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法评估报告范例6篇

收益法评估报告

收益法评估报告范文1

为督促资产评估机构改进和提升内部管理和执业水平,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的积极作用,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组建检查组,对省内部分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以下为对A评估机构出具的yh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检查情况。

一、yh公司基本情况

yh 公司于2003 年7 月28 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20万元,其中:甲股东出资48万元,占股比例40%;乙股东出资72万元,占股比例60%。2003 年12 月19日,各股东同比例增资至200 万元。2005 年1 月6 日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甲股东出资140万元,占股比例70%;丙股东出资60万元,占股比例30%。2008 年4 月11 日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甲股东出资140 万元,占股比例70%;丁股东出资60 万元,占股比例30%。yh 公司委托评估的目的为核实2008 年4 月11 日股权转让时的市场价值,作为征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依据,为追溯评估。

二、评估报告情况

根据yh 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截止评估基准日,公司资产总额1,615.79 万元,负债总额1,413.55 万元,所有者权益202.24万元。

(一)评估目的:为yh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计征提供净资产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为评估基准日yh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股权转让之目的所涉及的yh 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示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三)价值类型及其定义:采用市场价值标准。

(四)评估基准日:2008 年3月31日。

(五)评估方法。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由于yh 公司股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案例匮乏,市场法的适用尚不具备条件,故未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同时由于贵公司经营不太正常,不适宜采用收益法。故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

(六)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简要情况。1.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均按经核实后的账面值为评估值;2.对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选用重置成本法,评估价值=重置价值×成新率;3.对非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选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价值=基准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综合修正系数。综合修正系数按经分析评估对象的地理位置、商业网点集聚程度、交通条件、配套设施、环境景观、城市规划、容积率、宗地形状、面积大小、开发程度等各因素确定。

(七)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2008年3月31日,yh公司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1,266.30万元。评估增值1,064.06万元,增值率526.14%,均为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八)特别事项说明。对法律权属、实物资产的实地勘察、控股权的溢价、评估基准日至报告日之间的政策调整和其他事项、评估假设条件、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评估结果的瑕疵事项等6项进行了说明。

(九)评估报告日:2012 年1 月18 日。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底稿中无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付款的现场调查记录,无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对评估对象现状和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未进行关注。

(二)底稿中无被评估企业的现状、发展前景、被评估企业历史财务资料和财务预测信息资料、可能影响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发展前景、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信息和定价依据资料。

(三)底稿中无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的询价记录、完全重置成本确定过程和成新率或各项贬值因素的确定过程和评定估算过程记录、无被评估企业所申报的资产和负债明细表。

(四)报告中无被评估企业财务状况。

(五)报告中未对价值类型进行定义和说明选择该价值类型的理由。

(六)报告中未披露对生产厂房、办公用房及传达室共22,506.2平方米建筑物未办理房产证的状况。

(七)报告中无被评估企业的财务分析和被评估企业与其所在行业平均经济效益状况比较。

(八)报告中未披露是否考虑了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四、问题成因分析

(一)在该案例检查中,评估师主要对被评估单位的建筑物、土地资产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因本次评估的目的为yh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计征提供净资产价值参考依据,且为追遡评估,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监管,也只要求对企业的房地产等资产价值变动大的资产进行评估,税务部门根据评估增值及账面反映情况,直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对评估报告的披露要求也相对简单。这样便于税务部门的监管且具有可操作性。

(二)评估师选择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理由中,是由于yh 公司股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案例匮乏,市场法的适用尚不具备条件,故未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同时由于贵公司经营不太正常,不适宜采用收益法。其实在实际操作中,有地方税务部门对评估方法也是有要求的,有的税务部门按市场法或收益法评估得出的企业企业价值评估结论还不予认可。

五、案例点评

(一)评估方法选择说明过于简单。根据《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评估师在选择评估方法时仅说明由于企业经营不太正常,不适宜采用收益法,同时由于股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案例匮乏,市场法的适用尚不具备条件,故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过于简单。评估师应对被评估企业的现状、发展前景、被评估企业历史财务资料和财务预测信息资料、可能影响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发展前景、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信息和定价依据资料进行分析,并了解被评估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会计基础工作等情况,如实说明与被评估单位相关行业、相当规模企业转让股权的公开交易案例无法取得,未来的收益无法预测,以致无法合理预测未来现金流量的原因。

(二)评估程序不到位,缺乏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本案例评估目的为yh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计征提供净资产价值参考依据,评估对象为评估基准日yh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股权转让之目的所涉及的yh 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示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对股权转让税收计征提供净资产价值参考依据,应理解为应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股东部分权益价值为评估对象,但根据评估报告使用者———税务部门的监管要求,评估师实际只对非流动资产———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未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付款等实施必要的评估程序并形成底稿,却出具了企业价值评估报告,缺乏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

收益法评估报告范文2

时至今日,经历了若干次的讨论与修订,《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终于与大家见面了。这是资产评估行业里程碑式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企业价值评估领域中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革命。

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实际是与我国的资产评估同时兴起的。1991年91号令第三条即已经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等情况下需进行资产评估,已将企业作为了资产评估对象,但是,91号令的第七条仅认为“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即作为资产评估法律文件的91号令还未重视企业作为交易对象时与企业单项资产之间的差异。因此,资产评估一开始的企业价值概念是以企业整体资产价值来替代的,而企业整体资产被认为是企业各单项资产的简单加总。此种导向造成了评估实务上的偏颇。由于企业价值的评估演化成了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资产及负债的评估,于是严重地影响了企业价值评估的定位,并限制了企业价值评估方式方法的发展。其偏颇与限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处理方面的问题直接影响了评估价值,评估师的大量工作变成了审计工作;2、由于企业的每项资产必须分别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为控制经营成本,设备、房产、土地等单项资产评估往往聘用不了解资产评估的专业技术人员去完成,因而严重影响了评估的执业水平。同时,企业的房产和土地的价值评估业务似乎应该必须由专门的房产价值和土地价值的评估人员来承担,从而导致企业整体价值被肢解,影响了企业评估价值的准确性;3、由于评估往往仅以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为准,造成了对账外资产的忽视和遗漏;4、由于会计报表所列示的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加总后不一定能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其评估价值不能用来作为发行定价的参考,证监会实行了另一套股票发行定价机制,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来设立公司。资产评估行业错失了巨大的证券发行市场;5、同样是因会计报表所列示的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加总后不一定能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只能做为委托方完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手续的文件,而不能为企业股权交易提供有用的定价参考,不能满足股权交易市场的有效需求。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革命性之一,即在于其从根本上扭转了对企业价值概念的认识,澄清了企业价值评估所指的对象,即“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此概念的引入并非是我国独创,欧美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早就对企业价值作出了上述的定义。如《欧洲价值评估准则》指南7中指出,评估师应当将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分为两类,一类是评估企业价值(enterprise value),即企业的整体价值,另一类是评估权益价值(equity value)。

由于企业价值中有股东权益创造价值与股东贷款创造的价值,企业价值评估的理念也将国际上已成熟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引入了国内。

这里的股东全部权益的价值,即企业整体价值中由全部股东投入资产创造的价值,本质上是企业(法人实体)一系列的经济合同与各种契约中蕴含的权益,其属性与会计报表上反映的资产与负债相减后净资产的帐面价值是不相同的。而引入股东全部权益和部分权益价值的意义,在于明确地将股权作为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对象,而非过去将净资产这样一个会计科目作为评估的对象,同时其隐含了部分股东权益与全部股东权益之间并非一个简单的持股比例关系,部分股东权益还存在着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的问题。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革命性之二,在于罢除了成本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垄断地位,强调了收益法和市场法也是企业价值评估适用的方法,而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两个方法甚至是更为适用的方法。同时,指导意见对各种评估方法的使用提出了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

在收益法方面,具体规定有:1、提出采用收益法可使用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两种具体方法。 未来收益折现法往往适用于成熟的企业,其收益通常是稳定的和可预测的。

2、提出了预期收益可以采用多种口径,包括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收益或现金红利等,打破了传统上只用净利润作为预期收益的传统观念。

3、提出在预测过程中委托方、相关当事方和评估机构应相互配合和沟通。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提供委估企业未来经营状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评估机构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确信其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收益法的参数。区分了资产评估收益预测与审计盈利预测审核时中介机构的责任。

4、提出折现率和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要求应当考虑利率、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及委估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

在市场法方面,具体规定有:1、提出采用市场法可使用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明确指出市场比较案例的来源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市场上可收集资料的买卖、收购及合并公司。改变了以往实务界认为资本市场尚不活跃,无法收集交易案例的传统观念,为市场法的使用提供了新思路。

2、提出具有可比性的公司应当是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影响的公司,同时要求对参考企业报表进行分析调整,使其与委估企业报表具有可比性。

3、提出选择、计算、使用价值比率应考虑的因素。

在成本法方面,具体规定有:

1、提出成本法评估的范围,应当包括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此规定真正从企业拥有权益的角度揭示出评估对象,而非以往将评估对象对应为会计科目。

2、提出企业价值评估中所采用的成本法,其实质就是资产基础法。并明确企业的各项资产可以根据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

3、提出长期投资项目是否单独评估的原则,是根据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程度,而非委估企业其是否为控股单位来确定。

4、 给予了评估机构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工作量完成的可能程度来确定评估方法的选择机会。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革命性之三,在于引入了国际上一些成熟的企业价值评估的概念与方法,使中国的企业价值评估能够尽早与国际接轨。目前,国外投资人在国内投资时,往往不相信国内评估师的胜任能力。虽然因限于我国对国外的企业价值评估机构的资格限制,仍聘用国内评估机构进行企业价值的评估,但同时聘请外资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由于过去我国对企业价值评估没有一套成熟的方法体系,一些国内评估师对评估中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合理的解决途径,因此常常遭到外资机构的质疑。国际企业价值评估概念与方法的引入,能够使中国的评估师武装起来,从而从容地迎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所引入的先进概念与方法包括:

1、财务报告的分析、调整和利用;2、在采用收益法时,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单独分析;3、持续经营前提下企业价值与清算前提下企业价值;4、企业存在多种经营业务状况下的分别分析的原则;5、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6、股权流动性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革命性之四,在于评估报告与以往的相关规定有了质的区别。指导意见从评估报告使用角度出发强调了评估报告充分披露有关信息的重要性,并且对报告应披露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未对报告形式进行任何的规定。与91号文相比,指导意见增加的报告内容包括:

1、评估报告使用者;2、价值类型和其定义;3、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4、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前述三项均是基本准则中强调的重要内容。在指导意见中提出披露此三项内容的要求是对基本准则的呼应,也映证了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的作用。在披露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时,指导意见强调披露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调整情况,评估方法选取过程和依据,重要参数依据来源与形成的过程,以及运用评估方法时的逻辑推理过程和计算过程。这些披露要求强调资产评估应当利用经济学、管理学、逻辑学等知识,对所收集到的评估信息资料进行合理分析、推理和计算。指导意见始终强调资产评估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经济类学科,以还资产评估的本来面目;同时对资产评估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任何带有革命性的观点,必然是创新的,也必然会与旧观念发生冲突。指导意见(既然具有革命性,则必然带来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如:

1、一些新的概念如何理解和定义,如有形资产、溢余资产、控股权、少数股权、价值比率等。希望尽早能出台相关释义,帮助广大评估师对指导意见形成正确的理解;2、指导意见的实务操作仍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如溢价、折价、流动性等因素的考虑,必然需要大量的案例数据作支持,而国内的数据和相关研究却相对匮乏。希望进一步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

3、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一直是困扰准则制定工作的难题。如在报告披露方面于91号文的衔接、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结论如何满足《公司法》关于投资注册资本金的规定等。

4、价值类型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基本准则将价值类型作为重要观点提出后,实务界仍处于茫然的状态,不少评估机构不理解价值类型具体的含义,更无法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义。结合国内资产评估业务的价值类型研究,定义不同种类的价值类型已成为目前资产评估界急需解决的问题。

美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最早制订于1987年,至今已经历了十几个年头。欧洲在2000年也将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纳入价值评估的准则体系。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吸取了国外多年研究的经验,并结合了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探索,应当说具有较高的起点。我们期待着具有革命性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将中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带入辉煌灿烂的明天。

参考文献:

收益法评估报告范文3

房地产估价是指专业房地产估价人员,根据特定的估价目的,遵循公认的估价原则,按照严谨的估价程序,在对影响估价对象价值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与房地产估价、房地产价格、房地产估价原则与估价程序、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其他估价方法、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担保、商品房开发与销售等环节都离不开对房地产的估价。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膨胀,房地产与土地评估业务愈加频繁,而面对大量激增的评估业务和评估数据,以纸质或excel表格等传统评估业务管理手段已经无法满足评估公司的业务管理需求。基于房地产评估的流程及核心内容,并根据郑州某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实际需求,我们开发了基于B /S 模式的房地产评估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并成功在公司中应用实施。

1 房地产评估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的业务分析

通过我们与公司业务人员的咨询,结合房地产与土地评估的相关业务规范,并根据公司的实际业务需要,得到房地产评估业务主要有以下几个过程,包括报单管理、现场勘查、预评管理( 简称预评) 、正评管理(简称正评) 、业务统计、业务归档等几个主要关键流程。

报单管理:公司业务经理收到委托方(银行、法院、政府或个人等)房地产评估业务请求。公司业务经理如果受理,则将此业务通过报单具体分配给公司某个业务员,由他来具体承办此单评估业务。

现场勘查:公司业务人员接收到业务报单,由现场勘查人员到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人员根据业务分派详细信息,对业务现场勘查与记录,收集评估体相关资料,填写现场勘查记录表。

评估管理:预评人员根据现场勘查人员的现场勘查记录表,确定评估所用方法,完成房地产评估初评报告。由审核估价师审核已完成的评估报告。审核未通过的评估报告将发回给报告撰写评估师重新调整,直至审核通过。评估报告分为预评报告和正评报告两类报告格式。预评报告内容简略,通常是以表格形式展现,涵盖房地产评估主要方法及结果,而正评报告内容规范并详实记录评估方法应用过程。

提交用户:完成估价报告书后,最后要将估价报告书交付给委托估价者,并可就某些问题作口头说明,完成对委托估价者的估价服务。

归档管理:由于公司不同的人员从事不同的业务,通过房地产评估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可以自动地统计出每个人不同业务的业务量,方便领导、员工、财务及相关人员进行查看、汇总及费用统计。权限不同,每个人查看的具体内容也不一样。

2 房地产评估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的角色分配及功能设计

系统角色分配。根据业务流程,并考虑到评估业务管理系统用户的多样性,将用户分为系统管理员、业务经理、报单管理员、现场勘查员、预评报告撰写员、预评报告审核估价师、正评报告撰写员、正评报告审核估价师、财务员等角色。在实际工作中,公司同一工作人员可以利用多种角色权限使用系统。

系统功能设计。基础模块主要包括:人员管理,对公司员工基本信息的维护,如用户名,密码,地址,所拥有的角色等;部门管理,对公司部门基本信息的维护,如部门名称、种类、所拥有的角色等;角色管理,根据业务的要求,对不同的角色拥有不同的权限,如报单权限、业务经理权限等。

业务管理,按照评估项目运作过程中各个项目状态建立评估业务工作流,详细记录工作流中的项目过程信息。评估工作流包括报单管理、现场勘查管理、业务分配管理、预评管理、预评审核、正评管理、正评审核、业务统计等。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总第547期2014年第15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在系统的设计中,根据录入的信息,可以方便地导出报单、预评、正评等各种Word文档,各种统计通过报表显示一目了然,业务量的统计也可以通过Excel表格方便地导出,极大地方便了公司用户的。

其他模块,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还开发有公告通知,行业新闻,我的便签,法律法规,技术交流等模块[3]。

3 系统实现与功能界面展示

收益法评估报告范文4

关键词:企业价值评估;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 

交易是市场经济的核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股权交易活动日益频繁,企业价值评估成为市场交易双方关心的问题。评估方法是企业价值评估的手段和工具,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是三种基本方法。 

一、市场法 

市场法以价格形成的替代原理为基础,选择近期市场上相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通过直接比较或者类比分析进行价值评估。市场法的原理决定了它的使用前提:一是必须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才能找到参照物。二是参照物及被评估资产相关的指标、参数、价格等能够计量并且可以搜集到。市场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通常用可比企业基本财务比率乘以目标企业相关指标作为评估值。常用的基本财务比率有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 

(一)市盈率模型 

目标企业每股价值等于参照企业平均市盈率乘以目标企业每股收益。市盈率模型的优点是计算简单,数据获取容易;该指标涵盖了收入、增长率、股利支付率等因素,综合性较高;缺点是不适用于收益为负的企业价值评估。 

(二)市净率模型 

股权价值等于参照企业平均市净率乘以目标企业净资产。市净率模型的优点是当收益为负,市盈率模型无法使用时,可以使用市净率模型,因为绝大部分企业市净率很少为负数。缺点是市净率指标容易受到会计政策的影响;一些高科技企业的价值与净资产没有太大关系,选择该指标不能很好反映企业价值。 

(三)市销率模型 

目标企业股权价值等于参照企业平均市销率乘以目标企业销售收入。市销率模型的优点是不会出现负值,比市盈率、市净率模型有更广泛的适用性。缺点是该指标不能反映企业成本,而成本是影响企业价值的重要因素。 

二、成本法 

成本法的原理是从买方的角度估算重新购置与被评估资产相似或相同的全新资产所支付的费用。使用成本法时,首先要根据现有市场条件估算重新购置相同资产所需要的全部费用,然后减除各种贬值,包括物理损耗引起的实体性贬值,技术进步带来的功能性贬值,外部环境变化产生的经济性贬值。用公式表示为: 

成本法在企业价值评估运用中以企业资产负债表历史成本为基础,分别计算企业各单项资产的重置成本,减去对应的各种贬值得到各个单项资产的重估价值。企业各单项资产的重估价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是企业价值。成本法的优点是估算数据有据可查,适用范围广,只要企业有实物资产就可以进行客观可靠的估算。同时其缺点也很明显,成本法将企业资产割裂开来,忽略了资产间的协同效应,也没有考虑无形资产对于企业价值的影响,其评估结果反映了企业各资产在基准日的现时价值,却没有反映出企业未来发展的潜能。 

三、收益法 

理性的投资者在购买资产时,所支付的成本不会超过购买资产未来产生的收益。收益法通过预测资产预期收益,采用贴现的手段进行价值评估,其基本公式为: 

从基本公式上看,使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预期收益能够合理预测并用货币单位度量;折现率即投资者为取得预期收益承担的风险报酬率也要能用确切数据衡量;能够预测出产生收益的年限。 

收益法通常比成本法和市场法更适用于企业价值评估。首先它几乎反应了企业运营资本的整个收益情况,能够全面的评估企业价值;其次它考虑了时间的价值,将未来产生的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折现率反映投资该项资产获得预期经济收益的风险回报率; 

收益法同时也具有自身的局限性——测算过程比较困难。首先,各期现金流的预测可以采用各种合理方法;其次,折现率的确定也比较困难,陈蕾,刘旭(2012)研究发现:如果折现率成本低估50%,企业价值就会高估100%;如果折现率高估50%,企业价值仅仅会低估30%。参数选择稍有不慎,评估价值评估结果将相差万别。 

四、上市公司资产评估情况基本分析 

根据上市公司在巨潮资讯网(cninfo.com.cn)披露的资产评估公告,本文按照2015年公告时间均匀选取了常发股份、亨通光电、万讯自控、粤宏远A、菲达环保、京山轻机、合力泰、日发精机、内蒙华电、新华百货、铜陵有色、海宁皮城、江苏国泰、南通科技、中航资本、苏州高新、惠天热电、雅致股份、渝开发、利欧股份、中国中铝、金牛化工、隆平高科、紫金矿业、涪陵电力、京新药业、首钢股份、溢多利、驰宏锌锗、富春环保、顺鑫农业、海能达、诚志股份、碳烯新材、神农大丰、中安消、柳化股份、中科英华、山东黄金、海航投资40家发生资产评估业务的上市公司,并对其资产评估报告中的目的、对象、价值类型、评估方法进行统计分析比较。 

评估目的分布 

(一)从评估目的分布图来看,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的目的涉及到股权收购(占比45%)、股权转让(占比23%)、资产重组(占比15%)、部分资产处置(占比12%)、其他(包括减值测试、增值扩股等,占比5%)。其中,股权收购与股权转让是资产评估的主要原因,上市公司要发展壮大,增强自身实力,通过股权收购进行资本扩张是快捷有效的途径。其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是为了在资产重组或处置部分资产的过程中,更好的了解相关资产价值。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各种障碍,需要及时的调整内部结构以适应经济发展,资产重组、处置闲置资产能够使得企业的资源重新得到合理分配调整。此外,还有以资产减值损失测试、增资扩股等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这些业务在上市公司中发生的最少。综上,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对交易的股权进行估值。 评估方法(二)从评估方法柱形图上看,上市公司资产评估业务中,对于三种基本方法的运用,更侧重于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使用相对较少。对于部分资产的评估,由于涉及到的资产往往是单一的、相对独立,无法与其他资产发挥协同效益创造出更大价值,评估相对简单,结合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这些单项资产更多采用的是成本法和市场法,几乎不采用收益法。对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这类业务往往涉及公司兼并收购,待评估的企业未来预期收益可以合理预测,与之相对应的风险收益率也能够合理估算,故采用收益法;被兼并收购的企业会计凭证健全,成本相关的信息资料比较容易获得,故采用成本法。 

在40家上市公司评估案例中,62.5%的评估报告采用两种方法,剩下37.5%的报告只采用了单一方法。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报告更偏向于采用两种评估方法作为比较,结合评估目的、对象范围和实际情况最终确定某一种评估方法的结果得出评估结论。部分资产的评估相对简单,报告更偏向于采用单一方法直接得出结论,比如对矿产资源的评估,一是市场上罕有此类交易的数据,故不适用市场法,二是其未来收益难以从企业经营中剥离,难以预测未来风险,故不适用收益法,因此直接采用成本法经行评估。 

五、结论 

我国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目的主要是进行企业价值评估以确定标的企业的股东权益价值,成本法和收益法是评估中常用的两种方法,较少使用市场法。这是因为市场法需要在市场上找到类似的交易案例,然而我国市场上的交易案例相对较少,缺乏统一的数据平台,获取交易案例的成本较高。更重要的是,很难找到与待评估企业相类似的可比企业,两者之间存在的个体差异无法消除。 

从理论上讲,收益法具有成熟的模型和理论基础,更适用于企业价值评估,但是在评估中收益法又是最容易出错的地方,尤其是对于未来收益的预测以及相关参数的选择上,这些都限制了收益法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故在实际企业价值评估中,评估师们偏向选择成本法。但是从以下方面来看,收益法具有成本法不可比拟的优势。一是企业价值评估的对象是企业的整体资产,整体资产的价值并不是单项资产的简单相加,应当注意到各项资产之间协同效应产生的价值,资产不同的组合方式会产生不同效率。成本法在估值时没有将资产之间的协同效应考虑进去,是其缺陷之一。二是企业中的无形资产,如商誉、商标、口碑等,能够给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效益,在评估时应当考虑在内。收益法可以很好的衡量这些资产带来的企业价值,而成本法则无能为力。(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 马德功.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M].四川大学出版社.2015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 

[3] 安慧.上市公司资产评估方法研究[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2005(1):19-23. 

收益法评估报告范文5

一、评估中介机构与评估委托方的归责

评估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对外承担三种责任:

(一)行政责任。国务院91号令规定,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资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处罚。还规定,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资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但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因此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在现行体制下能否成立,在实践中值得探讨。

(二)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三)民事责任。评估机构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之间形成委托合同,适用《合同法》调整。对由于资产评估机构的过错,给国有资产占有方造成损失的,可依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评估机构在处理委托事项过程中,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给国有资产占有方造成损失的,应由资产占有方追究其违约责任。

从另一角度来考虑,国有资产买受人出于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报告的信赖,做出并实施了国有资产购买行为,但因评估报告存在重大缺陷使其形成错误的判断,造成重大损失的,国有资产买受人是否可向评估机构请求损害赔偿?要解释这一问题可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

浙江某鞋业厂(A1)为国有企业,其投资主体为浙江省某鞋业集团公司(A)。鞋业厂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常年亏损,企业难以维系。为甩掉历史包袱,鞋业集团公司努力为其寻找新婆家,后被江苏省某民营鞋业公司(B)相中。B公司长期以来欲扩大在浙江省的市场份额,想通过兼并浙江老厂的行为实现其市场战略意图。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A公司委托某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后鞋业厂净资产为245万元。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评估确认值作为转让价款的依据,并签订了正式的国有资产转让协议,B公司一次性支付了245万的转让价款。B公司进驻A1厂后,发现评估报告结果与实物资产情况相距甚远,评估机构未按国家评估规范进行实物核查,只是“闭门造车”,简单根据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套上某某计算公式,在一天内“计算”出评估值。A1厂的实际净资产仅为52万元,大多数实物资产都因国有企业常年管理失控而早已丢失。

B公司立即要求解除与A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协议,并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还要求评估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评估机构辩称,其与B公司未发生业务关系,评估机构也未从B公司处获得收益,B公司不应向其主张赔偿。B公司以侵权为由,坚持将评估机构告上法庭。

评估机构对B公司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应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切入分析。按照民法通则,构成一般侵犯责任要具备四个要件:(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国有资产买受人因评估报告不当,做出错误判断,给自身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这一事实客观存在;(2)行为违法性。评估机构未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等行政法规、文件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手续,其行为具有违法性;(3)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B公司的购买行为,出于对独立中介机构所出具报告的信赖,如未有该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报告,B公司也不会支付对价。因此,可以认为,B公司的购买行为与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过错。评估机构搞“纸上评估”,存在严重过错,这是不争事实。对于评估机构执业过程中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评估机构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为规避上述风险,评估报告常有下列声明:“本评估报告仅供贵公司为本次特定的评估目的使用,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评估行业管理机构审查,未经评估机构同意,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向委托方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评估机构意图以此来规避评估报告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使用所带来的侵权责任。

二、评估方法对评估报告公信力的影响

通行评估方法有四种:(1)收益现值法,将被评估资产在剩余寿命内的预期收益用适用的折现率折现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并以此确定被评估资产价格;(2)重置成本法,在现时条件下重新建造或购置一项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该被评估资产的各种陈旧贬值(含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后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现时价格;(3)现行市价法,按市场现行价格为价格标准来确定资产价值;(4)清算价格法,以清算价格为标准,对企业或资产进行价格评估。

上述四种评估方法各有利弊,收益现值法在未来年限收益不确定的情况下,将难以操作;重置成本法简便易行,但成本增加与价值增加之间未必具有必然联系,因此很难反映市场真实价值;现行市价法如遇到同类物品交易实例太少,将会使评估结果缺乏参照;清算价格法的运用容易出现价格低估的情况。

在现实评估运作中,一份评估报告往往对不同种类的标的采用各异的评估方法,而且各评估机构在具体评估过程中采用的参数也不同,这将导致同一交易标的由不同评估机构评估得出的结果可能大相径庭。我们在实践操作中曾遇到一件有趣的案例: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家国有股东关系不佳,都要转让所持有公司的50%的股权,各自委托不同的评估机构在同一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得出评估值分别为300万和600万,究竟采用何种评估结果引起了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为:(1)评估协会细化评估操作规范,使同一时点、同一标的的评估值在不同评估所之间趋于一致;(2)对账面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要求由两家以上评估所共同出具评估报告,一来可仿照再保险的有关做法,降低评估机构间的恶性竞争,二来可降低因人为故意或过失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

三、或有债务影响评估结果的有效性

个别国有企业由于长期内部管理混乱,公章管理失控现象常有发生,这就造成许多或有负债未在账上体现。而评估机构的原始资料来源于委托企业,如委托企业未提供相应资料,评估机构便无从着手。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对企业净资产的评估,净资产=资产-负债。这不同于简单的资产评估,提供多少实物就评估多少。如果负债未完全列入报表,将直接影响净资产评估值的准确性。

或有负债有时连现任企业经营者都不清楚,所以当委托评估企业未提供或无法提供真实、完整资料,致使评估报告失实,给评估报告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受损人是应当向资产占有方索赔还是应向评估机构索赔?举证责任在评估机构一方还是在受损方?笔者认为评估机构承担的责任应为过错责任,即需要受损方提出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损失的有力证据。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出售时,出卖人对所售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损益状况等重大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企业出售价格,买受人就此向人民法院主张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四、评估机构收费与评估结果的关系

评估机构的收费有国家统一规定阶梯标准,基本上体现“高估高收、低估低收”的原则。这一收费方式事实上诱导了评估机构高估评估标的,评估报告的公信力易于受损。

五、无形资产评估的障碍

我国1992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作如下表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主要特点是:(1)依附性。无形资产不具有独立的物质实体,不占有空间,但又必须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其自身,这是有别于有形资产的重要特点。如土地使用权依托于土地,商誉混于企业的整体资产;(2)不确定性。无形资产价值受市场、经营等综合因素影响,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今天上百亿的无形资产,明天可能一文不值;(3)独特性。无形资产常是各有特点、独立成形,互相之间缺乏可参照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无形资产属法定评估范畴,但在许多实际工作中,无形资产未评估即出让的现象普遍存在,原因在于无形资产评估缺乏定性定量标准,即便评估也因与市场价值严重脱节,缺乏实用性。但如任由无形资产未评估即出让的现象发生,可能会导致百年老字号的招牌拱手送予他人,造成国有资产的“无形”流失。

笔者认为评估不能解决的事情,留给市场机制去解决。不管评估值合理不合理,只要确定国有无形资产的出卖时点,交由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充分的出让信息披露,实行公开交易,用市场机制检验价格,这就能从制度上确保在这一特定的时点上,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六、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

长期以来,对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采取确认制,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评估结果。”以往,评估机构对行政部门的确认行为是喜忧参半,“喜”在有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相应的评估机构的自身责任似乎有所缩小;“忧”在评估过程有了确认程序,许多评估机构的结果被调整或修改,评估时间过程也相应有所延长。

笔者认为,在评估机构出具结果后确认程序,容易导致责任模糊。如评估报告的使用者认定经确认的评估结果有重大瑕疵,是对评估机构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向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尚有争议。所幸的是,2001年12月31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令)出台后,国有资产评估确认制改为备案制。备案制减轻了评估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相应增加了评估机构的责任感,评估机构无法再用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书来抗辩自身的过错。《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更加明确了这一定位。

但需指出的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是行政法规,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14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是部门规章,后者效力低于前者。以部门规章改变行政法规的规定,恐有不当之处。建议在适当时机,应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对评估结果的处理方式重新加以明文规定。

收益法评估报告范文6

【关键词】 企业重组 资产评估 核算

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公司将并购重组作为使其发展壮大的重要方法之一,与此同时,随着企业重组的发生,诸多的问题随之出现。而其中,对重组的结果有比较重大影响的企业重组的会计核算与资产评估问题是会计学领域研究的重点问题。

一、企业重组与资产评估概述

(一)重组是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的逐渐完善,企业之间的兼并、收购、重组等多种经济活动也在日益增多,在企业兼并收购之后进行的资产评估是企业资产,甚至是企业未来发展的一个基础,也是资产或者产权交易的一个前提。虽然对重组企业的资产评估有一定的基础,可现实中却不能够准确地、科学地评估其价值,由于国内资产评估的市场仍处在体系不完善和发展不成熟这一阶段,资产评估的结果也较难真实地反应出重组企业的资产价值。并购重组是企业拓展业务的重要途径,也是其进行资源优化和配置、技术的创新再造较为有效的办法,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企业间的竞争进入到了白热化阶段,要想在竞争当中谋求发展,只有通过并购重组这个方式,利用并购重组增加企业的资本运作,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才能够生存下来。

(二)企业资产重组中资产评估的作用

重组的本质是不同的企业在发展的过程当中所进行的产权经营权转移与合并行为。在这个过程当中会涉及到企业之间的产权、股权和经营权的让渡。但是不论是哪一种,成立的基础都只是进行了等价交换。因此,在企业之间的资产交易与权力让渡以前,首先要进行的是企业的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可以帮助并购的主体界定与维护其合法的权益;为资产的交易提供一种价值尺度;不断优化企业的资源合理配置;保证企业在重组并购的过程当中做到账实相符,以此维持资产的完整性。

二、企业重组中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人员不能够客观地完成重组评估

由于评估人员受到了主观利益驱使而做出了违规逾矩的行为就应当接受惩罚。而且除了当前评估人员受到自身利益的驱使、职业判断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去而做出了违规和逾越性的行为以外,还与国家的相关约束管理体系机制的完善程度、评估的标准以及从业的素质等方面密切相关,所以,在综合因素的影响之下,资产评估的处理实现独立性就很困难。

(二)评估价格的确立过程易出现利润操控的现象

目前,诸多的资产重组都是在关联交易企业之间进行的,通常会将母公司的综合资产的盈利效益比较差的资产进行等价交换,从而实现上市公司的报牌、保配,且企图侵吞国有资产,最终达到利用定价的政策来操控利润的目的。也就是说,这个过程的发生可以直观表明国内企业的关联方的交易定价体系尚未完善。

(三)企业资产评估的过程缺乏规范性

在评估的过程中, 部分评估人员在评估操作时有较大的随意性,有些评估人员为单纯地满足客户的需求而不按照资产评估的准则进行评估,这样就违背了公平原则。有些甚至出现为迎合客户需求伪造资产评估报告,再为这种不合理的评估结果从专业角度编造理由。这样的评估结果虽然对交易的双方有暂时的益处,可如果在市场上经常出现这样的交易,就会影响到企业并购重组的质量,长期以往就会造成交易双方利益的损失。

(四)评估报告中的信息不够完善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评估人员所提供的评估报告内容要反映主要信息与评估结论,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评估报告不能够完全做到这一点,部分评估摘要会出现所反映的报告内容缺乏完整性、规格不规范以及报告的内容缺乏严谨性等问题,这也反映出了评估人员在评估的过程当中没有足够重视评估的过程。部分评估人员没有写明评估的范围,未明确定义评估对象,没有写明重组主体的权益状态。在评估方法的选择当中,对于价值类型的定义也不够准确,有些甚至没有指明价值类型,对于价值类型没有明确理解的就都写成市场价值,这就造成了不同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却混用一种价值类型的误区。

三、企业重组中资产评估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优化评估的准则,强化评估机构独立性

制定出一个完善的、成熟的评估标准体系,且能够统一标准和口径。在资产评估的过程当中,评估人员要具备一定的职业判断能力与较高的从业素质,这样才能够保证公平的交易秩序,以确保资产评估的成果的合理性。另外,还要不断地深入研究投行组织和机构在企业的资产评估过程中的财政导向作用,主动积极地与具备优秀资质的银行机构进行合作,实行相互持股、让银行参与资产重组业务的办法。

(二)健全并完善披露信息管理机制

第一,对定价的政策问题进行积极的研究,保证定价的政策信息可以被充分地披露,且要加大执行的力度,对违规的企业进行惩治,要对故意隐瞒关联方的交易信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罚,这样才能够保证潜在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权益。第二,重组资产的会计和审计实务的处理也要采取合理的办法,特别是财务报告的关联方的交易信息进行客观揭露的问题,一定要确保公平、独立和客观地处理,认真落实经济责任审计,从而避免利用关联方的交易转移定价的不正规办法去谋取盈余收益的情况。

(三)加强企业价值的评估

价值管理对于现代企业的管理非常重要,按照价值管理的相关理论,企业不能够仅用极端的方法降低成本,也不能够盲目地、片面地强调管理,要将二者紧密联系起来,找到一个最佳点来充分地利用它们的协调效应为企业增加效益。所以,要重视企业价值的评估。

(四)改进评估的方法、加强资产评估的审计监督

资产评估方法应与当前的市场行情和发展情况的趋势紧密相关。而原有的市价法、价格清算法、包括重置成本法的运用都应做出改进,以此才能够弥补市场价格的不到位之处。另外,还应该对资产重组以前的财务报告的真实程度做出考C,因此,相关的审计单位就要开展客观的评价,从而才能够为资产重组的定价提供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 孙福军.国有印刷企业债务重组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