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范例6篇

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

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范文1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政策性,商业性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际通行的贸易促进手段,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二战以后,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全球化进程的逐渐加快,出口信用保险也获得了巨大的发展,许多国家先后以不同的模式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出口信用保险体制。迄今为止,全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已占世界贸易总量的10%以上。

由于出口信用保险具有强烈的政策性色彩,其经营模式也受到完成政策性职能这一要求的影响。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历史演变及其最新经营模式进行分析和比较,对于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体制,更好地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配合国家经济、金融、产业、外交政策方面的重要作用,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一、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演化

从历史上看,出口信用保险经历了纯商业性、纯政策性、政策性与商业性并存的发展过程。出口信用保险最初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发起的,但因其高风险的特征和复杂的经济属性而未得到大规模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争加剧了出口的风险程度,商业性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同时,欧洲各主要国家的政府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是扩张贸易、复苏经济、提高就业的有力工具,开始由官方经营出口信用保险并使其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后,其他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陆续效仿。上世纪90年代以前,出口信用保险在各个国家一直作为政策性业务由国家专营。之后,随着国际政治趋于稳定、经济快速发展和欧洲一体化的进展,欧洲几家规模较大的公司认为一部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已有利可图,遂使其中的可盈利业务逐步剥离出来,在欧盟国家逐渐形成了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与商业性保险共存的局面。

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国际上主要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形成了以下五种运作模式。

1.政府设立特别的机构或部门经办出口信用保险。如澳大利亚出口融资与保险公司(efic)、挪威出口信用担保局(giek)、日本通产省贸易局进出口保险课等。

2.政府成立全资公司。如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edc)、捷克出口担保和保险公司(egap)、芬兰担保委员会(fi-nnvera)、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hkec)、匈牙利出口担保公司(mehib)、韩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keic)等。

我国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也是国家财政全资拥有的政策性公司。

3.政府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波兰出口信用保险公司(kuke)、葡萄牙信用保险公司(cosec)等。

4.政府委托私人办理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由政府委托某私人信用保险公司政府从事官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该部分业务计入“国家账户”,所有风险由政府承担,政府每年付给该私人公司一定金额的费;该私人公司另设“公司账户”,在自负盈亏的基础上自主经营纯商业性业务。德国euler-hermes信用保险公司、荷兰出口信用保险局(ncm)、法国科法斯(coface)都属于此种经营模式。

5.进出口银行模式。进出口银行在直接经营出口融资业务的同时兼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此模式以美国进出口银行为代表。

这五种不同的模式代表了政府不同的介入程度。其中,政府设立特别的机构或部门经办出口信用保险无疑是政策性功能体现最充分的一种模式;而政府委托私人模式,政府对信用保险的扶持和利用则相对弱得多。

二、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最新发展

如前所述,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信用保险最为发达的欧洲地区为代表,信用保险业的市场化趋势正成为该行业的潮流,西方信用保险市场化步伐加快,变成以商业市场为主(尤其是短期险),政府支持下的政策性为辅的新格局。

在这种形势下,政府开始研究如何规范管理商业性和政策性业务。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下列几种管理模式:

1.政府将能够市场化运营的信用险业务全部留给商业市场,政府指定的机构只经营政策性的业务。例如:英国的ecgd就是这种模式,它只经营政策性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能够市场化运营的短期险业务一概由商业性公司负责。

2.政府将政策性的业务委托给商业性保险机构去做。例如:德国的ettler hermes、法国的coface和荷兰的atradius均是受政府委托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机构,其政策性业务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3.政府设立国有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既从事政策性业务,也经营商业性业务。例如:比利时的ond是政府全资拥有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既从事需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也经营公司账户下的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分账核算。无论国有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还是商业性信用保险公司,在核算中为政策性业务设立专门账户,以便独立核算经营成果和确定赔偿责任。ond建有两个账户,一个是商业性公司账户,另一个是国家账户。短期险中承保的私营买家风险记入公司商业性账户,短期险承保的政治风险和公共买家风险中的35%记入国家账户。中长期险中商业性经营部分记入公司商业性账户,并由政府给予最终担保;纯政策性业务记入国家账户。德国的euler hermes则是在一个公司下经营两种完全独立的业务:一是公司账户下的私营信用保险业务;二是由独立部门(aga)经营的国家账户业务。对属于国家账户的业务,无论是法国的coface,荷兰的atradius,还是德国的euler her-mes,只将政府政策性保险的手续费记入公司账户。

市场化带来了信用保险的快速发展。目前欧盟范围内涉及经合组织(oecd)核心成员之间贸易的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基本全面实行了市场化,政府资助的信用保险机构不得介入商业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三大商业信用保险集团euler hermes、atradius和coface的业务规模已经占全球市场规模的80%以上,而以其中世界最大的信用保险集团euler hermes为例,2003年该集团商业性业务保费收入19亿欧元,其德国政府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收入仅为4亿欧元。商业信用保险公司的发展以及其在信用保险市场的统治地位,对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发展带来了深刻影响。

三、对我国的启示

1.政策性和商业性职能的发展变化,是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演化的主要动力。出口信用保险经历从纯商业性到纯政策性再到政策性与商业性并存,最后到目前的商业性趋势更加明显的过程,其经营模式与之相应进行发展和变化,适应和促进了政策性职能和商业性职能的互动。

2.政策性业务的范围决定了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从国际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过程看,在政府将全部出口纳入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范围时,都采用了国家专营的经营体制。上世纪90年代之前,欧盟各国一直对本国的全部出口提供信用保险支持,国家专营的经营体制也随之保持了70年之久。日本和韩国的所有出口信用保险自设立以来均为政策性业务,其经营体制也一直是国家专营。当政府需要为所有出口提供信用保险支持时,国家专营的体制有利于政府掌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强化政策性功能,实现统一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3.信用保险市场化运营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也是促进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发达国家信用保险市场化的实践表明,在经济全球化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信息技术日益发达,市场趋向开放,市场经济的客观环境对信用保险市场化运营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信用保险机构本身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直接关系着业务的承保质量和盈利程度。信用保险市场化运营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在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的国家和地区能够,而且完全可以做到市场化运营。

我国自1988年起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2年,国务院决定在我国正式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并拨付1亿美元的“国家风险基金”。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也陆续开展了一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挑战,借鉴国际经验,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时停办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其原有业务和未了责任全部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注册资本40亿元人民币,资本金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财政预算安排。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后,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得到了高速发展。2002年-2005年,实现了业务三年连续翻番,2006年,公司实现承保金额295亿美元,占一般贸易出口的比例达到7%.在支持国内自主知识品牌产品、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机电产品、农产品等的出口,在支持国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中国企业去海外投资,在配合我国对外经济外交战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模式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这主要表现在,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一些业务能够实现盈利和自我发展,出口信用风险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转移和分散。在这方面,欧洲市场化国家的理念是,凡是市场能够接受的信用保险业务,全部放给市场去做,政府不介入或只在市场中发挥引导作用。只有市场不接受的业务才由政府参与,或通过委托商业机构经营而由政府承担风险责任。我国应借鉴这种做法,把一些成熟的可以市场化的业务剥离出去,使其能够在市场中实现持续健康发展。这样既可减少政府的负担,又有利于业务本身的快速发展。

4.在新的模式下,完成政策性职能仍然是首要任务。从欧洲国家信用保险市场的情况来看,即便是经历了80多年的长期发展历史,市场经济又非常成熟和发达,但仍然存在需要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即便是短期险业务也不可能全部市场化商业运营,而目前我国愿意承担出口信用风险的市场主体并不多。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兼有“新兴”加“转轨”的特点,经济体制改革仍在深化和完善之中,加之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实现市场多元化、科技兴贸等发展战略的实施,国家外交、财政、产业政策的落实,都需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予以支持,现阶段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具有更强的政策性。也就是说,与欧洲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短期险依然带有一定政策性色彩,而中长期业务集中在新兴市场国家,政策性色彩更强,更加需要政府的支持与帮助。

5.在新的模式下,不论是政策性业务还是商业化业务,都必须保证政府全资拥有或控股,以保证政策性业务的顺利有效开展,保证商业性业务中所包括的政策性职能的实现。

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范文2

本文在保险业“新国十条”出台背景下,通过实地调研乌市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的现状并结合国内外国家医改的经验,提出了乌市在基本医疗服务方面采用购买服务的模式,同时在大额医疗方面采用保险合同模式,并对此提出了乌市未来两险融合发展进程图,最后从政府和保险公司两个方面提出了几点保障措施。

关键词:

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乌鲁木齐

疗保险引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经过多年对两险融合的努力探索,乌市人社局不仅为参保群众提供了更加高效便捷的医药卫生服务,大大减轻参保群众的费用负担,并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品牌声誉达到了三方共赢的效果。然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地域、文化风俗等方面的限制,这种探索仍然停留在初级阶段,政府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深度较浅、服务种类单一。在“新国十条”相关政策的指导下,本文通过深入了解乌鲁木齐市两险融合的现状,积极探索未来两险融合的发展模式及机制设置,对提高乌市人均保障水平、减轻乌市政府财政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一、乌市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现状

在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的指导下,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逐渐建立起了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政府对乌市职工开展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商业医疗补充保险,对城镇居民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乌市农牧民开展了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基本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同时,乌市政府为了给参保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医药卫生服务和进一步减轻参保群众的费用负担,近年来也不断探索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的新模式。

(一)乌市两险融合发展进程及特点对于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从2012年8月开始,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签订了《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管理协议》,正式将乌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管理运行。对于乌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乌市政府从2009年7月开始了对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探索和实践,并通过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签订《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管理协议》,为城镇居民提供了大病方面的保险服务。为了提高参合人员的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农牧民的医疗费用负担,乌市政府从2010年开始启动了乌市新农合基本补充医疗保险,并将此服务委托给人保健康新疆分公司进行独家业务合作,双方就此签订了《合作协议》。乌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办公室除了在新农合基本补充医疗方面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合作外,还将乌市新农合大额救助医疗保险服务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纵观乌市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过程,可以发现:从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的医保业务类别角度分析,乌市采取的是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模式。在合作过程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实行有效分工,社保政府部门主要管基本医疗保障,强调医疗服务的公平性与均等化,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强调效率性和满足个体的特殊需要。如果从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管理的运作方式分析,乌市采取的是混合型模式,即介于基金管理型和保险合同型之间的一种模式。保险公司政府管理医疗保险基金,收取适当的管理费,基金亏损由乌市人社局、市卫生局与保险通过合同约定比例承担,基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相对于基金管理型和保险合同型模式,混合型模式能更好地平衡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乌市两险融合中存在的问题从乌市近年来的实践来看,商业医疗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在风险管控和运作效率上体现了独立的社会医疗保险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但是,在合作过程由于政策缺失、政府宣传力度不到位和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等原因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方合作的深入。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保本微利”目标难实现。乌市商业保险公司主要参与的是大额医疗保险和补充保险,由于大额保险没有经验数据,无法准确定价,常常采取低价入市,再根据实际赔付情况进行调整的策略,使商业保险公司面临先期较大的赔付压力,从而“保本微利”的目标难以实现。第二,乌市商业保险市场混乱。在人保健康和中华联合接受政府委托、承办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过程中,其他竞争者通过压价竞争、偷换保险条款概念、择优选择投保单位、指定可报销医疗机构等不正当方式来争夺市场份额,给与政府合作保险公司的运营带来一定的困难,也给乌市的投保机构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和伤害。第三,商业保险公司自主性不强。首先,乌市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大额医疗保险中的费率、保险费及保险责任等是由政府制定的。此外,商业保险公司派医保代表在医院进行实时监督时,由于医保监督员发现的问题要交由政府部门进行裁定,这就使保险公司陷入了只能发现问题,却不能自主解决问题的怪圈。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使想参与社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望而却步,另一方面使与正在与政府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创新方面的积极性大大减弱,降低了保险的服务质量。

二、乌市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模式选择

国内外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作运营方面都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国外各个国家建立了不同的医疗保险模式,如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新加坡的公积金医疗保险、英国的国家医疗保险和美国的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相关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越来越多的地区正在不断尝试、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合作。总体上,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发展的模式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湛江模式”和“和田模式”采取的保险合同模式,另一类是“厦门模式”、“青海模式”和“成都模式”采取的委托管理模式。参考国内外经验,我们发现各地区的融合发展模式在宏观层面上基本一致,由于各区域社会医疗体系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原因,各地区政府的政策制定都以自身发展现状为出发点。因此,通过分析乌市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的现状并结合乌市未来的发展状况,探索乌市未来两险融合的发展模式,对乌市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乌市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模式及机制设置

1.乌市政府购买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模式。目前,乌鲁木齐市开办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由于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基金只能专款专用于给付支付,不得挪作其他用途,有资金使用限制多、低风险等特点。因此,若采用保险合同模式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基本医疗保险,有可能会将资金应用于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渠道。并且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如果由于自负盈亏的保险合同模式长期无利可图甚至亏损,会造成保险公司的动力不足,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目前,乌市在基本医疗方面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经办力量不足、服务效率低下等问题。在一定条件下,乌市可以试点将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管理业务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据审核、支付、结算等,通过招标形式引进经营实力强、网点多、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商业保险公司来负责,即采取外包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委托管理模式。目前,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分别由社保局和卫生局进行管理,由于这两种保险的参保者的缴费水平等方面有很多相似性,因此在与商业保险融合前,应先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统一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此外,由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有不同的缴费能力,并且保障水平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暂时不应该将两者进行合并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分别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相关业务。具体融合模式过程如图1。2.乌市政府购买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制设置。对于乌市政府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机制设置,需要政府和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就具体事项进行商议,但是在机制设置时宏观上需要把握以下三点。第一,职责明确。政府和保险公司需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可主要承办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审核、费用清算拨付和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巡查等服务,而参保登记和费用的征缴应由医疗经办机构负责。第二,管理指标化。首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住院率下降或平稳增长、医疗费用的增长率以及保险公司初审出错率等方面设定考核指标,对相关单位在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结算等方面进行绩效考核。其次,可以从对定点医院机构和参保人员的服务态度方面设定考核指标,对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指标化管理,从而提高管理效率。第三,服务费用合理制定。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每年的收益为:每人每年委托管理费用*参保人员—人力成本及税费—物力成本和其他费用—保险保障管理费用。本着商业保险机构“保本微利”的目标,商业保险公司全年的收益应略大于零。对于政府而言,支付的委托管理费用应既要低于增设机构和配备人员的费用,又要低于不委托时医保基金流失的金额,否则会得不偿失。所以,双方在商定委托服务费用时,政府和保险公司两方的权益应达到一个均衡状态,制定合理的委托服务费用。

(二)乌市大病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模式及机制设置

1.乌市大额医疗保险的保险合同模式。目前,乌市在大额医疗保险方面采取的是混合管理型模式。在混合管理模式合作过程中,由于政府干预过多、商业保险公司自较少等问题已阻碍了两险融合发展的进一步扩大。为此,政府可以授权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的形式承办大额医疗保险。采用保险基金合同形式的合作模式,首先可以有效地避免委托中出现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提高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其次,可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职能,不仅仅局限于能有效地发现问题,更能有效地制定解决措施,从而控制医疗费用的上涨。最后,可以充分利用商业保险机构广范围统筹核算、专业管理、市场化运行等经营特点,合理进行理赔支付,提高基金筹资和运行效率。但是保险合同模式对风险控制、成本控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政府保险机构需要在这几个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从而保证双方合作的有效进行,有效解决大病风险保障问题,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的整体经营效率。目前,乌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是通过基金管理的形式交由保险机构承办。2014年刚开始试办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只在乌市城镇居民中进行了试办,在农牧民区并没有全面展开。这主要是因为乌市社保局与卫生局就城镇居民大额医疗救助保险与新农合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在运行机制、缴费标准、管理方式等方面还没有达成一致。所以,乌市政府首先应该将城镇居民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和新农合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有效地融合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并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进行宣传和覆盖,将真正融合后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通过基金管理的方式委托保险公司承办相关业务。在这种模式进一步成熟的条件下,先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通过保险合同的形式交由保险公司承办,再将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交由保险公司承办。具体融合过程如图2。2.乌市大额医疗保险的保险合同模式机制设置。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指引下,乌市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主要是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通过保险合同模式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由于保险合同模式对风险控制、服务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乌市政府在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机制设置时,应从以下几点进行总体掌控。第一,一体化管理。为保障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乌市政府应对合同签订前的招标事宜、合同实施中的履约情况、合同期满的退出机制等进行一体化的管理,从而能有效地鉴定保险公司的资质、确保服务质量。第二,缴费标准化。基于风险一致性与精算均衡原则,大病医疗保险应根据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段来确定缴费标准。由于不同的参保群众具有不同的缴费能力,可按城镇职工工资一定比例、城镇居民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和对残疾人优惠助保等的方式进行缴费标准的确定,从而为乌市参保人员提供多层次的保障水平。第三,费用补偿合理化。大病保险的补偿可按如下方法计算,补偿标准=(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全自费-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补偿比例,由于不同参保人员有不同的缴费标准,一般可以在70%~80%之间确定合理的补偿比例。同时,为了能避免参保人员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可以规定一段时间的免责观察期。第四,基金征缴市场化。为了能充分利用保险公司网点多、人员等方面的优势,同时减轻政府自身人员配置不足的状况,保费的征缴可以授予商业保险公司负责。保险公司必须派专门人员向参保人员收取保险费并出具医保局专用发票,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计提风险后,自动划拨入商业保险公司的专门账户,由保险公司负责运作基金。在此期间,乌市政府须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进行全面的监管,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

三、促进乌市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的保障措施

从国内外国家和地区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改革进程中可以看出,健全、高效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应由个人、政府和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三者共同承担。特别是2014年8月“新国十条”的颁布,提出了要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等的内容。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为促进乌市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更深层次的合作,结合“新国十条”相关内容,从政府、商业保险公司两个方面提出了几点促进两险融合的意见。

(一)政府方面乌市政府在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发展时,应明确划分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的职能。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下,充分发挥参与各方的优势,共同促进乌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乌市政府为综合平衡好个人、社会、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各方的利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好宏观全局。首先,乌市政府应结合“新国十条”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积极构建乌市社会保障的法规体系。通过法规体系确定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地位,保护好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其次,乌市政府可以通过统一采购等方式规范定点医院的药品性能、质量和指标,对不同的病种规定一定范围的用药费用,从而减少患者的医药费用,降低保险公司和政府的赔付压力。再次,为了提高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乌市政府应该给予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一定的优惠政策,如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制定优惠税收政策和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等,从而扩充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与渠道。最后,为了能够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乌市政府应积极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的现代化改革。在加强监管过程中,坚持维护公平与促进效率、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统一,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风险应急预案,优化风险处置流程和制度,提高风险处置能力,从而保障保险基金的安全。

(二)保险公司方面在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和社保与商保融合的大趋势下,乌市商业保险公司应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拓展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的渠道,有效参与资本市场的运作。为了促进乌市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深度,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医疗保险经营的专业化程度。首先,乌市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合资、吸引外资等方式来引进保险外资企业在医疗保险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经验,实现最直接的专业对接,从而提升自身的专业化水平。其次,乌市商业保险公司应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网络等新技术,加强对医疗保险数据的积累和研究,制定符合乌市市场需求的医疗保险,减少商业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在确保“保本微利”目标的同时,可以根据积累的数据开展其他相似的的业务,扩充商业保险公司更广的发展渠道。最后,乌市商业保险公司应加强人才建设、专业经营的能力。商业医疗保险业务需要精算、核保核赔、健康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共同来完成,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与乌市医学类、财经类等高校联合办学,从外部有步骤地培养和引进一批综合性专业人才。此外,乌市商业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在行业内部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计划,在实践中从公司内部培养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何文炯:《社会保险转型与商业保险发展》[J],保险研究,2010.7。

[2]丁少群、许志涛、薄览:《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合作的模式选择与机制设计》[J],保险研究,2013.12。

[3]魏键、周石鹏:《我国区域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协调度研究》[J],保险研究,2011.7。

[4]马国芳、安尼瓦尔•阿木提、李豫凯:《乌鲁木齐市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J],新疆社会科学,2010.6。

[5]秦士由:《运用商业保险机制优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运作模式》[J],保险研究,2008.1。

[6]仙蜜花:《商业保险参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研究_仙蜜花》[J],财政监督,2014.11。

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范文3

关键词:“互联网+农户+公司”模式;农村电子商务;农村创业;商业模式

中图分类号:F3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6)06-0087-07

引言

互联网已成为经济社会的基础设施,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推动了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动力的经济“新常态”的形成[1]。在农村,农户“买台电脑,拉根网线,开个网店”就可以在家创业当老板――当电子商务的基因注入古老乡村的肌体,埋藏在中国农村的创新、创业潜力骤然迸发,“金字塔底层”的财富被源源不断地挖掘和创造出来[2,3],广袤的农村大地正发生着一场深刻的经济和社会变迁。

“互联网+农户+公司”的商业模式正是诱发这一场变迁的基因密码。农户自己从网店直接获取来自全国的订单,生产制造则交给公司,“互联网+农户+公司”的商业模式代替了传统的“公司+农户”模式,彻底改变了农民在利益价值链中的地位,有效激发了农民创新和创业的积极性。在四川省青川县、甘肃省成县、河南省辉县、江苏省睢宁县等地,农村电子商务以点带面,蓬勃发展,打造出以农副产品、家具、手工艺品等为产业的各类特色区域经济形态,带动了农民致富、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这种自发式农村电子商务模式创新已经引发学术界和政府部门的极大关注,其实质被认为是生产方式的变革。若能将其推及全国,不仅能够有效化解农业小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而且能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转型,为“三农”问题以及中国城镇化问题的解决提供新思路[25]。

课题组以阿里研究院2013年公布的全国第一批20个“淘宝村”为样本,自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进行了为期14个月的实地调研,采取半结构化访谈和结构化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收集了20个“淘宝村”的大量一手资料,获得问卷样本207份。另外还从互联网的新闻报道、研究报告、统计报告中获得大量关于这些“淘宝”村发展的二手资料。本研究基于商业模式理论和发展经济学理论,从农户电子商务创业的视角,结合所获得的一、二手资料进行分析,主要回答三个问题:“互联网+农户+公司”商业模式的内涵与性质是什么?有哪些具体类型?其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一、“淘宝村”概况

本研究的样本为2013年阿里研究院公布的第一批“淘宝村”中的所有成员。所有“淘宝村”的大多数创业者都采取的是“互联网+农户+公司”的模式,因此非常适合我们的研究。根据阿里研究院的定义,“淘宝村”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三条原则:(1)交易场所:经营场所在农村地区,以行政村为单元;(2)交易规模: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1 000万元以上;(3)网商规模:本村活跃网店数量达到100家以上,或活跃网店数量达到当地家庭户数的10%以上[6]。所选取的20个“淘宝村”概况见表1。

“淘宝村”里,最典型的创业方式就是农户在自己家里“买台电脑,拉根网线,开个网店”“一楼搞加工,二楼做客服;儿子当老板,老爸来打工”。普遍采用的商业模式都是以农户为单位,生产销售一体化,并且基本都是通过网络渠道进行销售。网店规模小的时候一般是采取跟公司合作的方式,网店大了之后一般是自己注册公司开展品牌经营,这种商业模式可以简单总结为“互联网+农户+公司”模式。

二、“互联网+农户+公司”的商业模式及其衍生类型

(一)“互联网+农户+公司”模式的内涵与意义

“互联网+农户+公司”是互联网条件下农户参与新型商业模式的一种简洁表达。商业模式是企业获得利润的逻辑,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种交易结构[7]。直接用交易主体及其组合来描述商业模式是一种相对简单的形式,它背后还包含了对主体之间的合作及利益分配关系的概括,比如“互联网+农户+公司”或“公司+农户”就是两种典型的涉农商业模式。

在传统的“公司+农户”或“公司+经纪人+农户”模式下,农民与市场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其地位处于价值分配的最底层。而这也是农产品“烂地头”和价格“过山车”等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它不仅打击了农民生产和创业的积极性,而且从根本上伤害了农民的利益。

在全新的“互联网+农户+公司”的商业模式下,农户自己从网店直接获取来自全国的订单,生产制造则交给公司,因而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公司+农户”模式。这里的互联网,是市场化的公共电子商务交易网络和平台,农户在这上面从事网销,不花国家财政一分钱,自身营运成本也低,收效显著;这里的农户,是在家中就可直接对接市场、主动掌握信息、自主经营、按需生产的平等的市场主体;这里的公司,更多是土生土长、由农户变身而来的新公司,以此为基础结合其他市场元素,构成为农户网商服务的新生态[2]。可见,“互联网+农户+公司”的商业模式彻底改变了农民在利益价值链中的地位,其创新和创业的积极性被有效激发出来。

(二)“互联网+农户+公司”模式的衍生类型

学者汪向东在对江苏省睢宁县沙集镇的电子商务模式进行总结后,率先提出了“农户+网络+公司”模式的概念,并以此来描述沙集模式的本质[8]。后续又有多位学者根据其衍生类型提出了诸如遂昌模式、成县模式、青川模式等。以地名分类虽然好记,但在进行学术研究时,不利于发现其共性特征及探索新模式。本研究基于商业模式的要素,将“互联网”“农户”和“公司”这三个概念进行外延并分类,然后重新组合,找出“互联网+农户+公司”的衍生模式。

“互联网”角色的作用是为交易主体提供交易平台,打破信息不对称。可从三个维度进行分类:

1.按覆盖区域大小可分为全国性和区域性平台。全国性平台的优势在于面向更大的市场,区域性平台的优势在于服务本地消费者或商户的便捷性和时效性。

2.按商品种类多少可分为综合性平台和涉农垂直性平台。综合性平台的优势在于品类多、消费者可选择性大。涉农垂直性平台的优势在于其商品的特色性、地方性和专业性。

3.按交易类型可分为B2C(企业向消费者)、C2C(消费者向消费者)和B2B(企业之间),上述维度两两组合可衍生出12种类型,比较典型且成功的类型及案例见表2。

“农户”作为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主体,根据其网店所售商品品牌来源可分为无品牌网店、加盟或品牌网店、自主品牌网店三类,从无品牌到自主品牌,其创业成本依次提高,销售利润依次提高;按货源和交易角色可分为自产自销、本地产品网销经纪人、外地产品网销。

“公司”作为参与交易或协助交易的组织,按其法人性质和作用可分为一般公司和专业合作社两种。公司的主要作用是解决交易主体的合法性及增强交易可信度问题,合作社作为以农户为成员的企业法人,其作用是提高商品质量,提高品牌附加值,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等。

在不考虑“互联网”平台的条件下,“农户+公司”模式可产生多种衍生类型,其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类型和案例见表3。

表3不考虑“互联网”交易平台变量下的“农户+公司”的衍生模式类型

模式含义举例

农户+公司农户在家创业,自主注册公司和品牌,进行生产和销售江苏:简易家具的沙集模式

农户+经纪人+公司农户在网上开店,并作为经纪人帮助村民销售本地特产四川:土特产的青川模式

公司+农户农民企业家借助互联网创立公司品牌,在当地发展加盟网店代销+代工厂生产、品牌+渠道经营的模式浙江:户外用品的北山村模式

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村种、养殖户利用电子商务实现快速发展,形成以网销打造知名品牌、以专业合作社整合资源福建安溪:茶叶的中闽弘泰模式

以上四种类型再与互联网交易平台的七种类型相结合,可产生28种衍生模式。一家农户所采用的模式不局限于一种,有的甚至多达十余种,比如选择多个网络平台,或同时既跟合作社合作,又有自己的公司,这样做通常是为了扩大商品的销售渠道和增加货源。

三、“互联网+农户+公司”模式的经济性质

农村以“互联网+农户+公司”为主体商业模式的条件下,在制度属性、动力特征和演化方式上都有别于传统模式。

(一)在制度属性上是由市场主导而非政府主导

农民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依据市场规律进行生产和交易,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在商业生态中是鲜活的有机体,遵循“优胜劣汰”的商业原理,从而具有更加强大的生命力和适应能力。

(二)在动力特征上是自发形成而非人为设计

追求财富是市场条件下理性经济人进行创业的“原始动力”,创业的财富效应吸引农民主动加入到创业队伍中。农村地区“熟人社会”的特点让 “创业种子”(带头人)更容易产生“榜样的力量”。

(三)在演化方式上是裂变式扩散而非线性扩散

以社会网络为载体,追求财富为动力,“互联网+农户+公司”的商业模式的正反馈效应一旦触发,即以“一传十、十传百”的类似核裂变的方式进行扩散,进而得以快速演进。

四、“互联网+农户+公司”模式成功的竞争优势分析

“互联网+农户+公司”模式的成功并非偶然。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其必然要依托自身的竞争优势。“淘宝村”的经验表明,这些优势主要来自于两大方面:一是在资源能力上的比较优势,二是时机上的先行优势。

(一)在资源能力上具有比较优势

创业者需要从具有比较优势的、市场缝隙或空白处寻找创业机会[9],并设计配套的商业模式以建立基础。在分析自身比较优势时,农村创业者需要从各个维度:农村相比城市、本地区相比其他地区、网上销售相比网下销售、同行竞争对手之间等维度进行综合分析。此处以沙集模式为例,其简易拼装家具的比较优势有以下几点:首先,做传统家具生意的不懂互联网,做互联网的不懂家具,这是一个市场空隙所在;其次,家具行业是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农村相比城市劳动力成本更低;再次,相比大件家具,简易拼装家具容易打包,方便配送,物流成本更低;最后,相比其模仿对象“宜家”,其成本低、价格低,更能迎合中国消费者。

(二)在时机选择上具有先行优势

在市场上,获取成功的早进入者(firstmover)将获得更高的利润回报,但是他们也面临着更高的失败风险[10,11]。合适的市场进入时机对创业者而言至关重要,它不仅决定了竞争对手的多少,也决定了其所处的创业环境是否成熟到足以支撑其商业模式和战略的实现。一个无人竞争的“蓝海”并非意味着遍地是宝藏,还需要以一定的环境要素成熟作为前提条件。仍以沙集模式为例,其带头人孙某选择简易拼装家具作为主攻市场的时机可谓恰到好处:首先,它是全国第一家以模仿国际品牌“宜家”的家具品牌,学习成本低、创新速度快;其次,率先在网上进行家具销售;再次,简易拼装家具市场,迎合了打工和低消费的年轻群体,需求量大,踏准了市场的节奏;最后,中国消费者网购热情高涨,其消费习惯的形成为网络销售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上升渠道。

五、“互联网+农户+公司”模式成功的微观因素分析

农村地区在人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相对落后,创业成本较高。然而,在信息社会条件下,传统的交易瓶颈通过商业模式创新不断被突破,农村这个“金字塔的底层”逐渐成为创业的新沃土[12],微观创新成为农村创业成功的法宝。“互联网+农户+公司”商业模式的成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农户为主体的微观创新蔓延扩散为产业及区域创新的结果。根据对20个“淘宝村”的半结构化访谈及问卷调研资料,总结其背后的微观成功因素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正确的市场定位

市场定位是商业模式设计的起点[8]。一种成功商业模式的实现,首要前提是选对产品。尤其对于农村地区的电子商务创业者,他们在交通物流、人才、技术等方面都处于劣势,如何找到一种合适的、能够扬长避短的产品作为市场切入点显得尤为重要。总结“淘宝村”创业者所选择的产品定位,均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竞争小、成本低、上手快、交易配送方便。

1.竞争小。具有独特性的、差异化的产品往往处于市场空隙点甚至空白点,竞争相对较小,比如特色农副产品、民俗手工艺品。

2.成本低。创业成本低意味着创业门槛低、风险小。相较城市创业者,农户创业者因为在知识积累、资金、社会资源、外界环境等方面处于劣势,往往需要选择具有更低创业起点的市场,而成本则是最主要的考虑因素。淘宝网的兴起为农户提供了近乎零成本的创业机会,除此之外,选择好货源是降低成本的主要因素。

3.上手快。上手快即进行创业学习的时间短,学习成本低。农户电子商务创业时需要学量的相关知识:如何网上开店?到哪进货?如何推广、促销?如何打包?如何售后等。选择上手快的产品能够有效降低创业门槛,提高农户创业的可行性。这些产品多基于当地产业基础,具有技术含量低、劳动力密集等特点,从而更容易上手。有一定知识积累的年轻人相比之下具有更快的学习优势。

4.交易配送方便。并非所有商品都适合网络销售,那些包装和配送不方便、保质期短、质量难于甄别的商品就不大适合,比如生鲜食品、大型家具、大型家电、古董等。“淘宝村”所选择的诸如坚果、草柳编、小商品、玩具等,都具有适合网销的特点。即使家具这种大型商品,也因其可拆卸、可拼装、网购价格低廉、物流成本较低而受到消费者欢迎。

(二)合理的平台选择

中国农村电子商务之所以能从无到有迅速发展起来,最主要的基础条件是全国性的大型C2C交易平台的建立,为新商业模式的产生提供了基础,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淘宝网”。“淘宝网”的推出解决了多年以来困扰农产品交易和农民创业的几大关键性难题,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模式:农民和市场不能直接对接,销售市场小(区域性),农民不能自主定价。这些问题解决后,农户通过网上开店,直接面向全国性乃至全球性的大市场,自主定价、自主安排生产和进货,成为创业的主体、致富的主人,农民创业的积极性才彻底激发出来。

“淘宝村”中农户电子商务创业所选择的交易平台几乎无一例外经历了这样一个变迁的过程:初期起步阶段基于淘宝平台,发展到一定规模(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就会考虑进驻天猫平台,当天猫平台竞争过于激烈时,则考虑多平台同时销售,或转移平台到京东、当当等。这种规律存在的背后,是在创业成本的考量下,创业者与电商交易平台相互适应的结果:在创业初始阶段,在人力、物力、财力欠缺的条件下,选择淘宝作为交易平台,是因为它不收租金、进驻门槛低、开店和管理都比较简单、方便,“拉根网线、买台电脑就可以在家中创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一方面是创业个体自身的规模和实力壮大了,有实力进驻更高的平台,另一方面是淘宝平台自身的缺陷(低品质、同质竞争激烈,展示优先级不如天猫)逼迫创业者转移平台。随着天猫平台的竞争日趋激烈,利润率下降,越来越多的创业者选择了京东、当当等交易平台。本研究所调查的“淘宝村”卖家所选择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比例见图1。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淘宝村的成功是“互联网+农户+公司”模式的成功,该模式彻底改变了农民在利益价值链中的地位,具有与传统模式完全不同的基因。市场主导、自发形成、裂变式扩散是这种模式的动力特征。通过该模式,农民创业致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被有效激发出来,“金字塔底层”的财富也被源源不断地挖掘和创造出来。这既是商业模式的创新,也是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农村生产方式的创新,值得其他地区认真借鉴。因此,结合当前淘宝村的发展趋势,本文从政府和农户两个层面就如何借鉴“淘宝村”经验来推广“互联网+农户+公司”模式,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创业提出如下建议。

(一)农户创业层面的建议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创业环境和竞争形势也不断演化,农户作为创业主体,更加需要遵循市场规律,采取积极合理的市场策略。第一,要把握时机,选择具有相对竞争优势的产品和领域开始创业,要充分利用农村地区的资源和地域优势,进行差异化经营。第二,要合理选择创业平台。当前淘宝电商创业的最佳时机已经过去,一般产品领域的淘宝平台竞争日趋激烈,利润微薄,全网销售和全球销售已经成为共识。第三,要善于利用城市资源,合理进行资源配置,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比如为了缓解人才瓶颈,可以将客服、研发等环节放在城市,而生产环节则仍然放在农村。

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范文4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业务于1982年正式恢复,由于缺乏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主要走商业化的道路,在经历了几年运行之后,不断萎缩。2004年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全面铺开,上海安信、吉林安华和黑龙江阳光等农业保险公司相继获批成立,江苏、浙江、四川、内蒙古等省份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始启动。2006年,全国多数省市区采取多种模式和渠道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2007年,中央财政注入10亿元资金于首批被列为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的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六个省区。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60.5亿元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这一数字比2007年增加近两倍。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仍是处于起步和试点阶段,险种不足、覆盖面不广的问题突出,正式制度的创建问题并没有解决。

二、部分省市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与问题

(一)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及经验

1、“以险养险”的大农险模式

保险公司不但经营农业保险,而且经营农民健康保险、农民财产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等一系列事关“三农”问题的保险业务,在扩大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实现以赔付率较低的险种(如住房险)养赔付率较高的险种(如种植业险)。这种模式以上海、吉林为代表。

上海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是: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以险养险,即通过政府财政补贴和商业险种的收益来弥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上海模式是目前运行较好的农业保险模式,但这种模式其它地区很难复制。

2、黑龙江“互助制模式”

黑龙江省的阳光农业保险公司是一家“相互制”性质的保险公司。该公司在日常运营中较重视投保人的利益,且名义上不通过公司的对外经营获取利润,所以保险公司的规模和资金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一旦出现灾年,保险公司需赔付的资金较多,而且需要得到赔付通常都是参保的农民。只靠参保农民之间筹措的资金,明显不足以满足高赔付资金的要求。资金受限是相互制保险模式的保障能力比其他类型的农业保险弱的原因。

3、以“共保”为主的浙江模式

2006年,浙江省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为原则,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采取“互助合作”和“共保经营”两种模式。共保经营是主体模式,由省内10家商业保险公司组建成立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利润共享、风险共担”为管理核算制度共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共保”模式是国内外保险界应对罕见巨灾和损失概率不确定的重大项目的一种较为理想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可以降低独家公司承保的风险,提高应对巨灾风险时的承受能力。但存在试点的区域过小,无法在空间上分散风险的问题。

4、四川省的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模式

四川省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是在当地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自办的代办模式。试点地区政府均采取以财政奖励代替补贴的政策,即农户可在投保后可持相关证明到有关部门领取保费补贴,为保费补贴的及时到位提供了有力保障。

这种模式实施中,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意识较浓。保险公司一方面愿意积极参与试点,把试点作为抢滩农村巨大市场的契机;但另一方面又想把试点风险控制在最低范围内,客观上造成了保险产品单一、条款不尽科学合理。

(二)农业保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补贴问题

从长期来看,要发展农业保险,无论采取上述何种农险模式,如果没有充足的财政补贴,只能起到有限的保障作用。在浙江、上海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政府财政资金雄厚,而农业占地区gdp的比重较小,无论采用“共保体”模式,还是实行“大农险”模式,政府补贴充足,能够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低、政府补贴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2、农民购买力与购买愿望较低的问题

我国农户家庭生产规模小、收入水平低、保费支付能力不足,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主要从事小规模种植业的农户,大多缺乏为其农牧业生产项目投保的支付能力。

3、农业风险无法分散的问题

保险的大数法则,即投保主体越多,则保费越低,保障的风险也越低。农业风险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就极有可能在短时间内造成跨区域的保险对象同时受灾。因此,要想分散农业风险,就必须在更大地域甚至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然而由于国家扶持力度有限,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尚未大面积铺开。

4、农业保险法和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缺失

农业保险虽然经历了近20年的发展,但仍缺少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或相关的保险的实施条例。农业保险体制相关规定的缺失,使得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使政府积极参与和推动,也缺乏法律依据,导致了在实际运营中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过于集中,很难实现农业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

各试点地区的农业保险公司都面临着农业再保险缺失的问题。一旦巨灾发生,农业保险公司由于面临巨额索赔而存在破产的风险。国家在农业再保险领域和农业风险基金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与我国农业大国的地位、“三农”政策和新农村建设不相称。

三、新农村建设中农业保险的发展之路

(一)建立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农业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决定发展农业保险应遵循“国家财政支持、商业化运作,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分散风险,并逐步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和市场监督机制,建立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即:政府对保险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险业务给予财政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依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经营农业保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农业保险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发展农业保险应遵循大数法则,通过各种方式扩大承保面,以分散农业保险经营的风险。在各地农业保险试点的基础上,全国建立相对统一的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范文5

目前,丰台科技园在增量发展方面已交出了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

转变招商思路

2007年丰台科技园共引入企业522家,其中认定高新技术企业302家,新增注册资金180.8亿元,同比增长37.5%,为建园以来注册资金最高的年度,其中千万元至亿元企业40家,亿元以上企业10家,新增上市公司5家,上市公司总数达到17家,成为丰台科技园企业集群重要的特征之一。

得益于增量的提高,丰台科技园2007年经济指标再次获得了历史性的突破,实现了四个“首次”:园区企业技工贸总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大关,首次出现了技工贸总收入百亿元以上的企业,首次出现注册资金百亿元以上的企业,首次出现三家税费上亿元的企业,收入过亿元的企业达到了110家。在去年区级财政收入高幅度增长的情况下,丰台科技园留区财政收入5.83亿元,同比增长37.1%,占区财政收入的19.25%,上缴税费实现24.97亿元,同比增长37.7%。

成绩的取得是与园区招商工作思路转变密不可分的,丰台科技园的招商工作已由不加甄别的“引资”向现在精挑细选的“选资”过渡。“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由粗放型向集约型招商模式转变,由简单招商向以服务促招商转变,由原来的单纯招商经营向投资促进转变。”园区管委会主任孔令斌在总结招商思路的转变时如是说。

产业链和组团式招商模式

隶属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的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是中国印钞造币行业惟一的科研机构,也是国家指定的有价证券真伪鉴别权威机构,属部级技术科研中心。技术科研中心入驻园区后,先后带动北京中钞钞券设计制版有限公司、中钞特种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中钞国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和中钞科堡现金处理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四家骨干企业入园。至此,涉及我国人民币防伪技术的研发、设计、制作、生产、销售的完整产业链在园区聚集形成。

这条产业链的形成反映出园区在招商工作中侧重针对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的集中招商。同时,园区通过研究宏观经济特点和热点,结合自身实际发展情况,优化现有产业结构,合理规划产业布局,提高产业集聚对招商工作的推进能力。

园区在注重按产业结构招商的同时,也强化了组团式招商工作方式,在构建园区产业集群的同时,也注重打造园区的企业集群。

中国北方工业总公司下属的北京奥信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奥信化工)于2003年8月成立,9月入驻园区,两年后,对园区所提供的发展环境深感满意。同属北方工业总公司的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和振华石油控股有限公司在得知此事之后,经过对园区的调研、考察,也决定在丰台科技园落户安家。与此同时,北方工业总公司在深圳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万宝矿产有限公司,受园区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的良好氛围感染,毅然决然地从深圳迁至园区。至此,北方工业总公司下属的四家企业已全部入驻丰台科技园。

以服务促招商

产业链和组团式招商模式,要求园区必须把服务前置,“以服务促招商”。丰台科技园通过深入研究产业链与企业组团需要的发展条件,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建立园区政策宣讲平台,开展大规模的政策宣讲活动,宣传园区特色服务理念,解决了很多企业入园的后续工作。同时,还建立外部资源网络,加强与国家部委、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单位的信息沟通,有的放矢地整合内外部资源,建立资源信息库,为园区内企业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服务。园区通过规范服务标准、拓展服务领域、深化服务内涵,以优质服务手段促进园区企业快速健康成长,打造园区服务品牌。

丰台科技园二期大项目开发的模式,使园区分散的招商格局向集中的招商格局转变。总部基地、总部国际、鹏润国际时尚中心等大型项目,掌握着园区绝大部分招商空间,招商主体已由政府向市场转移。这些大型项目,依托其强大的资金实力,灵活的推广机制,使园区招商的环境大为改观,极大提高了园区的招商知名度。

但是,项目招商的利益与政府希望达到的目标,客观上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政府在这种招商环境里,干什么?是等待观望,还是合作共赢。园区管委不断思考,不断探索,把传统上由政府主导的招商引资模式向投资促进模式转变,一方面加强与项目的互利合作,另一方面进一步改善环境,促进项目招商。

总部基地、总部国际作为科技园区发展总部经济的重点项目,招商工作捷报频传,中广核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结算中心、中国建筑二局集团公司、河北中远特钢物流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的入驻,丰富了园区的企业总部群。为配合项目招商,园区管委主动出击,建立重点项目工作小组,与项目单位加强合作,建立联动机制,并通过举办沙龙、座谈会和定期走访等形式,主动帮助项目搜寻目标企业,提前帮助项目意向企业宣讲政策,提供支持。正是由于这种联动机制的建立,园区去年重点项目的招商工作全面超额完成任务,总部基地和总部国际共计销售总部楼81栋,签约企业66家,两个项目已建成的65万平方米和10万平方米空间共计330栋总部楼招商工作全部完成,使园区二期发展取得了阶段性重大成果。

投资促进的角色中,“促进”非常好地体现了政府的职能,招商主体由政府转向企业,使园区能够有更多的精力去构建政策、服务与管理体系。

1800万元重奖的政策引导

1800万元,这是丰台科技园奖励突出贡献企业和个人的金额。2007年8月16日,园区召开了“突出贡献企业和个人表彰大会”,对中国通用集团等2006年度财政收入、科技成果、科技奥运成绩突出的143家企业、41个优秀个人进行了表彰奖励,这在企业中引起了极大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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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保险,运作模式,政商合作,社会公平,医疗改革,激励机制,行业标准

一、前言

目前,中国的医疗保障体系包括风险承保机构(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也包括社会保险机构)、民众和医疗服务机构三个主要部分。要发展医疗保障体系可持续运作模式,就要平衡各部门之间的经济诱因。对监管机构来说,实现这种平衡,正是改革中国医疗风险转移体系的第一步。

在中国,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合作刚刚起步,商业保险公司开始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方案。一些保险公司已担当第三方管理者,协助地方政府更有效率地提供社会保险方案;另外一些保险公司更愿意承担医疗融资风险。加强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的更有效合作,以构建可持续医疗保险系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保险业的参与可以提高民众得到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并降低城乡的差异。政府可通过法规、推出税务优惠或保费补贴等手段,扩大参保人口,帮助解决逆选择。但要同时鼓励在保险产品中加入控制赔付的机制。商业保险公司有经济动机与医院及其它医疗机构讨价还价,以寻求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案。在医疗融资体制中,市场力量可以成为重要且宝贵的工具。

要完善医疗保险体系,中国仍须克服诸多困难。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只能通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间接参与城镇的补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并不是最好的安排,各方的经济动机还需要理顺。要避免社保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的竞争,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要共建一个具一致性、多层次的医疗保险系统。

卫生系统自身应不断完善,减低不必要的服务和相关的保险赔付。经济诱因的不协调,最终妨碍融资模式的有效运作。按当前实行的医疗费用报销模式,容易造成风险承保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不一致的行为。医疗服务机构希望提高来自医疗费用的收入,而风险承保机构则疲于应付不断高涨的赔付率。应改革医疗服务机构的激励机制,提高医与保行为的一致性,诱导正确医疗行为,发展新型医保合作模式。

要建成一个具协调性的模式,相关各方应该共同致力于增强医疗保险科学运营的软硬件设施建设。政府可以鼓励建立第三方管理机构,以提高行业运营标准。中央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政策,包括建立适当的机构和法规,将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作为医疗保险运作的指导原则之一。中国的政商医保合作可以成为其它发展中国家的参考模式。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加强合作,实施新型卫生保健的综合发展策略。

二、中国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保险体系现状

商业健康保险是中国卫生保障架构的一个重要部分。根据2003年卫生部的调查,约6%的城镇人口及8%的农村人口已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在1999年—2006年期间,健康保险(包括重大疾病及医疗费用保险)保费总额的年均增长率达40%。尤其在2001年中国入世后,保险市场的开放带来健康保险保费的显著增长。短短几年间,商业保险公司(多为国内公司)在市场推出超过千种健康保险产品。保费增长说明:由商业原则运作的风险分散机制极受民众欢迎,预计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口覆盖率在2007年将会进一步提高。见图1。

商业健康保险一般是由人寿保险公司提供,健康保费种类与其寿险组合密切相关。例如,那些在个人市场拥有较大市场份额的保险公司预计将获得更多来自附加保单的保费。自2002年年底以来,产险公司亦获准销售短期健康保险保单。过去两年,在中国保监会的鼓励下,专业保险公司纷纷成立。中国首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开始作为独立实体接纳保费收入。截至2006年,中国共有4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广大的中国市场已经吸引了一些国外大型的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落脚。

(一)补偿型计划仍存在困难

2006年中期,中国保监会与瑞士再保险公司对中国健康保险业进行了一项调研,对健康保险市场中份额较大的保险公司进行问卷调查,该问卷对健康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赔付及投保人数等重要数据进行搜集及分析,也把初步的研究成果向保险业界、专家代表公布并展开讨论,以提高研究结论的真实性,加深了对健康保险业务当前状况的了解,提供了就健康保险市场有据可依的观点。

2005年,健康保险的保费中,70%与个人业务有关。此外,超过70%的个人健康保险产品作为寿险保单的附加险出售。按保费计算,81%的个人健康业务来自重大疾病保险计划,这类保险无需支付实际医疗费用即可进行索赔。在中国,大多数长期重大疾病计划为人寿保险计划的一部分,需要提前偿付部分或全部身故赔偿责任。

相反,2005年费用补偿型保险占团体健康险市场的90%。这些保单按机构单位编制,承保对象为私营及国营企业的雇员。商业保险公司亦与地方政府合作推行企业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成为推动城镇医保的重要一员。可是,当前个人市场保单中费用补偿型计划占比较低,主要原因还是经营个人费用补偿型产品普遍成本较高,重大疾病保单价值看似较高,加上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可能与商业健康保险相近。见图2。

2005年,个人费用补偿计划、定额给付计划及重大疾病保单的新增保费分别为每单756元、459元及2191元。医疗保险市场仍处于萌芽阶段,产品不断更新。各公司之间每份保单的保费收入也相差极大。就费用补偿型计划而言,6家公司个险新单的每单保费从192元-2757元不等,基本反映了这些公司提供的产品保障内容的差别。见图3。

重大疾病保险的利润看似很高,但这些产品长期的经济价值还不是太成熟。重大疾病计划的平均保费通常较高,对以追求保费规模的保险公司特别有吸引力。此外,经营重大疾病产品对管理的要求相比涉及到医疗开支的产品而言要低得多。

目前,费用补偿型产品的收益率对保险公司而言并不太有吸引力。平均而言,个人及团体补偿型计划保单组的赔付率要高于定额给付计划业务。在赔偿环节内,团体业务的索赔率高于个人业务。也就是说,团体及个人费用补偿型计划在中国市场中盈利性很低。据了解,一些短期保单(主要是团体保险)的赔付率超过100%。

(二)政策环境不明朗

尽管商业保险规模迅猛发展,但多数健康保险计划的保障范围局限于重大疾病而不是医疗费用。从公共政策角度去看,以重疾或其它定额给付计划代替费用补偿型计划未必是最好的解决方案。此外,在当前政策下,商业保险公司面对的政策环境不明朗,社保与商业保险的经营范围分工不清楚,限制了它仃树整个社会保障系统的贡献。

1998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到2005年底,覆盖了1亿的城镇职工与3700万退休职工,约占国家人口的1/10。按十一五规划,政府希望到2010年把覆盖人口扩大到3亿。

在其它以全民健康保险为主的国家,商业医疗计划的目的,一般是提供补充医疗项目,如非紧急手续。在中国,政府还未为强制性社保与自愿性的商业保险作区分和界定。在当前政策下,商业保险公司只能通过地方部门间接参与城镇地区的补充医疗保险计划。

另外,可能因为“大政府”观念,一些地方部门有加大经营规模、超越基本范围、强制补充保险并自我经营的现象,这与国际潮流相违,限制了商业保险对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贡献。

(三)推动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

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若干意见》并没有详细提供具体的方法,其中一个可行的模式是政商部门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邀请保险公司管理政府主导的保险计划。另外,政府可以清楚界定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经营范围,结合市场力量,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机制。

保险公司可利用其专业知识,来推行社会保险计划。山东省的一项对照研究发现,保险公司在控制医疗费用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鼓励医院竞标保险合约、实施定额支付方法及药品报销目录系统,有助于控制网络医院的医疗费用。尽管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可有效推动社会保险计划的实施,但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系统的范围和规模仍然有限。见图4。

中国实际上也不乏成功的政商合作模式范例。在福建省厦门市,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自1998年起协助社保机构为城镇职工提供大病补充医疗费用保险。城镇职工每人提取53元购买一份保险,在保单年期内可获得5万元以上的医疗开支的赔偿。太平洋保险在头几年曾承担此项风险,但因为经营亏损最终令该公司决定以第三方管理者的身份经营。根据最近安排,为了提升第三方管理者的赔付管理能力,太平洋保险在这方面的收益是按当年的统筹资金的经营效果计算,然而由于缺乏法定权力,其改变医院诊断决定的能力仍然十分微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