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管理专业范例6篇

家政服务管理专业

家政服务管理专业范文1

关键词:服务管理系统;专业服务系统;行政支援系统;站长监督系统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2-0042-02

2011年,广东省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1个主文件及7个配套文件(简称“1+7”文件),此“1+7”文件构成了广东省加强社会建设的政策体系,为全省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明确了方向和任务。同年7月,广州市委九届十一次全会全面部署广州街道、社区服务管理改革创新工作,决定全面推进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培养一支适应广州街道、社区服务管理改革创新需求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家综”)是指在街道设置的一个服务平台,接受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是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由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运营,根据区域服务需求实际情况,以家庭、青少年、长者等重点群体的服务为核心,科学设置服务项目,面向全体社区居民提供专业、综合、优质的社会服务。截至2015年2月,广州共有174个街镇社区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开业运营。①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作为政府社会管理改革创新、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以及提升社会服务质量的平台,在创建幸福广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作为新事物出现在政府、社区、居民眼前,其运作及管理模式是家综有效运营的重要保障,也成了广州众多家综努力探索的方向。笔者以广州市黄埔区长洲街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为例,从对家综项目工作的有效管理来构建社会组织的内部结构;从服务和管理体系建构来完善社会服务平台;从代表社会力量的社会组织与政府的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对接来建构新型的社会服务体系。在此过程中,构建了“三位一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服务管理系统:“以专业服务理念和方法为核心”的专业服务系统、以“以服务对象需求为本”的行政支援系统及协调“根・本”保障质量的站长监督系统。

一、家庭综合中心服务管理体系构建的意义

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是政府购买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平台,是专业社工人员的“聚宝盆”。目前,在广州市政府大力推动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背景下,社工行业人才队伍基础薄弱、社会管理和服务体制不协调、社会认知普遍较低,如何发挥好这个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大平台”的角色和作用至关重要,而这又取决于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和服务工作。因此,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服务管理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1.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合约

广州市大力推行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过程中,政府通过合约管理来实现购买服务,其目的是希望获得优质的社会服务供给,透过合约明确相应规则,尽量减少不解和误解的现象,方便服务合作各方清楚各自权责,切实履行合约要求。在合约中,社工机构作为运营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服务提供方的角色和功能便有包含“进一步完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运营服务计划,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一项。如若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未能切实履行合约,评估不合格则会进行重新招标。因此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服务管理体系的构建是切实履行合约要求。

2.推动行业持续发展

截至2015年2月,广州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数量从2011年20个试点已经发展至174个,短短几年时间,政府大力推动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数量的“高速”增长,但配套的运营标准、完善的评估监督体系、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引性文件均未统一,这导致各社工机构运营管理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模式“百花齐放”。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如何坚持发展专业,打造社会服务品牌?以实际情况为出发点,行业内各机构以开放的态度交流分享专业服务发展经验,认真研究和归纳符合国内实际的行业服务标准,做“政府认同、群众满意”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这是推动行业持续发展的需要。

3.培育社工人才队伍

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应该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汇聚的社会服务平台,是展示社会工作专业魅力的舞台。考察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成果、学习借鉴西方社会工作体系的成熟经验、完善政府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和人才队伍建设,这些都关系到社会服务体制改革的成败。培养专业过硬,思想成熟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需要有成长的实践环境、正确的伦理价值导向、科学的专业服务规划、有效的专业方法把握、规范的服务管理系统。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服务管理体系的完善,可以有效促进让社工用服务行动去诠释“社工专业”,社工可以在服务的实践中快速成长。

4.提升专业服务水平

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是广州市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重要阵地。服务的专业水平直接影响社工行业的发展和社会大众对社工的认知。因此,构建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服务管理体系对于促进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制定明确、可操作的服务标准与服务规范,有效推进各项服务的开展,预防和解决当前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发展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加强以专业服务为核心工作,保障居民享受专业服务,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增加社会大众对社工的认知、提升管理与服务专业化水平的重要途径。

二、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服务管理系统的内容

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是政府转移服务职能的载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据社区居民的发展需要,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因此,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特别是服务管理系统建设的出发点是如何实现“通过专业社工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服务需求”之工作目标。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以专业服务为根,以服务对象需求为本”的非营利组织管理定位,长洲街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经过三年的实践探索,构建了“三位一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服务管理系统:“以服务对象需求为本”的行政支援系统、“以专业服务为根”的专业服务系统、协调“根・本”保障质量的站长监督系统。

1.“以专业服务理念和方法为核心”的专业服务系统构建

专业服务系统是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运营的核心内容,在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服务管理系统中,家综赋予专业服务主任职责包括:(1)与站长、行政主任进行协商沟通、制定中心年度服务规划;(2)统筹、协调服务工作的开展,对家综总体服务情况进行监察与评估,提升服务质量;(3)对社工的各类服务方案进行审批;(4)对社工服务进行综合评估考核,并对如何提升服务质量提升改善建议和方案;(5)与督导保持良好沟通,了解服务需求,及时掌握中心服务开展动态;(6)了解社工的培训需要,结合中心发展要求,为社工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家综内专业服务主任通过履行此六项工作职责,以专业服务为根,带领整个中心探索“横向+纵向一体化”专业服务发展路径,建设“香港+本土”“专业+行政”双轨并行的人才培养机制,构建系统化的层级专业服务管理机制。

2.“以服务对象需求为本”的行政支援系统构建

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作为一个社会服务提供单元,除了在提供专业服务方面需要有较强的能力和质量,在自身的行政管理方面也需要高效运作和协调。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在行政管理方面的高效运作为的是能让服务对象获得更优质的服务,同时也为在前线努力工作的社工们提供援助和支持。可以说,行政系统是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提供优质服务的强力后盾和有效保障。因此,家综赋予行政主任职责包括:(1)协调家综与外界行政系统的合作,保证在获得服务资源的同时保持专业服务的独立性;(2)负责对本部门规章的制定并组织工作的实施;(3)负责家综人力资源工作拟定、统筹、执行;(4)负责家综资产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5)义工培训、组织、统筹工作。家综行政支援系统在行政主任的统筹下,以服务对象需求特别是服务购买方和社区环境需求为本,建立综合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与外界进行“多方、高效”的协商沟通,链接各种资源,构建资源网络,同时为专业服务工作的开展打造一个有利的平台与环境。行政系统的构建是为了支援专业服务系统工作的开展,为专业服务开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内部管理环境,其中内部行政系统最重要的是人力资源管理系统。长洲街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通过招募本地社区领袖成为社区工作员、建立职工代表会议制度以及配置行政督导来确保行政服务系统能按照专业的路子为专业社工提供必要支持。

3.协调“根・本”保障质量的站长监督系统构建

专业服务系统与行政支援系统保证了中心专业社工服务的有序开展,为了保持和提升家综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以及专业能力素质可持续性发展,承接服务的社工机构直接向家综项目点派驻社工站长,由站长与各线督导共同协调配合专业服务系统与行政支援系统的工作。站长作为社工机构与家综的纽带,代表着社工机构以及其理事团队行使人事监督、考核权、财务监督监察职能,更代表着社工机构及理事团队在具体的家综内部治理中贯彻落实机构文化及服务理念,把握行动方向与整个服务目标相一致,保证了社工机构将社会组织力量融进社会服务中。同时,以站长为代表社工机构也通过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项目运作,利用理事会组织策划和协调社会各方资源,以更好地促进家综内部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站长监督系统,承担负责中心内部财务的监督、人事调动的监督以及对项目协议书执行情况的监督,协调中心专业服务与行政支援职能的同时,一方面整合机构的内部资源,促进行政支援系统和专业服务系统的整合,另一方面在机构和中心层面与外界组织机构建立联系,链接资源。

三、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服务管理系统的特点

1.“站长”协调“专业”与“行政”促发展

任何社工机构或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营和服务都离不开专业服务和行政管理这两大部分的工作。而社会工作行政直接服务对象是社工,高效弹性的行政制度能使社工轻装上阵,更加专注于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即使未直接接触一线的服务对象,社会工作行政的工作内容依然紧紧围绕服务对象,与一线社工相互配合、协同合作,为服务对象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因此在工作过程中家综站长发挥重要作用,有意识地将专业服务与行政工作整合起来,如适当地为行政人员提供参与专业学习的机会,让行政人员逐渐了解和认识社会工作的核心理念和工作手法,并尝试将这些手法运用于日常的人员管理和团队建设之中,提高团队的凝聚力,使社工在其中感受到更多的归属感,获得前进的动力。而社工也应该体谅行政工作的冗杂和烦琐,承担个体应该承担的责任,积极配合行政部门的工作,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交流,促进家综的发展。

2.发挥所长,各司其职,分工明晰

现广州市大部分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内的社工普遍年轻,社会阅历浅,在与政府、企业、医院等单位沟通往往会发生“词不达意”“难以沟通”现象,这可能会影响家综在服务区域的拓展、深化、持续。专业主任挑选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担任,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专业理论及实务上擅长,但并不代表其能胜任行政主任一职。而行政主任一职由具有丰富行政经验的人士担任则能同时满足对外联系、对内管理的作用。三个岗位各有其特殊的需要,由不同专长人员担任,能极大提升工作效益,保障服务质量稳步提升。

3.以高效沟通为系统做保障

在家综服务管理系统中,三位一体,不以年资、地位高低而划分权力,而是以客观事实、讲理的方式三位共同决策,而这需要高效的沟通机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作。以专业服务监督及反馈为例,系统通过工作日志、职工代表会议、主管例会、站长主任例会等实现层级管理。每天一线社工、行政工作人员和社区工作员通过工作日志向主管反馈当天个人服务情况,主管汇总点评后发至专业服务主任处,专业服务主任通过查阅和点评工作日志监督和优化服务程序。同时,专业服务主任整合一周工作情况,在每周站长主任例会和主管例会上提出,分别听取站长、行政主任和各领域主管意见,通过邮件方式全体工作人员。合理的分工、清晰的工作职责、通畅的沟通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服务顺利开展。具体流程请查阅以下示意图。

参考文献:

[1]郭景萍.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运营的五大关系探析――以广州市为例[J].探求,2012(6):29-35,41.

[2]徐艳.广州市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发展问题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3.

家政服务管理专业范文2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加快推进铁路、邮政和城市公用事业等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要“完善对外开放的制度保障。按照市场经济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加快内外贸一体化进程。形成稳定、透明的涉外经济管理体制,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确保各类企业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的自和平等地位。依法管理涉外经济活动,强化服务和监管职能,进一步提高贸易和投资的自由、便利程度。”国际快递业是我国外贸运输和现代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发展国际快递业的进程中,存在着主张开放市场的呼声与坚持邮政现行的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之间的冲突。本课题从邮政改革与国际快递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入手,研究提出促进国际快递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同时为邮政改革提供一个视角。

一、国际快递业的性质与定位

(一)快递业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快递业是为适应国际贸易对商业文件快速传递的要求,于20世纪60年代首先在发达国家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的运输服务,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后发展很快。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快递业因其快捷、灵活、可追踪的服务,受到了各国的普遍欢迎和重视,并且已经成为世界贸易增长和全球物流市场发展的推动力量。在我国,1980年经原外贸部和海关总署批准,中国外运总公司率先将国际快递业务引入我国。1980年以来,经我国政府部门批准,DHL(敦豪国际快递公司)、UPS(美国联合包裹服务公司)、FEDEX(美国联邦快递公司)、TNT(天地国际快递公司)等世界主要的国际快递跨国公司(其中三家为世界“500”强企业)陆续与我国企业成立了合资合作公司或建立关系。截至2002年底,经批准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的公司已达到1100多家,主要为我国的42万家各类外向型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其服务地域国内已达2000多个县、市,国际达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国际快递业已成为我国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快递业与邮政业的区别邮政业与快递业属于两种不同的服务类型。1、服务性质不同:根据万国邮联的规定,邮政的普遍服务是一种国家义务,是为了满足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的通信需求而产生的,因而具有公益性质,属于由国家提供的一种公用物品(万国邮联规定,这种服务各国可以委托“由公共或私营部门提供”)。而国际快递业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主要是为了满足国际商务往来的特殊需要,其性质是商业性的,属于竞争性的商业物品。2、传递渠道不同:邮政服务是通过邮局之间的连续投递而进行的,国际间的邮政服务(包括邮政快递服务的EMS)通过万国邮联协议进行。而非邮政的国际快递服务,是通过快递公司自身的跨国网络或航空货运公司之间进行的。3、服务对象不同:邮政的普遍服务面向社会全体成员,以提供社会成员之间基本的通信服务为准则。国际快递则主要针对经济贸易领域内的特殊客户,以个性化的特殊服务为准则。4、服务范围不同:邮政的普遍服务业务以私人的信件和包裹等为主;国际快递业务则以商务文件、资料、小型物品为主5、服务标准不同:邮政的普遍服务注重服务的标准化和统一性,万国邮联对此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国际快递服务则注重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提供“门对门”、“桌对桌”的便捷服务。6、定价依据不同:邮政普遍服务的定价遵从万国邮联关于让所有人可以接受的低价原则,制定并执行全国统一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低价的固定资费标准,国家对其合理的亏损给予补贴;而国际快递企业的服务价格则是遵从价值规律,按照其服务效率与服务程度不同,以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其价格水平并自负盈亏。正是由于这些区别,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将快递服务(Courierservices)和邮政服务(Postalservices)作为两个并列的服务行业来区别对待。从绝大多数国家的实践看,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都是将两者的经营、管理及其立法严格区分开来的。

(三)邮政进入国际快递领域并未改变快递业的商业性质由于快递领域存在着可观的市场需求和利润空间,使各国邮政部门纷纷加入到快递行列,将快递作为自身的扩展业务。邮政部门在开展快递业务经营时,遵循的也是市场经济的原则,而不是邮政普遍服务原则。在快递服务领域,邮政企业是以一个市场竞争者的身份进入市场的,与其他快递企业一样接受消费者的选择。在这个领域,邮政部门及其企业不具有特殊的行政地位和身份。从这个意义上说,邮政部门即便开展了快递业务,也没有理由将这一业务领域纳入到邮政专营的范围。

二、我国国际快递业管理权限之争实质在于邮政体制问题

(一)外贸部门管理模式的形成国际快递业自1980年登陆中国以来,一直作为我国对外贸易运输服务的组成部分由外经贸部门主管着,并形成了多年来海关、工商、公安、检验检疫等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国际快递业行使有效监管的制度。据了解,1986年国家邮政部门成立的速递公司(EMS),也是经外经贸部批准经营快递业务的,并与其他快递公司在同一市场中形成了竞争对手关系。据海关总署2002年的统计,在我国的国际快递市场份额中,邮政EMS占29%,其它中外快递企业占71%。

(二)快递管理权限之争2001年美国发生“炭疽病信件事件”后,为防止出现类似的信件威胁,我国政府加强了对包括快递在内的信件服务业的监管。国家邮政部门成为参与管理国际快递业的行政部门之一。围绕着要不要实行邮政部门对经营国际快递业务企业办理委托手续这一问题,引发了争议。有关行业协会及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中外企业提出,原有的管理体制对于防止信件恐怖事件仍然是行之有效的,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完全可以解决问题,没有必要改变原有的监管办法。邮政部门则坚持认为对经营国际快递业务企业办理委托是政府监管的重要方式。

(三)引发争议的根源邮政部门与有关协会、快递企业的争议,经过政府的协调,暂时解决了。但是,这里引发人们的思索是深刻的。长期以来,我国的邮政部门既是一个行政监管机构,又是一个经营型的公用企业;既提供非营利性的普遍服务,又经营商业性的多项业务,是“管”和“办”合一的机构。邮政系统职工人数较多,历史包袱较重。1998年邮政与电信分营后,邮政部门财源骤减,邮政系统各级领导和广大邮政职工为扭亏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大锅饭”体制及创收渠道少等原因,即使充分利用了国家对邮政的扶持政策———经营邮政储蓄、专营邮票,仍不能弥补亏损,于是,邮政部门加大了发展快递业、物流业的力度,以获得比较多的赢利来支持内部交叉补贴。在这种形势下,邮政部门拥有了对快递企业的行政委托权,就合乎逻辑地会把国际快递业这个既有市场需求又有利润空间的领域由监管对象变为专营对象。快递与邮政之争,说到底是个体制性问题。我国国际快递业要加快发展,必须解决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即加快邮政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三、国外邮政改革与快递业发展的经验

(一)开放市场,是各国邮政改革的发展趋势1、改革管理体制,实现政企分开20世纪80年代初,在邮电分营的基础上,一些国家邮政部门开始引入市场机制。进入90年代以后,各国的改革陆续进入到以明确邮政部门作为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明确政企之间的关系等为主要内容的体制改革阶段。目前,已有90多个国家完成了邮政行业的政企分开,将邮政服务业逐步推向市场,实行企业化经营。2、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向现代邮政的转型在邮政部门企业化后,一些国家通过不同的方式对邮政机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瑞典、新西兰、英国、意大利、印度尼西亚、新加坡、阿根廷等许多国家的邮政部门都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荷兰邮政和德国邮政通过成功发行股票,转变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挪威和希腊等国的邮政则通过出售部分股权、合资等方式引入外部投资者,改变了国有独资的状况,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与此同时,各国邮政通过实行专业化经营、推进机构改革、调整营业网点、大力发展物流业、开展增值服务、拓展国际业务等举措,提高邮政的运营效率,积极向现代邮政转型。3、界定专营范围,进一步开放市场各国邮政对非营利的普遍服务业务和商业性、竞争性的服务业务实行分业经营,对具有公益性质的邮政普遍业务建立相应补偿机制,重新界定邮政专营范围,推动了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据对世界160个国家的统计,2000年各国在邮政市场准入方面完全垄断经营的占4%,实行部分专营的占76%,取消邮政专营、完全开放邮政市场的已占20%。1992年,瑞典成为欧洲国家中第一个废除邮政专营的国家。新西兰于1998年、荷兰于2000年废除了邮政专营。2002年5月,欧盟通过新的邮政服务法令,规定不迟于2007年前,所有欧盟国家必须全面开放邮政市场。日本于2003年4月撤销了邮政的政府机构———日本总务省邮政事业厅,成立了自负盈亏的国有企业“日本邮政公社”;并且通过立法,允许民营企业经营原来属邮政专营的国内平信的递送业务等;2003年10月,日本小泉首相宣布将于2007年实现日本邮政的民营化。

(二)鼓励和扶持快递公司的发展1、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未将快递纳入邮政的专营范围在行业管理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邮政部门没有权力管理快递业,也未将快递纳入邮政的专营范围。许多国家的快递领域不仅向国内企业开放,而且已向国外开放,形成了国内企业与跨国快递公司之间的竞争格局。美国邮政早期曾经试图对快递进行专营,但在长达3年的辩论后,美国于1979确定把超过3美元的或者资费高于普通信件两倍的快递业务排除在邮政专营范围之外。日本《邮局法》规定邮政的专营权仅限于50克以下的平信以及明信片。欧共体早在1985年就做出决定,认为快递不属于邮政部门专营范围。根据世界银行“再造与发展”课题组的研究,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快递市场也都是开放的。2、邮政快递与非邮政快递之间是竞争与合作关系各国邮政快递与非邮政快递之间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但合作也很密切。2001年,美国邮政与FEDEX签定了为期7年的合作协议,共享运输网络。该协议涉及金额70亿美元,它史无前例地将世界规模最大的民营快递承运商与邮政联系在一起。

(三)世界邮政改革效果明显许多国家通过改革给邮政注入了生机活力。如德国邮政出现了四大变化。一是体制转轨,邮政由过去的行政垄断专营转变为股份制和市场化经营。二是机制转型,邮政企业在人员和财务管理方面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和自,自我发展能力增强。三是发展迅速,2000年德国邮政营业收入327.08亿欧元,比上年增长46%;经营利润23.79亿欧元,比上年增长158%;2001年德国邮政的国内业务量为67.1%,境外业务量上升至32.9%;而改革前德国邮政的国外市场几乎等于零。四是实力大增,德国邮政不仅不再需要政府补贴,而且实现了资产增值和税收增长,成为欧洲最大的邮政公司和世界级物流企业。澳大利亚邮政业改革后邮政公司成为全国十佳企业之一,2001年的营业收入和税前利润创历史记录。荷兰、新西兰、法国、加拿大、瑞士等国邮政都引进竞争机制,获得较好成效。

四、改革思路与建议

邮政业与国际快递业同属于服务业,但又是不同门类,从“9•11”事件后,因我国邮政部门对快递企业进入市场具有了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就使邮政体制与国际快递业的发展发生了内在的联系,邮政改革将会成为促进国际快递业发展的新动力。我们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建议:

(一)以政企分开为邮政改革的基本目标根据《决定》的精神、我国“十五”计划《纲要》对服务业的改革要求和各国邮政的改革实践,应当加快改革目前我国邮政存在的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核心任务是实现政企、政资、政事的“三个分开”。邮政行业的管理部门要与现在隶属的邮政企业彻底脱钩,改建成没有自身局部经济利益的独立的社会监管机构。把不承担行政职能的邮政服务机构经过剥离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业务经营机构,由国家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

(二)放宽市场准入,促进国际快递业发展要合理规定邮政服务机构从事邮政专营业务(如邮票发行、一定范围的信函专营等)和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如邮政汇兑、邮政储蓄等)的范围。对从事市场竞争性业务的邮政服务公司,要实行分业经营并与其他非邮政企业实行平等竞争,因此对上述企业应当严格制定不同的管理政策。我国“十五计划”《纲要》指出:“改造提升传统流通业、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体制环境要转变观念,突破体制障碍,打破垄断,放宽市场准入”。要通过邮政改革,构建适应“入世”后中国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新型邮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开放市场,促进国际快递业发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在国际快递市场上,国家制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要对所有的快递企业一视同仁,邮政快递企业不能排挤其他快递经营者,国家及行业组织要依法有效管理国际快递市场。

(三)运用法律推进邮政改革《邮政法》是国家规范管理邮政服务业的大法,要按照这个法律,正确处理邮政与快递的关系。同时,要本着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积极而审慎地研究修改这部法律,坚持立法与改革相一致的原则,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国家通信安全,有效推进邮政改革,使邮政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和建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我国邮政服务业的方针政策法制化。要通过修改《邮政法》强化国家对邮政的普遍服务责任、性质、完整地阐述邮政普遍服务的定义和服务质量标准,明确提供这种服务的多样性、逐步市场化的方向和全社会的监督责任等,以便依法保障我国邮政普遍服务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建立邮政普遍服务的补偿机制国家可以采取减免税费、建立财政专项补贴、邮资调整等多种方式解决邮政普遍服务的亏损,使经营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机构通过获得稳定的补贴,确保我国邮政普遍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家政服务管理专业范文3

关键词:社会工作;社会管理;创新

一、社会工作是现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

社会工作是一种专业化的社会职业,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

在国际上,社会工作(Social Work)指的是专门从事社会服务的职业性的活动,也是一种专业化的职业、专业化的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公共服务)的组织,还是现代社会为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社会工作是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的产物,是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社会工作者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有力推动者。

社会工作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协调社会资源,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安全提供物质、心理支持,维护合法权益,减少社会不平等;二是提供社会服务,满足社会成员的日常需求,促进人的能力发展,改善并增进人们的福祉;三是运用专业技术和方法,帮助有困难人士解决问题,防止因问题激化而可能对社会秩序的冲击,降低社会问题发生的频率和程度;四是参与社区生活过程,组织并强化社区生活,恢复和加强社区与社会基层组织的功能,稳定社会基础;缓解人际关系紧张,防止各种人际冲突或社会冲突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五是通过政策倡导和服务传递,充当国家与个人、政府与社会连接的桥梁,促进制度建设与社会进步。

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及地区数十年社会稳定局面的维系,无不证明了社会工作在社会管理实践方面的有效性。2005年巴黎所爆发的大骚乱,政府曾动用警察部队却无法解决问题,后借助社会工作者的力量才平息了骚乱。这一案例可谓社会工作之社会管理功能有效体现的经典案例。

发展社会工作对于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也具有重要意义。发展社会工作是实现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观念转变的必然要求。社会工作以其专业服务的精神和追求民主、平等与正义的社会理想,影响着现代社会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转变。社会工作平等、尊重、自助的助人理念为建立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模式提供了价值依据。基于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社会管理中社会大众就被视为行为主体和利益相关者,这样,社会管理就会由单一行政机构自上而下的命令变为大众共同参与的民主过程;解决社会问题就不仅仅倾向于行政力量,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系统和权力解决问题,而更多的是通过服务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从而维持社会秩序。

发展社会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保证,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有效途径。传统的政府社会管理手段单一,方式简单,习惯于采取行政手段和强制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往往容易激化矛盾。社会工作发展出一整套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的科学方法和技术,能从不同层面对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进行防御性与治疗性处理,也能影响并改变制度设置和政策导向,防止或减少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因此,许多国家都重视发展社会工作。当前我国的许多新问题、新矛盾,用传统的工作方法已不能完全解决,必须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用社会工作的方法技术化解社会矛盾。

二、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现状

我国发展专业社会工作的政策框架初步形成。为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央有关部门出台了不少政策,地方也探索建立了一系列政策制度。从中央层面看,2010年4月中央颁布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社会工作人才提升为国家六支主体人才队伍之一,确立了社会工作人才在我国人才发展大局中的重要地位。2011年10月,中央18部门和群团组织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2012年3月,中央19部委和群团组织又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意见》和《规划》,是我国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奠定了我国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制度基础。同时,2006年以来,民政部等部门围绕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登记管理、继续教育、岗位开发设置和民办社工服务机构发展等环节出台一系列专项政策。在地方,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相继出台了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目前,我国综合政策与专项政策相衔接、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相配套的专业社会工作政策框架初步形成。

专业社会工作发展迅猛。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专业社会工作已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在我国,专业社会工作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尤其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来,我国专业社会工作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一是专业队伍不断壮大。目前,全国258所高校开设了社会工作本科专业,60所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了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每年毕业学生近2万人。同时,通过职业水平考试,产生了5万多名持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目前,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达20余万人,已成为我国社会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是服务平台不断拓宽。近年来,国家加大了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力度,已开发了6万多个社会工作岗位。其中,在民政类事业单位开发设置了1万多个社会工作岗位;在城乡社区开发设置了4万多个社会工作岗位。此外,指导和鼓励各地加大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育力度,发展了700多家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挥作用提供了重要平台。

三是实践探索不断深入。2007年以来,民政部在全国165个地区和260家单位开展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形成了以上海为代表的政府与社会组合发展模式、以深圳为代表的社会组织运作为主的发展模式以及以江西万载为代表的政府运作为主的发展模式。这些经验模式,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进专业社会工作提供了重要示范与参考。

四是服务成效不断显现。近年来,各地积极引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重点围绕城市融合、灾后恢复重建、新农村建设、劳资关系与医患关系调解等问题,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汶川地震发生后,全国2000多名专业社工迅速赶赴灾区,协助当地政府开展灾民救助、心理疏导、生计发展以及社会支持体系建构等工作;广东东莞专业社工积极介入城市流动人口服务,协助广大“新莞人”尽快融入当地社区,实现户籍人口与外地人口的和谐共处。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在优化社会服务、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建设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但仍然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作为一种专业和职业还没有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了解和充分认识;二是现有社会工作存在着行政化倾向明显而专业化不足的特征;三是政府购买服务不够,从事社会工作的民间组织发育不健全;四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缺乏。

三、加快中国特色专业社会工作发展步伐

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发展专业社会工作、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以人才培养为基础,以人才使用和平台建设为重点,以专业服务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建设为保障,加大专业社会工作发展力度,为创新社会管理提供重要支撑。

健全体制机制,逐步形成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强大合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具有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和高度分散的特点。要按照《意见》要求,遵照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加快建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和组织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格局。

加强教育培训,加快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是推动专业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的基础。进一步完善社会工作专业教育体系,改进教育培养模式,扩大教育培养规模,提高教育培养质量,不断扩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增量。抓紧健全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制度,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通过大规模的专业培训、在职学习、实践训练等方式,对现有社会服务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开展专业服务、进行专业管理、搞好专业督导的能力和水平,逐步使他们成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加强平台建设,进一步拓宽专业社会工作发挥作用的空间。积极推动城乡社区设置专业社会工作岗位、社区工作人员提升专业社会工作水平,使社区成为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重要平台。加大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岗位开发力度,对以社会工作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将专业社会工作岗位确定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对以社会工作服务为辅的事业单位,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求,合理设定专业社会工作岗位。加快建立一批覆盖各主要服务领域、专业服务能力强、管理科学规范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不断拓展专业社会工作发挥作用的载体和平台。

加强专业服务,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当前,应针对我国社会建设与管理的薄弱环节与紧迫需求,重点强化五个方面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即强化城市流动人口服务、强化老年群体服务、强化农村留守人员服务、强化特殊人群服务、强化受灾群众服务。同时,做好其他社会成员的专业服务,使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覆盖到所有有需要的个体、家庭和群体,不断增强社会服务与管理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求是,2011.5

[3]张海东.社会质量理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家政服务管理专业范文4

贵州省邮政条例修正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设施建设、邮政服务与保障、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海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邮政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邮政设施、快递园区布局和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促进邮政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的义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六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邮件和汇款。

第七条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件安全和通信畅通的行为。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九条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按照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组织制定邮政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邮政设施建设。

第十条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统一规划、同步建设配套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城乡规划部门在组织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邮政管理部门意见,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设置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不予通过。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配套建设邮政普遍服务网点。

按照批准的规划修建的邮政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

建设城镇居民楼,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信报箱,并进行验收。信报箱的验收资料,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所在地市、州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已建成使用的城镇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产权人可以补设和明确方便投递的接收邮件场所。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邮件、快件投递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在农村地区设置村邮站。村邮站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与农村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共建。未设置村邮站的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明确接收邮件的场所。

第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邮政服务网点或者其他邮政设施,应当事先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将邮政设施原址新建或者迁至方便群众用邮的地方另建,所需费用由拆除人承担。

第十四条 城乡单位、住宅区、街道、村落的地址牌,应当标明所在地的邮政编码。地名地址发生变更的,地名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公示资费标准和服务标准等服务内容。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发生服务阻断时,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企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所在地邮政服务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网点,并按照国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网点。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应当符合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对省内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未作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邮政营业网点每周营业时间不得少于五天且逢赶集日应当营业。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汇款通知单送达收款人;收款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兑付要求的,应当及时足额兑付。

第十九条 单位收发人员、邮件代收点和村民委员会指定的邮件代收人接收邮政企业投交的邮件时,应当当场核对,并对所接收的邮件负有保护、及时传递和保密的义务,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撕揭邮票;对接收的给据邮件应当签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收发人员对无法转交或者误收的邮件,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由邮政企业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新设立的单位需要邮政服务的,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为其办理投递登记手续。对具备邮件投递条件的,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办理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开始提供投递服务;对不具备投递条件的,可以协商邮件投递地址。

单位用户更改名称、变更地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或者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国家规定时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期限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人,查询人要求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的,应当出具。

邮政企业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填写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使用的信封、明信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邮政行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贪污、侵占、挪用用户款项;

(二)故意延误寄递邮件;

(三)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四)擅自中止提供邮政服务;

(五)强迫用户使用邮政业务;

(六)拒绝用户使用有效邮资凭证交寄邮件;

(七)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车辆、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专用品;

(八)违法泄漏或者向他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九)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

(十)擅自变更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意见箱(簿),公布服务质量监督电话,接受用户对邮政服务质量的监督。对于用户的投诉、举报和批评意见,应当在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处理。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规范,诚信文明服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第二十六条 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所列的邮政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用地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城市居民社区、乡镇、村的邮政服务机构设置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机场、车站、城市街道、广场、公园、高等院校等公共场所按照城市规划设置邮筒、邮政报刊亭等邮政公共服务设施。

邮筒和占地5平方米以内的邮政报刊亭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九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运邮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桥梁时,减缴车辆通行费。

邮政企业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运邮车辆无需办理道路运输营运证。

第三十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通行。

邮政企业的运邮专用车辆运递邮件和快递企业快件运输专用车辆运递快件时,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停车。

第三十一条 邮政企业可以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办理本企业所属各营业网点的注册登记、变更、年检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机场、码头、较大的车站应当为邮政企业提供装卸、转运邮件作业场所和邮政车辆出入通道,其专用场所、通道基建费用由邮政企业承担。

第五章 快递业务

第三十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或者省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

省邮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时,应当征求同级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培养高素质人才,采用先进技术,利用优势交通运输资源,促进企业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和发展。

已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或者本省邮政管理部门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本省设立、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提供快递服务。如确需临时歇业的,应当提前7日向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在营业场所及有关媒体上公告,并及时妥善处置未处理的快件。

第三十六条 快递企业提供的详情单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影响用户权益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分支机构提供报关数据。

第三十八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第六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十项、第二十四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四十条 快递企业快件运输专用车辆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邮政管理部门制发的快件运输专用车辆标志牌。

封闭式的小型货车或者小型客车作为快递企业快件运输专用车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运递快件时,可以通过城市限行路段。

快件运输专用车辆不得用于运递快件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十一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使用快递服务的信息安全。

第四十二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住宅区、较大的商业区、旅游景区等通过设置快件集中服务点、自助服务终端等形式,为快件收寄和投递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建立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诚信记录档案,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有关服务、经营情况,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如实报告。

第四十四条 信封、明信片、邮包封装盒和信报箱等邮政用品用具,应当依照国家标准或者邮政行业标准生产,并经省邮政管理部门监制。

邮政和快递企业不得向用户销售未经邮政管理部门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

第四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集邮票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交寄、夹寄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物品;

(二)未经批准仿印邮票图案;

(三)伪造、变造邮资凭证;

(四)擅自使用邮政专用名称,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专用工具、专用品,伪造或者冒用快递专用车辆标志牌;

(五)损毁或者擅自迁移邮筒、邮政报刊亭、信报箱、邮政编码牌等邮政设施,擅自开启和封闭邮筒、信报箱;

(六)非法检查、截留邮件或者非法拦截、检查、扣留运邮车辆,妨碍邮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七)向邮筒、信报箱内投掷杂物、污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有关寄递业务和服务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健全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服务质量用户申诉制度和举报查处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对邮政、快递企业涉嫌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用户利益和邮政市场秩序。

第四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条例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条例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条例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职责,持证上岗,公正执法;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部门或者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城镇居民楼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进行居民楼信报箱竣工验收,或者未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备信报箱竣工验收资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邮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其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九项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邮政企业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企业在申请办理经营快递业务许可、备案、变更等手续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经营许可。

第五十五条 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条 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职责,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11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邮政条例》同时废止。

邮政局主要职责(一)拟订邮政行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提出深化邮政体制改革和促进邮政与交通运输统筹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邮政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二)承担邮政监管责任。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推进建立和完善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保障机制,提出邮政行业服务价格政策和基本邮政业务价格建议,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维护信件寄递业务专营权,依法监管邮政市场。

(四)负责监督检查机要通信工作,保障机要通信安全。

(五)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六)负责邮政行业统计、经济运行分析及信息服务,依法监督邮政行业服务质量。

(七)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负责审定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年度计划。

(八)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邮政组织,处理政府间邮政事务,拟订邮政对外合作与交流政策并组织实施,处理邮政外事工作,按照规定管理涉及港澳台邮政工作。

家政服务管理专业范文5

(湖南工程学院管理学院,湖南湘潭,411104)

[摘要] 建立科学完善的创业服务体系是推进管理类专业创业教育实践拓展、提高学生创业成功率的必然选择。高校管理类专业创业服务体系构建应遵循“常态化、专业化、协同化”的思路,从打造创业孵化基地、创办综合服务网站、建立创业服务中心、组建专家服务团队、加大宣传推介力度等方面构建高校管理类专业创业服务体系。籍此影响学生创业活动,进而影响学生的就业与择业的选择,影响学生的职业选择及未来发展。

[

关键词] 管理类专业;创业服务体系;构建思路;构建途径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93X(2014)04?0060?03

[收稿日期] 2014-03-18;[修回日期] 2014-05-19

[基金项目] 湖南省普通高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高校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设的研究与实践”(湘教通〔2011〕315 号);湖南工程学院教学改革项目“创业教育融入管理类专业教育的研究与实践”(校教字〔2012〕43 号)

[作者简介] 易伟义(1956-),男,湖南攸县人,湖南工程学院管理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创业与创新管理;余博(1976-),男,河南南阳人,湖南工程学院管理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创业与创新管理.

近年来,高校管理类专业积极推进创业教育,并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创业指导和帮助,这对提升管理类专业学生的创业素质和能力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面对越来越多的学生创业的情况,如何为创业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创业服务,帮助学生实现创业的成功,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对高校管理类专业而言,通过建立科学完善的创业服务体系,为学生创业“保驾护航”,是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创业教育与创业实践的必然选择。

一、高校管理类专业创业服务体系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一)建立科学完善的创业服务体系是推进管理类专业创业教育实践拓展的必然选择

对管理类专业而言,创业教育的开展、创业实践的尝试都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创业意识、素质和能力。但如何通过创业意识的培育、创业技能的提升促使学生走向创业之路,并在学生创业的过程中给予全方位的服务和指导,就对建立创业教育服务体系提出了要求。事实上,建立科学完善的创业教育服务体系能够为学生从事创业活动提供切实的支持,有利于学生在创业实践中获得专业性指导。这种支持和指导对于管理类专业深入推进创业教育、创新和拓展创业实践的模式和方式,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二)建立科学完善的创业服务体系是提升管理类专业学生创业成功率的必然要求

创业教育的开展使越来越多的管理类专业学生开始创业的探索和实践,但创业不是“纸上谈兵”,需要遵循创业的程序和步骤,需要聚集和整合相关的创业资源,需要将理想化的创业计划落实为具体的创业项目和创业实施。而学生缺乏相应的创业经验和创业历练,如何推进创业,如何规避创业的风险,都需要专业人员给予及时有效的服务和指导。建立创业服务体系,有助于帮助学生积极应对创业困惑,及时解决创业难题,正确实施创业决策,科学进行创业企业管理。科学完善的创业服务体系的建立,不仅能够让学生树立创业的自信心,更重要的是能够提升学生创业的成功率[1]。

二、高校管理类专业创业服务体系构建的思路探讨

创业服务体系的建立关键是能够为管理类专业学生提供实时、有效的创业服务,为学生提供及时的创业指导,帮助学生解决创业难题,推动创业企业发展。为此,本文认为高校管理类专业创业服务体系构建应遵循“常态化、专业化、协同化”的思路。

(一)创业服务常态化

创业服务常态化就是让创业服务成为一种经常性、平常性的活动,创业学生可以突破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及时获取或接受到期望的创业辅导和创业支持。对创业学生来说,创业服务常态化意味着创业活动随时可以得到预期的指导,创业过程中的难题能够得到及时指点,创业已不仅仅是个体行动,而是有强大体系支持力的协同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学生的创业热情和创业自信心会被更大程度地激发,创业成功的概率也将大大提高。对高校管理类专业来说,创业服务常态化需要高校充分认识创业服务的重要性,愿意在平台建设、机构设置、人员落实等方面积极投入,并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和激励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创业服务成为高校管理类专业创业教育的自然延伸,创业扶植成为高校管理类专业鼓励学生创业的明确目标和行动指南。

(二)创业服务专业化

创业服务专业化就是让有专业背景及实践经验的专家为学生创业提供专业辅导和专业指导。服务专业化意味着创业不同环节、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专业问题都可以得到相关领域专家的指导和帮助,意味着创业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不仅要考虑到创业涉及的各个环节,还要考虑到创业企业的不同类型及创业问题的不同性质。如创业企业设立、审批方面的问题由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专家给予指导、融资方面的问题应由银行或财务方面的专家给予指导、发展战略的问题由战略管理方面的专家给予指导,等等。专业化的创业服务有助于提高创业服务的针对性,学生可以根据创业过程的服务需求,寻求相应专家的指导和帮助。对高校来说,可以按照专业背景的不同,组建多样化的专家服务团队,打造专业领域宽、覆盖面广的创业服务网络或创业服务平台。

(三)创业服务协同化

创业服务协同化就是让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创业服务能够有效整合、协同运作。对学生创业活动来说,一些问题可能属于某一专业领域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特定专业领域的创业服务和指导。但也有一些问题并非涉及到单一的专业领域,而是涉及到很多方面。比如,创业企业的盈利状况不理想,这一问题可能不仅仅涉及到成本控制问题,可能还涉及到市场营销问题、管理机制问题等其他方面,对问题的准确查找和正确辨析,可能需要专家团队的集体诊断。在这种情况下,建立能够融合多领域专家的创新服务机构或创新服务平台,并使诸多相对独立的创新服务机构或创新服务平台能够协同运作,共同发挥有效作用,直接关系到创业服务的效果和效率[2]。

三、高校管理类专业创业服务体系构建的途径

本文认为,高校管理类专业创业服务体系的建立可以从基地打造、平台建设、机构设置、专家培育、宣传推介等方面入手,为学生创业企业的组建、运行及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支持。具体来说,包括如下方面:

(一)打造创业孵化基地

创业孵化基地的打造是开启学生创业之路的基础,目前很多高校都积极探索在校内打造创业孵化基地,为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并依靠创业孵化基地招募创业扶持基金,为学生提供切实有效的创业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并非仅仅是一个孵化创业企业的“场所”,更重要的是其具有导向、筛选、扶持等内在功能。导向功能即创业孵化基地能够为高校管理类专业学生提供方向引导和行动引导。筛选功能即创业孵化基地能够在众多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评价、扶持基金投放选择等过程中,实现对有价值创业项目的优先选择和优先支持。扶持功能即创业孵化基地能够在落实创业场地、招募创业基金、项目审批与优惠政策落实方面为创业项目提供实际支持。对高校来说,创业孵化基地的打造应同时重视软硬件建设[3],并且要突破高校自身的局限性,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的有效支持。这就要求高校一方面积极重视创业基地的办公场所、启动基金等硬件建设,另一方面重视基地运行管理、项目科学筛选、完善激励机制等软件建设。同时,高校创业孵化基地的建立与建设要设法取得当地劳动就业局、地方政府团委等的支持,并与当地企业广泛联络,争取设立创业公益基金、创业扶持基金,为学生创业活动提供切实支持。

(二)创办综合服务网站

综合创业服务网站能够全面整合与创业有关的政策、法规、步骤、程序、市场信息、创业动态、成功案例等内容,使学生能够在网络上掌握创业知识和信息,激发自己的创业构思,修正自己的创业行动。同时,创业服务网站应具有互动功能,即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的疑惑、疑问、困难和问题等,都可以通过网络留言、在线咨询等方式,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和有关专家,或者通过在线网络讨论,集思广益,听取他人的意见和建议。对高校管理类专业来说,综合创业服务网站的建立可以采取联合共建或资源共享的方式,通过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使之由初期创业引导功能不断向后续创业服务功能逐渐转换,成为学生创业服务的网络阵地。综合创业服务网站在创业政策、创业法规、创业程序等信息共享上可以采取开放性的形式,但在个性化指导、创业跟踪服务等方面应该主要面向校内学生创业团队,做到服务对象明确化、服务方式公开化、服务内容明晰化,真正实现对学生创业活动的适时指导、集中指导及多对一指导。

(三)建立创业服务中心

创业服务中心作为常设性的校内创业服务机构,对探索和构建全方位的创业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学生创业活动或创业尝试往往具有对政策法规理解不够全面、对创业程序步骤了解不多、项目投资小、抗风险能力低等特点,所以高校内的创业服务中心必须深入研究学生创业的特点,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设计组织架构,推出相应的服务内容。对管理类专业而言,创业服务中心一方面应具有创业服务的一般功能,能够实现从创业培训、创业咨询到创业引导、创业帮扶、创业指导的功能。另一方面,创业服务中心应能够针对管理类专业学生的创业特点,实施有针对性的创业服务,如侧重于创意挖掘、市场推广、宣传推介等内容,侧重于争取优惠政策、优选创业方式、科学设计管理运作模式等方面。在具体的创业服务中心的组织架构设计过程中,可根据学生创业的规模、数量、层次、涉及行业、企业类型、服务需求等具体情况,逐渐完善创业服务中心的内部机构、不断丰富创业服务的内容和层次,形成与学生创业活动相适应的创业服务组织。同时,为做好创业服务、提升创业服务效果,学校内部的创业服务中心必须与当地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劳动就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团委及社会上的有关企业、公益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以充分利用政府优惠政策和广泛利用社会资源。

(四)组建专家服务团队

专家服务团队是创业服务的具体执行者,服务团队的专业水平决定着创业服务的效果和质量。对高校管理类专业而言,高水平的专家服务团队组建一方面可从具有创业经历或管理实践的专业教师中筛选,另一方面可从政府或企业聘请行政管理、法律、财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形成来源领域多样化、知识水平专业化的创业服务团队[4]。专家服务团队的服务质量还取决于知否有有效的激励机制,因此,如何使专家团队愿意为学生创业团队提供帮助、愿意毫无保留为学生创业提供咨询、策划、诊断等方面的服务,需要积极研究和不断探索。因为,一般情况下,为学生创业提供服务并不能得到合理的物质报酬,必须探索更为灵活多样的激励机制,比如聘请专家为创业服务中心的导师或创业企业的顾问、为他们发放聘任证书、在网络媒体上予以报道等,让创业服务专家得到更多的荣誉上或精神上的回报。此外,鉴于创业服务专家的来源多样化及时间安排难以统一化,应探索现场指导与远程指导相结合、到校指导与上门咨询相结合、定期指导与不定期指导相结合等多种形式,有效发挥创业专家服务团队的作用。

(五)加大宣传推介力度

对学生创业活动的专业性指导和服务固然重要,但宣传推介创业典型及其创业企业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视。因为对大部分学生创业来说,并不能通过创业获得很多经济回报或很大成功,但这种积极的创业探索及创业尝试仍然值得肯定和赞赏。在学校媒体或地方媒体上,宣传推介创业典型及他们的创业事迹,一方面能够扩大学生创业的知名度,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助推这些小微企业成长壮大,另一方面通过广泛的宣传活动能够激发更多同学加入到创业的队伍中,形成创业探索的热潮。当然,宣传推介必须体现对创业活动的正确引导,应避免过度宣扬、过分宣传,防止出现为创业而荒废学业的现象;引导学生更多关注适合自身特点的创业活动,从事低成本、低风险以及以创意创业、智力创业为主的创业活动。事实上,创业活动代表着开拓创新精神与专业知识的结合,即便这些学生未来通过就业走向其他工作岗位,这些创业尝试及创业实践也能够让他们具有更丰富的专业实践,具备更强的岗位竞争力。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宣传推介已经突破了学生创业活动本身。

四、结语

越来越多的管理类专业学生积极参与创业实践,对高校构建科学完善的创业指导和服务体系提出了客观要求。形成创业服务的有效方式和科学模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需要高校管理类专业不断探索和积极尝试。无论如何,学生创业过程中的心理辅导、发展引导和专业指导,都需要高校管理类专业主动参与。高校创业服务水平和创业服务层次的提升,将通过影响学生创业活动,进而影响学生的就业与择业的选择,影响学生的职业选择及未来发展。

参考文献:

[1] 翟春,宋成.构建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 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率[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3(7):174-176.

[2] 王博.如何提升高校对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的实效性[J].现代交际,2013(2):202-203.

[3] 范海昌.完善河北省高校创业服务体系对策研究[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0(3):116-119.

家政服务管理专业范文6

关键词:政务外网 业务专网 互联互通 信息共享 电子政务

国家政务外网(CEGN)是按照“中办发[2002]17号文件”规定建设的中国电子政务重要基础设施。国家政务外网是政府的业务专网,主要承载政务部门不需要在内网上运行的业务和政务部门面向社会的专业,与政务内网物理隔离,与互联网逻辑隔离,为政务部门的业务系统提供网络、信息、安全等支撑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政务信息服务。

国家政务外网由中央政务外网和地方政务外网组成,主要服务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和检察院等部门,为各部门的业务应用提供网络承载服务,支持业务网络的互联互通,支持跨地区、跨部门的业务应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满足各级政务部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需要。

一、国家政务外网建设背景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中国政府信息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各部门以需求为导向,建设了一批管理信息系统,构建了不同规模的网络体系。但是,由于各部门各自建设自己的专网,形成了“上面千根针,下面万条线”的局面,在网络建设上盲目投资和重复投资多有发生,存在网络利用水平低、安全隐患大、互联互通少等诸多问题。

基于此,2002年出台了《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要“建设和整合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构成,两网之间物理隔离,政务外网与互联网之间逻辑隔离”,并明确提出建设国家政务外网。

从2002年底开始,国家信息中心就开始积极筹划国家政务外网的立项和申请工作,做了大量细致的调查和预研工作。历经两年多认真准备,2004年9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政务外网(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高技[2004]2135号)文件,正式批复项目立项,明确了外网一期工程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随后,又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政务外网进入了正式建设阶段。

国家政务外网项目从2005年开始了一系列招投标工作,截至2006年底,网络系统的主体工程基本完成,并于2007年通过了初步验收,初步具备了承载部门业务应用系统的能力。

二、国家政务外网主要建设目标和任务

国家政务外网总体目标是依托统一的国家公用通信传输网络,整合建设政务外网,通过覆盖全国各级政务部门的网络平台和服务体系,支持电子政务业务系统的运行,支持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资源共享,支持电子政务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促进政府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政务外网的建设分期、分阶段进行。一期工程主要依托统一的国家公用通信传输网络,连接部分部(委、局、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节点,初步建成安全可靠、具备承载运行有关部门业务系统能力的国家政务外网(参见图1),并探索有关网络建设、管理、维护与服务的经验,为下一阶段国家政务外网的建设和完善奠定基础。

具体建设内容如下:

制订政务外网总体规划,开展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的编制工作;

依托统一的国家电子政务传输网络,构建政务外网网络平台,并实现16个国务院部(委、局、署)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与政务外网的连接;

建设政务外网网管中心和政务外网网站,初步形成政务外网服务体系,保障政务外网正常运行;

初步构建政务外网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建设政务外网中央数据交换中心原型,满足第一阶段部分部委信息资源分类与交换等服务;

建设政务外网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实现与互联网可控的逻辑隔离;

建设政务外网顶层认证中心(根CA)、运营CA、密钥管理中心(KMC),以及两个部委证书审核注册中心(RA),为承载的业务系统提供信任服务。

三、政务外网的功能结构

国家政务外网是架构在基础传输网络之上的IP网络,是能够支持数据、语音、视频应用的多业务网络,初期建设以数据传输为主,其功能结构如图2所示。

国家政务外网的建设,可以用四个统一来概括,即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整合构建“统一的网络平台、统一的应用支撑平台、统一的安全保障体系和统一的服务体系”。

⒈网络平台

主要是利用基础传输网络资源,构建互联互通的网络共享环境,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政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主要包括:

政务外网广域骨干网:构建政务外网宽带骨干网,实现中央与32个省级单位的互联;

中央城域网:组建中央城域网,实现中央政府各部门的互联,支持相关政府部门的专网接入;

省市政务外网:按照统一标准规范,由各地根据需要逐步推进。

国家政务外网可为有特殊需要的用户或业务提供专用的虚拟专网服务。各政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构建本部门纵向虚拟专网或者横向虚拟专网,不同政务部门也可以根据不同业务的需要,构建相关业务的虚拟专网。

国家政务外网能为出差用户或暂时未接入政务外网的用户,提供通过互联网安全接入政务外网或本部门业务专网的服务。

国家政务外网提供基础网络服务,如IP地址注册与分配、域名注册与分配、域名解析、安全电子邮件等服务。

⒉应用支撑平台

国家政务外网建设政务外网数据中心,为政务信息资源的登记、备案和跨部门跨地区的交换提供服务,为有需求的部门和地区提供数据备份和托管服务;

逐步建设统一的政务外网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建立数据交换与共享机制,实现国家政务信息资源和国家基础信息资源的目录服务,包括政务外网自身的目录、国家政府部门黄页、Web服务的目录等;

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分类标准、登记制度和交换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的信息采集、登记、处理、交换、利用和平台;

建设面向政务工作人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内容管理为基础的政务外网网站。

⒊安全保障体系

政务外网的安全保障体系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包括网络防护与隔离系统、数据认证与加密传输系统(第三层VPN)、防病毒系统等;

网络信任体系,包括PKI/CA系统、权限管理系统和认证授权审计系统;

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建设中央和省两级安全管理中心(SOC);制订《国家政务外网安全标准指南》,用于指导贯彻执行国家已有安全法规标准,同时制订符合政务外网自身特点和要求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⒋外网服务体系

建设政务外网管理中心,建设32个省级接入网的政务外网管理中心(二级网管),负责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形成统一的政务外网服务体系,保障外网稳定可靠地运行,提供优质服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网络管理:负责各级外网的管理,包括网络信息服务和网络运行服务,分别由网络信息服务中心(NIC)和网络运行管理中心(NOC)承担相关的服务工作;

信息交换:提供政务信息资源和国家基础信息资源的注册登记、信息、交换和共享服务,为有需求的部门和地方提供数据备份和主机托管服务,制定相应的应急恢复策略和方案;

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实施政务外网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提供病毒防护、安全认证、安全评估、安全监控和应急响应等服务;

客户服务:通过整合资源,组建队伍和建设呼叫中心、政务外网网站等,方便快捷地响应各部门和各地方业务应用的需求,处理客户投诉,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四、政务外网的服务对象

国家政务外网既要作为我国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内部的、公用的信息交换平台,又要作为政府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各种服务的窗口。因此,国家政务外网将服务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所有部门(参见图3)。

具体而言,国家政务外网分为中央级(一级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二级网)、地(市)级(三级网)和县级四个层次。中央级联接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省、地、县三级分别联接相应层级的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委办厅局等。

显然,国家政务外网的建设不可能一次到位,而必须根据需求和效益的原则分期分批地逐步建设、逐步联网。对于地市以下地方政务外网建设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采用互联网资源承载政务外网业务应用的途径。

五、政务外网的主要技术特点

⒈基于基础传输网的政务部门公用的高速可靠IP网络

国家政务外网通过租用电信运营商的基础传输线路,采取IPv4技术构建。在北京,租用裸光纤和MSTP线路,组建了中央城域网;广域网则利用IP over SDH技术构建,采用双星结构连接全国32个省级(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位,国家政务外网建有统一的互联网出口。

⒉采取强逻辑隔离技术与互联网进行隔离,形成2+N的业务模式

国家政务外网采取VPN技术手段,建设互联网接入区,隔离互联网与政务外网的数据包,保证政务外网的信息安全。将互联网业务进行封装,确保互联网业务在专用的VPN通道内进行传输。对于需要与互联网连接的为公众服务的业务,通过逻辑隔离等安全防范措施实现与互联网的可控连接。互联网接入区采取了综合的安全防护措施,采用防火墙系统、入侵防御系统和网络防病毒系统,对互联网接入业务提供一定的安全防护。

通过VPN技术,将外网划分为三种业务区域,即公用业务区、互联网接入区和部委专网业务区,三个区域之间路由不可达,并根据不同的区域制定不同的安全策略进行保护,形成了“2+N”的业务模式。

⒊采用互联网注册地址作为网络互联与共享地址

国家政务外网需要统一规划IP地址,确保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由于国家政务外网与互联网逻辑隔离,换言之,一套用户终端,可以采取一定的技术和安全手段,同时访问政务外网和互联网。这在技术上就要求目标地址必须唯一。因此,政务外网必须采用正式注册地址,确保地址的唯一性。

为此,国家政务外网通过CNNIC向互联网管理机构申请了64B的注册IP地址,在分配上,采用注册IP地址和私有地址两类地址双轨制编址方案,政务外网管理中心负责注册地址的申请、分配与管理。注册地址主要用于解决外网公用平台内的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满足骨干层和接入层的网络设备互联地址和管理地址之用;满足各部委、省市连接政务外网的出口转换;满足各部委、省市连入政务外网信息交换服务器的使用;满足有特殊使用需求的部分用户终端。私有地址通过地址翻译(NAT)或其他方法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了有效提高政务外网注册地址资源的利用效率,国家政务外网注册地址遵循按需原则。

⒋与技术体系各异的各省政务网络安全对接,支持网络统一调度和分级管理

国家政务外网由中央政务外网和地方政务外网共同组成。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已经具备一定基础。随着国家电子政务建设主要任务的确定,各级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推进当地政务网络的建设。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情况各异,因而地方政务外网的建设情况差异较大,北京、上海、黑龙江、江西、广东、安徽、浙江等地已经率先建成了电子政务省域网、城域网,覆盖范围较为全面,而部分省市的政务外网尚处在规划期和积极建设期。

由于许多省级网的建设先于国家政务外网建设,建设模式和技术路线各异,呈现了多样性和复杂性。因此,要求国家政务外网与各省政务外网对接时,要综合采取多种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互联互通。

⒌全网支持MPLS VPN技术,支持与多种VPN对接,支持移动办公

利用一套覆盖全国的政务外网物理平台,灵活地提供政务外网虚拟专网,构建各部门相对独立的VPN网络,满足各部门独立建网的需要。政务外网虚拟专网以政务外网为其数据流之载体,具备与专网(Private Network - VPN)相似性能的、可安全进行数据包传送的能力,安全和隐私都可以得到相当程度的保护。其主要技术路线是采用政务外网接入路由器上的专用VPN业务端口,形成安全的信息传输通道,与各省不同形式的VPN(如MPLS VPN,GRE Tunnel,VLAN、IPSec VPN、SSL VPN)对接,满足部委或相关业务端到端的需要。如果用户需要更加安全的、内部的网络通道,则需要在VPN两端增加加密机,形成SVPN(安全的VPN)。VPN内的IP地址、域名、网管和安全将由VPN用户自行规划和管理。

国家政务外网设有互联网VPN网关,并提供CA认证服务。可信用户只要能够接入互联网,就可以使用政务外网证书,通过VPN拨号的方式,构建互联网隧道,接入政务外网,甚至可以根据用户身份识别,接入其专用VPN中。

⒍提供公用的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和统一的信息交换平台

网络基础设施是电子政务的物质基础,信息资源是电子政务的内容基础,更好地利用和共享信息资源,是政务外网建设面临的核心问题之一。

国家政务外网遵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标准,采用成熟的软件产品和工具,建立了政务外网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包括目录服务支撑平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框架及相关元数据库、数据库和目录应用子系统,以逐步提供信息资源目录及其平台支撑服务。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依照数据交换节点分级控制的原则,建设了数据交换原型系统和统一的交换服务中心。在相应节点建立交换子系统后,可提供对部门节点数据资源的交换服务,实现基于信息服务与服务注册的非定向共享交换。针对跨部门跨地区不同的交换应用需求,可采用点对点、点对多点、多点对点等多种数据交换模式,提供点对多点的广播交换、多点对点集中交换,以及数据发送、数据接收、交换服务、数据交换中心的管理服务等功能。

⒎采取综合安全措施和策略,保证网络运行安全可靠

国家政务外网作为主要面向政务部门服务的公用网络,自身的安全性至关重要,是其区别于互联网,能够为政务部门提供安全网络传输的关键要素。政务外网平台将传输和存储大量内部数据或敏感数据,在传输和存储的过程中也需要严格保护。因此在国家政务外网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安全与应用并重”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合理投入、与时俱进、确保安全”,一方面制定相应的安全策略,在网络总体架构、IP地址设计、网络互联与接入等环节重视安全体系建设,构建安全防护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安全管理平台;另一方面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证政务网络平台安全可靠,进一步提升国家政务外网的安全服务能力。

根据《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7]861号)文件要求,政务外网开展了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根据政务外网作为基础网络平台的特性,以及其接入系统的不同业务类型和不同的业务边界,确定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定级对象,分别定级,分级保护。

⒏主要传输非信息,支持政务部门业务系统运行

国家政务外网主要满足各级政务部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需要,主要传输和存储非信息。

国家政务外网作为政务部门公用的基础网络,可以承载运行一些共性、重点和跨部门的应用系统,突出重点,满足共性需求,减少重复建设,如公文流转和网上办公系统、政务电子邮件系统等,以及提供视频会议、IP电话、电子邮件等其他公共网络服务。

六、项目建设成效

根据国家政务外网初步设计的任务要求,一期工程第一阶段接入16个中央部门单位。随着工程的稳步推进,特别是2007年9月,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数据库以及国务院国家应急平台体系,都要求利用政务外网构建其基础网络传输环境,使得接入部门数量大幅度增加。国务院应急平台要求接入国务院应急办、公安部、外交部等24个中央部门;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数据库要求接入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等10个部门13个节点。包括先期已经完成的国家监察部、人事部、农业部等单位,到2008年6月底,中央城域网预计接入单位将达到45个。接入单位数量增长较快,政务外网应用初见成效。

⒈支撑了国务院应急平台试点

在2008年初全国军民抗击冰雪紧急救灾的战役中,政务外网积极配合国务院应急办,及时开展国家应急平台体系的相关网络接入工作。横向连接了国务院应急办、公安部、外交部等24个部委,纵向连接了北京、上海等3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的应急机构。目前,国务院应急办正在利用政务外网进行非视频、图像、语音、数据传输业务和应急卫星通信试验。

⒉支撑了监察部业务应用

2006年底,监察部纠风网站系统在政务外网上正式开通。该系统利用政务外网进行了系统纵向业务和横向业务的联系与处理,利用政务外网互联网出口向公众提供了投诉和反馈服务,以及利用政务外网的CA和VPN网关为还未接入政务外网的单位提供访问业务系统的认证服务等。将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纠风工作相结合,拓宽纠风工作的渠道,在网上受理和办理群众举报、投诉、咨询和建议,为纠风业务开辟了安全的服务通道。

⒊计划承载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库

政务外网作为国家重要基础数据库的网络承载平台,其目标是将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库数据主中心、土地和矿产资源数据分中心等13个数据中心节点接入政务外网,实现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等10个部门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信息的共享和数据交换,并向其他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服务。根据业务需求,划分为不同的业务域,即对外服务区(DMZ)和数据加工与存储区。对外服务区主要进行数据,数据加工与存储区则利用政务外网,构建内部安全可靠的虚拟专用网络来实现。

⒋支撑了文化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文化部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建设的中国优秀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利用政务外网实现与各省的高速互联、双向传输,提高文化共享工程的资源传输与服务水平,并计划逐步延伸到地、县。文化共享工程对带宽需求较高,每年传输到各省的数据量约30TB。

⒌利用政务外网开展金审工程审计专网应用试点

利用中央和省政务外网,构建国家、省、地、县四级审计专网。在浙江、天津、湖北进行试点,已经成功打通了纵向VPN,实现了跨网、跨域、跨不同厂商硬件设备的VPN互连。

⒍其他业务

政务外网还支持了许多部委和地方的相关业务,如国务院扶贫办业务、中央机构编制办业务、由地方发起的湘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交换和共享系统等。

随着政府职能不断转变,为民服务意识不断深化,公共服务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可以预期,政务外网在推动政府业务应用方面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简介:

刘增明,男,汉族,1973年生,山东人,高级工程师,国家信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部处长,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工程办技术组组长;研究方向:电子政务、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