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指导意见范例6篇

城乡规划法指导意见

城乡规划法指导意见范文1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以来,我省先后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城乡一体化发展纲要,城乡建设和发展迈出重大步伐,取得明显成效。城乡规划在其中发挥了积极的指导、调控和布局作用。但是,城乡规划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城乡规划依然存在体制性分割问题,规划编制还适应不了城乡结构快速演变和一体化发展的需要,规划的实施和监管体系还不健全,城乡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规划要求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必须尽快得到解决。

城乡规划是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的基本手段,也是一项基本的公共政策,其核心任务是配置城乡空间资源。在新形势下,城乡规划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区域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有利于转变城乡建设和发展模式,增强城乡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效保护生态环境,集约利用土地、空间及其他稀缺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提升城市化、建设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健全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监管,加快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空间规划管治制度,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战略导向、统筹协调和空间资源配置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指导方针:

(一)坚持以人为本。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高城乡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切实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坚持城乡统筹。统筹安排城市和村镇建设,统筹安排人民生活、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布局,努力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

(三)坚持集约发展。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依据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力争以最小的资源消耗、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为子孙后代的发展留有余地。

(四)坚持依法管治。依法开展城乡规划编制,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各项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监管,确保城乡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争取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充分体现主体功能区划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其他规划相协调,城乡全覆盖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基本形成层级明确、管治有效的城乡规划决策、实施和监管体系,基本形成比较完备的城乡规划法规与标准规范体系。

三、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一)以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群规划为指导,强化城乡规划的跨行政区协调。要根据《*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抓紧修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发挥其对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修编的指导作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要着重协调好大中城市、城市群以及城镇密集地区的城乡空间发展布局,协调好城镇建设、产业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明确城镇规模、区域性生态绿地布局、区域性基础设施布局等重大问题。充分发挥环杭州湾等城市群规划对跨行政区城乡规划的协调整合作用,落实好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控制用地、线性基础设施廊道、区域性生态绿地等。

(二)加强和改进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根据人口、资源情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性质。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增强城市辐射功能,提高服务农村的水平。要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水环境和大气环境,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及城市周边地区的污染控制,严防污染由城市向农村转移。要高度重视人居环境规划设计,体现城市特色,改善人民群众居住和生活条件。要把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各个环节,把防范和抵御各种灾害的措施落到实处,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设区市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城乡规划编制及实施的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重点衔接协调好事关整个区域建设和发展的区域性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资源环境保护布局等重大问题。

(三)全面推行县市域总体规划的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是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将整个县市行政区域作为规划区进行统筹规划,实现城乡规划的全覆盖。这是打破规划城乡分割的根本途径。我省人多地少,城镇分布密集,相互关联度大,加快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对于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具有突出重要的意义。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这项工作。今后,县市都要按照这一要求,将城市规划区扩展到整个行政区,将城市总体规划拓展为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以后,可以不再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统筹布局城乡居民点、产业发展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农田保护空间和区域基础设施廊道,统筹布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实现城乡规划在县市域范围内的全覆盖。要在规划中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把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挂钩,努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要重视建制镇特别是中心镇的布局和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联接城乡中的节点作用。县市域总体规划或者按照县市域总体规划要求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9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认真做好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县市要以县市域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深化完善乡镇和村庄规划。积极改革乡镇规划编制方式,逐步建立县市直接编制县市域分区规划的体制。编制县市域分区规划后,除中心镇外,一般乡镇原则上不再编制乡镇总体规划。要结合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中心村和保留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促进农村居民点的合理布局。乡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要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注重与自然环境的有机融合,突出乡土特色和民族特色,严格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古建筑。

(五)切实加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专业规划的编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科学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发展方向和建设重点,并逐年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切实增强城乡建设的计划性和项目安排的系统性。要加快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化城市用地布局,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加强城市交通专业规划编制工作,科学确定城市道路网络布局和城市停车场等静态交通系统,强化各类交通要素的动态管理,加快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提升城市交通功能。加强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积极有序地引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加快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进一步协调好地下管线的管位布局和建设时序,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系统性和运营的安全性。要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当前,要抓紧组织编制城乡一体的供水排水、公共交通、垃圾处置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设施专业规划。

(六)进一步加强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快各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的保护规划编制,进一步明确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对合理利用资源提出引导性和控制性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保护规划要划定核心保护范围,确定保护重点,落实保护措施。保护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各类项目建设。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随意调整,不得随意缩小保护范围。

四、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

(一)加强城乡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要加强现行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查找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有针对性地改进城乡规划的修编和实施工作。要加强与各类规划的协调和衔接,深入开展城乡规划修编前的专题研究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影响和制约城乡发展的人口、土地、水资源、能源和环境等基本要素的研究。通过研究论证区域或城市的人口、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预测城乡人口发展规模,确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能源消耗与各项环境指标,为规划修编提供科学依据。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和各类科研机构在城乡规划修编前期研究工作中的作用,充分利用各方面的研究成果,切实提高前期研究的深度和水平。

(二)完善城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各类城乡规划编制都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要科学确定城乡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在城乡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范围。要根据保护资源与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与基础设施有效运行的要求,分别划定“蓝线”(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黄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资源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管理、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等涉及城乡发展长期保障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加强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研究,制定严格的空间管治措施。

(三)积极转变城乡规划修编方式。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要求,积极转变城乡规划修编方式,确保城乡规划修编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城乡规划的专业要求,又体现地方特色。积极运用市场竞争机制,特别是概念规划以及城市设计、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应面向市场,通过招标选择规划设计单位。在规划修编的各个阶段,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要采取新闻宣传、网上公示、模型展览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的意见,扩大公众参与。

五、依法建立科学民主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

(一)严格执行城乡规划修编和调整程序。城乡规划由各级政府提出并组织编制,由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实施。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当地政府应当就修编的必要性充分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意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原批准机关认定后方可开展。

未经认定,擅自组织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要追究组织单位和编制单位的责任。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调整也必须依法进行,涉及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当地政府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专家论证,将论证结果进行公示,提出专题报告,经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开展。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就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工作提出规范意见。乡镇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各类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修编和调整,也要进一步规范程序。

(二)完善城乡规划审批制度。进一步加强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的审查工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必须首先制定规划纲要。要通过对规划纲要的严格审查,保证规划修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纲要审查的重点是规划前期研究工作、编制思路和方法,以及规划提出的重大项目方案等。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纲要通过审查后,方可开展规划成果的编制工作。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成果须依法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上报审批。城乡规划成果,由规划批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审查。充分发挥城市(乡)规划委员会以及相应的专家咨询组织在规划决策审批中的先期审查和咨询作用,提高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城市(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要确定一定比例的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

六、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监管

(一)严格落实城乡规划的空间管治要求。各类专门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凡是已经纳入城乡规划的“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管治空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加强控制,不得另作他用。确因重大项目实施需要进行调整的,首先必须按规定程序调整相应的规划,按照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原则,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设立,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近期建设地段以及政府储备的土地和拟向社会供应的土地,必须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土地市场供应的规划管理依据。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

(二)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管理。各类建设项目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前,必须按项目建设程序,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须经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各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和市县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特殊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和评估工作,提高项目选址的科学性、合理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需延期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省有关部门要制定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许可管理的规范意见。

(三)加强建设项目许可后规划监管。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后的实测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误差范围之内。合理误差范围之内的超出面积应按原出让时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建筑面积应按竣工时的楼面市场评估地价加倍补交土地出让金。合理误差范围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如超出面积部分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要依法予以拆除。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反规划要求的行为。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时,要认真核对注册场所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用途,涉及建筑物用途改变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办理建筑物用途变更手续。建设用地转让过程中需要进行分割和改变规划控制指标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类建设项目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房屋产权证明等文件。

(四)健全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都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就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同时报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要把城乡规划实施作为政府层级监督和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执法和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城乡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实施办法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深入实施“阳光规划”,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和违法案件查处公布等制度,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

七、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行政首长是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不断提高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把这方面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要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抓落实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机制。加强各级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其人员编制要适应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城乡规划经费要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二)依法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事权。各级政府法定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权不得下放。各市、县(市)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工作要实行统一管理,如确有必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市辖区和开发区(园区)设置直属派出机构。规划行政管理权已经下放或者变相下放给市辖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当地政府要尽快纠正,废止有关文件,纳入统一规划管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要积极推广一些地区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分片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的成功经验,切实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三)加强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和标准规范建设。加快推进城乡规划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加大城乡规划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建设,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和各类城乡规划落到实处。适应我省提升城市化、建设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和完善城乡规划建设的地方性标准规范。各市县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技术规定。

城乡规划法指导意见范文2

一、充分认识推行“阳光规划”的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的基本手段,是统筹城乡、全面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阳光规划”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实践执政为民宗旨为目的,以推行城乡规划工作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为手段,以建立和实施城乡规划公示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机制。在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是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保障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切实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推进“八八战略”重大部署顺利实施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公众参与,提高规划的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城乡规划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实施“阳光规划”,有利于规范城乡规划管理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强化城乡规划工作的社会监督,加强廉政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行“阳光规划”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切实改进城乡规划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有序推进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逐步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阳光规划”体系,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领域的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

推行“阳光规划”,要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城乡规划管理程序,在满足规划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妥善处理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不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以点带面,稳步推进;要坚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力的原则,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三、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城乡规划事前公示。城市(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的详细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村庄规划等规划编制期间,负责组织编制单位要适时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保证公民行使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建议权,使社会各界能够及时了解城乡规划蓝图和规划建设动向,提出意见或建议,使规划更加科学合理。城乡规划事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规划方案的主要图纸、规划目标、规划措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说明。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建立固定的规划公示场所,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公示栏、网络等方式进行公示,其中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广场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及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还应在规划用地内设立公示栏(牌)进行公示。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公众意见要作为完善或修改规划方案的依据之一。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保护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等重要的规划项目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5天,其他规划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0天。

(二)城乡规划事后公布。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负责组织编制单位在搞好宣传的同时,要通过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广告牌、网络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图纸和规划主要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规划、关心规划、支持规划、遵守规划、监督规划,为规划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要设立长期、固定的公告牌或在固定的公示场所设立规划模型;城市详细规划、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还应在规划用地内设立公示栏(牌)进行公告。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城乡规划成果数据库,并通过固定的网站向广大群众提供即时查询服务(涉及国家机密、军事机密除外)。各市、县(市、区)还要依托当地城建档案馆建立城乡规划公开查阅制度,方便广大群众查阅。

(三)城乡规划调整公示。对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必须按程序进行。负责组织规划调整单位在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调整前,应当先就调整的规划意向进行公示,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经批准同意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在城乡规划调整期间,还应向社会公示规划调整的内容。调整后的规划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按城乡规划事后公布的规定进行公布。

(四)建设项目事前公示。对于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确定需要进行公示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公共设施项目;拆迁量较大,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的和涉及相邻权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建设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或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段内的建设项目及其他需要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在批准规划许可前,规划部门应向社会公示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方案图纸。对于重要的村镇建设项目,也要逐步实行在批准规划许可前进行公示。需批前公示的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公示的具体程序由当地规划部门研究报当地政府确定。

(五)建设项目事后公告。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在建设工程施工放线前,建设单位要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竖立建设工程公告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建设工程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透视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的距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其中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便于群众随时监督工程建设情况,对不按规划进行建设、擅自修改规划的行为,单位和群众可及时举报。建设工程公告牌在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后方可拆除。批准的村庄建设项目可在网站和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告。

(六)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公布。在对城乡规划违法案件送达书面处罚决定后,要通过报纸、政务网站等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布违法案件的项目名称、违法建设当事人、违法事实、查处依据和处罚决定。

(七)城乡规划报告制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25号)精神,建立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还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各界代表担任城乡规划社会监督员,对各项建设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并将社会各界群众对城乡规划建设的意见、建议及违法建设情况反馈给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四、“阳光规划”的组织实施

城乡规划法指导意见范文3

关键词: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1.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相关概述

1.1城乡规划的意义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对城乡建设和城乡发展进行统筹安排和布局的基本手段之一,一方面能促进各级城乡的建设发展,另一方面对保护生态环境、自然环境及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提高人们居住环境,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多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很多国内专家学者普遍认为城乡规划对城市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是一项关乎全局和整体的战略性工作。因为城乡规划不仅涉及到城市建设的规划和布局,更加涉及到居民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一项重要的公共策略。因此,处理好城乡规划,是关系到各级政府领导以及全体居民生活环境的重要方面,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提高社会公平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2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前,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意识淡薄,普遍认为城乡规划属于政府行为,因此城乡规划中几乎没有公众参与。导致城乡规划和公众参与一直处于一种完全被动隔离的状态,也导致城乡规划完全是政府意志的表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发展,公众主体意识日益强烈。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完善,社会利益逐渐多元化,公众越发在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从而也导致公众较多的参与到政府行为中去,公众参与也渐渐由被动式转化为主动行为,公众参与程度不断深化和扩大。因此,公众参与城乡规划也得到发展,虽然目前看来,在城乡规划建设上公众参与活动仍然比较肤浅,参与形式比较单一。但是,总的来说这是一大进步,是体现公众主人翁地位的表现。我国关于强调公众参与的法律要求在很多法律文件中都有体现,尽管存在很多问题,但是体现了政府执政能力的转变[1]。

2.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存在的问题

2.1公众参与渠道较少,相关法规体系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行政决策是由上而下实施的,政府掌握着较多的行政权力,这必然导致政府与公众互动程度低,公众参与力度不足。与国外民主制国家相比,我国在公众参与制度建设落后很多。一般现代民主制国家的公众参与都是通过一套完整而健全的制度来实现的,制度化程度越高,公众参与的程度越大。我国公众参与明显存在制度化渠道不足的问题。另外,虽然我国在很多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行政决策要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但是却缺乏对公众在参与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利作出相应的规定,这说明公众参与缺乏必要的配套机制。于是出现了公众参与很多听证会,但在执行过程中公众建议还是没有得到体现。

2.2公共组织、非政府组织参与较少

由于我国人口较多,公众全部参与城乡规划的不具有可行性,再加上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存在不同程度的冲突,对城乡规划的公正性存在一定的影响,因此,应该鼓励有组织的公众参与。但是当前我国社会,城乡规划中公众参与的主体仍然以个人为主,公众组织和非政府政治参与较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社区居委会发展不足。社区居委会作为群众自治性组织机构,是体现群众自主性和自治性的重要方面,但是社区居委会仍然受政府组织管理和控制,大都是完成上级的命令和指示,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充分发挥其自治性;(2)非盈利组织缺乏。非盈利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他是一种新的社会组织,是政府和企业之外的体现社会发展并能有效解决许多社会问题的非营利性组织。但是,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和公众主体意识淡薄的影响下,我国非营利组织数量较少且发展不健全[2]。

3.发展和完善我国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建议和对策

3.1重视公众参与在城乡规划中的重要作用,完善相关制度建设

民主制完善的国家在公众参与城乡建设的相关法律制度上都有健全并完善的其他制度做支撑,要提高我国公众参与城乡建设的力度必须对各项制度进行完善。首先,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为公众参与城乡建设提供完善的法律支持。其次,将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建设落到实处,禁止将公众参与当做走过场的形式主义,尤其是在后期政府建设问题上需要对公众意见是否落实进行评估检查。再次,关于政府信息的公开性应给公众及时的公布和了解,以便公众对政府工作有更深的了解和作出及时的反馈,为更好的政府工作做基础,同时也是体现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方面。最后,对通过公众同意和采纳的意见建议尽心归纳整理并公布,方便对政府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3.2健全公众参与的组织机构,扩大公众参与力度

我国公众参与当前还只是仅限于公民以个人的名义进行城乡规划的参与,但是在许多发达国家,公众参与不仅仅局限于居民个人,更多的是以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形式进行参与。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公众参与的效率,更能减少大量的人力物力。通过组建各种社区组织,然后通过民主投票和选举的形式对城乡规划与建设的决策施加影响。同时保持各组织机构的紧密联系,真正将公众参与的多种形式联系起来,为城乡规划建设提供更多的建议和意见。这些非政府组织必须公民提供更多更加专业的信息和服务,通过引导和动员市民积极参与到政府工作中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公众参与城乡建设的力度,进而提高公众参与的质量和效率,对我国政府决策能力的提高也有较大作用[3]。

4.结语

总而言之,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是市场经济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体现,也是反映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提高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力度,需要不断完善公众参与城乡建设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对其配套制度的完善,能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提供完善的法律支持。

参考文献

[1]顾朝林.城市规划编制中的公众参与程序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2013,(14).

城乡规划法指导意见范文4

关键词:乡镇规划;建设;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8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在乡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村规划领导小组要认真制定《城乡规划法》学习宣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组织村、组干部进行学习,指定专人负责,把学习宣传工作落到实处。主要形式:①在主要街道悬挂横幅和宣传标语。②组织人员在镇区中心广场和人流集散量大的地方散发宣传材料。③在宣传栏内制作《城乡规划法》和规划专栏,长期宣传。④组织宣传车辆在各村进行巡回宣传。完成行政村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要建立乡镇规划管理机构,完善乡镇规划管理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加强乡镇规划管理。尤其要加大对镇、村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未编制规划的不得进行建设。在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所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完善土地审批管理和土地监察管理。各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加大力度,切实加强乡镇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完成乡镇规划和行政村规划。

1 加快规划,促进新农村建设

各乡(镇)政府应依照《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加快编制建制镇及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要优先加快重点镇、中心村和公路沿线控制区等重点地段的规划编制。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完成后,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施行,坚决杜绝不按规划建设的错误行为。

2 明确报批,确保规划实施

作为基层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要充分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辖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实行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证制度(以下简称“一书一证”)。《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先向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申领申请表,如实填写后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经乡(镇)建设管理机构(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和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县建设部门依据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批准发放《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政府批准后,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涉及土地征用或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报请有权批准的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用手续。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向乡(镇)建设管理机构领取“开工许可证申请表”,如实填写后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经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区建设部门依法审批,核发《开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开工许可证》后,经乡(镇)建设管理和土地管理人员现场放线后工程方可开工。

严禁在公路两旁违法建房,确需在公路沿线建设的应当与公路保持法定的距离,即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 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 米,乡道不少于5米。特殊情况,在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审核时,必须征得县区交通路政管理机构的同意。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还需满足公路长远发展规划标准的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

3 明确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要求,村居民个人建房二层(含二层)以下的,取得《开工许可证》后,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要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县建筑工程管理机构要做好技术指导工作。村民自建限额以上住房(二层及二层以上或投资30 万元以上或300 平方米以上),以及加层、改扩建房屋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建筑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协助管理。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建设单位向县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规划建设法规知识的宣传,提高全民的规划意识和服从规划的自觉性。切实加强对违法建筑工程的监督查处力度。各乡镇要加强与建设、土地、交通等管理部门的工作衔接,及时制止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乡镇村庄规划的严肃性,为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和人民群众安居做好保障服务。

4 完善配套,提高管理水平

4.1 建设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加强以道路、绿化、管网为主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置广场、停车场、公厕、垃圾收集点等功能配套设施。加大给排水工程建设投入,确保城镇饮用水安全。同时要抓好城镇防洪工程建设。加强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商业金融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设施建设。

4.2 加强城镇环境的综合管理

以环境整治为抓好,以“硬化、绿化、净化、亮化、美化”为重点,强化镇容镇貌管理,做到日常维护与综合整治相结合,建立完善环境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市政管网的建设和改造,推广雨污分流,管线下地。推广实施改厨、改厕、改圈和沼气池“三改一池”一体化建设技术。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制度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制度。建设清洁文明、管理有序、舒适和谐的农村新集镇。

5 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5.1 发挥中心镇的示范带动发展

做大盘强中心镇、引导发展其他镇,以中心镇建设的示范作用带动小城镇的建设与发展,把小城镇建设成为人口、产业、市场、文化、信息适度集中的经济社会发展平台,成为集聚非农产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载体,发挥其承接城市、带动农村的纽带作用。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能力,加快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加快建立农业专业化生产与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的新机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立足资源、立足实际,大力培育乡镇特色工业,支持发展民营经济。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培育乡镇集贸市场、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新型流通业,大力发展休闲旅游业,形成产业支撑,增强中心镇的聚集、辐射和带动功能。

5.2 抓好城乡统筹示范点建设

科学规划,积极探索,加快推进统筹城乡示范点建设,为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完成示范点道路交通干道和耕作便道的硬化、油化。加快农村饮水项目建设进度,力争户户吃上自来水。完善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修建篮球场、图书室、文体活动室、农资超市等一批基础设施。坚持突出特色、突出规模、突出效益,因地制宜,大力培育特色产业,着力发展特色种植、养殖业和特色农业产品加工业。

城乡规划法指导意见范文5

关键词:村镇规划编制;问题;改进

村镇规划编制一直在我国村镇建设发展过程中一直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然后发展至今,无论是编制内容、还是编制方法,或是编制主体,都不断走向成熟,与我国村镇实际发展状况联系的越来越紧密,在新农村建设的今天,村镇规划编制无疑对村镇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根据村镇发展实际情况探究出我国村镇规划编制存在的普遍性的问题,以便提出具有可行性、实践性、有效性的改进策略。

目前我国村镇规划编制主要包括村庄规划编制和镇乡规划编制两方面的内容。我国村庄规划编制有不同地区都有较大的差异。《广东省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指引(试行)》,强调“因地制宜,分类指引”,对省区村庄规划编制影响较大,但在各地并未形成法规性文件。可以看出,目前各地村庄规划编制愈加注重具体情况,提出“分期实施的安排”的要求。在没有《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指引》的地区,《镇规划编制办法》会提及对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各个地区镇乡规划编制在编制体系、编制内容等方面与2000年建设部的《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基本一致。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或详细规划)。使用范围包括建制镇、集镇和村庄,但中心镇或人口超过一定数量的镇村庄,其相应的规划要求会有所变化;根据区域发展情况的不同,编制成果的要求也有所不同。无论是村庄规划编制,还是镇乡规划编制,其存在的问题是必然,总体表现为编制标准、编制体系、编制内容、编制实施等四个方面的问题。

1村镇规划编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1.1村镇规划编制标准存在的问题

(1)村镇规模标准。《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对村镇规划实行同一标准。《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按规划期末常住人口的数量确定镇村规模,把镇村规划规模化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级;我国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中一般按镇村体系层次,自上而下依次划分为中心镇,―般镇、中心村和基层村四级,但这种分级标准很难解释规划的中心村和基层村的区别。在村庄规模的划分上仅以人口为判定标准是不全面的。

(2)建设用地标准。现有村镇规划用地标准的适用范围虽覆盖全国的村庄、集镇和县城以外的建制镇,但全国村镇在地域和建设水平上存在差异,致使无论是人均建设用地规模还是建设用地比例均缺乏实际指导意义。按照《村镇规划标准》,村庄人均建设用地上限为150m2/人,但事实上有的地区远高于或者远低于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如果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编制村庄规划,村庄建设用地将大为减少,村庄本身缺乏编制规划的内在动力。当然《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中所做的规定:“村庄建设用地宜为90~130 m2/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10~20 m2”是值得借鉴的,

(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目前,村镇基础设施配置仅考虑了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等工程设施,忽略了村民生活燃料、供热采暖、有线电视等设施的规划配置,致使村镇在建设过程中所需要的规划指导远超出村镇规划规范所涉及的内容。即便村镇规划规范考虑到的内容也仅是原则性意见,其强制性有待加强。以道路交通为例,随着农村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有必要对村镇道路的宽度、等级配置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并加以调整。对公共设施配置标准缺乏从规模等级角度对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和基层村进行分类,很少考虑到公共设施的共建共享问题,公共设施的配置也没有作为强制性指标纳入规划体系。

1.2村镇规划编制体系存在的问题

(1)重镇规划,轻村庄规划。《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没有针对村庄提出有所区别的内容和标准。全国镇规划编制实施情况好于村规划编制实施情况。

(2)重单个村庄的建设规划,轻村庄体系规划。《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没有明确规定镇层面和村层面要解决的内容。实际编制工作往往重视的是镇层面的问题,缺少对村层面规划编制的相关法规指导,并且忽视了村庄体系规划的问题。

1.3村镇规划编制内容存在的问题

(1)缺少村庄分类研究。现有的规划编制内容缺乏对村庄分类的系统研究,无法有针对性地对村庄规划建设进行分类指导。

(2)缺乏村庄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当前村庄规划忽视了农村产业规划研究;村庄自主产业发展的类型比较单一,造成产业发展方向雷同;村庄规划需要在空间资源配置、功能布局等方面对产业发展进行统筹考虑。

(3)忽视村域土地利用规划。现有的村庄规划忽略了对所有农田、林地、草场、牧场,山林进行整体性规划,以适应机械化耕种要求的现代种植业发展需求。

(4)缺少生态保护规定。《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没有关于农村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而要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则应考虑加强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规划。

1.4村镇规划编制实施存在的问题

(1)编制实施主体不明确。村庄规划的实施主体应是村集体,但由于村民的认识问题,新农村规划涉及的土地权属、土地流转问题难以解决,导致农民对村庄规划的实施持怀疑态度,主体地位难以体现。

(2)忽视公共参与实施。以往的村镇规划往往是由政府自上而下编制的“见物不见人”的物质规划,忽视了居民的主体性。规划编制者又缺乏对农村的深入了解,规划成果常常不被农民所了解或接受。

2村镇规划编制改进策略分析

2.1重视差异因素,加强分类指导

根据规划对象在人口规模、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特点,划分规划对象类型,采取不同的规划编制标准。

(1)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将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纳入镇规划,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景区内的乡、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准城市”指已达到设市标准但由于各种原因未批准设市的建制镇和一些人口规模未达到设市标准但经济发展水平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已达到设市标准的村镇,规划编制应适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3)非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镇和乡规划。一般建制镇和乡集镇,编制规划可在现行《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基础上编制规划成果。建议分成城镇化整理型、迁建型、保留发展型三大类型的村庄,确定规划的编制重点。

2.2明确规划层次,构建编制体系

村镇规划同样需要坚持体系化的基本原理,形成从宏观到微观的规划编制体系和程序。建制镇、乡集镇在编制村镇总体规划前要先制定村镇总体规划纲要,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依据。普通村庄编制总体规划时可以省略总体规划纲要这一环节。按照行政建制将村镇规划体系划分为县城以下的建制镇、乡、村庄三个层次。特大型建制镇规划参考城市规划编制要求(规划资质要求也相应提高),其他建制镇(5万人以下)按照镇规划标准执行。乡规划包括乡域总体规划和乡政府驻地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包括村域发展规划和村庄整治建设规划。将村镇规划体系分为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2.3分类规划指标,完善编制内容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参考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应当把村镇规划中必然会涉及的指标、要素的内容确定为强制性规划内容,加强我国村镇规划编制中对产业、生态、环境、资源等方面的指标规定。新的编制办法应该确立一个适用性相对较强的村镇分类指标体系和分类指导规则,为各地开展村镇规划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同时,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把产业、区域公共设施作为村镇规划的重点内容。在城乡统筹思想的指导下,需要解决的是:城乡空间布局的整体化;城乡基础设施的一体化;城乡产业发展的规模化;城乡经济发展的市场化;城乡社会事业的均等化;城乡生态环境的优质化;城乡居民就业的公平化;城乡文化生活的健康化。做到产业空间、地域空间、公共设施这三个方面的统筹。另外,尊重地方历史文化和传统,保护乡村自然景观和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不仅是保留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文化传统的需要,也提供了取之不尽的旅游资源。乡村景观和环境与人类聚居活动紧密相连,要注重保护乡村的景观风貌和生活环境。目前,我国乡村建设片面追求城市化景观,造成传统乡土文化和景观的消失。在今后的村庄规划中要改变目前乡村片面追求形式上的城市化现象,保护乡村景观的完整性和田园文化特色,正确引导乡村的建设与发展,塑造生态平衡的乡村环境,实现乡村生产、生活、生态三位―体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2.4注重居民参与,提供切实渠道

应切实履行村镇规划从编制、实施、管理全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和群众监督,规划草案阶段、成果报批之前都必须在规划涉及区域进行一定时限的公示,广泛听取农村集体组织和广大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要吸纳到规划方案中,切实保证群众对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活跃的地区,规划编制人员应该鼓励农民积极参与规划的编制,使规划真正具有引导性和可操作性。

城乡规划法指导意见范文6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城乡规划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城镇化高速发展进程中城乡建设活动的统筹部署和综合调控,国家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确定了从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到监督管理的一整套制度和程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主要包括:

(1)城乡规划体系:城乡规划是由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村镇规划等不同区域层次规划组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完整的规划体系。

(2)规划管理主体: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3)规划编制主体: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

(4)规划审批主体: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直辖市、省会城市、50万人口以上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它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它设市城市、县城镇及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规划许可制度:由《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项制度构成,合称“一书两证”。规划许可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城市规划同时规范政府行为和管理相对人的双重功能和职责,确立了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活动实施综合调控和具体管理的工作机制和程序,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的历史过程和实践成效表明,现行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总体上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特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基本规律和要求。

2、深化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1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1)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五个统筹”的需要。

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社会经济不断繁荣,党的十六大适时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更是提出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为实现我党在新时期确立的奋斗目标,促进城乡规划对城乡发展科学有效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十分必要。

(2)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是城镇化广域推进、以区域为主的城镇化的需要。

城市向周围地区蔓延、扩展,一系列区域性的矛盾与冲突接踵而至,如重复建设、环境污染等。芒福德(L.Mumford)曾担忧的“四大爆炸”,即人炸、近效区爆炸、快速干道爆炸和游憩地爆炸等现象屡见不鲜。在城市但又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城际地区”,出现一些“区域区”,如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区、港口中、机场以及区域性游憩地等等,它们正成为地区经济发展、功能成长最活跃的区位。城市发展除了自身的功能组织与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外,更多地要考虑区域整体环境质量与效益的提升[1],因此加强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强化对区域的规划管理,保进区域协调发展日显重要。

2.2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是贯彻《行政许可法》的需要

在高速城镇化过程中,城乡规划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①一些城市超越自身的经济和资源的承受能力,盲目攀比,随意扩大建设规模;②一些地方政府及部门领导无视规划,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批准建设;③一些历史文化名城重开发、轻保护,拆真古迹、建假古董,造成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④一些风景名胜区忽视保护,超强度开发,自然生态和景观资源遭到严重破坏;⑤一些地方领导对小城镇规划重视不够,规划引导不力,重点不突出,导致建设无序,土地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从这些问题中可以发现:①政府管得太多,但应该政府履行的职责却没有履行好;②管理方式落后,注重单方面的管理,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重管理轻服务;③权力责任脱钩,有权无责的现象比较严重;④权力与利益挂钩,以权谋利的现象比较突出。

行政许可是非常重要的行政权力和管理方式,只要把握住了城乡规划中行政审批制度、行政许可制度,也就抓住了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根本。要深化城乡规划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建立健全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将是我们进一步深化城乡规划行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契机,在城乡规划工作中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必将推进城乡规划行政审批制度不断改革,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将会形成一个更加合理、更加科学、更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局面。

2.3当前城乡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1)省级规划管理职能缺位。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作为区域规划的一种,在省域范围内可协调各城镇健康发展,实现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共建、各类资源共享、生态环境共保。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区)都编制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但是省域城镇系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并没有被充分发挥出来。一些省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迟迟不能出台,无法明确实施规划的目标和责任,无法明确规划管理实施的具体程序和内容,区域内违反规划乱建项目的情况仍然存在。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缺少对政府各部门有效的协调机制,缺乏能够调动各方积极性的、权威性高的、管理手段有力的规划组织协调机构,造成有些省(区)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中参与不足,配合不够。同时,省级规划管理力量薄弱,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造成了对全省城乡规划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能缺位。

(2)规划管理缺乏上级对下级的有效监督。

受现行监督体制的束缚,在规划监督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一种现象:“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这种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的现象,已经在实践中充分暴露,给了我们不少深刻的认识。

城市规划实施存在事前、事中监督缺位的突出问题。由于缺乏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督,致使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城市规划局盲目服从政府领导做出的违反规划的决策,随意修改规划和违法审批的现象屡屡出现。一些城市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就是在规划管理部门屈从于政府领导个人意志的情况下建成的,造成的损失往往无法弥补。

(3)规划决策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公众参与。

许多城市的规划决策权集中在书记、市长、五套班子及几个规划专家手上,是少数人闭门造车式的决策[2].地方政府和部门规划自由裁量权过大,对行政审批缺乏约束制度和监督机制。规划主管部门既是规划管理者又是规划编制单位的直接上级和规划的决策方,使得规划编制和实施自始至终囿于规划管理者的单方动作之中。规划常常仅限于政府和专家之间的交流,普通大众对规划缺乏应有的了解,也缺少对规划的支持和参与,致使随意更改规划、规划服从项目的情况时有发生。

(4)规划管理权限分散,缺乏有效的统一管理。

一些城市区级政府或开发区独立行使或变相独立规划管理权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在开发区热时,一些开发区搞所谓的封闭管理,与规划争权,搞规划特权,破坏了城市规划的有机统一性。在“封闭式、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图章对外、一站式报批”的口号下,城市功能四分五裂、土地浪费、公益设施无人问津等严重问题造成了规划失控。

当然,目前还存在规划管理机构不健全、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

3、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

3.1建立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规划决策机制

传统的城市管理似乎历来是政府的职能,但是现代的城市管理理论已经认识到,政府不是惟一能够履行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1992年“全球管治委员会”(CommissiononGlobalGovernance,1992)成立时,W.勃兰特在《我们的全球近邻》(OurGlobalNeighborhood)报告中将管治定义为各种公共和私人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使之得以持续的过程。城市的管治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除了政府机关外,还需要公众社会的参与和各种利益集团及组织的介入,共同协商以促进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同时,也能取得公众对政府政策的理解和关心,以尽快达到政策的目标。

为了实现科学有效的城市和区域管治,建设部与贵州省政府共同开展了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其核心是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由公务员、非公务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共同决策或参与决策规划事务,实现对城市的科学治理。设立委员会重在解决有些地方领导随意决策、规划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以强化城乡规划重大问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委员会是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由政府设立,由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组成,其中非公务员人数应多于公务员人数,总人数应为单数。目前,贵州省已成立了省城市规委员会,各地(州、市)也相继组建了规划委员会。

3.2强化省级规划管理职能

为加强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领导,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的综合调控职能,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提出明确要求,指出“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因特殊情况,选址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专门论证;如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中国家批准的项目应报建设部备案。涉及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项目,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同意。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部要予以纠正。在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必须附有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地址必须符合选址意见书。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这些要求的提出明确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强化了省级规划管理职能。

为加强规划对省域范围内城乡发展和建设的调控作用,强化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领导,解决省级规划管理职能缺位的问题,成立省级规划委员会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方式。贵州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包括了省政府各行业部门人员,将办公室设在建设厅,负责省城规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厅厅长兼任。省规委下设专家委员会,受省城规委委托,对需提请人民政府审定和提交省城规委审查的城市规划进行咨询。省政府明确省规划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务院批准的《贵州省城镇体系规划》监督并指导各地(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及各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协调处理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及各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协调处理全省城镇规划全局性、长远性及跨区域性重大问题;组织对设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和详细规划进行前置性审查;对全省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各地(州、市)派驻规划督察建设员,建立规划监督的长效机制;研究城市规划、城市发展的重大课题,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在建设部与贵州省开展规划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之后,一些省也相继成立规划委员会。最近,甘肃省建设厅已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也已原则上同意成立甘肃省规划委员会,以综合协调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中全局性、综合性的问题。广东省在城镇体系规划和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研究和规划中都提出成立珠江三角洲规划委员会,以对《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和《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促进包括港澳在内的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与互动发展。

3.3规划管理的重点由开发转向保护,实行四线管制

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重点从确定开发建设项目转向对各类脆弱资源的有效保护利用和关键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3].为了保护不可再生资源,建设部推行了绿线管制、紫线管制、蓝线管制、黄线管制的四线管制方法,即城市的绿地系统、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街区、水系、城市干道等重要基础设施及周边土地通过规划划定四线范围,一旦经过审批,要执行严格的管制,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则上不得调整。实行四线管制,有效地保护了城市历史资源、生态资源、空间资源,防止由于错误决策而造成的城市资源的不可挽回的损失。

3.4集中、统一规划管理权

针对一些地方随意下放规划审批权、“肢解”城乡规划的问题,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要求“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设区的市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城市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的规划等必须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统一管理。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目前各省(区)、市已陆续收回下放开发区的规划管理权限,并实行设区城市规划垂直管理体制,将区级规划管理部门改为由市级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任命。

3.5建立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层级监督

只有制度才能保证和维护监督,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在这些年的规划管理实践中,很多地方存在着事前基本没有监督,事中基本缺乏监督的现象。内部监督流于形式,特别是对主要领导干部。

为了建立有效的城市规划监督机制,实现上级对下级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包括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建设部与四川省委、省政府共同研究开展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试点工作。这是在现有多种监督形式基础上尝试建立的一项新的监督制度,核心是通过上级政府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规划对项目实施事前、事中监督,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这样有利于强化层级监督,建立快速反馈和处理机制,防止和减少由于违反规划带来的损失。

目前,四川省已经确定了成都、德阳、乐山、泸州、宜宾5个城市作为开展派驻规划师制度的试点,分别选派了规划督察员,于2004年1月1日,正式上岗工作,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拨付。派驻规划督察员对市(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城市规划工作是否违反法定的程序,是否违反规划要求,是否违反资质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督察。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有权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申报等单位收集资料、调查取证,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及时向市、州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及规划、督察行政主管部门。

3.6建立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要将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具体分解落实,使城乡规划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包括规划执行和规划实施的监管,都有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责任和权力相符。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领导、城乡规划管理部门领导和直接管理工作人员。对于由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违法建设不依法查处的,要追究城乡规划部门的责任。城市规划行政决策法律责任的确立,其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管理的法律秩序,保障国家、市民、开发商的权益,制约和预防决策违法行为,推进城市规划行政决策的科学化。

4、我国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展望

要实现良好的城市管治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决策的多元化、政治的透明化、公众和非政府组织的最大参与化。处于经济飞速发展和社会积极变革时期的城市规划工作者们努力探索适应中国国情的规划体制改革之路,实现对城市的良好管治。

4.1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规划管理事权

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城乡规划工作也要明确各级政府权力、分清责任。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中央政府对国家利益负责,省级政府对省的利益负责,市、县政府对各自的利益负责。局部利益不得影响整体利益,在这个前提条件下,地方各级政府在法定范围内享有自。对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的设计、内容和深度的要求,上级政府审批对象相应要调整[4].

4.2健全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组织体系

城乡规划的编制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技术立法的过程,不仅要求编制者具有良好的政治修养、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而且对于规划对象要有相当的熟悉程度和透彻的认识。规划需要不断总结和修编,一旦开展起来,将成为一项需要长期坚持和跟踪的日常工作。这就使得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编制队伍十分重要。

4.3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

正确决策是城乡规划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避免因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实现城乡规划工作效能的基本前提。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改进公众参与的方式,推进规划的社会化程度;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

4.4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等规划工作全过程的的监督和制约。城乡规划部门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政府、社会舆论及公众的监督;建立上级政府及其规划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规划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建立行政责任制及其行政错误追究制度;推行政务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