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管理办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电力安全管理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电力安全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管理办法范文1

长沙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及重大安全问题的协调处理机制。

市、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规划、物价、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梯的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倡导文明乘梯。

第六条 鼓励采用物联网等先进科技手段,提高电梯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电梯生产、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使用管理者参加电梯责任保险。

第二章电梯的生产与销售

第七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第八条 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电梯选型、配置及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

电梯的数量、位置功能布局等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施工时间、施工地点、施工内容、电梯参数以及电梯使用管理者等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电梯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并将销售电梯产品目录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电梯,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禁止销售电梯残次零配件。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与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电梯的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其中,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可以协商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已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二)电梯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三)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的,依照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上述(一)、(二)项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定期检验日期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封停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并在三十日内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电梯重新启用的,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数量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电梯安全管理岗位责任;

(二)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四)监督电梯的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

(六)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使用管理者发生变更的,原使用管理者应当向新使用管理者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电梯并及时报告电梯使用管理者。

第十七条 电梯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建设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电梯使用管理,确保交付给业主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解决。

第十八条 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电梯的住宅小区,其电梯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中,应当就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对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

(三)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电梯使用管理的相关信息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四)电梯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由物业服务单位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能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电梯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告、说明原因;

(五)电梯的运行、维护保养及定期检验所需的经费应当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利用电梯设置商业广告的收入,业主与物业服务单位可以约定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六)电梯的重大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使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每秒2.5米的乘客电梯以及其他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必须采用电梯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电梯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幼儿园、小学、老年公寓的电梯应当明确专人操作。

第二十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要求,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仪器设备和应急救援电话。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将单位名称、资质范围、驻本市办公地点、作业人员、仪器设备情况、应急救援电话、维护保养对象等信息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二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并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二)至少每十五日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工作;

(三)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

(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五)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接到故障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六)建立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和技术档案;

(七)进行电梯定期检验前的安全性能自行检查,出具自行检查报告,并配合电梯使用管理者做好电梯定期检验的申请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管理者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还应当及时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电梯的;

(三)违规进行电梯修理、改造的;

(四)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行为的。

接到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建筑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可以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医院、幼儿园、学校、老年公寓以及车站、港口、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乘客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并与维护保养单位建立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联网。

新安装的住宅电梯应当配置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并联网。

本办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住宅电梯,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时应当加装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并联网。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的建立和运行进行统一指导规范。

第二十六条 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不得使用的电梯;

(二)采用撞击、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三)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四)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电梯的检验

第二十七条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检验工作。

电梯检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电梯检验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

电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检验周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发生灾害或者设备事故,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影响电梯额定载重量、平衡系数、噪声、速度、加减速度、平层精度等性能指标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要求提前进行定期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电梯检验机构收到电梯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完成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自整改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

检验意见通知书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整改情况予以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电梯使用年限达到十五年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提出继续使用、修理、改造或者报废的安全性能技术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以及评估报告建议报废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告知电梯产权所有者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十五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对报废电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继续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以下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

(一)位于医院、幼儿园、学校、老年公寓以及车站、港口、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

(二)故障频率较高或者投诉较多的;

(三)经过安全技术评估认定为需要修理、改造的;

(四)其他需要实施重点安全监督的。

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质量和电梯检验工作质量监督抽查机制。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电梯的维护保养、检验等总体状况以及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机构的资质情况。

第三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地址,受理有关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和检验过程中违法行为以及电梯事故隐患的投诉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违反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第三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电梯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交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物业服务单位未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拒不执行,需要对其资质进行处理的;

(二)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被依法撤销许可后,需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的;

(三)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所涉及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需要依法查处的。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的;

(二)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未封停电梯、未设置停止使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办理停用手续的;

(三)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

第四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电梯事故的种类从20xx年开始,中国平均每年电梯事故起数在40起、死亡人数在30人左右。20xx年电梯万台事故率为0.26万台死亡人数为0.17。

电梯事故的种类按发生事故的系统位置,可分为门系统事故、冲顶或蹲底事故、其他事故。据统计,各类事故发生的起数占电梯事故总起数的概率分别为:门系统事故占80%左右,冲顶或蹲底事故占15%左右,其他事故占5%左右。门系统事故占电梯事故的比重最大,发生也最为频繁。

电力安全管理办法范文2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 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 本市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

第二章 电梯的生产

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施工时,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做好自检记录。

第十一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确保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二)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三)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四)设立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

(五)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六)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执行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并做好记录;

(七)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十四条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中,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安装项目资格;从事电梯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维修项目资格。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持证。

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

(一)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

第十六条 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不得购置未取得电梯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电梯;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第十八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在用电梯停用拟超过15日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重新启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电梯报废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第十九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二)妥善保管电梯层门钥匙、机房钥匙和电源钥匙;

(三)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四)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二十二条 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强行扒撬电梯层门、轿门;

(三)在电梯内蹦跳、打闹;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五)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

(六)运载超过电梯额定载荷的货物;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乘坐的电梯发生故障时,电梯乘客应当通过报警装置与电梯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服从指挥。

第二十三条 电梯进行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所需费用,由电梯的所有权人承担。电梯的所有权人将电梯交付他人使用管理的,应当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出资义务。居民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所需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和便民原则,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保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检验检测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完毕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经检验检测合格的,还应当一并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5日内向电梯使用单位作出书面答复。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申请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

第二十八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

第三十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属实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另行指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该单位电梯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三十二条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还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辖区内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存在电梯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将转交情况告知报告单位。

第三十五条 电梯发生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电梯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并将全市在用电梯的数量、分布情况以及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未执行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执行本市《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由于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电梯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未持证进行作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违反第(三)、(四)、(六)项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数额罚款: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处20xx元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未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处5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的,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电梯使用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期限安排检验检测、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由于上述违法行为给电梯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电力安全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施工现场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lectric power industry,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scale continues to expand the trend, in promoting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power incident also gradually increase, threatening the safety of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s. Strengthen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s, safety management and highlight the importance of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site, become the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management important contents. Based on the survey of the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management situation, closely around the "building, safety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s to strengthen the safety education, strengthen the security assessment" such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analysis of phenomenon of power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and study.

Keywords: power construction; safety prod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site

中图分类号: TU71 文献标识码:A

一、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现状简析

当前,我国电力事业飞速发展,电力建设的范围与规模持续扩大,建设项目增多,加之各种先进工艺技术的投入,电力建设安全管理的难度提升,导致电力建设安全事故频发。尤其是在电力建设施工现场,抢工期、赶进度、压低造价竞标等安全隐患非常突出,为电力建设施工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据统计,2012年上半年,我国总共发生了24起电力建设人身伤亡事故,同比事故起数增加7起,死亡21人,增加14人,电力安全事件21起,电力设备事故4起,直接为我国造成了超过100万元的经济损失。可见,我国当前的电力安全管理形势依然严峻,在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安全意识较为薄弱、安全隐患排查处理不到位、安全教育未充分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力度不够等,这一系列问题为我国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埋下了安全隐患,降低了电力安全管理水平,制定安全管理强化办法,加强电力安全管理已是势在必行。

二、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办法研究

(一)动员各部门,建立起电力安全管理监督协作机制

电力建设现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一项庞大的工程,需要各方力量的有效协作,共同努力,才能提升电力建设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一方面,相关的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加大对电力建设项目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的力度,从电力建设项目的核准以及安监等各个环节中,加强对电力建设的安全监管。同时,相关的监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等还应积极加强协作,建立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协作监管机制,以及相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与安全隐患,以便尽早处理。另一方面,电力建设项目的各参建方,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中,应各司其职,加强协作,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在具体管理中,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是电力建设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力量,安全管理责任重大。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中,应积极加强安全管理责任机制建设,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规范现场施工行为。在电力施工过程中,要充分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金的投入足够,并明确现场施工的职责分工,使各施工人员充分明确自身的岗位职责,以及安全生产任务,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积极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电力安全事故的防范。同时,在电力建设现场施工之前,专业技术人员还需结合工程实际,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并针对电力施工的安全技术要求等做好技术交底工作。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电力施工操作规程,强化安全防范。此外,派专人加强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重要施工点或者危险点进行积极展开安全隐患排查与危险分析,深入分析现场作业过程中存在着的危险源,详细列出风险清单或危险源列表,并强化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环境以及职业安全危害的识别,强化风险评价,明确主要危险源以及一般性风险,从而展开有针对性的控制工作。最后,在现场施工中,安全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安全隐患的排查小组,对现场施工实施跟踪调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找出现场施工中存在的潜在危险,并将其扼杀于萌芽阶段,为电力建设施工作业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其次,发包方安全管理。业主或者是发包方应以电力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身份强化电力安全管理,杜绝以包代管的现象产生。同时,在电力建设的施工现场,还应强化安全审查与监督,严格监管施工现场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确保现场安全管理到位,尤其是对施工现场中,未充分履行安全责任应要求其及时改进,严防分包、转包现象产生。同时,要明确工期,杜绝赶进度、抢工期等行为威胁电力建设现场施工安全。此外,还应积极组织电力工程项目各参建方开展施工现场安全会议,针对现场施工中的安全问题进行全面分析,严格整改与督查安全薄弱环节。

再次,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在电力建设现场施工中,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与法律制度开展监理工作,严格把关电力建设现场施工安全,落实旁站制度,强化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时制止不规范施工的行为,发挥监理作用,提高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水平。

(二)重视电力安全教育培训,培养电力施工队伍安全意识

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充分重视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并针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全面提升电力建设施工队伍的安全意识,提升其发现危险、防范与处理危险的能力。在实际工作中,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在电力建设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决策能力对现场安全管理质量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基于此,电力企业要充分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提升其危险源的预先辨识能力以及在现场施工中处理安全隐患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状况威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可作出科学决策,积极采取有效应对策略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安全生产。

2.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施工人员是施工主体,其安全意识以及安全操作技能对于现场的施工安全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基于此,电力企业应针对现场施工人员,积极开展技能教育与安全教育活动,使其施工人员掌握较为稳定的施工安全技能,提升其安全生产意识,在施工过程中规范自身的施工行为,避免习惯性违章行为产生。

(三)强化安全评价与文化建设

在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中,安全管理部门、监理部门、业主等各个部门应积极组建安全评估小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对施工建设成果开展安全性评估,建设项目各施工方应积极开展安全自检、交叉检测,使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全面落实。此外,电力企业应充分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积极营造“安全第一”的氛围,创建安全至上的企业文化,实施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在安全文化的建设过程中,首先应综合分析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的影响与制约因素,在此基础上,积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机制、安全生产教育机制等,使电力建设的各个部门,如设计部门,现场施工的各职能部门等能够连成一线,加强协作管理,确保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四)推进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

结合电力建设施工项目安全标准,将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落实到现场施工责任人身上,电力企业应寻找自身的安全管理漏洞,形成:安全标准执行安全检查安全问题整改安全水平提升的封闭式环形管理,实现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与规范化。同时,在现场施工中,还应积极制定各项安全防护标准,如用电安全标准、安全防护设施标准等,实现电力建设现场文明工地到电力建设现象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的过渡,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

综上可见,我国目前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安全事故频发,针对这一安全管理现状,电力企业应从电力建设项目的实际出发,强化各部门各机构的协作管理,积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监管机制与现场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各参建方应各司其职,强化安全管理。同时,电力企业应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强化安全评估与安全文化建设,全面提升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杨先武.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3,(23).

[2] 张爱荣,刘炳新.浅谈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11).

[3] 李佩鲜.对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简述[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24).

电力安全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配电网 调度 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M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10-076-02

1 引言

配电网调度如果出现问题,常常会导致供电中断、线路和设备损坏等问题,影响电力用户的生产和生活。严重时还可能会危及人员的生命安全。400V低压配电网的电力调度一般是我国基层的电力调度单位完成,是做好电力调度工作的关键。组织、指挥、协调好400V配电网的电力调度工作对保证基层供电、维护基层配电网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低压配电网电力调度的安全,应该制定规范的检修和故障处理制度,最大限度的保障电力的安全、稳定、连续供应。根据配电网电力调度管理的要求,低压调度应该设置相关的运维、调度、继保工作组或专业人员,充分落实电力调度的职责。总的来说,低压配电网调度安全管理的原则是:最大程度的合理配置电力资源,优化资源分配、充分发挥配电网的供电能力,满足电力用户的需要;保证电网内的电能质量,对接入电网的谐波源进行限制,确保公共电网的电能质量安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各个方面的权益,严格依照调度的规则,促进电力市场的运营。在电网和电厂分离以后,电力调度中心有权也有责任对并网以后的电厂和涉网环节进行安全检查,评价电网的安全等级。评价的范畴包含多个方面,如设备、工作环境、系统管理等。此外,还应该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改善工作机制,防止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的不作为。

2 电网调度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近年来,低压配电网调度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容乐观,由于操作失误导致的事故案例屡见不鲜,电网调度安全情况不容乐观。例如:2004年6月3日,由于某电力调度中心疏漏了一张停电申请票,导致恶性的带工作接地线合闸的电力调度事故。再如2002年,某电网因为调度的误下令造成的闸刀误合空载变压器的电力调度事故。又如2000年,某电网由于打错下属变电站电话而导致的误拉供电开关导致的操作事故。通过以上各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近年来电力调度事故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调度员未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拟票,审票制度不严格,未与现场进行设备工作状态的核对;调度中心对现场的情况把握不清,导致下达了错误的调令;

(2)电力调度操作管理制度不规范,工作记录不清或缺失,工作总结不全;当有多个工作组进行工作时,未等全部工作组工作结束,只接到其中一个或几个工作组的工作反馈信息就进行送电,造成电力事故。

(3)电力调度值班员在工作期间思想不集中,指令下达出现差错,导致指令送错变电站。由于办公自动化工具的应用不断发展,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的电网安全问题占很大一部分,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4)设备检修单位工作相互孤立,各自为政,造成电力系统频繁停电,增加了操作次数,容易引发误操作。

针对以上电力调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必须认真的分析其中的原因,查找电力生产和调度各个环节中存在的危险点,制定对应的应对措施。所谓的危险点是指安全管理工作应该明确的具体工作点,对危险点进行排查记录需要全面、具体、有针对性。在记录过程中要避免套话、空话,要尽量用准确的语言描述所发现的问题,作为电网安全调度的依据。

3 配电网调度安全管理措施

多年来,随着发电厂与电网的分离,原有的的电网运行管理办法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新形势,配电网调度管理工作遇到了很多新问题和新矛盾,如何将电力输配与电力调度有机的衔接起来,协调电力系统各个方面的功能,维护配电网电力调度的严肃性,确保电网的经济、安全、稳定运行,完善电网的安全管理模式,是电力主管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电力调度中心是电力系统的主管部门,是指挥电网运行、维护,协调电力系统各个部门的中枢,必须进一步加强电力调度的纽带作用,坚持协调统一、分级管理、实现电网调度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从而保障电网的经济、安全、稳定运行。

(1)坚持“以人为本”,首先要提高各级电力调度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随着电力调度工具的不断升级,操作失误所导致的电力事故大部分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粗心或工作时注意力不集中导致的。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树立调度员日常的安全意识,加强工作人员责任心的培养,对每一位调度员制定明确的安全目标责任书,使调度人员明确“保命、保网、保设备”是与他们的工作态度密不可分的,牢固树立“电力调度无小事”的意识。加深工作人员对于他人生命和电网设备、投资者利益的理解。

(2)加强电力调度的纪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电网的1号令,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协调各级部门之间的工作。完善上下协调的机制,使下级调度服从上级指挥,保证电力调度的指令通畅,实现令行禁止的效果,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定期召开针对于电力调度安全工作的总结会议,通报相关的安全管理问题,组织各投资主体和客户一起讨论配电网安全的管理办法,通过各个单位的共同参与,提高管理水平。

(3)研究现代社会中出现的电网调度安全问题,分析目前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厂网分离后,多年来还仍然采用过去的调度管理办法,存在很多缺陷。针对目前厂网分离的现状,研究新形势下电力调度安全管理的办法具有重要的意义。400V低压输配电网的电力调度工作是基层供电的保障,要实事求是的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制定先关的解决方法。

(4)在400V低压配电网的调度机构设立安监部门,进行电力调度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安监部门应该与县局进行双重管理,对下级调度部门提出管理意见。通过安监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的意见就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就不仅仅只是建议了。通过限期整改等方法,可以督促下级部门解决上级电力调度部门提出的问题,防止下级部门的不作为。

(5)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落实“二票三制”,提高调度值班工作的运行效率。调度值班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一旦发现习惯性违章或工作态度散漫、对工作没有责任心等情况,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6)建立完善的培养计划,提高调度工作人员的技能水平和专业素质,增强调度人员的事故处理能力。随着各种新技术新设备的不断应用,电网的现代化水平越来越高,只有督促电力调度人员不断的学习,才能适应不断革新的工作环境。培训的目标是使员工能够熟悉本地电网结构、熟悉电网设备的工作原理、熟悉继电保护和自动化调度系统的工作机制。能够正确的制定调度命令、能够正确的投切继电保护和自动化装置、能采用辅助工具正确分析电网的运行状态。针对可能突发的重大特大事故进行事故处理演练,制定一系列成熟的应急预案。针对一次或二次设备可能发生的故障,给出处理办法。制定《电网事故处理导则》,指导调度员应对突发事故。导则不仅要在原理上阐述典型事故的处理方法,而且要列举出具体的实例,以供参考。

(7)尽管目前电厂和电网之间已经签署了一些并网调度协议,但是重点大部分仍然在电厂调度运行、设备技术参数和检修、发电计划、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化装置等内容,对于深层次的电网安全问题,还没有建立成熟的规划。电网的安全责任还没有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进行确立,针对安全风险评估的电网安全评级体系仍需完善。安全评价是电网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起到防患于未然,明确薄弱环节,加强安全检查的作用。

4 结论

近年来,随着城乡电网的不断发展,电网的装置技术水平也不断的提高。400V配电网安全管理作为基层调度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深入分析配电网调度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完善电网安全评价模式,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机制等措施。通过完善的制度保障以及电力调度人员工作水平和技能的提高,确保我国低压电力调度的安全。

参考文献:

电力安全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配网项目;安全管理

1.前言

供电企业在建设项目管理中居核心地位,能为安全生产带来效益,作为整个项目的管理者,应更积极主动全过程参与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把安全工作抓好。配网项目建设为供电企业的一个主要业务层面,对配网建设加强安全管理,将有利于减少或杜绝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从而充分体现现代企业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人的生命安全进行有利的保障,这也是企业能够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前提条件。

2.配网安全管理工作思路

为了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稳定和谐的安全生产形势,按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最终实现目标电网的建设。电力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侧重于组织和协调,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提供服务平台。

在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中,主要处理好人、机、物、法、环等各因素关系,用制度来规范从业行为(如“四不干”,任务不清不干,无监护不干,无票不干,无安全措施不干),用制度严格准入建设队伍和电气设备。积极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办法的要求,做好电力信息公开管理,阳光业扩工程的信息;对入网设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三不指定”。同时为客户做好推荐电建服务工作。营造“企业关爱员工、员工忠诚企业、人企和谐共赢”的良好氛围。

实行职能部门管理设置,配网建设安全管理主要归口职能部门是计划建设部。其负责组织电力工程项目各阶段的工作。按公司制定《电力工程承包商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考核办法》等管理文件对承包商的施工行为进行督促。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在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签订安全施工协议等组织电力工程的验收和交接工作。加强安全风险管理,主动协调好有关参建单位和主管部门工作,有利于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水平。

3.配网安全管理做法

职能部门对项目的管理,可以按年度列出计划,按经济发展和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出各项目的实施情况,根据电网要求,合理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对各阶段安全工作进行如下的实践:

3.1项目工程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本质安全理论,加强勘察设计阶段的安全管理,能够有效减少施工阶段安全隐患,达到事前控制的目的。在勘察设计阶段,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3.1.1职能部门对配网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项目,严格执行网公司及业扩、基建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国家电监办的要求对相关信息给予定期。

3.1.2职能部门要求和监督勘察单位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数据,并进行分析比较,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进行方案选优。

3.1.3职能部门要求和监督设计单位按相关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立足节能、环保、安全原则,确定电网的构架和电气设备的采用,并确保二率(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率)满足实际电网的要求。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加强注明。

3.1.4职能部门委托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充分考虑项目供电走廊通道、危险点预控措施等不利因素,并督促确保建设工程作业环境安全及安全资金投入,落实好“三同时”。

3.2项目工程招标及合同签约阶段

在招标和合同签订阶段加强项目管理或施工承包单位安全准入制度,择优选用,有利于安全管理,减轻供电企业压力。具体做到如下:

3.2.1责任部门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对投标人进行资质的审查和鉴定,并提出具体的安全管理要求,视项目工程的复杂程度,委托第三方进行对项目的评估,同时在招标文件的评标中增加安全管理水平评审的标准。

3.2.2责任部门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应注意对投标单位的安全业绩及安全管理能力进行审查,将安全管理业绩差的企业排除。对具备承包资质的单位进行摸底调查,或参考在本区域内长期从事此类项目工程的单位进行比选。确保安全管理水平较好的承包方入围。

3.2.3责任部门确定合理的工期及造价。如果工期及造价不合理,就会使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简化并减少安全方面的投入,很难保证安全措施到位,难免会出现事故。虽然合理的工期和造价需要相对较高的付出,但从风险角度考虑,是一种有效的控制措施。

3.2.4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或在合同中增加安全条款)是供电企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和经济制约的重要手段。当投标单位中标后,供电企业应与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安全技术、防护设施、劳动保护费用支付计划等条款;明确发生事故后各自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对施工管理单位,实行监理合同的相关安全条款,包括监理安全责任和义务,安全监理人员的配备等事项。

3.3项目工程施工、投产试运行阶段

3.3.1工程施工阶段

工程施工阶段,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最重要的阶段,具体要求如下:

(1)各有关单位( 如监理和施工单位) 进现场前,建设单位派员现场跟踪安全管理情况。督促其不得擅自将项目工程进行分项转包,落实网公司“五个严禁”。

(2)在申请施工许可证之前,项目建设单位并向本地区建设局和安监局提交项目安全管理方案,包括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各自安全责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措施等。

(3)供电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会议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等。待监理、施工单位进现场后组织学习,以便在施工过程中执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应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对交叉作业或较复杂的项目工程,各单位应开展风险评估,密切分工。按各自对工程所起的作用,划分为主要责任部门,协办部门,使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既高率又相互制约,明确安全管理的框架。如建设项目应构建安全管理体系,项目建设单位对整个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协调,监理单位对所管理的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从而实现闭环管理。

(5)项目建设单位应强化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施工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和定期体检,安全工器具是否配置有效和定期检查,是否健全档案资料。

(6)采用项目经理责任制,或严格工程监理制度,认真、严格、及时组织重大施工方案、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重大机械设备进现场的审查。施工单位应针对风险较大的施工个环节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施工现场标准化作业管理实施细则》等。

(7)供电企业要针对监理、施工单位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及考核办法,严格监督,及时跟踪整改。严格落实“领导和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管理”等规定。

(8)供电企业制定《承包商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增加安全资源的投入,激励施工队伍积极参与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9)在项目工程施工中,业主还要加强对监理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促使监理单位重视安全问题,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如要求监理单位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或隐患,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10)做好年度事故预想工作,完善两措(安措和反措)的制定,并按要求制定相关事故应急预案。如遇到突发性的自然灾害或事件,如台风来袭,应启动防风防汛应急预案,供电企业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各施工单位采取防范措施,进行抢险救灾。并按照事态的发展或严重程度,分级制定相应的方案,确保预案间的衔接和公用物资的调用。

(11)供电企业应采用财务控制等方法,督促各承建单位安全资金投入,严格履行劳动保护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套,缴交员工个人工伤保险。

3.3.2投产试运行、验收阶段

配网建设工程专业面相当广泛,包括电力线路、土建、电气设备安装、消防安全设施等。职能部门根据各专业的特点,按项目管理办法,划分出对项目实施按主办部门、协办部门、法律咨询、公司分管领导直至总经理,进行层层把关,把配网安全的工作做到细处实处。

3.3.3做好调度与施工单位的配合工作,特别是接火、转供电工作中,或试验过程,必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特别对外来施工企业,不熟悉电力作业现场,有必要设双工作负责人制(一名工作负责人由供电企业指派,一名由施工方有资质人员担任)。

3.3.4统筹跟进项目的配套及安全措施。如开闭所的消防器材的配置、安全标志牌和安全工器具的完善。又如根据业主自行管理或代维护的管理的要求,安排人员对整体项目的交接投运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工期的关系,坚持安全第一的宗旨。

4.结束语

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及在各个阶段的措施和方法。根据某区配网电力工程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探究供电企业在电力建设中的安全管理方面所起关键作用和具体方法。作为电力建设工程的投资方,项目多、任务重,对电力建设工程掌控,加强安全风险管理,有利于促进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的发展。电力配网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配网建设安全管理,有利于杜绝或减少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保障人的生命,并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丁士昭.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2]董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电力安全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电力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

1、电力行业的特性

电力行业特点一是公用性,电力供应涉及千家万户,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二是具有垄断性,电力公司在一个区域只有一家,这是中国乃至世界电力企业一个共同的特点,因而电力企业不用进行新产品的研发及推广;三是电能本身不能储存,发、供、用同时完成。因此,对电力企业而言,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是电力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尽管电力工业的产品十分单一,但其生产过程却相当复杂,各部门之间具有强祸合的严密的并行协同关系。统一的流程管理标准对于长期处于垄断地位的电力企业各个部门来说是很欠缺的。如技术管理、计划管理、经营用电管理、物资管理等,许多部门的管理流程没有通用的规章制度,这也使得管理难度加大。

2、标准化研究现状

国外标准化研究起步较早,主要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家标准体系。在完善的国家标准体系下,标准已经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为法律法规提供技术支撑,成为市场准入,契约合同维护、贸易仲裁、合格评定和产品检验的基本依据。在发达国家,标准的制定采用自愿性标准体系,标准本身不具备强制性。

标准化管理体系在电力企业中通常包含企业文化标准化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服务标准化体系和应急事故处理标准化体系。有学者提出将标准化管理模式应用到发电设备维修中,提出了包含维修过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工艺管理四个方面的标准化管理体系。通过建立维修标准库,将维修项目分类的方式,配合设备信息、维修计划、维修过程、维修评价等最终实现对发电设备维修系统标准化管理的目的。

目前讨论配电网工程标准化管理的学者较少,配网工程具有影响因素多、质量波动大、质量隐蔽性、竣工验收局限性和评价方法的特殊性。近年来,电网向着高电压、大容量的趋势迅速发展,与之相矛盾的是配电网的投入低和设备陈旧,成为了电网发展的瓶颈,因此配电网的工程质量水平不仅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用户的可靠供电有直接影响,还对电力市场的运营和经济效益至关重要。

3、电力行业的标准化进程

近年来,为适应电力市场发展的需要,电力行业不断完善标准化工作网络,加强标准化规章制度建设,同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与国际接轨。在修订电力生产建设方面的重要标准、明确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法规以及推动电力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积极的工作。

电力行业管理标准化可以按照电力工业部1号令《电力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0号令《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三个电力标准化行业规定划分为三个管理层次。其中国家发改委是电力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工业司负责电力标准化的行政管理业务,能源局负责电力标准的技术归口。中电联在国家发改委领导下,负责电力行业标准化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工作。

电力行业规定包括行业规定:《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电力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电力企业技术标准备案办法》、《电力行业归口有关国际电工委员会技术委员会(IEC/TC)工作管理办法》、《电力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细则》和《电力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细则》,这些法规制度的建立,使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有章可循,为顺利开展电力标准化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