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经济的问题范例6篇

实体经济的问题

实体经济的问题范文1

摘 要 本文简要分析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文中首先对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进行了剖析,从正面和负面两个方面分别论述了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之上,对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发展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虚拟经济 实体经济 泡沫经济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世界各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化,虚拟的经济的出现和不断发展已经成为了一个必然。并且随着金融市场全球化的趋势,虚拟经济也逐渐呈现出了全球化的趋势。但是,从以往虚拟经济的发展进程可知,虚拟经济既能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也会因为脱离实体经济过度膨胀,对实体经济造成破坏性的影响。鉴于此,本文对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探索,希望对分析总结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有所帮助。

一、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影响

(一)虚拟经济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能有效的提高实体经济的运行效率

虚拟资本具有非常高的流动性,其可以根据经济形势迅速从效益低的产业撤出,并流向效益高的产业,从前景不理想的企业撤出流向更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从而不断的按照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实现资源重新配置。虚拟资本的这种特性,使得虚拟经济无形间对产业和企业产生一定的压力,并促使企业不断的寻求措施和途径来增加本耽误的效益,进而使得企业的产业结构不断调整,有效的提高整个实体经济的运行效率。

(二)虚拟经济能够为实体经济提供一定的融资支持

虚拟经济的发展能够把社会上的闲散资金通过合适的方式导向需要补充资金的单位,从而使得企业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聚起起大量的资金,满足资金缺乏的单位的要求。因此,虚拟资本流动的便利性和迅速性,对提升货比资金的周转、转移以及结算等各个环节的速度,提高实体经济的运行效率均有很大的助益。除此之外,虚拟经济能够加速财产和资本的积累,其所具有的多样性和扩张性等特征,能够帮助实体经济超脱实物形态的约束和限制,实现大规模的增长和扩展,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融资支持。

(三)虚拟经济能够促进实体经济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调整

虚拟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资产价格随之上升的最明显的表现是在新兴产业上。新兴产业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而其良好的发展前景同时也预示着未来收益的大幅提高和增长,由此可知资产价格和投资收益也同样将迅速增长。而新兴产业资产的价格,尤其是股票的价格超过其实际收益在上升时,就会带来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从而为传统产业的财富向新兴产业流动提供了很好的便利条件,并且与此同时,不仅会带来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其同时也会促使人才向新兴产业的方向流动,从而带来产业的迅速成长,促使实体经济不断进行产业结构升级和调整,因此,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虚拟经济的过度膨胀会提高实体经济的不确定性和投机风险

虚拟经济的存在肯定离不开虚拟货币,通常来说虚拟货币包括纸币、账面货币和电子货币等多种形式。而当虚拟货币以膨胀的信用化形态进入生产或者服务系统的循环时,虚拟经济就会进入实体经济,并因双方之间的互相影响、相互作用,形成两者之间的互动。这种互动的形成则会大大提升实体经济运行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因为,其不仅受来自实体经济和宏观经济变化的影响,还会受到更多的来自于金融市场上的与实体经济并不存在直接联系的各种交易和投机活动的变化的影响,从而使得不确定性与风险性成倍的增加。

(五)虚拟经济的过度膨胀容易引发泡沫经济,从而对实体经济造成破坏性的后果

因为虚拟经济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且其与实体经济的发展并不是同步的,因此,如果虚拟经济脱离实体经济的需要而大幅度的增长和扩张时,就会带来经济泡沫,从而引发泡沫经济,对实体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但是泡沫经济脱离了实体经济,因此其是不可能长久和持续的,是早晚要崩溃的,而一旦泡沫经济崩溃,就会对金融系统造成严重的打击,并会进一步影响整个经济形势。金融危机就是泡沫经济崩溃带来的产物,因此,一定要避免虚拟经济的过度膨胀,一旦虚拟经济过度膨胀,造成泡沫经济,就会对实体经济造成破坏性的后果。

二、有关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正确处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两者之间的关系

虚拟经济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而出现的,它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虚拟经济的出现是经济形态多样化和高级化的表征。大力发展虚拟经济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因此,虚拟经济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要使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两者健康持续的共同发展,必须妥善处理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两者之间的关系。

在处理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时,首先要注意适度的原则。要根据实体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来适度的发展虚拟经济,切忌虚拟经济的过度膨胀。另外,还要注意控制虚拟经济的总体规模,要保证虚拟经济始终以实体经济为基础。如果虚拟经济膨胀的速度过快、规模过大时,其就会脱离实体经济,带来经济泡沫。

(二)完善虚拟经济的监管措施和机制

要实现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还要注意不断完善虚拟经济的监管措施和监管机制。这主要是指,随着金融业务的多元化和多样化发展,金融机构的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来源开始变得越来越复杂。不同的虚拟资产以多种不同的方式在金融行业中存在,而且相互之间的投资方式、交易方式以及交易期限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很明显的差异,因此,不断完善虚拟经济的监管措施和监管机制就变得尤为重要。虚拟经济的监管机制和监管措施,因虚拟经济自身的特点也存在一定的特殊之处,首先,虚拟经济的监管应在行业监管的基础之上尽可能的做到统一监管和协调。其次,要对市场上的金融交易行为和金融机构的业务状况进行实时的管理,并应规范相应的措施以保证信息的透明度。

参考文献:

[1]刘晓欣.当代经济全球化的本质——虚拟经济全球化.南开经济研究.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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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对我国来说,新经济对于促进企业改革,推进制度建设,冲破教条和本本的束缚等都具有积极的意义。网络的发达使得普通百姓获取信息的渠道变得难以想象的宽阔和通畅,而信息将会使人们的观念发生转变。网络经济使得企业间的竞争不仅仅由目前的局部地区扩大到全国,而且会扩大到整个世界。面对如此激烈的竞争,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普通百姓都一定会感觉到,对于以企业政府管理体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来说,不是想不想改的问题,而是必须改革的问题。

0 引言

过去2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经济已由原来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转轨,随着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得到不断加强,政府也在放权让利中逐步退出市场。资源配置是经济体理论制改革的最终指归,也就是说,由于资源供给的有限性,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要解决如何有效地把经济中有限的资源配置于各种不同的用途,以便用这些既定的资源达到最大的社会物质产品和劳务的产出。

1 我国发展新经济存在的现实问题

中国发展新经济虽然有非常光明的前景,有自己独特的路径,但是也面临着一些非常现实的挑战,我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1 美国经济的影响 美国经济是发展新经济的主要推动力,在纳斯达克股灾发生以前,投资者和消费者对新经济有过分乐观的预期,这导致了投资的增加,资产价格的上升,股市的财富效应又进一步拉动了消费。但是在某一个时点上,生产能力开始过剩,投资的数量和投资的回报无法对应,消费者和市场开始质疑,泡沫开始破灭,新一轮的调整开始发生,美国经济减缓开始对其本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通过资本的流动、贸易需求的变化、人才的流动和预期几个方面影响到其它国家,对中国也产生了影响,目前各个方面都在关注美国经济什么时候,以何种形态复苏。

1.2 发展新经济的要求与传统体制的冲突 新经济并不简单地对新技术的扩散和应用,政府的信息化并不意味着仅仅增加投资、微机和用网络把工作流程连接起来,实现无纸办公。它本质上是业务流、信息流的重整、体制结构的重整和激励机制的变化。在这个变化过程中,必然产生种种冲击,特别是对即得利益进行调整。它要求着产生一种新的、扁平的、互动式的结构,并对传统的纵向一体化和金字塔结构进行挑战。

1.3 人力资本的局限性 中国的人力资本尽管相对丰富,有一个致命的弊端就是由于传统的教育体制,专业分割得非常厉害。工程师的知识集中在非常狭窄的科技领域,由于这种职业的偏好,使得他们更有兴趣做一些体现技术水平高的工程项目,而对主流经济存在的特点以及对主流经济进行体制改革的要求似乎不重视,也不理解,这就导致了技术与市场需要两层皮的现象。在这种特殊的背景下,非常需要产生一批具有亲和特征的企业家。这些企业家对市场理解,对技术也理解,把两者的行为可以对接起来,而企业家必须产生于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之上,目前我们的治理结构无论从理论、政策和实践来说,都处于初级的发展阶段。因此,人力资本的局限性和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是新经济发展的另外的一个重要制约。

1.4 垄断的制约 新经济的本质是自由竞争、自由流动,但目前我们存在两种垄断,非常不利于新经济的发展。从宏观的角度来看,我们正面临着新一轮的低水平重复建设。更令人担心的是,发展新经济的本意是通过发展新经济促进体制改革,但如果这种现象继续沿续,很可能产生一个我们不希望看到的结果,就是新经济的发展强化旧的体制。

1.5 使创新活动没有出口,资本市场尚不发育 新经济的本质特征是创新,创新的主体应该是中小企业,我们不能对传统的大型企业在新经济领域发展方面报以过大期望。但中小企业面临两难的选择,一方面依靠自身的积累,不足以形成规模,另一方面又不可能获得财政的支持。因此,只能通过资本市场的发育来获得发展的资金来源。因此,发展新经济意味着对中小企业的支持,而发展中小企业意味着对资本市场报以厚望,但是目前这方面进展的步伐仍然缓慢,存在着种种担忧。

1.6 基本的市场制度尚不键全 包括信用制度、知识保护产权制度、担保制度、中介机构的服务、公司治理结构等等各个方面,如果不全力创造一个有利于新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就不可能实现新经济的振兴。

1.7 新经济和数字化差距或者数字化鸿沟 新经济确实存在着双刃剑的现象,一方面在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对公平问题提出了挑战。从整个世界的情况来看,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一种新的现象正在出现。未来五年到十年,中国面临最大的问题是就业,而创造就业和直接发展新经济的目标并不总是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研究制定合理的公共政策,使得这部分人获得他们应该得到的发展机会。

2 我国新经济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市场作用不断增强,资源配置效率明显提高。

2.1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 计划经济条件下,中国政府通过“中央各主管部委——地方各主管厅局——行政性公司——国营工厂(商店)”这一管理链条对国有资产(企业)进行直接管理(干预),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集多种职能于一身,企业毫无生产经营自。改革后建立了“国资委(局)——控股公司——企业”的管理体制框架,国有企业在现代公司化改组过程中正在形成相应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国有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由原来的行政关系转变为市场化的“委托——”关系。

2.2 计划体制的改革 计划体制改革以来,一方面,指令性计划已经或正在变为指导性计划和政策性计划(如产业政策等)。计划的行政色彩已大大减弱;另一方面,计划的比例大大减少,市场调节的范围不断扩大。绝大部分商品、劳务和生产要素的产销、供求等已基本放开,市场已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或主要作用。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以前中国实行计划价格,它既不反映供求,也不符合价值;改革后,先后提高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和调整了工业消费品价格并采用“价格双轨制”。

2.3 财税体制的改革 在国家与企业等纳税人之间的财务税收关系上,以前由国家实行统收统支,企业没有理财自。80年代后的两步“利改税”,规范了国家与企业之间分配关系,但存在税收不统一,税负不公平,税制过于复杂的问题。近几年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确立和增值税作为主体税种的税收体制的运作成功,标志着新的财税体制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在新的财税体制下,财政收支体制的改革,各税种的调整和完善,预算外及体制外资金管理的规范,使政府在增加财力的同时,保证其职能能够完整地发挥,并改善了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2.4 金融体制的改革 改革前,中国实行单一国家银行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既是中央银行,又是商业银行,还是政府机关,金融依附于财政,构成“大财政、小银行”体制。现在,中国已形成了一个初具规模的金融体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从中央银行中独立出来后,政府改变了原来对商业银行的严格的直接控制,取消了贷款规模的管理,在贷款发放上给予银行自主决策的权利,并促进银行间的竞争,使银行间业务相互交叉、渗透的程度不断加强,各商业银行提高了运营效率,对经济的发展起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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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开发区房地局:

为保证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理上市出售手续的程序

(一)凡申请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要持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

(二)自当事人将上述证件及填好的表格递交到交易管理部门之日起,交易管理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经批准上市出售的房屋达成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须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卖方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交易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出售的书面决定。买方须提交本市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外省市个人还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购房证明。

(四)交易管理部门自收齐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人员须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含对申报的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届时正常市场价格水平的,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的评估)、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99)京房改办字130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1999)1201号〕的规定,计收有关税、费、收益等工作,完成立契过户手续。

(五)交易管理部门对于缴纳的分成或超标收益,要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开具单据并记帐,城近郊八区的交易管理部门收缴的收益应按月度统一上缴市局计财处;其余区县按本区县的规定办理。税费收缴手续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六)各区县交易管理部门完成立契过户手续后要及时将相关材料(评估材料除外)输入联网的电脑,并报送到市局信息中枢。

(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买方须持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复印件到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属于该栋楼房内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出售的,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属于上述同一楼房内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时,只须开具《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只须开具注明土地转让字样和原出让合同编号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

买方办理上述手续时应按房屋买卖的成交价的3%交付土地出让金。

(八)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要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开具单据并记帐。城近郊八区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月度统一上交市局计财处,其余区县按本区县的规定办理。

(九)买方办完上述手续后,持立契过户、土地出让金已缴纳的证明等文件及规定的其他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权属登记部门申办房屋所有权证。

权属登记部门收齐上述证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应于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登记、发证手续。权属登记部门可不再进行房屋测绘和现场勘察,但须在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栏中注明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和土地使用年期并加盖印章。

二、关于土地出让年期的确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从该栋楼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让年期,即以根据房屋建筑结构确定的土地最高使用年限减去该栋楼房自竣工之日起至首次上市交易之日止已实际使用的年期;同一楼房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时,其土地出让年期分别依其上市交易日期按上述规则逐一核定,最终保证同一宗地上的土地出让年期终止日相同。

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过70年;砖木结构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过50年。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期仍按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出让年期减去已使用的年期计算。

三、关于国有土地使用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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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和农民权益是两个紧密相互联系概念

公民个体的利益一般来讲主要由两部分构成: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其中经济利益在个体利益当中发挥着基础性和决定性的作用,而政治利益反过来又深刻影响着经济利益的实现和保障,要实现两者之间前提条件平等需要能够对于经济权很好合理使用。农民主体主要参与的是发展农业,做到很好社会分工,国民经济才能够得到很好提高,农民在农业生产中农业剩余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原动力。同时农业发展和创造也需要及时调动农民积极性,还要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相互协调,如果没有稳定和繁荣社会,就不能保证农民问题,总之农业问题最重要问题都是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经济利益是农民权益最基础问题,需要合理保护好农民权益,重视农民,这样才能使得经济法制度在农业发展中得到很好作用。

2基于利益视角下的农民利益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内容

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农民利益矛盾和冲突都是非常突出问题,各个市场主体利益都对于社会增量进行争夺,还需要利益协调,对于利益做到很好保护工作,利益协调最主要方式就是通过制度进行很好协调,通过利益关系定位好人们对于利益范围确定,经济法也具有一定利益协调作用。从法律角度要很好调整农民问题,经济法以特定经济关系调整对象,更要对于经济利益做到很好结构性调整工作,这也是经济法调整主要经济手段,也直接反映了经济法调整,也会涉及到很多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交换、分配和消费关系,都是经济法调整利益的着眼点问题。

3经济法是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保障

从法律本质上讲,国家经济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是经济发展实现了现代化、社会化、法律化的必然结果。因此,维护协调好社会各阶层群众的整体利益是经济法的重要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就要坚持兼顾整体利益,同时协调好各阶层的利益,进而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农民作为社会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当称为经济法保障的范畴。在协调和保障农民利益时,要做到经济民主和集中,经济效率和公平,以及和可持续发展相互协调统一,站在整个社会角度要把经济法和社会整体利益相互结合。很好处理好个人利益、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关系,通过消除自由放任和极端个人经济关系,保护好农民经济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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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的定位问题

对经济法的地位应如何确定,是许多人非常关注的问题。由于经济法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因而其定位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经济法学的定位和发展。对此,许多学者已经认识到,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自身独立存在的理由和价值,是其他部门法不能替代的。但与此同时,经济法也仅仅只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它同样也不能代替其他部门法。因此,对其地位要有适当的定位,既不能过分低估,也不能过分高估。事实上,能否对经济法予以正确定位,会直接影响到人们对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体系、适用范围等等问题的认识,从而会影响到经济法方面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进而会影响到整个经济法学的未来发展。

恰如其分地估价经济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些经济关系在总体上需要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因此仅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不足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调整目标,必须由经济法同其他相关的部门法配合,才能共同实现法律体系的输出功能。对待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必须本着科学的、客观的态度,而不能出于偏狭的门户之见。这是经济法学者和其他相关部门法学者应注意的。

二、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稳定与发展问题

国家和社会有一个稳定与发展的问题,经济法与经济法学同样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经济法学虽然在总体上发展较为迅猛,但其发展很不稳定,主要的原因可能是现实的经济法研究与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经济立法贴得太近,而经济政策与经济立法又变化太快,致使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只能亦步亦趋地相应变化。同时,经济法研究人员在研究方法等方面的总体上的不成熟可能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应当承认,在现代市场条件下,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是经济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但并不是唯一的研究对象,同时,也不应把它们作为判断学术研究真伪的唯一依据。学术上的评判标准是应与政策和法律的成文规定相区别的,否则也就失去了学术研究的意义。尤其是在我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都需要随着现实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不断作出调整以使之日臻完善的情况下,更应注意这一点。

由于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提法受到了广泛的重视,[2]因此,我国的经济立法速度是相当快的。这样的立法一方面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弊端,对此已有许多学者提出了批评意见。[3]上述情况也说明,经济立法(其中包括经济法方面的立法)的发展是应该的,但也应适当地保持其稳定性,这不仅对保障法律本身的安定性和可预知性是必要的,而且对于保障法律的实效,保障真正的法律秩序的有效形成也是十分必要的。不仅如此,从附带的意义上说,在某些学者特别重视成文法研究的情况下,经济立法的稳定也能为经济法学提供较为稳定的研究对象,从而有助于人们在某些基本问题上形成一些必要的共识,这也是经济法学的稳定发展所需要的。

经济法的研究应当深化基础理论研究,否则经济法就不可能得到大的发展,就不可能向深度和广度掘进和拓展。但是,经济法的研究同样要注意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的研究,没有部门法的深入、广泛的研究,经济法的基础理论也不可能得到丰富和发展。可见,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部门法研究应有良性的循环,但目前这种循环尚未充分实现。此外,在研究部门法时往往会存在仅仅重视具体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由此存在对现行政策和法律依附过重的问题。在此仍需强调说明的是,成文的经济法律、法规等等固然是经济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但那些现实生活中正在起作用的非官方的规则、惯例等等同样也是值得研究的,它们往往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法律的预期目标等能否得到有效实现,关系到成文的经济法的制定者、执行者、受规制者之间的博弈活动,因而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运作过程和实际效果。这些也都是经济法学应该研究的重要问题。

经济法学的发展还需要经济法教学和科研队伍的稳定,还需要学术规范的稳定。在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中,随着对经济法认识的起伏不定,经济法的研究队伍也有一些伸缩变动。当然,从学者个人而言,学术选向是自由的,但一个学科的发展确实需要一批有志于此的高水平的人们。我国经济法学的教学和科研队伍往往是显得有一定的规模的,但低水平的重复研究也并不少见,有些人并不是在进行学术研究,其研究工作并非本于学术的兴趣或忠诚,因而他们只会制造学术对话的噪音,而很难出学术精品。

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由于中国的经济法学仅有近二十年的历史,且整个法学研究都较为缺少应有的一些学术规范和学术传统,因而在经济法学方面就更需要建立和健全应有的学术规范,并在稳定的学术规范中展开学术的交流。经济法学的发展需要经济法学者乃至其他领域的学者展开广泛的对话,通过百家争鸣、真正的学术批评来促进经济法学的发展,并经过长期的努力形成一定的学术传统。唯有如此,才能有助于改变目前某些经济法研究中存在的自言自语、各说各话、无的放矢、自以为是的状况,也有助于改变某些不尊重他人著作权的信手拈来、据为己有的状况,或不知他人早有研究且已成通说,还自以为是提出了“新思维”的状况,从而有助于形成真正的学术共同体或学术团体,等等。

三、经济法学的路径依赖问题

经济法学的路径依赖问题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4].中国经济法的研究因其依托于中国特定的社会背景、历史文化、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特定的经济法律制度和特定的学者群体,因而必然会显现出自己的特色。基于中国特定的经济、社会状况而产生的立法、法律运作的环境以及学者本身长期形成的研究习惯,都会构成经济法学的赖以存续和发展的路径。路径依赖的存在,使得中国的经济法同样属于一种“地方性的知识”,它必然不同于体现了“地方性知识”的他国经济法,而这样的经济法正是我国经济法的研究对象,我们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来研究经济法。应当看到,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因此,各国的经济法往往名称虽然相同,但其实可能相去甚远。有鉴于此,经济法学的研究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即既有体现共性的、外向的国际化问题,又有体现个性的、内省的本土化问题。这两个方面不可偏废。

四、经济法学研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经济法学研究应注意与其他相关学科的联系,尤其应注意吸收和借鉴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密切联系的相关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例如,在经济学领域曾长期探讨关于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等问题,这些问题尤其有助于认识经济法究竟应调整何种经济关系(如俗称的纵向经济关系或横向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与民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之间是如何此消彼长的,等等。可见,经济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对于解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体系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问题,均具有重要意义。

近些年学者还很重视法律的经济分析,尤其是在经济法领域,法律经济学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尽管这些应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毕竟提出了许多新的思路。此外,博弈论、公共选择理论等在经济法领域也是很有应用价值的。不仅如此,社会学、政治学等许多相关学科的其他的一些相关经济法学同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更是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并能从其他法学学科的发展中吸取大量的营养。例如,法理学近年发展迅速,其中有很多成果是值得经济法学借鉴的。又如,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区域化是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因而一国的经济和法律发展都不可能脱离国外的经济和法律的发展,有鉴于此,一些学者已开始重视把国内经济法同国际经济法相结合,进行综合的研究,等等。这些都是加强“科际整合”研究的有益尝试。经济法学的研究视野必须开阔,在研究的过程中必须注意解决现实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在研究具体问题时还应打破僵化固守“部门法细分”的藩篱,以使问题的分析较为全面,真正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而不是在一些大家都已有共识的问题上继续进行喋喋不休的“同义反复”。

在加强经济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交流和打通的同时,也应看到,同一些相关部门法学相类似,经济法学在以往的某些研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深受概念法学和注释法学影响的问题,基础主义、本质主义、绝对主义的影响是甚为深广的。由于现实的世界和经济关系是非常复杂和丰富多采的,因而在经济法研究中有必要多视角地、非直线地、非绝对地去分析和研究一些问题。这对于改善经济法研究也许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总之,上述问题都是经济法学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只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大力加强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和经济法学的研究,就必须不断解决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这已是人们的共识。为了促进经济法学的未来发展,在正视和不断解决上述问题的基础上,尤应强调: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要深化,经济法部门法的研究要强化,前者应从后者吸取营养,后者应得到前者的有效指导,从而实现前述的两者之间的良性循环和共同发展,进而促进整个经济法学的发展。

[注释]

[1]马洪:《十年来经济法学基本理论问题争鸣述评》, 《财经研究》1989年第12期;谢次昌:《经济法学的十年及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中国法学》1989年第3期,等等。

[2]依据“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的基本精神,国家立法机关非常重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方面的法律规范。九届人大仍将继续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此外,国务院机构的改革的原则也是要重视和强化宏观调控部门的作用。为此,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有利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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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方法论是研究经济法学各种方法的综合,是关于经济法研究方法的基本理论,其核心就是经济法学研究方法,而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是一个提出、确立、成熟的过程。由于经济法学与民商法、行政法及社会法学的内在关联性,所以经济法学的研究需要以既有的传统法学研究方法为基础。张守文曾指出:“要创立和发展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首先需要明确经济法学可以适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在此基础上,才能解释各类基本研究方法之间的联系,说明各类研究方法的价值。”因此,经济法方法论、方法的选择及方法的类型化的梳理是对经济法研究方法体系化研究的基础。

(一)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

从方法论资源的角度讲,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资源包括法学和非法学两个方面。两种方法论资源的选择需要适用不同的方法,对于法学方法论,要根据经济法学科的特殊性选择相关的方法,而对于非法学方法论,则要根据学科自身和处理问题的特点,选择联系最紧密的方法。从研究方法层次和体系的角度讲,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层次分为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要以一般性的哲学方法为基础来构建经济法学特有的方法论体系。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应该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主要研究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形成、体系与构成、逻辑关系、基本原则等,分论主要研究经济法学研究方法解决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问题。从研究方法的本质、功能、层次等角度论证经济法的方法论问题,从本质上讲,经济法研究方法具有客观性、主观性、时代性和多样复杂性的特征;从功能上讲,方法具有规范思维方向、正确把握客观现实的能力;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应当包括哲学抽象方法、借鉴其他学科方法和经济法学科研究方法三类。方法是方法论的重要构成要素,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层次包括哲学意义上的一般方法和反应经济法本质和特征的具体方法,他以人们对社会关系认识上的制约因素为基础,论证了经济法学所具有的两个基本方法论,即整体主义方法论与和谐辩证方法论。从方法论体系构成的角度分析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可以从三个层次予以展开,一是应然法层次,讨论经济法应当是什么,采用价值评判的方法;二是实然法层次,讨论经济法实际是什么,关注经济法规和立法技术,采用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法;三是社会事实,即经济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功能,采用社会实证分析法学。”从经济法学方法论中不同研究方法关系对比的角度对经济法学的研究做出阐述,“经济法学作为新兴的法学学科,需要重视传统法学方法的运用和多元研究方法的优化组合:形而下层次与形而中、形而上层次相结合,侧重形而下层次;立法研究与执法研究相结合,侧重执法研究;定性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侧重实证研究,尤其是执法实证和案例实证研究;‘主义’研究与‘问题’研究相结合,侧重‘问题’研究。”

(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

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问题主要是由经济法学研究中的“独立性”引起的,具体涉及经济法学是否具有自己特有的研究方法,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体系如何构建,经济法学研究如何以一般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及相关学科方法论为基础构建自己的方法论体系。经济法学未来发展的关键在于如何选择和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经济法学在处理和选择相关学科研究方法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概念与含义,含义更重要;观点与论证,论证更重要;定性与设计,设计更重要;分化与综合,综合更重要;总体与结构,结构更重要;个体与整体,整体更重要;平面与立体,立体更重要;法律与经济,经济更重要;当代与后代,后代更重要;传统与现代,现代更重要;借鉴与原创,原创更重要;静态与动态,动态更重要。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是整体方法理论体系的一部分,要研究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体系,不仅需要明确是否应该创立符合自身特质的方法论体系,以及如何利用已有的方法论资源的问题,而且还应针对具体情况,对不同的方法作出适当的选择,具体包括共通方法的选择(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特殊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及专门学科方法的选择(经济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等)。从法律关系中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角度分析,主体对研究方法的选择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方法选择要符合主体目的性;二是方法选择要满足客体适应性,方法并不是纯主观的,体现了客体的某种需求。

(三)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类型化

有些学者曾提出经济法学应当侧重发展的研究方法,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和经济法基本理论与专业经济法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遵循适合性与移植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广泛采用实证性和假设性结合的研究方法”,“比较法律法、法的经济分析法、关注国际经济法”。

这些学者都是从经济法学科特殊性的角度,论证了经济法学研究应当侧重适用的工具和选择方法的路径,而这些方法大都可以归类到法哲学研究方法、法律史学方法、实证研究方法等具体方法论体系内。

1.法哲学研究方法。法哲学在经济法学研究方法中的应用主要体现为价值分析的方法,通过法哲学的研究方法,能够论证经济法的基本价值范畴,即包括公平、正义、秩序、自由和竞争,这些都是经济法最“原始”的理论基石,经济法学制度和体系的构建、规则的制定和阐释都需要以它们为基础。经济法学价值的基本范畴是经济法理论大厦的基石,经济法所有的制度构建、原则确立、规则内容设计都要以它们来判定和阐释。同时,法律的理论和价值是内在的也是互动的,通过经济法学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反馈法哲学的研究。肖江平指出,“对法理学理论贡献的大小是部门法成熟程度的标志之一,目前经济法对法理学的理论贡献不太多,影响了经济法学科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的交流,影响了经济法学学科在法学界的学科评价和学科地位。”从本质上讲,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的学科,具有自己特有的范畴是其成熟的标志。范畴作为一个学科的基石,为学科的存在和发展提供系统化、科学化的理论框架。经济法的最基本范畴包括经济社会的发展、整体社会经济利益的协调和国家的经济安全,即发展权、分配权(公平权)与安全权三位一体,同时可持续发展理念也应融入到经济法的内涵中,经济法追求整体利益发展的理念,经济法要实现机会公平与分配公平、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的目标等。

2.法史学分析法。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历史分析本身就是各门学科所最常用的学科分析工具。对经济法学史的研究能够揭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能够确保沿着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学观点把握现代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轨迹以及寻求外国经济法制度与中国法律文化的结合点。史学研究运用到经济法学研究中包括法律史和法学史的研究方法。从学术史的角度讲,展开中国的经济法学学术史研究是必要的,它可以辨章学术、考镜源流、发掘积淀、揭示脉络和提升规范,能够以此梳理学科的知识体系(原理的起源、基本范畴),能够剖析观点、理论和学说的成因与流变,总结学科发展的成就与经验、教训,促进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和成熟。17开展和加强经济法学说,尤其中国经济法学说史的研究,能够对中国经济法学的成就及其贡献做出恰当的评估,对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趋势做出科学的预测。

3.经济学分析方法。经济法学中的经济学支点包括成本效益理论、供给需求理论、博弈理论、交易费用理论、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等等。经济法学者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主张运用经济学的观点,分析和评价经济因素影响下的法律制度及其功能和效果,并努力实现法律的经济效益目标。从经济法产生上来讲,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在我们中国,经济法本身就具有“经济性”。因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经济政策”和所依赖的“经济形态”。“经济政策”反应了统治阶级对经济的态度,如战时经济法的产生;“经济形态”则影响“经济政策”的产生,如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人们信奉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把国家干预思想对经济法的参与降到最低。因此,将经济分析的方法运用到经济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经济法和经济政策构成了制度的正式规则的一部分,制度规则同时也包含着大量的非正式规则,对于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变迁的速度是不同的。……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政策调整和立法变化往往形成对制度变迁的推动。”同时,“经济分析”是一种工具,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指出: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实证作用在于解释法律规则和结果现状而非改变法律规则和结果。

4.比较分析方法。比较法学分析的方法主要指不同的部门法之间研究方法的互动和借鉴。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注重不同国家或地区商品经济关系及其法律秩序的异同,对此进行充分的比较分析,原因在于:第一,虽然国家的性质不同,但对经济发展的需求相同,都向着高级经济模式发展,但是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路径不同,有的是按照商品经济发展路径,有的是计划基础上的经济发展路径,所以要对比不同国家间的社会经济条件,这种经济基础上的差异必然产生个体个性。第二,经济运行中的基本规律是经济法规范的客观内涵。比较经济法研究既要涉及相同社会制度国家经济秩序的共性,又要涉及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经济秩序的差异性,并给出科学阐释,才能够构成具有普适意义的比较经济法学。

5.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经济法的社会性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社会本位体现的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法律本位思想。从社会利益的角度讲,经济法价值的具体表现,“社会利益本位是经济法价值的实质,经济安全、经济秩序、社会正义、整体利益、经济民主、经济自由等经济法价值是利益的具体表现。”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社会分工更加多元化,社会主体之间的依赖性更强,社会公共物品供给成为社会主体普遍关注的问题,权利保护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主体”的迅速发展,经济法的社会基础更加复杂,这使得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注重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的研究、应用与发展。除了上述的研究方法外,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还包括系统分析与整体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结构功能方法、语义分析法等等。

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

任何事物发展的过程都需要不断的反思,以求创新。经济法学作为“年轻”的部门法,更需要对自身的理论发展进行反思,在这其中研究方法“首当其冲”。经济法作为克服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一种制度,既要解决国内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又要兼顾国际社会的影响,这要求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具创新性、开阔性和综合性。

(一)基于“问题导向”进行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反思的必要性

1.经济法学研究方法中的“问题主导性”。经济法学理论的研究一定要注意“问题意识”和“问题背景”的结合,从大量丰富的实践问题出发,进行深入细致的全面研究,这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研究某一问题时会发现,当问题的研究出现若干子问题的影响因素时,就会产生“问题主导性”。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问题主导性”是指,当研究某一经济法学问题时既存在国内因素的影响又存在国际因素的影响时,应当先考虑和解决哪个因素。民法和经济法区别的关键在于受国际因素的影响不同。民法多为属地管辖,域外影响有限;而经济危机的影响的是全球性导致经济法学的研究当然受国际因素的影响。其时,在研究经济法学时,本国经济因素的影响常常处于“被动地位”(这要与“主要地位”相区别,国内经济法学的研究归根结底要以本国因素为主),而“国际因素”经常处于“主动地位”,如经济周期发展是不分国界的;再如,中国加入WTO后,为了证明自己具备WTO成员资格的充分性、为了证明自己具备市场经济国家的条件,不断的修改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反垄断法、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外经济贸易立法等等。正确认识“问题主导性”的主要目的在于及时关注世界经济政治关系对经济法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及时的完善本国的经济法律体系。“经济法应当正视理论研究中存在的范式困境,在反思已有理论的成果基础上,结合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自主创新,实现经济法研究范式的转型和研究成果的创新,构建一套科学的经济法理论范式和有效的经济法具体制度,使之成为最具有知识产权的法律部门。”中国经济法学研究要坚持“批判与反思”的的研究态度,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理论研究的构建要协调,要时刻保持理论指导实践应用的先进性。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反思:一是经济发展史的要求,不能类同于民商法的研究范式,即通过总结学科的价值理念、知识结构、逻辑体系来分析经济法学的特有问题。对于为什么要研究经济法学的特有问题,以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为例,从产生和发展历史两个角度分析两者研究问题的差别。从两者的产生上看,民法是确权的基本制度,是一种制度创造,而经济法制度是政府干预市场活动之法,是对已有法律状态的调整;从历史的角度看,民法制度是在长期的、规律性的社会发展进化过程中形成的,而经济法则是一种矫正型的法律,在很多时候是“危机应对法”,是对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权利及其运行结果在特定情况下的一种矫正,是特定情形下出于特定目的对市场的干预或调整。两者在完整性和严密性方面存在差异的重要原因。这些决定了经济法与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在研究问题上的差别性。二是经济法学研究的经济性要求经济法学的研究必须关注时代特征,如当前的金融法研究应当立足于“后金融危机时代”的背景和特征,然后通过既有的经济法学研究体系和研究方法提炼出“经济法问题”,再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最后总结新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基础。2.经济法学研究中“中国问题”的特殊性。经济法的任务就是解决“两个失灵”,经济社会转型期经济法学研究问题的特殊性主要体现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特殊性。而经济社会转型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型,这就要求市场调节方式的转型、国家干预方式的转型,这是独立国家角度的转型;从世界范围来讲,由于全球化的影响,他国经济社会转型对本国经济社会转型也有重要影响,这种“外来因素”是转型期经济法学研究必须考虑的因素。转型期经济法学研究“问题”的特殊性包括两个方面:首先,从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路径上分析,“两个失灵”所依托的“载体”的形成路径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路径是由经济自由放任到国家强制干预、调节,由单一民商法到经济法的产生;而中国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由国家全部计划到部分放开、再到引入市场因素、转变政府职能,经济法的产生由党政领导、排斥民商法作用到经济法逐渐同世界经济法总体发展相趋同。

其次,“市场失灵”的前提不同。从市场经济体制形成路径上讲,资本主义国家遵循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路径;而中国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发展主要不是由于生产力逐步发展、不完全是社会经济矛盾自身运动的产物,而主要是由于革命导致的,充分体现了国家全盘主导、完全计划。这就导致两种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调制基础的差异性,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特征不同。因此,虽然目前各国经济法学研究较为“趋同”,但基于上诉经济法产生、发展路径的差异。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路径依赖也有其特殊性。转型时期经济法学研究必须立足于本国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制度的考察,但由于经济全球化和经济法趋同,不同国家经济社会转型的历史考察也是必要的。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要把“中国性”①和“开放性”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因为同意中国市场“特殊性”是在承认当今世界市场的普遍性基础上的。因为市场有其自身的价值和选择规律,“市场经济具有自由的载荷,计划经济理性具有专制和集权思维载荷,……。市场不是可以随意替换的‘范式’,而是一种自由关联”。

所以,因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产生的“市场失灵”理论仍然是解决“中国问题”的主要方法,但要对解决问题的基础作“因地制宜”的研究,也即是转型期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重点应当放在“研究方法的转型”上。具体包括制度背景研究及制度比较研究;学科的产生、发展路径不同;跨学科研究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特殊性;对传统多元法学研究方法的“侧重”性研究等。经济社会转型主要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型。前者涉及政府职能的定位,后者涉及政府干预权的范畴。如何使政府职能的转变体现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实际操作中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点。经济法学研究要求能够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同时要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具有系统性,能够积淀理论基础。因此,经济社会转型期经济法学的研究要对经济社会的制度背景有系统的考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经济社会时期的研究及不同国家同一时期制度比较的研究。其中对经济法学研究有核心影响的是不同经济社会时期经济史学研究方法的归纳、总结和利用,对不同经济社会时期的国际关系理论方法要有互动研究,即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制度背景的研究与跨学科的历史范畴研究是经济社会转型期经济法研究的重点。

(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

1.比较研究方法的研究存在缺陷。关于比较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一是比较的素材不可靠。不少学者在进行比较时,一方面对外国某项法律制度的产生背景、适用状况、实施效果不甚了了,另一方面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及其实施状况也并不了解。二是判断优劣的标准不科学。不少学者以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作为判断优劣的标准,把外国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当作定理来衡量中国的法律制度;当发达国家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就以我们“似乎了解”的那个国家作为标准。三是比较的目的似乎主要是为了批判我国的相关制度。与此同时,实证方法在我国法学界却被忽视。多数学者习惯于埋头做案头研究而缺少实证研究,没有实证资料将可能使我们的研究建立在既不了解我们所推崇的外国、又不了解我们想要改造的中国的情况的基础之上。目前经济法学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比较的场景借用不全面。按照陈甦的观点,在我国立法实践中,既然我国社会实际生活中还没有出现或没有相当程度的社会情形,立法者假设将要发生此种社会情形并进行预设立法。如在论证我国金融立法的完善时,美国1929年的经济危机和2008年的金融危机的社会背景与救助措施及救助措施依赖的政治基础与权力博弈背景都是必须考虑的事实。而目前大量的金融立法,特别是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大都是在没有分析、挖掘“中国特有金融监管问题”的基础上,借用域外社会场景来进行预设立法,这种比较一方面有可能解决不了中国金融发展中将会出现的实际问题,也可能丧失中国金融法制文化的特性。

2.历史学研究方法内容单一。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历史研究方法的运用较为单一,主要是运用传统法学研究中的法律史与法学史分析方法。同时,对经济法学史学研究方法不够重视,从学术著作上看,也只有肖江平著的《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经济法学以解决经济社会中具体问题为核心,所以要对经济法学不同分学科的发展史和学术史进行研究。例如,金融法领域缺乏世界货币史的深入分析;反垄断法领域缺乏“垄断”、“竞争行为”等与市场规制有关的市场经济发展史的研究。

3.缺少跨学科的综合分析方法。有跨学科的研究,但缺少系统、准确的跨学科研究,存在误将其他学科理论“方法化”的情形。经济社会的转型不仅要考虑国内因素,还应当充分认识国际因素的影响。因为全球化时代,存在更丰富的政治经济关系需要相互依赖、有更多的政治利益的协调需要在经济立法上得以体现。而目前的国内经济法的研究,无论从范围上、还是从研究方法的角度讲都缺少“跨学科研究意识”。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在于金融创新监管规则的缺失和金融监管权的错配,而造成“缺失”和“错配”的重要原因在于金融产品和衍生品的“多面性”,①而这正是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缺少系统的跨学科知识构建的结果。

三、基于中国问题的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重构

(一)比较研究方法的科学化

比较研究方法的科学化主要体现为立足于中国问题,选取正确全面的比较素材。选择正确的方法发现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实际问题,围绕问题先进行本国制度背景分析,然后选取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的制度进行比较,对采取的措施进行社会适应性比较。以金融法为例,在银行破产立法中,很多学者呼吁尽快出台银行破产条例,原因是金融危机后不具有系统风险性的银行出现“破产情形”时,应该及时退市,应该适应国际上银行破产法的发展需求,但是中国的银行业是否具备了破产的能力,是否具备破产的社会基础还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必要性,单存的做“危机假设”和“域外立法倡导”就急需进行银行破产立法,那么社会普通民众可能会很“惊讶”,商业银行在我国破产的也只有1998年破产的海发行,且后续的清算处理迟迟不能解决。因此,比较研究方法科学化的关键在于中国特有问题的发现、中国问题社会制度的全面分析及中国问题发展的合理预设。有学者指出,“比较法研究应认清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特定时空方位和努力方向,努力协调和整合法律的古今之维与中外之维。在承认和推进普适法律价值的同时,坚持自己法律的特色和品格。”“从研究方法层面,任何特殊性问题的提出和处理均建立在对特定社会和制度实践进行体察的基础上。在这种意义上,提出特殊问题的前提在于对特定社会和制度实践的基本方面有整体性了解,同时在这一层面展开某种基础性的比较,至少对所比较的不同法域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和历史文化传统有基本认知。”

(二)史学研究方法多样化

法学学说是中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背景,通过研究法学学说史,有助于寻求法学的思想性与本土性;法学学说史是法学研究者追求学术理想的内在动力,也是倡导学术自由,形成不同学术特色与学派的基本出发点;中国的法学学说史是法学研究和发展的理论依据;中国法学要想获得真正的发展与转型,就必须要立足于中国的社会结构与文化传统,要面向中国的法制实践,倡导“以问题为导向的”的研究方法。多元的史学研究方法能够为经济法解决复杂的经济社会问题提供有效的方法论基础。历史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包括具体经济制度史的研究和相关经济理论发展史的研究。例如要研究金融法就难免要深入分析世界货币史;要研究财税法就必须了解公共财政理论;要研究反垄断法就要深入研究“垄断”、“竞争行为”等与市场规制有关的市场经济发展史,也即从简单的商品交换到一定规模的商品经济再到发达的商品经济等不同阶段的市场主体行为变化的历史分析。经济法学研究的基础是两个“发现”:即经济问题的发现和法律问题的发现。同时,两个“发现”又是互为基础的,经济法问题的发现有赖于经济问题的提炼和反馈。因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之法,它不会像民商法那样预先给权利主体设定一个合理的“权利框架”和“合法行为模式”,经济法学的研究模式是通过对经济现象的分析,提炼出需要解决的经济问题,然后国家在设计一定的法律框架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国家干预,以更好的维护市场秩序、应对经济危机。

(三)强化跨学科式的综合分析方法

经济法的特征包括综合性,综合性体现为公法与私法因素的综合、法律调整手段的综合、调整内容的综合等。因此,多学科研究方法的综合是调整经济法律关系的必要途径。例如,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缺少“现代国际关系”与国内经济法的互动,刘志云指出跨学科研究的必要性在于:一是事物本身的相关性,不同学科是从不同方面进行考察。二是学科本身的互通性,不同学科的知识具有互通性。三是学术研究者对同一问题研究深度的局限,以及研究跨度的拓展。通过“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阐述了跨学科研究的必要性和意义,而源于经济法学学科复杂性和学科交叉范围广的特点,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应当重视跨学科研究方法的引入和互动。在经济社会转型期,促使经济法学跨学科研究的因素主要包括政治经济关系的相互依赖性、市场经济全球化下经济法问题的国际化、经济法问题解决的多元合作。①经济法学的跨学科研究能够为经济法学研究提供以下帮助:能够提供宏观的政治经济背景、为更好的了解国际经济最新发展动态提供制度基础;在微观上能够了解各国的经济政策的理论方法、经济立法动态,及时借鉴可以适用的优良制度。上述效果的实现都需要跨学科(如国际关系)的理论和方法。经济法以多元主体结构为框架解决经济和社会问题,这使经济法学研究范畴的综合性和跨学科性,需要把主体行为的研究与相关学科已有研究成果纳入到同一个研究范畴进行比较研究,综合考虑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制度背景、传统习惯、心理变化等因素。所以,我们应该把经济法学的研究置于经济社会的整体背景下,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的制度背景与制度历史,充分运用法学、社会学、经济学、国际关系等学科的方法和工具,对经济法制度进行跨学科、多视角的研究使经济法学的发展适应经济社会转型的需要。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