些兼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特征的物品和劳务,称为准公共产品或混合产品。农村公共产品是公共产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农村公共产品中的纯公共产品包括农村基层政府行政管理、社会治安、农村计划生育、农业基础科研、农村环境保护、气象预报预测系统、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公共卫生、农村社会救济等。农村公共产品中的准公共产品包括大江大河大湖治理、防洪防涝设施建设、大型水库及各种灌溉工程、大型重点防护林工程、农村道路建设、农村电网建设、农村医疗、农村社会保险、农村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及成人教育、农业科研成果推广、农村自来水供应等。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现状及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农村公共产品的制度外供给。我国城乡经济的发展处于一种二元结构状态,长期以来,政府在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也采取二元供给的做法。按照我国有关规定,乡镇政府可以就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道路建设五项公共事业所需费用在全乡镇统筹,这些费用就其所对应的公共产品来看大多属于纯公共产品,应当纳入中央政府预算。,但我国目前对这五项公共产品的供给并没有纳入公共预算,而是由农民税外负担。即使在农村税费改革后,这些公共产品的供给也还是由农民自己承担。因此,与城市公共产品供给相比,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呈现为制度外供给。2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体不足。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上的缺位,直接导致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不足。如农村道路、农村电网建设、农村义务教育等,在政府不能供给或不能充分供给的情况下,虽然农民试图自己解决,但力不从心,结果导致农村基础设施落后,学生失学严重。3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结构性问题。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总体不足,但并非全部不足。我国部分农村公共产品也有过剩现象,其中突出表现为基层政府行政管理的过剩,表现为乡镇政府机构重复设置,因人设岗而非因事设岗,人员膨胀,管理混乱等。

二、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及目标特征

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性含义包括农学的、环境的、社会的、经济的及政策的多方面,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可持续性都具有以下4方面既相对独立又紧密联系的目标特征:

1生态可持续性。指农业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农业生态环境的良好维护。其主要特征是:维护可再生资源的质量,维持和改善其生产能力,尤其要保护耕地资源;合理利用非再生资源,减少浪费和防止环境指染;加强水利和农田基本建设,提高防灾抗灾能力。现代常规农业缺乏生态可持续性而被认为难以长期持续发展。中国农业生态可持续性的关键是维护好耕地等自然资源,并与人工生态相结合,积极改善生产条件。

2经济可持续住。指在经济上可以自我维持和自我发展。农业经营的经济效益和可获利状况,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是否能够维持和发展下去。农业作为一种产业,要求提高生产效率,生产在市场上具有良好竞争力的农产品。缺乏经济可持续性的农业系统最终是不可持续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完善和农户的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经济可持续性日益成为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重要特征。

3生产可持续性。指高产出水平的长期维持,着眼于未来生产率和产量。生产可持续性特征适应社会食物安全的要求。农、林、牧、渔各业的产出水平都应保持稳定发展。如果农产品总量下降,就是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在增长,农业也不是可持续发展的。

4社会可持续性。指能满足人类食、衣、住等基本需求和农村社会环境的良性发展。持续不断地提供充足而优质的粮食等农产品,是可持续农业一个主要目标。农村社会环境改善主要包括人口的数量控制和素质提高、社会公平不断增加、资源利用逐渐良化、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机会不断增加和落后农村逐渐脱贫,等等。

三、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关键在于供给制度创新

实施我国农村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而要提供充足而有效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是关键。

(一)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

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确实解决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问题,需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公共产品的二元供给做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由此需要调整政府的公共支出政策及财政支农政策,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资力度,目前主要是:1增加财政支农规模,确保财政支农资金增长速度不低于财政支出增长速度;2调整财政支农结构,加大农村和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加大农村教育、卫生和文化事业的投资力度。

(二)明确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职责。

公共产品的供给呈现出分层次的特点,受益范围遍及全国的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而受益范围主要是地方的公共产品,则由相应层次的地方政府提供。具有外溢性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则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或各个受益的地方政府共同提供。以此为准则,目前中央政府应主要从事大江大河大湖的治理、农业科研及其成果推广、环境保护、农业信息网的建设、民兵建设、义务教育和农村医疗等。地方政府应主要从事本区域内的农业基础性及社会效益较显著的项目的投资及管理。同时,还要明确农村基本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应是中央和省两级政府。我国财力主要集中于中央和省级财政,县乡财力有限,因此中央和省级政府需作为农村基本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通过直接或间接(转移支付)方式解决农村基本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

(三)建立和完善地方公共财政体制。

1实现地方基层政府的角色转换。我国地方基层政府长期承担地方经济发展推动者的角色,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地方政府应成为地方经济的服务者,提供当地的公共产品。这种角色转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间也必然受到各方面的阻力。目前,最大矛盾是减轻负担的同时也减少了政府收入,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地方基层政府的改革。改革的主要方面应是精简基层政府机构和人员,包括村组机构的精简。

2重新建构农村税费体系。现阶段要加快农村税费改革步伐,转制度外收费为制度内缴税,以事权定财权,将与农村经济密切相关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屠宰税划分为乡镇财政的主要税种,把农民负担的提留统筹的合理部分改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以当年农业税的一定比例为基础,在收缴农业税时一并征收。农民交完各项税收后,有权拒绝一切收费和摊派。农村税费改革的最终目标应是取消农业税,转而实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实施农民税收的“国民待遇”,统一城乡税制。

3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当前地方基层政府税源的薄弱致使地方政府财政紧张与农民负担过重同时并存。减轻农民负担和减少政府收入之间的矛盾需要多方面的协调。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财力不足或提供的某些公共产品具有很大的外溢性,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偿,这些产品的供给就会陷入不足的境地。因此,需要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来解决,通过从上到下的转移支付由上级政府对地方基层政府进行适当的补助,解决资金问题或平衡公共产品成本的分摊。此外,转移支付还可以调节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实现地区间的均等化。

(四)改革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程序一直采用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决策程序,这种“自上而下”的决策程序已极不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需要改革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建立一种由内部需求决定公共产品供给的机制,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转变。农村税费改革后的“一事一议”制度正是这种转变的具体体现,但仅仅局限于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真正实现“自下而上”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程序还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同时,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的转变也可以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

(五)实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模式创新。

从理论上讲,政府应该向农村提供基本公共产品,但由于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面临财力有限、地区差异、城乡差异巨大的实际情况,仅仅依靠政府供给农村公共产品是不切实际的。除部分农村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供给外,还需要充分利用市场(私人)力量,积极引进民间资本和外资投资农村公共产品;积极利用社会力量(社会捐赠)兴办农村公共产品。最终实现农村公共产品投资和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形成政府供给、私人供给、社会供给并存协作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格局。并且,这种供给格局的形成也必将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领域成为农民增收的一条新渠道。

(六)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农业制度创新范文3

关键词:WTO多哈谈判;中国农业补贴;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0)02--0080--05

农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必要的保护和补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经济出现了增速放缓的现象,对农业发展的冲击不断显现。农产品在国际贸易领域处于一个非常特殊的地位。国际农业贸易很长时间以来一直作为特例游离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管理和约束之外。WTO多哈回合谈判一直举步维艰的重要问题是农业问题,尤其是农业补贴问题。各国农业贸易保护制度大行其道,这些保护政策不仅严重扭曲了国际农产品贸易,也使包括中国在内的各成员日益困惑。多哈回合的未果,关键就在农业补贴问题上各成员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会产生持续的不良影响,进而会威胁我国农业的健康发展。

一、WTO多哈谈判未果对中国农业补贴制度的影响

(一)WTO多哈谈判未果主要争议焦点

农业补贴作为补贴的一类,当然应该受到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调整。但鉴于农产品贸易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特殊地位,WTO之后制定了专门针对农产品贸易的规则――《农业协议》。WTO《农业协议》为国际农产品贸易确立了新的规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突破,第一次将在GATT体制下享有特权的农产品贸易纳入多边纪律的有效约束之内,并在WTO框架中,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一起成为仅有的以具体产品或产业命名的协议。WTO将农产品贸易在GATT时期事实上的特殊地位转化为制度上的特殊地位,并通过特殊的规则体系加以规范,使GATT体制下缺乏透明度和确定胜在制度上难以控制处于一种不明不白的灰色状态的农产品贸易有了制度设定的活动范围,开始从混乱走向有序。相对于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艰难旅程,《农业协议》代表的只是一个充满希望的开端,其主要意义在于制度创新,而非农业保护水平的实际削减程度。

基于农业问题的重要程度,多哈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一度将农业问题列为谈判重点,农业问题也因此被誉为多哈回合的“发动机”。在香港部长级会议上,农业问题也自然成为无可厚非的“主角”。香港宣言规定,分三层削减农业综合支持总量最终约束水平和总体削减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不过,措辞过于模棱两可,缺乏操作性。香港宣言第一次在取消非关税壁垒问题上采取了实际行动,标志着新的一轮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开始,但是其成果还是相当有限,并没有对现行的农产品贸易格局有多大改变。

农业补贴是农业谈判中分歧极大的一个议题,主张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国家要求加大对农业补贴的规制力度,而农业保护程度很高的国家则希望大致维持现状。导致2008年多哈回合谈判未果的直接原因是美国和印度在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方面的分歧。多哈回合谈判历经7年仍无法取得突破,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拒绝取消农业补贴,不肯向发展中成员开放农产品市场。尽管多哈回合谈判力求削减农业补贴,但美国国会2008年5月通过的新农业法案反而扩大了未来几年对农作物种植者的补贴,这使得美国的农业补贴政策在08年7月21日开始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上成为众矢之的,并最终导致多哈回合谈判未果。它带来了严重的后果,特别是在世界经济下行、通胀严重、金融危机的情况下,给脆弱的多边贸易体系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是指发展中成员可在农产品进口激增的情况下,采取提高关税等特殊保障措施以保护本国农业免受冲击。以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成员希望能放宽动用这一机制的底线,以保护本国相对脆弱的农业生产,维护粮食安全,但遭到了美国的反对。而在棉花贸易问题上,美国一方面不愿大幅削减扭曲国际贸易的巨额农业补贴,另一方面却要求发展中成员取消棉花关税。这是多哈回合历经7年谈判后延期的原因之一。

(二)WTO多哈谈判未果对中国的影响

农业补贴自多哈回合谈判启动之初就被列为焦点内容,虽然各成员方愿意坐下来谈判,但是由于出发点和利益归宿不同,使得在削减农业补贴金额、降低农产品关税、取消出口补贴等问题上未能达成协议。2008年多哈回合的未果,对世界经济本身的发展会产生极大的打击,主要表现为:错失的机会――由一个广泛的多边谈判机制才能使市场开放、规则加强所带来的利益全面实现,政治和经济利益交换的最大化;体制的扭曲――市场扭曲进一步扩大、双边主义的扩张和争端解决机制的滥用。WTO本身应当是世界公平贸易的裁判所,但却成了少数国家利益分配和博弈的角斗场,在自己利益需要时,极力利用WTO,在与自已的利益相冲突时,立即抛而舍之。但无论如何,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不能成为看客。

多哈回合本身应当优先考虑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农业谈判的成功是有利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但美国和欧盟却在削减农产品关税和农业补贴问题上互相指责,毫不让步,都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使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深受其害,最终导致多哈回合谈判破裂。金融危机或将导致贸易自由化进程放缓,即便各国能不再新增贸易壁垒,但要降低现有壁垒的难度无疑将会加大。事实上,2007年以来,贸易保护主义在多个国家有抬头的迹象。加上WTO谈判未果,目前,印尼、俄罗斯、巴西和阿根廷等都已明确上调了部分进口产品关税。这些对中国都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农产品卖难显现、价格下行,农民工返乡增加,经济增长放缓、矛盾增多,中国“三农”正面临严峻挑战。WTO多哈回合的未果,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会产生持续的不良影响,进而会威胁我国农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不容忽视,尤其是对于我国农产品贸易和农业发展,甚至会面临严峻的考验。

二、WTO多哈谈判未果形势下各国农业补贴政策对中国的启示

WTO多哈回合谈判未果,对农业进行补贴是大多数发达国家农业政策的核心,国内支持水平不会发生实质性的削减。在农业谈判的三大领域一国内支持、出口补贴、市场准人中,《农业协定》对国内支持的削减作用比起市场准人的扩大以及取消出口补贴来说要微弱得多。

农业制度创新范文4

论文关键词: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

 

1.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界定

公共产品是与私人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区分他们的标准主要是产品或服务在消费上是否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农村体育公共产品较之于一般公共产品,其特殊之处在于供给区域主要限定在农村,其产品类型主要是体育设施和服务等。因此,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应是指以农村为服务区域的,在消费和使用上具有一定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体育设施和服务。由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在既定的产出水平下,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这就意味着,若按边际成本定价,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必须免费供给。而且,由于其非排他性,无法排除打便车者毕业论文提纲,私人部门供给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成本无法通过市场获得补偿,市场无法有效提供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但由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可以改善亿万农民的身体健康状况,丰富广大农民的文化生活,促进农村文化建设,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具有较大的正外部性。因此,在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应主要由政府承担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并辅之以其他供给方式。

2.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现状分析

2.1城乡二元发展战略所形成的城乡分割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

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以农补工”、“重城轻乡”的二元发展战略,以二元社会制度下城乡一国两策的“体制内、体制外”公共产品供给体制。重点或优先把财力、社会资源用于城市公共产品的供给,在“以农养工、以农哺工”制度安排下,一些“重城抑乡”、“重工轻农”的不公正政策措施名正言顺、大行其道。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渠道则是主要由农民自行解决,国家仅给适当补助。而且在特有的经济运行机制和差别政策的作用下,国家通过工农价格的“剪刀差”等非经济手段提取农业剩余提供工业资本积累及城市建设,逐渐形成了城乡分隔的二元经济结构和公共产品供给体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职能加强的同时却弱化了公共服务职能,严重阻碍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正是由于城乡二元发展战略的影响,使得我国农村资金流出多、补偿少,在公共产品的供给存在投资的“城市偏向”情况下,农村已形成了“城乡收入分配存在差距,农村公共产品投资不足、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农民经济收入增长缓慢,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缺乏资金来源、城乡收人差距进一步加大,农村公共产品建设更加滞后”的恶性循环现状。因此,我国传统二元社会制度下农村公共政策的偏颇性和不公正性是导致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总量上供给严重失衡以及城乡极大差距的首要因素,同时也反映了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我国社会发展的初级性和城乡之间发展的严重不均衡性。

2.2“举国体制”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体制形式的弱化

我国体育“举国体制”产生于20 世纪50 年代初。在半个多世纪中,这一体制对我国竞技体育的迅速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毕业论文提纲,是我国制定和实施奥运战略不可动摇的基石。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虽然经历了人民公社时期、时期以及现在的农村税费改革后时期二个阶段的变迁,但本质上都是一种以政府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单中心”供给体制。在政府内部,各级政府之间的公共责任划分不清,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错位。在以政府为供给主体的单一供给体制下,我国的农村公共产品是由各级政府联合供给的。按照公共财政理论,全国性的农村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供给,地方政府只负责地方性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很清楚。然而直接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县乡财政目前困难重重,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便失去了必要的财政支撑。由此,处于边缘状态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更是首当其中成为“弱化”的对象。

2.3责任主体角色“缺位”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挤兑

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基础性、效益的外溢性特征,决定了政府必然是公共产品的责任供给主体。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职责来看,全国性的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地区性的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但农村基层政府、权力部门在各项达标考核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以及目前对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监督制度、激励制度、评价制度的还不够完善,体育公共产品资源配必然成了他们挤兑首选的对象。其次,农村实行分税制后,因制度变更改变了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没有相应的财权作基础状态下下级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承担过多的责任,本已捉襟现肘的基层政府,势必再次陷入与上级政府在税收激励和自筹边界确定问题的矛盾之中。虽然税费改革后农村的“一事一议”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一定制度空间,但广大农民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需求的非迫切性及认识上的误区,导致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根本得不到多数人的统一和有效的供给。可见,在这一不公正公共财政制度和财事权不对应的裁判框架下,其必然的结果是各级政府在农村体育公共产品责任角色的长期“缺位”。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包办”单中心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在我国地广人多农业社会环境下毕业论文提纲,以及人们多样化与多层次的体育需求与服务面前,不仅显得杯水车薪,而且“缺位”现象越来越严峻。当然,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观念和体育价值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影响中国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

3.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

3.1改变传统观念,建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政策体制

历史地看,中国举国体制既反映了中国国情特定的发展道路和背景,也反映了人们在特定时期对于优先与兼顾、效率与公正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基本施政纲领是公民享有均等化的社会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公正成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取向,以及协调社会利益机制的立足点,从以往注重竞技体育走向两者之间的“同步化”或“相对平等度”,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平衡点和最好结合点,建立合理配置体育公共资源的新制度和公共政策体系。基于社会公正基本理念和规则,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应改变长期以来重城市轻农村的体育观念,以政府再分配职能的正当性,通过专门性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公共政策的出台,制定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以公共政策所特有的权威性、强制性和持续性,来确保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建设资金具有稳定的来源,以制度和法规的手段保障农村这“边缘群体”享有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权益。

3.2完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实现供给主体的多元化

一方面,政府代表社会的公共利益,有责任也有义务提供那些市场调控失灵的体育公共产品,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提供那些与本地区的农业、农村和农民自身发展有关的体育公共产品,政府作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多元主体中的最重要一元,是由政府自身的属性和本质决定的。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应该成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优先的供给者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另一方面毕业论文提纲,私人及企业可以提供一些产权归属明确、能够市场化运作和排他性收费的体育公共产品,私人企业、农村社区和农村非盈利组织在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需政府的引导、扶持和监管。还有各种非政府合作性的农村、社会服务机构和组织也是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提供主体之一,可以提供收益界限清晰、可以排他性收费的体育公共产品,主要是某一领域或生产环节所需的重要的技术和生产信息。优化供给结构,实现由政府单一主体向政府、私人企业、农村社区和农村非盈利组织多元主体的转变的新模式,充分利用各供给主体的资金、知识、技术等优势,较好地使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相互协调,发挥开放系统的整体功效。

3.3实现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机制创新,建立有效的需求表达机制

加快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真正实现农村村民自治,首先要实行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多中心决策体制,必须坚持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政府决策的主体地位,尤其是在关系地区农村村体育发展大局的,如农民体育活动组织规定、农村体育场地建设方案等体育公共产品的决策中,要不断整合其决策程序,从而真正体现和维护农民的利益。其次,要积极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建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农民需求表达机制。深入基层了解农民需要什么,进行市场调研,科学论证,增强对农民需求的反馈,做出反映农民真实需求的决策。建立关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重大决策的听证制度。这样可以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向,真正体现广大农民的意愿。

3.4建立有效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监督、评估与反馈机制

首先,要改革现行的农村干部考核制度毕业论文提纲,将农村基层干部的晋升与本地区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状况直接挂钩;其次,政府要加强对私人企业、非盈利组织供给体育公共产品的监管力度,保证农村公共产品有效性供给。完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绩效评估制度,制定科学的组织方法、操作规则、评估标准及指标体系,建立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配备多学科和具备政策科学知识的评估领导队伍,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评估。此外,要加大对偏远农村和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培养,采用“走下去”和“走出来”两种方式来进行培训;对投资西部偏远和贫困地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企业,除上述政策上给与优惠外,国家可对其企业的发展和运行给与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农村也可利用自身的自然资源优势,吸引企业投资,采用共用、共管模式进行有效管理。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是一项长期的民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各团体以及农民朋友自身的大力合作来共同完成,意义深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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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闵健,李万来,卿平,等.社会公共体育产品的界定与转变政府职能的研究[J]. 体育科学,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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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姚轶蓉.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政府创新[J]. 理论导刊,2005,7.

农业制度创新范文5

【关键词】

参附注射液;脓毒症休克;心肌抑制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1.2~2013.3期间本院ICU内脓毒症休克患者共120例,入选标准:①年龄18~75岁,无性别限制。②明确诊断为脓毒症休克,经过液体复苏并使用去甲肾上腺素提高平均动脉压>75mmHg。③均需要有创机械通气治疗。④预期完成72h用药时间。脓毒症诊断标准按2008年国际脓毒症指南标准[1]。排除标准:①严重低血压及心律失常者。②肝肾功能不全。③妊娠及哺乳期妇女。④预期不能完成研究者。⑤研究中若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及过敏反应者。

1.2研究方法

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按随机原则分为试验组及治疗组各60人。试验组:参附注射液60ml+生理盐水注射液100ml静脉注射,对照组采用多巴酚丁胺针5μg/(min·kg),最大使用量不超过40μg/(min·kg),均连续用药72h。检测用药前及用药72h外周静脉血的肌钙蛋白、脑肭肽、PCT及LAC含量。所有入选病例在用药前及用药72h均行心脏超声检查评估心脏功能。

1.3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4.0软件包进行分析处理。计量资料采用(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卡方检验,以P

2结果

2.1两组患者治疗前后一般情况比较

比较两组患者用药0h和72h情况,两组患者入组时APACHEⅡ、PCT含量、脑钠肽及肌钙蛋白含量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组间具有可比性。各组经过治疗后,用药72h两组的APACHEⅡ均明显下降,且试验组减低优于对照组(P

3讨论

脓毒症休克时患者主要表现为容量试验后持续低血压状态或血乳酸浓度≥4mmol/L,临床上需要尽快进行液体复苏,当出现严重低血压则需要使用血管活性药物来维持血压[1,2]。有研究报道,严重脓毒症每年的发病率逐渐上升,每10万人就有132人发生严重脓毒症,脓毒症发病率已经由百万之0.5增加至百万分之七,死亡率接近30%~50%[1-3]。美国每年严重脓毒症病例约750000例,大约有215000例死亡,死亡率接近30%,其中大部分是死因为难治性低血压和心血管瘫痪。心脏是脓毒症对机体损害的重要靶器官之一,发生率高,在病情演变及疾病预后上非常关键。已有临床研究证实,脓毒症早期就已存在心肌的器质性损伤,发生率很高,这些患者易伴发低血压、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有研究表明,隐匿性心肌损伤在脓毒症患者中发生率大约为25%。同时超过50%的脓毒症休克和严重脓毒症患者会发生左心收缩功能障碍[4,5]。当机体发生持续且难以纠正的脓毒症休克则多存在心肌损伤,而且多数伴有血清标志物cTnI升高。机体一旦发生脓毒症心肌抑制死亡率明显升高。如何改善脓毒症休克时心肌抑制是目前研究的重点内容。

参附注射液源自《校注妇人良方》卷九之参附汤,由人参一两、附子五钱组成。参附汤功能回阳益气、固脱,主治元气大亏,阳气暴脱之厥脱证,症见手足厥冷,汗出,呼吸微弱,脉微等。现代临床用于心力衰竭、休克等证属心肾阳虚,阳气欲脱,脉细欲绝,病势危急而见上症者。以其剂改制为注射剂后其效更速,临床用于感染中毒性休克等多种休克有显著疗效。

本研究结果显示,经过治疗后,各组第72小时APACHEⅡ和血清PCT均明显下降,且参附注射液组的危重病评分降低减低优于对照组;第72小时BNP和肌钙蛋白含量均明显下降,且参附注射液组下降程度优于对照组。同时治疗72h参附组的CI及EF明显升高。与对照组同期比较,参附组的平均动脉压也升高明显,同时该组的乳酸下降明显。这与以往的研究结果相符。有研究显示显示参附注射液抑制平滑肌细胞Na++K++ATP酶的活性,影响Na+、K+和Na+、Ca+的交换,使钙内流增多,增强心肌收缩力[6]。动物实验结果也显示参附注射液中的去甲乌药碱能明显加大心肌细胞搏动频率和幅度,显著增强心肌收缩力[7]。另外,动物研究证实,参附注射液能抑制脓毒症休克后心肌组织NF-KB的活化及多种炎症介质包括TNF-α及IL-10等的表达从而起到心肌保护的作用[8]。

综上所述,参附注射液能明显改善脓毒症休克患者的心脏指数,增加射血分数,提高平均动脉压,降低肌钙蛋白水平,降低心肌氧耗,同时改善组织灌注,改善微循环,由此可见,参附注射液能明显改善脓毒症休克患者的心肌抑制状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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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制度创新范文6

TheSecondTheoreticalDepartmentsofNanjingInstitutePoliticsofPLANanjingJiangsuProvince

摘要:制度非均衡是由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不一致引起的,主要表现为制度供给不足和制度供给过剩。制度创新的成本、收益、制度选择集合的改变等有可能促使制度非均衡的出现。宪法秩序、现存制度安排、制度设计成本、现有知识积累、实施新安排的预期成本、制度变迁方式等外部因素可能会使制度非均衡长期存在。本文运用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非均衡,认定我国既定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结构明显存在着制度有效供给不足和无效供给过度的非均衡性,制约农业的发展,而这恰恰是制度创新的诱致因素。

关键词:制度均衡;制度非均衡;制度供给不足;制度供给过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Abstract:Institutionaldisequilibriummeansthatinstitutionssuppliedandinstitutionsdemandedarenotinbalance.Itcanbedividedintoinstitutionalsupplyshortageandinstitutionalsupplyexcess.Changesininstitutionalcost,profitandthesetofinstitutionalchoicemaycausesomeinstitutionsintodisequilibrium.moreover,institutionaldisequilibriamaybemadetobepersistentbythefollowingfactorssuchasconstitutionorder,existinginstitutionalarrangement,institutionaldesigncost,lackofsocialscienceknowledge,theexpectingcostofpracticinginstitution,theinstitutionalinnovationmethod.ThispapermainlyusestheoriesoftheNewInstitutionalEconomicstoanalysisproblemsofinstitutionaldisequilibrium.ofChina’scurrentfarmlandpropertyandassurethatChina’scurrentfarmlandpropertyinstitutioninnotinbalance,whichhinderthedevelopmentofouragriculture,thisisexactlythecauseofinstitutionalinnovation.

Keyword:InstitutionalEquilibrium;InstitutionalDisequilibrium;InstitutionalSupplyShortage;InstitutionalSupplyExcess;FarmlandPropertyInstitution

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农业发展面临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严峻挑战的今天,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已难以继续为农业现代化、农业国际化和农村非农化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持,由于农村土地产权问题及其矛盾纠纷而引发的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进步等“三农”问题也愈演愈烈,事实表明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已处于一种典型的非均衡状态,已有的制度安排结构中主体无法获取的潜在利润或外部利润的出现。换句话说,尽管现行之外还有另外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可以增进许多农户个人及社会福利水平的潜在机会,却难以使之成为现实;而那些效率释放殆尽的制度依然是当前农业发展中制度供给的主流,这恰恰也就是农地制度产权制度创新的诱致因素。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诠释。

一、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非均衡的一般理论解释

所谓制度均衡是指人们对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满意状态或满足状态,因而无意也无力改变现行制度[1]。在此状态下,现存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任何改变都不能给经济中的任何主体带来额外的净收益,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从总体上处于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均势状态,它表现为制度的供给适应制度的需求。所谓制度非均衡就是指人们对现存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不满意或不满足,欲意改变而又尚未改变的状态。[2]在此状态下,现存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任何改变有可能会使不同制度创新主体获得利益,也就是说,现行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之外出现了另一种可获得潜在最大利益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如果不及时创新制度安排,就容易导致制度供给不足或者制度供给过剩,使得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出现了不一致,容易引发制度非均衡。

引起制度非均衡的因素很多。从内部矛盾来看,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变化、制度创新的成本变化、制度选择集合的改变、技术改变、制度服务的需求改变以及其他制度安排改变等因素都会引起制度非均衡。从外部因素看,外部环境的变化、资源条件的改变、国际环境的变化以及体制的变化等等,一方面会使原有的制度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不是净收益最大的制度,因而产生了制度创新的动机和需求;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会改变可供选择的制度集合和选择范围,从而产生制度的有效供给。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之所以处在非均衡状态,主要表现为农村土地实际产权制度供给滞后于潜在的制度需求,制度供给存在明显不足。一方面,对新制度的需求已远远早于实际制度供给,从而导致农地产权制度有效供给不足。例如对界定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需求、对明晰土地使用权制度的需求、对健全土地流转制度的需求、对规范土地租赁制度的需求等潜在制度需求都早已产生,但实际制度供给至今尚未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另一方面,土地承包制度供给存在着严重“过剩”,一些现行制度供给相对于社会需求是多余的,如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住宅禁止向城镇居民出售,农民将户口迁入城镇后,其原宅基地不得再扩建和自行转让等政策,都极大束缚了土地和劳动力这两大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阻滞了农地市场化进程。

当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制度非均衡是一种“常态”,而制度均衡则是一种暂时的、理想的状态,即使“偶尔”出现也不会持续存在,影响制度供求的成千上万各“变量”在不断变化;另一方面,制度非均衡又成为制度变迁的诱致因素,正在不断出现的潜在利润促使人民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制度非均衡的轨迹就是制度变迁的轨迹。

二、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非均衡的内部性分析

一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供给不足。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呈现多元化发展,与此相适应,我国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应明确确定农地主体。我国宪法虽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在此规定下,现实的“集体所有”大多数为乡镇、村、村民小组所有,农民只是具有土地的经营权而无所有权。而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对土地充其量除了在农户之间进行调整一类的分配权力之外,并不拥有法律赋予所有权的全部权力。实际上,在我国中央政府代表全社会掌握最高的、宏观的农地支配权,造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或缺位。即使是集体组织享有的那一小部分所有权也缺乏真正的组织载体,使集体很难真正行使自己的所有权。

二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供给不足。从经济学的角度,产权对它的拥有者来说,应当具有的权能是: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家庭承包制度虽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农户拥有了承包经营权,但农户的权利并不是充分和完备的,我国农民在土地的所有权上,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而没有处置权和收益权。农民产权权利的不充分使之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变化和要求。例如,在现行制度下,农民缺乏抵押土地使用权以获取银行贷款的权利。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承包经营权又发生分化,演变成承包权与经营权两部分。而改革开放以来20多年,国家通过出让、转让农村土地收益达2万亿元,但大部分农民却没有从中收益。

三是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供给不足。我国中央政府一直致力于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国家在1984年就确立土地使用权15年不变。1993年底,国家又确定将原有土地使用权再延长30年,并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同样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但在实践中,家庭承包制基本采取按人平均承包土地的办法,以保障农民平等的经济权利。特别是由于婚丧嫁娶、新生人口不断形成高速承包地的内在压力,不少地方不得不采取“三年小调整”、“五年大调整”的办法,不断重新分配承包地,这使稳定土地承包成为一句空话。土地承包权的不稳定直接导致土地所有权不确定性增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使得土地的粗放经营成为普遍的现象。

四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供给不足。家庭承包经营在解决了农村温饱问题后,在继续发展上遇到了巨大的挑战。尤其是随着以市场经济为目标模式改革的深入,家庭分散经营表现出制度上的滞后性,一系列困扰农业经济的问题(如规模经营,农民增收,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一体化等问题)难以在封闭、凝固、分散的小生产经营体制框架内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所有这些都使得我国的农业难以像其它产业那样能够获得规模经济效益,这大大降低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WTO,与其他行业相比,我国农业的比较优势最小,入世对农业的冲击也最大,如何提高我国农业的规模经济效益也就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

五是土地产权制度结构不完善。我国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结构严重失衡,土地产权制度的配套制度建设还处在初级阶段。(1)农村用地保护制度缺乏,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在农村,则是擅自建房、建厂、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砂、取土,乱占滥用,破坏地力,改变用途;(2)农地市场制度发育不良,农地是不是资产,如果是资产,其市场如何建设等都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导;(3)农地价格制度缺乏,现实农地经营中,没有系统的农地地价制度,农地资产显化缺乏依据;(4)农地金融制度尚待时日。农民缺乏利用农地使用权进行贷款的农业金融机制,导致部分缺失资金的农户无法运用科学技术进行现代农业生产,农村剩余劳动力不能从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获得资本积累丧失了发展非农产业的机会,种养大户不可能通过市场获得土地相对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此外,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还存在部分供给过剩现象,突出表现在农村土地使用权限的封闭和凝固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在现实中,农地流转尚无相应配套的可供其具体操作的章程,农地转让进退两难:一方面是政府或集体强制性进行农地流转,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据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统计,1998年至今,全国土地违法案件达80万宗,中国现有失地农民在4000万人以上。[3];另外一方面就是全国许多地方已出现了农民之间无偿或低偿转包、转让土地,有的甚至转出方倒贴,严重违反了稀缺土地资源使用价值规律。此外,国家还规定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抑制了农村土地进入市场的积极性和可能性,束缚了土地和劳动力这两大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把9亿农民全都紧固在自己的承包田和口粮田上,影响了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小城镇的建设步伐。三、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非均衡延的外部成因

1、制度创新成本高。制度不均衡产生了获利的机会能否实现制度的供给,还取决于成本与收益的计算。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面临着多种成本与收益的核算。一是个体成本-收益比较。新的农地制度创新可能给他们带来更多收益(包括预期收益),例如更高的粮食产量,货币收入,以及股份分红增加等,同时也要为此付出相应的成本代价,譬如农民的土地转让会使转让农民丧失了土地,增加货币收入却丧失了粮食收入,承担的风险增大等。一般说来,只有在收益可能大于成本时,单个行为主体才会产生制度创新的要求从而对由政府设计安排的制度创新持赞同和支持的态度。二是社会成本-收益比较。新的农地制度变革可能会使部分设农、非农社会成员的利益受损,从而成为制度创新的阻碍,进而增加制度创新的机会成本。我国是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土地对农民来说不仅仅是一种生产资料,而且承载着过多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职能。农村土地创新有可能使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导致社会不稳定,同时大量农民涌入城市,也会带来复杂的社会问题。三是政治成本-收益比较。毫无疑问,未来农地产权明晰化和市场化的改革取向。经济市场化、自由化必定会提高资源市场配置能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因而有可能增强政府可支配的经济力量——主要体现为能增加财政收入,从而使权力中心获得更广泛的国内政治支持和加强在国际政治经济谈判中的力量,达到巩固权力之目的。但经济市场化、自由化所诱发的多元化政治力量可能会弱化权力中心的权威性。

2、“搭便车”问题。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制诱致性制度变迁本身所具有的外部性容易导致“搭便车”问题,这就意味着一旦制度被创新和安排,每一个受这种制度安排约束的个体,不管他是否分摊了制度创新的成本,他都能得到同样的制度服务。由于这个缘故,经济主体都希望别人分摊制度创新成本,其结果是制度供给不足。这就使得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之间的矛盾表现更为突出。因而,在“搭便车”问题困扰下,制度供给不足的非均衡状态将可能较长时间内持续下去。既然诱致性制度创新受到“搭便车”问题的困扰,那么国家强制性制度供给是否会弥补制度供给不足吗?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政府只有在预期收益高于其强制推行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时才会提供新制度供给。如果创新损害具体制度提供者集团的利益,它们就不会为制度创新提供服务,甚至会以国家的名义阻碍制度创新的实现,维持一种低效率的制度。“经济增长时会出现制度不均衡。有些制度不均衡可以由诱致性创新来消除。然而,有些制度不均衡将由于私人和社会在收益、费用之间有分歧而继续存在下去。只要统治者的预期收益高于他强制推行制度变迁的预期费用,他将采取行动来消除制度不均衡。尽管如此,如果制度变迁会降低统治者可获得的效用或威胁到统治者的生存,那么国家可能仍然会维持某种无效率的不均衡。”[4](P396-397)

(3)制度变迁时滞。所谓制度安排的时滞性,是指在新的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之间存在一个时间间隔。即新的制度供给要滞后于新的制度需求的出现。在任何一个社会形态和社会阶段,由于社会都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所以,适应某一阶段或某一社会情境的制度安排必然随着社会的变化而逐渐失去作用,新的社会情境便需要新的制度安排,而由于人的认知能力、制度“发明”需要时间及新制度的启动存在时间间隔等因素,新制度不可能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同步调适,因此,制度安排的时滞性是必然的。在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中,由于没有重要的社会变革,所以制度的安排会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而展开,时滞性问题表现得不是很明显,而在一个多变的社会如目前我国的转型社会中,由于整个社会结构都需要调整,因此旧有制度明显不能适应新的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新制度的产生和有效施行又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当前我国制度安排中的时滞性便显得更为明显。这一点对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创新而言,也同样适用。

(4)现有知识积累及其社会科学知识的制约。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正如当科学和技术知识进步时,技术变迁的供给曲线会右移一样,当社会科学知识和有关的商业、计划、法律和社会服务专业的知识进步时,制度变迁的供给曲线也会右移。进而言之,社会科学和有关专业知识的进步降低了制度发展的成本,正如自然科学及工程知识的进步降低了技术变迁的成本一样”[50][P336]。这就是说社会科学(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等)知识就是认识社会现象的阶梯,并决定着改造社会的成本。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方向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这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在改革过程中面临的社会科学知识不足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经典的理论中阐释的是土的地社会所有,而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另一方面,西方有比较成熟的土地产权制度理论和模式,但这些理论和模式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个别基础之上的。因此,如何既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又建立和完善现代土地产权制度并没有现场的模式可供借鉴,只能靠摸索和创新。因而使得制度非均衡的状态得以较长时间延续。

(5)意识形态刚性。制度创新是经济主体追求外部利润最大化的行为结果。只有当经济主体对一项制度的安排和结构的预期成本少于预期收益时,一项制度安排才会被创新。而经济主体对制度的成本-收益的看法,则要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因为人们是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来获得最大化收益的,而意识形态通过改变经济主体的偏好体系,对成本和收益的值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从随机观察中可以发现,个人在成本-收益计算中仅以获得更多的尊严作为利益取向的行为模式是广泛存在的”[6][P60]。我国漫长封建小农社会经济形成的平均主义观念、家族和家庭观念、公私观念等潜移默化的从各个层面影响着农民主体对农地制度创新成本-收益分析。任何违背农民意愿的制度创新方式都不会得到农民支持和理解,也是难以实施的。2004年,因为首创”家庭联产承包制”而常被作为“中国农村符号”的安徽省,对全省15个市、60个县(区)、219个乡(镇)共2070个农户进行了一次深入的摸底调查,46.09%的农民对土地产权私有化持反对意见,赞成的只有28.7%,其余农户说“无所谓”或回答“拿不准”。农民认为:“家庭承包制”适合我国的实际,不能动摇[7]。

四、结论

我国目前非均衡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格局已进入不可持续的状态,由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非均衡而引发的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进步等“三农”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各个土地所有权“上级”以所有者的名义来侵蚀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严重阻碍了农民收入的增长;土地随意的调整以及不得转让、继承、自由种植等限制,造成土地资源不能自由流转、不能形成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弃农务工,使得相当大一部分土地处于闲置或半闲置状态,稀缺的土地资源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这种非均衡的农地产权制度格局已成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进步的“瓶颈”;体现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农地制度,已经成为经济社会中的“稀缺资源”,而在这种非均衡中又恰恰是推动土地产权制度进一步改革的需求因素,这也正是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进一步展开和深化的基本条件,其结果必然是加速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创新的力度和频率,实现制度均衡发展。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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