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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调查报告范文1
关键词:城乡规划专业;本科教学;社会学;课程体系
1引言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系统表现更加多元复杂,其物质空间的规划建设中涉及的学科知识也愈加全面,同时也赋予城乡规划专业更多功能与责任。城乡规划专业本科阶段培养的人才不仅需要较好物质空间规划设计能力,还需要全面的知识体系,具备一定的研究与创新能力,以应对城乡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现象与复杂关系。而城市社会学以其特有的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从更加人性化的角度为城市的规划与建设提供多维度的研究理论与方法基础,在城乡规划专业教育知识体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2社会学与城乡规划专业教育的关系
2.1社会学研究与现代城乡规划研究的结合
随着城乡规划学研究范围与研究内容的扩展,原有的物质空间规划设计的学科基础已难以满足对城乡环境的分析研究需求,社会学因其研究角度与研究方法的多样性为城乡研究提供了多维与深度研究的可能性,能够从多维视角对人类社会活动进行系统分析,对城乡规划的研究起到基础性的支撑作用,也弥补了城乡规划领域重空间设计轻人文内涵的不足。在城市规划学科发展的过程中,既有与社会学研究紧密结合的历史进程,也有新时期与城乡规划学科新的结合与创新。社会学以其特有的学科思维一方面为城市研究提供了深入剖析的路径与方法,另一方面则从社会行为空间角度研究更加人性化的城乡规划与设计的理念。学者们从社会学思维的视角下,分别对城乡规划的制度建设、规划内容与方向等规划实践、以及城市空间环境营造与社会发展的相互影响等具体的理论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更加注重城乡规划中的社会平等与公平、公众参与的价值。
2.2社会学类课程对城乡规划本科教育意义
目前在城乡规划专业开设的与社会学相关课程如城市社会学、城乡社会综合实践调查、城市规划系统工程学以及部分实践环节等,涉及的城市社会学知识包括社会学基础研究内容,如基础概念与理论、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和社会问题等;城市社会调查研究方法则偏重于将社会学的调查、统计与分析方法引入城市空间研究;城市规划系统工程学则以系统工程的方法解决系统的研究思维与研究技术等内容。此类课程多在本科专业三至四年级等高年级开设,以配合从建筑、街区的物质空间设计转向更加宏观的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城市详细规划设计和乡村规划设计等学科思维转变过程,应对更加复杂的研究对象与内容。
3社会学类课程应用重点
3.1研究方法
社会学是一门具有多重研究方式的学科,主要有科学主义的实证论的定量方法和人文主义的理解方法。随着2011年城乡规划专业成为一级学科,社会学在城乡规划本科教育体现中重要性更加凸显,《城市社会综合调查》课程是国家《高等学校城乡规划本科指导性专业规范(2013版)》中要求独立开设的一门社会学调查方法类课程,以往则是社会学类课程作为相关知识体现在选修类课程中。该课程是以社会调查方法的学习与实践为核心,有目的、有计划、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社会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材料,为规划与设计提供基础资料的社会调查方法。常见的调查研究方法如历史研究法、观察研究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调查、个案研究、测验或实验等科学方式,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借以发现存在的社会问题,探索有关规律的研究方法。该课程对于城乡的分析和研究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城乡基础资料调查。在现阶段的城乡规划实践中,城乡建成环境的现状调查是规划设计的前期,也是更深层次研究的基础。规划前期常见的调查方法如访谈、问卷、实地观察或勘探等,可从政府、居民等不同利益群体对城乡建设的不同需求出发,针对城乡建设环境进行调查和分析。但往往由于城乡系统的庞杂性和调查范围及内容的有限性,如何选择适当的调查项目以及适度规模的调查范围则尤为重要。(2)城乡建成环境分析。城乡建成环境的现状形成于地域自然与人文环境的积淀与累积基础上,以人为本的规划设计理念不仅需要对城乡地域物质空间进行分析,亦需对长久以来形成的空间形态、生活方式与社会运行进行深入理解,不仅要技术层面的分析工作,也需求对人文层面有着深入的分析和理解。以社会调查的方式将基础资料进行收集后,需有适合的技术方法进行数据的整理、分析,以获得对研究对象的进一步深入了解,寻找城乡发展的规律性线索。(3)人的活动行为的分析。人是城市的主体,城市规划的优劣主要取决于人的城市体验和感知,因此关于人的活动行为的调研分析,是校核城市空间设计成果的重要指标。社会学提供了人的行为方式的系统分析方法,能够从活动的类型、人群的定位、活动的个体心理,以及社会因素对行为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该方法能够从根源上理清人的行为活动与城市空间的内在耦合关系,明确人的社会属性是城市规划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通过自然环境与人居环境的整体联系满足城市人的多元、复合的活动要求,这也是城乡规划学科以人为本核心价值的内在体现。
3.2研究内容
(1)宏观层级的城乡系统与结构。城乡的发展不只是城乡物质空间环境的变化,也体现着城乡内在结构的系统性改变,我国的城乡规划体系也是随着城乡二元结构的不断深化调整做出的实时应对,城乡结构是整个社会宏观结构体系的重要部分,破解城乡规划的实施难题,必须从社会学的宏观视角进行社会结构的剖析,涉及的内容主要包含社会组织结构、区域结构、就业或分工结构、收入分配结构、消费结构、社会阶层结构等若干重要子结构。基于上述社会学内容的分析,能够更好地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等规划领域给予充分的支撑和论证,使城乡规划在宏观层面能够发挥协调与解决城乡社会矛盾的更大作用,体现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2)微观层级的社会行动。我国在经历了数十年的快速城乡建设后,新城建设热潮在逐渐降温,从“增量规划”转向“存量规划”,“存量规划”要求在已有的城乡建成区提升建设质量、改善人居环境,从城市空间塑造转向城市行为的再造。应用而生的“轻规划”“微改造”等新的规划设计理念更偏重对于已有空间环境的提升与改善,激发城市新的活力,修正“大广场”“宽马路”等建设脱离社会实际需求的问题或现象。社会学在其长期的研究中所关注的微观层级的社会个体、群体的行为活动以及社会问题等内容,成为建设宜居城乡人居环境研究的重要基础,亦可对规划与设计实施的形成直接有效反馈。
4社会学类课程应用思考
城乡规划本科专业具有多学科背景的特点,多以土建类学科、地理类学科为主。由于各学校基于不同学科背景开设城乡规划专业,丰富了城乡规划专业的内涵,形成了不同学校城乡规划专业的各自办学特色。但不论办学背景如何,随着最新版国家城乡规划专业指导性规范的出台,规划设计类课程已成为教学体系围绕的核心,空间的设计表达是专业的特色及优势。但同样也会造成课程知识体系的单一,不适应当前城乡规划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结合现今专业发展趋势和实际,首先应从社会学知识内容进行重新梳理和植入,体现出社会学对当今城乡规划学科的重要影响。
4.1在理论知识基础构建层面
社会学在城乡规划领域的理论知识构建主要包括:社会学基础理论、社会调查与数据处理的思路与方法、社会阶层和社会空间结构特征等内容,均应为城乡规划专业在本科阶段要掌握或熟悉、了解的知识内容,具体的知识要求为:(1)城乡人口与社会知识单元;包括城市社会学基本知识、与城乡规划的关系、城市社会要素、城市社会的分析方法、社会阶层与空间结构等。该知识单元是宏观层级的城乡系统与结构的体现,关注城乡领域的社会学问题,利于学生从宏观的社会视角对城乡规划进行解读,落实规划的公共政策导向。(2)城乡社会综合调查研究知识单元;包括选题与文献综述、社会调查类型与设计、社会调查方法、资料统计与分析。该知识单元属于微观层级的社会行动的内容,更多为具体的研究方法和手段,突出社会学应用的实践技能,有助于学生在规划设计中调研分析方法的科学应用。上述两部分知识单元已包含社会学在城乡规划领域研究的重点,但内容较为综合且涉猎较广,如何将社会学类知识在城乡规划课程体系中合理构建是关键也是难点。基于规划设计类课程为专业教学体系的主线,以及学分制改革的趋势,教学计划中社会学类理论课程不宜占较大学时,为了更好地将社会学应用到教学中,在教学计划的制定中应注重课程的交叉与互动,使单一理论课程转化为一系列的知识体系。因此将社会学的研究思维与研究体系加入其他专业核心课程内容中,则可以通过社会学的选题、调查、分析、结论等逻辑化的研究方式改善以空间设计为基础的思维局限,指导学生以循序渐进的研究方式和步骤完成对城乡环境的研究和分析过程,培养本科阶段初步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有助于加强学生对于相关知识的认知程度,进一步重视理论课程与设计环节的互助和支撑作用。
4.2对规划设计类课程的实际意义
城乡规划专业在以物质空间规划与设计为主线的课程设置中,社会学相关知识课程往往以理论讲授形式开设,教学效果受限于课时学生对此类课程的认知程度与重视程度,往往难以形成良好的效果与反馈。开设专业核心课程之一的《城乡社会综合实践调查》,相较之前的《城市社会学》课程而言更加注重社会学知识与方法在城乡社会研究中的意义,注重社会调查的理论与方法,并与城市社会学的基础概念、理论与调查方法、分析方法等相结合,将纯粹的理论课程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能够更好地支撑以规划设计类课程为核心的课程体系,枯燥的课堂讲授与生动的社会调查大大提升了社会学类课程的教学效果,同时为设计类课程的资料整理与现场踏勘提供了科学化、系统化的调查和研究方法,为后期设计思想的形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培养城乡规划专业学生联系实际、关注社会问题的学术态度,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能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具体课程关系如下
4.3实践教学环节层面
城乡规划本科教学在专业实践方面体现社会学知识体系的主要为认识调研,认识调研实践领域包括住区认识调查、社会调查、城乡认识调查、结合规划设计课程的调研四个实践单元,具体的内容如下:(1)住区认识调查研究;包括住区空间结构、住区道路与交通系统、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住区绿化系统,该实践单元注重社区规划导向下的住区研究,内容以空间的类型和层次调研为主,强调住区结构体系的完整性和设施的均衡构建。(2)社会调查研究;包括问卷编制与调查组织、调研数据分析的方法、调查报告的撰写,这一实践单元突出调研具体方法的实践应用,注重调研程序和调研成果的关联。(3)城乡认识调查研究;包括城乡功能布局、城乡空间结构与形态、城乡道路与交通系统、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绿化体系,该单元的实践内容涉及城乡领域的空间和规划体系,是从宏观到微观的认知调研。(4)结合规划设计课程的调查研究,包括调查研究的内容、调查研究的方法、调研成果的表达,这类调研是与设计课程并行的实践环节,注重设计课程的实践性和真实性。上述认识调研环节作为拓展能力的培养,不作统一要求,可由各校自己掌握。基于实践环节的知识体系要求的自主性特点,如何将上述四个实践单元与实践课程体系相结合以及如何对专业教学起到支撑作用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四个实践单元并非独立的课程内容,必须与对应的专业课程相结合,设计类课程体系是专业教学的核心,因此必须将社会实践与设计课程的知识体系相关联,起到从课堂内的学习交流过程走向社会实践的真实体验和认知,能够更好地强化城乡规划专业本身具有的实践性特质。同时可以将.大学生暑期活动的实践结合到专业的实践当中,一举两得,会更加具有专业指向性。因此,依据实践教学的知识内容,城乡规划专业的课程设置应提高对于实践环节的要求,从低年级的建筑设计阶段,至三、四年级的城乡规划设计阶段、以及毕业设计阶段均要求设置与设计课程相配合的实践环节(详见表2),以辅助深化设计及理论课程。实践环节中的资料收集、调查、分析和统计等环节等均需与社会调查理论与分析方法紧密结合。
5结语
城乡规划专业学科及专业发展的历程中,社会学的影响如影相随。从学科知识体系的构建、理论与方法的应用,至规划与设计实践,社会学类知识为城市与乡村从视角、方法和内容的研究都提供了更加丰富与多层次的思维与路径,并以更加具体化和实用性的知识点融入了城乡规划专业在理论基础知识构建、规划与设计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成为本科阶段树立正确的规划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的重要知识领域。
参考文献:
[1]罗吉,黄亚平,彭翀,刘法堂.面向规划学科需求的城市社会学教学研究.城市规划,2015(10):39-43.
[2]黄亚平,陈静远.近现代城市规划社中会的思想研究[J].城市规划学刊,2005(05):23-29.
[3]李浩,赵万民.改革社会调查课程教学,推动城市规划学科发展[J].规划师,2007(11):65-67.
城乡规划调查报告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区、乡、村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全区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区、乡、村庄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区城乡建设综合监察大队受区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区城建监察工作。
第五条城建监察执法活动遵循的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教育与处罚结合;
3、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执法。
第六条区城乡建设综合监察大队在城建监察工作中的职责:
(一)实施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乡规划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对在全区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区、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进行建设的,应由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直至没收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在城市、建制镇、工矿区建设中,对需要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配合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二)实施城镇规划区、工矿建成区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占用、挖掘城镇规划区、工矿建成区道路,损坏道路、桥涵、给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监督城镇规划区、工矿建成区道路、桥涵的使用。对不按规定使用道路和桥涵,擅自开挖、占用道路和桥涵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开挖占用者,可给以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处理。
(三)实施城镇规划区、工矿建成区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照《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对影响、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镇规划区、工矿建成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中涉及市政设施部分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实施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对破坏城镇、工矿区上下水道、道路照明、防洪、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及附属物的行为给予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处理。
(四)实施城市、建制镇、工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五)实施城市、建制镇、工矿区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林、园林绿化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城建监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时,应佩带统一标志,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向被检查者出示证件。
第九条对一般违法行为,依照简易程序查处:
1、根据有关规定,指出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者的违法行为;
2、填写《违法现场记录》;
3、依据有关法律决定处罚形式并填写《违法处罚决定书》;
4、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监督执行,对被检查单位还应填写《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十条对重大违法行为,依照普通程序查处:
1、立案:发现重大违章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立案查处;
2、调查:勘察现场、询问违法责任人、询问证人、收集有关证据;
3、报批:承办人应对承办的案件,根据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并附上案件调查报告,城建综合监察大队按规定的权限审定或报批;
4、裁决:案件的处理意见经批准或审定后,监察大队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作《违法处罚决定书》;
5、送达:在规定期限内将《违法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者;
6、执行:逾期未申请复议或未,又未履行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的,城建监察大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将执行结果连同执法过程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被处罚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城建监察大队进行罚款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票据,罚款收入按有关财政规定办理。没收、查封或扣押的物品必须向当事人开具物品清单,由当事人在清单上签名盖章。
对没收的物品要妥善保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城建监察人员是区人民政府授权行政执法的管理人员,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执法证件;
(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第十四条城建监察人员在实施城建监察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遵守纪律。上岗时,一律持行政执法证,佩戴统一标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
第十五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制度,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城乡规划调查报告范文3
一、充分利用地理新教材开展研究性学习
地理学科的研究性学习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进入问题情景阶段(确定问题);二是实践体验阶段(解决问题);三是表达和交流阶段。地理新教材正文内容的编排对于研究性学习三个阶段的展开与进行均有很好的内容与之相对应,十分有利于教师结合教材和学生一起开展研究性学习。首先在教材每章刚开始时都会给出一些问题。如必修3“第一章地理环境与区域发展”,有如下问题:“什么是区域?”“如何认识不同区域自然环境及人类活动的差异?”“什么叫数字地球?”这正与研究性学习的第一个阶段相对应,学生可以带着这些问题开始这一章的学习。同时,教师应帮助学生通过搜集相关资料,了解对这些题目现有的认识水平,若该题目中隐含着争议性的问题,则要引导学生从多个角度认识、分析。在此基础上,学生可以建立研究小组,共同讨论和确定具体的研究方案,包括确定合适的研究方法、收集可能获得的信息、准备调查研究所要求的技能、可能采取的行动和可能得到的结果等。
在确定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以后,学生要进入具体解决问题的过程。此时,地理教材的正文和图表就相当于一些信息资料,教师要引导学生,学会对正文内容和图表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掌握问卷、上网、查阅书刊杂志等常用的信息收集方式,获取所需要的信息资料。同时让学生学会识别对课题研究具有重要关联的有价值的资料,有逻辑地整理与归纳课文资料,最后进行综合整理判断,得出相应的结论。这时再结合教材引导学生反思所得结论是否充分地回答所研究的专题,是否有必要采取其他方法获取证据以支持所得结论等。
二、充分利用乡土地理开展研究性学习
乡土是学生生活、成长的地方,是学生最熟悉的地方,乡土研究主题具有浓厚的生活性和时代性。充分利用乡土资源开展地理研究性学习活动是新课程条件下培养兴趣,引导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形成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一)立足乡土,精心选题。
家乡的山川河流、名胜古迹、城乡规划、民风民俗等都有地域特色,可立足乡土,就地取材,提出课题,但要注意选题是实施研究性学习的关键,应精心挑选。首先,让学生按照自己的兴趣和知识结构自主选择一个合适的课题。例如,在以家乡的4A级景区“云龙湖景区”为载体的研究性学习中,有学生选题为“关于云龙湖景区的研究”,题目太大,不易探究,如果改为“关于云龙湖景区旅游资源的调查研究”,就目标明确,便于实施。
(二)走进乡土,合作探究。
课题确定后,教师应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性、积极性,有目的、有计划地引领学生走进乡土、探究乡土。探究过程中,教师要鼓励学生善于观察、勤于思考,并及时对学生的研究工作进行合理的评价,督导学生开展自评和小组互评,彼此分享、合作交流,共同解决遇到的难题。
(三)展示成果,回馈乡土。
当研究渐趋成熟,教师应及时指导学生将经过实践、体验所取得的收获进行整理、加工,形成书面材料,展示成果。鼓励学生将成果多样化,既可以是小论文、调查报告、心得体会,又可以是相关主题图片展、诗画展、辩论会等形式。同时,在新形势下,也应鼓励、指导学生积极利用网络优势,引导学生在网络环境下开展有意义的学习和探究活动。
充分利用乡土资源,积极开展地理课题研究和研究性学习活动,对教师和学生都是一个双赢的结果。这一过程,学生不仅培养了创新、实践能力,而且提高了人文素养,更通过对家乡自然景观、人文风情、社会发展的探究,对家乡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大大增强了乡土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三、充分利用网络开展研究性学习
开展地理研究性学习离不开网络资源的利用,网络是各种地理信息的宝库,也可以成为师生交流的平台。具体来说,网络可以为师生提供地理研究性学习的各类信息;网络可以告诉学生开展地理研究性学习的方法;网络可以为学生创设发现课题的情境;网络还可以为地理研究性学习的评价和成果的展示提供强有力的平台。
城乡规划调查报告范文4
关键词:综合实训;课程体系;土地资源管理专业
随着我国土地资源管理事业的发展,对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毕业生的需求量逐年增大,招生规模也随之不断扩大,用人单位希望招聘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毕业生。结合院校学科背景与办学特色培养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专门人才就成为一个紧迫的课题。作为一所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独立院校,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受到了高度重视,需要开设相应的课程来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课程体系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核心,其合理与否决定着人才培养目标的质量和实现程度[1]。
一、背景分析
为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通过对国土行业从业者、专家的走访调查,收集分析当前国土行业主要面对的项目类型,在对这些项目类型进行分析归纳后,结合学院周边环境以及院内实验室软硬件设施条件、师资力量、学生知识背景等客观实际,设立了包括专题讲座、城镇地籍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和土地利用规划等四个项目模块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综合实训课程体系,每个模块下设若干相对独立并前后相承的实验项目,具体实验项目设置如表1所示。这些项目模块以实践教学为主,涵盖了国土行业当前进行的主要业务类型,项目相对独立,并且循序渐进,先导项目是后续项目进行的铺垫,后续项目在先导项目基础上开展。通过本实训课程体系的训练,学生能基本掌握常见项目的流程、技术难点以及常见问题的解决措施。
二、课程特点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将理论应用于实践的重要过程[2]。在深入行业调研,综合分析社会与行业需求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师资以及教学资源条件,设置了由专题讲座、城镇地籍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和土地利用规划等四个模块组成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综合实训课程体系(表1所示),每个模块下面又包含若干子模块,这些子模块分别承担一个环节的实训任务,共同构成了整个实训体系。
该实训体系具有如下特点:
(一)以项目为载体,重点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
实训体系由专题讲座、城镇地籍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和土地利用规划等四大模块组成,除去以宣传动员、职场人际关系处理为主题的专题讲座外,城镇地籍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和土地利用规划等三大模块被设置为三个独立并完整的国土项目,每个项目又被分解为若干子项目。指导教师通过适当的演示,让学生分组围绕各自的项目进行分工协作,共同完成项目。在完成项目的过程中学生将按照行业规范,创造性地运用在前三年所学的专业知识,完成项目。既帮助学生理清了知识点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又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打造自己的核心就业竞争力。如在城镇地籍调查模块中,城镇地籍调查项目被分解为地籍控制测量、地籍碎部测量和地籍图表绘制三个子模块,在实施过程中学生需要综合运用测量学、地籍管理、计算机制图和土地管理学概论等课程的知识,创造性地使用全站仪和南方CASS软件绘制项目区的地籍图表。
(二)实训模块前后联系,完整的模拟了国土行业常见项目流程
土地调查主要是了解土地利用现状,为今后的土地利用服务;而要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必须先取得土地利用现状资料,必须进行土地调查。简而言之,土地调查是基础工作,土地规划是对未来土地利用方向的规划与布局。整个实训体系涵盖了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土业务流程,按照业务的先后顺序模拟了国土业务的开展秩序,有助于学生更好的认识和理解国土业务流程。
最近几年国家开展的国土业务类型主要有地理国情普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土地整治等土地调查和土地利用规划两种类型的项目。每种类型的项目虽然具体要求有所不同,但实施过程大同小异。如土地调查型的项目,均包括实施方案拟定、人员组织与培训、内业影像解译、野外调绘、内业矢量化、报表与图件输出、土地调查报告撰写等基本环节。参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流程,设计了农村土地调查模块,在50个课时里安排了遥感影像室内解译、野外调绘、内业矢量化、成果输出等四个子模块,模拟了农村土地调查的全流程,让学生能基本掌握从遥感影像室内解译到报表与图件输出的农村土地调查全过程,大大缩短学生就业后的再培训时间。
(三)多种教学方法结合使用,推动课程改革
实训过程中运用启发式教学、项目驱动教学、演示法与课堂讨论法等多种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动机,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以求取得较好的学习效果。同时,在综合实训过程中不断检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为今后有针对性的优化课程设置,推动课程改革起到助推作用。在综合实训过程中获取的数据与图件成果,可作为今后课程的教学素材使用,为实验课程改革提供数据支持。
三、实训教学效果
根据对参加了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综合实训课程的本专业学生的问卷调查结果,79.25%的学生对综合实训项目的实践教学效果表示满意,18.87%的学生表示一般,1.89%的学生表示不满意,说明绝大数学生认可综合实训这种集中式的实践教学方式。71.70%的学生认为综合实训课程能够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24.53%的学生表示一般,3.77%的学生认为综合实训对自己作用不大,说明综合实训确实能够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86.79%的学生对综合实训课程的内容设计表示满意,7.55%的学生表示一般,5.66%的学生表示不满意,说明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综合实训课程内容的设计得到绝大多数学生的认可,这与在用人单位得到的反馈信息是一致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综合实训课程体系得到了市场的认可。
综合实训课程体系受学校软硬件教学条件、师资力量等方面的制约,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开设的实训模块较少,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一些突发故障的处置能力不足。今后将陆续增加土地整治、土地估价等模块,通过引进业界人士参与实训课程、教师到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等形式增强教师的业务能力,以期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实训课程指导。
四、结语
土地资源管理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管理学科,仍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中,因此,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综合实训课程体系也需要不断的改进与完善,实训教学团队应不断追踪行业的发展,将国土战线的最新动态融入综合实训教学过程中,以保证学生能得到最符合行业需要的实训,打造学生就业的核心竞争力。与此同时,良好的软硬件教学条件也是高质量教学的保证,应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综合实训教学条件建设。(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
参考文献:
城乡规划调查报告范文5
市县同城问题在我国普遍存在,是行政区划历史演变的结果,对双方(乃至多方)的城市可持续发展都带了很多负面影响。前郭县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县,与松原市的市县同城问题具有其特殊性。本文结合前郭松原市县同城的现状问题,对市县同城问题的三种解决方案进行了比较。通过分析,文章认为,想要解决市县同城的矛盾,关键是要从城市管理层面进行创新,建立合理的城市协调发展机制,并在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景观风貌、环境保护等方面统筹考虑空间关系。
1.引言
市县同城是指地级市与县或县级市的建成区相近或相连,造成一个城市有两个政府的现象。市县同城形成的根本原因是中国行政体制的混乱,从民国时期的“切块设市”,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撤县建市”“撤市建区”,再到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很多市、县的建成区扩大相连。行行政区划的混乱,造成了市县同城的问题。目前中国的市县同城案例分布在 18个省总计48个。前郭作为蒙古族自治县,其与松原市的同城问题既有市县同城的普遍矛盾,又有其特殊性。
2松原前郭市县同城问题与原因解析
2.1松原前郭市县同城存在的问题
2.1.1城区狭窄的问题,制约了城市的健康发展
松原前郭共处一城,市县的城区空间局促,郊区腹地狭小,严重的制约城市的健康发展。首先,经济要发展,生产规模要扩大。但成熟产业扩散受阻,产业结构无法有效的调整,经济发展、重大生产力布局受到的制约较多。其次,城市规模要不断的扩大,而城市土地空间有限,各种生活服务设施却难以合理布局。
2.1.2产业结构趋同,产生恶性竞争
松原前郭市县同城但分治,虽然从短期内地区经济会有一定的发展,但长此以往,只顾局部,不顾全局的现象难以避免。市县产业发展的条件相似,难免会造成产业结构趋同又各自为政的局面,形成相对独立的经济体,各自在发展上互相牵制,会削弱其整体的竞争实力,影响区域经济的规模效益和分工效益。前郭更是凭借其蒙古族自治县的特殊地位,单列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计划,在工业区建设,招商引资等方面跟松原进行强有力的竞争,导致总体利益下降。
2.1.3用地布局缺乏统一规划,基础设施重复建设。
在市县同城却分治,如果双方政府不能很好的沟通,无法达成共识,用地布局就缺乏统一的规划。比如松原的炼油厂,位为前郭县城的常年主风向的上方向,严重影响了前郭居民的生活环境。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因为不能进行有效而统一的规划和管理,就很容易形成“诸侯经济”,利用各自手中的权利,营造自己的“大而全,小而全”的天地。
2.2松原前郭市县同城原因
近些年,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为了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要成立一个新的地级市,限于财力的限制,新的城市很难在一片空白中崛起,需要借助一定的建成区,也就是在原来县城的旁边建设新城,甚至占据一部分县城,成为一个新的地级市。为了满足完善城镇网络和石油开采开发的需要,1992年国务院批准设立地级的松原市,撤销扶余市,设立松原市扶余区。松原市占据原扶余市的县城和前郭县县城的一部分。1995年国务院批准设立扶余县,辖扶余区的部分行政区域,扶余县政府迁至三岔河镇,前郭县因为民族自治县的特殊地位而被保留。这就造成了市县同城的局面。
3. 松原前郭市县同城问题解决模式选择
3.1市县同城三种解决方案比较
市县同城问题由来已久,对地区的经济和城市发展都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目前,市县同城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有三种,它们分别是撤县设市、撤县设区和维持现状。
3.1.1市县分治,县治外迁,或撤县设市(县级市),县治外迁
当县的经济发展状况较好,不能被地级市吞并时,县就会试图脱离地级市或升格为县级市,并将县治脱离地级市,外迁至其他城镇。县治外迁的优点是相对较为简单,并且没有改变县的独立权力,对县域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弊端是地级市和县仍然是独立的两个经济实体,产业结构趋同,恶性竞争,重复建设等问题仍然存在,甚至可能会出现小城市(县级市)包围大城市(地级市)的格局,可能会导致中心城市的衰落。
3.1.2撤县设区,县治不变
将县作为整体并入地级市,成为地级市的一个区。县治不变,成为区政府驻地。撤县设区的劣势是县改区后,经济管理权限被削弱,对行政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的发挥有所影响。同时,但撤县设区具有的优势更为明显,县改区后,城市只有一个最高行政主体,区的经济职能被削弱,权利被更多地集中在市级政府,可以更好地制定和协调经济发展政策、城市规划和建设、用地用水政策等。虽然暂时县的发展会受一定的影响,但长期而言是利大于弊的,
3.1.3维持现状,机制创新
即上级政府不对市县同城地区的行政区划进行行政干预,让其自行发展,但建立一套创新机制解决两者之间的问题。这种情况多是市不能吞并县,而县又不想迁出市或没有合适的地方可迁的情况。这种解决途径是一种难度较大的办法,可能需要付出巨大物质和时间成本。
3.2松原前郭市县同城解决模式与机制创新
3.2.1地区特殊性
前郭县是蒙古族自治县,享受县级市待遇,享有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经济自主发展的权利。在政治权利方面,自治县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在经济建设方面,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省单利,自治县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吉林省财政的组成部分,财政计划由省单列。自治县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系数高于一般地方。
3.2.2松原前郭新区的建设
前郭县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提高城市承载力,大举打造郭尔罗斯城市新区。新区南依郭尔罗斯大路,北临松花江,西至哈达大街,东至第二总干渠,总规划面积在50平方公里。与此同时,松原市也在积极的规划建设与前郭新区遥相呼应的江北滨江新区。在短期内,前郭新区和滨江新区的的建设增加了市县城市发展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城区空间狭窄的矛盾。
3.2.3松原前郭解决市县同城机制创新
考虑到在“松原——前郭”市县系统里,松原市和前郭县都发展态势良好,所以市县同城问题,应通过第三种途径解决,即“维持现状,机制创新”,可行的方案是:建立一套市县两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的规划管理体制,实施统一规划前提下的规划管理。市县互相协调共同发展;在涉及中心城区与前郭县城整体利益的城市道路系统、大型基础设施布局、产业布局、松花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必须双方协商,各负其责,履行相应的规划管理职责。
4.结论与展望
本文认为,要想解决市县同城的矛盾,推动松原和前郭的协调发展,关键还是要从城市管理的层面上进行创新,建立合理的城市协调发展机制,并在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景观风貌、环境保护等方面统筹考虑空间关系。
本文作为对市县同城问题的讨论尚属初级层面。新区的建设、新的协调机制的建立或许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松原前郭市县同城的矛盾,这就需要我们以后在行政体制改革方面做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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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谢涤湘,文吉,魏清泉.“撤县(市)设区”行政区划调整与城市发展.城市规划汇刊,2004[4]:20-22
城乡规划调查报告范文6
一、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二)未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4.《**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地震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二、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依法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三、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2.《**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二)超越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四、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2.《**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2.《**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六、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2.《**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2.《**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八、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地震监测标志;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四)地震监测标志;
(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九、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十、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十一、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十二、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十三、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十四、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十五、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没有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十七、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25项)
一、编制、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
法律依据:
1.《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二条:“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2.《**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震情和地震灾害预测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3.《**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地震灾害进行预测,并根据地震灾害预测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
二、编制地震台网规划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市、县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法律依据:
《**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走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特殊部门和单位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法律依据:
《**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供水、供热、燃气等属于生命线工程的部门和单位;
(二)车站、机场、铁路、港务等属于交通工程的部门和单位;
(三)大型商场、体育场、大型公共娱乐场所;
(四)医院、学校、二类以上幼儿园;
(五)大型厂矿企业;”
五、制定地震监测预报方案
法律依据:
1.《防震减灾法》第十一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2.《地震预报条例》第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召开地震震情会商会,对各种地震预测意见和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地震预报意见。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地震预报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报告。”
3.《**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短期预案;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监测、传递、分析和处理,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加强预测。”
4.《**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本市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
市、区(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并负责本辖区内的震情信息收集、分析与核实,在提出初步预测意见后,报上一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六、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七、负责震情跟踪与报告
法律依据:
《**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地震中期预报的区域,在震情跟踪过程中如发现有明显临震异常,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情况紧急时,可以由市或所在区(市)人民政府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八、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负责抗震救灾事宜
法律依据:
1.《防震减灾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2.《**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3.《**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转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抗震救灾事宜。”
九、平息和澄清地震谣言
法律依据:
1.《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2.《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发生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时,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协助。”
3.《**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条:“禁止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迅速予以澄清。”
4.《**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禁止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言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迅速予以澄清,公安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维持社会的稳定。”
十、会同有关部门调查、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法律依据:
1.《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二十四条:“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2.《**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害损失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民政等部门负责调查、评估。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结果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按规定上报。”
十一、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法律依据:
1.《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一条:“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市、区(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和破坏性地震的震后地震趋势判定报告并公告
法律依据:
1.《**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九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震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开展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对地震有关参数做出速报,并及时对震后趋势做出判断。”
2.《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四条:“对社会产生影响的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对本辖区近期内地震活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后地震趋势判定意见。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形成的震后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报告。”
第五条:“在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地区发生的普遍有感地震的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和破坏性地震的震后地震趋势判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可以适时向社会公告。”
3.《**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类型和震后趋势迅速做出判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同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十三、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
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十四、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现代化建设
法律依据:
1.《**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根据地震监测预报需要和规划要求,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现代化建设,更新落后设备,强化监测手段,不断提高监测预报水平。”
2.《**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震减灾规划要求,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工作。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防灾系统。”
十五、负责地震监测的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管理工作。”
十六、管理和指导地震监测台网(站)
法律依据:
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2.《**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建设所需投资和维持运转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3.《**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地震监测设施,应当接受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地震监测设施需要搬迁或者撤消时,应当事先征得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十七、对村镇房屋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对村镇房屋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逐步增强村镇房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
十八、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十九、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3.《**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类建设项目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二十、对地震工作给予表彰或奖励
法律依据:
1.《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本条例,为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检举有功的;
(三)制止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的。”
2.《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3.《**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八条:“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一、组织培训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地震监测工作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
二十二、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站)的工作,占用和干扰地震专用通信网的线路、信道及其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站)的工作,不得占用和干扰地震专用通信网的线路、信道及其设施。”
二十四、对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提出意见
法律依据:
1.《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确实无法避免而又必须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同意,并采取下列措施:……”。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第三十三条:“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十五、涉及特定地震内容的文稿审核
法律依据:
《**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内容的文稿应当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方可:
(一)已引起社会强烈反应的宏观地震异常现象的解释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