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业务体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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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业务体系

财产保险业务体系范文1

    记者了解到,该行党委十分重视保险业务工作,年初就制订下发了“2004年保险工作目标”,明确提出要依靠体制、机制创新,将保险业务作为中间业务的主要产品强力推导,强势营销,提速发展。为此,该行采取了五个得力举措:

    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险业务组织体系,目前,已形成以区分行保险业务部为龙头,各二级分行、县支行为骨干相配套的专职保险队伍体系,做到了保险业务从上到下有专人抓、专人管。

    二是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实现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今年该行与平安人寿、中国人寿等八家最具实力的保险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取得了保险业务的较大发展。

    三是积极发展信贷客户财产保险业务。今年,该行出台了《新疆分行信贷客户财产保险业务实施细则》,推行客户经理“双单”责任制,将保险业务纳入贷款程序,实现了贷款客户抵押与保险“双单”作业。同时,为整合资源,加强系统自身财产集中投保业务的管理,制订了农行新疆分行《自身财产集中投保业务管理办法》和《自身财产集中办理保险方案》,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保险保障水平,增加保费收入。到今年上半年全行保险业务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效益上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超过了历年同期保险保费收入和保险手续费收入的总和。

    四是建立并完善了保险业务考核激励机制。各级行在保险业务中体现绩效挂钩、按单计酬的酬薪原则,使集体与个人利益有机结合起来,员工从事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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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上的应用

本次修改将1995年保险法第4条修改后拆分成两个条文。增加一条作为《保险法》第5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规范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单独规定为一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不单纯是对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简单复述,而且有力地提升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上的应用水准。《保险法》第17条所规定的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上的核心价值。此外,《保险法》对于保密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索赔的协助义务、道德危险不予承保等方面的规定,有力地丰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内容。本次修改不仅对于上述内容予以肯定,而且还作出了以下的补充或增加。

1.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负担理赔通知义务。除第24条外,1995年保险法第23条并没有规定,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后,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本次修改要求保险人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担保密义务的范围有所扩大,受保密义务保护的当事人的范围也有所扩大。本次修改将1995年保险法第31条所定应当保密的事项由“业务和财产情况”扩及到“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受保密义务保护的权利人还包括了“受益人”。《保险法》第32条规定:“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3.人身保险合同和准备金的转让,不得损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1995年保险法第87条仅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义务的保险公司终止业务的,应当将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金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新修订的《保险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突出了保监会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能,监管方式更加灵活

《保险法》授权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全面监管,有力地提升了保监会监管保险业的地位。(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由保监会建立健全;(2)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3)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存和使用办法;(4)保监会决定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事宜;(5)保监会有权查询保险公司的存款。保监会不再干涉保险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同时,强化保险公司接受监管的义务。

1995年保险法规定保监会负责制定基本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直接干涉保险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本次修改使得保监会不再具有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职能,但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将关系社会公益的险种、强制保险的险种、新型人寿保险险种的条款及费率,上报保监会审批;其他保险条款和费率,上报保监会备案(《保险法》第107条)。另外,所有的保险公司均应当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并承担业务报告真实的义务,有义务加强对保险人的管理培训(《保险法》第121、122、136条)。

三、以例外弱化保险公司严格的分业经营和资金运用制度

1995年保险法规定了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不得兼营。但本次修改考虑到大陆保险市场的竞争格局,并注意到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的不足,对保险业务分业经营做出了例外规定,允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核定后,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本次修改并没有动摇大陆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制度的基础,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财产保险业务。

1995年保险法严格限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本次修改弱化了保险公司的资金向企业投资的严格限制,使得大陆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业的范围内进行投资设立企业。《保险法》第105条第3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保险资金的运用限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保险企业增加收益,并为推进大陆的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开展合作与竞争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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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险业务长足发展,对经济、社会的保障作用日益增强内蒙古保险业恢复至今发展迅速,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显着的作用。内蒙古保险费收入从1980年的97.9万元发展到2010年2155372万元,总体增长22016倍;内蒙古保险密度和深度也不断增加(表2),这对人民生活安定和企业正常运作起到了重要的经济补偿与保障作用。(二)保险主体增加,市场竞争趋势加强1996年之前,内蒙古地区保险市场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独揽业务,到2010年底内蒙古保险市场主体已大幅增加。其中财产保险公司15家、人寿保险公司家,并且新老公司都加快了向各盟市延伸的步伐。市场主体的增加进一步提高了保险网络覆盖面,拓宽了保险服务领域,市场机制逐步形成,竞争效应开始显现。此外,保险中介制度的实施初见成效。2010年底内蒙古有专业中介公司49家、保险兼业公司2914家。形成了种类比较齐全、遍布全区、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的中介市场体系。伴随着中介市场的不断发育,一个主体结构比较完善、初具规模与活力的保险市场,也已经在逐渐形成。(三)寿险、非寿险业务趋于合理化1996年按照《保险法》的要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实行产、寿险机构分设。这种严格的分业经营极大地刺激了寿险的发展,非寿险业务比重逐渐下降。1998年全区寿险首次超过财险业务收入。这表明业务结构已开始改善,市场适应能力加强,寿险营销业务全面展开,在整个业务的比重不断上升;产险公司也做调整,优化险种结构,降低高风险业务,增加了工程保险,责任保险等效益型险种业务。

    内蒙古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险市场主体竞争能力不均衡2010年底内蒙古保险市场虽然有30家公司,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各盟市均有机构,其他保险公司大多只在呼和浩特市设有。并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凭借自身网点多、分支机构多的优势,几乎垄断了全区大部分的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业务占比分别为44.99%和44.39%)。其他保险公司尚无法与之抗衡。内蒙古保险市场主体没有经过一个完善的发展过程,长期以来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两家国有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着重展业轻防灾、重规模轻效益、营业费用过高、管理不严、效率低、人情赔款、忽视服务的情况。经营管理方式的落后,必将制约内蒙古保险业的竞争能力和发展潜力。(二)业务规模偏小,与沿海城市相比尚存在差距保险业近年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市场开拓只是刚刚开始,开发的力度仍然不够,与国内各地区比较也存在差距(见表3)。2009年保险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76%(见表1),全国排名倒数第三;保险密度为707.29元,全国排名21,且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说明内蒙古保险事业的发展仍处于初期阶段,保险市场的潜力巨大。(三)保险监管水平较低监管不力是导致市场非理性竞争和盲目追求保费规模的主要原因。在1998年以前,我国保险业的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由于人行保险监管人员缺乏、监管力度不够,区内保险公司无证经营、擅自提高保险费率和手续费的现象普遍存在。2001年中国保监会呼和浩特特派员办事处成立才使情况有好转,使监管工作得以加强。但内蒙古地域辽阔,国有保险公司分支较多,加之近两年新进入内蒙市场的机构如中国大地保险、中华联合保险等公司也加快了在盟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步伐,内蒙古保监局监管人员的数量已出现短缺,跟不上保险公司快速扩张的监管要求。(四)保险中介人制度不够完善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离不开健全的中介机构,内蒙古保险公司展业主要以个人和兼业为主,其他中介机构所发挥的作用很有限,虽然也委托银行保险业务,但业务并没有搞起来。在个人人展业中,由于个人人素质较低和保险公司缺乏必要的约束,尚存在误导投保人的现象。保险公司发展较快,可是各保险公司的资金状况限制了其业务拓展。(五)保险业务险种结构尚不合理目前,内蒙古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而责任保险、农业保险处于较低的水平。内蒙古各家财产保险公司把业务重点集中在机动车辆保险上,必然会出现不正当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从而加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在寿险业务中,内蒙古保费收入大部分来自普通寿险产品,而分红产品和健康保险所占比例却较低。说明居民对保险产品的认识还存在差距———寿险产品除保障和转嫁风险之外还带有一定的收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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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一个行业的发展必然要经历从量的积累到质的改变的发展过程。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在经历了以制造业为代表的各种行业的发展成熟之后,现在,作为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行业也正面临着变革的挑战。

国内恢复保险业务以来,保险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产寿险的比例也发生了变化,转向寿险为主的格局,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财产保险的市场潜力挖掘不够,寿险公司的利差损较严重,因此,正确分析和认识我国保险市场状况及其走势,对规范我国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均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保险市场 发展现状 趋势

一、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现状

比照欧美市场的发展经验,我国保险市场在从不成熟到成熟的发展过程中,整个行业大体上要经历从单纯追求保费收入规模、到追求实际利润、再到实现个性化服务的三个阶段。从当前保险市场运行的基本特征来看,我国保险市场在经历了近40年的发展以后,目前整体上正处于过渡转型关键时期:

(一)我国保险市场基本上还处于一种寡头垄断。从我国目前保险市场情况分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四大保险公司已经占有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份额的96%。而其中,国有独资的人保、中国人寿则几乎占去保险市场份额的70%。中国人寿占去了寿险市场份额的77%,人保占去了产险市场的78%。而机动车险市场中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就占82%。这就是说,我国保险市场虽然初步形成了竞争的格局,但这种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高度垄断市场的局面,特别是以少数几家保险公司寡头垄断市场的局面,就是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特点之一。

(二)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处于一个低水平。按照保险业发展的规律,保费收入一般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3-5%。从目前西方发达国家而论,年保费收入一般都占本国国内生产总值的8-10%左右,而我国1998年保费总收入约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在世界排名70位左右。按人均保费计算,仅为100元人民币,虽然较恢复保险业务初期的人均不到10元人民币已有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仍在世界排名第80位左右。当然,我们要达到西方发达国家人均保费2000多美元的水平还有距离。因为,从总体上来说,我们的经济还不发达,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但同时又说明在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中国居民的保险意识与投资意识还要有一个提高过程。

(三)我国保险市场结构分布不均衡。从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机构的分布而论,30家中外保险公司的总部基本上都设置在北京和中国沿海城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虽然在大陆已普遍设立,但多数又集中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城市,这就造成了保险市场发育不均衡性。

(四)我国保险业的专业经营水平还不高。粗放式经营与销售方式单一,产品结构简单与供给不足,以及缺乏专业人才是经营水平较低的显著特点。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已经开发和销售的产品寿险产品品种并不少,但产品结构雷同和保险责任不足,是业内人士的普遍呼声。我国保险从业人员中真正受过系统保险专业教育又有保险专业水平的保险专业人才不到30%,其中既了解国际保险市场又懂得精算和计算机技术的高级人才更是毛凤鳞角。这都表明了当前我国保险经营水平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二、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趋势

(一)巨大的保险市场潜力。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财产保险业务相应会增长。在未来的中国财产保险市场上,至少存在四大潜力: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在机动车辆保险方面,一则随着入世和交通的改善,个人购车相应增加,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业务量将会进一步增加;二则随着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实施,也将增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业务。在企财险方面,随着企业制度的改革、产权制度的明晰和企业效益的提高,将增加企业财产保险的需求。在家财险方面,随着福利制度的改革,个人购房将增加,其保险业务将会增加。随着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责任保险尤其是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将蕴藏着巨大的潜力。当然,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个人购房的增加、个人购车的增加,保证保险业务的规模也会增加,当然,这取决于经济发展状况;随着中国西部的大开发,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也将得到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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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共有60余家各类财产保险公司,市场整体格局主要呈现为以中国商业保险公司为主、国内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状况。

截至2011年末,在我国财产险市场上,经营机构59家。其中,中资法人经营主体38家、外资公司21家。综合性保险公司53家,专业保险公司6家,其中农险公司4家,汽车保险公司1家,责任险公司1家。初步形成了以股份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多元化并举的市场体系。

同时,自从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保险业务发展很快。财产保险也随之蓬勃发展,不仅有上述所讲的财产保险公司的日益增加,还有业务收益的增长。最近4年,我国的财产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从2010年的40,268,932.60万元上涨到2013年的64,811,619.22万元。

二、发展问题层出不穷

虽然保险行业不断发展,但我们依然可以看出其中出现了众多的问题:

(一)发展水平较低

通过对这多年间财产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的研究,可以发现相对于国民经济和人口数量的增长,我国的财产保险市场仍然处在一个较低的发展水平上。在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上,保费收入从1982年的7.5亿元上涨到2011年的4779.1亿元;但保险深度仅从0.15%上涨为1.011,保险密度从0.75元/人上涨为354.70元/人。

从横向上来看:我国非寿险业务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都处于很低的位置,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参见下表)从国际市场上来看,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水平还很低。

注:数据来源于sigma杂志2013年第3期,此表不含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

(二)地区发展不均衡

我国财产保险的保险密度高的地区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其中北京、上海地区的保险密度最高; 内蒙古、江苏、浙江、天津的保险密度较高; 西部地区大部分省份的保险密度比较低。总体而言,保险密度较高、较低的各地区分布都相对集中。除北京、上海地区的财产保险的保险深度较高外,西部一些省份,如新疆、宁夏、四川、云南、贵州也表现出较高的保险深度。说明这些省份的保险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较高,保险规模就自身经济发展水平来说较大,保险业在地区经济中比重较大。

(三)产险市场集中程度较高

产险市场集中度也是反映财险市场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集中度越高,反映出市场的垄断程度越高。从1980 年到1990年全国仅人保公司一家产险公司。在1996年,人保、太平洋和平安3家公司的总市场份额为98%;2012年,总市场份额达到65.35%;到2013年,这3家最大产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为64.80%。

虽然相比之前,“老三家”公司所占市场份额大大降低,但是份额依然很大,整个产险市场呈现出寡头垄断的状况。这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财产保险市场还很不成熟,还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

(四)产险各险种发展不均衡

恢复国内业务以来的20多年中,传统的产险四大险种都有长足发展。其中,车险业务增长势头最为迅猛,保费增长率始终高于其他各险种,并于1988年保费收入超过企业财产保险,成为中国保险市场上的第一大险种并维持至今,且涨势还将继续。企业财产保险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1996 年、1997 年增幅最大,1997 年以后保费增长放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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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保险,发展

保险具有风险疏散、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的功能。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农民和农村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如何有效发挥保险的救济和保障作用,加快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成为当前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以保险业相对发达的烟台市为例,深入剖析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并就农村保险体系再造问题探讨对策思路。

一、目前农村商业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特点

目前,保险业在部分农村地区已经得到了广泛开展。烟台作为全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之一,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的快速增长,农村保险市场也得到较快的发展。2006年,烟台市保险费收入411570万元,其中所调查的9个县市合计保费收入接近烟台市总量的一半。全市人均交纳保费633.Z元,同比增加71.2元,保险密度居全省第一,但在保险总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缓慢。

(一)机构网点快速增加,营销队伍不断壮大

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优势的凸现,众多的保险公司落户烟台,并在县域大量增设分支机构,直接向广大农村地区辐射,带动农村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目前,烟台市有28家市级保险机构,其中财产保险13家、人寿保险9家,共辖设320个分支机构,其中在9个县市共有县级保险机构94家,均设在县城所在地。有的保险机构如中国人寿还在县以下乡镇设有保险代办处,据初步统计,9个县市共有保险网点120多个。随着机构的扩展,全市保险从业人员已达到2.3万人,其中,营销人员达2万多人,形成了一支庞大的营销队伍。

(二)保险产品种类较多,市场份额相对集中

各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适时推出了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新产品,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险需求。据统计,目前,县域保险机构累计开办保险产品110个,其中财产险60个,人身险50个,城乡之间在产品种类上相差无几。从保险产品的市场份额看,人身保险占据绝对多数,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一般是财产保险的3—4倍,农村市场份额差距略低o-人身保险市场以寿险和分红险占比较大,2006年,烟台市该两类保险保费收入分别为100736万元和107373万元,占比为31.81%和33.9%;财产保险中机动车险占有较大的比重,2006年,该险种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80.46%。

(三)县域人身保险发展较快,财产保险发展相对迟缓,农业保险几乎空白

近年来,随着保险知识普及和保险营销力度的加大,农村保险市场得到广泛拓展。据对烟台9个县市区的180户农民问卷调查,有127户办理过保险业务,另有35户有办理保险的愿望,分别占调查样本的70.6%和19.4%;所办理的保险种类以人身(寿)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居多,办有该两种保险的分别占全部调查农户的45.7%和43.3%,而财产保险则不足15%。由此可见,在现有的保险品种中,农民对人身健康、养老保险情有独钟。从烟台市保费收入的区域结构,也可以看出县域人寿险业务呈较快的增长趋势。2006年,9个县市全部保险费收入占烟台市的比重为51.8%,同比提高4.6个百分点,其中人身保险占比提高4.7个百分点,财产险占比下降7.1个百分点。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农业保险占比微乎其微,全辖只有1个县(市)办理了农作物火灾险,其他各县市均未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二、制约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的障碍因素

(一)农业保险业务萎缩,难以满足农业发展的有效需

上世纪90年代中前期,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分支机构专门设有农业保险科,开办的保险品种涉及麦收、特色养殖、水果蔬菜等,但随着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改革,已不再单设农业保险科,并相继取消了麦收、特色养殖、水果蔬菜等险种,目前烟台开办的仅有农作物火灾、冰雹保险和家庭财产责任保险等几个险种,在众多的近60个财险种类中,涉农险种占比不足10%,品种少、份额低。农业保险萎缩的主要原因是,农业灾害多、风险大,出险后勘查难、赔付率高,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目标明显冲突,基于此,诸多保险机构都纷纷退出了农业保险市场。

(二)保险产品设计上的缺陷,与农民的支付能力形成较大的差距

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将产品定位于城镇市场,产品设计趋同性较强,普遍缺乏对农村保险市场的研究和开发,少有推出适合农民和农村特点的保险新品种。而农民与城市居民在收入水平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据调查,2005年,烟台市各县市区农民人均收入较城镇居民普遍要低一半以上,平均收入额要少5000-6000元,将适用城市的保险产品向农村延伸,必然超出农民的消费能力。在所调查的180个农户中,有53人未办理过保险,占调查农户的29%,其中因保险价格偏高而缺乏一定经济能力的有31人,占比为58.5%。产品设计上的偏差,降低了农民的投保意愿。

(三)业务发展不够平衡,市场监管存在盲区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存在三个方面的不平衡:一是地区间机构设置存有偏差。烟台市全辖共有保险分支机构超过300家,其中占全市人口总数80%以上的9个县市却仅拥有三分之一的保险机构。同时,县域间的机构分布也不平衡,经济发达的龙口市现有保险机构17家,另外还有多家保险公司拟在此设立营销服务部;而人口相当、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另一县(市)只有保险公司6家,该市2005年人均保费收入仅为38元,较烟台市平均水平低524元。保险业务发展状况虽然取决于多方面因素,但机构布局上的不合理,进一步加剧了发展状况的失衡。二是展业、理赔质量态度相差迥异。调查反映,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展业、轻理赔的问题,对客户投保和缴费服务热情、不厌其烦,而出险后理赔时则手续繁琐、条件苛刻,个别甚至存在故意刁难的问题。在对保险公司服务满意度调查中,对保险理赔存有意见的占有较大的比重。三是保险业务发展与市场监管不相对称。当前,部分地区保险业务发展势头已接近于银行业,但在市场秩序管理上则与银行业差距较远。目前,保险监管机构设至省级或较大城市,地级以下只有保险业协会,市场监管力量明显不足。而诸多保险公司都实行营销机制,营销人员良莠不齐,为了提高业绩而进行不实宣传甚至相互诋毁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导致出现大面积的退保问题。2006年,烟台市人身保险退保率为10.81%,同比提高1.94个百分点。

三、完善农村保险市场的政策建议

当前,我国农村的自然、地理和经济发展环境,决定了其在农业、医疗、养老等方面潜在巨大的保险需求,迫切需要政策的、商业的保险产品为“三农”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为此,就完善农村保险市场、推进农村保险业务发展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农业保险体系。

鉴于农业生产的风险性和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性特点,建议尽快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推出农、林、牧、渔业各具特色的保险品种。在目前情况下,为提高农民和保险公司办理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增强农业的保障功能,可采取政府扶持与商业运作相结合的农业保险模式,在两个环节发挥政府的扶持作用:人保环节,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对农户予以补贴;出险后的理赔环节,按照赔付额的一定比例对保险公司直接补贴。通过适度扶持,降低保险公司亏损,提高农业防灾、减灾和救助保障能力。

(二)规范商业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的营销服务机制

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保险业提供了新的机遇,开辟了广阔的市场空间。针对目前农村保险市场的现状,各保险公司应从三个方面转换经营理念,规范和完善保险营销服务。一是加快农村保险产品研发。结合农村实际,有重点地改造现有保险产品,开发推广新产品,满足农民低保费、低保障、广覆盖的保险需求。二是加强农村保险机构网络建设。合理调整农村保险机构的布局,在网点设置上应适度向偏远农村地区倾斜,增强对农村保险市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三是强化营销队伍培训和管理。营销人员是体现保险公司形象、开展对外宣传的窗口,对其培训,既要具备精良的展业技巧,更要具备过硬的职业操守;对其考核,既要注重保费收入增量,还要考虑保户资源的稳定性。通过把好营销关口,提高保险经营绩效,消除社会各界对保险行业的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