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消费税的基本特征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消费税的基本特征范文1
税收依据理论长期以来一直是理论界倍受争议的一个课题,任何一种观点都无法令人信服地说明政府为什么征税,以什么征税的问题。目前较多的学者从市场失效的角度出发,认为税收是政府为生产公共产品而征收的费用。但是现实的征税并不是完全按受益原则设计的,部分财政支出的受益对象也仅是社会中的一小部分成员,这种现实与理论的不对称现象,大大降低了现代财政学的科学性。所以,对税收依据理论作进一步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对公共产品的再认识,公共事务≠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public goods)是指具有共同消费性的产品和服务。其基本特征是消费时的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和非对抗性(non-rivalness)。非排他性是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的,纯私人产品的所有权使产品的所有者能唯一地拥有对它的享用权;而对纯公共产品而言,排他性就不存在了。非对抗性是指一个产品在增加一个消费者时,其边际成本为零。但是,仅这样理解公共产品还是不够的。
1.公共事务虽具有消费时的非排他性和非对抗性,但不是所有的公共事务都是公共产品
公共事务是指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公共管理机关发挥职能所做的一切事务。它往往是企业和个人所不愿干、不能干、干不了,但整个社会又必不可少的那些事。一般地理解上,由于它们同时具有消费时的非排他性和非对抗性特征,而被有些人笼统地都视为公共产品,但事实上,这是不准确的。作为与私人产品相对而提出的公共产品,虽完全有别于私人产品,但仍具有某些商品特征,典型表现为政府以财政支出提供公共产品,而向受益者收取“税收价格”,在公共产品与纳税之间仍有一种模糊的交换关系。也基于此,有人提出税收的特征应是整体有偿性。作为国家提供的公平社会分配、稳定经济、干预自然笼断等这些公共事务,消费者在消费时有共同消费性,在某种程度上说,是由全社会受益的,但是它们完全不具备商品特征,并没有体现类似于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市场规则。
2.以政府职能表现出来的公共事务并不全是由财政支出来实现的
一般认为公共产品应由财政支出来提供,虽然大多数的公共事务(也既公共产品)的成本要依靠财政支出,但仍有一部分公共事务的提供不是或不完全是依靠财政支出的。如为维持经济稳定而采取的货币政策、对自然垄断的干预等,甚至财政政策本身也不是单纯的财政支出行为。
3.对国内外一些经济学观点的考察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保罗·a·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中是把公共产品视为外部经济效应的极端例子,并没有把提供公共产品与其他解决市场失效的政府事务混为一谈,而且,他在提出税收除了强制征收以保证政府支出外,还具有再分配性质。另两位美国著名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夫妇在其《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一书中在提到公共产品时是与财政的公平职能和稳定职能并列的,并没有把后二者统称为公共产品,而且也强调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区别在于,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消费时是不愿主动付款的,因而要求政府强制征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培勇也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着眼于社会公共需要界定具有代表性的财政职能有:1.提供公共产品;2.调节收入分配;3.促进经济增长。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并非政府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所有事务都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必须带有某些商品特征。公共产品是由财政支出提供的,其消费者必须向国家缴纳“税收价格”,我们暂且称其为“受益税”。
现代税收主要是“受益税”,但也并不能排斥其它税收的存在。
从实质上看,税收主要是社会用于生产公共产品的必要费用。由于公共产品具有消费时的非排他性和非对抗性,使得消费者在消费时会产生“免费搭车”(free rider)和“囚犯困境”(prisone‘s dllemma)问题,这便是市场失效的基本表现之一。因此,提供公共产品和征收“税收价格”就成为政府的两个基本职能。按照市场法则,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按照自己所享受公共产品利益的大小向政府支付税款。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表现为双重身份,即同时作为公共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作为公共管理者的政府,其提供公共产品为人民带来了利益,相应地也要求人们纳税,受益大者多纳税,受益小者少纳税,这便是作为国家税收主体的“受益税”。
但是,国家的职能并不仅限于此,市场失效也远没有解决,市场失效还表现为外溢性、自然垄断、风险与不确定性、社会分配不公、宏观经济总量失衡等,而税收多少会对这些失效的解决产生作用,相应地也就产生了一系列税收,如:“公平税”、“污染税”、“调节税”等。“公平税”通过对富人的多征税来削减贫富差距:“污染税”对造成污染的企业征税而使其外溢的成本内在化:“调节税”通过对某些产品、行业甚至对行为的区别征税达到调节目的,显然这些税的形式和本质都不同于“受益税”。但由于这些市场失效的范围较小或税收在这方面作用的有限性,使该类税收在整体税收中所占的比重是较小的。相反,随着社会的发展,要求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范围不断扩大,而公共产品的提供必须以税收收入为基础,所以在税收体系中的“受益税”是占绝对重要地位的。
综上所述,“公共产品不是税收存在与发展的唯一决定因素,公共产品是政府征税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不是充分必要条件。”而与公共产品对应的只是“受益税”,现代各国的税收体制基本上是“受益税”的理论依据和国家相关政策主张的结合体,除了个别代替收费的税收之外,其他税收负担的分配都明显带有国家各种政策的影响,单纯强调受益原则下的“受益税”是与现行税制不相称的。
对公共产品的进一步划分:生活条件性公共产品和经济条件性公共产品。
从征税的角度分析,由人们享受公共产品的具体需要不同,我们可以试将公共产品区分为生活条件性公共产品和经济条件性公共产品。生活条件性公共产品是指作为人们基本生活外部条件的公共产品,而后者是指作为人们工作和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的公共产品。显然作这样的区分并不意味着现实中的公共产品真的有这样严格的区别,而事实是所有的公共产品是混合的为人们提供生活的外部条件和经济的外部条件。但我们作这样的划分自有其重要的意义。
这样的划分明确了人们在这两类需要方面的不同的受益性,从而也为国家收取“税收价格”提供了依据。为了生活的需要,人们从生到死,每天的衣、食、住、行,无一例外地要享受公共产品;为了工作或生产经营,人们也在享受公共产品,甚至乞丐,我们也不得不说其在行乞时,也在享用公共产品。但是具体分析,我们会发现人们在生活活动和经济活动中需要的公共产品是有区别的。为了生活,人们需要安全的国防、稳定的治安、良好的环境等;而为了工作和生产经营,人们更需要良好的投资环境、健全的经济秩序等(当然,也需要国防、治安等为前提)。更主要的区别在于:1.生活条件性公共产品需求是较低级的,而经济条件性公共产品是较高级的。因此,政府在提供时,时间上有先后之别,成本上是有大小之分的。2.人们在这二者之间的受益状况是有差别的。生活条件性公共产品的受益是较为平均的或者说差别不会太大,它仅是保证人一生生活所需的外部条件;而在经济条件性公共产品上人们的受益差距是很大的。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人,政府提供的投资环境和经济秩序是有用的,而对不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它则可能是无用的;对于一个高级技术人才来说,健全发达的市场效用要大于普通劳动工人。基于以上的差别,按受益原则的要求征税时,我们不得不考虑区别在这两类公共产品受益上的“税收价格”的不同。
两类不同的“受益税”——私人产品消费税和所得税
按税收依据理论当中受益原则,人们由于受益就必须向国家纳税。根据前面对公共产品受益情况的分析,由于人们在从事生活活动和经济活动时受益不同,人们对这两方面的纳税也应不同。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确定人们在这两类公共产品上的受益标准。从严格意义上说,受益的衡量指标是人们对公共产品的主观效用评价。但由于人们的偏好不同,无法找到一个通用的公式来表示人们对公共产品的效用。英国哲学家雷布斯认为:受益是一种享受,它寓于消费之中,应当把消费作为受益的衡量指标。另一位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认为能给人们带来享受的消费包括衣、食、住、行各个方面,每个方面的消费对象都是货物,应当把货物作为受益的衡量指标。国内有的学者也认为:公共产品是私人产品的派生物品,通过计量私人产品,可以间接地计量公共产品。笔者认为,生活条件性的公共产品,其基本功能是作为人们衣、食、住、行的基本外部条件,而衣、食、住、行的消费对象就是私人产品。这些私人产品从生产到消费都离不开公共产品的外部条件,没有公共产品,私人产品的使用价值就不能实现,甚至私人产品都有可能无法生产出来。因此,通过对私人产品的计量,可以间接地反映对公共产品的消费状况。经济条件性的公共产品,其基本功能是作为提供人们工作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人们使用它的目的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取得收入或所得。因此人们对其受益效用的评价,就可以由他们取得的收入或所得直接反映出来。至此,“受益税”就可分为两类。
1.生活条件性公共产品的“受益税”——私人产品消费税
严格地说,消费的计量应分为两步:一是计量消费者所消费的私人产品,二是计量私人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满足。但从目前经济学的发展状况来看,还无法解决计量消费者满足程度的问题。因此,消费的计量,只能以消费的私人产品为标准。
从受益原则的角度出发,对私人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应当具有如下特征:(1)全面性。所有私人产品(包括劳务)都以公共产品为外部条件,不论其流通途径如何,只要最后进入消费领域,都应征收消费税。(2)同一性。在生活条件性公共产品上的受益差别,主要由人们消费的产品数量来决定,而每一个私人产品在享受公共产品上的利益是均等的。所以,对纳入征税范围的所有私人产品,不管什么种类,都应实行同一税率,不管经过多少流通环节,其最终税负都应相同。
2.经济条件性公共产品的“受益税”——所得税
同样,对经济性公共产品受益的计量也不应只是收入或所得,而应该考虑到人们对其的效用评价。但由于在经济学中一般假设收入或所得的边际效用是不变的,所以在实践上也只简单处理,征收所得税。
从受益原则出发,所得税应有这样的特征:(1)比例税率。人们享受经济条件性的公共产品的差别在于收入和所得的大小,而每一元钱享用公共产品的利益是均等的。所以,从受益原则考虑税率应是比例的。(2)一切工作和经营所得都应纳税,包括货币收入、未经交易获得的收入和资产的增值等,而非工作和经营所得要给予免税。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要求所得必须合法,对非法所得不征税是不符合受益原则的,因为非法所得也在享用公共产品,国内的一些研究也表明“纳税=合法”的命题是不成立的。同样,对奖励、偶然所得应是免税的,因为它们没有享用公共产品,所以,现行税制对偶然所得的征税显然是出于其他方面考虑的。
对现行税制的评价及发展设想
现行的各国税制大都是一个以“受益税”为主,包括了政府当局各种政策偏好的综合体。税收负担分配实际上是以受益原则为基础,加之以社会公平、解决外部性、经济调节等因素在内的复杂过程。不论是商品与劳务税,还是所得税,都有在“受益税”的基础上受到了其他政府政策的“污染”。
现行各国增值税基本符合私人产品消费税的特征,但里面也大量体现出政府在产品结构产业结构调整上的意图。而所得税更是一个“受益税”与“公平税”的综合体,在比例税率基础上设计成为累进税率。还存在为解决机会公平而设立的财产税,和为解决外部性而设置的污染税、资源税等。税收收入还经常受到宏观财政政策的影响,不时地要增税和减税。
从政府为解决市场失效的“天职”出发来考虑这一问题,税收的职能已不限于收入方面,公平社会分配和调节经济也已成为税收不可逃避的责任,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说,必须也只有税收才能完成。但问题就是,政府给予税收这方面的担子太重了,从而严重扭曲了作为为社会提供生活和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的税收形象。
综合考虑税收的职能,理想的税制应是以“受益税”为主,辅之以“公平税”、“调节税”、“污染税”等相关税种。税收负担的分配,首先应以对公共产品的受益为依据,面向全体社会成员进行分配;然后考虑政府解决市场失效要求,面向部分社会成员进行。以受益原则确定社会的宏观税收负担,而以具体因素确定每个社会成员的微观税收负担。具体内容应注意以下:
1.税制设计应以所得税为主,私人产品消费税为辅,财产税、资源税和污染税等为补充的税制体系。之所以以所得税为主而非私人产品消费税,是因为(1)随一国经济的发展,福利的增加,人们对两类公共产品的需求是不同的,经济条件性公共产品的需求必然大于生活条件性的公共产品。生活条件性公共产品增加,是为了人们生活福利提高的需要;生产性公共产品的增加,是为了经济的发展乃至以后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相应地所得税要比消费税提供更多的收入。(2)经济发展带来的人均国民收入的增加必然也使所得税的收入增加。(3)所得税不但是对经济条件性公共产品的收益“价格”,而且还要发挥公平社会分配的功能。(4)这也符合当今世界税制发展趋势的规律: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是以所得税为主,而发展中国家的主体税种是以商品和劳务税为主,而且大多数税收学者也都认为随一国经济的发展,主体税种由商品和劳务税向所得税转移是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
2.所得税的设计应该:(1)采用综合所得税。对不同性质所得分别征税是不符合受益原则的,因为所有的所得(奖励所得等例外)都在均等地从公共产品受益。(2)税率累进程度不宜过高。因为公平的实现,所得税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还有赖于财产税,转移支付等。美国经济学家奥克纳(okner,1975,p.65)在一项研究中,曾做过这样具体的结论:“……转移支付对收入分配较之税收对收入分配的作用大的多。对家庭来说,在减少不平等方面,转移支付要占3/4,而税收只占整个变化的1/4.”(3)不同类型的所得最终税负应一致。由于受益的均等性,个人股息所得与其他所得一样,最终税负应该相同,所以采用合理的方法,解决经济性的双重征税是必要的。
3.对私人产品消费征税的较好形式应为增值税,还要辅之以对劳务的征税,且要考虑劳务与产品的税负平衡。就我国目前而言,(1)应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化,税率应合并为一档。(2)应改革现行的农牧业税,使之分离为商品与劳务税和所得税两类。对商品与劳务税不能合并到增值税中的,应单独征收农牧业产品税,且要注意平衡税负和增值税的衔接问题。(3)对自产自用产品应予征税。
4.财产税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公平的需要。仅以所得税来解决公平是不够的,它不利于解决人们在先天条件上的不公平,所以对动态征收的遗产和赠予税很重要,但对财产占有的征税——静态财产税在公平方面的作用是较小的,它更接近受益原则,即是对占有财产享用公共产品的课税。
消费税的基本特征范文2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土地、水、矿产等资源不足的问题越来越严重,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形势也日益严峻。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已经迫在眉睫。审视我国现阶段财税政策,有必要调整和完善财税政策,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循环经济的增长模式是"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合理的税制安排有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循环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途径包括推行清洁生产、综合利用资源、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发展绿色产业和促进绿色消费等方面。发展循环经济,可以解决经济与环境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达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一、发展循环经济需要税收政策的支持
循环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税收政策的支持,税收手段既能很好地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更可有效地引导企业的经济行为。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通过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因势利导,对于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跃升到了新的高度。新法重新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加大了对环境保护、新技术研发等领域的扶持和鼓励力度,体现了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将有效激励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能源消耗由高污染、高消耗向低消耗、循环型转变,生产技术由粗放、滞后型向科技、创新型转变,生态环境由高污染、高破坏向低污染、友好型转变。
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税收政策鼓励资源节约降耗。(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2)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3)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2、税收政策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3、税收政策鼓励加强环境保护。(1)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了环保企业乃至一般企业从事从事环境保护相关产品与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从而将直接有利于环保产业的发展壮大。
三、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税收政策借鉴
1、德国的生态税政策。生态税是对那些使用了对环境有害的材料和消耗了不可再生资源的产品而增加的一个税种。生态税的引入有利于政府从宏观上控制市场导向,促使生产商采用先进的工艺和技术,通过经济措施引导生产者的行为,改进消费模式和调整产业结构。
2、日本的退税政策。政府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产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剔除装置、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获得3年的固定资产税退还。对公害防治设施可减免固定资产税,根据设施的差异,减免税率分别为原税金的40%-70%。同时,对各类环保设施,加大设备折旧率,在其原 有折旧率的基础上再增加14%-20%的特别折旧率。
3、美国的税收优惠。美国亚利桑那州1999年颁布的有关法规中,对分期付款购买回用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销售税10%。征收新鲜材料税,促使人们少用原生材料、多进行再循环;征收生态税,除可再生能源外,其他能源都要收取生态税;征收垃圾填埋和焚烧税。从上世纪90年代起,美国政府开始了农业“绿色补贴”的试点。其特点是,设置了一些强制性的条件,要求受补贴农民必须检查他们自己的环保行为,定期对自己农场所属区域的野生资源、森林、植被进行情况调查。此外,对表现出色的农户,除提供“绿色补贴”外,还可暂行减免农业所得税,以资鼓励。
四、我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对策
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的税收制度在调节经济发展、引导循环经济方向等方面,仍然存在相当的差距。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有待进一步完善税制,为此建议采取实施以下税收政策:
1、增强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一是扩大征收范围。在现行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和地热等自然资源。二是调整计税依据。由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适当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征以重税,以此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三是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的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电力基金、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等也并入资源税。四是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使资源税真正成为发挥环境保护功能的税种。
2、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把使用无法回收利用的原材料、资源消耗量大、严重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对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的低能耗的交通工具实行低税或免税;对于资源消耗量小、能循环利用资源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不征收消费税,从而限制环境污染产品的生产和消费。
3、通过取消出口退税和加征出口关税等限制一些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保护国内资源;同时通过调节进口关税提高进口产品的质量,减少污染产品的进口。
4、调整增值税。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目前我们国家除了东北等部分试点地区以外其余的地区都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大部分企业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从而抑制了企业投资发展循环经济设备的积极性。为促进企业购置除尘、污水处理和提高利用效率的环保设备,需要增加企业时这些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5、开征环境保护税。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主要包括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废弃物、噪音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既唤起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又能充分发挥税收对环保工作的促进作用。
消费税的基本特征范文3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产业;财税政策;财政补贴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迅速增加致使生态坏境日益恶化,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循环经济、低碳经济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流。在这种背景下,新能源汽车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然选择和汽车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新能源汽车的基本特征及发展现状(一)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及特征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告定义,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者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新能源汽车使用非常规燃料作为动力来源,具有排放小甚至零排放的优点,能有效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对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现状我国在国家“863”计划重大专项的支持下,新能源汽车研发能力由弱变强,三类新能源汽车分别完成了功能样车、性能样车和产品样车试制,初步形成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链。同时,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也存在着诸多障碍,主要表现为产业化的不发较慢,传统汽车关键技术落后的制约,持续开发投入不足,市场化扶植和激励政策不到位等。
二、目前我国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财税政策2010年6月1日,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确定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5个城市启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根据通知中的标准,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中央财政还根据试点城市私人购买数量和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2010年工信部牵头制定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规划(2011—2020年)》此规划清晰和具体的描述了中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其中,在财政上要加大补贴力度,2011-2015年的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和以混合动力汽车为重点的节能汽车推广;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示范推广试点城市应安排专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建设充电设施、开展电池回收,其中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比例,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在税收上要加大减免力度,2011-2020年,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11-2015年,中重度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消费税和车船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2020年,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新能源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按研究开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构建了一个有利的财税政策环境,为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以及提升汽车产业核心竞争力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政策支持。
发展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财税政策建议(一)以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形式推动新能源汽车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还不成熟,未形成具有规模的产业链条。而且新能源汽车研发费用大,成本较高,单纯依靠汽车生产企业的力量还比较薄弱,政府财政补贴就成为推动其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有力武器。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实施直接价格补贴,对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进行补贴。
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并适当考虑规模效应和技术等因素,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对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进行专项补贴,推动国内汽车企业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的组织生产。
(二)加大政府公务车采购力度,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我国目前约公务用车数目较多,每年消耗经费较大,政府汽车采购每年递增的速度较慢,占政府采购总量的比例不高,而且采购的汽
车多数为大排量汽车。因此,政府采购公务车拥有巨大的市场空间,新购公务车应优先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出台更有利的实施细则及标准,把新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清单中。不仅要采购新能源出租车和公交客车,而且要把新能源轿车纳入公务用车的采购清单中。
(三)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免税、减税带动产业的发展首先,应出台促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展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加大生产新能源汽车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次,调整现行的消费税政策,提高大排气量汽车的税率,降低小排气量汽车税率,对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地新能源汽车实施零税率,帮助提高新能源汽车的销售量和使用量。最后,完善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特定税种,免征纯电动汽车、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普通混合动力汽车车辆购置税和消费税,对于新注册纯电动汽车和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普通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等。
[1]陈柳钦.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中国市场,2010,2.
徐丽红.发挥政策功能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中国财经报,2010,11.
刘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陷入两难境地.中国能源报,2010,10.
消费税的基本特征范文4
从总体情况看,近年来南通市的宏观税负呈现两个基本特点:一方面,宏观税负已基本进入稳步上升的良性增长区间。由表(一)可以看出,在**--**年的五年间,南通市宏观税负与税收收入及GDP总量一直保持同步增长状态。全市GDP总量由**年的670.44亿元,增长到**年的1006.65亿元,增长了0.5倍,年均增长10.03%;税收收入总量由47.95亿元增长到110.15亿元,翻了1番多,年均增长25.94%,且从**年开始,税收收入一直超经济增长,同期税收弹性系数均在1.5以上,**年更是高达3.29。而同期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即宏观税负也由**年的7.15%,增长到**年的10.94%,增长了3.79个百分点,年均增长10.60%。另一方面,目前南通市宏观税负水平还不高,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以**年为例,如表(二)所示,税收收入以税务机关组织的全部税收收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税收计算,GDP按当年价计算,则南通市宏观税负分别比全省、全国平均水平低3.07%、6.59%。
南通市国税机关组织的税收收入是全市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年的5年中,国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除**年为53.42%以外,其余均在58%以上。而且各个税种中,国税机关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相比而言与GDP关系最为紧密,其中,工业增值税、消费税与第二产业中工业增加值,商业增值税和第三产业中商业增加值在结构上有比较密切的对应关系;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则与GDP中的营业利润部分有相关关系。**年,四个税种收入占全市国税收入的比重已达95.65%。所以说,通过对国税宏观税负的客观分析、比较和判断,可以深入了解全市宏观税负的实际水平以及南通税收与经济的内在联系。为此,笔者对南通市国税宏观税负进行了专题调查,深入分析全市国税宏观税负的基本状况,影响国税宏观税负的主要因素,以及南通自身的经济特点对国税宏观税负的实际影响。
表(一):**—**年南通市宏观税负比较(略)
表(二):**年南通市宏观税负的横向比较(略)
一、南通市国税宏观税负的基本特征
(一)从纵向上比较,国税宏观税负整体上呈逐步上升态势
如表(三)所示,与前述全市税收收入、宏观税负的增长状况一样,**—**年五年间,南通市国税收入、国税宏观税负也与GDP总量保持同步增长状态。全市国税的收入规模逐年增长,总量由**年的28.1亿元,上升到**年的58.84亿元,增长了1倍多,年均增长21.88%;同期国税宏观税负也逐年持续上升,且趋势平稳,由**年的4.19%提高到**年的5.85%,增长了1.66个百分点,年均增长7.92%。可以说,国税税收收入、国税宏观税负的稳步增长对全市税收收入、宏观税负的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
再从GDP、国税收入、国税宏观税负的增长趋势看,五年间,GDP增速一直处于持续上升状态,而国税收入、国税宏观税负增速都有上下起伏,且后两者波动的趋势基本一致。从2001年起,国税收入、国税宏观税负增速均逐年下降,至**年已与GDP基本持平。这些表明,税收收入增长、宏观税负提高不仅与经济发展程度密切相关,同时也受非经济因素的影响,而各个年度中,税收政策、税收征管、收入计划任务等非经济因素对国税收入、国税宏观税负的综合影响程度各不相同。例如**年,虽然GDP增速低于5年的平均水平,但由于非经济性增长因素的综合影响较大,一是以征管质量考核为重点的收入考核办法在全市国税系统全面实施,国税组织收入工作重心从根本上向提高征管质量转移;二是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政策处于扫尾阶段,全年审批抵扣税款比**年减少近1亿元;三是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取消,比**年增收8000多万元;四是收入计划任务比上年实绩增长14.10%,为5年中之最高,等等,而当年的非经济性减收因素却相对较少。因此,**年国税收入大大超经济增长,国税收入增速为GDP增速的3倍多,国税宏观税负增速也是5年中最高的。但从2001年开始,各种非经济性增减因素对国税收入的综合影响逐步趋衡,至**年,国税收入与GDP的增速已基本保持同步,国税宏观税负也因此逐步趋于平稳。
表(三):**—**年南通市国税宏观税负比较
(二)从横向上比较,目前国税宏观税负与全省、全国平均水平仍有一定差距
五年中,各年度的国税宏观税负虽然各有差异,各具特点,但从影响宏观税负的各个因素来看,个性之中仍具有一定的内在规律性。因此,通过对**年度国税宏观税负的分析比较,可以由一斑而窥全貌。
国税收入按照国税机关直接组织的全部税收收入,GDP按当年价计算,如表(四)所示,则南通市国税宏观税负分别比全省、全国平均水平低2.01%、3.89%(宏观税负1),存在一定的差距。但若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则南通市宏观税负与全省、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将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
1、考虑非可比因素:因证券交易税由证券公司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车船购置税由省级国税机关汇总缴纳,所以在横向比较中属于非可比因素。若剔除这两个因素的影响,则南通的宏观税负分别比全省、全国平均水平低1.72%、3.38%(宏观税负2)。
2、考虑国税收入与产业结构的关系:由于第一产业主要产生农业税、特产税及附加,且农业生产者生产销售的初级农产品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因此第一产业GDP与国税收入的相关度比较小,国税收入主要由第二、三产业创造。近年来,南通的产业结构尚处于调整转型期,一产占GDP比重虽有较大幅度下降,但与全省平均水平相比仍然差距明显。**年,南通市一产占比为13.79%,比全省平均水平8.89%高出4.9个百分点,而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持平。产业结构的差距直接带来税收贡献能力的差距,并由此形成对宏观税负不同程度的影响。如若剔除与国税收入相关度比较小的第一产业GDP总量,且不含证券交易税、车船购置税,则南通的宏观税负分别比全省、全国低1.53%、4.05%(宏观税负3)。
3、考虑不同税种与GDP的相关关系:国税机关组织的主要税种与GDP的相关关系,在本文开头已作说明,这里不再一一赘述。仅从国税的收入主体“两税”来看,根据课税对象所涉及的产业差异,可分为“工业增值税、消费税”和“商业增值税”两部分。其中工业增值税、消费税在“两税”中占绝对比重,全国、全省、南通分别为85.12%、86.92%、87.90%,所以说第二产业中的工业是国税最主要的税源。从理论上看,一方面,工业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与工业增加值的统计口径比较接近,另一方面,工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不仅是国家的经济政策包括税收政策调控的重点,也代表着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特点,因此,对工业增值税、消费税与工业增加值之比进行专门比较,对于客观评价国税宏观税负的横向差距具有现实意义。若以此比较,则南通市宏观税负比全省、全国平均水平分别低1.82%、3.74%(宏观税负4)。
再从所得税方面看,根据总局规定,从2002年开始新办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但在2002-**的两年间,南通新办企业由于政策性减免或新开业期亏损户较多的原因,尚未形成现实税源;而原由国税征管的中央级及中央与省分成企业所得税,税源主要集中于金融保险企业和烟草企业,约占了全部中央级及中央与省分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82.74%,所以说南通的国税企业所得税宏观税负目前还难体现南通的经济发展特点和水平。相比而言,外资企业所得税不仅涉及所有外资企业,且在国税征收的所得税总额中也占一定比重,江苏、南通分别为49.28%、67.49%。由于目前外资企业中非生产性企业占比较少,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也较小,所以这里暂以外资企业所得税与外资企业创造的工业增加值之比进行横向比较,江苏、南通分别为3.90%、3.23%,南通比全省平均水平低了0.67个百分点(由于资料所限,外资企业所得税宏观税负未与全国平均水平比较)。
表(四):**年南通市国税宏观税负的横向比较(略)
二、关于五年间南通市国税宏观税负纵向变动的基本因素分析
从整体上看,宏观税负一般是经济环境、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综合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分析南通的具体情况,近五年间国税宏观税负的增长及变动趋势主要受以下几方面影响:
1、经济环境的影响。经济是税收的基础。五年间,南通国税宏观税负的平稳上升是和经济总量的持续增长保持同步,与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协调一致的。首先,经济总量规模和综合实力不断提升,全市GDP总量由**年的670.44亿元,增长到**年的1006.65亿元,已跻身于全国为数不多的GDP超千亿元的城市行列;人均GDP也由**年的1000美元,上升到**年的1500美元以上,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其次,产业结构不断升级,正逐步向工业化结构转变。一产占GDP比重由**年的19.08%,下降到**年的13.79%,降低了5.29个百分点。而同期二产占GDP比重由46.75%,上升到51.43%,提高了4.68个百分点;三产占比也略有提升,产业的税收贡献能力明显增强。第三,工业结构不断优化,经济增长质量和综合效益稳步提升。特别是工业增加值率不断提高,由**年24.87%,增长到**年27.09%;工业产销衔接状况逐步趋好,同期产销率由96.8%增长到97.45%;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显著改善,同期产值利税率由5.52%增长到8.05%,等等,客观上为国税宏观税负增长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2、税收政策的影响。一般而言,我国税收政策的减收因素比较强,且主要是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所实行的优惠政策,由于国税征收的流转税税种以及所得税纳税人的特定性,相对而言,政策性减收因素对国税收入和国税宏观税负的影响比较大。如果不考虑分析期内相对连续性或稳定性的优惠政策,对一个地区国税宏观税负纵向比较上的影响,则五年间,“免、抵、退”税政策是对南通市国税宏观税负影响较大的政策性减收因素。由于南通经济外向度较高,据统计,仅实行生产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的第一个完整年度(**年),全市共产生免税销售收入203.63亿元,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相比,实际减少增值税11.95亿元,直接拉低增值税宏观税负1.19%。与此同时,五年间,政策性增收因素也比较多,如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校办、民政等几类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部分产品免税政策等的先后到期,又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宏观税负的上升,而政策性因素对宏观税负的上拉作用在**年反映得尤其突出。但从政策性增减因素对国税收入、国税宏观税负影响的整体情况来看,2001年以后,减收因素远远大于增收因素,是造成宏观税负增速逐年下降的重要原因。
3、税收征管的影响。近年来,依法治税不断推进,征管改革逐步深入,给全市国税征收工作带来了深刻变革。全市国税系统确立了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的组织收入原则,建立了以征管质量考核为核心的收入管理模式,形成了以电子申报为主体的多元化申报缴税方式,等等,不仅使税收征收方式逐步规范,税款入库更加及时、准确,而且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明显增强,纳税的规范、准确程度不断提高,实现了国税机关和纳税人的双赢。经过5年的努力,全市国税征管质量全面提高,**年,全市准期申报率企业达98.5%、个体达98.2%,入库率企业达98.62%、个体达97.1%,滞纳金加收率达100%。与此同时,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特别是在清理欠税、稽查等方面采取了强有力措施。新征管法颁布实施后,全面加大欠税管理力度,大力清陈欠、控新欠,2002年、**年,全市分别清理欠税2.72亿元、0.69亿元,至**年底,全市国税可清欠税已基本清理完毕,不少基层单位还实现了当期无新欠。实行一级稽查后,稽查查补力度得到强化,2002年、**年,全市国税分别查补税款1.13亿元、0.76亿元。综合清欠和稽查两方面的因素,2002年、**年分别上拉宏观税负0.43%、0.14%。随着时间的推移,加强税收征管对保持国税宏观税负水平作用明显,但对国税宏观税负直接产生的上拉空间将逐步缩小。
与此同时,从**年开始,适应积极财政政策的需要,国家每年都要大幅度追加税收计划,江苏作为传统的税收大省,成为税收追加的重点省份,而南通的国税收入任务也因此每年“水涨船高”。收入计划任务在高基数上的连续递增,也是影响宏观税负的一个不可忽略的原因。
三、关于南通市国税宏观税负横向差距的主要原因分析
从影响宏观税负的因素来看,产生宏观税负横向比较差距的根本原因是南通经济发展的自身特点和水平,以及在此基础上税收政策所产生的直接影响。以**年为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南通经济的自身特点所产生的税收政策性效应明显
1、南通经济呈外向型特征明显,受“免、抵、退”税政策影响,GDP总量增长对国税宏观税负的拉动力相对减弱。**年以来,南通对外贸易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出口总额年均增长17.43%,**年已达32.85亿美元,且从贸易结构上看,出口总额中工业制成品所占比重达98.23%。由于企业产品出口税率为零,因此,以工业制造业为主渠道的出口贸易情况对宏观税负产生直接的影响。一般而言,外销比例在50%以上的为高度外向型经济,30-50%的为外向型经济,30%以下的为国内市场为主的经济。**年,全市规模以上制造业出货值占销售产值的比重为30.68%,正好达到外向型经济的标准。而同期全省仅以经济比较发达、制造业外销占比较大的沿江八市:苏州(31.23%)、常州(22.33%)、扬州(20.02%)、无锡(19.98%)、镇江(18.79%)、南京(12.38)、泰州(12.27%)为例,制造业外销比例平均仅达22.92%,南通较之高出7.76个百分点。假定工业GDP与工业增值税的计税增值额口径一致,且税率拟定为17%,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南通由于外销比例较高,直接影响宏观税负1.32%(17%*7.76%)。
2、生产销售的产品结构中应税消费品较少,对国税宏观税负差距产生一定程度的直接影响。由于应税消费品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双重课征制,等量的GDP可以同时产生增值税和消费税,对于应纳消费税的课税对象而言,较之非消费税产品可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一定程度上直接对宏观税负产生上拉作用。但是南通生产销售的产品结构中应税消费品占比较少,且品种比较单一,仅有化妆品和酒类两种,**年,消费税占“两税”比重仅为1.47%,而同期全省、全国占比分别为9.88%、13.88%。所以说,产品结构的客观差异,使等量GDP所产生的税收收入有多少之别,直接对国税宏观税负的横向差距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
3、大型企业的税收贡献整体实力不强,对国税宏观税负的支撑作用不突出。一个城市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往往决定于其所拥有企业的发展程度,而几个大型企业的支撑作用尤为突出,一般情况下他们对税收的贡献能力也比较强。但南通却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以全市年销售收入排名前10位的企业为例,10户企业全年共实现销售收入171.32亿元,占当年全市规模以上企业销售收入的16.27%,但其税收贡献的整体能力却不强。主要原因是免税收入占比较大,10户企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中集顺达集装箱有限公司为纯出口企业,外销收入全部免税。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则生产免税农药,对增值税的贡献也基本为零。所以,10家企业所实现的销售收入中,约41.37%共计70.88亿元的销售收入,不仅没有对宏观税负的提升发挥效应,相反因增加了GDP的基数而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下拉作用。
4、外商投资企业中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的占比较大,企业实现利润没有在当期产生税收效益。南通是国家最早的14个沿海开放城市之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起步较早,企业经营的总体情况也比较好,全市盈利面51.74%,比全省49.25%高出2.49个百分点。但在全市盈利的774户企业中,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有493户,占了63.7%,且存在以下三种突出情况:一是所得税税源比较集中,大户享受政策性减免优惠对收入总量影响大。多年来南通的所得税税源一直集中于少数企业,仅以市区为例,15家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占了市区的80%以上,其中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一家就占40%以上,而市区又占全市的80%以上。税源的过于集中,使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量受单个企业的影响较大。如**年,我市最大的税源户醋纤和华能公司因追加投资部分单独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共减免所得税5259万元。二是处于免税期企业的免税额大。部分投资规模大的企业虽进入投资回报期,但目前仍处于免税期,计税利润越大,免税额也越大。仅市区的南通中远川崎公司、宝钢新日制钢公司、永兴多媒体公司三家企业**年度计税利润就高达53037万元,计算免征所得税额达14320万元。三是新办盈利企业多,且大部分属于生产性企业,当年投产当年获利的86户企业中有78户企业处于免税期。三因素中仅前两个因素就影响国税宏观税负0.20%。
(二)南通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仍存在一定差距
1、工业产业结构的优化程度还不高,高新技术产业占比不大,对国税宏观税负拉动能力相对不足。一般来说,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产业附加值比较大,对税收的贡献能力也比较强。以**年南通市重点税源企业增值税行业税负为例,按照各行业所属重点税源企业已纳增值税额与实际计征增值税的销售收入之比计算,排名前4位的行业中,高新技术行业就占了3位,分别为制药业8.77%,电气机械制造业7.27%,专用设备制造业5.72%。但由于南通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从总量规模上看,**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实现工业增加值32.43亿元,仅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10.65%,比全省平均水平低10.89个百分点,对宏观税负的拉动力度还显不足;从产业规模来看,南通市169家高新技术企业中,没有一家大型企业,年产品销售收入达5亿元的仅4家,最高的也未突破8亿元,企业规模限制了产业规模,高新技术产业对宏观税负的拉动缺乏规模效益;再从产业附加值水平来看,**年,南通市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率仅为27%,比相邻的泰州低了10.80个百分点,比扬州也低了0.36个百分点,对宏观税负增长的支撑作用明显不够。
2、产销衔接水平的差距,带来销售税金实现上的差距,一定程度上对宏观税负产生下拉影响。受投资、出口、消费需求持续增长的拉动,南通市工业产销衔接状况虽有明显改善,但与全省、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销率南通为97.45%,而全省、全国分别为97.87%、98.1%,分别低0.42%、0.65%。按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与工业产品销售收入之比28.92%计算,税率拟定为17%,则由于存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抵扣影响,导致工业企业推迟纳税而降低的税负为0.25%(17%*0.42%/28.92%)。
四、关于影响南通市国税宏观税负的其他因素分析
在经济发展状况、税收政策条件既定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税收征管难易程度等都会对宏观税负直接产生影响,而GDP的统计方法和口径也是值得一提的原因。
(一)偷漏税现象仍然存在,对国税宏观税负提升产生制约作用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税的深入推进,税收服务体系的全面构建,以及社会法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能力都有明显增强。但不可否认,偷漏税现象仍然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存在,不仅在南通存在,在全省、全国都比较普遍,造成了税款的流失。
从**年南通市国税系统以稽查、纳税评估等手段查补税款的部分情况,就可以看出目前纳税人偷漏税的基本状况。如,**年,全市仅举报案件就查处598件,查补税款1798.28万元;共查处40万元以上大要案33件。在对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项检查中,共检查企业4282户,确认假票、虚开票677份,补税546.93万元。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评估中,共评估10778户(次),占一般纳税人总数的62.38%,评估有问题的1179户(次),共补申报增值税2184.51万元,等等,而这些仅是国税机关在现有征管力量、征管手段等条件下,已查补的偷漏税款。可见,目前纳税人的偷漏税情况仍然比较严重,切实增强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能力是促进国税宏观税负增长不容忽视的一环。
(二)税收征管难度大,实现完全意义上的“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仍需时日
组织收入工作中,“征收率”即税收收入与应征税收的比值是衡量征管力度和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程度的重要指标。一般情况下,一个地区的征收率与宏观税负成正比。从国际上对税收征收率水平的分析看,征收率的高低一般与生产率水平相适应,发达国家一般在80%以上,发展中国家一般在70%左右。据有关专家测算,我国目前应在75%左右。所以说,无论是全国还是南通要实现完全意义上的“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仍需相当的时间,在当前的客观条件下,税收征管对宏观税负的拉动力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从目前南通国税征管工作来说,主要有“四难”对国税宏观税负提升带来不同程度的抑制作用:
一是经济形势发生深刻变革,征管手段难跟上。近年来,南通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经济的国际化程度也日益提高,纳税人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式、交易方式等复杂多样,税源基础发生了改变。虽然通过深化征管改革、加强信息化建设,税收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手段正逐步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税源变化的要求,但实施更有效到位的征管仍需要一个逐步摸索和积累的过程。
二是征纳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比较突出,纳税人的全面信息难掌握。目前,国税机关获取纳税人涉税信息主要通过纳税人自行申报和基层税务机关下户调查、检查等途径,来源渠道比较单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往往与实际税源有一定差距。而受社会条件的制约,国税与其他经济职能部门进行信息交流互通的网络还没有建成,尽管南通国税已实现了税银库行联网以及与地税、工商的定期户籍信息交换,但距离对纳税人实行有效控管所需的涉税信息还有相当的距离。
三是国税机关与有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尚未建立,部分征管措施难落实。经过互相协商,南通市国税部门已与地税、工商部门就税务登记、户籍信息交换等部分工作建立了协作规范,但由于现行法律对税务机关和有关经济及公、检、法等部门配合、协调的程序、标准等缺乏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不仅部门间协作的广度、深度受到制约,而且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难度,致使部分征管措施的落实效果大打折扣。
四是国税征管力量相对于面广量大的纳税人显得不足,税收征管难深入。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后,南通市国税系统增员缓慢,有的县(市)局甚至出现了负增长。至**年底,全市共有国税干部1856名。而纳税人面广量大,且随着经济的发展,每年以很高的速度递增。仅**年,全市国税系统新办理开业登记的纳税人就达22225户。至**年底,全市共有各类纳税人93744户,广泛分布在市区、县(市)城区,以及所属乡镇、村的各个角落。与此同时,国税系统内部对征管工作的要求日益精细化、规范化,国税机关一点对纳税人多点的征管工作压力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管深度的拓展。
(三)由于统计口径和方法的原因,GDP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距
消费税的基本特征范文5
关键词:税收负担结构;结构性减税;税负公平
中图分类号:F8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3)05-0060-06
一、引言
税收负担历来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财政经济问题之一。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税收收入持续高速增长,一些企业和居民感到税收负担较重。美国《福布斯》杂志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中,中国连续两次位列全球第二,这引起了国内社会各界对税收负担的热议。不过,近年来关于税收负担问题的讨论,大多集中于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轻重方面,而对中微观层面的税负结构则相对涉及较少。事实上,我国在税收负担上不仅仅存在宏观税负较高的问题,同时还面临着税负结构失衡的矛盾。正是基于税负结构失衡的客观事实,我国将“结构性”减税作为当前税收政策的主题,其意图就在于通过税收的结构性调整来改变税负结构的失衡格局。
党的十报告提出“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这为今后一个阶段的税收改革指明了方向。而要建立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通过结构性减税政策来调整与优化税收负担结构是关键所在。为此,本文拟在分析我国税收负担结构失衡基本现状的基础上,剖析结构性减税与税收负担结构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进而探讨如何通过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来促进税收负担结构的合理化。
二、我国税收负担结构失衡的主要表现
(一)中观税收负担的结构失衡
1. 税收负担的税种结构失衡。我国税收负担的税种结构失衡,主要表现为税收负担过多地来自于间接税,而直接税特别是其中所得税的负担总体上偏轻①。尽管我国早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就确定了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但近20年来,流转税收入一直在税收总收入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而所得税的收入占比则始终过低。2011年,流转税和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7.72%和25.43%,所得税在收入规模上还不及流转税的一半。此外,我国的财产税体系还比较薄弱,财产税的收入占比也不高,为11.82%。所得税和财产税规模均较小,自然导致了直接税比重偏低。2011年,我国的直接税比重仅为38.42%,而同期税制比较成熟的西方国家的直接税比重大多在50%以上。间接税占比偏高,造成税收负担大量转嫁到最终消费者身上,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消费需求的增长;而直接税占比过低,导致税收负担的累进性不足,弱化了税收的收入再分配功能。
2. 税收负担的产业结构失衡。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率水平存在一定差异。近几年来,第三产业税负总体而言要高于第二产业②。以2011年为例,我国第二、三产业税收占其增加值的比重分别为21.65%和23.84%,第三产业税收负担率比第二产业高出了2.19个百分点。第三产业税负偏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税负较重,已经成为制约第三产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课题组,2011)[1]。另外,第二、三产业各细分行业的税收负担率水平更是差异显著。在第二产业中,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税负率明显高于采矿业、制造业和建筑业,其税收占增加值比重达到了28.06%。而在第三产业中,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等行业的税负率大幅度超过了产业平均水平,分别高达34.52%和30.84%;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则是税负率最低的行业之一,仅为8.62%。产业与行业间税收负担苦乐不均,显然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 税收负担的地区结构失衡。我国长期存在着地区间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现象。比较新世纪以来京津沪、东部(除京津沪)、中部、西部四大经济区域的税收负担率水平高低,京津沪地区的税负率远远高于其他三个区域,然后依次是东部地区(除京津沪)、西部地区、中部地区(见图1)。就地区税负差异的变化趋势看,四大区域税负率的变异系数在2001年是0.659,而到2011年为0.652,未发生明显变化,地区间税收负担差距并没有出现收敛趋势。从理论上讲,合理的地区税负率应该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正相关,但中、西部之间却出现了税收负担与经济发展水平“倒挂”的现象,这显然不符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
(二)微观税收负担结构的失衡
1. 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负担失衡。一是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税收负担的失衡。由于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对不同所有制实行差别化的税收制度,造成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衡。以内资和外资企业为例做比较,从产值税负率指标看,1999—2003年,内资企业税负约是外资企业税负的1.65倍(孙玉栋,2006)[2]。2008年“两税合并”后,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衡的局面有所改观但依然存在。2011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内资企业的产值税负率仍是外资企业的1.43倍③。
二是不同规模企业间税收负担的失衡,突出表现为中小企业税收负担过于沉重。据有关部门调查,2002年中小企业税收占销售收入的负担率为6.81%,高于全国各类企业6.65%的水平;税收占资产总额的负担率4.9%,高于全国1.91%的水平;税收占利润的119.6%,高于全国99.9%的水平(苟建丽,2006)[3]。上海财经大学课题组2009年对长三角地区中小企业所做的问卷调查结果也显示:超过半数的企业认为税收负担过重,只有不到1%的企业认为税负较轻(于洪,2009)[4]。
2. 各收入阶层居民的税收负担失衡。当前我国税收负担在不同收入阶层居民间的分布格局,没有较好地体现税收的量能负担与纵向公平原则。首先,从所得税负担方面看,以城镇居民为例,所得税负的累进性仅在中等偏下户到较高收入户这四个收入组别中有一定体现;而最低收入户、较低收入户和最高收入户的所得税负担率出现了“倒挂”,最低收入户负担率竟然是所有组别中最高的,达到了12.06%,而最高收入户却只有8.72%④(见图2)。其次,由于流转税具有转嫁性,居民实际负担的税收,除了作为直接纳税人所缴纳的所得税外,还包括消费支出中所包含的流转税。受居民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的支配,间接税负担是具有累退性的。近年来,关于流转税对个人收入分配影响的一些实证研究表明:尽管高收入居民在流转税负的绝对额上要高于低收入居民,但就相对税负水平来看,最低收入阶层居民的总流转税负担水平,约为最高收入阶层居民的1.237倍(王剑锋,2004)[5];反映流转税税收累进性的Suits指数为-0.0401,全部流转税呈现轻微的累退性(万莹,2012)[6]。
三、税收负担结构与结构性减税的关系
(一)税收负担结构失衡是实施结构性减税的现实原因
结构性减税是当前财政政策的重心。结构性减税的核心内容固然是减税,但把“结构性”作为“减税”的前缀限定词,是有其特殊含义的:一方面,结构性减税有别于全面的减税,它是针对特定税种、基于特定目的而实行的税负水平的削减;另一方面,结构性减税也有别于大规模的减税,它是小幅度、小剂量的税负水平的削减(高培勇,2009)[7]。那么,为什么我们要实施的是一种“结构性”的,而非全面的、大规模的减税政策呢?这取决于对当前税收负担主要矛盾的判断。
税收负担是税收政策的核心问题与最终落脚点。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税收增速持续高于GDP增速,宏观税负率不断攀升,国民收入分配越来越向政府部门倾斜。因此,当前有必要通过减税“让利与民”,提高居民收入占GDP比重,以实现十所提出的“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翻番”目标。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快速增长,政府在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支出压力与日俱增。为了切实保障公共服务的融资需求,当前我国宏观税负不宜大幅度降低。并且,我国2011年的宏观税负率为19.03%,与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国家比较,并不算很高,削减的空间不大。可见,税收负担总量的高低轻重并非当前税收负担的主要矛盾。那么,税收负担的症结究竟在哪里呢?
前文的分析表明,我国税收负担长期处于多重结构性失衡状态:在中观层面表现为税种间税负失衡、产业间税负失衡、地区间税负失衡;而在微观层面表现为不同类型企业间税负失衡、不同收入阶层居民间税负失衡。税收负担的结构性失衡,不仅背离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也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当前,税收负担结构失衡已经成为加剧我国经济结构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例如,产业间税负失衡加剧了产业结构的失衡,不同收入阶层居民间税负失衡使收入分配结构更加恶化,等等。基于此,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判断:税收负担结构失衡是目前我国税收负担问题的主要矛盾所在,税收政策的着力点应放在如何调整税收负担结构上。根据这一判断,当前的“减税”自然应当是一种以“结构性”调整为基本特征和重点的减税。
(二)结构性减税应将税收负担结构合理化作为政策目标
结构性减税是200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正式提出的。就当时的国内外经济背景而言,结构性减税主要是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一种临时性“救市”举措而出台的,其政策目标是通过减轻居民、企业税负,扩大消费和投资,刺激经济增长。随着我国逐渐走出金融危机的阴霾,开始步入后危机时代,有必要重新思考结构性减税的目标定位。近年来,有学者将结构性减税与优化税制结构相对接,他们认为:实施结构性减税既是应对经济危机冲击的短期政策,也是优化税制结构、深化税制改革的正确抉择,结构性减税本身就是税制结构优化过程的一部分(李心源,2009;潘石、王文汇,2010)[8][9]。
税制结构是相对抽象的,而税收负担结构却是具体的、看得见的;同时,两者之间又有内在关联性。税负结构合理化程度是税制结构优劣的评价标准和外在表现。税制结构是否科学,要通过税负结构的合理性来加以判断;税制结构的内在优劣,也是由税负结构状况表现出来的。因此,出于现实可操作性与结果可观测性考虑,可以将税收负担结构合理化作为结构性减税的直接政策目标。至于税收负担结构是否合理,除了从税负结构本身是否公平合理——即是否体现了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来进行判断外,还应当从税负结构的经济效应来考察,即看税负结构是否符合经济结构优化的要求,能否起到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的作用。将税收负担结构合理化作为结构性减税的政策目标,一方面有助于评价、检验税制改革与税制结构调整的成效;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强和改善税收政策对经济结构的调节作用。
针对目前我国税收负担结构失衡的现状,并结合经济结构优化的基本方向,结构性减税应致力于实现以下几方面的税负结构合理化:一是优化税种间税负结构,降低间接税税负比重,提高直接税税负比重;二是消除产业间税负失衡,努力减轻第三产业税收负担,推动第三产业发展;三是调整地区间税负结构,改变中、西部地区税收负担和经济发展水平“倒挂”现象,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四是促进不同类型企业间税收负担的合理化,为企业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五是增进各收入阶层居民税负分布的公平性,增强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能力。
(三)结构性减税是促进税收负担结构合理化的有效途径
1. 结构性减税的特征使其具有调整税负结构的功能。结构性减税具有两大显著特征:一是突出特定、避免普惠(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2009)[10];二是有增有减,结构性增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贾康、陈瑜,2011)[11]。这两大特征使结构性减税能够承担起调整税负结构失衡的重任:首先,突出特定、避免普惠,能够防止对所有税种“平均使力”或对各纳税主体“一刀切”式的减税模式,使减税利益切实地落在目前税收负担偏重的第三产业、西部地区、中小企业、中低收入居民的身上。其次,在减税同时辅以必要的增税措施,一方面能更好地增进税负结构的公平性,如通过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适当提高高收入者税负;另一方面有助于拓宽税收调节经济结构的空间,使税负结构更有利于实现经济结构优化,如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将使环境污染成本内部化,从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2. 结构性减税促进税负结构合理化的成效已初步显现。截至2012年底,结构性减税政策已经正式实施了4年。从税收政策的进展和效果来看,结构性减税已经在促进税负结构合理化方面取得了初步成绩:(1)2009年实施的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全面转型,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外购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款而造成的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了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工业行业的税收负担。(2)个人所得税改革使普通工薪阶层税负有所减轻。据测算,2011年9月实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后,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 400万人减少至约2 400万人,约6 000万人不需要缴纳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一年内将减少个税负担1 000多亿元(丛明,2012)[12]。(3)中小企业税收扶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其税负压力。近年来,国家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负较重、经营困难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扶持政策,如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等,起到了一定的减税减负作用。(4)资源税改革打破了长期以来开采资源所负担的税收偏轻的格局。2011年1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从价计征。据财政部统计,2011年和2012年上半年,资源税收入分别同比增长43.4%和68.3%。尽管目前实行从价计征的资源范围还不广,但资源税改革毕竟已完成“破冰”之举。
四、促进税收负担结构合理化的结构性减税政策选择
201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要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而促进税收负担结构的合理化,是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着力点所在。今后一段时期,应以税收负担结构调整为抓手,进一步完善结构性减税、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使税收更加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增进社会公平。
(一)全面推进“营改增”改革,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产业间税负公平
“营改增”改革有助于消除服务业的重复课税,对公平产业间税负、促进服务业发展有积极意义。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简称“1+6”行业)开展了“营改增”试点;从当前9月起,试点区域范围陆续扩大到北京、江苏、广东、湖北等8个省市。从改革情况看,试点地区相关行业的整体减税效果比较明显,如上海1~10月减收225亿元,北京9、10两月减收25亿元,减税有力地带动了服务业的发展。
2013年,“营改增”在多地试点的基础上将选择部分行业全国试点。尽管试点行业名单尚未公布(截止2012年12月),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1+6”行业已经积累了先行试点的经验,因而这些行业最有希望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营改增”。在此之后,可进一步将邮电通信业、建筑业等处于再生产中间环节、产业关联度较高的行业也纳入“营改增”全国推广范围。在扩大“营改增”行业与地区范围的同时,为了避免增值税扩围后“一税独大”,还要适时降低增值税的税率水平。可考虑将现行增值税13%和17%两档税率适当下调1~2个百分点,以减少整个税收体系对增值税的过度依赖性。
(二)进一步调整消费税,优化消费者间税负分布、提高“两高一资”消费品税负
基于税负结构合理化目标,进一步调整消费税有两大基本立足点:一是调节不同收入水平消费者间的税负分布格局;二是使各类消费品的税负水平体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政策导向。针对第一个立足点,应将高档滋补品、高档皮装、桑拿等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适当提高金银首饰、钻石等奢侈品的税率,以强化对高消费者的税收调节;同时降低普通化妆品、摩托车等一般日常生活用品的税率,减轻普通消费者的税负。针对第二个立足点,要及时对普通电池、化学农药、塑料袋包装物等污染性产品课征消费税,通过提高消费的税收成本来减少这些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另外,还应将煤炭等化石能源也纳入征税范围,以促进不可再生能源的节约使用。
(三)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提高所得税负比重、增强居民税收负担的累进性
下一阶段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核心在于加快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这既是调整税收负担税种结构、提高所得税负比重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各收入阶层居民间税负公平、增强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迫切要求。
构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思路为:对具有连续性的经常性收入,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性收入、财产租赁所得等进行综合课征;而对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偶然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不连续或连续性不强的收入项目,继续实行分类征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施以下改革:一是扩大征税范围,逐步对各类附加福利课税;二是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综合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应包括成本费用扣除和生计费用扣除两类,分类所得项目继续按目前费用扣除标准执行;三是优化税率结构,对综合所得可实行5%~40%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档次设置为6级为宜,而对分类所得继续使用比例税率,但可适当提高税率标准,如将财产转让所得税率提高到25%,将偶然所得税率提高到30%。
(四)继续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强对特定企业的减税力度
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总体而言已比较完善。从当前看,需要进一步优化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系,加强优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企业间税收负担更加公平合理:一是突出产业优惠导向,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企业、高科技企业的优惠力度,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二是综合运用多种优惠方式,除了传统的直接减免税手段外,还要更多运用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使相关企业更充分地享受到优惠利益。三是注重优惠政策向中小企业、西部地区企业等相对弱势企业群体的适度倾斜,切实减轻它们目前偏重的税收负担,促进大中小企业、东中西部企业共生发展。
(五)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增加房产保有环节税负,提高房产税比重
2011年1月起,上海、重庆作为试点地区,开始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但两地的改革方案依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如仅对增量房征税(上海)、计税依据是商品房市场交易价格而非市场评估价值等。下一阶段,需要继续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一是扩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除对属于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房产给予免税外,其他个人房产不论增量房还是存量房,均应征税。二是改变计税依据,按房产评估价值来进行计税,使房产税税收与资产增值联系在一起。三是实行差别税率,对普通中小户型住房实行低税率或零税率,而对高档大户型住房采取高税率。同时,要在总结沪渝两地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不失时机地向其他地区直至全国范围推广。通过上述改革措施,一方面增加房产保有环节的税负,改变目前高收入者拥有数套房产并坐享其增值收益却不用缴纳任何税收的不公平现象;另一方面,逐步增加房产税收入、提高房产税占财产税及总税收比重,将房产税打造为地方主体税种。
(六)全面深化资源税改革,提高资源性行业(企业)的资源税负水平
当前,我国资源性行业(企业)的利润率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但它们开采资源所承担的税负却明显偏低,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益的功能较弱。为此,必须深化资源税改革,提高资源税的税负水平。深化资源税改革的重点是从原来的从量计征模式改为从价计征模式。尽管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已经实行从价计征,但煤炭、盐等其他5种应税资源依然维持原先的从量计征方式。所以,下一步的资源税改革,应当及时对其他几种应税资源也实行从价计征,这有利于从总体上改变资源性行业(企业)的低资源税负与高利润率不相称的现状。在改革计税依据的同时,还要拓展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水、森林等资源也逐步纳入课税范围内,从而更好地促进资源的保护性利用与开发。
(七)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使有环境污染行为的企业与个人承担必要的税负
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环境税逐渐被西方发达国家所广泛采用,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面临日益严峻的生态形势,我国也有必要适时开征环境税,使环境污染者承担起与环境污染外部成本相当的税收负担,从而促进环境保护。考虑到我国目前缺乏环境税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经验,应采取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实施方略(邢丽,2009)[13]。可考虑在目前排污收费制度的基础上,实行费改税,将排污收费改为征收排污税,以污染物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对于征税范围,可先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较成熟的税目开征,如大气污染税等,以后再逐步增加新税目。
注释:
①本文的税种归类方式为:流转税(含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其他税(含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间接税=流转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直接税=所得税+财产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②本文仅考虑第三产业中营利性行业的税收负担,而将非营利性行业剔除(包括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这是因为上述非营利性行业享受特殊的税收减免优惠,其税收负担与营利性行业不具可比性。
③根据《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2012)相关数据计算。
④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记账补贴数额很小,可忽略不计。我国个人社会保障缴款尽管目前采取收费形式,但按照国际惯例,实际上可以看作为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也属于所得税类。所以,所得税负担=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家庭总收入-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将(人均)所得税负担除以人均年收入就得到所得税负担率。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课题组.制约我国服务业发展的税收制度障碍及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1,(40):54-58.
[2]孙玉栋.中国的税收负担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43.
[3]苟建丽.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问题不容[N].中国税务报,2006-03-15.
[4]于洪.中小企业税负及结构性税收扶持政策探析[J].税务研究,2009,(8):8-11.
[5]王剑锋.流转税影响个人收入分配调节的分析研究——以我国城镇居民支出结构为考察基础[J].财经研究,2004,(7):14-25.
[6]万莹.我国流转税收入分配效应的实证分析[J].当代财经,2012,(7):21-30.
[7]高培勇.结构性减税:2009年税收政策的主基调[J].涉外税务,2009,(1):5-7.
[8]李心源.结构性减税与税收制度优化[J].涉外税务,2009,(7):24-27.
[9]潘石,王文汇.中国结构性减税的五大原则[J].学术月刊,2010,(4):85-91.
[10]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关于当前实施结构性减税的若干政策建议[J].涉外税务,2009,(4):5-8.
[11]贾康,程瑜.论“十二五”时期的税制改革——兼谈对结构性减税与结构性增税的认识[J].税务研究,2011,(1):3-8.
[12]丛明.关于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若干问题的分析[J].创新,2012,(1):5-8.
[13]邢丽.开征环境税:结构性减税中的“加法”效应研究[J].税务研究,2009,(7):9-13.
Tax Burden Structure Imbalance and Its Adjustment
——Based on Structural Tax Reduction View
Pan Wenxuan1,2,Yang Bo3
(1.National Academy of Economic Strategy, CASS, Beijing 100045, China;
2.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 Shangha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Shanghai 200233, China;
3. Changsha branch,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Changsha 410005, China)
消费税的基本特征范文6
1.1税务会计的概念
“税务会计是以税法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并借助于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税务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种特种专业会计”。这一定义告诉我们,税务会计的依据是税法;税务会计的职能是反映和监督,税务会计的对象是税务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税务会计的目的是提供企业税务活动的信息。
1.2企业税务会计的服务范围
设立企业务会计,做好税务会计工作,对每一个企业来说都是很重要的。是解决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差别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税制及税收征管的必然选择,是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需要,是企业正确处理企业与国家之间分配关系的最佳途径,是防止税款大量流失的重要措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同属于会计学科范畴,但是两者有着服务范围的不同。我国税务会计的范围从理论上讲应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能以货币表现的税务活动,即包括了对税款的形成、计算、申报、缴纳全过程进行反映和监督。在实际工作中,税务会计的内容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a、根据税法确定税务会计的纳税基础即税务登记、纳税鉴定和纳税申报;b、流转税、所得税两大税金的会计处理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环节应纳税金的会计处理;c、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编制分析等。
2.企业税务会计的特点
2.1核算对象的特定性
不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只要被认定为纳税人,在处理税务事宜时都应当依法纳税,运用会计核算的方法对其经营进行核算和监督,这就使税务会计成为单位涉税活动的核算和监督的一个手段。企业税务会计核算对象则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用货币计量的涉税事项,即伴随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运动在不同环节形成不同形式的税务资金,如购销环节形成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财产行为环节形成的房产税、印花税,利润分配环节形成的所得税等等。
2.2核算依据的法律制约性
税收直接涉及企业的利益分配,作为企业财会人员,必须熟悉税法。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而企业创造的经济利益,主要有三个流向,一是用于企业的扩大投资,二是用于企业投资者和职工个人的消费,三是以税收或其他方式其中主要是税收形式上缴国家。企业向国家缴税,就直接分配过程来说,也就是经济利益向国家的单方面转移。因此,作为企业财会人员,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要熟悉有关税收法令。企业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在利润机大化目标下,必然追求税后利润极大化,这也要求财会人员对税收法律制度十分精通,熟悉基本税法、税法细则、补充规定等有关税法政策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征税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关系。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选拔符合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人员担任税务会计,并为其提供培训、调研机会,保证税务会计质量的不断提高。
2.3核算目标明确性
税务会计的目的是有别于财务会计的,财务会计的目标是为了企业的内外关系人包括投资者、债权人及经营管理当局,提供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的信息,以利于他们正确了解企业的情况下作出投资与否的决策。而税务会计提供的主要是企业税务活动的信息,它提供的对象只能是国家及企业经营管理当局,国家需要利用该信息来了解企业是否正确、及时地纳税,是否公正等情况,从而利于监督企业依法纳税。
3.设立企业税务会计的重要作用
3.1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有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税务会计根据税法中税基和税率的差别以及各项税收优惠和鼓励政策,进行投资、筹资、融资,企业制度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决策,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产业结构优化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我国目前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越来越多,其投资额也越来越大,而我国在国外的投资业务也逐年增多,为了符合税收的国际惯例,改善投资环境,防止国际避税,维护我国的经济往来,实施税务会计是非常必要的,而该体系既是适应此趋势而产生的。
3.2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水平
资金、成本、利润是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税务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利润的最优组合,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离不开会计,会计人员既要熟知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更要熟知现行税法,要按照税法要求设帐,记帐,编报财务会计报告,计税和填报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
3.3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税务筹划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减轻了税负,企业有了持续发展的活力,竞争力提高了,收入和利润增加了,税源丰富,国家的收入自然也会随之增加。因此,从长远和整体看,税务筹划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总量,甚至可能增加国家的税收总量。
3.4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科学的管理制度包括企业的经济组织形式和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化两个方面的内容。从经济组织形式看,现代企业朝着集团化方向发展,使企业内部的经济利益关系变得更加复杂,经济利益关系的多主体化,迫使利益主体更加关心企业的税收负担问题,原来将财务会计与纳税会计合一的形式不能一目了然的看出企业的纳税情况。加强企业税务会计核算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建立现代企业管理科学制度的客观要求。因此,片面强调会计制度服从于财政税收政策,过多地强调税收与会计的协调一致,造成会计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出现会计理论与会计实务的不衔接。
3.5能够规范企业纳税行为
企业税务人员通过对企业税务资金系统的运动情况进行研究,有助于国家税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也能使税务部门更容易发现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及税制的不完善之处,从而加速税收征管向法制化、公正化、规范化的进程,进一步加速税制完善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