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办法范例6篇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办法范文1

一、党政领导职责

1.镇长王世德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2.党委委员、副镇长、政法委书记颜家政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镇烟花爆竹、职业健康、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及其它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3.镇党委委员、纪检书记霍修菊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镇国土、建筑系统及其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做好土地复垦拆迁安置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4.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胡松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食品安全、宗教场所安全、计划生育工作安全及其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5.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镇工业企业、中小学校、广电、卫生院、网吧、文化娱乐场所、校车安全及其它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做好校车安全、工业企业、青少年防溺水工作及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对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6.副镇长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镇交通、新农村规划与建设、农业、农机、水利、防汛、森林防火、供电及其它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职责权限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7、副镇长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集镇与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机关后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安全及其它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二、镇安全生产成员单位(部门)“一岗双责”职责

(一)镇党政办

1、负责把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我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驾护航。

2、组织实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严格执行统一规范、统一审查、统一制度;

3、协调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4、代表镇政府负责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5、负责全镇重大安全生产会议、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

6、集中精力抓好“安全生产年”活动宣传工作。

(二)镇纪检监察办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安全生产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镇属各部门和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受理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与控告;

3、参与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落实责任追究;

4、参与对各村(居)、企业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镇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

(三)镇安监所

1、组织制定订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预案、指导和督促全镇单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承担镇安监所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职责是:组织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全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3、依法行使全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能;对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负责全镇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镇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5、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查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评价,并进行监督检查;

6、组织、指导全镇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加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加强农民工安全技能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和监管水平;

7、依法监督全镇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查处违法行为;

8、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即工矿商贸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监督检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9、依法监督检查镇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职业病防治、非煤矿山、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项。

10、承办镇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镇国土资源所

1、负责做好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等变更时的安全工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必须同时考虑安全问题;要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地质条件,对建设项目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进行安全性预评价;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等21项制度落实情况实施专项监察;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乡)规化法》的规定,做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时的安全工作,坚决打击非法建设;

4、在制定中长期城乡规划和审批具体建设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地质条件,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从源头上堵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5、负责街镇道路挖掘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交警部门的同意;督促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6负责街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负责街镇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7、规范建筑市场,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

8、组织开展对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9、指导建筑行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组织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镇建筑行业的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五)镇农办

1、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和森林自然保护区的防火安全监督检查;

2、组织全镇农业、林业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制定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组织全镇农业、林业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镇农业、林业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六)镇电灌站

1、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镇内水利设施(水库、山塘、水电站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病、危、险山塘水库的管理,防止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除泄洪特殊需要外,开闸泄水必须兼顾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负责全镇水利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汛期水利安全大检查;

3、制定重大汛情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组织水利设施、水利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七)民政办

1、负责做好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灾情的救灾抚恤工作,负责拨款、社会捐款(物)的接收、分配等工作。

2、负责镇敬老院安全管理工作。

(八)派出所

1、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

2、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指导、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并实施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日常监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暂停许可供应炸药、雷管、导火索等民用爆炸物品;

3、在镇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抢救,维护重特大事故现场安全秩序。组织或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镇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4、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小商品市场、宾馆、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场所的安全工作;

5、参与对各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6、负责制定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镇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在遭遇暴力抗法行为时,应及时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救援。

(九)供电所

1、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定期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4、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依法对电力市场、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负责电力高压线路、小水电站、变电站的防雷减灾工作;

6、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企业停止供电。

7、负责组织全镇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十)中心校

1、组织制定全镇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上述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法制宣传教育;

2、督促和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3、加强对学校在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中的安全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4、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活动;

5、严禁学校将校内场地出租作为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6、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督促学校、幼儿园整改火灾隐患。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保证每学期安全教育不少于3课时;

7、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组织制定防震减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防震知识列入科普工作的重要内容;

8、负责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并参与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镇学校的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10、做好学生防溺水工作。

(十一)镇卫生院

1、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未采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院依法查处,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4、负责核查《食品卫生许可证》,重点监督检查饮食行业的食品卫生状况;

5、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救护;参与全镇医疗卫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和负责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二)工商所

负责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要件的审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要依法督促其办理手续。并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

三、村居职责

村(居)安全管理工作由村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安全协管员负责落实。各村(居)安全协管员建立并完善各村(居)的基础数据台帐,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人,以及责任目标,负责协管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按照“一个企业一档”模式分别登记建档,形成本级安全管理数据库;督促、帮助各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档案,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协助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重点安全隐患单位实施重点监控,定期开展网格内企事业单位、烟花爆竹、在建项目、居民小区、交通道路、河道、塘坝等的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和在建项目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设施和器材配置的完好情况,以及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用电、用气是否规范等;全面收集安全隐患信息,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并及时上报镇安委会;督促相关责任人对本区域内的安全情况进行排查。

四、“一岗双责”责任追究制度

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安全领导组成员单位责任人,应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制度,对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失职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村(居)属地企业一年内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或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即对该村(社区)实施“一票否决”,该村本年度内不得评为各类先进,且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各类先进。

五、奖惩制度

1、对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成绩突出,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

2、对经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经费,按要求及规定标准整改事故隐患效果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办法范文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16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保证专项行动达到预期目的,切实取得实效,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办通知》,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提高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重要意义的认识。要把此次专项行动做为重点工作、基础工作来抓,做为深化安全生产"落实年"、"攻坚年"的重大措施来抓。认真仔细研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9号)、《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10号)、《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安委办〔*〕18号)和《关于各地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11号)(以下统称《指导意见》)等四个《指导意见》,领会和掌握排查治理隐患的重点内容。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指导意见》,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抓好。要结合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鼓励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二、制定方案,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汇报,积极组织或参与起草结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根据《国办通知》和《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于5月31日前转发到各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落实到《国办通知》确定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其中对由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直接负责监管监察的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企业,要精心组织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由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渔业、农机、水利、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要支持配合协助主管部门抓好落实。

三、加强对企业自查自改的指导监督。要督促企业结合实际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具体措施,发动全体从业人员,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整治隐患。要组织技术服务队伍,深入企业帮助解决技术难题和实际困难。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检查、督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违规冒险生产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落实防范措施。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把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与推进"两个攻坚战"结合起来,认真分析辖区内煤矿隐患和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保证隐患排查治理不留死角。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建设、铁路、民航、电力、国土资源、国防科工、农业、水利、教育等部门,把排查治理隐患的专项行动落实到高危和重点行业领域的各个单位。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及时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对安全监管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协调作用。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做好对已发生事故的处理情况,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工作的情况,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落实情况,煤矿"两个攻坚战"进展情况,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自查自改,对下级人民政府上述工作开展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制定措施,落实整改。要协助政府按时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督促检查,做好统计分析,迎接8月下旬开始的国务院安委会的督查。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办法范文3

一、全市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行动迅速,措施有力,进展顺利,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重视,周密安排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市长*在《*日报》专门发表了“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的署名文章,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提出了要求。市政府两次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市委常委、副市长沈坚更是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紧紧抓在手上,亲自组织、安排部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4月30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察专项行动的的通知》(杭政办发电〔2009〕18号),要求全市全面部署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切实做到四个100%,即市政府13个区、县(市)督查100%,各区、县(市)政府对辖区内的乡镇(街道)督查100%、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村(社区)督查100%,对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督查100%。5月4日,市安委会办公室又下发了《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杭安委办〔2009〕20号),对各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行了部署。5月14日,市安委会办公室召开各区、县(市)安委会办公室及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会议,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督查组在杭督查情况,并对下一阶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行再部署在动员。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行业领域的特点,严格按照全市隐患排查治理分组部署情况,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和隐患治理力度,保证了隐患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和落实到位,形成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的合力。各地、各相关部门均成立了领导小组,制订了工作方案,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督查行动的组织实施,分管领导深入一线开展督查,有力推动了百日督查全方位开展。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期间,市政府两次召开安委会(扩大)工作会议,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

(二)突出重点、扎实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根据市政府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的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杭安委办〔2009〕24号)和《关于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工作具体安排的通知》(杭安委办〔2009〕27号),制定了我市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根据方案的总体部署,全市开展了三个层面的督查行动:

一是区、县(市)综合督查。各区、县(市)根据全市督查行动安排,全力推进辖区督查行动的开展。各区、县(市)由安委会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开展了对街乡政府、行业部门的督查。如上城区对全区32家责任制签约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对3家未及时进行整改的行业主管单位通报批评。江干区围绕“三个百分百”组成3个督查组,在交通安全、危化企业、特种设备、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萧山区从6月11日起,组成9个督查组到各镇街场,进行高标准、严要求的监督检查。6月16-20日,临安市政府组成10个督查组对全市各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督查。市城建投资组成8个督查组,对系统内重点单位和重点工程进行督查,对发现的22处隐患进行通报批评。市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对所属21家重点公司近30个重点部位进行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及时消除隐患。

二是各部门专项督查。如市安监局于6月26日在全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联动日”活动,严厉查处一批非法生产、存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市质监局组织开展了特种设备的执法检查,共组成21个检查组,检查326家单位,发现隐患36处,开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33分,对问题严重的3家企业实施处罚。市建委系统针对汛期建筑施工的特点,加强了以防雷电和强降雨为重点的执法检查,共检查233次,检查企业515家,发现隐患5786条,整改5668条。市交通系统加强汛期期间重点水域、水上在建桥梁、重点渡口安全检查和专项暗访,保持每月不少于10天巡查。市交警支队以工程运输车整治为抓手,进一步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查处涉及工程车的违法行为3.4万余起,暂扣车辆2200余辆;停办通行证的单位28家,停办车辆456辆。

三是市安委会综合督查。6月下旬,市安委会在各地、各部门、各企业普查、自查的基础上,组成3个综合督查组,对各区、县(市)政府、重点乡镇、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了认真抽查,重点检查了各地列入省、市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部署开展情况,共检查生产经营单位20家,发现问题89项,截至目前,各企业已落实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已经进行复查验收,并对隐患严重的企业进行了严肃处理。

(三)认真整改,确保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效果

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各部门加强督促整改,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一是督促落实国务院安委办督查组意见建议。针对督查组指出的问题和意见,我市认真进行梳理,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并以市安委办名义下发通知,督促有关区、县(市)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分别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特别是对督查组反映的企业层面的的问题,要求各地安监部门及时下发整改指令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要求和期限;对一些涉及范围较广、整改时间长、整改难度大的隐患,要求召开现场治理专题会议,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对到期没有整改的,要求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消除。截至目前,全市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54份,立案查处1家,停产整顿1家,罚款6万元。国务院安委办督查组指出的380条问题和隐患,已整改落实341条,列入整改计划39条。尚未整改落实的隐患,我市将结合继续进行重点检查督促,确保整改到位。

二是督促重点隐患整改单位积极整改。在层层排查的基础上,逐级梳理和挂牌公布了30家市级工矿商贸企业重点隐患整改督办单位(其中列入省级督办2家)和143家区、县(市)级工矿商贸企业重大隐患整改督办单位,通过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期限、治理要求和督办单位,并加强对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截至目前,列入省、市、区(县、市)三级挂牌督办的173个工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中,已有1个省级、15个市级和81个区、县(市)级完成或基本完成整改。尚未完成整改的,采取了全部或局部停产整顿,一时不能停产整顿的企业作出了安全承诺,并加快了治理进度。确保万无一失。

(四)广泛宣传、营造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氛围

在不断推进督查工作的同时,各级、各部门十分重视督查信息的报送工作,把安全生产宣传作为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的前提和基础,一方面充分利用媒体宣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先进方法,提高我们排查治理的水平,特别是在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生产百日督查组在杭督查期间,各新闻媒体进行了全程跟踪报道,积极宣传百日督查的重要意义和成效,提升市民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知晓度,扩大了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影响力。另一方面,积极做好信息报送和宣传工作,设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栏,及时总结各地、各部门百日督查先进经验、做法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更好的服务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期间,全市还充分利用竞赛、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如市安监局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知识竞赛和“寻找你身边的隐患”主题演讲比赛,市旅委、商业资产、园文局等单位举办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为主要内容的企业负责人培训班,宣传学习隐患排查治理知识,取得了较好效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单位组织落实不够有力,台帐不齐全规范。一些地方的领导对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认识不足,没制定相关的工作计划和建立领导机构,将百日督查等同于一般检查,没有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工作停留在开会、发文件以及一般的号召和要求上,缺乏有效的工作措施和有力的督促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不健全、不规范,没有分门别类进行规范管理,摸底排查建档企业数量较少,企业隐患排查率仍然较低,特别是对面大量广的中小企业的排查还存在一些盲区和死角。

二是部分企业隐患排查不彻底、不深入。一些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薄弱,对自己的法定职责不甚了解,存在应付思想和走过场现象,甚至对存在的隐患视而不见;有的企业对隐患排查避重就轻,怕上报隐患尤其是重大隐患增加资金投入和整改压力;有的企业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缺乏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对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发现。1-6月份,全市排查出的隐患总量虽有较大幅度增加,但平均每家企业排查出隐患数仍只有1条左右,其中8个区、县(市)平均每家企业排查出的隐患数不足1条,个别的甚至不到0.5条。

三是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不够有力,一些事故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整改。部分单位对排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虽下达了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但大都没有复查意见书和整改反馈书,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从全市隐患治理统计数据来看,一般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隐患整改率不高,全市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中,仍有10%左右、总量约1.2万余条隐患没有完成整改,列入省、市、区(县、市)三级挂牌督办的173个工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中,尚有1个省级、14个市级和62个区、县(市)级尚未完成整改。个别单位在整改期间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边整改边发生事故。

三、下一步工作

一是强化安全生产督查责任。针对存在问题,改进督查方式方法,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督促指导基层和企业进一步搞好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对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要抓住不放,死盯死守。对前期隐患排查中,没有上报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企业以及近期事故多发的领域和单位要重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该退出的要坚决退出,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调动各地、各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责任感,确保百日督查行动的连续性和持续性,巩固督查成果。

二是继续以隐患排查治理为主线,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力度。组织发动专家、技术人员、企业职工和社会群众广泛参与隐患排查,深挖细掘每一个隐患,同时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政改资金,强化整改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坚决进行治理。对一般隐患做到发现一个,整治一个;对尚未完成治理的省、市、区(县、市)级重大隐患,要加快治理进度,严格落实整改,该停产整顿的要停产整顿,不能停产整顿的,要督促企业制定安全措施,落实安全承诺,确保万无一失。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办法范文4

一、强化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一)探索产品质量监督新模式。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本着改革创新的原则,逐步建立以企业质量自我声明、风险监测、质量申投诉处理、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为主要内容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体系。

(二)突出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督。根据职能分工,适时启动消费品质量安全状况调查,并率先对儿童用品、家用电器、食品相关产品开展生产企业状况调查,摸清底数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为加强消费品监督奠定基础。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加强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儿童用品、纺织服装、电子电器等重点消费品的监督抽查。综合应用监督检查、执法打假、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管等监督手段,严查质量违法行为,维护消费品安全。

(三)扎实开展产品质量提升行动。组织全市系统认真开展儿童用品、家用电器、电线电缆、装饰装修材料、节水产品、复混肥料、建筑防水卷材、食品包装材料等8类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各县要结合区域实际,确定重点提升的产品类别,加大工作力度,凸显质量提升成效。

(四)强化质量安全风险监控。以关系民生、直接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为重点,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提出和实施风险处置措施,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通报预警制度,从源头上防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逐步实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

(五)推进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制定《市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办法》,总结新干县开展工业企业分类监督工作经验,并在全市系统推广。探索建立分类监管信息化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分类监管信息管理,为动态调整分类评价、落实分类监管措施奠定基础。

(六)完善产品质量社会监督机制。推动社会力量参与质量监督,发挥大学生产品质量安全志愿者和产品质量安全特邀监督员的作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积极策划形象传播,普及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反映质量监督成效,不断完善产品质量社会共治机制。充分发挥特邀和义务监督员的作用,结合3·15、质量月等时间节点,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组织策划系列活动,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二、改进完善监督抽查工作

(一)突出监督抽查功能,提高监督检查针对性。以涉及安全健康、国计民生、节能环保、重要生产资料等产品为重点,科学制定重点监督产品目录,有效利用现有资源,合理确定监督检查范围和频次。针对产品质量问题,灵活运用不同检查方式,对抽查不合格企业开展跟踪抽查,对抽查合格率低的产品开展专项抽查,对重点产品连续开展抽查。将监督检查与分类监管、质量提升、执法打假等工作有机结合,努力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监督检查计划统筹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计划审批备案、监督检查结果和后处理信息统计报送制度,实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检查结果和后处理信息共享,不断提高监督检查业务管理水平。

(三)完善监督抽查方式,规范监督检查检验行为。加强对监督检查实施过程的管理,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承检工作规范》,不断完善抽样和检验环节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工作质量的检查考核,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

(四)强化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认真执行《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规范》,严格落实后处理工作措施,实行监督检查闭环管理,不断增强监督检查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定期通报监督检查和后处理结果,建立并落实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制度,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三、深入开展执法打假工作

(一)积极组织开展“双打”工作。切实履行好“双打”办职责,强化综合协调。根据总局和省市“双打”领导小组的安排,认真部署全年“双打”工作,扎实推进各项具体任务落实。按照总局和省市“双打”领导小组的要求,重点抓好“双打”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深入开展“质监利剑”行动。在2013年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按五个方面要求推进“质检利剑”行动。一是突出重点产品。将近几年来投诉多、反映强烈、屡查屡犯的农资、建材、汽车及其配件、汽柴油、儿童用品为主的日用消费品等作为重点产品;二是深入摸排违法线索。通过暗访摸排、舆情监控、风险监测等方式,摸排质量违法线索,集中执法力量,开展集中行动,重拳打击;三是严查彻办违法案件。对每起立案查处的案件,凡发现涉嫌违法的线索都要一查到底,对定性的违法行为都要严格依法惩处,对查处过的违法企业都要“回头”检查;四是坚持边打边宣传。综合运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质检利剑”行动宣传周、宣传月活动,并定期公布“质检利剑”行动查办典型案件及工作情况;五是开展检查考核。加强对开展“质检利剑”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全省重点打好五个专项行动:

1、深入开展农资产品专项行动。以化肥和农药为重点产品,重点查处化肥产品有效养分含量不足、虚假标识,无证生产化肥、农药以及在草甘膦制剂生产过程中以铵盐冒充异丙胺盐等违法行为。

2、深入开展建材产品专项行动。以建筑用钢材、水泥、防水材料、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木地板、采暖散热器为重点产品,重点查处无证生产、偷工减料、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以次充好、甲醛释放超标、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

3、深入开展汽车及其配件专项行动。汽车以专用校车为重点,重点查处专用校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未经强制性认证等违法行为。汽配以制动器衬片、制动液、安全气囊为重点,重点查处制动器衬片无证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行为,安全气囊以假充真、废旧翻新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4、深入开展汽柴油专项行动。重点查处汽柴油辛烷值、抗爆指数、铅、锰等指标超标和用溶剂油冒充汽柴油等违法行为,尤其要查处汽油含有硅化物等有害成分和违法添加乙醇、甲醇及其他溶剂油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加油站缺斤短两,利用加油机作弊等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土炼油”违法行为。

5、深入开展以儿童用品为重点的日用消费品专项行动。一是以食品用纸制品、食品用塑料制品、餐具洗涤剂和消毒剂、食品陶瓷容器、压力锅等为重点产品,重点打击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违规使用回收废旧材料、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以及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违法行为;二是以电玩具、童车、汽车安全座椅、奶瓶奶嘴、纸尿裤为重点产品,重点打击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未取得CCC强制性认证或超认证范围生产、标识欺诈等违法行为;三是以手机及其配套充电器、手机电池、移动电源为重点产品,重点打击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未取得CCC强制性认证等违法行为。

(三)结合本市实际认真开展其他专项执法打假活动。一是围绕国家化解产能过剩政策的实施,开展打击制售淘汰产品违法活动,重点打击生产国家明令禁止淘汰产品和制售“地条钢”、“无证水泥”等违法行为;二是围绕节能环保,开展环保家具认证、能效标识管理产品等领域的执法打假工作;三是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开展“清新居室”行动,加大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查处力度。抓好家电产品、纺织服装、超薄塑料购物袋、残疾人代步车等产品的专项执法打假活动。

(四)深入推进产品质量区域整治工作。一是开展重点区域集中整治。根据执法检查、行业反映、群众投诉和媒体曝光等情况,深入进行摸排,对存在区域性质量问题的,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开展区域整治工作。对整治过的区域要开展“回头看”,严格防范区域性质量违法行为反弹;二是完善重点区域整治工作督查督办机制。通过明查暗访、打假行动、稽查建议书、集中约谈、媒体曝光等方式,不断加强对重点区域整治工作的督查督办;三是探索建立重点区域跟踪监测机制。通过暗访摸排、监督抽查等方式,对重点区域整体质量水平进行摸底,动态监测区域企业数变化情况和产品质量变化情况,动态分析和评估各重点区域整治效果。

四、建立完善执法打假工作体系

(一)加强执法管理。一是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执法指导和督查督办,克服因体制调整可能出现的市场分割、地方保护等问题;二是加强信息化手段在执法管理中的运用。“12365”系统开发的执法管理平台,将执法办案、日常执法管理全过程纳入到该平台运行,实现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上级局对下级局执法活动的有效监督和指导;三是推进执法打假绩效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打假绩效评价体系,以绩效带动执法管理工作。市局部署的各项重点工作都要纳入考核范围,并侧重从案件数量、查获货值、向社会公布的案件数量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一次全市性执法行为集中检查,督促各地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伍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强化工作创新。一是落实地方政府工作责任。通过建立健全稽查建议书、约谈、承诺等制度,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专项打假和区域整治责任;二是构建社会积极参与执法打假工作的平台。加强电子商务产品执法打假研究,积极探索与电商平台建立执法打假协作机制,依托“12365”系统建立起适应电子商务产品执法打假的联动机制。鼓励奖励举报,扩大案源线索,落实奖励举报制度;三是大力推进技术执法。将标准规范、检测手段、技术装备应用到执法的各个环节,不断加强技术手段在执法工作中的运用。提高执法人员熟知产品标准、读懂检测报告、分析质量问题等技术执法能力;四是大力构建以执法打假重点产品目录为指导的工作模式。通过案件分析、专项总结、企业调查等方式,确定本地执法打假重点目录,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打假工作。重点产品目录要向上一级部门报送备案,所办理的重点产品案件数量要占到总案件数量的30%以上。

(三)加强重大突发质量违法案件应急处置工作。严格执行《质量技术监督重大突发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完善风险排查措施,健全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坚持“第一时间”处置法则。完善突发案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和评估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四)落实两法衔接工作要求。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关于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涉刑案件的移送工作,坚决杜绝以罚代刑、罚过放行和降格处理。推进总局、省市“双打”领导小组两法衔接信息化平台的应用,尽快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与刑事司法信息的互联互通。“双打”案件全部录入“两法”衔接信息化平台,面向司法机关开放。

(五)推进“12365”系统建设应用。加快“12365”系统信息化平台配套建设,适时组织实施《“12365”热线服务规范》和《“12365”风险信息分级和处置工作规范》。健全工作制度,确保12365热线值守、接听、处置等工作运转规范。加强12365系统应用,做到执法打假案件全部上网,统计分析、信息采集等工作全部在网上自动运行,充分发挥12365系统在风险排查、质量监督、执法打假、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作用。

(六)严格执法打假信息报送。准确、按时报送执法打假统计数据、专项工作信息和案件查处情况,加强大案要案报备工作,切实提高执法打假统计数据和信息报送工作质量。信息报送情况,将作为今年考核地方政府生产环节“双打”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强化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一)严格安检机构资格管理。继续完善安检机构规划设置、资格许可、监督管理、考核培训工作机制,加强监管人员、审查人员、检验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能力。积极与公安机关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互通制度和联合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查处机动车检验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监管合力。

(二)继续开展质检机构分类监管。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要求,认真实施质检机构分类监管制度。加强对《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检查承检工作规范(试行)修订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质检机构检验行为,提升工作质量。

(三)推动质检机构做强做大。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系统内质检机构整合,鼓励市检测中心检测范围扩项,提升检测能力,加强对新干箱包检测项目建设的指导,推进我市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六、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

(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政策法律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深入分析和主动防范工作风险、队伍风险和管理风险。加强业务能力建设,优化业务流程,严格痕迹管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努力实现监督执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促进工作质量和效能的提高。加强业务工作督促检查,切实做到每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记录。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办法范文5

一、督查目的

通过深入持久的督查行动,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部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统筹、领导全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组长由程怀远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府办党组副书记梁长浓、市安委会副主任(兼市安委办主任)梅健敏担任,成员由各镇政府(街道办、农场,下同)和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旅游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海事处、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市公安交警大队、江门**供电局等单位领导组成。

各镇、各部门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三、督查形式

此次督查行动在市政府及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市安委办负责对各类安全生产督查活动的协调指导,并组织开展全市综合督查行动。

各镇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本地区、本行业系统的“百日行动”,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督查由各镇政府组织实施,专业督查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61号)和市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台府办〔**〕53号)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工作。

四、督查内容

(一)综合督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一是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定期召开镇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二是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合理分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情况;三是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情况;四是镇、村委会(居委会)安全监管机构设置情况;五是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投入使用情况;六是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强化源头许可情况;七是落实安全生产“三项经济政策”(风险抵押金、提取安全费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等制度)情况;八是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及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等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一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二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情况,尤其是2007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整改销号的情况。三是全面排查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并在汛期来临之前落实除险加固措施或完成治理工作的情况。

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一是今年一季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进度情况;二是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报告建档制度的通知》(粤安〔**〕4号)情况;三是本地区、本部门去年以来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4.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情况。

(二)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

1.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有色、烟花爆竹、机械和其他制造业、电力设施、建筑施工等工矿企业(单位)及其生产、储存、运输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水上交通运输等行业(单位)的站点、场所、设施以及城市相关基础设施;

3.渔业、农业机械、水利等行业(系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酒店)、网吧、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台风、暴雨、洪水、雷电、山体滑坡及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7.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8.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9.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10.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11.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安全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1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安全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13.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14.查处、取缔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的情况;

15.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16.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17.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9.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20.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五、组织实施

(一)综合督查。

为顺利迎接省对我市的专项督查,市政府定于6月上旬对各镇进行综合督查,具体由市安委办负责落实。计划组成四个督查组,分赴各镇开展督查工作,每个镇督查时间不少于3天。督查组将听取当地政府的工作汇报,并抽查2-3个重点村委会(社区)、每村委会(社区)2-3家企业。

(二)专项督查。

1.由市经济贸易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进行专项督查。

2.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幼儿园进行专项督查。

3.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安监局、市文广新局等有关部门,对民爆器材企业及其使用、储存、运输、回收等各类设施设备以及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进行专项督查。

4.由市公安消防大队牵头,会同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文广局、市经贸局等有关部门,对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隐患、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进行专项督查。

5.由市公安交警大队、市交通局共同牵头,会同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对剧毒物品、危化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实施准运制度、规定运输线路和运输时间制度以及超速、超载、不按线路行驶及无牌无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督查。

6.由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建材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7.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公安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农村敬老院、救助庇护站所进行专项督查。

8.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气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对易受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危险区域(点)、企业、单位、场所进行专项督查。

9.由市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共同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房产局等有关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燃气供应、供水、以及公路建设管理、道路、桥梁、隧道等重要基础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0.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公安交警大队、**海事处等有关部门,对道路、客运、水上交通、交通工程施工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设备以及道路交通路面监控和各项措施、标志标牌等警示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1.由市文广新局牵头,会同市公安消防大队、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对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进行专项督查。

12.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安监局,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厂企以及所属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专项督查。

13.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对工业危险废物及放射源处置进行专项督查。

14.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局对水利行业(领域)的企业、山塘、水库等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5.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渔船、渔港进行专项督查。

16.由市旅游局牵头,会同市公安交警大队、市体育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景点)进行专项督查。

17.由市工商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专项督查。

18.由市质监局牵头,会同市安监局、市建设局、市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9.由**海事处牵头,会同市交通局、海洋与渔业局、**航道分局、市港务局,对水上交通尤其是“四客一危”船舶进行专项督查。

20.由市气象局牵头,会同市安监局,对防雷设施进行专项督查。

21.由**供电局牵头,会同市安监局、市经贸局,对电力设施及施工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22.由市公资办会同各资产营运公司、市有关部门,对市公资办属下企业进行专项督查。

其他行业和领域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相应的专项督查。

各专项督查要在5月底前完成,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系统的督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镇、各部门单位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立即行动起来,把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各镇、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制定本辖区、本行业的具体实施方案,分别组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61号)和**市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台府办〔**〕53号)有关要求,全面深入组织开展好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办法范文6

一、整治目标和内容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督促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现场管理,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达标建设,提升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非煤矿山安全事故,使全县非煤矿山企业达到“合法生产、管理规范、现场安全”三大目标,实现“五有五落实十达标”。

(一)合法生产“五有”

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和环保“三同时”手续、开采设计。

(二)安全管理“五落实”

配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台帐记录;应急救援预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定期开展演练并做好记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项经济政策;安全管理档案健全规范。

(三)现场安全“十达标”

1.严格实行分台阶(层)开采。全面贯彻执行“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原则,杜绝“一面墙”和高陡边坡开采;有经批准的开采设计和安全专篇,并严格执行。

2.严禁违规爆破。杜绝掏底崩落、扩壶爆破等违规爆破作业,除生产型材和最大开采高度小于10米的矿山外,强制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

3.严禁冒险作业。及时清理浮石、险石,积极推进机械化铲装作业,杜绝高陡边坡和浮石、险石下冒险作业。

4.确保排土安全。排土场的选址建设经正规设计。防排水措施到位。排土工艺选取合理,排土作业规范。

5.安全距离有保障。矿山之间,矿山与周边民房住宅、道路交通、工业设施、高压供电线路等之间的安全距离和爆破安全距离达到规程要求。

6.严格管好爆破物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合法有效,爆破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安全可靠,民爆信息系统运行正常,领退制度严格规范,台账记录完整清楚。

7.用电安全。变压器、配电房、电气开关等涉电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完备,电缆电线敷设规范,警示标识醒目。

8.机械运输安全。机械设备传动部分在外的转动轮齿、三角皮带、排风扇等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有效;特种设备(空压机、储气罐、装载机、挖掘机、运输车辆等)定期检测检验并安全有效,运输平台的留设符合规程要求。

9.防范职业危害。穿孔、破碎筛分、铲装场所作业人员佩戴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防护用品,有效防范职业危害。

10.预防事故无伤亡。控制不出事故或少出事故,

二、整治时间和步骤

(一)安排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1-4月)。各乡(镇)要召开专题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作出全面具体安排部署,并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落实整治工作方案,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进行逐一调查摸底,如实填写登记表,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实施治理阶段(5-10月)。各非煤矿山企业依据有关法规、规程和标准,对照这次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本企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期限和责任人,整改治理各类事故隐患;乡(镇)政府对企业自查和整改工作进行检查督查;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严格按照整治内容和要求进行整治并达到检查验收标准。

(三)检查验收阶段(11-12月)。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逐一检查验收;并对全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迎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支部书记

县发改局副局 长

县经济局工会主席

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环保局副局长

县林业局副局长

县供电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负责具体整治日常业务工作。

(二)整治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审查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和许可证颁况;督促指导各乡镇和企业编制及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调查摸底和安全隐患排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按照“属地原则”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检查相关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核准和备案情况,对没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准和备案的项目进行依法处理。

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采矿权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和矿业秩序整顿,加强对非煤矿山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提升开采生产规模,整合采矿权设置范围过小以及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对无证开采、持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不按许可的矿种开采等行为依法查处,保障开采设置具备安全条件;对县政府作出停办、关闭决定以及采矿权人申请注销的矿山,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爆破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检查企业爆破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行为的合法有效性,查处打击非煤矿山开采爆破作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台帐记录;核查爆破器材库(包括临时存放点)是否通过验收;负责对涉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检查持证上岗情况;强化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进一步提升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格民爆物品审批,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和经整治验收不合格的非煤矿山,不得审批民用爆破物品。

经济局主要负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限制、淘汰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矿山区域、重点流域的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审查环保“三同时”履行情况;加强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督促指导企业编制、完善环境安全应急预案;检查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负责查处破坏环境及环境污染事故。

林业部门主要负责林地征用的审核审批,指导企业合法合理使用林地;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林地和建设项目区域内各种盗伐滥伐林木资源及破坏林业生态等行为;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复垦和恢复植被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查处破坏环境及环境污染事故。

电力部门负责输电、供电系统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电力的供给和违规用电的查处,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和经整治验收不合格的非煤矿山,不得提供电力保障。

四、整治措施

(一)按照整治要求,对照“五有五落实十达标”等方面内容分级检查验收,县级检查验收乡级。县级抽查验收不低于50%,乡级100%检查验收。

(二)制定检查验收标准。根据《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整治要求制定,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表见附表1.2.3)

(三)凡被县级检查、乡级逐一检查为整治验收不合格的(整治检查验收评定为70分以下的矿山),将分类采取以下整治措施:

1.被乡级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县级检查一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2.被县级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列入县级安全生产黑名单实施监控,公安部门不得审批提供民爆物品,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安监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延期手续;

3、被市级和省级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矿山,列入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实施监控。安监部门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部门取消采矿许可权;

(四)实行重点安全生产挂牌。被县级和市级检查验收不通过(抽查中有40%的矿山未检查验收合格的可评定为检查验收不通过)的乡(镇)。列入下年度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乡镇,按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责部门和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工作,务求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达到治理标准。

(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项整治联合机制,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整治各类问题和隐患。

(三)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乡镇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 宣传动员和安排部署工作,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落实整治措施,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