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贷款优惠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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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贷款优惠政策

农业企业贷款优惠政策范文1

政策性金融是以国家制度、信用为基础,以央行再贷款及财政资金为主要来源,以弱势产业、地区和群体为支持对象,以金融资源配置的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政府依照专门法律,运用各种优惠利率或信贷、保险(担保)和奖励的手段,以经济性和有偿性为条件,重新配置金融资源,借助利益补偿机制改变市场信号,贯彻和配合国家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或政策而实施的一种特殊投融资行为和制度安排。其体现的宏观与微观、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政府干预与市场作用、政策与商业、无偿与有偿、财政与金融等两两之间是彼此平行、相互补充、平等协调合作、巧妙统一和竞争的伙伴关系,是常见的投融资行为,“融”就是以国家财政信用和货币信用为基础,发挥政府投资的种子和杠杆作用,以四两拨千斤,引导商业金融和其他资金投入公共产品领域,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提供充裕的资金支持,从根本上优化一国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以及宏观金融调控体系,它更多的是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三农”天然处于劣势,在获得补偿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正常报酬。要对农业投资实施利息补贴、税收减免、再贷款优惠等政策,降低其投资风险,提高预期收益率,增强其投资信心。

政策性金融普遍承担涉农贷款要基于如下四项原则:一是全面性,金融渠道选择要尽量覆盖功能传导的“三农”发展的全过程,要扶持粮食收购,也要促进粮食生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的各个方面。二是多样性,“三农”多元化的资金需求,需要有不同的资金供给主体,需要将农村资金的需求特点与金融机构的业务种类进行相应的匹配,最终形成多元并举、共存共荣、各有侧重、平等竞争的格局。三是市场性,这主要是利用市场化手段,按照商业金融的规律运作,为实现国家的“三农”政策和战略导向服务,避免“政府失灵”。四是竞争性,这是需要强调的。目前,一些涉农金融机构已获得诸多优惠政策,如农业银行享有扶贫贴息,农信社的存准率比大银行低6个百分点,而村镇银行并没有这些政策优惠。这是不利于涉农贷款增加的。要禁止身份歧视,涉农贷款的税收减免、央行再贷款利率优惠等由农发行、农行独享转向所有涉农贷款的供应者共享,一些政策性业务的承担由指令性转向招投标,各个银行获得优惠或补贴的多少应以涉农贷款的业务量和风险规模(而非机构本身)为依据。

对专注于经营涉农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实行货币政策倾斜和差异化监管,“三农”贷款业务达到一定水平的,减免税收;视涉农贷款供应者的业务量多少,实行10%以内的有差别的存准率。存款利率也可以上浮,以吸收更多存款,相应增加涉农贷款。总之,涉农贷款供应越多,得到的优惠就越多,以促使涉农贷款量增加。这些政策鼓励、扶持所有商业银行、农信社、民间金融组织等增加涉农贷款,多种途径解决“三农”资金短缺问题;也为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商业银行提供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机会。目前,我国资本过剩,现有外汇储备3.31万亿美元。截至2011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82.7万亿元,各项贷款余额58.19万亿元,存贷款差额或过剩资本高达24.51万亿元。建立一套提供涉农贷款而得到优惠的涉农金融制度,能促使过剩资本转化为涉农贷款。

二、涉农贷款共担的模式

坚持“全面参与、全面支持、全面竞争”方针,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涉农贷款普遍承担的机制,目标和模式是“三化”。(l)政策化。根据不同农业部门在国计民生中的地位和稀缺程度,设定合理的投资引导率。发挥财政和央行投资的导向功能,通过市场机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三农领域,提高我国三农资金的使用效率。(2)市场化。根据不同农业产业设定不同的市场化率,实现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的有机结合,为不同的农业产业提供有效、优质的金融服务。(3)精准化。确定政策支持率、市场化率及资金配置率、投资引导率、资金使用率的合理有效的区间范围。

建立涉农政策性金融内部的六大协调机制,即资金资源配置的宏观主体(财政部、央行和农业部)与微观主体(涉农贷款的供应银行和农户)之间的协调机制;公共性与市场性之间的协调机制;政策目标合理性与经济目标有效性之间的协调机制;投资支持功能与投资引导功能之间的协调机制;因职能履行而产生的利益损失与央行和财政补偿机制之间的协调机制;央行和财政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与适度、合理的监管之间的协调机制。对于涉农贷款普遍承担的问题,要运用多任务委托-模型来解决。该模型可以借鉴的理论有:(1)激励机制能够给予人努力工作的动力,引导人对不同任务进行合理安排,如税收优惠多少与涉农贷款的业务量成正相关。(2)某一任务激励强度的提高,会造成其它任务的激励效应下降。(3)在某一任务很难完成的情况下,要降低其它任务的激励强度。针对银行嫌贫爱富、农户贷款难、大企业贷款节节攀高的现象,可把对大企业贷款的优惠降为零而税率提高。涉农政策金融的本质是,政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下同)融合、以“政”带“商”、以“商”促“政”,是涉农金融机制设计的关键环节之一,对政策目标和经济目标进行平衡设计,有效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投资引导功能,以尽可能少的财政资金带动更多的涉农贷款,破解“三农”问题。国家开发银行良好的经营业绩表明,政策性业务与商业化运作能够有效融合、相互兼容、协同作用,这也必将是政策性银行商业化后的必经之路。政商融合的主要内容有:农业金融资源配置主体之间、功能之间、配置目标之间、配置层之间的协调融合和农业金融资源配置监督之间的协调融合,其中包括业务融合机制和环境融合机制。前者是“政”“商”的业务关系之间、业务品种之间、业务规模之间、业务结构之间的支持和协调融合;后者是由以下部分融合组成:各种利益分配环境之间、各种优惠政策环境之间、各种风险分散环境之间、静态与动态环境之间、各种法律法规环境之间的协调融合。

涉农贷款普遍承担的制度会促使农发行不断拓展商业业务,向商业银行发展;其股权结构由单一政府股东向多元化乃至上市完全商业化转变;资金来源由国家全包向吸收社会存款和发行金融债券、境外筹资等市场筹资模式转变,保证其有稳定的支农资金来源,不断优化其负债结构。作为过渡,农发行仍然承担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相应得到央行和财政的支持,促进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相互促进,增加涉农贷款和优化资源配置。商业性业务与政策性业务要分开核算,对前者设立指导性账户,由农发行自担风险和独享利益,按照商业银行标准,执行资本金规模和风险拨备,通过市场渠道筹集资金,以便充分利用业务资源,获得新的盈利增长点,提高市场应变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对后者设立指令性账户,专项管理,其风险补偿和激励由央行及财政提供,并接受国家农业部监督。

农发行的商业化运作可借鉴国家开发银行、农行等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成熟经验,主要是通过汇金公司注资的方式,提高资本充足率和抗风险能力,积极拓展商业性业务,降低融资成本,如以中长期水利基础设施贷款为基础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面向市场,制定并实施能够发挥自身优势的营销战略,逐步扩大市场化筹资;在维系传统优质客户的前提下,积极培育前景看好的新客户,拓展政府客户和机构客户,建立客户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整体盈利水平。

三、涉农贷款共担的实施对策

1.商业银行对策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一个后果就是推动了金融机构经营由分业转向混业。国际一流金融财团大多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的混业经营模式,即业务多元化,这有利于分散风险,扩大市场,增强竞争力。大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其资本金充足、社会信誉高和服务网络城乡联动的优势,遵循商业银行的基本要求和内在机理,结合涉农贷款的特点,科学地细分和选择市场,以满足城乡金融需求为主线,以农民、国家和自身共赢为目标,完善涉农信贷政策和制度,在农业现代化、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的融资领域,发挥骨干和支柱作用;在扶持农民、个体工商业者和涉农中小企业等基础金融领域,发挥稳定作用,不断提高涉农业务的质量与效益。其基本战略可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以差异化战略为主,不仅建立和维护与少数利润丰厚、前景看好、信用优秀的铂金客户的良好关系,在中高端市场上确立领先的竞争地位;而且针对涉农贷款“短、小、频、急”的特点,创新有别于城市的便捷廉价的“公司/大农户+小农户”担保、农户互保联保、小企业互助、农民合作社和小企业联保、“六方合作+保险”的贷款模式,创新涉农龙头企业的周期性贷款、惠农卡、金农保一单通、支付通等先进水平的产品。

二是将业务重点集中于农业产业化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市场和部分融资较为集中的地区,积极开展农业生产贷款及其他增值服务,充分发挥自身的规模优势与网络优势。

三是新建农村网点,农业保险,开展中介业务,拓展涉农市场。四是积极开办消费信贷、房地产信贷、中小企业信贷和信用卡透支业务及个人理财业务等,打造竞争新优势。将小、短、急的涉农贷款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县级支行,简化流程,确保便捷,提高质量。提高涉农贷款供给者的经营效率,这方面可以采纳Trzeciak-Duval提出的两点建议:一是建立两层级金融网络,中心层级对整个网络、尤其是对周边层级提供信息和监督检查、审计、结算、产品研发等支持,以便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二是实行贷款申请者出资入股,以保证其履行还款义务。

2.涉农贷款激励政策

由于涉农贷款的交易成本高,农业自然灾害风险高,这些系统性风险难以通过对冲或购买保险来规避,再加上商业银行与农民需求信息不对称,难以提供符合需求、可盈利的金融产品,所以各国政府对农业进行的投入一般不以直接投资的方式进入农村,而是以农村金融为渠道,把财政补偿投入到农村经济。通常采取的方法有税收优惠、利差补贴、提供低息和无息贷款资金、提供担保等。为了增加金融机构对农业的投入,各国政府还对那些向农民提供优惠贷款的银行直接给予财政资助和补贴,并且随着贷款的增加,补贴的金额也增加。由于涉农金融收益低,要整合运用财税和货币政策工具,定向实行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建立精准的利益补偿和激励制度,确保商业银行提供涉农信贷服务的收益至少不低于非农贷款的收益。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延伸和发展涉农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增加涉农贷款,建立农民受益面广、金融机构能够有效控制和分散风险、政府资金投入能够放大的多方共赢模式,促进涉农金融可持续发展。涉农贷款补偿的主要做法有:贷款贴息、央行发放低利息再贷款,差别管理存款准备金率;担保供给充分、税收优惠最大、财政奖励最佳等。具体包括三个部分。第一,货币政策。一是降低涉农贷款供应者的存准率,增加其可运用资金,增强涉农贷款的投放实力;二是降低支农再贷款利率、增加再贴现资金,间接增加涉农贷款供应者的的利益。三是鼓励涉农贷款的供应者择机发行短期融资券。第二,财税政策。要补偿涉农信贷业务中高于正常的风险和低于正常的收益,增强其抗风险能力,提高其对涉农贷款投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是加大涉农政策性保险投入,明确其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政策,鼓励农民或业主自愿参保,对大宗粮食作物提供作物保险,特别是洪涝、旱灾等自然灾害保险,分散、规避和降低农业风险,对政策业务或较高风险的农贷进行必要而合理的补偿,化解农业风险,为涉农贷款供应者解除后顾之忧。同时要健全农民人身和财产等保险制度。二是对于涉农的信贷、保险业务部分减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鼓励银行增加涉农贷款。三是采取政府自建、政府和其他社会资金共建、通过经济杠杆的间接支持而鼓励社会构建等模式,建立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地方政府涉农信贷担保基金,由农业或财政部门牵头、出资或参股,联合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共同投资组建政策性担保机构;鼓励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协会创办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担保公司;以涉农金融机构为主要出资方,成立农业担保公司,这是因为其有资金实力,也较为熟悉当地农村的情况。在发达地区,主要发展商业性担保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如成立由涉农企业、农户参股的担保机构。政府可入股支持,完善市场秩序,优化担保公司的治理结构,通过商业化运营,实现涉农贷款担保的良性发展。发展借款人联保和互助储金会等组织,改善信息的非对称性,提高贷款回收率。通过上述担保组织的创新,为对于“三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又缺乏健全的承贷主体和有效的承贷机制的农户提供担保。可由政府支持组建再担保机构,规避担保公司的风险。金融租赁可使一些信用状况一时难以鉴别的涉农企业或农户得到融资。

3.配套措施

增强涉农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加快形成社会监督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扩大和提高涉农金融机构披露信息的范围和质量,通过宣传和奖励,调动公众对涉农金融机构进行舆论监督的积极性,使其成为涉农金融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涉农金融协会的权威,吸收包括村镇银行等所有从事涉农金融业务的机构为中国涉农金融协会的成员,加快该会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建设。要优化涉农金融生态环境,整合法律、经济和舆论监督手段,完善诚信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如一次失信,终身禁入。制定高标准的审计、会计、信息披露规则,督促各类企业严格执行财会制度,依法保障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加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加快银行、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联网步伐,促进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引导和鼓励会计、审计、律师等各类事务所和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优化发展,促进中介服务水平的提高。尤其是要规范发展企业资信评级市场,实施农户和企业的信用评级,加快信用户、信用社区、信用村、信用企业、信用乡镇建设,进一步树立重信用、讲诚信的社会风气。要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发给其贷款或为其成员提供贷款担保,增加涉农贷款,规避贷款风险。要促进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从根本上改变农产品追涨杀跌的局面,稳定农产品价格,促进贷款安全。

农业企业贷款优惠政策范文2

关键词:民族地区;金融优惠政策;经济发展

1 实施优惠的金融政策

改革开发以来,我国民族地区的金融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民族地区的金融业从无到有,发展速度较快。但由于民族地区落后的经济条件,整体金融发展水平相对滞后于经济发达地区和全国平均水平。李景跃等在《商业研究》2008年第一期指出,民族地区金融发展滞后主要表现为金融生态环境脆弱,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较低。国家早在解放初期就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发展民族地区金融业的优惠政策以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并且各民族地区根据其不同的经济特征相应的实行了适合自身经济发展的优惠措施。这些金融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设立专项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放宽贷款额度和还款期限等。

对少数民族专项贷款给予优惠利率。如1991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县贸易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规定,对国家确定的421个民族贸易县贸易贷款,在利率上实行优惠政策。民族贸易贷款年利率为5.76%。贷款行向企业按年利率的8.64%收息,对年利率5.76%与8.64%的2.88%利差按季返还企业。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贷款,适当放宽贷款条件。1993年的《城市开民智工作条例》规定,信贷部门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自由自己比例方面给予优惠。开发性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和其他专项贴息贷款也适当的向民族地区倾斜。对民族地区开发当地资源的项目,在保证有效益、能还贷的前提下,贷款条件要适当放宽。

2 实施金融优惠政策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

2.1 促进农业的发展

金融业要把农牧民增收致富与拓展信贷效益信贷增长点紧密结合起来,借鉴东部地区灵活多样的农业经营,经济发展大户承包经营、专业户经营、公司加农户、订单农牧业、公司加农工和股份合作经营等多种农牧业经营方式,把粗放的农牧业经营方式改造成符合市场需求的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的现代农牧业。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新农村建设,创新并推行了大额农贷、订单农业贷款等“三农”信贷模式,组织扶贫贴息贷款工作,支持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十五”期间,累计发放民族优惠贷款约21亿元。金融优惠政策的实行使农业资源的配置获得较高的效率,避免经济剧烈波动。并对农业经济活动起宏观调节作用,以及对农业经营者的行为选择起着重要影响作用。

2.2 促进民族地区贸易的发展

民族地区的企业是民族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和发展民族企业的生存能力,有助于加强地区贸易,促进经济增长。为加强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生产技术改造,国家设立专项贷款。并对民族贸易所需流动自己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为例,地处中俄朝三国交界,共有11个口岸,享受着国家最多最全的优惠政策,包括享受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西部大开发政策、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政策和国家级珲春口岸特殊的“边境经济合作区、中俄互市贸易区、出口加工区”三区合一的运行机制和特殊的优惠政策。延边州外贸企业达到483户,2003年延边对俄边贸进出口额只有2861万美元,到2005年全州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7.2014亿美元,同比增长25.8%,对俄贸易超过1亿美元。

2.3 促进以旅游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民族经济的发展

旅游业作为支柱产业给予资金支持。金融业要在新增信贷总量中保持一定比例用于旅游发展的资金需求,指定性适应的信贷政策促进其发展。重点支持民族地区旅游路线的开发和国家、省级旅游景区景点的配套设施建设,发展民族风情、历史文化、生态环境等特色旅游,支持特色、有事旅游产品的开发和生产。2001年,国务院批准延边等3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的部分优惠政策,使延边成为东北惟一享受西部开发政策的地区。延边全州,投资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及配套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项目,所在地政府可给予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的政策扶持。 3 实施金融优惠政策面临的问题

(1)信贷资金潜在风险大,制约了金融支持力度。一是信贷资产质量低,制约了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能力。由于民族地区扶贫任务艰巨,民族地区金融机构长期以来不得不承担大量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如扶贫专项贷款,全国每年用于扶贫投资的总额高达200—300亿元,其中扶贫贷款占45%。使民族地区金融机构包袱沉重,经营困难,制约了进一步的发展。据调查显示,目前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不良贷款占比达64.4%;其中民族贸易企业不良贷款占比高达100%;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不良贷款占比28.8%。这些不良贷款无不进一步加重了民族地区金融机构的负担,而且已给全地区银行造成极大的信用风险,严重影响到银行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

(2)市场发育程度低,缺乏对资金的吸引力。部分民族地区属于“市场失灵”区域,由于比较成本收益的巨大差异,资源尤其是生产资本不可能自觉自愿流向民族地区。民族地区总体上是“资本流出不流入,金融资金外流趋势明显”。同时,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调整经营机构,上收信贷权限,这一趋势更加明显。国有商业银行普遍多存少贷,资金通过上存上级形式大量流出,民族地区存差资金扩大。

4 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对策

(1)提高民族地区金融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益,营造和谐信用环境。

商业银行在核定和下达贷款计划的同时,应对落后的民族地区进行适当的倾斜。降低民族地区存款考核计划及上存比例,适当控制资金的流出数量和速度,适当提高呆账准备金比例,简化核销手续,化解不良贷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第一,商业银行在核定和下达贷款计划的同时,应统筹兼顾,对落后地区适当倾斜。第二,金融业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调整信贷结构,优先支持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柱产业建设、资源开发型主导产业建设和高科技产业建设,重点扶持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质量产品、高效益回报的项目,向能源、交通、通信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倾斜。第三,建立金融保障体系。建立基础产业风险保障基金,发行由财政贴息的基础产业债券,允许多种投资方式并存,为企业进入金融市场筹资创造好的金融环境,等等。这些措施既有利于企业间的优势互补,形成规模,又能较好地兼顾企业、银行和地方政府三方的利益关系。

(2)调整和完善民族地区金融优惠政策。

一是放宽贷款规模限制。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由国有商业银行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增加授权授信额度。有重点的加大信贷投放。二是实行优惠的存贷款利率和低保险费率政策。扩大中长期贷款的利率浮动幅度,提高增量存贷款比例和中长期贷款比例。三是放宽对金融机构再贷款的条件和期限,在民族地区国有商业银行出现资金头寸不足时可发放在贷款支持。四是改进有关贷款发放和经营管理指标的考核办法,使民族地区商业银行考核指标有别于内地。

农业企业贷款优惠政策范文3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改革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现状

(一)国家层面的现状

近年来国家对“三农”问题十分重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与农村金融发展以及小额信贷有关的财税政策,总结起来看,国家的财税政策具有如下特征:1、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农村小额贷款“业务”进行补贴,特别是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本身以“商业化”经营为主,国家的目的在于鼓励开展农村小额贷款这项业务。由于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至今没有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国家至今没有制定针对它们的财税优惠政策。2、国家已经开始对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的公益性小额信贷给予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是国家针对“小额信贷”实施的财税政策的重大突破,但目前对于具有“商业化”和“草根”背景的小额贷款公司国家尚未出台财税优惠政策。

(二)地方层面的初步探索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主要由各地地方政府负责,一些地方政府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支持方面的探索,经过调查,搜集整理,我们发现主要有天津、江苏、浙江、贵州和内蒙古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财税支持政策。江苏、浙江等发达地区农业经济所占比例较低,中小企业有相当大的地位,地方政府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手段,背离小额信贷为低收入者和微型企业服务的初衷,严格地说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对中小企业贷款,而中小企业贷款与小额贷款是有差异的,它需要国家出台另外的政策措施。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缺失的影响

(一)社会福利损失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沉重税负导致机构竞争力日益下降,而且压制了小额贷款供需双方的交易意愿,造成社会资源的无谓损失,对整个社会产生一种资源浪费。高税负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不提高贷款利率从而获得稳定收益,这不仅加重了农户的利息负担,也使借贷双方可能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更加严重。更重要的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是农民、个体工商户等资金匮乏人群,他们对投资收益的要求也不高,获得贷款以后一般也是投向利润率较低的农业生产和相关领域,高昂的融资成本将极大限制他们借款的积极性,甚至迫使他们不得不放弃小额贷款,从而被排斥在有效需求者范围以外,而融资成本稍微降低可能会大大提高他们借贷的积极性。从经济学理论可以知道,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人群对贷款的需求弹性很大,沉重税负引发的福利损失就会更大。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润限制

根据2010年中国小额信贷机构竞争力发展报告提供的数据,目前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在5%-10%之间,有的还出现负数净利润,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较低。截至2011年6月末全国有356家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亏损,占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总数的10.58%,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总体年均资本利润率为7.76%。为了获取利润,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突破国家允许的界限采取变相的办法收取高额利息,使社会公众对小额贷款服务“三农”产生很大的质疑,非常不利于我国整个小额信贷行业的发展。

(三)外界投资者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受挫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服务属于边缘性金融业务,虽然从事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但在法律上不属于金融机构。银监会不赋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财政部的相关财税政策也只针对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但政府在财税政策上对专业性小额贷款公司不重视,让广大民间投资者看不到很好的发展前景,导致他们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兴趣降低。

(四)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目标偏移

小额贷款公司至今尚未获得金融机构的地位,也不能享受相关的财政、税收等优惠措施,直接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成本,迫使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获取收益而增加单笔贷款规模,获取规模效应。这必然导致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目标偏移”问题,贷款投向以中小企业为主,“三农”贷款比例很低,而且短期贷款所占比重很大。

三、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改革的总纲性规范

(一)财税政策上升到国家层面

目前我国各地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并在财政上给予相应的支持,但就如何减免税费、减免哪些税费等等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占主导的仍然是地方性制度和指导意见。而地方性的政策具有地域局限性和不稳定性,其实施状况得不到很好的保证,不利于其稳定发展和政策的全面推广。应该尽快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制度实施范围,享受与村镇银行等三类金融机构平等的待遇,建立一个促进小额信贷公司在服务“三农”道路上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新型财税支持政策有别于传统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需要的新型财税政策应该注重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的作用机制,在强调基于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村金融业务的参与和贡献的基础上发挥财税政策对市场失灵的补充作用,补贴不能影响市场机制的发挥,不能与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化发展方向相背离。而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某些财税政策应该具有时效性,要在适当的时候退出,主要的在于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而不是提供永久性优惠或者免费午餐。

四、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设计小额贷款公司有效财政补贴机制

我国应该改变将小额贷款公司排斥在国家补贴政策范围以外的局面,从国家层面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财政补贴,而且财政补贴要注意短期与长期相结合,允许市场机制发挥正常作用,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初期的固定成本较高,无法在短期内降低贷款成本,所以应该在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初期由财政补贴部分开办费用;为了防止小额贷款公司为追求利润而大幅度扩大贷款规模,出现“弃贫择富”的目标偏移情况,应该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长期补贴,解决因为较低贷款规模而带来的高成本问题。在长期内由财政补贴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成本与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损失,根据农户贷款或涉农贷款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贴,建立小额贷款风险补贴机制,缓和小额贷款公司目前“高风险、低回报”的矛盾,增强其盈利能力,服务于普惠制农村金融建设。

(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鉴于我国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税负沉重,应该从国家层面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优惠力度。

1.针对性地减免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退税机制。

2.构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的中央、地方分担制度,中央财政应当考虑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税的减免带来的缺口进行转移支付,而经济发达地区由于财力雄厚,可以由其财政自行承担。

3.为更好地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农户和微小企业,可以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社会绩效管理,对农户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比例较高、具有良好社会绩效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财政支持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机制

应该大力尝试利用财政资金构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应存放于指定的金融机构并交由银监会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定严格的实施程序交由政府部门执行。这样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更有保障,更愿意为农民提供贷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优惠制度引导民间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机构,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服务,对于以优惠利率向农户贷款,或者以优惠担保费率为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应该按照贷款额度和担保责任额度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参考文献

农业企业贷款优惠政策范文4

走遍全区每户农家

支农须先知农。萧山农合行在浙江率先推行政银合作的信用村镇创建模式,通过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提高农民信用意识和培育农村信用文化,实现了信用村镇全覆盖。从2007年起,在信用村普遍设立信用联络站,并发挥村干部人熟、地熟的优势,把信用联络员的“头衔”授给“村官”,组建了一支集“支农员、宣传员、协贷员”等职能于一身的“编外农金员”队伍,全区每个村都有了“信贷员”。通过这一“纽带”连接,该行与全区各行政村架起无缝对接的银农信息通道,逐步建立26万多户农户的经济档案,并每年更新信息要素,做到每家农户的家庭组成、年收入、从事行业和经济状况了然于心,为有效发放农户贷款提供了真实依据。

在此基础上,萧山农合行每年初都开展“走千家、访万户、共成长”等金融需求调查活动,走遍全区每家农户,针对当年的有效信贷需求特点,先后实施“五个一”、“十亿万家”和“万千百”等主题信贷工程,为信贷资金投放定下基调和方向。今年1~3月,累计出动7799人次,走访农户31849户、股东6041户、企业4860家,其中农业龙头企业14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64家。根据调查所得的有效信贷需求,已经新增贷款17.64亿元,占全区32家银行业机构新增贷款的38.11%,并新扶持148家小微企业成长。

推广普惠信贷模式

根据宏观调控政策、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导向,萧山农合行结合区域经济金融特点,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和市场基础,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客户经理+信用联络员+创业农民”、“合作银行+农业企业+种养大户”、“信用村+信用联络站+金融服务点”、“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农业企业”和“银行让利+政府补助+农民得利”等信贷模式,使不同创业模式的农户都能“对号入座”,找到适合的融资方式,提高了资金的可得性与可用性。特别是“银行+公司+农户”的信贷模式普惠面最广。该行投放16.16亿元农业贷款,由农业龙头企业担保,直接向种养殖大户发放贷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为签约订单的种养殖大户垫付种苗、饲料和化肥款等,推动122家农业龙头企业连接区内外25万户农户和200多万亩农产品基地,加快发展“订单农业”,有效解决了农产品“买卖难”问题。

主营萝卜、胡瓜和榨菜等农产品深加工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杭州永生蔬菜食品公司,在萧山农合行2800多万元贷款支持下,与2000多户农户建立了稳定的农产品供需关系,年产值达7000多万元,成为了当地农民发家致富的“金桥梁”。萧山农合行通过推广普惠性的信贷模式,有力地带动了广大农民扩大种养殖等农业生产规模,一大批农民能人已经走上了专业化生产、产业化发展和企业化运营的道路,有的还升级为农业企业、小微企业或规上企业,成为创业致富的领头人。

主动让利创业农民

萧山区浦阳镇青年农民朱观扬,大学毕业后回到老家办起了蔬菜农场。在创业过程中,小朱的流动资金出现了不足。这时正逢萧山农合行与萧山区团委联合推广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凭借创业激情和良好的市场前景,朱观扬顺利在萧山农合行借到30万元信用贷款。现在农场越办越红火,搭建了168个蔬菜大棚,每天供应省内239个连锁超市的蔬菜,年销售额达1000多万元、利润上百万元。这样的案例,在萧山举不胜举。

萧山农合行本着让利于农的责任理念,出台覆盖所有农户的信贷优惠政策,为广大农民提供低成本贷款,加快农民的财富积累。在信贷资金的投放上,将农户贷款放在第一序列,优先满足农民自主创业的资金需求,建立农业贷款费用补助制度和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并对种养殖专业户等“五类涉农对象”和信用村农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和手续优化”等信贷优惠政策。2007年以来累计向农户让利达到3.5亿元,真正做到“放水养鱼”,使农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优惠。

农业企业贷款优惠政策范文5

关键词:金融服务;民族地区;实证调查

中图分类号:F127.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8)05-0025-03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改善民族地区的金融服务,这既是经济发展的一种内在要求,同时又是实现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加快西部开发,统筹区域发展”的重要举措。如何更充分有效的发挥金融服务民族经济发展的功能作用,找准金融支持民族经济发展的着力点,从根本上缩小地区差别,这是当前各级金融部门亟待研究和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1.金融服务民族经济面临的瓶颈

1.1 市场转型,机构流失

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按照“精简、效率”原则调整经营战略,重点向大中城市转移,机构纷纷从县及县以下撤退,金融资源配置软化。据调查,全州金融服务网点由鼎盛时期(1998年)的1 107家下降到2007年末的259家,近9年时间机构数减少了76.60%,从现有259个金融服务网点的布局情况看,城区96个,占比为37.07%,乡镇及以下163个,占比62. 93%,这163个基层金融服务网点覆盖全州88个乡镇, 2 453个行政村,辐射面积达23 940平方公里。其中,国有商业银行营业网和从业人员比1998年分别减少129个和653人,减幅分别达44.03%和32.72%,这一状况还在进一步扩大。虽然金融电子化水平不断提高,但民族贫困地区因地域限制和通讯信息影响,机构大量流失,直接缩小了金融服务覆盖面,许多偏僻的农村已经成为金融服务的“真空”和“盲点”。

1.2 载体消失,优惠政策丧失

随着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逐步退出市场,享受国家民族金融优惠政策的载体消失,经济转型后民族地区真正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越来越少,加上部分优惠政策本身的局限性,使得有的金融优惠政策有名无实,优而不惠。如过去的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贷款、贫困县县办企业贷款和湖北省为支持恩施州专门出台的“存一贷二”金融优惠政策,目前均已经停办。民族优惠利率贷款和中央扶贫贴息贷款政策虽然继续沿袭,但发放的力度和范围受到限制。如恩施州原定民族优惠利率贷款贴息企业最多达400多家,目前能享受的仅126家,利息补贴也从最高的1.42亿元下降到目前300万元。中央扶贫贴息贷款由于实行与常规贷款捆绑考核,期限较短,严重影响了农业银行投放的积极性,贷款新增额从原来的每年1.5亿元下降到目前不足1 000万元[1]。

1.3 经济落后,资源溶失

2007年恩施州实现GDP210.35亿元。经济总量小,支柱产业少,优势项目缺乏,加上环境不佳,导致金融资源溶失。一是行政支持缺位。在乡镇行政区划改革调整过程中,由于多方面原因,乡镇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比较严重。据调查,恩施州因乡镇改革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3 000万元,信用社要求按比例还本付息,可乡镇新官不理旧事,行政改革的成本转嫁给农村信用社,使其陷入无赖的困境,严重阻碍了农村金融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步伐。二是司法保障空位。据统计, 2001~2007年恩施州金融诉讼案件胜诉625起,胜诉标的5.64亿元,实际执行412起,金额1.78亿元。有的无力偿还,有的“有钱就是不还”,诚信意识缺失,金融生态环境不佳。三是经济环境落位。虽然恩施州近年来经济不断发展,但经济结构不合理,以铁、锌等高投入、高污染、高能耗、低附加值为支柱的矿产业,属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限制的行业,风险大;传统农业占据主导地位,农业产业化程度低,农村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落后,支撑能力较差,无法满足金融机构生存和竞争的需要[2]。由于国营企业解体,民营企业还没有真正发展和承接起来,加上缺乏有效的产业和项目支撑,一方面,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大量资金上存,存差急剧扩大,到2007年末,恩施州存差达79亿元。

1.4 体制制约,自灭失

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在支持民族经济发展中立下了汗马功劳,但也付出了昂贵的成本和代价。一是不良资产居高难下。经济体制转型形成的历史包袱长期得不到弥补、不良资产居高难下、业务拓展成本较高,发展较慢。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原来发放的供销社贷款、农村集体贷款、安定团结贷款等至今没有明确的处置政策,侵蚀了部分信贷资产;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虽然进行了核销和剥离,但不良资产仍然偏高,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和发展。二是政策掣肘。因不良贷款的影响,2003年来,恩施州工商银行公司业务一度遭遇停牌,贷款只收不放,致使恩施州一些优势项目、好的产业难以进入信贷政策的笼子。三是信贷权限上收。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战略转移和信贷管理体制的改革,基层商业银行基本上没有了贷款审批权。如恩施州建设银行的公司贷款业务全部要由省分行审批。一些县级金融机构演化为上级行的储蓄所,不但失去了“输血”功能,还成为当地金融资源流失的“抽水机”。如2007年邮政储蓄23.15亿元全额上存,工行、建行上存资金均达12亿元。四是民间不规范融资冲击。恩施州民间融资总额达10亿元,部分企业的民间融资额占实际投资总额的65%以上,极大削弱了金融服务民族经济的能力。

1.5 观念落后,积极性缺失

虽然随着金融电子化的不断发展,金融产品不断丰富,金融服务意识和水平不断提高,但在金融改革深化过程中,存在重视自身改革发展的多、主动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少,重视“条条”管理的多、主动衔接“块块”管理的少,强调安全效益性的多、注重风险投资的少的“三多三少”现象,把金融改革与支持经济发展相对对立起来,没有实现金融改革与支持经济发展的有效融合,甚至部分金融机构不是在发展中求生存,而是对金融改革前景不看好,消极等待,丧失了工作的积极性。如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有职无权,在考核中不良贷款新增超过1%实行就地免职,终身责任追究,挫伤了信贷人员放贷积极性。

2.形成瓶颈的成因

2.1 民族贫困地区自身的区位劣势

一是民族地区由于大多地处山区,交通不便,信息不畅,生产出来的产品变不成商品。如来凤县农民杨某,种植了2 000亩药材,市场价值1千万元,由于交通不便,无法销售出去,现仍欠银行贷款240万元。二是缺乏优势产业支撑。以工矿产品开采为支柱的产业占恩施经济的46%,因污染等问题,属国家产业和信贷政策禁入领域。三是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滞后。经济总量小,投资环境不佳,企业自身素质差,“散、小、弱”特征明显,对银行严重依赖,但又没有有效的可抵押的资产,达不到省级金融机构授信的条件,获取信贷支持难。四是缺乏区位优势。恩施州是中部省区的少数民族自治州,与吉林延边、云南文山等边境自治州比,封闭、落后,缺乏政策支撑。

2.2 没有分别的国家调控政策和银行管理政策

一是国家在进行宏观调控时没有顾及民族落后地区的特殊情况,实行“一刀切”,使民族地区经济受伤严重。如为了抑制经济增长过快,国家从2007年4月份以来提高贷款利率,增发央行票据,提高存款准备率,这些政策的出台没有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如当前全国经济普遍过热,而恩施州的经济发展不是“过热”而是“过冷”,投资不足和融资过难的矛盾突出。二是统一的信贷管理体制。商业银行信贷权上收到省级机构,执行统一的信贷管理模式和标准,而民族地区的企业由于天生资质差达不到统一要求,很难挤入信贷笼子。中央扶贫贷款,虽属国家贴息贷款,但农行实行双重管理,捆绑考核,强调商业性,忽略政策性,使“扶贫贷款难扶贫”。

2.3 金融体制改革的阶段性负面影响

一是国有商业银行施行“抓大放小”,向大中城市转移的战略调整政策,使得民族地区的金融机构“着力面”不断萎缩,网点数和从业人员减少、业务量萎缩。二是国有商业银行资金使用权和信贷审批权上收,地方分支机构信贷投放主动权丧失,服务民族经济难作为。三是统一模式的内部考核机制。绩效考核制、高管人员“问责”制、贷款终身责任制、株连责任制,打击了落后地区基层行员工的积极性,“惜贷”、“恐贷”现象普遍。

2.4 市场信贷资金流动的必然规律

按照商业银行利益最大化取向,信贷资金向发达地区流动,这是资金趋利的内在规律,使得民族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如民族优惠利率贷款,商业银行按一般性贷款发放给企业,可在基准利率上浮10%~30%。比较效应使然,商业银行更愿意发放一般性贷款。也是商业银行对民族优惠贷款失去积极性的根本所在。

2.5 金融生态环境较差,中介服务滞后

一是社会信用意识淡薄。社会征信体系不完善,企业、个人逃废银行债务现象时有发生。二是法制环境不佳。对拖欠银行债务的案件久拖不决、判决不公、判决后不执行,金融债权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三是融资中介服务滞后。中介组织机构体系尚不完善,目前在恩施州还没有专业的信用评级、信用征集机构,信用担保公司因注册资金迟迟到不了位,业务难开展。五是贷款的补偿机制尚未建立。企业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贷款保险等在民族地区发展滞后。

3.矫正对策

3.1 突破观念瓶颈,树立双活意识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金融部门要突破固有思维和传统观念,牢固树立恩施州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支持“两个离不开”思想,全面树立经济活则金融活的“双活”意识,把经济决定金融的观念贯穿金融工作始终,主动贴近经济发展思路,合上经济发展的节拍,正确处理金融改革与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二是完善政府职能。建立政府、财政、金融、扶贫开发的联合组织体系,加大对民族地区金融工作的领导,及时调整民族地区的有关金融政策;政府带头讲信用,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个人失信惩戒处罚,抓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建立一批有实力的贷款担保机构,完善保险体系,分散和转移金融风险优化民族地区的信贷环境。

3.2 突破政策瓶颈,增强发展活力

一是加大实行金融服务民族经济优惠政策。总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时,要考虑地区间的差异性,实行区域性的货币政策,增强基层央行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建立欠发达地区的金融优惠政策措施,准许民族欠发达地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享受民族优惠政策,恢复民族金融优惠政策措施,扩大受惠面。民族贫困地区金融优惠政策不能局限于计划经济时期规定的国营、集体企业,应进一步扩大民族地区优惠贷款利率和贴息范围、建立民族经济发展专项贷款、延长扶贫贴息贷款的期限等,促进民族经济加快发展。二是建立专门扶持民族经济发展的专项贷款。由基层人民银行直接管理和发放,财政部门贴息和补偿。三是政策性金融及时补位。在民族欠发达地区增设政策性金融机构,扩大政策性业务。如专门设置区域性的民族地区经济开发银行或借鉴孟加拉国“穷人银行”作法,加大财政支付转移力度。

3.3 突破机制瓶颈,畅通投入路径

一是积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组建工作。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公司经营,部门配合”的模式,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增加信贷投入。二是建立货币回流的长效机制。根据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和恩施大开发的精神,引导和督促各金融机构积极争取上级行的支持,探索金融机构在当地吸收的存款用于当地经济发展的资金回流机制,新增存款除留足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必要的清算资金外,应全部投放当地,保持信贷投入合理增长,减少资金外流,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三是扩大民族地区金融机构经营自。在信贷权限审批上,扩大审批金额,简化报批程序。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欠发达地区金融机构应重新定位于突出政策性、扶持性和社会性,在绩效管理和考核上,实行有区别的特殊政策,关心和爱护在民族地区工作的干部职工,从经济待遇上和考核模式上予以倾斜。四是创新支农再贷款发放方式。由于目前农村信用社对支农再贷款的需求不断弱化,为充分发挥支农再贷款的政策性,建议直接由基层人行发放到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户手中,引导金融机构将支持城镇化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持中小企业、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和和谐社会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五是加快邮政储蓄银行组建,探索完善资金运作机制,使邮政储蓄资金有效运用于本地经济建设[3]。

3.4 突破环境瓶颈,营造洼地效应

建议加快建设金融生态工程。进一步动员和组织各方力量,改善金融生态建设,共同维护金融安全,更好地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积极构建和谐的经济金融发展环境,确保信贷增长与GDP增长基本同步,实现经济金融又快又好发展。加大不良资产的核销和剥离,帮助民族地区金融机构卸下包袱,轻装上阵,改善民族地区金融机构的内在环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维护辖内金融稳定;维护金融债权,打击逃废债行为;典型示范,开辟信贷投放绿色通道;建立信贷投入考核机制,增强激励作用,力求形成“洼地效应”。通过每年实实在在的开展一系列金融安全创建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金融知识和社会信用知识的认知度,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优化经济金融运行环境[4]。通过不断改善金融机构内在环境,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经济的核心作用,促进当地经济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0718.省略/Html/szes/153334475.shtml.

[2]胡克琼. 金融供给与地方支柱产业的发展需求――欠发达地区金融支持支柱产业发展的探析[J].金融与经济,2008(2).

[3]姚凤阁,李宝德.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创新性研究[J]. 北方经贸 , 2008,(4) .

[4]赵银银.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J]. 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 , 2008,(3) .

[作者简介]范才成(1971-),男(苗族),湖北省委党校研究生,主要研究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问题。

农业企业贷款优惠政策范文6

【关键词】涉农税收;税收优惠;增值税;所得税

一、我国涉农税收政策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农业税制始于1958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随着农业的发展,农业税种和税率经历了数次调整。1980年以来,农村乱收费愈演愈烈,农民税赋负担日益加重,制约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1994年税制改革中涉及了多项涉农税收,取消了畜牧交易税和集市交易税,并将屠宰税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保留了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基层财政负责征收。

2000年开始,我国开展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把原来的乡统筹费用统一纳入农业税范畴,把村提留的管理费、公益金改为农业税附加,取消屠宰税和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并对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进行了调整。

2004年,我国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国家税务局公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2005年,国家废止农业税,停征农业特产税,保留了对烟叶的征税,即烟叶税。涉农税种有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和契税,这些税种的征收权基本由基层财政移交到地方税务所局。农业税的取消。标志着中国“工业反哺农业”时代的到来,是未来一系列扶植农民政策的开始,表明政府对农民政策真正有了变化。

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81号文件),而此前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业发展。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多个税种。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538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惠及广大的涉农企业。

二、我国涉农优惠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涉农税收政策中对农业、农民和农村有很多优惠政策,给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创造了宽松的税收环境,减轻了农民和涉农企业的负担,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

(一)增值税涉农优惠未落到实处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的13%计算扣除进项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增值税税款完全由最终购买者承担,免征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本人的意义并不重大,反而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购买者更有利。虽然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并可按13%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抵扣,但企业照样压价收购农产品,而农产品加工出口后,企业享受出口退税优惠,并没有将退税款退给广大的农民。国家对饲料、农膜、农机、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从生产到销售环节都实行低税政策,对纳税人生产、批发和零售有机肥产品实行免税政策。政策的初衷是为了照顾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但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上涨,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使得减免增值税带来的效应被冲抵。大大削弱了政府惠农政策的效果,实际上从生产到销售各环节发生的税收减免的受益者是生产厂家或经销商,他们是真正获利者。

(二)企业所得税涉农优惠政策未体现环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目前的税收优惠没有和环保政策有效结合,企业所得税涉农优惠政策有待进一步改进。

(三)个人所得税涉农政策缺乏公平性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进城务工、提供劳务和从事生产经营等取得收入的农民工征收4"-X所得税,对农业生产者在农村的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从政策可以看出。进城农民工和城市居民承担一样的纳税义务,由于我国的城乡差别,城市居民能享受教育、医疗、保险等较多的福利,相对来说进城务工农民承担了较重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现在农村的大多数农业生产经营大户仍主要是利用自然资源进行生产,而这样的生产,不仅带动效应低或根本没有带动效应,造成了其发展愈快对当地自然资源的耗损就愈严重的后果。将获取大量收入的农业生产经营大户排除在个人所得税之外,不利于农村形成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因此,现行个人所得税涉农政策有明显的抑农倾向,不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和调节农村个人收入,缺乏公平性。

(四)营业税涉农贷款优惠政策不到位

涉农贷款难是当前一种普遍现象,其中最大的难点是农户和涉农小企业的贷款难。对养殖业和种植业来说,一次投入资金较多,风险较大,虽然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些有利于金融机构支农信贷的税收优惠,但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原因和贷款风险,对农业发展所需资金支持不大。我国在这方面缺少有力的优惠政策,不能使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入到涉农领域,支持农业和欠发达地区农村的发展。

三、国外城乡税制及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一)发达国家的城乡统一税制

发达国家实行的是城乡统一的税制。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税种,对工商业、农业不区别对待,而是分布于各种税中一起征收,将主体税收延伸到农业,体现了各行各业税负的公平性。在统一的税制下,农民的税收负担与城市居民一样。按其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缴纳税赋。一般对农业生产和销售农产品征收流转税,如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等对农业生产和销售征收增值税;农业生产者收入超过规定的起征点后就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企业形式经营的农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缴纳地产税。

(二)国外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绝大多数国家为了促进和支持本国农业发展,在税收上还实行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越是农业比重低的发达国家,对农业的税收优惠措施越多、优惠程度越高;农业资源禀赋条件好的国家,对农业的优惠程度也很高。具体涉农优惠政策很多。一是免税或零税率。在免税的同时可按固定比例获得税收偿还。如法国、荷兰、希腊和比利时等国对农业实施一定程度的免税。由于在免税的情况下,农民会失去把税收转嫁给消费者从而抬高农产品价格的机会。因此。政府规定在享受免税的同时,允许农业经营者按常规在销售农产品时向购买者索取农产品价格一定比例的税收补偿。在法国,农民的这种税收补偿由政府负

担。二是适用特别税率。即对农业征收增值税时采用特别的优惠税率,优惠税率明显低于基本税率,西欧的大部分国家对农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实行低税率。如意大利对农产品按4%的低税率征税,法国对农产品主要按7%的低税率计征,荷兰对谷物按6%的低档税率征税,西班牙的农业虽然同样适用16%的基本税率。但政府同时对农民销售农产品给予8%的补贴。

四、完善我国涉农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增值税使其优惠落到实处

和国外不单设农业税,而是将农业统一纳入城乡税制的做法一样。我国取消农业税。把农业和工商企业一并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这种做法符合我国国情和税制改革发展趋势。为了使涉农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建议对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一是在规定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前提下,允许农业经营者在销售农产品时向购买者索取农产品价格一定比例的税收补偿,这个比例可以设定为销售价格的13%,或者由政府财政来补贴这一部分税收补偿,这样农业生产者才能真正得到免征增值税带来的好处。二是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不再实行减免,而是按规定的税率征税,所征收的税款集中上交国库,由国家统一按田亩数平摊直接补贴给农民或按一定比例直接投入各地农业基本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方面,对农民和农业实行直接补贴。三是在对农业生产资料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实行税收减免的同时,严格控制农资产品的价格,实行生产经营成本加微利的定价模式,把减免增值税带来的惠农效应充分体现出来,让农民成为真正的获利者,促进农业的有效发展。

(二)完善企业所得税以促进环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虽然在涉农方面部给予了优惠,但是没有体现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生态保护,政策体系不尽完善。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态环境遭到了较大的破坏,广大的农村是我国最大的生态屏障。一方面要通过税收政策扶持来达到鼓励农业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也要制定对产生污染却不能达标治理企业的处罚规定,这一点对农村地区的企业来讲是关键性治理措施。因此,只有把涉农优惠政策和环保要求统一结合起来,才能有效保护我国的生态屏障。

(三)城乡统一个人所得税以促进公平

参照国外统一城乡个人所得税制的做法,我国也应该对农业生产者开征个人所得税,将农业生产经营所得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有住所或居住符合我国税法规定条件的农业生产者,其课征对象为农业收益和地产收益,应税所得按农业实际收入扣除生产成本、费用,再加上必要的政策调整后确定,对农业生产者的收益征收所得税应实行超额累进税率,采用按年计征的办法征收。为方便计算征收农业生产者个人所得税,可由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历年的总收益,减去必要的费用,协商决定每单位平均收益,再按每单位平均收益额乘以经营面积计算出应税所得。通过设置免征额,将绝大多数农民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只有规模化经营收入较多的农业生产者才承担税负。对进城务工人员和非城市居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所得可适当提高费用减除标准,对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所得等给以一定比例的附加减除费用。通过上述调整,可以体现税收量能负担原则和轻税原则,也使农民享受到了同等的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