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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管理条例范文1
等,具体材料详见: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确保城乡建设依照规划有序进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编制
(一)编制和完善乡(镇)规划。各乡(镇、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划法规,认真对本乡(镇、区)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已完成总体规划修编任务的,要依据总体规划,进一步编制和完善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20**年年底前,各乡(镇、区)要完成本乡(镇、区)总体规划的编制、评审及报批工作。
(二)加快编制村庄规划。各乡(镇、区)要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结合乡(镇、区)总体规划、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积极编制村庄规划。20**年年底前,各乡(镇、区)要完成所辖村庄规划的编制、评审及报批工作。
(三)严格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认真开展规划编制工作,确保规划编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其他乡(镇、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乡(镇、区)负责,在市规划部门的指导下,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组织编制。所有规划完成后,均须通过规划专家评审,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二、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一)严格国有建设用地项目规划审批管理。认真执行规划许可制度。凡城镇规划区内原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须经市规划部门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建设强度等规划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市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向市规划部门提交有关资料,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严格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建设规划审批管理。在乡(镇、区)、村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各类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须报市规划部门审批,并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同时,各乡(镇、区)要积极推进镇中村改造和新农村住宅改造,引导农民建设经济适用、节地节能、美观安全的新型住宅楼。
三、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
市规划部门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全市范围内各种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要迅速报请市政府批准,组织相关乡(镇、区)和部门予以拆除。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工业区管委会作为本乡(镇、区)城乡规划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规划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管理。对违反规划乱搭乱建、乱开发的违法建设,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并积极配合市规划部门严肃查处。凡监管不力,造成违法建设拆除不及时、不到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区)和市规划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切实把规划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成立专门规划管理机构,深入研究,积极工作,认真细致地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并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划的各种行为。对于不按时完成规划编制任务、不严格执行已施行规划,查处违反规划行为不力的,市政府将严肃处理。新晨
城乡建设用地管理条例范文2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新版全文笫一条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
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行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投资立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四)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五)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六)工程概算编制是否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七)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
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
3、是否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可靠。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对专家提出的修改意作出是否采纳的书面意见,并报组织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加强对其所建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审活动。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同意的批复意见,并责令改正:
(一)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重要缺项的;
(三)不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四)设计存在严重不合理问题的;
(五)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对相关审查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笫十四条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其中,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的调整还须经原项目立项及有关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调整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对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等手续。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初步设计审查通过网络在地图上找到当地政务中心或建设局,最好能查到电话。
打电话到政务中心的建设局窗口,请窗口老师将需要办理初步设计审查的相关文件发给你。如果窗口老师不方便的话,你就自行到现场领取相关文件。
文件里应有相关部门的联系人与联系方式,填写好会议通知,并将此通知送至相关单位处。
向建设局窗口提交全套设计图纸和初步设计说明书七套,规划批准方案总平图复印件一份和地勘报告纸质原件一份。
会议过后,各个部门会出具相关的初设意见。一般有环保(环保局)、广电(广电局)、防雷(气象局)的初设意见。
【难点】需准备的相关资料如下:
1、申请书(盖建设单位鲜章二份):
2、发改委备案通知或立项批复(复印件二份);
3、国土手续(复印件二份)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材料、规划建筑红线图、规划批准方案总平面图(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二份);
4、勘察、设计合同及资质正本复印件各二套;
5、初步设计文件电子文档十二张,内容包括全套初设图纸、设计说明、效果图、初设说明书等;
6、地勘报告电子光盘二张;
7. 住宅项目应报户型统计表(原件二份);
8、按相关规定应做地址安全性评价报告的项目,提交由省地震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二份);
9、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审查意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二份);
10、应当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工程,需提交抗震专项论证意见;
11、设计概算书(政府投资项目)(复印件二份)
(别以为按照下列清单上的准备就好了,还有些细节将会在填写初设申请表的时候说明)
下面先详细讲解如何填写初设申请表:
前面基本信息填写都很简单,照实填就好。需要注意的是,地址最好填国土证上的地址,保持一致。
工程概算就是总投资额,有的时候也叫项目规模。这个数字可以在立项批复或者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中找到。其余的面积、抗震标准、高度等技术类数据须由设计最终核定。
城乡建设用地管理条例范文3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村镇规划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针对本镇村镇建设和建设工程领域所凸现的各种问题,进一步强化村镇建设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狠抓建筑工程安全质量,规范建筑市场,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贯彻省市区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履行政府“经济协调、市场监督、公共管理、社会服务”的职能,全面推进我镇农村和集镇建设上台阶、上水平。
二、管理实施细则
针对农村居民住宅、集镇建设,分类具体制定管理细则:
(一)农村居民住宅
1、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法》,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不在村庄布点规划范围内的自然村庄,严禁占用耕地建设农民住宅。
2、从现在起原则上不再审批非村庄布点规划范围内的农户翻建、扩建房屋,鼓励农民进入集中居住区建设住宅。
3、农户建房向所在地村委会递交个人申请,填写居民住宅用地申请表,再由相关村委会上报材料到国土所、镇村建设服务中心,经审批获得《宅基地使用证》和《建设许可证》后,由镇村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和村委会负责人现场放样后方可施工。
4、承建农户住宅,承建方必须是取得个体工匠证的工匠或有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工前户主和承建方必须到镇村建设部门签订《农房建筑施工协议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5、农户建房应严格执行《建设许可证》批准的建筑面积,不得超标,并严格执行建设许可证界定的向口、檐高、正负零三线标准。
(二)集镇建设
1、集镇建设严格遵守《方巷镇镇域总体规划》,商贸区、别墅区、农民集中居住区、工业集中区等四大区域对号入座,按规划审批,保证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延续性。
2、严格执行街道、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按图纸施工。临街建筑,尤其是主街立面要整体协调,景观宜人,提升建设品位。
3、规范审批程序。沿街商铺、单位建房、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按照“一书三证”的审批程序(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获得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农民集中安置区按农民住宅申报程序操作。
4、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将《销售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等手续在本镇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推广,规范开发行为、市场行为,加强建设行为的监管。
5、工业企业建设。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合法守法建设的关系,所有工业企业建设生产用房都必须按程序办齐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坚决杜绝无任何手续的违章建设(包括老企业厂区的建设)。
6、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镇村建设部门要配合上级主管机关,严把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关,从施工图纸审查、质监入手,努力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同时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劳动保护以及安全生产检查。
7、加强施工监理企业的管理。对全镇范围内的施工、监理企业,镇村建设部门要对其资金和信用进行审查,从源头上保证施工、监理企业的素质。
8、劳动合同与民工维权。镇村建设部门要配合上级主管机关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劳动者(包括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在施工现场设立“民工维权告知牌”,推广《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进行督查。
城乡建设用地管理条例范文4
1当前城乡规划管理发展现状
现行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主要将城市和乡村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统筹规划,其发展受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导向中政府指导与调控在,这种发展机制与当前的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目的是相同的,以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为基础,加强了对城镇化进程中城乡建设活动的统筹规划,但是这种体制容易导致城市与农村的产生利益矛盾、功能性领导和结构性实体矛盾等等,造成城乡发展不完全,例如行政结构上的主体缺位、辖区内不同管理功能差异等残缺现象,虽然城市领导农村与城乡统筹相矛盾,但是从镇(乡)作为最低行政级别单位来讲,仅仅通过城乡统筹在村镇规划的政策关系难以真正的统筹好农村发展或者解决一些实际的问题、
从城乡统筹的体制实施来讲,村镇规划在这个设置政策关系和机制衔接中发挥着巨人的作用,,需要整合各个方而的权限所属与各辖区利益的关系,例如整合省(自治区)和省府城市、市(县)和其中心城(镇)等重叠空间关系、整体城乡分离空间等关系但是应当重视解决城乡规划管理的整体对象与不同行政级别的空间的矛盾,城市和乡村作为规划管理的对象,这样才能确保城乡统筹规划的正常运行。
2当前城乡统筹规划发展的主要问题分析
2.1城市领导农村发展的空间矛盾
由城市来领导和管辖农村发展的主要的空间矛盾在于城乡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统筹发展的主要对象,但实际上统筹规划的出发点和决策都是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来决定的,而非是统筹农村、城市情况一起决定,发展过程中严重倾向在于城市扩张对村镇发展,由于行政主体是城市,对村镇规划的设计、实施和管理必然造成农村空间结构的改变,例如各种土地结构变性、经济或产业结构调整等等,这些变化针对整体城乡关系、城市发展村镇规划和管理方而主要矛盾,但是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对这方而问题需要进行综合考虑,规划管理的实施受到了进行规划管理的其他因素权限,这其中所缺乏的就是合理的政策关系以及机制衔接。
2. 2农村土地结构变化
城乡规划属于政府行为,以政府、社会作为主体,其对象载体就是土地,土地规划只是实施土地利用的一个技术环节,如下图的某村镇的土地规划图,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了统一规划,将不同功能性质的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种类型,并且根据其用途设置了一套相对独立的垂直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村镇规划中也涉及了的土地利用方而的内容,但是其受到了以下三个因素的制约:第一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实行耕地保护制度,耕地需要在总数保持一定比例,但是村镇不可能根据自身情况对土地进行利用;第二:在村镇发展过程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实际内容给予农村土地利用一个合理发展的空间;第三:村镇的上级政府设置或改变土地用途、以及设计实施其他规划的物质载体,这种现象对于农村发展极为不合理,直接原因就是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利益不均衡,所以城市统筹规划公正和公平的利益分配需要确定相应的政策关系和机制衔接。
2. 3农村整体规划的空间矛盾
城乡规划从整个规划角度来看,村镇规划的目的性是明确的,但是村镇规划有着自身的整体性发展规划,这也是村镇规划中最突出的矛盾,导致在实际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中找不到给予农村发展的可控空间,引起了村镇规划发展矛盾:第一:农村区域的而积广阔,其中村镇规划作为是城市规划的核心部分,在实际过程中农村规划需要服从并遵照城市的规划来设计和实施;第二:村镇规划中并没有完全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所在区域进行合理规划调整,而且是在规划实现得到过程中,许多规划具体项目中受到了多方而的因素的制约,例如资金、审批环节和程序等等因素制约;第三:在规划项目的实时过程中,尤其是不违背上级规划而且没有在上级规划中明确规定的项目时,需要根据的相应的规范依据、政策支持以及机制衔接,所以在你实际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操作中,根据实际规章程序的进行,但是实际上人多数的命令计划都是执行不到位,原本可以实施的计划项目因各种审批条件或待批时间原因的推迟,使得原本计划进度受到影响;第四:部分村镇规划自主调整规划和新增项目可能有发展空间,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例如土地利用困难、资金不足、建设困难等,这些导致项目实施困难。
城乡建设用地管理条例范文5
近年来,我市的村镇规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村镇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村镇规划编制滞后,村镇建设和管理缺乏科学的依据,有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意违反村镇规划,盲目建设,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和城乡建设布局失调;村镇的规划与管理力量薄弱,规划实施缺乏监督机制,违法建设屡禁不止。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小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农民安居乐业,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决策,整顿村镇规划建设秩序,健全村镇规划监督管理制度,促进村镇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13号)“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的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村镇建设规划。
村镇建设规划是小城镇与村庄建设的“龙头”,是实施小城镇建设与管理的“宪法”,各县(市、区)必须高度重视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小城镇与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规划编制要按照《江西省村镇规划编制与审批暂行规定》的要求合理布局,精心设计,融经济、适用、美观于一体,与自然景观和乡风民俗相统一;要克服以路代街的规划建设模式,实现城镇布局棋盘式,村(居)民小区组团化,努力营造现代氛围,不断提高文化品位。
二、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要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向县级建设部门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要按照《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要求,向乡(镇)政府依法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凭《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用地手续。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和单位内的其他建设工程,以及高度在2层以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投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还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不得提供建设用地。
三、强化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村镇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坚决服从规划要求,对任何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并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赔偿”的原则,追究机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乱批乱建,尤其是在基本农田开“天窗”的,必须依法坚决拆除,切实维护村镇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编制、审批与实施情况,不定期开展检查督促,坚决查处和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规建设行为。
四、健全规划管理机构。
为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各乡(镇)设立“村镇规划管理所”,与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合署办公,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县(市、区)建设局对其实行行业管理。本着不增加人员编制,不增加乡(镇)财政负担的原则,按照2万人以下的乡(镇)配2至3人,2万人以上的乡(镇)配3至4人的标准,配备村镇规划管理所工作人员。所需编制使用现有事业编制,人员从乡(镇)现有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落实的人员名单在9月底前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村镇规划管理所的具体职责为:1、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村镇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的编制、修编、调整和实施,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档案。3、受县(市、区)建设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宅建筑通用图集》的推广应用、村民建房规划、户型设计审批工作,发放《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建房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推广应用和环境保护工作。5、受县(市、区)建设部门的委托,负责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查与报批工作,发放“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受县(市、区)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与村庄规划区内市政公共设施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7、受县(市、区)建设部门的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匠进行管理。8、协助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9、协助县(市、区)建设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10、完成县(市、区)建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加强规划管理组织领导。
城乡建设用地管理条例范文6
二、县城规划区是指市政府批准的县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和发展。总面积35平方公里。
三、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的行为;规划执法是指城市规划执法机关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行为。
按照县政府职能配置,由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统一负责县城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和规划管理工作,水洛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居民个人建房项目的批后监督和执法工作。
四、城市建设必须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县城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接受规划监督。
五、县城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商贸服务、工业交通、电力通讯等工业和民用设施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农民(居民)个人建房等项目和各类临时设施,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以下程序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进行申报,取得规划许可。
一)工业、民用建筑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1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图、文、表资料,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
2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按照《县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用地性质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开发建设强度指标审查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3建设单位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单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和建设工程开工(施工)许可,由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定点放线,开工建设。
5建设项目按规划内容建成后,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必须先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申请进行竣工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并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后,建设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二)临时设施或临时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
2县城乡建设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核;
3办理《临时设施规划许可证》后进行建设。
三)建筑物外立面装饰改造项目: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规划设计方案;
2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对装饰改造方案进行审定;
3办理《建筑物外立面装饰改造规划许可证》后进行施工。
四)居民、农民个人建房项目:
1居民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户口薄(身份证)等资料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核实住房状况后签注意见,经辖区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农民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户口薄(身份证)等资料向所在村提出申请,由村委会核实住房状况后签注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城乡建设规划局。
2经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审查后,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复。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建房申请人在审批后两个月内到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办理个人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定点放线后开工建设。
以上各类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实施建设项目前,必须重新进行规划许可。
六、建设工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构成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动工修建的即未进行规划申报,或申报后未得到审批同意而开工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已经县政府审批同意,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开工建设的
三)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包括:
1扩大建筑面积、缩小楼位间距、降低绿地率、提高容积率的
2改变建筑立面设计和建筑物用途,降低建筑设计质量标准的
3住宅项目公共配套不到位,建筑节能和水、暖、电、气分户计量措施不落实的
四)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的包括:
1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或申请后尚未经过县城乡建设规划局进行规划验收而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的
2经县城乡建设规划局验收,尚在整改阶段而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的
3经县城乡建设规划局验收确定为不合格建设工程,尚在处理阶段而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的
七、对于违反建设项目法定管理程序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进行规划设计或工程建设的行为,依法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和内容进行建设的
1由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或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
2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自行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4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5因特殊原因不能拆除的没收建筑物或者违法收入,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而组织竣工验收或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设规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违反建设规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乡建设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临时建筑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限期不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