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保的看法范例6篇

对环保的看法

对环保的看法范文1

保护环境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环境保护法》则为保护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小学生中开展《环境保护法》的教育活动,对于提高小学生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本节课根据儿童的认知特点,以学生为主体,设计了“知法、学法、用法、守法”四个环节:通过大量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借助多媒体等辅助手段,让学生了解《环境保护法》的大致内容,懂得《环境保护法》对于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从小树立保护环境的意识,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教学过程】

一、导入

师:同学们喜欢旅游吗?(喜欢)老师也很喜欢旅游,去年暑假我又在被誉为“人间仙境”的九寨沟转了一圈,还带回了一碟九寨风光片,大家想不想看?(想)不过老师有个要求,看过之后要把自己的感受跟大家谈一谈,行不行?(行)好,我们就跟随摄像师一起到九寨沟去看一看吧。

【评析】教师的寥寥数语,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为学生谈感受作好了准备。

二、知“法”

1.多媒体播放《九寨风光》,学生欣赏。

师:大家觉得这里的风光美不美?(美)美在哪里?谁来说说自己的感受?

(生说感受)

师:美丽的山水总是让我们流连忘返,但生活有时却是不尽如人意的,老师这里有几段来自中央电视台的报道,不知大家看了之后会有怎样的感受?

2.多媒体播放三段中央电视台关于环境污染的报道(①青海省的沙尘暴;②陕西省的泥石流;③新疆的死鱼事件),学生观看。

师:我清楚地看见大家的脸上写满了愤怒和忧伤,谁来说说此时此刻你又有什么感受?(学生谈感受)

3.揭示课题。

师: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是什么?(人们对环境的破坏)

师:为了免受大自然的惩罚,人们该怎么办?(保护环境)

师:用什么办法来对付那些破坏环境的人?(制定法律)

教师板书:《环境保护法》

【评析】美丽的九寨风光深深地吸引着同学们的眼球,而三则污染环境的报道则强烈地震撼着孩子们的心灵,两者迥然不同,形成鲜明的对比。孩子们在这种巨大的反差中发出了“用法律来制裁违法者”的呐喊,此时出示学习内容真是水到渠成。

三、学“法”

师:法律是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大家想不想拿起这个法律武器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想)好,这节课我们一起来学习了解一下我们国家的《环境保护法》。

1.多媒体出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情况,(具体内容略)学生自由读。

师:从这段文字中,你了解了《环境保护法》的哪些内容?(生答略)

2.发放印有《环境保护法》部分条款的材料,学生自学。

【评析】出示《环境保护法》基本情况,是想让学生从总体上了解这部法律的情况;发放法律条款材料则是让学生对这部法律的重要条款加以理解和掌握,并达到灵活运用的目的。

四、用“法”

师:为了检测大家对《环境保护法》的学习情况,我们现在举行一个“我是环保小卫士”的现场招聘会,对掌握好的同学发放“环保小卫士”标牌,大家想不想成为环保小卫士(想)。好,我们一起走进招聘会的现场。

1.第一个环节是“巧补天窗”,多媒体出示四个填空题(题目略),学生抢答。

2.第二个环节是“明辨是非”,多媒体出示四个选择题(题目略)学生抢答。

3.第三个环节是“动漫说法”。观看动画片《还鸟儿一个家》,想想片中有哪几方面违反了《环境保护法》?

学生观看后,教师点名学生回答有哪几个方面违反了《环境保护法》。

4.对回答对了的学生发放“环保小卫士”标牌。

[评析]以“我是环保小卫士”招聘会的形式来检测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既改变了传统的点名提问的检查方法,又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动漫说法”更有效地利用了学生喜欢动画片的心理,学生回答问题自然就兴味盎然了。“环保小卫士”标牌的发放让学生懂得了保护环境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

五、守“法”

师:保护环境是需要同学们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的。但是有些人就是不注意细节,造成了对环境的污染,同学们看了这个动画片,或许你会有话要说。

1.观看动画片《水是生命之源》,并说说身边还有哪些类似的现象。

(学生观看了动画片后,踊跃地谈自己身边污染环境的的现象。)

2.多媒体出示:“破坏环境无小事”(具体内容略)

[评析]这一环节是点睛之笔,有效地将课堂知识向课外进行了延伸,将学习法律和身边的生活小事联系了起来,使学生懂得,遵守法律保护环境是需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的。

对环保的看法范文2

摘 要 生态文明是当今社会上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它适应时代的号召并不断提出新的要求。我国法律基本制度的生态化就是新要求之一。在各项法律制度的生态化过程中,民法制度的生态化显得尤为突出。这一生态化法律主要包括人权保障制度的生态化、物权保障制度的生态化、合同签订制度的生态化、侵权和违权责任制度的生态化等,其中环境人格权制度生态化最为法律生态化中的重要一环,起着关键的作用。而生态性用益物权则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物权交易合同则是合同保障制度生态化的主要立足点。

关键词 民法基本制度 民法基本制度生态化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赖黎霞,东阳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11-02

当今世界存在着两大热门话题,一个是全球环境污染问题,另一个是大量存在的生态破坏问题。针对这两个问题,相关的学者和专家纷纷思考、研究,得出了各自的结论和主张。这些结论虽然各有千秋,存在着不同的立足点和利益关系,但是他们的目的却是殊途同归的,即改善和解决现存的环境污染问题以及生态破坏问题。但是,即使有这么多的主张和观点,我们在解决这些问题的道路上还是经历了这样那样的曲折。

一、我国民法基本制度生态化的必要性

对于我国民法基本制度生态化的探讨及结论曾经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最初,人们单纯的认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破坏问题只是一部分人或者一个机关部门的事情,所以,政府为此成立了环境保护部门这一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专家和政府部门发现这不是增加一个部门就能轻而易举解决的。随后,关注程度明显提高,专家和政府的出新的结论: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需要一个有组织、有纪律的系统工程。

从法律角度考虑,单纯的依赖一部环境保护法是不切实际的,必须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更多更切合实际工作的法律法规,以此来完善之前的法律空白部分。从某种程度上说,我国目前现存的法律都需要重新审视自己,实现新一轮的生态化改造。我们所要实现的民法的生态化就是指在追求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同时实现社会主义正义和秩序。将环境保护与民法规范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新一轮的制度整合、价值取向整合以及行为取向整合。

由此可见,我们只有大刀阔斧的改革实现现代民法的生态化,才能以法律的形式有效、有力的保护和支持现代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事业。最为民法生态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基本制度的生态化无疑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中包含有物权制度生态化、人格权制度生态化、合同制度生态化、侵权责任制度生态化等基础民法生态化。 [论文网]

然而,即使人们广泛的意识到了民法基本制度生态化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但是,由于它涉及到了法律的两个界分支阵营——民法学界和环境资源法学界,所以问题又有了新的问题。民法学界有民法学界的看法,而环境资源法学界也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他们从自身的专业基础出发,对于民法基本制度生态化这一议题有着完全不同的看法,所以针对民法基本制度生态化的讨论也就激烈了起来。然是,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待这一现象,我们就会发现,他们虽然出发点、立足点都很不一样,但是目的却是殊途同归的。

二、关于人格权制度及其相关制度的生态化探究

放眼从传统角度出发,人格权制度主要是针对社会性人格权和部分自然型人格权说的。但是,众所周知,作为一个完整的社会人,自然性人格是不可或缺的。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人们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幸福指数与好的环境是分不开的,这些好的环境主要包括要素有:干净整洁的心灵环境、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等,只有拥有了这些要素,人们才能在这个变幻莫测的世界上真正的实现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完美结合。

从医学角度来看,许多医学家们都认为:目前对人类生存威胁最大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环境污染,另一个是生态破坏。这两大问题不但给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或多或少的伤害,而且还产生了许多遗留隐患,例如心理方面的问题。然而,就目前情况来说,现在的医生大部分只能解决人的一些身体上的疾病问题,对于心理问题,虽然做了大量的探究和调研,但是仍然不能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所有问题,所以,医学界也大力呼吁要民法基本制度生态化,只有这才是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人权中应该再加上法律人格权这一条,使公民真正在环境人格权上享有尊重和权利。虽然,就目前形势来看,因为环境人格权中间存在着许都的漏洞和弊端,所以很多专家学者都对环境人格权理论提出了质疑。但是,随着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科技日新月异的进步,这些问题的解决是指日可待的。只要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号召,将环境合格的判定标准改换为是否有利于人们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并在此基础上逐步突破法律适用上存在的各项问题,就一定能在短期内实现民法基本制度的生态化。

环境人格权问题最初是由传统民法中的自然人生命权引发出来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法律规定:依法保障公民应有的生命健康权。这条法律为环境保护工作的执行和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基础,它在确立公民环境权上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换句话说,公民的环境权最初就是出自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生命健康权是它的原始发源地和归宿。由此可见,我们可以说自然人环境权是应对目前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状所提出的一条合理、适度、合法的法权诉求,它有利于保障人们在已经遭受破坏甚至是极度破坏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中的基本生命权和健康权。

三、关于物权制度及其相关制度的生态化探究

作为物权制度社会化的一项重要内容,物权制度的生态化是不可或缺的。我们从生态文明建设的宏观角度出发,可以明显的看到传统的所谓“经济理性人”是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弊端的,正确看待这个问题是极其有必要的。相关专家和资深人士对于这个问题就有褒贬不一的看法,但最后都得出了相似的结论,即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最佳、最合理的方法将“经济理性人”转换成“生态理性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态理性人”的全面、健康发展。

根据“生态理性人”的观点,我们不难发现传统的“经济理性人”并未将人权益意识真正的纳入理论范围之中,并且生态价值被彻底的、完全的忽略了,在他们的观念里,我们看见的只有物质方面的利润最大化,丝毫看不到相应的环境保护观点。由此可见,“生态理性人”才是目前最该追求的模式,而“经济理性人”中的部分观点则应该做大规模的修改和完善。最终达到充分发挥和利用物的非生态功用和价值。

从传统物权法着眼,它限制物权人在实现自我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有意识或者无意识的改变相应的、周边的环境和资源储备。单从这一点看,传统物权法就完全不符合当下的生态化进程,我们必须大规模的整改和修正,将其转换成一种新的生态化法律法规。所以

,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有两大极具挑战的难题:一个是如何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合理利用现有生态资源,将生态资源最大限度的转换为经济价值和实际利润;另一个是如何将生态环境保护这一义务转变革新后,融入到物权制度中。针对这两大极具挑战的难题,相关专家和部分资深学者们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物权制度的生态化其实就是将生态和无权有机结合起来,目前面临的问题就是缺乏一个合理的结合方案,一旦制定出相应的方案,那么这些棘手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而笔者认为,这种对物权制度的生态化的解决方案说的太过狭隘,应该进一步的详细说明为:在物权制度中加入生态化元素,将以往提出的碳容量消解、排污权、再利用权等融入其中,再将原有的物权加入新的生态因子,最终形成崭新的、生态的物权制度。

四、关于合同制度及其相关制度的生态化探究

现代社会对于环境保护和生态环保的意识极度缺失,一份合同只能在最大限度上保护公共财产或是私人财产在经济上的利益,这些方面做得是很完善的。但是,对于注重生态文明的现代社会来说,这些是远远不够的。目前出台的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其他的无形资产产权法都有一个共性,即在保障当事人相关权利的同时,还要充分的、最大限度的保障环境和生态。所以,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合同人双方也在交换对方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一方面受让方在获得相应的生态圈里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另一方面,转让方能够保留监督受让一方是否执行了相关义务的权利和责任,利用这种相互监督的方式我们可以有效实现合同双方的转让义务和权利,并且在保障相应的物质利益的同时将生态环境保护扩充到最大化。最终实现市场分散主题的双重保护目标。

另外,在上述基础上,我们还号召一种预防意识,即在合同生效后,任何当事人在实施合同上的规定时都必须带着预测的眼光,一旦发现合同条例中有与生态环境保护相违背的,必须尽最大努力解除阻碍,如遇到不可解除阻碍应该申报相应机关共同解决问题。这种预防意识明显是合理的,但在关于合同制度生态化这一探究中,笔者主张一切行动和改革最重要的就是一个字——“度”。如何把握将民法制度中的经济合同制度与可能涉及到的环境保护措施相结合,其中的“度”在哪里,这是现今最应该解决的问题。

鉴于上述讨论,笔者认为解决合同制度的生态化转变,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在执行合同中的相关条例时,必须秉承着宝华生态环境的原则,将其中的权利和义务有机统一起来。第二,通过法律渠道,如民事合同法范本,对市场加以秩序作出有效指导和规范。第三,通过调查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的制定民事合同环境保护备案,把它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共同保护。第四,从司法裁判角度看,应该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不的滥用权利意识贯彻进新版合同制度之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们必须竭尽一切可能的将民法基本制度生态化。只有将生态环境保护与基本民法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已经遭到破坏的、甚至是严重破坏的生态环境重新恢复。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中,进一步实现生态环境与物质利益双赢的目的。走出一条新型的民法制度生态化道路。在这条道路上,我们可以充分实现人类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的大幅度提高、经济效益的绿色健康发展等。

参考文献:

[1]梅献忠.环境问题与民法的生态化.重庆社会科学.2012(12).

[2]马骧聪.《民法通则》与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与防治.2010(12).

[3]伊媛媛.物权生态化下的用益物权的新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与环境资源法的热点问题研究.中国知网.2010(10).

[4]李冷烨.土地使用的公共限制———以德国城市规划法为考察对象.清华法学.2011(1).

[5]方印.自然资源物权的含义及基本特征新论.贵州警官学报.2011(8).

对环保的看法范文3

一、海洋执法的现状

中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6500多个岛屿,18000多公里的大陆海岸线,尽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在2008年中国海监依法开展近岸海域定期巡查和专项执法行动,共对26451个用海项目实施了54637次检查,发现违法行为2048起,作出行政处罚1241件,决定罚款总额15.4亿元,而在2007年,作出行政处罚1419件,罚款总额为1.58亿元,在2006年则分别为1587件,0.94亿元。

从以上数据总可以看出我国的海洋环境违法案件逐渐减少,而罚款总数增长速度惊人,07年为06年的2倍,到了08年则为07年的10倍,这说明我国海洋环境单件的违法行为破坏和危害程度越来越严重。正是因为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2009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31964亿元),不法商人为了更多的利益对海洋环境的破坏愈加恶劣,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的警示力度已经微乎其微,中国海洋环境的法律保障已经不是单单的行政处罚所能支撑的了,将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提交给司法机关才能更好的遏制破换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发生。但是在我国几千件的海洋行政处罚案件中,竟然没有一件提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这使得我国海洋环境的保护面临更大困难。

因此,为了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沿海地区社会经济与海岸带和海洋环境的协调发展,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并举、合理地衔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刻不容缓。

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不能衔接的原因。

(一)法律依据不明确

有关海洋环境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可以从“《海洋保护法》91条规定:违反该法规定,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环节的依据是“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但是何谓“重大”何谓“严重”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使执法人员对可能需要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无从下手,以2007年的南方制碱海洋倾倒废物案为例:广东南方制碱有限公司从2003年至今,在未取得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情况下,每年与海通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由海通公司的“海通01”船将该公司生产的废弃物碱渣倾倒在黄茅岛海域。该公司平均两天向海洋倾倒1船碱渣,每船运载560吨,每年就向海洋倾倒碱渣约十万吨。尽管这是一起明知故犯的严重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但南海总队却只能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南方制碱公司处以19万元的罚款。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标准,不能将南方制碱的相关责任人绳之以法。i诸如此类法条不胜枚举:《海洋工程条例》第50条和第52条分别对围填海工程中使用非环境填充材料和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中违法排放从而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条文没有相关的解释或是立法跟进,使其成为一纸空文,没有很好的操作性。

从刑法角度看,我国《刑法》已经对环境犯罪用专节作出了规定,足见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已经开始提高。从我国《刑法》中有关海洋环境的条文有338、339、340条,除去非法进境倾倒废物可以直接以用刑事处罚,其余的条文中对刑事处罚的适用都以“重大”为前提。从我国《刑法》中可以看出,这些环境犯罪都是以行政违法为前提的,而我国有关海洋环境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在行政法律方面没有确切的依据,在刑法方面和行政法一样也没有明确的依据,都是以“重大”一词带过。归纳、分析以上条款可以看出,我国海洋环保立法的有关规定是非常原则的。上述条款中所涉及的“重大事故”、“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等一些模糊的、不具有现实操作性的犯罪构成量化标准,主观性强,缺乏切实明确的内容,使得执法者在实际办案中难以掌握,无法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ii

(二)执法力量不统一

我国政府的海上执法单位和部门主要有:中国海事、中国海监、渔政渔港监督、环保总局和公安边防等5个部门,其中对我国海洋环境执法有关的部门有4个,依与环境执法相关程度排列如下iii:

1、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总局所属环境监察局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察、排污收费等政策、法规和规章;负责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

2、农业部渔业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渔业行业管理,行使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权等。

3、国家海洋局及中国海监总队:国家海洋局所属中国海监总队依照法律对我国管辖海域(包括海岸带)实施巡航监视,查处侵犯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与资源、破坏海上设施、扰乱海上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根据委托或授权进行其他海上执法工作。

4、交通部海事局: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

从海洋环境的执法管理上看,我国是属于分散型的管理模式,虽然这种模式从表面上看并无不妥,国外也有诸如此类的管理模式,如美国有将近7个部门管理海洋环境事务,但是深入与美国对比,发现我国的管理模式缺陷严重。第一,我国没有统一的决策机构。第二,我国没有统一的执法机构。这使得我国海洋环境的管理机构像个没有头和尾巴的鱼,无法在大海上遨游一样。目前,海洋局的海监船,交通部的港监船,农业部的渔政船,海军的军舰及公安部的海巡大队等,这些执法力量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各自为战,难以发挥整体实力,而且由于没有统一的指挥或没有统一的指导文件,使得各个部门在碰到违法行为时,只想取得既得利益——罚款,不想更深入地去啃骨头——提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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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我国也没有专门针对海洋环境犯罪的司法机关,由于海洋环境破坏涉及到很多的海洋环境科学、海洋环境法学等比较边缘性的知识,使得各个地方性的检察机关对破坏海洋环境的犯罪无从下手。这也导致了海洋环境的行政处罚无法与刑事处罚相衔接的问题的出现。

(三)舆论监督难以到位,公众参与少

由于违法行为发生在海洋,远离大陆,使得国内媒体很难对海洋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这也是我们经常能在电视上看到内陆环境行为的曝光,而很难看到媒体对海洋环境案件进行报道。不仅如此,由于信息匮乏,公众参与制度的不健全,沿海公民海洋保护意识及本身素质不高,也使得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断层更加隐蔽。

由于没有上述的诸多监督,谋求地方经济发展的地方政府,对开发商及相关项目负责人的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睁只眼闭只眼。使破坏海洋环境的案件在行政处罚上草草收场。

三、对海洋环境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的完善

(一)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的相关法律体系

在我国,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的唯一依据,在犯罪构成符合性之外,不存在独立的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步骤。这就意味在海洋环境保护的执法过程中碰到违反海洋环境保护的案件可以先以我国刑法的标准进行判断,然后对不符合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进行行政处罚,但是从上文的分析中看出,我国的环境犯罪都是以行政违法为前提的,这就陷入了无限循环认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过程中了。所以海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合理衔接的首要任务是实现立法上的协调和衔接。但是因为海洋环境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处罚的衔接涉及到诸多法律,如:《行政处罚法》、《海洋环境法》、《刑法》等。专门制定一部法律或是通过修改《行政处罚法》《刑法》来规定海洋环境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处罚的衔接,不仅是一种立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会造成我国法律体系的混论。笔者认为,在原有的法律上进行改良式一条不错的立法途径,借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名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的权力,出台一部有关衔接的司法解释,确立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立案标准,这样可以帮助海洋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准确认定有关犯罪,规范行政执法相对人的行为,保护海洋环境和谐有序的发展。

(二)建立统一协调机构,重组海洋执法力量

海洋环境保护非常强调整体性,不仅需要统一行政机构,而且还必须各部门之间的协调。由于我国的海洋环境执法采取分散制度,现实中产生了不少问题,如本文所讨论的衔接问题,而且因为各部门之间的利益难以调和,使环境问题难以得到解决。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管理体制不仅制约着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的衔接,而且不能适应现代海洋事业的发展。

借鉴现有英美海洋管理体制,针对我国衔接的缺陷,笔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提高海事局或同类行政机构的行政地位,或者另立一个协调海洋管理部门的机构,由中央管理。这样不仅解决我国海洋衔接问题,而且可以解决我国海洋环境管理各自为战的局面。

第二,建立一个诸如美国海洋警备队的执法机构,交由上述的统一协调机构管理,取消各部门的执法队伍。如此,可以统一我国海洋执法力量,避免分散执法,削减重复执法的浪费。执法队伍的统一,不仅能调高执法队伍在海洋环境保护的素质,而且可以避免当地政府因为经济发展只对海洋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者处以行政处罚而不提交司法机关,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除此之外,统一协调机构以及省、市、县各级机构也应积极加强与相关司法机关的联系,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使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能够分别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各司其职。完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制裁有序过渡,使各个环节都有人依法把关。执法进入良性运转状态,海洋环境法律责任体系得到完善,是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的最大作用iv。

(三)建立海洋环境违法、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此制度可以借鉴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这个制度公布的内容应该为:谁违法,如何违法,违法程度,管理机构如何执法,执法到何种程度(如行政罚款,提交司法机关等)。除此之外对违法者的信息应该进行强制公布。这样可以使公众更多地了解违法者的信息,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社会谴责,也加强了对执法机构的社会监督。

对环保的看法范文4

    中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6500多个岛屿,18000多公里的大陆海岸线,尽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在2008年中国海监依法开展近岸海域定期巡查和专项执法行动,共对26451个用海项目实施了54637次检查,发现违法行为2048起,作出行政处罚1241件,决定罚款总额15.4亿元,而在2007年,作出行政处罚1419件,罚款总额为1.58亿元,在2006年则分别为1587件,0.94亿元。

    从以上数据总可以看出我国的海洋环境违法案件逐渐减少,而罚款总数增长速度惊人,07年为06年的2倍,到了08年则为07年的10倍,这说明我国海洋环境单件的违法行为破坏和危害程度越来越严重。正是因为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2009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31964亿元),不法商人为了更多的利益对海洋环境的破坏愈加恶劣,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的警示力度已经微乎其微,中国海洋环境的法律保障已经不是单单的行政处罚所能支撑的了,将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提交给司法机关才能更好的遏制破换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发生。但是在我国几千件的海洋行政处罚案件中,竟然没有一件提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这使得我国海洋环境的保护面临更大困难。

    因此,为了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沿海地区社会经济与海岸带和海洋环境的协调发展,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并举、合理地衔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刻不容缓。

    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不能衔接的原因。

    (一)法律依据不明确

    有关海洋环境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可以从“《海洋保护法》91条规定:违反该法规定,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环节的依据是“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但是何谓“重大”何谓“严重”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使执法人员对可能需要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无从下手,以2007年的南方制碱海洋倾倒废物案为例:广东南方制碱有限公司从2003年至今,在未取得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情况下,每年与海通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由海通公司的“海通01”船将该公司生产的废弃物碱渣倾倒在黄茅岛海域。该公司平均两天向海洋倾倒1船碱渣,每船运载560吨,每年就向海洋倾倒碱渣约十万吨。尽管这是一起明知故犯的严重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但南海总队却只能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南方制碱公司处以19万元的罚款。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标准,不能将南方制碱的相关责任人绳之以法。i诸如此类法条不胜枚举:《海洋工程条例》第50条和第52条分别对围填海工程中使用非环境填充材料和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中违法排放从而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条文没有相关的解释或是立法跟进,使其成为一纸空文,没有很好的操作性。

    从刑法角度看,我国《刑法》已经对环境犯罪用专节作出了规定,足见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已经开始提高。从我国《刑法》中有关海洋环境的条文有338、339、340条,除去非法进境倾倒废物可以直接以用刑事处罚,其余的条文中对刑事处罚的适用都以“重大”为前提。从我国《刑法》中可以看出,这些环境犯罪都是以行政违法为前提的,而我国有关海洋环境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在行政法律方面没有确切的依据,在刑法方面和行政法一样也没有明确的依据,都是以“重大”一词带过。归纳、分析以上条款可以看出,我国海洋环保立法的有关规定是非常原则的。上述条款中所涉及的“重大事故”、“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等一些模糊的、不具有现实操作性的犯罪构成量化标准,主观性强,缺乏切实明确的内容,使得执法者在实际办案中难以掌握,无法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ii

    (二)执法力量不统一

    我国政府的海上执法单位和部门主要有:中国海事、中国海监、渔政渔港监督、环保总局和公安边防等5个部门,其中对我国海洋环境执法有关的部门有4个,依与环境执法相关程度排列如下iii:

    1、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总局所属环境监察局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察、排污收费等政策、法规和规章;负责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

    2、农业部渔业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渔业行业管理,行使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权等。

    3、国家海洋局及中国海监总队:国家海洋局所属中国海监总队依照法律对我国管辖海域(包括海岸带)实施巡航监视,查处侵犯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与资源、破坏海上设施、扰乱海上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根据委托或授权进行其他海上执法工作。

    4、交通部海事局: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

    从海洋环境的执法管理上看,我国是属于分散型的管理模式,虽然这种模式从表面上看并无不妥,国外也有诸如此类的管理模式,如美国有将近7个部门管理海洋环境事务,但是深入与美国对比,发现我国的管理模式缺陷严重。第一,我国没有统一的决策机构。第二,我国没有统一的执法机构。这使得我国海洋环境的管理机构像个没有头和尾巴的鱼,无法在大海上遨游一样。目前,海洋局的海监船,交通部的港监船,农业部的渔政船,海军的军舰及公安部的海巡大队等,这些执法力量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各自为战,难以发挥整体实力,而且由于没有统一的指挥或没有统一的指导文件,使得各个部门在碰到违法行为时,只想取得既得利益——罚款,不想更深入地去啃骨头——提交司法机关。

    除此之外我国也没有专门针对海洋环境犯罪的司法机关,由于海洋环境破坏涉及到很多的海洋环境科学、海洋环境法学等比较边缘性的知识,使得各个地方性的检察机关对破坏海洋环境的犯罪无从下手。这也导致了海洋环境的行政处罚无法与刑事处罚相衔接的问题的出现。

    (三)舆论监督难以到位,公众参与少

    由于违法行为发生在海洋,远离大陆,使得国内媒体很难对海洋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这也是我们经常能在电视上看到内陆环境行为的曝光,而很难看到媒体对海洋环境案件进行报道。不仅如此,由于信息匮乏,公众参与制度的不健全,沿海公民海洋保护意识及本身素质不高,也使得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断层更加隐蔽。

    由于没有上述的诸多监督,谋求地方经济发展的地方政府,对开发商及相关项目负责人的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睁只眼闭只眼。使破坏海洋环境的案件在行政处罚上草草收场。

    三、对海洋环境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的完善

    (一)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的相关法律体系

    在我国,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的唯一依据,在犯罪构成符合性之外,不存在独立的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步骤。这就意味在海洋环境保护的执法过程中碰到违反海洋环境保护的案件可以先以我国刑法的标准进行判断,然后对不符合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进行行政处罚,但是从上文的分析中看出,我国的环境犯罪都是以行政违法为前提的,这就陷入了无限循环认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过程中了。所以海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合理衔接的首要任务是实现立法上的协调和衔接。但是因为海洋环境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处罚的衔接涉及到诸多法律,如:《行政处罚法》、《海洋环境法》、《刑法》等。专门制定一部法律或是通过修改《行政处罚法》《刑法》来规定海洋环境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处罚的衔接,不仅是一种立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会造成我国法律体系的混论。笔者认为,在原有的法律上进行改良式一条不错的立法途径,借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名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的权力,出台一部有关衔接的司法解释,确立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立案标准,这样可以帮助海洋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准确认定有关犯罪,规范行政执法相对人的行为,保护海洋环境和谐有序的发展。

    (二)建立统一协调机构,重组海洋执法力量

    海洋环境保护非常强调整体性,不仅需要统一行政机构,而且还必须各部门之间的协调。由于我国的海洋环境执法采取分散制度,现实中产生了不少问题,如本文所讨论的衔接问题,而且因为各部门之间的利益难以调和,使环境问题难以得到解决。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管理体制不仅制约着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的衔接,而且不能适应现代海洋事业的发展。

    借鉴现有英美海洋管理体制,针对我国衔接的缺陷,笔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提高海事局或同类行政机构的行政地位,或者另立一个协调海洋管理部门的机构,由中央管理。这样不仅解决我国海洋衔接问题,而且可以解决我国海洋环境管理各自为战的局面。

    第二,建立一个诸如美国海洋警备队的执法机构,交由上述的统一协调机构管理,取消各部门的执法队伍。如此,可以统一我国海洋执法力量,避免分散执法,削减重复执法的浪费。执法队伍的统一,不仅能调高执法队伍在海洋环境保护的素质,而且可以避免当地政府因为经济发展只对海洋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者处以行政处罚而不提交司法机关,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除此之外,统一协调机构以及省、市、县各级机构也应积极加强与相关司法机关的联系,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使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能够分别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各司其职。完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制裁有序过渡,使各个环节都有人依法把关。执法进入良性运转状态,海洋环境法律责任体系得到完善,是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的最大作用iv。

    (三)建立海洋环境违法、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此制度可以借鉴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这个制度公布的内容应该为:谁违法,如何违法,违法程度,管理机构如何执法,执法到何种程度(如行政罚款,提交司法机关等)。除此之外对违法者的信息应该进行强制公布。这样可以使公众更多地了解违法者的信息,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社会谴责,也加强了对执法机构的社会监督。

对环保的看法范文5

一、认清形势,深刻认识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大举措,是省委、省政府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重要决策,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效能年活动,是对我们落实省、市重大决策能力的一次检验,也是对我们机关效能建设的一次检验。对切实提高环保队伍自身建设,促进全市环保工作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开展好效能年活动是提高我市环境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这几年,我们在环境管理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和大多数市民的肯定。但是,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盼,我们还有一定的差距。抓好效能年建设就是要从机制上入手,从体制上入手,从队伍建设上入手,从干部管理上入手,尽快解决效率不高,落实不够,执法不文明、不规范等问题,努力把我市环保工作水平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第二,开展好效能年活动,是建设服务型机关的内在要求。只有把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环境作为“效能”型机关的关键来抓,才能真正实现人民的愿望,维护人民的利益,赢得人民的信任,打造让政府放心、让人民满意的环保队伍。这就要求我们要以开展效能年活动为契机,切实加强优良的工作作风建设,改进工作方式,严格执法程序,进一步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三,开展好效能年活动,是提高环境行政管理能力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没有管理的部门、管理不文明不规范的单位,工作就难有激情、难有创新、难有亮点,就不可能有优服务、高效能、好业绩。因此,必须以效能年活动为突破口,狠抓效能建设,优化科学管理环境,强化环保管理意识,提高环保管理能力,改进环保管理方式,提高环境保护行政效能。

第四、开展好效能年活动,是解决我们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有效措施。总体来看,我们环保队伍的服务意识、工作效能和工作作风是好的。但与新的形势任务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归纳起来,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缺乏激情,干事创业精神不足。少数工作人员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得过且过,缺少干事的冲劲、闯劲,安于现状,因循守旧,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二是作风飘浮,衙门习气严重。少数同志坐而论道,整天浮在面上,不深入实际,热衷于交际应酬,对基层的情况不甚了解。三是自由散漫,本位主义问题突出。少数同志缺乏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执行政令以部门和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对部署的工作,表面上答应得很好,就是看不到实际行动,致使许多工作有号召、有部署、无落实。四是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少数人员对新生事物接受慢,推动工作速度慢,工作思路狭窄,习惯于凭经验办事。有的同志服务意识差,对企业和群众到机关办事,不热情、不周到,不能深入基层解决问题。五是“两项费用”的治理还有待加强。在环评业务中提取协作费,在建设项目审批、“三同时”验收等业务中收取“专家咨询费”,是当前环保系统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环境保护部门产生腐败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上述存在的问题和现象,都是制约和妨碍我们提高文明执法水平的突出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损坏了环保队伍形象,降低了工作效能,必须通过效能年活动的开展,切实加以解决。

二、明确要求,严格程序,深入扎实地开展好效能年活动

(一)严格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步骤和重点。效能年活动要求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保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我们分三个阶段进行部署,安排了一些必要的活动,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这些都是规定动作,必须完成。同时,各科室、下属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自选一些动作,提高工作效率。在学习动员阶段,要开门征求意见、开门欢迎监督、开门接受评议,认真开展检查整改活动,深入开展“六查六看”。一查政务值守,看是否存在反应迟缓、应急不灵的问题;二查政令落实,看是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三查工作作风,看是否存在作风涣散、纪律松弛的问题;四查工作效率,看是否存在人浮于事,办事拖拉的问题;五查大局观念,看是否存在部门利益至上、本位主义严重的问题;六查服务质量,看是否存在服务意识不强、服务不优的问题。要采取自己查、群众评、领导点的方法,分析单位和个人存在的问题,切实从权力观、利益观上剖析原因。在整改落实阶段,针对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要逐条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目标、责任主体、整改时限和质量要求,个人要明确努力方向、主要措施。单位整改措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个人的整改措施要在单位内公布。在考核总结阶段,局效能年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不合格的要责令整改。

对环保的看法范文6

【关键词】 环境保护;措施;环境意识

环境是人类赖于生存的居所,对人类的健康、生活、生产、学习、工作等具有直接的影响。近年来,由于对环境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使环境遭受了巨大的破坏,大量的森林被破坏,大自然的绿色变成了苍茫的黄色,碧水蓝天变成了混沌的水天一色,因此,我们应该探索出一条确保生态环境与人类和谐共进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切实做好环保工作。

一、环境保护的意义

(一)环境保护是改变生态环境现状的需要

一是从生态环境的现状来看,全球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逐渐增多,森林被乱砍滥伐,大量矿产资源被过度地开采殆尽,淡水资源被污染,酸雨现象日益严重,我们人类唯一的生态家园——地球已经是伤痕累累、千疮百孔。我们只注重眼前的利益,而忽略了长远的发展。我们把本该后由后代人享受的资源提前进行了透支,严重影响了人类生存与研学。因此,加强环境保护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所以说环境保护是改变生态环境现状的需要。

二是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人的责任意识的培养

环境保护与我们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它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应该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争做环保卫士。譬如,当我们看到有人践踏青草时,我们可以善意劝阻,当看到草地上白色垃圾时,可以把它捡起来;当我们看到水龙头没有关好时,我们应该拧紧水龙头。当我们用完电池后,应该分类送给回收处处理,而不能随手扔掉。从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中,我们的举手之劳都是环保行动,都是环保意识的体现。通过点点滴滴的环保行动,能够增强我们的社会责任意识,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二、强化环境保护的有效途径

(一)完善环保法制建设,为环境保护保驾护航

一是尽快完善有关水资源、土壤、化学物质等污染方面的预防与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强生态与臭氧层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建设,构建核安全法律法规,健全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建设,加大环境损害赔偿力度,切实加强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建设。二是环保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工厂的环境监管,从源头上减少工业污染的发生,对于严重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必须责令其限期整改。三是不断加强污染受害追责和法律援助机制,完善环境民事法律诉讼制度。加强城市汽车废气排放,噪声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后的执法追责力度。

(二)完善环境管理机制,加大环境监管力度

一是完善从国家监察到地方监管再到单位负责三级环境监管运行模式。作为国家环保主管部门,应该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监察力度。作为地方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各个责任单位履行环保责任的监督管理力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追究谁的追责原则,坚决按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严惩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不作为行为,坚决严打肆意破坏环境的恶劣行径。二是地方政府应该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切实按照国家环保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切实做好污染预防与治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切实完成好各项生态保护工作。三是各个法人单位应该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职责,确保本单位的行为符合环保要求,承担起污染治理的重要责任,以促进生态的恢复。

(三)构建环境保护的良性机制,不断加大环保投入力度

一是将地方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单位,应该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资金的投入,切实将环境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作为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作为主要领导升迁的必查项目。二是不断拓宽环境保护资金来源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到环保建设中来,对从事环境保护行业的经营行为予以税费减免的优惠待遇。通过各种优惠政策,以吸纳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环境保护的行业中来,不断增加环保资金的投入,以确保环保工作的高效运转。

(四)注重环境科技工作,提高环保队伍素养

一是要强化环保科技基础平台建设,将重大环保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积极组织对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的科技攻关,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环保技术。二是要健全环境监察、监测和应急体系,规范环保人员管理,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

(五)增强社会环境意识,发挥环保影响效应

第一,要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只有提高了意识、手法、环保、参与才能变成一种自觉的行动;第二,鼓励公众与新闻媒体舆论对政府、工业污染大户等监督,施以压力才能使环保政策切实。此外,环保民间组织的兴起在引导环保节能新风尚的形成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结语

总之,环境保护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为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用实际行动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不断完善环保法制建设,为环境保护保驾护航,完善环境管理,加大环境监管力度,构建环境保护的良性机制,不断加大环保投入力度,以助推我国环保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从而促使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践行环境保护理念共建环境友好型社会[J].腐植酸,2008,(04)

[2]刘宏海.加强环境保护服务“两型城市”建设[J].科技信息,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