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的基本特征范例6篇

宏观调控的基本特征

宏观调控的基本特征范文1

【论文摘要】: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是要求征税权由立法机关保留,但税收调控权不应由立法机关垄断,因此,税收法定原则不应笼统地适用于所有有关税收调控的立法行为。行政立法可以规范消费税的基本制度,以及仅涉及部分行业、部分地区的税收调控措施。同时,应当设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宏观调控委员会,负责审查和批准税收调控中的所有行政立法,并且在宏观调控基本法中明确规定税收调控中行政立法的前提条件、行政立法中可选择的调控措施及调控幅度。 【论文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 征税权 税收调控权 一、问题的提出:行政立法在税收调控中的作用 近年来,为了应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我国政府频频出台宏观调控举措,其中税制调整亦发挥了重要作用。无论是2007年5月30日和2008年4月24日的两次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2007年7月1日开始的大范围出口退税率调整,还是2008年11月10日公布、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都对经济运行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上述税制调整都是以行政立法的形式做出的。根据《立法法》第8条,对于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予以规范。《立法法》第9条并规定,上述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何为税收制度中的“基本制度”,何为可以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的“部分事项”,《立法法》并未明确。因而如学者所言,上述规定无疑为国务院争取税收立法权预设了缺口,构成行政立法大范围介入税收调控的制度背景。 问题在于,依“税收法定”原则,税收要素只能由法律规定,并依此确定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的有无及大小。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法规对税收要素作出规定,部委规章更不得越雷池半步。因此,学理上首要面对的是“通过行政立法来实施税收调控究竟是否具有正当性”?需要澄清的是,不应将“对税收调控中行政立法的评价和控制”等同于“调控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的问题。这是因为我国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不应对宏观调控决策的正当性予以实质性审查。因此,期望通过司法来评价税收调控中的行政立法,是不切实际的。可行的研究路径是,厘清税收调控中的行政立法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关系,并基于规范论立场来分析行政立法介入税收调控的适当范围。 二、为税收调控中的行政立法正名 (一)税收目的之拓展与国家的双重身份 我国目前的税法体系中,除《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三部法律之外,其余均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等效力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立法介入税收调控的制度背景和重要表现,另一方面又被学者指责为税法体系背离税收法定主义的典型例证。作为一项闪耀着法治主义思想光芒的宪政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的价值历久弥新。因为税收是现代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故而必须预防和避免国家滥用征税权力、侵犯公民的财产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政国家确定税收法定原则是限制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无度征收的重要措施。 然而,现代国家的税收早已非仅限于财政收入之目的,而是在此基础之上承担起经济目的和社会目的。后二者甚至反然超越财政收入目的而成为某些税收之主要目的。例如,早期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曾认为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只是租税之附带目的,租税之主要目的仍为收入,如果超出此种界限,而以税法之外形行干预市场经济之实质时,即为法律形式之滥用,应为违宪之宣告。但随着现代工业社会之发展,德国联邦法院转而承认租税须扮演国家社会经济政策之积极角色,只要其具有充作一般收入之目的,纵为附带目的,亦不失为租税。与上述观念转变相呼应,1977年修正之德国《租税通则》第3条,在税捐要件中“以收入为目的”之下附加了“亦得仅为附带目的”。 由此可见,现代国家在税收关系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作为收入的获得者,通过获取无对价的金钱给付来满足自身开支需求;而另一方面则是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公共产品的提供者—通过规范和调整税收行为来进行宏观调控,这正是国家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这两种身份固然具有内在统一性,但也存在明显差异、甚至是矛盾。在税收调控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国家须不惜牺牲自身收入。例如在经济衰退时实行减税政策,即是以税收收入减少为代价的。就此,有学者甚至认为, 财政政策上引入过多经济政策目的之租税优惠,加深了税收的短缺,导致国家债务失去控制之事实。 (二)国家职能演进与行政立法扩增 如果说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角色定位古已有之,那么宏观调控则是国家在现代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所特有的职能,是国家经济职能演进的历史产物。由此,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机关也就无可选择地承担起具体实施宏观调控的职责。这是由行政机关自身的定位所决定的,因为在分权制衡的宪政结构中,立法权构建制度,行政权负责将制度推向实践、获得效能,因而被认为是一种执行性权力。行政权的执行性特征,使其最直接地连接着社会,而现代化所引发的社会变迁,以及社会问题的复杂多变,都要求行政权力具有较高的效率和实际功能,要求行政主体总是积极、主动、及时、实效地把权力渗透到社会生活中去,以实现行政目的。此即行政权力的“效能性”。在此意义上说,对于政府宏观调控和对于宏观调控正当性的诉求,正是行政权力效能性的要求和体现。 虽然对于宏观调控应当实行“规则之治”抑或“相机抉择”,经济学理论上仍存有争议,但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关于“固定规则与相机抉择”的争论可以归纳为:灵活决策的优势是否会被由自由决策带来的不确定性和滥用权力的潜在可能性所抵消并超越。由此可见,无论基于何种理论主张,宏观调控的本质均在于灵活决策,而绝非简单的执行。至于“固定规则抑或相机抉择”的理论分歧,则仅仅影响到决策的自由程度。故此,为了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有效实施宏观调控,行政权力就不应被严格地限定于狭义的法律执行,而是必须获得适当的规则制定权。 事实上,如果说行政权力本身的效能性是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越来越多地介入经济运行的理论根源,那么在另一方面,由于现代化所带来的社会关系及行政事务的复杂化,迫使人们在潜移默化中逐渐改变了对行政权执行性的理解,执行法律不再局限于采取具体行动,而是包括制定次级的抽象规范及政策,立法机关的工作方法开始适用于行政机关的执行工作。[11]于是,授权立法(行政立法)开始大量涌现,而行政立法在税收调控中的积极作用,实际上正是此种趋势的一个缩影。 (三)税收立法权之归属—基于征税权与税收调控权的区分 1.征税权与税收调控权的区分。从宏观理论视野来看,国家权力的总量是伴随着现代化的进程而不断扩增的。权力总量之所以会不断增加,是因为现代化导致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复杂化、人与人关系的复杂化,具体表现为新型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的剧增,而理性化则在客观上要求这些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应得到有序的安排。因此,权力作为一种管理能力,其扩增就成为一种合理的客观需要。[12] 在此意义上,征税权这一古老的权力类型本与国家相伴而生,其理论基础可以从两个层面来阐释:首先,公民基于社会契约而向国家让渡部分自然权利(财产权)。其次,在特定时期内社会财富总量恒定的前提下,公民的财产权益与国家的财政收入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二者博弈的结果是必须对公民个人和国家的财产权予以界分(其本质是对社会财富的分配)。前者即作为私权的公民财产权,而后者则体现为国家的征税权。正因此,征税权是从国家“获取”财政收入的角度来体现的。征税权的权力内容是决定公民税收负担的多少。但是,国家通过税收实施宏观调控的权力则是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和广度不断扩展的前提下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力,笔者谓之“税收调控权”。它出现的现实原因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总需求和总供给的非均衡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且市场自身无法解决。其理论基础在于此种背景下,国家与人民之间所达成的具体的宪政契约,即全体人民授权(而非让与)国家代表他们行使调控经济的权力。[13]这种宪政契约在我国《宪法》上有明确体现—《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该条款构成税收宏观调控的法律依据。与征税权不同,税收调控权是从国家(或政府)“运用”或“调整”财政收入以影响经济运行的角度来体现的。税收调控权的内容是判断税收调控的目的是否正当合理、拟采取的税收政策与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2.税收立法权的归属。征税权与税收调控权在理论基础和性质上的差异,决定了在确定税收立法权的归属时应遵循不同的原则:如果税收的作用主要是国家获取收入,那么税收立法权须由立法机关所保留。因为财产权乃是宪法所确认的基本人权,宪政制度实施以来,私人财产权一直被作为划定政府权力的合法范围与受保护的个人自由之间的 界限。[14]税收法定原则(即税收立法的法律保留)从本质上说即意味着征税权必须由立法机关保留(或曰垄断)。但是,如果税收的主要作用在于调控经济运行,那么,如何合理、有效地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效应,则是确定税收立法权归属的主要考量,惟其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如前所述,行政权力在宪政结构中的定位决定了行政机关总是最为直接地连接着具体社会,并负责感知和回应经济形势的变动。如果说税收调控直接来源于特定的经济或社会政策,那么行政机关正是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制订者和实施者。所以,只有行政机关最能够判断税收调控的目的是否正当合理、税收政策与该目的的关系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等。为此,由行政机关直接行使有关税收调控的立法权实属必然。事实上,我国《宪法》赋予国务院以较大的经济调控权,根据《宪法》第89条第6项,国务院负有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的职权;《立法法》第56条同时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除了基于执行法律之需要外,还可基于《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由此,税收调控中的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行使税收调控权(非征税权)之表现。 综上所述,“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在于要求“征税权应由立法机关保留”。但是,基于税收调控权自身的性质及其与征税权的区别,税收调控权不应由立法机关垄断,行政机关应直接参与税收调控,并享有有关的立法权。因此,税收法定原则不能用来一概否定税收调控中的行政立法。 三、税收调控中的行政立法之规范 (一)行政立法的调整范围 从理论上说,如果税收行为以获取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那么应当通过狭义的法律来予以规范,而如果税收行为以经济调控为主要目的,则宜于通过行政立法来规范。但是问题在于,无论对于何种税收而言,即使其主要目的在于调控经济,但终究须以国家收入为附带目的。否则,如果仅具有经济管制诱导性目的,而与国家收入目的无关者,即非为税收。[15]且在多数情况下,财政收入目的和经济调控目的乃是水乳交融,难以廓清。因此,如何在整个税收法律体系中界定法律与行政立法各自的调整范围,亦即行政机关介入税收调控的范围与方式为何,就成为学理上亟待解决之难题。 笔者认为,虽然税收政策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部分,其实现方式具有多样性,但总体来说,税收政策对于经济的调控作用可以归结为宏观和中观两个层面:从宏观层面上看,税收政策可以通过调整政府财政收入、国民收入等宏观经济变量来影响国民经济运行。[16]这主要是通过调整所得税、增值税等主体税种的各项税收要素来实现。例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税率的调整,以及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的改革等。从中观层面上看,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对特定产业、特定区域、特定社会群体的税负予以调整,进而对整个宏观经济运行产生影响。这种调控方式的实施又可经由以下两种路径:其一是针对某种消费品开征、停征或调整消费税,进而影响该种消费品背后的相关产业。其二是在特定产业、特定区域减轻或加重所得税、增值税或营业税等税种的税负来实现经济调控目标。例如,为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改造,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制定了《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从2011年7月1日起,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率先推行增值税制度转型,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从而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 相对而言,前一种税收调控方式对于经济运行的影响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全体纳税人均受其约束,也正因如此,该种税收调控会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减产生直接的、重要的影响。第二种税收调控方式虽然也关乎纳税人的财产权利,但由于其调整范围较窄,从其影响上看仅涉及特定产业、特定地区或部分纳税人,且调制受体也可以通过放弃从事特定行为来规避税收负担的加重(或通过从事特定行为来享受税收优惠),从而充分体现出税收调控“管制诱导”的功能。基于此种考虑,笔者认为,有关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主体税种基本制度的立法应以避免无度征税为第一要务,同时须考虑由于税率单一所可能造成的税制不公平现象。为实现以上目的,相应的立法权应由立法机关保留;至于财产税等其他财政收入目的较强、调控意义较弱的税种,其基本制度自须法律规范;有关消费税基本制度之立法应以贯彻实施特定的经济社会政策为首要考量,因而相应的立法权宜由行政机关享有。既然消费税的基本制度由行政立法予以规范,那么利用消费税进行经济调控自然得通过行政立法之制定、修正或解释实行。而所谓其他税种的基 本制度应当由法律规范,则意味着从原则上说,相应的税收调控行为须由立法机关以法律修订的形式实施。但尤为重要的是,即使对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主体税种,如果仅涉及在特定产业、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或重课,亦可认为属于前述中观意义上的税收调控方式,因其管制诱导性目的、且影响面较小而可通过行政立法来实施。当然,由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因此即使行政立法仅针对特定产业或特定地区来调整课税对象、税率、减免税等税收要素,也须法律授权。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通过未来之宏观调控基本法或产业政策法,对行政机关在特定产业、特定地域实施税收调控的权力予以授权和规范(下文详述)。 (二)对行政立法的制约 对于通过行政立法实施税收调控的批评,来自于“税收中性原则”。该原则要求在市场能自我调节时,税法制度不能超越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地位而对市场运行施加不当干预,而税收调控法恰恰就是要保障国家通过税收去干预市场。因而二者间看似存在矛盾。[17]税收中性原则直接关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自由的根本理念:如果说市场和政府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方式,那么,通过税收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必然是以压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比重为代价。因此,过度或不适当的税收调控,可能窒息乃至扼杀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损害经济自由,最终可能动摇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基础。然而,何为税收调控的“适当程度”?如何实施正确的税收调控?对于上述问题,无论在经济学理论抑或实践层面均无法达成完全一致的观点,因此,期望通过法律制度来确保税收调控达到预期效果,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关系,以及政府在干预经济中的有限理性,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永恒话题。只是由于宏观经济运行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决策者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以及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经济风险,使宏观调控的复杂程度远胜于微观的市场规制措施,进而使“政府失灵”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由于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往往并不能取得预期的积极效果,这就使税收调控中的行政立法似无合法性基础,或者说,政府在税收调控中的“试错”应受到必要限制。 1.宏观调控委员会对税收调控的审查。在美国,根据《充分就业与平衡增长法》( Full Employmentand Balanced Growth Act of 1978),在总统每年度向国会所作的经济报告(the Economic Report)中,须对经济发展的短期目标、中期目标、实现方式进行分析,[18]应包括以下评估,即现行税率、财政支出政策、规制政策、国际贸易政策、科技发展支持政策等方面的政府政策对于商业投资的影响。[19]国会在收到总统报告之后的30日内,先由参众两院的常务委员会、参众两院中具有立法管辖权的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国会各联合委员会分别阅读报告,并向国会联合经济委员会(the Joint Economic Committee)提交建议。然后由联合经济委员会在每年3月1日之前向参、众两院的预算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内容包括对总统经济报告中确定的各项短期和中期经济目标的分析和政策建议。[20]联合经济委员会的报告是美国国会决定在宏观经济政策方面是否有必要进一步制定法令(包括有关税收的法令)的最重要依据。由于总统经济报告须接受国会各委员会的审查,而国会各委员会的成员均来自参众两院,尤其是参议院的议员代表着各州的利益,因此,对于总统经济报告的审查体现了广泛的代表性和各利益团体的博弈,而审查结果将直接关系到国会是否实施、以及如何实施税收调控。在德国,根据《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第2条第2款,联邦政府如欲采取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措施来调控经济,事先须同时向联邦议会和联邦参议会说明理由。该法第18条规定,在联邦政府设立国家经济增长委员会。委员会的组成包括:联邦经济部长和财政部长;每个州的一名代表;四名来自乡镇和联合乡镇的代表。委员会负责对实现调控目标的一切经济政策措施进行定期咨询。[21]可见,虽然美、德两国行政机关在利用税收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但二者均须受制于本国立法机关对于宏观经济形势的整体判断,均须接受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 对于行政立法的此种制约,自然是以促进税收调控的科学性为题中之意:首先,通过广泛的代表参与、听取各方面意见,可以拓宽决策所依据的信息获取渠道,避免“以偏概全”,起到汇集民智的作用;其次,民主决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防止 政府借宏观调控之名行自身利益扩张之实、或被特定利益集团所“俘获”;再次,从经济学理论上说,过于频繁和随意的行政立法,将会打破法律制度的稳定性以及社会公众对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预期,最终很可能导致宏观调控由于“动态不一致”而偏离预期的目标—这是因为,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就其本质而言是灵活的,然而这就产生了政策前后不一致的问题。如果社会公众无法对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形成稳定的预期,他们就很有可能选择不相信政府的政策,或者不按照政府的政策引导从事,从而导致政府调控目标落空。[22]所以,只有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控制税收调控中的行政立法,才能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但在另一方面,应当承认,立法机关的决策较之行政机关而言,并不见得更为理性,或者更有效率。之所以强调立法机关对于宏观调控的决定性作用,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人们一般都接受这样的观点,即在民主体制中,代议机构代表了公民与公众的利益,由代议机构确定国家干预经济的权力符合民主精神。[23]在人类智识有限的前提下,在政府常常不得不使用“试错法”来补充理论上的严重不足和选择宏观经济政策的现实语境中,民主决策、法律授权的机制同时又是赋予宏观调控决策以“合法性”的最佳途径。 综上所述,我国未来的宏观调控基本法应在全国人大的框架内组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宏观调控委员会。行政机关在税收调控中的行政立法,无论是通过行政立法来规范特定税种之基本制度(包括开征新税种),还是其余税种的局部调整,均须就其目的和必要性向宏观调控委员会说明。非经委员会审议通过,不得实施。鉴于税收调控的时效性,委员会应为常设机构,随时接受相关的审查请求。 2.法律对税收调控的授权与规范。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第2条第2款授权联邦政府在一定条件下采取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措施。而德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1条则对政府的调控措施、幅度及其前提条件分别做出了具体且明确的规定,即联邦政府在获得联邦参议院和联邦议会的同意后,被授权可以条例的形式规范,对个人所得税作出最高不超过10%幅度削减、或最高不超过10%幅度提升的决定。所得税削减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干扰整体经济平衡的因素或者有倾向表明,营业额或者就业量已经产生持续性走低的后果或者预期性,特别是投资产品、建筑服务或者消费产品的需求出现明显衰退;提升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干扰整体经济平衡的因素或者有倾向表明,已经出现明显的价格攀升或者预期性,特别是投资产品、建筑服务或者消费产品的需求出现实质性的上涨。[24]德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第2款同时规定:个人所得税如果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51条第3款的规定被授权削减或者提升,企业所得税将参照其作相应的减少或提高。[25] 与德国立法异曲同工的是,我国台湾地区通过“促进产业升级条例”(性质上为产业政策法)对行政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税收减免予以授权和规范。[26]该“条例”尤其注重列举政府可采取的调控措施(例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减、五年免税等),及其适用的条件。依本文之构想,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主体税种的各项税收要素均应通过法律来规范,行政立法原则上不能予以改动,但是,如果税收调控的影响仅涉及特定产业或地区,则行政立法可以对主体税种的部分税收要素进行局部性调整。同时,行政立法可以规范消费税的基本制度。为此,极有必要借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在宏观调控基本法或产业政策法中对于行政立法的调整范围、前提条件、调控措施及其幅度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这既是对行政机关实施税收调控的授权,又对行政机关在税收调控中的自由裁量构成必要的约束,同时也是对行政立法调整范围的限制。 四、问题的实质:税收调控权的分配 依本文观点,税收调控中的任何一项行政立法,均须经由全国人大宏观调控委员会的审议和批准,从而使其与我国现有的行政立法存有不同。再结合关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主体税种的基本制度须由法律规范的观点,就得出结论:税收调控权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宏观调控委员会和国务院共同行使。然而这就使得对于税收调控权的定性颇费思量—很难将其界定为行政权抑或立法权。笔者认为,这恰恰揭示出一种新的研究视角:所谓税收调控权,并不是立法权或行政权的下位概念,亦非与传统三权相并列的另一种权力类型,而是以一种“横截面”的视角来展开的。正如凯尔森所指出,即使在宪法明文规定分权原则时,立法职能也是分配给几个机关的,只不过仅给予其中之一以“立 法机关”的名义,但这一机关也决没有创造一般规范的垄断地位。[27]这就是说,“国家”只是法学理论上的抽象概念,国家权力总要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因而权力划分的本质在于对国家权力的分配。如果说税收调控权是现代国家权力总量扩增和行政机关工作方式扩展的体现,那么所谓税收调控权之共同行使,亦即意味着将该种权力依据一定规则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进行分配。 在此意义上,可看到行政法与经济法的交融。如果说早期的税法本质上即为行政法,以限制政府无度征税为主要考量,那么随着税收目的之拓展和国家角色之扩充,税收关系同时被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而经济法之要义在于科学运用国家干预来弥补市场缺陷。因此,所谓“税收调控中的行政立法”,恰是经济法与行政法调整之交错处,本文即是面对限权与行权的紧张关系,提出征税权与税收调控权之界分,以及税收调控权之合理分配方案,以期探求政府运用税收政策干预经济运行之适当方式。 刘剑文、熊伟:《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4页。参见刘剑文:《财税法专题研究》(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0-191页。桑斯坦教授将这种现象描述为“司法最低限度主义”:因为社会系统是极为复杂的,法院往往缺乏必要的能力去进行干预,一次简单的司法干预,往往会带来一系列无法估量的坏结果。参见桑斯坦:《就事论事—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最低限度主义》,泮伟江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页。我国学者则专门针对司法机关在宏观调控中的被动消极角色进行了研究。参见鲁篱:《论最高法院在宏观调控中的角色定位》,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王世涛:《税收原则的宪法学解读》,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1期。参见葛克昌:《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参见葛克昌:《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9页。参见汤在新、吴超林:《宏观调控:理论基础与政策分析》,广东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1页。参见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参见[美〕曼昆:《宏观经济学》(第5版),张帆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9 - 376页。参见〔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宏观经济学》(第17版),萧琛主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11年版,第317页。[11]参见季涛:《行政权的扩张与控制—行政法核心理念的新阐释》,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12]参见季涛:《行政权的扩张与控制—行政法核心理念的新阐释》,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13]在一种较为完善的政治哲学体系中,应存在两种契约:一种使国家产生(社会契约),另一种调节其统治方式(宪政契约)。宪政契约是人民与政府订立的授权契约,它将社会契约所产生的政治权力的行使主体、目标和运行以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表现出来。参见〔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99页。[14]〔美]詹妮弗·内德尔斯基:《美国宪政与私有财产权的悖论》,载于埃尔斯特主编:《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谢鹏程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97页。[15]参见葛克昌:《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16]经济学理论认为,在现代商品经济体制下,国民经济运行的数量关系及信号传递过程表现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宏观经济变量、市场运行变量和企业微观经营变量。而宏观经济政策的直接调整对象,是内在地连接市场运行变量但又高于市场运行变量的宏观经济变量。参见魏杰:《宏观经济政策学通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年版,第1 -2页。[17]参见李刚:《论税收调控法与税法基本原则的关系》,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18]See Sec. 1022b of Full Employ and Balanced Growth Act of 1978.[19]See Sec. 3117(b) of Full Employ and Balanced Growth Act of 1978.[20]See See.3132 (a)(c) (d) of Full Employ and Balanced G rowth Act of 1978.[21]参见吴越:《经济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1、39页。[22]以法律规则确保宏观调控措施在时间序列上保持动态一致性的必要性,已经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所证明。See : Kydland&Prescott, Rules Rather Than Discretion: The Inconsistency of Optimal Plans, Journal ofPolitical Economy 1977 , 85 : pp. 473~491。[23]岳彩申:《论经济法的形式理性》,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2页。[24]§ 51 Abs. 3 des Einkommensteuergesetzes.[25]§ 23 Abs. 2 des K? rperschaftsteuergesetzes.[26]参见葛克昌:《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9页。[27]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年版,第303页。

宏观调控的基本特征范文2

摘要:近年来,为了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问题,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调控政策从立法性质来说,均是法律层次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但对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从经济法宏观调控的基本概念出发,分析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与措施。

关键词:宏观调控;整体性;间接性

一、经济法视角下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一)宏观调控的概念与特征

宏观调控的实质,实际上是政府针对市场情况,以特定的经济、法律或者行政手段,以协助市场客服缺陷和市场调整的失灵为目的,以调整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为手段,对经济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行为,行为的结果必然是为了追求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社会稳定、持续增长的最终目标。

从经济法的角度看,宏观调控具有整体性(即宏观性)、间接性的特点。其中,宏观调控的对象具有整体性的特征,它关注国民经济总体活动、经济的宏观结构,注重对社会经济总量进行调节。具体来说,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包括经济增长、发展稳定、促进就业和经济结构协调,作用范围涉及社会经济全局。

间接性是指宏观调控不是通过直接手段而是间接手段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政府等监管部门不会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个别经济活动。间接手段主要是指能够影响社会经济总量的杠杆工具,包括财政手段、税收手段、金融手段等财政经济政策。国家直接作用于杠杆的此端,力量传递到杠杆的彼端,影响和带动社会众多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

(二)政府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职能定位

依据市场经济的理念,市场实际是范对国家的管制的,而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抛开结果,其实质是加强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干涉,最终实现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管制。经济社会发展到现在,国家已经作为重大影响的经济实体存在在市场经济中,已经不可能有任何国家独立与市场之外。这就决定了国家权力的运用必然会对经济行为产生影响,因为国家掌握了大量的资源和权力,而如何有效的规范国家行为,让国家和市场在法制规范中有效运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这是当前迫切需要关注的问题。

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上,国家应当恪守经济法基本精神,更多地对市场进行引导和促进,而不是限制和剥夺。在对房地产市场调整中,政府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创造有序的的环境。

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原则与措施

(一)整体性原则

做为社会整体利益来看,以下特征是必须具备的:首先,社会整体利益的收益对象必须具备非特定性,不能是某个指定的个体。其次,在利益设定上,不会排斥涵盖整个社会的商业目的,更不会排斥促进公共利益的各种群体利益,但是设定上不能是基于个别主体的商业目的而设定。第三,公共利益不以个体为意志为转移实现,而必须通过特定的法定程序来实现。经济法基本原则要求宏观调控要着眼于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总体运行,影响对象的范围是社会经济全局,其作用方式比一般的法律更抽象。政府在调控目标的制定和调控对象的选择上,必须将稳定房价,规范房地产市场运行,维护公众利益作为调控目的,以整个房地产行业作为调控对象。

(二)间接性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是一种间接调整的方法,这是由宏观调控的性质决定的。政府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是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进行的,政府通过计划、财政、金融、税收、物价等方面的法律化的政策作用于市场,而后者通过市场引导经济主体的交易活动符合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

我国对房地产行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向来具有较强的政策性,这些政策对宏观调控法的制定有很大的指导作用,而经济法恰好是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法律化,在法律框架下的宏观调控有利于依法贯彻落实。反过来,宏观调控政策又为制定经济法的具体条款进行了有效尝试。

(三)经济法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措施

在房地产领域,经济法是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原因在于,宏观调控对经济运行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行政、经济、法律三种,这三种均为间接手段,行政和经济的性质决定了这类手段不能在法律框架之外运行,那就决定了所有的宏观调整的认可和保护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制。关于房地产调控的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法律及各类施行措施组成统一整体,借助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决策手段对市场进行规范与调整,实现国家房地产调控目标。

比较以上三种手段,决策手段主要包括货币、财政、土地、投资等方面的决策,反映了房地产市场的短期调控要求;房地产经济手段以房地产决策为导向,包括经济法律、行政法律等;行政手段主要包括许可、审批、监察行政行为。这三种调控手段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其中,法律手段是调整房地产宏观调控关系过程中最规范、最主要的手段。

三、结语

严格来说,房地产调控政策是国家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出台的引导意见,区别于权力机构依据《宪法》和《立法法》而为的立法行为。无论是作为行政管理立法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保护民事权利的实体立法《物权法》,均没有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内容。虽然这些这些措施对房地产的调控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是没有从根本上扭转我国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的态势。

政府在房地产调控过程中,必须防止调控行为与措施过度政策化,回归经济法宏观调控的本位,坚持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明确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的职责,完善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立法。(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参考文献:

[1]参见徐孟洲:《耦合经济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208 页—209 页。

[2]参见聂飞舟:《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反思》,载于《中国房地产》,2009年10月,总第346期。

[3]参见黄珊珊:《经济法视野下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问题》,载于《法制与社会》,2012年3月(上)。

宏观调控的基本特征范文3

【关键词】概念;宏观调控;宏观经济管理;中国范式

【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351(2012)01—099—06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寻求“中国学术的主体性”、建立中国自己的“学术范式”,是相当一批理论研究者矢志不移的追求。经济学的研究也不例外,探讨经济发展的中国模式,构建中国特色的经济学理论体系和研究范式是很多研究者的努力方向。宏观调控就是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经济现象和经济学概念,对于中国经济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具有潜在的理论研究价值。在中国30余年的改革开放历程中,宏观调控发挥着越来越令人关注的作用。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宏观调控已经有六轮完整的实践,第七轮也正在发展之中。透过这长期的实践,中国宏观调控无论是目标选择,还是实施手段,与经典的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中关于宏观经济政策的界定、论述相比,都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和特殊性。首先,在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中,制度一般被认为是外生的,但中国的宏观调控被中国党和政府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其次,在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中,宏观经济政策并不针对结构问题,但中国的宏观调控始终在强调结构的优化;第三,在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中,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但中国的宏观调控手段还包括行政手段。

这种来自实践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导致理论界在关于宏观调控的认知上出现了严重的分歧。理论界目前关于宏观调控的认知存在着广义论、狭义论和特色论三类观点。广义论者将宏观调控等同于政府干预,把政府针对市场失灵采取的所有经济措施都纳入宏观调控的范畴,以马洪(1993)[1]197曹玉书(1995)[2]2、(2004)[3]等人的观点为典型代表。狭义论者则将宏观调控简单地对应为西方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认为宏观调控仅指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以黄达(1999)[4]2、张鸿岩(2004)[5]100、许小年(2007)[6]和汤在新(2006)[7]86-92等人的观点为典型代表。特色论者认为中国的宏观调控是属于中国特色的国民经济管理行为,是基于中国经济转型的实践衍生的理论概念,从目标选择到手段选择都不能用经典经济学理论来解释。只有少数学者持特色论观点,其典型代表是刘瑞(2006)[8]等。比较上述观点,广义论的缺陷在于将政府规制等微观措施也纳入宏观经济管理的范畴,混淆了宏观和微观的差异;狭义论的理论渊源是西方主流宏观经济学理论,虽然被众多研究者所接受,但无法解释宏观调控作为中国特色的宏观经济管理行为所体现出的差异性和特殊性;而特色论虽然基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现实,但缺乏系统的理论成果,因而成为少数派。这些分歧说明,解读中国的宏观调控是一个很有价值的理论问题。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的宏观调控措施有力推动了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关注中国的宏观调控行动,更提升了中国宏观调控所具有的理论意义。如果我们能够在宏观调控的理解和认知方面给予合理的解读,无疑将有助于中国经济学体系的构建。

二、宏观调控:中国宏观经济管理实践中形成的概念

1978年以前,中国经济体制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直接面向企业等生产者的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命令是国家管理国民经济运行的基本手段。1978年中国开始改革开放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市场逐步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在经济转型的同时,中国政府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干预和管理方式也在转型,宏观调控发挥着越来越令人关注的作用。

在中国经济转型的实践中我们能清晰地看到,宏观调控概念经历了宏观调节—宏观控制—宏观调控的形成和发展链条。宏观调节的提法最早见于1984年10月20日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该文件提出:“越是搞活经济,越要重视宏观调节,越要善于在及时掌握经济动态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以利于调节社会供应总量和需求总量、积累和消费等重大比例关系,调节财力、物力和人力的流向,调节产业结构和生产力的布局……”1985年8月13日,针对当时全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断膨胀的情况,《人民日报》发表社论《瞻前顾后、统筹安排》指出:“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同志较多地重视微观放活,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控制的指示。”这是宏观控制首次正式出现在公开报刊上。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经历了一次严重的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中央决定进行经济调整,治理经济环境。1988年9月26日,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这次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必须同加强和改善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的宏观调控结合起来……必须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纪律的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手段,五管齐下,进行宏观调控。”从此,宏观调控在中国开始成为一个流行的概念。到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发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国党和政府关于宏观调控的论述形成了相对比较完整的认识。该文件对宏观调控的制度性特征进行了概括,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该文件明确了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明确了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需要配套实施的经济政策;中央银行以稳定币值为首要目标,调节货币供应总量,并保持国际收支平衡;财政运用预算和税收手段,着重调节经济结构和社会分配。运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并与产业政策相配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考察党和政府在改革开放初期关于宏观调控的重要文献,我们可以从中观察到宏观调控最初的一个认知框架:

首先,党和政府提出宏观调控是同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等问题结合到一起的,这些问题是中国经济转型之后才出现的,因此宏观调控从时间逻辑上来看是中国经济转型的特殊产物。其次,宏观调控不但具有总量调控的功能,也具有结构调整功能。第三,宏观调控的主体具有多元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构成了宏观调控的主体。第四,宏观调控的手段具有多样性,以间接手段为主,强调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的综合运用。显然,宏观调控对结构问题的重视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完全不同于西方主流宏观经济学当中单纯针对总量进行调节并强调运用间接手段的宏观经济政策。

在初步认识的基础上,党的十四大特别是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对宏观调控的认识不断深入。

这首先表现在对宏观调控的制度性特征给予了进一步的强调和明确。十四大报告提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十五大报告提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十六大报告提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是从高度上明确了宏观调控的制度性特征。

第二个方面的表现是对宏观调控承担结构调整任务的基本认识更加坚定。十五大报告提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十六大报告虽然没有强调结构调整是宏观调控的任务,提出“要把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但“主要目标”这样的措辞并没有将结构调整从宏观调控的视野中剔除出去,而接下来2003年开始的宏观调控不但将结构调整和投资结构联系到一起,而且关注到了地区结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出了五个统筹,更是空前强调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结构性问题。

第三个方面的表现是关于宏观调控手段的认识逐渐成熟,形成了经济与法律为主,行政手段和其他政策手段相辅助的基本认识。1998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的调节。”2008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则强调“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坚持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发挥各种政策的组合效应”。

第四个表现是强调宏观调控对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重要作用。2003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宏观调控要着眼于保持经济稳定较快增长”,2004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搞好宏观调控,既要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要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适时适度调整政策实施的力度和重点”。中央政府将宏观调控作为保持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重要手段,说明宏观调控已经成为中国政府管理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方式。

第五个表现是中央政府作为唯一的宏观调控主体被明确。在改革开放初期,随着以分权为导向的改革进程逐步发展,中央政府曾经认为地方政府也是宏观调控的主体。伴随着经济转型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的出现,中央开始强调宏观调控权力集中在中央的观点,宏观调控的主体也就被明确为中央政府这一唯一主体。1993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强调“坚决维护中央对全国宏观经济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随即,1995年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会议文件再次强调:“宏观调控权必须集中在中央,要维护中央政策的权威。”

与中国宏观经济管理实践过程中宏观调控概念清晰的形成和发展链条相比,西方宏观经济理论中却没有宏观调控的概念,只有宏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政策的概念。考察西方经济思想史,尽管关于宏观经济的一些理论观点早在17世纪中叶就已经出现了——熊彼特认为早期宏观经济学说发展的线索始于威廉·配第,[9]327但“宏观经济学”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挪威经济学家拉格尔·弗瑞希在1933年提出的,而宏观经济理论框架的基本建立则以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的出版为标志。然而,在西方经济学的研究文献和经济学辞典当中始终没有出现宏观调控这个概念,经济学家们只是运用宏观经济政策这个概念来描述政府在宏观上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的实践。萨缪尔森在其著名的《经济学》中关于宏观经济政策工具和目标的表述就是一个真实写照。萨缪尔森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经济职能在于提高效率、增进平等和促进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增长,同时减少失业和降低通货膨胀,政府依赖于税收、支出和货币管制等政策工具以实现上述目标。[10]73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构建一个关于宏观调控概念的认知框架。

第一,宏观调控是中国市场化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现象,是中国经济特有现象,因此,宏观调控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践的理论产物,是基于中国经济现实,在现代经济理论指导下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学概念。

第二,宏观调控是中国政府根据对国民经济运行形势的基本判断,针对宏观经济运行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而采取的宏观经济管理行为,这些新问题是计划经济时期所未有的,也是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实践中没有的。因此,宏观调控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行为。中国特色表现在:除了市场失灵这个政府干预市场的一般意义的经济学逻辑外,宏观调控还存在两条中国式的逻辑线索。第一条线索是由于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多样性和不平衡性,中国经济面临众多的结构矛盾和利益冲突,需要在宏观层面上予以协调,因此单纯针对总量的需求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宏观调控必须强调结构性目标。第二条线索是政治和文化线索,即中国作为一个中央集权体制的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方面的特殊逻辑。在中国,国家的统一和中央的集权是中国独特的政治和文化传统,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领导力量,必然要遵循中国政治和文化的历史传统。党和中央政府除了达到一般意义上的经济目标以外,还需维护国家的统一、中央集权体制的生存和延续,而市场经济带来的是分权和竞争,所以党和政府必须在宏观上对任何影响到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因素和问题进行调节和控制,特别是控制,于是宏观调控不仅仅强调政府对市场的间接影响作用,更有直接影响的能力。

第三,宏观调控强调操作性和功能性,是一个由一元化的调控主体、二元化的调控任务和多元化的手段体系构成的三位一体的操作——功能框架。所谓一元化的主体,是指宏观调控的主体只能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仅限于管理调节地方经济的发展。所谓二元化的调控任务,是指宏观调控的任务既包括总量调节,也包括结构调整。所谓多元化的手段体系,是指宏观调控的手段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等必要的手段。

三、中国宏观调控的理论意义:宏观经济管理的一个中国范式

基于前文对宏观调控概念形成和发展脉络的分析,中国的宏观调控是颇具中国特色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行为,既不同于西方式的政府干预,也不同于西方式的宏观经济政策。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关注中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宏观调控行动,宏观调控的上述差异性是否意味着中国宏观调控具有某种范式特征?如果是,围绕宏观调控的研究和相关观点将丰富中国特色的经济学理论体系,为构建经济学研究的中国范式提供理论支持。

范式的概念源于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库恩在其经典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中探讨什么是科学的命题,第一次提出了范式理论以及不可通约性、学术共同体、常规科学、范式危机等概念,深刻揭示了科学革命的结构,开创了科学哲学的新时期。库恩认为,科学是由某些特定的“范式”支配的,形成所谓常规科学,科学家们围绕常规科学努力扩展此时的主流“范式”;在研究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无法用主流范式解释的现象和事物,当这些现象和事物不断出现并积累到一定程度,将会出现当前范式的解释危机,最终导致科学的革命,出现一个新的主流范式,而新的范式又如同前一个范式形成类似的发展过程。通过范式概念的建立和表述,库恩回答了什么是科学这一问题,他认为范式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理论体系,是常规科学所赖以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是从事某一科学的研究者群体所共同遵从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是科学家集团(学术共同体)所共同接受的一组假说、理论、准则和方法的总和,这些东西在心理上形成科学家的共同信念。库恩认为范式的特点是:其一,范式在一定程度内具有公认性;其二,范式是一个由基本定律、理论、应用以及相关的仪器设备等构成的一个整体,它的存在给科学家提供了一个研究纲领;其三,范式还为科学研究提供了可模仿的成功的先例。在库恩范式概念的基础上,什么是科学这一命题有了较为明确的答案,即一门学科能否成为科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在领域的学者对过去和目前的成就能否取得共识,能否拥有共同的范式,如是,则我们就可以说它是科学。

库恩提出范式概念后,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科学哲学领域的研究者们对于科学中到底有没有“范式”进行了激烈、持久的争议,而在科学哲学领域以外,特别是社会科学领域各学科的学者出于对本学科科学性的关心和建构,积极地运用“范式”的概念对各自学科进行着方方面面的分析。范式概念对于科学研究的重要影响自然也被经济学家看到,从而被引入经济学研究领域。范式概念被引进西方主流经济学后,经济学范式主要表现在边际主义的发展,主观效用论和边际分析方法迅速成为经济学者的共同的分析工具,也由此推动了新古典主义的主流地位的形成。宏观经济学内部也有相对立的范式:既有以理性预期为基础的市场出清假设,即古典宏观经济学,也有凯恩斯主义和后凯恩斯主义。在中国,也有学者提出了中国经济学的研究范式问题。例如,樊纲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学研究范式的变迁问题进行了探讨,他认为:“中国经济学在1979年以前‘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主流范式,应该说就是50年代初在斯大林主持下写成的苏联版《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社会主义部分)》的那个范式……中国经济学界改革开放以来所感觉到的理论与现实的冲突,其实主要就是苏联版政治经济学与经济现实问题的冲突;所力图‘改造’、突破或放弃的‘范式’,就是所谓的‘苏联范式’。”[11]

具体到我们目前的研究对象——宏观调控,从范式理论的视角出发,我们认为,前文所提到的中国宏观调控相对于宏观经济政策的这些差异性,为形成一组能够凝聚研究者共识(学术共同体)的概念、观点、理论取向和研究方法奠定了逻辑基础,换言之,中国宏观调控具有明显的范式特征。

第一,中国宏观调控概念的形成和发展呈现出独特的认知路径。不论对宏观调控概念持有怎样的观点,一个事实是无法否认的,即尽管市场经济的理论源于西方经济理论,但西方经济理论中没有宏观调控的概念,只有宏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政策的概念,而在中国经济转型的历史实践当中,宏观调控概念的形成经历了宏观调节—宏观控制—宏观调控的发展链条,宏观调控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践的理论产物,是基于中国经济现实的理论总结。

第二,中国的宏观调控行为植根于东方社会独特的社会文化环境中,一条中国式的经济、政治、文化线索决定了宏观调控通过目标和手段体系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首先,从经济层面而言,由于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多样性和不平衡性,中国经济面临众多的结构矛盾和利益冲突,需要在宏观层面上予以协调,宏观调控必须强调结构性目标,与西方经济学语境中忽视结构问题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全不同。其次,在政治和文化方面,中国作为一个拥有古老文明传统的东方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方面有其特殊逻辑。在中国,党和中央政府除了达到一般意义上的经济目标以外,还需维护国家的统一、中央集权体制的生存和延续,而市场经济带来的是分权和竞争,所以党和政府必须在宏观上对任何影响到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因素和问题进行调节和控制,特别是控制,于是宏观调控不仅仅能够发挥西方主流宏观经济理论中强调的政府对市场的间接影响作用,更有直接影响的能力。

第三,中国的宏观调控受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指导。这套理论隶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范畴,是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传统计划经济理论的教训并吸收现代西方经济学的观点,在中国经济转型的社会实践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科学发展观是其中的最新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指导下,中国经济转型已经30年,已经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在未来,中国经济体制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将继续完善,而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现出更强大的生命力和适应力。

第四,中国宏观调控的研究方法同样具有差异性。长期以来,尽管西方经济学不同流派之间就是否应该对宏观经济进行政府干预进行了长期的争论,但是,西方宏观经济学不同流派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研究大都基于以下几个隐含的假设[12]38-41:其一,制度是外生的或中性的,对经济运行是无摩擦的;其二,宏观经济政策的目的是熨平由于市场机制本身的原因导致的经济周期,并且主要针对有效需求不足的存在;其三,假定市场是同质的,将研究定位于总量层面,不考虑结构性问题。上述隐含假设植根于发达国家的宏观经济,在发达国家没有制度变迁的问题,也没有结构性问题,于是制度中性假设和市场同质假设保证了在不同时期推出的宏观经济政策具有相似的效果和可比性,成为宏观经济学通过大量计量分析找到宏观经济运行的规律和检验宏观经济政策有效性的逻辑前提。但是,对于中国的宏观调控研究而言,由于上述隐含假设根本不存在,西方主流宏观经济学的研究范式在中国面临严重的水土不服。因此,充分认识到西方宏观经济学的这些隐含假设并因此思考其在中国的适用性,对于中国宏观调控理论在借鉴西方宏观经济理论时进行合理的扬弃至关重要。

四、结论

综上所述,宏观调控所有显著的差异性都是无法从现有的理论框架中直接得到解释的,无论是在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的“苏联范式”,还是在西方经济学研究的主流范式中,都无法得到答案,中国宏观调控具有明显的新范式特征:

宏观调控是改革开放后在中国市场化转型的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现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行为,有着自身的特殊逻辑。在实践中,宏观调控形成了一元化的调控主体,二元化的调控目标、任务,以及多元化的手段体系这三位一体的操作——功能框架。如前文所述,一元化的主体是指宏观调控的主体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仅限于管理调节地方经济的发展。二元化的调控任务是指宏观调控的任务既包括总量调节,也包括结构调整,其目标是短期经济运行的总量平衡和长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构优化。多元化的手段体系是指宏观调控的手段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等其他必要的手段。

我们认为,以上述认识为圆心,足以形成中国宏观调控范式的内核,进而形成关于中国宏观调控的概念、观点、理论取向和研究方法的较为一致的认知。事实上,从目前的文献看,已经有一定数量的研究者在某个方面与上述观点相近,这说明一个关于宏观调控研究的“科学共同体”已经形成。从库恩范式理论的视角来看,这无疑是一个范式。当然,任何科学范式都是在实践发展中产生、发展和成熟起来的,理论界的争论正是宏观调控研究学术价值和意义的体现,随着相关实践的发展,人们的认识必将形成相应的范式。我们也希冀本文对宏观调控的分析和观点能够为构建研究中国宏观调控的主流范式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马洪.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

[2]曹玉书.宏观调控机制创新[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

[3]单羽青.为宏观调控“正名” 松紧结合组合式调控[N].中国经济时报,2004-11-29.

[4]黄达.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5]张鸿岩.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职能规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许小年.为宏观调控正名[N].经济观察报.2007-12-22.

[7]汤在新.为宏观调控正名[J].经济学家,2006(1).

[8]刘瑞.宏观调控的定位、依据、主客体关系及法理基础[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6(5).

[9]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1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10]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14版)[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

[11]樊纲.“苏联范式”批判[J].经济研究,1995(10).

[12]王静.转型经济中的宏观调控:基于实践的探索和反思[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责任编辑 张海波]

The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a Chinese Paradigm in Macro-Economic Management: On the Theoretical Values of China’s Practice in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ZHANG Yong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Party School of the Beijing Committee of CPC, Xicheng, Beijing 100044)

宏观调控的基本特征范文4

论文关键词 中国经济周期 宏观调控 灵活性

经济周期实质上反映的是一国的经济体系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反复出现的对其均衡状态偏离与调整的过程。世界经济发展史表明,经济发展方式一直都是不断变化的;经济在沿着其总体发展趋势运行和发展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经济活动的上下波动,表现出周期性的特点。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经济有时发展地很繁荣,有时又会出现低迷现象,经济在其总体发展趋势中,呈现出周期性波动的特征。

一、经济周期的简要解释

1825年,英国发生了世界上第一次生产过剩危机,此后经济学家们开始注重对经济周期这一问题的研究,他们给经济周期下了此定义:“经济活动水平的一种波动,它形成一种规律性模式,即先是经济活动的扩展,随后是收缩,接着是进一步扩张。这类周期随着产量的长期趋势进程而出现。”从经济学家们的描述中,可以这样简单地理解经济周期:经济活动繁荣与萧条的交替出现并不断重复的现象就是经济周期。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周期运行阶段与历次宏观调控措施回顾

关于中国经济周期的阶段划分存在着争议。一般根据经济增长率的“谷—谷”划分法,可以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周期运行的阶段划分为:1978-1981年、1982-1986年、1987-1990年、1991-1999年、2000-2009年、2010-至今。

(一)1978-1981年间的经济波动与宏观调控措施

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宏观经济运行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经济运行速度猛增、财政赤字较为严重、外贸赤字出现及外汇储备接近于零,此即第一轮经济过热。

针对以上问题,政府主要采取了以下调控措施:搞好整体平衡;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之间的关系;抽紧银根,大力减少货币投放和各项贷款;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

(二)1982-1986年间的经济波动与宏观调控措施

经过1982-1984年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我国的经济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投资和经济的快速增长使得能源、交通、通信和各种原材料的供应出现短缺和价格的快速上涨。因而,1982-1986年宏观调控面对的形势是宏观经济出现了过热现象。针对这一时期的经济情况,政府采取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措施: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控制银行借贷规模、控制自筹投资、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管理等;同时,政府还采取了管理和监督检查物价、对信贷进行全面检查等措施。这一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行使央行职能。

(三)1987-1990年间的经济波动和宏观调控措施

1987年为上个经济周期的恢复期。1988年我国实行的价格改革引起了建国以来最大的一场抢购热潮。伴随抢购风潮的是银行存款挤兑风潮,从1988年9月到1991年年底,我国进行了为时三年的“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对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的调控主要集中在1988年和1989年,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主要是:加强调控物价;加强控制信贷规模,提高银行存款利率,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缩小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

(四)1991-1999年间的经济波动和宏观调控措施

1991年中国经济增长走出低谷后,我国经济开始迅速启动起来,步入高速增长时期。从1993年开始,我国经济开始出现经济过热现象,金融秩序混乱。

从1992年下半年开始,政府注意到信贷和投资过快扩张这一问题,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199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和信贷规模进行宏观调控的通知》,提出了有关调控措施。1993年6月,国务院提出了适度紧缩的货币政策。央行于1993年5月、7月分两次提高存贷款基准利率;1993年12月,通过金融体制改革,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实行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分离的金融组织体系。自1994年开始,财政出现赤字后向银行透支不再被允许;1995年1月、7月两次提高存贷款基准利率;1995年、1996年继续实行双紧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

这次调控的最大特点是政府综合运用各项调控措施有步骤、分阶段地逐步推进,特别是通过充分运用利率政策调控经济取得了很好的调控效果。财政方面结合分税制改革,进一步强化了增值税、消费税的调控作用,通过发行国债来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这一时期是政府配合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手段调控宏观经济运行机制的形成阶段。

从1998年开始,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加之国内供求关系逐渐向买方市场转变,通货紧缩与有效需求不足成为我国经济的主要问题。对此,宏观调控措施由适度从紧、稳中求进转向扩大内需、稳健的货币政策。

(五)2000-2009年间的经济波动和宏观调控措施

2001年开始,我国经济周期进入上升阶段。到2003年,随着世界经济尤其是美国经济的全面复苏,我国经济走出了通货紧缩。但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局部过热的迹象和一些不健康、不稳定的因素。为了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较快增长,国家加强了宏观调控的决策和安排。此次宏观调控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货币政策特别是公开市场操作在调控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4年,固定资产投资依然呈现出过快增长的特点,一部分行业出现了投资过剩,经济出现局部过热,通货膨胀日渐加大。针对出现的新问题,政府于2004年年底将宏观调控措施由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向双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转变,以此避免投资和资产价格的过度攀升。

2006年,全球各类资产大幅度上涨,导致国内资产价格也随之上涨,流动性过剩成为我国经济的首要问题。此外,旺盛的消费需求也为新一轮通货膨胀埋下隐患。另外,由于持续扩大的贸易顺差和强劲的出口势头,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进一步得到巩固和加强。2007年和2008年我国经济再次受到通货膨胀的困扰,因此,反通胀成为这一时期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同时,2007年在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于次年蔓延至全球范围,形成了全球性金融危机。在世界经济面临衰退的情况下,我国外部需求显著收缩,国内失业比例增加,加上全球通胀压力开始缓解,通缩风险同步增加,我国经济面临着刚刚“降温”又急需“升温”的境况。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和可能面临的经济下行趋势与通货紧缩,2008年11月,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确定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货币政策由“从紧”到“适度宽松”,显示出在多种的调控目标面前,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变化更具有灵活性。

到2009年,我国各项经济数据全面下降,经济增长和世界经济一起下降,并且降至了近十年来的一个相对低点。但在积极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下,2009年下半年我国经济开始有所起色。而2010年,随着世界经济的复苏,中国经济在其带动下也开始了新一轮的增长。

三、宏观调控法的灵活性分析

“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美国20世纪最负盛名的法学家之一罗斯科·庞德的这则名言揭示出了这样一个真理:法律应当并且必须具有稳定性,但其稳定性是一种相对稳定性,而不是绝对的,法律不能固步自封,墨守成规,而是应该根据社会政治、经济、人们的价值取向等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唯有这样,法律才是有价值的法,才是“活”法,才是“良法”。笔者将此界定为法律的动态性,即法律的灵活性。经济法的灵活性在一国每轮经济周期发生之后表现得尤为明显,作为经济法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法,则更能充分体现经济法的这一灵活性。

(一)宏观调控法的灵活性界定

如前所述,宏观调控法的灵活性即: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的变化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此来实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的职能。

(二)宏观调控法的灵活性在经济周期中体现的特征

1.变动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历次经济周期阶段发生的背景既有“市场失灵”问题,亦有市场虽处于正常状态,但市场经济形势却发生了变化。

就前一种情况而言,在我国市场经济出现缺陷时,国家当然要伸出“国家之手”,调整相关的宏观调控法规和政策,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使市场恢复正常和健康状态,此时,宏观调控法便相应地呈现出了变动的特征。

另外,“市场失灵”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国家针对每次经济周期产生的背景“对症下药”,采取相应的“对策”对其进行干预,使市场恢复正常,这也体现出了宏观调控法的变动性的特征。

此外,即使市场处于正常状态,但这一时期的市场仍然处于运动变化发展之中。此时,国家不需也不应时时刻刻对某种具体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国家的宏观调控法应该以市场经济的需要为前提,若市场经济形势发生了改变,则国家的宏观调控法也应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法又呈现出变动的特点。

2.扩张性和回复性

一方面,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对私权的一种干预。政府权力如果不受制约,极易走向专制,从而就成为了破坏市场的“利维坦”。因此,作为经济法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法律,其必然也具有潜在的扩张性的特征,这种扩张性会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在市场出现“失灵”现象,经济出现波动时,需要国家公权的扩张,对那些在市场经济形势正常时不应干预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此时宏观调控法律应对经济周期的“扩张”是为弥补市场缺陷而“扩张”,是为了使经济波动趋向平稳和正常化。

对于所述第一方面的宏观调控法律的“扩张”一定要加以控制,使其回复到“原貌”。这时,宏观调控法就呈现出了回复性的特征。而对于上述第二方面的宏观调控法律的“扩张”,其实也并不是没有限制,也需要对其加强控制,这是因为国家干预也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的风险。如果对国家干预不加以控制,任由政府无限制地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就会导致出现新的市场缺陷,使市场再度失灵”。所以,对第二方面的宏观调控法律的“扩张”也同样需要控制,使其回复到干预前的“原状”,因而从这个层面讲,宏观调控法呈现出了回复性的特点。

3.相对稳定性

虽然每一经济周期运行阶段所呈现的特点和暴露的问题不尽相同,与此相对应的所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也不相同,但并不能就此否定宏观调控法的稳定性。宏观调控法在具有动态性特点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征。站在长远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法具有动态性,但从细微处具体来看,正是一个个具体的相对稳定的宏观调控法律才促使宏观调控法持续、稳定地发展。

宏观调控的基本特征范文5

(一)科学运用宏观调控工具,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无论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调控经济都用“两只手”:一只是看不见的手,指的是市场机制,通过市场对资源进行基础性配置;一只是看得见的手,指的是政府宏观调控,主要是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或失灵。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一个是财政政策,一个是货币政策,采取的主要手段是税率、汇率和利率,即通常所说的“三大法宝”。当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里,国家计划也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这三者之中,国家计划提供宏观调控目标和总体要求,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具体实施执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相辅相成,但也有不同的分工。对宏观经济来讲,货币政策更多的是管总量,财政政策更多的是管结构。在宏观调控中,这两个政策应该密切相关,并且调控的力度、调控的方向要大体一致,才能形成合力,取得调控成效。但具体采取什么样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要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相机抉择。

宏观经济运行千姿百态,但概括起来讲,也就是三种类型。

一种类型是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经济学上的术语叫“通货紧缩”,即需求不足,供给大于需求,表现为物价总水平下降。应对通货紧缩局面,应该采取扩张性财政政策和扩张性货币政策。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出现的情况,可以说是通货紧缩,所以在1998年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是有中国特色的名字,实质上就是扩张性财政政策。

第二种类型是社会总供给小于社会总需求,经济学上的术语叫“通货膨胀”,即总供给比总需求小,供不应求,表现为物价上涨。我国历史上出现过多次通货膨胀,最近的一次是1993年到1996年这段时期。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紧缩的财政政策和紧缩的货币政策,要控制赤字、减少发债、压缩政府开支、控制货币总投放量等。

第三种类型就是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基本平衡,但在结构上有矛盾,冷热并存,发展不均衡。我国从2003年下半年到现在基本上处于这么一种状况,但具体来讲,有些产品供大于求,有些产品供小于求。应对这种局面采取什么样的宏观调控政策?200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定,2005年继续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同时调整财政政策取向,由扩张性的积极财政政策转向稳健财政政策,也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中性财政政策。稳健财政政策的实质是在总量上不做太大的动作,但在结构上有保有压,加强薄弱环节,压缩过热行业的投资。有人认为宏观调控就是紧缩,就是要控制发展速度,这是一种片面的看法。其实,宏观调控针对的是经济运行中不健康、不稳定的因素。这些问题,市场解决不了,必须用政府宏观调控这一只看得见的手加以解决,包括调节总供给和总需求的不平衡,调整经济结构,调整投资与消费关系,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最后达到比较稳定、持续、协调的发展。因此,无论是扩张的宏观调控政策、紧缩的宏观调控政策,还是稳健(中性)的宏观调控政策,只要采取的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宏观经济环境,有利于消除经济运行中的不稳定因素,都是积极和协调的,都是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的。

(二)近十年来财政宏观调控简要回顾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经济发展就是有高有低,波浪式前进,在不平衡中求得平衡的。但是,严格地讲,在1993年以前,我国基本上属于计划经济,政府宏观调控主要是靠计划实现综合平衡,大多采取行政性措施。真正运用经济办法进行宏观调控,运用财政“三大法宝”来进行宏观调控,是在1993年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

1.1993~1996年的财政宏观调控1993年到1996年,我国宏观调控的着力点是控制通货膨胀。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四个“热”:房地产热,开发区热,集资热,股票热;二是四个“紧张”:交通运输紧张,能源紧张,原材料紧张,资金紧张;三是一个“乱”:经济秩序混乱,特别是金融秩序混乱。为了确保经济的健康发展,1993年6月24日,中央下发了6号文件,决定通过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当时出现的经济过热现象进行治理整顿,文件中,财政政策是重头戏。

为贯彻落实中央的这一文件精神,财政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具体包括:一是通过适当压缩财政开支逐步减少财政赤字,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社会集团购买力,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增加有效供给,缩小社会供求总量的差额;二是通过税制改革,调整税种结构和税率,严格控制税收减免,清理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分配秩序;三是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四是整顿财经秩序,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财税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大力打击逃税骗税和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五是支持汇率改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完善出口退税制度,促进外贸出口增长。在货币政策的配合下,1996年国民经济成功实现了“软着陆”,既有效地抑制了通货膨胀,挤压了过热经济的泡沫成分,又保持了经济的快速增长,1996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9.6%,物价指数比上年增长6.1%,形成了“高增长,低通涨”的良好局面。对此,国际上的评价是非常高的,说中国避免了一次经济灾难。

2.1998~2003年的财政宏观调控1993~1996年的宏观调控刚刚完成,经济形势就发生了变化,亚洲金融危机波及我国,出现了供大于求、需求不足的问题,经济增长明显受到需求不足的制约。当时的提法叫出现了“通货紧缩的趋势”,实际上就是通货紧缩。1997年以前,我国经济面临的最大问题是通货膨胀,没有治理通货紧缩的经验。在国际上,也是治理通货膨胀的经验比较多,一般都是采取“关水龙头”的做法,包括控制银行货币投放量、提高利率、控制财政支出等。治理通货紧缩,最关键的是扩大需求。为此,党中央、国务院果断决策,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实质上就是扩张的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发行长期建设国债、增加财政赤字、扩大政府支出,特别是增加投资性支出等来扩大需求,拉动经济增长,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发行长期建设国债,带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998~2004年累计发行了9100亿元的长期建设国债,集中力量建成了一批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同时带动了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资本的跟进。

二是调整税收政策,刺激需求增长。对涉及投资、消费及进出口的税收政策及时作了相应的调整,分别实行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停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恢复征收居民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税率由8%降至5%,以及多次提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等政策措施。

三是调整收入分配政策,改善居民消费心理预期。连续四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奖金制度。同时,增加社会保障投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四是规范收费制度,减轻社会负担,推动扩大消费。1998年以来,取消行政事业收费项目1805项,共减轻社会负担1417亿元;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化,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五是支持国民经济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优化。在稳健的货币政策的配合下,积极的财政政策基本完成了预期的宏观调控目标:加强了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了经济结构,促进了企业技术改造,提高了居民的收入,但最大的功劳还是拉动了经济增长,国债投资每年拉动GDP增长1.5~2个百分点,平均每年拉动1.8个百分点,从而避免了我国经济的大起大落。期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基本上保持在7%~9%之间,又一次实现了“软着陆”。

3.两次财政宏观调控的启示在这两次财政宏观调控的成功实践中,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两点启示。

第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财政政策也包括货币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和经济手段,其主要作用在于消除经济周期中的不健康、不稳定因素,弥补市场的不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发展。正确地运用财政政策,不仅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必然选择,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实践证明,无论是扩张的财政政策,还是紧缩的财政政策,或是稳健(中性)的财政政策,只要运用得当,符合宏观经济发展需要,有利于消除经济运行中不稳定、不健康的因素,都是积极的、可持续的、有效的。

第二,财政宏观调控的灵魂或关键是审时度势、相机抉择。财政政策必须随着环境与对象的变化而适时适度地调整。要对具体经济情况作具体分析,并根据不同的时机,做出正确的抉择。宏观调控政策能不能发挥作用,关键在其是否基于对宏观经济形势正确、科学的判断之上。具体来说,要判断得早,动手得早,决策得早,这样作用也大,效果也明显,成本也低。换言之,是否采取扩张、紧缩或是稳健(中性)的财政政策,必须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特定的宏观调控目标决定。经济太热了,财政宏观调控政策就要着眼于给经济降温;经济冷了,财政宏观调控政策就要着眼于给经济升温;经济冷热差不多的时候,财政宏观调控政策就要着眼于解决结构不平衡问题。

二、实行稳健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宏观调控客观需要作出的重大决策

(一)实行稳健财政政策是宏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从2003年开始,我国的宏观经济运行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2003年一季度GDP增长速度达9.9%,全年为9.1%。2004年一季度GDP增长速度为9.8%,二季度为9.6%,三季度为9.1%,四季度为9.5%,全年为9.5%。同时,从2003年开始,物价也走出通货紧缩的阴影,由负增长变成正增长。2004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3.9%。这些数据说明,我国经济走出了通货紧缩的阴影,经济增长进入新一轮周期的上升阶段,呈现出加速发展的态势。但另一方面,又存在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等问题。一是有些行业如钢铁、冶金、房地产、建材等发展太快,出现了局部过热;二是经济社会发展中还有能源、交通、农业、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许多薄弱环节亟待加强。党中央、国务院很敏锐地看到了宏观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从2003年起,及时采取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初步消除了经济发展中的不稳定、不健康因素,避免了经济出现大的波动。但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主要是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的机制尚不完善、固定资产投资反弹压力大、能源和运输瓶颈约束依然突出等。在这种宏观经济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在继续实行稳健货币政策的同时,2005年开始调整财政政策取向,由扩张性的积极财政政策转向稳健财政政策。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宏观经济发展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是贯彻科学调控观和加强财政宏观调控的重要表现。

(二)2004年财政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决策的情况2004年以来,财政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服务大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突出从加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这个薄弱环节和控制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两个方面,促进加强宏观调控,取得了明显成效。

1.采取更直接、更有力的支农政策措施,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近几年来,我国在农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是耕地面积和粮食播种面积大量减少;二是粮食产量连年下降。由于粮食供求紧张,粮价就上来了。粮价一上来,所有和粮食有关的副食品价格也就涨起来了。为此,中央在2003年就确定了从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入手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方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2004年以来,财政部门采取了多项支农措施,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概括起来讲,主要就是“两减免三补贴”。

“两减免”的主要内容:一是稳步推进减免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二是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三补贴”的主要内容:一是全面推开粮食直补工作;二是对13个粮食主产省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品种实施良种补贴;三是认真落实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财税优惠政策。2004年,中央财政落实“两减免三补贴”政策共安排补助支出313.2亿元。与此同时,中央财政还积极采取以下支农政策措施:一是主动配合调增用于农业的国债项目资金,2004年安排380亿元;二是为缓解因粮食等基本食品价格上涨对社保对象生活带来的影响,从2004年下半年起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增支22.5亿元,追加城市低保补助资金10亿元;三是新增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主要用于粮食主产区,并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63.16亿元资金由有偿使用全部改为无偿投入;四是认真落实教育、卫生、文化新增支出主要用于农村的政策;五是取消、免征、降低了十几项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六是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00多万人,其中有80%左右的人实现就业。

上述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发展,大大调动了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使粮食生产出现了转机,确保了中央从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入手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战略的顺利实施,为调控整个经济奠定了良好基础。由于政策好、天帮忙、人努力,2004年粮食总产量实现了历史性的恢复,增加了775亿斤,差不多达到了9400亿斤。由于粮价上涨等因素,200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6.8%,是1997年以来增长最快的一年,增幅比2003年提高2.5个百分点。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广大农民也认为,2004年是一个时期以来支农政策最实、力度最大、落实最快、效果最好的一年,是农民增产最多、增收最多、发展最好的一年。

2.适当调整财政投资的方向、力度和进度,有效减缓投资增长过快势头2004年初,党中央、国务院未雨绸缪,果断科学决策,中央预算安排国债项目资金1100亿元,比上年减少了300亿元。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中央宏观调控的要求,一方面,为体现“五个统筹”的精神,财政部门主动配合调整国债项目资金的使用方向,有保有压,重点保证重大在建项目、农林水利、教科文卫、能源、县乡公路等方面的需要,对其他投资项目宜缓则缓,特别是对部分过快增长行业投资项目暂缓下达资金预算。在此基础上,切实加强国债项目资金预算管理,把好审核关,并严格按工程进度拨款。全年结转国债项目资金456.92亿元。另外,适时调整房地产行业的有关减免税政策,并通过调整土地出让收益支出结构、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等措施,在加大支持农业的同时控制城市扩建速度。这些措施,为有效实施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3.积极推进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促进外贸发展2004年,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改革原则,各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情况,足额安排出口退税资金,积极组织协调,及时完善相关办法,确保了改革的顺利实施。除及时办理当年出口退(免)税2187.74亿元、确保正常需要和“新账不欠”外,还通过使用超收收入,利用由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而增加的中央库款余额,全部清偿了历年欠企业和地方的出口退税。这项改革的成功推进,提高了国家信誉,维护了政府形象;有效缓解了出口企业和地方财政资金紧张状况,降低了出口企业的财务成本,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和发展能力,推动了出口大幅增长,全年增长35.4%;促进了财政收入体制的完善,提高了地方政府参与出口退税管理的积极性。

三、稳健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

稳健财政政策不仅是财政政策名称和赤字规模的调整变化,更是财政政策性质和导向的根本转化,具有新颖的、丰富的、深刻的科学内涵。

随着财政政策由“积极”向“稳健”的转变,财政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职能作用将发挥得更加积极。稳健(中性)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就是四句话,十六个字:控制赤字、推进改革、调整结构、增收节支。(一)控制赤字就是适当减少中央财政赤字,但又不明显缩小,松紧适度,重在传递调控导向信号,既防止通货膨胀苗头的继续扩大,又防止通货紧缩趋势的重新出现,体现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的要求。具体来说,就是中央财政赤字在今年3000亿元的基础上,保持稳定或逐步缩小,随着经济发展和GDP的不断增长,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会不断下降(2003年实际为2.7%;2004年预算为2.5%,今年预算为2%)。这样做既便于保持一定的财政赤字规模,集中必要资源,有效支持发展是执政兴国第一要务战略的实施,又便于保持一定的调控力度,促进经济“软着陆”,体现财政收支的增量平衡取向,体现按照财政可持续发展要求积极防范和化解财政及经济风险取向。

为了大家了解和理解“控制赤字”的内涵实质,在这里我强调两个问题:

1.关于财政风险问题衡量财政风险主要看两个指标,一个是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一个是国债余额占GDP的比重。近些年我国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没有超过3%,去年降到2.5%,今年及以后还可以更低。与西方主要国家比,我们的比重是低的,美国超过了3%,法国、德国都在3%以上。2004年我国国债余额占GDP的比重是21.7%,国际上通行的指标是不超过60%。但实际上,我国的隐性债务不少:一是前几年银行改革,剥离了不少不良资产,同时发行了特别国债增加银行资本金;二是出口退税历史欠账、粮食企业挂账;三是县乡政府债务;四是社保基金缺口;等等。如果把这些都算上,我国的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就不是21.7%了。所以我们必须未雨绸缪,防患未然,重视和防范财政风险。

2.关于赤字削减问题根据当前及今后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我国的赤字规模还得保持基本稳定。一是政策需要保持相对的连续性,国债项目的投资建设有个周期,在建、未完工程尚需后续投入。据国家发改委提供的数字,2004年底,在建的国债项目资金总规模达到了8500亿。如果现在停下来,都变成半拉子工程了,损失太大。二是这几年国债投资每年拉动GDP增长1.5~2个百分点,如果把国债投资马上停下来,会对经济造成较大负面冲击。三是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支持中部地区崛起等需要增加投资。四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和完善各项经济社会改革需要改革成本,需要政府拿钱支持。五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需要强大的物质基础,需要政府增加支出,加强和提高公共服务,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六是国际国内形势还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如国家安全因素、恐怖主义因素、石油因素,等等。因此,维持一定的赤字规模,保持一定的调控能力,有利于主动地应对国际国内各种复杂的形势。综上所述,现在还不能一下子把赤字削减了。实施稳健(中性)的财政政策,不是说马上就削减赤字,而只是一个导向,逐步往这个方向走。这种在传递松紧适度政策信号的同时求得渐趋中性的做法,不仅符合中国国情,而且也是欧盟等国家在由扩张性财政政策转向中性财政政策时的经验选择。

(二)推进改革就是转变主要依靠国债项目资金拉动经济增长的方式,按照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的原则,在继续安排部分国债项目投资,整合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保证一定中央财政投资规模的基础上,适当调减国债项目资金规模,腾出更多财力,用于支持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为市场主体和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公平和相对宽松的财税环境,建立有利于经济自主增长和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体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

当前重点要推进以下四项财税改革:

1.将生产型增值税调整为消费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相当于对投资还要征一道税。1994年进行税制改革时,我国处于通货膨胀的状态之中,这样设计符合当时经济和财政发展实际,有利于控制投资。但对治理通货紧缩而言就是逆向调节了,会影响企业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不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同时,这种税制也不符合国际潮流。目前,全世界只有中国和印尼两个国家还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为了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拉动内需,提高经济自主增长能力,必须根据国内国际形势的新变化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当然,现在有些人对将生产型增值税改成消费型增值税有两点担心。一是担心财政能不能承受减收的压力。从某种意义上讲,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就是给企业减税,按照现在的规模,财政一年要少收1500亿元左右。但我认为,从发展经济大局角度来考虑,财政可以也应该承受。财政宁愿现在紧一点,也要让市场主体企业富起来,增强他们做蛋糕的积极性,从而增强财政将来分蛋糕的可能性。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后,必然会增强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和能力。同时,也等于给了企业1500亿元资金,正好与现在的国债规模相当。这1500亿元对经济发展和企业竞争力提高等的促进作用是非常大的。虽然财政现在可能少收1500亿元,但三五年后企业交给国家的绝不是1500亿元,可能是3000亿元、5000亿元。二是担心影响宏观调控,不利于控制投资。我认为不会。一方面,我们采取了投资过热行业暂不纳入试点范围和实行增量抵扣等办法;另一方面,企业投资是要进行成本收益核算的,也就是说,会很慎重,会考虑风险。从东北老工业基地进行的增值税转型试点情况看,效果已初步显现。我们希望通过试点后加以完善,尽快地把这项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2.加快推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准备工作

现在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所得税制,虽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相同,但由于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低10个百分点左右。也就是说,内资企业实际上享受的是不公平待遇,是捆着膀子与外资企业竞争。在改革开放初期,这样做虽有失公允,但有利于吸引外资和扩大开放,是必要的。目前,我国改革开放已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更加开放,内资企业税收负担比外资企业高,既不利于平等竞争,也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必须尽快完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把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合并起来,在适当调整税率的同时,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在此基础上,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使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尽量接近,以利于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我们相信,中国是一个稳定、欣欣向荣和充满发展潜力的国家,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市场机制和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会影响外资企业到中国投资的积极性。

3.继续推进农业税改革版权所有

本届政府宣布五年内取消农业税,2004年已经走了一大步,今年、明年怎么办,大家都很关心。今年,在全国大范围大幅度减免农业税: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一律实行免征农业税;2004年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的省份再降低4个百分点,2004年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的省份再降低2个百分点;在全国范围内免征牧业税。到目前为止,已经明确免征农业税的省份新增加19个,加上去年已经免征和基本免征农业税的8个省份,2005年可提前实现免征农业税的省份将达到27个,涉及农业人口约7亿人。其余的河北、山东、广西、云南4省(区)2005年有217个县也将免征农业税。2006年起全国将全部取消农业税,并由中央财政按规定给予转移支付补助。这样一来,五年的目标三年就完成了。在推进农业税改革的同时,要积极研究推进配套改革,巩固和发展取消农业税的成果,主要包括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否则,取消的农业税就可能又会以别的什么形式重新出现,“黄宗羲定律”就很难突破。如果乡镇机构改革不能取得进展,特别是财政供养人员不能减少或者不能控制住,农民负担可能马上就会反弹。如果不能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需要,农村义务教育很可能又成为乱收费的口子。

4.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政策实施一年多来,运行平稳,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同时也存在出口产品征税与退税不匹配等问题,口岸城市及部分东部地区的财政压力较大。我们将根据2005年一季度出口退税执行情况,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既有利于东部地区保持较快发展势头,又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促进协调发展;既保证出口退税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又解决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问题;既适当集中财力,又有利于外贸与经济正常发展的总体思路,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情况下,于上半年内制订并报批出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办法和措施,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

(三)调整结构就是在对总量不做大的调整和压缩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国债项目资金投向结构,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有促有控,对与经济过热有关的、直接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等的“越位”投入,要退出来、压下来;对属于公共财政范畴的,涉及到财政“缺位或不到位”的,如需要加强的农业、就业和社会保障、环境和生态建设、公共卫生、教育、科技等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不仅要保,还要加大投入和支持的力度,体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有效性的要求,体现落实“五个统筹”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财政收入蛋糕会越来越大,但怎么把它花好,任务还很艰巨,还有很多文章可以做,至少在调整结构上大有文章可做。另一方面,当前我国财政支出规模一年有30000亿元左右,财政收入增量2000~3000亿元,都比较大了。要用好这些钱,也必须在结构调整上做文章。为此,本届财政部党组在工作思路中,提出要“用活两大存量”,即用活粮食风险基金存量和长期建设国债投资存量。这里我着重给大家介绍一下。

1.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方式

目前,中央和地方财政一年用于粮食的补贴达700多亿元,其中粮食风险基金302亿元,但主要补在流通环节,农民直接受益甚少,国有粮食企业在补贴之外,每年还发生亏损挂账100亿元以上。因此,必须改革现行体制,以调整转变粮食补贴方式为突破口,将原来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让农民直接得益。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方式,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是一项意义深远的改革,不仅可以盘活补贴存量,提高补贴效率,还可以增加种粮农民收入,有利于推进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这项工作2004年已经试行,效果很好。

2.调整长期建设国债使用方向和结构

宏观调控的基本特征范文6

[关键词]市场经济 财政政策 宏观调控

一、市场经济下为什么需要财政的宏观调控

以完全的市场机制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手段,并不就一定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即使是最完美的市场机制,也不可能靠自身消除其固有局限性,市场机制本身也存在不健全或不能良好运行的情况,在资源配置上表现为盲目性、自发性和后发性。因此,仅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组织、调节经济是不够的,必须同时运用国家干预的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通过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手段来调控经济运行。财政是政府经济的核心,是国家调节社会分配总量的职能部门,是弥补市场资源配置缺陷的重要手段。财政宏观调控在整个宏观调控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既是中国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共同采用的办法,加强财政宏观调控是当今世界各国财政发展战略的十分重要问题。

二、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财政宏观调控的目标

1.经济总量均衡。市场经济要求经济供求总量大体均衡,使宏观经济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中,力求保持物价、币值、财政的基本稳定,力求增加有效供给能力,力求合理调控需求。

2.产业结构优化。一般来说,产业结构是长期投资形成的。投资结构是形成产业结构的重要环节,财政投资又是引导产业结构优化的关键一着。调控在于消除产业结构的“瓶颈”,实现产业结构现代化,包括主导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

3.资源配置合理。财政配置资源是政府配置资源的一种基本方式,政府配置资源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必要补充。所以财政合理配置资源,不仅影响资源的方向、效率,而且必须确保为政府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所需要的资源,同时还要弥补市场配置资源的缺陷,引导资源,特别是主要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现代新兴科技的迅猛发展,资源能否配置合理,直接涉及生产要素配置效益,规模经济效益,科技进步效益的实现,也是资源配置从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的关键。

4.收入分配公平。政府、企业、居民是市场经济的三大经济活动主体,各种所有制之间、产业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国家和个人之间等,均存在着错综复杂的收入分配关系。财政作为政府经济活动的利益主体担当者,协调总体利益分配。以达到公平分配的目的。政府通过财政进行疏导,形成收入分配中的激励与约束相兼容的分配机制。

5.财政稳定发展。财政稳定内含经济稳定要求,同时也是财政发展的前提。财政稳定主要是财政减少周期波动,提高人均收入水平,增强财政的承受能力、应变能力和调控能力,从而保持财政收支结构协调和合理。

6.社会全面进步。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的现代化是社会全面进步的前提和基础,社会全面进步则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和目的,只有经济发展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水平,才有可能消除贫困,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社会全面进步的不少领域,离不开财政的必需投入,社会教科卫等各方面的改革,也需要财政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所以,推进社会全面进步就成为政府和财政的坚定不移的目标。

三、财政政策在宏观的调控中并不完美,存在以下问题

1.改革开放以来,财政连年赤字,财政政策基本上丧失了反经济周期的作用。当经济运行中需要抑制需求总量,调整经济结构时,财政总是力不从心, 这必将使财政陷入困境,削弱甚至丧失调控能力。

2.目前的财政政策对结构调整的成效不大,结构矛盾依然非常突出。

3.在金融业管理方面,财政政策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中央财政本应在银行、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资产质量约束机制等方面发挥较大的影响,但现实的财政政策对金融业管理往往不到位,甚至对资产、财务管理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势必导致企业流动资金管理者缺位,国有资产不能得到有效的管理, 同时也影响金融企业改革成为真正的企业。

四、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的对策建议

1.整合财政职能,强化财政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主导地位和权威性。国内外实践证明,国家财政的完整性,统一性和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权威性,是其有效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但近年来,我国财政职能被肢解,严重损害了财政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净化财政支出内容,强化财政支出管理。目前财政支出仍保留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要从有利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出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适度从紧的政策,切实清理整顿财政支出范围。

3.加强税收征管,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经济增长成果不能如实体现到财政上来,税收征管存在漏洞,是导致收入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税收流失有多种原因,但就目前看,主要不是税收制度不完善的问题,而是征管过程中存在问题。如纳税户依法意识不强,征管手段不能适应形势变化需要,部分税收征管人员素质差,在征管过程中存在主观随意性等。为此,要在加强财税法规建设的同时,强化税收征管。

4.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亏损补贴,是财政的一个沉重包袱。搞好搞活国有企业,促进国有资产的流动增值,也是减轻财政负担,使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途径。要利用好财政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充分发挥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作用。

5.推进机构改革、控编减员,缓解财政支出压力。我国行政机构庞大,财政开支人员众多,给财政带来巨大压力。虽然近些年来,各级普遍进行了机构改革,但实际效果并不是很明显,一直未走出“精简一膨胀一再精简一再膨胀”的怪圈,机构和人员反弹现象严重。控编减员、缓解财政支出压力,已经不是一个认识问题,而是一个现实的迫切需要落实的问题。应结合机构改革,严格核定编制,根据需要,按照定员、定岗、定编、定额的原则,严格核拨经费,超支不补,节余可自主确定用途,同时制定各种切实可行的激励措施,鼓励机关人员向事业单位和企业分流。

参考文献:

[1]王群,许莹.财政宏观调控与现代市场经济[J].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0,(02).

[2]王陆进.我国财政宏观调控中值得商榷的问题[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199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