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范例6篇

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

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范文1

关键词:知识产权;双轨制;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建议

一、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途径

我国在当今知识经济的时代已经建立了一项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包含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种途径,在保护范围方面主要包括了商标、专利和著作权。下面笔者就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这两条途径来做一番阐述。

1.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途径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中,一批知识产权审判庭及合议庭已经在各级法院中被建立起来,并从2001年时起,民三庭或民五庭也就成为了这些法院的知识产权庭部分的新名称,他们主要负责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所以在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中,占据核心地位的就是我国的人民法院,他们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制度在2009年被推出,相关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方面的工作也得到了全面的展示,同时其也实现了对三审合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案件全部由人民法院受理)试点工作的推进。除此之外,为了更好地对外知识产权成果的权威信息,我国相关部门还建立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并且推出了世界知识产权日(4・26)宣传周,以更好地在社会中更好的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同时我国人民法院为了减轻那些争大、影响大和审理难度大的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也实施了证据保全措施。而且为了实现我国在国际文化和科技交流中的更好发展,我国人民法院也加强了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注重对相关国际公约的研究和应用。

2.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途径

我国知识出安全行政保护的行使主体主要是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他们在法定程序和法定手段的规定下来处理各种知识产权纠纷,从而实现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秩序的维护。具体地来讲,我国的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机关主体主要包括了:海关总局及各地海关、国家农业局/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级地方管理部门、国家版权局等。它在保护内容方面主要包括了: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如我国相关的行政部门要根据《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对涉及的各种知识产权进行相关的管理工作,对那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出及时的行政处理,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对侵权人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相较于司法保护途径,行政保护有着成本低、积极主动、效率高和程序简省的优点,所以这种保护在相关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处理中有着更高的效率,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反复侵权和集体侵权现象非常普遍的情况下,行政保护途径作用的发挥就显得更加重要,它是一种扬长避短的保护方式。在当前国际贸易竞争日益激烈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各国在对外贸易中关注的焦点问题,如美国在其“特别301报告”中就特别把中国置于了“重点观察国”的位置。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我国更要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建设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以激励我国在知识创新方面的发展,为它们提供坚实的保障。

3.对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途径之间关系的探讨

相较于国外在行政执法方面的薄弱,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政和司法保护制度,两者相辅相成而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首先,从行政保护途径的角度来看,它有着简洁性、主动性的优势,能够在知识产权受到侵犯之后进行及时有效地制止,这种知识产权的保护途径有着效率高的优点;其次,司法保护的途径适用于那些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会更加有效,具体来讲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下所示:

首先,根据“司法终局决定原则”,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有着监督和审查的作用。其次,当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存在交叉的时候,我们将此分为行政裁和行政调解两种情况来看:国家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应该要不断弱化行政裁决制度在知识产权纯民事纠纷中的应用,一直到被司法保护方式所取代,通常情况下行政裁决作用的发挥只是在司法保护途径不适用时才被采用,依此来补充司法保护途径的不足之处;而行政调解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也应该被定位为司法保护途径的重要补充,以更好地发挥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作用。第三,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途径可以在合理分工的情况下形成优势互补,例如被动和直接保护的方式主要是司法保护途径的特点,而主动和间接的方式则是行政保护途径的主要特点,前者主要是通过对个案践行判决来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而后者则多是通过对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和环境的维护来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于是在二者的互补中,我国行政和司法保护途径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就形成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双轨”体制面临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较晚,所以从时间角度方面考虑,我国社会民众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还较为薄弱。由于我国长久忽视知识产权保护,民众已经习惯于免费获得网络资源,这虽然有利于民众享受我国的知识文化成果,但是对于后续的文化创新来说却起着较大的阻碍作用,即使对一部分创作人或发明人来说,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性质也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除此之外,他们还在缺少相关的法律常识,也不懂得如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整体上来看,我国知识产权整体的社会保护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2.行政保护途径的效率不高

因为我国比较重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面的建设,所以从机构设置的方面来看,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机构设置也比较复杂,机构臃肿,并且存在着官僚作风和相互推诿的问题。具体来讲其主要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各个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协调性不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各个行政部门的职能都较为单一,这种单一化的职能划分很容易导致行政效能底下的结果;其次,行政职能界限不清,天然扩张性是行政权的主要特性,这样做可以在权利扩张的同时,减轻本部门承担的责任,而且也使得很多方面的监管也出现了权利交叉和重复的现象,很多机构也都出现了本位主义的苗头,“有利则上,无利则下”,“互踢皮球”的现象也成为了行政管理中的常态。第三,执法力度不够,经济的发展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一个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所以经济发达地区在这方面要不经济欠发达地区做的较好,而在此基础上不同地区的执法资源也存在着不太平衡的现象,执法力度也就出现了差异。尤其是在内陆很多城市,他们在执法力度方面就会显得更加欠缺,并且各种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也影响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3.司法保护机制不健全

首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虽然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法制体系,但是这种法律的建立和修订多是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压力下被动进行的,而在这种外界环境的压力下,很多法律法规的制定其是在未充分考虑我国实际的情况中进行的,并且这种法律制定的被动性,也很容易导致我国立法的滞后,立法的质量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其次,其次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途径中的审判机构也存在设置于分工不合理的现象,当前“三审合一”模式已经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始试点工作,而民事审判刑事和行政审判分开进行还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的主体,但是这种审判制度就很容易导致对同一案件的审判结果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第三,由于这类案件的专业性较强,对法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识产权专业知识成为了必备,所以从这方面来讲,我国知识产权法官队伍也要加强对自身的建设,并且随着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对这一方面的人才需求也将会更大。

4.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建设与WTO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适应性冲突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承诺也开始生效,并且签署了TRIPS协议,而这一协议又是有发达国家主导的,这就使得在WTO相关框架下的争端解决对发达国家不利,并且美国为了使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在别对国家获得认可,还利用自己的经济和市场地位颁布了“301条款”,这样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也在欧美国家的压力下进行了修订。但是之后知识产权保护的纷争并没有因为此而得到缓解,中国与发达国家间在法律、外交方面也进行了激烈的互攻。而在这方面,中国可建立相关的海外维权研究中心,为相关企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如深圳市在这方面就做了很多的努力,也逐渐建立了完善的海外维权研究机制,推出了如《深圳市企业海外维权指引》、《德国展会参照指引》等指导文件。

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双轨”体制改革的建议

第一,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途径方面要建立统一的管理部门。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行政机构设置过于分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行政效率和对外交流。因此在这方面,我国要建立一个知识产权统一的保护管理部门,对其保护、转让和取得等行为进行统一的管理。

第二,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途径方面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要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完善,并且还要加强对互联网商标使用问题的关注,同时还要将相关的地理标志保护规定进行理顺,以上时关于《商标法》修改的建议。而就《专利法》在2008年修改之后而言,对生物技术的保护也已经成为近几年需要被给予重点关注的问题。而我国当前《著作权法》存在的问题最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著作权所有人的著作权利益分配等问题都是应该被给予关注的问题。

第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要加强对司法审判体制的探索。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案例,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加强对“三审合一”模式的探索和推广。

第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要提高相关执行主体的素质。因为知识产权保护会涉及到很多的专业知识,所以相关执行主体素质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问题的解决。在这一方面,如可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学院,深圳大学就在这一方面于2009年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学院;同时还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育,建立完善的培训体制;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对前沿问题的研究和关注。

总之,世界经济和科技的迅速发展使得各国也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它是影响一国国际竞争力和国际贸易的重要因素,对于保护创造性的劳动和激励创新有着重要的作用,它也体现了一个国家社会诚信和法制建设的水平。在我国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实行的是司法和行政两条途径协作运行的保护机制,这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的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不断实现有着积极的意义,而我国在这一方面的建设还有很长的怒要走,这需要相关人员付出更多的努力。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范文2

摘要:本文拟从知识产权价值构建的角度,以南京江宁、溧水、高淳、浦口、六合五个美丽乡村示范片区为实证背景,探求如何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将知识产权理念同时纳入建设范畴作为统一的战略性规划要素,有效挖掘并获取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做好知识产权战略的顶层设计与整体规划,将承载着地域文化特色的地理标志、农业产品商标等涉农知识产权重点保护领域,进行多元化的打造,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性管理整合,以提升智力创造性劳动的效用价值,实现农业产业价值到经济价值的转换;乡村文化价值到城镇社会价值的提升,助推城乡统筹发展,使美丽乡村建设在科学统筹的前提下更加绽放出乡村的美丽。

关键词 :美丽乡村;建设;知识产权;价值构建;实现

一、知识产权价值构建是美丽

乡村建设不可或缺的战略性规划要素

现代管理学之父彼得·德鲁克在《21世纪的管理挑战》一书中提出:“真正具有控制力的资源与绝对决定性的生产要素,现在既不是资本,也不是土地和劳动力,而是知识”。我们不难理解也应当认同:“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最典型、最活跃的一种财产关系——新型资本”(《知识产权资本论》杨延超著)。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已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是一个国家和地区把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做好知识产权规划实施使其价值得以实现为地方经济助力已经成为一种态势。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来,《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对如何发挥知识产权在城乡统筹发展工作中的导向作用提供了现实的指导意义。实践表明,推进城乡一体化,美丽乡村示范片区建设,知识产权规划是美丽乡村建设不可或缺的战略性规划要素。

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是城乡统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提升工程和创新载体,也是美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核心内容。2013年5月,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签发的《南京市美丽乡村建设实施纲要》正式出台,这意味着南京已步入城乡统筹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实质性阶段。近三年来,南京市委、市政府始终将“统筹城乡,统筹农村农业农民,统筹生态生产生活”,“实现城市和农村全域发展”,“打造美丽中国示范区”作为城乡统筹工作的战略目标,把城乡发展一体化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坚持“以规划先行为引领、以土地整治为抓手、以基础设施为承载、以分类考核为导向、以农民幸福为归宿”的原则,努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南京市城乡统筹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得到了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充分肯定。

南京市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占地总面积约1600平方公里,包括江宁、溧水、高淳、浦口、六合五个美丽乡村示范片区建设,按照5年建成完成目标及“南京市美丽乡村建设标准”,正将越来越多的行政村、自然村逐步打造成宜业、宜居、宜游的“都市美丽乡村、农民幸福家园”。南京市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坚持“保护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乡土文化和民俗风情”的基本原则,秉承“绿色、人文、智慧、集约”的规划理念,建立“开发区(专业园区)—产业集中区—农业园区—生态保护区”的新型产业布局形态,同时还创建了五大建设指标体系,即:“空间优化形态美、绿色发展生产美、创业富民生活美、村社宜居生态美、乡风文明和谐美”,内容涵盖了“村域规划编制及执行、土地综合整治和集约利用、新社区(村庄)风貌品位、村庄环境整治达标率等30多项具体建设标准。从中我们不仅看到了规划编制对自然和历史的尊重,也看到了建设标准的科学内涵,更看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有了向农村拓展的更大空间。随着知识产权理念及其认知度的不断深化,对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在战略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样的认同度也在不断强化,换言之,知识产权在战略中的贡献度在逐年攀升,可以说知识产权的价值构建与实现,是我们不可小觑的发展战略核心之所在。以科学发展为导向,坚持都市型现代农业定位,在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方面,走生态优先、错位竞争、特色发展之路,这就是我们将知识产权规划纳入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要素的现实需求背景。我们不难理解,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将知识产权理念同时纳入建设范畴,让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走向村镇、走向农户,大力普及涉农知识产权相关知识,是乡村发展创建优势的重要方面,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优良方式和现实选择。因此,在美丽乡村建设进程中如何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解决的新课题。如果我们将知识产权规划纳入建设规划并得以顺利实施,必将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更上一个新台阶。

二、美丽乡村建设中知识产权及其价值构建

1.涉农知识产权的范围

农业知识产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因此,也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和专有性三个法律特征。农业知识产权包括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权、涉农专利、商标、版权与邻接权等。

(1)植物新品种权。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予以命名的植物品种拥有者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的颁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的出台,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已经开始实施全面的保护。

(2)地理标志权。地理标志权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经营组织对地理标志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是指附着在来源于特定地区的特定商品上的权利束。地理标志权同时蕴含了对特定地域环境权的保护。

地理标志权具有生态性。享受地理标志保护的特定产品主要取决于特定地区的生态环境因素。它包括一定程度的环境权益,即意味着地理标志权人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维护当地独特生态环境的权利。其法律保护本身就蕴含着对特定生态环境的一种间接保护。

(3)农业专利权。根据已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的有关规定,农业领域可以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成果包括农、牧、渔、机具的发明与改进,肥料和饲料配方、农药和兽药组合物,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酿造技术,新的生物菌种及产品,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方法等。

(4)农业商标权。除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外,对名、优、特、稀农产品的地理标志权或原产地域名称权的保护一般也属于农业商标权保护的范畴。

此外,还有版权与邻接权,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发展,更多的工业知识产权保护将涉入农村片区建设。

2.知识产权价值构建的基础

生态农业发展、特色产业支撑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树立知识产权理念是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实施的首要途径。美丽乡村建设离不开知识经济时代大背景,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在美丽乡村建设中有着现实需求,这就需要建设的同时培养新型农民,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依靠知识产权求创新、求发展。

目前,南京已出现高淳“国际慢城”、江宁“金花系列”等一批美丽乡村建设亮点,这些且憩且游、宜商宜居、可圈可点的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样板,已为我们探索出诸多可借鉴的模式,这种农业新业态的兴起在为村镇发展带来经济收入的同时,也为我们创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契机,从中我们可以探寻、挖掘、构建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对象,进行价值多元化的打造,用科学统筹的方式进行知识产权的顶层规划和设计,在注重保护的同时,更考虑整合后的互增效应,让这种新业态的科技价值、文化价值延伸出市场价值和经济价值,更使社会价值、区域价值得以提升,从而构建出美丽乡村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良性互动关系。

3.知识产权价值的构建

众所周知,智力创造者的财产所有权具有正当性,产权主体通过对智力创造性劳动进行有深度地挖掘、开发、保护、运营和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和扩大知识产权价值。价值构建是产权主体进行高效率挖掘潜在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实际需求。

构建知识产权价值需要具有开放性的思维。因此,每个环节的科学设计显得至关重要,具有捕捉、挖掘有效信息的灵敏度是构建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支撑点。关注保护对象不同阶段的重点并进行系统化的布局,挖掘内涵、设计在先、系统布局、统筹为要才是价值构建的关键所在,知识产权价值的总体效益最优化是实现价值构建的最终目标。知识产权价值获取的实践意义在于:知识产权价值是对未来获利能力的计量,因为,价值创造能力差异,是保持持续发展的源泉。

然而,在知识产权价值有效开发和利用上有着多重影响因素,其自身质量、保护途径、管理的有效性等都决定着知识产权价值到底能不能得到充分实现。因此,构建中需要对系统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同时,需要有差别意识并充分认识到:同质的知识产权在不同的人手中其价值体现及实现有着天壤之别,这就意味着组织管理的科学性直接影响到价值实现的结果。如果,通过对产权形态及权属关系进行动态跟踪及管理,对内涵挖掘和专业人才实施优化配置,对具有关联性的知识产权对象进行整体价值设计及评估以期发挥其最大效能,提高优势农产品流通效率,借助市场流转来最大限度地保护和扩大知识产权价值,可以使知识产权真正成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发挥地方竞争优势的重要抓手。

知识产权价值构建需要载体。搭建“科技先导、专利惠民”的涉农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统筹规划价值构建的网络布局,构建知识产权价值管理体系,为农民、为乡镇提供专利文献信息服务,促进专利技术文献信息的有效利用。在尊重地方差异性和独特性的过程中,挖掘并利用某些或某类知识产权保护对象,让商标权、版权等的价值实现和专利技术转移和特色产业化成为可能。另一方面,技术转移实现的渠道畅通才能促进农业知识产权相关产品和保护对象的现实交易,较完整的知识产权应用服务管理体系是价值构建的基础和依托。

三、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途径

1.示范片区建设中的启示

南京现已建有日趋成熟的“国际慢城”、“金花系列”等以农业生态为主要资源的,集产业基础、特色景观、文化汇集于一体的美丽乡村示范亮点,为我们提供了生动的范例,特别是已成功注册了45类83个“国际慢城”商标的高淳亚溪,“来自中国唯一慢城”等字样的商标让我们从中看到了其中的品牌价值,这些价值的来源不仅涵盖了农副产品,还有相关的服务领域,可以说地理标志权的灵活运用带来的无论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是不容置疑的,“国际慢城”较好地完成了知识产权价值的构建,同时,品牌效应的逐步放大带来的商机使其价值得以不断地实现,它无疑成为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培育的杰出示范样板。随着美丽乡村建设推进和管理实践的不断丰富,事实告诉我们:知识产权的竞争优势培育显得越来越重要,美丽乡村围绕“五个美”建设是体现经济、文化、生态的协调发展,这种发展暗含着知识产权价值构建与之实现的多样性、管理的科学性,这些都是我们在建设中需要正视和构想的,同时,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积累知识产权的运用能力及水平。

2.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途径

知识产权价值具有:时效性、专属性、效用性及异质性等特征。

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处置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知识产权价值构建的意义就在于:让未能展现其价值的事物价值显性化并使其所有权的效益最大化。实践告诉我们:知识产权在不同持有者的手中,其价值发挥的效益会有天壤之别。如何有效地将相关知识产权的价值显性化和所有权效益最大化,是对我们价值构建成效的一种考验。如果我们在建设规划的同时就对知识产权也进行规划,将知识产权的权力价值、技术价值、合同价值、竞争价值、市场价值等方面按照科学序列、地域差别等因素进行全方位统筹布局,通过打出时间差、空间差等的手段来实现多元化的价值增值,这必将助益于美丽乡村建设的科学发展。同时,我们应当看到:拥有知识产权不等于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因此,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筹规划设计不同的实现路径,或是对各种实现途径进行全方位有效整合。

(1)经济法律途径。知识产权的货币化是其经济价值实现的直接体现。知识产权的质押是现今流行的一种融资途径。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质押,带来有形的资本金使其融资的价值得以实现。在乡镇一级逐步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体系,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或是特许的方式来实现其价值增值。通过市场流通、咨询服务等形式来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形成,通过知识产权评估方式进行转化是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2)技术处理途径。我们不能否认: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有着较高的依赖度,知识产权本身的质量决定着其价值的高低,因此,鼓励创新思维提高设计含量是价值实现的重要途径。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知识产权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检索、加工、分析处理,从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价值的使用效率。有意识打造知识产权价值链,在各个节点上设计并挖掘其附加价值,从而取得知识产权竞争优势。

(3)管理及制度途径。从价值管理的角度而言,对知识产权与其他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可以获取更丰富的知识产权价值。如:利用丰富的农村乡土资源,发掘乡村文化的产业价值,促进地域文化和农业产业的融合等。知识产权的有效组合及管理可以形成价值的创造和转移。收集、开发、产品化、市场化、相关服务都可能产生边际利润。加强城乡知识产权工作交流及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协作,建立区域专利技术转移促进机制,可以推动区域间的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与实施。

另外,从具体操作层面来说,挖掘并开发出具有科技价值、文化价值内涵的融合性农产品或特色产品,对其特点赋予地域特色与科技嫁接式的设计或包装,实施专利方案使其商品化也是价值实现的一种直接方式。比如:建立地理标志性产业。在充分挖掘当地独特资源的同时,利用地理禀赋的特质,如民俗的、地域的特色等,通过农业加工服务、特色产业或对农产品包装形成商标权,将其丰富的文化内涵整合并传播出去,形成独具的知识产权价值。

3.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保障

拥有知识产权不等于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将知识产权价值管理定位于强化知识产权运营,是知识产权价值得以实现的现实需要。知识产权管理就是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一系列的开发、运营、利用管理和保护,真正做到对知识产权的价值有效性的优化管理,才能实现其价值最大化。实践中需要根据知识产权价值随时间与环境的变化会有所增减的特点,抓住发挥其效用的最佳时机,实施知识产权的动态管理、法制管理和市场管理,从而提高知识产权运营的水平,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和发挥市场竞争优势。

实践中应有意识去规避价值低下和价值转移利用不足,对具有关联性的知识产权对象进行整体价值设计及评估发挥其最大效能,使其价值最大化, 系统分析,找到合适的市场交易定位,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用价值,价值主体与权利人的关系,让“有产权无价值”“有价值无利用”这样的现象不再重演。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强化知识产权制度的导向作用,在乡镇一级培养乡镇干部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是重中之重,有意识才能有行动,有理念才能有保护,有保护才会有价值,有构建才会使价值得以增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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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范文3

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医学院 江苏徐州 221004

[摘要]在医学院校内,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知识创新的重要保障,在医学院校知识创新及人才培养方面,有着极为深远的意义。基于此,本文分析了当前医学院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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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学院校;知识产权保护;专利

1、医学院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1科研保密意识淡薄

医学院校在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中,缺乏科研保密意识,在外校及相关合作方参观学习、交流讲座过程中,对科研成果、科研资料的管理较为随意,致使许多科研资料被有意或无意的复制印刷、拍摄等,并通过这些途径获得医学院校的科研技术细节,甚至被相关企业或校外人员非法利用这些资料,抢先申请专利,而医学院校由于缺乏充足的证据,难以证明对方为非法窃取自身科研成果,通过宣告无效程序撤销此项专利的可能性极低,最终导致医学院承受重大损失。

1.2研究过程对课题的知识产权关注较少

医学院校内,许多科研人员在进行立项研究前,并未对立项课题的国内外最新动态及知识产权进行分析,单凭自身掌握的文献资料而开展课题研究,最终形成低水平重复研究现象,浪费了大量的科研资源。正常情况下,在研究课题立项确认后,科研计划便会根据所签订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并完成,因而必须慎重选择立项研究课题。据资料显示,国际上每年都有35万件左右的发明创造出现在专利文献上,课题研究中出现相同内容专利的几率非常大,甚至有部分课题在立项阶段,便已牵涉到侵权问题。

1.3教师对专利申请重要性认知不足

一方面,许多教师申请专利的主要用途是为课题提供支撑或是获得学校奖励,将专利看作是申请后续课题的科研基础,并以课题研究为主,在课题研究不受影响的状况下,往往会因申请程序过于繁琐,而鉴定报奖较为便捷,便选择以鉴定方式,通过学校奖励,完成对课题研究成果的处理。另一方面,医学院校每年都有大量的科研成果出现,但很少有申请专利的,绝大部分成果都用以鉴定与报奖。究其原因,还在于经费问题。申请专利需要花费一定的专利申请费,但这些费用主要来源于院校的科研经费,在经费紧缺的情况,教师通常会选择放弃申请。由于以上做法,造成大量课题研究成果处于无保护或保护薄弱状态,一旦遭受剽窃,也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对教师及医学院校都带来了难以挽回的损失。

1.4院校内部知识产权纠纷较多

当前,课题立项研究工作通过是由医学院校内多位教师共同负责的,在科研项目完成后,往往会涉及到科研成果的权益分享问题,一旦处理不好,便会引发各类知识产权问题,如著作权纠纷、名利问题、发明人排序纠纷等。另外,科研成果权益分享中,权属不清现象也较为常见。虽然在国家所颁发的专利法中,对职务与非职务发明作出了非常明确的界定,但在实际情况中,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同性质的发明创造时常被混淆在一起。部分教师及科研人员对科研成果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其为自身研发,自己有权进行科研成果的处理。还有个别科研人员利用专利法中存在的漏洞,扭曲事实,将职务发明违法转变为非职业发明,并在院校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进行支配,致使医学院校遭受重大损失。

1.5基础研究难以转化

在国内,高校的科研水平主要体现在其校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上,并且教师及相关科研人员也将学术论文作为自身评聘职称及抢占至高点的重要途径。因此,许多医学院校的教师在课题研究上,以基础研究为主,科研成果多为理论性研究成果,并在研究项目取得一定效果时,直接以论文形式发表出来,而这种行为也获得医学院校的默认,致使校内的科研成果往往难以转化到实际应用中去,许多基础研究成果往往需要几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有可能真正得到运用。

2、加强医学院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对策

2.1强化校领导及教师的知识产权意识

作为医学院校,应该及时转变思想,认识到专利法的重要作用,并在校内开展法律讲座及宣传活动,普及专利法相关知识,并通过系统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强化学校管理者及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中,特别注重对教师的培训,让他们了解保护科研资料及成果的重要性,并掌握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技能,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出积极作用。通常情况下,基础性研究往往是以科技论文的形式呈现出来,因而其产权保护可通过“著作权”形式完成。而应用性较强的科研成果或创新性研究,则需要在著作保护的基础上,申请专利保护,因为这些科研成果涉及到医学院校的长远利益。

2.2推进医学院校科研法制化管理

医学院校在对课题作出立项研究前,应进行相关专利文献的查新检索,特别是一些重点公关项目,在确保其不存在侵权顾虑的基础上,再来进行申报立项,以达到技术层面的原创目的。当完成课题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后,单位及科研人员应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申请自主知识产权,将科研与专利预测有机融合,在合理利用专利文献的同时,防止科研内容中出现低水平重复研究或侵权现象。在完成课题研究后进行验收时,不仅要评价相关论文,还要将其科研专利成果及数量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以推进科研的法制化管理。

2.3加强医学院校的科研管理

规范医学院校科研管理程序,在进行课题立项研究前,明确科研成果的产权归属,防止后期因产权归属不明而出现纠纷问题。在科研课题管理中,应及时检索知识产权状态,并掌握知识产权信息的最新状态,以避免科研过程中出现无意识的侵权行为。课题研究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因而相关人员还需注重对科研阶中间成果的保护,确保阶段性成果具备较强的创造性与新颖性。当发现与外校及合作方学术交流过程中,出现对保密阶段科研资料的非法复印、盗取情况时,院校相关科研管理人员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造成科研成果的流失。另外,科研管理人员还需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与诉讼程序,在必要时能通过法律途径,及时争取获得相关的司法救济。

2.4设立知识产权基金,提高基础研究转化率

科研成果的价值通常体现在长期发展过程中,较少能获得即时效益。因此,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科研过程中,往往会严格控制科研经费,力求在现有科研经费范围内,完成预期科研目标。对此,医学院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设立知识产权基金,为院校科研成果的著作权、专利权的获取,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推动科研项目向后延伸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另外,医学院校还需鼓励教师多开展应用型基础课题研究,提高课题研究的转化率,让其在实际医学领域中真正得到运用。医学院校可建立相关的激励机制,对基础研究转化运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适当奖励,提高教师及相关科研人员的科研热情,引导教师在支撑课题的基础上,更理性地开展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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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龚大春.论知识产权的资产属性[J].当代经济,2015(12)

[2]张丽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路径[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04)

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范文4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实践;探讨

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我国正逐步从制造大国向创造大国迈进,总理也多次在会议上强调大众创新,万众创业,这些都离不开知识产权工作的支持,随着创新驱动战略的深入实施,迫切需要大批合格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作为创新主体之一的企业,应该如何培养自己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呢?

1 要重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对企业创新工作的重要性

现代企业的所面临的环境已经是日新月异,科技发展迅猛,企业想要在经济大潮中获得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在市场中取得较好的经营业绩,必须要做好创新工作,如何管理、保护和运用好创新工作带来的知识产权成果,是实现企业赢利和良性发展的重要保证之一。而作为创造和管理知识产权成果的主体――知识产权人才,其培养工作则是顺利实施企业知识管理工作的基石和保证,关系到企业创新能力的凝集和升华,也是直接关系到企业知识管理工作的成效。

2 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途径

如何有效地培养企业的知识产权人才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2.1 与高等院校开展联合培养的机制

目前,我国已经有30多个高等院校开展了知识产权的专业教育,高等院校相对来说,它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课程体系以及教育计划、良好师资队伍,都有比较雄厚扎实的知识产权基本理论,建立有内容比较完整、系统的知识产权教材体系。这对于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在系统理论、法理方面的培养将起到快速培养的作用,可以很好地补充企业在自行培养实践中的不足,在院校里可以培养出企业自己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更上一个新的管理高度。

2.2 短期的专业的知识产权培训

有时候必须要考虑到企业的工作实际,不太可能有充足的时间将员工送到高校联合培养,那我们可以选派员工参加短期的专业化的知识产权培训,这也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途径,譬如说每年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举办的系列知识产权的讲座,笔者有幸就参加了一次在青岛举办的专利相关方面的讲座,聆听了国知局相关资深专家的讲座,确实获益匪浅,能够很系统、很有条理地了解了专利相关法、专利法法规条文,以及专利实务,更加认识到了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不足,提高了自己知识产权方面的管理能力,同时也可以结识全国各地企业的同行,可以很好的互相交流自己的管理经验与做法;此外,也可以选派员工参加各个地方知识产权局举办的专利人资格培训,这也是一个不错的学习途径,参加这种短期培训,以考助学,加深强化一些知识产权的基础知识和理论,效果非常好。

2.3 与知识产权中介所开展联合培养

知识产权所相对来说是比较专业的机构,人才济济,熟悉各种知识产权文件的攥写和申报,也熟悉各种申报流程,积累了很多的答辩经验,如何借智,也是值得我们的企业管理者考虑的问题,通过临时加入他们的团队,一起实战,在实战中去解决问题,积累经验,这对我们企业知识产权的申报过程,将是有很大的好处的,可以提高申报、答辩的速度,可以快速获得国家认可的知识产权成果,尽早地保护好我们的知识产权成果,我们也正在逐步推进这个计划实施。

3 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方法实践

如何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一直是我们在知识产权工作实践中比较重视的问题,我们主要是采用了分类、分层次培养,根据我们单位的实际情况,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对象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公司的高层管理者;二是,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人员;三是,研发人员,由于所处的部门、岗位的不同,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承担的职责也不同,对知识产权知识的认识和需求也不同,因而,在培养过程中我们采取了不同的培训内容,以达到不同的目标。

第一,对于公司的高层管理者,主要开展了知识产权意识、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战略方面的培养,积极建议领导参加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举办的各种专利保护、运营以及转化政策、措施的讲座培训,让高层管理者能够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对公司创新工作顺利推动的重要性,以及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要让高层管理者真正认识到知识产权在开拓市场方面的重要性。

第二,对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人员,主要是参加国家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以及地方知识产权局主办的专利保护、专利规划、专利文件撰写等知识以及专利流程相关专业技能知识的培养,其次,要与一些知识产权所开展跟班实习培养,跟随所比较有经验的人学习实践,补充在实践中知识的不足,在实践中丰富自己的技能知识,只有经过了专业的技能培养,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管理更加专业化,能够快速解决研发人员在申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指导研发人员顺利将创新成果申报专利保护。

第三,对于研发人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培养,这个工作对于企业来讲尤为重要,特别是对于我们这种自负盈亏的科技型企业来讲,这项工作更为重要。如何有效开展这项工作,笔者认为还是要分层次培养,对于全员职工,我们要开展知识产权意识、保护的培养,让全体员工都要知道知识产权的内涵实质、保护的方法和途径。

此外,为了更好地培养、鼓励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成长,笔者认为企业可以把知识产权方面人才纳入企业自己的专家库人才序列,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这样,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才能更健康、平稳的发展,对企业发展来说将是一个创新的跃升。

4 结束语

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要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分类、分层次地开展相关工作,把知识产权方面人才纳入企业自己的专家库人才序列,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只要把这些基础工作做扎实了,企业的发展才能谈得上创新和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海军.企业知识产权培训模式刍议[J].科技与法律,2010.

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范文5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教育人才;现状及其对策

1教育人才实施知识产权教育的现状

(1)现状不容乐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和推动科技发展进步的法律制度,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教育对鼓励教育人才进行创造发明、开展科技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教育人才能够正确认识商标权的保护对象,但对著作权以及与教育人才的发明创造活动关系最密切的专利权的认识仍然不足。另外,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直接作用认识较为深入,面对其保护创造力开发和培养的本质意义的认识则较为肤浅。

(2)高校教师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亟待提高。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以来,高校中的教育人才对知识产权教育重视程度有了一定提高,但还远远不够。目前很少有学校将知识产权作为除法律专业外的必修课开设,即使在开设知识产权课的学校,老师也更多地把该课程当做一种法律知识向学生灌输,知识产权教学理论多,实务内容少。高校中有些有着丰富创新成果的教育人才,对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也知之甚少。理工科高校的人才毕业后大部分将成为各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的技术骨干,而他们在知识产权方面知识和意识的匮乏为以后科研和商业活动埋下隐患。

(3)教育人才对知识产权的概念、作用认识不够全面。有一项调查表明,我国大部分教育人才在近几年打击盗版的行动方面做得较好,但在有关宣传教育、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案件的好评率却不高。这表明无论是学校还是大众传媒,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差距需进一步加强。香港已经启动了一个耗资220万美元历时三年的滚动式公众教育计划,利用某些媒体,如广播、电视和流行报纸的作用对公务员队伍、新闻界和媒体、教育界、中小型企业进行一般背景知识的宣传教育。内地也应就此方面出台更多的政策和措施,推进知识产权教育。针对以上提出的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教育的种种问题,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已成为刻不容缓的大事。我们要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教育的环境和条件,着眼于知识产权经济对教育人才素质的要求,把知识产权教育和创新教育结合起来,广泛开展包括创新意识、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知识产权应用能力在内的知识产权教育。

(4)近年来,我国有关方面对加强教育人才的知识产权意识已逐渐达成共识,知识产权教育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有关部门已开始举办一些旨在普及与宣传知识产权知识的活动。由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共同提出的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提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三十五届成员国大会上被一致通过。2001年4月26日,我们迎来了第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我国设有法学院或法律系的高校,纷纷开设了知识产权方面的课程或设立了相关的专业,这些高校为我国培养了大批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人才。目前,部分高校开设了知识产权或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选修课,如《知识产权概论》、《法律基础》等。但这显然与增强教育人才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他们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与水平的要求相差较远。因此,在教育人才中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显得更为紧迫与重要。

2对教育人才开展知识产权教育的重要意义

(1)迅速提高教育人才的知识产权意识是迫在眉睫的现实需要。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一方面,中国要全面履行自己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这将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日益开放的国内市场。迫使我国的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在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上下工夫,尽快地、最大限度地提高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最根本的就是要建立一种制度,来鼓励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世界发达国家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我国十几年的实践表明,知识产权制度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和促进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的基本法律制度。因此,我们必须更多地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激励和保护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

(2)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是激发教育人才创新精神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制度的基本宗旨就是保护发明创造、激励研究与创新。通过申请专利,发明人将获得具有排他独占的专利权。发明人不仅能收回研究开发所付出的投入,而且还可获得丰厚的回报。例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就非常重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企业的利益。该企业研制出的环氧乙烷银催化剂在美国、欧洲、日本、印度都申请了专利,并获专利权。该专利产品为企业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仅节约催化剂进口外汇一项就达3000多万美元,近年来,年综合效益达8亿元。专利制度的这一机制激发了人们发明创造的热情,调动了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从而使技术创新活动走向良性循环。

(3)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是培养教育人才良好科研作风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和商标;著作权主要包括文学、音乐、照片、技术图纸、计算机软件等。教育人才在科学研究、文学或艺术创作的各个环节,应全面地了解有关技术、产品、文学或艺术作品等的知识产权状况及受保护范围,避免发生侵权行为。充分利用专利信息,可避免重复研究,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专利信息是检索科学技术文献的一个重要信息源,这是由专利信息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所决定的,专利文献是报道新技术最快的信息源。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通过专利文献获得的技术信息通常比任何其他渠道要早3~5年;全世界最新的科学技术信息,95%左右首先出现在专利文献上。专利信息是一个数量巨大、内容广泛的信息源。专利文献是最详尽、系统地描述有关技术特征的技术文档。因此,在确定研究方向,选定科研课题之前,应对该领域的专利文献进行检索,了解该领域现有技术状况,在最新的起点上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避免重复研究。在研究方向确定之后,可对有关的专利文献进行分析与研究,从而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提供的技术情报,可以缩短60%的科研周期,节约40%的科研经费。

3大力开展教育人才的知识产权教育

(1)知识产权教育的概念。知识产权教育就是指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如培训、讲座和授课等方式,向教育人才传授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方面的相关知识,以及知识产权发展的最新动态与研究成果,其主要任务是引导教育人才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的精神,增强他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提高他们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与水平,使教育人才能够主动、及时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环境。

(2)宣传、普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增强教育人才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知识产权法制教育,使教育人才充分了解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有关内容以及保护的范围,做到学法、知法、守法。围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宣传重点,同各省、市地区知识产权协调指导小组成员单位、科技部门组织开展大规模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并同工商、文化等部门合作通过媒体进行有关专利、商标、版权宣传片以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以宣传《专利法》为重点,抓好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围绕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规则、科技创新、国有企业改革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等重点主题,全面提高全社会公众特别是领导干部、科技人员的专利意识。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和专利管理秩序。针对不同部门和对象的专利普法现状,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专利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激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良好风尚,努力营造有利于科技进步的专利保护法治环境。

(3)向教育人才传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人类知识成果在科技与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决定一个国家科技、经济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之一。知识产权已被认为是当代除劳动力、资本和自然资源外国家富裕的第四大支柱。教育人才作为国家科技、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应对知识产权的作用有充分的了解。拥有知识产权不仅能使个人的利益受到保护,而且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在高新技术领域拥有较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将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范文6

关键词:高校;学生权益;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107(2017)10-0039-02

随着国家法制化建设的快速发展,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逐渐深化和完善,其改革目标也转向依法建校治校。近年来,高校学生状告高校案件频频发生,但从行政法角度看,学生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激化了与高校的矛盾。因此,从行政法角度提出对学生权益保护的途径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校学生权益的内涵及权益保护范围

(一)学生权益的内涵

权益是指权利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可获得的利益。学生权益包括公法上学生作为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私法上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1]。高校学生权益是指学生取得高校学籍,通过其意思表示或要求他人为或不为方式,实现其利益的保障[2],其特点表现为:(1)高校学生权益的核心是学生自我素质得到提高。高校学生未来的发展前景与其素质的提升成正比,其素质的提高事关国家未来发展。(2)高校学生权益易受侵害。受传统教育观念影响,现代教育管理体系注重管理,学生处于弱势地位,其隐私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等权利易受到侵害[3]。

(二)学生权益保护的范围

1.受教育权利。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包括教育平等权、教育选择权、听课权、考试权、学位权、学历权、择业权和获得公正评价权等。

2.民事权利。高校学生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1)人身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高校学生享有隐私权、肖像权、生命权、荣誉权等。(2)财产权。高校学生的财产权表现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4]。

3.社会政治权利。高校学生除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集会、游行、示威等社会政治权利外,还具有参与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认为高校学生的参与权主要表现为高校学生参与高校日程民主管理的权利。

4.申诉救济权利。在教育领域,高校学生享有行政救济权和民事救济权外,还享有校园申诉权。校园申诉权作为一项特殊申诉制度,旨在赋予学生进行辩论的权利[5]。

二、高校学生权益受侵害的具体表现

(一)受教育权受侵害

受教育权是高校学生的基本权利,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极易受到侵害。例如非法剥夺学生参与学校教育活动,学生使用教学资源需额外缴纳费用,侵害其教育资源利用权。此外,教学人员给学生虚假评定,侵害学生的公正评价权;不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奖学金、助学金,侵害了学生的获得物质帮助权等。

(二)民事权利受侵害

学生民事权利受侵害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存在

隐患。例如学生宿舍设备老化,威胁学生的安全,存在消防安全隐患。(2)学校治安监管不到位甚至缺位。例如学校缺乏监管力度,对校外人员监管不到位,学生在校内存在被盗与被骗事件,尽管案发后,学生向校园保卫处或者公安机关求助,但都不了了之。(3)没收、罚款、不合理收费现象严重。

(三)社会政治权利受侵害

高校学生社会政治权利受到侵害主要体现在没有参与权。高校的运行需要一个公正合理的大环境,在高校,学生只有形式上的参与权,并不享有实际上的参与权,导致学生参与权形同虚设,学生权益受到侵害。

(四)申诉救济权受侵害

校内申诉救济机构是为保护学生权益而存在的,然而,很多高校并没有建立校内申诉救济机构,导致学生申诉无门。申诉救济权是高校学生保护权益的重要权利,高校建立校内申诉救济机构有利于真正将学生的申诉救济权落到实处。

三、高校学生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法律法规是高校学生权益受保护的重要依据。目前,高校学生权益保护缺乏法律法规。(1)现行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学籍管理、学历颁发、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规定超出法律。(2)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高校在制定校规中,扩大校规适用范围,尤其在对学生申诉权、知情权上,缺乏操作性。

(二)法律救济机制不健全

高校学生权益保护法律救济机制不健全导致学生权益受侵害。(1)高校学生申诉机构存在缺陷。当前,高校虽然设立申诉机构,但申诉机构规定不足,申诉机构规定内容过于原则化。(2)学生权益复议范围受限制。目前,相关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哪些权益或处分可以复议,高校只允许对做出取消学位证或者勒令退学的处分进行复议,对一般权益受侵害则不予理睬。

(三)“行政化”管理对学生权益的影响

传统高校“行政化”管理导致高校学生权益受侵害。(1)“行政化”思想影响高校管理。高校“行政化”传统观念影响高校管理水平,学生是被教育对象,学校拒绝听取学生意见。(2)高校重行政管理而轻法治教育。当前,高校在教学活动中把教育与管理分裂开来,存在着把学生与学校关系简单定位为管理关系,对学生存在着管教失当,不利于高校法治化建设。

(四)學生权利保护意识薄弱、维权途径缺失

高校学生权利保护意识薄弱,缺失维权途径。(1)学生缺乏维权意识。通过调查结果发现,大学生对权利救济途径缺乏了解,致使其权益受损。(2)学生权益保护途径缺失。目前,高校学生权益保护途径主要为行政救济和行政诉讼,缺乏其他救济方式。

四、行政法视域下高校学生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体系,增强法律法规的可行性

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是高校学生权益保护的依据。(1)建立完备的高校教育法律法规体系。首先,要完成对现行教育法律体系的补充,制定高校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完善高校教育管理体制和学生权益纠纷解决途径。其次,完善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内容,明确高校对学生奖励或处分的权限,确保高校按法律规章办事。(2)增强高校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将原则性条款细化,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健全学生申诉机构及复议制度

学生申诉机构及复议制度的健全是维护高校学生权益的保障。(1)健全高校学生申诉机构。依照《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高校要建立健全的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高校应创立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工作规章制度,明确申诉受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学校不得随意更改其内容或者拒绝执行。(2)扩大高校学生权益复议范围,完善学生权益复议制度。学生权益受损,有权向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寻求法律救济[6],得不到救济时,学生则可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复议。

(三)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学生地位的原则

维护学生权益,高校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1)尊重学生独立人格与主体地位。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在生活学习上以及心理上关爱学生,以服务促进学生的成长成才。(2)坚持依法治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首先,高校对其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梳理和审查,还要将校规体系的抽象性内容具体化。其次,高校把管理权力的运行纳入程序化、规范化轨道,建立健全的高校管理权力制约机制。最后,推行学生事务公开制度,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学校活动。

(四)建立多样化维权途径

建立多样化的学生维权途径,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1)培养高校学生维权意识。首先,大学生要树立宪法意识和民主意识。大学生作为高校权利的主体,應当树立宪法观念,领会宪法精神对其自身与社会的重要性。其次,树立公民意识和守法意识。高校要通过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以及权利义务观,促使学生树立守法意识。最后,大学生要树立申诉意识和诉讼意识,合法运用法律途径维权。(2)建立多样化的高校学生维权方式和途径。一方面学生权益受侵害时,允许高校学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保障学生权益。另一方面,高校要建立新的救济途径,建立听证制度等多样化高校学生维权的方式和途径。

作者:鞠凤琴等

参考文献: 

[1]张永华.高校学生权益的内涵、类型、结构及其法律特征[J].高教探索,2003,(4). 

[2]段启俊,曹艳华.高校学生权益保护的范围与途径[J].湖南大学学报,2012,(5). 

[3]丁子,马逸.校园权力榜[J].华夏少年,2011,(4). 

[4]罗爽.从高等学校权力为本到学生权利为本——对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分析[J].北京师范大学学 报,20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