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的好处范例6篇

保护知识产权的好处

保护知识产权的好处范文1

行政保护是保护知识权利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纵观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统一界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包括“知识产权行政授权、行政确权、行政处理(包括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仲裁等)、行政查处(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救济、行政处分、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服务,等等”的全面保护。或认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依据权利人申请或其他法定方式,履行职责,授予或确认权利人特有权利,管理知识产权使用、变更、撤销等事项,纠正侵权违法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知识产权秩序的活动。这两者表达方式虽然不同,但基本可以涵盖我国目前关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具有代表性的主流观点。

知识权利行政保护,广义上来说,是指相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遵循法定程序和运用法定行政手段的前提下,依法处理各种知识权利纠纷、维护知识权利秩序和提高知识权利社会保护意识,从而有利于知识权利制度扬长避短的一种保护方式。首先,保护主体是国家各级涉及到知识权利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被这些行政管理机关授予相关执法权的其它社会组织;其次,执法的依据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相关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规章;第三,针对的对象是各种侵害知识权利的行为,且这种行为没有达到刑事犯罪标准;最后,保护的主体须是运用行政手段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且运用行政手段处理知识权利侵权案件是最重要的内容。

二、行政法对知识权利的保护措施

知识权利的行政保护措施直接体现着知识权利的行政管理机关权力的大小、范围,也体现着国家在特定时期对知识权利保护的注重点,以及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社会实践中的需要而改变和发展的趋势。狭义上,知识权利的行政保护措施主要有:知识权利申请的受理,审查,知识权利的行政授权,知识权利行政确认、知识权利纠纷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行政法制监督及行政管理服务。广义层面的知识权利行政保护则主要是指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各层次的知识权利保护战略以及法律方针政策层面的知识权利行政保护措施等内容。我国知识权利应该获得全面、有效的保护,以应对和解决社会生活中不断增长的权利需求。知识权利的有效运行,也离不开行政机关的介入。

三、行政保护知识权利的必要性

l.知识权利行政法保护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知识权利法治环境,是我国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的需要,也是深化改革、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健康发展的需要。经济的发展使竞争的焦点由过去对物质资源的争夺,转向对知识权利的争夺和保护。涉及知识权利的产品的产值在世界各国尤其使发达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科技和人才的竞争实际上就是知识权利的竞争。

保护知识产权的好处范文2

数字图书馆(Digitallibrary)是以数字形式存贮和处理信息,通过互联网络为处于不同空间的用户快捷、方便地提供信息的新型服务系统。数字图书馆不仅意味着把传统图书馆的印刷、音像作品等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还包括把这些经过处理的咨询通过网络转变成一种网络资源,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源共享。在资源共享这一意义上,具有传统纸质图书馆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因为传统图书馆的地域性特点在数字图书馆时代被大大削弱了。除此之外,与传统的图书馆相比,数字图书馆不仅是一种载体的变化,更重要的是一种理念的变化,把原来意义上的图书馆为中心的处于物理场所的服务系统,转变成以读者为中心的在虚拟空间中存在的服务系统。所以数字图书馆更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受到了读者的欢迎。但事物往往有两方面,权利人比任何时候更为担心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指法律主体对其从事智力活动创造出的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范围较为广泛,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呈逐渐扩大的趋势,但主要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版权)两大部分。数字图书馆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是著作权,而且较之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数字图书馆更易牵涉到版权问题,这是由数字技术的特性决定的因为,正是数字技术使作品的复制变得快捷,复制件和原件的区别不再有版权意义;数字作品的使用方法更加灵活,对作品的改头换面也变得更加容易;另外网络的普及使版权的某些特征如地域性特征逐渐淡化。其实,与其说是数字图书馆对版权带来巨大威胁,不如说是数字技术给版权带来强大的冲击。因而,“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的实质在于数字技术的应用打破了印刷与虚拟环境中的利益平衡机制,使版权人、图书馆、读者等三方面的利益都受到了影响。”(《河南图书馆学刊》第21卷,第4期,第57页)由于数字图书馆本身的新特点,因而在数字图书馆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具有了新的特点。

首先,在数字图书馆条件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数字作品,不仅包括由传统的文字、图画、音响、电影、电视等进行数字化处理后产生的作品,还包括开始就用数字化形式表达的如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以及多媒体作品等数字作品。因而在数字图书馆条件下,知识产权要保护的对象比传统图书馆条件下要更多,且对作品版权的界定也比在传统图书馆中要难,这些都给数字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了难度。一种新事物诞生后,需要一种新的法律机制对之进行保护,对于数字作品,传统的知识产权法难以实行有效的保护,于是各国都制定了新的旨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的法律。如1991年欧盟计算机软件指令、1995年欧盟绿皮书和美国白皮书等,都规定了对数字化作品的保护。但这些法令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因此对数字图书馆适用的法律保护体系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

数字图书馆本身的这些新特点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在建设数字图书馆过程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是维护图书馆自身形象的需要。虽然随着科技的发展,图书馆正从纸质的图书馆逐步向数字图书馆迈进,但图书馆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却始终如一,“公益性”是图书馆立足社会的根本点,它本身的信誉是一笔宝贵的无形资产。正因如此,图书馆经常会收到各种形式的捐赠,有的以国家的名义,有的以个人名义。很多书籍爱好者愿意在身后把自己珍藏毕生的重要文献托付给图书馆,这些捐赠为图书馆的建设做出了贡献。现在虽然数字图书馆与以前的纸质图书馆有较大的不同,但是毕竟它基本的资料来源还是纸质图书馆。如果我们在建设数字图书馆时,不能为知识产权保护做出自己的贡献甚至侵犯知识产权,必然会影响到图书馆在公众心目中的一贯良好形象,最终损害图书馆的利益。

其次,是维护版权人利益的需要。自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诞生以来,版权保护始终追随着新技术的步伐,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版权的保护客体不断增多,强度也越来越大,以补偿因新技术应用带给权利人实质性利益的损失。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中,版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由于数字图书馆本身的特点,它在发展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如在对其馆藏数字化时,它实际也是一种复制行为,这种行为有时会引发复制权的问题。在建立开发数据库时,对其;对象进行技术处理时也会涉及著作权问题;在对网上信息资源进行有序组织,为用户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时如软件下载,也可能侵犯知识产权。另外数字图书馆自身的域名权、网页版权和信息资源数据库等也属于知识产权,也是知识产权应该保护的对象。由于目前还没有合理解决好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因而现在建设中的数字图书馆大多以丧失版权的或已解决版权问题的作品为对象,如古籍文献、书目数据库和电子期刊等,以印刷方式发行的拥有版权的图书却不多。因为很多版权人担心互联网上的版权问题目前不能解决而不愿让自己的作品上网,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再次,是维护读者利益的需要。资源共享是广大读者共同的愿望,也是图书馆工作者追求的目标,因而图书馆具有“共享性”的特点。但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它即是保护版权人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又构成防止侵犯他人合法利益的威慑力量,具有排他性。作为为读者服务公益性机构的图书馆,如果在数字图书馆建设的过程中不能很好地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一直以陈旧的没有版权冲突的资料为其资料来源,长期没有新的作品补充,就将丧失其应有的作用。

总之,能否合理解决好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将影响到版权人、图书馆以及读者三方面的利益。

目前,对于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还没有一个令版权人和图书馆都满意的方法,笔者认为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一、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目前各国都很重视对数字作品的保护,但是相对来说各国尤其是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健全。我们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吸收法学界、产业界、图书馆界、教育界多方人士参加,借鉴国外的新的版权立法及实际经验,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产权保护法律。这样,使得无论是版权人还是图书馆在建设数字图书馆的过程中都有法可依。数字图书馆是一个耗费巨大的工程,也是未来图书馆发展的必然趋向,我们不能因为目前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尚未解决而让这一工程停滞不前。

二、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需要全社会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让人们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引导人们放弃使用非法版权所带来的短期利益,而把目光转向遵守版权法带来的长期利益。图书馆界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首先需要利用图书馆这一“公益性”形象向人们宣传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另外图书馆员本身也要有著作权保护意识。增强图书馆员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是数字图书馆避免发生侵犯版权人利益的关键,因为“图书馆员是高知识含量信息产品的设计者、生产者与操作者。对于图书馆来说,优秀的图书馆员将成为当代图书馆的最重要的资源和财富。”(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图书馆需要加强对馆员的知识产权方面知识的培训,以便图书馆在收集、加工、复制等方面都能很好地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如馆员对馆藏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时,应明确作者是否愿意公开其处于著作权期内的作品,对所用资料要保护其完整性。这些细致的工作都需要图书馆员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三、技术把关。对数字图书馆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最终要依赖技术。目前,对于不同类型的数字化信息资源,如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公有领域的作品、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数据库等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实现其知识产权保护。现在广泛使用的技术主要有访问控制技术,这是一种控制访问者对特定网络资源访问的深度和广度的技术,可以避免访问者随意删除、修改或拷贝信息文件。访问控制技术可以使系统管理员对用户在网络中的活动进行有效的跟踪,及时发现并拒绝“黑客”人侵。数据加密技术也是现在保护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保护知识产权的好处范文3

海关保护基本上没有成本

顾善京:在入世前后,因为内忧外患,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变化很大。国内企业之间竞争激烈,互相侵权时有发生,而国外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又带了巨大压力。

对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很有必要,作用也显而易见,而且这种保护基本上没有成本。

我初步算了一下,从申请海关保护以来,通过诉讼等程序,金城集团直接获得的赔偿是近50万人民币。而对品牌发展和国外市场的保护,利益就更大了。

经营者考虑合法经营和避免损失

王宁:大企业关心如何保护自己的品牌和市场,而我从经营角度看这个问题。贸易型公司是市场上什么好卖卖什么,所以不可能熟悉每个商品,这样很可能会因为不了解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而被动侵权。知识产权保护对我们来说意味着怎样合法经营?怎样全面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遇到侵权问题后该如何处理?

外商会问“你们对知识产权如何保护?”

姚姣阳:2003年,南京苏科专利有限责任公司和苏州工业园区政府合作成立了一个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因为工业园区在对外招商引资时,外商经常会问:“你们对知识产权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影响到地方的招商和贸易了。

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冯新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中国吸引外资和发展国际贸易的大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就是在进出口环节,在边境上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海关行使的是行政执法权力,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内企业爱“缺席”?

对海关备案的程序不了解

廖亚:三瀛有自己的品牌,也接受外商订单进行加工生产。所以一方面要保护自己的品牌,又要防止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

但是我们对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程序不了解。

还在求生存,对自己的权利不确定

姚姣阳:2004年,苏科专利受理了800到1000件专利,其中进行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的10多件。比起2002年以前没有企业申请海关备案,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

一些企业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信息不了解,往往是申请专利时经过我们的介绍才明白,然后很热情申请保护。

在苏州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经常是政府说服企业进行专利保护和海关备案。很多企业还在求生存,忙生产,还没上升到要保护自己权益的层面。他们现在还生活在独立的小经济圈里,一旦走出国门才能感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有些发明人想做海关备案,但是对自己权利的稳定性没把握。发明专利究竟是不是自己做的?他们也不确定,即使备案了也不敢查别人。

竞争眼光停留在同胞身上

孙忠浩:中国企业还是缺乏一种市场意识,竞争的眼光仅仅停留在中国。这是一种狭隘的,不利于市场发展的想法。

应该把眼光放远一点,有很多的时机,很多的国际游戏规则我们可以利用。

国内权利人保护意识不强,挫伤海关工作积极性

冯新萍:海关查验侵权货物要做很多工作,而一些国内的权利人保护意识不强,挫伤了海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有的企业把海关保护作为一种要价的工具,在接到海关发现涉嫌侵权货物的通知后,跟侵权人谈价钱。双方一旦私下和解,权利人就会答复海关:货物不侵权,或者放弃保护。相比之下,对国外权利人实施保护的风险就比较小。

我们呼吁中国的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要坚决,不要为了当时的一点利益破坏长久的保护战略。挫伤了海关的积极性,海关以后怎么主动保护你?

“中国制造”的风险与义务

贸易公司会被动受害

王宁:这么多年以来,公司每年出口总额约一亿美金的产品,从机械医药到五金矿产,整个一个大杂烩。一直没有遇到知识产权方面的大麻烦,是因为在参加国外交易会之前,公司一定要了解有没有涉及专利、品牌问题。

但即使这样小心翼翼,工厂要是不讲实话,也没有办法。贸易公司会很被动地成为受害者,从经营者的角度来讲,我们很希望获得一些专业方面的知识。

睁开眼睛做生意

冯新萍:生产型企业,接受订单的多是业务员,他们对知识产权保护了解得很少。往往是“走到哪步算哪步”。海关向他们介绍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他们都觉得在浪费时间。企业为金钱奔波,有困惑,也的确没有鉴别能力。但是海关还是要提醒一句,要睁开眼睛来做生意。

三瀛公司生产的足球被查处以后,南京海关法规处留了电话给他们,有什么问题随时打个电话过来咨询。有时候对下订单没有把握,他们就会向法规处咨询:帮我们查一查,这张订单能不能做?

加工企业要设法律顾问,下订单时要有附加条款

孙忠浩:由业务部门负责接受订单的操作风险很大。哪种品牌有利润,他们就会跟客户签下订单。生产完了报关出口,就很可能发现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这种加工企业要设法律顾问,要系统防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下订单时,也可以加上附加条款,例如一旦出现侵权,责任由对方负责。这样或者会好一些。

权利有效,义务尽到

姚兵兵:有些企业只从经济利益考虑问题,在接受订单时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在接受订单之前,一定要核实客户有没有获得有效授权。

如果客户的权利是稳定合法的,那么加工企业仅仅承担产品加工并不侵权。因为不在国内销售,仅仅是按照合同关系进行生产。如果该产品的商标在我国也进行了注册,虽然在行为认定上法律界有不同意见,但是认为不侵权的声音更强一些。

归结起来就是一条,权利要有效,义务要尽到。

受伤的最终是国内企业

顾善京:中国企业之间的不规范竞争行为太多,侵犯金城知识产权的也都是国内企业。往往是哪里有利润,侵权就在哪里出现。随着出口量的不断增加,假冒、侵权的情况就越来越严重。

国有企业开发市场很艰苦,金城集团的摩托车也主要向西非国家出口,这个市场是一点一滴打拼出来的。如果这些成果得不到很好保护,受伤的最终是国内企业。

学习外企好榜样

要借用外国的海关来做工作

孙忠浩:在利用中国海关保护自己企业利益的时候,也要学会借用外国的海关来做工作。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保护不是单方面的,国内企业要学会利用进口国的海关保护自己的利益。

外国企业非常善于利用它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要向他们学习。日本企业利用欧洲国家的海关查封中国制造的DVD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自然生成的权利,要向国外海关提出备案。而必须经过注册申请才能生效的权利,要及时向当地申请专利和登记,然后向当地海关提出保护申请。

权利用尽,多和海关沟通

冯新萍:要学习国外企业,利用所有的救济渠道、各个国家的海关来保护自己,这就是“权利用尽”。

2001年10月,在华投资外商成立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简称优质委),这个委员会的工作就是在中国进行维权打假。他们和海关总署签订了一个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备忘录,平时和海关之间的接触和对话也比较多。国外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上的态度是积极的,百折不挠的。

中国企业就缺乏这样的组织机构和努力的精神,和政府之间的沟通也非常少。

顾善京:我们要加强和海关之间的主动沟通,经常来了解海关新的规定,在业务上多交流。也希望海关给我们多做业务指导,尤其是多介绍国外企业的先进保护经验,让我们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企业。

保护的司法角度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差距最小

姚兵兵:海关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一个部分,对进出口企业来说是多了一个保护的途径。海关保护是一种行政保护,主要是扣留侵权货物、罚没等,是对权利人市场的保护。但对实际造成的损害,必须通过法律诉讼来确定。

有些企业从权利人的角度抱怨权利保护得不充分,力度不够,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从我了解的层面来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从法律到执行,是跟国际上差距最小的一个领域。

有些学者甚至提出,在我国知识产权有超高保护的倾向。这个问题也确实存在。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相对于国外大公司,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肯定是处于弱势的。国外企业利用“技术圈地”,占有很多优势,他们有这样的条件和实力,国内企业现在还无法和他们相比。

国家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时候,会考虑国家整体利益的平衡。这包括保护的内容多广?保护的力度多大?赔偿金额如何确定?等等。

从法律层面来讲,权利人损失了1000万,法院可以判决让侵权人赔偿1000万,关键是权利人能不能证明自己损失了1000万?法律不是没有提供救济途径,从制度上来说它是很完善的,只是权利人要证明自己的损失有难度。在计算赔偿金额的时候,证据很难取,权利人的意见也比较大。

边境保护剑指何方?

问题一:海关对专利查处有没有好办法?

顾善京:海关对假冒商标容易辨别,但对外观设计等专利,海关查处就显得缺乏办法。摩托车报关的时候只有编号,没有品牌。能不能将品牌在报关单上予以体现?

企业要现身说法

冯新萍:专利识别在海关环节有时是一个盲点。报关的所有纸质单据和电子数据上,都没有品牌等信息,这造成海关监管有一定实际困难。

海关管理人员要掌握所有商品信息是很困难的,企业对自己的产品、销售情况是最清楚的,要现身说法。比如油箱贴,在接触了金城的案例后,海关人员才了解它是油箱上的一种图案,是一个外观设计专利。

国外权利人都怎么做?他们经常到海关来,向海关管理人员介绍产品在国内被仿冒的情况,在国际市场上销售的情况。然后,他们会介绍产品从单据、从外观上识别的种种方法。沟通过感觉就是不一样,大家多了感性的认识。

举个例子,Nike、Adidas和Puma,这三家都是国际知名的运动品牌。企业的代表就会告诉海关:“我们这三家的产品,决不可能出现在同一张报关单或一个合同上。所以,一旦同一单据、或同一集装箱内出现这两种品牌的货物,不用鉴别,肯定是侵权货物。”这就向海关提供一个很有效的识别方法。

问题二:保证金返还不及时

魏红:有的业务大的海关处理时间太长,权利人的保证金返还不及时。我们公司2002年的一个侵权案到现在还没结案,仓储费就已经两万多人民币了。

企业就会有这样的考虑:海关保护要花费这么多的时间和成本,以后是不是还选择这种保护方式?

问题三:备案时间怎么那么长?

姚姣阳: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程序时间太长,2004年7月我们申请了三个备案,现在返回来的只有一个。

根据新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这些问题都可以解决了

冯新萍:2004年3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开始实施,按照新《条例》,这些问题都可以解决了。

保护知识产权的好处范文4

1公司开展管理研究的背景

对于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方公司)这样的专业性很强的大型跨国经营服务的企业来说,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1.1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参与国际游戏规则的需要在新的经济形势下,企业的经营与发展方式发生了根本变革,一是需要不断开发并积累技术成果,以保持企业的技术优势;二是需要保护好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并充分利用本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经济效益[2]。处理两者之间关系时,知识产权的保护通常占有更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企业依赖知识创新开发产品,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市场后,可完全依赖国际惯例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否则技术流失,失去竞争优势,失去市场,忽视这项工作,企业将不可能继续生存与发展。

1.2实施“走出去”战略,进军国际市场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中期,东方公司的前身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决策下,率先践行“走出去”战略,挺进国际物探市场。依靠低成本战略与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实现了海外物探技术服务作业地区与作业队伍数量的快速裂变,先后在多个国家建立了规模生产基地与地震数据处理中心,海外业务持续多年保持快速增长,逐步形成了与西方公司同台竞争的强劲态势。当时,支撑东方公司海外业务拓展的主流软件与物探装备主要依靠进口。2002年末,西方公司停止向东方公司出售软件,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就没有竞争力,更难以在海外市场中站稳脚跟。在意识到自主技术创新与自主知识产权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与作用同等重要后,东方公司开始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地震数据处理、解释一体化软件GeoEastV1.0,希望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现大型石油物探处理解释一体化软件研发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零的突破,彻底打破国际竞争对手对我们的技术封锁。

1.3全球软件保护发展趋势的需要由于国际公约只规定保护的最低标准,知识产权作为国内法,可由各个国家根据本国国情自行制定,导致全球软件保护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各国软件保护的力度不同,发达国家软件保护的法律标准高于发展中国家;二是软件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同,北美及欧盟执法力度高于其他地区。全球软件受保护的内容日益丰富,软件的表达形式以著作权方式保护,软件的总体设计和操作方法以专利方式保护,且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审查标准逐步放宽。伴随着“开放源代码”运动的兴起,大量免费的自由软件开始出现,严重威胁了通用软件的霸权,但对专业软件市场影响不显著。几大软件生产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都以著作权保护为主,但并不排斥专利保护方式,且存在降低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的趋势。其中,美国专利法在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方面,在全球发挥着示范性作用;欧盟对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条件降低,但比美国相应标准严格;日本紧跟美国的专利扩大保护步伐,降低专利审查标准,将更多的软件及商业方法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印度则主要是凭借本国政策的全力扶持,以及严格的著作权惩罚制度,使其软件与IT外包产业出口获得飞速发展。

2大型石油物探处理解释一体化软件研发的知识产权管理创新

参照全球计算机软件保护现状,结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制机制,探索并建立了一套大型石油物探处理解释一体化软件研发的知识产权新的管理方法(图1)。

2.1首次提出并开展了知识产权顶层设计将事后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前到研发立项时的知识产权策划,增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创新管理的协同发展,使得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有的放矢。知识产权的顶层设计,应当从产品的目标市场、产品创新技术内容、产品销售与服务、产品宣传4方面着手。因不同地域知识产权法律不同,通过分析产品的目标市场,可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范围,在软件产品研发的同时,着手研究拟申请保护地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前做好知识产权申请准备。根据产品特点和功能,提前设计并注册产品域名和商标,为产品销售和服务做好准备;根据产品的研究开发内容,明确软件开发中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点,提前做好专利、技术秘密等方面的保护意向,强化对自主创新技术的保护;根据产品的研发周期,明确好知识产权保护时间点,并策划好后期软件著作权登记和宣传模式,为产品成功走向市场奠定基础。

2.2健全完善了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针对大型计算机软件项目投资大、研发难、易复制的特点,构建了“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三级线性管理体系,决策层由公司技术专家组成,全面负责软件产品研发的知识产权工作;软件研发单位设立专职知识产权管理岗位,协调、管理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工作;执行层为软件研发部门按功能模块划分的一个个独立的课题组,组长为兼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跟踪技术研发进程,并按照顶层设计方案及时督促办理各项知识产权保护手续。这种线性管理体系的建立,特别是执行层的细化,使得软件研发阶段成果产生者、成果知情者落到实处,便于软件人员保密责任的落实和各种权限的界定。因知识产权无形性的特点,管理制度尤为重要,从人员管理、机房管理、文档管理、学术交流、管理到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判断标准,建立了一系列大型石油物探处理解释一体化研发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涵盖软件研发的各个环节,为开发高质量、高品质软件产品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

2.3首次建立了全过程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将大型石油物探软件研发分为科研立项、合同签订、研究开发、成果验收4个阶段,明确每一阶段的关键控制点。科研立项阶段,应注重软件需求调研和风险评估(自由软件使用风险、研发风险),做好合同审查、专家论证会过程中的保密工作,确保研发内容不泄密。合同签订阶段,界定好每一名项目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并与项目组每一位成员签定科研项目保密合同。研究开发阶段,严格执行各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同时不断用知识产权判断标准衡量、调整保护策略。成果验收阶段,对应当保密的技术应及时认定,确保全过程的保密。为便于技术人员更好地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首次形成软件技术专利申请和技术秘密保护判断标准,从法律、技术、人员、经营等多方面进行剖析,直观展示什么样的技术可以申请专利,使得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在技术人员眼中变得不再神秘和抽象。

2.4国内首创石油物探领域专利申请模板在分析、总结上百个物探领域专利申请案例基础上,将错综交叉的物探技术归纳到19个技术系利上,提炼出每一类技术系列成功和失败的撰写案例,总结出每一类技术系列专利撰写特点、模式,开发完成了物探领域专利申请模板。只要有创新成果,即便你不了解专利,都可以在这套模板的帮助下,撰写出完整的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模板的开发使得专业性的专利申请撰写工作成为广大科技人员的日常工作,非常适应东方公司地域分散、人员分散的特点,可充分满足广大技术人员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需要,确保快捷、高效、高质量地完成专利申报。

3应用成效

3.1研究成果已成功应用于GeoEast系列软件开发中,知识产权成果丰硕大型石油物探处理解释一体化系统GeoEastV1.0软件产品在研发过程中形成从技术到销售到服务的知识产权完整保护体系(图2),该体系始终贯穿于GeoEast后续软件产品的研发中,共计获得注册商标2项、域名1项、申请发明专利124项、认定技术秘密101项、登记软件著作权28项。因为有知识产权的顶层设计,提前将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与软件研发技术内容结合在一起,做到哪里有创新,哪里受保护,使得GeoEast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针对性强、措施得当,有效支撑了GeoEast系列软件的创新技术内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得到转变,在大型石油物探软件开发领域培养了一批精通业务、熟悉知识产权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为今后大型软件开发项目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3.2研究成果带动了公司知识产权质量和数量跨越式增长除GeoEast系列软件外,在东方公司承担的大型石油物探采集工程软件KLSeis、大型石油物探地震数据采集设备ES109和大型配套技术的研发中,应用本研究成果,带动了东方公司知识产权质量和数量的跨越式增长,这些知识产权成果为提升公司国际竞争力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

3.3知识产权实施已成为企业经营活动的有效手段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得到市场认可和接收,并为东方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效益,GeoEast系列软件已成为行业内主流软件,在东方公司国际市场开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保护知识产权的好处范文5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中部地区;法治环境

【abstract】middle rises the strategy is a national important strategy, the implement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rategy is the key which middle rises, but middle implement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rategy the government by law environmental construction to wait for strengthening. therefore, the middle area must raise the legal awareness, the consummation middle are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egal system system, increases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cooperation law enforcement dynamics, the establishment middle are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uygur power system.

【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rategy; middle area; government by law environment

2008年是迎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实施的一年,知识产权战略重点涉及优化知识产权制度资源配置、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等五个方面。[1]

国务院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指出,我国出台五项政策,加大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以进一步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其中之一是: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我国中部经济的发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关键。中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就是指中部地区在考虑到中部六省(湖南、湖北、江西、山西、河南、安徽)地域特征、资源优势和知识产权现状的基础上,为了响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科教兴国战略和中部崛起战略,通过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资源,专门针对中部地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人才等问题)而制定、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2]

1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内涵

法治(rule of law),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居于国家与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不只是国家用法来治(rule by law),更不能说只是国家用法制来统治社会与人民。[3] 环境是一个空间概念,指的是一定范围内的情况和条件。法治环境个什么概念?“真正的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国家机器本身也是受法的统治,即受法的制约与监督的,而人民作为者是法治的最高主体。社会也不只是处于受治的地位,而且也可以是法治的主体”[4]。法治环境,一般而言是指一定范围,主要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法治的情况和条件。即在一定范围内是奉行法律之上还是权利之上。有学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中构成法治环境的要素至少有四个方面: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之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5]在当今社会,法治环境的要素应当包括执法情况。

法治环境是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们安居乐业的重要因素。同样,法治环境关系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进程。

涉及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公民法治观念的强弱;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文科学性、合理性;主管人员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文的理解程度,解释合理性;政策的稳定程度,影响到法律的执行;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影响公正性;对有关知识产权的国家惯例、国际公约等了解程度;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效率;知识产权维权体系的建立等。

2 中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现状分析

知识产权战略从层次上看,可以分为国家层次、区域层次、产业层次或行业层次和企业层次。无论哪个层次,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

中部的知识产权战略的性质特点上与国家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有相似之处,但要受到国家层次知识产权战略的制约。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下,区域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因而地方行政部门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力量,对地方知识产权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其二,随着我国的行政分权化改革和市场化的深入,已经成为获取区域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其三,我国地区之间的差距十分明显,因而,根据区域的具体实际制定实施符合区域自身发展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是必要的。

2.1 中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建设的成绩。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的不断加快,中部经济建设的法治环境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仅中部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而言,有以下成绩:

2.1.1 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在不断提高。

注:该表的数字来源于调查结果。

2.1.2 实施中部知识产权战略的软硬件环境基本具备。

首先,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中部六省政府也都出台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法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其次,国家政府部门对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和宣传教育以及中部六省各部门积极采取的各种措施和行动,均加强了人们知识产权的意识,重视和珍重知识产权的氛围正日益形成。

2.1.3 中部地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正在形成。通过多年的建设,专利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组织不断发展,他们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技术服务支持,丰富了知识产权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另外,中部地区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知识产权局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并将有关知识产权的知识要闻、统计信息、专利查询、申请程序、有关链接等内容公布在网站上,网络平台基本搭建,政务公开已经启动。

2.2 中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法治环境的有待改进的方面。

2.2.1 中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虽已建立,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知识产权的维权体系还没真正建立。主要表现有:①法律体系不够明晰,各法之间或各级法规之间存在交叉和彼此矛盾的地方,从而导致对于同一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可能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时有发生,知识产权具体政策落实不到位,知识产权法律监督体系的建设还很不完善;③中部六省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没被彻底打破,对待省内、省外知识产权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双重标准,甚至放纵、包庇本省企业;④知识产权管理队伍整体水平有待提高,知识产权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水平不高;⑤知识产权维权特别是跨省跨地区的维权,成本过高,周期过长,致使一些侵权行为往往不了了之;⑥社会各界对建立知识产权维权体系的参与兴趣不大,政府应对国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支持力度不够等。

2.2.2 中部地区多数企业内部的制度建设有待加强。

专利技术、商标必须经过法律的授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形成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内部完善的制度建设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一些优秀的企业已经建立起一套有关知识产权的制度、规章,但这样的企业在中部还相当少,大多数企业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还是空白,知识产权没有一个良好的内部运作环境。

2.2.3 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法律意识虽然逐步提高,但整体知识产权意识还有待快速普及与加强。特别是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较弱。

2.2.4 从事知识产权司法工作的专业人员较为匮乏。

目前,中部地区对于知识产权的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的人员所占的比例不足2%。这虽然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专业教育的起步晚、规模小等,造成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缺口很大。[6]

3 中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创建良好法治环境的建议和思考

3.1 正确的法律意识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前提。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观点、思想的总称,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在现实社会中,不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法律的执行和遵守,乃至违法和犯罪一切涉及法律生活的行为,都要受到一定的法律意识支配。有没有一个良好的法律意识将会影响法律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发挥。因此,加大力度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

3.2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中部地区知识产权法制体系,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良好的地方立法是中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创建良好法治环境基础。一国的法律环境是所有主体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决定因素,尤其是国家用以调整市场主体行为方式的重要手段。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说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首先应当通过立法,确认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有的权利。只有权利得到法律保护的认可和保障,企业或个人才有动力去创新,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为了适应世界贸易和国内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在立法宗旨、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等方面更加突出了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技进步与鼓励自主创新的作用。必须认识到法律不仅是用来惩戒违法者的,更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风气的重要手段。

中部地区各省的地方立法工作经过20多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但同时,还存在着立法选项不准确,有些经济发展急需的法规未能出台;在知识产权战略方面,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立法还比较薄弱;为实现河南在中部崛起的战略服务还不自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解决。

中部地区应该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适时制定和完善与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衔接、与中部地区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与政策,尽快建立、完善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具体而言,在法律内容方面,需要进一步按照国际准则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统一、规范有关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描述、鉴定和奖罚等;在法律层次结构方面,需要积极推进各级政府的地方性知识产权立法工作。

3.3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工作队伍建设。

目前,中部地区迫切需要培养一批高学历、高水平并具有专业基础的审判人员。通过开展执法专项实践活动培养、锻炼一支训练有素的执法队伍;鼓励执法人员以及管理人员加强政策制度以及业务理论的学习,提高其针对新形势下的新执法环境的适应能力;积极提供知识产权执法中的经费保证、人员保障、工具保障与环境保障,强化执法机关的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水平并减少知识产权执法的难度与成本;出台《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知识产权执法的相关工作与行为规范化,并形成对执法人员的有效监督等。

3.4 协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仅仅建立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是远远不够的,要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加强行政与执法的协调配合,提高跨省跨地区行政执法的效率。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担负着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发挥着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改善引进外资环境,提高引进外资质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重要功能。为此,必须建立跨地区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机制,为中部地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协调中部地区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主要包括:建立中部地区联合对专利违法行为的打击和防范机制。对各省已经处罚或处理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或处理决定,应同时通报相关各省,有关省市要在管辖区域内的流通领域中予以清除,或防止进入流通领域,避免假冒和侵权行为的蔓延。建立案件受理接收与转移制度,请求外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专利案件的请求人,可以先向本地知识产权局递交请求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并由本地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请求内容和材料,对符合受案条件的请求书,再由本地知识产权局向外省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局转交。两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加强必要的沟通,对案件处理的结果也要报送移送局备案,从而互相监督,增加案件透明度,最大限度避免地方保护及减少当事人维权成本。

3.5 建立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维权体系。

3.5.1 要求中部地区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能够始终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公平对待,不搞地方保护主义”的执法方针,不断提高办案能力与办案水平。执法过程中要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重点打击相结合” 的原则,重点抓好科学研究、商品流通、技术贸易、作品创作传播等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要重拳出击,深入调查,力图从根源上彻底铲除,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5.2 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维权体系的建设要求加强协作执法的力度。这里的协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作,他们之间只有加强沟通,通力协作,互相配合,才能更好地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具体可以成立如联合执法小组和专案调查小组等形式。另一方面,就是中部六省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中部六省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加强合作,不但可以提高办案的效率和效果,而且可以大大节省彼此的资源,显著提高中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实现多方共赢。

3.5.3 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维权体系的建立,还得依靠知识产权侵权数据库与网站的建设,通过这一数据库,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记录的信息就有了记载,根据记载就可以进一步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跟踪体系和预警机制,做到重点盯防与事前控制。同时,如果将知识产权侵权记录数据库纳入到社会诚信体系之中,就更能起到预防知识产权侵权的作用。

3.5.4 中部地区知识产权维权体系的建立还包括加强对出入境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于政府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与支持力度,积极引导、支持和联合企事业单位解决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同时企业单位也要加强对涉外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了解,在遵循国际准则的基础上运用好知识产权这一利器,保护好自身的利益。[7]

参考文献

[1]李立.《2008年,迎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实施》,《法制日报》2008年1月31日第3版

[2]刘小仆,鄢志波.《中部六省共探知识产权战略与经济发展》,《知识产权报》2005-12-20日

[3]郭道晖.《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1期,第45页

[4]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499页

[5]贾蓉治.《浅析中国的法治环境建设》,《理论月刊》2004年第6期

保护知识产权的好处范文6

关键字:知识产权 行政保护 对策

根据对江西省抚州市和江西省万年县两地的知识产权调研获悉,尽管在国家和省级两个层面已经提出了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的宏观及具体方向,但是在各地的具体实施情况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最基本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仍待健全。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界定

我们可以从学术界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不同定义总结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相关特点:

1.保护主体应当是各级知识产权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及被授权组织;

2.执法依据必须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打击对象是侵害知识产权且尚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行为;

4.保护手段必须是行政手段。

综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可界定为各级知识产权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及被授权组织运用行政手段,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处理侵害知识产权但尚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行为,以便解决纠纷、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经过长期的努力和完善,多年来在实践中都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然而,在科技全球化的激烈竞争中,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现状

1.立法方面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虽然发展历史虽然不长,但已经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其中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功不可没。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已经初具规模。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加入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之后又根据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尤其是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由此,我国逐渐形成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完整体系。

2.执法方面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比司法保护更具有优势,高效便民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使得行政保护能更有效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执法追求高效,其执法手段和执法力度较司法机关更为强势。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更容易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因此在提高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不协调

“河南农民贺基定状告新乡市政府”的行政案件作为全国首例市政府撤销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案件,使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不协调从而引发执法混乱的问题成为学术研究和实践执法的热点。[ 1]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案件中新乡市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纠纷处理决定是符合处罚法的规定的。但当时的《专利法》并没有明确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制止侵权行为的手段,只是在《专利执行办法》第33条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大审议并通过的,《专利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专利执法办法》则是部门规章。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的位阶顺序,《专利执法办法》属部门规章,其位阶要低于《专利法》和《行政处罚法》,因此,新乡市政府法制办认为新乡市知识产权局采取的措施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特征也无错漏。这种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协调,不同的法律相互矛盾的情况时有发生。

2.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设置不统一

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设置不统一,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首先,下设在省科技厅或级别较低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会导致执法能力弱化;其次,将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定性为事业单位,不仅会影响其社会公信力,还会极大地削弱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最后,上级有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下级却没有,会使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不能及时有效得到贯彻。

3.行政执法手段严重弱化

实践中各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并没有专项经费拨付,也没有专门的执法队伍和设备,这就导致行政执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效果很有限。另外,行政执法主体没有形成合力也是行政执法手段弱化的因素之一。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了很多行政保护主体,包括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林业和海关等机关,其中有的是中央垂直领导,有的是省以下垂直领导,还有的是地方政府领导。在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发生的时候各个机关不能通力合作,有时甚至会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不仅违背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设想

对知识产权实行行政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特色,国外很少有现成的经验供我们参考,但新技术革命和知识经济的加快到来又为我国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带来了紧迫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综合分析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特点,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存在的弊端进行改革,以便更好地保护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更好更快的发展。

(一)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由于目前我国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散,职能统一难度较大。因此,需要由一个更高级别的机构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由全国人大出台统一的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更多的行政处理权力,加大对违法侵权人的处罚力度,也可以适当增加对侵权人实施人身罚和行为罚。当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关有了统一的执法依据后,执法力度不均以及执法冲突等现象将会得到极大改善。另外,可以建立或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听证制度,通过这种更加公开的立法程序,广泛吸收社会公众对立法的参与,更能体现立法的公正性,也能使所制定的法律更加符合实践的要求。

(二)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行政组织体系

在国务院机构中成立知识产权部或国家知识产权总局,作为统一管理全国知识产权工作的权威机构。中央机构中,将现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三方对专利、商标和版权(著作权)的管理进行系统整合,进而逐渐将地理标记、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等知识产权的管理纳入到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从组织机构上加强我国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在省、市、县地方政府下设知识产权局为其组成部门,专门负责各知识产权事项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由此,便可有效改善当下各部门相互推诿的现状,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护。

(三)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

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努力构建并实施知识产权网络侵权纠纷解决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强化部门间的定期沟通,探索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信息共享渠道,形成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和纠纷快速响应机制,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完善维权援助机制,对确有困难的权利人给予法律援助。畅通知识产权投诉渠道,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邓建志.《WTO框架下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