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范例6篇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范文1

一、独生子女和双女户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一)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政策得到较好落实

年,全市总人口为258.1万人,其中农村人口203.4万人,占总人口的78.9%。农村人口一孩家庭80273户,截止年末,已有36661户农村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占农村人口一孩家庭户的45.7%,农村人口双女户42663户。年6月至年12月止,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36661户农村人口中,有24169户享受一次性奖励,共兑现奖励资金1969.2805万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资金1659.665万元,市级资金投入309.6155万元);20889人(次)农村人口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了养老生活补助,其中独男户10051人(次)、独女户8425人(次)、无子女户2413人(次),共兑现补助资金1446.57万元;19347人(次)独生子女享受了教育奖学金,其中小学生14135人(次)、中学生4723人(次)、考取高中的436名、考取大专的31名、考取本科的22名,共兑现奖学金1194.3136万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资金投入1001.47万元,市级资金投入192.8436万元)。

(二)农村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奖励扶助政策全面落实

年,农村49岁以上应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1392人(次),其中独生子女伤残家庭90人(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1302人(次),发放资金164.88万元。

(三)农村人口独生子女保健费及时兑现

年6月至年12月止,各县(区)按时兑现了农村人口独生子女保健费982.1215万元。

(四)农村人口“少生快富”工程推进顺利

年,我市西盟、孟连、澜沧、江城四县被列为我省“少生快富”工程试点县,有双女户161户享受到有关政策,年将有双女户家庭11121户、独生子女8556户享受到有关优惠政策。

(五)各县利用“三结合”帮扶资金给予双女户在生产生活上的帮扶

各县(区)利用“三结合”帮扶资金给予双女户在种养殖产业上的帮扶,在生活上给予帮助,在关爱女孩的活动中给予关怀。思茅区每年给予贫困双女户每户1000-3000元不等的资金,累计帮扶104户双女户种养殖业发展生产;县积极参加由县妇联发起的“城乡姐妹共建新农村”活动,看望慰问独生户92户,计划生育困难家庭36户;景谷县财政设立5万元计划生育帮扶资金与省帮扶资金5万元相配套,以每户1000-3000元不等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滚动式发展经济;澜沧县筹集10万元,帮助166户计生贫困户脱贫。

二、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初见成效

(一)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的实施,使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真正得到了实惠,使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怀,加深了对党的“执政为民”理念的认识,进一步改善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这对于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好政策。

(二)促进了计划生育管理理念和工作机制的创新

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的实施,使计划生育管理理念实现了由忽视农民基本权利,以工作目标为本向关注农民切身利益和以人为本转变;使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实现了由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推动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由以“处罚多生”为主向以“奖励少生”为主转变。

(三)改变了农民群众的生育观念,为稳定低生育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自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执行以来,计划生育家庭在政治上、经济上、生活上得到的待遇和实惠,对其他群众产生了政策示范效应,“生男生女一样好”、“多养儿不如听党的话得实惠”的观念逐步形成,广大农民群众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日益增强。我市人口出生率由年15.8‰下降到年的12.43‰,下降了3.37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由年的8.9‰下降到年的5.86‰,下降了3.04个千分点;计划生育率一直保持在97%以上。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独生子女和双女户优惠政策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政策支持力度弱。与其他惠农政策相比,计生家庭奖励经费投入较少,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发展后劲不强,对广大群众吸引力不够,不能充分体现少生的好处。

二是政策覆盖人群少。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夫妇“年满60周岁”才能领取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金,而且受益人群在农村计生家庭所占比例太低。与即时兑现的农村低保等普惠政策相比,一些育龄群众感到奖励扶助政策是遥远的“期货”,对政策的长期性和预期效益心存疑虑。

三是政策设定标准低。无论是“奖优免补”政策、奖学金政策、死亡扶助金还是独生子女保健费,都存在制定标准较低,与现阶段经济发展速度不相适应的现象。调研中基层普遍反映,在惠民政策广泛实施的背景下,计生奖励政策由于没有在标准上做到“水涨船高”,原有的政策激励效应日益弱化。

四是政策执行不到位。如:根据《省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独生子女16岁前,免除其父母所承担的农村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但是由于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治组织,其执行的一些制度,需要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调整,省以下的规章和政策难以发挥作用,因此在少数乡(镇)、村(组)存在独生子女家庭没有减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现象。

(二)普惠政策对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形成冲击

一是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激励作用不明显和普惠政策的一视同仁,甚至有的政策还存在相抵触的现象,挫伤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目前推行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大中型水库移民补助以及各项惠农政策,无论在资格条件还是在享受标准上,均没有体现对计生家庭的优先优惠和区别对待,违法生育的家庭照样可以享受政策待遇。一方面,独生子女家庭往往因人口少、负担轻反而不符合扶助条件享受不到优惠政策,使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相对弱化。另一方面,这些惠民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家庭抚养子女的教育、医疗和生活成本,使得多生孩子的负担更轻、顾虑更小了。由此让群众感到“多生孩子不用愁,少生孩子不沾光”,在部分地区群众中甚至出现了“种田不缴税了,读书不收费了,看病也不贵了,超生无所谓了”的观念。

二是按“人头”计算的分配方式刺激了群众的生育愿望。《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农村独生子女困难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以及划分宅基地、介绍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但是,过来执行的很多惠民政策大多按照家庭人口数进行减免、补助或救助,不仅没有体现对计生家庭的倾斜,相反多子女家庭实际上得到了更多的“优惠”。因此,“超生获利”的现实不仅是对违法生育的姑息纵容,客观上也起到了鼓励生育的作用,这与现行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人口政策导向相矛盾。调研中基层反映,过去不少超生的家庭现在劳动力多,得到的政策实惠也多,现在多为当地的强势人群和大户,而实行计划生育的守法群众非但难以“少生快富”,反而成为新的弱势群体。

三是社会管理改革中相关政策的调整弱化了对生育行为的综合调控机制。如原来登记、办证、审批等环节中涉及计划生育的前置条件被取消,兼顾育龄人群生育管理方面的政策功能基本丧失。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对违法生育的社会制约能力,增加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无论在宏观政策层面还是在微观管理层面都没有实现制度化和常态化。调研反映,一些违法生育的个体私营企业主照样能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和扶持,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和政治荣誉,对周边群众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也给计生工作带来了尴尬和被动。

(三)政策运行的保障机制不够完善

一是地方政府在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上资金配套有较大困难。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农村人口的奖励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乡财政共同安排解决。由于基层政府财政困难,配套资金不到位,给政策落实带来很大难度。

二是计生工作保障机制不健全。各项优惠政策的引导逐步成为国家指导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手段,对计生工作的投入也在不断增加,但是也存在农村计生服务站设施不健全、农村计生工作人员待遇较低等问题,

四、几点建议

深化改革,推动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1、提高政策支持力度。争取提高省级以上财政对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支持力度,形成以法定奖励优惠政策为重点,以地方性配套政策为补充,与普惠政策协调衔接,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和保障多策并举的新型计划生育导向制度,确保奖励扶助制度等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本身的可持续发展,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扩大政策覆盖面。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范文2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实行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与保障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和家庭进行经济补偿,是落实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需要,是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降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治本之策,对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性,站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强化措施,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实现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的有机统一。

二、认真落实法定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一)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之月起,每月享受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直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奖励对象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此项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奖励对象为其他人员的,此项经费由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承担。

(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对象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此项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市属企业的职工退休时,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县、区企业退休职工的奖励标准由各县、区政府确定。其他人员的奖励资金由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7〕79号)执行。

(三)对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1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份额。

三、扎实推进计划生育民生工程

(一)对符合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条件,只有1个子女或2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提前到55周岁发放。提前发放所需经费,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承担20%和80%。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特别扶助金在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提标所需经费,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承担20%和80%。

(三)对2009年以后施行绝育手术的二女户家庭,一次性奖励由省规定的4000元提高到5000元。提标所需经费,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承担20%和80%。

四、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兼容政策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绝育户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所需缴纳费用由县、区政府统一代缴(仅限独生子女本人及其父母和二女绝育户的2个女孩及其父母);计划生育节育手术产生的并发症经鉴定达到三等以上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县、区人民政府承担。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绝育户家庭在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县、区财政补贴在统一缴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倍,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

2.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等以上)等特殊困难群体,各县、区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城乡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绝育户困难家庭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中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户的父母在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补助,直至与国家奖扶制度接轨;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或终身无子女的夫妇在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补助,直至与国家特扶制度接轨。

(四)教育扶助。

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户家庭的女孩参加中考时,总成绩增加10分;在本市高中、职高就读时,其所在学校减免50%的住宿费;高考考入重点本科(一本)的奖励3000元,考入二、三本的奖励2000元,考入专科的奖励1000元,所需经费由其所在县、区政府承担。

(五)集体权益分配。

对农村二女绝育户家庭,在调整承包地、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1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份额。

(六)人口基金救助。

每年,各县、区政府要通过财政支持、企业资助、社会和个人募捐等方式募集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并上缴省人口基金会专户。人口基金主要用于帮扶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开展二女户家庭成才助学行动、办理二女户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扶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家致富等。

(七)其他兼容政策。

在春蕾计划、希望工程、留守儿童关爱工程、农业科技攻关计划、职业技能培训、改水改厕、沼气应用等政策执行过程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绝育户家庭应当优先。其他有关部门在出台相关惠民政策时,应当与计划生育政策相兼容。

五、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操作,精心实施,确保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本实施意见,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引导广大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范文3

一、建立计划生育利导机制的必要性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计划生育管理模式也逐渐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建立以“奖励少生”为主要内容的利导机制成为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

(一)建立利导机制是提高行政能力,营造诚信政府的需要。对实行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给予适当补偿,即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根本大计,更是建立诚信政府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国群众的生育需求主要以获取经济利益和养儿防老保障为目标,因此,政府的政策导向也应该从这一点出发,把利益导向摆在计划生育工作的突出地位,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推动机制,用利导机制调节利益分配关系,从制度和机制上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保障。目前国家正在实行的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既能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利益,更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政府诚信形象,群众更加支持拥护政府的决策,提高了政府的执政能力。

(二)建立利导机制是引导群众转变婚育观念的需要。由于受现实生产生活条件的限制以及相应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不但没能实现“少生快富”的目标,个别的甚至成为新的弱势群体。尤其是一些计划生育家庭由于子女伤残及家庭种种因素影响,陷入生活贫困,养老无着的状况,成为困难群体。这部分人群的困难能否得到党和政府的妥善解决直接影响目前尚在婚育期内的育龄夫妇的生育观念,究竟是“多子多福”好还是“少生优生”好?,利导机制将起到一个较好的关键作用。

(三)建立利导机制是融洽干群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在当前群众的生育意愿与国家的生育政策还存在一定差距的情况下,如果只依靠强硬的行政手段和严厉的处罚措施来限制生育数量,降低生育水平,势必会恶化党群干群关系,给社会稳定带来新的问题。尤其是在“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已成为时代要求的今天,建立计划生育利导机制必须摆上重要的位置。让计划生育家庭“真正在政治上感到光荣,在经济上得到实惠,在生活上获得保障”。

二、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利导机制

计划生育利导机制的完善要和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结合起来,经济状况是利导机制的前提和基础。

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我市初步建立了融奖励、优先优惠、救助扶持、补充社会保障四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导机制。

(一)完善奖励政策。一是城镇职工晚婚晚育享受晚婚晚育假期,二是独生子女父母享受每月13元奖励费,三是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加发本人工资的5%,企业职工一次性发放30%的养老补助,四是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妇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五是对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六是有关育龄妇女享受四项手术免费,七是对农村晚婚晚育的育龄夫妇发放不低于100元的现金或物质奖励,八是农村独生子女入托,教育部门对其减免30%的入托费;义务教育阶段,有经济条件的村可报销杂费,高中可报销学费。独生子女升入大学的由所在村委会发放不低于600元的一次性奖励,九是农村独生子女及父母就医,免收挂号费,住院床位费减免50%,ct、彩超、核磁共振检查费减免费30%。

(二)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政策。一是组织、妇联部门开展五好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好媳妇评先树优活动中体现优先政策,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户、晚婚晚育户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优先入选,二是民政部门在提供社会救济时体现优惠,同等条件下,社会救济款、物首先发放给独生子女户、晚婚晚育户和双女户。其中,独生子女家庭享受多出平常户10%的救济,农村自觉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终身只要一个女孩的,享受多出平常户20%的救济,三是金融部门在安排生产经营贷款时体现优先。同等条件下,生产经营贷款优先发放给独生子女户、晚婚晚育户和双女户,四是土地管理部门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在宅基地划分方面体现优先优惠。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户、双女户、晚婚晚育户优先安排宅基地。

(三)对实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实行救助扶持政策。一是开展结对帮扶。每年年初,统一安排市直有关部门同计划生育困难户结成帮扶对子,各镇(街道办事处)也要同计划生育困难户结成帮扶对子,同时积极发挥党员干部和农村致富能人的作用,吸引他们加入计生协会,在鼓励他们做好计划生育的同时,实行先富帮后富,带动广大计划生育户共同走向致富路。二是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市成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基金会,在市财政局设立专门账户,共筹集基金100万元,基金来源采取市财政投入、社会、企业捐助及乡镇统筹的办法解决。现已累计为15户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发放救助金2万余元。

(四)丰富和补充社会保障政策。积极建立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村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采取政府补一点、集体出一点、个人拿一点的办法,逐步建立健全父母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我市已经在6个镇(街道办事处)12个村中开展了这项工作,累计投入保险金8万余元,受益群众38人。

在全市建立了统一的利导机制内容的基础上,各镇、街道办事处在确保落实全市规定的政策之外,还结合各自经济状况创造性地制定了一些措施,如中云街道办事处河头源村对60岁以上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夫妇在落实国家奖励扶助每年每人6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600元,对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学费、医疗费由村级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凡考入大中专院校的独生子女一次奖励3000元,毕业后帮助安排工作等,南关街道办事处自筹资金10余万元,为有特殊困难计划生育家庭实施救助,营海镇由镇财政出资为新婚育龄夫妇免费健康查体等。

自实施利导机制以来,我市先后有971对育龄夫妇自愿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女性平均初育年龄较以前提高了0.8岁,育龄妇女综合生育率低于更替水平,且总体呈下降趋势。

三、创新思路,抓好计划生育利导机制的落实

落实计划生育利导机制有两个关键环节,一是利导机制的内容和标准要符合实际,二是资金筹集和落实渠道要畅通,经过几年工作的实践,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计划生育利导机制的落实。

一是建立计划生育利导机制领导责任制。计划生育利导机制建设,涉及社会各部门,涉及到财力、人力、物力的投入,领导的作用至关重要,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必须有正确的认识;要认识到计划生育利导机制有利于缩小群众生育意愿同国家政策要求之间的差距,有利于促进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体现,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层层建立领导责任制,把落实计划生育利导机制作为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重要内容。

二是强化宣传效果,切实发挥好利导机制的作用。通过调查发现,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益导向措施和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的具体奖励优惠措施在广大育龄群众中的知晓度并不高,因为群众的不了解导致利益导向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因此要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宣传明白纸等形式,让群众了解实行计划生育在政治上、经济上能够得到的好处和利益,与此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生育者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让群众知道多生孩子在经济上应负有的法律责任,通过正反两个方面的对比,引导群众自觉转变生育观念,实行计划生育,达到利益导向的作用。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范文4

第二条享受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优惠政策的对象为农村计生户(包括已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且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一男户、一女户、二女结扎户及其他符合政策生育且落实了节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家庭)及符合优惠政策的部分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

第三条继续实施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符合该制度规定并经确认的对象,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所需经费,按照上级文件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负担。

第四条免费落实计划生育技术基本服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县乡两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夫妻,可按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日;

(三)输精管结扎的休假7日;

(四)输卵管结扎的休假21日;

(五)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日,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日。

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或者晚育的同时接受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第六条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保险制度,为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免除后顾之忧。

(一)设立纯女户养老保险基金。县财政每年列支90万元用于办理农村纯女户养老保险。农村二女结扎户100%给予办理养老保险。

(二)建立农村独女、二女家庭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努力改善农村独女、二女家庭父母养老保障条件。乡级人民政府应为主动放弃生育二胎的农村独女父母和农村二女家庭父母中施行了绝育手术的一方,办理不低于3000元的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金。被保险人达到49周岁时一次性领取包括本金在内的全部收益。特殊情况下,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提前领取。发放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金的所需经费,由省、市财政按每户各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财政每户另给予一次性奖励费1000元;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财政承担。

(三)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制度,为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健康成长提供基本的风险保障支持。乡级人民政府应为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0-6周岁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家庭每年办理一次30元的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同时,宣传、动员和鼓励7-14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使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参加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参加爱心保险的家庭因子女、父母死亡和子女因病住院时,可分别获得死亡赔付金和医疗费报销。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的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按每户每年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级财政按每户每年8元给予补助;县级财政按每户每年10元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乡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七条建立“关爱女孩”奖励扶助制度,为计生户家庭女孩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设立“关爱女孩行动”公益金。资金由县财政每年列支20万元,单独设立帐户,由县人口计生委、县财政局共同管理。

(一)建立“关爱女孩”奖励助学制度。分别对小学、初中、高中在读的品学兼优且家庭困难的纯女户女孩实行奖励扶助金制度,高中在读学生每学期800元,初中400元,小学200元。所需经费从县、乡、村“关爱女孩公益金”中列支。

(二)建立女孩成才奖励制度。农村独女户、二女结扎户小孩录入统招大学本科的,奖励3000元;录入统招重点大学的,奖励5000元,资金从县“关爱女孩行动”公益金中开支,由县教体局、县人口计生委、县财政局负责审查与发放。

(三)对确诊为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扶助。

第八条全面实施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对符合国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规定并经确认的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每人每年960元和1200元的标准发给扶助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负担50%。

第九条建立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小孩入学优先优惠制度。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小孩小中考享受加10分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建立农村计生户优先扶贫制度。每年将不少于50户独女户、二女结扎户帮扶对象分派到全县各部门、各单位“结对帮扶”,帮扶单位要从资金、项目、技术、信息等方面予以扶持,资金帮扶每年每户不少于1000元。

第十一条建立农村独女户优先安排养老和对计生户优先办理低保制度。县民政局要对农村独女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夫妇优先安排进敬老院;对符合条件办理低保的计生户给予优先办理。

第十二条建立女童失学救助优先制度。县妇联以“春蕾计划”为载体,每年为农村面临失学女童发放救助金,帮助她们完成义务教育,团县委加大对农村失学女童援手救助力度,帮助她们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医疗优惠制度。实行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享受计划生育“三免四减半”医疗优惠政策,即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户家庭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时,享受门诊患者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肌肉注射费、小换药费;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三级护理费等各减50%的医疗优惠。

第十四条对农村不再生育的独女家庭和已实行绝育措施的二女家庭参加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给予扶助。其家庭成员个人出资部分,全部由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每人每年不超过20元时,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超过20元时,由市财政每人每年10元标准给予补助,其余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对农村主动放弃生育二胎、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省财政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财政按每户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县财政按每户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时间以省、市文件要求为准。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范文5

为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及**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口联〔20**〕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1、奖励对象:**市只有一个子女且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并于**年8月15日以来实行计划生育,且已办理了退休手续。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年**月1日以后死亡的,享受退休一次性奖励。

2、奖励标准:退休后发给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资金来源

1、属于党政机关、市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市财政支付;

2、属于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单位支付;新晨

3、属于企业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其中属于**市市属企业改制、破产时的职工(城镇职工),在企业改制、破产前(含改制、破产时)退休的和在企业改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未录用且不享受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安置费而实行提前退养的,由市财政从改制调剂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三、奖励资格审核确认及奖金发放程序

1、个人申请。独生子女父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向单位(原单位不存在的,向原隶属市直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四份),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其它证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的材料等证件、证明。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年**月1日以后死亡的,由其配偶或者子女、父母代为申请,除需提供以上证件、证明外,还需提供由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死亡证明、申请人与死亡人关系证明。

2、单位审查。独生子女父母单位对其婚育状况、退休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在单位张榜公示**日;属于改制、破产企业职工的,由原隶属市直主管部门对其婚育状况、退休情况等进行审查,张榜公示**日。经公示群众无异议的,由单位或原隶属市直主管部门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

3、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核实。申请人持经单位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查后的《申报表》及申请人有关证件、证明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对申请人实行计划生育情况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由计生办主任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由申请人将相关材料上报市直主管部门。

4、市直主管部门统计汇总。市直主管部门汇总填写《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一式三份)。并将《申报表》及《统计表》一并送市人口计生局审批。

5、市人口计生局审批。市直主管部门将《统计表》及《申报表》送市人口计生局,市人口计生局对上述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批备案。属于单位负责支付的将《申报表》及《统计表》退还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市直主管部门备案、存档;属于市财政负责支付的将《申报表》及《统计表》送市财政局核准、存档。新晨

6、奖励资金发放。属于单位负责支付的,由单位直接发放给奖励对象;属于市财政支付的,由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市直主管部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市直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到个人。

20**年9月30日以前符合条件的于20**年11月按以上规定程序上报、审核、发放。以后新增奖励对象,于每年1月份申请、审核,4月30日前兑现上年度退休人员奖励。

四、奖励落实的监督

成立由市政府主管计生副市长任组长,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改制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奖励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虚报、冒领奖励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范文6

加强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人口计划生育基本政策法规宣传,提高群众的政策法规知晓率,是今年政策法规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半年检查和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为了规范政策法规宣传内容,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将政策法规宣传的参考内容、考核方式和评分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参考内容

1.哪些法律法规对生育孩子的数量作了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2.符合条件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应该怎么办?

参考答案:

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县人口计生委批准。

3.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该接受什么处理?

参考答案:

(1)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对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国家工作人员、党员还要接受党纪、政纪处理。

4.违法生育应该缴纳多少社会抚养费?

参考答案:

以县政府文件规定的征收标准为准。

5.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应该怎么办?

参考答案:

应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证明。

6.对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哪些主要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参考答案:

(1)安环;(2)皮埋;(3)男扎;(4)女扎。

7.对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有什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

(1)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2)严禁选择性别的人工流产。

8.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哪些基本要求?

参考答案:

(1)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要办理婚育证明;

(2)已婚流动育龄妇女要签订生殖保健服务合同,并定期寄回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9.**市对再婚人员的生育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参考答案:

(1)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2)丧偶再婚夫妻,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10.国家奖励扶助政策的基本条件有哪些?奖励标准是多少?

参考答案: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生育的子女在二个以内(含二个);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报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标准

1、独生子:840元/年。

2、独生女:(不包括曾经生育两个子女,因子女死亡,现存一个独生女的)1080元/年。

11.国家特别扶助政策的基本条件有哪些?标准是多少?

参考答案:

申请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具有**市城镇或农村户籍;

2、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一个(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女方年满49周岁。

扶助金标准

1、现无存活子女家庭

(1)、农村:60岁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按国家奖扶条件认定,下同)死亡的对象,按2640元/年的标准发放。

其余对象按基本额1200元发放。

(2)、城镇:按基本额1200元/年的标准发放。

2、现存一个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

(1)、农村:60岁的农村独生女三级以上残疾的对象,按2280元/年的标准发放,独生子三级以上残疾的对象,按2040元/年的标准发放。

其余对象按基本额960元/年发放。

(2)、城镇:按960元/年的标准发放。

12.**市独生子女残疾扶助政策的基本条件有哪些?标准是多少?

参考答案: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独生子女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4、年龄在60周岁以下,配偶中女方年满49周岁;

5、子女持有四级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扶助标准

每人每年600元。符合国家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条件的转为申报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发放。

1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标准是多少?

参考答案:

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2.5元至5元的奖励金,或给予总额不低于3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4.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应该免费享受哪些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参考答案:

(1)免费领取避孕药具;(2)安环和取环;(3)男扎和女扎;(4)人流和引产。

二、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随机抽问的方式进行,由调查员从14道题中任意抽取5题分别询问群众,调查员对每个调查对象询问的问题可以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