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补贴制度对策研究

农业保险补贴制度对策研究

一、当前我国农业保险补贴制度运行局势分析

(一)保险补贴的险种品种逐步增多

从2007年实施补贴政策之初的五个补贴品种,到2014年的50个补贴项目,这是极大的补充和完善。补贴项目增加了:种粮直补;提高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安排20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整建制推进试点;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以局部区域农村展开合作社信用试点,完善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等内容。

(二)补贴范畴进一步扩展

2013年财政部增加了保费补贴力度,拓宽了我国保费补贴的范畴。海南省和大连市为新增奶牛保险保费补贴区域。而在育肥猪保险方面,增添8个保费补贴区域。新增补贴区域的试点工作应该先选择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地区开展,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开。此外,针对纳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区域,批准自主开展相关险种,并按规定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当前,农业保险已经基本覆盖了所有省区,百分之九十七以上的农业保险业务获得了农业保险相关补贴。

(三)补贴比率大幅提升

我国2014年更是调整强化了农村种植业保险补贴的比值,同比2013年不同区域的相关项目的补贴上涨了约5%左右,极大保障了农业保险的顺利推行。

(四)农业保险政策进一步深化,农业保险补贴保障性强

“一号文件”的逐年深化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关注,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框架在政策的扶持下初具规模。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不论政府财力如何紧张,都必须确保农业投入只增不减。”这一明确表示成为了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助力。

二、农业保险补贴制度执行过程中问题总汇

虽然我国农业保险补贴制度处于如火如荼的进步过程,但也应看到我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这样的发展仍旧处于初级阶段,尚存许多问题。

(一)法律法规支撑不够,缺少完善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

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加速了农业市场化发展,对应的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必须随之建立健全起来。农业保险制度作为现代社会制度的一部分,作为促进农业发展、干预农业产品开放的重要制度设计,必须有完善的立法相扶持。然而,我国相比较其他国家农业保险立法的步伐过于滞后,保障制度不充分。不论我国颁布的“国十条”还是每年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对于农业保险的规范只潜存在基本原则和方向指引层面,而政府主要推动政策实施的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均未对应农业保险政策拟出相应规定,更不曾构建相应的协调机制。我国虽然每年补贴的范畴和方式都有涉及,但是明确的补贴制度却总停留在原则要求上,各地区尽管历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及政府补贴问题,但都是原则性的正面要求,财政部也没有及时出台相应遵循自己区域内制定的制度,互相之间没有沟通,因而形成补贴制度不统一的现状,造成不同区域农业保险补贴力度、优惠政策等不一致,更无可比性,无法形成长效机制,给农业保险的统一监管制造了困难。农业保险长期的立法缺位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致使农业保险补贴制度不完善,成为制约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重大阻碍。截止2014年我国才完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保险条例(2014版)》,其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将对农业保险性质、原则等将予以规范,其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发展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而相应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也在进一步完善中。

(二)农业保险补贴的层级过多影响补贴效率

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共9类52项目,“四补贴”增加额更是达到了新的高度,可是补贴的层级从中央、省、县、市、自治区到地方,层层过渡的补贴让农户过分依赖保费,一些影响补贴效率的事件时有发生,层级过多凸显了补贴制度上的不完善、不科学。

(三)补贴重点不突出,管理体制运行不畅通

我国加入WTO后,农业补贴的额度在逐年增加,对农产品的补贴还是覆盖全国的普遍品种,某些地方优势品种还没有全面纳入补贴范畴,对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金融支持力度不足,这凸显出了补贴重点不突出、不合理的现状。我国农业保险政策优势下,较高的农业补贴在多部门运行过程中协调起来存在沟通不畅问题,不同的区域还存在地方保护现象,造成农业补贴存在疏漏,致使农业保险补贴效率低下。

(四)农业保险中巨大灾害风险基金缺乏

作为地震、干旱、台风等多种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农业作物年年受灾的情况防不胜防,巨大自然灾害下带来的农业损失,会给保险公司以及政府带来巨大的财务压力。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较晚尚不发达,没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再保险、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及债券等减灾方式没有纳入农业保险体系,这成为我国农业保险补贴制度的重大缺憾。

(五)农户投保信息不对称带来众多风险

我国是农业大国,地理环境复杂农村分布相对分散,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无法准确掌控农户投保后真实的生产情况,骗保行为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从而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人极易蒙受损失。此外,我国农业保险政策逐年拓展保险项目,提高补贴额度,部分农业经营机构因为同政府有委托关系,运用信息和经营优势,消极经营,对财政补贴实施效果有所干预和制约。农户投保信息的不对称能引发农保经营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的隐性拒保、虚增业务、编造赔案、套取资金以及理赔不规范、不及时等行为,这些行为构成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极大危害。农险赔付率会因此增加,打击农保经营机构的经营积极性。而且,农户投保信息不对称必然引发财政资金的大量流失,让财政补贴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此外,信息不对称还直接损坏保险业形象,保险公司与农户、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会出现相互不信任,对农业保险补贴的推广产生了严重的阻碍。

(六)农业保险补贴监管不到位,体系不健全

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发放需要先关部门的监督,这笔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真正贴补到了农户手中,只靠单纯的统计表是不具备可信度的。必须由政府相应的专门负责补贴资金落实的专业的监督机构来实施监督,防范农业保险补贴发放不到位。目前我国只有保监会担任着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职责,尚无具体的专业的农业保险补贴监管部门。这种补贴监管体系的不到位、不健全必然造成农业保险发展的不稳定。

三、我国农业保险补贴制度完善对策探讨研究

综合我国现行的农业保险政策,结合当前国情,我国农业补贴制度现存的上述问题对农业保险的发展形成了制约。探索完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亟待深入。针对不同问题现状笔者提出了如下完善对策:

(一)政府强化农业保险立法,不断细化立法中农业保险补贴制度内容及要求

2014年出台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亟待细化与完善,政府相关财务部门、金融部门以及保监会应该随时关注农业保险法执行情况,不断针对我国农业保险补贴现状与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己任,巩固立法中有益于农业保险的条例,填补或缺的条例,修改完善现有补贴制度,以适应农业发展的需求。此外可实施、加强农业保险补贴制度法制化管理,将农业保险补贴提升到重要法律法规层面上来,奠定农业补贴政策的权威性,促进农业补贴政策的长期高效发展。

(二)缩减补贴的层级,以两级补贴形式替代多级补贴

过多的补贴层级给农业保险补贴带来的只有繁复的机制和保费补贴的差距。我国应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相关农业保险补贴层级,实施两级补贴形式替代多级补贴现状,以中央和省市两级财政补贴,针对不同地区的经济现状以及财务状况来实行补贴比例的统一管理和微小差别化。

(三)运用综合手段促进农业保险补贴多元化,突出补贴重点

我国社会整体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国力并没有达到世界强国位置,当前农业保险补贴的投入必然也会受到限制,保险补贴方式过于单一,补贴机制落后,补贴目标没有侧重,补贴的政策没有得到综合运用,无法促进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因而,今后应当侧重农产品生产经营外部成本、农业科技投入、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投入,借鉴国外新进经验,以保费补贴、批发市场建设补贴、农产品储藏和运输设施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以及再保险补贴多元方式促进农业保险补贴制度逐步走向完善。

(四)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巨大灾害风险基金

笔者建议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巨大灾害风险基金,以应对我国突发的自然灾害给农业带来的损失。此基金可用于弥补保险公司的亏损,维持其财务稳定。巨灾风险基金的资金可由财政拨款以及保险公司相应年盈余获得。

(五)建立农业信息和农户信息公示平台

农业保险信息不对称现象带来农业保险补贴不必要的疏漏和损失。创设农业信息和农户信息公示平台,定期对农业保险信息进行公布核对,出具相关部门统计、调查确凿无误的信息,夯实农业保险基础信息搜集工作,掌握完整的农业保险统计资料以及相关数据,使农业保险补偿发放有所依据。

(六)建立健全农业保险补贴相应配套机构

农业补贴制度的完善是系统化的工作,其配套机构的建立健全是保证补贴制度取得实效的关键。首先应从农村机构改革以及农村成本开支着手要为农民减负,强化政府、地方职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次加快农村税收制度改革,合理进行社会资源结构配置,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构建多样的农村企业经营方式。再者创设农业保险补贴监督监管系统,以专业的机构组织对农业保险补贴实施监管。建议设立农业保险管理监督局,专门对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实施监督管理。

四、结语

随着我国政府对农业保险大力扶持,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正逐步走出困境,而完善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正是为这一过程保驾护航的。在现有经验基础上,将国外先进经验与我国基本国情相结合,通过新制度、模式试探索总结,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科学合理的完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势在必行。

作者:张宏伟 单位:湖北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