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经济论文范例6篇

民族经济论文

民族经济论文范文1

著名国际政治学者罗伯特·吉尔平正确地指出,“从古至今,经济民族主义对国家权力和独立性的奋斗目标始终是压倒一切的。只要国家体系存在,经济民族主义就会对国际关系施加重要影响。”[1]即使在全球化进程随着信息和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而不断加快的世纪之交,虽然国家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侵蚀和削弱,但经济民族主义不仅没有消失,反而以更加强烈的形式表达着民族国家对全球化的抗争。

分析与把握全球化进程中的经济民族主义,有助于我们认清所处的国际形势,找准更合适的国家发展战略的基点。

经济民族主义的基本主张

经济民族主义的中心思想就是经济活动要为——而且应该为国家建设的大目标(或国家的整体利益)服务。由于迄今为止,从宏观上看,现代民族国家仍是各种资源和财富分配的基本单位,在资源有限并且紧缺的世界体系中,全球竞争主要还是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竞争,个人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企业的收益主要来自于民族国家,国家实力和国家安全则取决于国民经济和民族产业的竞争力,所以个人和团体(公司、利益集团)最大的现实福利单元,起码在相当时期内是仍然是民族国家而不是全球。基于这样的认识,经济民族主义主张每个国家都应该把追求更多的超额利润以满足本民族国家的需求当做最重要的政治目标之一。一般而言,它对激进的全球化观念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认为不应该为抽象的世界福利而牺牲本国利益,相反,这一理念内涵了“此胜彼败”的逻辑,它往往认同一个民族国家经济地位的上升要以牺牲另一个民族国家经济为代价这样的残酷现实。如果经济民族主义偶尔也赞同或直接介入全球化,那是因为它把全球化视为实现本民族国家的手段。即在它看来,全球化不是目标,也不是价值取向,本民族国家福利的最大化才是目标和价值。为了这种价值,既可以保守,也可以进取。

为此,吉尔平把经济民族主义区分为两种:一种是较温和的即防守型的经济民族主义,它试图保护本国经济免遭外来经济及政治力量的影响,它通常出现于不发达国家或经济已走下坡路的发达国家,这些国家的政府执行保护主义政策,以保护其新建的或衰落的工业。较强硬的经济民族主义则是经济战争的产物,它崇尚实力扩张。[2]实际上,经济民族主义是一种在发展阶段上各个国家取得政治独立后必然产生的结果,即一个民族在完成自己取得独立的历史任务后,必须进一步发展自己的经济才能使自己真正地站起来。已有学者把包含了经济优先、国家干预与市场经济的巧妙结合、倡导儒家传统文化等要义的东亚发展战略称为东亚经济民族主义,并把它当做东亚经济成功的奥秘所在。[3]对于那些尚未取得现代化或发达地位的国家,它“直接反映了这些国家经常抱怨的那种看法:它们虽然取得了政治与独立,但在经济上仍然是殖民地”[4]。而对于发达国家,扩张市场,为本民族国家争取更大福利也是题中应有之义。近年来愈演愈烈的美日贸易冲突就是显例,而美国对中国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若干限制也反映了这种情绪。就是被认为一体化程度已经相当高的欧共体内部,经济民族主义倾向仍然十分强烈,欧共体各国在关于英国疯牛肉的进口问题上就一直纠缠不清。随着1997年夏天以来金融危机在全球各地的蔓延,后发展国家开始沉痛反思在金融和资本领域过度开放带来的恶果,关于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经济民族主义政策取向更加受到人们的重视。

无论是哪种类型,经济民族主义考虑问题的出发点都是民族国家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相对获益而不是全球的绝对获益,它深切关注民族国家整体在世界政治经济体系中的地位,特别是由民族经济竞争力决定的民族的长期发展趋势,而不是世界的共存共荣。

经济民族主义是当前民族主义的主流和常态

冷战结束以后,一度冷寂的民族主义情绪取代了原先的意识形态对抗而成为国际格局变动的主要原因。在这股强大的民族主义浪潮中,经济民族主义的复兴是最为有力却最被忽视的。

有学者把这一次民族主义的新崛起看成是“对全球性国家危机的反应”[5],是从民族国家的角度出发对国际互动的政治反应和政治认知。[6]果我们把它区分为三种不同的形式并放到全球化的大背景中来考察,就会更加清晰地发现所谓民族主义浪潮其实是一个纷繁叠加、各有用心的复杂互动,它至少被用来表达三种不同的追求和抗争:

1、求独立的政治民族主义:其基本目标就是要求建立一个属于本民族的国家和政府,它与“追求国家身份”的政治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两极格局崩塌以后,原先被强硬结合在一起的部分多民族国家失去了统治的合法性,民族自决的呼声高涨。如果说,二战以后的政治民族主义是后发展国家反抗殖民主义的武器,那么90年代的政治民族主义则是弱小民族对大国沙文主义的反抗。由于带有明确的建国目标,这种反抗就带有强烈的分裂和暴力倾向,造成了世界局势的动荡不安。

2、求个性的文化民族主义:它的主要任务是要保持和发展本民族特有的文化传统,主张以民族的文化个性和文化传统为纽带,强化族民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阿帕杜莱睿智地指出,“今天,全球互动的中心问题是文化同质化与文化异质化之间的紧张关系。”[7]面对全球化进程中日益强大的文化同化力量,如何保持个性,避免被文化霸权吞噬,已经是一个关系到国家生存的重大问题。连法国这样的发达国家都有被“文化殖民”的深切忧虑,后发展国家更是只能努力挖掘传统文化资源,通过知识精英对文化霸权(极端的如“好莱坞化”和“可口可乐化”)的反抗,来保持或恢复民族自尊心,以获取政治号召力。在这里,“作为的‘道德成分’,民族主义象征提供了一个政治话语的核心。”[8]

3、求富强的经济民族主义:根据前面的分析,它事实上是一种国家利己主义。从世界格局的角度看,冷战结束后被意识形态遮掩的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对立重新显现出来,世界资源和世界市场成为国家之间争夺的焦点,地缘政治的角逐逐渐让位于“地缘经济”的角逐[9]。从民众的角度考虑,全球化导致的“大规模生产还通过把大批人民从乡村、农场和大家庭中吸引出来,进入城市,从而刺激了经济民族主义��在城市中他们遭遇到政治运动,接触到关于外国的阴谋诡计的消息,看到了国家的各种盛大活动和移民浪潮,从而进一步提醒他们记起自己的国民身份。”各国公民都了解到,“他们个人的福利是同他们国家的经济实力结合在一起的,爱国主义和经济民族主义是不可分的。”[10]当利益凸显而不均衡的全球化进程又威胁到民族国家的生存和公民的福利时,体现国家自我保护的经济民族主义就拥有了更加强大的吸引力。

当今世界,政治民族主义因为常常变态为宗教原教旨主义和种族分离主义而给世界造成太多的创伤,文化民族主义则因为几乎抵挡不了全球性的消费主义和没有边界的大众传媒而显得有些虚弱和矫情,只有以追逐和保障可见的经济利益为主题的经济民族主义处处可见,并自然地成为民族主义浪潮中的主流和常态。经济民族主义在全球化中复兴的主要原因

考察现代历史,民族主义情绪在多数情况下都是被危险的外界环境或状况“激活”的,并且情况越是危急,民族主义的反响就越是强烈。在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民族主义的复兴是全球化进程侵蚀了国家[11]、构成了对国家经济安全的极大威胁所导致。

1、全球化的西方化价值取向,使后发展国家选择经济民族主义来摆脱双重困境。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定义,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交易及国际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12]这样一种历史和现实的进程。在这一过程中,西方发达国家由于控制了经济贸易规则和制度安排的渠道,进而可以凭借其技术和资金的全面优势,进一步促进资本物品和服务的跨国流动,通过在国际上降低交易成本,达到以自由贸易方式重组全球资源和市场的目的,并获得收益最大化。

所以,全球化的进程实际上是把西方主宰的国际经济秩序通过市场化和政治变革而不断向世界各地扩张、推展的过程,它就是西方占支配和主导地位的经济秩序和体系的国际化。这一进程是以若干后发展国家让渡国家和市场来实现的,是以牺牲后发展国家的现实经济利益为代价的。有资料表明,目前全球贫富悬殊状况已经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世界上最富有的3个人拥有的财产超过了48个最不发达国家国民生产总值的总和。[13]全球化对这一结果脱不了干系。

对于后发展国家而言,双重的困境在于:如果完全不参与全球化进程,闭关自守只能使一国丧失同广阔市场相互交往的一切好处,面临被淘汰的命运;如果不顾经济发展水平过于急切地参与这一不公平的进程,则有被消灭的可能。经济民族主义的复兴表达了他们一种无奈和抗争的复杂心态,既介入全球化进程,又试图保持一定的距离,通过某种程度上的阻挡,赢得宝贵的经济结构调整时间以保护国家经济安全。

2、全球化理念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使集体行动不灵,加剧了各国经济民族主义倾向。

主张全球化的人基于经济自由主义的信念,从世界福利和世界效率出发,主张实行没有国界的自由贸易和自由投资,国家和政府除在严格的公共领域活动外,应尽量减少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干预,以便让市场力量在全球范围合理配置资源,最大限度节约资源,提高经济效率,由此导致世界经济繁荣和各方(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共同获益。这种设想在纯粹的、完全的自由市场状态下大概可以实现,但现实的情况是,“今天没有哪种威胁、哪种意识形态和哪位领袖能强大到足以把现存的世界体系维系在一起”[14],更别说真正一体化了。我们还是来看始于东南亚、殃及世界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在危机显露之初,各国只管自己,不愿出手援助,接着竞相贬值货币;在危机迅速蔓延开以后,被寄予厚望的大国却不愿承担挽救的责任和义务,例如美国的冷漠甚至欲在此时借IMF控制危机国金融的做法,就激起了东南亚政界和民间强烈的反美民族情绪。时至今日,许多新兴国家财富急剧缩水,而美国依靠自己的政治地位和美元优势,在国际金融自由化和一体化中通过自由而不平等的竞争攫取了巨额资产。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作为保障,理性的国家为追求自我利益只好独立作出决策,其结果往往是“集体行动不灵”和“世界市场不灵”[15],集体博弈的交易成本便趋于无穷大。

对于新的全球体制如何构建,现在仍是空谈远多于行动。人们都知道要做些什么,但对于怎么去做一无所知。瑟罗就抱怨过,“人们无法一致同意应当由谁来制定规则,要规范什么,或者应当如何规范。凡是大家能一致同意的,都是些没什么大意思的事。”[16]

既然在全球协调一致开展行动方面还有太多的路要走,既然世界福利的普遍增长还是幻想,那么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后发展国家,显然都不会愿意过快和过于轻易地让渡与市场,相反,他们强烈地期望在相互依存中谋求到更多的国家经济利益,以关注国富民强为基本出发点的经济民族主义成为许多民族国家的社会动员口号乃至现实政策选择就不足为奇了。

跨国公司成为经济民族主义的异己

跨国公司做为一种在国际环境中谋求本国经济利益的手段,一度是经济民族主义倡导者和政策安排中最重视和依赖的。在赖克看来,经济民族主义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享有一个共同经济命运的理想,其最终纲领是:公民的福利与国家的经济成功联系在一起,而国家经济的成功又有赖于其大型公司的成功。[17]

遵循这样的思路,经济民族主义把促进跨国公司的成长当作民族国家经济振兴的战略选择。不仅在发达国家,连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后发展国家,都日益卷入到营建庞大跨国公司的积极行动中,推行所谓“大企业战略”。他们把跨国公司视为“国家的经济卫士”(赖克),企图通过它的扩张来实现国家经济利益。最著名的是韩国模式,在政府的支持下,银行资金大量流向大型支柱产业和企业,通过大规模投资和生产能力扩张抢占海外市场分额,进而带动经济增长。国家对跨国公司的强力扶持不仅激发了它追求最大利润的野心,事实上也提供了这样的手段,使跨国公司的膨胀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中一道最惹眼的景观。

问题在于,跨国公司真的能够帮助经济民族主义实现其目标吗?

也许恰恰相反。在跨国公司发展之初,它确实能通过资本、商品、技术和劳动力的流动和转移,为本国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但随着跨国公司的扩张,它已经逐渐取代国家市场而成为经济活动的中心。象赖克描述的那样,如今,“各地的国家卫士(巨型公司)正在发展成为不同任何一个国家有特别联系的全球网络。本国公司愈来愈多地在国外生产和采购,而外资企业也愈来愈多地在本国生产和采购,这两种全球网络不论其名义上的国籍如何,正在渐渐互相类似。”[18]虽然民族国家还可以通过适当的政策导向来限制或引导跨国公司,但国家试图控制总部设在其国内的企业的全球活动,已经成了一个难题。因为关键的分歧是,“全球性的工商企业和国家政府之间出现了实质性的分离,前者怀有世界眼光,后者则集中注意‘他们的’选民的福利。”[19]跨国公司将越来越向这样一个方向发展,它们“拒不效忠于任何民族国家,而是在全球范围内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利润,它们既不代表其母国也不代表其东道国,而是仅仅代表公司自身的利益。”[20]德里克用以下精辟的说法作出论断:“生产的跨国化不仅是全球前所未有地统一的根源,也是全球前所未有地分散化的根源。”[21]跨国公司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经济民族主义的异己。

表面上看起来,全球化与经济民族主义的同步推进是一种深刻的悖论,因为前者企图实现的是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合理配置和建立增进各国福利的统一大市场;而后者的目光则局限于捍卫本民族国家的经济利益。但事实上,正是全球化的缺陷激活了经济民族主义,而经济民族主义的一些举措则在客观上推动了全球化。也就是说,在这里更深刻的悖论在于,经济民族主义试图依靠跨国公司实现对全球化的反动,却反而推动了全球化。这种纠缠不清的处境正是世纪之交国际经济格局的真实写照。它也对经济民族主义是否真的能够抵抗全球化提出了质疑。

如果我们把闭关自守的政治理念称为孤立主义,把全球真正一体化的构想成为理想主义,那么经济民族主义则是将持续一段时期的现实主义。只要民族国家没有被逼到必须放弃大多数的时候,它就会以这样那样的形式继续存在下去。经济民族主义与全球化之间的互动和力量对比将决定世界的未来走向。注释:

[1][2]罗伯特·吉尔平著《国际关系政治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4页,第43页。

[3]参见陈峰君:“论东亚成功的综合要素:东亚经济民族主义”,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6夏季卷。

[4]S·坦塞著《拉丁美洲的经济民族主义》,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页。

[5]徐迅著《民族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5页。

[6]参见庞中英:“国家的国际竞争力与经济民族主义”,载《战略与管理》1997第5期。

[7]阿尔君·阿帕杜莱:“全球文化经济中的断裂与差异”,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27页。

[8]安东尼·吉登斯著《民族、国家与暴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65页。

[9]参见E·N·Luttwak,TheEndangeredAmericanDream:HowtoStopUnitedStatesBecomingAThirdCountryandHowtoWintheGeo-economicStruggleforIndustrialSupremacy?SimonandSchuster,1993。

[10][17][18]罗伯特·赖克著《国家的作用》,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29~31页,第33页,第132页。

[11]关于这方面的论述已经越来越多。精彩的如苏珊·斯特兰奇:“全球化与国家的销蚀”,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8年第3期。

[1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1997年5月发表的世界经济展望报告《全球化:机遇与挑战》,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第45页。

[13]美国《商业日报》,1998年10月16日。转引自《参考消息》,1998年10月19日。

[14][16][19]莱斯特·瑟罗著《资本主义的未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6页,第127页,第9页。

[15]参见刘靖华著《霸权的兴衰》,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八章“全球化、集体行动与交易成本”。

民族经济论文范文2

关键词:民族经济利益客观性利益层次

法的物质制约性原理表明法律从根本上讲是调整利益关系的工具,法的公平与否完全取决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程度。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经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格局要求法律不能只考虑国家经济利益,而且要考虑包括民族经济利益在内的不同群体经济利益和个人经济利益。那种忽视群体经济利益,认为只存在国家经济利益和个人经济利益的观点是不全面的。事实上,个人总是某个群体的成员,个人经济利益必须通过一个中间环节──群体经济利益来实现。民族作为人们的共同体,是一种群体,它具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

一、民族经济利益的客观性

民族经济利益是为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所不可缺少的各种经济资源、经济条件和经济机会的总和。民族经济利益的范围和方向的确立,数量、质量的增长和提高一方面受一国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状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该国民族关系状况的制约。传统法学理论普遍忽视了民族经济利益的存在,比如边沁就宣称“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而庞德只承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并提出了著名的社会利益学说,而在当代资本主义高度发达阶段,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式而成为更多人的共识①.就连我国当前的法学理论中,并没有民族经济利益的一席之地,而处处以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涵盖一切。“我国法学理论和立法上通常都将国家的、集体的和个人的三者利益并列在一起提出,这常常给我们造成某些错觉”②。只不过它给我们造成的错觉是民族经济利益已经包含到集体利益中去了。其实不然,民族是一个特殊的历史文化范畴,也是一个政治、经济和法律范畴,同时它带有人的共同体的生物属性,这一切便构成了它不同于其他任何范畴的特点──民族性。民族经济利益的客观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从主体看,民族是构成人类社会的重要主体之一。按照系统论的观点,“构成人类社会的各主体可以划分为个人、家庭、基层组织、行业、阶级及阶层、民族和国家七大层次……依主体的不同,利益可以划分为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地区利益、部门利益、民族利益、阶级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③.由此可见,从主体考察,民族经济利益是一种客观存在,只要有民族存在,就有该民族赖以生存的经济利益存在,也就是说,作为客体的经济利益与作为主体的民族是不可分割的。

其二,历史地看,民族经济利益要么表现为一个民族国家的经济利益,要么表现为一国之内的不同民族经济利益。“在历史的行程中,紧接着一个时代夜幕的是另一个时代的黎明”④。城邦国家的理想是帝国,而帝国的恶梦却是民族国家。而今,民族国家已覆盖了世界的每一个角落,而这是史无前例的。总体而言,民族国家的建立旨在排除其他民族的统治,它的基础是新的人们共同体──民族。组成该共同体的人们首先具有共同的民族经济利益,此时,该民族经济利益与该民族国家经济利益在内涵和外延上基本一致。而对于多民族国家而言,则是另一种情形:由于存在着多个不同的民族,因而,国家政权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多民族共治政权而不是一个民族的自治政权。因此,各民族除了具有共同的经济利益的表象──国家经济利益之外,还存在着相对独立的各民族经济利益。我们所言的民族经济利益,当然是指多民族国家里不同民族的经济利益,主要是少数民族的经济利益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利益。多民族国家民族经济利益的客观性反映了各民族在多民族国家里基于各自不同的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文化类型而产生的各民族经济利益上具有的对立统一辩证关系的历史实际。

其三,从现实看,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实际决定了各民族经济利益的多元化格局。我国自古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当代中国是古代中国的传承继受者。当今我国民族经济利益多元化的格局表现为:一方面,全国56个民族根本的经济利益的统一性。民族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政治保障,国家的建立使国内各民族成为一个国际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实体,从而也确保了各民族共同的经济利益之安全。另一方面,各民族所居住的区域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差异和民族的社会文化差异,不仅使不同民族经济利益活动的内容各不相同,而且使其经济活动的方式和道路选择,也表现出重大的差异”①,因而,各民族经济利益客观上具有差异性。在我国,这种民族经济利益的多元化格局是以二元结构为表征的,突出地表现为汉族居住地区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在经济利益上存在的差异。民族经济利益的客观性要求国家在处理民族关系时,充分考虑民族经济利益的客观实际,运用公正有效的法律机制实现民族经济利益的分配。

二、民族经济利益的层次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利益是个客观范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②。正是利益的客观性决定着法的内容并非立法者任意的主观意志的体现,而是具有受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的客观内容。民族经济利益的客观内容集中地反映在以国家、民族自治地区和民族为基本主体单位的利益结构之中。

其一是国家利益层面中的民族经济利益。

在我国这样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国家利益就是不同主体的共同利益,主要表现为“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根本利益”③,这种共同利益以“普遍利益”的面貌出现,它一方面反映着我国社会各种利益主体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另一方面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公平正义价值,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包括民族在内的各主体在基本社会公正理念的主导下,逐步实现其经济利益。因此,在国家利益中,总包含着各民族的共同利益,也包含着不同民族共同的经济利益。我国的法律从宪法到基本法律和法规都贯彻着民族平等的原则和保障全国各民族共同利益的原则,从而应证了民族经济利益不但包含在国家利益之中,而且有可靠的法制保障。

其二是以民族自治地方为单位的民族经济利益。

对民族关系和中央政权与少数民族关系历史实际的考察,有助于我们认识当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我国历史看,民族关系主要围绕汉族与少数民族以及主要少数民族(建立了政权)之间关系两个层面展开。从中央政权与少数民族关系的情况看,无论是以汉族为主建立的中央政权还是以某一个少数民族为主建立的中央政权,对其他少数民族或少数民族地区基本采取了比较松散的联系或统治政策,无论是表面的臣服、羁縻,还是怀柔与因俗而治,基本没有脱离“民族自治”的樊篱。到中国共产党建立以后,承认了民族自决权,主张建立联邦制国家。1922年7月,中共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宣言》提出:“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民主共和国;蒙古、、回疆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回疆建立中华联盟共和国”①。1938年9月,

在作《论新阶级》的报告中提出:“允许蒙、藏、瑶、苗、彝、番等各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②。1941年5月,“《陕甘宁边区纲领》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③,第一次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设想。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④。从此以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之后,于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84年5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2月,又修改了该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对历史上民族政策的一种延续。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三个层次,与此相对应,民族经济利益分别以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为单位分为三个层次。区域自治并非某一个少数民族的自治,而是在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域以一个少数民族为主,其他民族共同参加的自治。区域自治符合历史上和现实中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各民族关系的实际情况。毫无疑问,纯粹的某一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域是不存在的,各民族(包括汉族)共同生活共同发展才构成了民族地区的生活画面。因此,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正是考虑了民族和区域两个因素,一方面,该地域某一个少数民族从绝对数量或相对数量上达到一定规模,另一方面,其他民族也生活在该地域。考虑到这个区域内各民族的共同利益,才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这些不同的民族统一于区域之中,又使这个区域围绕着某个民族而实现自治。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经济自治,而以经济利益为客观体的经济自治权是经济自治在法律上的表现。当前,我国的民族经济法以民族自治地方为最主要的主体,通过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基本法律中的民族经济法规范、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不同效力层次的法来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利益,从而实现民族经济利益,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和民族发展。

其三是以民族为单位的民族经济利益。

民族是由民族成员构成的。然而,构成民族的民族成员并非全部聚居于一个固定的地域,他们经常由于历史或现实的种种原因而散居在全国各地。尽管该民族也许有一个相对稳定的聚居地域,但散居的事实是不可否认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以民族为单位的民族经济利益呢?答案是肯定的。以回族为例,尽管其聚居地有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河北孟村回族自治县、河北大厂回族自治县、甘肃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青海门源回族自治县、青海化隆回族自治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新疆焉耆回族自治县、贵州咸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和云南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等一个自治区,两个自治州和十个自治县,但是,在全国各地基本都有散居的回族存在。他们以民族为单位的经济利益不但渗透在这些自治地方的经济利益当中,而且主要表现为基于其共同的而享有的经济利益,如清真食品的生产、销售、贸易和管理。法律应当而且已经肯定了这种经济利益的合法性并通过相应立法予以保护。在广大的汉族地区,尽管少数民族只占极少数量,但是,他们的民族经济利益应当得到保护,他们的应当得到尊重,他们的历史文化传统同样应得到重视,这也是人类文明的起码要求。

另外,少数民族传统聚居地区基本上地处边疆,自然地理条件和生态环境状况较差,社会生产水平低,经济发展落后,无论是从民族的角度还是从地域的角度看,他们的经济利益是一致的,需要获得同汉族或其他地区同等的经济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经济利益与非民族地区的经济利益是相对而言的,它们的差距反映了民族经济法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守法各个法律实践环节尚存在诸多不足,如何实现民族经济利益于法有据和将法律意义上的利益即法益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是一个不可回避的法律命题。

①参见《法的现象与观念》,孙笑侠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6-67页。

②《法的现象与观念》,孙笑侠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

③《法的应然与实然》,李道军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页。

④《政治学的重大问题》,[美]莱斯利?里普森著,刘晓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271页。

①《经济人类学》,陈庆德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80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页。

③《法理学》,孙国华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5页。

①《民族问题文献汇编》,中共中央统战部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8-19页。

②《民族问题文献汇编》,中共中央统战部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595页。

民族经济论文范文3

一、民族经济立法的含义

从语源看,立法在古典文献中已经存在:“《商君》云:‘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乃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史记•律书》云:‘王者,制事立法’。《汉书•刑法志》云:‘圣人制礼作教,立法设刑’”①。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也集中印证了立法的客观历史存在。当然,古代的立法与现代意义上的立法内容不尽相同,但绝不能说古代无立法②。对于立法的内涵,当代法学界仍是见仁见智,概括起来有四种说法:“第一,立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不同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第二,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这种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第三,立法是指一切有权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③。“第四,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的社会规范的活动”④。这些定义之间并无大的差异,都把立法看作是一种活动,一个动态的过程,是符合立法的实际情况的。

民族经济立法是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立法的具体类别和形式,它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民族经济法的活动。这个概念体现了民族经济立法的如下特征:从主体看,民族经济立法的主体不但包括中央立法机关,而且包括地方立法机关,中央立法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地方立法机关主要包括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只有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才能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层次的民族经济法,来调整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民族经济关系。从职权看,享有民族经济立法权的中央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不能任意行使该项权力,而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民族经济立法。依照法定的职权进行立法,说明不同的立法主体享有不同的立法权限,而且只能采取特定的立法形式和法律渊源,该立法的成果只能反映和调整特定的民族经济关系。例如地方立法机关只能制定本地区的民族经济法规,而不能制定民族经济基本法律,并且该法规只能在本区域实施。民族经济立法依据一定程序进行,一方面是宪法性法律《立法法》的明确规定,另一方面也是保证民族经济立法严肃性、权威性、稳定性的要求。从内容看,民族经济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民族经济法的专门活动。所谓立法技术就是立法时所运用的科学方法和操作技巧,立法技术不但包含着立法经验的总结,而且包含着对法的结构规则的合乎科学的营造。良好的立法技术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民族经济法的重要保证。

民族经济立法既是民族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立法的题中之意。民族经济法学科母体的二重性决定了民族经济立法的应当遵循立法法、民族立法和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从而总结出适合自身特点的基本原则。

二、民族经济立法的合法性原则

对合法性问题的探讨是法学研究中的基本主题。立法的合法性因立法从逻辑上优位于执法和司法、守法的特点而具有优先意义。民族经济立法是民族经济法实践的初始环节,其合法性原则要求:第一,民族经济立法权合法化。民族经济立法权是立法机关的专有权力,每一项权力诸如提案权、审议权、表决权、公布权的归属和界限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它反映着立法权受制约的状态,即一方面接受各民族人民的监督,另一方面受其他国家权力的制约,最重要的是,它受到法律的制约,任何不合法的立法权力的行使,都会得到法律制止。第二,民族经济立法内容的合法性。它表明:民族经济立法的内容首先要符合宪法的规定,不符合宪法精神与规定的任何立法均为违宪法立法,是无效的立法,应当承担违宪责任。同时,各民族经济立法主体在立法时应当注意本立法所依据的法律以及本立法不得与上位阶立法相悖,否则便是无效的民族经济立法,这也是法制统一性的客观要求。第三,民族经济立法程序的合法性。民族经济立法是一项特殊的立法,由于涉及到民族和经济两个带有强烈政治色彩的敏感性问题,因此,只有把立法权纳入法定程序之中才能有效防止各种人治因素、长官意志和其他因素的非法干预,才能使民族经济立法与国家统一的经济立法相协调,从而推动民族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接轨与同步发展。总的来看,立法合法性原则是一项首要原则,是其他原则贯彻的前提。

三、民族经济立法的民主性原则

对人类社会而言,民主是一种观念,对于国家而言,民主是一种制度。“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政权活动,在现代国家,都是一个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过程。但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在权力性质、特征和运行规律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立法权崇尚民主,行政权追求效率,司法权维护公正。比较而言,国家立法活动更强调民主”①。尽管民主性原则是一个普遍性原则,然而对民族经济立法而言,具有特别的意义。其一,根据《立法法》第五条的规定,立法活动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民族经济立法的民主性原则要求体现少数民族意志,反映他们的经济利益和要求,使他们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少数民族人民群众参与民族经济立法的形式主要有两条:一是通过民主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在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中反映本民族和其代表的自治地区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二是有关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在其立法活动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听取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意见,既可以让少数民族群众个体参与其中,也可以让少数民族群众的代表参与其中。只有这样,才符合民族经济立法的民主性原则。

民族经济立法向来是民族立法的中心,不但五大自治区把民族经济立法作为重点来抓,其他多民族的省份如青海、甘肃、云南、贵州、四川等也在立法中突出了经济立法,以四川省为例,其颁布的8件单行条例中,经济立法占5件,它们是:《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东西河飞机播种林区管理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家禽卫生防疫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药材、菌类植物保护条例》,占单行条例的60%以上。这些地方立法基本上是在熟悉本地区民族经济情况和大量调研基础上完成的,从一定程度上能够与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相契合,这是民族经济利益与地方经济利益相契合的必然结果。然而在中央立法的层面上,民主性原则的贯彻是受一定条件限制的:一是这一层面的民族经济法的概括性特征的局限。中央立法层面上的民族经济法一般适用于全国所有的民族地区和各少数民族,面对千差万别的民族经济生活状态,不可能针对具体区域和民族特别立法,只能制定概括性的普遍适用的法律。二是受立法观念和立法成本的限制。中央层面的民族经济立法,往往带有较强烈的自主意识,加上调查和征求民族群众意见的成本较高,因此受到了较大局限,影响了立法民主性原则的贯彻执行。以往群众参与民族经济立法的形式有两种,其一是由领导机关将民族经济立法草案经初步审议后,印发有关部门和地区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再修改。其二是邀请专家学者和民族宗教界人员举行座谈会,进行讨论。当然也有由起草小组深入到少数民族地区和民族群众中去进行调查,收集意见和要求,经汇总后酌情修改民族经济法草案的情况,只是这种深入细致的工作并不普及。事实上,群众对民族经济立法的参与程度反映着立法的民主化水平,也是衡量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准。民族经济立法过程中的群众参与,本身是一个检查和检验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合法性的过程。笔者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只是合法性的表象,实质意义上的合法性(无论是对行为、法律还是权威)应当是它被社会认可、遵守和拥护的程度。如果一个行为、一部法律或一个权威得不到广泛的正面反应,则其合法性就无从谈起。

四、民族经济立法的民族经济利益原则

所谓民族经济利益原则,是指民族经济立法应当充分考虑民族经济利益,以确认和保护民族经济利益为价值取向。这是一个需要十分重视的原则。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就是为了调整利益关系而产生和存在的。民族经济法是调整民族经济利益的法律机制。在利益体系中,不同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反差,其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少数民族及其地区与汉族和非民族地区之间的利益反差。其主要原因在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大潮席卷少数民族及其地区,迫使少数民族人民及其地区必须参与市场竞争,然而由于自身实力较弱,在强弱分明的市场竞争中反而拉大了差距,形成了更大的利益反差,目前,这种利益反差仍在扩大。民族经济立法应当以民族经济利益为价值取向,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少数民族及其地区的经济,从实质意义上平衡以往既存的利益反差。邓小平同志曾经深刻地指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就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①。《宪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可见,民族经济立法应当遵循民族经济利益原则,运用法律手段规制民族经济关系,保障民族经济的发展,努力消除民族经济利益上的反差。实际的情况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民族经济利益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这突出地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缺少中央层面的民族经济立法。现代法经济学理论认为,法律作为一种制度资源,具有稀缺性。国家作为民族经济法的供应者,为什么没有供给足够数量的民族经济法呢?笔者认为,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首先因为民族地区或少数民族作为民族经济法潜在的“消费者”,其“消费能力”有限,这完全是由民族经济的不发达、民族地区市场经济的不发育和传统民族经济的超稳定结构造成的。这些因素导致的一个直接结果便是民族经济关系相对粗疏、简单,因而对民族经济法的需求降低。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作为民族经济法的供应者,是以有理性的“经济人”的面目出现的。“经济人”的典型特征是考虑立法的成本效益,尽管这个“经济人”表面上标榜国家利益,但是,不能排除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存在。因此,立法者考虑了民族经济立法的成本与效益,宁可选择低成本、高收益的不稳定的政策为主导来替代民族经济法,从而造成民族经济政策长期以来是民族经济法律的“替代品”而成为公共选择的对象。因此,总体而言,中央层面民族经济立法的供应是不足的。

二是五大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难以出台。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的法律标志。《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立法法》第六十六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与《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完全一样。也就是说,同样的内容规定在包括宪法在内的三部法律之中,足以说明民族自治区自治条例的重要地位。然而,二十多年来,内蒙、广西、新疆、、宁夏五大自治区都没有制定出台其自治条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笔者认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立法中的“民族经济利益原则”无法落实。自治条例属于地方综合性法规,其内容尽管要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许多方面,然而,其主要内容仍然是经济。民族经济利益与国家经济利益分野的基础在于民族区域自治权与国家统一权的分别。在利益分配上,“蛋糕”总是有限的,分配中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如何协调国家的经济利益与民族经济利益是一个棘手问题。实践中,各自治区制定自治条例的热情很高,如内蒙古自治区,从1980年到1993年起草修改自治条例达22稿,但都无果而终,根本的原因在于涉及国家经济利益与民族经济利益时无法协调,因为经济这一块的内容,都要涉及到国务院有关部委放权让利的事。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主要是在对外经济贸易、财政金融等方面涉及到上级国家机关,而需要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进行协调,以取得他们对自治条例有关具体规定的认可。其具体内容包括:自主的对外贸易审批权,自治区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在征得上级国家机关同意后,对涉及农牧民经济利益的地方农副土特产品的出口自行发放出口许可证,要求出口配额的增加与照顾,自主管理边境贸易,自主引进外资和技术,海关的工商税余留地方,要求财政补贴逐年递增,税收优惠,要求享受低息贷款,长期贴息贷款,依法设立开发银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发行债券和股票①。这些事项中,除要求自主的对外贸易审批权一项根据《对外贸易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遇到了上位阶法律障碍外,其他均涉及到利益的协调问题。毫无疑问,要协调好这些问题,必须贯彻民族经济利益原则,也就是说,国家应当作出适当的让步,要求民族经济立法应当有“帕累托改变”的性质,一方面,民族经济利益的权利主体在民族经济立法中受益,另一方面,国家的经济利益并不因此有较大受损。诚然,很难做到完全的改变,但尽量减少国家经济利益的损失总是可能的,因为国家及其政府才是真正的“牧羊人”,而牧羊人是不怕羊壮的,因此归根结底,某种程度某个层面上的经济利益平衡是可能的和现实的,立法者所要做的,只是将民族经济利益原则贯彻到立法实践中去。当然,现行法中的障碍设置也是民族经济利益原则不能在立法中贯彻的原因。建国以来,民族地区经济和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尽管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无论从经济总量上还是从经济效益上,都不能与非民族地区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的情况相比。两者的巨大差异已经造成了一些社会后果。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全社会已开始关注民族经济利益了,然而,要在新的立法中贯彻“民族经济利益原则”尚存在诸多法律障碍,而这些法律障碍是民族经济利益被漠视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有些法律目前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规制作用仍然很大,若要厘清尚须时日。这主要表现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外贸易法》、《草原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中央立法和部分自治地方单行条例中。比如自1993年开始的税制改革,影响了民族地区的财政收入,分税制实施以后,国家要从消费税和增值税中比过去多拿走一部分,使本来就很困难的民族地区更加困难。以贵州这个多民族省份为例,实行分税制前,“卷烟税收占全省财政收入的45%,实行分税制后,国家不仅要分享75%的增值税,还要拿走部分消费税”②。五大自治区的情况也差不多如此。

由此看来,民族经济立法应当在合法性与民主性原则的基础上,着重贯彻民族经济利益原则,它是调整民族经济关系、保护民族经济利益的根本性准则,只有坚持它,制定出来的民族经济法才能够成为切实保障民族权利的基本手段,才能实现民族经济法的基本价值。

①《中华民国立法史》,谢振民著,正中书局,1937年版,第1页。

②参见《现代立法问题》,杨幼炯主编,上海民智书局,1934年版,第412页的论述。该书认为中国古代无立法,其实,现代学者持此观点者也有。

③《论立法权》,戚渊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1-12页。

④《立法学》,周旺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0页。

①《立法学》,周旺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7-128页。

①《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4页。

民族经济论文范文4

一、民族文化发展的特性

民族文化呈示民族的精神面貌和价值取向。“民族和文化是两个密切联系的概念,民族本身就代表着一种文化,而文化则是构成民族的要素。”(1) 本文在两个层次上使用“民族”概念,一是泛指相对于世界其他民族而言的中华民族,再一是具体用于中华民族共同体中的各兄弟民族。

1、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统一

这是民族文化的基本属性。任何民族文化必存在于特定的地域空间和具体的历史时间之中,蕴涵这一文化的民族特性,也反映出这一文化发展的时代性质。各民族的文化,因其民族性而呈现有别于其他民族的文化特质,又依其时代性而融汇成人类文化的共性特征。

民族性体现了一个民族的文化自身发展的特殊性,代表一定的民族文化传承积淀与特定地域文明的特点,表现为该民族的民族精神和文化类型。时代性则体现人类文化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共同特征,反映文化发展由低向高的发展方向和文化之间传播、交融与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关系,表现为人类文化发展阶段的标识和特定的文化类型所展示的时代风貌与精神。

民族性与时代性统一,民族性存在于时代性之中,时代性反映民族性的共同特征,不存在绝然独立的文化属性。正由于二者的统一,衍生出文化的整体性与独立性、连续性与阶段性、自主性与互赖性、兼容性与选择性等等的有机共生。这些特性又表现为民族意识与全球意识、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的统一。民族意识是民族文化的本质特征所在,全球意识则从世界和人类文化发展的高度拓展了各民族的文化视野。民族精神展示出一个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生命力,时代精神则代表人类文化发展的方向和历史演进的阶段特征与风貌。

民族文化的生命力,就在于较好地结合其文化的民族性与时代性,不断地更生创新,既能保持和发展其优秀的文化传统,又能积极地有效地吸收其他民族的文化成果。要实行这样的文化创新,就要对本民族的文化发展进行历史的、客观的甄别认识,存其精华,创造出具有民族特色的新文化,以适应时展的需要。这样的文化创新,必须立足于全球意识的高度,从人类文化发展的方向中,把握民族文化的发展与创新。因此需要积极借鉴和吸收人类进步文化,并能与本民族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有效结合。

中华民族是一个多民族的共同体,中华文化也是一个多元的复合文化形态,构成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五十六个民族,都有各自的民族文化发展史。在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汉族文化与其他兄弟民族文化相互交融、相互促进,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明。(2)各兄弟民族的文化既有中华文化的共性,同时又保有自己的民族个性,在祖国的百花园中各显异彩,使中华文化绚丽多姿。中华各民族虽然经历各异、发展阶段也不同,但随着祖国的现代化建设,民族团结的加强,各民族的共同进步,是必然的历史趋势。繁荣各民族的文化,推动中华民族的文化建设,是各民族的时代任务,也是整个中华民族的历史使命。

民族性与时代性统一,要求文化建设必须坚持改革与开放相结合的原则。文化的民族性,决定了改革是中华文化继承与发展的根本途径,弘扬优秀的文化传统,是文化现代化的重要步骤;文化的时代性,决定了开放是中华文化走向世界、为人类文化发展做出贡献的必由之路。

2、涵延性与主导性的并存

文化的涵延性系指一种文化所具有的兼融涵括、多元共生与传承延续、传播吸收等特性;主导性则是指文化的多元复合结构中,必然呈现该文化的主导倾向,包含明显的价值取向和民族特性。文化的涵延性与主导性并存,反映着文化存在的结构特性。文化是一个涵延广博的概念,有其丰富的内涵,诸文化因素多元交汇,文化传统的历史延续同文化发展的时代新质共集于一定的社会空间。文化创新是以一定的优秀文化传统之弘扬为前提的,新文化不可以完全独创出来;并且,文化演进还是文化发展多元因素相互吸收、兼容并蓄的过程。正是在继往开来与传播互感的文化整合中,民族文化得以实现适应时代要求的新发展。

从文化的涵延性来看,独具特色的中华文化发展非常典型地证明了文化特性的客观存在。中国传统文化无论从悠久的历史传承还是从广博的丰富内涵以及辽阔的地域分布上都具有鲜明的典型性。中华文化是各区域、各民族文化的荟萃,中原华夏文化与带有区域特征的吴越、巴蜀、荆楚、齐鲁、燕赵、岭南文化等等并存,同时又是和蒙、藏、回、壮等五十多个民族的文化共生演进的。中华文化既是华夏民族与周边民族文化交融的结果,也是儒家文化与诸子百家学说思想兼容并进的发展过程。从文化的主导性而言,中华文化历经数千年不衰,其交融会通的强大生命力之中,展现出立于主导地位的、与时展相适应的文化特质。那就是,儒家文化吸收各家各派思想文化而发展──历先秦诸子、两汉经学、魏晋玄学、隋唐佛学、宋明理学、清代朴学等各时代的交融、整合、演变,一直居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和主导地位,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特征,反映出民族文化的主导性特性。

就文化发展而言,影响主导性的有各种因素,如受时代的政治、经济以及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影响,同时还受到文化涵延性的制约。从纵向的文化传承来看,主导性离不开文化传统的继承发展;从横向的多元交汇来说,主导性又与文化诸因素密不可分,受到文化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准以及同期外来文化及异民族文化的冲击与影响。民族文化的生命力正是在自身不断发展和吸收外族文化精华的整合中壮大的。

中国历史上佛教文化的传入、阿拉伯文化的影响、西方传教士的东来等等,都为文明古国带来了新的文化要素。但是,外来文化并不能改变中华文化的主导性,无论在民族文化的交融中,还是在外来文化的撞击下,中华文化都不曾被“同化”;而且传统时代儒家文化的主流地位也一直未曾改变,直至西方资本主义兴起之后,人类历史进入新纪元,西方列强的炮火震惊了千年古国,中华民族开始了现代化的艰难历程,儒家文化才让位于现代文明。但是,直至今天,儒家文化传统中的合理因素依然受到世人重视,尤其针对“后工业社会”的一些弊病更显示其独特价值。应当说,除了儒家文化的合理性诸要因外,中华民族文化本身所特有的各民族共同创造中华文明所蕴涵的生命力这一点值得认真研究。史实证明:文化的涵延性与主导性必然适应文化的民族性与时代性,文化的基本特性决定文化存在的结构特性。

3、兼容性与选择性的一致

如果说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统一是文化发展的基本属性,涵延性与主导性的并存则从文化的结构功能上规范了文化存在的特性;那么,兼容性与选择性的一致就是文化发展过程中文化演进的特性。

兼容性不仅包括了涵延性所规范的文化多元复合与传承演化的因素,而且含指文化发展中精华与糟粕、进步与落后等等因素的并存。有可能区分出文化的精华与糟粕,又有许多无法绝然判定的交汇复合内容,而且在不同的历史时代或具体的状况情形下,精华与糟粕的判定受到时代的局限,也受到评判主体的制约。无论道德评判还是历史评判,都离不开人的价值取向标准和用以评判的参照系标准。进而言之,文化发展是新陈代谢的过程,进步与落后是相对的,精华和糟粕也往往杂陈,这就提示了兼容性与选择性之重要,而且两者并非独立存在而是相一致的。

我们知道,居于传统文化主流的儒学,从来都是在与诸子百家的交融会通中发展的,这反映了文化的多元兼容性。再如进步与落后问题,一般认为十八世纪始中国从先进国家变为落后于西方的东方国度,实际上,就中国自身的发展而言,无论经济发展还是文化程度都没有停滞落后,恰是由于西方社会这一时期的突飞猛进,先进的社会形态取代了黑暗的中世纪而显现出强大的生机,相形之下,把古老的中国抛在了后面,这说明参照系之于评判的重要意义。

选择性指文化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选择、吸收所需养分以补充、壮大本体文化、排斥不适应自身需要的民族文化的内在机制。其包括民族文化自身特有的选择、排斥功能,具有客观规律性的特点;又由于文化选择是作为文化主体的人进行的,从而也具有主观能动性的意义。选择性同样不能独立存在,也受到兼容性的影响。文化的选择、排斥功能是在兼容性的规范下实现的,选择的结果不是使文化成为单一因素,而是丰富和发展了兼容性。兼容性一样受到选择性的制约,选择的结果是使兼容并包的各种文化因素根据民族的需要和时代的要求而“优胜劣汰”、“适者生存”,被排斥、淘汰的因素则失去生命力,这就是民族文化发展演进的过程。

西方国家在步入近代时主要选择自由、平等、博爱作为启蒙思想的基础,而中国的志士仁人则高举民主与科学的大旗,开始中国的新文化运动。这说明文化的选择性受到文化的民族性和历史传统、承继状况以及现实需要等等的制约。从中世纪“神”的迷雾中,争取的首先是“人”的存在;而在专制与迷昧的黑暗中奋争的中国人,首先要选择“德先生”和“赛先生”。

作为文化主体的人,在进行文化选择的时候,受其主、客观的种种制约,因此,选择是在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能动性之间进行的。选择性决定文化的发展方向,也受到文化传统的规制。当选择不适应民族文化发展需要时就会失败,选择不符合时展要求时,背历史潮流而动的选择会受到阻碍或惩罚。因此,选择是以人类进步文化、代表时展方向的文化同民族文化的发展实际需要相结合的有机过程──即文化创新过程。这一过程符合文化发展的兼容性与选择性一致的特性,要求以认知民族的文化传统及对文化发展趋向的把握为前提,也要求以文化主体──人的自身现代化为基础。把握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和有生命力的因素,积极进行与外来文化、兄弟民族文化的交流、摄取和整合,这当中选择性是关键。

就中华民族的文化发展史来看,不能正确认识文化发展的特性,必然导致理论上的错误和实践中的失败。无论是“本位文化论”还是“欧洲中心论”、是“华夏优越论”还是“民族虚无论”、是“全盘西化”还是“中体西用”等等,在理论上都是片面割断文化特性的关联,实际中都偏入了歧途,有过深刻的历史教训。

二、中华民族传统与文化发展动力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融合汇聚、共同创造、不断发展的文化共同体。中华民族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在世界大河文明中是惟一赓续绵延数千年,至今不衰的民族文化。走遍天下,无论在哪里,“中华民族”这一名称定能唤起炎黄子孙强烈的民族文化归属感、认同感和自豪感。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亘历千载环袤五洲,依然显现着其强大的民族凝聚力,蕴积着强盛的民族文化发展动力。

民族文化发展的动力表现出三个主要特征,即对自身文化传统的继承发展、借鉴吸收外来文化并进行适应本体文化需要的选择和汲取、以及顺应时代和社会发展要求而进行的会通创新,这三者又是密不可分的同步过程。

1、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与凝聚力

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体现为其民族精神。“文化传统是不死的民族魂。它产生于民族的历代生活,成长于民族的重复实践,形成为民族的集体意识和集体无意识。简单说来,文化传统就是民族精神。”(3)

江泽民1997年11月1日在哈佛大学的演讲中说:“阳光包含七种色彩,世界也是异彩纷呈。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都有自己的长处和优势,应该相互尊重,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进步。”他讲到中国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主要有团结统一、独立自主、爱好和平、自强不息等,“一是团结统一的传统。中华民族是由五十六个民族组成的大家庭。从遥远的古代起,我国各族人民就建立了紧密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共同开发了祖国的河山,两千多年前就形成了幅员广阔的统一国家。悠久的中华文化,成为维系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牢固纽带。”

什么是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或文化传统,古往今来并无统一的标准或表述。《周易》中有“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天地之大德曰生”,肯定我们民族生生不已、欣欣向荣的刚健自强精神。又有“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是我们民族不断进取的变革意识之写照。《大学》中有“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是不断创新之民族精神的精练表述。孔子说:“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4)显示了我们民族不向恶势力低头的英勇气概。孟子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5)表达了中华民族的浩然正气。再如“民惟邦本,本固邦宁”(6)、“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7)、“亲仁善邻,国之宝也”(8)、“俭节则昌,淫佚则亡”(9)、“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10)等等,都是中华治国方略的集粹;而“苟利国家,不求富贵”(11)、“务求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12)以及诸葛亮《后出师表》的“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曹植《白马篇》的“捐躯赴国难,视死忽如归”、陆游《病起书怀》的“位卑未敢忘忧国”、顾炎武的“天下兴亡,匹夫匹妇有责”等等,都是历代忧国之士的豪言壮语。从屈原的“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到范仲淹《岳阳楼记》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文天祥《过零丁洋》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等,则表达了中华士人的崇高人格和理想追求。以上这些无不为民族精神增添光彩。 为追求和实现这些民族精神和高尚品质,无数仁人志士不畏艰险、勤于探索、勇于实践,流血捐躯在所不惜。但是,也应看到我们民族既有融汇百川的气概,也有唯我独尊的心态;有变革求新的精神,也有因循守旧的习惯;有兼容并包的传统,也不排除“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狭隘襟怀。

中华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蕴积为其强大的生命力和民族凝聚力,表现为独具的民族文化特征,在语言习俗、岁时节日、生活习惯、伦理道德、宗教信仰、行为准则、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思想意识、心态感情等等方面得到充分体现。通过信任、交情、面子、和谐、互惠等人际交谊,建立起民族认同的联系网络。以吃苦耐劳、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克己忍从、自强不息、忍辱负重、刚健奋进、威武不屈、自勉自励、坚韧不拔、谦虚谨慎、克勤克俭、仁义忠孝、尊老爱幼、团结互助、以和为贵、尊师重教等优秀民族精神的传承,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是汉民族与兄弟民族文化交融演化的历史产物,也是儒家文化与诸子百家思想学说兼容汇通的结果,并在与外来文化的撞击、交流和整合之中,不断光大拓扬和演进发展,从而不断增强民族文化的凝聚力和创造力。

历史证明,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其强盛发达国泰民安的时期,往往就是政策开放、民族平等、文化交融、百花齐放的时期。固步自封意味着保守落后,封闭瞒顸必定落后挨打,开放创新才是民族兴盛文化繁荣的契机。中国有句名言叫“有容乃大”,民族繁荣是各民族平等相处相互尊重的结果,尊重各民族文化的独立个性和存在价值,促进各民族间文化的相互沟通和交流,才能取长补短不断完善。

2、交流互感是民族文化发展的推动力

中华民族的发展史就是汉族与兄弟民族的文化交流史,也是对外开放的文化交流史。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各民族的文化,除了时代差异外,还有地域和民族特征的差异,在数千年中汉民族为主体的中华民族各地域文化和各民族文化长期地、不断地交流、渗透、竞争和融合。因此,中华民族文化的发展是具体的、历史的,又是多地域、多民族、多层次的立体结构。

中华民族文化是各区域、各民族文化的荟萃,交流互感是民族文化发展的推动力。民族文化的交流,有民族间及民族外两种类型。古代社会的文化交流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局限,主要限于国内民族与地域间的交流。汉族与各兄弟民族的融合,其并非消弥民族的文化差异,而是民族文化认同的结果,文化认同也就是民族文化的创新和发展过程。中华民族间各民族的认同、亲和与交融,经历了漫长的岁月。从远古时代就开始了不同的民族文化之间的接触,无论表现为交易、和亲、联盟的友好方式,还是掠夺、复仇、征服的冲突形式,客观上都使民族文化得到相互的撞击触发与交流影响,有利于促进民族的融合。正是在各民族生息繁衍和相互交流中,积育了民族文化发展的养分与动力。各民族的文化聚集和交融,共同促进了中华文化的发展。无论是传为民族融合佳话的赵武灵王“胡服骑射”,还是民族政权纷争角力、南北朝廷相峙抵力,抑或蒙古族、满族一统中华,都是中华民族共同发展的历史轨迹。

我们曾个案研究中国历史上民族共存的典型时期 ──“宋辽夏金元”。 作为农耕文化与游牧文化冲突与融合的重要历史时期,既不同于“三国”汉族政权的鼎足对垒,也不同于“五胡十六国”民族政权喋血争雄或南北朝的对峙逐鹿,又与“五代十国”的征战更迭不同。一幕幕酣战与融合、破碎与创新的史实情景起伏跌宕,勾画出处于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民族、不同特色的文化,交汇成同一幅波澜壮阔的民族文化发展的宏伟画卷。置此四个半世纪于历代文化沿革脉系,大体依循文化发展的物质、制度和精神的结构体系,从科技文明、礼制风俗、文字教育、文学艺术、宗教信仰、学术思想诸方面,通过对民族文化与时代特征的阐释,展现中国历史上最为复杂而特殊的多民族文化差异并存的重要时期。高度发达的两宋文化居于主导,与各具风格的民族文化同存,共同绘织出中华民族鲜明的民族文化特色与民族间交流融汇的场景,体现为多民族共同创造中华文化的发展历程。(13)

应当看到,民族文化的融合发展,呈现文化发展的主导性倾向,中原汉族文化的高度发达,构成对少数民族及区域文化的涵摄同化力。居于发达地位的民族自觉不自觉地产生民族优越意识,也酿就了文化优越感,以“华夏中心”自居,或强调“华夷之辩”的理念,以及东夷、西戎、南蛮、北狄的称谓等等,都是民族文化融合和中外文化交流的巨大障碍。没有民族平等,就谈不上相互学习和交流,这在历史上也是有深刻教训的。发达的古代文明,也培植了“天朝中心”的自大意识,成为平等交流共同发展的阻力,成为进入近代后“落后挨打”的一个重要原因。不能忘记“天朝上国”的傲慢昏聩与“闭关锁国”的封闭愚昧,曾带给中华民族保守落后;而近代西方文化也曾伴着血与火的民族欺辱,留给我们灾难深重的史证遗痕。

3、兼融会通是民族文化绵延的内驱力

作为世界上惟一延续千载的民族文化,使人往往会产生一种错觉,以为她是在一种封闭持恒的“超稳定结构”中“长期延续”。其实不然,中华民族文化的兼融会通特质成为民族文化绵延的内在驱动力。

居于中华民族文化主流地位的儒家文化,是藉“百家争鸣”而催生,与释、道之学辩诘交流而发展的。自先秦孔孟始,儒学历数千年流变、演化,直至新文化运动,儒家文化一直居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导地位。地不界南北、时不限千年、人不论朝野、族不分“华”“夷”,儒家文化根深蒂固地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结构的深层积淀,表现出强大的文化会通和整合功能。但这并不等于说中华文化只有儒学一家,春秋战国儒、墨为显学而诸子并立;秦代“事皆决于法”而汉初大兴“黄老之术”;隋唐盛佛学、宋明兴理学而“三教合流”……。仅说儒学,孔子殁后,“儒分为八”;新儒学也有程、朱、陆、王之别,何况还有“荆公新学”、“浙东之学”、“泰州之学”等先后并立。确切地说,从不存在“独此一家”,即便在儒学立于“独尊”的汉武帝时期,武帝本人也不信儒,所“尊”者不过“儒术”,而时政多用法家学说,所用之人桑弘羊、孔仅等都是商人出身,采用的盐铁官营、均输平准皆法家主张。更何况历代统治不外“内圣外王”、“儒表法里”的范式,士大夫也多“以佛修心、以儒范行“。虽无绝对的“儒一家”,却并不影响儒家文化的主流地位。

至于汉族文化在与兄弟民族的文化长期交流、学习、兼融中得以增加养分,中华民族的形成过程就是不断兼采众长而博大精深的民族文化会通过程,成为文化绵延的强大内驱力。在汉民族为主体的民族文化体系建立之后,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绝非各少数民族单纯丧失其民族文化特性而片面消融于汉族的过程。各地方言、民俗、习惯等等的差异,都可视为中华民族共同体中若干民族特性的历史遗迹。这是中华文化绵延数千年,大而弥德、久而弥新的生命力之所在。

任何民族的文化都有其空气和土壤,有自己的载体和灵性;任何民族文化都有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以及尊重和学习其他文化的义务;都有继承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与汲取融合其他民族文化进行发展创新的责任;也有共同繁荣人类文化进步的历史使命。各民族的文化发展虽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既有不同的民族特色,却同处并存相互联系,都是其内在调制与外在互感功能交互作用的结果。任何一种民族文化都不可能在静止和封闭的状态中发展,都是其内在的新旧更替、进步发展的矛盾运动和外部的文化触击冲突、汲取融合之合力的作用。

4、整合创新是民族文化长存的生命力

文化的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统一,基本特性集中体现为文化的内在调制与外在互感功能,通过涵延传播、汲取更新来实现新文化建设。开放与交融是民族文化不衰的动因,整合创新是民族文化长存的生命力。

中华民族内的学术文化兼容并收、各民族间的交融会通是民族文化发展的强大动力,而与外来文化的撞击吸收、整合创新是其强劲生命力的重要因素。可以认为中国也有“开放”的传统,彪柄史册的中外文化交流中,中华文化主动向外交流主要经历了三次高潮:从西汉张骞、东汉班超通西域,晋法显到印度取经、唐玄奘西行、鉴真东渡,到明代郑和“七下西洋”,都是中华民族积极的对外交流。此后国门更进一步打开,反映了国人“睁眼看世界”的强烈愿望。(14)

中华传统文化发展史中汲取外来文化,先后也形成几次高潮:汉唐时印度佛教文化的传入,唐宋时阿拉伯文化的东渐,明清之际西方耶稣会传教士引入西方文化的冲击,都是中华民族文化与外来文化的大规模交汇。(15)

外来文化的传入为中国传统文化注入了新养分。例如光辉灿烂的唐代文化既是中土文化与西域文化的结合,也是中华文化与中亚、西亚以及其他文化的汇聚,更是兼融会通各民族文化和外来文化凝聚而成的文化高峰。唐太宗被尊为“天可汗”。若再从李唐统治者是否有少数民族血统来分析其政策面,则不仅是文化的融聚,恐怕连血缘都有融合的趋向。然而,吸收外来文化进行民族文化的整合创新,并没有改变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特质,却为之增进了新鲜养分。诸入佛教文化与传统儒、道文化的整合,人文哲理的思辩与宇宙生成的探索,将传统儒学发展到一个新阶段,产生了新儒学即宋明理学。再如,西方传教士的东来,并没有使基督教精神取代儒学正统,却带来天文、数学与科技文明的近代文化冲击,有助于中国近代的启蒙和步入现代化的进程。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文化总是多因并存的,百花齐放才会发达昌盛。

三、民族文化发展与区域经济振兴

谈民族文化问题,不能不联系到区域经济。法国学者佩鲁指出:“经济体系总是沉浸于文化环境的汪洋大海中,在这种文化环境中,每个人都遵守自己所属群体的规则、习俗和行为模式。”(16)反之,研究民族经济更需要重视文化因素的作用。

1、民族文化与经济发展

人的经济活动,都是由特定的民族集团在特定的地域上进行的。一定地域中的民族,构成生产力的主体成份。不同民族在特定环境的适应方式与改造过程中产生了本民族的文化特质,生存环境和经济生活的多样性,造就了民族文化千姿百态的个性特征。现实的物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特定民族文化意识,又成为影响该民族生存与发展的基础──经济生活的要素。由民族文化特征所赋予的价值观念、道德意识、行为偏好、选择方式等等,成为民族特定的文化价值标准,对民族经济生活起到约束作用。我们在研究民族文化的发展特性与动力的时候,很有必要分析其基础──民族的经济活动。

民族文化大抵可分为三个层次:物质文化──适应民族共同体生存和发展需要的物质财富;制度文化──维护民族共同体秩序和组织结构的规制形态;思想文化──反映民族共同体价值取向、思想观念、道德意识等民族精神的文化特质。由此形成不同的民族文化特色,并对民族经济发挥作用。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不同的民族文化意识外化为不同的经济观念与准则。以一定的经济生活为基础的民族文化,反过来又规定着民族的经济活动秩序,使之呈现其民族性特征。

尽管同一区域内的不同民族在发展阶段与所处地位上是不同的,其经济利益的获取也是不均衡的,民族自治区域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民族同其他民族实际上的数量和经济发达程度等都有差异;但各民族的特性又受到时代性的制约,不同发展阶段中的民族,共处于同一时代之中,时代的发展对各民族的进步提出要求。

一定的区域融汇了不同民族的活动,归属于不同民族集团的人的民族意识和经济状况及其变革,成为区域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要因。在经济的分析中结合民族文化要素来阐释,寻求符合各民族集团共同利益以及民族集团内部绝大多数成员利益的经济发展之路十分必要。随着民族文化与区域经济等研究的发展,民族经济研究也日益成为重要的课题,一些学者投身于“民族经济学”的研究,提出了许多颇有见地的观点。(17)但这方面的研究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还需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中不断深入。对于民族文化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更是需要下大气力的课题。

2、“区域民族经济”概念

应当看到,民族区域的经济发展是不平衡的。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的生产方式受到自然环境与历史发展阶段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等的制约,因而各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既是整个中华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组成部分,又是本民族传统方式与水平的承续与演进;既受先进民族和地区经济文化的影响,呈现出共同发展的时代性;也表现本民族文化固有特质和生产生活方式与水准的特殊性。

我曾提出“区域民族经济”概念。这一概念,是指特定区域中的民族经济,不同于区域经济或民族区域经济。这一概念,有利于研究一定区域内不同民族的经济状况和问题,因为我国的少数民族大多是与汉族交错杂居的,即使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区即民族区域,各民族之间相对集中聚居,却也呈现出不同的民族经济特色。尤其是我国的区域经济问题大抵以特定“区域”为基点,因此深入界定特定区域内的民族经济是重要而必要的。(18)

迄今为止,有关区域经济的研究成就显著,但大体存在两方面的不足:一是强调区域经济,却不很注意区域经济与区域民族经济的差异;再就是注重经济发展,却忽视经济与文化的有机关联,尤其是区域民族经济发展与民族的历史文化传承及民族特性积淀的联系。这样的不足还不仅仅是学术研究的问题,在国家政策制定与发展战略模式选择等决策中也很明显。国家的民族政策虽然注重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平等,重视少数民族的社会救济和解决其贫困人口的生活问题等等,但就经济发展战略而言,多是以区域经济而不是以民族经济作为发展基点的。以区域作为考量经济发展的单位,研究其在全国经济格局中的应有位置或发展力度,无论均衡抑或倾斜的战略,都缺乏从理论上深入到区域中的民族经济层面,因而直至今天,中国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各民族经济自身的变革之间,还存在相当大的隔离与落差。

正是在这种区域性的而非民族性的经济发展格局和理路中,国家对于民族区域的投资和技术注入,包括扶持城市经济和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发展等等,虽然对于发展区域经济起到了作用,但与当地的少数民族经济之间依旧存在隔离,形成不同的发展体系,区域经济的发展与民族经济的相对贫困成为反差共存体。这样的“二元化”或“多元化”区域经济发展结构,不利于带动少数民族经济的自身变革,严重的还与当地的民族经济发展相抵触。先进的经济要素向少数民族区域的植入,形成传统的民族经济结构与新的经济因素之间的各种问题。如果不注重培植民族经济从传统向现展的基础,不提高民族经济自身的变革条件,势必造成城市与企业的独立发展同少数民族农牧经济较为落后状况的继续延存和并立。那么,区域民族经济的发展也将继续失衡,呈现出固化性的“二元结构”。发展先进的国营大中型企业与城市经济,并使之与分散落后的少数民族农业和畜牧业并存,这不是区域民族经济发展进步的健康模式。

3、区域经济与民族振兴

中华民族的振兴是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现今进行区域发展战略的调整转变,特别应当重视落后地区许多都是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事实;要协调区域间经济的均衡发展,必须重视区域内民族经济的特点,努力提高民族经济自身发展的实力,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在如何发展少数民族经济上下功夫。近年,贫困问题受到重视,中国的贫困人口绝大多数分布在中西部地区,而且高度集中地分布在西南和西北的几个省区。1993年国务院制定《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确定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全国共592个,其中少数民族地区就有257个,占总数的44%。有研究表明:“我们无法否认少数民族的贫困问题是极为突出的。”此研究还进一步指出:少数民族与汉族在语言、风俗、习惯和心理上存在很大差距,因此与中西部汉族人口相比更不容易参与现代社会经济活动,难以分享现代经济发展的利益,这是其贫困发生率高于同一地区汉族群体的重要原因。(19)

区域民族经济的发展,受到区域自然物质条件和生产发展水平的制约,也为一定的民族文化传承和习俗特征所支配。研究经济问题,应当结合民族文化、传统观念、习惯心理等“非经济因素”,因为经济活动与经济行为是由具体的历史文化传承和民族文化积淀中的人来进行的,其行为规范、消费偏好、价值观念等等,无不受其经济思想和观念的支配,经济与文化是密不可分的。尽管“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在1776年发表《国富论》之前的1759年,就写了《道德情操论》,直到本世纪初马克斯·韦伯强调宗教文化因素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经70年代以来东亚经济“奇迹”要因探讨的催生而经济与文化的关系受到注重,但经济学本身对此的研究依然很薄弱,而探讨经济文化一体性的努力更是难度极大。(20)

不能将民族经济问题仅仅看成是区域经济问题,要充分重视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民族经济问题,协调各民族的经济发展和利益均沾关系,促进团结进步共同发展。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民族问题不容忽视。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民族团结、协调发展提高综合国力,而且关系到国家繁荣、社会稳定的大局,是整个中华民族经济腾飞、国力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学中有个“木桶原理”,即一个木桶的容量不取决于最长的那块木板,而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也可以说“经济生活中,一切是由短线决定的。”(21)这个原理用在这里不一定合适,但可以用来作为考虑民族经济发展的一种参考:某一民族经济落后虽然不能决定区域经济的发展,但能影响其发展水平,不能忽视中华民族经济发展是各民族的共同进步。民族经济的基础一般比较薄弱,技术落后人才缺乏,自然和生活条件较差,贫困面大,产品单一竞争力不强。但大多具有资源、人力以及特色产品等方面的优势。因此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有地方、民族特色的优势产业和名优产品,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应选准开发项目,培育主导产业;发展旅游业和各种贸易,以市场为导向建立经营机制。同时加强扶贫攻坚,强化民族经济的造血机能,加速自身发展,“练内功”与“求外助”相结合。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抓住有利时机,争取政策扶持,扩大开放引进外资,与先进地区联合协作,使当地的资源优势同内地、沿海地区的资金、技术和人才优势结合起来。深化改革促进两个根本转变,加速农牧业发展,加强民族团结和进步,因地制宜合理分工、各展所长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加强民族经济自身的变革力度,要大力发展教育事业,积极进行少数民族人才的培育,缩小民族间的经济文化差异,是区域民族经济振兴的关键。强化民族经济的发展机制,在民族区域走共同富裕之路,是区域经济良性循环的重要环节。应当强调各民族相互尊重、平等互助,才能实现各民族共同进步和区域民族经济的和谐发展,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振兴。各民族平等、和谐的民族关系成为共同繁荣进步的重要保障。

市场经济作为开放性经济形态,有利于打破封闭落后状态,超越民族与地域界限,共同进入统一市场;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优化配置,促进民族区域的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为民族经济发展提供机会和条件。现在,国家更加重视中西部的发展问题,这就为区域民族经济变革展现了更为广阔的前景,为区域民族经济的振兴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把握时机发挥优势,发展经济振兴中华是中华民族的时代责任,也为理论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研究民族文化的发展特性与动力,不应忽视其基础──民族经济的发展与振兴。

注 释:

(1)赵光远主编:《民族与文化──中国传统文化诸形态》,广西人民出版社 1990年版,《序言》。

(2)参见翁独健主编:《中国民族关系史纲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3)庞朴:《文化传统与传统文化》,载朱家桢、厉以平、 叶坦主编:《东亚经济社会思想与现代化》,山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357页。

(4)《论语·子罕》。

(5)《孟子·滕文公下》。

(6)《尚书·五子之歌》。

(7)《左传·襄公十一年》。

(8)《左传·隐公六年》。

(9)《墨子·辞过》。

(10)《孟子·尽心下》。

(11)《礼记·儒行》。

(12)《墨子·兼爱下》。

(13)参见叶坦、蒋松岩:《宋辽夏金元文化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14)参见拙作:《“国”是锁不住的》,载《中华读书报》1999年4月28日。

(15)关于中外文化交流问题,前人做了大量研究,例如任继愈教授提出中华民族对外文化交流,共经历了汉、唐、1840年至1949年三个阶段,此后至今为第四个阶段。见叶坦、赵光远主编:《文明的运势──中日民族性诸形态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序》第1-2页。

(16)弗朗索瓦·佩鲁:《新发展观》(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9页。

(17)如施正一等:《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概论》,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高言弘主编:《民族发展经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黄万伦等:《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新论》,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0年版;陈庆德:《民族经济学》,云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等。

(18) 参见拙作:《区域经济与民族振兴》, 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8年第4期。

(19)康晓光:《中国贫困与反贫困理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7、150页。

民族经济论文范文5

【关键词】民族经济发展财政税收优惠

【正文】

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几乎是各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共有的现象。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一直是我国民族工作的重点。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发展民族经济,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国家实行了一系列促进民族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经济活动更多地受市场机制调节,民族地区在旧的体制保护下享受的优惠政策受到冲击,许多实行多年、深受民族地区欢迎的优惠政策或被取消,或名存实亡。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事实上拉大了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这是落后民族由旧体制向新体制过渡必然要面对的一种“阵痛”。改革是大势所趋,民族地区不能沉浸在对旧体制的怀恋中,民族地区同样需要通过改革发展经济。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式,发展民族经济一定要结合民族地区的特点,进行财税制度创新。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和一般地方财政相比,除了享有财政自治权外,其财政管理和资金运行又有自身的特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是建立在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落后基础上的财政,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财政的集资能力也低,财政收入主要靠税收来维持。而财政支出中非生产性开支所占比例大,缺乏财力进行生产性投入。民族地区如果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必须要有国家的大力扶持。因此,国家在不同的财政管理体制下,都给予民族地区相应的政策倾斜。

在“统收统支”时期,中央财政对边境民族地区实行免费医疗,对民族贸易在价格上实行“赔钱补贴”、“以赚补赔”等优惠政策,并规定民族贸易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80%由国家财政拨款。为了恢复生产,国家还给民族地区发放救济款、补助款和低息贷款。在“划分收支、分级管理、分类分成”时期,虽然没有针对民族地区另拟预算管理办法,但在编制全国预算草案时对民族地区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国家不仅通过调整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中央调剂收入的归属扩大民族地方财政收入的范围,而且拨出多种补助专款,如生产补助费、卫生补助费、教育补助费、社会救济费以及无息贷款等。“二五”期间,“”和化运动使国家财政工作遭受了一定的挫折和损失,国家财力困难,社会总财力严重失控,导致实施不久的《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无法贯彻执行(《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第一个以立法程序产生的体现民族治地方财政权限的法规。它既体现了国家财政预算“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又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大于一般同级地方的财政收支权和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为改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1963年国务院转批了财政部、民委《关于改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的报告和关于改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的规定(草案)》,民族自治地方开始实行“核定收支,总额分成,多余上交,不足补助,一年一变”的办法。这个办法虽然划分了收支范围,但重点是国家在财力上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适当的照顾和必要的补助,作为民族地区特殊性开支专款。期间,国家财政危机四伏,财政管理体制频繁变动,国务院1963年批准的《草案》不能全面执行。但是在国家财力极端困难的情况下,《草案》中所规定的财政三项照顾仍然得以落实。据统计,从1964年至1979年,国家共拨出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民族自治地方机动金和预备费照顾三项共34.07亿元,减轻和缓解了民族地区的财政困难[1]。

80年代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国家分步骤启动财政体制改革。在改革中,对民族自治地方也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政策和措施。1980年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其中规定:民族自治区仍然实行民族自治地区的财政管理体制,除保留原来对民族自治地区财政所作的某些规定外,以1979年收支预计数作为支大于收的基数,确定中央补助额,补助额每年递增10%。这些规定一直执行到1988年。从1980年至1988年中央对8省区的定额财政补助累计为506亿元,拨付民族地区专项补助约60亿元[2]。80年代末期,经济体制改革中掀起的承包热潮开始向财政领域渗透,1988——1990年间实行的财政承包制有6种类型,民族地区属于定额补助这一类型,即按照原来核定的收支基数,支大于收的部分,中央财政进行固定数额补助,各种专项补助根据专款的用途和各地实际情况另行分配,体制补助额每年递增10%的优惠政策因财政承包制的实施而被取消。财政承包制同企业承包制一样属于过度时期的产物,于1994年被分税制代替,并从1995年开始适用《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按照现行体制,中央财政对自治区财政的拨款包括体制补助、税收返还、专项补助和年终结算补助四部分,另外将8个民族省区和民族省区之外的民族自治州纳入了政策性转移支付的范围,以缓解民族地区财政运行上的突出矛盾。

建国以后我国实行了统一的税收制度,但对民族地区,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了一定的优惠措施。农牧业是民族地区的基础产业,国家对民族地区的农业税长期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轻税政策,其中牧区采取了轻于农业区与城市的税收政策。1950年通过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和畜牧地区农、牧业税征收办法,由各省人民政府拟订,经核准后执行。《关于一九五三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中规定,少数民族聚居而生活困难的地区,交通不便的贫困地区执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方针,牧区采取轻于农业区与城市的税收政策,一定时间内减免牧民的赋税。1954年新解放区农业实行累进税时,分别提高了各民族地区的起征点。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可以减征农业税。这一条例实施至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根据各民族地区不同情况,对其实行税收减免和优惠税率。对边境县和民族自治县的社队企业,免除工商所得税五年;对云南、贵州、、新疆、青海、宁夏、内蒙古、广西八省(区)基建企业实现的降低成本,在扣除营业外支出和提取的企业基金后,按降低成本额三七分成;对实行民族贸易三项照顾地区的基层供销社减征所得税,并对民族贸易三项照顾地区的民族用品手工业企业所得税实行定期减征;对民贸三项照顾县的商业企业的自筹商业设施建设投资,从1985年起免征建筑税三年,对其应缴的能源交通建设资金,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酌情减免;对实行民族贸易三项照顾地区的医药商业比照民贸商业免征建筑税和能源税;对民族用品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民族用品,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及减半征收所得税;对由经贸部批准的边贸公司通过指定口岸进口的商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和烟、酒、化妆品外,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增值税;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超过人民币300元,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增值税;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贫”地区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3]。

政府所有的功能都需要财政支撑,政府所有的行为都会反映到财政上。回顾建国以来民族地区的财税政策,不难发现优惠政策是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改革开放以前,国家更多地是通过财政政策的倾斜扶持民族经济的启动和发展,税收优惠主要针对农牧业。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家财政体制的改革,分税制的确立,国家和地方之间利益分配逐步制度化,民族地区曾经享受的部分财政优惠政策在新体制下失去了存在的空间,而新的替代措施未能适时出台,所以财政优惠政策受到了相当的冲击,但税收优惠的范围在逐步扩大。

两个时期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走势总体上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是相适应的。建国初期,民族地区经济极端落后,整个民族地区几乎没有现代工业,传统商业规模小,税收优惠缺乏必要的经济活动作为载体,只能针对民族地区的基础产业农牧业。而财政本身的职能决定了财政优惠政策在这一时期能大显身手。在民族地区财政长期入不敷出的境况下,国家通过财政优惠政策以直接“输血”的方式给予民族地区极大的扶持,对稳定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恢复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极大地改善了民族关系,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民族地区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具备了一定的工业化基础和商业规模后,应该相应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大税收政策的调节力度。相反地,即使没有经济体制的转变,财政的直接“输血”也应该逐步被其他方式的优惠替代。财政体制改革导致的部分财政优惠政策的失效,客观上迎合了这一趋势,但是替代优惠措施滞后。因此,缺憾更多地体现在财政优惠政策上。

首先,财政优惠政策的效应基本上都是短期的,仅仅弥补了民族地区吃饭财政的缺口,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民族地区的依赖性,使民族地区形成了所谓靠“输血”维持的畸形经济机制[4],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民族地区自身发展能力的问题。

其次,有些优惠政策的执行和监督机制不完善,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中国社科院的温军博士对我国实行的民族优惠政策进行了评估分析,他的研究结果表明,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保证执行程度分别为44%和36%[5]。其中,有些执行了的政策也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表现尤为突出的是在民族地区工业化进程中,以重工业为主体的现代工矿业大多是独立的“小社会”,与民族地区经济缺乏内在联系,这些大企业虽然构成了民族经济发展的现实基础,但难以真正带动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结果是当地群众不能从资源开发中得到利益,企业不能得到当地群众支持,甚至形成对立和摩擦,悖离了国家财政投资的初衷。

再次,大部分优惠政策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当计划经济体制开始让位于市场经济体制时,相当一部分优惠政策与现行体制不适应,而寻找替代政策和制定新政策的工作相对滞后,导致财政体制改革中出现了忽视民族地区特殊情况“一刀切”的现象,影响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处于更加不利和被动的局面。

当然,这些优惠政策对观念的影响是最深远的。长期以来,由于国家的大力宣传,无偿支援民族地区发展的方针已经深入人心,但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落后的历史原因缺乏了解,对计划经济时期民族地区通过资源低价外输所做出的贡献和牺牲认识不够,久而久之潜意识里把这种民族政策导向下的无偿援助看成一种负担。即使是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的扶持,也被认为是多分了其他地区的“一杯羹”。时至今日,仍然有人认为民族优惠政策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悖离的,民族优惠政策会弱化民族地区自力更生的能力,扶贫政策可以代替民族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的拨款包括体制补助、税收返还、专项补助和年终结算补助四部分。其中体制补助的标准由基准时期的收支平衡点决定,其关注的焦点是收支差额;税收返还与各省的经济实力挂钩,越富的省,得到的税收返还越多,它将原有的财力不均问题带入了新体制,可以说是中央对东南沿海富省妥协的产物,明显带有保证地方既得利益的目的;专项补助不仅项目庞杂,数额较大,而且各项补助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和制度规范,透明度不高,随机性大,取决于地方的公关能力,难以避免寻租行为。虽然有学者高度评价《过渡期转移支付法》是从“基数法”向“因素法”转变的开始,在规范性和合理性方面有了明显进展,并且针对民族地区安排了政策性转移支付,但过渡期转移支付相对于规模庞大的、“基数法”色彩明显的其他形式转移支付而言,其调节力度极其微弱,难以发挥应有的调节地区财力差距的作用。总之,现行财政体制基本没有解决地区间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不能充分体现财政均衡的原则,甚至有扩大地区间差距的可能。

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艰苦探索,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初露端倪,随之而来的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加大解决地区差距继续扩大的力度,加快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五项具体措施,1999年6月17日同志在西安举行的西北地区五省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座谈会上,明确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并作为党和国家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对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而言,这一切既是难得的机遇,也是前所未有的挑战。任何现实的生产力都是对以往生产力的继承,任何地区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原有的基础。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经济发展起点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以后各自发展进程的快慢。单靠市场机制的作用,会导致地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因为市场的资源配置是不考虑民族、贫富和地区差别的,哪里能赚钱资源就流向哪里,直接的结果就是穷的越穷,富的越富。新时期发展民族经济,首先要走出观念上的误区。从表面上看,很大一部分民族优惠政策是与市场经济遵循的公平竞争规则相矛盾的,但是这些优惠政策又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共同富裕的目标相一致的;民族经济发展的内因在于民族地区自力更生,但是外力的启动仍然很重要,国家政策上的倾斜和物质上的帮助正是通过“输血”方式健全其“造血”机能,增强其自力更生的能力。市场经济下的优惠政策不是鼓励懒汉、保护落后,帮助民族地区是要建设“造血经济”而不是“输血经济”。因此,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离开国家的帮助是不可想象的。这是由民族问题的特殊性、重要性和长期性决定的。但是单靠这种帮助,是远远不能解决问题的,还必须遵循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律的要求,找到一种适合民族地区生产力发展的经济运行机制,否则,即使钱给得再多,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发展民族经济必须结合民族地区的自然特点、产业特点和民族发展特点,不断调整生产关系和有关政策措施,借鉴沿海地区经济腾飞的经验,进行财税制度创新。

1、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创新。为了使转移支付制度能够有效地发挥横向均衡作用,提高财政优惠政策的稳定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保障民族地区的财政自治权,可以制定专门的《民族自治地区转移支付暂行条例》,针对民族地区设计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种形式。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是为了保证民族地区财政提供全国平均水平的公共服务的能力,平衡民族地方财政预算。8个民族省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由中央财政无偿拨付,民族省区外的自治州、自治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由所在省级财政参照民族省区的标准拨付;专项转移支付可以保留过去对民族地区的一些特色项目,如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等,在农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环保等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方面,向西部地区倾斜。同时还应考虑到民族地区内部也存在着区位优势地区与偏远落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专项转移支付应该主要针对民族地区内的偏远落后地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这些地区的投资环境,缩小民族地区内部的差距。在《暂行条例》中应该规范资金分配的原则和程序,完善省区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免除一些专项转移支付要求地方安排的配套资金,建立专项转移支付的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简化转移支付的基本形式是我国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方向,可以在民族地区先行一步。

2、税收优惠制度的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本身也是一种资源,一种先进的生产力。国家曾在特区建设中实施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吸引外资、调整产业结构乃至整个特区的经济发展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发展民族经济,可以大胆借鉴经济特区的成功经验。现在西部大开发战略已经启动,西部是我国少数民族主要的聚居地区,从某种意义上讲,西部大开发实际上是民族地区的大开发,这一战略实施的效应如何将直接影响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在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中,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解读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不难发现目前的优惠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主要是针对产业的倾斜,地区效应有限,而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很大程度上会减少地方财政收入,西部地区捉襟见肘的财政承受能力会制约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发挥;西部地区在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上只是向东部地区“看齐”,适用与东部地区相同的优惠税率,而东西部地区投资环境的差距,导致西部地区在引进外资上处于劣势;在现行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中,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含金量”较高的,但各地对如何界定、认定“新办企业”有分歧,执行标准、宽严程度不统一,不利于招商引资。总之,现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框架,不足以构成东部地区当年的税收优势。要使西部大开发稳步推进,尽快取得成效,应该切实拿出当年建设特区的魄力。在实行产业倾斜政策的同时,继续加大地区倾斜的力度,将西部现行15%的优惠税率再度下调,其中区位优势地区与偏远落后地区适用差别税率;采取税收返还等政策加大对西部地区部级开发区的支持力度;提高西部地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降低征收税率,吸引人才投身于西部建设;将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鼓励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还可适当提高地方财政对增值税的共享比例;将西部地区中央直属企业所得税甚至涉外企业所得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弥补地方财政因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少的收入;提高西部资源税的税率,一方面可以增加地方财政的收入,另一方面,可以遏制低水平的资源开发,保持可持续发展;将兼并收购现有企业的形式统一认定为“新办企业”,兼并收购作为直接投资的替代品,已经成为国际投资的主流形式,应该更新观念,顺应国际潮流,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外部资金投资西部。

【注释】

[1][2]《当代中国》丛书编辑部.《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下)[Z].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208-209.

[3]温军:《中国民族经济政策的形成、演变与评价》[J],《民族研究〉〉1998年第6期,第13-26页。

民族经济论文范文6

(一)是川西北民族地区引领新常态的迫切需要。

2014年中央、四川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面分析了新常态的特征要求,为经济发展增速换档、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指明了方向。在当前,国内畜产品产销逐渐回归正常,消费更加趋于理性,人们对畜牧产业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希望它提供大量健康营养的畜牧产品,同时要求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到最小。为此,在畜牧行业调整生产结构,控制总体产能的大背景下,循环经济便成为维护地区生态安全、维持正常畜牧业生产的关键。四川是畜牧业大省,川西北又是全省欠发达地区,只有突出“生态立州、畜牧强州”的工作思路,将循环经济融入现代畜牧业发展全过程,促进畜牧业有效转型,才能使畜牧业在引领新常态中走在全省前列。

(二)是川西北民族地区推动新发展的现实选择。

同志在云南调研时强调,“全面实现小康,一个民族都不能少”。川西北民族地区幅员面积23.3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47.9%,不仅是我国第二大藏族聚居区和全国唯一的羌族聚居区,也是全省五大经济区之一的川西北生态经济区,拥有全省87%的牧草地和46%的林地。2013年,川西北民族地区实现畜牧业生产总值57.6亿元,占农业生产总值的52.4%,畜牧业在农业中的主导优势突出,在全省三次产业中的比较优势明显。川西北民族地区发展畜牧业循环经济,可以充分利用本地优势资源,有效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走出现代草原畜牧业发展路子,为农业转型、农村发展、农牧民增收提供有效途径,为实现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川西北民族地区迎接新挑战的重要举措。

川西北民族地区是国家和省重点生态功能区,是藏、羌等少数民族聚居区,是“5•12”汶川特大地震的震中所在地,生态地位、政治地位、战略地位极其重要。近几年来,该地区生态改善、环境治理效果不够明显,畜牧业粗放型增长方式仍未根本转变,藏区、反破坏、反渗透的斗争仍然十分艰巨;同时,该地区又是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当滞后的民族地区。据统计,2013年末甘孜、阿坝两州地区生产总值分别为201.22亿元、233.99亿元,在全省各市州中排位倒数前两名;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5435元、6793元,与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还有一定差距。面对诸多挑战,只有大力推进畜牧业循环经济发展,“以一业促多业”,“以一点带多点”,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全方位发展,才能确保川西北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川西北民族地区发展畜牧业循环经济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国内畜牧经济整体下行压力加大。

近两年,受禽流感疫情、倒奶杀牛事件、死猪事件等的影响,国内畜禽养殖业一度遭遇“寒冬”。据统计分析,2014年前三季度,中国畜牧业总产值与2013年前三季度相比未见“增色”,其中第一季度产值还略低于2013年第一季度产值。同时,四川玉米、大豆等饲料粮供需矛盾突出,饲料价格上升直接导致全省畜牧养殖成本增加。此外,劳动力、环保、用地、防疫、水、电及循环利用技术方面等费用也逐年呈上涨趋势,而畜产品价格提升空间有限,养殖效益面临多方挤压,势必给农牧民持续稳定增收增加难度。

(二)生态恶化趋势未得到有效控制。

草场资源是畜牧业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维持川西北民族地区生态安全稳定的战略资源。没有稳定良好的草场资源和养殖环境,发展畜牧业循环经济将无从谈起。从这几年川西北民族地区畜牧业发展现状看,农牧民的环保意识仍需进一步强化,草原退化现象比较严重,超载过牧问题依然突出。

(三)畜牧业生产方式亟待转变。

川西北民族地区地处高寒山地,除地形、气候等客观条件制约畜牧业循环经济发展因素外,当地生产企业标准化、产业化程度低,科学技术投入不足,形成原始资源和再生资源浪费,畜产品深加工率低,与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畜牧养殖户等的产业利益链接机制还未完全形成;作为散养户的农牧民,个人文化素质较低,家庭养殖条件较差,采用实用技术较少,防灾减灾能力弱,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较大隐患。

三、川西北民族地区发展畜牧业循环经济的主要路径

(一)突出绿色循环再利用,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业循环经济体系。

循环利用是发展畜牧业循环经济的关键环节。当前,阿坝、甘孜两州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农牧民增收新型业态的双重任务条件下,要从现有畜牧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考虑,突出绿色循环导向,强调上下游资源及延伸产业的节约使用、循环利用,逐步形成以养殖业为核心的多种业态相互交融的新型畜牧业循环经济体系。在上游及延伸产业中,注重对牧草资源的适度利用和提高畜牧饲料品种的多样化。针对牧区饲料和玉米、豆类等原材料价格上涨等问题,要深入实施“退牧还草”工程,扩大草场资源供给和秸秆资源化利用;要加大饲料原材料的培育力度,拓展饲料品种,降低畜牧饲养成本;要充分借鉴红原县草原畜牧试点经验,依靠“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建立种子培育、良种繁殖、生产、加工、储藏、供应于一体的草产业,另一方面由牧民自建牧草基地,为畜禽养殖提供丰富的牧草资源(同时可发展为文化旅游产业),可以较好地解决牲畜“冬瘦、春死”的困境。同时,由图1分析可知,通过疾病防控、技术研发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可以有效提高技术含量,降低畜禽疾病,减少损失。在下游及延伸产业中,注重畜禽产品废弃物的再循环和再利用。如图1所示,在畜牧业生产中,除畜禽产品用于食品加工、生物制药(藏医药)、皮革生产、奶业等加工业(精深加工业)及餐饮业、旅游业外,牛、羊、猪等畜禽产生的大量废水和消化不完全的有机质,通过技术分离后直接供给种植业或通过微生物处理方式供给种植业或生产沼气,既可减少污染排放,提供燃料,又可为草场、林地、花卉、果蔬等提供低廉的肥料,也可用于特种经济和药用动物生产,充分拉长畜牧业产业链,实现养殖业与种植业、加工业、服务业的互动发展。

(二)突出标准化生产养殖,积极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

标准化养殖是川西北民族地区提高畜牧业循环经济发展质量的重要基础。2014年四川省深化现代畜牧业发展现场会议明确提出,要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监管常态化”要求,提高畜牧业养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层次,增强畜牧业循环经济发展水平。要严格执行全省畜禽标准化养殖建设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完善养殖配套设施,积极引进先进设备,强化疾病防控、市场监管,提高畜产品生产质量水平,加快畜禽出栏周转,增加生产效益。要优化畜禽品种结构,注重对牦牛、藏绵羊、藏香猪等优良高原特色畜种的选育繁殖,继续探索在若尔盖、红原、石渠、德格、色达、理塘、白玉等牧区,发展乳肉兼用型商品畜种,突出畜牧知名品牌建设,切实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要强化示范引领,依托川西北生态经济示范区和红原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两张“名片”,大力推广畜牧业生产基地(园区)、龙头骨干企业、专业合作社和适度规模养殖农户共建或集中联建养殖小区发展的先进典型和经验,通过示范带动,推动畜牧业标准化养殖,使其不仅成为畜牧业发展的主力军,循环经济发展的生力军。

(三)突出新型经营体系培育,不断推动畜牧业产业化发展。

加快培育畜牧业新型经营体系,是推动畜牧业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要按照四川省《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专项改革方案》,重点培育一批规模效益好、市场覆盖面广、带动能力强的畜牧业循环经济龙头企业(畜牧生产基地或示范建设园区),推动川西北民族地区畜牧产品精深加工,延伸畜牧业循环经济产业链;大力发展养殖专业合作社,构建农户为基础,合作社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将分散的养殖农户组织进现代畜牧业生产体系中;突出农牧民主体作用,建立家庭牧场,培育家庭养殖大户,支持牧民转产创业,成为畜牧业延伸产业或服务业新型主体,让农牧民充分参与和受益。要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大力推行“龙头企业+合作社+养殖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养殖户+基地”、“合作社+基地+养殖户”等发展模式,在部分地区探索“企业+协会+养殖户”的新型模式,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形成相互依存、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产业化框架体系。要广泛推行合同订单、保护价收购和以牲畜、草场等为股权的股份合作、股权转让、受益分成等做法,探索推行畜牧产品价格指数保险,降低生产成本,缩短收益时间,确保农牧民多渠道增收致富。

(四)突出科技创新这个支撑点,努力实现畜牧业循环经济跨越发展。

科技创新是畜牧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加快川西北民族地区畜牧业科学技术应用与创新,必将实现畜牧业从粗放式外延发展,向现代集约型发展方式转变。要充分利用甘孜、阿坝和省内外优势科教资源,构建政研院企合作共研平台,积极争取项目技术和资金支持,加快涉及畜牧业循环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努力提升畜牧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畜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畜牧从业人员素质和加强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突破,实现传统畜牧业发展模式的有效转变。要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引入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将具有可追溯系统的畜牧产品迅速推至市场,并对流通全过程进行跟踪,实现畜产品从田间到车间到商场(市场)到餐桌的全程监管。要积极探索畜牧业电商新型经营服务模式。依托全省对民族地区开展“民生工程”、“富民安康工程”建设,在加快推进交通设施建设的同时,利用电商节约化、便捷化、网络化、智能化等优势,同步建设互联网、金融站点、支付终端、物流体系等设施设备,打通川西北民族地区“网络大道”,为推进畜牧业循环经济新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四、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