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范例6篇

儒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

儒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范文1

 

关键词:儒学 法律思想 司法实践

一、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一)对法律指导思想的影响

先秦时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礼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最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观点,基于此呼吁“为政在人”“德主刑辅”的观点。随着历史的发展,儒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直保留着,从汉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国的法律精神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是没有变化的,这也是其区别于西方法律思想的鲜明特征。

(二)对法律制定的影响

1.在刑法上

中国传统法律步入封建社会尤其是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后,根据德主刑辅的原则,刑法原则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杀”的指导思想。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废除肉刑,这是儒家人治对法律的具体影响。此外,刑名的减少,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加役流,死刑复审的创立无不闪耀着当政者以民为本的儒学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对古代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其家庭本位的观点对使古代法律伦理化。孔子从“亲亲”的家庭主义原则出发,提出了“父子相隐”,这不仅是引礼入法的表现,也深深影响了后世的刑法适用与诉讼。从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带有明显亲情原则的刑法规定,如“亲亲相隐”“存留养亲”“宽纵复仇”。此外,这种法律思想还体现在男尊女卑对法律适用的影响以及爱护老幼的人本色彩。

2.在民事法律中

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一向不发达,这与儒家主张的息讼有很大关系,但儒学还是深刻的作用着传统民法的发展。孟子是儒家学派中对法律与经济关系把握最好的。他提出的“薄税产”“制民之产”,告诫统治者不要暴敛,重赋。后世的明君都把其作为民事的基本原则和富国之策。

儒家思想毕竟是与封建大一统相适应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也要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具体到土地所有制度上就是坚决贯彻地主土地私有制,并制定严格的户籍赋税制度。本着重农抑商的原则,在商业发展中也有大量限制。即使在封建社会最为发达开放的唐朝,集市也只能在固定的地点,固定的时间开放。在婚姻继承制度上,女人的地位也低于男人,这种状况一直没有改变。

3.关于行事法律

中国的官僚制度是封建法律的特色,其本身却饱含了儒家的特色。从选官制度看,汉代举孝廉强烈的体现了儒家重孝对社会的影u向,而魏晋的九品中正制也是儒家重门第,区分,维护封建等级制的表现,隋唐后科举的出现不仅体现了儒家“为政在人”的思想,科举其本身也促进了儒学的发展,巩固了儒学的统治,因为国家以儒学考生,举人都是因儒学而致世。而在为官之上,儒学影响也颇大。举例来说,官员的品级不论多大,父母去世都要弃官守丧,否则有悖伦常,遭人谴责。连明朝首辅张居正也不例外,其不为父守丧虽有皇帝夺情,也不免他人非难。

(三)对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

1.在法律解释上

儒学并不是一开始就获得统治地位的,其在法律上的确立经历了很多过程,而其中法律解释的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我们知道一种学说成为法律思想,不单单是一部法律就能达到的,它必须通过解释使大多数人了解,接受,并通过此使法律更好的适用于实践。儒学在汉代确立后,就是通过以经断律和以经注律使儒学法律化,再经过后世纳礼入律最终到《唐律》一准乎礼,法律的儒家化告成。

2.在司法实践中

儒学对司法实践影响的最大体现就是《春秋决狱》,将儒家经典直接作为律文案例指导实践。此外,儒家思想讲究天人合一,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从刑狱时令到灾异赦宥,都有浓厚的对自然与和谐的考虑。另外,秉承儒家一贯的等级观念,封建法律大多都规定了特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遵循着不平等的原则。而且行政与司法不分,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色。

儒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范文2

 

关键词:儒学 法律思想 司法实践

一、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一)对法律指导思想的影响

先秦时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礼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最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观点,基于此呼吁“为政在人”“德主刑辅”的观点。随着历史的发展,儒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直保留着,从汉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国的法律精神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是没有变化的,这也是其区别于西方法律思想的鲜明特征。

(二)对法律制定的影响

1.在刑法上

中国传统法律步入封建社会尤其是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后,根据德主刑辅的原则,刑法原则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杀”的指导思想。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废除肉刑,这是儒家人治对法律的具体影响。此外,刑名的减少,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加役流,死刑复审的创立无不闪耀着当政者以民为本的儒学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对古代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其家庭本位的观点对使古代法律伦理化。孔子从“亲亲”的家庭主义原则出发,提出了“父子相隐”,这不仅是引礼入法的表现,也深深影响了后世的刑法适用与诉讼。从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带有明显亲情原则的刑法规定,如“亲亲相隐”“存留养亲”“宽纵复仇”。此外,这种法律思想还体现在男尊女卑对法律适用的影响以及爱护老幼的人本色彩。

2.在民事法律中

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一向不发达,这与儒家主张的息讼有很大关系,但儒学还是深刻的作用着传统民法的发展。孟子是儒家学派中对法律与经济关系把握最好的。他提出的“薄税产”“制民之产”,告诫统治者不要暴敛,重赋。后世的明君都把其作为民事的基本原则和富国之策。

儒家思想毕竟是与封建大一统相适应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也要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具体到土地所有制度上就是坚决贯彻地主土地私有制,并制定严格的户籍赋税制度。本着重农抑商的原则,在商业发展中也有大量限制。即使在封建社会最为发达开放的唐朝,集市也只能在固定的地点,固定的时间开放。在婚姻继承制度上,女人的地位也低于男人,这种状况一直没有改变。

3.关于行事法律

中国的官僚制度是封建法律的特色,其本身却饱含了儒家的特色。从选官制度看,汉代举孝廉强烈的体现了儒家重孝对社会的影u向,而魏晋的九品中正制也是儒家重门第,区分,维护封建等级制的表现,隋唐后科举的出现不仅体现了儒家“为政在人”的思想,科举其本身也促进了儒学的发展,巩固了儒学的统治,因为国家以儒学考生,举人都是因儒学而致世。而在为官之上,儒学影响也颇大。举例来说,官员的品级不论多大,父母去世都要弃官守丧,否则有悖伦常,遭人谴责。连明朝首辅张居正也不例外,其不为父守丧虽有皇帝夺情,也不免他人非难。

(三)对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

1.在法律解释上

儒学并不是一开始就获得统治地位的,其在法律上的确立经历了很多过程,而其中法律解释的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我们知道一种学说成为法律思想,不单单是一部法律就能达到的,它必须通过解释使大多数人了解,接受,并通过此使法律更好的适用于实践。儒学在汉代确立后,就是通过以经断律和以经注律使儒学法律化,再经过后世纳礼入律最终到《唐律》一准乎礼,法律的儒家化告成。

2.在司法实践中

儒学对司法实践影响的最大体现就是《春秋决狱》,将儒家经典直接作为律文案例指导实践。此外,儒家思想讲究天人合一,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从刑狱时令到灾异赦宥,都有浓厚的对自然与和谐的考虑。另外,秉承儒家一贯的等级观念,封建法律大多都规定了特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遵循着不平等的原则。而且行政与司法不分,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色。

二、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影响的利弊

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积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它向来主张“礼主刑辅”,使法律与思想教育,道德感化紧密结合,并且儒家主张阿“礼乐刑政”并举,这些对我们今天建设自己的法律体系都有深刻影响。而且儒家一直教导人们经世致用,有一种“天下为公”的无私精

神和“先忧后乐”的奉献精神,这些都是我们应当继承的瑰宝。

诚然,儒家思想不可避免的有其消极的一面,比如其思想上的保守与落后,以及它对法治精神的极大破坏。其表现最为明显的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它导致了人们对法律的轻视和对诉讼的惧怕。礼教为主,法律为辅,人们往往崇尚礼节,鄙视法律,尤其是诉讼。而畏官,畏法也常常使人们不敢为自身权利诉诸法律。其次,它是导致中国封建民法不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儒家的影响,中国没有独立的民法典,民法附于刑法,而民事法律关系由礼来调整,一旦触犯了礼就科以刑罚。

儒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范文3

关键词:《儒林外史》;蕴含;商业文化;中国古典小说

在“儒林”当中所倡导的儒家思想,是十分排斥商业心理的,认为君子应当清高,视名利为粪土。但是在我国的封建社会晚期,很多文人士子为了摆脱贫困的生活,几乎无所不用其极的去追求功名利禄。文人士子在沽名钓誉倡导儒家文化的同时,又纷纷抛弃学术专心的从事商业活动。《儒林外史》就是将这个时期的文人士子的矛盾的心理和表现描写出来,让人对于描写内容中的“读书人”忍俊不禁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于那个时代终究走上末路的原因的思考。

一、《儒林外史》中所蕴含的大量的商业文化的总结分类

开展《儒林外史》中蕴含的商业文化探究,首先应当进行《儒林外史》中所蕴含的大量的商业文化的总结分类,通过总结《儒林外史》的描写内容,主要可以将其所蕴含的商业文化总结如下:

1.商业文化中的“重利轻文”思想主导社会价值取向和社会风气

“君子重义,商人重利”是儒家文化的核心思想之一。同时“无奸不商”也能够表现出中国传统文化对于商人的轻视。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改革,很多文人士子也开始逐渐意识到“经济问题”的重要性,这对于社会的发展其实是存在很大的积极意义的。但是在封建社会晚期,这一思想的发展存在了严重的偏差,《儒林外史》中的所体现的商业文化,已经呈现出了极为“重理轻文”的思想,因而社会人情也逐步的呈现出冷漠、势利的特点。

2.社会的商业文化呈现出“思想败坏”的趋势

在中国的早期经济文化和商业文化当中,倡导的思想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时代的发展决定了经济的发展的必然,但是君子获取经济利益,不应当是以牺牲自身的人格为前提的。在《儒林外史》所反映出的社会商业文化当中,很多文人已经“斯文尽失”,唯利是图,丝毫不见读书人的儒雅气息,市侩的本色表露无遗,得势的文人和不得势的文人都表现出了十分极端的病态思想,要么穷欲极奢,要么视财如命,全面的体现了封建社会的整体文化的穷途末路。

3.商业文化中的“唯利是图”深刻的影响了封建社会末日的文人的思想

《儒林外史》所反映的事件的发生背景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清朝末期,这一时期政府对于典当行业的重视,使得文人开当铺、做盐商,剥削底层群众利益的情况屡见不鲜,封建社会末日的文人道义尽失,唯利是图的思想使得社会风气日益沦丧。

通过进行《儒林外史》中所蕴含的大量的商业文化的总结分类可知,在我国的封建社会末期,商业文化中的“重利轻文”思想主导社会价值取向和社会风气,“唯利是图”深刻的影响了封建社会末日的文人的思想,并且社会的商业文化呈现出“思想败坏”的趋势。在这一文人纷纷追求金钱并且商业道德逐渐败坏的大背景下,社会所呈现出的腐败、颓废、奢靡的现象之严重也便可想而知。

二、对于《儒林外史》中蕴含的商业文化的思考

针对于《儒林外史》中所蕴含的大量的商业文化的总结分类,进行对于《儒林外史》中蕴含的商业文化的思考,主要可以将思考内容总结归纳为以下两点:

1.表现出了作者对于当时的社会风气的嘲讽与厌恶

作者将《儒林外史》中的士子的丑态刻画的入木三分,带有着深深的嘲讽和厌恶之情。

2.显现出了封建社会统治下的官场的败坏与不堪

文人士子是封建晚期统治阶层的主要成员构成,因此封建社会统治下的官场的不堪程度,通过《儒林外史》也便不得而知。

开展对于《儒林外史》中蕴含的商业文化的思考可知,《儒林外史》以诙谐、幽默、讽刺的叙事风格,通过描写封建晚期社会的文人士子阶层的众生百态,深刻的表现出了作者对于当时的社会风气的嘲讽与厌恶,同时也无情的显现出了封建社会统治下的官场的败坏与不堪。知识分子始终是社会文化的体现的核心,也是社会发展的核心力量,而《儒林外史》描写中呈现出的“原则尽失”的晚期社会商业文化,则让我们更加了解了那个时代消亡的必然。

三、结语

开展《儒林外史》中蕴含的商业文化探究,首先应当进行《儒林外史》中所蕴含的大量的商业文化的总结分类,进而针对于《儒林外史》中所蕴含的大量的商业文化,对于《儒林外史》所表现出的思想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开展《儒林外史》中蕴含的商业文化研究,可以使得我们通过封建社会末期的文人阶层,更好的去了解封建社会的消亡的必然性。

参考文献:

[1]王_. 《儒林外史》的商业文化价值[J]. 湖南商学院学报,2015,04:94-98.

儒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范文4

论文关键词:封建法律思想,儒家,神权政治,宗法等级,百家诸子,德主刑辅

我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以儒家思想为主,糅合以法家、道家及阴阳五行家的法律思想,经过上千年的演变至西汉时形成的,又经过从西汉至封建社会末期的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原心定罪”为主体的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下面,就以时间顺序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演变过程作以下解析。

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历史背景

中国信奉神明的传统从原始社会就已经存在。早在夏商时期人们就普遍虔诚信仰神明,以“任德而不任刑”为主要理论观点的神权法思想就成为适应奴隶制统治的神明、天道观念的主流思想。春秋战国时期战乱纷争不断,宗法制渐渐失去主体地位,直到秦始皇统一中国,政权被新兴的地主阶级所掌控。因为刚刚经过混乱的诸侯纷争,他们在立法过程中便以“严刑峻法”的法家思想作为指导思想,以强化统治、稳定社会秩序。司马迁曾经在讲述战国时期的立法时说过:“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为了加强思想控制,统一思想,秦始皇“焚书坑儒”,儒学受到钳制。

直至汉初,经过连年的战乱法家的思想主张已经不再适用,汉武帝便启用黄老之学的思想,缓和战乱留下的阴影与民休憩。但是安稳的表面下暗流涌动,势力逐渐强大的各诸侯王同中央发生了强烈的矛盾,出现了“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的思想观念上的分歧,法律制度方面出现了“上无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的混乱局面。面对这种情况,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便成为最高统治集团迫切要求。西汉中期,著名儒士董仲舒所倡导的“推明孔氏,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正好适应统治者进行集权大一统的要求,于是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开始将儒家思想奉为正统。儒家思想经过他的完善,借鉴了《中庸》的“屈民以伸君,屈君以伸天”、墨家的“君主法天”、道家的“阴阳结合”等思想,提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大其德而小其刑”。在立法中实行德刑结合: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以刑罚,于是“德主刑辅”的思想便成为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至此,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最终形成并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

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一)西汉时期——形成阶段

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了新儒学,它是有别于先秦儒学的一种新思想。一方面它把先秦儒学的内容作了神圣化、神秘化的加工和改造,另一方面又吸取其他各家、特别是法家和黄老学说中有利于当时统治的内容作为补充,使之成了具有很强适应性的精神武器和统治工具。董仲舒新儒学的主要内容包括了神权政治思想、宗法等级制度、阴阳五行说和百家诸子学。

综上所述,以董仲舒为主要倡导者的新儒学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源于先儒又高于先儒,他把先前的法律思想进行系统化、理论化的概述,毕业论文使之成为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行为准则。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至此出现在中国历史之上。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发展阶段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原大地硝烟四起,处于异常混乱的局面,长期呈现出分裂割据的状况,因此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又增添了新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以礼入律,以经立法。《春秋繁露.精华》中有语:“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体现出了引经注释,春秋决狱的内容。

总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建设继往开来的性质显而易见,这一时期是传统法律制度发展至成熟完备期过渡的重要阶段。

(三)隋唐时期——走向成熟和完备

隋唐时期是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全盛时期。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客观上也对法律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隋唐法律达到中国封建法律的高峰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开皇律》是一部在中国法制史上极具代表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隋文帝时期所编纂的。唐朝时期中国法制史上的经典之作应运而生——《唐律疏议》,至此,达到了中国立法史上的巅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及“诸断罪皆须引律令格式正文”都很好的体现出了唐朝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稳定及严明。

以儒家思想为宗旨的的全面体现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法典《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至完备成熟的里程碑。

(四)宋朝至清末——延伸及消亡

宋朝时,君主专制中央集权一步步加强达到顶峰。与此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也一步步走向严明精致。“元时断狱,亦每引唐律为据”,明律则“篇目一准于唐”,可见唐朝以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延伸。

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封建法制历经近两千年的发展,辗转相承,相当完备。清朝法制最基本的特点就是法律的完备性,因此可以说清朝的法制建设不仅承上,而且启下,不仅是传统封建法制的最后形态,而且开了近代法制历史的先河。

但是随着清王朝的覆败、封建社会的瓦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被迫退出历史舞台,传统法律制度进行变革,近代法律制度呼之欲出,逐渐发展。

三、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历史作用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自西汉确立、经过各个朝代的总结发展而形成的、位居我国封建社会重要地位的思想体制。它是一定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产物,又反过来影响着这一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给予它们发展的指导性与前瞻性,顺应并推动的封建社会的巩固与发展。但是同时,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也禁锢了人们的思想行为,阻碍了社会的发展、民主政治法律文化的萌芽。它是把双刃剑,我们要学会辩证的看待它,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我们现代社会所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以“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原心定罪”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中国封建社会各个发展因素在法律领域内“反射”的结果。随着封建社会的逐渐衰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也随之寿终正寝,但研究其形成及发展的历程对我们对历史的反思与总结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汉书.匈奴传.

[2]战国,魏国,李悝.法经.

[3]汉书.

儒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范文5

【关键词】 儒家思想;中国法制;影响;探究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9-00-01

一、儒家思想对于中国法制存在的影响研究

(一)对于法律指导思想存在的影响

在先秦时期,儒家法律思想,大致传承发展了自西周时期以来的“礼制”及“明德慎罚”思想,系统提出了重视人治,维护礼治的法治观念。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孔子的“仁治”观念,明确提倡了“为政在人,德主刑辅”法治思想。伴随着历史发展步伐的前进,儒家思想经历了大的变革,但是“德主刑辅”这一法律思想却一直得以保留传承下来,自汉朝其的“大德小刑”至唐朝时期的“德刑并用”在至明清时期的“明刑弼教”再至现代法律,无一不提倡着中国法律所提倡的自然和谐精神及以人为本思想,这也是中国法律所区别于西方国家法律思想的主要特征。

(二)儒家思想对于法律制定产生的影响

1、刑法制定方面的影响

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制定,受儒家思想影响,在制定中均坚持了以德主刑辅的原则,秉承了以“恤刑慎杀”作为根本的指导思想,其中表现尤为明显的即肉刑的废除,这是儒家思想人治思想的切实影响。此外在刑名方面经历了大幅减少,封建制度下的刑罚体制不断确立完善,死刑复审制度的创立等等,无一不体现着当政者在法律层面所提倡的以人为本儒家思想。

2、民事法律方面的影响

中国传统的民事法律存在着不发达的情况,这同儒家思想所主张的息讼不无关系,因此可以看出在传统民法发展方面儒家思想具有着深刻的意义作用。孟子是儒家学派体系中对于法律及经济关系把握十分到位的一位,其提出了“制民之产”及“薄税产”思想,告诫了统治阶级应收敛暴税、重赋。后世发展中贤明的君主均将该思想,作为了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及强兵富国的主要对策。如土地所有制度范畴内的户籍赋税制度及重农抑商原则等,均是古代民事法制层面所具有代表性的儒家思想载体体现。

3、行事法律

中国官僚机制是封建社会法律所具有的一大特色,其本身即包含了浓郁的儒家思想特色。首先自管员的选拔制度来讲,汉代时期的举孝廉制即强烈的呈现着儒家文化所提倡的孝道思想,而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度也是儒家思想重视门第观念,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隋唐时期的科举制度,不仅仅就儒家“为政在人”思想进行了体现,同时科举制度本身也有效促进了儒学思想的发展,巩固了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因为国家科考以儒学为主,所以举人皆是儒学致世。在为官方面,儒家思想也存在着较大的影响,举例而言,无论官员等级多大,父母离世皆需弃官守丧,否则即会有驳纲常,遭世人指点。

(三)儒家思想对于司法实践及法律解释的影响

1、法律解释方面

儒学并非开始即处于统治地位,其于法律层面的确立也经历了诸多过程,而其中其对法律解释的发展,奠定了其根本的地位。诸所周知,一类学说衍变为法律思想,不单是一部法律便可实现的,其必须要经过合理的解释,使得多数人进行了解接受,并通过此来促使法律得以良好的实践运用。儒学自汉代确定之后,便是通过以经注律与经断律促使儒学法律化,而又经过后世人纳理入律,最终至《唐律》时法律的儒家化最终告成。

2、司法实践的影响

儒学思想对于司法实践方面影响最为显著的体现便是《春秋诀狱》,其将儒家的经典直接作为了法律条文,进行实际案例的指导。此外儒家将就天人合一思想,运用至司法实践内,从刑狱时令至灾异赦免,均存在着浓郁的自然和谐因素考虑。另外儒家一贯秉承等级观念,而封建的法律体系中也多规定了特权制,司法实践中也普遍存在着不平等条款,且行政同司法不分,这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具有的一大特色。

二、儒家思想对于中国法制影响的利弊研究

儒家思想对于中国法制的积极影响十分显著,对于此方面,能够从以下内容进行探究,首先其主张了“礼主刑辅”,促使了法律同道德感化与思想教育三者的紧密结合。其次儒家思想还主张了以“礼乐刑政”并举,这些思想对当今法律体系的建设均存在着深刻的影响。再者儒家思想中一直教育人们经世致用,彰显着一类“先忧后乐”、“天下为公”的大无畏奉献精神,这些思想精神即是当前社会中所应继承发展的瑰丽部分。

自然谈及积极部分,那么必然不能够避免存在着消极的一面,对其消极一面,可以从其思想的保守落后和其对于法治精神的破坏来讲。具体显著的两个方面即是:首先其导致了人们对法律的轻视及对诉讼产生惧怕的情况出现,儒家思想礼教为主,法律为辅,使得人们常常崇尚礼节而鄙夷法律,尤其是在诉讼方面,人们因为畏惧官员,由此不敢为了自身的权利而诉诸法律。其次儒家思想是致使中国传统法制不够发达的一项重要因素,因儒家思想影响,中国未能形成独立意义上的民法典藏,民法依附于刑法之上,而民事法律关系也依据“礼”来进行调整,一旦触犯了“礼”的标准,那么便可处以刑罚。

因此从根本来看儒家思想对于中国法制存在的影响,有褒有贬,所以基于其广泛深刻的影响性,在当前法律的构建中,应做好良性的总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运用至现代法律范畴中,再次彰显其现实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守慧黄楠.中国儒家传统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J].中国校外教育,2011(8):3-3.

儒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范文6

关键词:法律;古代;儒家思想

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上下五千年悠久的历史,也留下了宝贵的史学资源,供后人考证研究,启人深思。在研究历朝历代能否长治久安,国家能否繁荣昌盛的时候,我们发现,都印证了一个道理:国家的发展与当时的法治情况是分不开的。战国时期,诸侯争霸,秦王扫六合,虎视何雄哉,但是当统一中国之后,沉重的酷刑已经让整片国土充满了暴力,血腥之气,于是,,秦朝历经二世便飞速退出了历史的舞台。随后,汉朝虚心汲取秦朝灭亡的经验,将法律做了重要的改革,将儒家思想倡导的“仁”和“礼”融入了当时的法律,从此,开启了我国法律儒家化的先河。又经过晋魏南北朝,隋唐以及明清时期,几次将法律儒家化发展强化,从此法律儒家化便在我国的国土上以着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影响了整个封建社会,影响了每个人民百姓的伦理道德规范。

一、秦朝苛政为我国法律儒家化奠定基础

商鞅是我国秦朝著名的法家带头人,在商鞅变法中,最重要的改革便是颁布法律,施以轻罪重刑,在当时,人民连轻罪也不敢犯,于是商鞅变法的成功也为我国的法治奠定了基础。

秦朝的严苛法治虽然在战争时期让秦迅速走向了强盛,秦朝能成为诸国混战最后统一我国最终的胜利者,法治力量的支持是不可忽视的。但是当天下统一,秦朝那只适用于战争时期,专门为战争服务的法治没有得到改善。于是战争过后人民百姓渴望安定和谐,仍然采用以前严苛的法律,残暴的统治,注定使秦朝走向灭亡。

二、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我国法律儒家化的高速发展

汉朝在经过前期以道家为主的修养,慢慢从战乱的破坏中缓和过来,到了汉武帝时期,他已经开始觉察无为而治的法治思想已经不再能适应逐步强大的汉朝了。因此,汉武帝刘彻开始采纳董仲舒的以德为主,以邢为辅的儒家思想,用儒家思想中倡导的仁和礼的教化为主来,再用刑法以辅助,从这以后,法治思想就和儒家的思想紧密的结合。

汉朝用儒家的礼义教化与法治的相结合主要体现在刑法的不断减轻,刑罚的宽容化。在汉景帝时期就大大的减少了笞刑、肉刑等酷刑使用。此外,刑法的不断宽容化还体现在礼义的介入,尊老爱幼的思想。在汉武帝时期,刑事责任出现了对年龄上的规定,这都是根据儒家思想中的“尊老爱幼、衿恤老幼”的影响,武帝还曾经向古稀老人授予王杖表示尊重,王杖是皇权的象征,象征着老人在汉朝地位的变化。在当时,刑法上还规定如果有对老人不尊重,辱骂殴打者,以重罪论处,部分老人还享有一定的司法豁免权。

最后,在汉朝时期的“春秋决狱”也充分的凸显出了当时的刑法宽容化,这也是突出体现了儒家“仁德”的精神。“春秋决狱”指的是在当时,公开审理案件的时候当遇到争执,而对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时候或者即便有规定但是这条规定不符合儒家的经典《春秋》的思想的时候,就以《春秋》作为这个案件量刑定罪的依据。但是“春秋决狱”也存在着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在运用“春秋决狱”处理案件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条款,而且管理层也不可能对于儒家的经典完全的掌握,所以经常会出现人的主观意愿而来带的法治的随意性,例如两起案件相同而所判定的罪不同的现象,也容易滋生官宦大臣的腐败等。但是,总而言之,在汉朝,用儒家的经典著作来作为判定案件的主要依据,这个地位已经很明显了,说明儒家的经典《春秋》已经能凌驾于当时的律法之上,而律法作为刑罚的辅助。而且融入法制领域的儒家思想已经越来越多了,已经是法律的儒家化又重新上了一个新的阶梯了。

三、唐代仁政是我国法律儒家化的顶峰

在历经了隋朝君王的暴戾无道,唐太宗李世民也深刻的体会到“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治世道理,因此他广纳魏征、房玄龄、杜如晦等贤臣,励精图治,出现了贞观之治的繁荣盛世。唐太宗自己也清楚要想巩固政权,法治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法治才能使国家安定、和谐,因此法律的儒家化就是最好的做法。因此在其加强统治巩固政权的同时,也安人宁国,让百姓久安。因此将法律儒家化便是其最佳的选择。在中国古代法治儒家化中的法律作品《唐律疏议》就在当时诞生了,“依礼制律,引礼入律”的唐朝律法是我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也让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发展到巅峰时期。

《唐律疏议》中的法律儒家化有下面几点体现:一是,《唐律疏议》对当时的封建统治阶级有巩固和维护,孔子在春秋战国时期是封建的旧贵族,因此在儒家发展初期,他的思想就对封建的统治阶级有着维护的内在含义。在唐朝的法律中,正好将儒家的这点思想与当时的《唐律疏议》这部唐朝律法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二是,在《唐律疏议》法律儒家化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用“仁”的思想来实施仁政。前文说到在汉朝已经出现了法治融入了尊老爱幼,刑事责任出现了对年龄上的规定,唐朝的法律在这基础上对里面的条文进一步细化,对老弱病残都有减免刑罚的相关规定,更加使得唐律走向文明化。三是,《唐律疏议》对于重刑的罪犯也有了限制和减免条款。《唐律疏议》是我国封建社会法治著作中关于死刑的条款最少的一部,另外还有流刑、徒刑等重刑条款应该有最高刑期,这相比于封建社会前期几个朝代的酷刑,简直是天壤之别。从这点可以看出,唐朝《唐律疏议》这部法律对于重刑法的限制也是充满了儒家“仁”的思想。

四、儒家思想对现代法治思想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