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职能范例6篇

财政监督职能

财政监督职能范文1

关键词:省管县 财政监督 职能

一、目前县级财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严重的职能定位缺陷

财政监督本质属于财政管理的一部分,它是整个财政管理工作的总的监控部门。监督是为其履行财政管理、财政改革、财政服务职能的手段。而目前一些地方,尤其是县一级政府、财政部门对财政监督职能认识依然停留在单纯的监督层面上。财政监督工作大多拘泥于对单项业务检查或作为应付突发性事件的临时检查行为。这种对财政监督职能定位,最终导致财政监督无法深入延伸到财政工作的各个领域,更谈不上对整个财政领域的监控,使财政监督部门参与财政管理和财政改革显得有心无力。

(二)监督职责与其运行能力不相匹配

财政监督的职责涉及财政收支监督、会计监督、内部检查等财政工作的方方面面,每一方面的工作都是千头万绪,工作任务相当繁重。所有这些职责的履行都需要相当的人力、能力和运行经费的保障。然而目前县级财政在这些方面的支持远远无法满足履行监督职责的需要。我国财政监督机构的建设近年来虽然得到了长足发展,但在整体上依然较弱,尤其是县级财政监督机构的建设。目前我国县以下财政部门基本还没有建立专职的财政监督机构,县级财政监督在我国的财政监督体系中基本处于最基层。受长期以来“重分配,轻监管”思想的影响,县级财政部门对财政监督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地方对开展财政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不高,财政监督的机构和干部配备相对较弱,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得不到充分保障,财政监督工作条件较差,无法满足新形势下财政监督工作迅速发展的需要。一般的县级财政监督机构都只有两到三个人,多的也不过五、六个人,能达到十人以上的基本没有。且人员流动性强,人员培训力度轻,人员业务素质普遍偏低。

(三)对检查结果处理力度不足

财政监督实质就是通过对财政行为的检查,指出财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提高财政工作效率,促进财政管理工作,理应是整改与处罚并重。但目前,县级财政监督只偏重检查,而轻视处理,对查出的问题往往是轻描淡写,很少依法进行处罚,缺乏一套严格、规范的处理、处罚机制。这种重查轻处甚至不处的监督模式,严重削弱了财政监督职能的正常发挥及财政监督应有的权威性。

(四)县级财政监督工作机制和用人机制还需进一步改进和补充

一是财政监督工作涉及财政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工作千头万绪。但财监部门的人力是有限的,不可能将监督检查工作覆盖到整个财政管理领域的每个角落。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调动财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还要发动每一个财政工作者切实的履行起一个财政人的监督职责,真正的形成财政“大监督”格局。要想做到这一切,就必须抓好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机构的制度建设,才能充分激发每个财政工作者的管理责任心,激励他们主动参与到财政监督工作中来,促进整个财政部门管理水平的提高,推进全面廉政。二是用人机制滞后。监督工作有其特定的程序和方法,监督人员需要经过一定的培训后才能上岗。目前县级财政虽然一般都有独立的监督机构,但在用人上存在严重的领导随意性,人员流动性很大且没有相应的培训制度。没有一支稳定的监督队伍,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

(五)财政监督信息网络不健全

财政信息网络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系统工程。信息渠道不够顺畅、反馈不够及时,不利于财政监督工作的开展。一是财政部门和收入征收单位、国库部门、预算单位尚未实行联网,财政监督机构不能详细、及时掌握财政收支情况。二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技术支持,财政部门内部各部门之间难以建立沟通、协调制约机制和有效的监督决策辅助系统、监督信息支持系统,使得财政监督人员在某些问题上要反复查询,不仅浪费了检查时间,而且增加了检查成本。

二、完善县级财政监督职能的举措

(一)加强对相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贯彻和落实,提高对财政监督的认知度和重视度,从意识上、制度上完善监督职能

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各项财经法规、制度是规范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标尺和依据。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和落实,加大对财政收入、支出的管理力度,加大对会计工作秩序的规范和整顿力度,依法规范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程序,依法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二要贯彻落实财政监督用人机制,加大干部队伍素质的建设力度。财政监督以监督检查为主要工作特征,其身份的特殊性,对象的多样性,协调的复杂性,专业的综合性,都必须要求财政监督干部努力成为“三能”干部,即:检查文书写作能手,电脑分析运用能手和财务管理稽查能手。

(二)重新进行财政监督职能定位,由“检查型监督”向“管理型监督”转变

当前,县级财政监督机构,普遍存在“重检查、轻管理”的现象。完善财政监督职首先就要改变这种现象。近年来,财政改革层层推进,改革覆盖面大,新举措多,如何合理地确定监督检查的切入点,选择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改善监督检查的组织形式,促进监督检查与财政管理和财政改革的有机结合,是财政监督工作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也是完善县级财政监督职能的根本所在。“重检查、轻管理”是对财政监督职能的错位理解,要完善财政监督职能,首先要重新对财政监督的职能进行重新界定,实现由“检查型监督”向“管理监督”的转变,使财政监督更加符合“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这个总目标的要求。检查是以单纯的事务性工作为主,就事论事。而管理则要求从中发现问题并指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以便对症下药,完善、改革管理制度,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全面的监督过程。“管理型监督”以最终完善财政管理,促进财政事业发展为目标。这也正是完善财政监督职能的最终目标。

(三)创新财政监督工作机制和用人机制

一是创新日常监管机制。财政监督要真正介入到事前监管和事中审核,按照日常监管机制的要求来运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财政部门行政一把手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以克服事前和事中监督可能遇到的巨大阻力。二是创新干部管理机制。应该补充县级财政监督人员,统一核定县级财监编制,壮大县级财政监督干部队伍,建立县级财政监督人员培训制度。整合、充实监督机构,提高监督人员素质,为县级财政监督提供足够的人力和业务能力保障。三是创新经费保障机制。要增加对县级财政监督的经费投入,为财政监督提供足够的运行经费,改善财政监督的工作条件。

(四)加强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

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进行财政监督管理,可以大大降低财政监督成本,提高财政监督的效率。财政监督信息化是电子时代的必然产物,加强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是完善财政监督的必要手段。目前,我国的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尚没有形成一套自上而下的计算机管理网络,也没有象审计机构所使用的“金审工程”那样行之有效的审计监督软件。但计算机技术已经在我们的监督检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要完善县级财政监督,就不得不加快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全省,甚至全国联动,尽快进行财政监督的网络建设。基层财政监督部门要早日实现财政预算制定、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等公共支出数据在网络基础上的监督共享,建立财政、审计监督数据的共享。

财政监督职能范文2

一、工资、津补贴审核

工资审核主要注意以下方面:(1)核对工资支付数。按“工资支付数=工资应发数+补发数-减发数”确定。(2)统发工资原始单据与统发数据信息核对。首先核对统发工资书面资料与统发工资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项目;核对完成,生成支付令后,再次核对统发工资书面资料与支付系统中生成的支付信息。(3)审核工资支付申请的预算科目、预算项目、经济科目、支出类型、资金性质等。一般而言,工资支付申请的预算科目为“行政运行(事业运行)”、预算项目为“经常性经费”、经济科目为“工资福利支出――基本工资”、支出类型为“工资支出”,资金性质视预算安排决定。(4)核对“人员基本经费”用款计划及预算指标。如果超计划,通知单位补报;如果超指标,通知单位申请追加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5)核对收款人信息。主要核对统发工资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津补贴审核主要注意以下方面:(1)接受津补贴支付申请时,首先核对该预算单位津补贴发放控制数以及发放进度。如符合津补贴政策发放要求,并在正常发放进度以内的,接受支付。(2)审核所需单据是否齐全。主要包括《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表》。在审核《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时,要核对签章是否齐全、真实、有效。(3)根据本年度单位部门预算指标,审核单位津补贴支付申请的预算科目、预算项目、经济科目、支出类型、资金性质等是否正确。(4)审核通过后,支付机构经办人员在支付申请书上签章,并及时统计单位津补贴发放进度。

二、政府采购审核

政府采购审核内容主要有:(1)审核所附单据是否齐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正式发票、政府采购合同、审验付款通知书、政府采购确认书及备案表,以及《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一式两联。如预算单位购置小汽车,需附《行政事业单位采购汽车审批表》。审核《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检查预算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单位负责人、复核人和经办人签章是否齐全,是否与单位报送的“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卡”预留的单位相关人员签章一致。(2)根据政府采购支付申请以及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指标数,审核该项支出的预算科目、预算项目、经济科目、支出类型、资金性质等是否正确。政府采购支出预算科目、预算项目、资金性质视单位部门预算安排决定,其经济科目一般选择“其他资本性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信息网络购建”等科目,支出类型为“物品与服务采购支出”。(3)核对收款人。根据预算单位提供的政府采购资料,核对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信息。(4)在政府采购支付审核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应当进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支付事项。(5)审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经办人处签章并填写审核日期。

财政监督职能范文3

县级财政是我国财政的基础,是保持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关键。随着农村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县级财政监督的作用日益重要。但目前财政实践的步伐还未跟上,县级财政监督管理问题仍十分严重,尤其是有效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十分缺乏,县级财政监督管理工作亟待改革和完善。 一、财政监督立法明显滞后,难以健全机制 依法监督检查,是财政监督执法工作必须贯彻的首要原则。财政监督立法工作的相对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在许多地方正常的监督检查常被无理拒绝,监督的权威和效果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强化财政监督工作的当务之急是要加快财政监督的立法工作。地方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与财政监督工作相关的规定、办法,并积极向当地人大和政府反映情况,争取支持,制订切实可行的地方财政监督法规,使财政监督执法工作有了尚方宝剑,真正做到依法监督,依法行政。 二、财政监督机构设置不一,难以树立权威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统一指导,具有财政监督职能的财政内设机构在设置上不甚统一,越往基层,越是粗放。近几年尝试设立的专司财政监督职能的财政监督机构,理应作为财政内部最具权威的监督机构,但许多地方只作为财政部门的一个普通内设机构,而不能进入政府组成系列,难以在社会上奠定应有的执法地位。因此建立独立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并赋予其特别检查权,是强化财政监督职能、提高财政监督执法公正性的唯一途径。 三、财政监督与其它监督不能有效协调,导致监督成本加大 虽然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税务监督和社会监督在检查的对象和内容、检查的方式和方法上各有特点,各有侧重,但是最终的监督检查目标是一致的,监督检查的结论既可以互相配合利用,又可以互相制约监督。但目前出现的交叉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较多,一方面不仅加大监督检查的成本,浪费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另一方面又加重了被监督检查单位负担,使得被监督检查单位意见很大,以至有些单位成立专门的接待部门来应对这些检查。 因此,今后财政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要理顺财政监督与其他监督部门的关系。与其它监督机关明确分工划清职责权限,互相协调,形成合力,进行分类监督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共同完成财政监督工作任务。通过建立财政监督检查信息网络平台,与其它监督部门搭建数据库,做到监督检查信息统一化、系统化。这对降低监督检查成本,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及时了解真实、全面的检查信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研究财政监督体系的途径渠道、方法方式、措施手段等还有很多,我们在此仅对其中最基本的措施作一些浮浅的探讨,以抛砖引玉。财政监督职能的行使必须要有明确的目标宗旨,必须要落实其通过检查对预算编制质量提出校正建议的责任,同时,明确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并定期进行“预警”分析的义务。财政部门任何机构的设置都必须要围绕财政的职能,为提高财政工作效率服务,作为财政部门的专职监督检查机构,也不应例外,如检查职能仅仅局限于为了查处几个单位或问题,就将丧失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必须要为提高财政工作运行效率服务,为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保驾护航。 预算的执行情况必须要接受财政监督和检查。财政预算的执行离开了财政监督,不但难以“保证”其执行质量,浪费财政资金,而且还容易滋生暗箱操作或腐败行为,从而丧失财政预算的编制效果。因而必须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规范各有关预算执行机构的行为。 对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主要查看支出是否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是否扩大财政支出范围,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擅自提高开支标准、虚报冒领,是否巧立名目铺张浪费,是否变相扩大支出项目等等,一经发现,必须要立即给予纠正和整改。 要从提高监督检查机构“执法地位”的角度上去建立健全财政监督体系。我们知道,所谓的“制衡”关系,其实质就是既相互分离独立,又相互牵制联系,在相互监督的环境中独立行使各自的职能,其核心手段就是“监督”,为此,要使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与监督职能能够相互“制衡”,就必须要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职能,让监督职能渗透到财政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各个细微环节中去,通过事前监督、事中跟踪与事后检查去制约他们之间的职能关系。而在实际工作中,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与监督机构之间都是相互“平级”的内设机构,这就导致监督机构要想主动行使这种“得罪人”的监督职能,就显得有点为难,有时还“力不从心”,久而久之就会使他们丧失主动监督的信心。为此,要使财政职能能够很好地发挥,就必须要采取有效手段或措施,切实加大监督制约力度,而我们认为,其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要提升监督职能机构的执法“地位”,让他们的“地位”上升“半级”,如有的县,其监督检查机构的级别是“副科级”,而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管理机构则是“股级”,这样对监督机构的执法“地位”进行科学地“定位”,就能保证监督职能能够主动有效地去行使其职能了,从而就能“制约”预算的编制与执行行为了。 要从培养财政干部“摇篮”的角度上去健全财政监督体系。从实质上讲,研究如何增强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的“制衡”关系问题,就是要找出牵制和制约这些职能行使的环节,说穿了就是要增强他们之间监督工作力度,这就需要让财政监督职能能够“渗透”到财政预算编制与执行的方方面面。而财政监督职能则又是一项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其工作人员不但要有全面的财经业务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同时,还有一种爱岗敬业的良好作风,敢于得罪人,勇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而在当今的社会里,谁都不想去得罪人,谁都想去做好人,因此,一个合格、称职的财政监督人员,除了具备一定的内在的基本素质以外,更离不开外部的培养、激励,而这其中最有效的举措就是要将财政监督岗位作为培养财政干部的“摇篮”,或作为锻炼“基地”,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要优先考虑财政监督岗位上的同志,凡想提拔、晋级的同志必须要到财政监督岗位上去锻炼等等,只有这样树立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才能有人去真心搞监督。#p#分页标题#e# 要从财政干部“依法行政”的角度上完善财政监督体系。我们在强调用激励等措施搞好财政职能之间制衡关系的同时,也并不排斥用法制手段去规范财政行为,依法治财是我们财政工作的目的和宗旨,凡不能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财政行政行为的,或搞暗箱操作,甚至于蜕化变质的财政工作人员,必须要对照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根本要求严肃处理到位,只有依法治财才能增强财政职能特别是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职能之间的牵制力度,才能协调发挥财政职能的整体工作合力

财政监督职能范文4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如何认识财政监督职能的重要作用,如何调整财政监督职能的定位,如何转变财政职能的实现机制,是摆在理论界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监督主要以行政监督为主,通过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检查,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财政资金的运行和财务活动的进行以及财政政策、会计制度的执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财政监督具有了新的内容,它既要体现以国家为主体财政分配关系的监督要求,也要反映以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为特点、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监督要求。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的分配性质,要求对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进行监督,通过国家分配政策、财务制度以及相关法规的颁布,反映社会主义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同时,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要求通过私营、外资、合资企业的监督,维护按要素分配形式为补充的分配运行秩序。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财政监督要反映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转变财政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运用经济、法律方法监督地方、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经济活动,使其收支行为、分配方式、资金营运、上交利税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市场准则,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财政分配的正常运行,维护国民经济运行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模式下国家财政在收支过程中统收统支、大包大揽,不讲经济效益的指令性分配方式。国家财政分配出现了三个转变,一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在分配方式上变统收统支分配体制为明确事权、划分税种、确定收支的分税制机制。二是在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上,变单一按劳分配方式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要素分配为补充的分配体制。三是在国家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分配关系上,变预算内、预算外分配双轨制为逐渐向预算内单轨分配转变。财政监督也从计划经济体制下事无巨细、一统到底的直接监督,变为依法监督和间接监督,通过《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条例》等财政法规,监督财政部门内预算编制情况和预决算执行情况,监督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汇集、解缴情况、纳税对象的完税情况,以及各财政部门非税性财政收入收缴上解和使用情况。并通过社会监督机构,监督企事业单位资产运行过程和财务会计活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企业出资人利益,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保障。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运行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财政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财政监督更加必要。

二、财政监督职能的定位

财政监督是对各项财政资金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寓监督于整个管理之中。它包括以下几层意思:第一,专门的监督机构要和其他业务机构合理分工,专司监督的部门应该牵头抓总,对整个财政监督工作、检查工作安排部署。第二,各业务部门要按照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监督。这要研究专司监督部门和业务部门分工到什么程度,怎样分合适。第三,正确运用检查的权力,对各种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事后要有核准报告制度,要由监督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查、认可,使监督寓于管理之中,通过各项业务制定合适的规章制度。第四,体现财政监督的功能。结合支出管理体制改革,改造传统的支出体系和信息系统。在支出改革过程中,必然要触动传统的模式,旧的方法不行了,新方法要建立。在这个过程中,财政监督部门要发挥作用,要使每个制度建立的时候,就考虑到监督的职能,在新的管理体系和信息系统中资源共享,数据透明,预算确定下来后,必须进入信息系统,执行到什么程度,授权限于哪些人,在关键处行使监督职能。

三、转变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

在财政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的过程中,及时转变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改变过去传统的单一的财政监督内容和监督对象,把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对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放到同等重要位置。必须从传统的以企业财务收支为主要对象的监督模式,转换为充分运用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财政收支的职责特点,在开展对企业执行财会制度和预算收入解缴情况监管的同时,把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本级预算收入、划分、留解、退付的监督上来。

2.由重收入监督转变到收支并重上来。通过财政收入监督,可以达到增加收入,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的目的。但财政支出方向是否正确、资金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挤占挪用现象等,都关系到财政职能的发挥,关系到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新形势下的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必须逐步建立从财政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到使用过程的跟踪监督机制。

3.由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的综合监督为主转变。没有事前、事中监督,根本谈不上监督体系建设。必须有一套办法规定,由专司监督的部门利用其所处的地位和职权来调动所有业务科室,对这套办法进行检查。

4.要从大检查突击性监督向日常全方位监督转变。十几年的大检查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工作方法,但带有突击性质,并且检查对象多是企业。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工作的中心是以管理为主,因此,财政监督要转变监督方式,逐步由突击检查转到日常全方位的监督。财政监督不只是简单的查,要查、督并重,甚至监督应该更重要。重点不再是企业,而应是财政资金,真正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工作新格局。

5.由监督检查转变到监督服务。财政监督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整改,监督检查与管理服务相脱节的做法。变单纯的监督检查为监督服务,寓服务于监督之中,把监督检查与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结合起来,达到为加强财政管理服务、为财政中心工作服务的目的。

6.从对外为主向对内为主转变,强化内部监督。财政部门手中的“财权”决定了有必要在内部建立起强有力的自我约束机制,包括自身队伍建设,制度规定的建设,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提高工作透明度、规范自身行为。内部监督应该做好内部审计、专项检查和离任审计。

四、坚持财政监督职能,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坚持财政监督,健全财政职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就必须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依法理财氛围越好,财政监督职能越能得到充分发挥。

财政监督职能范文5

关键词:我国财政监督机制;问题;原因;分析

一、内涵

机制是原指机器构造和动作原理,通过类比借用此词,反映事物的内在工作方式、结构组成部分相互关系以及发生各种变化的性质和相互联系。财政监督机制是指为确保国家财政目标的实现,在财政管理过程中所设置(构造)的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责制衡制度与运行机制。财政监督机制是财政运行机制的重要构成要素。

财政监督机制的要素。财政监督机制包含法规支持、运行操作、风险控制、综合保障、考核评价等相互关联的要素,共同构成完整机制体系。

财政监督机制的机构组成。依法实施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财政监督专职机构、财政业务管理机构的共同职责。财政监督专职机构是指财政部门专司财政监督职责的机构;财政业务管理机构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机构、国库管理机构和会计管理机构等。财政监督专职机构是从监督的角度参与财政管理,财政业务管理机构是从管理的角度开展财政监督。财政监督专职管理机构和财政业务管理机构只有加强协调,才能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责,实现财政监督目标。

二、我国财政监督机制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构建,财政监督在各方面明显滞后。

(一)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目前财政执法监督方面的立法滞后,缺乏具体工作规范,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财政法制意识不够,财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着“关系网”,多数财政监督主体的监督工作没有权威性。

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两类:一是《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财政监督问题的专门规定。这些规定为我国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财政监督作用的发挥和财政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想应的法律保障。但从实际情况看,由于立法部门的不同、层次的差异,这些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都不够充分、不够系统,尤其是各个法律法规对财政监督工作的地位、组织、职责、权力、任务、程序以及处罚手段等重要问题都没有作出准确的定位,还不能完全适应财政监督的特殊需要,尚缺少专门的财政监督法律或法规;二是财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制度。为保证财政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财政部陆续制定了《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规章制度,个别地区的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又制定了相关的制度规定。这些规章制度普遍存在立法层次低,规定缺乏统一性,可操作性差等问题。

(二)运行系统存在薄弱环节

财政监督中存在工作“缺位”、管理“越位”和职责“错位”的现象。

1.财政监督手段落后。虽然"金财工程"已经开始启动,但相关软件、网络本身就没有财政监督的功能模块和操作系统,造成财政资金运行已实现“信息化”,而财政监督却仍然"手工化"尴尬局面。财政监督部门与收入征收单位、国库部门、预算单位及财政部门也不能实行联网,致使财政监督机构难以及时掌握财政收支动态,监督效率低下,监督效果不理想。

2.财政监督对外协调机制不完善。目前承担财政监督任务的部门较多,如审计机关、税务部门、财政部派出机构专员办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等。各个监督机构之间缺乏明确分工,实际监督中“缺位“和”越位“现象十分普遍。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与审计机关都把工作重点放在事后的检查审计,造成了事前和事中监督的”缺位“;针对同一事项各个部门都要监督,互相之间经常产生监督重叠和越位现象。

3.财政的内部监督比较薄弱。财政监督有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之分,二者相比较而言,财政的内部监督显得极为薄弱,也就是财政对自身的监督力度远远不够,给国家财政资金的分配和预算的执行留下了漏洞和隐患。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内部管理松懈,加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财政系统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财政部门腐败现象的蔓延与财政监督尤其是内部监督不健全、不完善,缺乏约束机制不无关系。

4.财政监督的事前、事中监督不够。近几年虽然监督方法由专项监督向日常监督、事前事中监督转化方面作出了许多努力,但在具体工作中,我国对财政性资金运行仍主要是采取事后监督的形式。财政监督主要是通过对被检查单位的报表、报告的检查来实施,财政部门更多的注重支出预算的编制下达,疏于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人;注重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判断,疏于对财政资金支出合理性的分析。

(三)机构设置和干部队伍建设滞后

首先,我国各个地区的财政监督机构在设置上不尽一致,机构分设和机构混合的情况并存,使得财政监督统一协调受到影响;其次,人才短缺严重,具有较强业务能力并且能够适应不同检查工作需要要求的人员较少。

三、我国财政监督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重视不足

财政监督立法的意义和重要性未能得到有关部门特别是立法机关的足够认识和重视,只是财政执法活动长期缺乏一部完整而统一的财政监督法规的保障;滞后的立法理念制约着财政监督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包括财政在内的所有立法长期遵循"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指导思想,这种立法理念应该是法律规范严重缺乏时期的权宜之计,其最大的弊端在于削弱了法律应有的前瞻性和对社会经济应有的引导性;法学界对财政法研究工作的薄弱,也是制约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完善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因。

(二)认识不够

在思想意识上,人们往往把财政监督当作一种增收节支的临时措施和整顿经济秩序的特殊手段,没有充分认识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之间的必然联系,忽视在财政业务管理活动中开展财政监督活动;在政策制定执行上,由于官场中存在“潜规则”,而且各种法律规章对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比较笼统,过多的行政审批事项,执行中随意性大,再加上缺乏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使得财政日常监督工作松懈,当问题积累严重时,才对财经领域的某些突出问题采取运动式、专项治理的方式进行;为了提高财政信息化所实施的"金财工程"在财政监督领域还没有得到充分运用,财政信息共享机制与监督部门未能完全信息共享,财政监督系统还没有实现与财政系统的信息联网,不能做到全程实时监督;对于日常监督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还没有做到全面化、具体化,日常监督只是停留在蓝图阶段,没有具体执行;财政监督的透明度不够,外部监督不充分,财政工作程序、办理情况,还不能完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政策、程序、资金、转移支付、超收资金使用等透明度有待加强。

财政监督职能范文6

(一)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基本做法研究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从内部职能部门的管理策略出发,推动财政税收的综合性管理,为财政税收职责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基本做法需要和监督内部体系紧密联系,确保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模式能够有效创新,为财政税收的监督体系形成创造良好的条件。从监督职责角度看,需要对各种监督模式进行系统性分析,按照财政税收的优化模式积极稳妥的推进各项策略不断实现。比如澳大利亚通过对内部各个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积极稳妥的进行行政管理模式创新,从多方面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督效率。通过对财政税收的监督效率分析,保证各个监督管理模式能够融合在一起,形成完善的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模式,为财政税收监督控制优化营造良好的氛围。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从监督专员、公共会计、财政监督模式等方面出发,确保各个财政监督管理机构能够符合创新管理的要求,积极稳妥的推进创新模式建设,为创新指导和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体制监督机制管理的过程中要从企事业单位的实际运行情况出发,积极稳妥的进行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确保监督创新与指导模式能够优化,积极稳妥的实现财政税收的再监督,通过有效的监督模式优化,推动财政税收的综合性管理,为财政税收的创新型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经验模式研究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立法程序,通过有效的财政税收监督机制优化,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水平,为财政税收的监督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优化的过程中需要不断进行财政监督模式创新,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完善立法程序,通过对财政监督的管理方法优化,积极稳妥的实现经验模式创新,提高财政税收的财政监督法律规范化水平。比如美国在财政税收立法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非常完善,需要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实现对财政税收的全方位管理。财政税收监督优化管理的过程中要从预算编制管理的思路出发,通过有效的专项监督、日常监督、个案监督实现对财政税收的全方位管理,保证财政税收能够在日常经济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财政税收监督权力要在综合管理的过程中进行创新优化,实现对财政税收的专项监督管理,提高财政税收的综合创新管理水平。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通过有效的措施保证财政监督权力的有效平衡,保证财政税收在监督权力实施的过程中形成完善的程序,积极稳妥的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财政税收资源配置能够符合综合性财政管理的要求。

二、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体制的完善

(一)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提高到立法层次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优化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从立法层次出发,积极稳妥的推进财政税收的立法性管理,为财政税收的综合性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从当前的情况看,我国财政税收监督管理属于行为范畴,必须要从行为管理的总体战略出发,积极稳妥的推进立法机制建设,为财政税收综合性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的立法管理必须要从内部监督色彩控制出发,确保财政税收资金预算能够符合资源配置管理的要求,推动财政税收的全面性控制管理,为财政税收的创新型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入手,积极稳妥的实现财政税收的有效性监督,保证财政税收的预算管理与执行管理能够符合监督机制的要求,确保财政税收能够进行有效的管理创新。财政税收实施的过程中要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作用,通过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可以科学合理的编制财政税收预算。通过对财政税收的立法层次分析,实现对财政税收的内部有效性监督管理,为财政税收监督模式创新营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立法预算管理的过程中要从执行模式出发,对各种制约模式进行综合性分析,确保各种监督平衡机制能够全面的实现,通过有效的财政税收控制管理确保各种模式能够得到优化,提高财政税收的优化监督管理水平。财政税收内部控制模式优化的过程中要把各种监督模式结合在一起,形成有效的财政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机制,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从效率模式建设出发,确保各种监督效率能够顺利实现。财政税收事前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要对问题进行分析和修正,通过有效的事后监督管理模式优化,确保各种监督主体和客体能够符合经济活动管理的要求。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要从多层次控制管理思路出发,确保财政、税收、审计等工作能够符合财政税收控制管理的要求。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实现有效的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各种监督能够全面协作协调处理,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可以有效的推动财政税收管理,确保财政税收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为财政税收相互促进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在健全各项机制的过程中,需要从制度模式管理的总体思路出发,推动各项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模式创新,实现财政税收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和相互促进,为财政税收的优化模式管理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财政税收监督机制要明确各个主体职责财政税收监督机制管理的过程中要对各个主体进行分析,保证各个职责能够有效的运行,推动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模式创新,为财政税收的有效性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对各种监督网络活动进行分析,保证各种职责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提高财政税收的综合性管理水平。为财政税收的优化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主体职责管理的过程中要对各种主体责任进行分析,确保财政税收能够有效的管理控制,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督控制管理效率。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的过程中,需要从不同的预算模式出发,实现对财政税收的管理模式优化,财政税收管理必须要从财政管理的战略思路出发,实现对财政税收多方位管理,为财政税收综合管理问题解决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预算监督管理必须要从政府综合职责出发,推动财政税收创新型管理,为财政税收综合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