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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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措施

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措施范文1

关键词:农业保险;实施;障碍;消解

一、关于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问题

1.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不明确,干预不适当

地方政府经济干预不明确现象长期存在于农业保险实践中,为对上述现象进行有效应对,我国在出台《农业保险条例》的同时对其进行实施。但是基层政府也存在干预不适当的情况。该种现象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下面我们对其进行仔细分析。

(1)政府是经济补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其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实际进行农业保险中存在不适当干预现象。其中主要包括要求投保人的保费进行免除。没有进行承保的事故以及或者属于保险人免责的情况下不需要对保险金进行赔偿。

(2)保险制度不足现象长期存在于省级政府设计中,尤其是在对保险金进行筹措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大灾发生后会对经济造成极大的损失,在实际进行赔付时政府会出面对其进行干预,封顶赔付以及协议赔付应运而生。

我国有多部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最高赔付做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就是其中之一。封顶赔付以及协议赔付就是在赔付问题上对其进行讨价还价。,这是对保险法基本原则的违背。该项条例在实施后已经对上述现象进行明显改善,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是存在一系列问题,保险人的保险能力被抑制。最终导致政府在保险工作中干预作用逐渐加强。

农业保险工作机制形成受到地方政府的直接影响,不仅可实现对农业保险的组织与推广,还可实现对新成员的吸纳。保险人的全程监控以及全职监控导致保险人对政府职能进行代替。在实际对保险制度进行制定时我们应该对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结合,从真正意义上实现保险制度的实施。为社会发展以及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2.《农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应进一步规范政府经济干预权

美国2011年重提老罗斯福的“新国家主义”,即“新国家干预主义”,主张扩大政府机能限制私人经济,由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控制甚至直接从事大量经济活动,彻底与纯粹的自由市场主义、市场原教旨主义诀别。美国金融危机以及欧债危机使西方经济思潮开始出现新变化、新趋势。新国家干预主义正式回到世界经济思想的前台瞪。没有一种国家观念或政府理论可以适用于任何时代,终极理论是不存在的

二、互助合作保险和农业保险中介组织的问题

1.互助合作保险和农业保险中介组织没有具体法律规范

农业互助合作保险和农业保险中介组织在实践中一直存在,关于其合法地位问题却一直存有争议。反对的原因主要在于实践中不规范发展的各种弊端和监管困难的问题,但不应否认的是互助合作保险有其特别的优势¨21而深受农户欢迎,如道德危险和逆向选择更易控制。

2009年中央就提出鼓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2014年又再次提出鼓励多种形式互助合作保险,足见中央政府的支持态度;而中介组织也具有中立性、农业技术等优势,在现在商业保险公司主导农业保险的情况下需要,在互助合作保险中更加需要。这两者都是公民社会发展的产物,显示了公民自治的力量,属于经济法中的社会中间层主体。虽然最后《条例》保留了两者的合法地位,但并没有给予有价值的法律规范,只是没有禁止而已。《农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农业保险条例配套规定》又没有及时出台,所以《条例》实施后,对这两者的发展没有实质性的推动或规范作用。农业保险中介组织的培育体系依然缺位,县一级监管依然真空,无资质的中介机构依然存在。各国实践和理论已经证明,农业保险中不是只有产品就可以的,系统的解决方法是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

中国目前的农业保险还做不到保本,又由于服务体系长期缺失,导致即使有了《条例》,索赔、勘损、定损、理赔及赔款落实到户仍然困难重重,反过来又影响了投保的整体积极性。如果说公民自治在农业保险中有重要意义,在中国则更具特殊意义。这主要是由于中国的地理及农业实际情况造成的。中国地域广阔,地理条件差异大,又以家庭生产为单位,农业保险涉及面广,但承保标的分散、价值小。

三、中国缺乏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1.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农业保险实践已经反复证明:仅靠政策性农业保险单打独斗,对农业的保障十分有限。关于巨灾保险及其中的农业巨灾保险分散机制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条例》第8条规定“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但《条例》实施前后没有实质变化,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都没有建立起来,连最初步的分保模式、税收优惠等都没有规定。2014年中央“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也只是倡导性的条款,没有具体措施,事后也没有细则或配套规定,直接影响了投保方和保险方的积极性,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2.以建立财政税收优惠制度为第一步

中国虽然没有建立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但实践已经开始,继深圳之后,巨灾保险将以指数保险形式在广东全面展开。根据对农业巨灾保险的综述可知,学者提出农业巨灾保险的发展模式:一是国家和各级政府提供再保险;二是运用资本市场力量的风险证券化来提供农业巨灾保险;三是政府和市场混合机制。政府提供对于政府会形成沉重的财政负担,而且这和政府救援基本没有区别,通过资本市场分散风险的前提是金融混业经营,中国仍然是分业经营模式,充其量是处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过程中,基本法的松动可见一斑。

四、结论

《农业保险条例》给了农业保险一定的“规矩”,但有诸多不足,建议对《条例》中没有规定的,如经济干预权的规范、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职责、互助合作保险及保险中介组织、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在今后制定的《农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中进行规定。笔者认为:要进一步规范政府经济干预权,引入政府干预经济契约化手段;要以培育社会中问层主体为中心构建农业保险服务体系;要以建立财政、税收优惠制度为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建设的第一步。

参考文献:

[1] 付晓亮.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的问}及其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6(11):235-236.

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措施范文2

争议的焦点:《农业协定》10.2款是否为出口补贴纪律的例外

美国的上诉主张

美国认为专家组错误地解释了《农业协定》的第10.2款。第10.2款规定:“各成员承诺努力制定关于管理提供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的国际间议定的纪律(译为‘各成员承诺就发展管辖提供出口限定、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的国际间同意的纪律进行工作’较为准确),并保证在就此类纪律达成协议后,仅以符合这些纪律的方式提供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美国认为,10.2款是具体处理出口信贷担保的,但明示指出乌拉圭回合期间谈判者未就此形成一致同意的纪律。因此,目前在10.1款的出口补贴项下适用出口信贷担保,就存在问题。如果将第10条作为一个整体,可以清楚地看到,各成员的意图是将出口信贷担保和国际食品援助交易排除在出口补贴规则之外。专家组做出的这一裁决,不仅将危害国际食品援助交易,而且使得出口信贷担保包括在出口补贴削减承诺的范围之内,对美国和其他成员方会造成明显的不公正。

巴西的观点

巴西则持完全相反的立场,认为农业协定第10.2款并未设立对出口信贷担保的例外。第10.2款只是要求成员方就“管辖提供”(to govern the provision of)农业出口信贷措施的规则进行多边谈判,并在达成一致意见后适用这些规则。如果把第10.2款的文本与其他若干要求谈判的WTO规定相比较,可以发现凡现存纪律在谈判期间不予适用的,在条文中都有明确排除适用的规定。如果依美国对第10.2款的解释,成员方就可以出口信贷担保的形式自由地提供毫无限制的出口补贴。这与第10条的目标与宗旨相左。该条款的谈判历史确认了出口信贷担保事实上受制于第10.1款。成员方自1960年以来就知道,受补贴的出口信贷担保被涵盖在出口补贴之内。在乌拉圭谈判过程中,成员方反复表示这些措施受出口补贴纪律的约束,而从未表示过将其排除于纪律约束之外。

上诉机构的裁决

上诉机构承认,第10.2款明确提及了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项目和保险项目。WTO成员方对这三类措施做出了两种不同的承诺:(i)致力于发展约束这三类措施的一致同意的纪律;(ii)在达成这样的纪律之后,按照纪律约束这三类措施。对何时开始以及何时终止谈判并没有约定最后期限。

但是,第10.2款并没有明确规范目前适用于《农业协定》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以及保险项目的纪律。专家组认为,为了将特定类型的措施从一般性义务(如从第10.1款下防止规避出口补贴的承诺的一般义务)中豁免出来,合理的期待应是协定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经过研究,专家组认为10.2款并未修改10.1款一般性出口补贴纪律的管辖范围,即未将出口信贷担保豁免于一般义务之外。

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的意见,即10.2款并未将出口信贷担保排除10.1款出口补贴纪律的管辖范围。如果《农业协定》起草者们有这样的意图,那么第10.2款中应当加入类似“虽然有上述第10.1款的规定”这样的例外字句。这意味着10.2款并非是如美国讲的它是一个例外条款,或该项目纪律可以延缓实行。换言之,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和保险项目应受《农业协定》第10.1款的制约,第10.2款仅是规定了WTO成员方将“发展(development)”出特定纪律,约束这些措施的“提供”。

对于美国提出的只有在新规则制定出后才能对出口信贷担保使用出口补贴的纪律的抗辩,上诉机构指出,如果按美国的解释,在WTO成员达成国际纪律之前,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项目就无纪律所遵循,成员就可以通过上述三种方式任意规避出口补贴承诺。我们不相信当时的谈判者不知道而且不寻求纠正使用这三个带有补贴的项目会造成规避成员出口补贴减让承诺的情况。美国的这种解释会动摇防止规避出口补贴承诺的目标,而这恰恰是农业协议的核心所在。

美国还以农业协定的起草历史试图证明出口信贷担保不应受出口补贴纪律的约束。上诉机构指出起草历史也不支持美国的主张,因为它反映不出起草者们不想对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和保险项目进行约束的意图。相反,起草者们却认识到需要对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和保险项目进行约束,因为这些项目具有潜在的成为补贴和规避出口补贴承诺的可能。上诉机构认为,起草历史反映出起草者之间只是对于何种特定纪律应当适用于这些措施存在着分歧。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的认定,即《农业协定》第10.2款并不排除第10.1款的出口补贴纪律对出口信贷担保项目的约束。

对《农业协定》第10.2款解释的不同意见

对《农业协定》的10.2款的解释,审理本案的三名上诉机构成员内部存在分歧。其中一名上诉机构成员在上诉机构报告中撰写了不同意见。该上诉机构成员认为,根据10.2款,出口信贷担保、出口信贷和保险项目目前不受制于《农业协定》出口补贴纪律的约束。其理由如下:

(1)尽管《农业协定》第10.1款涵盖了一系列不属于第9.1款范围的出口补贴,成员方认为有必要将三类措施单独列出来,显示对这三类措施给予特殊处理,对此必须被赋予含意和份量。

(2)第10.2款第二部分明确将待发展的纪律的适用时间限定为这一纪律达成“之后”。这进一步印证了在《农业协定》下对出口信贷担保、出口信贷或保险项目没有目前可适用的纪律。

(3)第10.2款的语言的确存在模糊的地方。将10.2款置于第10条中意味着起草者承认,出口信贷担保、出口信贷和保险项目有潜在的成为规避出口补贴承诺的可能。但是起草历史表明,乌拉圭回合的起草者们,未就该三项措施纳入《农业协定》纪律的约束,或者其他任何当时存在的纪律的约束,达成一致意见。

结论的依据:专家组对必要的事实予以认定

美国的主张

专家组没有就出口信贷担保的费率是否足以弥补其长期运作成本和损失做出必要的事实认定,也未计算出经营成本和损失。这是反补贴协定的示例清单(j)项所要求的。因此,专家组的这一结论应予。

巴西的抗辩

巴西指出无论是反补贴协定的(j)项以及其它相关条款,还是农业协定的相关条文,都没有要求专家组就这些项目的费率不足以弥补其长期运作成本和损失,做出一项以金钱形式的具体事实认定。巴西认为专家组根据它所接受并审查过的计算方法,认定出口信贷担保的费率不足以弥补其长期运营成本和损失,就足够了。而且巴西指出,专家组已做出了充分的事实认定,特别是专家组依(j)项各要素,采用不同的方法,对出口信贷担保的运作进行了评估。从1992年至2002年对ECG的过去运作的评估,专家组采用了两种会计制度,即净现值法和现金收付法,均显示所收费率不足以弥补长期运营成本和损失。

上诉机构的裁定

上诉机构认为,示例清单(j)项的核心是审查保险费率是否足以弥补长期运作成本和损失。对上诉机构来说就是审查保险费是否属于不足,从而出口信贷担保构成了出口补贴。而不是要得出保险费和长期运作成本和损失之间的精确的差额。

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对美国出口信贷担保项目的财政状况进行了审查,首先审查了美国使用的净现值法,显示美国政府在向出口信贷担保项目提供补贴,即费率不能弥补项目的长期成本和损失。然后专家组审议了巴西提供的结构成本公式,即比较出口信贷担保的收入与成本,显示二者差额超过10亿美元。专家组的分析显示这些项目的费率不足以弥补其长期运作的成本和损失。另外,上诉机构指出专家组不仅评估了过去的运作情况,对美国今后出口信贷担保的结构、规划以及运作也做了评估,其结论是项目的设计致使政府出现净亏损,因为美国没有按(j)项要求来确保项目的费率与长期经营成本与损失保护平衡。因此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的观点,即在本案中,不需要选择某一特定的方法确定长期运作成本和损失超过费率的精确数额。

基于以上理由,上诉机构驳回美国关于专家组未进行必要事实认定的上诉主张,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定,即认为美国出口信贷担保项目本身构成了《SCM协定》附表I(j)项下的出口补贴。

主张的基石:无法回避的举证责任

美国的上诉

美国认为专家组错误地适用了《农业协定》第10.3款规定的特殊举证责任,该规则不应适用于《SCM协定》下的主张,另外《农业协定》第10.3款规定的特殊举证责任不适用于成员方未做出减让承诺的农产品。美国称,专家组不适当地将举证责任加给美国,让美国证明出口信贷担保不构成出口补贴,项目的费率足以弥补长期运作成本和损失。

巴西的抗辩

巴西指出,美国出口信贷担保项目属于《SCM协定》附件1(j)项的出口补贴。无论专家组认为应由何方承担举证责任,巴西已经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出口信贷担保构成了《SCM协定》的出口补贴示例清单(j)项下的出口补贴。

上诉机构的裁决

首先上诉机构重申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证据法规则,即:无论是申诉方主张确认其请求,还是被诉方主张确认其抗辩,举证依靠当事方;农业协定第10.3款规定了出口补贴的特殊举证责任,但只适用于有关农业协定的第3、8、9和第10条之争端。上诉机构同意美国的观点,即《农业协定》第10.3款的特殊举证责任,不适用于根据《SCM协定》提出的主张。但是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并不存在美国指控的错误。专家组的结论和认定是根据《农业协定》做出的。

此外,从专家组报告已清楚地指出,巴西应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巴西也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出口信贷担保项目构成了《SCM协定》示例清单(j)项下的出口补贴,而美国并未反驳巴西的指控。因此,提及第10.3款本身并未改变巴西最终负责举证的事实。

其次,上诉机构不同意专家组的观点,即第10.3款可适用于未列于减让承诺的产品。根据专家组的解释,方针对一项未列于减让承诺范围内的产品提讼,唯一需要证明的就是被诉方“曾经出口过该产品”。而一旦方证明了这一点,被诉方必须“证明其没有提供过出口补贴”。这似乎意味着出口未列于减让承诺范围内的产品被假定为是受补贴产品。上诉机构认为,对减让承诺范围内的产品,可以假定超过减让承诺的出口部分是受到补贴的,因为把一项产品列在减让表内,意味着该成员有权在限度内提供出口补贴。但是对未列入减让表的农产品和工业产品实施出口补贴,根据《农业协定》和《SCM协定》,都是完全被禁止的。专家组的解释似乎意味着对同一问题,在不同的协定下可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即在《农业协定》下由被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而在《SCM协定》下由方承担。

尽管上诉机构不同意专家组对《农业协定》第10.3款对未列入减让表内的产品的举证责任的解释,上诉机构并不认为专家组的认定是错误的,因为专家组实际上并未依10.3款做出这一认定,而是对巴西施加了举证责任,要巴西证明美国在出口信贷担保项目下对陆地棉和其他未列入减让表的产品提供了出口补贴。相反美国没能反驳由巴西提出的证据和主张。因此,专家组并未错误适用举证责任规则。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机构驳回了美国的该项上诉请求。

本案的几点启示:补贴与反补贴博弈的多视角解析

首先,由政府设立的机构、运用政府的资金、专门为出口企业提供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提供保险,以支持或扩大出口贸易,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手段。尤其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这一作法历史悠久,机制完善,再加上政府资金充裕,对促进本国出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GATT东京回合谈判达成了反补贴协议并附了一份出口补贴示例清单。但长期以来WTO针对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以及提供保险的案件却凤毛麟角。长期以来各成员实际上是各行其是。现在巴西针对美国的这套复杂的制度挑战到WTO并取得胜诉,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深思和借鉴。

其次,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农业协定的第10.2款是否是对第10.1款的例外?换句话说就是出口补贴的纪律是否只有等到WTO各成员就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拟订出新的纪律后,才能约束这三项措施?依美国的观点就是目前无纪律,这是第10.2款的含义。而依巴西的观点现在就应按出口补贴的纪律来约束。不同的观点意味着完全不同的结果。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实际上对10.1和10.2款采取了相同的解释方法,即第10.2款不是第10.1款的例外条款,10.2款该款的含义是要“发展(development)”纪律,言外之意在于指出目前并非无纪律可言。如果起草者有使本款作为例外的意图,他们会在文字上明示出来,而且还以其它协定的例外规定作为引证。这一裁决的意义在于澄清了WTO成员以及不少专家学者对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以及出口保险目前是否受WTO出口补贴规则约束的模糊理解,从上诉机构都存在不同意见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出来。因此本案的裁决对如何运作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以及出口保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措施范文3

Study on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n Shanxi Province under New Environment

JIA Jingqi1, LI Fuzhong2

(1.College of Economics & Trade, Shanx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Taigu, Shanxi 030801, China; 2.College of Software, Shanx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Taigu, Shanxi 030801, China)

Abstract: Since 2007, the central government began to plan to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gricultural insurance continued to protect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Ten years, China's agricultural insurance has developed rapidly and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world's second largest agricultural insurance market after the United States. This paper first summarize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n Shanxi Province under the new environment, put forward the main problems in its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from the aspects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tsel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nd related policies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with a view to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and other provinces and cities to provide reference and reference.

Key words: policy;agricultural insurance; new environment

1 新?h境下农业保险现状

十年时间里,农业保险在我国的迅速发展离不开消费者需求的不断提升,正是因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有着巨大市场需求才使得农业保险迅速发展。

1.1 我国农业保险现状

农业保险是一种以农业产品为保障对象的保险类型,一般意义上,可将其理解为农业生产者为减少自身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遭受可能出现的灾害而对农业经营产生负面影响的一种有效规避方式。目前我国共有农业保险险种约200种,各类相关产品800余个已基本覆盖所有省份,其中三大口粮作物小麦、玉米、水稻承保覆盖率超过65%。

表1显示,2007―2016年十年时间里我国农险保费收入从51.8亿元增至417.1亿元、参保农户数从4 981万户增至2亿户、承保农作物面积从1 533万hm2扩大至1.15亿hm2,提供风险保障金额也从1 126亿元增至2.2万亿元。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逐渐过渡的大发展、大变革时代,现代农业在专业化和市场化程度较高于传统农业的同时,所要抵御的经营风险也更多,因此农业生产者也释放出更多对于农业保险的市场需求[1]。

1.2 山西省农业发展概况

山西省地处我国华北地区黄土高原地带,复杂的地形和气候的变化在农业种植作物种类多样化的同时使得农业生产者在生产经营中承担更大风险,这也导致了山西农村贫困人口较多。山西素有“小杂粮王国”之称,据统计,仅2016年全省农作物种植面积达372.08万hm2。粮食种植面积达324.14万hm2,其中玉米和小麦种植面积分别达到162.48万hm2和67.29万hm2;油料种植面积达11.47万hm2;蔬菜种植面积则达到25.7万hm2。全省全年粮食产量为1 318.5万t,相较2015年增产4.7%。

2016年全省全年由各类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亿元,农作物受灾面积达81.2万hm2,其中包含7.6万hm2绝收面积。农户积极参与农业保险能够有效补偿农户在农业生产中所遭受的损失,也能规避相关风险冲击,提升自身效用水平。不断完善农业保险自身,对增强山西省农民抵御自然等风险的能力、健全灾害防范与救助体系、促进农业现代化得以成功发展具有强烈的推动作用。

1.3 新环境的特点

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离不开农业保险这一有力保障,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以持续稳健的农业保险助力现代农业发展。2017年计划在河北、辽宁、山东等13个粮食主产省的部分县市通过提高相应保险理赔标准、调整部分财政救灾资金、对符合要求的部分规模经营农户实施大灾农业保险等手段不断健全我国农业保险体系。

作为农业经营主体规避农业风险的有效手段,农业保险在当前精准扶贫过程中也将起到强大助推作用,推动贫困户在脱贫路上加速跑。一方面,农业保险为贫困户生产经营兜底,通过灾后补偿的功能,有效降低农民出现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可以发挥主体信用增信功能,通过支持信贷扶贫等方式,带动贫困户家庭开展“种养加”等,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有效缓解贫困户资金短缺问题,为贫困户脱贫增收提供保障。

2 当前农业保险运营的存在问题

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生产过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保障环节,其在开设规模与险种等方面都与山西省作为农业大省、农业人口较多且对风险抵抗较小等特性不相符,农业保险的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2]。

2.1 保险自身种类较少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虽然已经取得一定进步,但是仍未有突破性进展,具体表现为农业保险产品结构还不合理,不能针对不同人群需要开发出具有针对性的产品。再加上我国农业保险专业人才缺失现象严重,由此导致产品研发能力弱、更新换代速度缓慢,产品数量和质量都无法满足强大的市场需求。

当前山西省农业保险只有为数不多的地区推出了存有试探性质的试点农业保险产品,但这些具有因地制宜特色的保险产品只能在试点地区或土地承包面积较大区域实现承保,并不能满足大部分小农进行农业生产的需求。在广阔的经济作物保险市场,仅仅是针对某些地方的个别农作物有保险产品,这些利润较高的农作物往往风险也多,农民对农业保险产品的需求相应也更高。农业保险产品范围也比较单一,因此使得农民选择范围较小,对农业保险主体构不成吸引力。例如在设施农业保险当中将拖拉机交强险只针对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所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保险,而对因拖拉机在农耕过程中受损的农作物并未做出明确的保险规定。

2.2 农民自身道德风险

在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由于产品信息不?Τ疲?个人道德风险所引起的农户自主逆向选择现象长期存在。据相关报道指出,仅在农作物保险赔付中农业保险主体自身道德风险比例就高达20%,而养殖业中发生骗取农业保险赔付的情况则更为多见。比如在能繁母猪保险方面经常出现用没有购买相应保险的患病母猪骗取保险公司赔付款这一情况,一定程度来说,这也是农业保险市场中能繁母猪赔付率居高不下的症结所在[3]。同时由于猪肉价格波动较大且相关预警机制尚未完善,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如若当季猪肉价格较低,养殖户就会在是否对生病的能繁母猪进行治疗与否方面做出判断,因为在某些条件下相关保险赔付价格远高于其本身价格,由此而导致有病不治等现象大量存在,农户道德风险存在保障难题。

由于自身经济状况落后,加之文化水平限制缺乏对农业保险的正确理解,所以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在对保费较为敏感的同时意识不到投保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性。一方面,参加农业保险的部分农民认为,一旦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有灾害发生,相应经济损失便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从而忽略了在风险发生前可预防的措施;另一方面,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出现骗取保险理赔款情况的可能。正是因为这些原因的出现,才会一定程度导致了山西省农业保险经营环境较差,阻碍了全省农业保险的发展。

2.3 政策仍待加强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户转嫁生产过程中产生风险的手段,相较于传统的农业灾害救助具有“市场运作,自主自愿”、降低政府财政负担、补偿水平较高等特点。为了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激励农户主体参与农业保险的行为,政府通常会对农户参与农业保险所需保费提供一定比例的补贴,这也是从政策角度出发较为重要的惠农与支农手段。

农户对是否参与农业保险的判断受政府相关补贴政策影响,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越大、范围越广,一定程度上就越能促使更多农民参加农业保险,从而有效发挥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的保障作用[4]。然而,在实际中财政补贴预算极其有限,如何“花钱花在根节上”,将财政资金补贴给真正有需要的农户,使其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是相关部门所要面对的难题之一。这也就要求政府有必要对农户参保需求进行有效分类。而由于农业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小且需要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大多处于财政较为紧张地区,财政压力的存在同样制约了保险业务进一步的发展。

3 针对问题的相应解决办法

3.1 积极扩大保险种类

我国正在施行的农业保险制度采取的是普惠式补贴模式,其主要特征为将农业保险主体所享受的政策划为一类,也就是说,同一省份里进行相同类别农业生产的农户除考虑其农产品大类品种及区域范围以外,忽略在生产规模、风险类别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所获赔付标准是完全一致的。

但随着近年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由于其经营规模普遍较大,所受风险较为集中,所以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更为强烈。至此应部分参照美国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做法,并在坚持农业保险市场化的同时由政府运用行政手段给予部分支持,再依据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组织属性定制出能满足其需求的保险产品或提供多档次农业保险产品选项以供其选择。农户之间由于生产要素甚至个人喜好都存有一定差异,所以对农业保险需求也存在多样化,如若在设计相关农业保险产品时不能充分考虑主体需求的异质性,盲目采取“一刀切”的补贴方式,财政资金对农户参保的正激励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3.2 用制度规范农民行为

农业保险经营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参保农户合法权益是否能实现及我国保险市场的秩序稳定。笔者认为在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参保主体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比例过大等问题,应该通过健全相关制度来进行规范。例如承保公司建立对农业保险专项内审制度,做好对农业保险发生过程中数据变更的监管;政府在认真区别农业生产者生产条件、资源之后再依据现实情况进行相关补贴;还可以通过宣传相关政策,弘扬社会正能量,鼓励农业保险正确参与方式。要通过制度设计等有效措施加强对农业保险的监督与管理,不遗余力地打击农业保险中所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相关条例规定的参与主体应加大对其处罚力度,通过适当提高违规经营成本的办法来倒逼农业保险有序经营。

逐步对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进行完善同样重要。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推进乡镇里“农业保险服务站”建设,逐步完善以县、乡、村为支撑的相应管理体系来促进农业保险合法合规经营;另一方面,要积极选育农业保险业务员,在规范农业保险流程的同时确保承保与理赔“两到户”,持续提高相关业务水平。

3.3 多面提升政策影响

政府在制?相关经济补贴政策时,应该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针对各地不同的情况完善度量现有的经济补贴力度,从而制订更为合理、适用的经济补贴政策。在农业保险的实际运营中,同样存在因为政策宣传不到位所导致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在对农业保险进行推广过程中由于相关农业保险宣传力度不够、农民自身预防风险意识较差造成了部分地区投保参与性普遍不高,因此出现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争取更多中央有关政策性补贴资金而忽略农户意愿强制其参与相关农业保险,农户对强制方式产生抵触的同时使得原本利国利民的优惠政策脱离本意[6]。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与提升农户参保积极性时应该注意到,一方面,承保公司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加大对相关知识的普及力度,让农业保险参保主体能在充分了解当前农业保险类别及产品特征的基础上选择自己最为适合的保险产品;另一方面,在鼓励农户参保时都要在符合“自主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其主体意愿,参保流程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出现强制行为。

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措施范文4

关键词 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现状;问题;对策;江苏盐城

中图分类号 S511.0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17-0054-02

盐城市是农业大市,也是种子大市,尤其是杂交水稻制种生产历史悠久,闻名全国,是我国三大杂交水稻制种基地之一。2013年盐城市被农业部认定为国家级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市,2014年“盐城水稻种子”商标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盐城市常年生产杂交水稻种子面积在1万hm2左右,平均制种产量3 000 kg/hm2,每年向我国南方稻区提供优质杂交水稻种子3万t,为我国杂交水稻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也推进了盐城市现代种业的发展。

1 生产现状

1.1 品种组合

2000年以前,盐城市杂交水稻制种生产的品种以汕优系列、特优系列、协优系列的三系组合为主。自1997年引进光温敏核不育两系杂交水稻两优培九制种取得成功以后,制种技术日趋成熟,制种质量和产量全国领先,国家“863”工程生物工程专家认定盐城市是全国两系杂交水稻种子生产最适宜的地区。独特的气候条件,吸引了国内科研院所和种子企业,各种两系组合纷纷落户盐城市,面积由小变大,品种由少变多,规模逐年扩大,已基本替代了传统的三系组合。目前,盐城市杂交水稻种子生产以两优培九、丰两优、扬两优、新两优、Y两优、深两优等两系品种组合为主,已占到盐城市杂交水稻种子生产面积的80%以上。

1.2 生产规模

2010年以前,盐城市杂交水稻制种生产面积6 666.67 hm2左右,2010年以后,生产面积1万hm2左右。其中2013年1.2万hm2,2014年11 333.33 hm2,2015年7 333.33 hm2,两系杂交水稻制种面积占全国两系制种面积60%左右,占江苏两系制种面积85%以上,生产基地经过优化整合,形成了集中连片规模优势。

1.3 生产方式

生产形式从以前外地种子企业委托,盐城市种子企业承约,由制种基地农户一家一户合同生产,发展到现在的外地种子企业委托,盐城市种子企业承约,农场租地生产和土地流转大户生产。种植方式也由以前的完全人种人收,发展到现在的机插秧、机收获、机烘干等全程机械化制种生产,只是普及程度需要进一步提高。

2 存在的问题

两系杂交水稻制种生产和三系制种生产相比,有着更严格的要求,除要求有优质的亲本种子、严格的隔离条件、及时的去杂保纯措施外,还要求有适宜的气候条件。

2.1 质量问题

目前,盐城市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本上都是采用两系品种,两系杂交水稻制种对温光条件要求较高,存在育性转换问题。在育性转换敏感期,如遇低温,则导致自交结实,造成制种纯度不合格,种子报废,给生产者和经营者造成严重损失。由于厄尔尼诺现象,造成气候异常,给盐城市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带来严重影响。2009年盐城市从7月下旬至8月上旬遭受了历史罕见的低温阴雨寡照灾难性气候,逾6 666.67 hm2制种受灾,出现育性转换,制种纯度大部分不合格。2014年8月上中旬,盐城市又遭遇持续低温阴雨寡照天气,对正处于育性转换敏感期的两系杂交水稻制种又造成严重影响,10 666.67 hm2两系制种纯度严重下降,经济损失严重。

2.2 产量问题

由于气候异常和制种技术的差异,制种产量的不平衡性也很大。2013年盐城市从7月上旬至8月中旬遭遇了历史罕见的持续高温热害天气,严重影响了杂交水稻制种父母本幼穗发育和扬花授粉,造成制种产量大幅度下降,全市平均产量600 kg/hm2,减产80%,制种企业和制种农户损失惨重。即使在气候正常年份,各生产基地产量差异也很大,管理好的技术到位的可获得产量3 750 kg/hm2左右,管理差的技术失误的产量1 500 kg/hm2左右也正常。

2.3 成本问题

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较少,农村普遍出现了劳力紧缺,劳动成本急剧上升局面。杂交水稻制种机械化插秧目前还不普及,大部分仍靠人工插秧,以前人工插秧3 000元/hm2左右即可,而现在需要6 000元/hm2左右,农忙季节还找不到人,耽误了生产季节,影响了制种产量。据调查,现在杂交水稻制种生产成本,农场租地生产需37 500元/hm2,农村大户生产需22 500元/hm2,生产成本的增加,导致制种经济效益的下降,影响了制种生产的积极性。

3 对策

针对盐城市杂交水稻种子生产上存在的问题,要用科学的态度对待两系杂交水稻种子生产,既不能忽视风险,盲目发展,造成被动,又不能夸大风险,停止发展,丧失优势。在对策上,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建议。

3.1 政策扶持

种子产业是国家基础性产业,我国对种子产业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许多扶持发展我国种子产业的政策。盐城市作为国家级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市,国家财政也先后在项目资金上进行了投入,对盐城市大丰、建湖、阜宁3个基地县分别补助了逾3 000万元项目资金,用于生产基地建设,极大地调动了基地生产的积极性。建议各级政府和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大项目资金投入,完善配套生产基地的农田水利设施、种子生产机械、检验仓储条件,提高生产基地的抗灾能力和生产水平,确保能够生产加工储存高质量的种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1]。

3.2 保险保障

农业保险是国家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收入的政策性措施,以前杂交水稻制种保险是作为普通水稻生产保险的,以丰补欠的作用较小,最近几年才把杂交水稻制种保险作为高效农业实施保险的。但是还不成熟,矛盾较多,主要是保险赔偿额度较小,与制种生产成本高、风险大不相适应。2013年和2014年大灾之年最多赔付7 350元/hm2,并且受灾理赔方法不科学,广大制种企业和农户意见较大。建议保险机构,从大局出发,把所有农业保险全盘统筹,提高杂交水稻制种生产的保险理赔上限,在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能切实减少农民损失,保障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2]。

3.3 规范生产

一是坚持依法生产。严格执行生产许可制度,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套牌生产等违法行为,净化制种环境,维护制种秩序,大力推进盐城市杂交水稻制种品牌建设。二是坚持合同生产。种子生产企业必须和外地委托种子企业签定正规有效的生产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要有明确的界定,依法保障农民利益。同时要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种业公司合作。三是坚持规程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杂交水稻制种生产规程操作,认真抓好每一个生产环节,确保生产的种子优质高产[3]。

3.4 技术创新

针对目前人工生产成本偏高、经济效益较差的实际,制种生产基地要解放思想,创新制种技术,重点要研究杂交水稻制种全程机械化的课题,用工业化的思路去搞农业、去搞制种生产。通过创新制种技术,达到降低制种成本,提高制种质量和产量,提高制种效益,巩固稳定盐城市杂交水稻制种优势产业[4]。

4 参考文献

[1] 张正国.宁都县杂交水稻制种产业发展现状与对策[J].江西农业学报,2011(6):174-176.

[2] 蒋志鹏,彭华英,谭善飞,等.永州市杂交水稻制种生产的优势、问题与对策[J].杂交水稻,2012,27(6):42-44.

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措施范文5

一、关于我县农业保险基本情况

2019年我县投保的中央险种有小麦、玉米、马铃薯、生态公益林、能繁母猪、育肥猪六项,各险种自开办以来每年各级资金均能按时足额拨付至各承保机构。截止十月底各险种基本情况如下:

1、小麦的主管部门为县农业农村局,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共计四家保险公司。2019年全县共承保小麦面积    亩,保险覆盖率达到100%,保费总额388959元,根据县政府会议纪要决定农户自缴部分由县财政统一承担,县财政补贴资金占总保费25%,共计97239.75元。

2019年全县承保小麦均受旱灾影响,共计需理赔农户381.2万元,其中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的       乡已全部理赔到户,其余保险公司正在陆续赔付当中。

2、玉米的主管部门为县农业农村局,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共计四家保险公司。2019年全县共承保玉米面积    亩,保险覆盖率达到100%,保费总额    元,根据县政府会议纪要决定农户自缴部分由县财政统一承担,县财政补贴资金占总保费25%,共计     元 ;

2019年全县承保玉米均受旱灾影响,目前各保险公司正在勘验定损当中,预计赔付    万元。

3、马铃薯的主管部门为县农业农村局,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共计四家保险公司。2019年全县共承保马铃薯面积1    亩,保险覆盖率达到100%,保费总额30913.92元,根据县政府会议纪要决定农户自缴部分由县财政统一承担,县财政补贴资金占总保费20%,共计6182.78元 ;

2019年全县承保马铃薯局部地区受旱灾影响,目前各保险公司正在勘验定损当中,预计赔付4.3万元。

4、生态公益林的主管部门为县林业局,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2019年全县共承保生态公益林面积   亩,保费总额    元,县财政补贴资金占总保费10%,共计60307.73元  ;

5、能繁母猪的主管部门为县畜牧局,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2019年全县承保能繁母猪4128头,保费总额   元,县财政补贴资金占总保费9%,共计22291.2元;

2019年全县承保能繁母猪出险142头,已赔付13.4万元,尚有8头母猪未结案,暂不能赔付。

6、育肥猪的主管部门为县畜牧局,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2019年全县承保育肥猪49060头,保费总额1226500元,县财政补贴资金占总保费9%,共计110385元。

二、管理情况及审核拨付程序

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9】   号等上级文件执行。设置专账管理制度,由财政外金股负责资金的拨付及台账的编制。

各险种承保保险合同签订后,由保险公司报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主管部门、保险公司共同向县财政申请保险保费补贴。县财政局收到保险保费补贴申请后,会同县级各主管部门和承保保险公司共同审核确认,并按比例计算出各级应补贴的保险费,由县级财政局、各主管部门、承保保险公司联合行文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上级保险保费补贴。县财政在收到市级财政部门的指标文件后,根据财政拨付程序向各保险公司支付上级配套的保费补贴。

三、保险管理工作存在问题

经过深入调研,我们了解到一下一些情况:

1、部分老百姓对自己是否享受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以及政策具体内容不了解不知道,各保险公司各自为政,各自运行。各乡镇各村委之间保险工作进度不一,为此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签订补贴险种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同时各保险公司应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

2、各保险公司理赔周期较长,老百姓不能及时收到理赔款。各农户收到保险补偿款不公开,发放不规范。各保险公司应优化理赔程序,做到老百姓报案及时到访,接案后及时勘验定损,定损后及时赔付。

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措施范文6

关键词:农村信贷;农业保险;小额信贷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2-0049-02

近年来,各金融机构不断实施金融创新,探索出了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小额信贷”的银保合作模式,但这些合作模式多少都存在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农业保险由于风险大、损失集中、定损复杂等特点,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成本,农户往往不愿购买农业保险,再加上农业保险宣传力度不够等因素影响,造成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农业保险覆盖面窄,难以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理论,使得农业保险经营风险集中,政策性农业保险难以充分有效落实。

2.保险内容和条款有待完善。一是种植业保险金额低。当前农业保险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保障原则,使得保险补偿远不能弥补实际成本投入,农民灾后负担仍然较重。二是养殖业保险金额过低。部分农民宁愿卖死猪给非法收购者也不愿报险,致使部分死亡牲畜流向市场,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饮食安全。三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较少,不能满足需求。

3.缺乏有效的配套机制。主要表现在:(1)政策支持面还比较窄。一是中央财政对政策性农险的支持仅限于对保费的补贴,而对承办农险的保险公司没有补贴政策,不利于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二是中央财政对农险再保险无任何补贴,使得分保费率苛刻,试点公司很难承受得起,不利于建立风险分担防范机制。三是承办试点的保险公司在政策性农险业务上未能享受到任何税收优惠待遇。(2)法律法规支撑不够。在中国,由于《保险法》与《农业法》均未对农业保险作出规定,法律的缺失给发展政策性农险带来了诸多困难。(3)风险分散机制不完备。

二、对促进农户小额信贷与农业保险协调发展的建议

1.构建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1)健全农村保险法规,加快农村信贷保险机制建设。政府应尽快颁布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将一些关系国计民生、易受灾害的品种、项目和行业确定为政策性险种,由政府对其提供保费补贴、业务费用和免税支持,并配套营运规则,以便实际操作有章可行。(2)建立财政金融支持机制,调动保险公司承保和农民投保的积极性。一是国家对农业保险进行全额补贴。实行“政府推动+商业保险经营”,统一规定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目录,对进入目录保险险种参保的,实行国家财政全额补贴。未进入保险险种目录的,由保险公司市场化动作。二是对银行类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等税收减免、政策性金融对农业中长期信贷支持等政策措施。三是发挥涉农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优先进行信贷支持和政府贷款贴息等。四是提商农户参与的积极性。对投保农民提供保险费补贴,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同时,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正面宣传,积极培育广大农户的投保、参保意识。

2.保险公司要开发多种保险种类。我们可借鉴欧盟的做法,开发多种保险业务,增加种植业、经济作物、牧渔业、农房、农资等险种转移农业保险的风险:一是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在农业保险产品设计上,把番茄、葡萄、牛、羊等养殖及林果业等纳入农业保险范围,满足农村差异化的保险需求。二是研究实施农村一揽子保险方案。把农机险、农村建房险等逐步纳入以险养险范畴,提高保险公司可持续营运能力。三是适当降低免赔额度。实行服务承诺制,使条款通俗化,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惠及面。

3.强化农业保险风险防范能力。一是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介入政策性农业互助保险,降低一家承办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二是政府建立农业保险发展基金。三是鼓励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共保组织。

参考文献:

[1] 李晓东,费玉娥.新疆农户小额信贷与小额保险协调发展探析[J].金融发展评论,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