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中的科学技术范例6篇

农业中的科学技术

农业中的科学技术范文1

1、科技创新带来了农业发展的全新时代。农业科技创新成在引导人们新的消费观念、促使开发新的涉农产业、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提升产业技术水平等诸多方面发挥着根本作用。

2、科技创新是推动农业生产与消费良性循环的关键环节。要通过科技创新,改变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使产品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3、科技创新是推动农业产业结构有序调整的动力。农业科技创新在改变生产工艺的过程中,必然打破原有产业结构的构成环节或方式,导致大批新型产业的出现和发展,适应市场新的消费需求。

农业中的科学技术范文2

1建国以来我国农业科技政策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的成立,使我国科学技术发展掀开了新的一页。建国60年来,我国农业科技取得了辉煌成就,这与农业科技政策的作用是分不开的。建国以来,我国农业科技政策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作如下划分。

1.1曲折发展时期(1949—1976年)

(1)农业科技发展得到新生人民政权的重视。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隆重召开,颁布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要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农业建设。其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一切已彻底实现的地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民及一切可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为中心任务,并应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在新解放区,工作的每一步骤均应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相结合。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计划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争取于短时期内恢复并超过战前粮食、工业原料和外销物资的生产水平。应注意兴修水利,防洪防旱;恢复和发展畜力,增加肥料并改良农具和种子,防止病虫害,救济灾荒,并有计划地移民开垦;保护森林,并有计划地发展林业;保护沿海渔场,发展水产业;保护和发展畜牧业,防止兽疫。这成为建国初期我国农业科技工作的指针,农业科技发展的帷幕由此拉开。

(2)农业科技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1956年,国务院组织全国600名科学家制定出我国第一个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即《1956—1967年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在该规划制定的57项任务中,选出12个重点,其中第10个重点是农业的化学化、机械化、电气化的重大科学问题,因为它关系到5亿人口生产和全国人民生活的问题。在耕作制度、农业机械选型、农村动力来源和小型发电设备、地方电力网的建立、化学肥料、防治病虫药剂、灭草剂的生产等方面都有大量的科学问题。1960年通过《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对改善农业科学研究工作和技术指导工作专门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需要和可能条件,建立和改进农业科学研究工作和技术指导工作的机构;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指导,必须同农民群众的生产实践密切地结合起来;从具有相当生产经验和一定文化程度的农民中间,为农业合作社培养初级和中级的技术人才等。20世纪60年代中苏关系突变,要求我国必须独立解决经济问题和国防尖端科技问题,以及重大基础科学问题,并向世界科技水平迈进。此时制定了《1963—1972年科学技术规划纲要》(简称《十年科学规划》),规划要求“全面安排,充实基础,重抓两头”,其中“两头”是指“农业和有关解决吃穿用问题的科学技术问题,以及尖端技术”。《十年科学规划》共有10章,其中第4章是农业科学技术,指出:十年全国农业科学技术工作的任务就是要多快好省地为农业技术改革提供确切的科学技术依据和研究成果,要加强农业研究,促进农业发展,规划了农业科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和新技术在农业上的应用。

(3)农业科技发展遭受10年停滞。在“”中,、反革命集团篡夺了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他们高举“阶级斗争”的大旗,将“抓革命”放在首要地位,广大知识分子变成了“臭老九”和反动学术权威。建国后建设起来的农业科技队伍处于崩溃的边缘,农业科研院所、农业高等院校被撤消或停办,农业科技遭受了巨大灾难。1975年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总理在报告中提出“要全国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使我国国民经济走在世界前列”。邓小平在主持国务院日常工作时,对“”中的混乱局面实行全面整顿。但“”给我国农业科技事业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这将成为中华民族永久的教训。

1.2恢复调整时期(1976—1985年)

(1)拨乱反正,重新认识农业科技的重要地位和作用。1976年,“”结束。1978年3月18日,被誉为“科学春天”的全国科学大会召开。大会通过了《1978—1985年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要求集中力量,在农业等8个影响全局的综合性科学技术领域、重大新兴技术领域和带头学科,作出突出成绩。其中,对农业科学技术的主要要求如下:发展与机械化相适应的耕作制度和栽培技术;解决南水北调工程及有关的科学技术问题;全面提高良种的高产、优质和抗逆性能;实行科学施肥,研究生物和化学模拟固氮;尽快解决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加强林、牧、渔各业的科学研究,研制各种高质量高效率的农业械具;建立农业现代化综合科学实验基地等。重点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有7项,其中农业方面有17个方面,涉及到的政府部门有一机部、六机部、农林部、国家农垦总局、国家林业总局、国家水产局、中国科学院、水电部、化工部、教育部、商业部、轻工部、国家地质总局等。

(2)重心转移,将农村经济发展视为农业科技工作的重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全党工作重心转移,这成为新时期我国科技发展战略重心转移的客观基础。1980年全国科技工作会议召开,邓小平指出“必须把经济、社会发展与科技发展结合起来,克服它们相互脱节的毛病”。1981年我国科技发展方针确定为“发展国民经济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为发展国民经济服务”。1983年编制了《1986—2000年中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此规划对农业科技的指导意义,一是强调了农业科技与农村经济的结合;二是促进了农业科技成果迅速广泛地应用于农业生产;三是出台了面向农村的“星火计划”等科技计划,为国家管理农业科技活动、配置农业科技资源等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1.3改革创新时期(1985年至今)

(1)推进农业科技体制改革。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改革农业科学技术体制,使之有利于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推动农村经济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各级政府对于重大的农业技术开发项目或区域开发项目,应打破部门、地区的局限,实行公开招标,择优委托。各地要围绕农林牧副渔的商品生产基地的建设,积极会同各方面的科学技术力量,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省以上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高等学校要加强合作,用较大的力量进行超前一步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并且建立科学技术成果综合运用的示范基地。要鼓励和推动城市各行各业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科学技术机构向农村提供各种技术成果、信息和技术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同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密切合作,加强同乡镇企业、各种合作组织以及专业户、技术示范户、能工巧匠的结合,以点带面,积极做好供、产、储、运和加工等各方面的技术服务以及新技术的推广工作。要推行联系经济效益计算报酬的技术责任制或收取技术服务费的办法,使技术推广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的收入随着农民收入的增长而逐步有所增加。技术推广机构和研究机构可以举办企业型的经营实体。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研究机构的事业费,仍可由国家拨给,实行包干制。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逐步做到事业费自给。1992年,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领》,要求进一步深化农村科技体制改革。要保证农业科技经费的稳定增长与农业科研队伍的持续发展。国家和地方要支持和引导县及县以下农业科技机构逐步发展成为独立核算的、综合性的技术开发、推广、服务经营实体,实行有偿服务,以增强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的活力。用先进适用的工业技术装备新型的农村企业,对农户进行商品生产全程服务,推动其产品进入国内外市场。对农民进行经常性的技术教育和培训,培养新型农民。

(2)加强农业科技立法。1986年,我国第一次发表科技白皮书《科学技术政策指南》。随后,《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科学技术普及法》等颁布施行。同时,一些农业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如《农业技术推广法》于1993年通过;《农业法》于1993年通过,2002年修订,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种子法》于2000年通过,2004年修正等。

(3)重视农业科技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1991-2000)》规定了今后10年农业科学技术发展目标,大力开发、推广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主要农业领域的科学技术水平达到80年代初的世界先进水平,一些优势领域继续保持世界领先地位;全面提高乡镇企业和国营农场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形成比较完整的农业科技研究、发展与推广的组织结构、工作体系、服务体系。《全国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长期规划纲要》,规定农业是国民经济最重要的基础产业,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科技进步。“九五”期间农业发展的重点是:确保到本世纪末为主要农副产品的稳定供给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为下世纪前10年主要农副产品的有效供给、提高农民收入和改善生态环境提供技术储备,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全面持续发展等。《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领》指出,必须贯彻“科技兴农”的方针。应以科学技术和现代工业为强大支柱,建立现化的农业生产技术体系,大幅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和产品商品率,把传统农业转变到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基础的现代集约农业上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专项规划》指出,“十五”期间农业科技发展的重点任务是:加强农业的基础研究工作;重点实施生态农业、高效设施农业、信息化农业等重大项目;提高信息、生物等高新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水平;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培育农业技术市场;建设优质高效农产品示范基地。2004年完成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确定了农业等11个重点领域,确定了“种质资源发掘、保存和创新与新品种定向培育”等9个农业优先发展主题。为实施《纲要》,国家制定了《“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求加快农业技术全面升级,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规划》确立了“开发新型肥料研制与高效施用技术,加强农业优质高产高效安全技术研究”等12个主题,要求组织实施“农林生物质工程”等8个重大项目。同时,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农业技术的研发及推广、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培育等进行了规划。

2建国以来我国农业科技政策的特点

2.1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农业科技发展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在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始终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着力解决“三农”问题。截止2008年底,开过的71次中共中央全会中有12次通过了关于农业问题的专项决议,占中共中央全会总次数的17%。建国以来,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党把重视农业科技发展当作全党的重要工作。1995年,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式上,同志阐述了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12个关系,其中之一便是各产业之间的关系。发展农业,要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各项基本政策,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多方增加农业投入,引导二、三产业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发挥科技兴农作用。1998年,党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把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作为整个农村工作的中心不动摇,要加大科教兴农力度等。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大力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能力。深化农业科研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基地和区域性农业科研中心;鼓励企业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改善农业技术创新的投资环境;加强农业高技术研究,继续实施现代农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提高农业科技在国家科技投入中的比重;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深入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做好农技推广服务等。2008年,党的第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在科技进步。顺应世界科技发展潮流,着眼于建设现代农业,大力推进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不断促进农业技术集成化、劳动过程机械化、生产经营信息化。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加强农业技术研发和集成;推进农业信息服务技术发展;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普及;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继续办好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从1982—2009年,党中央、国务院了11个以“三农”问题为主题的“一号文件”(1982—1986年连续5年,2004—2009年连续6年“一号文件”),集中凝聚了全党和全国人民关于农业科技的智慧,保障了农业科技政策实施的强制性与合法性。

2.2农业科技注重面向农村经济建设主战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社会发展与科技发展相结合。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别强调科学技术对促进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在党史上第一次把科学技术列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我国的科技发展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时期。农业科技政策也与农村经济紧密结合。《全国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长期规划纲要》,规定农业是国民经济最重要的基础产业,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科技进步。“九五”期间农业发展的重点之一是,促进农村经济全面持续发展,为农民奔小康、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8000万农民脱贫致富提供科技支撑。研究农林副产品综合加工技术和装备技术,使农林产品附加值提高30%左右;努力提高乡镇企业的技术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规模效益和生态效益;加速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加快农村第三产业发展并提供技术支撑,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领(2000—2020)》提出,要深化农村科技体制改革,保证农业科技经费的稳定增长与农业科研队伍的持续发展;要引导与鼓励各级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科技人员,配合地方政府共同进行区域经济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要增强县及县以下农业科技机构的活力。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我国农业发展必须坚定不移地走科技兴农的道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要重点研究开发生态型林产经济可持续经营技术、经济型农林动力机械等,把科技进步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根本措施,发展农业经济,从而为发展国民经济奠定坚实基础。

2.3农业科技政策的制定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

20世纪最后10年,环境生态问题尤为突出,世界各国把目光转到“可持续发展”上,而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本手段在于依靠科学技术,我国农业科技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也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生产持续增长是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协调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兴衰。由于我国人口逐年增加,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农业资源日趋紧缺,生态环境继续恶化,发展我国的农业若仍采用粗放的方式已无出路,必须坚定不移地走科技兴农之路。《科学技术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1991-2000)》规定:要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自然资源,控制对农业自然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切实加强对耕地、草场、山林、滩涂、水域的监测评价,提出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的优化方案。《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领(2000—2020)》规定农业科学技术的重点是,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现有耕地,面向整个国土资源,有计划地改造大片中低产田。大力发展干旱、半干旱农业技术和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利用尚有很大潜力的丘陵山区、草原、水面和大片滩涂,注重兴修水利,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建立合理的农林牧副渔复合生态体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生态与环境状况依然严峻,严重制约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食物安全、生态安全问题突出。重点研究开发清洁生态型加工技术与设备、生态环境信息数字化采集技术、农林生态系统监测技术及虚拟农业技术,发展农林生态安全与现代林业,环保型肥料、农药创制和生态农业等,促进农业新兴产业发展,提高农林生态环境质量。《全国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长期规划纲要》所确定的农业发展的重点之一是为改善生态环境提供技术储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专项规划》要求“十五”期间,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速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确保新阶段农业持续发展。重点实施生态农业、高效设施农业技术等重大项目,开展农用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重建等方面的重大基础科学研究。《国家“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要求围绕农业领域的战略需求,重点部署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基础科学研究。加快农业技术全面升级,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重点研究农林生态安全保障技术以及高效发展技术,开发生态农业技术与模式等。

3对未来我国农业科技政策的思考

3.1继续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

经过20多年的努力,科技体制改革已取得一定成绩,但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增强国家整体的竞争力,提高国际地位,才能使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到实处[1]。要继续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对重点科研单位给予重点支持,把一般性的科研单位转向服务领域。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加强对公益性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的支持。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农科教结合,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同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开展多种形式技术合作等。应结合国家科技体制改革,从公益性的角度出发,面向中国广大农村和农民的科技需求,科学设置各级农业科技机构,尤其是要大力发展县级、乡镇农业科技机构,明确它们的工作定位和工作职责,稳定基层一线的农业科技人员[2]。

3.2构建以支持农民生计改善为导向的农业科技政策

目前,我国农业政策、法规对解决农业发展问题正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就农业科技工作来说,它是农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工作的自身特点,以及它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特殊作用,决不能把它等同于一般的农业资源来看待,而应该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自身发展的政策和法律保障体系。现行的农业科技政策的特点是宏观有余而微观不足,原则性有余而操作性不足。民生导向、人才培养、投入保障、产业发展是农业科技保障体系的重点内容。我国主体农业研究与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仍然由政府所控制,并依靠其传导农业科技政策。而农业科技政策的真正落实点又在于农民。因此,政府的政策制定目标与农民的技术选择目标容易出现异位,由政府与农民双重决策所带来的资源浪费与科技体系的低效运行便在所难免。政府实行的农业科技政策基本上以保证粮食安全为目标,在此基础上侧重于追赶先进的农业科技水平、占领农业科技的国际制高点;而农民选择技术的目标则是其生计的改善。在粮食紧缺时期,两者保持了很好的协调性。然而,随着短缺约束的逐步放松,旧有的增产目标以及为实现此目标而设置的科技体系便无力支撑微观上农户生计进一步改善的要求。要使农业科技政策服务于农户生计的改善,就必须要建立起用户导向型的农业科技开发与推广机制,让农民参与到这个机制之中,让农民真正成为发展主体,充分表达其利益诉求,而不是在政府技术选择之后进行二次选择。为此,需着重做好两件事: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下移各项资源的重心[3]。

3.3加强农业科技人才培养

邓小平在1985年的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指出:“改革经济体制,最重要的我最关心的,是人才。改革科技体制,我最关心的,还是人才。”加强农业科技人才的培养,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为促进农业科技的发展,需要依托重大农业科研项目、重点学科、科研基地,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培育农业科技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为促进农业科技产业化,需要培养学科知识丰富、能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农业科技推广队伍和农民经纪人;为发展农业科技企业,需要培养一支懂经营、善管理的企业家队伍;为提升农业生产水平,需要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普及,培养现代农民;为依法治农,需要培养一支素质高、勤政廉洁的执法队伍和公务员队伍;办好农业院校,培养现代农业科技急需的后备人才。

3.4提高农业科技产业化水平

要从制度上促进农业高技术发展并提高产业化程度,加强与国外农业科技的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外力量加快发展我国农业高技术及其产业;适时加大农业高科技资金的投入力度,同时进行必要的社会融资[4]。必须重视相关基础研究,这是提高农业技术的关键平台。以市场为导向,加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3.5增加农业科技投入

农业中的科学技术范文3

一、加强农业科技管理,大力发展知识农业

1、适应知识农业发展需要,创新农业科研教育组织

为提升农业科技水平,策划农业科技发展方向与目标,加强科技计划的管理与考核,“农委会”于1986年成立任务编组的“农业研究发展小组”,于1993年改组,确定该小组的主要任务:(1)农业科技发展政策及法规的拟定;(2)计划的规划、评审及预算编列;(3)计划的推动、管理、成果检讨与绩效的考评;(4)人才培养及国际合作的规划、推动与管理;(5)科技会议的筹划及其结论与建议事项的推动;(6)与相关“部、会”、学术及研究机构有关农业科技计划的协调与联系。随后又改组为任务编组的“农委会”农业科技研究发展委员会。这一时期台湾农业科技集中在“农委会”农粮处主管,部分科技项目由“农委会”有关业务处室管理。此外,“国科会”生物处主管台湾地区农业生物科技的基础研究。

为了适应知识农业发展的需要,“农委会”着手研究调整农业试验研究机构,于2000年把拟成立“农业部”作为工作重点来抓,研究设置“农艺研究署”,从事全台湾农业科技研发工作。

为了迎接生物科技新纪元的到来,“中研院”设立生物农业科学所,台湾大学成立生物技术中心,中兴大学成立农业生物技术研究所。民间企业于1998年投资12亿元新台币成立了花卉生物技术公司,投资六亿元新台币成立家畜疫苗公司。近几年还先后把屏东技术学院和嘉义技术学院扩大为屏东科技大学和嘉义科技大学。

各有关农业科技的研究机构的分工是,“中央”研究院主要从事学术及基础方面的研究工作;大专院校则以教学及训练人才为主,研究工作为其业务的一部分;公营事业机构研究所及财团法人或类似组织的研究所从事专业性特定项目的研究工作;而原省属的试验研究机构为从事台湾地区全面性的试验研究工作的主干。有关农业科技研究发展对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发展与商品化及应用,依上、中、下游各层次负责推动。

2、应对国际农业科技发展趋势,加快高新技术创新步伐

1992年“农委会”农业研究发展小组依据《台湾科学技术发展12年长程计划及6年中程计划》、《农业综合调整方案》有关农业科技发展目标,以及历次“行政院”科技顾问会议农业组顾问建议事项,确定生物技术、生物防治、种苗繁殖、栽培渔业、动物用生物制剂等五个领域的研究发展重点,加以推动实施。其中台湾“农渔牧产业自动化”十年计划,约投入经费25亿元新台币。

从1997年7月至2000年6月,台湾“农委会”按照台湾地区“跨世纪农业建设方案”中的有关“发展政策导向的产业科技”要求,在重点产业科技、加强生物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整合农业科技研究群及区域推广体系、加速农业自动化与信息科技应用等方面研究取得一批成果。

2000年夏季,台湾“农委会”研究拟定“迈进二十一世纪农业新方案”,做为2001年至2004年农业政策蓝本。该方案提出了“发展农业知识经济,厚植农业竞争得基”策略,明确了新世纪初台湾地区农业知识经济的发展重点。2001年台湾农政机关用于扶持农业知识经济发展的经费预算为450.01亿元新台币,2002—2004年约需195.18亿元新台币用于支持农业知识经济发展。

2001年“农委会”制定台湾地区农业各领域科技发展中程纲要,包括11个研究领域,分别是作物科技领域、林业科技领域、渔业科技领域、畜牧业科技领域、农业环保科技领域、农产品加工科技领域、农业自动化科技领域、农业共通性科技领域、农业生物技术领域、林业防灾科技领域,“农委会”计划从2000—2004年度,共投入241.56224亿元新台币用于支持农业科技研究。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二十一世纪前十年台湾地区农业科技发展方向主要是:(1)在生产方面:建立高科技、高效率的农业生产体系,提高国产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突出加强生物技术的研发与运用,创造台湾地区农业的新绿色革命:加速农业自动化与信息科技应用,提升产业竞争力。(2)在生活方面:生产卫生、安全、高品质且多样化的农产品,提升国民生活品质质,重点发展高品质且多样化的农产品,满足消费大众需求;结合民间力量发展食品科技,带动产业发展。(3)在生态方面:减轻农业生产对环境的冲击,强化农业支持生态环境维护的功能,重点改进动植物生产、检疫防疫技术与体系,保护国内农业生产环境;加强农业资源保护利用,维护自然生态环境。

3、大力推动农业生物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鉴于农业生物技术将成为21世纪世界产业发展趋势,为了加快台湾生物技术的研究创新及其应用技术的发展,突破台湾农业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的瓶颈,提升传统农业的技术能力,近十几年台湾在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方面,不断增加研发经费、人力和设备投入。

1995年8月台湾“行政院”第2443次会议通过《加强生物技术产业推动方案》,并于1997年修订方案内容,确定将农业与医药领域的生物技术,作为台湾全力发展的重点科技。“农委会”为落实“行政院”《加强生物技术产业推动方案》,1996年优先执行了花卉种苗、动物用疫苗及生物农药三个推动计划。

1997年3月,台湾“国科会”委员会选定农业生物技术为台湾四个“国家型”科技计划之一。同年10月,成立台湾农业生物技术“国家型”专案计划规划工作小组。1998年1月,聘任该计划个案咨询委员会委员。1998年2月,台湾农业生物技术“国家型”计划的目标、规划重点提交“国科会”委员会审定通过,推动执行,课题申请通过率为45.2%。1998年7月,公布1999年度第一期三年的课题补助金额,共有42项课题列入该“国家型”计划。其主要研究目标是:(1)整合台湾农业生物技术产业研发既有人力、物力与技术资源,落实产业应用,使农业生物技术在台湾得以生根并茁壮发展;(2)加强本土性的具有产业发展潜力的农业生物技术产品,以提升台湾生物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力;(3)建立台湾研发与应用体系,确保台湾农业生物技术产业的永续发展,尽快提升台湾的农业生物技术水平;(4)整合以产业发展为导向的尖端农业生物技术研究,把台湾建成为亚太地区农业生物技术产业研发与营运中心,促进台湾加入WTO后的农业发展。

该科技计划的重点研究领域是:(1)、花卉及观赏植物领域,(2)植物保护领域,(3)水产养殖领域,(4)动物用疫苗领域,(5)农产品保鲜利用领域,(6)农业环境保护领域,(7)保健及药用植物领域。

4、加快农业科技管理创新

“农委会”为加强农业技术发展规划及本会农业科技研究发展计划的执行、管制与运作,设立农业科技审议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农业科技研究发展方向规划的咨询,农业各产业技术发展政策、制度、法规、策略及重大方案审议之咨询,农业科研计划资源分配审议的咨询,农业科研计划成果检讨审议的咨询,其它农业科技发展事项的咨询。委员会下设农业、林业、渔业、畜牧及生物技术五个技术领域审议小组,各技审小组的任务是:对“农委会”个别产业技术发展规划及审议的咨询,“农委会”科研计划审查及管理考核咨询,“农委会”科研计划与业界合作事项协调及审议的咨询,“农委会”有关科研计划事项的咨询。

为加强农业科技研究发展计划执行绩效评估,促使农业科技研究经费有效运用,“农委会”2001年3月6日成立农业科技绩效评估委员会,该评委会的任务是:以农、林、渔、牧及生物技术等领域科技研究计划为对象,评估过去该领域的研究计划执行绩效;评估农、林、渔牧及生物技术等领域科技研究成果所建立的技术,对提升台湾地区农业产业竞争力的效益。评委会设委员23—25人,由“农委会”主任委员遴聘学养优异、经验丰富,对产业科技、经济充分了解的相关产、官、学、研界专家兼任。评委会在对各领域专业技术进行评估时,得视需要聘请该领域的相关专家若干位参与绩效评估。此外,还在台湾地区农业生物科技“国家型”计划中设立了咨询委员会,在台湾地区农业科技中程发展纲要各领域聘请评审委员会。

二、注重农业科技投入,扶持技术创新

从下表可以看出,台湾地区农业科研经费投入常年维持在较高的水平。

台湾地区农业科技经费投入

年 度 经 费

年 度

经 费

1996  21.135

2001  45.04193

1997  15.3857

2002  49.51840

1998  16.6880

2003  55.26226

2000  29.79313  2004  61.94672

注:2000—2004年为中程科技纲要需求估计数

1996年度(1995年7月1日—1996年6月30日)台湾地区农业科研经费为21.135亿元新台币(下同),其中农业基础研究(含农艺学、园艺学、农业化学、畜牧兽医、森林及水土保持、渔业科学及农业工程)的经费投入为3.9450亿元新台币,其经费主要来源是“国科会”和“中研院”,共执行537个研究课题,参加研究人员1206人。同年度的农业应用研究与技术发展(含农作物科技、林业科技、渔业科技、畜牧科技、食品科技等)的经费投入为17.19亿元,执行197项整合性研究发展计划,参与研究人员5142人。

在研究成果方面,共有952篇研究、72本专著、934项技术报告发表,完成55项技术创新和923项技术服务,实现技术转移18项,取得专利权6项、著作权3项。从1996年度的农业应用研究与技术发展的经费投入结构看,应用研究占70%(12.172亿元),应用基础研究占3%(0.439亿元),商品化开发研究和技术发展占18%(3.077亿元),其他研究占9%(1.504亿元)。

1997年度台湾地区农业科技应用研究与技术发展经费投入为15.3857亿元。1998年度台湾地区农业科技应用研究与技术发展经费投入为16.6880亿元。从1998年度台湾地区农业科技各领域经费投入结构看:重点产业及资源保育利用研究发展的经费为10.94648亿元,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经费2.12078亿元,食品加工科技经费投入为1.79738亿元,遥测技术及精准农业科技经费投入为0.44965亿元,农牧渔产业自动化科技经费投入为2.60亿元,其中重点产业领域内部经费投入结构为:作物育种及生产技术研究2.822亿元,农业生物遗传资源研究利用0.8亿元,动植物防检疫与病虫害防治研究1.25755亿元,渔业生产科技研究发展0.805亿元,畜牧生物科技研究发展1.46606亿元,农业废弃物利用及公害防治技术研究0.44431亿元,水土森林资源保育利用及水利科技研究0.95641亿元,农业经济、农产运销技术与农民辅导研究0.52亿元,农业科技人才培育、国际合作及计划管理0.6亿元,农业资导系统建立研究与利用1.07515亿元。

“农业生物科技国家型计划”经费,包括台湾地区“国科会”、“农委会”、“中研院”、“环保署”和财团法人台湾农业生物技术中心五部分的研发投入,预估1998至2001年度,总额达到8亿元新台币。各年度分别为0.2亿元、2.11亿元、2.6亿元和3.1亿元。

三、加强农业科技推广,促进技术成果转化

1、制定农业技术成果转化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行政院”加强生物技术产业推动方案》、《“农委会”农业科技计划产学合作实施要点》、《“农委会”科技计划已有成果拟进行产学合作加速商品化的项目一览表》、《“农委会”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农委会”主管计划研究成果技术转移执行要点》等法规。

《“行政院”加强生物技术产业推动方案》提出台湾地区生物技术发展策略是加强研究发展与其成果移转、扩散及应用,整合产、官、学、研的研究发展体系,成立“国家型”计划,畅通研究、发展、生产三者之间的渠道,以加强生物技术产业发展。其中与农业相关的主要内容有:修订生物性农药开发相关法令规范;推动农业生物技术国家型计划以花卉种苗、水产养殖、动物用疫苗、生物性农药、保鲜技术等方向为重点,并落实于产业发展;加强花卉新品种智能财产权保护,并纳入植物种苗法新品种命名及权利登记范围的花卉种类,加强花卉新品种权利保护,以提高育种研发意愿,推动花卉种苗产业发展。

“农委会”为提高农业科技研发绩效,鼓励民间产业界积极参与农业科技研究与开发应用,以加速落实研发成果于产业发展,于2001年4月3日制定了《农业科技计划产学合作实施要点》。“农委会”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人事费、研究设备费、包括杂支、材料、仪器设备维护等其它研究有关费用、管理费和必要的技术移转费用。

《“农委会”主管计划研究成果技术转移执行要点》提出,移转研究成果的技术或智能财产权给予厂商时,应以该成果作价取得价款。技术成果移转作价原则以“农委会”资助研究总经费乘下列百分比收取之:(1)参与开发的合作厂商收取5%,未参与开发的厂商收取10—15%。(2)技术成果最终使用者若为供个别农家使用则收取5%,供农企业使用则收取10—15%。

2、推动农业科技推广方面的研究

台湾地区各年度的农业科研课题均包括与农业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方面有关的研究课题。从2001年度台湾地区“农委会”主管科技计划研究重点内容看,与推广相关的研究主要有,在农业政策方面,设有《农产运销制度、法规、批发、零售、渠道与市场的规划及评估研究》在健全组织及人力资源,提升农业经验管理效益方面,设有《农民组织功能研究》、《农业推广体系研究》、《农村建设规划研究》、《农业人力资源研究》、《农民福利制度研究》、《农业金融结构研究》;在农业生物技术产业方面,设有《推动花卉种苗、生物性农药、动物用疫苗及水产养殖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研究》;在农产运销电子化方面,设有《推动产销与网络商城信息整合研究》、《农业自动化与电子化推动配合措施研究》、《农产运销自动化及电子化研究》等。

从1999年度台湾地区“农委会”主管农业科技计划实施结果看,安排与农业技术推广相关的研究课题主要有,《现有农业网站与农业推广网络系统评估》、《农业知识信息推广体系研究》、《农业推广远距离教学系统的规划》、《农业知识创新的传播研究》、《作物基因转移技术的开发应用研究》、《生物技术在植物病虫害诊断与防治上应用研究》、《生物性农药的生物技术应用开发研究》、《生物肥料的生物技术应用开发研究》、《应用生物技术加强花卉种苗产业发展研究》、《加强推动动物疫苗产业发展研究》、《农产品服务业自动化计划配合措施研究》、《加强食品工业技术及管理的辅导》、《灵芝和樟芝菌种发酵培养技术开发研究》。

参考文献

1996年、1997年、1998年“中华民国”科学技术年鉴,“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编印

“农委会”九十年度委外办理之科技计划研究重点、汇整单位及汇整人一览表

农业中的科学技术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加速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在农业上的推广应用,保障农业的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过程中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五)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依靠科学技术和发展教育振兴农村经济。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引进、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地区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保证和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畜牧、水利、渔业、农业机械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六条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和科技示范户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鼓励和支持农村中的群众性科技组织兴办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技术经济实体,发挥其在推广农业技术中的作用。

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第七条乡(镇)以上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事业单位,其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农业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推广计划的实施;

(二)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

(三)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四)对农业新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五)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六)进行专业调查、规划、设计、监测、预报、评估、咨询;

(七)开展农业科技知识宣传普及活动,组织农民学习和运用农业科学技术,总结推广群众的先进经验。

第八条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科技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措施,为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服务。

农村科技示范户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指导下,通过生产示范传播实用技术。

第九条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向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者提供先进、适用的技术,加快先进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

第十条农场、原种场、林场(圃)、牧场、渔场、农业机械厂等(含部队、司法部门和大型厂矿企业所辖),除做好本场(厂)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外,应当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第三章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二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集中主要技术力量,对适合当地的先进技术进行充分论证,全面规划,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当列入科技发展计划,由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渔业、农业机械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为研究课题,其科研成果可以通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也可以由该农业科研单位或学校直接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

第十四条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经试验、示范证明在推广地区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五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坚持为当地农业生产服务的原则,做好本辖区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在不影响分工范围内业务工作的情况下,可以打破行政区域和部门界限提供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十六条对农业生产中推广应用的动植物品种、复混肥和配方肥(微量元素肥料)、复配农药、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兽药等农业物化技术,实行推广审查许可制度,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查许可后,方可进行推广。未经审查许可,不得进入农业技术推广领域。

第十七条农业劳动者根据自愿的原则应用农业技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

第十八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进行新技术试验、示范,开展专业调查、监测、预报,宣传、普及科技知识,指导农民技术人员进行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等,实行无偿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和兴办经营实体,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摊派或充抵农业技术推广事业费。

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承包和兴办经营实体,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农业技术所需的经费,由政府财政拨给。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应当使该资金逐年增长。

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其资金的来源:

(一)国家和地方财政专项安排的农业技术推广资金;

(二)农业发展基金和林业、水利专项建设等各项农业专项基金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

(三)各种农业基地开发和工程建设资金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

(四)引进的外资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

(五)其他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从其举办企业的以工补农、建农的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用于本乡、本村、本组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

第二十二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围绕农业技术推广开展服务,兴办经营实体,增强自身的实力和活力。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开展服务、兴办经营实体,税务、金融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农业劳动者在生产中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技术培训、资金、物资和销售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三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构成,应当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专业科技人员为主,其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专业科技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培训,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四条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教育部门应当在农村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农业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

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劳动者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

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

第二十五条对在乡、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的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在评定职称时,应当将他们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待遇。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科技人员的稳定。

农业科技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不含城关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应当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学习、进修、工资、福利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激励农业科技人员献身农业技术推广事业。

表彰和奖励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及管理工作二十五年,并取得成绩的农业科技人员。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基地和生产资料,进行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有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必要的条件和足够的时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

第二十九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有权检举违法推广行为,抵制违背技术规程的干预。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或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应当对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引进、推广农业新技术成绩显著的;

(二)在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

(三)对农业技术有重大改进,解决推广中重大问题的;

(四)培训农民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成绩突出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理:

(一)农业物化技术未经审查许可,擅自进入农业技术推广领域的,责令限期纠正,没收非法所得,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未经试验、示范的农业新技术和未经品种审定的新品种,盲目推广和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的,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凭借职权干预推广工作和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摊派有偿服务和经营实体收入或将其收入充抵农业技术推广事业费的,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非法侵占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责令限期退还,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截留、挪用、克扣农业技术推广经费、资金的,责令限期纠正,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有前款(一)、(二)、(三)项行为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业中的科学技术范文5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新农村建设必须依靠科技创新。我省是农业大省,依靠科技解决“三农”问题,实现由传统农业科技大省向高技术农业强省转变的任务紧迫而艰巨。建设新农村科技支撑体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实现新农村建设与科技紧密结合的有效方式,是着眼于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造福农民群众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加快推进我省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紧紧围绕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改善生态的目标,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现代农业、生态产业、乡村社区化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重点,以实施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县工程等六大工程为突破口,大力发展品牌农业、特色农业、高技术农业,大力实施科教兴农和人才强省战略,加强区域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实现农业科技大省向高技术农业强省的战略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品牌带动原则。坚持突出发展品牌农业,培育一批国内外知名的农产品品牌;坚持突出发展特色农业,壮大涉农工业,建设特色科技示范县与特色科技产业;坚持突出发展高技术农业,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实现农业信息化。

2.企业为主体的原则。坚持龙头企业带动,大力培育科技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科技龙头企业),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建设成区域性农产品集散地,培育大宗农产品用户,拉动市场对农产品的需求;坚持标准化带动,推动规范化、标准化种植,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

3.注重人才和自主创新的原则。坚持培养高技术人才与培育新型农民并重,既要培育和引进能够领军的农业科学家,打造科技创新团队,又要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坚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并重,既要狠抓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又要狠抓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经济效益;坚持因地制宜和突出重点并重,优先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需要的关键和共性技术支撑问题。

(三)发展目标。以构筑新农村建设科技支撑体系和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为目标,实施六大科技支撑工程,建设现代农业科技创新系统,支撑和引领传统农村经济向城乡统筹、工农联动、城乡联动转变;获得一批重要创新性科技成果,信息技术与生物技术等高技术在新农村建设中得到普遍应用,建成一批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省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农业研发中心和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县,培育一批知名农业科技品牌和知名的科技龙头企业,科技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3%以上,对外技术依存度降低到30%以下。

三、突出重点,实施六大科技支撑工程

(一)实施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县工程。*06年,从省级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安排1000万元,扶持寿光蔬菜种子、金乡大蒜、平邑金银花、沾化冬枣、滕州马铃薯、夏津金秋棉花、郯城银杏、肥城桃、莱芜姜和文登西洋参等10个农业特色创新工程,建立省级企业研发中心,推进优势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向优势产区集中,打造“一县一业一特色”区域经济和特色经济突出的发展新格局。“十一五”期间,继续建设一批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形成技术、品牌的辐射带动。根据《*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06—**年)》制定的目标,省重点支持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成为科技龙头企业,成立研发中心,承担部级、省级科研任务,提升企业研究开发能力;由省科技厅牵头,制定优先扶持省级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县骨干企业的具体办法,“十一五”期间重点培育一批涉农企业建设省级研发中心。

依靠科技创新培育农产品知名品牌,形成品牌效应。加快农业科技品牌化建设,支持有一定规模的特色农产品注册集体商标,支持农产品及涉农产品创立中国驰名商标。以科技龙头企业为主体,积极推进农产品科技品牌产业化经营,建立品牌产品产地市场和销地市场,促进品牌农产品安全流通和建立国际化绿色通道。积极研发有利于建立健全品牌农产品安全预警预报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的技术体系,加强农产品品牌的统一使用和管理,加强农产品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和质量体系建设。

(二)实施新农村建设科技信息村村通工程。充分利用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网、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网及各级农业信息平台,推广农业新技术。搭建知识进村入户的信息平台,把用户终端拓展到农民家庭。在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县建设全省农村科技信息村村通共享和服务平台,建立农业科技成果信息联盟和信息共享服务机制,开展农村科技成果信息的标准化收集、数字化表达及整合加工、数据库和网络平台的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科技信息服务系统;开展基于ASP(应用服务提供)模式的农村商业系统支撑技术研究,设计支撑农村便利店的技术方案,开发相关技术平台和软件产品,解决农村商业系统规模小、品种多、进货渠道复杂等问题。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建成一批农村科技信息村村通的达标示范村庄。

(三)实施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工程。由省科技厅、农业厅牵头,联合省教育厅,研究制订创新体系规划,构建农业、林业、渔业、畜牧、农机等若干科技创新体系。整合省农科院、青岛国家海洋科学研究中心、*农业大学、莱阳农学院等高校、科研机构的力量,加强部级黄淮海区域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青岛国家海洋科学研究中心的建设。涉农高等院校要加强科研与教学的结合,突出科研重点、特色和品牌,与科研单位和大企业联合,培育一批有优势、有特色及新农村建设中急需的重点学科,建设5-8个重点实验室。支持综合性大学、科研机构开展农业科学研究,增强学科交叉能力。加强全省共享农业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在主导产业和优势领域继续扶持和完善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作物改良中心。

(四)实施农业良种工程。继续加大对农业良种工程的财政投入,并用市场机制引入社会资金。加强对课题组的绩效考核,引入竞争机制,培育青年育种学术带头人。组建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农业良种工程课题的考核及研究发展战略的制订等。制定农业良种发展“十一五”规划,以提升农业良种、良法产业化源头创新能力为中心,以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高技术广泛应用为手段,以大宗优势农业优良品种培育为重点,加快由传统育种为主向传统育种与高技术育种并重,并逐步实现以高技术育种为主的转变,由引进和跟踪模仿为主向自主创新育种转变,实现良种与良法配套。

(五)实施农业科技特派员技术推广工程。进一步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农村科技推广服务机制。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扩大科技特派员下派规模,抓好对接与选聘,提升服务质量,搞好示范基地、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品牌建设,实现农民科技素质、科技成果推广、区域特色产业、农业组织化程度四个突破,形成一批结合基础稳固的利益共同体。动员科技人员深入县、乡,通过“专家+农户”、“专家+企业、协会或中介+农户”等形式,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

努力打造技术推广平台,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建立以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为主导的多元化农技推广体系。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村区域成果转化中心等为重点,培育一批农村科技服务中介组织。以市和县为重点,依托具有一定基础和条件的龙头科技企业或农业科研院所,支持发展农村区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在规范的基础上,引导支持一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健康发展。

(六)实施科技培训工程,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省科技主管部门要搭建省级科技培训平台,培训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近期要以提高县科技部门的科技管理水平以及农村企业技术进步为重点,开展县(市、区)科技管理人员、农民企业家和企业技术人员培训,造就一批乡土管理人才和能工巧匠。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搭建完善各级农民科技教育培训平台,有效整合各类农业教育培训资源,建设以各级农民(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为依托,以中高等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骨干,以企业与民间科技服务组织为补充,以县、乡、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和各类培训机构为基础的全省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

四、落实保障措施,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良好环境

(一)制定有利于新农村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农业科技政策措施,推动新农村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各级财政要不断调整资金结构,合理配置资源,逐步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科技投入。

(二)建立推动新农村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新机制。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利用政策和资金引导全省新农村科技支撑体系建设。深化科研院所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服务于三农的高水平的公益科研基地,开展新农村建设公益性科技工作。利用市场机制,积极建设企业为主体的新农村技术创新体系,探索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典型引路和示范推广结合的新农村科技项目实施新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应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流转方式,引导土地集中经营,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

(三)抓好新农村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科技示范工作。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统筹安排的原则,在不同地区、单位建立一批省重点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样板,发挥科技示范工程的辐射带动作用。以特色农业科技创新工程、新农村建设急需技术创新工程、农业良种产业化工程、农业科技特派员工程、新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等为突破口,优先在省级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县组织建设样板示范项目,大力发展品牌农业、特色农业、高技术农业。

农业中的科学技术范文6

林毅夫(2008)提出技术变迁是农业增长所依赖的最重要因素之一。现代经济增长理论表明,技术进步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之一,农业科技创新是农业发展的动力源泉。福建省农业科技进步面临着农业科技创新能力较弱与农业科技创新需求较大的矛盾,无法为现代农业发展指明方向和提供强有力科技支撑的现状。为全面推进福建省农业科技创新,必须不断加强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政策引导与扶持,努力突破福建省现代农业发展的技术瓶颈,着力解决农民增收缓慢、农药残留浓度高、优势特色农业整体效益不高、农业标准化建设滞后、农业面源污染较重、农业生产低碳化转型不力等现实问题。同时,切实提升福建省农业科技创新水平,也是推进农业现代化、提升农产品竞争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的迫切需要,是建设创新型省份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福建省农业科技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科技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系,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不仅包含硬技术创新和软技术创新,同时还包括农业科技在农业生产方面的多次应用。福建省农业科技创新受自然资源、人力资源以及创新资金和创新团队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虽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创新平台不断趋向完善,企业主体作用日益凸显,但是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仍然面临着一系列困难和障碍。农业科技创新资金投入不足。由于农业科技投入带有开放系统的许多明显特征,农业科技投入的内涵和外延差异性较大,导致统计口径具有较大区别。本文采用福建省科技年鉴(2011)统计的统计数据,2010年福建省R&D经费内部支出总计为1708982万元,按行业来分,其中农林牧渔业为5357万元,占总数的比例仅为0.3%;在农林牧渔业中基础研究支出为45万元,应用研究支出为807万元,试验发展支出为4505万元。数据表明,福建省农业科技创新投入不仅总量较低,且存在资金投入结构的问题,即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或试验发展经费投入比例失调等问题。由此,福建省在农业科技创新资金投入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局限,仍需加强和完善,同时在全省范围内也尚未能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官产学研民(民:指农民及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相结合的农业技术创新资金多元化投入机制。农业科技创新成果和农业技术供需问题凸显。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供需存在较大矛盾,一方面是农业科技成果的质量和结构存在问题。主要是由于农业科技的有效需求不足造成的,其中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能够显著增产、增收的突破性成果少,一般性成果占主要部分。而品种类成果比技术类成果多、生产类成果比加工类成果多、粮食作物类成果比经济作物类成果多、农作物成果比畜牧业成果多以及农民应用新技术的积极性不高等则是结构问题的主要表现。另一方面,农业技术提供的质量和结构也存在问题。由此导致农民(企业)无法获得生产中迫切需要的技术与服务,存在着产前愁信息、愁资金、愁种苗;产中愁技术、愁服务;产后愁加工、愁运输、愁销路等问题。农业科技成果中试示范仍是一个薄弱环节。目前制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主要制约因素是中试示范环节的不足。在当前的科研推广体系中,科研与推广由两个系统来完成,而成果的中试熟化却没有专门的部门来承担。尽管农业科研部门通过艰苦努力取得了大量成果,但相当部分成果由于缺乏中试熟化的条件,在生产应用中效果不显著,加之农作物品种与栽培技术不配套,且处于不同类型生态区,新品种产量潜力发挥的配套栽培技术存在较大差异,大部分农作物新品种在大面积生产上仅能发挥其产量潜力的60%~70%。

三、提升福建省农业科技创新能力的对策建议

(一)坚持改革,创新农业科技体制机制坚持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创新,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新型农业科技体制机制。1、加强农业科研与农业生产的紧密联系。在实践中,基于充分调研的前提下,合理统筹和配置区域、产业间的技术难题和创新资源,以确保农业科研能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的目的,建立合理、规范的农业科研项目审批和立项制度,使科研与生产能够顺利对接,从而形成科学、高效的农业科技管理机制。2、加强农业科技研发机构建设力度。农业科技研发机构是农业科技研发的重要载体,农业领域基础性研究以及相关共性技术的研发都离不开农业科技研发机构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大量投入。为保障农业领域科技创新活动的有效实施,弥补农业科技研发机构在基础性和共性技术研究方面资金不足等现象,在政府财政支持的同时,以委托企业承担科研任务等形式和方式来拓宽投入渠道。3、充分发挥各级农科教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按照农业科技管理统一规划、地方和部门共同实施的原则,完善由科技、教育、农业、计划、财政、金融、林业、水利、环保、气象等政府主导、市场多元的农业科技协商机制,切实加强农科教、产学研结合。

(二)完善条件,建设区域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农业科技创新是一个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的复杂、连续动态过程,且成果具有公共产品特性。因此,农业科技创新活动呈现创新参与主体多元化的特征,多元化主体诸如政府、高校、农业科研机构、推广机构、中介组织、农户以及涉农企业等众多创新主体各自承担着特有的创新功能,并相互产生合力来推动农业科技创新的进程和成效。1、建设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农业科技创新活动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和信息资源作为基础,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科技创新平台有利于优化农业科技资源配置以及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建议以省农科院、农林大学、省林科院等省级科研机构为依托,构建具备农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中介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区域性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坚持以“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产业导向”为平台的工作导向及原则,重点突破一批具有区域优势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2、建设高素质的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农业科技人才是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科技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推手。实践中,福建省可依托重大农业科研项目、重点学科、科研基地,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培育农业科技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同时通过农业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建设,结合重大科技项目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造就一批精干的、在科学前沿勇攀高峰的学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以任务带动人才培养。努力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实用型人才,充分利用农村地区的普通中专、农民中专、中央农广校和高等农职校资源以及县、乡科技人员,进行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技术培训和教育,培养农民植保员、防疫员、水利员、信息员、沼气工等农村技能推广服务型人才和种养大户、农机大户、经纪人等农村生产经营型技术人才;以企业为主体,依托高校、院所资源优势,尤其是高等农林院校,培养和打造一批精研发、懂市场、懂生产的企业科研人才。

(三)加大投入,建立多元化农业科技投入体系王安国等(2003)认为,农业科技投入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每年用于农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的总支出。吴文元等(2006)认为,应该对农业科研投入机制进行创新,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对农业科研进行投资。在目前农业科技创新产出高效的前提下,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明确以政府引导全社会投入农业科技创新的新方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农企农户广泛参与的多元化科技创新投入机制,以保障可持续的农业科技创新资金投入。1、强化农业科技创新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福建省各级科技、农业等涉农部门按照“目标统一、渠道不变、有效整合、管理有序”的要求,整合福建省现有的各项建设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重点向提升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方面倾斜,加强衔接,形成合力。2、探索完善符合农业科技特点和规律的支持机制。调整农业投入结构,加大支持农业基础性、前沿性科学研究,力争在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上取得突破。同时,更要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中试熟化的投入,建议对农业综合开发、防护林建设、“菜篮子”工程等重大农业建设项目经费,提取5%~8%用于解决重大项目建设中的科技难题和相应的技术进步与开发工作,使科技创新、转化和推广都得到有效支持。3、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农业科技创新的贷款扶持。协调好各类性质的银行机构的职能,改革完善农村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信用合作金融的业务种类,合理分工。同时,通过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发展农业科技创新基金,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信贷、风险投资等社会资金参与农业科技创新创业,鼓励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高对农业科技创新的资金贷款幅度。4、建立及完善创新型农业科技企业的扶持机制。企业是农村科技创新主体与成果应用重要载体,政府可以适当的增加由企业承担科研项目的形式来增加财政科技投入,如委托农业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鼓励农业企业与高校或科研机构合作申报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等;同时在落实税收减免、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优惠等政策的同时对涉农企业给予较大幅度的优惠额度。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实施,不仅能促进政府引导农业企业对科技创新资金投入,更重要的意义是使科研成果更符合企业实际和市场需求,从而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在全省范围加快培育农业产业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建立企业研究中心或内部科研机构,增加企业在科技创新的投入,并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和层次的科技创新活动。

(四)开展合作,加速现代农业科技创新进程从福建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运行现状看,农业科技创新活动在产学研合作以及省际、国际之间的合作程度均呈现比较滞缓的趋势,既无法实现科技创新资源的全面共享,也还难以达到与世界接轨的水平。1、强化闽台农业科技合作的深度与广度。福建与台湾地理、气候、土壤等相近,农作物种类、耕作制度、栽培技术相同,开展农业合作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合作的基础上,加强闽台农业信息、科技、教育、农产品贸易和农产品运销体系建设的合作,建立一批以高新技术为主的农业合作示范区和出口生产加工基地,加速福建省农业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形成和发展,不断拓展合作的内涵。福建省应积极争取中央有关部门对福建省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的资金支持,努力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投资环境,为闽台农业合作项目提供优质高效服务。2、完善农业科技创新的产学研合作机制。鼓励与支持农业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通过成果转让、委托开发、联合开发等方式,开展技术项目合作,通过提供研发所需部分资金、联合攻关等方式,提前介入高校、科研单位的应用研究,取得知识产权和成果优先转化权,促进企业经营效益和经营目标的实现;鼓励与支持产学研共建技术研发机构,组建多种形式的技术研发中心,包括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和博士后流动站等多种形式的合作研究机构,以强化农业科技创新合作的深度与广度。3、设立福建省农业技术引进与合作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农业育种新材料、新品种、先进技术和设备等的引进、创新;鼓励企业、社会力量投资农业技术引进工作,用于引进技术的费用可全额计入生产成本;鼓励省内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进行科技创新合作、实验与应用开发合作、推广产业化合作。

(五)提供决策参考,强化农业科技创新管理领域的社会科学研究福建省农业科技创新领域还存在农业技术供需脱节,农业企业创新投入低,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产学研合作程度低等问题;同时,学术界对全球气候变暖、低碳约束背景下,农业企业或农户低碳生产技术、环境友好型生产技术等应用程度的研究结论不够广泛,无法为政府推广环境友好型农业技术提供有效决策参考。因此,为了准确把握福建省农业科技创新领域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了解农业企业或农户环境友好型技术和低碳技术的应用意愿,需加强对农业科技创新管理领域的软科学研究,加强对农业企业或农户技术采纳行为和农业企业技术创新投入机理等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政府把握政策制定的侧重点和落脚点,提出有效的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政策,提升福建省的农业科技能力,也有利于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约束背景对农业生产提出的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