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养老服务工作调研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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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养老服务工作调研报告

乡镇养老服务工作调研报告范文1

随着我国老龄化情况的日趋严重,养老工作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采取便捷、舒心、稳定的养老方式是各级党委政府亟需解决的重大民生工程。桃源县共有老年人口21.3万人,占总人口21.6%,其中城市老年人口2.9万人,农村老年人口18.4万人,失能老年人数1万余人。可以说,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对我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对此,我们组织部分代表就如何发展健康养老服务业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了一定的初浅思路,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养老服务业发展现状

(一)发展基础

1.

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逐渐形成。近年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为90%的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为7%的老人提供社区服务,为3%的老人提供机构养老服务。如桃源县乐怡园养老服务中心就是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居家和社区养老项目,该中心积极探索适合桃源本土特色、为社区五保、孤寡、困难等老年人开展了助餐、助洁、助医等系列上门延伸服务活动。

2.

各类补充养老项目有序推进。突出推进了以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屋为主的养老项目,2018年建成日间照料中心7个,2019年建立日间照料中心5个,建成了67家农村养老“幸福屋”,现如今全县敬老院占地面积达到260亩,建筑面积达到5.3万平方米,实现了每个乡镇达到了

1-2所敬老院的目标,有效的为所在村(居)的留守老人提供健康保健、心理咨询和文体娱乐等服务。

3.

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全面铺开。为贯彻落实省市要求,我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改革试点工作深入实施。目前,已建立了老年数据库,对全县高龄、失能、贫困、空巢等特殊困难老年人进行了大摸底、大排查;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正朝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方向大力发展。

(二)存在突出问题

1.

政策支持力度有差距。一是补助标准低。尽管2016年出台了17号文件,但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和运营补贴的标准还较低,离市政府文件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没有实施。二是补贴范围窄。目前只对县城规划区内社会力量举办的、经县民政局验收达到国家运营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实施运营和床位补贴,全县享受补贴的只有一家。三是政策支持欠缺长久性。目前补贴政策只管三年,并且只补贴民办养老机构,造成部分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力运行,近年来投入建设的15家养老服务示范点,现在运行的只有7家。

2.

养老资源利用率低。一是敬老院入住率低。我县目前有41所农村敬老院,总床位2400张,入住五保老人不足1100人,床位使用率不到50%。二是敬老院整合效果差。提倡将全县老、旧敬老院进行关停整合,对场地、设施较好的敬老院进行提升改造,转型升级,但收效甚微。三是敬老院管理服务不到位。部分敬老院管理、护理人员缺乏责任心,本着多1人不如少1人的原则,不愿接受社会老人入住。

3.

养老服务体系不健全。近年来我县探索了以公办敬老院为主、民营养老为辅、日间照料和农村幸福屋为补充养老产业的发展模式,但这些项目建设与服务范围还是在初级阶段,民间资金投入没有积极性,民营养老模式发展缓慢,实质上的健康养老体系还没有形成。

二、关于加快健康养老服务业的建议

为不断提高我县社会化养老水平,促进我县健康养老事业加快稳定发展,特提出以下建议:

1.

提升组织推动力度,提振发展信心。一要建立组织机构。健全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二要建立考评机制。将养老服务纳入县、乡镇(街道)、县直单位责任制,加强督促协调,确定各成员单位在推动养老服务设施改造、项目建设的职责和责任。三要建立议事制度。对社会力量申请兴办民办养老机构的实行一事一议,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降低准入门槛,精简行政审批环节,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并联审批平台,提高工作效率。

2.

规范养老扶持政策,留住各方人心。一是统一运营补贴。按照自建床位数核算补贴标准。对接收“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优抚对象、空巢留守老人、低收入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等人员的民办养老机构要重点保障,实行购买服务,确保供养机构“不吃亏”。二是统一护理员岗位补贴。护理员是特殊岗位,要在保证持证上岗的前提下,切实落实他们的岗位待遇,补助标准实行自然增长,按时提高。三是统一补贴范围。养老机构补贴的范围应扩展到全县所有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非营利性、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分级补贴。由城乡社区举办的日间照料中心、城乡医养“健康屋”、城市“宜老自助屋”、农村“互助幸福屋”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及养老服务设施实行定期补贴,确保长久运行。

3.

有效整合利用资源,推进一体化建设。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协同”的工作思路,使各方资源优势互补、合理配置。一是优化政府敬老资源。要建立完善的乡镇(街道)运作平台和支持系统,多渠道、多形式、多方位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尽快整合基层民政、劳动、卫生、旅游等公共服务资源,对社区老人实行免费开放,最大程度地发挥现有设施的功效。二是整合社会服务资源。要完善部门结对帮扶制度,鼓励辖区内的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结对共建,提供适当的资金、场地、设施等,并定期开展保健知识讲座、健康体检等活动。积极开展项目化签约承诺制服务,向资质高、信誉好的社会服务机构购买老人日常必需服务,拓宽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面。

乡镇养老服务工作调研报告范文2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的规定。我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将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范围(2017年农村五保户统称为农村特困人员)。

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

(一)2014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

2014年1月份起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57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19元(每人每月比原标准增240.5元)。经调查核实,截止12月我县符合纳入五保供养的有1266户(其中:分散供养1184人,集中供养82人),2014年全县已发放五保供养金1268.49万元。

(二)2015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

从2015年1月份起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819元提高到每人每月标准900元(每人每月比原标准增81元)。经调查核实,截止12月符合纳入农村五保供养的有1250人(其中:分散供养1184人,集中供养66人),2015年全县已发放五保供养金1379.51万元。有效地解决了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2016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

2016年起农村五保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按不超过救助供养标准的10%确定。从2016年1月份起农村五保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900元提到每人每月1020元(即每月通过银行发放到农村五保对象个人账户的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20元;每人每月从1020元中提取100元统筹作照料护理费)。截止12月份符合纳入农村五保供养的有1265人(其中:分散供养1204人,集中供养61人),共发放农村五保基本生活供养金1429.48万元,提取照料护理费153.48万元,已救助19人照料护理费6.963万元。

(四)2017年农村五保户统称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情况

2017年1月份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从1020元提到每人每月1184元(即每月通过银行发放到农村特困人员个人账户的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每人每月从1184元中提取184元统筹作照料护理费)。截止2017年12月份符合纳入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的有1242人,共发放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1538.8万元,提取照料护理费281.58万元,已救助93人照料护理费31.93万元。有效解决了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住院照料和失能农村特困人员日常照料护理工作。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省规定,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740元的1.6倍计算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惠州市属三类地区、实际按二类地区标准执行,也就是说高于省规定标准每人每月104元)。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和发放。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由县财政按预算直拨到县民政局开设的特困人员专户中,由银行,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按月及时发放到特困人员对象信用社账户中,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按月及时统一发放到入住乡镇敬老院账户中;照料护理救助供养金由县民政部门根据农村五保对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统筹安排使用。社会化发放率达100%,有效解决了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住院照料和失能农村特困人员日常照料护理工作。

二、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落实情况

(一)制定医疗救助实施细则。2014年7月**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社保局、审计局出台《**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龙民〔2014〕29号)和《**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施方案》(龙民〔2014〕30号),制定了救助标准,并从2014年7月开始实施。《**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中明确了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标准和确定定点医院。农村特困人员对象在县内“一站式”定点医院住院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费用按100%比例予以救助;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扣除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支付95%后,再按100%比例予以救助;在惠州市或广州医保定点医院住院自付费用部分、经一站式救助住院的自费部分、门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季或半年100%比例予以救助。有效解决了农村特困人员患病住院医药费负担,并在每年全面资助农村特困人员对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

(二)医疗救助金管理和发放。医疗救助金由县财政直拨到县民政局开设的医疗救助专户中,再由民政局划拨到有关乡镇财政所,社会事务办(民政办)通过银行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社会化发放率100%。一站式结算由县民政部门按季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县财政部门凭县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表按季拨付到各定点医院专用账户。

三、乡镇敬老院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全县现有乡镇敬老院11间,床位数242张,11间敬老院已设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及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局已核发《乡镇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有工作人员27人(其中民政办主任或民政办工作人员兼职9名,实际敬老院工作人员18名含24小时值班人员均为临时聘请),其中:地派镇天堂山敬老院有床位16张无人居住计划取消、龙江镇敬老院有床位6张有1人居住,为利于管理计划撤销地派镇天堂山敬老院(保留现地派镇敬老院)和龙江镇敬老院(保留现龙江镇路溪敬老院)两间敬老院。全县共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对象1257人,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54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已接入敬老院集中供养。全县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33人,目前接入敬老院集中供养照料有11人,占不能自理特困人员33%,今年初我县已召开专门会议和下发《通知》,要求各乡镇要主动发现失能生活不能自理或半失能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特困人员,由敬老院提供日常看护和生活照料,对失能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对象且不愿意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农村特困人员的亲友提供日常照料护理服务,并签订相关《照料护理协议》。敬老院、社工机构、特困人员对象的亲友应针对特困人员对象实际情况,制定照料护理计划,建立服务档案,按要求认真开展日常照料护理服务,协助特困人员对象解决遇到的困难问题。涉及特困人员对象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照料护理补助经费申请与拨付。发生日常照料护理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向县民政部门申请护理补助资金。由敬老院、社工机构提供照料护理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对象,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对象,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为500元/人·月。

三、存在问题

(一)敬老院县级没有安排运行工作经费。加上乡镇敬老院日常运作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县级财政较为困难,镇级财力更加有限,无法满足配套敬老院的正常运行经费。目前2015年、2016年二年有省级补助每间敬老院5万元,但2017年仍没有下达补助,假如2017年没有省级补助每间敬老院5万元,将会造成乡镇敬老院日常运行困难。

(二)乡镇敬老院欠缺资金投入。我县在2004年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十项民生工程之一“敬老福星工程”对乡镇敬老院进行了改扩建,在省、市民政部门资金的支持下,在2004年至2009年对我县的乡镇敬老院进行扩建,累计投入资金480万元,配套设施进一步完善,但由于近年来投入资金较少,难于后续维护、修缮、升级改造与完善设施建设。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想方设法,争取由政府财政安排敬老院运行经费,解决敬老院运行经费不足问题。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专职护理服务人员以及引进社工机构管理模式,公开聘用甘于吃苦、全心全意为五保对象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加大上岗业务培训力度,提高敬老院的服务水平。为敬老院工作人员办理养老和医疗等劳动社会保险,以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提高他们以院为家,持之以恒工作的积极性。

(二)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完善乡镇敬老院设施设备的建设。把敬老院建设成一个老人安度晚年的好场所,让供养对象度过幸福一生,加强政策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全面实施和健康发展。以提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三)推进我县养老机构进行“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将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鼓励和引入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政府供养特困人员养老服务工作,有序推进我县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各乡镇敬老院社会化改革,实现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转型升级,为我县政府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优质服务,推动我区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2016〕91号)、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369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6﹞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将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征求乡镇意见,报县同意后,再出台实施)。

实行公建民营运营方应满足6个方面主要条件:

一是具有养老服务行业资质,证照齐全;具有养老服务行业管理经验;具有与运营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和服务内容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是运营方为我县政府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不少于50%的床位,优先用于安置属政府供养特困人员中失能、半失能、失智人员。政府供养特困人员未住满的床位可以为本区有需求的社会老年人提供服务。

三是运营方的投入金额每张床位应不少于5万元。投资进度安排:第一年度投资额约为总投资金额的40%;第二年度投资额约为总投资金额的30%;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度投资额约为总投资金额的10%。投入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对乡镇敬老院和县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全面升级改造,包括:室内外装修、设施设备的购置和升级改造、信息平台建设等,全面提升我县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硬件和软件水平,改善政府供养特困人员入住的生活环境及护理条件。其中硬件的投入占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60%。通过五年的建设达到省二级以上社会福利机构标准。

四是运营方对现有县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各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人员、管理和护理人员维持现状不变,管理和护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所需资金由运营方负责,运营方可对现有工作人员考核聘用,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解聘产生的费用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由运营方承担。

五是运营方不得擅自撤并乡镇敬老院,如需撤并必须提出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撤并后机构的国有资产与运营方投资的不动产一并移交给政府。

六是运营方必须通过政府公开招标中标,签订合同后,方可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经营管理。

 

乡镇养老服务工作调研报告范文3

近年来,随着北京市农村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社会对农业类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及社会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此,北京农业职业学院院长王振如在接受《教育与职业》采访时指出,高职院校无论是在培养合格人才,还是在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时,都要以服务社会为己任。

加强实践探索,努力实现服务社会与学院发展的耦合双赢

在开展服务“三农”的具体实践中,该院围绕京郊都市型现代农业、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农民培养等实际工作,开展了以“专家调研、专题培训、专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服务工作。

该项工作通过组织专家调研参与决策咨询和服务策划、通过开展专题培训提高郊区干部群众素质、通过输送专业技术促进郊区经济社会发展,逐渐形成了“滴灌式”、“孵化式”、“菜单式”、“套餐式”等多种服务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实现了社会服务和学院发展的耦合双赢。

王振如告诉记者,组织专家调研是开展社会服务的第一步,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步。近年来,该院先后组织了北京市80个新农村建设试点村产业发展情况调研,京郊“亮起来、暖起来、循环起来”工程实施情况调研,以及农村经纪人、专业合作组织、农村实用人才等专题调研,形成的专题报告和培训方案,为政府决策部门提供了大量第一手资料。

此外,该院教师调查研究所形成的成果,如王振如的《北京边远山区村镇建设可持续发展调研报告》、陈天宝的《宋庄镇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对策》、李香允的《宋庄镇农民养老保障解决方案》、李凌的《社区主导型新农村建设方案》等被当地政府采纳,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京郊新农村建设中的棘手难题,受到政府决策部门和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好评。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该院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农村建设的部署与安排,积极主动地组织专家为京郊农村制定发展战略、产业规划和项目方案,被基层干部群众形象地称为“京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思想库”、“智囊团”和“设计院”。

开展专题培训,提高郊区干部群众素质

近年来,该院根据京郊新农村建设中干部和农民的需求,积极分担政府的各项培训任务,开发培训项目、策划培训形式、编写培训教材、开展培训服务,举办了一系列面向“三农”的培训班。

王振如介绍,学院承办了一系列高层次干部培训班。仅去年一年就举办局处级干部、高级管理人员及乡镇专业干部参加的系列讲座、研修研讨、辅导培训等各类班次20多期,共培训学员达3641人次;另外去年和今年分别承办了面向北京市首批80个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的干部及驻村指导员培训班8期,共培训学员2200人次;还策划、组织、实施了以大学生“村官助理”为对象的专题培训。

2007年,学院与京郊乡镇签订了209份人才培养合同,利用学院的优势培训资源,为郊区提供智力支持。学院还先后开展了民俗旅游礼仪培训、常见法律纠纷及其处理培训、农村理财培训等,这些培训对于农村民主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文明乡风的形成,起到了有效的推动作用。

与此同时,学院又积极探索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不仅组织了北京市高级实用人才培训班,对167名农村高级实用人才进行了集中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学院每年争取到的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服务、培训项目20多个,获得的资金支持近1000万元,每年获得的科研项目资金支持近300万元。政府资金的支持,有力地保障了学院服务社会和科研工作的开展。

如今,学院每年都对“三农”服务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如2006年,19个科技服务项目共计投入资金50多万元,确保了“三农”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确保挂职工作取得实效,学院除对挂职人员的工作量予以减免之外,还给予专项补贴。

此外,学院还每年列出6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应用型和服务型科研课题的研究,为社会服务提供资金支持。充裕的资金支持,有力地推动了学院的“三农”服务工作。

强化保障措施,促进“在办学中服务,在服务中办学”机制的形成

学院的服务工作不仅培训了农民、帮助了农村、服务了农业,同时还培养了学生,锻炼了教师,取得了院、区、镇、村共赢的效果。

在开展社会服务的过程中,该院注重对服务思路的调整与完善,注重服务平台的搭建和服务格局的构建。在多年开展“三农”服务实践的基础上,该院于2006年5月成立了“三农”服务中心,以整合学院的各种资源,有针对性、有重点地服务京郊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一年多来,中心利用学院人才、科技、信息等优势资源开展服务活动,投入资金上百万,参与人次过千,服务农民逾万,服务足迹遍及京郊所有区县。

“三农”服务中心依托系部专业资源和条件,先后设立了新农村规划建设、都市型现代农业、畜牧兽医新技术推广、农产品营销和培训咨询策划等五个专业服务工作室,面向社会,积极开展专业服务工作。

目前,各工作室已面向郊区承接服务任务,有的已在“三农”服务工作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科学、长效的服务机制是服务工作深入开展的有效保障。建立完善学院服务“三农”的工作机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已经引起学院党委的高度重视,被列入学院的议事日程。

学院在制度建设方面,一是建立了教师教学、科研和服务的结构性考核体系,将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纳入日常工作量的考核之中;二是出台了《关于科技骨干挂职服务工作的管理办法》,对于挂职服务人员的职责、任职条件、选派与管理、待遇、考核与奖惩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三是出台了《专业课教师参与校外服务规定》,明确规定“新补充到教师岗位的教师和在校连续从事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工作满五年的教师要有不少于半年的校外社会服务经历,否则不得安排教学工作”,并明确了社会服务的要求和待遇。

进一步加深认识,不断完善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工作

能否始终坚持服务“三农”工作,是衡量农业职业院校办学指导思想是否端正、办学定位是否正确的根本标志。因此,农业职业院校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为“三农”服务的态度和信念。

“我们在实践中体会到,社会服务不是教师的专利,学生参与学校组织的社会服务工作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但是,学生参与学校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一定要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进行,否则就有可能产生事与愿违的结果。”在王振如院长心目中,要从师生共同参与社会服务的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形成有利于推动师生到基层去、到农村去的制度保障和可持续发展机制。

他进一步指出,强调发挥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职能,更主要的是实现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因此,面对“三农”的新需求,一方面要高度重视以人才、资源、技术优势面向生产第一线开展科研和服务工作,把“论文”写在京郊大地上,造福一方百姓,同时更要坚持在服务“三农”的工作中优化专业设置、培养“双师型”教师、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形成符合职业教育规律、体现农业职业特点的教育教学模式,培养更多在新农村建设中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技能型实用人才,从而实现社会服务与学院发展良性互动和耦合双赢。

为更好地做好社会服务工作,学院的科研项目注重与京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结合,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如《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教育培训研究》、《北京农业职业教育的对策研究》、《高等农业院校产教结合机制创新研究》等30多个哲学社会科学课题,都是重在研究北京市新农村建设的经济社会管理问题,对学院的“三农”服务工作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乡镇养老服务工作调研报告范文4

(万州区农业局 万州区劳务办)

按照区委办[]26号文件的安排部署,我局高度重视,组织了专题调研小组,开展了对促进我区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相关情况的专项调研。一、 基本情况

(一)资源情况。全区现有农村劳动力资源83.65万人,其中男性47.26万人,占56.5%;女性36.39万人,占43.5%。从业劳动力74.93万人,占劳动力资源总数的89.6%。

(二)培训情况。,全区阳光工程、移民、扶贫、外经委、妇联等各类培训农村劳动力18226人。其中阳光工程培训农村劳动力14697人,占市下达培训计划的113.05%,当年已结业13775人,培训后已顺利实现转移就业12250人,就业率达到88.9%,比市里规定高3.9个百分点。

(三)转移就业情况。据统计,截止底,全区已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34.39万人,占从业劳动力的45.9%,比净增3.03万人。转移的劳动力中,按产业分,第一产业的有60906人,占已转移总数17.7%;第二产业的有121136人,占35.2%;第三产业的有161858人,占47.1%。按地域分,在乡镇、街道内转移就业的有70405人,占已转移劳动力总数的20.5%;在乡镇外区内的有57600人,占16.8%;区外市内的有44062人,占12.8%;市外国内的有171704人,占49.9%;境外就业129人。按年龄[,!]结构分,20岁以下的有74626人,占已转移总数的21.7%;21—40岁的有250016人,占72.7%;41—50岁的有13756人,占4%;51岁以上的有5502人,占1.6%。按文化结构分,文盲半文盲的有9629人,占已转移就业的2.8%;小学文化的有17195人,占5%;初中文化的有244857人,占71.2%,高中以上的有72219人,占21%。按转移时间分,年务工时间在3—6个月的有32899人,占已转移就业总数的9.6%;6个月至1年的有78567人,占22.8%;常年就业的有232434人,占67.6%。按职业分,从事管理工作的有22737人,占6.6%;从事技术工作的有45834人,占13.3%;从事体力劳动的有244785人,占71.2%;其他30544人,占8.9%。按组织形式分,自发转移的有290173人,占84.4%;有组织转移的有53727人,占15.6%。

(四)收入情况。,全区农村劳动力已转移就业实现总收入17.95亿元,比上年增加1.85亿元,增长11.5%。劳务净收入14.36亿元,比上年净增1.64亿元,增长12.9%。进城务工人员人均净收入4176元,劳务净收入全区农业人平1153元,比上年增长14%。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达到50.4%。

(五)农村富余劳动力充分就业面临的形式和任务。在今后5年内,按每人耕种3.5亩耕地计算,我区农业生产合理需求劳动力25.1万人,除已转移就业的劳动力外,还有15.44万人需要向非农产业转移。据预测,全区每年约新增1.3万个劳动力,同时有1.4万个劳动力退出,但仍有15万个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农村绝对富余劳动力中大约有10%左右的人自愿失业不需要转移,实际富余劳动力还有13.5万人左右,即每年需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2.7万人左右。

二、 促进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的主要制约因素

(一)文化素质低,缺乏充分就业竞争力。调查统计:我区已转移进城务工的农民只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9.0 %;高中及以上的只占21%。由于文化素质低,已转移的劳动力普遍存在就业能力不强、就业层次不高、就业状况不稳的现象。在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到非农产业就业对劳动力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剩下在家务农和打算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文化素质更低,更缺乏一技之长,据我们最近随机对120名年龄在20—45岁之间的在家农村居民调查,只有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97 人,占81%,高中以上的23人,占19%。问他们为什么不出去打工时,几乎都是回答由于文化水平低,工作不好找,缺乏进城务工、就业转型的竞争力。

(二)转移培训力度小,提高自身素质难。一是,全区各类培训农村劳动力18226人,仅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数的2.18%。如果按每年培训农村劳动力2万人计算,则需要42年才能轮训一遍,这显然不能满足农村劳动力实现充分就业的需要。二是多数农民“市场经济意识”薄弱,“小农意识”仍然存在,他们对转移就业前的培训往往是被动接受,而不是主动参与;三是各类培训农民自己都要交纳一部分费用,有的是无力承担,更多的是不愿意支付。以阳光工程培训为例:国家拨给每个参训农民的补助经费人平大约200元左右。按照技能培训的要求,对每个参训农民培训至少15—90天,而国家给参训农民的补助是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的30%补助,农民自己要承担70%。技术含量高的工种培训时间一般要2—3个月,培训费用也就高一些,如缝纫、厨师、电子、机械修理等工种的培训费用一般在1500元以上,农民个人承担的费用在1000元以上,所以对政府组织的培训抱着无所谓的态度.究其原因有:①有的农民不愿交培训费或交不起培训费;②耽误找现钱的时间不划算;③由于文化素质低,根本就学不懂。因此多数农民对参加技能培训不是很热心。四是一些下散力的民工,他们大多居住在城乡结合部条件较差的旅 社或民房内,早出晚归,既不看新闻,也不读报纸,工余之后,大多数时间都是在聊天或打牌消磨宝贵时间,根本没有想过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的问题。

(三)已出台的优惠政策落实不力。尽管我区已出台了《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意见》,给出了培训补助、输出奖励、扶持、费用减免、权益保障、回乡创业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但通过一年多的执行情况来看,很多方面还落实得不够好,如培训补助标准低、权益保障政策不配套等,一些相关部门特别是市直管部门以市主管部门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为由,拒绝执行,落实难度大。

(四)城市歧视仍然存在。调查显示,至少有三分之一的进城务工人员“偶尔”或“经常”感到受歧视排挤。主要表现在不正常的超时劳动成了“正常”现象,平常超时劳动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得不到加班工资。从事同样的工作不能获得同等的待遇,有25%的务工农民认为自己比本单位职工收入低三分之一,20%的人认为自己比本单位职工收入低三分之二或相差更多。在从事高危职业的民工中,他们不能象本单位职工一样享受“养老、工伤事故”等保险,若出现事故民工既享受不到赔偿,还因无法劳动领取不到治伤期间的工资,个人经济损失很大。

(五)“农民”身份的限制。本来现在户籍管理放得较宽,但至少有90%的农民工达不到仅仅是有“固定的住所”(以本人房产证为准)这一要求。在一些大城市,农民工户口迁入限制因素更多,因此这90%的农民中有相当部分由农民变为市民还要奋斗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由于户口的原因导致农民工及其子女享受不到市民的诸多政策。现在很多部门都没有把进城务工农民在劳动用工,公务员招考聘用、教育、社会保障及医疗等纳入市民一样同等对待。一些单位或部门招工和招公务员仍然要城市户口,子女入学要交择校费,农民工老了没有养老保险,遇到工伤事故得不到赔偿,生了病享受不到医保,家庭困难享受不到城市低保等。凡此种种,由于“农民”身份的限制,农民工没有享受到市民的同等政策待遇。

(六)社会保障制度落后。农民一方面向往城市生活,另一方面又因国家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未建立或建立得不完善,农民工在遇到工伤事故、身患疾病等时,得不到基本保障,因而不愿放弃承包地,其矛盾心理的实质是担心一旦放弃土地进城,万一站不住脚,连退路都没有了。于是,土地就是进城务工农民的“保险箱”。

(七)法制建设滞后。农民进城务工已有多年的历史,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上上下下都认为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但就是迟迟不能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导致一些地方,一些用工单位发生拖欠民工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劳动安全缺乏保障等现象十分普遍。由于无法可依,执法部门无法对违规单位或部门给予惩处,又不能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加之农民是弱势群体,这些现象发生后多数人只能忍气吞声,使进城务工农民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由此带来的后果是一些农民工对政府产生了不信任甚至是对立的情绪。

三、 促进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的政策建议

促进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是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减少农民,富裕农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途径。农民工是城市建设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促进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推进。

(一) 着力提高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促进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提高是实现充分就业的基础。大量事实证明,整体素质高、具有专业技能的农民,一方面,进城务工后容易获得较多的就业机会,也能获得相对稳定的职业和较高的收入。另一方面,也容易融入城市,接受市民观念,承担市民义务,得到市民认可。相反,有些农民虽然“洗脚上田”,但由于没有“进城洗脑”,即使进城多年,由于没有一技之长,仍然缺乏充分就业和转型的竞争力,更难完成从小农意识到现代市民的转变。因此,提高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应既要抓好当前,又要抓好长远,建立长效培训机制。

一抓当前:继续坚持阳光工程 “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运作机制,着力打造劳务品牌。(1)引导性培训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政府财政支持下开展的一种公益性培训。政府要整合有关部门、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和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教育、培训手段,多形式、多途径开展培训,扩大培训覆盖面,使大部分进城务工的农民都能通过不同渠道了解进城务工的一些基本知识。引导性培训的重点是开展政策法规知识、基本权益保护、城市生活常识、寻求就业岗位等方面基本知识的培训。目的是加强对农民的法制观念教育,帮助他们树立现代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提高他们在多元化利益分配格局中的交往能力、依法维权能力和组织能力,引导他们自觉培养起对城市文明的认同感和对城市生活的责任感。(2)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农村劳动力岗位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的重要手段。主要是在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由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各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自身培训优势和企业用工需求,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大力开展定向、定岗职业技能培训。这种培训由于对技术掌握要求高,培训时间长,培训费用也就高一些。所以政府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也配套一笔适当的培训费来提高补助标准,减少农民个人负担,以鼓励更多的农民参加技能培训。同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做好培训人员的技能鉴定工作。

二抓长远:在严格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特别是将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基础教育中,使农村广大学生在就业前就学到一技之长。具体办法可实施“两后双百”工程。即对所有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后的学生(“两后”)百分之百进行技能培训,百分之百实现就业(“双百”)。为确保“两后双百”工程的顺利实施,让每位学员都能如期参加培训,组织各乡镇(街道)、教育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培训机构、学生及家长签订“五方联保协议”,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再收费,并坚持公办学校成本培训、民办培训机构微利培训,政府先全额垫付培训费用,待学员就业后有稳定收入再归还。

(二)广辟转移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一是向国家、市里规划在三峡库区重点发展的九大特色工业项目转移。围绕国家、市里对库区后期扶持项目落户万州,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促进优势企业做大,增加就业岗位。二是向小城镇和乡镇企业转移。通过“百强镇”和中心集镇建设,使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小城镇转移。大力招商引资,发展乡镇企业,发展优势产业和拳头产品,尤其是发展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和新型的食品加工业。三是利用对口支援的契机,请求对方为我区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四是区政府督察室要积极督促区劳动和就业部门尽快落实区委常委会已经确定的在广东、福建、上海、江苏、浙江、北京六省市设立驻外劳务开发办事机构,为更多地输出万州劳动力和为万州籍务工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五是开发社区服务。利用区委、区政府办公地点南北大动迁的机遇,以街道和移民新城为依托,以居委会为基本单元,健全社区服务网络。依托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的建设与管理,大力发展托幼托老、配送快递、修理维护、物业管理、社区保洁、商品递送、健身娱乐、社区治安等服务岗位。六是挖掘农业内部就业潜力。向国家、市里对三峡库区重点布局的特色农业产业项目落户万州所需岗位转移。向国家在交通、农田水利、生态环境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给予倾斜和国家、市里加大对库区扶贫开发力度所设置的项目岗位转移。向区里确定的“十大农业产业化项目”规模化基地建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需岗位转移。围绕大力发展重专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设置的岗位转移。七是创办返乡创业园区。鼓励吸引在外务工、经商的成功人员返乡创业,减化办事手续,在资金、项目、税收等方面大力扶持。促进返乡人员创办企业健康发展,以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实现充分就业。

(三)加强服务强化管理,促进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目前,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促进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尽管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但离农民工的需求相差甚远。根本原因是服务不到位,管理不到边。公安部门要做好户口和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司法、劳动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权服务工作,监督用工单位在使用农民工时与市民一视同仁;就业部门要为农民工提供务工信息、介绍岗位等牵线搭桥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平台建设和更新、农民工进城后他们的承包地的管理工作;阳光办、教委、移民、扶贫、外经委、妇联等相关部门要抓好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工作;计生部门要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建设部门要检查督促建设企业及时发放农民务工工资;民政部门要抓好城市社区建设;工会部门要抓好进城务工农民的工会联合会建设。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完整的服务管理体系。

(四)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农民工所从事的多为脏、累、重、险的职业,工作条件相对比较恶劣,而农民工由于所处的相对弱势地位,其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民工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十分必要。据我们调查,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按重要程度分别是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已为进城务工农民开设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险种,深受农民工欢迎。但我区至今没有出台让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区政府应责成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尽快制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细则,让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低保等各种社会保障,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五)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首先是要尽快制定《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其次是公安、司法、劳动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查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事)件,尽量从低收费或免费为农民维权。第三是加快建立进城务工农民的工会联合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合法权益。

(六)彻底解决进城农民工子女入学难,促进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农民工子女入托入学问题不仅关系到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而是关系到整个国民素质提高的问题,因此应该把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列入国家教育计划统筹安排。区教委要分别指定几所学校接纳农民工子女读小学、初中、高中,被指定的城区各中、小学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农民工子女入学。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在指定的学校就读与常住本区的城区学生实行同一收费标准,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和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农民工子女在我区就读期间,与本地学生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一视同仁。

乡镇养老服务工作调研报告范文5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20__年工作要点和#人办发[20__]22号通知要求,县人大常委会采取县乡人大联动的方式,通过抽样入户核实、走访座谈、查阅资料等方法,对我县城乡低保和五保户供养工作及县民政局长##同志履职情况进行了视察调研。从六月中旬至7月中旬,各乡镇人大组织部分代表组成了25个调研组,抽查了50个村2个居委会中的低保4227户8052人、五保648户663人,涉及资金5822405元;县人大常委会抽调部分常委会成员、县民政局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两个调研组,抽查了8个村3个居委会中的低保969户1758人、五保112户112人,涉及资金1220947元。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城乡低保和五保户供养工作

(一)城乡低保和五保户供养工作开展情况

20__年,我县全面开展了农村低保工作,到20__年底全县累计保障农村困难居民47302户78574人次,发放保障金3007.5万元,县财政配套资金224万元。低保规模从当年的5189户7124人、低保金102.6万元、人均144元上升至20__年的17552户320__人、低保金2026万元、人均633元。1999年,我县在原来城镇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对象的基础上,将15个建制镇的困难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0__年扩面将更多困难城市居民纳入城市低保对象,共保障998户2626人,全年发放低保金123.9万元;20__年提标,保障人数增加到3700人,共发放低保金、取暖费、双节补助676.2万元。20__年,我县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全面启动,采取包帮并户、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等措施,保障了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从当年供养2714人、发放供养金325.7万元、人均发放1200元发展至20__年供养人数2811人、发放供养金702.8万元,人均发放2500元。三年来,累计供养五保人数8239人次,发放供养金1360.9万元。城乡低保及五保户供养工作的开展,为促进全县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发挥了巨大作用。从视察调研的情况看,县政府及主管局在此项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

一是加强了领导,强化了政策宣传。成立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调整充实了基层工作人员,县民政局设立了低保股,各乡镇成立了民政办,配备了工作人员2-3人,保证了城乡低保及五保工作的正常运转;制定了《##县城乡低保实施细则》,使低保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为组织实施城乡低保提供了制度保障;围绕城乡低保保障范围、申报审批程序、保障标准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采取业务培训、印发资料、召开会议、广播电视、公布咨询电话等有效形式,加强了低保政策的学习宣传。

二是规范了程序,比较合理地确定了对象。各乡镇结合实际,按照农村低保属地管理原则,以户为单位,统一家庭收入核算口径,核定家庭收入。在对象确定、申报和审批上,大多数乡镇坚持了“一评三审三榜”的运行机制,基本完成了“户报、村评、乡(镇)审、县定”的规定程序。由于我县贫困面大,需保障的困难人口多,财政拮据配套资金少,贫困居民一次性全部纳入不现实。通过摸底调查,认真测算,本着低标准起步,小范围启动,再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低、中、高山不同的自然条件和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对温饱线以下的城乡贫困居民进行分类施保、分档补差。对痴、呆、傻、残民政救济对象予以重点保障,对生存环境恶劣或因其他原因致使生活暂时难以维系的一般贫困户也纳入保障范围。在低保实施中县乡都健全了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对城乡贫困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分类排队,登记造册,实行一户一档,并按照县有档案室、乡有档案柜、村有低保台账的标准完善设施、规范管理,及时掌握收入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努力探索了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模式。

三是加强了监管,力保资金安全。为规范资金运作程序,县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县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县乡两级建立了低保专账,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全县城镇低保和部分乡镇农村低保、五保实现了财政一折通发放,对因年老体弱、智障、残疾的对象,乡镇委托村组党员干部及监护人、包帮人监督使用。

四是规范管理,保障“五保”供养。按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条件,严格审批程序并颁发《五保供养证书》,。分类确定包帮责任人和监护人,加强供养金管理,确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到位。新、改、扩建敬老院(安置点)28处,集中供养五保户370人,集中供养率达到了14

%。每年投资7万元将五保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了五保对象看病难等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低保政策学习宣传不到位

低保实施以来,虽然县乡都采取了各种方法,加强了对低保政策学习宣传,但仍有不到位的地方。一是宣传面窄,干部会开的多,群众会不好组织开的少,所以干部知道的多,群众知晓的少;二是学习不够细,乡村干部的学习仅满足于能应付工作,学习不系统、深入,不求甚解,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向群众宣传解释不清。三是宣传内容单一,大多局限在政策层面,对于补助对象、标准、项目等宣传的少。由于宣传不到位,造成了村组干部和群众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片面认识,从而影响了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一些基层干部和群众误认为农村低保制度是一项福利待遇,低保金是政府白给的,人人有份,只要纳入低保就能永久享受,因此,在有的地方出现了竞争参保的现象;更有少数群众不知道享受低保的条件,戏称“吃低保是国家发工资”;部分村干部在对待低保户退保问题上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思想,该核销的不核销,使“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工作落不实。

2、低保对象确定待规范

部分乡镇村组、居委会没有严格按规定确定低保对象,“一评三审三榜”的运行机制成摆设,调查中发现大多数村都是由村两委会的干部说了算,相当一部分村张榜公布没落实,致使“户报、村评、乡(镇)审、县定”的程序走过场,存在“人情保”、“关系保”的问题,使不该保的保了,该保的未保,降低了低保资金使用效率。一是有将不符合条件的亲戚纳入低保对象的。如:洞河居委会张先余、吴时怀两户均是现任居委会主任的亲戚,家里常年做生意,收入固定,家庭情况比较好,不符合低保条件却在享受低保;二是有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的。如:洞河居委会张开初属供销社下岗职工,于08年12月办理养老统筹手续,月享受养老金1200元,同时享受低保金250元;蒿坪居委会王家凤与儿子、儿媳共同生活,其子在蒿坪中街开了一个理发店,月享受低保金400元;三是有干部职工遗属在享受遗属生活补助的同时享受低保补助的。如:洞河居委会田先春丈夫过世前为粮食部门职工,现享受遗属生活补助230元,同时享受低保金100元;四是家里有吃财政饭而享受低保的。如:洞河居委会原支书常青海,家里开商店,大儿子在县社保局工作,月享受低保金100元;蒿坪居委会有一教师的家属也在享受低保补助;五是有个别农户存在同时享受低保和五保的补助的。如关庙村二组的余发典在与其兄享受低保补助的同时也在享受五保供养补助,但五保供养金发放花名表中的名字却是余发检,村干部说余发典与余发检为同一个人,但经过调研组查看余发典的身份证件发现与余发典五保供养证的名字、年龄均不相符;香炉村一组的田宗会在与其兄田宗奎享受低保补助的同时也在享受五保供养补助;六是有不分残疾程度、家庭收入状况,一律把残疾人和老年人纳入低保的。而这些残疾人和老年人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有一定的生活来源,不符合享受低保的条件却在享受低保补助。七是有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将老人推向社会吃低保的。调研中发现相当一部分享受低保的老年人的子女家庭条件并不差,有开商店、开舞厅、开麻将馆、外出务工等,按照家庭收入是完全可以赡养老人的,但子女并不履行赡养义务,并说“国家政策不拿白不拿”。

3、资金兑现环节有漏洞

按照规定,低保金发放由财政部门将低保资金直接拨到县信用联社低保专户,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户。当前我县保障金发放有由信用社“财政一折通”发放、定期到乡镇领取和由有关人员现金等几种形式。城镇低保全部实现了“一折通”,而农村低保和五保目前仅有城关、蒿坪、毛坝实行了“一折通”。调查发现没有实行“一折通”的,资金兑现存在不安全的因素较大。如洞河镇低保金由民政办集中在镇政府兑现,由于兑现时没有公布名单、金额,工作人员给多少,低保户就领多少,在该镇红岩村随机抽查十多户所领资金没有一户和民政办发放表对得准的;该镇民政办在兑现20__年五保户每户900元震灾款时,将其分列为20__年1-9月每月100元补助金发放至全镇的五保户,有挪用、套取的嫌疑。说明这种兑现形式存在明显漏洞。

4、动态管理工作进展慢

调查中发现有的低保户连续几年都在享受国家补助,但家庭经济水平有所提高,按照规定不能再享受国家补助仍然享受;多数乡镇民政办与村组、社区干部反映低保存在着“好进难退”,低保动态管理进展缓慢。因低保家庭收入不固定,民政办与村组、社区干部要定期跟踪随访低保家庭,以随时了解最新情况。实际工作中,一方面许多低保户采用种种手段逃避甚至抵制检查工作,以冒领多领低保。更有部分低保户,在收入达标被取消低保资格后心生不满,认为损害了自己应得的利益,有谩骂、攻击民政、村组、社区干部的现象,阻碍了低保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下岗、失业、疾病等造成的贫困是暂时的,当被保者摆脱困境后,就目前低保工作的运行机制而言,退出机制反应慢是一个普遍现象。另一方面对被保者的经济收人动态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被保者的收入包括劳动所得、投资所得、继承所得、救助所得、意外所得等,但作为主管的民政部门,对被保者经济收入上的动态监控缺乏有效措施,村组、社区干部也很难做到有效监控,使一部分收入高于低保线家庭不能及时推出,因而被保者的救济标准审定和“脱保”工作还存在很多困难。

5、“五保”工作需加强

一是有少数村组的五保户监管责任未落实,有的虽然落实了监管责任但村组干部对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疏于检查。二是五保对象多为痴、聋、傻、哑、残,理财能力差,供养金实行银行后,大多不能到信用社亲自领取,由他人代领,在资金使用监管上容易出现漏洞。三是对集中供养的对象,敬老院(安置点)没有专设管理人员,多为临时聘请,存在责任落不实,管理不规范,服务水平低等问题,人员、编制、经费等有待解决。四是现有敬老院(安置点)太少,不能满足目前五保人员的安置需要,要继续加大敬老院(安置点)的建设力度。

(三)建议及意见

1、加大低保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力度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党和政府实践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解决“三农”问题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民心工程。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低保工作长期性、重要性的认识,继续加强对城乡低保政策的学习宣传,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要进一步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方式,有效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城镇低保政策,让广大群众知晓城乡低保政策。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改变人们的一些落后的传统观念。如低保是国家的救济,不拿白不拿,享受低保是自身无能为力的表现等。要使“主动申请低保,积极走出低保”的观念深入人心,就需要困难户对低保的性质有正确的认识,即低保不是施舍与恩赐,进低保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最终走出低保,而不是永远躺在政府的怀抱里。

2、严格低保评审程序

在低保对象确定、申报和审批上,坚持“一评三审三榜”的运行机制,严格执行“户报、村评、乡(镇)审、县定”的程序,实行层层评议,层层把关,“三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务求公正、公平、公开,力求做到“不漏保一户一人,不错保一户一人”。民政部门要查“村评”记录,看有无群众代表参加;要重点监督公布环节,要公布举报电话,要查公布内容全不全、范围广不广、次数够不够。防止村组搞形式,走过场,把好进口关。要坚决纠正部分村在低保评议中以“村两委会”代替应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 表、其他人员”组成的村级评议小组评议低保对象的问题。

3、积极推进动态管理

严格落实低保工作职责,加强入户访视,做到低保类别清、致贫原因清、补差金额清、家庭收入清、家庭住址清。根据低保家庭收入变化及时调整低保金,对超过保障标准的家庭及时、坚决停保。工作人员要克服畏难情绪,该退保的退保,该降低标准的降低标准,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真正把低保动态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针对部分申请低保人员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有的采取虚报、伪造、隐瞒、骗取低保金以及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制定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打击骗保的不良行为,以维护低保政策的严肃性,使政府有限的资金切实用在需要帮助的人群身上。建议在入保时同时签订《脱保协议》,细化低保户的责任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从制度上促使低保对象消除依赖思想,坚持自力更生,早日改善处境,走出低保范围。

4、完善制度加强监督

一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民政部门要严格坚持审批制度,不因任务重、工作多而减少审批环节。要制定和完善科学的量化标准,使低保对象的界定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要始终坚持申报对象公开、家庭经济收入公开、审批金额公开的原则,把农村低保工作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要强化低保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把审批关,坚决杜绝人情低保、关系低保、混吃低保、骗吃低保等现象的发生,确保全县农村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二要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建立城乡低保资金管理运行机制,保证城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进一步规范资金发放形式,加快农村低保“财政一折通”工作进程,在尽快实现社会化发放的同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总结研究行之有效的发放形式,确保资金安全。三要严格按政策标准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及补助金额,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动态管理长效机制,杜绝“一保定终生”、“养懒汉”和保障标准长期不变等现象,提高农村低保的整体效益。四要逐步完善和实施监督的多元化管理,通过民政、审计、纪检等部门行政监督、社会舆论等手段进行全方位监督,防止、暗箱操作、截留挪用、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必要对乡镇民政办管理的低保和五保资金分批进行审计,以堵塞漏洞,查处违规违法行为。五要积极探索把城乡低保工作与扶贫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的脱贫新途径。各乡镇政府及扶贫办、民政、农业等部门,要探索城乡低保与相关配套政策的有机衔接,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特别是低保对象在医疗、教育、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或帮扶措施,为其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切实增强低保户的“造血功能”。积极扶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寻求就业渠道或脱贫项目,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救助工作从“输血型”向“造血型”转变,让低保家庭早日脱贫。

二、关于##同志个人履职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同志自20__年8月担任民政局局长以来,能带领局党组一班人,围绕县委构建富裕、文明、和谐新##的总体部署,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履行“解决民生,维护民利,保障民权”的职责,按照“统筹兼顾,单项突破,点上创新,面上拓展,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全力打造“阳光、安全、法制、和谐”四大民政,着力加强“民生工程”建设,不断提升民政工作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是注重了队伍建设,转变干部作风。##同志上任后狠抓了班子队伍建设和机关制度建设,围绕学习型机关的创建,在系统内形成了浓厚的学习氛围,从而增强了民政干部的学习意识、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和廉政意识,干部作风发生了明显转变。工作中能够接受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严格执行人大决议、决定,认真听取并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二是坚持了项目带动,提升服务水平。经过筛选论证,编制上报项目17个,申报中、省投资1.16亿元,已争取到救助站、减灾安居工程、社区建设、乡镇敬老院、灾后恢复重建等项目。止20__年底投资2530万元的县救助站、殡仪馆、部分敬老院已竣工,投资1920万元的安居工程,建成553户,安置2208人,民政项目建设进度加快。20__年底纳入城市低保3700人,累计发放低保金676.2万元;纳入农村低保17552户320__人,累计发放低保金2026万元,城乡低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全县城乡低保、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累计投入287万元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对大病对象实施了有效救助,医疗救助基本实现城乡覆盖。将全部五保户2714人纳入供养范围,新、改、扩建敬老院(安置点)28所,集中供养370人,农村五保供养水平逐步提高。去年“512”震灾后,及时争取国家赈灾资金,下拨乡镇灾民建房资金2296.42万元、生活补助资金517.52万元;发放救灾粮58万斤、棉被3000床、棉衣1600件、单衣5000件;完成灾民建房1088户2827间,解决了3438人灾后住房问题,灾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同时,婚姻登记、优抚抚恤、城乡社区建设等社会事务工作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三是坚持了依法行政,努力打造阳光民政。民政一班人能够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法》、《收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选派人员参加各类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和行政执法上岗考试,严格执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工作程序,公开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办事程序。对群众关注的最低生活保障、抚恤金补助、社会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等“热点”问题,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实行“阳光操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民政项目建设争取力度不大,进度缓慢。虽然编制上报了17个项目,申报中、省投资额达1.16亿元,但到位资金仅20__多万元,只占申报计划的20%。已争取到的在建项目进展也缓慢,如:县城居民十分关注、迫切需要的殡仪馆修了几年还未正式投入使用;安置点建设也不能满足当前五保集中供养的需要。二是城乡低保工作和五保供养工作急待加强。城乡低保扩面后,民政局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仍然存在政策宣传不到位、低保对象确定不合理、资金兑现有漏洞、动态管理难开展等问题;五保户供养也存在着监管责任未全面落实和集中安置点少等问题。三是民政款物的发放、管理待规范。民政工作量大面广,工作人员经手的款物较多,工作性质既严肃又敏感。过去由于 交通不便,通讯不畅,金融服务差,款物的发放都是打表格,盖章子领取。现在交通、通讯、金融服务条件大为改善,民政款物的社会化发放时机已成熟,但财政一折通仅在城镇低保发放中实行,而低保、救灾等其他民政资金的发放只在少数乡镇实行,造成了如洞河镇低保金发放难核实、五保震灾补助挪用套取等问题。

乡镇养老服务工作调研报告范文6

【摘要题】农民工问题研究

【英文摘要】Atpresent,theissueofmigrantworkersfromruralareashasattractedattentionfrompeoplefromallwalksoflife.Ifitcannotbesolvedappropriately,thisissuenotonlycanslowdowntheprocessofChineseindustrializationandurbanization,butitcanalsointerferewithChinesesocietalharmonyandstability.Soitisthetimetoadopteffectivemeasurestocompletelysolvetheissueofmigrantworkersfromruralareas.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解决

migrantworkersfromruralareas/rightsandinterests/solve

【正文】

一、农民工问题的形成历史

农民工的产生始于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党的以后,我国首先在农村推进了许多经济改革措施,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广大农民产生了极大的生产积极性,农业连年丰收,农村经济蓬勃发展。与此同时,由于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农村中开始出现“二个剩余”,即剩余的农村劳动力和剩余劳动时间。前者指剩余的可以向其他产业转移的劳动力,后者则是农业劳动力在完成了农业生产劳动以后的剩余劳动时间。“二个剩余”为我国的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和可供利用的劳动时间,促进了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吸收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活跃了城乡经济,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但是在这一时期,进入乡镇企业的农民并不被称为“农民工”,因为当时的乡镇企业被归为农业中的工副业,大多地处农村,职工是就近吸纳的农民,完全是农民身份。

进入上个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中城市的工业发展和城市建设增加了对劳动力的需求,农民开始进城务工。与此同时,沿海一些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规模在扩大,当地的劳动力已经不能满足需求,一些不发达地区的农村劳动力开始向发达地区流动。这些离开了家乡的农村劳动人口,已经完全摆脱了农业生产,进入到城市,从事工业生产和城市建设,成为推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生力军。同时,由于存在着的大量农村劳动人口,形成了劳动力丰富的资源禀赋,使我国的出口产品具有了明显的低劳动力成本优势,产生了很强的出口竞争力。这些进城务工的农民由于从事的是城市中的工业化生产和建设,因此被称为“农民工”。在当时的情况下,“农民工”的称谓是一个进步。它冲破了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分割、工农分割的限制,给了农民进城务工一个正式的身份,使我国农村劳动人口脱离农业,进城务工具有了合法性。换句话说,“农民工”的称谓是农民摆脱土地进城务工的官方的认可。这个称谓,虽然没有改变农民的身份,但是给了他们进城从事工业生产和城市建设的权利。农民工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也标志着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中的农村一元开始向城市一元的转变。

但是,由于农民工是在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分割管理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出现的,它没有打破原有的格局,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城市长期排斥农村人口的状况,结果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情况。正如我国的一些学者提到的,我国没有完全实现农村一元向城市一元的转变,而是由从前的城乡二元结构,变成了三元结构,即出现了介于城乡之间的特殊群体,包括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工和失地农民。这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不仅绝对数很大,而且每年的增量也很大。据统计,近几年乡镇企业的就业人数,基本保持1.3亿人的规模。据估算,农民工现已超过1.2亿人,每年增量保守估计也有400万人左右。失地农民约4000万人,每年的增量约为200万人左右。这三支队伍加在一起的人超过城镇就业人数。[1]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也是违背工业化发展的规律的。在工业化过程中,我们需要大量的廉价的劳动人口,农村的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入乡镇企业或进城务工正好满足了这种需求。但是在大量农民进入城市为工业化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我们却不能给他们应有的待遇,即使他们工作在城市,也总是拖着一个农民的尾巴,成为城市的“另类市民”,受到歧视,尽管已经摆脱了土地,脱离了农业,却仍不能完全成为工人,享受城市文明的新的“一元”。这种情况,是我国长期以来“三大差别”,即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和体脑差别矛盾的集中体现,是我国改革的难点所在,也是旧体制与市场经济矛盾的集中点。长此下去,一个能促进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群体,就逐渐演变成为一个问题群体。

二、农民工问题的主要表现

农民工群体存在的问题很多,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权益得不到保障。就目前的情况看,侵害农民工的权益情况非常严重。

首先,许多农民工的工资长期被拖欠。根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到2004年11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多亿元。索要工资,许多农民工不愿意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及诉讼等合法方式,而选择绑架、堵路、跳楼、爬塔吊等暴力、极端手段,原因之一便是成本过高。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农民工在付出了成本以后,权利仍然得不到维护,或是处理结果不能弥补他们付出的成本。为什么会这么难?在我国,仅全国性的劳动法律法规就有962部,这些法律法规之间以及与地方性法律法规之间在实施细则上有多处矛盾的地方,甚至同一部门颁布的法规也互相冲突。新的法规出台后,老的却没有废除。一名法律工作者想弄清楚这么多规则也要假以时日,更何况缺乏法律知识的农民工。程序繁琐和处理时限长,造成了农民工维权必须付出巨大的成本。

其次,农民工聚居区形成了一大批城市贫民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有了很大改善。然而各个城市在规划和建设中,并没有为接纳1.2亿农民工涌入城市作出必要的安排,也没有为他们准备必要的符合现代生活条件的“廉租房”。农民工收入低微,支付能力很差,他们和家属进入城市后,除了栖身于恶劣的人居环境外,别无选择。据一些学者和记者到农民工聚居区调查,这些贫民窟的公用设施极差,居住条件恶劣,其惨状与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和印度孟买的贫民窟差不多。这与我国正在建设的现代化城市,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再次,农民工在劳动中伤亡惨重。据有关部门公布,2004年,全国有13.7万人死于各种事故,70多万人在事故中受伤或致残。在这些伤亡人员中,农民工占多大比重?有关部门一直没有公布。但可以断定,农民工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是因为,我国的工伤事故,主要发生在那些安全生产条件极差的私营小企业、小煤窑、小矿山,而农民工正是那里的主要劳动力。据天津、江苏、浙江三省(市)统计,2004年私营企业的工伤死亡人数,分别占全省(市)工伤死亡人数的68%、67%和89%。而我国的私营企业的雇工,1/2以上是农民工。由此可见,农民工占了工伤死亡人数中的多数。私营小煤矿的情况更为严重。据统计,我国煤炭产量占世界的1/3,而煤矿矿难死亡人数却占全球的80%。2004年,我国煤矿矿难死亡率,是波兰的10倍、美国的100倍。这些矿难,绝大部分发生在小煤矿,死亡者绝大多数是农民工。

还有,超时疲劳工作现象十分严重。珠江三角洲是我国农民工最集中的地区之一。2002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资料显示,珠江三角洲的外来农民工每天工作8小时或以下的仅占三成,其余七成超过8小时,10~12小时者占3成多,12~14小时者占四成多,每月没有休息日者竟占到四成七。同时,他们加班一般拿不到加班费,因为一些经营者把加班当成了盘剥农民工的又一手段。这种情况在私营企业中尤为严重。据有关调查显示,在私营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工作最辛苦,六成多的被访者下班后觉得“非常疲劳”或“比较疲劳”。又据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对浙江、江苏、河北等5省纺织产业的调查显示,农民工日工作时间一般都在12小时,个别家庭式企业甚至长达16小时。这种违反法律规定标准的加班对农民工造成身体和精神的极大伤害,甚至造成“过劳死”。

第二,身份得不到确定。实际上这个问题与前面的问题是相联系的,因为国家没有给农民工一个明确的身份,所以他们的权益也就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在我国,工人和农民本来都是一种职业的称谓,然而在长期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农民这个称谓被复杂化了,指的不仅仅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而是一种身份,即不能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福利、劳保等等的农民身份。这种身份不是以是否从事工业或农业生产来确定的,而是由城乡分割政策,特别是户籍制度来决定的。我国的户籍制度经过五十余年的发展,已经不是一种简单的户籍制度了,而是一个以户籍制度为中心,包括教育、就业、住房、养老、医疗,以及其它公共服务的城市居民身份与权利的制度。这项制度,在获得城市居民身份的同时,也就获得了相应的教育、就业、住房、养老、医疗,以及其它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权利。

第三,素质不能适应要求。虽然从总体上说,出外务工经商的农民,称得上是农民中的“精英”了,受教育水平已经明显地高过那些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了,但是还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需要。据国家统计局农调队2003年的农村劳动力抽样调查数据表明:2003年外出务工劳动力中,文盲占1.9%,小学文化程度占16.7%,初中文化程度占66.3%,高中文化程度占10.8%,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4.3%,85%左右的外出务工劳动力仅具备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加上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不能够在城市长期落户,具有很强的临时性,企业不敢对他们下力气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致使农民工中接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比例不足15%。大量的农民工只能从事相对简单的,不用很高文化水平和技术的工作,文化技术水平上不去,工资水平也就上不去。

第四,难以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这主要体现在收入水平上。城市居民劳动就业获得的收入,实际上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一是直接的工资收入;二是福利保障收入。前者是显性的,直接发到劳动者手中,用于个人与家庭的日常支出和消费;而后者则相对隐性,是通过政府、企业来花费在劳动者及其家庭身上,如社会保险、教育、医疗、住房,以及社会救济、救助等。这些花费一方面与劳动者的劳动贡献相联系;另一方面则与其城市居民身份相挂钩。两部分收入,前者很大程度由市场因素决定,根据劳动力的供求情况上下浮动,而后者则大多是由制度因素来决定的。目前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很低,还不到城镇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的一半。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4年全国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为539元,而同期的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是1335元。工资收入是由市场供给决定的,在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的过程中,这种状况是不可能根本改变的。而福利保障收入是社会发展成果的直接体现,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工业和城市在获得农村廉价劳动力的同时,应该支付但是并没有支付这部分费用。这就使农民工难以享受到社会发展的直接成果。由于这方面费用没有支付,一方面增加了这一部分劳动人口的不稳定性;另一方面也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

三、农民工问题的解决途径

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我们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基础,为解决农民工问题提供了一定条件,但是我们必须清醒意识到,农民工问题是涉及到几亿人口的大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许多问题的彻底解决都需要支付较大的社会成本,就目前我国的国情和国力情况来看,必须量力而行。因此,解决我国农民工问题必须选择“由易到难,由低成本到高成本,循序渐进”的途径。

第一,千方百计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该首先保证农民工能够顺利获得合法收入。以2004年农民工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农民工打工获得的年收入总数大概有7000多亿元,在这之中大约有近1/6被拖欠。农民工的收入绝大多数是用于家庭的生活消费的,长期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不仅影响了农民工家庭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农村市场的活跃,而且也为社会治安埋下巨大了隐患。为此,各级政府在加紧清欠的同时,应该建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一方面通过立法,形成保护几亿农村劳动人口获得合法权益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和健全农民工工会的方式,使农民工的权益通过组织的形式得以保护。那种以政府行政命令,以及法律援助的形式进行清欠只是权宜之计,而且成本很高。只有建立了长效机制,才能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加强劳动的立法和实施力度,政府的劳动和劳动监察部门还应该加强管理,取消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对广大农民工施行了不公正、不公平、不道德的双重劳动标准,实现与城市职工的同工同时、同工同酬、同工同权。政府还应该依照劳动法,监督企业努力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和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

第二,努力解决农民工的培训问题。目前在我国东部沿海一些省份在大量农民工流入的同时,也出现了“技工荒”,这充分说明农民工的文化技术水平低的矛盾日益突出。可喜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已经重视起了这个问题,从2004年开始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由政府公共财政支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前的职业技能培训。2004年至2005年,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开展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转移农村劳动力500万人。2006年~2010年,培训转移农村劳动力3000万人。但是,政府组织的培训只是一个适应就业需求的初步培训,还必须增强企业对农民工培训的积极性。从长远的角度看,关键要能够形成政府、企业和劳动者都有意愿并且都能够从对人力资本投资中获得益处的长效良性机制。

第三,积极建立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长期以来,由于身份难以确定,农民工一直被排斥在我国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近几年来,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努力将农民工纳入到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但是效果并不理想。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专家近日完成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调研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农民工参保率普遍偏低,在“五大社会保险”中,除工伤保险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外,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目前仍与绝大多数农民工无缘。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现有的城镇职工的社保体系,难以适应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在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由于承担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负担,目前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3项保险费平均为工资总额的28%,个人缴费为11%。对此,企业和农民工个人普遍感到费率过高、负担太重。而且,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建筑、餐饮、服装等技术含量较低,对价格和成本非常敏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员流动性非常强,如果按照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办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担心会因此影响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对推进农民工参保也有顾虑,主要担心社保制度的高额缴费会影响本地的投资环境。由此可见,我国当前的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完全适合农民工,必须有针对性的,建立起适合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个保障体系,一方面要适应农民工的当前特点;另一方面还必须考虑到以后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系统接轨。就目前情况来看,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要遵循“低缴费,广覆盖”的原则,先以农民工迫切需要的工伤和医疗两个保险入手,逐渐扩大。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的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如法律援助、医疗救助、灾难救助和以外救助等等。

第四,适当放宽户口限制,公平对待农民工。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把农民工排斥在城市生活之外,享受不到与城市市民同等的待遇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影响了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目前,改革我国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的呼声很高,但是如何改革则需要认真考虑。因为要放开限制,使农民工享受与城市居民与城市居民一样的教育、就业、住房、养老、医疗以及其它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权利,就要涉及到一个“融入成本”的问题。有些专家从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将融入成本称为“和谐成本”。现在,我国还处在城市就业高峰期,解决就业问题的压力很大,如果过早、过快的放开户口限制,势必会加大这种压力。另外,我国的城乡差距很大,一旦放开户口限制,可能出现大量人口涌入城市的情况,特别是一些中心城市,会加大城市的资源紧张状况,为此城市要付出巨大的成本。有鉴于此,我们应该根据国情和各城市的具体情况适当放宽户口限制,对于那些城市建设急需的,较长期居住在城市的农村劳动人口给与一定数量的落户许可。同时,配合“十一五”国家工业反哺农业的计划,在不断提高农村现代化程度的同时,通过城镇化有计划地吸收农村的劳动人口。与此同时,对于那些暂时不能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兄弟,也应该公平对待他们,使他们真正感受到逐渐脱离农村,进入城市,为工业化、城市化建设服务的光荣和喜悦,在全社会营造尊重进城务工人员,善待进城务工人员,共同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