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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基本制度范文1
内容摘要:本文在客观分析浙江省环境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环境治理的科学理念和经验,提出浙江省强化环境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浙江省 环境管理
近几年,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像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工业固体废弃物等12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都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指标内,大气环境质量也已基本达到国家的二级标准,主要水系的水质基本保持稳定,城市环境的综合整治也开创了新局面。这些成就固然可喜,但我们还应认识到浙江省自然资源匮乏,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人均耕地面积为0.5亩,不到全国的一半,大大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公布的警戒线。浙江的经济要进一步发展,只能走低消耗、低污染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因此,环境管理在保证浙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
通过调研发现,浙江各地市在环境管理方面进步显著,但是,问题依然突出。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政府主导,公众缺乏参与积极性。环境管理不只是政府的行为,应是全社会的职责。目前,政府行为贯穿了环保工作的绝大多数环节和领域,对个人及企业参与协助环境管理不够重视,公众缺少参与监督环保的渠道。
强制性政策主导,缺乏市场化手段。现阶段,政府主要通过出台一些强制性的政策进行环境管理,较少利用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也没有给予企业足够的激励以协助环境管理。政策实施成本过高,严重影响了环境管理的成效。
环保产业的发展还有待提高。浙江省的环保产业发展较早,有先发优势,环保产业的基础好,发展的速度相当快,还出现了一些颇具特色、具有一定规模的环保产业群,如玉环填料、诸暨电除尘器等。但浙江省的环保产业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环保产品单一,环保产业种类单一,注重环保产品的生产,忽视环保服务业的发展。
国内外环境管理经验
国际经验
环境管理做的比较好的国家,如日本、美国、新加坡、德国等,在环境管理的立法思路上有较大的不同。日本以阐明国家的基本环境政策和理念为重点,对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组织方法和责任义务作原则性的规定,不作具体规定;美国的环境管理立法是从预防源头污染着手,推出了一系列自愿合作伙伴计划,把环境管理模式从强制性转变为鼓励性模式,鼓励企业超越现有的规定和标准;新加坡则强调全民共同参与环境管理。
在环境管理手段方面,环境管理绩效好的国家间存在较多的共同点。首先,严格的立法。虽然不同国家的立法思路有差异,但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标准都非常严格。
其次,广泛利用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在环境管理发达的国家,广泛允许污染许可证和资源配额的交易,征收污染税、原料税、产品税、资源税、排污费、使用费、补偿费等,提供财政补贴、优惠贷款和环境基金,建立环境资源损害赔偿责任,实行押金―退款制度等。
最后就是要强调公众积极参与。利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是一种低成本的有效途径,采用经济手段则能对个人和企业有激励作用,鼓励公众协助、参与环境管理。在环境管理较好的国家,公众都具有极强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
国内经验
建立综合的环境管理体系 上海市政府建立了一个多目标、多层次、半封闭、循环渐进的环境管理体系,所谓的多目标指不仅重视环境污染的控制、治理,还关注自然生态、生物的多样性和资源的合理使用;不只局限于上海市范围,还考虑周边地区和流域;不能仅着眼于当前需要,还要兼顾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多层次是指环境管理分三个层次,即决策层、执行层和服务支持层,决策层负责制定全市环保规划、计划以及规章制度,确定本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项目等;执行层是指各专业委员会和区县政府,负责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实施相关的环保措施;服务支持层是指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决策执行后的结果,运用统计、审计、监测等手段,对执行情况进行定量分析、评价、反馈信息和总结,提出改进办法;而半封闭、循环渐进是指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制定因地制宜的政策,再根据执行结果做相应调整,如此循环往复,不断改进环境管理工作,提高管理绩效。
江苏省建立了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制度,包括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环境、资源、能源、产业、城乡建设等重要技术经济政策的制定,重大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等内容,涉及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制度、部门联合会审制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资金保障制度、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可持续科研开发和成果推广制度、环境保护目标管理与考核奖惩制度、重大决策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教育培训制度。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云南省同世界银行、亚洲银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及德国、芬兰、荷兰、日本、加拿大等外国政府都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先后启动了“世行贷款云南环保项目”、“世行贷款造林项目”、“全球环境基金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中荷合作云南森林资源保护与社区发展项目”等一批合作项目,有力推进了云南省的环境管理工作,提高了工作绩效。
近年,天津市以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为主题的国际合作非常活跃,已同美国、德国、日本、瑞典等十几个国家建立了多边合作关系。其中,与瑞典的第三期合作已经转入了“推行企业生态效益分析和清洁生产技术与设备方面”的研究,与德国某技术公司的二期合作项目转向推广“有效益的环境管理”模式,提高中小企业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水平。
优化产业结构并鼓励清洁生产 近年,深圳市大力发展质量效益型、科技先导型、资源节约型的绿色产业,调整产业结构,重视新产品的科研和开发,鼓励清洁工艺和清洁生产,积极发展高效清洁的二次能源。
广州市把清洁生产作为企业减污增效、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重点工作,组建广州市清洁生产促进中心,建立促进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运用经济和市场手段调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对实施清洁生产的试点企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以及对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少的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给予优先资金扶持,对重点污染排放企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
浙江环境管理的指导思想
树立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观
长期以来,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一直起着主导作用。按照这个观念,只有人力才有价值或具有内在价值,其他非人类的动植物种群只是作为满足人类需要的手段或工具。当代生态环境失衡等问题都是在这种观念下产生的。
现在,我们应该树立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观,以对待人类的方式对待动植物种群和景观等,不仅要保护公众健康、有效利用自然资源,还要追求环境公平、体现对非人类物种的道德义务。
以效率、公平、权利为决策准则
保护环境需要巨额资金,从对财政负责的角度看,需要用成本-收益分析的决策方法,有效分配资金,合理利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作为环境管理决策的依据,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一个主要缺陷是只关心总净效益,不考虑成本与收益的分配。决策时若只考虑效率,会导致不公平的后果。因此,决策还需兼顾分配公平。具体而言,环境管理的分配公平包括环境保护计划的公平、环境分配计划的公平、地区间环境问题的公平处理以及代际公平。
成本-收益分析方法还存在一个局限,就是没考虑某些法定的抑或道德上的基本权利。环境管理的决策还应该重视“每个人都享有在有益于健康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并把这种权利延伸到人类之外的动植物种群及生态环境。
浙江强化环境管理的对策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
利用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实施环境管理是一种低成本的手段,环境管理部门应更善于运用市场的手段,减少强制性行政手段的使用,为个人及企业协助环境管理、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提高更多激励。根据“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合理调整环境资源价格,减少或取消补贴;调整现行的能源税,引进新的环境税,对环境有害的产品征收消费税,实行差异税收,扶持引导环保产业的发展;更大范围的实施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制度;给予环境投资项目的优惠贷款利率,推行环保投资的有偿使用。
扩大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渠道
这不仅需要通过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来提高参与环境管理的意思,还应该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激发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热情,扩大参与的渠道。
具体而言要继续加强传统的宣传教育手段,除了宣传普及涉及环境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外,还要重视环境知识普及,充分利用多种形式的宣传工具,有选择地宣传一些兼顾经济和环境利益的正面典型,对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讨论;普及环境权的观点,让公众知道自己拥有什么环境权利,该如何行使这些权利,以及能获得什么利益;大力扶持民间环保社团组织的发展,环境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其合作,让这些组织发挥更大的作用;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化,降低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的监督作用,进一步落实有偿举报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推进绿色GDP核算体系
核算绿色GDP,要建立资源环境的实物量核算,在此基础上进行价值量核算;加强自然资源损耗监测,统计由资源过量消耗、排放废物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及社会生产过程中的自然资源消耗;统计环保支出,包括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恢复环境而发生的各种费用、为环保而设立环境管理机构发生的各项费用、降低和改善环境污染的研究开发及利于环保的设施支出;对推动社会进步和造成社会无序和发展倒退的“支出”进行区别统计。
发达国家常用“公众评估”的办法核算绿色GDP,也就是由相关的专业部门和较独立的咨询机构在较大范围内进行公众咨询,调查公众对生态影响的评估,然后总结公众的评估意见,并作为绿色GDP的补充。
推进环保技术创新
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资源消费结构,坚决遏制部分行业的盲目投资和低水平扩张现象,严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重污染产业的发展,逐步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快先进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
积极扶持无污染、轻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视生态建设,发展绿色农、林、牧、渔产业,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力度。
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大环保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环保科技人才的培养,鼓励企业环保科技的投入,增强企业自主研究开发水平,组织开展技术和装备攻关,提高环保设备成套化、系列化水平。
环境管理基本制度范文2
关键词:城市环境管理;政府绩效评估
一、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概念界定
1.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的主体。根据利益相关者的理论,城市环境管理的利益相关者既包括此项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也包括广大受众,即城市环境卫生服务的享受者。这些利益主体虽然对城市环境管理的关注焦点不同,但都与城市环境管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根据政府绩效评估实践中多元主体参与程度不足的问题,在构建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体系时必须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调整。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在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中,都必须坚持政府、公众、社会团体、企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
2.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的客体。政府环境管理绩效评估是对城市环境管理作出的评估,其客体就是城市环境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包括水环境治理、空气质量检测、垃圾清理工作、城市绿化建设、街面卫生管理等,在评估过程中表现为各种考核指标。
3.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的标准和目标。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最重要标准的是公众满意度,其目标就是通过广泛参与的绩效评估发现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不断改善管理工作,使广大公众满意度提升。同时,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也关注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力图实现城市环境与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达到现代城市应有的水平。最根本的价值追求还是以人为本,注重人的发展,努力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二、我国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实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观念落后。(1)较注重国家层面的宏观环境管理,对城市环境管理的微观层面关注不足。我国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四项制度中,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和“创模”三项制度均停留在国家环境管理的层面上,是从全国环境管理和环境整治的大局出发的,仅有全国卫生城市评选制度较好地关注了基于城市管理层面的环境管理。而地方城市所开展的考核评估工作基本上也是根据上级的指示和安排进行的,没有针对本市的特殊性采取更有针对性、更加具体的评估办法。(2)传统观念占据主导地位,绩效评估工作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对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工作的重视不够。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估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城市管理经验开展的,起步较晚,“当前中国的政府绩效评估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二是“唯GDP论英雄”的片面观。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政府仍然保留着计划经济时代只关注GDP增长,而忽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2. 评估主体单一。由于观念的落后和体制上的不健全,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的主体仍然以政府为主,其他主体参与度不够。
3. 指标体系不科学。城市环境管理停留在国家宏观管理层面的又一原因就是指标体系不科学,不能反映出改善城市管理的需求,指标过粗,过于死板,而且缺少反应多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的指标。
三、基于新公共管理视角的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
1.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的必要性。1.1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对实践的弥合。当前我国在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实践方面落实不够,一是没有落实到城市管理层面,二是没有注重公民参与。本研究提出构建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体系不仅要从理论上论述改变这种现状的必要性,更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评估体系及保障实施的对策,将理论变得切实可行,改变以往绩效评估实施难的局面。1.2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公民参与的需要。公民参与政府管理是目前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很多学者都认为公民参与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是促进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途径,能够督促政府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供给水平,更好地保障广大公众的利益。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体系下的评估主体就体现了多元化特点,正式为了迎合公民参与政府的管理的需要。
2.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体系框架。结合我国城市环境管理的具体情况,本文提出的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体系主要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界定:参与者范围、参与深度、评估对象、指标体系。具体如下:2.1参与者范围。(1)政府。政府是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的主导者,要积极主动的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工作。(2)公众。公众是政府行政权力的合法来源,又与城市环境管理关系最为密切,是城市环境管理工作的直接受益者,要实现广泛参与。(3)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是城市环境管理中的中立者,能够提供比较客观和更高质量的评估意见,是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的重要参与者。(4)私营企业。城市环境管理的受益者之一,与公众和社会团体的利益不同,关注自身利益,也应该获得绩效评估中的发言权。2.2参与深度。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参与主体的参与深度以公众表达诉求最大化为原则,即参与主体参与评估能够尽可能地反映自己的满意度,所获得的评估结果能尽可能具有统计学上的普遍意义,而不是局限于小范围的利益主体。2.3评估对象。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提供者,包括环境主管部门、公安、交通、城管等。由于评估对象过于复杂,不宜采取分部门评估的方法,而是由政府统一开展,综合评估,再根据评估指标体系确定具体责任人。2.4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是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的核心,一是要更加具体和深入,二是要结合参与主体确定不同的权重,形成评估指标——评估主体的二维体系,三是要注意将定性指标转化定量指标。
3.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的实施
3.1制度保障。本文虽然已经构建出了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的大致体系框架,但是没有制度层面的保障是难以落实的。应该先选取个别市县作为试点,然后再对体系作出修改调整,并通过政府规章、行政法规、政策性文件等形式将该项工作确定下来,使之制度化,成为城市环境管理及政府绩效评估的常规制度。3.2法律保障。要在城市环境管理绩效评估制度的实施之后,为满足继续开展该项工作的需要提请地方人大立法,或者由地方政府制定地方行政法规、规章,保障该项制度和该项工作有法可依。同时,有了法律的约束,能够形成较好的法律监督,促进该项制度的完善和落实。3.3技术保障。以往政府绩效评估实施难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开展评估的方式上,尤其是将公众纳入评估主体之后,就使得这项工作显得更加庞杂。这里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采取市民报告卡、社区记分卡等方式,便于广泛开展评估工作。
参考文献:
环境管理基本制度范文3
【关键词】水环境,管理现状,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P6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水资源和水环境之问存在着质与量的连接。质代表着在水体受到污染之后水环境产生的变化;量代表着水量,可以理解为水可借给的总量。针对于同一种污染情况,水量的不同直接影响到水环境的变化程度。
二、水环境管理体制和预警监测
1.流域管理体制
多年来,我国水资源管理和其他自然资源管理一样,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管理模式。这一模式的最大特点是按产品门类和行业来设置管理部据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是“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水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
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就中央一级来说,除了地质矿产部对地下水具有管理职能以外,我国对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具有管理权的机关有水利部、环保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公司、建设部、交通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其中水利部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这在管理体制上形成了“九龙治水”的格局。
2.水环境监控与预警
为控制流域水污染,防止水环境退化,水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是基本手段。水环境质量监测包括水文特征、水质理化指标和沉积物化学、水生生物种类数量以及污染源等5个方面的指标。通过人工监测、连续自动监测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采集数据,建立流域水环境信息平台,实现流域水环境质量的评价、模拟和预警,为可持续发展的流域管理提供决策依据。美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流域水环境监测体系, 由USEPA、USGS等机构实施全国水环境监测。2004年USEPA开始的环境监测和评价项目(EMPA)在密苏里河、密西西比河、俄亥俄河实施了大型流域水生态系统监测和评价示范。欧盟各国共同参与实施了欧洲尺度的陆地生态系统跨国监测与评价计划,在监测网络构建、环境标志要素、环境质量基准、监测技术、评价方法、数据管理系统和预测模型分析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展。当前流域水环境监测发展的主要趋势是注重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监测参数不仅包含水质指标,同时也更为重视流域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改变,以及流域基本环境特征的变化。
三、水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探讨
1.管理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我国关于水环境管理的法律实行的是水污染和水资源分立立法的形式,部分立法内容存在交叉甚至冲突。目前.我国水环境综合管理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涉水部门多.部门起草立法时缺乏综合平衡.立法实践又先后.缺乏通盘考虑.涉水法律存在交叉.妨碍水环境管理的法律执行。水环境管理的立法现在注重实体性立法.缺乏程序性立法.造成实体性立法规定的目标难以实现 对于水环境管理的概念缺乏必要的界定.可操作性较差
2.水环境管理运行机制缺失
以行政管理为主导的管理方式不能满足水环境管理的要求。政府在水环境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实行以行政管理为主的高度集中的调控政策 水环境管理职能和经营职能界限不清.水环境管理主要以各级政府投资为主.造成了水环境管理工作具有片面性和不可持续的特点.单独依靠行政手段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水环境管理的需要水环境管理经济手段运行机制缺失。
市场机制是微观领域有效的资源配置手段,各种税、费、补贴、信贷等是水环境管理的经济手段 在水环境管理相对薄弱的城市郊区.经济手段的实施由于管理力量的薄弱.制度规范的缺失造成实施和监管难度较大.制约了水环境管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
3.缺乏统一管理体制.水环境管理与发展不相适应
现行郊区水环境管理实行的分散式的管理体制.水资源、水污染等管理分属不同部门,水环境管理责权交叉多,难以统一规划和协调.部门间管理工作缺乏有效衔接.造成了水环境管理的脱节,割裂了水环境的整体性和联系性.不利于水环境综合管理.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
四、水环境管理改革的对策
1.加强城市郊区水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各级水环境管理法规体系建设.根据水环境的整体性和联系性的特点,统筹规划水资源和水污染管理立法。完善地方各级水环境管理制度,注重对水环境管理综合性立法,统筹考虑各部门和水环境资源相关单位利益。注重地方水环境管理的程序性立法.明确界定水环境管理的权责。建立水环境管理审批、运营、监督机制制度的建立,推行许可证制度。进行郊区水源污染防治立法。完善取水权、排污权交易立法。加强水环境管理的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监督.提高管理效率。
2.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对水环境管理运行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明确进行水环境相关权利界定.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建立完善水资源相关权利的市场交易制度,特别是个体与群体的取水权、排污权交易制度 丰富水环境管理的组织形式.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水环境管理的投融资制度.推行水环境管理涉水者治理模式 丰富产业组织形式,实行推行股份制、出租、拍卖、委托经营等形式提高涉水企业的运行效率。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丰富水环境管理调控手段,推行系统的水环境管理税费、补贴、信贷等经济手段,加大水环境调控经济手段的研究,特别是级差税、费以及绿色信贷方面.促进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产业园区的建立.促进水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3.建立和完善参与和监督机制
加强水环境管理集体和个人的水环境知识宣传和教育.发挥管理对象的监督和参与作用.是做好水环境管理工作的基础 建立起水环境相关单位、个人在水环境管理中的参与和监督机制.丰富参与渠道.可以以水环境监督委员会、用水协会、节水互助小组、水环境管理听证会等制度形式.加强水环境管理监督。对涉水事务执行过程和涉水企业的运作过程舆论指导、决策建议、运行监督,形成良好的水环境管理的参与氛围.进行提升水环境管理效率。
五、结束语
水作为最重要的自然资源,承载着流域的社会经济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流域水环境问题凸显,经济发展已经接近或达到资源和环境可承载的边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和落后的流域水环境管理体系将会成为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参考文献:
[1]陈吉江 余姚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管理浅析 水利发展研究-2012年10期
[2]王慧 王家顺... 黄河三角洲引黄灌区水环境问题与保护对策 地下水-2012年3期
[3]张月萍 上海市地下水环境容量评价及其在地下水资源管理中的应用 地下水-2012年3期
[4]周勇 浅谈我国城市郊区水环境管理改革探讨 科技致富向导-2012年29期
环境管理基本制度范文4
[关键词]环境管理 八项制度 环境规划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5-0160-01
1 环境管理概述
1.1 环境管理的产生与发展
由于环境污染及其产生的危害,环境管理便应运而生,它是人类在于环境斗争的实践中产生的,其历程大致经历了如下四个阶段:
1.1.1 限制阶段
20世纪50年代前后,世界范围内相机发生了一系列污染事件,由于当时尚未弄清这些公害事件产生的原因和机理,所以只是采取一些一般性限制措施,如伦敦烟雾事件后,英国制定了法律来限制燃料的使用量和污染物排放事件。
1.1.2 “三废”治理阶段
“三废”即废气、废水、废渣。20世纪60年代初,发达国家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各国相继成立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当时的环境问题还只是被看作工农业发展带来的污染,所以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是治理污染源,减少排污量。该阶段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尽管环境污染有所控制,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采取的是末端治理措施,从根本上说是被动的,收效并不是特别显著。
1.1.3 综合防治阶段
1972年联合国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宣言指出,环境问题不仅仅是环境污染问题,还应该包括生态破坏问题;打破了以环境论环境的狭隘观点,把环境与人口、资源和发展联系在一起,以整体的观点来解决环境问题。对环境污染问题,也开始从单项治理发展到综合防治。
1.1.4 规划管理阶段
20实际80年代,由于发达国家经济萧条和能源危机,各国都急需协调发展、就业和环境三者之间的关系,并寻求解决的方法和途径。该阶段环境管理的重点是:制定经济增长、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长期政策,要在不断发展经济的同时,不断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但环境问题仍然是对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
1.2 环境管理的概念
环境管理的概念是指根据生态学原理和在环境容量许可的范围内,依据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坚持宏观综合决策与微观执法监督相结合,运用各种有效管理手段,调控人类的各种行为,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限制人类损害环境质量的活动以维护区域正常的环境秩序和环境安全,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实现区域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行为总体。
2 环境管理制度
为了实现环境与资源保护目标,贯彻执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原则,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吸收各国的经验,规定了各种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下列具有全局意义的基本制度。
2.1 “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有关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
2.2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又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和环境影响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3 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对环境排放污水、废气、固废、噪声、放射性等各类污染物,按照一定标准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以及有关排污费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排污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污染与治理等基本原则规定的总称。流程如(图2):
2.4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工作程序为(图2):
2.5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是指把城市环境作为一个系统,一个整体,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采取多功能、多目标、多层次的综合战略、综合控制,以最小的投入,换取城市环境质量优化,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2.6 排污许可证制度
我国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基础,由排污单位的申报登记、排污指标的规划分配、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颁发、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四步组成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
2.7 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机关作出决定,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
2.8 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在一定特定范围内,为保护环境所建立的集中治理设施和采用的管理措施。
3 环境管理面临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3.1 环境管理面临的问题
环境法律中存在环境管理机构设置重叠或空缺的问题:部门立法、利益分割的问题依然存在,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关系不明确,管理比较混乱,呈现多头管理的局面。环境管理机构设置重复,致使不同部门的机构担负相同的职责。经济发展的决策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与环境保护要求相脱节。对于环境管理,不但缺乏公众监督,而且公民参与不够,公民没有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等。
3.2 环境管理的解决方法
3.2.1 完善关于环境管理的立法
把“公民参与”写入法律,让公民享有充分的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增加关于资源管理部门职权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并建立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制度。
3.2.2 加强国家对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能
以环境保护计划统合现行环境污染行政计划和自然保护行政计划;完善信息交流网络和信息公开制度;设立相关委员会以处理环境质量鉴定、重大经济活动的环境决策以及纠纷调查处理等事项;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3.2.3 加强对环境管理的监督
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环境管理监督、国家检察机关的环境管理监督;加强司法机关对环境案件的司法监督权,充分发挥其对环境的监督职能;社会团体、公众和群众自治组织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监督权利,更好的实现环境保护。
环境管理基本制度范文5
关键词:生态环境;环境保护;环境管理;政策;制度
中图分类号:D63-31;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3)01-0028-05
自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今,我国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管理制度。这些环境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向着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逐步迈进。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一项社会活动、经济活动实施前,对其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并为减轻和防止这些影响提出措施和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它要求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开发项目。必须在开始建设之前通过调查、预测和评价,就该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项目经过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发和建设。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当今世界工业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1969年美国颁布《国家环境政策法》,在世界范围内率先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自美国颁布该项法律以后,受其影响,欧洲各国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也陆续制订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到1996年,全世界已有85个国家制定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我国早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就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出了相关的规定。1981年国家计委、经委、建委和环保领导小组颁布了《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从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开始正式实施。此外,我国的其他环境法规中也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相关规定。如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中,分别就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野生动物环境影响评价作出了相关的规定。2003年我国开始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规划实施的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二是对项目开始建设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而大多数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不仅适用于规划和建设项目等微观活动,还适用于国家政策制定和开发区建设等宏观活动,其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如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就涉及到了国家立法的领域。而从中美两国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的角度上看,我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美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为了“增进人类的健康与福利”。中美两国在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上的差异与两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保护意识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美国高度发达的经济基础上,国家对国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要求相对较高。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国民平均收入相对较低,国民经济仍然处于发展阶段,因此我国现阶段在重视环境保护的同时,更强调经济的发展。
今后,随着我国国民收入的逐渐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环境影响评价的目标也应该向着增进人类健康发展。并且,借鉴外国经验,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象也应该从建设项目扩展到更加广泛的领域。而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实际操作中,为了使工程尽快上马,地方环保部门往往会简化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甚至出现先立项建设、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现象,这使得环境影响评价未达标现象频频出现。为了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有必要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放在建设项目之前,也就是在工程立项时就同时着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应该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审批环节进行强化。此外,我们还建议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审查工作转移给第三部门,逐步使环境管理人员从技术审查中脱离,进而去从事现场调研、审查和指导的工作,以此来提高环境管理工作的质量及效率。
二、“三同时”制度
“同时”制度是我国独创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所谓“三同时”,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在设置或安装防污设施或其他环保设施时,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通过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研讨,国务院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此规定明确提出,一切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其防污治理项目必须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98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扩大了“三同时”的适用范围,即除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以外,对于挖潜、革新和改造的项目,也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又把“三同时”制度的执行范围扩大至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所有工程建设和自然开发项目。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又一次在法律上对“三同时”制度进行了确定。经过了20余年的实践,到20世纪90年代末,“三同时”制度在我国已经逐步完善,并走向成熟。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结合运用,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预防为主”的环境管理方针。如果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是为了执行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环境管理,那么“三同时”制度就是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建设后期的环境管理工作。“三同时”制度对于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三同时”制度的目标在于将环境管理活动落实到工程设计、施工和投产等各个环节之中,以保证项目建成后排污量可以被控制在相应的范围之内。实践证明,“三同时”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我们认为,“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还可以扩大到更广泛的领域。比如,为了使自然资源得到更加合理、有效、节制的利用,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也可以采取“三同时”的管理办法。
三、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所谓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就是把对环境质量维护的责任落实到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排污单位负责人的行政性管理制度。其通过责任书的签订,对环境行政机关和管理对象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权力和利益关系加以确认,并且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式,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予奖惩。
我国于1986年在甘肃省开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部分试点丁作,1987年开始在甘肃全省范围内推广。到1988年,山东、浙江、山西、江苏等四省以不同形式开始试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在1989年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作为一项新的环境管理制度被肯定。在同一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最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我国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其实是一种内部环境行政合同。环境行政合同最初创始于日本。1964年12月,日本横滨市政府与电源开发株式会社就根岸湾填埋场问题签订了一份防止公害的协议。其中约定了企业必须采取必要的公害防治措施和对策。这就是著名的《横滨方式之公害防止协定》。该协议是把环境行政合同引入环境管理领域的第一例。“公害防止协定”的形式有效地弥补了环境污染治理在法规上的不足。协定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定内容可以更加灵活,协定双方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也更具有自主选择性。行政合同的履行对相对人来说是有利的,围绕环境行政合同的要求,相对人为实现自身的权益,会发挥其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因而在约束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上,协定可以起到有效的作用。在《横滨方式之公害防止协定》成功施行后,日本各地纷纷效仿。当今,环境行政合同作为与法律、行政条例并存的第三种环境行政管理制度,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在法国,环境行政合同已经成为环境管理的主要制度。法国的环境行政合同有三种主要类型:第一,环境行政机关与公营事业单位之间的环境行政合同;第二,环境行政机关与工业界的环境行政合同;第三,环境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环境行政合同。而在美国,环境保护局与全国的一些较大的垄断企业之间都签订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管理协议。
我国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根据环境行政合同主体的不同,可以作如下分类:一是行政机关的上下级之间或者行政机关与其内部工作人员以及受到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签订的环境行政合同:二是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环境行政合同:三是环境行政主体与非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环境行政合同。可见,我国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一种内部的环境行政合同。今后,我国也应该逐步使这种内部环境行政合同扩展至“外部”,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更广泛的领域。另外,有必要从法律上对各种环境行政合同加以规范。
四、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环境法中应用比较广泛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保部门批准并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在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其包括以下几大类:一是保护环境的许可证,如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二是防止环境破坏的许可证,如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三是防止环境污染的许可证,如排污许可证、海洋倾废许可证等。
早在1972年,美国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订案》中就提出了国家消除污染物排放制度,该制度中就包括了排污许可证制度。国家消除污染物排放制度规定,由联邦环保局或已获得联邦环保局批准的州给排污者颁发排污许可证,点源的任何排污都应该遵守排污许可证所规定的各种限制,否则将被认为是违法行为。《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订案》在1977年修订后更名为《清洁水法》。借鉴《清洁水法》的相关经验,1990年美国颁布的《清洁空气法》中设立了关于空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相关规定。现今,美国在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的治理问题上,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在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已经实施多年。1988年,国家环保总局就颁发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1989年,国家环保总局又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该细则第9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表后,经调查核实,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随着以上两部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我国先后在多个省份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务院环保部门所规定的,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又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了相应的规定。
从实施情况看,我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目前在处理水体污染问题中运用得较多。从2001年开始,我国在国内16个城市重点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并在其中几个城市进行了大气排污交易试点工作。从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看,仅对污染物的排放提出了申报登记要求,而没有对具体执行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整体来看,我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今后在完善相应法规的同时。还应将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五、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国家对超过排污标准的排污企业,给予一定的治理期限进行整改,使其达到排放标准的环境管理制度。我国的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最早在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上被提出,在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中作了进一步的确认。在此之后所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中,都对此制度进行了重申。
最早的污染限期治理仅限于点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后来才发展为对行业和区域环境进行限期治理。污染限期治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环境行政管理制度。从1978年起,伴随着该项制度的实施,我国有367项国家限期治理项目及22万项地方限期治理项目已经完成。但是我国的污染限期治理制度也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的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这种以企业的隶属关系作为确定限期治理决定权依据的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计划经济的体制特色。并且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污染限期治理的管理权在于政府。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往往定期(一年或更长时间)集中下达一批限期治理企业的名单,在制度上难以保证限期治理经常、及时地实施。此外,在实际工作中,政府在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往往选择的是经济效益,会因担心经济发展受到影响而迟迟不作污染限期治理的决定,从而导致污染情况加重,污染问题总是得不到彻底解决的状况。而即使政府作出了污染限期治理的决定,也经常只流于形式,不能将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真正落实。并且由于政府不是专职的环保部门,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政府在污染限期治理问题上出现决策失误的可能性较大。
因此,我国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本身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而由环保部门行使污染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比由政府直接行使此项权利显得更为合理。由于环保部门在环境管理问题上的专职性、专业性,并且其拥有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权,因而环保部门对于污染限期治理所作出的决定往往更为科学。
六、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对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借鉴外国经验,并在长期的环保工作实践中发展与完善起来的环境管理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的经济学理论源于英国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所创立的“庇古税”。20世纪30年代庇古提出,在商品生产及销售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成本与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产生的私人成本是不一致的,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差额,而在消除这一差额中市场是失灵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该采取措施,以征税的方式将污染成本加到产品价格中去,以此来实现相关活动中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的相等。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为了制止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其环境政策中逐步引入了此项经济性环境管理手段,开始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在环境保护工作初期,大多数国家往往都是将政策管制手段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基本方式,通过强制执行环境管理标准、颁发许可证等方式来控制企业排污。20世纪70年代初期,工业发达国家遇到了经济增长率低以及政府财政预算压力加大等诸多问题。这时政策管制手段显得力不从心,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剧。管制手段的不足和面临的困境导致了环境政策的显著转变:把经济手段作为直接管制的一种补充手段,在利用经济手段为财政提供资金的同时,对企业提供更强的经济刺激和技术革新方面的影响。
德国自1976年就在部分州开始征收排污费,并于198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广泛实施排污收费制度。荷兰于1983年开始进行水污染的排污费征收,收费标准根据污水处理和改善水环境所需资金来确定。法国在1964年颁布的《水法》中规定开始在全国六大流域进行水污染的排污费征收,而从1985年开始又逐步形成了大气污染的排污收费制度。英国在1995年环境行动计划中规定开始采取排污许可证收费制度。美国的《清洁空气法》要求每个主要的固定污染源都要获得运营许可证,并要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污染源排放的每一种污染物,最低要按照每吨33美元收费。1991年,世界上第一部环境税收调整法案在瑞典颁布。近几年来,世界各国的环境税收也日趋规范化、科学化和国际化。
我国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于1978年底首次提出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经过在国内的成功试点后,于1982年7月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1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且负责治理。”
由于我国企业的设备、生产工艺等方面较发达国家还相对落后,污染物排放量很大。想要从根本上控制工业企业污染物的排放,就应该促使企业加强自身的污染治理。而排污收费制度既可以使污染者承担相应的污染防治费用,从而促进企业加强自身的环境保护意识,又可以有效地促进新污染治理手段和新生产工艺、新工业技术的开发与运用。排污收费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来发挥环境管理作用的,这可以促使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减少耗能,降低排污。在我国,排污收费主要以征收综合型污染税的方式体现。目前我国的环保税收政策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征税范围窄,税率计算不够科学,在实践中起到的调节作用有限;涉及环保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优惠方式较为单一,使得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针对环境保护问题的税收政策太过分散,目标不够明确。税种缺乏协调性等等。
今后,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强化对生活排放源和乡镇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排污收费;二是根据物价水平的浮动,适当调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三是对排污收费的运行机制加以完善。如加强排污申报和污染评估等等;四是加强环保宣传,提高普通公民的环保意识,在排污费征收标准问题上积极听取民众意见。
七、污染总量控制制度
自然环境是有着一定的自我净化和生态自我平衡能力的,但如果对自然资源的开发以及向自然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数量超过了自然环境所能承受的范围,自然环境将失去自我净化能力以及生态自我平衡能力。对排污总量进行控制,使其被控制在生态环境可以自我平衡的范围之内,是一条有效的环境问题解决办法。
污染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对排放标准难于达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对其污染物排放总量作出最高允许限度的规定,以控制污染物排放的一项制度。污染总量控制制度通常是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限期治理制度配合使用的。
日本是较早运用此项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1974年,日本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就对污染总量控制作了相应的规定。1978年,日本在水体污染的控制方面也实施了污染总量控制制度。并且日本在标准控制制度、申报监控制度、限期改进制度、许可证制度中也运用了污染总量控制制度。
我国的污染总量控制制度最早在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提出。在2000年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也以法律的形式对大气污染总量控制制度进行了规定。此后,污染总量控制制度又陆续在地方性环境法规中得到体现。在200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中对这一制度的实施力度进行了强化。虽然我国已经提出了关于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从总体来看,我国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并有待完善和创新。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对我国污染总量控制制度的改进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总量控制的具体标准应该由各级政府依据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来确定:二是对污染总量控制标准应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其进行较为详细的分类:三是应将刑事制裁等法律制度运用于总量控制制度当中。同时,还应明确相关环保部门的消减责任,结合总量控制标准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等进行实施,使政府官员考核有依据、责任有归属,形成有效的总量消减责任追究机制,提高执法效率。
八、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在污染总量控制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最早创建于美国,也在美国运用得较为成功。当今,许多国家也开始逐步推行排污权交易。就各国排污权交易的领域来看,大多是针对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的全称是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其主要思想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实践证明,该项政策能够在降低总的(区域或公司)污染控制成本的同时使区域环境状况得到改善。
我国的排污权交易还处于试点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先后在包头、开封、柳州、太原、平顶山、贵阳等六个城市进行了大气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1999年,国家环保局与美国环保局签署协认,在中国开展“运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研究”的合作项目,江苏南通和辽宁本溪两地成为最早的试点基地。2002年,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收到同市一家化工企业的第一笔二氧化硫排放权转让费。这成为我国首例排污权交易的成功案例。2004年,南通泰尔特公司与如皋亚点公司进行排污权交易,由泰尔特公司将其污水排放指标的余量出售给了亚点公司。这是我国第一例水排污权交易的成功案例。
虽然我国已经出现了排污权交易的成功案例。但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建立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和规则,仍存在着诸多制约其成为全国性制度的因素。首先,我国国内市场还不够完善,市场运作不够规范,地方保护主义成为了排污权自由交易的阻力。其次。在个体排污总量的确定上,还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排污权的分配是有待突破的难题。
虽然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有着许多的制约因素,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也会不断走向更加广阔的空间。今后我国在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方面,可以考虑以下意见:一是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排污权交易的顺利进行;二是科学设计初始排污权分配方案;三是积极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四是强化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综论
综上所述,我国的环境管理制度有着跨越式发展的特点。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大量地借鉴了外国较为先进的环境管理经验并进行立法,并且有些法律制度就中国当下的国情而言有着超前性;二是结合我国的国情,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又进行了发展,最终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管理制度。可以说,我国已经比较成功地实现了环境管理制度的跨越式发展。
强制性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建立相应的行为准则,以制止或约束企业的污染行为。如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人们损害环境质量、破坏自然资源的活动加以影响。通过规定开发资源的限量标准和污染排放的限量标准。对生产者的行为实施法律强制管理。产权途径及市场治理制度。是环境治理制度的改进阶段。产权途径及市场制度的根本目标,在于有效地降低治理制度的执行成本。它通过明晰产权并进而建立市场,使环境资源的使用者个体拥有一定的环境权利,并且能以多种产权形式在市场上自由地进行交易。这种制度形式已为很多国家所采用,大大促进了环境治理效率的提高。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环境治理制度的目的,已由追求建立相应的法规转向如何提高制度的实施效率。而西方许多发达国家不仅在制度法规性的环境管理方式上有着较为完善的立法体系,并且在利用经济手段治理环境的途径上也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而中国在利用市场调节的方式来进行环境治理方面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加强经济性环境管理手段在我国的应用,是我国环境管理努力的方向。
环境管理基本制度范文6
关键词:环境管理检查;竣工验收监测;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 X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引言
在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中,环境管理检查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贯穿于整个项目监测全过程。根据排放监测数据,环境管理检查能够做出相应的监测结果,同时还能提出针对性建议。因此,开展环境管理检查在竣工验收中重要性方面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
2环境管理检查的类别、目的、作用和方法
2.1环境管理检查的类别
按类别来看,环境管理检查包括监督检查和验收检查。
2.2环境管理检查的目的
环境管理检查的目的是对项目的施工期、设计期、环保审批手续、档案资料等进行检查,查看其是否手续齐全完备,还要对施工方的环保机构设置和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另外,还涉及环评、设计中关于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方面的检查,为项目竣工后的环保验收提供及时的数据。
2.3环境管理检查的作用
环境管理检查的作用是确保环评制度落实到实处,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期和设计期严格落实各项环保制度,落实关于环保方面的各项政策要求,确保防污设施运行正常,正确设置好排污口,确保实现达标排放及污染检测,从而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日常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1]。
2.4环境管理检查的方法
(1)在对环境进行检查中,应首先采用现场踏勘或对照资料等方法,对现场进行核实,以获得现场第一手资料。将获得的资料以照片或图表形式,纳入到验收监测报告中,从而为环保管理部门提供直接、客观的验收数据。
(2)一些环境管理监测方面的内容是不能通过现场检查掌握情况的,如环评要求落实情况、固体废物处理情况、噪声防治情况等,这就需要利用相关资料核查法,对大量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核查,以确定最终结论。
(3)为对现场核查与资料核实进行必要的补充,可采用公众意见调查方法,对历史和环境影响遗留的各种问题进行补充,从而达到确定环评中不合理之处,并采取各种补救措施。
表1 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监测检查表
3环境管理检查在竣工验收监测中的重要性
3.1竣工验收监测的重要性
项目的竣工验收监测是落实项目建设中关于环境保护规定的基础性工作,在项目新建和改建过程中,都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监测工作所做出的检测报告,是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最重要依据。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建设方在监测中却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如现场踏勘不仔细导致调研所得资料不能反映项目真实现状、监测内容不详尽导致监测结果不够科学、环保设施和工艺改变导致监测结果明细不够、因工艺和工程变化导致污染物排放超出环评批复核定值而需重新核定、监测工作并未涵盖排放监测、因环境管理检查工作不详尽导致监测报告不够完善、所做出的监测结论缺乏工作针对性等,都可能影响到验收检查工作的效果,这体现出竣工验收监测工作是非常重要的[2]。
3.2环境管理检查的重要性
环境管理检查工作在项目竣工验收中,同样也是非常重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出了重要的整改建议
通过方案编制的针对性调研、环评、批复等程序,对工程建设内容、环保设施、环评、生产工艺等一致性进行了检验,获得了编制方案所需的各项资料。依据验收监测规范,对环保设施记录、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管理档案、仪器配置、监测人员情况、岗位责任制、监测平台合理性、排污口标志、绿化面积、事故应急预案等实现了实地调研。通过上述方面的调研,可以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意见,为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充足准备。
(2)真实反映了环评批复落实情况
在某些项目建设过程中,有的建设方利用环评批复,试图实现小排放量反而享受大核定排放量的出现,这对于环保显然是不利的。通过实地环境管理检查,能够对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运行的真实状态做到真实反映,这对于客观真实反映环评批复情况是大为有利的。另外,还能够对环保设施工程、辅助工程、建设工程等做出全方位了解,对项目初步设计和环评中所要求建设的各种环保设施、措施落实状况做出最客观、准确的评价。
(3)提高了环境监察工作的落实效果
项目环境管理检查的时间能够涵盖项目建设从立项,到设计、施工、生产的各个时期,而环境管理检查真实反映了环境监测部门在各个时间段的检查工作情况和效果,验证了检查意见落实效果,反映了监察部门工作的效果,也同时促进了环境监察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同时,由于环境管理检查工作可以提供图表、照片等详细检查结果资料,这就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客观、真实的验收数据。
(4)确保了排放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有的建设方,为获取理想的环境监测报告,采取隐瞒欺骗、强化治理、降低污染负荷、减少投料比、调整生产工艺等违规方式,这就需要监测人员必须在清楚项目生产和处理工艺的情况下深入施工现场,对项目生产运行、污染物处置工艺、环保设施运行、产能耗平衡情况等了解清楚,确保监测结果符合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要求[3]。
例如,可通过对能源和原材料的投入、产出的监测,掌握是否做到了物料平衡,检查企业是否偷偷在暗排放,是否对投料比、生产工艺、污染符合等产生着欺骗。这就需要监测人员在参考生产设计参数的基础上,对企业的能量转换和气、水平衡进行大致物料衡算,掌握其平衡关系,之后,在进行详细实地调研基础后,以实测手段,掌握企业是否做到了物料平衡,是否做到了按要求排放污染物,是否做到了生产工况的科学合格,只有这样,才能为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提供最可靠的保证。
(5)实现了监测结果的真实可靠
以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工程特点、环保执行状况、监测结果、公众调查结论等为依据,环境管理检查可以对竣工验收监测结果做出最准确客观的结论,并针对性的提出如绿化、污染物核定建议指标、环保设施运转状况、场地硬化、固体废弃物处置状况、环境工程评比、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等各方面的对策和建议,从而确保了监测报告更加具有合理性和完备性。
4结语
在项目竣工验收监测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遵守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操作规范和流程,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客观反映项目建设实际状况,使环境管理检查工作落实到实处。
参考文献:
[1] 马鹏武,宗岩.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J]. 民营科技. 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