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期权激励方式范例6篇

股权期权激励方式

股权期权激励方式范文1

1997年,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属下的上海金陵公司开始探索“期股计划”,开创了我国“股票期权”的先河。1999年,武汉国资公司对下属21家控股、全资企业兑现1998年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年薪,武汉中商、武汉中百和鄂武商3家上市公司董事长分别获得本公司期股奖励,其中武汉中商董事长严规方获得16 7万元年薪,不过7万多元是以该公司的8000股股票支付①。一石激起千层浪,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一些具有民营背景的高科技公司,比如四通、联想也尝试经营者持股,以期待更有效地激励高级管理人员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努力。①王战强邵文海:《聚焦股票期权》,《上海证券报》,1999年8月5日。

在美国,依据是否符合“国内税收法则”有关特殊税收处理的规定,ESO可以分为两种:激励型(IncentiveStockOption,简称ISO,orStatu toryStockOption)和非法定股票期权(NonstatutoryStockOption),其中ISO最为普遍。ISO必须符合税收法则第422条的规定: (1)40经济导刊总第46期金融世界期权只能授予本公司的员工,并且这些期权只能用于购买本公司或者母公司、子公司的股票;(2)期权授予必须遵守经股东认可的成文文件;(3)在经采纳或经股东批准后,期权必须在10年内授出,必须在授予后的10年以内执行;(4)期权的执行价格必须等于或者高于授予时的公平市场价格,如果是不公开交易的股票,其价格应以合理的方式确认;(5)在授予时,雇员不能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除非期权价格被确定在公平市场价格110%以上,或在授予后5年以内不能执行。

ISO与非法定股票期权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可以享有税收法则规定的税收优惠,而后者则不能,比如在ISO中,雇员在获得期权以及执行期权时,并不被认为是得到“收入”,因而不须纳税,公司也不能扣减相关的报酬;雇员在卖出由期权所获得的股票时,其收入被确认为“资本利得”,并依相应税率纳税。同时,非法定股票期权的受益人可以是持有公司10%以上投票权的高级管理人员,而且非法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可以低于赠与日公平市场价格的50%,可见,其所受限制较少,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当然,非法定股票期权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转化为ISO:一是股票的市场价值(通常是赠与日的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赠与日当日的最高市价与最低市价的平均价)累计超过10万美元时,超出部分的股票期权被视为非法定股票期权;二是在股票期权需待授予期结束后方可行权时,在行权的价值(股票期权与行权价的积)累计超过10万美元的情形下,超出部分的股票期权也视为非法定股票期权。

一、美国及香港股票期权的实施条件与主要内容

1 美国、香港ESO的实施条件

依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则”,公司实施ESO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ESO的赠与计划是一个成文的计划,在该计划实施前12个月或之后12个月,必须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2)ESO计划实施10年后自动结束,若继续执行,须再次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ESO计划的开始日期以实行日或股东大会通过日中较早者为准;(3)从股票赠与日(GrantDate)开始的10年内,ESO有效,反之,超过此限者失效,任何人不得行权;(4)ESO不可转让,通过遗嘱转让给继承人除外;(5)在ESO赠与日,凡持有公司1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票者,不得参加ESO计划,但经股东大会批准除外。

在香港,上市公司通常采取认股权计划(ShareOptionScheme,即ESO)来实现对员工的激励。依据联交所《上市规则》,认股权的授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该类计划所涉及的证券数额不能超过当时已发行的有关类别证券的10%;(2)个人参与该类计划,最多不能超过该计划所涉及证券总数的25%;(3)期限不能长于10年(从授予日起);(4)执行价格不能低于期权授予日前5个交易营业日内该证券平均收市价的20%,且不能低于面值。

2 美国、香港ESO的构成要件

(1)ESO受益人的范围:在通常情形下,ESO的参与对象主要是公司的经理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因为他们掌握了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权力,构成公司兴衰成败的中坚力量。不过,ESO的发展趋势之一是,其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广,公司的一般员工也纳入了该范畴,甚至包括外部董事、母公司、子公司及海外附属公司的员工。不过,在香港,认股权计划不能授予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员工。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的每位员工每年都能够获得股票期权,主要取决于公司是否实现了年度经营预算指标,以及员工个人的具体业绩。

(2)ESO的执行价格:执行价格即行权价格,是股票期权体系中的关键因素,事关整个制度的成败。从理论上讲,执行价格有3种情形:高于现值(又称为价外期权)(out the money)、等于现值(又称为平价期权)(at the money)和低于现值41经济导刊2000年第2期(又称为价内期权)(in the money)。其中,低于现值的期权,相当于向持有人提供了优惠,股东权益被稀释,因而会遭到股东们的抵制,而且该方式的激励作用不强,不利于形成强有力的对ESO持有人的鞭策机制,致使ESO的实施目的落空。因此,激励性ESO的执行价格不能低于其授予日的公平市场价格。高于现值的ESO,多适用于公司股价看涨的时候,而且由于这提高了持有人的获利程度,能够产生有效的激励机制。美国“国内税收法则”规定,行权价格不能低于股票期权赠与日的公平市场价格。

当然,不同的公司对公平市场价格的规定各不相同,有的规定是授予日最高市场价格与最低市场价格的平均价,有的规定是授予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被授予人持有公司10%以上的有表决权股票时,若股东大会同意其参加ESO时,则其行权价必须高于或等于赠与日公平市场价格的110%.非法定股票期权因执行价格并没有严格限制,其定价也显得灵活得多,甚至可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来行权。香港上市公司中的雇员认股权计划(即ESO)规定,执行价格不能低于期权授予日前5个交易营业日内该证券平均收市价的20%,且不能低于面值。

(3)ESO授予期的安排:作为期权的一种,ESO不能在赠与后立即执行,需等到授予期结束后才能行权。行权权的授予期可以是均速的,即在赠与日后5年中每年授予20%的行权权;也可以是加速的。不同公司的授予时间表可能不一致,同一公司的不同年份的授予时间表也可能不同,甚至同一公司相同年份给予不同受赠人的授予时间表也可能不同。对于已经获赠但按照授予时间表尚不能行权的ESO,其持有人可以行权,但在行权之后只能持有,不能出售,同时公司有权对该部分股票以行权价进行回购。

(4)ESO的执行期限:美国和香港皆规定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年,也就是说,BSO在赠与后并不能立即执行,须等待一定的时间,即使到了能够执行的时候,每年也只能执行其中的一定比例。其目的是为了能够对ESO持有人保持长期的约束力,避免短期行为的产生。但执行期限也不能没有限制。否则使ESO的利益成为“镜中花、水中月”,难能产生积极的激励效果。

(5)ESO所需股票的来源,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公司发行新股或增资扩股时预留一部分普通股票作为公司ESO计划的可用股份;二是通过留存股票(TreasuryStock)账户口购股票。其中,后者最为常见。留存股票是指一个公司将自己发行的股票从市场购回的部分,这些股票不再由股东持有,其性质为已发行但不在外流通的股票。公司将购回的股票放入留存股票账户,依据ESO的需要,在未来具体时间再次出售。比如美国著名网络公司Yahoo!到1998年2月27日为止,公司售出的ESO总量为1114万股,公司为此新发行了835万股股票,其中409万已被执行,其余426万股作为将来员工执行ESO作准备。1998年,董事会预计公司将持续高速发展,员工将激增,ESO的范围也会不断扩大,因而现有的股票储备已显得不足。为此,董事会决定在市场上回购200万股作储备(魏子:《股权激励:看美国人怎么做》,《上海证券报》,1999年11月4日,第9版。金融世界)

(6)ESO的价值与授于数量:一般来说,ESO是无偿赠与的,质言之,股票期权是没有期权费的。但ESO作为一种金融资产其自身是有价值的,其理论上的价值量相当于执行价格与股票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不过,由于期权是一种单方选择权,在没有期权费的情形下,一旦公司股价低于执行价格,期权执行者将会放弃执行,从而使股票期权的激励功能大打折扣。因此,有些公司要求被赠与者在取得ESO时,必须付出一定的期权费,以增加高级管理人员偷懒的机会成本,加强股票期权的约束力。其实,赠与型ESO仍具有较强的束缚力,因为售出时股价低于执行价格时,持有人不能获得兑现利益而遭受损失。

对ESO价值的评估直接决定了其授予数量的多寡。ESO的授予数量多为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决定。一般在公司年度之初,薪酬委员会制定出高级管理人员或一般员工的年度目标,并在参照同行或竞争对手一般标准的基础上制订相应的ESO授予数量与价格。在年度结束时,薪酬委员会根据被授予对象是否实现预算目标及实现程度的大小,来决定ESO授予的数量。股票期权的赠与额度多无下限,有些公司规定有上限限制。当然,香港对ESO的数量作了上限界定,明确规定认股权计划不得超过公司证券的10%,个人所得的认股权不得超过公司整个认股权计划的25%.

(7)ESO的赠与时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一般在以下3种情形下获得ESO,一是受聘时,二是升职时,三是每年一次的业绩评定时。其中,前两种情形获赠的场合较为常见,后一种情况较为少见。公司配股或分割股份时,认股权(包括已授予和未授予部分)按同比例增加。

(8)ESO的行权:行权是发挥ESO功能的关键一环,而对行权时机的选择直接关系到股票期权持有人收益的多少。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作为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只能在“窗口”期内行权或出售公司的股票,以防止内幕人员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择机进行股票交易,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所谓“窗口”期是指从每季度收入和利润等股票业绩公布后的第3个工作日开始至每季度第3个月的第10天为止。除此限制之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自由选择行权时机和出售股票的时机。高级管理人员在以下情形下一般会行使行权:ESO即将到期,如不及时行权,则会失效;持有人认为公司股价已达到最高点,且预计以后不会继续上升;处于税赋的考虑,将大量ESO分散在各年内分批行权;个人在近期内任职合同期将届满。

(9)ESO计划的管理:公司通过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来管理ESO计划,薪酬委员会通常由3至4人组成,大多是外部、非雇员董事。这些外部董事一般无权参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的薪酬福利计划,立场比较中立,从而保证了ESO计划的公正。该委员会有权决定每年的ESO的授予额度、授予时间表及出现突发事件时对ESO计划的解释并重新安排。当然,董事会有权终止ESO计划或中止薪酬委员会对ESO计划的管理权限。但即使股票期权计划已经终止,已授予的ESO,持有人仍然可以行权。在美国,以下3种变更须形成提案,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方可实行:因实施股票期权而增发股票、修改股票期权计划受益人范围及修改股票期权赠与数量的上限,其余事项如受益人范围的确定、赠与时机、授予期的安排等皆由薪酬委员会定夺。在香港,《上市规则》规定:认股权计划必须在股东大会上获批准。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董事会可以在有效期内,决定授予的人员及其认购价格,明确规定认股权计划须经股东大会的批准。为防止操纵利润分配,该规则要求“根据该计划,可获发行或为其利益而可获发行证券的任何人士(参与人)须放弃投票”,从而建立了有效的表决权排除制度,有利于认股权计划的公正实施。

二、我国与国外推行ESO的差异

目前我国试点的ESO仍亟待与国际接轨,主要表现应完善以下几个方面:

(1)ESO的受益人可以进一步扩大。武汉市股票期权仅限于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上海金陵和贝岭公司仅限于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北京的规定与上海大致相同,深圳的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的总经理,相比之下,天津泰达公司的ESO实施范围最广,根据该公司《激励机制实施细则》,发放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会成员、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有重大贡献的业务骨干。显然,与国外惯例将公司的管理层作为激励重点,并兼顾公司大多数员工,甚至外部董事、母子公司员工的作法,有显著的区别。其中,两方面的问题值得研究:

一是公司的党委书记应否成为ESO的参与人员?笔者认为,对上市公司而言,由于实行公司制,主要奉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能够成为公司的中坚力量并掌握公司日常决策和经营权的只能是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和党组织的领导上,因而让他们成为ESO的受益人难以符合ESO的初衷。当然,如果是兼职的情形则可以纳入发放对象范围。必须强调的是,由于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与国有资产代表人的尽职尽责息息相关,鉴于国有资产的大股东地位主要是通过派出上市公司董事的方式进行巩固加强的,因而对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进行ESO激励,以期督促他们恪守善良管理人义务和忠实义务十分必要。这也是避免公司董事利益冲突、减少人的负面影响、保证国有资产控制力作用所必需。

二是公司非高级管理人员能否成为受益对象。笔者认为,一个公司的成功与否不仅需要决策得力领导有方,而且需要调动广大公司职员的积极性,尤其是公司的各种骨干以及富有创造性的员工,他们对企业的持续性发展同样功不可没,不可或缺。从这一层次上,将他们纳入ESO激励领域十分必要。国外的一些大公司皆将ESO延伸至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雇员。

(2)ESO所代表的权利究竟是什么。在国外,股票期权是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有权在特定时间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它仅有买涨期权的情形,即买方(被激励对象的高级管理人员)到期有选择权。换言之,这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被激励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是否以约定的行权价格(ExercisePrice)购买本公司的股票,取决于行权价格与行权日市场价的差额,如果能够获利,则通过购买股票来行权;反之,放弃。即使其不行权,也不必付出什么费用或代价。

我国目前不管是武汉还是上海则将ESO视为一种义务,而非权利。比如武汉国资公司对其属下3家上市公司的ESO计划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年薪由基薪收入、年功收入和风险收入构成,其中风险收入是年度经营效益的具体体现,由国资公司根据经营责任书及实际经营业绩核定,该部分收入中的30%以现金兑付,其余70%的部分转化为股票期权。国资公司在股票二级市场上按该公司年报公布后1个月的股票平均价格,用当年法定代表人的70%的风险收入购入该企业股票。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国资公司签订股票托管协议书,期权到期前,这部分股权的表决权由国资公司行使,且股票不上市流通,但法定代表人享有期股的增配股和分红的权利。

显然,这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言,根本不是一种拥有选择权的股票期权,而是将其所有的已经分配的风险收入的指定部分拿去购买本公司的股票,使持有人失去了可以选择的权利。当然,这种作法或许使经营者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鞭策的功能更强,因为公司经营不善,持有股票期权者的收益将直接受股价下跌的侵蚀。而在国外,ESO持有者的损益是间接的,因为ESO所代表的股票的所有权仍不属于持有人自己,持有人在获得股票期权时不需支付代价,多为公司无偿赠与,换言之,持有人仅取得了股票期权的所有权,而没有相应股票的所有权。简言之,我国的ESO的获得是有偿的,需要ESO发放对象用自己的收入由别人去购买股票,而在国外则是无偿获得的,从这一角度上,我国的ESO对持有人来说是一种约定的义务,与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自己的财产作为经营风险的抵押或抵押性质应是一样的。

(3)ESO所代表的收入。国外ESO的收入是执行价格与股票出售时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而我国的股票期权的执行价格就是持有人的收入。在前者来说,是否行权,主要取决于执行价格是否低于出售时的市价,若是,则行权,否则放44经济导刊总第46期弃行权。而后者到期时皆会行权,只不过在市场价格低于行权价格则,持有人要受到损失而已。

(4)ESO所代表的股票所有权的归属。国外ESO的受益人多是通过受赠而取得,是属无偿取得,但股票期权所代表的股票的所有权仍属于公司所有,如果到时其行权,仍需支付相应的行权价格。如前所述,我国ESO的取得是有偿,其股票的所有权应属于持有人,而非公司。因此,在行权时其不应该再支付行权价格。所以,国资公司或上市公司只能与期权持有人签订股票托管协议,不过将股票的表决权规定应由托管人行使,实质上对持有人的所有权进行限制,因为所有权是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4种权能的完整权利。其实,托管人只要拥有对该部分股票的占有权并对其转让进行限制,便足矣。将股票期权代表的股票的表决权授予托管人,有剥夺股东权利之虞,且不利于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的管理。因此,最好改为由持有人授权托管人行使表决权。

此外,国外的ESO一旦授予,其权利便归持有人所有,即使持有人在以后的经营管理中出现重大过错或违法行为,公司和股东大会一般不对其所有的期权进行扣罚。而武汉及上海的ESO皆规定对未完成经营责任书中指定指标,或者持有人经营违规违法时,应对其已经持有的、前期获得的股票期权予以扣罚。如前所述,由于该部分股票是所有权归持有人,其他任何人,非经法定的程序不得对这部分财产随意剥夺。因此,上市公司随意扣罚股票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股权期权激励方式范文2

关键词: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 激励效果

一、引言

激励模式的实行是为了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之更努力有效率地工作,将企业最大利润的实现同员工自身需要的实现相一致。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当下,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保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稳定发展,激励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兴哀。因此,运用优质激励机制也成为各企业和上市公司面临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上市公司激励模式的产生还与一定的经济环境和政策出台相关。2005年,我国开始股权分置改革,通过股改来解禁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问题。2006年、2008年相继出台了相关说明,对激励模式、授予数量等也作了进一步规范。这些办法和会计准则以及备忘录的连续出台充分证明了政府对股权激励的重视以及国人对股权激励寄予的厚望,也为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扫清了制度上的障碍,为加快在国内企业中开展股权激励奠定了法律基础和法律依据。本文以2006年上市公司公布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为研究样本,以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及营运能力为评价指标,对实施激励模式前后两年的财务指标进行对比,从而得出我国上市公司实施激励模式的效果情况。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 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Berle和Means因为洞悉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弊端,于是提出“委托理论”,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经营权利让渡。对于高管人员激励的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验证薪酬的变化与公司绩效变化的关系上,Masson(1971)的研究重点放在对CEO所获薪酬与绩效相关性的研究,得出高层管理者的薪酬与公司绩效是正相关的结论。根据Oswald和Jahera(1991)的统计研究都表明,经营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Joscow、Rose 和Shepard(1993)等还研究了高管持股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而且证明了经理薪酬和企业业绩之间存在正相关性。Jensen和Murphy (1990)在研究了大约7700位CEO的收入和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后发现,其股东财富每增加1000美元,CEO当年和下一年的薪水和奖金平均增加2美分。美国学者Laiba Niels在1998年指出的,面对技术人才的独立性,美国各公司的对策就是制定有竞争力的薪酬制度来同其他公司竞争,吸引更多的人才。

(二)国内研究张维迎是国内研究激励理论并应用于中国改革实践的代表人物之一,其运用非对称信息经济学和契约理论的分析框架,分析了企业组织内部的非对称契约结构问题。林浚清等(2003)分析了1999年和2000年1111家上市公司年报,发现高管团队成员薪酬差距与公司未来绩效有正向关系;内部董事比例与薪酬差距呈正向关系。刘剑、谈传生(2005)以深交所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研究表明公司绩效与管理层持股之间存在“区间效应”。邱世远、徐国栋的(2004)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得出我国上市公司存在显著的股权激励效应,统计了我国截止2001年底,实施了股权激励的86家上市公司,这86家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率远远大于全部上市公司相应的指标,其中,每股收益是后者的164%,净资产益率是后者的265%,由此肯定了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三、股票期权激励模式特征比较

(一)股票期权模式与业绩股票 通过回顾国内外企业应用过的各种股权激励模式并对其进行研究分析,本文最终归纳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业绩单位、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经营者持股、员工持股、延期支付几种股权激励主要的激励模式。股票期权模式是国际上最为经典、使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模式,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的期限内予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具有长期的激励作用,能锁定期权人的风险,降低了激励成本,激励的力度比较大,具有很大的吸引力。限制性股票在我国被越来越多地使用,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限制性股票的要求具有可操作性,特别合适于对研发人员和销售人员的股权激励。业绩股票,又称为业绩股权,是企业确定一个合理的年度业绩目标,若激励对象经过卓有成效的努力后实现了股东预定的年度业绩目标,则会赠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股票。业绩股票是一种“奖金”的延迟发放,具有长期激励的效果,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约束作用。业绩单位模式与业绩股票模式基本相似,只在价值支付方式上有差异,业绩股票是授予股票,而业绩单位是授予现金,不受股价影响。

(二)股票增值期权与经营者持股股票增值权是一种相对简单易行的股权激励模式,公司给予激励对象一种权利。高管层可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股价上升所带来的收益,但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自然也不拥有表决权、配股权。股票增值权持有人在行权时,直接对股票升值部分兑现,并且该模式的审批程序简单。虚拟股票在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之前最常用,也是高科技企业的常用模式,通常公司予以公司高管一定数量的虚拟股票,对于这些虚拟股票公司高管没有所有权,但与普通股东一样享受股票价格升值带来的收益以及享有分红的权利,这样其发放不会影响公司的总股本和所有权结构,避免因股票市场不可确定因素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下跌对虚拟股票持有人收益的影响,并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经营者持股是指经营者持有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并进行一定期限的锁定。该模式在上市公司高管中广泛采用,较高的管理层持股比例反映出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发展的信心,向市场传递一种良好的信号。员工持股模式是指由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并委托公司进行集中管理的产权组织模式。上市公司建立员工持股模式可以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完善监督机制,企业和个人都能够获得可持续发展。

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效果分析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现状分析 2006年至2009年,是我国股权激励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完善和细化的过渡年,是我国股权激励在政策层面上真正进入了成熟的时期。2006年,先后有42家上市公司公布了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类公司在方案公布后每股日涨幅为0.58%,为同行业平均涨幅0.27%的两倍多,股权激励类上市公司业绩远超同行业其它公司,“股权激励”已成为二级市场的一大题材。2006年,股权激励为上市公司高管带来觉财富。31家采用股票期权模式的公司中,平均每家上市公司激励对象的行权总收益为1.62亿元。2007年,随着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结束,一些上市公司也推出了激励模式。虽然从数量上说2007年推出股权激励方案远不如2006年多,但是质量却有了显著的提高。近年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加强了对股权激励的监管与指导,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逐步走向了科学规范。2008年,随我国股权激励政策的成熟,股票估值水平回归理性,我国股权激励迎来了转折性的机会。2008年公布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共58家,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模式的有44家,为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来年度公布数量的新高。2009年,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完善和细化,我国的股权在政策层面上真正进入了成熟完善期。我国上市公司18家首次公布股权激励模式方案,企业数量是自2006年以来第二低的年份,但方案的质量明显提高,合规性显著增强,11家企业采用了股票期权激励模式。(表1)、(表2)体现了我上市公司激励模式具体实施情况,从(表1)可以得出,我国上市公司主要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复合模式五种股权激励模式。股票期权是被比较广泛运用的股权激励模式,在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模式中占较大的比例。股票期权是企业赋予高管层的一种选择权,能较好协调高管层与股东的利益,能锁定期权人的风险。股票期权根据二级市场股价波动实现收益,因此激励力度比较大,同时股票期权受证券市场的自动监督,具有相对的公平性,因此股票期权成为目前主流的股权激励模式。通过(表2)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主要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复合模式五种股权激励模式。股票期权是被比较广泛运用的股权激励模式,在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模式中占较大的比例。

(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模式效果分析本文选取2006年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作为样本,数据采集从2004年至2008年,以确保前后各年的统计数据进行比较。相对于其他主要采用净资产收益率的评价模式,本文从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偿债能力出发,结合财务指标分析企业业绩的综合情况见(表3),从(表3)可以看出,在盈利能力方面,股票期权激励模式没有出现所期待的激励作用,两项指标呈现下滑的趋势。表明企业创造利润不多,资产的利用效率不高,说明公司在增加收入资金使用等方面未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偿债能力方面,若股权激励对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的提高是有帮助的,那么这些企业的流动比率应当是有所提高的。而反映长期偿债能力的资产负债率越小,表明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越强。所以反映流动比率的上升,而反映资产负债率的下降是最佳的偿债能力的体现。通过(表3)很清楚地看到两个指标,说明股票期权激励模式对公司的偿债能力提高是有帮助的。在营运能力上该激励模式表现出了良好的激励效果,表现了企业在存货管理、资金运营等方面的改进。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存货周转越快,一定时期企业营运能力越高。通过(表4)可以得到,在盈利能力方面,企业创造利润的能力和企业资产利用效果不佳,在业绩股票模式实施后两项指标没有出现预想的趋势。在偿债能力方面,实施激励模式后企业的流动比率呈现上升趋势,而资产负债率有下降的幅度,体现了企业偿债能力的增强。在营运能力上,企业在2008年营收账款周转率有小幅的下挫,存货周转率上升,这表面企业在实施激励模式后流动性变强,经营相对顺利。分析(表5)得出,在盈利能力方面,在2006年实施激励模式后,两项指标均出现下降的现象,但在2008年两项盈利能力指标出现反弹趋势,说明在2008年企业的盈利能力逐渐找回强势状态。在偿债能力方面,企业实施复合型激励模式后,流动比率上升同时资产负债率逐渐下降,这说明企业的长、短期偿债能力增强。营运能力上,企业的销售能力减弱,但资产流动加快。(表6)中的各项财务指标表明,在企业盈利能力上,两项指标均有上升的状态,说明企业的创造利润能力及利用资产的效率,在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的实施后企业在这段时间内收益水平的增高。而偿债能力方面,流动比率下降同时资产负债率升高,企业在这段期间内偿债能力出现问题,指标的这种体现与良好的偿债效果相反。营运能力上,存货周转率下降,资产流动变强。

(三)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结果分析在盈利能力方面,股权激励并没有起到令人期待的激励作用,四种激励方式的两项指标绝大多数都呈现下滑或平行趋势。在偿债能力方面,虽然在分析中短期偿债能力未出现提升,但长期偿债能力有了较为明显的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股权激励的长期效果。在营运能力方面,股权激励的效果是相对明显的,两项营运指标从侧面表现了企业在存货管理、资金运营等方面的改进。

五、结论

鉴于以上的分析,在2006年上市公司所公布的股票期权、业绩股票、限制性股票和复合模式四中股权激励方案中,宣布实施复合模式的企业,在实施激励模式后相对其他激励模式实施效果显著,从企业所需考虑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及运营能力方面基本达到了所预期的目标。对于实施复合型激励模式的企业,复合模式综合采用了多种股权激励模式,几种不同激励模式的组合,弥补了单一激励模式在实施中的不足,可行性比较高,可以达到对激励对象中长期的约束效果。不同激励模式的结合,细化了企业对经营者及工作人员长期激励的给予要素及对其的约束细节,使企业的“委托――”关系更加透明化,让委托双方在合作的处理中“有法可循”。这样的激励模式方案及其实施后的效果,对今后我国上市公司选择实施激励模式有很大意义的借鉴。股权激励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人了资本激励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企业中逐步引入股权激励制度就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只是初步建立,资本市场尚不成熟,因此,现阶段我们应在全面科学认识股权激励制度的基础上,创造条件,逐步引入,稳妥推进。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模式时,要仔细分析企业自身情况和外部环境,选择适当的股权激励模式,沿着正确的激励方案实施路径,才有可能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只有科学有效的激励模式才能有效支撑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与战略发展。

*本文系辽宁省软科学项目“辽宁经济转型发展路径研究――提高辽宁装备制造业的制度创新性研究”(项目编号:2010401029)及2010年沈阳科技计划项目“提升沈阳装备制造业竞争力资本结构优化和风险防范模式研究”(项目编号:F10-193-5-52)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周建波、孙菊生:《经营者股权激励的治理效应研究――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经济研究》2003年第5期。

[2]刘剑、谈传生:《管理层持股与公司绩效:一项基于深圳股票市场的实证研究》,《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3]邱世远、徐国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证分析》,《财经论坛》2004年第12期。

[4]徐向艺、王俊华、巩震:《高管人员报酬激励与公司治理绩效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07年第2期。

[5]Masson, R..Managerial Motivations: Earnings and Consequent Equity Performanc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71.

[6]Joscow Paul, Nancy Rose and Shepard Andrea. Regulatory Constraints on CEO Compensation, Economic Activity-Microeconomics,1993.

股权期权激励方式范文3

【关键词】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国有企业;成本

一、经营者股权激励的原理

股权激励的运行原理是通过将企业管理者纳入企业所得者的利益轨道,最大限度有管理层和股东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成本,保证管理层和股东共同利益目标的基础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Jensen and Meckling 把股东与业主――经理人员 之间的契约称为关系,他们把关系定义为“一个或若干委托人聘用其他人代表他们从事某种管理活动的一种契约关系,其中包括授予人某些决策权”

对人的激励包括报酬性激励方式和非报酬性激励方式。非报酬性激励一方面是通过表扬、授予荣誉称号、职位提升等各种激发性手段,对人的行为进行肯定以正向强化的一种激励方式。另一方面是通过批评、检讨、处分、降格、解聘、法律惩办等各种惩罚性手段,对人的行为进行否定和批评,以负向强化的一种激励方式。报酬性激励按照是否分享企业剩余的不同分为不分享剩余索取权的报酬性激励与分享企业剩余的报酬性激励。其包括工资、年薪、奖金等多种不同形式。

奖金是国内外公司比较普遍运用的一种激励方式,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与公司绩效几乎不联系的,一种是与公司绩效联系在一起的。前者是属于不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的报酬性激励,后者是属于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的短期激励方式。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的长期性激励主要有股票期权和股票所有权的激励方式。

各种股权激励方案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最具有代表性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对企业管理者或核心人员的长期激励机制。他要求给予企业管理者或核心工作人员一定数量认股权即在一定期限内以固定执行价,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购买过程为行权,股票驾驭执行价之间的差额,就是股票持有者的收益。

二、西方企业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

在西方企业中股权激励方式是多样的:

(一)在美国,股票期权已经成为一种较为完善的激励方式。为激励高层主管为企业长期效力,公司会给其一大笔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美国企业界普遍认可企业家的人力资本价值要高于普通劳动力和技术的价值。所以企业经理人的高额收入大部分来自公司的股票期权。对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并非有效的激励机制,采用以股票期权计划为主的长期激励机制,可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企业经营业绩及其长期发展联系更为紧密,从而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去合理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地提升企业价值。[2]

(二)在英国,股权制度是在不断调整之中,由原本不重视期权,到对上层经历人员给予较高税收优惠,再到降低给予高层管理人员的过高的税收优惠和对公司普通员工更为广泛的期权优惠,可以看出,英国公司利用税法的杠杆有力地调整股票期权的发展防线和激励尺度。[3]

(三)在日本,20世纪末21世纪初,已有近200家公司相继实施了股票期权,在税法方面,员工在行权日确认收入,就溢价部分纳税,如果员工是永久性本国公民,则在售出股票日承担纳税义务。在外汇管制方面,规定如果期权持有人行权时一笔外汇交易超过1亿日元,则员工需向大藏省提交相关报告。

三、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现状

股权激励在中国的实践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而且是在没有国家法律保障,甚至没有任何政府规章或政策指引下自发兴起的。以中国证监会2005年12月31日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为时间节点,可以把股权激励在中国的实践分为起步阶段和规范阶段。

(一)起步阶段

1993年,深圳万科股份有限公司首先开始股票期权试点,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 ,第一阶段“认股权”转为职工股份,因公司没有上市而停止执行,但毕竟开我国企业股权激励风气之先。

1998年格兰仕公司经过改制,62%的股票在经营者手里,并且董事会要求股票持有者必须用现金购买公司股票,如果缺少资金,可用自己的股权向银行质押贷款来购买股票。这种方法将经营者与企业紧密联系在一起,为公司发展壮大奠定基础。

2000年4月,江苏吴中仪表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方案。这种方案采用期股+期权组合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期股和以全体员工发起人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国家股组合的方式,实现国家股逐步减持,是国有减持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一种新方法。[4 ]

(二)规范阶段

以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为标志,股权激励制度正式得到法律认可。2006年1月27日和9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分别颁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很好的补充。

2008年,是中国股权激励取得阶段性成就的一年。国资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系列指引的成功,意味着中国股权激励政策在走向成熟。[5]

四、管理者持股方式以及影响其最优持股激励的特征因素

(一)管理者持股的方式

1 、管理者具有双重角色,即管理者即是人又是委托人。这种情况的管理者一般会持较大的股权份额,他对股权的控制权比股权的收益性要看重的多,因为股份反应的对公司的所有权关系,它与公司的支配权有着天然的血缘关系,与股份公司同命运。

2 、管理者是单一角色,即管理者只是受聘于董事会的人,这种情形的管理者一般持有相对较少的股权,甚至不持股,这少量的股权相对于要取得控股权微不足道,他所给与管理者的激励性是有限的,此角色更看重的是收益性。

(二)影响管理者最优股权激励的内外在特征因素

1、内在特征因素。管理者对股权收益的预期是管理者根据公司已有的业绩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所形成的一个综合判断,这种判断与公司的经营风险,资本结构,公司绩效,公司规模,公司产品的复杂性和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以及相应的经济政策如不同的货币政策所引起利率的高低因素有关。

管理者的个性特征包括管理者获得最大效用满足的形式、风险偏好和努力成本函数等,如果在管理者的个人效用函数里希望通过拥有一定得股权而达到对公司的控制权以便获得更多的在职消费,那么他对公司的薪资可能很不在乎。如果管理者是一个风险偏好者,那么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股权偏好就会甚于对薪资的偏好。不同的管理者有不同的个性特征,从而导致对股权的要求有很大区别。[6]

2、外在特征因素。外部环境的不稳定性指外部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的波动性,它对管理者努力成果有很大的影响。当委托人以公司产出来衡量管理者的业绩并进一步与他的股权挂钩时,这种波动性就会映射到管理者的持股水平。

外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证市场、产品市场、经理人市场和控制权市场。在分析外部治理机制时,着重于外部治理机制怎样影响股权功能,即股权的控制性和收益,从而影响管理者持股水平。

在分析内部治理机制时主要从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和监督机制来分析。其中董事会对管理者的持股有强烈的影响作用,因为董事会对管理者的持股数量有决定权。

其他因素主要是指制度因素和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等因素。制度因素及政策性因素对公司来说是不可控的,公司不能改变,只能采取适当措施,比如打球,绕道而来予以规避。

五、国有控股企业的股权激励的意义及特殊性

(一)克服 委托――矛盾,降低国有控股企业的成本

国有企业改革,目的是使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委托――关系。所有者是委托人,经营者是人,人被授予决策权。在双方都追求效用最大化前提下,委托人的目标的是资本收益和资本增值的最大化,而经理人员作为人,追求的是自身利益和人力资本的最大化。通过对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进行适当的激励与约束,使其利益目标与所有者利益目标相一致,对其实施股权激励显得尤其必要。

(二) 弥补传统薪酬制度的缺陷,克服国有企业人的短期行为

传统的薪酬体系由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两部分构成。工资根据经理人员的资历和公司的基本情况预先确定。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与公司业绩无太大关系。奖金评定根据根据公司上同一年度指标,与公司短期业绩密切相关,与公司长期价值关系较小。这样的薪酬体系只会激励管理人员为了短期利益努力,而忽视企业长期利益。甚至会为了企业短期利益而牺牲企业长期目标,如放弃那些对企业短期发展不利,而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计划。

与传统薪酬制度不同,股权激励制度是一种长期而稳定的激励方式。就股票期权来说,有效期一般在10年,通常期权授予一年后执行,并在随后年份按规定比例逐步形式期权,是期权持有者的实际薪酬与企业长期发展相联系,他们个人利益成为公司长期增长的函数。在这种分配制度下,高级管理者不仅关注企业短期利益,更重视企业长期发展。

(三) 体现人力资本价值,有利于吸引、留着优秀人才

作为有一种稀缺的人力资本,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股权激励在引进和留住优秀人才方面有重要作用和功效。第一,公司要引进、留住高级人才必须支付高额薪水,而已高工资、高奖金等传统薪酬支付方式,会增加企业的现金支出,增加企业成本,甚至引起其他员工反感。而股权激励所带来的收益不是公司支付,而源于资本市场。第二,工资、奖金的兑现是一次性的,获得薪酬后,管理人员跳槽并不承担很大损失。股权激励则有长期性,持久性特点,当管理者在限期内离开公司,会丧失自己的权益。第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管理人员职位越高,相应的责任和风险越大,所获得的股权数量愈多,股价上升收益越多。股权激励保证有才能、有贡献的经理人员获得相应报酬,防止优秀人才流失,同时为吸纳优秀管理人才预留了激励空间,为公司人力结构优化创造制度条件。

参考文献:

[1]Jensen, M. C., and W. H. Meckling, 1976.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October,3(4):308

[2]陈文 《股权激励与公司治理法律事务》,42页,背景,法律出版社,2006.

[3]陈清泰、吴敬琏:《美国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373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4]杨华,陈晓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理论、法规与实务》,240页,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股权期权激励方式范文4

[关键词] 金融危机;股权激励

2006年中国股权激励相关法规的相继出台和2007年股市的繁荣促使众多中国公司纷纷试水股权激励,而2008年股市的跳水和金融危机下的经济环境恶化又给了这些刚刚尝试股权激励的公司一个沉重的打击。

一、目前上市公司实现股权激励方案面临的情况

1 全球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

2007,2008年正是全球金融危机时期,整个世界经济环境恶劣,很多企业都受到严重的波及,绩效都受到负面影响。不少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不仅没有采取有效激励措施,反而精简人员或者降薪,在这样的情境下股权激励对绩效产生的促进作用可能无法显现。

2 在模式选择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形式较为单一。资本市场的持续下跌使诸多国内上市公司的长期激励计划,特别是“期权计划”陷入尴尬境地。

根据Wind系统数据统计,截至2009年4月9日,A股上市公司中使用股票期权作为长期激励工具的公司共有104家(其中包括5家复合方式),其中102家有效统计样本中,有56家的股票期权已经处于“潜水”状态(即股票价格低于行权价格),公司期权目前已没有内在价值。一些公司不得不停止实施“潜水期权”,而资本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期权对股市的高度依赖,使很多人开始对这一方式持怀疑态度,并倾向于后期寻找对市场依赖较小的长期激励方式。

“潜水期权”大批涌现。据Wind系统数据统计,56家上市公司出现“潜水期权”,这和2009年1月份相比,当时近80%的上市公司期权处于“潜水”状态。这里对潜水期权的统计,针对的是所有已经公告期权计划的A股上市公司,但公告并不意味着实施。已经实施且采用股票期权的32家公司(其中包含4家复合方式)中,有14家公司的股票期权处于潜水状态,也就是说采用股票期权的A股上市公司中,有42家公司的股票期权还没有授予就已经“潜水”。造成“潜水期权”原因:

第一、当前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审批时间相对较长。

由于目前中国企业的治理和市场都不成熟,因此政府在审批时比较谨慎,期权激励方案从方案初步形成到最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需要经历较长时间,很多上市公司是在2008年上半年股价已接近历史最高点时公告的期权激励计划,因而导致企业激励成本较高。2006年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期权的行权价格按照董事会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和前30个交易日收盘平均价孰高的原则确定,在股市持续下跌的情况下,不少股价跌破期权行权价的上市公司在推出激励方案时,股价已经经历过了深幅调整。

第二、大部分期权激励计划是一次性授予的计划,从绩效设定和行权价设定上,部分公司不能很好的规避短期的剧烈波动和风险。

第三、当前国内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相悖,部分原因是公司高管薪酬的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在市场上升时期设计的长期激励计划,这些计划往往在设计上存在一定缺陷,并且没有很好地处理管理层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四、公司在进行方案设计时没有慎重考虑自身的特点和激励目的。方案设计有时就直接复制别的公司的做法,因为政策紧,做方案时的首要原则是先通过再说,以先做一期是一期为指导思想。

第五、公司在进行方案设计时未能有效地与公司的战略目标和经营情况挂钩。在确定每批期权的有效长度时也没有充分考虑经济周期和可能的股价波动,有的企业还忽视了股权激励的财务影响,导致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实现长期激励的初衷。

3 盲目模仿大公司

一些成长性高、未来预期好,但规模小的中小型上市公司,参照一些行业领先企业的激励方案,却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而是盲目模仿,只是稍微修改一下就硬搬过来,最后出现了严重问题。激励应该从战略出发,为战略和愿景的实现服务,考虑企业规模、成长周期等情况,制定合适的股权激励计划。普华永道就长期激励进行的调查显示,约30%制定了长期激励的受访企业在授予长期激励的时候没有进行任何估值,13%的企业确定授予个人的数量是考虑与其薪酬水平的关系。这样无法正确体现长期激励的价值,可能会造成长期激励对财务报表的巨大冲击,而且使得高管人员的总体薪酬严重背离公司的薪酬战略。调查还显示,约70%的受访企业将长期激励的等待期设定为1年以内,并且指标设定侧重单一年度的静态指标,使高管更注重公司的短期业绩,而非长期。

4 激励力度有限

股权激励的力度和公司的内部运作密切相关。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尚不健全,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虽然公司高管名义收人水平不高,但隐性控制权收益相对较高,往往存在着经理人转移股东财富,损害股东利益现象。在这种公司运作不规范的情况下,即使授予公司高管部分股权,但是经营者持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太低,无法将高管利益与股东利益紧密联系,薪酬结构中股票期权所占比重较小,带来的激励作用不大,公司高管仍然有动力去损害公司的利益,如增加自己的在职消费,获取额外的个人好处,甚至将公司的财产和收益据为己有。

5 监管层对股权激励严格控制

由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备忘录》形式呈现的“三道金牌”后,对股权激励进程产生重大影响,因与该规则相抵触,数十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或调整或干脆中止。“三道金牌”对股权激励的规范并不仅限于此。事实上,“三道金牌”2008年发出后,与其相冲突需进行调整或不得不中止的情况频频发生。

长电科技(600584.SH)、天士力(600535.SH)等公司方案存在“对监事进行激励”及“激励预留股份过多”的问题, 特变电工(600089.SH)、美的电器(000527.SZ)的方案,则违背“股权激励应该与增发等重大事项间隔至少30天”相关规定。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提出,股权激励计划备案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可随意提出修改行权价格或激励方式。中集集团(000039.SZ)、宝钢股份(600019.SH)等,在无法更改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情况下,均宣布终止股权激励计划。无奈之下,另觅它途变相股权激励开始滋生。长电科技,南京医药(600713.SH)实行的奖励基金计划就是途径之一。长电科技股权激励计划在受到备忘录的规范中止后,原来并行的“现金奖励基金计划”成为唯一的激励方式。

上述券商高层表示,这相当于公司发现金,让高管以个人名义买股票,其激励效果大打折扣。

有些上市公司正酝酿采取由大股东出面给高管股权回避监管,雪莱特(002076.SZ)式的争端却可能成为以该方式激励股东永远的痛。2002年,雪莱特大股东柴国生自愿将名下若干股份,无偿赠送给时任公司副总经理李正辉,双方同时约定李正辉自2003年1月1日起至少要在公司服务满5年,若中途退出则将收回这部分股权。但随后双方矛盾骤起,522万股激励股权归属问题遂起纠纷。此案是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第一案。由于李正辉离职时距离约定的时间2003年1月1日不满5年。因此最高院判定他返还3.8%股份中的一小部分,即李正辉应退还柴国生雪莱特公司股份348259股。

6 股权激励个税明确征收方式对股权激励方案的影响

2005年、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两通知针对的主要是股票期权的个税问题。2009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9月2日公布的最新通知则明确了这两种股权激励方式的纳税事项。

通知明确了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股权激励形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计算等事项的操作方法。例如:

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税。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相关政策还存在有待进一步明确问题的思考:

1 潜水期权的处理:受到全球经济环境的影响,近期市场上存在不少尚未行使的潜水期权(即股价跌破行权价),对于这部分期权以及相关股权激励方案的处理在有关政策中并未明确。上市公司是否仅可选择公告撤销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然后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呢?这是否也同样需要6个月的等待期呢?――如果需要同样的等待期,这将增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时间成本,人为形成至少6个月的股权激励“真空期”。

2 限制性股票的收益封顶:《通知》规定“限制性股票收益(不含个人出资部分的收益)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业绩指标的增长幅度(以业绩目标为基础)”。其中“业绩指标”以及“业绩目标”指股权激励方案中设定的指标和目标,限制性股票实际收益增长幅度如超过此幅度,超过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锁)是否本年度不得出售?这也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3 对于已授予但末满足行权条件或归属条件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处理:对其进行延期归属还是作废?这在相关政策中未予说明,也可能是给企业留下一定的决策空间。

2008年可以说是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规范年――证监会连续制定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围绕股权激励这一看似井不复杂的事项有这样密集的规则出台,一方面说明了监管机构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进行更多的思考――如何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股权激励。

三、结论

长期激励的使用不当并非导致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有效设计的长期激励可以改变企业经营层的短视行为,并且使经营者的利益与股东利益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共渡时艰。同时,作为中短期激励的替代,长期激励可以减少公司中短期的现金薪酬支出。而且,在低迷的市场环境下长期激励的估值较低,对公司和员工而言都能以更低廉的成本发放和取得长期激励。从公司角度可以帮助其改善现金流,节约成本。另外即使是在经济危机时期,保留和吸引重点人才对企业而言仍旧至关重要。

1 2009年以来,一些上市公司新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数量有所缩减,行权价格有所提高,行权条件更加严苛,政策和经济形势逼迫下的这一转变,有望推进股权激励制度的良性发展。例如,青岛海尔公告,拟重启股权激励计划,首期拟授予的股票期权,由原计划的8000万股缩减到1771万股,行权价由原来的7,63元提高至10.88元。除将计划有效期由原来的七年缩至五年外,还对行权需满足的业绩条件提出更高要求。新华都(002264,SZ)公告称,678名激励对象将获得66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期权的行权价为25,35元,激励对象可在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30个月后,在该计划规定的可行权日按获授的股票期权总量的30%、30%、40%分三期行权。

2 应选择真正有衡量作用的业绩条件,减少市值条件的使用,同时,应积极引入相对绩效衡量。此前采用限制性股票进行长期激励的上市公司中,尽管有部分公司跌破了授予时点公司股价,目前为止没有方案跌破员工出资部分所对应的股票购买价。

股权期权激励方式范文5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监管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上市公司大量的国有股、法人股转为流通股,使中国股票市场的流通性大为增强,为开展股权激励奠定了市场基础。但是由于缺乏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长期激励机制,“股权激励”往往成为上市公司高管层规避政策、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工具。股权激励机制的不完善,严重制约了中国上市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为股权激励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明确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激励形式、股份来源、数量、授予价格、期限等内容。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有:

1.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限制性股票以公司业绩指标为主要授予和解锁标准,直接将公司业绩与高管人员薪酬相连,通过这种方式在上市公司股东和高管人员之间形成直接的利益共同体。上市公司在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股权激励时,可以选择定向增发或者二级市场回购的方式。采用定向增发方式,上市公司无须支出现金,但会增加上市公司的股份总额,使其他股东的股权被稀释。上市公司也可以采用二级市场回购方式作为股权激励,采用这种方式需要支付现金,但是不增加上市公司的股份总额,股东利益不会被摊薄。采用二级市场回购方式作为股权激励,被激励对象实际获得收益的可靠性较高,激励效果比较好。

2.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模式是给予经理人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内以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的选择权。持有这种权利的经理人可以按照该特定价格购买公司的股份,这一过程叫做行权,此特定价格被称为行权价格(Excise Price)。经理股票期权是公司无偿赠与管理层的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义务,经理人也可以选择不购买股票。但股票期权本身不可转让。股票期权实质上是公司给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激励报酬,该报酬能否取得完全取决于以经理人为首的相关人员能否通过努力实现公司的激励目标(股价超过行权价)。在行权期内,如果股价高于行权价,激励对象可以通过行权获得市场价与行权价格差带来的收益,否则,将放弃行权。股票期权模式比较适合那些初始资本投入较少,资本增值较快,在资本增值过程中人力资本增值效果明显的公司。

3.股票增值权和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模式是指公司授予经营者一种权利,如果经营者努力经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上升或公司业绩上升,经营者就可以按一定比例获得这种由股价上扬或业绩提升所带来的收益,收益为行权价与行权日二级市场股价之间的差价或净资产的增值,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支付现金,行权后由公司支付现金,股票或股票和现金的组合。虚拟股票模式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如果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则被授予者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在虚拟股票持有人实现既定目标条件下,公司支付给持有人收益时,既可以支付现金、等值的股票,也可以支付等值的股票和现金相结合。虚拟股票是通过其持有者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将他们的长期收益与企业效益挂钩。

4.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模式是指公司为激励对象设计一揽子薪酬收入计划,一揽子薪酬收入中有一部分属于股权收入,股权收入不在当年发放,而是按公司股票公平市场价折算成股票数量,并存于托管账户,在规定的年限期满后,以股票形式或根据届时股票市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这实际上也是管理层直接持股的一种方式,只不过资金来源是管理人员的奖金而已。延期支付方式体现了有偿售予和逐步变现,以及风险与权益基本对等的特征,具有比较明显的激励效果。

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全流通为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创造了条件,而在产权配置相当长时期内不可能彻底解决的时候,股权激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降低企业的委托成本缓冲国有上市公司信托责任缺失造成的压力,并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但是,在看到股权激励积极作用的时候,还要认识到中国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还存在很多问题。

1.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存在缺陷。实施股权激励目的是为了使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促使高管人员勤勉尽责地为上市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以便起到降低委托—成本、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和市场竞争力的作用。但是,中国上市公司业绩考核常用的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侧重于业绩评价标准,而对股权激励的财务指标体系设计不够全面,非财务指标涉及较少。由于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职能弱化,国有股所有者缺位,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受管理层控制,管理层为实现自身利益,往往降低股票激励的行权条件,甚至隐藏未来的规划和增长潜力,使行权实现过于容易,这种激励计划不能代表股东的真实意图,并可能被公司管理层所滥用。

2.实施股权激励的环境有待改善。在中国,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因此,要实施股票期权制度,首先必须解决经理人的选拔和聘任问题,即通过建立经理人市场以评估经理候选人的能力和人力资本价值,促进经理人员的合理流动和配置。成熟的经理人市场的竞争态势可以给在位的经理人一种无形的压力,如果不能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益,就会被更优秀的管理者替代,由此可以对经理人的行为产生刚性的约束,减少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而目前,中国的经理人市场还不够成熟,经理人市场缺乏足够数量的职业经理人供给,并缺乏高效便利的经理人流通机制。多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仍由行政任命,较少通过公开的竞争上岗方式选择。弱竞争性的经理人市场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特有的“行政任命制”,使很多高管可以“高枕无忧”:即使业绩不够出色,也很少面临被解职的风险。这种消极的工作态度与股权激励强调的高付出高回报的理念相冲突,导致其实施效果减弱。

3.股权激励实施细则不够完善。虽然中国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断完善对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但是与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相关的法规政策仍存在着缺陷和不足:(1)现行法规对股权激励股票来源的规定不明确,对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虚构业绩、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及违反规定超比例转让、违反限制期限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等行为,尚无相关法律条款确任其法律责任。另外,对上市公司有关公司股票期权授予、行权信息、绩效考评标准、经营者业绩等信息披露未做具体的要求和规定。(2)股权激励费用的核算方法不够规范。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期权、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应按其公允价值从授权日起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三、改革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会计监管模式

全流通环境下,针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改革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会计监管,主要措施包括:

1.加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减少股票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有效形成对上市公司经理层行为的约束,降低其利用信息优势谋求私利的可能性。由于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只需股东大会批准即可通过,因此,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过程中做到信息公开、公正,就尤为重要。尽管目前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股权激励的法律、法规,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实行办法》等,但是还应该进一步从《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及相关会计准则等多方面加强对在股权激励实施中虚构业绩、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根据中国股权激励的实施特点,确定合理的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式,完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制度框架,为实施股权激励营造有法可依的运行环境,逐步构建由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行业协会共同组成功能互补的监管体系。

2.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为促进股票激励的有效实施,中国应进一步完善作为外部约束机制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完善证券交易规则和监管体制,确保资本市场有效运行,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创造条件。股权激励在公司治理中可能出现负面效应的原因在于内部人控制问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由大股东任命,导致股权激励在一定程度上沦为大股东掠夺企业价值的途径,而高管人员则可能在股权激励过程中分享到超越其自身能力和价值的回报。因此,为有效提高股权激励效应,需要完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聘任制度,促使高管人员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约束行为,从而有效减少上市公司的委托—成本。

3.加强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合规性的监管。针对目前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存在行权条件过于宽松、行权价格不合理等问题,合理制定股权激励要素(包括价格确定、有效审批机制、股票来源、独立财务顾问聘请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标准,增加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违规责任与成本,建立合理的激励对象行权或退出的约束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合规性的监管,如引入“报酬返还义务”,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如果企业财务报告违反规定而被监管部门处罚,其高管人员应将自财务报告公告起的一年内所领取的红利、处置公司股票已实现的收益等返还给公司。“食言吐利”条款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方式,能较好地解决管理层采用虚增利润方法获得超额绩效收入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周勤业,卢宗辉,金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信息获取的成本效益问卷调查分析[J].会计研究,2003,(5):3-10.

[2]周向群.萨班斯法案对中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借鉴[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1):81-82.

股权期权激励方式范文6

【Key words】Listed company;Equaity incentive;Stock option

0 前言

1)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经营者利用其专业的管理知识和经验运营企业[1],所有者通过监督经营者以追求其利益的最大化。这种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关系――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公司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与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着委托-关系所固有的利益冲突,在个人利益出现冲突时,员工可能会牺牲股东利益以牟取私利。股权激励是被视为解决现代企业委托-问题的重要途径,促进公司经营者与所有者形成利益共同体的有力手段。

股权激励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在80年代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它在促进公司价值创造,推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股权激励尤其是股票期权被认为是美国新经济的推动器。但是,在90年代后期,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出现了一系列大公司和会计事务所丑闻。

在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制度建设时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作为最重要的长期激励机制越来越受到重视[3]。我国最早有关高管层股权激励的实践始于1993年深圳万科的初试,1997年之后,上海、北京等地的企业也纷纷进行了尝试。

2005年5月开始,国内A股市场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4],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让出股份或者现金等形式补偿的方法,换取非流通股份的上市流通权。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为上市公司管理层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开辟了道路。此外,《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颁布和实施很好的解决了激励股份来源问题。

2006年1月1日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实施,使在我国境内的所有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得到了法律的认可。2006年3月1日和2006年9月30日,国务院国资委分别公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这三部法规的颁布为促进我国股权激励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5]。

在法律、政策不断完善的情况下,股权激励在近些年蓬勃发展。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从激励对象、股票来源、行权条件、信息披露等各个方面得到了更好的规范,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依然有很多不尽完善的地方,如2008年3月,伊利股份、海南海药等公司纷纷2007年度净利润亏损报告,原因是大额的股权激励费用造成的。这些不成功的案例使得人们对股权激励这一长期激励机制产生了不断的质疑,带着这些疑问,笔者对股权激励的概念、基本原理、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希望通过研究工作提升企业对股权激励方法的深层次认识。

2)股权激励的含义、特点及作用

(1)股权激励的含义

股权激励是一种职业经理人通过一定形式获取公司一部分股权的长期性激励制度,使经理人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6]。

(2)股权激励的特点及作用

股权激励是一种激励企业职员的制度安排,相对于其他激励方式,股权激励有以下显著特点:

(1)有效实施股权激励可以降低成本

股权激励扩大了职员对企业剩余的索取权,减少了监管成本。将职员的报酬与企业长远收益结合在一起,激发其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无形中降低了契约成本和误差成本。

(2)在股权激励的实施过程中,激励与约束并存

股权激励的激励逻辑为:提供股权激励――被激励人努力工作――实现公司目标――企业估价上升――被激励人行权获益。如其不努力工作使估价下跌,职工利益受损,无形中越是了被激励人。激励机制体现了相对于劳动和资本来讲更为稀缺的人力资源的价值。约束机制通过使被被激励人和公司的利益趋同避职员的短期行为来实现公司目标。

(3)股权激励的实施结果带有不确定性

行权是面向未来时间段的,有延后支付的性质,未来是不确定的,其价值只有经过不断努力,股票市价上涨后,受益人才能获得收益。因此收益与风险并存,得与失不确定。

股权激励的作用:降低企业资金压力;回报老员工;吸引并留住员工;改善员工福利;提升公司业绩;完善治理、持续经营等。

1 股权激励的基本原理

目前,股权激励的基本原理具有很多版本,但复旦大学薛中行老师首创的“五步连贯股权激励法”[7]最贴合实际和最具操作性,它是通过“定股”、“定人”、“定时”、“定价”和“定量”五大步,层层分析企业的独特性,从而为企业打造适合自己的股权激励方案。本文以“五步连贯股权激励法”为基础来分析股权激励的基本原理。

1.1 定股

1.1.1 期权模式

股票期权模式是国际上一种最为经典、使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模式[8]。其内容要点是:公司经股东大会同意,将预留的已发行未公开上市的普通股股票认股权作为 “一揽子”报酬中的一部分,以事先确定的某一期权价格有条件地无偿授予或奖励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股票期权的享有者可在规定的时期内做出行权、兑现等选择。

设计和实施股票期权模式,要求公司必须是公众上市公司,有合理合法的、可资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并要求具有一个股价能基本反映股票内在价值、运作比较规范、秩序良好的资本市场载体。

已成功在香港上市的联想集团和方正科技等,实行的就是股票期权激励模式。

1.1.2 限制性股票模式

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1.1.3 股票增值权模式

1.1.4 虚拟股票模式

1.2 定人

定人的三原则:

(1)具有潜在的人力资源尚未开发;

(2)工作过程的隐藏信息程度;

(3)有无专用性的人力资本积累。

基于以上原则,可将股权激励的对象分成以下三层:

(1)核心层:中流砥柱(与企业共命运、同发展,具备牺牲精神);

(2)骨干层:红花(机会主义者,他们是股权激励的重点);

(3)操作层:绿叶(工作只是一份工作而已)。

对不同层面的人应该不同的对待,往往很多时候骨干层是我们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重点对象。

1.3 定时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满,上市公司不得依据此计划再授予任何股权。

(1)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权,均应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并按设定的时间表分批行权。

(2)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1.4 定价

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股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上市公司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1.5 定量

定总量和定个量

1.5.1 定个量:

(1)《试行办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2)《试行办法》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1.5.2 定总量

(1)参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场价,科学合理测算股票期权的预期价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

(2)按照上述办法预测的股权激励收益和股权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授予数量。

(3)各激励对象薪酬总水平和预期股权激励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比例应根据上市公司岗位分析、岗位测评和岗位职责按岗位序列确定。

2 企业股权激励实例分析――海康威视

2.1 海康威视股权激励的背景介绍

海康威视成立于2001年11月,注册资金40.16亿元,是中国领先的监控产品供应商,致力于不断提升视频处理技术和视频分析技术,面向全球提供领先的监控产品、技术解决方案与专业优质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2013年名列全球安防50强第4位,中国第1位。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海康威视员工年人均工资与行业内竞争对手年人均工资对比已处于劣势,需要快速大步的节奏,才能追赶行业内竞争对手的薪资水平,保障人才的市场竞争力,为此,2012年海康威视以股票期权的模式启动了一轮长期股权激励。

2.2 海康威视的股权激励计划

2.2.1 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海康威视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股票。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标的股票占当前海康总股本的比例为0.46%。

2.2.2 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海康威视2012年股权激励对象不包含高管,主要为620名核心员工,占其总员工的7.68%,激励股权数占总股本的0.46%,人均授予价值16万元,与其竞争对手大华股份的激励计划对比情况如表1所示。

2.2.3 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行权价格依据下属两个价格中较高者确定:

A.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海康威视股票收盘价;

B.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海康威视股票平均收盘价。

2.2.4 有效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的24个月为锁定期,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别锁定,不得转让。

锁定期后限制性股票开始分批解锁,在解锁期间,若达到解锁条件的,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锁,分别为授予日24个月后值36个月内,授予日36个月后至48个月内,授予日48个月后至60个月内,任何一年未达到解锁条件的,此部分标的股票作废,有公司按授予价格购回。

2.2.5 授予业绩条件

1)授予时点前一财务年度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以下三者之高者:

(1)15%;

(2)同行业标杆公司前一年度水平的50分位;

(3)同行业标杆公司前三年度平均水平的50分位。

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扣除股权激励成本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同时,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净资产为再融资当年扣除再融资数额后的净资产值。

2)授予时点前一财务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以下二者之高者:

(1)30%;

(2)同行业标杆公司前三年度复合增长率的??50??分位。

2.2.6 行权条件

公司层面需达到的条件:

1)限制性股票解锁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在各批次解锁时需达成以下条件:

(1)第一次解锁:解锁时点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标杆公司前一年度75分位水平;

(2)第二次解锁:解锁时点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6%,且不低于标杆公司前一年度75分位水平;

(3)第三次解锁:解锁时点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7%,且不低于标杆公司前一年度75分位水平;

2)限制性股票解锁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在各批次解锁时需达成以下条件:

(1)第一次解锁:解锁时点前一年度相比授予时点前一年度的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不低于标杆公司同期75分位增长率水平;

(2)第二次解锁:解锁时点前一年度相比授予时点前一年度的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不低于标杆公司同期75分位增长率水平;

(3)第三次解锁:解锁时点前一年度相比授予时点前一年度的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不低于标杆公司同期75分位增长率水平。

员工层面需达到的条件:

限制性股票解锁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实际解锁股数为该批次可解锁股数的100%;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实际解锁股数为该批次可解锁股数的95%;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需改进,实际解锁股数为该批次可解锁股数的0%。

2.3 海康股权激励分析

2012年海康威视实施股权激励未达到预期的效果,而其竞争对手大华股份2013年实施的股权激励使其在业内更具竞争力,凭借股权激励预期收益,大华股份疯狂招募海康骨干员工加入,这给海康威视带来了巨大的人员保留及高端人才引进压力。为什么股权激励计划未能提升海康威视的人才吸引力呢?海康威视此轮股权激励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2.3.1 股权激励力度不够

相对于大华股份,海康威视激励范围仅限核心员工,未包含高管,且激励人数仅占总员工数的7.68%,激励范围太小;激励数额占总股本的0.46%,与大华股份2.43%存在较大差距;人员授予价值16万元,而大华集团核心员工人均授予价值为75万元,高管人均授予价值为239万元;激励力度的不够造成海康威视本轮股权激励未能起到长期激励的效果。

2.3.2 解锁条件太过严厉

海康威视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分公司层面和员工层面两方面,两者均满足条件才可以正常解锁,条件较苛刻,建议企业达到国资委业绩要求的情况下,解锁股票不受收益限制。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海康威视此次股权激励方案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主要原因是激励力度太小,激励范围太窄,股票解锁条件太苛刻,无法真正起到股权激励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