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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后果范文1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厂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
放射、高毒职业病危害作业是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严重职业病的主要作业,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危害往往是群体性的,且致死率、致残率很高,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给用人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连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特殊管理措施还包括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监管手段。如实施许可制度,即作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许可。作业许可是指用人单位从事放射、高毒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是指从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职业的人员,也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也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7、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管理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13、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4、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二)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职业病危害后果范文2
为提高管理者的职业病防治水平,确保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后果,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以便于更好地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降低职业危害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培训
(一)最高管理者、职业卫生主管应当参与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职业卫生培训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组织和实施,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在岗劳动者,必须参加本单位定期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周期根据需要确定,至少一年一次。
(四)新入职、转岗及临聘人员,其工作岗位存在职业危害时,必须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培训内容:
1.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法规,如《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
2.本单位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预防知识;
3.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所在岗位的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
(一)人事部门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健康损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职业病危害告知方面的职责:
1.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在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及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危害因素中英文名称、健康损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
3.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告知劳动者。
4.将本单位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病危害后果范文3
关键词:职业卫生评价 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概述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制度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救赎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其可研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其竣工验收前机械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发展历程
国家于2009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并加大了对职业病防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随着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完善,职业病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加强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符合企业广大员工对健康安全的要求,也是企业和谐健康发展的需要。在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凡涉及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这就明确了职业病危害评价的重要性和强制性。
2.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目的
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目的是确保建设项目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把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和消除在投入使用前,提高建设项目投产后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水平,从而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基础资料不齐全
在进行职业卫生评价的过程中,常出现基础资料不全的情况,这主要由于企业安全管理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不知道如何收集、管理安全方面的资料。
2.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充分
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常与其它危险源进行一起识别,通常采用LED法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价。由于缺乏相关知识,常会遗漏某些危害因素,或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描述不准确。再者,由于没有全面、细致的领悟《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及其相关附录的要求,也会造成相关危害因素的辨识不全、漏项现象。
3.缺乏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和防护的措施知识
对职业危害因素辨识不够详细,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致害途径、危害大小、产生后果等知识不够全面、系统,提出的职业病危害控制和防护措施没有针对性,不利于指导企业进一步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管理和控制。
4.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不到位。
由于对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不清楚,导致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不明确。为员工进行健康检查时对医疗机构的选择随意性大,没有严格选择有国家许可的职业健康监护资质的医疗机构。没有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对评价结论的把握不够准确
我国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职业病的危险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三种。
这就要求评价人员要有全面分析、综合评判的能力,对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有很高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结论不准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评价结论严重化,二是将评价结论弱化。
将评价结论严重化的主要原因是:①没有严格按照《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分类管理依据》进行分类没有按照“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分类依据”进行分类②凡是存在极微量的“高度和极度危害”化学物质即确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③建设项目中某一个评价单元不合格即界定整个项目不合格④将本属于“轻微”的类别归为“一般”。这主要是由于没有认真学习《分类管理办法》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专业技能不强,没有对“高度和极度危害”化学物质的使用量和消耗量、作业方式、作业时间、投料方式、接触机会等进行深入调查,以致对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高度和极度危害”化学物质”的量模糊不清;或者是没有建立“接触剂量是毒物毒性大小的决定因素”的概念。
将评价结论弱化的主要原因: ①有些化学物质毒性不高,但用量大,接触机会多,极易造成职业伤害事故,被列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②未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的联合作用,将“一般”判定为“轻微”这主要是相关知识缺乏,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掌握不够。
6.评价建议的可操作性不强
许多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缺乏具体方案,针对性、可操作性都不强。这主要由于评价人员对评价建议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优质服务的责任意识。
三、解决办法
1.提高评价人员的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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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专业及相关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评价人员的业务素质。首先要熟悉和贯彻相关评价法规。其次,全面了解《分类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加强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2.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体系文件,成立质量控制小组,加强内审工作。组织评价机构的有关专家或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集体讨论,慎重确认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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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化学实验室通风改造;职业病;危害
中图分类号:TD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0-0047-02
引言
职业病是当前人们关注度非常高的一种疾病,这种疾病对劳动者的健康有严重的影响,当前对职业病的防治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各行各业产生的职业病甚多,而且存在差异性,这注定职业病的防治是一项长久性的工作,本文从职业病的危害、职业病的防治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分析研究。
1、 职业病以及其产生的危害
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仅加快了人们的生活节奏,还为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很多不利的影响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职业病受到人们的关注,所以的职业病就是在不同的企业、单位等工作的劳动者,长时间的接触有害的物质、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等,使得劳动者的身体产生各种疾病。
通常所讲的职业病危害有很多种,常见的职业病危害有化学危害、物理危害等,职业病中的化学危害是劳动者在工作环境中,长期的接触粉尘、铅以及其化合物等,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的物质,进而使得劳动者的身体产生各种疾病。职业病中的物理危害,主要是指微波、噪声、紫外线等危害,对人体的健康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1]。
职业病的危害有很多,涉及的范围也非常的广,中小型企业的员工职业病危害范围非常的广泛,职业病的危害具有流动性和滞后性。中国13亿人民中农民占大部分,近几年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工作,他们从事的工作是危害性大、报酬低的工作,尤其是在一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职业病危害的流动性非常大。职业病如果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将会对劳动者的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
职业病不仅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产生的危害,还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给国家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的负担。职业病危害一直存在的原因有多方面,其中就会相关企业没有法律意识,没有良好的工作环境,没有职业病防治措施等等,这些都是导致职业病危害一直存在的因素。
2、 降低职业病危害的措施
针对职业病危害的防治,有多种方法,首先需要将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员工工作环境进行有效的改善,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教育,为其讲述职业病防止的措施,加强企业员工健康管理,制定相关的健康检查制度,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等。本文针对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中的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入手进行分析。
将企业员工的工作环境改善,对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具有显著的作用,例如化工生产企业员工、化学实验室人员的工作环境,对员工的健康产生的危险性极大,例如浓盐酸,在打开盛放浓盐酸的瓶子后,会在瓶口出现酸雾,极具挥发性,会对实验人员的呼吸道粘膜、呼吸系统造成损伤。化学实验室中的压力容器存在爆炸的危险,酸碱性较强的化学品具有腐蚀性等。在化学实验室中,实验的很多化学品都是具有毒性、挥发性、腐蚀性,一旦不小心沾上就会腐蚀皮肤。长期工作在化学实验室的人员其呼吸系统受到化学品危害极大,60%以上的化学实验室工作人员患有职业病,将其工作环境有效改善,可以将职业病危害降低。
在职业病危害防治中,将工作环境改善,可以采用化学实验室通风改造这种方法,将工作环境改善,降低工作环境中的危害物质。化学实验室的管道通风设计是实验人员健康的保证,为此需要进行管道通风改造。
通风方式,化学实验室管道通风的改造,需要考虑送风设计,如果实验室的送风不良,必将会影响实验室的管道的排风。所以在管道通风改造设计中,将送风设计加入其中,保证工作环境可以定时的进行换气,可以进行自然的进风,有良好的通风,可以将员工工作环境质量改善,降低职业病的危害。当前的实验室通风系统的通风方式以局部排风为主,这种排放方式不利于实验室气流的流通,会起到相反的作用,不利于有害其他的扩散,进而对实验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将这种通风方式进行改造,增设自然进风系统,将局部排风系统进行改造,形成间歇式排风,有效的将实验室的空气改善,降低有害气体对实验人员造成的伤害。
排风设置,在危险物质较多,危害性较大的工作环境中,需要设置排风装置,排风装置的设置,可以有效的将工作环境中的危害物质减低,有较小的排风量,就可以控制有害物质的扩散。在管道通风改造中,排风设备在运行工作的过程中,不能受到外界气流的影响,不能影响其进行正常的排风,将工作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排出。
化学实验室通风改造中,管道通风的改造需要满足这些要求:第一,不受气流的影响。如果化学实验室的通风受到影响,化学实验室的空气不流通,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气体无法及时的排出,会造成实验人员中毒,严重时危机化学实验人员的生命安全。第二,通风管道中的弯头尽量少。弯头过多,实验室气体排出的过程中,受到的阻力增加,实验室空气流通速度慢,无法及时将实验中产生的有危害性的气体排出,使得实验室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逐渐的增加,对实验人员的皮肤、呼吸系统等造成伤害。为此在管道通风改造尽量的减少弯头,保证实验室空气流通的速度。第三,通风管道和门窗、空调风机保持一定的距离,最少1.5m。第四,在通风管道改造中,在通风柜中增加排风机,防止在通风柜未使用时,对工作环境中的空气产生污染[2]。
工作环境中的危害物质是职业病危害的一大元凶,将这一大元凶进行消除和控制,可以有效的提升职业病防治的效果,将工作环境中的危害物质进行有效的控制,同时防治有害物质进入到工作环境中,减少职业病危害。
小结
当前有很多的劳动者患有职业病,职业病严重的影响着人们的身体健康,从职业病危害的来源进行分析,职业病危害有多种,患上职业病如果没有及时的治疗,将会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从职业病危害得出,需要加强职业病危害的防治,采用有效的措施,例如化学实验室通风改造,将员工的工作环境改善,将其工作环境中危害物质的含量,有效的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防治。
参考文献
职业病危害后果范文5
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依法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职工获得相应的职业卫生保护,依法为职工交纳工伤社会保险。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公司安全管理科设专人负责各在建工程职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监督,加强对职工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在各在建工程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提高职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人员给予奖励。
各在建工程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加强职工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设置安全管理科为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职工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在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情况。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在施工现场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一旦发现职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对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向施工人员提供相关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信息。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隐瞒或欺骗。按“三级教育”的原则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一、接触各种粉尘,引起的尘肺病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的存放处、使用处的扬尘防护,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落实相关岗位的持证上岗,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扬尘防护口罩,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工人作业场所的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个人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指导施工作业人员减少扬尘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二、电焊工尘肺、眼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为电焊工提供通风良好的操作空间。2、个人防护措施: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佩戴有害
气体防护口罩、眼睛防护罩,杜绝违章作业,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工人作业场所的通风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8小时工作制,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三、直接操作振动机械引起的手臂振动病 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2、个人防护措施:机械操作工要持证上岗,提供振动机械
防护手套,采取延长换班休息时间,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警示标志的悬挂,工人持证上岗,防震手套佩戴,工作时间不超时等情况。
四、油漆工、粉刷工接触有机材料散发不良气体引起的中毒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作业区的通风排气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相关工种持证上岗,给作业人员提供防护口罩,采取轮流作业,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良好通风,工人持证上岗,佩戴口罩,工作时间不超时,并指导提高中毒事故中职工救人与自救的能力。
五、接触噪声引起的职业性耳聋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对噪音大的机械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减少噪音污染。
2、个人防护措施:为施工操作人员提供劳动防护耳塞,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降噪音措施,工人佩戴防护耳塞,工作时间不超时。
六、长期超时、超强度地工作,精神长期过度紧张造成相应职业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减小工人劳动强度,为职工提供良好的生活、休息、娱乐场所,加强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
2、个人防护措施:不盲目抢工期,即使抢工期也必须安排充足的人员能够按时换班作业,采取8小时作业换班制度,及时发放工人工资,稳定工人情绪。
3、检查措施:工人劳动强度适宜,文明施工,工作时间不超时,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七、高温中暑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高温期间,为职工备足饮用水或绿豆水、防中暑药品、器材。
职业病危害后果范文6
近期媒体相继报道,广州市鞋厂、箱包厂发生30多名务工人员1,2—二氯乙烷中毒事件,并已造成4人死亡。中毒人员均从事与胶水直接接触的流水线作业。此前,河北、浙江等地制鞋、箱包加工企业发生过笨中毒事件,导致多人伤亡。为深刻吸取兄弟省职业病危害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在我省发生,现就加强制鞋、箱包加工企业毒物危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充分认识制鞋、箱包加工企业毒物危害的严重性和加强防治工作的必要性
制鞋、箱包加工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许多制鞋、箱包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毒粘胶剂(胶水)、喷光剂、有机溶剂和有毒颜料,工作场所存在苯、甲苯、二甲苯、1,2-二氯乙烷、正已烷、甲醛等多种化学毒物危害。如防护不当,这些毒物可通过呼吸道、皮肤等进入体内,对神经系统、呼吸系统、造血系统等造成严重损害,引起中毒甚至死亡。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鞋厂、箱包厂毒物危害的严重性和加强防治工作的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大鞋厂、箱包厂毒物危害防治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迅速组织开展调查摸底,突出抓好危害防治重点环节
各级安监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制鞋、箱包加工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企业数量、规模、接毒人员及分布等情况,并于2012年3月底之前将《制鞋、箱包加工企业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报送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同时,要组织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机构对其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全面了解企业职业病危害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在制鞋、箱包加工企业毒物危害防治工作中,要重点抓住对粘胶剂的源头控制,禁止使用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的“三无”高毒粘胶剂。同时,要改进生产工艺,用低毒取代高毒、无毒取代有毒粘胶剂,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控制毒物危害。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企业职业卫生管理
各相关企业要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规定,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一要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的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防治责任;二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三要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至少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工作场所毒物危害因素检测,确保工作场所空气中毒物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四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五要在有毒岗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毒物种类、危害后果以及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六要在有毒岗位设置通风排毒装置,同时为有毒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使用;七要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接触有毒物质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八要组织有毒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