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改革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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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改革方案范文1

一、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方案设计和

模式选择下的隐忧

司法地方化、行政化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领域关注已久的沉疴痼疾,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直接指向了“两化”问题。当前,粗线条、框架式、原则性的改革方案是否能够顺利落地并且朝着预设的方向演进,各种习惯势力和既得利益群体是否会对方案的内容进行有利于它们的变通,都极大地考验着方案细节的配套和跟进能力。同时,其中一些具体模式和程序方面的规定,或多或少与固有体制之间产生一定的冲突,不可避免带来落实上的困境,难以彻底摆脱地方化和行政化倾向,甚至异化为另一种形式的地方化和行政化。

地方化与去地方化之间的博弈。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的设置主要以行政区划为主要依据,实行以地方层级行政管理为主、上级司法机关管理为辅的管理模式,上级司法机关在人财物上没有统一的管理权和决定权,司法的地方化十分突出。其一,司法机关隶属关系地方化。在法院和检察院两大系统中,地方法院和地方检察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最高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属于监督关系,使得地方法院客观上隶属于地方,地方化倾向十分突出。尽管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地方化色彩似乎没有那么浓厚,但该问题其实仍然存在。其二,司法经费和人事任免地方化。我国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司法经费模式使得行政机关掌握着司法机关的经费管理权,司法机关的办公条件、装备、福利等受制于地方财政。此外,地方党政机关和地方人大还掌握着司法机关人员的提名和任免权。其三,司法运作地方化。在案件受理、办理、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其四,司法管辖地方化。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完全一致,客观上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基础和条件,地方的一切权力机构都会为维护地方利益而竭尽全力。对于这些司法地方化表现,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没有回避,而是直接面对。但其中一些突出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并积极推进,如省级统管后的提名、任命和管理如何运作?省级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如何组建?省级统管后与地方人大的关系如何协调?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如何探索建立?等等。

行政化与去行政化之间的冲突。一直以来,受我国司法机关脱胎于行政机关的历史传统影响,受外部行政化管理体制的制约,我国司法机关自上而下的管理行政化色彩十分浓厚,以办案为中心的司法权配置、行使司法权的组织和司法权的运行程序等行政化倾向十分严重。首先,司法机关地位的行政化。法院、检察院构建伊始遵循的就是行政机关的模式,虽然历经改革,但是法院、检察院和行政机关一样仍然具有严格的行政级别。其次,法官、检察官制度的行政化。法官、检察官仍然具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实行政府行政部门的人事管理制度,参照公务员管理,选拔任用也要经过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党的组织部门研究。再次,内部运作方式的行政化。主要表现为案件审批制度一直沿用“办案人员庭长、科(处)长(副)院长、检察长”层层审批的模式,完全扼杀了法官、检察官行使司法权的主体地位。最后,层级关系的行政化。对法院而言,法院上下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以及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对于检察院而言,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实践中均大量存在层级之间的汇报请示、开会协调等行政化色彩。对于这些司法行政化问题,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同样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主要体现在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等三个方面,其中仍有值得关注和思考的问题所在。如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及员额制在实践中带来的冲击如何消解,司法责任制如何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与保障,司法人员在办案中独立行使职权与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如何调和,等等。

二、司法去地方化目标下的多维协同与有序保障

合理确定省级提名、任命的主体和程序。正确理解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管方向、管政策,不是包办具体事务,领导干部更不能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为此,《决定》明确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同时,进一步理顺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改变过去的由同级党委负责为省以上党的领导机关负责,原来市县两级党委对法院、检察院的领导责任转化为指导、协管和监督。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既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也要尊重司法规律。可以参照纪委干部管理体制,对下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任免管理,改变目前由地方党委、组织部门为主,上级司法机关协管的体制,改由上级司法机关为主提名、管理,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协管的体制。如市县一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应以省一级法院、检察院为主,真正实现司法系统内部自主提名和管理。对于县一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市一级更加清楚和了解,可以由市一级法院、检察院提出建议名单,由省级法院、检察院党组审议后确定。

不断健全省级遴选、惩戒委员会的职能配置和实施方式。《决定》提出:“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当前应积极建立全省司法人员统一招录、分类、遴选、交流、晋升、考评、奖罚、弹劾机制,在省一级分别设立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在改革之初可设在省一级法院、检察院,各省辖市司法机关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承担相关事务性工作。同时,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由各个方面的成员组成,可以包括司法官代表、组织人事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法学学者、律师等有关人员,以体现结构广泛性和决策民主性。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建立统一稳定的省司法委员会,统一负责管理全省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等问题,类似于军事委员会、安全委员会,由省委直接领导。

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司法管辖制度。《决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此,在司法改革实践中也应积极跟进。改革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划高度吻合的制度设计,建立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错位管辖制度,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司法工作所面临的困窘,摆脱来自当地行政区域各种因素的消极干预,对于建构新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保障市场统一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重要意义。在省级统管模式下,可以探索建立巡回法院和检察分院,一个巡回法院和检察分院管辖二至三个县区的案件,有效避免和减少地方对司法体系的制度性控制。现阶段,对以下几种案件可以适度采取与行政区划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行政案件。在《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中,便有“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最高院对此也有相关司法解释。职务犯罪案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腐败犯罪案件异地办理制度已经在广泛推行,有必要得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确认,明确刑诉法中指定管辖的标准、条件、范围、程序等内容,实现对腐败案件异地侦查、审判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合法化。

三、司法去行政化目标下的难点消弭与路径强化

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并合理设定员额比例。法院、检察院人员分类管理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已是箭在弦上,《决定》对此也有相应规定,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必须下力气加以推进。分类管理的基础在于实行科学合理的员额制,真正有难度需要攻坚的也在于员额制的设置和运行。既需要适时开辟法院、检察院辅助人员晋升法官、检察官的通道,以实现两者之间的横向动态流动;也需要在向下一级法院、检察院遴选的同时,适当将上级单位的办案人才派往下级单位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实现上下之间的纵向流动。然而,当前员额制施行的最大障碍在于缺乏一个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官、检察官群体,没有这样的坚实基础,法官、检察官地位与司法权威就无从谈起,简单地采取从下级院遴选以补充上级院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做法,实际上是治标不治本。一方面,遴选上来的人员不一定能够胜任上级单位的案件办理工作;另一方面,下级院已被抽丝剥茧,或许连正常的业务都难以维持。没有长期、持续的职业化专业化能力培育和养成,人员分类管理便难以取得实效。因此,员额制只能根据法官、检察官职业化的进程逐步调整和完善,而不能谋求式的激变。

明确司法责任并强化监督制约。对于司法责任制,《决定》提出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强调要“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应在新一轮改革中进一步细化,使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如对于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应进一步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强化检察官执法责任,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组织,科学划分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权限,逐步形成符合检察工作规律、检察职业特点、检察队伍管理和法律监督运行要求的组织结构、责任体制和运行机制。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谢鹏程所长认为可采取两分法、检察长保留消极性检察权,即有关停止诉讼活动或撤销诉讼行为的决定权;主任检察官行使积极性检察权,即有关诉讼向前推进的决定权。同时,司法责任制理应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有机系统,在明确界定司法官办案权限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强化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法官、检察官对案件的终身负责。

行政区划改革方案范文2

绿色食品产品编号制度最早定立于1993年1月,以后经过两次修改。十多年来,产品编号制度对加强证后监管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事业发展,也日益暴露出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绿色食品产品编号制度,既方便企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又利于加强监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于2008年8月启动了绿色食品产品编号制度改革调研,随后提出了产品编号制度改革方案,经过在全国绿色食品管理系统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组织专家论证后,最终确定了现在即将实施的新编号制度。

一、新编号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继续实行“一品一号”原则。现行产品编号只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许可使用证书上体现,不要求企业将产品编号印在该产品包装上。

(二)为每一获证企业建立一个可在续展后继续使用的企业信息码。要求将企业信息码印在产品包装上原产品编号的位置,并与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组合图形)同时使用。没有按期续展的企业,在下一次申报时将不再沿用原企业信息码,而使用新的企业信息码。

(三)企业信息码的编码形式为GFXXXXXXXXXXXX。GF是绿色食品英文“GREEN FOOD”头一个字母的缩写组合,后面为12位阿拉伯数字,其中一到六位为地区代码(按行政区划编制到县级),七到八位为企业获证年份,九到十二位为当年获证企业序号。

(四)完善绿色食品标志商标许可使用证书。一是在证书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企业信息码;二是采用证书复印防伪技术,增加水印底纹,防止证书复印件涂改造假。

(五)建立监管信息查询系统。在中国绿色食品中心建立企业查询数据库,向社会公开,可通过访问中国绿色食品中心网站(省略.cn)获得企业认证产品信息。

二、新旧编号制度的过渡

(一)为便于企业消化库存包装, 2009年8月1日前已获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印有原产品编号的包材,待再次印制包材或续展后启用新编号方式。企业信息码可从我中心网站“查询专栏”中获取或电话查询。电话:(010)62191419、62191420。

行政区划改革方案范文3

(一)领导政治结构的干预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现实中,我国的法院往往处于一种尴尬地位,地方级法院人财物受制于政府,使得法院实施独立的司法权力受到制约,在某些方面法院甚至形同于同级政府的下属机构,扮演政府的清道夫。这种来至于其它机构的行政、地方干预,使法院在行使独立审判权时受制重重,导致了司法在不同程度出现法制不统一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

此问题的出现,要追溯到政法传统这一历史形成的制度,此制度下法院、法律以及其审判业务是一种工具主义,如果法院的工作在涉及(不仅限于)重大利害关系的调整时,法院必须配合党政部门,听从党政部门的决策乃至指挥,维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地方政府和法院的上述做法,让手持司法权力的法院形同虚设,民众的诉求不能得到公正的对待,甚至无视民众的诉求。特别是涉及民告官的案件,这种诉讼的途径被阻断,最终便导致诉讼无门,民众只能寻求诸如上访等方式。

二、巡回法庭设立的必要性

在此种背景下,巡回法庭设立的必要性显而易见。首先,巡回法庭要破除行政区划和司法管辖权相对应的关系, 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时要保障行政审判不受非法干预。在当前体制下,我国各级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是由地方党委主管,司法辖区是同行政辖区重合的,在这种切实利益的关联下,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是一般会在本辖区内形成裁判意见。当案件涉及辖区以外的地方,辖区当权的利益收到损害或是威胁到辖区利益时,行政机构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往往会不同程度的干预司法活动,司法独立更加很难得以保障。为了解决这些困境,为了推动我国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改革方案,我国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建立这样一种法院模式,不以特定的管辖区域为自己的案件的范围,可以随时受理不同地区的案件,这种流动模式将能够打破行政区域、司法管辖的限制,积极推动司法改革,排除干扰司法独立的外界因素,对司法的独立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其次,此法院的设置从制度上有利于破除传统固有模式,减少中间传达环节,有利于维护中央政令畅通,同时巡回法庭级别高于省高院,有利于消除群众置疑当地行政机关的偏袒和保护,涉及跨区域的重大商事案件时,当事人往往看重管辖问题,原因不外乎是担心地方政府的干预,使得裁判不公,或者即使有了裁判,也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巡回法庭,将有效的规避这些热点问题,能够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避免涉及地方主义干扰,保护和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创造条件。

最后,巡回法庭也能有效防范或消除人情案、关系案。在面对案件时,由于地域的隔绝,可以有效的将法院,法官独立于这个网络中,减少产生人情案、关系案,即使牵涉到当地的经济利益时,法官和法院和案件之间有了地域隔离,也就阻断人情网络的干预,或者加大了依靠人情网络干扰司法公正的难度。可以达到有效保障司法活动免受影响的目的

三、国外的巡回法庭

巡回法庭起源于12 世纪英国,当时的英国司法权被封建领主控制的法院分割,司法不公现象层出不穷,人民苦不堪言,同时英国国王亨利二世为了加强自己的中央权威,宣示国王权利,通过法律改革改变这一局面,设立了巡回法庭,这种法庭分为两种形式,国王青紫巡回和派出官员巡回。遂借鉴法兰克国王为加强王权、监督地方而设立的特派专员调查制度,把全国分为6 个司法区,成立了6个由3 名法官组成的小组,要求他们每年分赴各司法区进行审判,这也是巡回一词的由来,至此,巡回法庭的司法实践开始了。

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的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法院统一按司法区设置,在德国,根据联邦法律建立单一性全国法院机构,从最低级的初审法院到高级的上诉法院均是如此。全国分为5 个不同的法院系统,包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和财政金融法院。两个国家的法院共同特点是,它们的设立与行政区域没有必然的联系。他们虽然并不是巡回法庭,但是这种制度的设计,恰好与巡回法庭的目的相统一,就是切断了地方与司法的联系。

如今,我们回顾这些制度建设的历史原因,可以了解和借鉴国外法制度建设过程中过具体环节的条件与要求。同时不难发现,制度必须和现实相结合,并且当社会发展后,制度也能随之及时的与时俱进,唯有此才能保障制度能够有效的贯彻执行。

四、巡回法庭是控制还是自治

从根本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追求正义维护司法主权的一个系统设计,其目的是促进司法公正。作为现代国家司法权的根本价值司法公正,在法制体系中的地位显而易见。现代国家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种价值,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通过制度设置来限制公权力,让其与私权利划清界限;同时平衡司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要素之间的关系;对司法权内部,也进行明确审判独立的有效配置,最终维护司法权,实现司法公正。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并非是出于最高法院的控制,而是从国家权力关系之间,司法内部关系之间,实现保护我国司法对社会正义的追求。

首先,最高院设立的巡回法庭的真正的使命是司法权对民意的听取和反映,旨在营造一种社会大众接受法律秩序,相信法律秩序,选择法律秩序的法治环境。这样的环境还能够有利于提升民众对法律意识,信任法律能够为其解决问题,保障权利。现代法治发达的国家,司法过程体现为一种民众参与、妥协与说服的过程,体现为社会大众理性选择的行为,而不是简单上层的命令与国家的强制。

其次,巡回法庭是中国社会发展,法制进步的产物,其更本的核心是抑制权力腐败,具体表现在,巡回法庭的设立不是要维护司法集权的控制手段,而是要通过制度的设计将地方主义和行政机会主义对司法权的侵蚀抵制在门外,维护中国法治秩序的普遍性与有效性。

最后,中国的巡回法庭不是照搬现代西方某个国家司法体制。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即使照搬,也无法在中国长期存在。只有立足于改善中国民众对法律的认知和信任实际环境下,巡回法庭的法律权威才能有效实施,才能公正实施。不单是对公民的违法行为,甚至是对任何违法的政府行为,都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五、巡回法庭面临的问题

首先,行政化和地方化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内部的因素,也有外部的因素,在文章前部分已经对此有了介绍,那么目前法院内部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状况,内部人员以权谋私和舞弊,办理人情案、金钱案、权利案都不仅仅是因为法院外部环境的因素导致,还有内部各主体职责不清、责任不明、行为失范、权利失控等多方面原因导致当下我国法院内部运行的问题。巡回法庭的设立,要达到其去行政化、地方化的目的,需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但是巡回法庭的作用有多大,更多的是依赖于在新的法庭中,各主体权力的配置等法院内部的改革以及改革深度如何,寄希望于依靠一个或几个巡回法庭,还不能够从根源解决这些问题。或许,巡回法庭最大的作用是将某几个人的权力,分散到另外一些人手中。行政化、地方化、人情案背后,真正的操纵者,还是权力。

其次,巡回审判需要相配套制度来支撑。现如今,法院内部由于法官的本身业务素质以及专业能力有限,在遇到案件时,往往不具备独立担任审判的能力,于是借助于审委会或者庭长、院长,对案件进行讨论,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无论是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讨论者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提出问题。但是往往这类行为被认为没有亲历性并且干预了法官的独立。这种法院和法官在长期时间中逐渐酝酿成的默契,可以说,某种程度上,也在成为了动态的平衡。

在我国的政治环境下,无论是对外司法独立的不彻底还是对审判独立不落实,这种状况并不一定马上就会改善。法院系统自身对与改革未必有充足准备和能力。而如今,巡回法庭的设立,似乎要打破这种脆弱的平衡,那么这样的改革是否真的能够完成其本身的使命。巡回法庭的设立是否又是另一种形式的传统法院,其本身是否又将给法官带来更多的责任和压力。这种相当于职业化和去行政化的改革,在固有的体制下有能够有多大的创新和作用。相较与其他国家,我国法院是内部结合非常紧密的一种组织形式,而这种紧密型组织,一方面归因与我过近现代中国革命历程发展而形成的政法传统,基于法院和其他组织一样是一种服从大局的历史背景,法院要效仿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法官独立,设立巡回法庭,却没有变化了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条件的支撑,巡回法庭的前景也是难以想象的。

行政区划改革方案范文4

【关键词】开放大学;组织管理;策略

开放大学是在广播电视大学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通过现代信息技术连接城乡,从而形成立体式办学网络、学历与非学历教育并重的新型大学。毋庸置疑,开放大学并非广播电视大学的简单翻牌,他应有自己全新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但由于历史与现实条件的制约,它的组织管理系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障碍因素。尽管如此,创办开放大学已成为大势所趋,因为它反映了教育改革的必然潮流,对构建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创建开放大学的意义

第一,创建开放大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当今时代,知识更新换代异常迅速,人们对教育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元化、个性化。开放大学以开放为核心,网罗了海量的学习资源,开创了灵活的学习模式,这促使开放大学的规模越来越大。另外,网络成为开放大学与学习者之间的良好中介,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达使开放大学超时空的教与学成为可能。

第二,开放大学的创建是落实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支撑。现阶段,我国的教育资源分布仍然很不均衡,人们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开放大学拥有海量的优质教育资源,极大地满足了学习者的教育需求。从终身教育的角度看,开放大学俨然成为终身教育体系的最重要载体与媒介,如果没有开放大学,终身教育也就成了空中楼阁了。

第三,开放大学是推进教育纵深改革的重要武器。一方面,教育的横向与纵向缺少必要的联系,各教育机构之间的衔接不够,而开放大学正是教育改革的立交桥,能很好地推动各主要教育机构之间的连接。另一方面,开放大学本身就是广播电视大学改革的产物,对促进广播电视大学办学效率的提高和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开放大学的组织管理障碍

开放大学具有较为完整的组织管理体系。一般而言,开放大学的办学体系由总部、分部、地方学院、学习中心、行业和企业学院组成。这为社会成员接受继续教育服务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开放大学的组织管理遇到许多障碍,这些障碍的出现阻碍了开放大学的继续发展。

(一)顶层设计不科学

我国开放大学的法规性依据不足,除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高等教育法》和上海市、太原市、河北省相继出台的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等为数不多的法规之外,教育行政部门并没有对开放大学设定独立的标准;地方广播电视大学的办学自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以致于国家开放大学与地方开放大学的衔接断裂,地方广播电视大学只有办学责任,却没有充分的办学自;地方各广播电视大学的学分制度各不一样,教育机构之间对学分互换、转换存在较大差异,以致于开放大学的学分标准化与互认存在问题。

(二)教育资源整合困难

虽然开放大学设立了分工明确的组织机构,但是每个机构之间的衔接较少,很难落实资源整合的目标。另外,开放大学涉及到各相关高校、广播电视大学、业余大学、社区学院等,单纯依靠开放大学的组织机构而没有政府加以主导与推进,那么这种办学模式就很难实现资源整合的目标。

(三)经费保障机制缺失

开放大学涉及到网络平台建设、学习资源开发与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办学体系建设以及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大量经费的投入与支持。政府建立健全了普通高校经费保障机制,即按照学生人数进行财政预算与拨款。但是,开放大学的经费保障机制缺失,仍然采用传统的定额拨款制度,这种机制不利于开放大学的深入改革。

(四)管理的负面效应

由于开放大学的发展不均衡,部分开放大学条件差、人员少、规模小,这部分开放大学严重影响了开放大学体系的办学声誉,其管理的负面效应阻碍了开放大学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另外,行业、企业学院形同虚设,对职业教育与企业培训参与较少,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开放大学的组织管理效率。

三、应对开放大学组织管理障碍的策略

(一)厘清内涵

开放大学是一所新型高等学校,这所学校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全体社会成员为服务对象,以学历与非学历教育为主要形式,具有专科、本科、研究生三级办学层级,旨在推动终身教育体系的实现。与一般大学相比,开放大学具有五个主要特点:第一,办学规模的开放性,即教育对象、学习时间与地点、入学条件、教学人员、教学平台、办学体系、教学模式、学习媒体等都具有很大的开放性;第二,教学技术的先进性,即开放大学以先进的教育技术、信息技术整合各教育机构的优质教育资源,能最大程度地使用科学技术、网络媒体等;第三,组织框架的体系性,即开放大学以行政区划为依据,省级设立开放大学,市县设立开放学院,乡镇设立学习中心,形成覆盖城乡的教育网络;第四,学习人员的巨大性,即参与开放大学学习的人员众多;第五,衔接性,即开放大学对各教育机构、各部分起到衔接沟通的作用。

(二)明确定位

一方面,各组织部门应该明确各自职责,找准定位。总部应该落实开放大学的教育教学活动,制定教育改革方案;各分部应该以本行政区划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在广播电视大学的基础上,摒弃“一套人马,两套牌子”的思想,不断创新开放教学;各地方学院应该大力开展职业教育、社区教育等非学历教育,贯彻执行省级开放大学的办学方针;利用乡镇、企业等资源落实好学习中心与企业学院的相关职责。

另一方面,在地级开放大学中完善大学、学院、学习中心的机构定位。省级政府部门牵头,制定完善的财政拨款机制,按照省会设立开放大学、市县级设立学院、乡镇设立学习中心的模式,健全开放大学的相关体系,使终身教育、学习型社会、教育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三)完善体系建设

一是整合教育资源,建立健全“大学+平台+体系”模式。大学,即开放大学应具备大学的一般属性和办学自,从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质量保障建设上下功夫,全面提升开放大学的教育水准;平台,即利用综合网络平台整合教学资源,促使各教育机构在学习成果认证、学分存储与转换上达成一致,从而健全学分银行体系;体系,即以“改建、共建、自建”的方式健全总部+学院+学习中心体系,使开放大学成为城乡教育网络中的重要环节。

二是理顺管理体制。地方开放大学应该设立独立管理机构,以教育行政部分依法管理,分设不同的协管单位,对有条件的乡镇与街道推行学习中心加盟连锁,实行谁办谁管的机制,从而健全开放大学的管理体制。

开放大学是新时期教育改革的产物。开放大学的组织管理既需要政府的参与,也需要各级教育机构的有效配合,更需要开放大学的相关部门、不同层级明确各自职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参考文献:

[1]黄湖宾,易蕾.试论湖南市州级开放学院的组织管理[J].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2):111-112.

[2]蒋文龙.开放大学的组织体系与制度创新[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1):37-38.

[3]彭坤明.开放大学建设思路――基于江苏省情的实施方案设计[J].开放教育研究.2011(3):10-15.

行政区划改革方案范文5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50多年来,我国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形成了数千亿元的水利固定资产,初步建成了防洪、排涝、灌溉、供水、发电等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等。这些问题不仅导致大量水利工程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养护,效益严重衰减,而且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如不尽快从根本上解决,国家近年来相继投入巨资新建的大量水利设施也将老化失修、积病成险。因此,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水管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目标。通过深化改革,力争在3到5年内,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

——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

——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

——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二)水管体制改革的原则。

1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工程管理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问题。

3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效绩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水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水资源综合利用及跨流域(指全国七大流域)引水等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一个流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骨干水利工程原则上由流域机构负责管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行政区划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一行政区划内的水利工程,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

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它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三)全面推进水管单位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全面实行聘用制,按岗聘人,职工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它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

要努力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对于新建工程,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管理水利工程。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由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积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负责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四)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在对水管单位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编制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养护企业,以后逐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的资质标准;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

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

除中央直属及跨省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外,地方水价制定和调整工作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或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要尽快出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强化计收管理。要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广按立方米计量。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缴费率。严格禁止乡村两级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要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经营者降低供水成本。

(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它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30%(调整后的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结构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护,15%用于应急度汛),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安排。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安排。

中央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用于中央所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省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对贫困地区、县所属的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的补贴。

3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工程折旧。工程折旧资金、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和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或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的基础上,要把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剥离水管单位兴办的社会职能机构,水管单位所属的学校、医院原则上移交当地政府管理,人员成建制划转。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

转制为中央企业的水管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可参照国家对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地应做好转制前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

(八)税收扶持政策。

在实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九)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要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

(十)改革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明晰所有权,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因地制宜,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2强化安全管理。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的旅游等经营项目,要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原则上不得将水利工程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顶或戗台确需兼作公路的,需经科学论证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未经批准,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对大坝要限期实行坝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

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十二)加快法制建设,严格依法行政。要尽快修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完善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快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和实施细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水行政执法的力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

水管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密切配合。要加强对各地改革工作的指导,选择典型进行跟踪调研。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行政区划改革方案范文6

【关键词】 旅游景区 管理体制 大洪山

大洪山旅游区包括大洪山山脉所在的随州市、荆门市,余脉所在的枣阳市、安陆市及附近的重要景区景点,总面积305平方公里。1988年8月1日,大洪山景区被批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横卧江汉,蜿蜒荆襄,风景秀丽,拥有丰富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大洪山生态文化旅游区作为鄂中地区重要的旅游资源,其旅游资源的整合和开发在湖北省“中部壮腰”的旅游发展战略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一、随州大洪山旅游风景区开发管理现状

1、开发与管理的发展历史

1985年10月,湖北省随州市政府在大洪山风景区成立了开发筹备组,筹备组对大洪山进行了亲身调研与科学论证,采集了丰富的原始资料,也拉开了景区开发管理建设的序幕。1987年9月,为加强风景区开发建设进程与管理保护力度,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了长岗镇。1988年2月,原随州市委、市政府设立了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理局与原长岗镇人民政府实为一套班子,合署办公。1988年8月1日,国务院批准大洪山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996年3月建设部批复的总体规划,大洪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面积为305平方公里,根据规划,境内有开发价值的景点73处,其中A级景点21处,B级景点25处,C级景点27处,有观赏价值的景观景物3400多个。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版图面积232.5平方公里,其中山地面积30万亩,天然林面积26万亩,耕地面积24312亩,内与曾都区洪山、三里岗等乡镇相邻,外与钟祥、京山等县(市)接壤。2006年10月国家旅游局批准大洪山风景区为国家森林公园。

2、景区现行管理机构及其分工

2005年4月,湖北省随州市委、市政府批准长岗镇成立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正县级)。管委会下设“一办三局”,即:管委会办公室;景区管理局(加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农村工作局(与长岗镇人民政府合署)、财政局。随后根据工作需要,相继成立了国土资源分局、公安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林业局。

“十一五”以来随州大洪山景区逐步形成由办公室、景区管理局、规划建设、环保局、农村工作局、财政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事和监察局,最终组成了“一办八局”的管理架构,工作重心逐渐转移到资源开发与保护上。

二、大洪山风景区管理体制出现的问题

1、景区管委会内部组织分工

(1)对于内部体制下产生的问题。第一,大洪山景区管委会形成的“一办八局”格局一方面管理幅度广,在管理学上属于“扁平”式组织结构,产生了主管人员对下属的指导和监督相对减少、上下级之间协调较差、同级之间相互沟通困难等问题;另一方面属于“事业部”组织结构类型易产生本位主义,各自为政,一些部门管理机构重叠,成本上升。第二,人员纷繁,结构冗杂,信息流动不很通畅,导致办事效率不高。第三,各个部门对于大洪山这个新生个性体有一个适应过程,对监管和胜任情况要求较高,而该管委会未找到实质问题,缺乏实践经验与总结。第四,委员会管理成本较高,对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一般花费较多时间和费用开支;对于开发建设议题分歧较大时往往妥协之中,不能得到最优结论;委员会集体负责,实际上没有一个人对集体行为负责,导致都不负责;实际中经常出现少数人占支配地位;内部的授权没有适当分级,责任不清,没有真正建立权责相符的机制。第五,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估和培训没有实际跟上。

(2)各个管理主体衍生的问题。第一,大洪山跨“三市六县”,管委会在其他地区并不被承认,地位尴尬。整个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目前在各方利益关系下,还无法实现资源共享,目前尚未形成大洪山区域联动的宏观管理。第二,随州市政府授权管委会,对其工作任务缺乏指导与监管,更何况景区开发建设需要强大的经济资助,随州市政府实际资助显而易见。第三,实际投资运营商与管委会之间没有协调好经营与管理,缺乏互信。与政府、开发商、游客与当地居民等主体间也没有协调好管理的结构关系。第四,各方资金使管委会在履行工作时缺乏自主灵活性,也没有明确真正意义的领导。

2、运营商与管委会之间经营权与管理权的分工协调关系

2009年5月,圈司与武汉三特索道股份有限公司与管委会成功签订了《大洪山随州景区合作开发合同书》,2010年7月底完成了财产的移交与票据、经营权等方面的交界工作,完成了景区的移交。8月随州大洪山旅业发展有限公司正式运营,开始随州大洪山景区的整体开发和建设,计划一期投资三亿元,整体投资十亿元。在开发和建设中,随州市政府、大洪山管委会与公司之间缺乏信任,互相观望,政府在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投入差,交通供电供水环保等方面严重滞后,其公司承担着大量基础设施建设。该公司团队力量薄弱,在景区建设、经营管理上力量不足。这些问题与现象侧面充分暴露了管委会的实际工作中的各种局限,在经营权与管理权的分工协调上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并立即采取方案和措施加以解决,恢复景区开发管理建设的生命力。

3、各方资金注入带来的管理分权

2010年,景区招商成果显著,台湾甲霖公司、鄂西圈投资公司、世界知名企业海航集团都为其控股子公司,随州市永盛食品有限公司为其全股子公司。这些也为大洪山景区的管理产生了一定影响上的分权。景区管委会若协调好这些投资主体的权益关系,将会促进大洪山景区的开发建设管理,而实际中造成了运营商与管委会缺乏互信,互相观望,运营商在开发管理中也缺乏活力与积极性,大洪山是个成长中的景区,这将不利于大洪山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三、管理体制优化及改革方案

1、大洪山风景区管理模式优化组合的合理方案

(1)行政管理机制的优化。建立“无障碍旅游”管理机制,构建大洪山域联动、荆(门)随(州)襄(阳)孝(感)区域联动、省域联动的宏观管理的功能结构关系。运用共生理论整合涉及大洪山旅游资源的行政区(荆门、随州、襄阳等)及有关部门的行政资源,明确管理主体及责任权限,推进大洪山旅游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经营等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实行风景区管理部门与行政机构相对独立的体制,各司其职。各地政府应统一管理、统一规划,联合开发大洪山旅游资源,制定好相关的宏观旅游经济政策,建设好相关的基础配套设施,为旅游发展提供良好的自然和社会经济环境。

积极与周边旅游景区沟通和交流,寻找合作机会,打破以往互不相干、恶性竞争的不良局面,推进交流与合作,形成强强联合的旅游资源规模集群效应,拉长旅游线路,刺激旅游消费,增加收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目前随州、钟祥、京山分别成立大洪山风景区开发管理部门,利用各自境内景点进行旅游开发和对外宣传,从而形成了随州大洪山、钟祥黄仙洞大洪山、京山绿林大洪山三足鼎立局面。针对这种情况,要打破旅游行政壁垒,解决当前各行政区各自为政、权责不清、管理条块分割的问题,树立旅游整体大局意识观念,建立与科学发展观相一致的大洪山旅游监察、管理体制。

(2)景区利益分配的优化调整。建立兼顾政府、开发商、经营者、游客、当地群众利益关系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的结构关系。大洪山景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要加强对景区内旅游资源的经营管理力度,调整和完善收益分配制度,充分保障各方利益。政府要大力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开发商与经营者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上,也要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增加就业岗位,拉动当地经济增长,提高当地居民收入,改善群众生活质量。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更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使景区内居民受益。景区的发展与当地居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景区的繁荣壮大,会增加居民收入,改善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而只有当居民的切身利益得到了保障和维护,他们才会更努力地推动景区建设和发展。因此,要正确处理好大洪山旅游景区的发展与居民利益的关系。

(3)投资市场的优化及资源共享机制。大洪山风景区的管理主体是大洪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近年来相关部门积极引进资本和投资,在既有的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投资有限公司、随州大洪山旅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大洪山文化旅游投资公司等外,还积极引进其他投资。多种投资一拥而上,造成大洪山风景区内重复建设、盲目建设而不分主次,浪费了大量资源,无法实现科学统一步调下的长期开发管理。此外,还造成投资与管理、经营权与管理权等各种矛盾。针对这些情况,大洪山景区迫切需要优化投资市场,建立“三市六县”的大洪山景区资源共享机制。

实现资源共享机制的首要工作就是要处理好管委会与投资公司之间的纵向关系和各投资公司之间的横向关系。其次建立一个统一的大洪山旅游投资公司,全权负责整个景区的全程投资建设,既有利于整顿大洪山旅游投资市场的混乱局面,又有利于统筹规划景区建设的整个过程,确保建设质量和效益。如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主导桂林市旅游服务、建设、发展的各个方面,全面把握、统筹规划,从而推进了桂林旅游规范化、有序地快速发展。

(4)分点管理、突出特色的管理模式。执行大区域管理理念,依据景区景点特色和空间位置,分点管理,突出特色。大洪山区域拥有丰富的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各具特色,大洪山风景区可以说是鄂中北最具潜力的旅游吸引源。根据大洪山的特色景点的位置不同,管理部门可以实行景点责任制管理。即可以设置多个管理小组,让每个小组负责管理一个主要的特色景点及其附属景点,各个小组之间形成既相互合作又彼此竞争的关系。同时,还要增设一个机动组,随时处理一些景区中的紧急情况和协调各个管理小组之间的关系,使景区管理不再杂乱无章,头绪不再千丝万缕,变得更加细致化、条理化、系统化,规范化。

2、大洪山风景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创新方案

近年来,信息化应用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领域不断深入普及。2009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指出,要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旅游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旅游信息化的主要工作,就是加快构建旅游基础数据库,推动旅游资讯网建设,完善“12301”全国旅游服务热线,探索三网融合机制下的旅游信息化模式,支持旅游电子商务企业发展,促进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随州市旅游部门可着手搭建随州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优势资源,不断优化随州旅游产业发展。大洪山风景区管理体制改革要开创旅游公共服务管理机制,做好服务接待工作,成立旅游公共服务管理机构,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如在市中心建立旅游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大力推进自驾车旅游服务体系、汽车露营地等,打造国际水准的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大洪山现代旅游服务业共性技术支撑体系、大洪山旅游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大洪山旅游网络集群。

(注:本文为湖北经济学院学生科研立项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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