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相同点范例6篇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相同点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相同点范文1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财产保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3)11-0074-03

作者简介:刘妍,女,博士,副教授、江苏省农村小额保险研究所所长,研究方向为三农保险。

作为保险及相关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教师在讲授《保险学》课程时,既要使学生掌握基础理论,又要注重培养和训练学生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做到理论性与实务性的高度结合。案例教学作为了解和研究保险制度原理和运行的有效学习途径与训练方法,在《保险学》教学中日益受到重视。结合自身教学经验,本文针对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这一重要知识点,结合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一、相关知识点回顾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完好而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作为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相关保险利益,否则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遵守该原则有助于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同时有效地将保险与区别开。

二、案例导入

下文将通过案例教学法进一步分析该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

案例一:2010年2月1日,A公司承租B公司一座楼房作经营之用,租期为9个月。同年3月,A公司为此楼房在当地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火灾保险,保额500万元。2010年11月1日,A公司依据协议,将楼房退还给B公司。同年12月20日,该楼房发生火灾,损失200万元。事故发生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在处理结果上,保险公司与A公司意见不一致,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A公司与该楼房已无任何关系,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拒绝赔偿;A公司则认为双方签有一年期的保险合同,因此,在保险期限之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赔偿。面对两种不同意见,你赞同谁的观点?依据是什么?

案例二:刘某于2010年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11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刘某仍然按期交纳保险费。2012年3月,王某因车祸意外身亡。王某的父亲和刘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刘某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唯一的指定收益人,依法应由其受领保险金。王父则认为刘某与其女儿已离婚,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无权领取保险金,自己才是王某唯一的继承人,故保险金应由其受领。面对两种不同意见,你赞同谁的观点?依据是什么?

上述两则案例中均出现不同观点,但依据保险学相关原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相关条款,正确的处理结果只有一个,那么,解决问题的关键是什么?处理依据是什么?既然双方在保险利益问题上有所争执,那么,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中,保险利益原则分别提出了怎样的要求,是否存在不同?

三、相关原理: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中的应用及主要区别

由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性质不同,因而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对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也不尽相同。

1.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确立。财产保险合同保障的并非财产本身,而是财产中所包含的保险利益。该保险利益是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产生的,这种利害关系一般产生于法律上或契约上的权利或责任,即凡是因财产发生风险事故而蒙受经济损失、或因财产安全而得到利益或预期利益者,均具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具体包括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抵押权等:①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例如,房主对其所有的房屋具有保险利益,公司法人代表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等。②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在抵押贷款中,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只限于他所贷出款项的额度,而且,在债务人偿清债务后,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权益消失,其保险利益也就随之而消失。③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附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④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如因营业中断导致预期的利润损失、租金收入减少、票房收入减少等等,经营者对这些预期利益都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一般情况下,要求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整个过程中。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投保人无保险利益,那么,该合同就是自始无效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若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已经终止或转移出去,也不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可见,我国《保险法》对财产保险投保时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未作特别要求,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这主要是由财产保险的补偿性决定的,因为没有保险利益就不存在损失,自然无须补偿。

2.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1)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确立。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时,他才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当被保险人生存及身体健康时,才能保证其投保人应有的经济利益;而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将使其遭受经济损失。具体包括:①为自己投保。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因投保人自身的安全健康和自己的利益密切相关,因而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②为他人投保。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人时,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保险利益通常产生于以下几种情况:血缘关系。投保人对与其具有亲密血缘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这里的亲密血缘关系主要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亲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但不能扩展至其它较远的家族关系,如叔侄之间、堂(表)兄弟姐妹之间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投保人对与其具有法律利害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如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双方;不具有血缘关系,但具有法定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权利义务,如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经济上的利益关系。投保人与对其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以其具有的债权为限)、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雇主与其重要的雇员之间,等等。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统一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同时,为了保证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利益进行了严格限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要求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但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也不影响合同效力。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在索赔时,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存在保险利益,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之所以要求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是为了防止产生道德风险,进而危及被保险人寿命或者身体的安全。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人身保险具有长期性、储蓄性的特点,合同是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而非投保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因为保险金的给付与投保人无关。当然,投保人也有可能是指定受益人或其中之一,只要不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那么保险公司依然要进行保险金的给付,但这里强调的其受益人身份而非投保人身份。如果一旦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失效的话,就会使被保险人失去保障。而且领取保险金的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如果合同订立之后,因保险利益的消失而使受益人丧失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应获得的保险金,无疑会使该权益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所以,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订立合同的必要前提条件,而不是给付的前提条件。保险事故发生时,无论投保人存在与否,也无论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均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3.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

可见,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有所区别,主要表现在两方面:来源及时效要求。财产保险保险利益存在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留置权等相关权利中,而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存在于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相关关系中;财产保险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人身保险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四、案例分析

结合保险学原理,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条款,两则案例的关键问题及处理结果如下:

案例一:本案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偿与否主要取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即A公司)对保险标的(楼房)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等原理,本案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A公司已经结束了对该楼房的承租权,即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无理由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相应赔偿。

案例二:本案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偿与否取决于合同的有效性,而向谁赔偿则取决于谁具有保险金请求权,归纳为两个问题:一是合同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投保时,投保人(刘某)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王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二是本案中,被保险人死亡,判断谁是保险金请求权主体,主要看是否存在受益人?若存在有效受益人,则由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若无,则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根据“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投保人对配偶具有保险利益”等保险学原理,本案中投保人尽管在事故发生当时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在投保当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这份保险利益来源于当时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因此合同有效,且由于未发生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甚至终止的事项,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投保人刘某是唯一指定受益人,且刘某未丧失或主动放弃受益权,因此,保险公司应向刘某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五、结论

在保险业务的长期发展过程中,为了规范保险行为,保证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逐渐形成了六项公认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原则,在讲授过程中,该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是重点。针对《保险学》中这一重要知识点,运用案例教学法,可以使讲解更加清晰、生动,也能够提高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相同点范文2

关键词: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受益人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36-02

一、保险受益人概述

(一)保险受益人界定

保险受益人是保险法理论中一个独特的概念,通常又叫保险金受领人,它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一,是在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在法律上的界定是不一样的。有些国家和地区对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仅规定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还有认为受益人既可以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又可以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

(二)受益人并非“单纯受有利益之人”

我国的《保险法》规定很明确,受益人是被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被指定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被指定的受益人成为受益人是不存在任何义务的,但不承担义务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利害关系和存在损失的可能。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指定受到严格的限制,必须与被保险人存在密切的利害关系,比如为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等等。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认为受益人没有遭受任何的损失是不客观的。大多数情况下,受益人即使没有经受直接的经济损失,但是精神利益的损失不能忽略。因此对受益人不能单纯从字面上去理解,受益人并非是单纯享有利益的人而无损失的人。如一个被赡养人被指定赡养人(该赡养人为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当被保险人遭遇保险事故时,该受益人遭受精神痛苦是必然的,因为赡养关系的形成只可能发生在关系密切的人之间,必然存在相当的利害关系。其次,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也不能尽到应尽的生活上照顾等等的赡养义务,受益人由此可能遭受经济利益损失。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受益人确定标准不在于是否单纯的受益

二、现行保险受益人的理论学说

学界对受益人可否存在财产保险合同的争论从未停息,大致分两派:一是肯定说,承认在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二是否定说,即赞同目前保险法的规定。总体来看,赞同否定说的居于主导地位,且为立法所广泛采纳,如中国大陆的保险法和日本的保险法目前为否定说的支持者。

(一)肯定说

肯定说赞成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存在。主要依据如下。

其一,从立法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在我国立法中,保险受益人见于《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的“一般规定”的第18条中,“一般规定”按照正常的理解是具有普遍概括的功能,能够对于其后的章节起到引领的作用。保险合同必然包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并没有第二章第二节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对保险受益人予以首次或单独的规定。从这个角度来看,依照法律的体系解释原理,受益人显然应当适用于所有的保险合同。换句话说,如果受益人不适用于所有保险合同,那么就不应该也没必要在“一般规定”中进行设置。但是《保险法》偏偏在一般规定中对受益人规定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凸显出了立法设计的不严密。

其二,从社会现实需求看,财产保险受益人出现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尽管目前我国保险法受益人仅仅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获得认可,但实务上,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概念已经被广泛接受和运用,不乏个人以自己的财产投保,而指定债权人为受益人的实例。如甲向银行贷款,甲用自己的房产来抵押,同时将此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险,那么就在该保险合同中,甲指定了银行为受益人。因此在典型的“车贷险”和“房贷险”中,保险合同“备注”一栏常见“某某银行为受益人”的字样,因此承认财产保险中受益人是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否定说

否定说的主要观点在于,认为财产保险契约的性质,在于填补损失禁止得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损害填补的人不得因而得利,所以除被保险人之外,则不应当存在受益人。江朝国先生也认为:人身保险,包括人寿死亡保险、健康保险及伤害保险,常有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事故发生之要件,故除要保人、被保险人之外,尚须有受益人存在之必要,以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受领保险契约上之利益,即保险赔偿金额,此为受益人制度由来之始因[1]。这样看来,从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与受益人制度设立的初衷来看,不应当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设立受益人制度。

(三)笔者对两种观点的评析

首先,笔者对肯定说的理由之一“体系解释说”持有异议。为什么在“一般规定”中出现专门针对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概念的单独规定,笔者认为,仔细解读第18条第1款的内容,在第18条第2款载明“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由此整部法律中首次出现“受益人”的字样,按照正常的思维逻辑,对于这一专门法律术语“受益人”进行一番解释和具体的定位,才能形成统一正确的理解,才不会模糊不清,不至于在理解和适用中产生歧义纷争不断。同时这样的表述方式也是一种解决此类问题的通常处理方式,在许多的法律立法设计中都被采用。

与此同时,对于立法的体系解释的运用是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的,这也是持上述肯定说观点的学者所忽视的。在各种解释中,各种解释规则的运用是有章可循的,通常来说,首先要运用基本的解释比如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也就是说体系解释通常不是第一位需要考虑的,往往在基础解释运用无效的情形下才考虑体系解释。而《保险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很明确,即“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显而易见,本法条规定的意思明确具体,要从字面意思产生歧义都很难,因此完全不需要舍近求远,运用体系解释。

值得一提的还有,对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持否定的观点的一些依据,笔者也不赞同。“禁止得利”不应当作为否认财产保险存受益人的理念。“禁止得利”的基本含义是,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保险人对其进行补偿,以使其恢复到损失前所处的状态,但是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在被保险人为投保人的情形下,可以认定投保人就是受益人(前文论述受益人并非单纯受有利益而无损失之人);在财产保险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情况下,同样并不违反这项原则,被保险人只是在保险合同中指定一个第三人作为受益人,把自己的这项财产权利即保险金请求权转移给了第三人,由第三人在其享有的权利范围内行使,这相当于债权的转移,保险金请求权转移前后还是在损害填补的范围内,并不存在额外受益的情形。况且,正当的合理的权利是可以自由处分的,而且这一处分并未使保险人和其他第三人受到损害,在此情形下,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存在是无可厚非的。

三、承认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在以上笔者对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的评析中已经表明了部分支持财产保险合同应当吸收受益人制度的观点,这也应当是支持保险合同受益人存在合理性的部分理论支撑点,接下来笔者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入论证承认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一)承认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合理性

1.受益人概念扩大解释的趋势

在人身保险中,常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事故已发生之要件,故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之外,尚须有受益人存在的必要,以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受领保险金,此为受益人制度由来之始因。一些学者之所以反对财产保险中出现受益人的根源在于固守受益人是保险法中人身保险制度有的概念,解决的是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领取的问题,因此不能随便扩大适用。这种执着严谨的学术态度非常值得赞赏,但社会发展到现在,保险种类日益繁多,人身保险最初设置受益人的目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首先一点可以肯定的是,现行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不单单是为被保险人死亡时便于领取保险金而设立的。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死亡而无人领取保险金而设立的受益人制度仍然在人身保险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受益人的范围已经不完全局限在死亡保险合同中,因为人身保险的险种多种多样,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单从保险范围看,人身保险就可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法律明确规定人身保险中存在受益人,至少在意外险、伤害险中存在受益人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一些学者的观点,在否定受益人不存在财产保险的过程中,同时否定了受益人在其他类型的人身保险中适用,本身就是站不住脚的。据此,受益人不是单单存在人身保险中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完全可以值得肯定的。

2.承认财产保险受益人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尊重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不受任何人强迫的基本准则[2]。保险法律合同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关系之一,“在财产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如甲以自己的财产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而以乙为受益人,这种行为实际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行为,因为保险金请求权本质上具有财产权属性,是可以转让的。根据私法自治原则与合同自由的理念,只要个人之间对私人利益的处分没有危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并且符合公序良俗,法律就应当任由当事人处分,确保最大限度的不干预。

3.受益人在人身和财产合同上的法律性质有共同之处

从受益人的法律性质上看,首先,受益人通常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与保险合同具有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其次,受益人必须是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再次,受益人并不需要在合同订立时就知道合同存在,他可以放弃合同项下的利益,仅仅被指定为受益人并不产生任何义务。最后,受益人可能会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抗辩而丧失自己对于保险人的权利,除非保险合同本身有相反的规定。据此,这些特征不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而且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这就使得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上具备了可能性。

4.国外立法和地区立法的可借鉴性

从现实立法实践看,在财产保险中存在受益人制度是有例可循的。采用肯定说的国家和地区纷纷接纳了保险受益人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的理念,并充分体现在立法之中,典型的例如,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其总则第3条、第5条和第22条,以及保险契约通则的第45条的规定作为总括性的规定,自然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此项于保险法总则之规定,于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均有其适用,保险法于保险契约之通则,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亦均设有关于受益人之条文,不因其为财产保险,而否定受益人之存在。实践证明,正因为承认财产保险中受益人的存在,在实务中不会出现法律条文与社会发展状况脱节的情形,能够很好地解决实践中的纠纷,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财产保险受益人存在的必要性

1.适应保险实务的需要

随着财产保险的日益发展,受益人理论的缺失,造成与实务的脱节,给保险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束缚和困惑。在实务中,“受益人”概念出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情形屡见不鲜,尤为突出的是“车贷险”和“房贷险”,常常会指定某一银行为受益人,赋予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的权利。为了顺应这一趋势,法律要有所作为,在财产保险合同承认受益人存在并无不可,并且,随着经济生活的深入发展,财产保险必然将会有更多新险种的出现,进一步会对受益人的角色提出更多的要求。尽快在法律上承认受益人在财产保险中的地位,对于规制目前出现的实务与法律的脱节起到很好的作用。

2.实现保险立法体系统一的需要

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这一点毫无疑问。中国保监会在1999年《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中将“保证保险”界定为“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3]很显然,该函将债权人作为受益人,将债务人即被保证人作为被保险人。而在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中不承认财产保险存在受益人的可能,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益人存在和适用的理解上存在分歧,严重影响法治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基于这一点,也应当在保险法的修订中确认财产保险中保险受益人的存在。

四、财产保险中受益人的限制性规定

首先,指定财产保险受益人时,要坚持债权人优先原则,而不能指定给被保险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并且不能指定给被保险人的债务人,而只能指定给被保险人的债权人,避免被保险人借此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的发生。

其次,并非所有的财产保险都必须指定受益人,很多财产保险并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必要,是否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受益人要根据财产保险的不同类型进行判断和衡量,比如在“车贷险”中当事人就可以进行自由的选择,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

五、结语

保险制度发展到今天,我们不能固守保险最初产生时的状况,无视新型保险产品的出现,对保险受益人仍然局限在狭隘的人身保险中。法律要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与时俱进,而不能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因素,在保险法制度中确定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是完善我国保险法理论与适应保险实践状况的迫切需要。

参考文献:

[1]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M].台北:台湾瑞兴图书股份公司,1995:135.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相同点范文3

关键词:农村,保险,发展

保险具有风险疏散、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的功能。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农民和农村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如何有效发挥保险的救济和保障作用,加快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成为当前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以保险业相对发达的烟台市为例,深入剖析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并就农村保险体系再造问题探讨对策思路。

一、目前农村商业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特点

目前,保险业在部分农村地区已经得到了广泛开展。烟台作为全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之一,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的快速增长,农村保险市场也得到较快的发展。2006年,烟台市保险费收入411570万元,其中所调查的9个县市合计保费收入接近烟台市总量的一半。全市人均交纳保费633.Z元,同比增加71.2元,保险密度居全省第一,但在保险总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缓慢。

(一)机构网点快速增加,营销队伍不断壮大

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优势的凸现,众多的保险公司落户烟台,并在县域大量增设分支机构,直接向广大农村地区辐射,带动农村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目前,烟台市有28家市级保险机构,其中财产保险13家、人寿保险9家,共辖设320个分支机构,其中在9个县市共有县级保险机构94家,均设在县城所在地。有的保险机构如中国人寿还在县以下乡镇设有保险代办处,据初步统计,9个县市共有保险网点120多个。随着机构的扩展,全市保险从业人员已达到2.3万人,其中,营销人员达2万多人,形成了一支庞大的营销队伍。

(二)保险产品种类较多,市场份额相对集中

各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适时推出了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新产品,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险需求。据统计,目前,县域保险机构累计开办保险产品110个,其中财产险60个,人身险50个,城乡之间在产品种类上相差无几。从保险产品的市场份额看,人身保险占据绝对多数,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一般是财产保险的3—4倍,农村市场份额差距略低o-人身保险市场以寿险和分红险占比较大,2006年,烟台市该两类保险保费收入分别为100736万元和107373万元,占比为31.81%和33.9%;财产保险中机动车险占有较大的比重,2006年,该险种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80.46%。

(三)县域人身保险发展较快,财产保险发展相对迟缓,农业保险几乎空白

近年来,随着保险知识普及和保险营销力度的加大,农村保险市场得到广泛拓展。据对烟台9个县市区的180户农民问卷调查,有127户办理过保险业务,另有35户有办理保险的愿望,分别占调查样本的70.6%和19.4%;所办理的保险种类以人身(寿)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居多,办有该两种保险的分别占全部调查农户的45.7%和43.3%,而财产保险则不足15%。由此可见,在现有的保险品种中,农民对人身健康、养老保险情有独钟。从烟台市保费收入的区域结构,也可以看出县域人寿险业务呈较快的增长趋势。2006年,9个县市全部保险费收入占烟台市的比重为51.8%,同比提高4.6个百分点,其中人身保险占比提高4.7个百分点,财产险占比下降7.1个百分点。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农业保险占比微乎其微,全辖只有1个县(市)办理了农作物火灾险,其他各县市均未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二、制约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的障碍因素

(一)农业保险业务萎缩,难以满足农业发展的有效需

上世纪90年代中前期,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分支机构专门设有农业保险科,开办的保险品种涉及麦收、特色养殖、水果蔬菜等,但随着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改革,已不再单设农业保险科,并相继取消了麦收、特色养殖、水果蔬菜等险种,目前烟台开办的仅有农作物火灾、冰雹保险和家庭财产责任保险等几个险种,在众多的近60个财险种类中,涉农险种占比不足10%,品种少、份额低。农业保险萎缩的主要原因是,农业灾害多、风险大,出险后勘查难、赔付率高,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目标明显冲突,基于此,诸多保险机构都纷纷退出了农业保险市场。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相同点范文4

内容摘要:中国保险业的市场集中度在2000-2006年之间持续降低,但仍处于垄断程度很高的市场结构。在经典产业组织理论(S-C-P)框架下,本文针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行业特点分别选取了一些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变量,构建了两个略有差异的实证回归模型,分析了市场结构、企业的竞争行为同绩效之间的关系。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并未明显地影响人身保险业和财产保险业的绩效;人身保险行业和财产保险行业都存在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然而财产保险业的绩效对负债率较敏感;此外,营销渠道的结构对上述两者的绩效都有明显的影响;投资收益能力对人身险行业的绩效有显著的影响,对财产保险业的影响却不显著。上述结论对未来中国保险业发展提供了一些产业政策方面的理论和经验支持。

关键词:保险行业 市场结构 行为 绩效

相关研究概述

1980年,中国只有一家保险公司,全年保费仅为16亿元,人均保费更是只有0.47元。在此后20多年的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过程中,中国的保险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到2006年末,中国的各类保险公司已达到98家,总保费5640亿元,人均保费则达到431.3元,保险业的总资产逼近2万亿元(表1)。

经典的产业组织理论认为,产业的市场结构(即市场上的卖者数量、产品差异程度、成本结构等)决定了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价格策略、投资、广告、研发等),后者又决定了该行业的市场绩效(效率、产品多样性、技术进步、利润、消费者福利等)(刘勇,2007)。这一理论又被称为SCP(结构(Structure)―行为(Conduct)―绩效(Performance))分析框架,在20世纪50年代创立之初,主要被用于分析传统的制造业。

通过SCP范式对金融领域的研究始于Bain(1956)对银行业的分析,较为规范的针对银行业市场结构和绩效之间关系的研究则始于20世纪60年代,一些关于银行业市场集中度提高对市场竞争产生负面影响的学术论断甚至促成了美联储制定了新的法规对银行合并进行规制(A.Gilbet,1984)。此后,市场结构―绩效范式这一源自产品市场的产业组织分析框架成为了银行产业组织研究乃至金融领域其他行业研究的主流手段。

近年来,国内的一些学者也将SCP范式应用到对保险业的研究中来,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刘兵(2007)通过参数法(SFA法)测定我国寿险公司的成本效率,即采取设定先验生产函数(该文中使用的是最常用的超越对数生产函数)的方式对我国寿险业的投入和产出数据进行回归和拟合,再根据拟合出的有关参数来测算各寿险公司的成本效率。在此基础上再来分析寿险业的绩效与成本效率和市场结构之间的关系,得到的结论为2001-2004年间我国寿险业的绩效水平主要取决于市场结构,而非成本效率。姚树洁等(2005)则利用非参数法(DEA法)对中国的22家保险公司进行实证分析,测算出它们的技术效率,并分析了技术效率同公司规模、营销方式、内资或是外资保险公司以及人力资本的高低等因素之间的相关性。SFA法和DEA法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前者需要假定先验的生产函数形式,而后者不必;共同之处是两者都需要界定投入和产出以及它们的价格。需要指出的是,这两种被用于测算传统制造业效率或规模经济效应的成熟技术,当被应用于金融业时,会出现难以明确界定投入和产出以及它们相应的价格这一问题,而这将会导致测算结果的不可靠或者失真。

借助SCP框架,本文首先分析中国保险业最近几年来的市场结构,并对保险业的绩效做一个直观的总结和描述,最后通过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所能反应的信息,对市场结构、行为特征对绩效的影响做一个实证研究。

我国保险业的市场结构

本文采用两个最常用的市场集中度指标来描述中国的保险业的市场集中度,它们分别是市场集中率CRn和赫希曼―赫芬达尔指数HHI。其中市场集中率指标,本文选择的是规模最大的四家保险公司拥有的市场份额,即选取n为4。

表2中,从CR4指标来看,中国财产险和人身险行业无论从资产规模还是保费来衡量,市场结构都属于垄断程度极高的寡占Ⅰ型,这一指标远远高于保险业发达国家,据统计,2003年保险业发达国家的CR4指标则大多在30%左右。2000年到2006年,财产险的市场集中度一直处于不断降低的趋势,2003年后,下降速度明显加快;人身险市场集中度在2000年到2005年间也一直处于下降趋势,下降速度较为平缓,2006年市场集中相对于2005年有所上升。

如表3所示,从HHI指标来看,人身险保费市场集中度在2003年以前属于市场集中度极高的寡占Ⅰ型,2003年开始为市场集中度稍低一些的寡占Ⅱ型,财产险保费市场集中度则从2005年才从寡占Ⅰ型下降到寡占Ⅱ型。HHI指数的变化趋势特点与CR4指数的变化趋势较为吻合。

我国保险业的绩效状况

(一)人身保险行业的绩效状况

2003-2006年,中国人身保险行业的经营绩效呈明显的两极分化特征(图1),虽然从整个行业来看都是处于盈利状态,行业的税前净资产利润率除2004年外,都接近或者超过10%,但是整个行业的利润几乎被资产和保费规模排在前五位的公司所垄断,它们都是中资人身保险公司。外资人身保险公司,除了个别公司在一些年份有盈利外,其余公司在这四年间都处于亏损状态。

(二)财产保险行业绩效状况

2003-2006年,财产保险行业的盈利水平波动较大,2003年和2005年盈利状况相对较好,行业税前净资产利润率超过10%,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相对均衡(图2)值得注意的是,各年度盈利能力最高的公司都不是规模最大的公司,甚至是规模较小的公司。例如2003年三井住友财险公司的税前净资产利润率达到30.74%,为全行业最高,但其当年保费收入仅有6000万元,保费收入达580亿元的中保财产当年的税前净资产利润率为12.57%,仅略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我国保险业绩效影响因素分析

在SCP框架下,市场结构是分析产业组织的出发点,绩效则是研究的落脚点,企业的竞争行为受市场结构的影响,同时又会影响绩效水平。精确地观察和描述企业的竞争行为在实证研究中有相当的难度,一方面是因为企业的竞争行为难以被量化,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有关数据难以获得。基于数据的可得性,本文将从各保险公司公布的财务报表入手,通过财务报表挖掘可能反映保险公司竞争行为的信息,对市场结构、经营行为同绩效之间的关系做一个实证研究,总结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主要因素。

(一)建模假设

在建立实证模型之前,首先作出如下假设:

假设一:保险业是规模报酬递增的行业。也就是说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大公司比小公司的绩效好,同一公司随着规模增长,绩效也会提高。

假设二:市场集中度的降低将对保险业的绩效产生负面影响。一般而言,市场集中度的降低意味着企业间竞争加剧,从而导致绩效降低。

假设三:销售渠道的构成差异会对保险公司的绩效产生影响。可以假设,拥有自主渠道较多的公司比主要倚重销售的保险公司绩效更好,原因是前者离顾客更近,更容易了解和掌握客户心理和需求,而且销售人员会更加专业。

假设四:投资业绩的好坏会对保险公司的绩效产生重要影响。相比较而言,寿险业的负债率更高,对投资业绩的要求也更高,很多寿险产品同银行的理财产品、投资基金并无太大差异。非寿险业则主要依靠承保风险来获得利润,可用的投资资金相对较少,从而对投资业绩的要求相对较低。

假设五:人身保险公司的保费中寿险保费的比重会对绩效产生一定影响。寿险本质上是一种储蓄,无论周期长短,给付是必然的。因此对保险公司的投资运营能力要求更高。而健康险和意外险则与财产保险更加类似,以出险概率决定赔款支出。

假设六:财产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支出会对业绩产生明显的影响。由于财产保险的投保人中,机构客户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在中国当前的商业环境下,针对机构客户,财产保险公司往往采取向这些法人机构的保险购买决策者提供无法见光的个人回扣甚至是商业贿赂,这些支出主要通过营业费用体现出来。因此有理由假设营业费用支出的高低对财产保险机构的绩效产生影响。

假设七: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率高低会对绩效产生重要的影响。负债率越低,经营越稳健的公司绩效越好。原因是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中流动负债的比例非常高,一般都超过90%。因此负债率高的财产保险公司在短期内面临的财务压力和风险较大,会对绩效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因此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在考察其资产规模的时候还应当考察其负债情况。

(二)影响因素

基于上述假设,我们分别针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行业建立两个略有差别的回归模型来分析绩效的主要影响因素。

1.人身保险行业。方程(1)是人身保险行业的绩效影响因素回归模型:

(1)

其中i和t分别代表样本公司和年份,时间从2003年至2006年共四年,样本公司为2003年以前成立的17家主要的人身保险公司。ROA为税前资产收益率。ln(assets)为取对数后的总资产。YJ为佣金和手续费支出与保费的比值,它的值越高说明公司对渠道的依赖程度越高。SY为投资收益与退保和给付的比率,这个比率越高说明人身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相对更高,或者退保和给付的比例更低。MD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密度,它可以衡量整个行业的规模。CR4为人身保险行业的市场集中度。所有数据均来源于《中国保险年鉴》(2004-2007年)。经过对比选择和豪斯曼(Hausman)检验后,采取随机效应模型估计该面板数据。

回归结果支持了几乎所有的假设(表4)。回归结果表明,当前我国人身保险业的规模报酬递增的特征是明显的,平均来看,如果公司规模扩大1%,税前资产利润率将增加1.62个百分点,这意味着人寿保险公司可以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中获得很大的好处。对于那些处于严重经营亏损的小公司而言,扩大规模是改善绩效最重要的手段。

如果保险公司提高直接销售产品的比例,减少对渠道的依赖,那么佣金和手续费每减少10%,公司的税前资产利润率就会增加1.5%,这也是个非常显著的效应,说明我国的许多保险公在自有司销售渠道方面比较薄弱,即便有损盈利能力,还是不得不依赖渠道。

如果人身保险公司投资收益同退保和给付的比值提高10%,那么利润率就会提高0.25%。这说明对于寿险保费比重较高的保险公司来说,投资营运能力显得很重要;或者说如果保险公司投资绩效不够理想的话,降低寿险业务比重也会给公司的盈利带来正面影响。

从人身保险密度(MD)的系数来看,中国人均人身保险支出增加100元,将会使人身保险公司的利润率平均增加1.9个百分点。这进一步印证和说明了较快增长的中国保险密度给中国的人身保险业带来较好的发展机遇。

市场集中度(CR4)的系数无法通过统计上的显著性检验,说明没有证据证明中国人身保险业市场集中度的降低影响了行业的平均绩效。这也引申出进一步改善市场结构不会恶化行业绩效这一层含义。

2.财产保险行业。方程(2)是财产保险行业绩效影响因素的回归模型:

(2)

其中i和t分别代表样本公司和年份,时间从2003年至2006年共四年,样本公司为2003年以前成立的20家主要的财产保险公司。ROA为税前资产收益率,ln(assets)为取对数后的总资产。YJ为佣金和手续费支出与保费的比值,它的值越高说明公司对渠道的依赖程度越高。FY为保费费用率,为营业费用支出与总保费之比。D为表征是否积极投资的虚拟变量,因为在观察期内,有相当一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均为零,这说明他们没有采取除银行存款外的其他投资方式。因此当一个公司的投资收益为零时,D=0,否则D=1。FZ为资产负债率。MD此处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密度,它可以衡量整个行业的规模。CR4为财产保险行业的市场集中度。所有数据均来源于2004-2007年《中国保险年鉴》。经过对比选择和豪斯曼(Hausman)检验后,采取随机效应模型进行估计。

从回归结果来看(表5),大部分系数的符号均符合之前的假设,且获得了统计上的支持。

财产保险行业的规模经济效应也是非常明显的,其系数的绝对值超过了人身保险行业。但是资产负债率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绩效有非常明显的负效应,资产负债率上升10%,税前资产利润率会降低2.3%。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公司的业务扩张过快,导致资产负债率上升,那么会抵消规模扩大对绩效带来的正效应。通常资产负债率可以用来衡量保险公司的安全性,不难看出财产保险公司的安全性和盈利性是不冲突的。

佣金和手续费占保费的比例这一解释变量的系数符号验证了前文的假设,即如果财险公司降低对渠道的依赖,将会改善自身的绩效,当这一比例降低10%,财产保险公司的利润率提高7.8个百分点,这就说明自有渠道对于财产保险公司的重要性。

通过回归结果还可以看出,保费费用率上升10%,利润率会降低1.4%。营业成本越高,利润率就越低,这本是一个很自然的结论,但是正如我们假设的那样,如果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中充斥着较高的公关费和商业回扣的话,这个公司的绩效将会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这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其一是产品和服务竞争力较差的公司更倾向于利用商业回扣这一潜规则;其二是销售费用较高的公司并不能取得较好的回报,如果把较高的销售费用理解为变相的价格竞争的话,这说明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并不是价格优势,而是产品和服务的优劣。

保险密度对于财产保险公司的影响没有获得统计上的支持,与假设不符。本文的理解是,财产保险业即收即赔的特征较为明显,保费收入增加,赔付支出也会相应增加,因此从行业层面来看,保险密度增加对绩效的影响有限。

同人身保险行业一样,市场集中度降低对财产保险业的绩效没有明确的影响,没有证据表明因市场竞争程度提高而削弱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获利能力。

结论

本文首先分析了中国保险业近年来的市场结构及其变化趋势,市场集中度指标显示,中国保险业的市场集中度在2000-2006年之间持续降低,但仍处于垄断程度很高的市场类型,无论人身保险行业还是财产保险行业,都是由少数几家公司占据了75%以上的市场份额。财产保险业的市场集中度较人身保险业下降趋势更明显,幅度更大。人身保险行业年的市场集中度在2006年还有所上升。

2003-2006年间,中国人身保险行业的绩效表现为两极分化、苦乐不均。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公司规模是影响我国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绩效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规模最大的几家公司包揽了几乎整个行业的利润,而众多小公司由于规模的制约无法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由于垄断程度仍然很高,市场竞争程度的略微上升并没有影响到人身保险公司的绩效。由于人身保险公司普遍拥有较少的直销渠道,而依靠中间人的销售模式削弱了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除了公司本身也需要在这方面多做努力之外,政府也应当鼓励和扶持人身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自己的营销网络。投资收益的高低与寿险保费的比重这两个因素也共同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绩效产生影响,寿险的比重越高,对投资收益率的要求就相应地就越高。当前中国的金融市场还很不发达,这是制约人身保险行业的一个重要因素,监管当局应当在不失审慎的前提下,不断扩大人身保险业投资范围。

对财产保险行业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公司的收益率也随着规模的增加而增加,但是同时对公司的负债率有着较高的要求,过高的负债率会降低公司的盈利能力。因此稳健的扩张对于财产保险公司来说较为重要,监管当局应当提高对财产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并加强监管。同人身保险行业一样,财产保险公司也应当加强直销网络的建设,公司直销比销售更加稳健和高效。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努力降低运营费用,控制隐性的营销成本,在产品的多样化和服务水平方面多下功夫。与财产保险行业不同的是,财产保险公司投资行为对绩效没有明显的影响。另外,财产保险密度的增加并没有对整个行业的绩效产生明显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A. Gilbet:“Bank Market Structure and Competition: A Survey Journal of Money” [J].Credit and Banking,1984

2.张本照,邱媛.开放经济条件下中资保险业的SCP分析[J].科技和产业,2007(2)

3.刘兵.中国寿险业市场结构、效率与绩效实证研究[J].产业经济研究,2007(4)

4.姚树洁,冯福根,韩钟伟.中国保险业效率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5(7)

5.中国国家统计局.中国保险年鉴(2004-2007).中国统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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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相同点范文5

关键词:中小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预算;预算控制

中图分类号:F84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2

中小财险公司受自身实力和外部因素的影响,经营稳定性差,公司间财务预算指标不统一,可比性差,机构财务预算难以执行,必需改进财务预算控制方法,促进中小财险公司发展。

一、中小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预算控制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一)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实施财务预算控制的必要性

相比于大财产保险公司,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具有进入保险行业时间晚,自身资本实力弱等特点,若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企业必须有良好的计划和预算机制。而如何实施财务预算控制,将有限的资源充分运用到业务发展中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二)中小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预算的特殊性

财产保险公司实行的会计核算与普通企业存在差异,不能完全遵守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原则,成本中有一部分取决于精算师的估算,为此,财险公司的财务预算具有独特性。

1.成本控制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要成本“赔款支出”与其对应的“保费收入”不同步,“赔款支出”发生具有滞后性、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成本控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2.财产保险公司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未完全遵循配比原则,其费用具有期间化的特性。由于财产保险是先收保费、后承担责任,耗费与保单责任期间并不一致,而我国的保险财务核算制度又未完全遵循配比原则,即将当期发生的手续费、业务管理费、税费及保险保障基金等均按保单生效时间全部计入当期成本,而剔除首日费用后的收入则需按照权责发生制在整个收益期进行分摊,这就造成了当期确认的收入与费用之间并不配比,这与国际会计准则“将保单获取成本资本化、按保单会计期间分摊”有很大区别,也与国内其他行业所遵循的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有很大区别,对于预算的影响很大,对于财产保险公司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财务预算的执行结果既复杂又难以预料。保单责任与会计期间的不一致导致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必须依靠精算的估计,精算师自身经验与运用方法不同也将直接影响到预算的准确性,加之财务预算还面临竞争环境、费用政策、公司发展不同阶段的差异,使中小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预算又具有动态性、不确定性和多样性等特点,这使得财务预算的执行结果变得复杂和难以预料。

二、当前中小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预算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不确定性强,预算控制复杂且特殊的特点,致使实务中中小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预算控制存在众多问题。

(一)财产保险行业内预算考核指标不统一,相互之间不可比

由于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及各主体发展的阶段性和特殊性,不同财产保险公司在预算管理体系与考核指标上都不尽相同。对于效益与规模各有侧重点;对于效益本身如何考核,不同的公司也不尽相同,有些直接以会计利润考核,有些综合考虑剔除准备金影响后考核。这些考核指标的不统一,既不利于主管部门统一评价与监管,也不利于对自身业绩做出客观的评估。

(二)不同公司对下级机构预算执行的控制存在差异

有的财产保险公司对预算的控制很严:一方面按管理级次逐级控制两核指标及操作权限,另一方面手续费费用还分险种分明细项目进行比例预算并控制,同时对资金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并要求做到专款专用;有的财产保险公司对预算控制相对较松:预算核心仅盯着保费规模和利润指标,两核及操作权限全部下放,费用虽然也实行分险种预算,但在实际执行中有很大弹性,资金实行差额管理而非全额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不同公司间预算的执行力度存在差异

有些财险公司不仅对预算的每一项目制定严格的指标,还制定了控制流程和实施标准;有些财险公司各类费用是否真实合理主要依赖“自觉”,资金直接按收支差额进行预算控制,没有严格的控制流程和标准,资金被挪用、串用在所难免,预算目标能否实现很难得到有效地保证。

三、中小财产保险公司改进财务预算控制的措施

针对实务中中小财产保险公司预算控制的主要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一)建立按承保利润中心为主体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

在当前财产保险行业整体效益不佳、竞争非完全市场化、市场环境有待规范的情况下,中小财产保险公司要求生存,就应该在业务数量上不断开拓,在业务品质上进行有效的预算调控,实行按承保利润中心为主体(考虑未到期准备金和未决赔款估损情况下)进行管理的预算控制体系,分险种、分险别、分渠道进行管理。主要思路如下: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相同点范文6

关键词:资产负债管理;资金运用;投资匹配

一、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特点

由于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只允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业务范围和保险的特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具有如下特点:

(一)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保费和资本金。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广阔,人口众多,经济增长速度快,促进了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费规模的迅速扩大,保险资金越来越多,且来源广泛,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保险资金不仅来自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而且大量的保险资金来自于个人;从产业来说,财产保险资金来自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从构成来看,保险资金主要由资本金、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总准备金、保险储金以及未分配盈余等构成。

(二)资金性质的负债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保险定义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保险的定义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保费收入,收取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即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根据未来保险事故发生与否,决定了是否承担赔付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保费资金具有明显的负债性特点。从保险资金的构成来看,除资本金和总准备金外,其他都属于负债。

(三)对外负债的短期性

从经营范围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公司除工程险等少数险种有可能保险期限较长之外,其他险种的保险期限都不超过一年;与此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可能的支出将在保险期限内完全明确。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险种的责任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这就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大部分在一年内,具有明显的短期性特征。

(四)保险资产的流动性

财产保险公司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成本支出时间的滞后性和金额的不确定性,及负债的短期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负债支出的时间的不确定性。为保证保险责任的及时承担,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财产保险公司必须保持资产的高流动性,以防止债务产生的财务“黑洞”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破产。

二、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性

从以上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特点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不仅来自于经营的保险业务本身,同时与保险公司的自身管理水平密切相关。在当前财产保险行业发展迅速,竞争程度较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将直接决定公司经营的成败与否。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加强自身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和流动性,保证各项债务按时支付。

(一)资产负债管理的概念

资产负债管理,从狭义的角度理解,为针对某类负债产品的特点形成的资产结构,实行业务条块上的匹配;从广义的角度理解,资产负债管理属于风险管理的范畴,它从整个企业的目标和战略出发,考虑偿付能力、流动性和法律约束等外部条件为前提,以一整套完善的组织体系和技术,动态地解决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匹配问题以及企业层面的财务控制,以保证企业运行的安全性、盈利性及流动性的实现。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资产负债管理是通过了解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为出发点,进而合理分析其资产、负债,并合理安排资产负债的匹配关系,以保证企业运行的安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金的流动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财产保险公司实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意义

财产保险风险发生的时点的不确定性和赔付金额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财产保险公司负债发生的时间的不确定性和支付金额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利用资产负债管理,加强自身资产负债的管理,以合理化解这些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从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来看,财产险公司经营的好坏,不仅取决于公司业务发展的好坏,更重要的是取决于资产负债管理的好坏。只有资产负债管理做好了,财产保险公司才能保护股东及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才能保证国家金融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对公司、行业、社会均具有深远的意义。

1.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

保险,是一种风险预防和转移的工具,它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损失或约定事件,保险人按约定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或给付相应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风险转移的成功与否。目前,财产保险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承保利润不断下降,有的险种甚至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保险公司要想充分发挥保险风险转嫁的作用,就必须通过做好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以满足广大投保人利益的需要。

2.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主动适应保险监管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由市场行为监管逐步向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方向发展,并将最终转变为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的监管,就是要求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其外在表现为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高于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而实际偿付能力等于认可净资产,认可净资产等于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根据目前保监会的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公司负债全部为认可负债,而资产则根据资产的风险状况和变现能力按比例认可,保险公司要想提高认可净资产的比例,就必须在实际经营中提高资产的认可率。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资产负债管理,通过将资产配置到认可率高的资产上,提高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满足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的要求。

3.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降低财务风险的需要

财产保险公司积累的资金主要来源是资本金和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未来能够及时偿付,而从保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金。由于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公司,风险存在具有普遍性,同时风险发生具有不确定性,这决定了保险公司赔付时间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为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安排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提高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为此,财产保险公司有必要通过改造管理流程,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合理提高保险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保证公司的健康运行。

4.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改善保险企业经营成果的需要

随着保险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加,保险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在不断下降,甚至有的险种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如何合理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难题。这就要求财产保险公司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合理使用和安排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资产收益率,最大限度发挥资产运用的作用,改善公司的经营结果,提高公司竞争实力和企业价值。

三、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模式及原则

(一)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模式的选择

资产负债管理包括以负债为主导和以资产为主导两种模式。以负债为主导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强调的是从负债的观点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即根据负债的特点安排资产的期限、结构比例等,针对不同保险产品的负债要求,包括期限、风险、出险频率、流动性等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资产投资组合。以资产为主导的资产负债模式,强调的是从资产的观点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根据资金运用的情况调整负债结构,也就是针对不同的资产组合,调整产品销售的品种、规模等。

由于目前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每家保险公司业务增长速度较快,保险的特性决定了保险公司成本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成本的滞后意味着资金的滞留,为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提供了可能。同时,由于保险公司主要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在保险处于快速发展期的我国,保险公司应更加关注主营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原则上要求资金运用满足保险发展和保险负债的要求。因此,在目前阶段,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采取负债为主的资产管理模式,根据保险产品或保险业务的整体风险状况来决定资产配置情况。

(二)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原则

根据保险公司资产的特点,充分考虑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不仅要遵循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原则,而且要充分考虑财产保险行业的特点。

1.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公司与其他很多公司一样,在资产负债管理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总量平衡的原则。就是要求资金的来源与资金运用在规模上的相对平衡和对称,保持资产与负债总量上的相对平衡,这里要求的平衡是资产负债总量的动态平衡。

(2)结构对称原则。结构对称是一种动态的资产结构与负债结构的相互对称与统一平衡,即根据资产负债的期限差异进行布局,长期负债用于长期资产的投资,短期负债用于短期资产的投资,而短期负债中的长期稳定部分也可以用于长期资产的投资,并根据外部经济条件和内部经营情况的变化进行动态的资产结构调整。

(3)偿还期对称的原则。偿还期对称的原则又称资产分配原则或速度对称原则,其主要内容为:资金运用应根据资金来源的流通速度来决定,即资产与负债的偿还期应保持一定程度的对称关系,最好是能保证资产和负债的期限完全一致。

(4)目标替代,总体效用平衡的原则。资产负债管理要求资产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目标,但这三个目标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安全性越高往往伴随着盈利能力的下降,流动性较高往往盈利能力较弱,但安全性较高。目标替代原则是指在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个经营目标或方针上进行合理选择和组合,相互替代,尽可能实现三者的均衡,而使总效用最优。这里的总效用是由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方面效用综合构成的。

2.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

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及意外健康险业务,保险期限较短,保险事故发生较为频繁,使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方面需要考虑如下特殊因素:

(1)财产保险公司负债的特点。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以短期负债为主,为保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2)险种结构及不同业务的现金净流量。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业务、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在具体险种上包括财产保险、车辆保险、责任险、建工险等,不同险种由于保险标的和责任范围不同,其风险状况、出险频率及损失可能产生的金额大小也不一样,对赔付资金的需求也不同。如车辆险业务对赔付资金的要求相对其他财产险业务高,因为车辆属于移动的标的,事故发生较为频繁,出险的频率较高,导致赔付的频率也高,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高。而普通的财产保险业务的出险频率低,但由于保险金额大,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要求的赔偿金额大。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公司的业务结构、险种类别,以保证偿付责任的及时兑现。

(3)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中国保监会通过认可净资产与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的比较结果,来判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否充足。由于保险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偿付能力水平高低不同,对资产的认可率的要求也不同,公司对资产的选择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的要求,以保证公司的偿付能力能够满足监管的需要。四、财产保险公司资产的组成及投资的重要性

从产业性质来看,财产保险公司属于金融服务企业,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属于第三产业,同时属于金融企业。第三产业从资产结构上看,具有固定资产占比相对小的特点,财产保险公司也一样,固定资产在总资产中的占比也不高。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又属于金融企业,金融业的特点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积聚了大量的保费收入,对资金运用的要求较高。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投资性资产(银行存款 投资)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人保60.49%,太平洋 77.32%,大地74.34%,太平65.78%。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所占的比重高,资金运用的需求旺盛。资金运用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中与保险业务经营同样重要的经营活动,客观要求保险公司不断提高资金运用水平,加强投资资产的管理,关注其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为财产保险公司及财产保险行业整体实力提升做出贡献。

五、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与资产负债管理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保费规模增长快,但由于保险主体的增加,竞争特别激烈,承保利润率在不断下降,有的险种甚至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同时,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公司,本身对公司实力的要求高。财产保险公司实力的提高,取决于保险业务经营和资金运用两方面,且两者是相互促进的,这也是符合国际财产保险行业发展规律的。在国外,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赔付率均接近100%,利润主要来自保费资金运用产生的投资收益。因此,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资金运用方面的研究,合理、有效地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充分发挥保险资金对公司的贡献,提高经济实力。为使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满足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对公司负债进行深入的分析,紧密联系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合理安排投资的期限、品种等。

(一)根据负债的特点配置投资的久期

财产保险公司是典型的负债经营的公司,且其保费资金大部分属于短期负债资金。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安排投资前,应根据保费资金在公司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合理安排投资的期限。在考虑负债资金占比的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应预测公司盈利能力,并根据盈利能力的不同及发展的不同阶段,安排不同的投资组合和投资期限。当预测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经营具有盈利能力时,意味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基本不会动用资本金,公司应将资本金配置到期限较长,收益较高的投资上去;同时根据预测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现金净流量,将盈利积累的资金也配置到期限较长的投资中去,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而将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资金,配置在期限短、流动性强的资金上,以保证公司履行保险责任的及时性。

(二)充分分析公司的业务结构,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状况、出险频率配置投资

如前所述,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种类多,且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具有不同的风险特点、出险频率及对赔付金额的要求等特点,因此,同一收入规模的公司对投资组合的要求差异较大。如以车险经营为主的公司,要求投资的流动性高;以财产险业务为主的公司,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但对金额的要求可能较大,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对资金总量要求较大,要求投资的整体变现能力强。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特点配置投资,合理确定投资组合及投资期限。

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大数法则的要求,充分考虑不同险种的出险概率和平均偿付金额,合理分析单一险种债务平均偿还期,进而计算出公司险种所要求的整体保险业务负债的偿还期,并根据偿还期对称的原则的要求,配置投资资产的偿还期限。可以通过计算平均流动率来判断投资配置是否合理,平均流动率等于资产的平均到期日和负债的平均到期日的比值,如果平均流动率大于1,则表示资产的运用过度,应根据负债的具体类别,缩短投资的期限;反之,则说明资产运用不足,应适当提高长期资产的比重,以保证平均流动率维持在1的水平。但在使用平均流动率时,最好对时间进行分段处理,如将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等,分段越多,计算结果的运用越合理,资产期限与负债期限越匹配。

(三)根据公司不同发展阶段对偿付能力的要求,选择不同认可率的投资组合

根据中国保监会对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不同资产的认可比率是不一样的,认可比率的不同,对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影响较大。同时,由于法定的偿付能力要求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公司投资资产的认可率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如在公司业务的起步阶段,由于公司资本金充足,基本不需要考虑公司资产的认可率,可以只考虑流动性、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去配置投资。但当公司业务规模较大,资本金处于不十分充足的时候,就必须将投资配置在认可率高的资产上。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配置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发展阶段,及不同阶段对偿付能力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