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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范文1
关键词: 经济法 基本原则 逻辑前提
在中职学校法律教学中,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教学探究的重点问题之一。法理学基本理论告诉我们,原则与规范、概念一起构成法的基本要素,原则是法的三个基本要素之一。[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它是经济法精神与价值的反映,是经济法的本质与宗旨的具体体现。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经济基本法,因此这里提出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只是法理学上的概括与探讨。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逻辑前提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当前经济法学界“垦而未尽”之域,学界提出的基本原则多种多样,即使在权威性著作中,也很难寻到相似之处。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公私利益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2]有的学者认为是:实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原则;[3]有的学者认为是:社会主义共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国家全面领导、参与和干预社会经济原则,人民群众参与经济决策和管理的原则;[4]有的学者认为是:国家经济利益优先保护的原则,国家的经济目的优先实现的原则,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原则,责权利统一的“责”字当头的原则。[5]这一方面说明学界从不同的角度为之而努力,另外一方面也说明有的认识属于非本质的认识。有的学者甚至在非常系统的经济法教材中却没有经济法基本原则这一内容。[6]
笔者认为,要研究和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明确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几个逻辑前提。
1.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法学范畴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性,[7]所以不能把经济规律、经济政策、经济学基本原则直接移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是经济法所特有的,而不是法律所共有的。有的学者将“维护国家经济”列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有待商榷。维护国家经济是社会主义所有法都应该遵循的原则,而不只是经济法遵循的,是共有的。
3.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般原则,而不是经济部门法的原则。从体系来讲,它应贯穿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和各项经济法的法律制度之中,而不是一个部门法,更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所以不能把部门法原则当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精神、价值取向的反映,它贯穿于经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及经济法学研究的各个环节,起纲领性作用。
从逻辑上讲,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必须符合这几个前提。鉴于此,笔者认为学界有必要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整合、重构和创新。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本位原则。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本位原则是指经济法调整国民经济运行必须把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作为其核心理念,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国家职能发展的必经阶段,同时也是对经济关系调整的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市场经济由于其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必然造成“市场失灵”,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资本主义国家纷纷走上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在此过程中,个体的利益最大化追求往往以牺牲社会利益为代价,市场机制的缺陷日见显露,使得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难以实现。而传统的民商法由于个人本位的价值取向,关注的只是个体经济利益,因而时代呼唤一种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本位的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为了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资本主义国家逐步采取了“国家干涉”、“宏观调控”等新的做法和理念,以“有形之手”直接、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实现社会化条件下的正义和公平,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所以“经济法产生实质就是基于调整个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需求,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对个体利益加以合理限制”。[8]
2.协调机制的制衡原则。
协调机制的制衡原则,是指经济法在协调国民经济运行中,要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以国家宏观调控为引导,两者相互关联、相互渗透、协调统一。现代市场经济必须处理好“两只手”的关系,即市场的“无形之手”和政府的“有形之手”的关系,才能使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运行的最佳模式,市场把生产者和经营者置于自由竞争的境地,为人们施展经济才能创设了广阔的空间,容纳了更多的生产力,使得资源能够从低效率利用向高效率利用流转,推动了经济大发展。但市场经济是非理性经济,由于个体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它常常失去自律性,出现“市场失灵”,所以国家的宏观调控是必需的,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效率,是经济发展的理性选择。国家宏观调控的基点是利用国家权力有效地克服市场失灵,推动经济的发展。但是国家干预并非没有缺陷。按照公共选择理论,国家在干预经济活动中,常常会干预过度、滥用干预权,出现、腐败和“政府失灵”。如何解决这两个“失灵”,就是协调机制制衡原则产生的客观物质基础。
宏观调控机制和市场机制是相互关联、相互渗透的,都属于国民经济运行机制范畴,保障两者的有机结合是经济法的内在要求,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是市场经济对法的客观要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必须保障两者的协调统一。这是因为:经济法的实现离不开市场机制的作用,宏观调控要求经济法来规范。[9]也只有这两者相互制衡,才能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促进国民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3.权、责、利统一的范式原则。
“范式”是科学史学家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首次提出的概念,它基本含义是:一方面,它代表一特定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信仰、价值、技术等所构成的整体。另一方面,它表示这个整体中的一种元素,被作为模型或范例使用的具体的谜题解答,能够代替明显的规则,以作为常规科学其他谜题解答之基础。[10]权责利统一的范式原则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力、责任、利益统一于主体一身,是主体的法治信仰、经济活动的价值取向和对经济活动的后果预测。这里的“权”是指经济法权利,即与自身义务相对应的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责”是指经济法责任,即违反经济法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利”是指经济法主体的经济利益。在这三者中,责任是前提,权利是基础,利益是动力。责权利的统一是经济法所特有的,是其内在的规定性。这一点与民法只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有根本的区别。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三大原则鲜明地表现了经济法所追寻的目标、价值。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是我们在经济法理念的核心内容,是经济法实现实质公平正义和社会效益的体现;协调机制的制衡原则是经济法的主导原则,是经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宏观标准理念,是经济繁荣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责权利统一的范式原则是实现良好经济秩序的根本保障,它调动了经济活动主体的积极性,规范了主体的经济行为。总之,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本位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协调机制的制衡原则是经济法的躯体,权责利统一的范式原则是经济法的血液,它们相辅相成,协同一致,致力于实现经济法的自由、公平、正义、效率。总之,在中职法律教学中,我们必须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教学重点之一,贯穿于经济法教学的各个环节。
参考文献:
[1]张文显著.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71.
[2]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0:73-74.
[3]刘瑞复.经济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11-117.
[4][5]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编.经济法理论学术论文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250-272.
[6]杨紫.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7][8]陶广峰.经济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2-33,34.
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范文2
一、建立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的一个初步方案
(一)基本原则
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体系是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反映了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基本规律的深刻认识。这一理论体系的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我们认为,从这个核心思想出发,一套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体系在设计上应该遵循这样几个基本原则:一是要切实体现以人为本和人的全面发展,即必须将衡量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容放在首要地位,将关系人民群众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的重要指标纳入评价体系;二是要切实体现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即必须反映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等方面均衡协调发展的统筹考虑;三是要切实体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即应把社会事业、就业社保、收入分配、精神文明、公众健康、公共安全等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密切相关领域的指标纳入综合评价体系。
(二)框架设计
按照上述基本原则,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选择既要考虑指标的代表性,又要考虑指标的涵盖性,同时要考虑指标设计的科学性和内在联系的逻辑性,并具有历史的和国际的可比性。在可操作性方面,既要立足于现行统计体系,又要为今后该评价体系的不断完善预留足够的空间。对目前资料有缺口的指标,应考虑引入新的指标,在发展和完善相关统计制度和方法的基础上,开展试点并逐步纳入日常统计。
经过研究和论证,初步考虑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体系由两个层次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将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思想分解体现为人民生活、社会保障、健康卫生、教育文化、社会和谐、资源环境和经济质量七个指标组,第二个层次是支撑各指标组的38个具体指标。指标体系的整体框架结构如表所示。
(三)评价方式
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主要用于考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践情况,对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同时,也适用于各地方对自身发展状况的综合评估。经过研究论证,初步考虑采取两种量化评估方式。
第一种,是以某一年作为基期,然后考察评估期与基期相比各指标的变动情况。该方法主要用于同一地区自身发展情况的纵向比较,也可用于对各地区相对基期变动情况的横向比较。与定标评价方法(即预先给各指标设定目标值,然后考察指标实际值与目标值的差异)不同,这种定基评价体系主要衡量评价期与基期相比指标值的变化情况,因此可以不受特定历史时期目标的约束,在一个较长时期内评价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变化情况。
第二种,是以全国的当期指标值作为基准,考察评估各地区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别。该方法主要用于各地区之间的横向比较,也可用于同一地区在全国相对水平的纵向比较。该方法同样不受特定历史时期指标目标的约束,可以在一个较长时期内评价各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
我们应用上述评价体系初步方案,对全国和部分省市的数据进行了试算,并利用所取得的结果对体系设计进行了检验和评估。试算得出的主要结果表明,我国在2000―2005年间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成绩显著,但社会领域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要相对滞后于经济发展。从试算结果看,这一评价体系的设计总体上是合理的,能够较为全面、客观地反映这五年里全国及各地区的综合发展情况。
二、对相关问题的一些思考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目前一般所讲的宏观调控,通常是指对宏观经济运行的调节。在科学发展观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要求后,我们应该逐步对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方法进行相应的调整,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在宏观调控目标方面,应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增加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方面的政策目标,从以经济目标为主的宏观调控转向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宏观调控”。
在政策制定模式方面,应根据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从更长期的视角出发来规划和制定政策,加强短期政策和长期目标之间的一致性。此外,应该更多地将宏观政策目标量化、细化,以便更为合理有效地实施政策效果评估和政策调整。
在政策体系和手段方面,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增加社会政策和环境政策的比重。并通过量化不同领域政策目标和设定综合评价方式,加强不同类型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并在各政策目标存在矛盾的情况下统筹确定不同方面的优先次序和政策取舍。
(二)根据科学发展观要求不断加强统计基础
人们一般谈到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时,很少会把它们与“统计”联系起来。但我们在研究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体系的过程中深刻体会到,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说,统计基础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运用公共政策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基本过程,是“识别问题――提出政策――实施政策――评估效果”。在其中的“识别问题”和“评估效果”这两个环节上,统计都扮演着关键的角色。统计基础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们能否准确地识别问题和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我国统计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除了一些方面的数据质量有待提高之外,最关键的还是统计体系的整体架构尚不能很好地满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存在重经济轻社会、重城市轻农村、重报表轻抽样等突出问题。
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范文3
以前,对总量调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2005年前后经济过热的时候,学界有两种声音:一种认为经济过热,需要调控;另一种认为经济只是结构性的过热,行业“有冷有热”。特别是2007年经济全面过热的时候,出现了“结构性通货膨胀”的观点,认为“结构性过热”不适合用总量政策来调控。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决心和对宏观调控的认识。
过去十多年来,整个经济还是过度依赖需求的刺激,导致经济总是出现较大波动。同时又没有在需求管理上把握住机会,至少2005年和2007年这两次都是深度调整的机会,但都没有把握住。2008年“四万亿元”的大规模刺激就把这个问题“掩盖”了下来。2010年以后,政府才开始下决心调控经济,但过去积累的一些问题想在短时间内完美解决显然没有那么容易;想在短期内消化掉由于过去需求管理失误而引发大量无效投资和过剩产能也是不可能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前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巨大就是过去十多年需求管理上的失误引发了供给侧上的结构性问题时时得不到解决造成的。由此,“十三五”规划建议稿才提出要创新和完善宏观管理(需求管理)的方式方法。
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的目标需要一定政策独立性。宏观经济的稳定是经济持续增长的必要条件,为确保宏观经济不出现大起大落,需要很多审慎的宏观管理政策。当前政策有很多创新工具,这当然很好,但我国货币政策还是要把稳定宏观经济、防止通货膨胀、控制货币超量发行等作为目标。
应当看到,央行很多宏观调控政策在时间上和力度上的把握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国务院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调控难度就更大了。怎样在经济出现过热时能够形成共识?实施调控还是不实施调控,实施什么力度的调控,很大程度上都是利益之间博弈、妥协的结果。所以有时会让宏观管理的政策打折扣,有时会错过最佳时机。
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的目标还是要有一定的政策独立性,减少利益集团对其的干预。国务院各部委之间、央行各部门之间应寻找一个合理的决策机制,不要所有的问题都放到国务院层面上来协调。这样对调控的执行效果很重要。
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方式应着重把握好哪些基本原则?我认为,最重要的政策还是货币政策。货币政策现在的确比较复杂,其受到全球经济的影响,也受到美国经济的影响。要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同时金融政策要有一定的开放,这样相互之间进行牵制。现在一个好的势头是:最近两年,央行在调控流动性的政策上进行大胆创新,比如PSL(信贷质押再贷款)、MLF(中期借贷便利)、SLO(公开市场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F(常备借贷便利)及定向降准等,包括现在正在试行的信贷资产质押贷款等。特别是在当前大数据的背景下,货币政策工具执行的效果是可以优化的,还可以更加精准,做到总量和结构之间的结合。过去货币政策都是总量政策,很难体现结构调控的色彩和目标,现在其实是可以做得到的。
可以说,创新宏观调控政策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货币政策总量和结构的结合。当前,更加精准、具有明确的结构导向的货币政策是可以做得到的。这是未来宏观调控创新的基本方向。
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范文4
调查时间:7月12日—7月28日
调查地点:中国信合营业部
调查内容:会计对公业务及储蓄、信用卡、贷款业务等
调查目的:认识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调查意义:锻炼适应社会的能力,理解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必要
一 银行实习调查内容
大学校园就像一个小社会,入学已经两年了,我们已经渐渐地适应了这个小社会的生活,然而作为大学生,接触社会,适应社会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暑假作为一个很好的接触社会的契机自然不可浪费。于是继“三下乡”社会实践结束后,我于7月12日至7月28日在中国信合营业部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实习。此次实习的目的主要是在于一步了解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宗旨,其次就是锻炼自己的社交能力,丰富自己的社会经验。
经过在信合调查实习,我从客观上对自己在学校里所学的知识有了感性的认识,使自己更加充分地理解了理论与实际的关系。我这次实习所涉及到的内容主要是会计业务(对公业务)和储蓄业务,其他一般了解的有信用卡业务,贷款业务。从这些业务上,我对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有了一些初步的认识。
二 了解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
在这个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作为国家经济机构核心的金融,无疑应当起到宏观调控的杠杆作用。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是控制局部经济过热,重在调整结构。
长期以来,存贷利差一直是我国银行获取利润的主要手段。而众多银行均简单依靠存贷利差获取利润,所产生的结果必然是追逐热门行业,垒大户等现象的发生。这种银行与企业之间的高度依存关系也加大宏观调控的难度。
银行的发展有赖于整体经济环境的回好,但经济的健康运行并不是依靠银行无原则地放贷就可以完成的。这不仅需要银行通过对宏观调控经济整体形势的研究审慎确定信贷方向,同时也必须对我国目前这种简单的依赖存贷利差,特别是依赖对公业务获取利润的盈利模式加以改变。这种对银行可以形成一个稳定的利润来源,增强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对企业,可以通过有针对性的淡化对公业务,使某些企业更加珍惜来之不易信贷资金,提高企业的资金运用水平,防止企业盲目扩张,增强企业的自我积累意识;对政府,可以降低经济调控的难度,避免因为银行与企业 高度依存关系,而造成的在宏观调控政策实验中投鼠忌器现象的发生。
当然,银行调整盈利模式并不是鼓励银行放弃对企业的支持,而是要求银行在强化对自身抗风险能力的同时,将信贷资金真正送到规范运作,效益良好的企业手中。金融的稳定性,才是企业对经济最大的也是最少持续的支持。
三 收获与体会
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范文5
关键词:土地供给 房地产价格 政策建议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住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房地产业得到迅速发展, 成为我国经济中的支柱产业。目前,房地产投资占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经接近20%,占GDP的比重接近10%。房价特别是住房价格的飙升大大超过了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已经影响到民生。中央政府意识到房价持续高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最近多次表态房地产将不再作为支柱产业,多次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但调控效果不佳。
我国房地产行业性质
房地产究其性质来说,一方面,它能满足人们的居住要求,带来效用,是一种耐用消费品。另一方面,持有房地产又是一种保值升值与获得现金流(租金)的方式,这又具有典型的资产的性质。在中国,房地产作为商品,有特别的效用,比如买房了才能结婚,房地产需求价格弹性很低。作为资产,投资房地产在中国能够获得高额的回报,受到国内外投资者的追捧。这种回报主要并非来自租金,而是来自资产的升值。
中国的房地产行业也比较特别,这个行业的下游是比较市场化的,房地产商之间存在竞争的,而这个行业的最上游,土地的供给则是计划性质的。短期各国房地产商市场的供给都是缺乏弹性的,这是由房地产行业本身的建筑周期决定的。
房地产行业对经济具有重要的拉动作用,可带动城市经济迅速增长,但是也有可能让一个城市经济发展陷入停滞。
土地供给是影响房价的关键因素
影响房价的因素其实很多,主要的影响因素则有利率,收入,消费需求,土地供给,房地产商行为等等,本文之所以研究土地供给与房价关系,首要原因是作者认为土地供给是影响房价的关键因素。
土地供给与房地产价格存在关联已被大量文献证实,这些文献基本都采用格兰杰因果检验的方法。作者采用1999-2009年上海市数据对土地供给与房价之间的关系也进行了格兰杰因果检验,证实土地供给是房价的格兰杰成因。
2阶结论:土地供给是房价的格兰杰成因,房价不是土地供给的格兰杰成因。
对比中外的房地产市场,最主要的不同就是房地产市场的土地供给不同。在土地供给富有弹性的国家,房价往往较为平稳,有涨有跌,房价收入比合理。中国的土地供给是存在改革的空间的,包括土地供给方式,供给量都应予以改革。需求当然也是影响房价的因素,但是需求不是可以改革的部分。居民的消费需求都是自然而真实的需求,去改变这些需求是不可能的,对其消费选择域的人为限制将导致效用损失,不是帕累托最优的。对于投资需求,任何价格迅速增长的市场内,必然充斥投资或者投机,对这些行为的限制将误伤正常的消费选择,更严重的是还存在法理上的问题,这不是作者愿意支持的选项。为此本文没有聚焦需求,而是把焦点放在供给,尤其是土地供给上。
三、结论
到目前为止,本文从逻辑与实证上分析了土地供给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认为土地供给对房地产价格有关键的影响。当前我国正在城市化进程中,人口与收入都在增长,这个过程要顺利进行,必然需要大量的土地。不可能既希望城市化能顺利进行,土地供给又不予放松。
政府屡次进行带有行政强制性质的宏观调控,不仅收效不大,而且严重损伤了市场经济的的基本原则。本文建议政府将注意力从带有计划经济性质的各种行政调控手段上转回到符合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措施上来。这个措施就是放开土地供给,在房地产市场的最上游也实现市场化。
四、政策建议
2002年~2006年,全国购置土地面积分别为31356. 8、35696. 5、39784. 7、38253. 7、36573. 6万平方米,变化很小, 2004年起甚至逐年递减。有必要改变这种趋势。针对目前土地供给紧张的情况,中央与地方政府要提供土地供给的积极性。在地方政府方面,可改变目前“土地财政”的现状,中央政府制定适当措施鼓励地方增加土地供给。具体的措施方面可包括如下几方面:
1.是在中央政府层面放开“18亿亩”耕地红线的限制,鼓励各级政府挖掘土地供应的潜力。
2.地方政府的土地供应量可考虑“量跟价走”,当房价上升的时候,要增大土地供给量,平抑市场需求。不增加市场供给而期望价格的回落很难成功。
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范文6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平衡和谐;资源分配;可持续发展
一、提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依据和背景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那么,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的。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和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据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与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紧密结合,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只要是法,就必须有法的基本原则,没有法的基本原则,就没有健全完善的法,法的基本原则是任何只要是法的东西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更是如此,这是由经济法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
第一,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比,经济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经济关系是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它的广泛性、普遍性、复杂性是任何其他关系无法媲美的,经济关系也是最活跃的社会关系,对于这种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经济法不采用普遍性规定就调整不了
第二,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经济关系。市场经济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就是一种“无知经济”,即任何人都不可能对市场经济的所有具体情况全面认识、统一规划、详尽立法,而只能对市场经济有一个宏观的整体上的把握,因此市场经济这种本质就要求经济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市场经济的所有具体情况详尽立法而只能也应当把对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和普遍要求上升为经济法。
所以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概况和反思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义,所谓原则,是指“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据此可以推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贯穿于经济法实践运作全过程之中,作为经济法规则基础的指导思想和原理。从而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一是普遍性,即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经济法的始终,能够指导经济立法,规制经济执法和司法,并保障和促进经济守法,对整个经济法体系具有指导和纲领作用。二是法律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其法律性反映于两个方面: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规范性的内容;法律性体现在其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意义,即任何违反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均会导致一种直接的法律后果即其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三是经济法特性,经济法基本原则应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而非经济法和其他法律部门共同遵循的原则规范或照搬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则规范。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鲜明地反映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独具之特色。
(二)有关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观点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由于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独立出现,尚显“年幼”,且其调整的是繁复、多变的社会经济关系,故而难以制定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典。由此导致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在成文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示,亦在学理研究中也没有统一认识。
首先是国内几大经济法理论流派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问题的论述。
1、“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
2、“二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即计划原则和反垄断原则。
3、“三原则说”。依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4、“七原则说”。按照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七个原则,即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具体适用中所应当遵循的准则。它是经济法精神和价值的反映,是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所以以上的这些论述各有其合理之处,但有的论述相对不够完整,有的表述得过于宽泛,超越了基本原则的应有之意。从经济法的宗旨与价值的角度考虑,经济法就是通过国家、社会团体和市场将稀缺的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以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独立部门法律体系。据上述的标准和方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营造平衡和谐经济环境原则、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经济法三大基本原则
(一)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
在国际上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背景下,在国内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国家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显得更加突出。当今各国在实施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时大都将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根本目标,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环境,这里提到的环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也包括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而我国某些地方一级的政府和部门、行业的管理者显然对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的重要性还缺乏应有的认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某些部门、行业长期垄断,损害了普通百姓的消费权益,阻碍了该行业通过优胜劣汰法则来实现自身更大的发展,也有损于我国在世界的经济民主形象。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基本要求,是我国要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市场主体之间的平衡与和谐。就市场竞争主体而言,有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或中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营、中外合作企业之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营造并维护一个平等、公平、统一、有序的外部竞争环境,使各市场竞争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而不论该主体的所有制性质或资金来源情况如何。税改以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税负明显高于外商投资企业,这使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带着“先天性不足”去参加市场竞争的,正如让残疾人去参加正常人运动会一样,显然是非公平的竞争。平等竞争的环境主要通过税法制度和产业政策法律制度等来实现,如公平税负、统一税率、竞争性行业或领域的“进入壁垒”的打破等。我国逐步统一税率,对外商实行国民待遇也是其努力之一。同时,在我国特殊的情况下,还必须通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立完善有力的社会保障体系,以解决国有企业背负的沉重社会负担,使其与其他企业一样轻装上阵,平等竞争。平等的自由竞争本身并不必然具备持续性,自由竞争残酷的优胜劣汰法则会促使经营主体为了生存采取违背商业道德的过度竞争行为,或导致企业通过联合兼并产生强大的垄断势力而反过来限制竞争,经济法主要通过两方面的作用来解决问题:一是消极反对和禁止,即通过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恢复和维护充分的自由竞争;通过反对不正当竞争,使竞争合理、正当和适度。这些作用都是被动的、间接的。二是积极引导和促进,即国家在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的决策、设计和实施中,必须时时处处从有利于自由、正当的竞争出发。比如国家通过诸如中小企业促进法之类的制度,有意识地培育并扶持一些稚弱的竞争主体,壮大其竞争实力,以维持竞争主体的多元化,确保竞争的自由和正当。这些作用是主动的、直接的。从而为公平竞争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
2、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作为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主体之间的平衡和谐。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使作为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主体的政府和市场之间形成一种平衡和谐。这种平衡和谐就是防止要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滥用:一方面要防止某些政府部门或其代表不从社会整体角度出发,假借国家、社会的名义行使维护局部私利的行为,非法干预正常的市场调节机制,从而影响了整体经济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因市场机制缺陷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从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垄断形成到私权利被滥用造成社会不公,直至最后出现严重的经济危机。防止以上两方面问题的出现其实质就是为经济发展营造了一个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政府与市场两个主体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相互排斥、相互争权的关系,两者实际是相互弥补对方之不足而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推动经济发展的合力,这种合力的产生是两个主体平衡和谐地调整经济生活的必然结果。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中间层的出现,也使我们认识到了作为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主体不仅仅限于政府和市场,第三部门在经济资源配置的问题上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所以发展中的经济法所面临的不再单单是营造政府与市场的平衡和谐,而是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三者间的平衡和谐。
3、国际市场环境与国内市场环境的平衡和谐。当今的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经济全球化之风已经无法逆转。当市场超越一国国界,国家行业间差距所带来更多利润率的诱惑是无法抵挡的。但是伴随着高利润率的是更高的风险,超越了国界也就意味着可能失去本国政府传统的经济庇护,而面临所在国为保护本国该行业采取的打压外国企业政策所带来的损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平衡国与国之间的利益,WTO及其相关平衡规则才应运而生。要想在国际市场赢得更多的利益,利用国际市场推动国内经济的发展就必须抛弃我国某些部门、行业和地方政府长期以来形成的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意识、垄断思想和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并树立起国际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而此向国际观、大局观意识的转变就是管理者要依照经济法治的思维来分析和解决我们在开放中遇到的问题,务必使调节经济的手段与方式符合WTO规则要求,务必使我国的经济法制与国际接轨,务必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形成和谐的统一,也就是将国际市场环境与国内市场环境的平衡和谐原则纳入到我国的经济法当中。
(二)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确立的按资分配原则无疑是人类社会分配原则的一大进步。但按资分配所带来的贫富分化日趋严重,导致频繁的经济危机出现,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实践也已经证明在资本主义社会历史上的经济危机与社会动荡都直接源于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而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其实质就是单单依靠市场这一只无形之手是无法将稀缺经济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的,还需要法律的调控。所以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是经济法在调控经济中必须遵守的原则。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是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具体体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更侧重于稀缺经济资源中生产资料的分配,侧重于经济的发展,是效益优先的体现。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更侧重于稀缺经济资源中生活资料的分配,侧重于社会的稳定,是利益公平的一种体现。
(三)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无论是保证市场主体有一个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还是保证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最终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经济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作为社会本位法,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的最根本的目的性原则。而可持续发展之所以成为经济法最终的价值目标,是由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所决定的,并与经济法追求的实质公平与整体效益直接相关。一方面,从经济法的公平角度来看,要实现经济公平就得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目标。可持续发展的公平观不仅表现在代内公平即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而且也应该表现在代际公平即不削弱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之能力的发展。由于自然、社会资源的有限性,经济法必须对其进行合理的分配和保护,保证大部分人拥有足够量的资源能维持其基本生存,同时保证后代人对资源的使用。用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看,当今世界由法律维护的不公平现象相当多,主要表现为:时间上、历史发展上的不公平,如代际间的不公平;空间上、地域发展上的不公平,如一些地区享有政治的、经济的、政策的种种特权,而另一些地区却受到种种歧视、压制或限制;社会制度上的不公平,包括体制、阶层、行业间的不公平及部门行业内部的不公平;法律政策方面的不公平,包括政策制定和实施、法律制定和实施方面的不公平;导致最终的发展获利(结果)不公平。这些都将对经济法过去赖以存在的公平观产生冲击,必然要求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需要的公平观。
另一方面,从经济法的效益角度来看,要实现经济效益也得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目标。可持续发展的整体性强调经济、人口、社会、科技、环境、资源的协调一致,共同发展。同民法着眼保护利益最大化的个体利益本位思想相反,按照可持续发展理论,经济法的调控、规制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总体上对国民经济运行协调和控制,以及在具体方面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限制和引导的统一过程。“经济法站在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不仅能够有效地协调经济个体间的矛盾,而且能够协调个人与社会间的冲突,从而达到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所以必须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效益观。
21世纪伊始,我国政府根据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际通行的可持续发展观学说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崭新的科学发展观。从单纯地强调经济增长到强调经济发展,再到可持续发展观,最后到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这一系列递进式的变革充分反映出人类对自身发展思考的不断完善与进步。科学发展观的实质还是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是可持续发展观外延的扩展,是可持续发展观系统化的进一步体现。综上所述,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中的目的性原则,而“以人为本”的“科学的发展观”的提出无疑又为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提供了厚重的理论基石。
由此可以看出,以上三原则相互依存、各有侧重。平衡和谐是贯穿于经济法始终的一种基调,而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更侧重于对市场规制法提出了要求。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是要防止贫富两极的严重分化,力求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过程体现了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更侧重于对宏观调控法提出了要求。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与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与手段性原则,是经济法精神和核心价值的反映。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性原则,是对经济法的宗旨和本质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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