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贷款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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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贷款政策

农业贷款政策范文1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8-0192-0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主要承担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服务。为我国的农业经济发展,建设新农村,贷出大量的款项。不良贷款有如下几种: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

一、不良贷款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不良贷款面临的问题

在2003年8月15日,我国颁布了《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其中条例的第九条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13年年报数据显示,2013年,全行全年累计发放贷款13 300.5亿元,年末贷款余额25 026.8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71%。其中存在的不良贷款对农发行的资产带来严重的危害。首先,农发行的不良贷款中政策性挂账贷款的比例较大,比如在湖南省分行的贷款中政策性的挂账贷款占不良贷款的31.51%,天津省分行的贷款中政策性的挂账贷款占不良贷款的76.34%。这样大比例的政策性的挂账贷款,都使银行管理贷款增加了难度。其次,是放贷监管人员不充足,不良贷款的监管制度不健全,不能及时的预防不良贷款的产生。

(二)不良贷款形成的外部原因

1.贷款行为受政策影响

由于农发行是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所以农发行发放的贷款主要是政策性贷款。农发行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执行信贷业务。贷款的过程形成了一定的局限性,农发行不能完全按照商业银行的谨慎性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比如当我国经济不景气时,国家为了调控经济,保护农业经济发展,农发行很可能就要被迫放出大量贷款,而这样的贷款是很难收回的,这样就为农发行出现不良贷款埋下了隐患。由于政策性的原因形成的挂账贷款,很难做到清理政策性挂账贷款。

2.贷款对象的经营不佳

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贷款对象是国有购销粮食企业,如今随着我国经济宏观调控的政策,粮油价格的影响,自身机制的影响,国有购销粮食企业的经营步履维艰。1994年5月9号,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粮食部门必须收购社会商品粮的70%-80%。随着粮食购销体制深化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大量粮食,没能够疏通好粮食销售渠道。收购的大量粮食在销售环节受阻,不能够及时卖出粮食,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就得不到保障,农发行就很难收回贷款,形成不良贷款。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遇到停滞不前的困境,大量的贷款很难偿还,对于农发行来说形成的不良贷款很难清收。

(三) 不良贷款形成的内部原因

1.贷款监管的制度落后

由于我国不断加大三农政策的扶持,不断加强新农村的建设,农发行目前处于高速发展信贷业务的时期。农发行在大量发展信贷业务的同时,缺少贷款监管制度,导致贷后操作技术不规范,也就忽略了对贷款后的监管和跟踪。没有健全的贷款监管制度,也是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

2.贷款预警机制不健全

对借款人没有进行及时全面的监测和跟踪,在借款人出现重大经济亏损时,或借款人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改变时,没能及时的发现,并且没有及时向上级报告,对不良贷款形成的潜在隐患没有高度重视,对不良贷款的形成不敏感,对潜在的不良贷款不能及时做出预防和弥补措施。

二、不良贷款的预防措施和清理办法

(一)不良贷款的预防措施

1.严格把关贷款对象

对农发行提出建立信贷业务的企业进行严格把关,要充分的了解该企业的体制,要了解该企业的法人,要看该企业的发展状况,要对企业的未来经营发展状况了解,这样才能够充分掌握企业的还款来源,能够对企业的还款能力做出可靠地评估。要谨慎对待已经与其他银行发生过信贷业务的企业,因为企业很可能将原有的风险转嫁到农发行,这就给农发行带来了风险隐患。只有严格把关放款企业,才能保证稳定有效地还款来源,减少不良贷款产生的风险。

2.完善贷款监管体系

完善不良贷款监管体系。首先,应该建立相应的风险分散机制,要分散贷款对象,分散贷款期限。如果贷款客户都集中于一些大客户,一旦大客户出现经营问题,那么肯定会对银行带来损失,所以分散贷款对象,防止信贷风险过于集中。其次,贷款的期限也应该采取长期和短期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的分配贷款的期限,可以减少由时间因素带来的贷款风险。这些贷款的风险减少,从而可以减少不良贷款的产生。

3.充实监管库存人员

农发行放出粮油贷款之后,在款项的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严格的追踪,掌握贷款组织的经营状况可以更好的控制贷款的收回,这样就需要有专人进行库存监管。农发行放出贷款之后,应该严格管理贷款收购的各个环节。每个粮库或粮食加工企业都要有与之匹配的银行驻库员,在粮食收购环节,严格监管粮食库存。要建立相应的入库核查制度,在粮食收购期间,客户经理应该做到至少每周都要进行入库核查。银行信贷人员要做好定期查库,异地库存监管,保证粮食收购的有效进行。

4. 建立网络管理系统

科技影响着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更是新经济时代不可回避的经营工具,可以在商业银行的业务中看见科技逐渐渗透到了金融行业。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自助服务,或者提款机,利用科技网络进行原来必须到银行才能办理的业务。那么政策性银行,也应当完善自身的网络管理系统,为了更好的、更科学的管理,应当开发网络平台,建立自身特色的网络信贷服务平台。

(二)不良贷款的清理办法

风险是银行信贷业务的伴生物。对于已经存在的不良贷款,就应该做好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减少不良贷款带来的风险,把资金损失降到最低。

1.盘活清收灵活选择

有的资产适合做清收处理,有的资产适合做盘活处理。那么就要分清盘活和清收的对象,清收是一种很有效的减少损失的措施,这种办法适用于那些有钱不还的客户,这样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等手段进行清收。盘活是指银行帮助存在不良贷款的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活动,这样可以使不良贷款反而转化成优质资产。要积极地推动银企活动,因为银企合作是盘活资产的重要前提。可以看出清收和盘活是两项不同的活动。清收是银行单方面的活动,盘活则是银企基于贷款双方共同的利益,共同努力转亏为盈。

2.政策支持积极争取

处置不良贷款,要积极地争取处置不良贷款的相关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建议出台相关的不良贷款清收政策,财政给予适当的支持,农发行可以在政府的引导下开展不良贷款的大规模清收工作。在政府的支持和保护下,农发行可以更有力的清收不良贷款,可以减少不良贷款带来的损失。树立多方配合,全方位协调的的信贷理念,综合各方面的力量,推动不良贷款的清收。

3.清收手段创新借鉴

商业银行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商业银行采用扩张式的贷款策略,增加了不良贷款的出现率。但是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手段是多样化的,例如:以物抵债,债权转股权,打包出售,信托处置,破产清算等。然而农发行在处置不良贷款的时候通常手段单一,局限于现金清收,以资抵债等常规手段,这样就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不良贷款的清收进程。所以,农发行应当突破传统信贷理念的束缚,创新清收手段,积极探索打包出售,信托处置等新模式,尤其是一些早期的贷款,是以前从农业银行带过来的不良贷款,这些贷款若是能探索新的如打包处理的方式,这样对银企双方都有利。从商业银行多元化的清收手段中寻求适合自身的清收手段,有利于不良贷款的清收。

农业贷款政策范文2

关键词: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政策;完善

中图分类号:F832.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6—0110—03

一、我国中央银行的支农再贷款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账”的原则对支农再贷款进行管理。

(一)对象与用途

贷款对象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支农再贷款用途为支持借款人解决其在发放农户以及其他涉农贷款资金不足的需要。

(二)贷款条件

一是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二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设立存款准备金账户,并按规定比例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三是坚持支农服务方向,期末各项贷款中涉农贷款比例不低于70%;四是内部管理健全,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经营财务状况良好或趋于改善;五是支农再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方式,鼓励优先选择权利质押担保方式。

(三)期限管理

最长1年,可办理展期,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

二、政策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及对业务发展的影响

(一)制度设计上不足的具体体现

1.支农再贷款的利率政策未能真正做到强农惠农。一方面,农信社使用支农再贷款资金的平均成本高于其通过其他融资渠道的融资成本而放弃申请支农再贷款资金;另一方面,农信社对以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定价不断提高,增加了农民的融资成本,给农民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担。以上的两种情况均使支农再贷款政策 “支农”本意打了折扣。支农再贷款的利率政策与农村信用社收益、农民利息负担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当前支农再贷款利率偏高和使用支农再贷款发放农户贷款的利率浮动幅度偏高,农村信用社的盈利空间较小,难以给农民利率优惠。

2.风险的绝对转嫁不利于调动金融机构运用支农再贷款资金支农的积极性。支农再贷款的使用期限到期后,必须按时足额收回再贷款本息,发生逾期时,人行直接从农村信用社准备金账户扣收。这样所有的贷款风险最后全部转嫁给农村信用社。“三农”经济内在的自然风险、价格风险决定了支农信贷的高风险。一旦遇到台风等自然灾害或农产品市场低迷时,大批农民和农业企业就会遭受严重损失,无力归还贷款,金融机构的收益将受到影响,金融机构开展农业贷款的积极性将严重削弱,而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政策意图将难以得到贯彻执行。

3.支农再贷款的实际使用范围过窄。从目前情况来看,支农再贷款尚未真正投放到村镇银行等刚刚建立起来的中小金融机构,而农村信用社成为了实际上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主体,可以说农村信用社单枪匹马地承担了信贷支农任务。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不断加大,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贷款市场需求也越来越大。而农村信用社由于自身条件的局限仍不能充分满足当前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特别是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储运业、农民住房和子女助学等方面的贷款需求满足程度更低。再加上农信社专项央行票据的兑付和存款的上升,流动资金增加后,农信社对支农再贷款资金的需求将大为减弱。这些都将大大地削弱支农再贷款的政策力度和效果。

(二)当前我国支农再贷款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随着农信社产权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人民银行票据发行与兑付等资金支持工作深入进行,全国大部分省市县农信联社都通过了央行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并获得资金,支农再贷款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但是,由于支农再贷款政策设计理念的滞后和制度上的缺陷,致使曾经以服务“三农”定位、支持“三农”发展的支农再贷款业务却在不断萎缩,贷款规模呈下降趋势。截至2010年末,全国支农再贷款余额为723亿元。全国支农再贷款于1999年开始发放,11年来业务发展的规模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999—2002年的上升期、2002—2004年的巅峰期、2004—2010年的下滑期(见图1)。

图1 支农再贷款业务发展趋势图

数据来源: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

三、对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政策设计理念的探讨

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政策设计应遵循如下原则和方向。

(一)将支农再贷款政策作为一项国家重要金融支农政策,长期存在并发挥作用

我国三农的发展离不开而且迫切需要农村金融的支持,但是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却仍然不足。一是支农金融制度的欠缺。目前,我国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在支农方面存在着局限。二是支农资金投入不足。有着农村金融主力军之称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包袱的影响,支农投入一直较弱。虽然近几年农村信用社获得人民银行专项票据资金支持,资金实力大增,但由于其信贷营销的市场化取向,和对农村贷款的风险性比较大、收益性比较低、且是长期贷款的顾虑,信贷支农意愿和动力缺乏,支农资金投入和支农效果大打折扣,不能很好地满足农村资金需求。因此,支农再贷款政策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金融支农政策长期存在并发挥作用,既有理论基础,又有客观的依据。充分发挥支农再贷款政策效果将有效改善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支持严重不足的状况,同时,有利于弥补农村资金需求的缺口。

(二)丰富支农再贷款政策的内涵和外延,增强政策的普适性和针对性

农业贷款政策范文3

一、陕西财政促进农业农村贷款的现状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农村金融体制。陕西省财政部门高度重视金融支农工作,主要实行四类财政政策,探索发挥财政杠杆作用,积极培育和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业信贷投入呈逐年增加趋势。全省涉农贷款余额从2008年末的1140.2亿元增加到2011年末的2536.9亿元,3年平均增长30.55%,有效缓解了农民贷款难问题,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一是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2009年起,财政部开始在全国实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2011年,陕西省财政部门对于全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9个市120个基础金融服务薄弱乡(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照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补贴资金共计2313万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由此带动农村金融机构为陕西37个县发放各类贷款11.6亿元。

二是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起,财政部在全国进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政策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把财政奖补政策与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加强财政资金与金融资本的有效衔接,在调动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0年,财政部正式将陕西省列入奖励政策试点地区,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7∶3比例共同负担,其中地方负担的30%部分,由省、县财政按8∶2比例负担。2011年陕西省75个县的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1952.2亿元,比上年增加390.7亿元,同比增长25%,共获得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2.23亿元。

三是财政涉农贷款贴息补助政策。涉农贷款贴息补助政策主要有扶贫贷款贴息(分为项目贴息和小额到户贷款贴息)和农发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政策。通过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贫困户发展产业的贷款予以一定的贴息补助,放大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充分引导金融和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农村。2011年陕西省涉农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共1.20亿元,拉动贷款40亿元以上。

四是农民资金互助政策。2006年,财政部支持在陕西省贫困村建立和发展村级发展互助资金组织,由财政扶贫资金和贫困村农户以入股方式投入自有资金组成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缓解贫困农户发展资金短缺问题,推进贫困村和贫困农户可持续发展。目前,陕西省已在1750个贫困村建立互助资金组织。2011年财政扶贫资金安排4500万元支持建立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组织。

各县区为解决农户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分别采取各项措施,大力推广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例如汉中市勉县,在对农业农村小额扶贫贷款按政策进行财政贴息基础上,启动金融支持订单农业试点工作,加大支持力度,强力推进名、优、新、特农产品研发,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通过对农户的信用状况、道德品质、致富能力、家庭资产等情况进行综合调查来确定农户的评级结果,给予2万至5万元的授信额度,农户持“信用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无需任何抵押担保手续,随用随贷,方便快捷。

二、陕西省农业农村贷款难问题的剖析

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撤离农村网点后,目前的农村金融市场主要依靠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撑,造成农村资本的大量“城市化”,农村金融体系“失血”严重。总体来说,虽然涉农贷款数量逐年增长,但是仍远远不能满足农户日益增长的贷款需求。

一是农民贷款渠道少。大多数县区内只有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和农业银行三家金融机构,面向农户发放贷款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合作银行)。同时,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互助资金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速度还不快,专门为农民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尚处于发展初期,数量少、规模小,远不能满足农民的贷款担保需求,加大了农民贷款的难度。

二是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投放额度小。由于农业生产中主要是分散经营,现金交易普遍,经济行为的可核查性差,经营风险较高,而收益率相对较低,金融机构对农民农户贷款的积极性不高,发放贷款资金额逐年呈现出下降趋势。再加上农民一般没有足够的可供抵押的有效资产,难以达到金融部门信贷支持的条件,也是造成贷款难的重要原因。目前,各金融机构发放农户信贷资金以短期小额信贷为主,单笔贷款额度小。

三是审批手续复杂。农户每申请一笔贷款需要提供担保,还需复杂的审批程序,耗费时间长,很容易错过农忙时节。

四是支持政策的“缺位”和“错位”。长期以来,我们对农村的财政投入相对不足,农村水、电、交通、农业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滞后,加大了农户生产经营的风险。另一方面,从全省面上来看,直接用于支持农户小额贷款发展农业产业的资金量很小,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各级政府近年来不断出台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但各类扶持政策零星,对金融机构的扶持方式单一,体系也不够健全,缺乏系统性和长效性,还有一些地方政府直接介入金融机构具体业务过程,使地方农村金融机构承担了过多的行政性和政策性业务,干扰了金融机构遵循市场化运作。

三、支持破解农业农村贷款难题的财政政策

农村金融是高成本、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在现阶段如果完全由金融机构来承担风险不可能做到持续经营。解决好金融支持“三农”与分散风险这对矛盾,破解农业农村贷款难题,需要以适当的财政政策和资金引导,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贴息以及建立完善激励机制、担保基金等方式,适当补偿涉农金融机构的风险,降低经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提供“三农”发展的资金需要。

1.支持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满足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要通过适当的财政政策支持和引导,推动农村金融改革,逐步构建以农信社为主,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为辅,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农村商业信贷服务体系,让农村广大群体享受到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一是支持建立多元化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完善“正向激励”的农村金融政策体系,对农村金融机构,在准入门槛、存款准备金率和财税政策方面给予政策激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等社区性金融机构,为农村金融注入新鲜血液,拓展农村经济融资渠道,活跃农村金融市场。二是实行差别化的财政支持政策,以一定的财政奖补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增设机构网点。例如,对新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银行金融机构在基础服务薄弱地区(空白乡镇)的新设网点,省上给予20万至30万元开办费补助,调动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市场的积极性,力争尽快消除全省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增加金融服务网点,切实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

2.支持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要针对不同区域生产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开展多种形式的试点,加紧研究和制定政策,有效解决农民贷款无抵押物问题。一是拓展“一卡通”抵押贷款范围。2010年,陕西省开始在渭南蒲城县和泾阳县开展“一卡通”抵押贷款试点。下一步,要继续完善“一卡通”抵押贷款机制,加大对“一卡通”抵押贷款支持力度,支持更多的县区开展这项工作。二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保贷款。重点支持增加合作社开展社员资金互助的银行保证金、开展社员生产互助保险的风险基金,利用现有的小额贷款担保公司、金融机构,财政贴息,用于开展为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抵押机制,放宽贷款条件,稳步增加信贷规模,解决合作社贷款难问题。三是加快开展住房、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质押贷款试点,逐步完善机制,待政策调整许可后,迅速推广。

3.完善金融业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信贷投放力度。在加强新增贷款激励、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定向费用补贴等力度的同时,通过制定科学规范的贷款考核奖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涉农贷款,实现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加大信贷投放。一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贷款考核指标的,根据增长幅度,给予50万至300万元奖励;二是完善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模式,加大对商业银行支持“三农”的考核指标权重;三是设立金融发展贡献奖和金融创新奖,对支持省域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及金融创新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20万至50万元奖励。

4、完善农村金融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支持农村金融创新服务。一是加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支持力度,建立农业风险转移机制。通过增加保费补贴资金规模,增加保费补贴品种,扩大政策覆盖面,探索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增强保险机构涉农保险能力,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二是建立和完善农业担保机制,不断完善农业担保资金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按照“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以财政资金引导,吸引金融资本注入、民间资本投入,整合国有资产,不断增加农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推动农业担保公司持续发展。为防范、化解担保风险,建立以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提取风险准备金为主,以财政风险补助资金为补充的担保风险金补偿机制,逐步探索建立政策性再担保基金制度,构建农业担保风险分担的长效机制。三是通过设立网点补助,费用补贴、税费减免等支持措施,建立政府风险补偿机制,确保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基本金融服务。

综上所述,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创新财政支持手段和方式,加强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支持,解决“农村金融”失灵问题,是财政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方向和政策着力点。

课题组长:苏新泉

课题副组长:程涛 乔朴 苏诚

农业贷款政策范文4

一、国外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运作

(一)美国农业政策性金融

1、美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构成

美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主要包括信贷体系和保险体系两部分,而农业政策性信贷又包含以合作金融为基础的农业政策性信贷体系和政府农业信贷机构两种类型。

首先是以合作金融为基础的农业政策性信贷体系。农场信贷银行与合作社银行等其他类型机构合并,形成了农业信贷合作社。其次是政府农业信贷机构。在1933年美国政府为了缓和农产品过剩危机,利用金融手段对农产品销售和生产实行政府干预与调节,建立了商品信贷公司。1935年成立了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对农村电业合作社和农场等借款人发放贷款,用于架设电线,组建农村电网,购置发电设备,发展通讯设施,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1935年,美国还建立了直接属于政府的农民家计局,成为美国政府办理农业信贷的主要机构。另外还有其他农业政策性金融形式。农场信贷系统保险公司承保农场信贷系统票据本金和利息以及对投资者发行的其他债务的及时支付,并负责管理农场信贷保险基金。联邦农业抵押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农业不动产提供融资,以及为农村的贷款人提供更大的流动性而吸引新的资金。

2、美国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运作

在资金来源方面,主要有:资本金、发行债券、借款和经营收入。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最初设立的资本金基本上都由政府部门提供。例如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社银行、商品信贷公司,其资本金完全由政府直接提供。同时美国发达的金融市场使得美国农业政策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从金融市场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和票据,向社会公众筹措资金。资金来源的另一个渠道就是借款,可以向银行借款,也可以向其他金融机构借。

在资金运用方面,主要有:贷款、担保等。政策性贷款是美国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运用的最主要形式。例如联邦中期信贷中期信贷银行贷款对象为农业生产者会员,贷款用途主要农牧业生产与经营。担保也为各政策性金融机构普遍采用。例如农民计家局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农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

(二)法国农业政策性金融

1、法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构成

法国是西欧最大的农业国,也是最早建立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国家。法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是建立在合作金融基础之上的。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既可以发放贷款,又可以吸收存款,能够提供各种金融服务,逐步向商业化、综合化、国际化方向过渡。在保险方面,为了补偿农民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国从1840年成立了第一家地区性相互保险公司,到1986年正式确定为法国农业相互保险集团公司,专门经营农业保险及相关业务。另外,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也在中央金库和地区金库设立特别担保金,从事普通担保、国库特别担保和对地区金库进行担保。并且由法国农业相互保险集团公司专门经营农业保险及相关业务。

2、法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运作

在资金来源方面,主要有:资本金、存款、发行债券和借款等。法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成立之初,一般都是由政府牵头,倡议大银行或公共机构进行持股组建的。因此,这些金融机构多为股份制形式,同时具有半官方的性质,可以从事一些商业银行开展的业务,可以吸收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等。另外发行债券和借款也是法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的两大渠道。它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各种债券来筹措资金。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战略联盟己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2001年法国农业信贷集团开始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目前社会公众所持股票己占到其股权等40%以上。

在资金运用方面,主要有:贷款、投资、贴现和担保等。最主要的资金运用是根据政策法规和业务需要发放各种优惠贷款,特别是在农业方面发放了大量贷款,为法国继续巩固传统农业大国和保持其农业的优势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投资也是法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运用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日本农业政策性金融

1、日本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构成

日本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包括准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林中央金库,及严格意义上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1)农林中央金库。日本农林金库成立于1923年,是一家准政府机构,是政策性资金提供的主要渠道。农林中央金库是作为日本合作社体系的“中央银行”而存在的,贷款客户主要有该系统中的合作社组织和农业、渔业、林业机构。(2)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其目的是“在农林渔业者向农林中央金库和其他一般金融机构筹资发生困难时,公库提供低利、长期资本以增加农林渔业生产力”。

日本农业信用担保制度是根据农业信用担保保险法,由全国47个都道府县先后成立的农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分别实施的信用担保制度和信用保险制度构成,目的是解决农业生产者向商业性金融机构申请农业贷款时自我担保不足的问题。农业信用担保保险的对象包括农业渔业金融公库的所有借款者,对促进政策性信贷资金的发放起到了保障和促进作用。

2、日本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运作

在资金来源方面主要有:资本金、发行债券和借款等。与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日本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金也是多由政府提供。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资金来源由三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由一般会计和产业特别会计历年所拨入的预算资金;一部分是向资金运用部、简易人寿保险及邮政年金等处的借入资金;还有一部分即为以贷款回收款为主体的自有资金。

在资金运用方面主要以贷款为主。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资金运用主要是对土壤改良、造林、林间道路、渔港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提供贷款,以及对维持和稳定农林渔业的经营、改善农林渔业的条件所需资金提供贷款。

二、国外农业政策性金融运作的成功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重视农业政策性金融在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农业、农村、农民的“三农问题”始终是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根本问题。但是在金融市场中,资本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结果使其获得行业的平均利润,低于平均利润的经营项目或产业将得不到足够的货币资本支持。国家利用财政转移支付职能支持农业是最直接的调控方式。然而,财政补贴既受到WTO农业协议的严格限制,同时更受到我国财力不足的严重制约,财政对农业投入不足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障碍。从下列图表我们可以看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尽管国家财政支农支出的绝对值增长较快,但是农业支出占其比率却呈下降趋势。农业政策性金融属于财政融资的范畴,是财政手段的延伸,是财政和金融的有机结合,能有效弥补财政支农职能的不足,在贯彻政府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增加农业投入调控资金投向方面具有特殊的职能作用。

(二)政府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扶持政策

由于农业政策性金融所从事的农业领域具有生产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经济效益不高、商业金融不愿涉足,但是对国民经济发展却有重要影响。因此为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各国政府一般都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

目前各国政府对农业政策性机构的扶持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是通过财政渠道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来源;二是通过中央银行再贷款保证资金供应;三是通过政府担保支持农业政策性银行在国内外筹资,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市场机制的完善,政府不必直接为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而是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提供担保,将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信用高度提高到国家信用的同等水平;四是通过财政补贴、税收等手段改善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财务状况。所以,我国政府对政策性银行的支持还可以考虑提供债券融资担保、税收优惠、贴息、增加资本金、对部分项目贷款给予特别担保等措施。

(三)通过立法对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和保障

各国大都通过立法对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和保障。目前,美、日等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律体系,对农业政策性金融业的监管严密规范。在健全的法律保障下,政策性银行按照法人的框架以及银行的机制在保证财务稳健的前提下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外部行政行为对政策性银行经营活动的干预,使其能够自主地在风险管理、人力资源、信息化手段和金融创新能力等方面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有明确的业务对象和服从政策的贷款投向

农业政策性金融作为政府执行农业政策的特殊机构,为体现政府的政策导向在支持对象上应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政府一般都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服务条件进行明确的限定。同时国外农业政策性金融一般会随着一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演进。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设计、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主要任务、职能以及运作方式上,都会根据所处的外部环境与本国的战略目标相应地做出调整。例如日本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赋予公库不同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很好地适应了农户在不同时期对信贷资金地需求,为政府不同时期地农业政策实施提供了有力地政策性金融支持。

(五)信贷融资模式应为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主要发展模式

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有两种模式,既财政融资发展模式和信贷融资发展模式。在我国确立以信贷融资为基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发展模式是可行也是必要的,它适应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强化农发行所应承担的责任,减少银行对国家的依赖,减少债务人对政府的依赖,防止产生道德风险。

目前,我国农发行基本属于信贷融资的发展模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运营资金来源长期以来主要依靠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自2004年以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融资方式不断进行创新。目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形成了以人民银行再贷款为依托,市场发债融资为主体,各类存款以及同业拆借、票据交易等为补充,以市场化为主的多元化融资格局,其中金融债券已经成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农业贷款政策范文5

日本国土面积十分狭小,仅仅相当于我国的1/25,并且日本的山地和丘陵地区约占总面积的80%,多火山、地震,土壤贫瘠,资源比较匮乏。第二次世界大战使日本雪上加霜,国内粮食严重不足,因此农业发展的首要目标是尽快增加粮食产量,确保国内基本的粮食需求得到满足。在这种情况下,1953年4月1日,由日本政府全额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其经营目标是依据国家政策向经营农林渔业的个人和法人贷放期限长、利率低的资金,以促进日本农林渔业的发展。日本农林渔业公库设总店1个,支店22个,员工924人,资本金3116亿日元。2004年3月末(财政年度)贷款余额32669亿日元,贷款构成主要是农业贷款、林业贷款,其中农业贷款16869亿日元,占比51.6%。

(一)纵观日本农林渔业公库的发展史,其大致可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5年到1960年的战后恢复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粮食极度短缺,日本陷入了极端的混乱中,国民处于饥饿的边缘。公库的政策目标是支持粮食增产,信贷基金主要投向农地改造、开拓耕地、改进灌溉设施,用于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第二阶段为1960年到1975年的支援改善期。随着日本经济的迅速发展,工商收入增长很快,农业与工商业收入差距不断拉大。为缩小工农业收入差距和适应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增加畜牧业和果业比重的需要,日本1961年颁布了《农业基本法》,并且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政策目标是要满足不断增加的果树、畜产、蔬菜等经营实施建设的需要。

第三阶段为1975年到1990年的生产过剩期。由于农业基本法的切实落实,大大促进了大米、畜产品和水果的生产,大米的产量开始出现过剩的倾向。因此,农业发展的重点转到了加工、流通领域。在水产业方面,农林公库又创设了支援水产品加工业的贷款资金项目。

第四阶段为1990年以后,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使日本的农产品市场形成了本国农产品直接与海外竞争的情形。因此,增强农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培育能与海外农产品进行竞争的农业,成为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主要目标。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愿意从事农业的年轻人越来越少,“周末农业”、“老人农业”现象日益成为阻碍日本农业发展的严重问题。为此,1994年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创设了“强化农业经营基础资金”,用于支持核心农户的发展。这种资金制度规定,只要经市、町、村认定是新一代的农业生产者,公库除提供设施资金贷款外,还可以同时向其贷放当地低利息的长期流动资金。

(二)公库资金的筹集与应用

长期以来,日本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的筹集主要来源于邮政储蓄和邮政简易保险。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的主管部门——大藏省专门设立一个融资管理机构“邮政投资特别会计窗口”,把筹措的资金集中起来,再贷放到每个政策性金融机构。公库的贷款范围包括四个方面:农业信贷业务,占贷款的60.3%;林业信贷业务,占贷款的24.7%;渔业信贷业务,占贷款的4.9%;加工和流通信贷业务,占贷款的10.1%。贷款资金的特征是长期、低息,平均贷款年限为20年,最长可达55年,平均贷款利率为3.89%,其中1998年度为1.77%。在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一般是固定不变的,但贷款户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进一步申请减息,由此造成的利息损失,公库可获得“农林渔业振兴基金会”的补偿。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概况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18日,总行设在北京。其分支机构按照开展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需要,并经银监会批准设置。截至2006年底,除总行及总行营业部外,设立省级分行30个;地(市)分行(含省级分行营业部)330个,地(市)分行营业部210个,县(市)支行1600个,县级办事处3个。目前暂未在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现有员工约5.9万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和农副产品合同收购、农业开发等业务多种的政策性贷款、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及监督使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若干农业比重大的省、自治区设摆出机构(分行和办事处)和县级营业机构,资金来源除财政核拨资金外,主要面向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并使用农业政策性贷款企业的存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运营资金来源长期以来主要依靠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从2005年开始加大了市场化筹资的力度,目前暂未开展境外筹资业务。截至2006年12月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余额3870亿元,金融债券余额3131亿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运营资金目前主要用于粮棉油收购等流动资金贷款。截至2006年12月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项贷款余额为8844亿元,其中粮油贷款7454亿元,棉花贷款1173亿元。

(二)存在的问题

1、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不足且来源较为单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注册资本为200亿元,中国人民银行实拨资本金较少,仅为lO亿元,其余为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以贷款的形式划转的资产和财政退税转增的资本金。资金不足,然而其来源除资本金少和吸收少部分企业存款外,主要依赖于向中央银行再贷款和发行金融债券,资金来源与所承担的任务之间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

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较为狭窄

2、从1998年开始,为了配合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国务院决定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扶贫开发贷款等专项贷款业务从农业发展银行划出,其职能变成了单一的粮棉收购银行。随着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的深化,粮棉市场全面开放,农业发展银行在2003年、2004年粮棉油贷款分别为6809.77亿元和7104.26亿元,占当年农发行贷款总额的99%。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的单一导致其难以扩大发展,同时也限制了对其他涉农产业如农产品科技研发、农业基础设施等项目政策性资金支持。

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经营困难重重

农业贷款政策范文6

农村信用社贷款资产存量风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有外部因素,也有内部因素,有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有方面的,也有方面的影响。农村信用社与我国商业银行及其他机构一样,属于经营货币资金、授受信用的高风险行业,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贷款风险。但由于我国农村信用社现行的政策环境、经营体制、经营管理水平、服务水平及业务等方面的原因,因而农村信用社发生贷款存量风险的概率及造成的影响远远高于其他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按照一般的分析,贷款存量风险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体制的转变、市场的变化、的风险、政策性的因素、经营管理方面的局限、贷款对象及贷款方式的不当、历史的状况、经营环境的影响等诸多方面。而若从农村信用社贷款存量风险的性质上划分,又可分为信用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等几方面的原因。

一、信用社贷款存量风险的一般性原因分析

农村信用社受到经营环境、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经营管理水平、服务对象及服务方式等方面的制约,因而贷款存量风险比较复杂。具体分析为:

1.农村信用社体制的转变形成贷款风险

近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发展而不断深化。在这种经济体制处于重大变革及新旧体制转轨时期,应该说,作为金融业务的银行及信用社受到的冲击都是比较大的。这方面具体在农村信用社更突出一些。一是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农村信用社未能及时做好原人民公社体制下的集体债务的分摊落实工作,最终使一些集体贷款债务没有分摊到户,有些虽已分摊到户,但由于种种原因及工作不扎实,农民不予认可,或农民认账不认还,从而最终形成了大量的呆滞、呆账贷款。二是一些农村乡镇及一般企业借助于转换经营机制的机会,采取了“金蝉脱壳”、“母体裂变”及新老账务划断的手段,变相地把历史包袱和债务留在了实际上已经为“空壳”的老企业,财产已经转移到新组织的企业中去,从而使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债务虚置,形成事实风险。由于这些贷款长期挂账,基本上失去了流动性和效益性,风险系数在与日俱增。三是农村合作社商业企业在实行四放开,即经营放开、价格放开、用工制度放开、报酬放开之后,相当一些企业实行了租赁承包及拍卖等经营方式。由于这些企业在过去是稳定贷款对象,贷款方式多为信用贷款。面对这些变化,农村信用社未能及时采取保障信贷资产安全的措施,及时地进行贷款对象及贷款方式的调整;加上一些行政及政策的干预,最终导致了这一信贷业务存量的风险加剧,信贷资产质量的恶化。四是农村一些企业在与外商外资的合作过程中,企业的实际资产发生了转移,而农村信用社未能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的债务转移。另外,合作、合资企业有意地逃避贷款债务,使贷款债务“悬空”。以上这些在农村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出现的,直接影响到了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存量的安全问题,形成了信用社贷款存量的事实风险。由于承贷主体发生了变化,贷款债务没有转移,事实上已形成追债无主、索贷无门的尴尬局面;贷款方式失去了约束,企业的信用贷款已无信用可言,而抵押、担保等也由于过期而失效,由于贷款逾期过长,有的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期,追索已无可能。由此可见,在这方面,农村信用社由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对于贷款存量风险形成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

2.市场变化形成农村信用社贷款存量风险

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讲,市场变化对信贷资产存量风险的影响主要分为市场贷款对象及贷款行业的影响及市场对信用社的经营的影响等两个方面。从市场对贷款对象及贷款行业的影响来看,主要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变化,极大地影响了贷款户的经营。市场竞争的激烈也导致了一些贷款户的经营效益下降,一些行业趋于不景气,从而直接影响到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收回。

而市场的变化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的影响,从现实的贷款存量风险来分析市场风险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村信用社市场风险意识不强,没有把市场风险对贷款户的影响和对信贷资产的影响联系起来。在办理有关信贷业务过程中,往往被暂时的和局部的市场假象所迷惑,而忽视了相关的和必要的市场调查和分析,对贷款户可能遇到的市场风险缺乏预见性,贷款带有极大的盲目性而引发贷款存量风险。二是市场信息把握不准。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制约,农村信用社往往在市场信息的收集、咨询、分析等方面存在差距,加上人员素质、经营体制等方面的制约,基层社的信贷人员往往掌握不了市场的全面信息,有时只能依靠贷款户介绍市场的相关信息决定贷款,因而带有极大的局限性,直接导致了对市场判断的失误。对那些没有市场的产品项目或企业发放了贷款,因而造成了贷款存量风险的隐患。三是市场预测水平不高。由于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受到了知识结构及贷款评估,技术分析,市场分析及对新技术、新产品信息的分析等方面的局限,因而影响了市场分析预测水平。对一些有短期效益而没有长期市场竞争能力的产品或企业发放贷款使信贷资产存量转化成为高风险贷款。

由此可见,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说,从信贷风险管理的角度看市场的变化对贷款存量风险形成的影响,表面上是市场风险造成的贷款风险在贷款发放之后,而实质上市场风险对贷款风险的影响是在贷款发放之前就已形成了。因此,从这一点来看,农村信用社消除贷款存量风险必须与防范贷款增量风险结合起来。

3.政策性的因素对信用社贷款存量风险形成的影响

作为农村重要的合作金融组织的农村信用社,自成立之日起,就受到中央及各地政策性因素的多种影响,其中有一些实际上直接形成了农村信用社贷款存量的风险。如国家及地方的产业政策、价格政策、投资政策、财经政策、金融政策、经济政策等的变化与调整,都给农村信用社带来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贷款存量风险。尤其是在农村信用社的几次转轨及体制变化中,这种影响就愈加显得突出,因而政策性因素导致的贷款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首先,是由于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重要机构,必须承担和体现国家的相关政策及宏观调控的任务,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支持是责无旁贷的重大任务。在农业产业基础比较薄弱,农业生产比较利益较低,农产品生产周期长,自然风险大,农村经济仍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的贷款风险也相应的较大。而且,一些对农业的导向性政策还必须由信用社来体现,对农业的支持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其次,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对“三农”的贷款,政策性、行政性干预的色彩也较浓,因而信贷资产存量风险也较大。第三,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金融机构,在目前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政策环境下,对农村经济及农民来讲,农村信用社是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对一些有问题贷款的处理带有政策色彩,因此一些贷款就成为政策性呆账贷款,成为具有高风险性质的贷款存量。第四,由于农村信用社实行为社员服务的政策,在这样的政策下,不能单纯追求利润,在为社员服务的过程中,也容易形成贷款存量风险。

4.由于贷款对象及贷款方式选择不当而导致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存量风险

在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的市场风险观念、法制观念、竞争观念、利润观念淡薄。体现在对贷款对象的选择上不是以其信誉度及市场竞争能力、发展前景来衡量,而是看什么样的所有制性质及计划经济依赖程度。贷款方式主要采用信用贷款。而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农村实行体制转变,使原有的贷款对象及贷款方式、选择方式的弊端暴露出来。其一是受到行政干预,信用社不能自主经营选择贷款对象和贷款方式。有的一味照顾领导关系,不敢坚持原则。其二是为了竞争和争夺市场乱拉客户,不讲求经济效益,盲目发放贷款。其三是贷款不坚持按规范化管理程序办事,个别农村信用社信领导专横,一个人说了算。一方面是信用社干部素质低,决策能力弱,使不该贷的对象贷了款。另一方面在已发放的贷款中,由于贷款对象不当和贷款方式选择不当而造成了大面积的逾期贷款,形成了较严重的贷款存量风险。这方面的教训也是很深刻的。

二、信用社信贷资产存量风险的消除

按照信用社贷款存量风险的类型及性质划分,其原因又可分为信用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等几大类。针对这些原因可具体制定对应的策略。

1.信用社信用风险及化解的政策

信用风险是指农村信用社交易客体有意违约或因客观因素变化而无力履行合约义务而造成农村信用社信贷存量资产损失的风险。其主要表现为大量借款人不能如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从而造成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居高不下,贷款应收未收利息不断积累,而坏账损失难以消化。农村信用社贷款存量风险的形成既有与商业银行及其他机构的共同特点,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表现在:(1)农村信用社自身管理体制及农村体制的多变性是引发农村信用社信用风险的基本因素。可以说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农村经济体制的每一次变革,都加大了农村信用社的信用风险,造成了一大批贷款债权悬空和信贷资产损失,形成包袱。(2)由于农村信用社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三农”,而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又易受灾害,因而每当有大的自然灾害发生,极易造成大批贷款户因财产、生产的严重损失而难以偿还借款。另外,由于我国农业保险机制还没有健立和健全起来,因此,自然灾害造成的巨大损失无法得到有效的补偿,最后往往被直接转嫁到农村信用社身上。(3)在农村难以落实抵押担保等贷款担保措施。农村信用社的许多借款人由于经济基础薄弱。拿不出什么符合条件可用于贷款抵押的物品。另外,再加上现行抵押物登记费用昂贵,手续烦琐,大多数农村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机构,而需要到较远的县城去办理,借款人多数不愿办理。因而也就实际上造成了农村信用社大量贷款没有抵押担保,即使办理了抵押担保手续实际上也是徒有虚名的状况。

对于这些情况,为防范和化解风险,应采取多方面的措施予以解决。

一是要对农村信用社历次体制变革形成的资金损失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对确属政策性因素形成的损失,应分清责任,应由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承担消化的部分,应逐级向上反映,力求尽早解决。

二是加快信用社呆账核销的力度。在现行农村信用社自身承受能力的范围之内,允许其提高呆账核销比例。

三是尽快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障制度。通过参与建立和促进建立农业保险机构,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使农村借款人在遭受自然灾害损失时,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损失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四是根据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对象和经营环境特点,和制定与农村特点及农民借款户相适应的简单易行的贷款抵押担保办法,为农村信用社贷款一方面提供可抵押担保行之有效的措施,另一方面增强信用社贷款的保障。

2.信用社贷款存量中的财务风险及应对策略

财务风险是指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包袱沉重、利率倒挂及其他政策性、经营性因素,从而造成严重经营亏损,历年亏损挂账难以消化,不生息资产比重过大,大量蚕食、占用信贷资金,形成财务状况不断变化,最终导致的风险。

财务风险形成的原因,一是农村信用社历次体制变革,尤其是1996年“行政脱钩”,给农村信用社留下了沉重的包袱。再加上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通货膨胀时期,农村信用社为国家分忧,开办保值储蓄没能得到国家的补偿,只能依靠自身的力量进行消化,从而形成上述。二是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环境决定了其资本金成本较高,各项存款中高成本的定期存款占到了60%以上,其大量存放央行及同业款项利率严重倒挂,形成了亏损。三是农村信用社分散性强,点大面广,面对千家万户,形不成规模经营效益,而其库存现金占压、运钞的费用开支、资金结算及营运成本等均高于其他金融机构。

针对这些问题,主要应进行以下措施以化解风险:

第一,合理消化历史包袱。应按照其形成的原因及应承担的责任,采取由国家、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各自消化一部分的办法逐步予以解决。

第二,实行优惠利率政策。中央银行应根据农村信用社具体经营特点,对农村信用社转存于央行的款项实行优惠利率,改变利率倒挂的现象。同时,还可考虑发行优惠利率的特别债券或者办理特种存款,从而吸纳部分农村信用社的富余资金。

第三,实行减免税政策。考虑到农村信用社承担支农的重任,国家可将其作为农业从而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政策的扶持,尤其是对贫困山区和高风险信用社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免税的优惠政策,以使其充分得到休养生息,化解风险。

第四,农村信用社应针对自身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有目的的调整部分业务规模小、经营效益差的机构网点,达到压缩自身费用开支,降低不生息资产比重,提高资金营运效益,逐步减少和消化经营亏损之目的。

3.信用社经营风险及应对策略

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是指在其营运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的贷款存量资产风险,主要表现为;(1)资金超负荷,超比例经营,(2)从事违规经营,如高息揽储等;(3)行政干预形成的权力贷款、人情贷款等;(4)贷款集中投向了高风险的行业和企业;(5)营业差错多,失误多;(6)结算手段及电脑设备等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