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高的理财方法范例6篇

收益高的理财方法

收益高的理财方法范文1

一、委托理财型受贿行为与民商类委托理财行为的区别

委托理财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委托给他人管理、处分以获取收益的行为。而狭义的委托理财仅仅是指金融市场上的理财行为,即委托人将自有资金委托给金融、非金融投资机构或者专业投资人员,由后者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所获收益按双方约定进行分配的经营行为。但一般来讲,由于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自由,市场经济活动方式多样,不能仅仅在狭义上使用委托理财概念。民商事意义上的委托理财的实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一是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二是委托行为系基于双方互信而达成的合意;三是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或公共、集体利益。当事人可以基于意思自治,平等协商,开展多种形式的委托理财活动,因此委托理财的方式多样。有学者将目前的委托方式总结为四种主要类型:[1]一是委托型。双方当事人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一切投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二是信托关系型。双方当事人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三是合伙关系型。双方当事人约定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四是借贷关系型。借贷型委托中双方当事人通过“保底条款”约定固定本息、超额收益归受托人所有,投资损失由受托人承担。上述四种委托理财行为,投资与融资双方地位平等、意思表示真实,投资项目明确,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此类委托理财中的“委托”是委托人基于信任才委托请托人的。如果委托人不信任请托人,很难想象此种委托协议能达成一致,并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并接受。其本质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

而《意见》中规定的委托理财受贿犯罪行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主管、负责、承办、监督某项公共事务的机会,为请托人谋取了大量利益。在此前提下,国家工作人员认为请托人应该以某种形式酬谢自己,就把一些资金交给请托人让其代为自己理财,借此收取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回报;二是请托人想感谢国家工作人员曾经给自己“帮过忙”,便于以后继续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自己将来谋取更多不正当利益,或是国家工作人员自身拥有的公权力对请托人有制约力,请托人出于结交国家工作人员的考虑,主动要求接受国家工作人员的委托,而该国家工作人员在对此明知的前提下顺势把一部分资金让请托人代为理财,然后欣然笑纳请托人给予的明显超过其出资应得收益的回报。表面上看,这两种行为披上了“委托理财”这样一件貌似“合法”的外衣,实际上这两种行为都是请托人实现贿赂目的的手段。作为一种犯罪的手段,刑法不能不给予否定性评价,从实现贿赂目的这一角度来说,不管行为人采取什么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这个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贿赂他人,刑法就可以否定其效力。[2]《意见》第四条明确将这两种行为作为打击,完全符合刑法实质主义立场。

从理论上认定一种“委托理财”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受贿犯罪行为,关键在于综合个案证据,以客观、联系的视角深入分析该行为的实质。[3]

首先,从投资规律判断委托理财的真实性。民商事类委托理财,属于民事合同,投资和融资双方地位平等,一是意思表示真实,投资项目明确,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投资应当承担风险。[4]委托理财型受贿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通常自拟理财协议、自定回报率,双方没有具体的投资项目与资本运作计划,没有短期、中期、长期投资的期限区分,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不存在风险。国家工作人员交付请托人资金是隐瞒受贿实质的幌子,其获取的收益不符合投资获利的基本特征,属于变相受贿。

其次,从要件联系的角度判断获取收益的关联性。委托理财型受贿犯罪中,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情况下,请托人正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先前行为才给予其明显高于其出资应得收益的收益。此时,谋利要件与收益要件形成基础性的对价交换与事实性的因果关系。虽然这种行为存在委托理财的外表,但其委托前提、双方地位、收益对价等实质内容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其实质是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方达成的基于权钱交易的合意。

二、对“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分析

《意见》第四条规定,“虽然实际出资,但所得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以受贿论处。“认定委托理财型受贿的关键是确认获取的收益明显高于应得收益。所谓“高”,首先应是一个客观判断,相对于一定的标准而存在,需要解决参照的基准收益(应得收益)的标准问题;同时,“高”又是一定主体所作的价值判断,是一种主观评价,需要解决判断的主体及其主观认识问题。

(一)“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客观标准

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从请托人处获取“收益”是否明显高于委托理财收益,前提是准确认定出资应得收益即基准收益。但这个“基准收益”应该是什么?笔者认为,如果委托双方在委托时明确了具体投资项目,则基准收益就是这个项目的实际收益;明确了投资的方向而无具体项目的,则是受托人投资的实际收益。如果委托时没有明确约定投资方向,完全由受托人自主决定,则仍然应参照受托人实际投资所得收益。如果受托人把受托资金与其它资金混用,则基准收益为投入资金的按比例折算收益。

委托理财中出资应得收益的确定属于证据问题,其主要取决于请托人理财操作的实际情况。实践中,请托人接受国家工作人员出资后一般有两种理财方式:一是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资金单独开立账户进行理财;二是委托人把国家工作人员的资金与自己的资金混同于一个账户进行股票、期货或者具体项目的理财。由于股票、期货均有交易记录,具体项目一般也有账簿等反映盈亏情况的财务记录,笔者认为可以根据真实反应委托理财的盈亏情况的交易记录、财务记录等书证,确定出资应得收益:若国家工作人员的资金单独开户,直接根据账面收益的余额确定即可;若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的资金混同,则在计算账户内所有收益的基础上,按照资金比例区分两项资金的的对应收益额,再由此确定委托人的应得收益额。

(二)对“明显高于”的思考

“明显”属于程度副词,“明显高于”是一个不确定的主观感受概念,是根据社会观念、主观识别、政策立场做出的价值选择。社会现实中,多种因素导致对认定“明显高于”难度较大。如,股票、期货价格变动较大,再加上交易中杠杆效应,导致投资收益与风险呈倍数放大,此时的收益一般也“明显高于”普通人的心理预期; 具体项目中以常见的房地产开发为例,由于位置、规划、投资规模、销售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其盈亏情况不仅很难梳理清楚,更不用说判断“明显高于”。所以,笔者认为,若要分析清楚国家工作人员获取“利润”的真实性质,原则上还是应对请托人接受委托后资金运作的具体情况做出分析,以此为基础再判断其收益额是否属于“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在查询交易记录、财务记录后,若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资金尚未开展投资、投资尚未收益或者出现亏损的情况下,仍然从请托人处获取“利润”的,获利部分明显是请托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好处”,应属于“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此获利部分不是对委托人所投资金的回报,而是对委托人所占有的职务的回报,属于隐形的权钱交易,完全符合的本质;若发现受托人确实进行了投资而且交易账户、财务记录等显示有巨大收益,不管委托人是否参与交易和经营,此时或直接确定、或按比例折算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收益,即便此收益额十分巨大如收益率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或绝对值巨大等,也不能认定为明显高于应得收益。因为此收益是对生产要素即国家工作人员所投资金的回报,对社会不仅没有危害性,反而能够促进生产要素发挥最大价值。

(三)对认定“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中主观认知的思考

的本质是以权易利,受贿人索取或收受贿赂的基础是自己拥有能给请托人带来某种利益的职权,而行贿人之所以自愿或被动给予受贿人贿赂,目的也很明确,就是换取受贿人手中的职权来给自己谋取某种利益。尽管在某些场合下,行贿人在行贿时没有提出某种明确要求,但受贿人对此是心知肚明的,即行贿人是为了自己手中的权力来换取某种利益。因此,无论在主动索贿还是在被动受贿的场合,受贿人主观上对自己受贿行为违背职务的廉洁性都是明知的,其主观心态只能是直接故意。[5]从刑法的总则的相关规定看,“明知”标明的是故意心理。从事实看,“明知”是一种现实的认识,不是潜在的认识。具体到委托理财型受贿行为,明知是指行为人已经知道某种事实的存在或可能存在(如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自己收益明显大于或者可能明显大于应得收益),而不包括应当知道某种事实的存在(不包括应当知道是收益明显大于或者可能明显大于应得收益),否则便混淆了故意与过失。因此在委托理财型受贿案件认定过程中,笔者认为必须查明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所得收益与应得收益差异明显,从而避免客观入罪。

从现实社会生活考察,不难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在获取“收益”时对“收益”高于出资应得收益这一事实的认识存在三种情况[6]:其一,明确知道所获“收益”高于自己的应得收益,超出部分是对方给予的“好处费”;其二,不明确知道请托人的理财实际情况及自己“应得收益”的具体数额,但对请托人给予的全部“收益”“全部笑纳”、“来者不拒”;其三,因为各种原因对自己“应得收益”产生错误认识,从而确实不知自己从请托人处多获得了利益。第一种情况下,认定行为人有受贿故意应当没有疑问。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事前和事后通过请托人告知、投资账户查询等方式明确知道自己应得收益的数额,或者虽不知道具体数额,但明确知道自己所获财物肯定高于“出资应得收益”,则可以认定其在主观上对自己所受的“超额收益”系“受贿财物”存在“明知”;第二种情形,基于常理分析,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请托人所给予的“投资收益”时,可以认识到所获“收益”超过“应得收益”这一事实存在的现实可能性。这是因为,与委托理财关系的当事人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的情况不同,在这种情况中,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在委托理财关系形成前往往存在着利益上的制约关系,尤其在国家工作人员已经或者将要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受托人谋取利益时,受托人自然会存在通过一定方式向国家工作人员作出利益返还、补偿的倾向和冲动。此时,国家工作人员从请托人处获取的财物中含有贿赂成分就有较大的盖然性,作为具有社会生活一般常识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此不可能不知道。因此,即使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请托人给予的所谓“收益”时对自己超额收受他人财物没有确定性认识,也应当对该事实存在概括性的认识,即认识到上述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当国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对所收受的财物性质具有概括性认识时,无疑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已经认识到自己超额获取请托人“投资收益”其实质是收受贿赂的情况下,不采取积极措施避免该事实发生,显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第三种情形,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因为种种因素对该事实明确不知道。客观上也确实存在这种情形。这是因为,一方面,期货、证劵市场风云变幻,价格处于时时变动状态,缺乏专业知识的人根本不具有把握能力;另一方面,国家工作人员很可能缺乏委托理财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且其将资金委托给请托人后,资金完全脱离自己,其对资金的具体运作情况可能根本就不清楚。[7]再加上请托人可能处于种种考量而对国家工作人员采取欺骗、隐瞒等方式使后者确信自己所获得的“收益”是自己“应得收益”,从而使国家工作人员产生认识上的错误。此时,应当排除国家工作人员获取超额收益行为成立受贿犯罪的可能性。如果有证据证明委托人在主观上对该对象或危害后果确实不知的,对其行为则不能以受贿论处。当然,司法实践中也不能听任国家工作人员以不知情为由为自己做无罪辩解,要通过多方面客观因素的查明来反证其主观故意。

三、关于对约定保底条款是否认为受贿犯罪的思考

从我国目前委托理财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有“保底条款”的情况十分常见。“保底条款”的基本内容为双方约定无论盈亏,均保证本金不受损失、超额分成或保证本息固定回报超额归受托人等。目前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保底条款外部环境呈现多元化趋势;二是对保底条款的限制呈现放松趋势;三是保底条款约定的回报率较高。虽然,从法律上看,保底条款并非完全符合《合同法》、《证劵法》等法律规定;从政策层面看,保底条款屡屡遭禁,但实际情况是,效果却不尽人意。[8]所以笔者认为必须理性面对这一实情,在当前相关民商事法律还没有进行有效规范的情况下,刑事法律不宜过度扩张到司法领域的一些民商事行为。因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曾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过利益,并出资委托请托人理财的情况下,虽约定有一定的回报率或其他保底条款,只要该保底条款不至于明显损害第三人或国家、集体利益,笔者建议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尺,回报率没有明显超过该比率的额,虽然此类行为也具有权利交换的因素,但考虑到目前证券、期货等投资市场尚不规范的实情,从合理性和刑法的谦抑性考虑,不宜轻易作为犯罪行为来处理。

四、关于对获取收益机会信息亲自理财获利行为的思考

《意见》第四条对实践中存在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接受请托人提供的收益机会,亲自进行资本运作,赚取高额投资回报的情况没有进行明确规制。由于接受收益机会后亲自理财与通过委托理财等手段获取直接收益存在不同,双方并没有经济利益往来的直接关系,司法机关不易确认行为的受贿性质与受贿数额。但笔者认为,此种情形应根据收益机会的不同类别进而对此种行为区别对待。第一种情况,国家工作人员接受有商业运作风险的收益机会不能认定为受贿。这是因为投资理财行为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行业。面对变幻莫测的证券、期货等投资市场,虽然国家工作人员按照请托人的指点投资获益可能性较大,但也不能排除亏损的可能。此时盈利与亏损都具有盖然性。这明显与收受请托人财产性利益的情况截然不同,一般不能认定为受贿。第二种情况,国家工作人员接受没有市场风险的收益机会,应当认定为受贿。此种情形下,国家工作人员接受收益机会,实际上取得了财产性利益的期待权,获得了本不应该也无力获取的财产性利益。正是这种“不义之财”的客观表征,决定了接受收益机会应当按照定性。[9]例如:A股份公司董事会决议收购B上市公司35%的股权,在收购信息尚未披露前,国家工作人员从A股份公司董事甲处获悉该内幕信息,接受其建议提前大量购入B上市公司股票。收购计划披露后B上市公司股票涨停,国家工作人员抛售获得巨额利润。此类收益机会市场风险为请托人直接控制,对国家工作人员来说等同于没有风险。这样的收益机会贿赂性质明确。理所当然应把这种行为认定为受贿犯罪行为。[10]

总之,判断一种委托理财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受贿犯罪行为,笔者的观点是辨析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财产性收益的建立基础,即收益的对价。贿赂归根到底是建立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之上,是职务权力的衍生物,收益是对权力的回报;而民商事类委托理财活动则是建立在平等、信任的基础上,收益是对生产要素即资金的回报。委托理财型受贿是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一种非常规型受贿。但由于笔者研究能力有限,以上探讨疏漏之处在所难免,请同仁不吝指教。

注释:

[1]刘宪权、陈健:《委托理财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6期。

[2]陈兴良:《惩治受贿犯罪,刑法需要实质判断——简评》,载《检察日报》2007年12月31日。

[3]朱兴旺、章晓耿:《以理财形式受贿司法认定疑难问题》,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3期。

[4]张瑞强:《委托理财合同风险责任条款性质探析》,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9期。

[5]袁宏山:《理论研究述评》,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6]同[1]。

[7]郭竹梅:《新型暨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316—317页。

[8]陆晓妹、郑伟明:《论委托理财保底条款之效力》,载《皖西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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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筹划 财务管理 税收筹划的原则

税务筹划指一切采用合法和非违法手段进行的纳税方面的策划和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安排。包括非违法的避税筹划、合法的节税筹划与运用价格手段转移税负的转嫁筹划和涉税零风险。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是以符合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不仅有利于正确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而且对于在市场经济中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我国企业而言,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尤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企业税收筹划对财务管理的意义

有助于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理论界对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争论较多,有“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持续发展能力最大化”等目标论。但不管哪种观点,都要求致力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都不能回避企业的税收环境,不能不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不能忽略税收法律对企业经济发展的约束。这是因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要求企业最大化降低成本包括税收负担。企业的税收负担包括直接税收负担和间接税收负担。直接税收负担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应税行为依照税收法律缴纳的税款支出,间接税收负担是指企业在办理涉税事宜过程中发生的支出。税收负担的降低,只有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来降低税收负担,才符合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才是实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有效途径;现化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应有利于企业和国家长期利益的增长,要求理顺企业和国家的分配关系。税收作为市场经济国家规范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中最重要的经济杠杆,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只有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才能保证企业在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的同时兼顾国家利益,才能使企业财务分配政策保持动态平衡,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任何忽视或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都可能失去国家对企业的信任和支持,阻碍企业的发展;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是战略性目标和战术性目标的有机结合,要求企业在选择纳税方案时必须兼顾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企业选择的纳税方案如果不能体现企业的战略发展思想,必然导致企业财务管理上牺牲长远利益为代价换取眼前利益的短期化行为;企业选择的纳税方案如果不立足于现实,就可能导致降低企业的积累能力和偿债能力,动摇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础。只有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选择兼顾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最佳纳税方案,才能更大程度的支持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有助于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取决于财务决策。现代企业财务决策主要包括筹资决策,投资决策,生产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决策四个部分。这些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税收的影响,不考虑税收的决策不可能成为一项英明的决策,税收筹划贯穿于企业财务决策的各个领域,已成为财务决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在企业筹资决策中,不仅要考虑企业的资金需要量,而且必须考虑企业的筹资成本。不同渠道、不同方式取得的资金,其成本列支方式在税法中所作的规定不同,如债券的利息费用可在税前列支,而股票的股利只能在税后列支。因此,要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就必须充分考量筹资活动所产生的纳税因素,并对筹资方式、筹资渠道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选择最合理的资本结构;在企业投资决策中,必须考虑企业投资活动给企业所带来的税后收益。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而税法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投资区域、不同的投资行业、不同的投资方式、不同的投资期限的税收政策规定又存在着差异,这就要求企业在投资决策中必须考虑税制对投资的影响,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中,生产规模决策、购销决策、存货管理决策、成本费用决策等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纳税因素,都存在着如何进行税收策划的问题;在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中,利润分配方式的选择、企业分得利润的处理方式、亏损弥补时间的安排等都受到税收法律的影响,同样需要进行税收筹划。此外,在企业产权重组决策中,也应根据企业分立、企业合并和企业清算的税收政策差异进行税收筹划。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实现税收筹划的可能性

开展税务筹划已成为市场经济下企业的一项合法权益。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行为自主化,利益独立化,权利意识得到空前强化。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可以说是一种本能,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利已的特征,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十分正常的。从税收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权利主体双方应是对等的,不能只对一方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对企业来说,在税款缴纳过程中,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而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维护自身的资产、收益,亦是其应当享有的最重要、最正当的权利。这一权利最能体现企业产权,属于企业所拥有的四大权利(生存权、发展权、自主权及自保权)中的自保权范畴。鼓励企业依法纳税、遵守税法的最明智的办法是让企业充分享受其应有的权利,包括税务筹划。对企业正当的税务筹划活动进行打压,只能是助长企业偷逃税款或避税甚至于抗税现象的滋生。

现行税制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经济利益保护措施是完全必要的,但筹划的实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环境和配套措施作为前提。在我国现阶段所实行的复税制中,税收政策差别普遍存在:既有体现政策引导的激励性税收政策(出口退税;外企、高企的税收优惠等)、限制性税收政策(如特殊消费品的高消费税,某些货物的高关税等);又有体现特定减免的照顾性税收政策(如自然灾害减免等),以及涉外活动中的维权性税收政策(如税收抵免及关税的互惠等)等。而且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企业在缴纳税种的选择上并不是唯一的。即便同一个税种,其税制要素的规定也不是单一。此外,现行的财务制度中的有些核算方法具有选择弹性,不同的处理方法将形成不同的纳税方案。由税收政策的这些差别所带来的选择性,为我国企业理财活动中开展税务筹划提供了较为广阔的空间。

市场经济国际化为企业进行跨国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要求我国企业必须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以迎接来自国际市场的挑战,构建具有现代水平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迫在眉睫。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必然带来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活动的国际化,企业在不同国家发生的经济活动产生的税收负担,不仅要受企业所在国的税收政策影响,而且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活动所在国的税收政策。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因政治经济背景不同而不同,这就为企业进行跨国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

现代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依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企业的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规范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企业必须依法缴税,必须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属于偷漏税,企业财务管理者应加以反对和制止;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国家财务会计法规是对企业财务会计行为的规范,国家经济法规是对企业经济行为的约束。作为经济和会计主体的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如果违反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其他经济法规,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或作出违背国家立法意图的经济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企业税收筹划方案是在一定时间、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来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更,企业财务管理者就必须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

服从于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原则。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应始终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来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税收负担的降低并不一定带来企业总体成本的降低和收益水平的提高。例如:税法规定企业负债利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而负债融资对企业具有节税的财务杠杆效应,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风险成本也随之增加,当负债成本超过了息前的投资收益率,负债融资就会呈现出负的杠杆效应,这时权益资本的收益率就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如不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就可能影响到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

服务于财务决策过程的原则。企业税收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的经营的安排来实现,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融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决策,企业的税收筹划不能独立于企业财务决策,必须服务于企业的财务决策。如果企业的税收筹划脱离企业财务决策,它必然会影响到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甚至透导企业作出错误的财务决策。例如,税法规定企业出口的产品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企业选择开放式的出口经营策略,必然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税收利益。但是,如果撇开国际市场对企业产品的吸纳能力和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片面追求出口经营带来的税收利益,那就可能诱导企业作出错误甚至是致命的营销决策。

成本与效益原则。一方面,企业税收筹划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不能只盯在个别税种的负担上,因为各个税种之间是相互关联的,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就要多缴;另一方面,企业的税收筹划不是企业税收负担的简单比较,必须充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因为一个能降低当前税收负担的纳税方案可能会增加企业未来的税收负担,这就要求企业财务管理者在评估纳税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观念,把不同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

事先筹划原则。事先筹划原则要求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才能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如果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已经形成,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再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那就只能进行偷税、欠税,不可能进行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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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积极提出解决对策,以期促进医院健康、和谐发展。

公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化,公立医院财务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鉴于此,本文将结合医院立医院财务分析杜邦分析法

财务管理是现阶段医院管理的关键环节,财务管理的全面性与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医院的健康发展。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加强医院经营管理分析,建立科学的财务评价指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医院财务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

1.指标零散

目前来说,我国医院财务指标零散,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财务指标规定,仅单纯地依靠《医院管理评价指南》中的指标进行考核。这些指标无法全面反映医院财务运行情况,不同指标之间缺乏关联性,无法形成完善、系统的指标体系。此外,我国大部分医院的财务分析仅仅停留在单个指标的分析上,既无法深入分析不同指标之间的关联性,也无法探究深层次的影响因素。

2.分析方法自身局限

目前来说,医院的财务分析主要采用因素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以及比率分析法。上述三种财务分析方法均存在自身缺陷:因素分析法需要主观假定不同因素的变化情况,其在多因素共同作用分析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比较分析法的运用要求保持不同时期数据计算口径的一致性,这样才能比较,且比率分析法仅仅是对单个指标的分析,缺乏综合性,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得到满意结果。

二、杜邦分析法在医院财务分析中的应用

1.杜邦分析法

杜邦分析法起源于美国,该方法能将财务指标进行逐层分解,自上而下地对不同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剖析,进而挖掘影响指标变动的主要因素,揭示主体获利能力。权益净利率是杜邦分析法的关键要素,其是综合性、代表性最强的经济绩效评价指标。权益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业务收支结余率*权益乘数,这三项比率能全面、可靠地反映财务政策,评价部门净资产收益率以及管理经营效率。

2.基于杜邦分析法的主要财务指标

(1)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代表着杜邦分析法中的权益净利率,其等于医院期末收支结余/净资产。将净资产收益率应用到财务指标分析中,能全面反映医院运营情况,以及医院获利情况与影响因素。国家投入是公立医院资金的主要来源,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应在满足人们基本医疗需求基础上,高效利用资产。故而,提升医院净资产收益率是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关键路径。净资产收益率可继续细化为总资产周转率(反映医院运营能力)*业务收支结余率(反映医院经营成果)*权益乘数(反映财务稳定性和财务状况)。净资产收益率直接将三者结合起来,细化指标几乎覆盖了医院活动的全过程,其能全面反映医院运营成果、能力之间的关系。

(2)权益乘数

权益乘数=总资产/净资产,其直接反映了医院负债以及财务状况。分析权益乘数可与资产负债率一起分析,两者呈正比例关系,负债率越高,则权益乘数越高。权益乘数=1*(1-资产负债率)。如果医院资产负债率高,则提示医院负债程度严重,相应的负债风险越高。资产负债率越高,相应的权益乘数越高,进而财务杠杆利益也越高。医院财务管理应在尽可能降低财务风险的同时,提高经济获利能力。故而,在医院财务分析过程中,必须平衡资产负债率与权益乘数的关系,兼顾医院债偿能力,全面提升资产收益能力,优化医院资金结构,促使成本、收益达成平衡。在总资产结余率超过负债承担利率情况下,应相应提升权益乘数。

(3)业务收支结余率

医院业务收支结余率直接反映了医院业务收入、收支结余的比率,体现了除财政收入、科教收支外的结余情况,还能全面反映医院财务状况、管理水平以及医疗支出情况。通过降低医院成本支出、提高业务收入能有效提高业务收支结余率,进而全面提升医院经济效益。

(4)总资产周转率

医院总资产周转率直接反映了医院的管理水平与运营能力,总资产周转率越高,表示医院运营能力越强、资金周转速度越快。加强总资产周转率研究,能进一步分析医院资产周转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主要影响因素。还可以将总资产周转率细化为固定资产周转率(体现医院发展潜力与运营规模)与流动资产周转率(体现医院现能力与债偿能力),两者必须保持合理的结构比率。为了更细致地研究影响因素,还可进一步细化各项资产,对资产的周转速度与额度进行研究。对于固定资,应重点分析其配置是否合理、利用是否有效;对于流动资产,应重点分析现金闲置、物资积压、应收账款、坏账等问题。

三、应用杜邦分析法需注意的问题

杜邦分析法概念清晰、简单实用,医院在引入该财务分析方法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财务制度》相关规定,提前对公式结构、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决不能生搬硬套经济内涵、财务分析等指标。如果单独应用杜邦分析法,不可避免会存在一定局限性,因为该方法忽略了对现金流指标的分析。笔者建议,结合医院其他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引入非财务指标以及现金流指标,充分综合多方面数据信息,一方面有效发挥自身优势,另一方面弥补自身不足,以进一步提升财务分析的科学性与完整性。与此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杜邦分析法中各个财务指标动态发展趋势、递进影响关系的分析,并结合这种发展趋势,强化近期发展目标的落实情况以及长期目标的实施情况。结合医院发展实际,及时调整近期、长期发展目标之间的关系,进而促使两者相互支持、相互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以医院财务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切入点,从净资产收益率、权益乘数、业务收支结余率、总资产周转率等角度入手,详细论述了基于杜邦分析法的主要财务指标,多角度入手,旨在进一步优化医院财务指标体系。

参考文献:

[1]芮清,宜静,李国栋.对新《医院财务制度》的评价及建议[J].中国卫生经济,2012(7).

[2]曾化松.应用本-量-利分析法评价医院专科运营状况[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1(10).

收益高的理财方法范文4

[关键词]财政公平;财政预算公平;财政支出公平;利益公平分配

目前,学术界对财政收入公平的探讨已经很深入,但对财政支出公平以及财政预算公平的探讨却很少。由于财政支出、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有特殊的关系,因而财政支出公平、财政预算公平与财政收入公平也是密切相关的。要想深入理解财政公平、了解财政公平的规范范围、财政公平对社会公平的实践作用,必须在考虑财政收入公平的同时考虑财政预算公平和财政支出公平,从全面、整体的角度去考量财政公平。同时,学术界对收入分配公平的探讨也比较深入,但这只是对流量公平的探讨,缺乏对存量也即财富公平的分析。目前社会公平的关注点不仅聚焦在流量公平上,也开始逐步聚焦在存量公平上了,这也促使我们必须同时关注流量公平和存量公平。对于流量和存量,可以用利益这一概念对其进行涵盖。那么,相应的,流量公平和存量公平也就可以用利益公平来表示。当前对财政收入公平与收入分配公平之间关系的探讨已经很深入,但没有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探讨财政公平与收入分配的关系,也没有很深入地探讨财政公平与财富公平的关系,即财政公平与利益公平的关系。由于财政公平不仅涉及到收入分配的公平,也涉及到财富公平,因而加强财政公平与利益公平关系的探讨尤为紧迫和重要。

一、财政公平的内涵

财政支出公平是指财政在支出的过程中所体现的一种合理性和应得性,主要包括财政支出结构的公平,财政支出受益对象的公平,政府采购对象的公平,上下级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公平,政府与财政支出部门之间的公平。财政支出结构公平是指把维持性支出、经济性支出、社会性支出和政府采购这四种支出的规模和范围限定在一个合理的界限。财政支出受益对象的公平是指身处社会上的每一个公民都能够得到合理的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能够使人们有尊严地生活。财政采购对象的公平是指政府机关在采购过程中要提高透明度,采取采购信息的公开化,使每一个政府采购供应商能够公平地竞争。如果说财政支出结构公平、财政支出受益对象的公平和财政采购对象的公平涉及到的是财政内部主体与财政外部客体之间的关系,那么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公平和政府与财政支出部门之间的公平涉及到的则是财政主体内部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的公平合理划分及在财政主体内部之间实现事权和财权的匹配统一。

当前往往把财政预算表述为某一年度的财政收支计划。实际上财政预算涉及各个预算参与者进行博弈,这就涉及到博弈规则和博弈结果的公平。由于财政预算涉及到的是利益分配的计划,对以后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公平有很大的影响,从而各方参与者都在寻求利益的最大化。为了调整各方参与者之间的这种纷争,必须确定一种公平的规则,保证各方参与者的声音能够被合理地表达、各方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地协商、各方的合理利益能够得到实现。

财政收入公平主要是税收公平,当然也包括了国债收入中的公平问题等:为了表述方便,假定税收是政府收入的唯来源,那么财政收入公平也就主要是税收的公平。税收的公平主要包括税收的立法公平、税收的执法公平和税收的司法公平。税收的立法公平要考虑税负的合理化,即所谓的税制公平。当然也包括税收立法过程中立法主体和立法客体之间的有效沟通和立法规则的有效性。税收的执法公平主要是指征收过程中的公平,税收司法公平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对税务案件的公平处理。税收执法公平和司法公平可以统称为税收管理公平。

二、建立比较完善的财政公平体系促进利益的公平分配

在总体范围上扩展了财政公平的内涵以后,必须把财政公平应用于对社会公平的促进上。由于财政主要涉及的是利益的问题,那么财政公平的问题也就转化为如何促进利益的公平分配以实现社会公平。

(一)建立公平的财政支出体制,促进利益的公平分配

1.建立公平的财政支付转移体制,促进上下级政府之间以及同级政府之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公平。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中央政府往往占有很大的财政收入,但却履行很少的事权。而地方政府正好相反,他们往往事权较大,而财政收入较少,这就造成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分配的不均,为了调节这种不均衡,必须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同时,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税收收入也不同,造成各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收入不均,这也同样需要中央政府加大对贫困落后地区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为此要逐步建立以因素法为基础的一般补偿机制,通过综合考虑地理、人口、资源、经济等因素,科学界定中央对地方的一般补偿,使政府间的税收收入分配趋于公平、台理。

2.建立公平的财政支出结构,使公民和企业享有公平的权利和利益分享。目前,我国的财政支出可以分为国防支出、行政管理支出、经济性支出、社会性支出和政府采购。由于财政收入的定量性,加大方面的支出必然会减少另一方面的支出,这就要求必须建立公平的财政支出结构,使财政支出的效果实现最大化和最大的公平性。这种公平的财政结构要求能够保障人民和国家的基本安全,能够基本维持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转,能够提升经济的发展速度,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社会性支出主要涉及到的是社会保障支出和公共教育支出,这两方面的支出对于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都有很好的保障作用,能够减少收入差距,实现人们之间的公平。政府采购对象主要是企业,政府采购过程中必须保证各个被采购企业拥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实现企业主体之间的公平,从而保障他们的利益。

(二)建立公平的财政预算体系促进利益的公平分配

财政预算涉及到众多的参与主体,他们之间经常有相互冲突的动机和目标。在正常的情况下,立法机构、政府、利益集团以及个人均会在预算中进行博弈,这样的一个关系中必须保证各方参与者之间的公平地位、公平的利益表达、公平的规则。这就必须加强财政预算的法制化进程,使财政预算的法律性加强,形成一定的强制性和公平性。财政预算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要保证财政预算的公平,必须要加强财政预算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使参与的主体能够平等享有信息。在财政预算中,政府部门是最主要的机构,由于政府部门本身需要利益,而自己又掌握着财政支出预算权,因而政府部门往往会首先通过财政预算为自己的寻租提供最初的依据。这就需要立法机关也即财政预算的审批、监督

和控制机关通过法律程序最大化地减少政府的寻租机会。

在财政预算中,还有两个重要的参与者,即社会公众和利益集团。社会公众在财政预算中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发不出自己的声音。在我国由于立法机关是人民代表机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改变社会公众在财政预算中的弱势地位,其中最重要的还是要加强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之间的联系。而利益集团会通过自己的优势地位,形成对财政预算的不公平的影响。在我国目前的形势下,利益集团还比较少,但已逐渐成型,这就需要政府的合理引导,使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现自己的利益。

(三)实现财政收八的公平,促进利益的公平分配

1.建立公平的税收立法机制。建立公平的税收立法机制主要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公平原则。一般而言,现代的国家制度下是立法机关实行立法权,行政机关履行执法权,司法机关实行司法权。但随着经济社会生活领域的不断扩大,行政管理机构开始逐步享有一定的立法权。这也就涉及到了如何正确划分立法权,如何划分税收立法权。由于最高权力机关拥有立法权,行政机关只是在立法机关的授权下才能行使立法权,因此对于立法权首要的是保证最高权力机关立法的首位权,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由于各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地理环境、人文教育等的不同,地方也应该享有一定的地方税收立法权,这样就能够保证地方的积极性,促进中央立法机构与地方的公平关系。

2.确保税制公平,促进税管公平。税制是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重要手段,税制的公平主要体现在两个原则上:一是税收的受益原则,这要求纳税人应根据其从公共服务中得到的利益纳税。二是税收的能力原则,即要求纳税人按照他们的支付能力纳税,他们的纳税数量要与他们的支付能力成正比。税管公平主要涉及到的是税收执法的公平,作为税收的执行主体,税收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对纳税人实行公平、平等的待遇,减少税收执法过程中的寻租行为。

综上,财政的公平涉及到方方面面,财政的公平也对利益的分配产生重大影响。在现实中,必须把财政支出、财政预算、财政收入纳入到统一的视野中,以公平为导向,以利益的合理分配为目标,从而通过财政的公平促进利益分配的公平,更进~步促进社会的公平。

[参考文献]

[1]程瑜政府预算契约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收益高的理财方法范文5

关键词:税收筹划  现代企业  财务管理  新理念

        一、现代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不仅是一种“节税”行为,也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讲,税收筹划应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其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也就是说,在确定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一味地仅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因此,为充分发挥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决策者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1)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而不能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2)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3)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企业税收筹划方案是在一定时间、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来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更,企业财务管理者就必须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 

        (二)服务于财务决策过程的原则。企业税收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的安排来实现,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融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决策,企业的税收筹划不能独立于企业财务决策,必须服务于企业的财务决策。如果企业的税收筹划脱离企业财务决策,必然会影响到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甚至透导企业作出错误的财务决策。例如,税法规定企业出口的产品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企业选择开放式的出口经营策略,必然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税收利益。但是,如果撇开国际市场对企业产品的吸纳能力和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片面追求出口经营带来的税收利益,那就可能诱导企业作出错误甚至是致命的营销决策。

收益高的理财方法范文6

而事实上,无论市场和监管怎么折腾,互联网“宝宝们”仍旧获得了草根阶层的力挺。据某门户网站的网络调查数据显示,超过九成的网友力挺各类“理财神器”,一位热衷于投资互联网“宝宝”的网友更是直言:“不知道大家都把多少零钱放入各种‘宝宝’里面,我发现各种宝宝的短期收益率时时都在变动,所以要时时关注,哪个收益高了,我就转过去了,来回倒腾着!能赚不少蚊子腿。”

在每一场技术变革中,消费者都是受益者,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然而,投资这桩事情又有些例外,它与投资者的资产、利益直接相关。在展望互联网金融美好愿景的同时,不迷信、不轻信是我们每一位投资者应当秉承的态度,毕竟投资市场有着它基本的规律和规则。本期大家一起来揭晓互联网金融的10个秘密,帮助投资者拨开眼前的迷雾。

互联网理财产品在其运作上确实有不少亲民性,但其本质上只是把一些货币基金、理财基金进行再包装。其实,不少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创新只是噱头,投资者千万不能被一些宣传上的“包装”弄花了眼。

【案例】

退休在家的许先生最近也开始关注互联网理财产品。他说:“以前总收到银行的广告短信,说是有5%、6%左右收益率的理财产品,现在看看好像网上买的收益率更高。”但让许先生困扰的是,最近各家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花样越发繁多,作为普通投资者的他,对如何挑选互联网上的理财产品感觉很是头痛。“收益率一个个都公布得挺高,实在是让我挑花了眼,也不知道到底靠不靠谱?”

【分析】

眼下,互联网金融正如火如荼。各式各样的理财产品不断出现,对于那些偏好低风险、低门槛的普通投资者来讲,余额宝、活期宝、易付宝以及 “百发”等理财产品,一经推出无不成为关注的热点,“尝鲜”的也是大有人在。

但其实,作为互联网和金融的联姻产物,这些看似新鲜的理财产品,其本质大多是投资者熟悉的基金。电商平台借助理财产品为其客户做增值服务,如创新T+0、免费银行转账等,提高自家用户的使用体验,以此留住老用户、吸引新用户。而就金融产品本身而言,其数字化的属性也非常适合在互联网上发展。因而我们才会看到,无论是电商还是金融机构,都希望在时下获得更多的资源和先机。于是,不管是基金公司的直销渠道,还是基金销售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都在积极地推广各类相似的产品。据不完全统计,市场上现有的新型理财产品已有数十种之多。而事实上,传统银行同样拥有很多类似的理财产品,只不过银行并未以更通俗易懂、更简易的操作方式让投资者接触到这类理财产品,反而让其混在大量固定期限的理财产品中。

>>三步开启你的理财生活

第一步:做收入和支出预算计划,制定个人资产预算表。对于工薪阶层就是工资的分配。写出自己的收入,算出每个月的支出预算。

第二步:明确月薪分几部分使用,花钱明明白白。无论你工资有多少,理财范建议都要把它分成五分:第一份,用来做生活费,第二份,用于交际,第三份,用来学习,第四份,用于旅游,第五份,用来投资。生活无外乎这五部分。每一部分都要兼顾到,整个生命系统才能持续健康有序的运行。

第三步:攒出自己的“第一桶金”。刚开始理财,不能着急投资,先学会克制自己的“欲求”,攒钱,稳定情绪,为大手笔的理财计划做铺垫。

低风险≠无风险

无风险、高收益―这几乎成为了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标准特质”,然而这种不规范的宣传方式不仅有违规之嫌,也容易对投资者形成误导。所以,投资者非常有必要了解其中的“真相”。

【案例】

在“百度金融中心―理财”首款产品“百发”的预热环节,“百发”的宣传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前期宣传中,“百发”被描述为一款年化收益率高达8%的无风险产品。

事实上,略有投资常识的人立刻会产生疑问。“百发”是一款与华夏基金合作的货币基金产品,以货币基金的平均收益水平来看,达到8%的年化收益率实属于偶然的情况,要想在整个投资期内保持这一水平是非常难的事情。

从监管角度来看,“百发”合作的货币基金产品既无法归类于“无风险”产品,也无法允诺投资者某一个收益回报。与银行理财产品不一样,其有关预期收益率的提法违反了基金产品的相关监管要求。因此,“百发”虽然在短时间内迅速吸引了大量眼球,但这种违规的产品宣传方式立刻引起了证监会的关注。随后,“百发”迅速撤回了前期宣传,在产品正式首发中也没有出现“无风险”“年化收益率8%”的宣传。

【分析】

对于投资者来说,既要对货币基金、理财基金的这种收益风险特点有所认知,也要意识到,产品的收益要取决于市场环境,并非毫无风险可言。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发达国家,货币基金均曾出现过净值低于1的情况。当摊余成本法估算的货币基金价值与代表公允价值的影子价格偏离过大时,货币基金就面临一定的风 险。

因此,“低风险”和“无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可以引入银行理财产品对低风险产品作出的三种划分―保本固定收益产品、保本收益浮动型产品和不保本收益浮动型产品,现在互联网平台上所推出的理财产品应属于“不保本、收益浮动型”产品。

产品收益随行就市

收益高达活期存款的20倍―在不少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宣传中,都可以看到类似的提法。但是,投资者很容易因此而忽视的是,这些理财产品的收益是随行就市的,收益率水平是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浮动的。

【案例】

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火”点燃起不少投资新人的理财热情,小连就是其中的一员。尤其是“收益高达活期存款的XX倍”,让他觉得格外有吸引力。小连工作的时间不长,收入也不算高,有一点储蓄也都是呆在活期账户上,一是准备着交房租、还信用卡欠款;二是钱不多,够不上那些理财产品的门槛。

投资灵活、收益高、门槛低,这些理财之“宝”正好满足了小连的需求。他也用自己活期账户的2万元购买了一款互联网理财产品。观察账户的净值变化已成为了小连的一桩乐事。不过,小连很快就发现,理财产品的收益并不一直像自己以为的那样高,同时收益也不稳定,有时高有时低。

【分析】

互联网搭建起了新的理财平台,但投资者有必要厘清的是,自己所投资的产品究竟是什么,收益又是如何来确定的。

像很多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实质是与货币市场基金进行了“链接”,投资者购买了这些产品,其实就是认购了某一只货币市场基金。如“余额宝”与天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者实际上是购买了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众禄的“现金宝”,其背后是海富通货币基金。因此,这些产品的收益率准确地来说,是指货币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但是,7日年化收益率是一个浮动的值,每天公布的数据水平都不相同,与活期存款利率的所谓倍数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在货币市场资金供应紧缺时,收益率水涨船高;反之,市场平均的收益率水平就会下降。此外,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率水平也与基金策略、久期等密切相关。

不适合长期投资需求

互联网理财产品大多集中在短期理财和低风险品种当中,类型较为单一。对于财务全面部署和长期规划来说,这样的产品并不足够,投资者应有更多元化的考虑。

【案例】

随着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逐步升温,身边的不少“小伙伴”都把钱投进了各式各样的“宝” 里,何女士也有些心痒难耐。虽然对基金一窍不通,何女士还是一口气把自己的5万元闲钱都投进了一款互联网理财产品当中,看着每天账户里的资金收益在一点点地增长,何女士颇有些乐不可支地说:“没想到也有我可以轻松投资的理财产品,不愧是理财‘神器’!”以此为依据,何女士还打算今后一有闲钱就投到这 款理财产品当中,“又方便又有效,以后投得多了赚得更多。”

【分析】

从产品周期来看,这一类理财产品无疑只能满足一部分人的部分理财需求,而对于财务全面部署和长期规划来说,这样的产品则并不足够。再从风险的角度而言,对于每位投资者来说,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客观评价是进行理财产品配置的基础。只有选择了与个人投资风格匹配的产品才能获得长久、稳定的理财收益。应该说,低风险的产品并不适合所有人,目前的互联网理财产品也很难“赚大钱”,于是势必无法满足较大、较长远的理财目标。

担保承诺并不靠谱

到目前为止,除了少数行业领军企业外,不少企业推出的担保方案只是一件看上去很美、却经不起推敲的营销噱头。一旦信用风险袭来,“担保不保”将极有可能成为残酷的现实。

【案例】

2011年年初,徐女士初次听闻P2P信贷理财业务,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她在一家网贷平台注册后,借给一个淘宝卖家5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到期后贷款人准时还款,扣除平台管理费,徐女士获得了180元利息,折合年化利率高达15%。此后,徐女士又陆续通过该互联网信贷平台出借了几笔钱,都按时收回了本利。然而2012年后,P2P行业中出现了一些P2P公司倒闭事件,让徐女士开始感到有些担忧。此时,不少P2P公司开始由单纯的平台中介转型成担保中介,承诺万一贷款人无法偿还资金,担保公司将垫付本金。这一承诺像一颗“定心丸”,重新俘获了徐女士的芳心。

【分析】

然而P2P公司宣称的担保真是投资人的“定心丸”吗?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目前的P2P担保模式有三种:一是以自有资金作担保,或者出资成立担保公司。然而由于P2P行业准入门槛较低,许多公司的资金实力孱弱,担保能力自然也有限,自保等于无保。第二种是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表面上看似乎更靠谱些,实际上同样面临法律风险。于是一些网贷平台想出了第三种担保模式,即参照商业银行做法,从每笔业务的佣金中提取一定的风险拨备金,然而这恐怕也只是杯水车薪,不足以抵御风险。

监管缺失应注意

就目前来说,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存在不少盲点。对此,投资者应有所注意和防范,在进行投资时要多留一个心眼儿,以避免招致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

对互联网理财产品有所耳闻的施先生,近日在网上看到一家提供高收益投资理财的网站,加了该网站公布的QQ客服为好友之后,客服告诉施先生,该公司现有为期一个月的短期投资项目,回报率可达到12%。施先生按照客服提供的账号,分三次汇去5万多元之后,就再也无法联系上对方了。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