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监督方案范例6篇

财会监督方案

财会监督方案范文1

关键词:现阶段;财政监督;档案管理工作;注意事项

1现阶段财政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的注意事项

1.1保证档案资源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财政监督档案管理不同于一般的档案管理,涉及的内容繁多,不仅有财政收支管理,也有会计监督工作;不仅有金融市场管理,也有国有资产监督,这些工作不仅包括行政方面的管理也包含党建方面的管理,这些各个领域的不同工作加在一起组成了财务监督档案管理的系统,财政监督档案是以财政档案为基础而存在的,因此财政监督档案理应服务于财政管理档案,同时也应该体现出监督管理的特点,围绕财务、会计管理和金融等工作建立起详细健全的管理档案,努力形成一个真实科学、全面系统的财政监督档案管理体系。

1.2将信息技术在财政监督档案方面带来的利益最大化实现

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在各行各业都被广泛应用,若将信息技术应用在财政监督档案管理中将给财政监督档案管理部门带了许多便利,这给档案工作管理带来了新的机遇,网络的发展不仅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也很大程度上缩短了人与信息之间的距离,因此企事业单位应该将信息技术充分利用到财政监督档案的管理中,与此同时,企事业单位也应该考虑到计算机的配置问题,首先计算机要有过硬的硬件配置,这样有利于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企事业单位也要比较选择合适的管理软件,使档案的信息管理能够符合当前自动化技术的数据要求和标准。以上问题处理好的同时,企事业单位还需要注意加强财政监督档案的数据库的创建和管理,这可以方便档案管理人员通过计算机网络将信息资源进行快捷传输、有效利用、及时反馈,也可以大大提高财政监督档案信息的准确率和全面性[1]。

1.3培养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首先,作为一名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在工作过程中要做到认真负责、爱岗敬业、有强烈的学习精神和创新意识,能够做到一边工作一边进步,在思想层面和政治层面上提高自己,在工作中要秉承着服务于财政大局的工作理念,为财政监督档案工作的发展和进步贡献出自己的力量。其次,财政监督档案管理工作有很强的业务要求,档案管理人员要想出色的完成工作必须有专业的知识储备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应该对财政监督档案的具体情况和具体内容有一定的了解并努力掌握,对财政监督档案的收集、整理、统计等工作做到精通,有良好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意识,通过学习不停的丰富自己、提高自己,只有如此才能在工作中做到游刃有余、轻车熟路,以及时应对最新的机遇挑战,更好的服务于财政监督档案管理工作[2]。

1.4加强日常管理和日常积累

财政部门不同于一般的管理部门,它是一个具体的政府工作部门,它独特的工作性质决定了财政工作的繁多与杂乱,因此与其他不同工作部门交涉产生的工作档案就有多种形式和多种种类,这些财政档案的特点就给财政监督档案提出了关于档案如何管理如何积累的问题,而结合日常的工作经验,为了保证档案管理的工作目的的实现和档案工作水平的提升,各企事业单位应该更加关注档案的积累并且对档案进行统一且集中的管理。目前各企事业单位的财政部门对文件和材料基本上都能做到及时记录归档,也基本上都能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齐全性,但是却不能保证对档案进行统一性的集中管理,有很大一部分档案没有归档,仍然在个人手里保存,这回对财政监督档案的准确性产生影响,所以,财政部门应该按照财务文件材料的范围进行归档,尽量达到档案管理的齐全完整的归档标准,还应该加大对档案集中管理的工作力度,要求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把档案的移交作为首要工作任务,保证档案交接过程顺畅、档案安全完整,为财政监督档案管理工作打好基础[3]。

2结束语

通过信息化方式对财政监督档案信息进行处理可以令财政监督档案信息与其他部门的各类信息更好的紧密结合在一起,从而成为一个完整的档案系统,这种系统的出现,为人们更好的利用信息提供了很大的方便,也能帮助人们更好的利用档案信息为财政部门工作。在此同时也需要培养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强档案的日常管理和日常积累,努力做好财政监督档案的管理工作。这无论是对机关事业单位还是社会企业来说都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参考文献

[1]王晓晨.财政监督档案管理工作之管见[J].黑龙江档案,2012(04):138.

财会监督方案范文2

一、做好预算审批监督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把好理财关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地方人大要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认真做好预算审批监督工作,督促和支持政府在编制预算时,将构建和谐社会的思路真正体现在预算编制上,体现在财力的分配和使用上。我认为,地方人大为构建和谐社会把好理财关,做好预算审批监督工作要注意三点:一是要督促政府在财政支出的安排上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优化支出结构,使财政资金的分配向制约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倾斜,集中财力解决过去因为财力有限而忽略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促进经济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是要督促政府尽一切办法做大财政收入蛋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雄厚的财政实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物质基础和财力保证,要督促和支持政府建立稳定和持续增长的财政收入机制,壮大地方财政实力,从根本上解决构建和谐社会的财政需要。三是要督促政府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细化部门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的可审性,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建设“阳光财政”。

二、为构建和谐天河把好理财关的实践

近年来,天河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探索,努力实践,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改进对预算的审批监督工作,在为构建和谐天河把好理财关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以推进部门预算改革为核心,强化对预算的实质性审查监督

积极推动深化部门预算改革。部门预算作为政府预算的基本单元,它将部门的所有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使预算细化、完整、公开、透明。推行部门预算有利于增强预算的可审性,有利于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建立,更有利于提高政府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细化预算编制,加强预算审查监督。2001年,广东省人大制定了《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等各环节工作都提出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对部门预算的实施提出了要求。我区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上述决定和条例,邀请省市人大专家先后作了三次关于预算审批监督的专题讲座,组织区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工委委员及区政府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常委会要求区财政部门认真抓好部门预算的试点工作,2004年选择了区公安分局等10个单位开展部门预算试点,收到了较好的成效。2005年部门预算在全区全面铺开,77个一级预算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都编制了部门预算。

将部门预算草案提交代表大会审议。在2005年3月召开的区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我们选择了77个一级预算单位中的40个提交代表大会审议。这40个单位包括所有政府组成部门、部分街道办事处、部分党群单位、部分事业单位及参加2004年部门预算试点的单位。40个单位经费预算共181,669万元,其中预算内资金143,489万元,占当年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75.67%。部门预算草案共360页(约2厘米厚),内容包括:编制部门预算的总说明、各单位编制部门预算的说明、部门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表、工程建设项目预算表和其他专项支出表。所提交的表格内容详实,如在政府采购项目表中,单位当年要购置多少复印纸,买多少台电脑,每台电脑多少钱等都列得一清二楚,全面详细地反映了单位的财政收支情况,让代表清楚知道该单位一年需要用多少钱,资金都用到哪里。同时,代表还可以了解不同单位间预算的差异。部门预算草案在会议报到时就发给每一位代表,让代表有时间熟悉草案和进行审议。根据条例的规定,代表大会不审批部门预算草案,代表大会批准2005年度区预算后,由区财政部门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各部门预算。在广州各区(市)中,我区是率先将如此详尽的部门预算草案提交代表大会审议。我区的做法引起广州地区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认为这种做法推动了人大预算审批从形式上审批向实质性审批转变,是政治民主进步的一种表现。

部门预算改革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一是提高了预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因为要提交代表大会审议,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各单位编制部门预算更加认真、谨慎,虚报预算的现象大大减少。财政部门强化了预算标准、定额等基础工作,把预算单位的工作任务与资金安排相结合,预算编制更加科学合理。二是提高了预算约束力。各部门预算经大会审议和财政部门批复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强化了预算管理,临时性追加拨款现象大幅减少。三是提高了预算的完整性。在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完善了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制度。四是保障了代表的知情权和审查权。部门预算草案实现人大代表人手一册,公开透明,为代表对预算进行实质性审查监督提供了条件。会议期间,代表认真审议了部门预算草案,两次就有关内容约见区财政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作了详尽的解释说明,代表对答复很满意。代表们普遍反映,将部门预算草案提交大会审议是“阳光财政”的做法,部门预算既详细又实事求是,极大地方便了人大代表开展监督。

(二)抓好预算的跟踪监督,增强监督实效

监督预算关键在实效,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的监督既注重程序,更注重实质。我们紧紧围绕预算编制的初审、执行和决算审查三个环节,切实把好“三关”,将预算置于经常性监督之下,监督力度逐步加大,监督实效不断提高。

提前介入预算编制,把好初审关。一是了解中央和省市对当年预算编制的要求,参加区政府召开的关于编制预算的有关会议,了解预算编制思路,收集和研究各种信息资料,把握预算草案的基本内容和要点。二是提前介入预算编制,到有关部门听取意见和建议,了解部门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如2004年底,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全面铺开,财经工委组成调研组到深圳市和江门市新会区取经,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调研组还围绕单位的基本情况、2005年的主要工作任务和目标、编制部门预算的情况、编制部门预算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做好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到区教育局、卫生局等财政支出额较大的单位了解情况,掌握了第一手的资料,监督有关单位切实编制好部门预算。三是对预算草案进行分析研究,着重围绕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天河的要求、指标安排是否合理、收支是否平衡、法定支出是否达到要求、重点是否突出、各项措施是否可行、重点支出项目安排是否合理等内容,对预算草案进行认真审查,监督政府合法合理安排年度预算收支。

严格预算约束,把好执行关。常委会财经工委认真开展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工作,经常到财税部门了解情况,听取汇报,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执行人大通过的决议,监督预算的执行。除了每年8月份听取和审议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外,还对部门预算重点支出项目执行预算的情况随机进行抽查,指出了被抽查单位及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维护了部门预算的严肃性,强化了预算约束,规范了财经纪律。同时,常委会还突出抓好对专项资金的检查,督促区政府依法保障重点财政投入。近几年来,先后对科技三项费用、教育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促进了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认真加以整改,切实执行预算法和财经纪律,合法合理安排和使用财政资金。

依托审计手段,把好决算关。常委会每年都根据区审计部门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上一年度区财政决算进行审批。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作用,要求审计工作报告全面客观、实事求是,不隐瞒和回避问题。如区审计部门对区2003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预算执行、税收征管等方面发现的突出问题,这使常委会的决算审批有了很好的针对性,审议效果比较好。

(三)以强化超收安排为内容,加强对预算调整的审查监督。这些年来,我区每年都有预算超收收入。对于这部分资金的使用,常委会要求区政府每年都编制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四)对政府及其直属单位四次借款的审议,凸显人大财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监督政府重大财政支出,保证财政资金合法使用,是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要内容。2001年,常委会审议通过区政府向银行借款,以解决“迎九运”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2003年,常委会审议同意区政府委托区建设与市政局向沙东有利集团公司借资修建濂泉路南段道路,以早日完成扩建改造濂泉路的首期工程,改善附近地区的交通环境,消除消防安全隐患。2004年,常委会原则同意区政府报来的高唐新建区向银行申请贷款问题的报告,以解决高唐新建区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2005年,常委会原则同意区政府报来的天河科技园向广州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问题的报告,以加快高唐软件基地的建设。常委会依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审议决定上述借款事项,促进了区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强了对区政府的监督,是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逐步得到加强的体现。

通过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督促政府依法用好纳税人的钱,促进天河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这是我区人大常委会站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高度,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法履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责,为构建和谐天河提供有力保障的具体体现。

从我区人大常委会对财政预算监督的实践来看,工作中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审议预算草案的实效有待提高。财经工委对预算草案进行初审的时间不够充分,初审形式有待完善,初审质量有待提高。条例规定财政部门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45日前向人大财经工委提交预算草案,财经工委在收到预算草案20日内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实行部门预算后,部门预算草案也要提交财经工委审查。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要高质量完成初审工作,难度非常大。二是代表大会审议预算草案的效果有待提高。2005年提交代表大会审议的部门预算草案共有360页,内容很多,专业性强。由于大多数代表都不是这方面的专业人士,缺乏审议指引,不少代表都是凭自己的感觉和经验来审查预算草案,加上审议的时间不够充分,要深入、全面地进行审查难度较大。三是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工作有待完善。尽管我们通过开展专项资金检查、部门预算重点支出项目执行情况检查等方式,对预算执行进行了一些实质性的监督,但监督主要还是采取听取汇报、提出意见建议、开展专题调研等形式进行,实质性监督方面仍做得不够,在监督的制度化和经常化方面还有待完善。

三、为构建和谐社会把好理财关,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预算审批监督工作的思考

为了进一步推进预算审批监督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促进政府依法理财,为构建和谐社会把好理财关,针对预算审批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今后在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预算审批监督工作方面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审议水平。要深入学习预算法和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开展预算审批监督工作的意义和作用,理直气壮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积极主动地做好预算审批监督工作。要加强对人大代表和有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在召开代表大会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编一些辅助审议的小册子进行指引,以进一步提高预算审查水平。

(二)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的建设,充实工作力量。预算审批监督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工作量大,区县级人大常委会缺乏相应的机构和专业人员,难以对预算进行卓有成效的审批监督。建议在区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的预算审批监督机构,并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加强地方人大预算审批监督的工作力量。

(三)提前编制和报送预算的时间,提高审议的实效。安排充足的编制时间可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保证预算编制的质量。财政年度和我国相同的法国从每年的4月份就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时间需6个月,美国联邦预算的编制时间需9个月。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的时间应逐步提前到年中,争取在当年12月底就将下一年度的预算草案编制完毕,并及时报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审,以保证审议的时间和提高审议的质量。

(四)加强对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要总结对部门预算重点支出项目进行检查的经验,不断完善,使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制度化、经常化。对于专项资金监督方面,要逐步实施报前审核、日常监控和事后及时跟踪问效。要定期选择若干个重点项目进行重点审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严肃处理,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财会监督方案范文3

一、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和深化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面

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工作,锡山区人大财经工委积极研究中央省市的相关文件精神,对《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审查监督六个方面的支出预算和政策实施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督,并对收入预算审查监督的总体要求,以及对于事关本级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进行了研究部署。对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梳理了区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现状和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形成调研报告,并草拟了《关于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审查监督试行办法》,准备于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上主任会议研讨。

关于深化基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要从新预算法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出发,借鉴先进实践经验,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人大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主动性。

(一)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程序。一是前移初审关口。为保证人大财经委员会初审、财政反馈有充足的时间,进一步做好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前的预算初审工作,通过预算评审、预算听证等方式,提前介入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编制,确保审查意见质量。二是突出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审查。探索对部门预算、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等的单独审查、批准,研究人大代表集体审查意见吸收进预算草案的实现方式。三是增强人大监督刚性。充分行使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年中重大支出变化的审查,彰显预算的法定约束;积极运用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监督方式,增强政府和部门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四是深化审查内容。除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外,重点关注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情况,今年着重加强重大投资项目细化量化标准的调研,适时出台相关制度,推动审查向纵深发展。五是推进在线监督。努力实现人大与财政部门相关系统的联网,一方面能加强对预算的日常性监督,另一方面也能全面了解预算管理的全过程,破解人大与财政部门之间的预算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六是加强制度建设。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方法上升到制度层面,为深化预算审查监督提供制度保障。

(二)提升预算审查监督能力。一是发挥各工委作用加强预算审查力量。通过各工委对对口联系的单位开展预算情况了解,既能避免财经委人员知识局限的短板,又有利于各工委本职监督工作的开展。二是借助外部力量。通过聘请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和长期从事公共财政和预算审查研究工作专家学者为人大提供智囊服务,弥补人大力量不足、不够专业的缺陷。三是组建财经专业小组,吸纳具备专业知识的代表共同参与平时预算审查工作,扩大代表对预算审查监督的参与,提高代表审查能力,充分发挥代表的审查主体作用。四是发挥审计作用。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的专业优势,由常委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突出的问题开展询问工作,延伸审计问题销号工作,提升监督效果。

(三)督促预算管理规范完善。一是督促编实、编细预算。通过完善项目库建设、实施滚动预算等改革,在确保预算看得清、看得懂、看得透的同时,能将预算与本地区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有效地、动态地结合起来,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与变动。二是督促强化绩效管理。努力做到预算编制有目标,执行有监控,完成有评价,让花钱效果可定性、可量化、可考核。三是督促细化预决算公开。一方面,要提高预算草案的完整性、细化度,除了要求提交大会审查的预算要严格按新预算法的规定按功能分类、经济分类细化到位外,还要将部门预算印发全体人大代表,并提供各项目的安排依据、支出内容、测算标准、预期绩效等,让资金盘子一目了然,提高预算的可审性;另一方面,要将完整的政府收支信息置于公众监督之下,逐步向社会公开财政政策、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等情况,推进预算公开范围更广、内容更全面、口径更详细,以公开促规范。

二、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方面

建立政府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前期,省市人大都部署了相关工作,区人大财经工委也做了相应的思考与准备,但工作还未全面铺开,主要想谈几点思路:

一是加快进度,深入调研,系统化建立报告制度体系。根据上级精神,计划明年开展相关调研,适时探索草拟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工作规则,明确报告方式、重点、实施、时间、审议等具体要求。

二是大胆探索,形成惯例,推进常态化的人大监督模式。将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和各专项报告纳入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并统筹安排各年度的报告重点。明年计划将国有资产情况监督作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听取政府综合报告,并形成常态化。

三是逐步完善,协同配合,形成持续化的监督工作成效。以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实施为契机,切实摸清国资家底,推动将国资监管信息化平台纳入人大财政预算联网监督系统重要组成部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逐步促进报告质量提升,抓好审议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推进国企国资深化改革,提升国资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国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

三、预算联网监督工作方面

实施预算联网监督既是加强人大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财政部门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有效措施。现将我区预算联网监督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搭建班子,明确要求。一是成立预算联网监督推进工作小组,区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任组长,财经工委主任、财政局局长为副组长,财政局预算科、支付中心、办公室为成员单位,抽取业务骨干,专人负责综合协调、对接业务需求、提供技术支撑等工作。二是要求以预算法、监督法、保密法等法律为依据,紧紧围绕加强对政府预决算“全口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的要求,创新监督方式,丰富监督内容,提高监督实效,进一步推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切实把财政资金用好、管好。

财会监督方案范文4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查立案、组织检查、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者职责的设立,应当体现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会计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会计行为有权检举。

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来用下列形式:

(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三)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六)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应.当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部财监字[1998]223号)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证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在会计监督检查个,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工作记录的编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发生的日期、记账凭证编号、会计账簿名称和编号、财务会计报告名称和会计期间、会计档案编号;

(三)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主要内容摘录;

(四)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的主要内容和页数;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六)检查人员签章及填制日期;

(七)检查组长签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项所称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复印件;

(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2000]39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将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及其附件、被检查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提交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

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二)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组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

(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六)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七)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九)检查组组长签章及日期。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对于检查组提交的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查实后,应当责令当事入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三)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

(四)胁迫他人实施违法会计行为的;

(五)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七)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八)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

(九)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阶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认为违法会计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的;

(二)、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第四章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予以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会计行为、违法会计行为人;

(二)有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举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对下列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案:

(一)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在其它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三)在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四)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

(五)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对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立案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实施会计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制度。

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对已经立案并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案件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核检查组提交的有关材料。以确定是否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对当事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并遵循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错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四)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五)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适当;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七)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案件审理人员对其审理的案件可以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会计监督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后,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

(二)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中止审理,并通知有关检查人员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核实有关的检查材料。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另行组织调查、取证;

(三)对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正确、不适当的,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审理事项没有异议的,签署同意意见。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会计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

(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对当事人没有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会计监督检查结论,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检查结论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部门的名称;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三)对检查事项未发现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说明;

(四)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的名称、印章;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决定文号;

(九)如果有附件应当说明附件的名称和数量。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财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财政部财法字[1998]18号)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五十二条听证程序终结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加处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因逾期缴纳罚款所加处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案件结案后,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做好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备案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适用呀证程序、提起行政诉讼和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违法会计行为案件”,是指财政部门发现的或者受理的公民1、法人和其它组织涉嫌有违法会计行为的案件。

第六十条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单位及其对会计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第五十一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的地方法规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限额另有规定的,可以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限期改正”的期限原则上为十五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决定。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日”,均指有效工作日。

财会监督方案范文5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和执行地方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全县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意见。

二、编制部门预算及全县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管理和监督全县各项财政收支,负责县本级国库集中收付工作,制定财政性资金管理有关办法;负责财政资金的调度和拨款;拟定和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审查汇编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

三、管理和监督县级发展经济、项目投资、科技、环保等基金,并办理资金的拨付;研究制订国家重要商品(粮、棉、油、化肥、农药等)流通领域的宏观调控政策在我县贯彻实施意见;管理和拨补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和其他政策性补贴资金。

四、管理和监督全县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城市住房支出和土地出让支出;参与投资、劳动工资、物价、经贸、科教、住房、土地、医疗、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改革;管理全县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监督全县发行。

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负责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及涉税案件稽查工作;指导全县农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财政对农业投入、对农民各种补助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县级财政支农资金;负责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财务。

六、监督和管理全县会计工作,执行会计法律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违反会计法规的个人和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以及其它有关经济鉴证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负责会计委派工作。

七、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财政、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八、制定全县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制度;对县本级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组织实施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或拟定本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制定全县公共资源统计评价政策;建立全县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统计评价体系;负责全县会计信息的汇总和分析评价;负责建立公共资源信息数据库工作。

十一、负责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牵头会同各部门、单位考核县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状况;开展对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县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经营绩效评价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行政事业性资产监督管理和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提出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监缴国有资产收益,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十三、检查、督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县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财会监督方案范文6

【关键词】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思考

会计监督是财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会计监督、规范会计秩序,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如何正确认识使命,履行好会计监督职能,做到守土有责,是摆在各级财政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结合基层财政部门在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方面的一些实际工作,就如何履行好该项职能作些思考,并提出若干建议。

一、财政履行会计监督职能的现状分析

(一)对会计监督认识不到位

1.受传统认知理念的影响,一个普遍的认识是财政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财政收支,特别是财政资金的分配,因此,财政部门的核心工作还是抓预算的编制、执行,对会计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会计监督工作形成了“可抓可不抓”的工作意识。

2.对会计监督工作内容存在简单化的认识。当前,会计监督与会计信息失真客观上存在着力量悬殊的问题,再加上每年也仅以文件的形式布置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从而形成“会计监督就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就是查几家会计师事务所或企业,查账就是到现场翻翻账”的认识。

3.受编制和人员的限制,没有太多的人员从事专职会计监督工作,在实际操作中,这项职能放在了财政监督科,从而在认识上又进入了一个误区,即“会计监督就是财政监督科的任务,再进一步也就是财政监督科1—2个人的事情”。

(二)会计监督执行有偏差

1.没有综合性的执行方案。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往往被视为会计监督的全部,什么都往里装,没有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综合性的监督方案,实现综合治理。在实际操作中,只是机械式的执行上级文件,完成上级下达的检查任务,为文件而文件,为执行而执行。

2.监督有畏难情绪。基层财政部门的工作与行政事业单位接触得多,不同于国税、地税部门与企业有广泛的接触,觉得会计监督没有税务稽查、审计检查那样的知名度和威慑力。

3.检查方式单一。主要是采取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没有很好的日常检查与之相配合。此外,在检查对象上也不是很平衡,存在着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多,而行政事业单位少或没有的现象。

4.检查处理力度不够。虽然有《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更多的是采取责令整改的方式以及“只对事不对人”等,造成检查处理过轻的问题。

(三)会计监督成效不佳

1.因受限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特定对象,全年的检查任务也就是1—2家。先且不谈检查的质量如何,单在会计监督的面上就存在过窄的问题,谈不上量的胜利,对会计信息失真施力不够,从而也就无法提高会计监督的知名度和成效。

2.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这种一筐式的检查与当前会计监督面临的形势极不相称,相反,由于太追求目的意义,而降低了对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基础工作等问题的关注度,给人一种欲速不达的感觉。

3.没有建立与税务、银行、审计、纪检、检察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没有形成一种会计监督工作合力,一定程度上处于一种孤军奋战的境地。

(四)会计监督队伍不强

1.从量上讲,受编制限制存在着人手不足的问题。另外,在个别会计监督岗位上存在着借用事业人员和无行政执法证的问题,为会计监督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2.从质上讲,随着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化,会计要实现与国际接轨,以及企事业普遍实行会计电算化,对会计监督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具有法律、计算机、会计等综合知识积累的会计监督人员不多。

二、对做好会计监督的若干建议

(一)明确职责,树立会计监督新观念

一要充分认识到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若不履行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此要承担法律责任。二要充分认识到会计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是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三是要将会计监督当作财政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以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为目的,树立会计大监督的理念。

(二)整合资源,形成会计监督合力

一方面,要形成以财政监督科为牵头单位,其他科室通力合作的监督运行机制。另一方面,要争取税务、审计、监察、检察等部门的联合,建立健全案情通报制和案件移交等制度,互相支持协作,形成一种全方位监督格局。如通过所得税汇缴清算,掌握被检查对象成本费用核算的真实性和涉税项目的合法性等;通过纪检监察对腐败案件的查处,实现前期介入,发现被检查对象在内控制度建设方面的漏洞等。此外,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等形式,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最大程度地争取社会公众的理解,并建立健全举报、保密制度,扩大工作影响力。

(三)坚持创新,改进会计监督方式

一要做到重点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财政部可在全国范围内布置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而作为基层财政部门应该结合当地实际,每年推出1—2个检查主题,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等,将会计监督的基础性工作做实、做大和日常化。二要通过建立健全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引入计算机技术,对企事业单位和会计人员建立会计诚信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和网上查询,进一步增强执法刚性。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可以借鉴交通警察在驾驶证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实行12分制和扣罚规定或对相关负责人实行有偿会计知识培训等,以增加会计违法成本。

(四)加强培训,提高会计监督效益

一要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作为财政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将会计从业人员培训落实到位,提高他们的从业水平和职业道德,为会计监督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二要加强对会计监督队伍的培训。除业务知识外,还要注重培养他们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格遵守监督人员职业道德,树立财政人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李视友.论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督[J].会计之友,2008,(1中):86-87.